外观设计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2 17: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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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论文

篇1

记者在市场中随机采访了一个正在办理购车手续的中年男士,他对汽车外观的选择很重视颜色,乳白色车身、造型简洁的“东风锐达起亚”由此入了他的“法眼”。记者发现,中年人一般青睐银灰色、白色等比较稳重中性的颜色,而造型偏酷色彩靓丽的汽车更容易抢到年轻人的眼球。

买辆汽车长个“面子”,国人的消费心理无疑也让本土汽车企业对汽车外观设计投入不敢小视。

中国一汽集团技术中心外观设计科科长张长林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好的汽车外观能够吸引客户青睐这辆汽车,好的内饰能够让客户决定买这辆车,好的底盘则能让客户想买第二辆车。好的汽车外观自己就会说话。”由此可见,如果不能吸引住汽车买主的眼球,再好的内室、再好的底盘也可能无法让客户接触认知,这也是诸多汽车公司竞相重视汽车外观设计研发的关键。

篇2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版权/商标/不正当竞争/商品包装

【正文】

在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象中,外观设计是一个特殊的保护对象。就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来说,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就外观设计是一种美学观念的表述来说,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而当外观设计在市场上获得了可识别性时,又可以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或者作为商品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虽然都规定各国或成员应当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但又没有具体要求采用何种方式予以保护。同样,世界各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也不尽一致。有的国家将之纳入专利的保护,有的国家将之纳入版权法的保护,有的国家既给予专利法的保护又给予版权法的保护。还有的国家则根据外观设计保护所具有的特殊性,制订了专门的工业版权保护法。(注:例如,英国于1968年颁布的《外观设计版权法》,德国于1986年颁布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法》。本文将结合中美两国的有关法律规定,探讨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版权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及其所存在的问题。

一、外观设计与专利法

当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属于一项新的发明创造时,毫无疑问应当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和美国,都赋予了外观设计以专利权的保护。《中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的外观设计。"美国专利法第16章也专门规定了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与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相并立。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根据这个定义,外观设计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所谓产品,就是人工制造出来的一切物品。美国有一个案例曾依据字典的定义说:"产品是指人的双手利用原材料制成的任何物品,不论该物品是直接用手制成的,还是使用机器制成的。"[1]由此看来,产品实际上涵盖了除自然物之外的一切物品。

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还隐含了外观设计的工业实用性,即使用了某一外观设计或具有某一外观设计的产品是可以批量复制生产的。如果不能批量复制生产,不具有工业实用性,则不能申请专利。

第二,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其中,形状是指三维产品的造型,如电视机、小汽车的外形。图案一般是指两维的平面设计,如床单、地毯的图案等。色彩可以是构成图案的成分,也可以是构成形状的部分。这样,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造型,可以是平面的图案,可以辅以适当的色彩,还可以是三者的有机结合。

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又隐含着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事实上,运用形状、图案、色彩对产品的外表进行装饰或设计,必然会为产品带来一定的美感。当然,对于外观设计中美感的要求不能定得太高。在美国1930年的一个案例中,申请人就一件混凝土搅拌器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以缺乏装饰性美感为由,驳回了申请。法院则了专利局的决定,指出"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中美感和装饰性的要求,不能定义为在美术品或艺术品中所见的美和装饰性。"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法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尽可能消除许多机器或机械装置上不雅观和令人厌恶的特征。

在说到外观设计专利法保护时,要注意将外观设计的装饰性与产品的功能性区别开来。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而不是就产品的结构、组合、材料构成等做出的设计。运用形状、图案和色彩,就产品的外表作出装饰性的和富有美感的设计,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范围。而就产品的结构、组合或材料构成等做出设计,是就产品的功能性做出设计,属于发明专利的范围。有时候,外观设计的装饰性会与产品的功能性密切结合,难以截然分开。根据美国的司法实践,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主要是功能性而非装饰性的,则申请人不能就外观设计获得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性要件,才能获得专利。

形式要件主要是指合格的申请人及时提交了必要的申请文件,并交纳了有关的费用。与发明专利的申请相比,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比较简单。申请人不必撰写详细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只要提交请求书和足以说明该外观设计的图形即可。专利法所规定的披露技术信息的要求可由图形满足。与此相应,外观设计的权利要求也只有一项,即由图形所显示的外观设计。

实质性要件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的实用性等要求,又称外观设计的可获专利性。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其中的不相同是指新颖性,不相似是指独创性或创造性(注:在美国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判定新颖性所采取的是"单一来源"原则,即将申请案与一项现有技术相比,如果相同则丧失新颖性,不同则不丧失新颖性。只有在判定非显而易见性时,才综合两项以上的现有技术与申请案进行比较。由此看来,中国专利法中外观设计的"不相同"可理解为新颖性;由于"不相近似"不是进行一对一的是否相同的比较,可以理解为独创性或创造性。)。此外,据前面所引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实质性要件还应当包括富有美感和工业实用性。这样,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性要件就有四个,即新颖性、创造性、富有美感和工业实用性。

根据美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外观设计获得专利的要求也有四个,即产品、装饰性、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2]。其中的"产品"包含了工业实用性,"装饰性"包含了美感,而"非显而易见性"则是创造性的另一种表述方式。由此看来,中美两国对外观设计可获专利性的要求是一致的。

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对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只是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要申请人合格,及时提交了合格的申请文件并交纳了申请费用,一般都可以获得专利。由于不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富有美感和工业实用性的实质性审查,就出现了外观设计专利数量多但质量不高的状况。

虽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进行了形式审查后即可以获得授权,但并不表明专利局不进行实质性审查。我国专利法规定了撤销审查制度,即在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的6个月之内,如果有人认为有关的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的实质性要件,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请求。专利局在接到这类请求后,应进行实质审查。此外,我国专利法还规定了专利无效的制度,即在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的6个月之后,任何人认为有关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的实质要件,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收到这类申请后,也要进行实质性审查。这样,在侵权诉讼中,被告总是要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如果被告提出了可获专利性问题,审理法院则要停止审理,将案件发往专利局进行实质性审查。这又造成了有关案件审理的中止和久拖不决。因为法院在继续审理之前必须等待专利局对有关外观设计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决定,而专利局的实质性审查又要耗费一定的时日。

美国对于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案既进行形式审查,又进行实质性审查。因而,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较高,数量相对减少。与此相应,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案也不多。这与中国申请量大,授权数量也大形成鲜明的对比。

二、外观设计与版权法

版权法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述。其中的思想观念包括美学思想观念,其中的表述也包括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的表述方式。因而,当一件富有美感,以图案、形状和色彩组成的外观设计构成作品时,就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显然,外观设计既有专利权的特征,又有版权的特征。这样,在外观设计的保护上,版权法就与专利法有所重叠。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英国和德国等国家才制订了专门的外观设计注册法或工业版权法,对外观设计采取了既具有专利法特征又具有版权法特征的保护方式。

从观念上说,专利法保护富有美感的具有工业实用性的外观设计,版权法保护以形状、图案、色彩为表述形式的作品,二者似乎可以区分开来。然而,具体到实用艺术品时,就很难区分究竟是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还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了。

实用艺术品涉及了两个概念。一是实用品,一是实用品的艺术方面。其中,版权法保护实用品的艺术方面,而不保护实用品或实用品的内在功能和实用。关于实用品,美国版权法第101条的定义说:"实用品是指具有内在实用的物品,而且其内在的实用并非仅仅描述物品的外表或传达信息。如果某一物品是某实用品的一部分,通常应被视为实用品。"实用品的艺术方面,则是就实用物品作出的有关形状、图案、色彩和艺术设计,可以是图形、雕刻和雕塑等。由此看来,产品的外观设计和实用品的艺术方面并无本质的区别。

在对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上,美国的版权法律和司法实践一直试图在受版权法保护的实用品的艺术方面与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之间划出一条界限。就受保护的对象来说,美国版权法第102条列有图形、雕刻和雕塑作品。又据美国版权法第101条,图形、雕刻作品包括两维和三维的实用艺术品。关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第101条解释说:"这类作品应当包括工艺美术品,但这只涉及工艺美术品的外形而不涉及其机械的或实用的方面;实用品(本条有定义)的外观设计,当其所具有的图形、雕刻或雕塑的特征能够从物品的实用性方面分离出来,能够独立于物品的实用方面而存在,而且也只有在这种程度上,该外观设计应当被视为图形、雕刻或雕塑品。"这就是著名的"分离特性和独立存在"原则。

"分离特性和独立存在"原则是根据1954年"梅泽诉斯坦因"一案提出的。在该案中,原告创作了一个人体舞蹈造型的小雕像,并将雕像的复制品作为台灯底座来使用和销售。被告则在没有获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复制雕像,也作为台灯底座出售。原告诉被告侵犯其版权,最高法院判决原告的版权有效。被告在上诉中提出:"当版权申请者的主要目的是将该雕像用为台灯底座,并大量出售从而实现了其主要目的时,雕像还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吗?"最高法院则裁定说,当创作者意图将可获版权的艺术品用为实用品,而且在事实上也付诸工业实施时,该作品并不丧失其可获版权性。在推理论证的过程中,最高法院只把注意力放在了雕像的可获版权的艺术方面,而没有理会雕像作为台灯底座的实用性方面。这样,雕像就因为其艺术性而获得了版权法的保护[3]。该案判决后,美国版权局修改注册规则,提出了"分离特性和独立存在"的原则。将这一原则运用于梅泽一案就会发现,人体舞蹈造型的台灯底座具有从使用物品(台灯)分离出来的特征,而且也可以作为艺术品而独立存在。

在梅泽一案中,最高法院还区分了版权法和专利法在外观设计保护上的不同。它说,二者"保护美感的分界线不在于美和实用性,而在于版权保护艺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有关原创性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的发明创造。"在美国1976年版权法的修订过程中,众议院对法案的说明报告也指出:"尽管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会有美感的满足和价值,但委员会的意图是不对它提供依据本法案的版权保护。"众议院的报告还说,规定"分离特性和独立存在"原则,是想"在可获版权的实用艺术品与不可获版权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之间划出一条尽可能清楚的线。"然而,尽管有此愿望,就实用品,尤其是付诸工业实施的实用品来说,要想在可获版权的艺术性和可获专利的外观之间划出一条清楚的界线,并非易事。

现行的中国著作权法不保护实用艺术品。然而,1992年9月25日由国务院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却对外国人的实用艺术品提供了25年的保护。这样,如何界定实用品的受版权法保护的艺术方面和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就仍然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

三、外观设计与商标法

一般说来,外观设计由专利法予以保护,商标由商标法予以保护,二者似乎不应有重叠之处。但在事实上,外观设计与商标又有一些共同之外。外观设计是由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构成的,商标是由文字、图案、形状或其结合构成的。至少,二者在构成上都有形状和图案等要素。既然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区别不同的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指示商品的来源,既然外观设计和商标在构成上又有相同之处,那么,当产品的外观设计也具有识别性和指示性时,就应当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将商品标记划分为四类。从可识别性和可受保护性来说,这四类标记由强到弱依次是:任意性或奇异性标记;指示性标记一般是由文字或文字与图形的结合而指示商品的来源和特征等;描述性标记,包括姓氏、地理标记等,只有在市场上具有了识别性,也即获得了"第二含义"时才能受到保护;通用标记,不具有识别性,因而不受保护。

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美国首先是确定有关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内在识别性的国家。如果某一外观设计具有内在识别性,则相当于上述的"任意性或奇异性标记",其使用者可以直接申请商标注册或要求商标权的保护。然而,具有内在识别性的外观设计并不多见。如果某一外观设计不具有内在识别性,则相当于上述的"描述性标记",其使用者在寻求商标注册或商标权保护时,必须证明该外观设计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可以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由于绝大多数外观设计不具有内在识别性,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证明有关的外观设计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就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第二含义是外观设计能否获得商标权保护的决定性因素。

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构成。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商标的构成上缺少了"形状"的要素。这样,中国商标法只保护平面的商标,排除了对于立体商标的保护。与此相应,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如果所涉及的是具有识别性或第二含义的平面外观设计,其所有人就可以寻求商标注册并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如果所涉及的是立体的外观设计,即使该外观设计具有很强的识别性或获得了第二含义,其所有人也不能申请商标注册和获得商标法的保护。例如,当美国的可口可乐公司以其独特的包装瓶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即遭到了驳回,因为中国商标法不保护立体商标。这与美国商标法既保护具有识别性或第二含义的平面外观设计,又保护具有识别性或第二含义的立体外观设计形成鲜明对比。显然,中国商标法的这种保护状况不利于对相关权利人的保护,与发达国家的商标保护实践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应当予以改变。

受商标法保护的外观设计还必须是非功能性的。在这一点上,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和版权一样,都排除了对于产品或实用品内在功能和实用性特征的保护。如果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功能性的,即使它具有识别性或获得了第二含义,也不能获得商标权的保护。在美国1961年的"戴斯特"一案中,申请人就一种长菱形的洗煤台面申请商标注册,被专利商标局驳回。申请人不服,又向法院。法院则裁定说,尽管长菱形的洗煤台面在商业中被认为是属于申请者的,但它是功能性的,因而是不能获得商标注册的。

我国也有这样的事例。90年代初期,全国冰箱企业均采用冷冻室上置、冷藏下置,并将温度控制设置于箱外的冰箱。将冷藏室上置、冷冻室下置,是考虑到冷藏室的使用频率大大高于冷冻室,下置的冷藏室会使用户经常弯腰取物;将温度控制设置于箱外,既方便了观察和调节温度,又增加了冰箱外观的美感[4]。显然,前者是功能性和实用性的设计,后者是功能性和装饰性设计的合一,二者都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而且,即使是这两种设计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或可识别性,消费者能够将带有这两种设计的冰箱与海尔集团联系起来,也不能获得商标权保护。

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商标法排除产品的功能性和实用性的特征,是有其依据的。产品的功能和实用性特征应当受到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根据世界各国的专利法,一件产品要想获得发明专利权,必须符合严格的实质性要件,如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等。而获得商标权保护的外观设计,只要满足第二含义或识别性的要求即可。二者的保护标准截然不同,不能相互置换。而且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也不同。一般说来,发明专利权的保护为申请之日起的20年。就商标权来说,只要有关的商标一直被使用,一直具有可识别性,甚至可以获得永久性保护。版权与发明专利权也有类似的情况。版权只保护实用品外观设计的艺术性方面,不保护实用品的功能性和实用性特征。艺术性的标准与"三性"的标准也不能相互置换。同时版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50年,远远长于发明专利权20年。因此,如果对产品的功能性和实用性特征提供商标权或版权的保护,必然会以商标权或版权的标准取明专利权的标准,必然以商标权或版权的保护取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从而对一些不应受到保护的技术因素予以保护,甚至造成对某些技术因素的长期垄断,阻碍技术的发明与进步。

四、外观设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我国,具有识别性的立体外观设计虽然得不到商标法的保护,但可以得到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根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的"商品装潢"即含有商品(产品)外观设计的内容,包括平面的和立体的外观设计。对此可以做出进一步的解释。

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第3条说:"本规定所称装横,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在商品上附加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应当包括平面的和立体的产品(商品)外观设计。这样,不论是平面的还是立体的外观设计,只要具有可识别性,就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美国也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具有识别性的外观设计。美国联邦商标法的第43条第1款是一个非常广泛的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包括禁止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来源和虚假表示,也包括禁止虚假广告宣传。从字面上看,第43条第1款所列出的保护对象虽然有"在商业中使用的文字、术语、姓氏、符号、设计,或以上之组合",但没有明确列出产品的外观设计。然而,从1976年第八巡回法院的"卡车"一案开始,联邦商标法第43条第1款就被解释为也保护商品外观(TradeDress)。在一开始,商品外观还只是指产品的包装,但随后不久即被解释为也包括产品的外形和装饰。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具有识别性和第二含义的外观设计,即能够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法律所保护的是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包括外观设计),禁止的是他人使用与知名商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这说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具有识别性的外观设计。否则,他人就不会去模仿。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3条也说:"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这也表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按照美国的有关司法判例,受联邦商标法第43条第1款保护的商品外观(包括外观设计)也必须或具有内在的识别性,或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关于商品外观的内在识别性,在1987年的"布朗斯维克"一案中,第十巡回法院说:"虽然有些巡回法院要求产品具有第二含义,……但其他巡回法院已经裁定,如果商品外观本身具有内在的识别性,就没有必要说明第二含义。"关于第二含义,在1991年的"皮革公司"一案中,第二巡回法院说:"为了在主张商品外观的诉讼中取胜,原告必须表明,该产品的外表已经获得了''''第二含义'''',即消费者大众能立即将该产品与其制造商联系起来,而且购买者可能将仿造品与原产品混淆。"具有第二含义的外观设计,即使没有申请商标注册,也可以作为一件未注册商标,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在"斯伯茨可"一案中,第二巡回法院说:"一件产品的''''商品外观'''',只要它是非功能性的,并且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使产品与其生产者联系起来,就可以作为一件未注册商标,受到联邦商标法第43条第1款的保护。"

在对于有识别性和第二含义的外观设计的保护上,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依据商标法,有关外观设计的权利通过注册就可以确立。如果权利人发现他人侵权,就可以依据已确立的权利,在提起侵权诉讼之前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如发出侵权警告、与侵权人达成和解等。而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外观设计的权利只能在侵权诉讼中才能确立。在中国,还包括侵权的行政查处。这样,无论是在行政查处中,还是在法院审理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权利是否存在。在此之前,权利人的权利是不明确的,他不能以权利已经存在为前提,向侵权人发出警告或采取其他措施。

五、外观设计与商品包装

在涉及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时,还有必要澄清外观设计与商品包装的区别。在我国,一些人往往将商品包装与外观设计混同起来,甚至认为商品包装也属于外观设计的范畴,这是完全错误的。

先看外观设计。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做出的"新设计。由此看来,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本身就是产品的一个构成部分。美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也说明,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

而商品包装则是指包装商品的袋子、罐子、盒子、箱子和瓶子等等,其目的是方便商品的运输和销售。显然,商品包装只是包装商品的工具,不是商品的构成部分,也没有固定于商品之上。商品包装不是商品(或产品)的外观设计。

关于商品包装和外观设计的不同,可以举一些事例予以说明。1960年4月,美国专利商标局批准,将可口可乐饮料瓶的外形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在我国,许多人误以为这是以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为商标。然而,美国的有关论著却明白无误地指出,这是以商品的包装注册为商标。其实,仔细一想就会明白,这里的商品是饮料而不是瓶子,瓶子仅仅是商品的包装,而不可能是就饮料(产品)作出的外观设计。我国也有类似的事例。比如,装有六神丸的葫芦型小瓷瓶和装有茅台酒的瓷瓶,都是有识别性的包装瓶。但它们也仅仅是商品的包装,而不是六神丸或茅台酒的外观设计。

既然瓶子一类的东西是商品的包装,而不是产品(商品)的外观设计,那么,为什么《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的洛迦诺协定》中又有瓶子一类的东西呢?确实,在《洛迦诺协定》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所作的31类划分中,其第9类是包装和容器。其中又包括9个小类,如瓶子类、储存罐类、盒子类和袋子类等。然而,这种分类是指,当包装瓶罐和包装盒等作为一种实用品生产时,又可以因其新颖和富有创造性的外形、图案、色彩而构成独特的外观。这里的包装和容器本身就是一类实用产品。《洛迦诺协定》第1条第3款说,国际分类应包括"一个按字线顺序配列的,体现了工业外观设计的商品的目录。"这表明,协定所确立的31类物品,都是商品或实用品,是有关的外观设计的载体。"洛迦诺国际分类表"第9类的标题是"用于运输或销售商品的包装和容器",也说明其中所列举的包装和容器都是实用品,即它们是用来运输或销售商品的。

说明商品包装与外观设计的不同,不仅有利于阐明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也有利于阐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在专利的申请、授权和纠纷处理中,首先应当明确所面对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还是商品的包装。如果所面对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则应当适用专利法及其有关法规;如果所面对的是商品的包装,并且是有识别性的商品包装,则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有关法规。这样,在涉及包装物和瓶罐一类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有关的审查就不能仅仅局限于申请案中的外观设计,还必须注意它们本身是产品还是其他商品的包装。如果有关的包装物和瓶罐是一种独特的产品,就可以在考虑其他要件的前提下,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如果有关的包装物和瓶罐只是其他商品的包装,本身不是一种商品,则不应当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而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这样,既可以明确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对象,也可以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从而改变目前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中包装类过多的状况。

【参考文献】

[1]InReHruby,153U.S.P.Q.61(CCPA1967).

[2]DonaldChisumandMichaelJaclbs.UnderstandingIntel-lectualPropertyLaw,MarthewBender,1992.

篇3

一、什么是GUI?

GUI,是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的简称,即图形用户界面(又称图形用户接口)。图形用户界面是指供使用者在使用机器、电子设备、软件时与机器进行信息交换的各种媒介。

近年来,随着显示屏与触控面板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通讯产品、消费性电子产品或是专业性的检测仪器与设备等产品,为了让用户易于了解与方便操作,都透过显示上的用户图形接口(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与图像(Icon),提供用户操作。最通俗易懂的理解,GUI就是指电子产品通电后液晶屏幕上显示的、供使用者操作以使该产品进入能发挥相应机能的新式图像设计。与GUI概念相对应的,就是ICON概念。简言之,GUI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电子产品的用户界面;GUI中的任何一个图标即是ICON。

随着科技尤其是IT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产品的更新换代非常之快,而电子产品的图形界面正以其简便、美观的优势,成为IT产品最具竞争力的部分。当然,对于GUI的开发者来讲,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理所当然的希望自己的治理成果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于是,关于GUI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应运而生;而尚未形成GUI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也开始探索这个领域。

二、GUI的专利保护现状

据笔者查阅,国内关于GUI知识产权保护的资料极少。关于GUI专利保护的现状,最完整的论述,可参阅管育鹰在《中日关于产品界面设计法律保护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的阐述:1996年,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颁布了《电脑成像设计专利申请审查指南》,开始授予电脑成像设计(Computer-Generated Icons)专利;同时,兰哈姆法和商标法中也可以适用来保护电脑成像设计。在欧洲各国,在原有的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之外,欧盟1998年颁布了《关于外观设计保护的指令》,将“Graphic Symboles图像符号”视为“产品”。日本特许厅于1993年、2002年、2004年陆续颁布了相关身缠指南开始对包含“液晶显示等”表示的产品外观设计进行保护,随后日本于2006年修改《意匠法》中的相关条款,于2007年修改了适用该法的《意匠身缠基准》,其中包括“画面设计”的具体适用规则。韩国特许厅于2005年7月1日修改了工业外观设计身缠标准,开始受理关于包含“画像设计”的产品外观设计申请。

三、GUI在中国的专利保护

GUI在国外专利法保护的实践,使得许多中国的学者也开始讨论用中国专利法保护GUI的可能性及如何通过制度修改排除GUI专利保护的障碍。

(一)GUI不受中国专利法保护的制度因素

2006年版和2010年版的《专利审查指南》均规定“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不属于授予外观专利的情形。而2008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也规定: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因此,GUI在中国的专利保护,具有制度性障碍。

那么,GUI作为电子产品的一部分,能否作为部分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保护呢?

(二)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之概述

外观设计必须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产品存在。既然GUI作为外观设计不能得到保护,那么能不能将GUI作为电子产品的部分外观设计受到中国专利法的保护呢?这里,就涉及到部分外观设计制度的问题。

所谓部分外观设计,不是指对组成该产品的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部分外观设计针对的是产品不可分割的部分,如移动电话显示屏的设计、运动鞋帮上装饰皮的设计、杯把的设计、灯口的设计等均属于部分外观设计。但是,对于那些在市场上或行业间能独立销售的产品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应作为独立申请获得保护。

部分外观设计制度的建立是伴随着科技技术的进步而出现的。随着科技进步,工业化产品生产的标准化、程序化,很多产品的基本功能相对固定,产品外观设计日趋成熟,因此外观设计可变化的空间越来越小。例如:刀、叉等餐具,由于使用功能的需求,刀、叉前端都有较固定的形状,能加以变化设计的部分只有后段的握柄,而握柄部分的设计是这类产品的设计重点。因此,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已是必然趋势。而日本的《意匠法》已经引入了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

但是,我国在第三次的专利法修改时,并未将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纳入专利法。其原因是由于中国的工业设计水平远落后于工业设计发展的国家,许多专家认为引进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时机尚未成熟。

中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从《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来看,所谓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新设计”,这种“新设计”正是专利法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客体,它是针对产品而言的。这表明,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也是以该设计所依附的产品为前提的,即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应理解为对工业品所使用的外观设计的整体所提供的保护,而对产品的某一组成部分做出的设计,即“部分外观设计”不予单独保护。关于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审查指南》又规定“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不属于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也就是说,部分外观设计针对的是产品不可分割的部分,如移动电话显示屏的设计、运动鞋帮上装饰皮的设计、杯把的设计、灯口的设计等均属于部分外观设计。但是,对于那些在市场上或行业间能独立销售的产品零、部件进行的外观设计应作为独立申请获得保护。

(三)GUI保护能否从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中得到突破?

除了上面制度性的规定之外,笔者认为,GUI外观设计保护,在中国目前的专利制度下是可以实现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点,《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明确:外观设计的设计要件,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因此,有学者提出观点,由于没有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及相应实施办法,从表面形式上看,界面设计在中国是作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组成部分获得保护的。

第二点,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是形式审查,知识产权局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一般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基本上都可以获得授权,这是垃圾专利泛滥的原因。但是,对于GUI的保护,却是利好的信息。我们查阅SIPO关于GUI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显示有外国企业已经通过将GUI附随电子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成功的案例,如申请人为科乐美游戏公司的两项专利,即200830249339.0号的游戏机屏幕专利,200830249338号的游戏机屏幕专利(该外观设计摘要陈述:图中虚线仅为说明的目的,并不形成所声称的设计部分。)

笔者认为,在目前中国既没有GUI专利保护法律基础,又没有建立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情况下,通过对于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陈述来保护GUI,是可选择的方式。

关于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我们再赘述一点。正如上述我们讲到的第200830249338号的游戏机屏幕专利,设计摘要中陈述“图中虚线仅为说明的目的,并不形成所声称的设计部分”。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描绘,也是来源于日本的《意匠法》:关于产品的部分想要得到部分外观设计专利时,则在所涉及外观设计的产品中,将“想要得到专利的部分”用实线描绘,而“其他部分”用虚线描绘,限定产品的部分外观设计。例如,在照相机的外观设计发明中,即使想要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部分是照相机的“把手”部分,成为权利客体的外观设计所涉及的产品也应是包含该“把手”部分的照相机,而不是“把手”或“照相机的把手”。事实上,从我们查询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可以看出,专利人已经在运用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在中国申请专利。

(四)中国建立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探讨

GU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在国外的发展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但是在中国引起关注,还得归功于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的频繁互诉。

篇4

北欧国家在地理、文化、语言、政治、经济等方面具有很多的相似性和趋同性,历史上这一地区的政治单元分分合合,相互交融,经过数世纪的演变才逐步形成现在这样五个独立的国家。作为其中一员的丹麦在各个方面表现出许多北欧特质,这些也深深地影响着丹麦的设计风格。

北欧国家地处偏远的欧洲大陆北部,多属高纬度国家,受海陆位置和西风环流的影响,这里比同纬度地区气温明显偏高,但温和的夏季仍然短促,冬季依旧寒冷而漫长。北欧地区属于多云的地区,降雨量大,充沛雨水滋养了这里广阔的森林。由于北欧地区的冰盖消退的时间晚,这里的森林林木种类比较少,生态环境比较单一。除木材外,其他的天然资源比较缺乏,特别是矿产资源比较稀缺。

受地域环境的影响,北欧国家在历史上较为远离欧洲主体的成熟文化,但也形成了自身浓重的地域文化色彩。寒冷的气候不适宜长时间的户外活动,这使得北欧人不得不栖居于室内,也导致他们非常重视家庭的温暖生活,讲求舒适性和人情味。而久居室内的行为也形成他们较为平和、宁静和细致的气质特征。这亦影响到他们对材质的特殊关注和对精制细腻的细部追求。

在农业社会和早期的工业社会中,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资源和环境的依赖性很强。恶劣的自然环境和贫乏的资源使得北欧国家相较于欧洲大陆其他国家是贫穷和落后的,并一度产生了令人生畏的“北欧海盗”。能商则商,不商则盗,北欧海盗们无形中促进了欧洲大陆先进文明在北欧国家的传播。然而落后却不屈的民族往往能在吸收外来文化的同时保持着对自身文化的强烈认同。在十九世纪末兴起的北欧民族主义运动中这种精神特别得到了充分体现,各国都不遗余力地挖掘和恢复自身的文化传统,并将民族文化振兴和国家经济振兴联系在一起。

同样,落后也无法阻挡北欧人对民主、富裕生活的向往和追求。19世纪以来,北欧国家为摆脱贫穷落后的国家状况而做了坚持不懈的努力,并终于在20世纪60年代摆脱了经济上的贫穷,并建立起为世界所瞩目的国家福利体制和社会民主制度,形成一个全民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高收入、高税收、高福利,成为北欧国家的代名词,而这也导致了北欧国家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民主社会结构,各阶层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差距较小。人数众多的中产阶级有着一种务实、平和、理性的工作和生活态度,讲求工作的效率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他们要求一种稳定安宁的生活状态并追求良好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情趣,节俭经济的同时又要优雅体面。而国家的艺术领域的审美情趣也正是由这些社会的主体来决定和影响着,于是设计没有朝着贵族化和奢侈品的方向发展,而是体现出一种理性的大众化和平民化倾向。

1.2作为北欧国家的丹麦

丹麦处在欧洲大陆的一角,与其他北欧国家相比,丹麦与欧洲大陆的联系更加紧密。它的文化中既包含着北欧国家的共同特点,又相对更多地受惠于欧洲大陆的成熟文明,展现出更为优雅的一面。

丹麦面向英国和西欧的海岸线漫长,交流方便。历史上丹麦皇室与英国皇室之间有着密切的通婚关系,贸易关系源远流长,这使得英国的设计风格也对丹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相较于北欧的其他国家,丹麦的设计透露出更多的优雅、从容之感。

丹麦与德国国土紧密相连,德国的设计思想也深深地影响着丹麦的设计领域。简洁而严谨的形式、对功能的重视也突出地体现在丹麦的设计中。

现代主义设计思想也是从欧洲大陆传播到丹麦以及北欧其他国家。然而由于地理位置相对偏远,运动传入丹麦时已没有初期的气势,却带给了丹麦更多的思考缓冲时间,新思想与国家和民族的既有传统相结合。于是丹麦的现代主义保留了功能主义与简洁的形式,同时又软化了过于冷漠生硬的线条,从而产生了更为柔和、更富于人情味和地域特色的现代主义。

2.丹麦现代景观特点

2.1功能完善,形式简洁平和,富有人情味

丹麦的景观没有华丽的装饰,也不追求磅礴的气势,景观的构成总是出于对功能的分析研究,这无疑是现代主义的设计思想。然而,丹麦的设计却很少出现冰冷的直线,笔直坚挺的棱角总是被温和的曲线所代替。正是这“让线条带一点点微笑”,使得丹麦的设计更带给人一种温情。而这其实是基于对功能的更广泛的理解,是一种人文功能主义的手法。正如芬兰著名建筑大师阿尔托所说,“技术功能主义只有扩展到心理学领域才是正确的。”形式服从于功能,形式也能够完善功能。于是我们看到的是简洁、平和、优雅和更具人情味的景观。

位于哥本哈根博物馆岛的BertelThorvaldsensPlads就是一例。这是一个博物馆前的广场,南边紧邻丹麦国会大楼。在这里没有复杂的活动要求,场地最大的功能要求就是对周围古老建筑的烘托。于是设计师用了一个几乎与地面平齐的浅浅的水池,池中是之字型的花岗岩条带装饰。没有过多的元素,也没有突出的标志物,景观只是谦逊地融在建筑的氛围中。但一个薄薄的水面,一个甚至会由于粗心而被忽视掉的艺术品,却把丹麦设计的简洁、优雅、精致、平和表现得淋漓尽致。阳光下,水池闪着濯濯的光,倒映着天空和周围的建筑,历史和现代在这里共荣。

Havnegade庭院则是一个居住区环境设计的实例。作为一个被建筑围起来的三角形地块,庭院完全是属于这个组团建筑的居民的,更像是一个扩大了的私家庭院。从功能上讲,这里要求的是可供不同人使用的丰富的空间。而从人文功能上讲,则更强调一种生机和情感。于是设计师在这片庭院中只留下了一个重要特征——草坪上一道迂回曲折的山毛榉绿篱。柔和而蜿蜒的曲线充满温情,而层层叠叠的绿色则围合出一个个不同的使用空间,也将院子点染得生机勃勃。

而Christinansbro是哥本哈根Nordea银行的新总部庭院,面向码头。由于建筑的安全私密性要求,这些庭院并不与办公楼贯通。庭院的主要作用就是满足公司职员视觉放松和思维放松的要求。设计师Sven-IngvarAndersson采用了两种处理方式。一些庭院中铺满白沙,矮篱和三年一换的小柳树在其上组成地毯般的图案,笔直的石板条穿插其中。白色与绿色的搭配加强了视觉刺激,而小柳树则增加了竖向上的变化和绿色感受,同时又不会过多遮挡来自建筑的视线;而另一些庭院则设计了极缓的水台阶,向码头方向缓慢跌落。建筑像从水中升起,而水又似乎流向大海,既加强了建筑与周围环境的联系,也暗示着曾经在这里出现的码头水面两种庭院都没有追求很强的视觉冲击力,但十分简单的处理手法却使环境无比纯洁,充满禅意,也带给银行职员心灵和视觉的双重享受。

2.2关注场地历史

对历史的关注和重视是一种态度,大到国家和民族而小到场地。在丹麦的景观作品中,如果说国家历史传承和民族传统是一个设计的背景、产生的是一种潜在影响,那么场地历史则常常作为具体设计的一个契入点。景观设计师总是探索用不同的方式将场地的历史展现出来,并与现在的功能、形态等相结合,创造符合自身结构的新的景观。

GammelDok曾经是一个船坞码头,但在20世纪20年代这里干涸了,并被覆盖成为一块陆地。现在这块陆地周围是建筑展览中心、丹麦艺术工艺品中心以及政府外事部门的办公楼。面对这样一个曾经的码头,设计师JeppeAagaardAndersen努力挖掘场地历史中“水”的特性,用一个切合原有水面形式的水池来暗示曾经的船坞,并用一个“半岛”强化这种感觉。在曾经的木甲板的位置,设计师用枕木沙石铺地,重塑历史的路径。而靠近水边的地方则完全采用木平台,仍旧与场地的历史感受相呼应。整个形态处理简洁、材料选择古朴,设计没有过多的处理手法,却将场地的历史特性展现得淋漓尽致。

2.3挖掘材料特性

丹麦的设计总是深入研究材料的内在特性,使材料以最佳的表现形式出现。地方石材的使用就是一个鲜明而生动的实例。

丹麦的景观设计师喜欢使用产自北欧的花岗岩。在哥本哈根城市步行街的一系列广场项目中,设计师没有做过多的装饰改造,许多广场只是简单地用花岗岩对场地进行重新铺装。这些花岗岩铺地与城市的建筑协调统一,以一种谦和的姿态把主角的位置让给建筑和空间,而又从丰富的细节中展现自己的精彩。

天然石材的丰富纹理、色彩和结构也带给了设计师多样的设计可能性。设计师抓住丹麦多雨的气候特点,通过石材的使用使简单的设计变得丰富,耐人寻味。雨中,天然石材(如花岗岩)的花色纹理比干燥时更加清晰、更加突出也更加美丽。丹麦的一些设计师选择不同纹理和色彩的花岗岩来拼合场地铺装,并构筑小品,使场地更加生动有趣。

Vejle交通站广场(trafficterminal)就是这样一个生动的例子。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广场上,一个椭圆形的浅浅的溢水池上立有一个名为“天梯”的浅浮雕柱,这似乎形成了广场的全部。而其实,这个广场最有特色的是石材铺地。广场的地面是由6种不同规格和颜色的石材组成,他们以不同的组合方式连接,形成了45种不同的图案。特别是在雨中,各种色彩、纹理的相互穿插,清晰而明确,形成强烈的动感,好象水波在荡漾,生动而有趣(图9)

2.4关注细部、工艺精细

丹麦设计简单,但却丝毫没有简陋之感,反而处处体现出优雅和品味,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精致的细部处理和近乎完美的工艺丹麦有着悠久而闻名于世界的手工艺传统,而资源的缺乏又使得丹麦选择了以工艺作为国家发展策略。正如彭妮。斯帕克(PennySparke)在她的《设计顾问》一书中所说:“德国以科学之名销售设计,意大利以艺术之名,斯堪的那维亚以工艺之名,而美国则以商业之名。”

丹麦的景观设计中,作为景观细部构成要素的灯具、座椅等设施常常是针对每个具体项目而单独设计的。

篇5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将品牌延伸中的产品设计延伸归纳为“延续”与“创新”。所谓“延续”,它涵盖了品牌文化即设计的核心理念,设计风格与造型等;所谓“创新”,它要求我们能够预测消费者的未来需求,或者要求我们能够把优化消费者的生活方式作为目标,从文化理念(消费者的情感需求等)、技术(包括材料,工艺等)、人机学(包括人与产品,环境)、生态等角度深化与提升原产品的内涵,从而达到品牌延伸的目的。

那么,在“延续”的概念中,我们首先来探讨下品牌文化以及它与产品设计延伸的关系。品牌文化,是指有利于识别某个销售者或某群销售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同竞争者的产品和服务区别开来的名称、名词、标记、符号或设计,或是这些要素的组合;是指文化特质在品牌中的沉积和品牌经营活动中的一切文化现象;以及它们所代表的利益认知、情感属性、文化传统和个性形象等价值观念的总和。在塑造品牌形象的过程中,文化起着催化剂的作用,使得消费者在对文化的理解认可中牢记品牌,从而提高品牌的认知度、知名度和美誉度,提高品牌的市场占有率。我们知道,抽象的品牌文化可以通过具象的产品设计来做延伸,甚至一条优美的曲线也能说明品牌的价值观念。因此,我们在延伸产品的设计中,从名称,标记,符号到外观设计都要与原品牌产品成为一个体系,无论是情趣化,严谨化还是亲切化,都代表不同的个性形象,如果我们将主体风格错位越轨就可能导致该产品的品牌文化模糊,也使消费者通过该产品对该品牌产生模糊感。韩国设计品牌文化的独树一帜使得它在亚洲国家的设计中脱颖而出。它能够吸取自己本国文化的精华运用于设计,它注重稳重,大方,干净,利落。其实韩国的设计文化虽有独特的一面,但也受到东北亚很多国家,尤其是中国的影响,因此,研究韩国的设计文化,对于我们很好的把握我国的设计文化有着一定的意义,在韩国文化中佛教和儒教的成分很重,这种思想文化直接反映在韩国朴实,稳重的产品设计中。另外,在韩国的其他文化产业中,例如,影视业,服饰以及饮食都已经逐渐形成了一种“韩流文化”,这种文化可以说席卷了整个亚洲。众所周知,在三四十年前,韩国在世人看来,还是个比较封闭的以农耕文化为主的岛国,甚至被称为“隐士国家”。人们总会把韩国与国土分裂、政治军事依附美国、经济不算发达、观念保守、街头行动频繁、劳资对抗激烈、国民性格内向且倔强等一些比较负面的特征联系起来。通过几十年的发展经济,尤其是近十年来变成IT强国后,人们对韩国印象改变了不少。但韩国人认为,IT产业的成就代表韩国的实力,“韩流文化”则代表韩国的魅力。柔性的魅力对提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形象来说有更加重要的作用。而韩国之所以能够将文化延伸做到如此成功,同韩国政府人士对文化的保护和支持是分不开的,他们认为20世纪六七十年代韩国完成了工业化,靠制造业实现了汉江奇迹;八九十年代靠技术创新,通过发展IT业使韩国成为科技强国;到了21世纪则是文化的世纪,文化上的强国将成为经济强国,文化上对某一大国的依附比经济上政治上的依附更为可怕。韩国坚持认为自己是拥有5000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有着优秀文化传统和丰富文化遗产,是亚洲的东洋文明的代表。因此完全有理由成为文化强国。他们对韩国文化事业的扶持可以说是不遗余力。在这种强大的文化氛围之下,韩国的产品设计文化也受到了积极的感染,从而达到了品牌中文化的延伸。但作为中国设计来讲,我们缺乏的正是这样一种文化氛围,我们周围充斥着他国文化,却很少找到中国文化的影子。

其次,在产品设计延伸中,“延续”概念的另一要素是产品设计的风格要沿袭原品牌产品的风格,让产品形象体现品牌识别,这样能够加深消费者对于产品的印象,增强品牌的个性形象,也可以叫做产品延伸的相关性,它的好处是充分利用原有的设计研发、渠道、形象识别和顾客资源,快速获得知名度。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适度保持顾客的联想范围,不至于搅乱顾客的心理,破坏顾客心中对原产品的印象。例如,LG自黑巧克力手机推出后,陆续推出黑色的简约系列,这种黑色风格称为LG手机的代名词,在此之上,LG借液晶FULLHD标准的风行,推出了液晶电视——47LB1R,这款产品给人带来的第一印象是就是一款典型LG风格的产品,简洁而不失时尚。这款液晶以黑色作为主色调,这也是LG一直以来常用的设计方式,黑色内边框和液晶面板相得益彰,外面包被了一层银白色的外边框。外观设计的延续使得LG的形象鲜明,即使在众多竞争者中消费者也能很轻易地感受到LG的风格。同样的,三星设计一向是圆润的亲和感,新上市的三星显示器——931BW在设计风格上依然是显示器931BF的延续,它采用高光泽黑色钢琴漆配以银色金属底边,边角之处光滑而柔和,OSD控制按键内藏于底边右下方,正面只可见一个圆形且极具金属质感的电源键,整体简单而富有亲和力。其实,韩国的外观设计没有一个统一的风格,但各品牌都有各自的风格,统一于韩国文化,这种统一下的多样化让韩国设计既能维持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也能增添产品设计中的活力。

我们接着来讨论产品设计延伸中的“创新”概念。从文化的创新来看,品牌文化要追随时代的发展而创新,追随消费者思想的变化而创新,同时引导消费理念的创新,改善现有生活中的弊端。这些要点体现在产品设计上就是要求我们时刻关注消费者的思想更新,利用产品设计在生活中的实用性引导消费者的生活良性发展。我们是应该借鉴古人的优秀传统,但不能照搬照用,如果你将封建社会的哲学理念用在现在产品的设计理念上,是不能被社会发展接受的,但我们可以学习古人哲学的思考方式。例如,我国时期的审美受到当时思想禁闭的影响,灰色和深蓝色等受到追捧,但改革开放之后,人们思想的变迁让审美方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那么,我们的产品延伸就要考虑到这种文化变迁,做到文化创新,设计理念创新。作为颇具竞争力的韩国设计,思想文化的创新导致产品设计概念的创新。基于网络生活的流行,韩国一家名为SeokHongJeong的公司近日推出了两款“双屏幕”的手机。这款产品最特别之处当然就是拥有两个屏幕,它们既可以用来同时显示一样的内容,又可以分屏显示不同的内容,类似于我们使用桌面电脑连接两个显示器,非常有趣。由于这两个屏幕在日常状态下处于折叠状态,因此并没有造成机身的体积变大,依旧比较便于携带。这种可以随时上网或者欣赏电影的手机受到很多人的好评,主要是因为它屏幕面积的增大,增加了网络生活的娱乐性。是的随时上网,随时娱乐成为一种真正的享受。三星电子在创新的战略上一直走在前沿,可以说是创新带动了三星的飞跃。我国手机市场的相当份额被三星占据,其实这种状况不是没有原因的,三星能够把握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及时推出新概念的产品,让它能够长久地立于竞争残酷的手机市场。例如,在轻薄之风被摩托罗拉的翻盖手机吹起的时候,三星随之推出轻薄的滑盖手机,让10.9毫米超薄机身,在盈盈一握间令您一展非凡气质。再如,整体厨房兴起的同时,三星推出可以与厨房完美契合的简约风格冰箱,让您的厨房焕发整体的现代感。我们知道,思想文化上的创新往往最能引发与消费者的共鸣,韩国设计的成功之处也在于此,他们能够时刻关注消费者的心理变化,跟随时代的发展,让自己的品牌持久年轻。

从技术创新的角度来讲,由于技术领域全球化的逐步形成,技术创新已不存在“闭门造车”的尴尬了,关键是我们的创新是否做到位,是否符合我国市场消费者的需求。现今的手机市场可以说是靠技术打拼的市场,特别是面对国外手机的强大冲击力,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国内各大手机厂家争相推出新产品,这些新产品中饱含了各种新技术,音乐手机、拍照手机、手机、双卡手机等都是靠技术创新所作的产品延伸。事实证明,谁看重技术和创新,并在研发的基础上建立自己具有竞争力的产品线和市场细分,就能稳定发展。韩国设计在这个方面的努力是有口皆碑的。本届上海车展上现代汽车的风采让很多观众称道,其中,代表现代最新研发水准的概念车HED-4,是现代汽车上海车展上的最大亮点。这款被评为2007日内瓦车展3大概念车之一的HED-4由HMC/GE塑料共同开发,使用了最尖端未来型车体材料GE塑料,采用欧5标准的共轨柴油发动机,为车市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大胆的想象和方向性指引。再来看三星,移动电话事业是三星新兴的主力产品。以CDMA式移动电话第一名的基础和实力,为三星拿下全球第三名的好成绩。根据美国市场调查机构的资料显示,2001年第一季的国际市场上,三星移动电话的销售量为930万台,市场占有率为9.6%,紧跟在诺基亚与摩托罗拉之后。在可以同步传送、接受影响的第三和第四代移动电话、采用彩色屏幕40和弦等产品的研发上,三星电子都能够保持领先。兼具PDA功能的SmartPhone在美国也广受欢迎和好评。在日本甚至还有三星电子将超越诺基亚的说法。特别是麦肯锡顾问公司的一位顾问在2002年3月20日《商业周刊》的封面故事中提到:“诺基亚的创新速度正在减弱,我个人认为将来开发出新世纪移动电话的企业,将会是三星电子公司。”

总之,创新可以提升品牌的竞争力,增加品牌的活力,一个永远停留在过去的品牌是不能适应日益发展变化的市场的。品牌在延伸的过程中,通过对产品技术的创新作产品延伸,才可以适应未来市场的需要,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体验产品技术的创新感受到品牌的发展潜力,他们才可能支持能够带给他们更新,更贴心感觉的品牌。

最后,我们为什么要提到人机与生态呢?可以说当代设计以及未来设计要把人性化做到首位,让产品真正为人类服务,同时随着生态环境的日益破坏,如何保护环境成为人类的首要课题。因此,如果哪个品牌在做延伸的时候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从理论上讲,它已经成功了一半。人机工程学已经越来越为设计所重视,特别是在与消费者有亲密接触的产品设计领域。它包括人,产品,以及他们所处的环境,也就是说我们在考虑产品设计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人与环境,即怎样的设计可以使得三者的关系最和谐,这是设计所要解决的问题,即系统化的设计。韩国三星显示器的设计一直是同行业的佼佼者。其中显示器——G19P采用全黑色外壳和底座,大气时尚又耐脏耐用,而且它的边角特别经过圆滑处理,能有效避免用户因磕碰而受伤。三星专门为G19P的液晶屏表面加装了使用“ProtectionGlass”,即“保护性玻璃面板”,使液晶屏多了一层保护,即使有人用手敲打显示屏,也不会损坏到脆弱的液晶面板,创新的设计十分契合用户对安全的需要,显示出极具人性化的一面。同时,三星G19P的底座后部特别设置了一个直径约3厘米的圆孔,能使所有线缆从圆孔中穿过,显得整洁而有条理;该圆孔还是一个特别的防盗设计,可以上锁,使用户的财产安全有了额外的保障。此外,三星G19P还在不加价的情况下加装了高级的DVI接口,使其具有DVI和D-Sub双接口配置,保证了接口选择的便利性,其中,纯数字的DVI接口更是显示质量的保证。这些细节设计上的独到之处无不表明,通过TCO''''99认证的三星G19P,已经具备了为用户打造时尚、健康、舒适的使用感受的所有必要元素。另外,在环保方面,三星的技术和设计优势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三星G19P的标准功耗只有24W,而在DPMS休眠模式下功耗更小于1W,节能性十分突出,在充分考虑到了用户的经济利益同时,节约了能源。任何消费者都偏爱使用舒适,方便,节约能耗的产品,三星在这方面也充分体现了对于消费者的关注,这种关怀设计师的品牌的形象深入人心,自然能达到品牌延伸的目的。

那么,为什么韩国设计可以做到成功的品牌延伸呢,其广受好评的产品设计是怎样做到的呢?我认为,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对于设计的扶持,二是企业对于设计的重视。在这种氛围下,韩国的品牌可以依靠成功的产品设计做到延伸,三星,LG,现代等是突出的代表。

篇6

二、数控机床外观造型设计

在数控机床外观造型设计过程中,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1)数控机床的色彩设计要满足以下特点:第一,色彩的表达要与机床的相应功能相统一,在不同功能部位设计不同的色彩进行区分。第二,根据人机协调的原则,采用偏中性的色彩设计,降低工人的疲劳感。第三,色彩的设计要与相应的工作环境协调,不同的环境采用不同的色彩,比如在寒冷的环境用暖色调,高温环境用冷色调。第四,美学原则,在外观色彩设计时要搭配适当色彩带给人美得心里感受。第五,符合企业的品牌形象,对同一品牌机床的色彩设计要大体上同一并具有一定的延续性,有利于建立长久的品牌形象认知。

(2)形态设计的原则,数控机床的设计要符合单纯化原则,坚持简洁、大方的形态设计。首先,在加工制造中均衡与稳定的形态更容易让人产生安全感。其次,机床形态设计要在单纯、稳定和均衡的基础上,做到变化与统一相互结合,减少单调、刻板的感觉。

(3)人机工程设计原则。数控机床的人机工程设计就要符合安全性,又要满足易用性。在外观设计时必须重点考虑操作人员的安全,在任何工作环境下都能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要让数控机床在外观上能够直观区分功能区域,观察窗口、操作面板、拉门把手、按键大小等的位置设置要合理科学,符合一般人的操作习惯。

(4)绿色机床原则。在数控机床设计时,既要采用合理科学的结构,以降低加工过程中的能量消耗,又要尽量使用可再生材料,有效使机床轻量化。

三、数控机床外观造型设计的发展趋势

对数控机床行业来说,重视产品的外观造型,不仅仅出于对美的追求,更多的是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和需求,维护企业形象,提高品牌价值,更好地提高企业产品的竞争力。

1.符合“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

“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是当今数控机床设计理念的发展趋势,因为机器始终为人辅助,由人来操作,只有在设计中关注“人”的因素,才能符合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这一需求。

篇7

日本的设计艺术常以一种传统东方的思维方式和感受力来表现作品内容的,有时它借助于鲜明的民族传统视觉符号,例如和服、茶道、和屋以及传统书法、传统绘画和传统民俗等饱含民族审美意味的图形,以典型的日本风格展现在世人面前。有时又在艺术的表现上不含任何的传统视觉符号,它超越了对视觉符号的表面形式关注,认为美也存在于非具象的事物中,将人对视觉的通常解读由表及里,深入到心灵的感知。同时对传统的图案进行简化,以一种现代的思维方式从传统文化中提取出适用于当代的智慧。以传统的"空灵、虚无"禅宗思想为基础,融合日本艺术特有的"清愁、冷艳"浓郁的色调,追求艺术中浮现的优美和冷艳的感情世界,丰富了设计的视觉语言,开阔了对设计的思考!日本的设计艺术以符合现代人的视觉习惯和一种超越东西方文化的姿态,去探索新的艺术设计发展方向。如安藤忠雄的建筑设计、五十岚威畅的产品设计、三宅一生的服装设计、佐藤晃一的平面设计,都可以让观赏者从其设计作品中感受到一种"静、虚、空灵"的禅宗境界。

禅宗在日本能够独立而突出的发展,是因为禅宗的自然观,符合本土的神道教义,崇拜自然的思想,加上中世纪的日本民族坚守俭朴的生活方式,与禅宗简朴的审美趣味一拍即合,禅宗在日本人的生命活动中留下许多息息相关的社会心理痕迹,影响着日本人社会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尽管日本的禅是从中国所学而来,但演变至今却发展出不同的风貌,由于日本人重视普遍性地推广提倡,甚至于社会各界亦参与,并努力使其生活化。

禅,原本为佛家的一个修炼法门,但经过代代承传沿袭,日本的禅宗已转变为平常人生活中的一些智慧,可以说中国禅宗与日本的设计艺术擦出了耀眼的火花。特别是在书道、茶道、花道中积累下来的审美格调和艺术品味已成为日本现代艺术设计取之不竭的灵感来源。

由于禅宗与书道、花道、茶道结合,使日本人在倒茶时有禅,插花时有禅,棒球中有禅,书道中有禅。禅,使得日本人单调的平常生活增添了艺术的趣味。试想,如果将禅从日本人的生活中抽掉的话,那么日本的文化艺术将会变得毫无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日本人的性格和日本的文化就是禅。

禅宗也是日本设计艺术所追求的一种最高境界。如果你缺乏禅宗的意念你便很难读懂日本的设计艺术,自然就弄不清时装设计大师三宅一生"参禅"时,悟出的设计概念"皱的哲学"的含意,以及川久保玲设计的褴褛乞丐装,何以能迈向国际时装的舞台;也无法理解陶艺家八木一夫的陶艺作品,何以能在国际陶艺界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也无法弄懂书法巨匠井上有一"顿悟"后,挥舞出的颇具"禅味"的书法作品,何以能震撼国际艺坛!自然也就无法解读建筑大师安藤忠雄的作品,为何将自然界的"光"、"声"、"水"等元素巧妙地纳入室内的空间中,创作出了水的教堂、光的教堂,而闻名遐尔。还有设计师佐藤晃一的作品,为何与日本的俳句一样,可以用纯净的日本语法节奏构成的,画面凝练而节奏跳跃,在空白处你都能感受到"空寂"的无穷魅力。

但是,当你一旦感悟到了禅宗朴实自然的美学理念,你就会领悟三宅一生的皱折服装和乞丐服装,其实是为了呈现出服饰在自然形态下的美感,和布料在撕裂状态下呈现出的不受拘束的优雅灵气,展示出的却是禅宗的灵性和朴实美学!书法家井上有一决意将自己的生活陷入贫困的危险境地,辞去公职、拒收学生、拒售作品,以期待在绝处逢生中的"顿悟",这多少体现出禅宗重精神轻物质的风骨!而安藤忠雄的水的教堂和光的教堂,则是将人引入寂静的禅宗的自然境界,体现出对人与自然的尊重,在为现代人打造一片灵魂的栖息之地的同时,也是一种可以在人的内心深处留下难忘记忆的空间体验。这种对于水与石、光与影的思考,无论是静态的或动态的,在安藤忠雄的看来,它们都是整体建筑中自然而鲜活的一部分。

禅宗与设计的结合往往令日本艺术家们心驰神往,浮想联翩,并成为他们表现自己文化心理结构和审美感受的最佳选择。因而,在他们的建筑、园林、插花、陶艺等设计艺术理念中,普遍认为"简单的优于复杂的,幽静的优于喧闹的,轻巧的优于笨重的,稀少的优于繁杂的"。所以在他们的创作中,他们常将那些江边暮雪、山村落日、渔舟晚唱、石幽水寂、山乡野趣等等,一些含有禅机的意象,巧妙地纳入自己用图形或形态构筑的自由王国,追求一种清远幽深的意境。在享受自然风物之美的同时,含蓄委婉地传达出自己的心性所在。

日本的设计艺术中,由于禅宗理念的渗入,而愈显灵性和深幽,因为禅意的设计艺术,始终表现出一种自然外物的空寂,它以"象外之象、意外之意",描绘出一个极静的空灵意境,艺术家们只有内心与外物合一,才能体会到空寂的禅意,方能步入禅宗的"即空即有,非空非有"之境。日本传统建筑中那空灵的格子窗所带来的幻象美,传统茶室里所透射出的空寂与简素气氛,还有古城京都街道所构成的素雅清静的朦胧美,其实都是在禅宗哲学思想的指导下所形成的美学特征。

在日本,无论在繁华都市或僻静小城镇的商业橱窗里,你常常会发现空无一物,就只摆一件陶器,花瓶只插一束花,茶室里只挂一幅画,这便是"禅心"!"无即是有、多即是一、一即是多",他们用物质上的"少",去寻求精神上的"多",这也是禅宗美学中"把外在世界看成与内在活动相关照的一种扩展"的反映。

禅不是一个实物,它是心灵智慧不经意的流露、不刻意造作,豁达开朗的自然真心,它是一种心领神会的境界,人人都能领悟,但因內涵不同,境界高低也不同。禅的滋味又是形形的,每个人都可悟禅,禅是"空灵"的豁达,是"性空"的奇妙体验。禅,也不用刻意去寻觅,可它又是无处不在,只要"悟",即可得。随着时间的推移,世间万物的枯荣变化,都不要放在心上,表现出禅师处世的淡泊与无心。

禅其实推崇的是一种简朴的生活形式。

人活着的最高境界,应是优雅地活着。优雅是一种品味,它是一种文化的积淀,尽管有些质朴,看上去还有点孤芳自赏,与海德格尔所说的"人,诗意地栖居在大地"一样,禅宗"天人合一、宁静致远、中庸和谐"的理念,与海德格尔崇尚的境界是一脉相承的。

1.时装设计师三宅一生的作品

2.时装设计师三宅一生的作品

"我从未完成我的作品,因为它只完成了一半,另一半必须由穿着服装的人才能完成"

篇8

“是中国意大利年,不是中意文化年”,在采访的过程中,汤荻一直在纠正着这个来自外界的错误说法,意大利使馆文化处的汤荻小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受以前“中法文化年”等说法的影响,很多人在向意大利使馆咨询的时候,总会提起“中意文化年”这个错误的说法。

据了解,“意大利设计50年”系列展览活动近期在中国美术馆举办,这是“中国意大利年”期间一个非常重要的活动,而汤荻代表意大利使馆文化处主要负责与中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接洽、协调。

从1954到2006年,展览分成了10年一组的5部分,记录了因为设计、创意和技术而产生的生活习俗的变化,同时还展出了一组由意大利著名摄影师拍摄的图片作为非常戏剧性的布景,它们诠释着每10年中具有代表性的氛围和精神。

据汤荻介绍,“意大利设计50年”作为意大利艺术展览的一部分,所展出的作品是意大利近50多年设计成就的结晶,此次展览预期的受众群体除了中国美术馆惯常的参观人群外,主要还是针对中国设计界的人群,希望能够对中国设计界,尤其是产品设计方面有一定的启发。展出的实际效果表明,此次展览引起了很大的关注,每天前来观展的人络绎不绝。

在中国美术馆的展厅里记者发现,来参观的人群里有很大一部分是在校大学生,还有很多学生把展品的简介和自己临时的创意记录下来。中央美术学院的张同学告诉记者,她是看到学校里张贴的宣传海报而赶来的,由于自己就是学习设计的,对类似的设计展览一直都非常关注,此次展出的很多作品都给人一种出人意料,但又不得不叫绝的感觉,一项看似简单的设计,实际却需要设计师们动很多脑筋。比如,有一个马桶刷,从外观上看就像是一株塑料仙人掌的工艺品;把冰箱的外表涂成意大利国旗绿、白、红三种颜色;把沙发的表面设计成胡乱涂鸦的油彩画等等,在视觉上是一种享受、一种冲击。

先实用然后艺术

“意大利的设计在现代设计史上占有突出地位,在现代设计向后现代设计转变的过程中有着突出的贡献,意大利深厚的文化传统使其设计有自己独特的、不同于欧洲其他国家的特点。意大利的现代设计非常注重设计师个性的表现,注重设计师情感、个人心理在作品上的表现,同时又把现代设计中理性的内容、工业科学的方法体现在设计作品中,让使用者能够体验到更多的艺术感。”中央美术学院设计学院的许平副院长说。

许平教授告诉记者,虽然意大利设计师的作品都具有一定的叛逆性、喜欢标新立异,但是他们的设计却以注重实用价值而著称。

汤荻也表示,意大利的设计师一向都是把设计作品的功能放在第一位,从功能入手然后再考虑美观、考虑艺术性,因为艺术设计尤其是产品设计最终是要赢得大众的认可才能有旺盛的生命力,才能长久地被人们所喜爱。

在产品设计领域,更新的速度是非常快的,今年的样式明年就过时了,尤其是服装设计上,今年流行的款式也许明年就是老土了,但是像此次展出的250多件作品,包括一些婚纱礼服设计,最早的有1954年的作品,它们有很多至今还在批量生产,经历50多年考验仍能被人们认可就说明了它是真正的艺术品,经得起潮流的考验,经得起消费者不断变化的审美的考验。

“在这50年中,意大利的设计师将不断进步的工业技术与设计的原创力结合起来,在满足产品功能要求中追求审美属性,在国际设计潮流中凸显意大利文化品质,从而形成了意大利设计整体上的文化与市场双重优势。”这也正是不少设计在10年、30年甚至50年后仍为全世界家具制造商所“复制”的原因。上面这段话是中国美术馆馆长范迪安写给“意大利设计50年”展览活动的致辞。

卖设计还是卖产品

在谈到产品设计在工业生产中的重要地位时,许平教授举了这样一个例子:阿来西从前只是意大利一个洁具产品的生产企业,几经发展,现在阿来西已经是意大利一个艺术设计的品牌,阿来西设计的产品风行世界,而且都是价格不菲。

北京也有一些卖阿来西产品的地方,价格都非常高,国内能够买阿来西的人也没有几个是拿来使用的,多数是把它当作工艺品、艺术品收藏。

在阿来西设计的产品中,一个苍蝇拍设计成了人脸的模样就卖上200多元人民币,而国内的苍蝇拍最多一两块钱一个,这上百倍价格的差距就是在设计上表现出来的。许教授感叹道:“中国要卖多少个苍蝇拍才能赶上意大利一个苍蝇拍的利润啊。”

许教授介绍,意大利的产品设计由于是要投入批量生产的,从本质上讲算不上是艺术品,但是批量生产的每一件产品又都有艺术的品质、艺术的感染力和艺术的风格在里面,这正是其产品能够在全球赢得市场,赢得消费者的原因所在,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还能感受到美,这是很多有条件的消费者希望得到的。

而国内的情形恰恰相反,中国一直被看作是劳动力大国、产品加工大国,在产品设计上少有建树,中国只是一个加工厂,一个打工者的角色。

许教授担心,一旦出现比中国更廉价、更便利的市场,中国的地位就有被替代的危险,这并不是中国的优势。因此我国提出把“中国制造”变成“中国创造”,这个转变的重任就压在了国内年轻设计师的肩上。

国内产品设计的转化难

汤荻告诉记者,在意大利,产品设计师设计出来的作品很容易就能得到厂家的认可,很快就会有企业拿去批量生产。而在中国很难见到这样的情况,大多数企业都是比较急功近利的,不愿意花费大量的成本去搞产品设计研发,不敢轻易把设计师的设计产品拿到市场上去接受检验。

许教授也表示,意大利的产品设计理念要先于中国两步,国内的工业设计基础还未完全建立起来,所培养的设计方面的专业人才刚刚进入市场接受考验;而意大利的艺术设计已经进入后现代时期,已经完全在工业生产的基础上发挥艺术的价值。但是从另一个层面上讲,国内却正在消费意大利的后现代艺术作品,比如意大利的汽车、家具、时装、皮具等,在国内都非常受欢迎。

设计师的产品设计要转化成工厂的批量生产并不是设计师一厢情愿的事,首先要有企业愿意承担这个风险来进行这场试验。许教授说:“意大利设计领域也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才被工业生产领域所认可,也是经历了从不信任到信任,再到非常信任,最后形成了以设计师为中心的工业生产理念。而在国内,设计师只是一个配角,生产的核心是销售部门。从一个侧面也可以反映现在大部分的生产厂家对于设计的重视还不够,国内的各种设计展览很多,但是来看展览的人主要还都是在校学生,是那些搞学习和研究的人,来自企业方面的人则非常少,把设计的理念推广到企业里还是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

在这方面,汤荻小姐形象地比喻,工业产品设计师的作品要得到企业的认可,才能体现他的成就,才是最终的目的,这就像建筑设计师一样,设计的作品要得到开发商的认可,要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真正落实到具体层面上,否则只是一张设计的图纸,无法实现其价值。

汤荻小姐告诉记者,三年前她曾经在中华世纪坛搞过一场艺术设计展,展览非常火爆,期间还有一些大学生长时间泡在展厅里作笔记,可见中国对于类似的展览还是很渴求的,我相信这样的展览一定会给中国设计界带来很多灵感,但是能够真正实现的东西我至今还没有见到。

给年轻设计师一些空间

就在采访许平教授之前,他接待了一批来自日本设计教育界的参观者。许平告诉记者:“国内设计方面人才的培养近几年已经有了非常大的进步,国家开始重视,学生的教学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上午来中央美院参观的日本教育界人士表示,中央美院的条件要好于日本大部分的类似的院校,很多国外的学生都愿意来中国学习美术设计。”

篇9

促进老年人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是老年人之间的交往行为。随着老年人在生理和心理方面的变化,对周围环境感知力和适应能力都会减退,同时还会有较强的失落寂寞感,因此加强老年人之间的交往、参与休闲娱乐活动就尤为重要。老年人之间的互相交流、相互倾诉,可有效的调节他们的情绪,释放心中的压力,改善了老年人心理脆弱、生理机能退化带来的问题。同时老年人的很多常发病症状可通过加强户外活动交往得到明显改善。

1.2老年人交往形式的种类

交往形式可以简单地分为亲密往、必要往、自发往和社会往等四个层次。亲密往,是指老人与自己的家人或最亲近的朋友之间发生的交往,交往的形式最为亲密,老人之间没有排斥,空间距离最近。对户外交往空间要求相对私密,不希望受到外界环境的干扰。必要往对空间环境要求不高,常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或很强的必要性,老年人在不同空间和时间上都要参与的交往活动。相对必要往,自发往空间对景观环境有较高的要求,自发往与必要往相比更突出老人的主动性,舒适宜人的空间场地更有利于自发往的形成。在一定情况下,老人的必要往和自发往可相互转化。社会往,是一种公共的社会活动或群体活动,需要他人的参与来完成。在生活中例如相互的问候、交流、欣赏其他群体的各种活动及社会活动,主要以听觉感受为主。社会往对交往空间环境要求也较高。

1.3影响老年人户外交往的因素

对老年人户外交往造成影响的主要因素有天气、场地、户外空间景观这三个方面。天气的好坏直接影响老年人是否选择外出活动和交流,根据观察随着季节天气的变化,老年人外出交往也随之变化,天气适宜更有利于户外交往的形成。其次,场地也很关键,适当的出行距离和空间大小为老年人户外交往提供了机会。老人对空间尺度的要求较为敏感,小尺度空间可以让身处其中的人看到周围景物的细部,感到亲切温馨,适合亲密往,大尺度空间则使人感到开阔豁达,适合自发性和社会往的活动。再次,在天气和场地具备的情况下,户外空间景观的营造就至关重要,适宜的景观环境可以给老人营造舒适的交往空间,促进交往活动的形成。

2适宜老年人户外交往空间景观的营造

2.1步行道设计

在老年人居住建筑区域内,除必要的救护和消防通道外,多以步行道为主,其路面宽度以1.2m~1.8m之间为宜。老年人居住建筑内的道路设置以环路并适当联通为宜,这样可保证老年人的可达性。为了适应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需求,在人行道的两侧要注重植物配置,这样可以增强植物的观赏性,还能给交往的老人提供一个避免强光照射的步行空间。根据老年人的视力和大脑记忆力减退的原因,在道路的规划设置中应注意它的取向和可达性,可在道路的转弯处、出入口处设置明显的路标或者形象的标识物。在铺装材料上应选取防滑、透水性好的材料,老年人身体机能衰退,部分老人视力减退或需依靠拐杖行走,因此凹凸不平、色彩丰富的路面铺装材料不宜使用,并在有坡度处设置栏杆扶手。在小径的局部铺设材料中还可以针对老年人健康养生的需求,采用保健鹅卵石,质感细腻、缝隙紧密适中,能使人放松心情,是在养老设施中步行道设置的首选铺装材料。在步行道的两边应设计相应数量休闲小场所并配置休闲座椅,其材质多用木质为宜,方便老人驻足休憩并促使交往行为的产生。

2.2节点景观设计

文中的景观节点主要包括广场、休闲小场所、老人健身场所等几个方面。

2.2.1广场

广场一般是提供老人进行集体活动的场所。一般将它设置在临近居住区入口的一个独立区域,可以起到疏散交通的作用,也可设在公共设施的附近。应避免有汽车或自行车的穿越,对老人的活动造成威胁与干扰。如今广场舞盛行,大部分老年人都喜欢参与其中,把它作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通过广场舞这种运动的社会交往让老人重新获得一种集体感,也是对老人离退休后失落感的弥补,所以在建筑区域内设置面积适中的广场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养老设施中规划广场一般要在大空间的边界区域设计适合老年人私密交往的安全小空间,这样既可以让愿意参加广场集体活动锻炼身体的老人参与到社会交往当中,又可以让身体健康程度差或不愿意参加的老人坐在安全的小空间观看,享受社会交往带来的热闹和乐趣,同时感觉自己也融入其中,或者可以和其他人进行私密性的交流。

2.2.2休闲小场所

老人在小规模的休闲场所交往有亲密往和自发往,此场所的设计应该为老人创造舒适的交往小空间,保证老人与老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得以延续和保持。休闲小场所的设置位置一般为老人容易聚集或逗留的空间附近,增强了场地的使用率。休闲小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充足的阳光,但不宜在风口。一般情况下,视线通透能够看到周围的动态区域同时休闲场所相对安静的使用频率就高。设计时应多使用半开敞的空间,注意静动结合,有助于老年人进行亲密交往和自发性的交往。

2.2.3老人健身场所

健身场所的营造应融合于广场或休闲小场所的环境之中,健身器材的摆放上也应注意同种类的相邻或成组划分,形成局部的独立小气候,方便老人边运动边交流。在器材选择上多以操作简单的为主。地面铺装也要注意防滑,最好不要选择瓷砖或水泥地,可选用防滑的塑胶或塑木场地。适宜的健身设施场地也是老人聚集和交往的主要场所,营造出一种时间相对固定、伴侣固定的必要交往形式。

2.3植物配置

对于那些行动不便的老人来说欣赏户外风景也许就是他们和大自然最紧密的联系了。因此植物配置在养老设施中是非常重要的造景元素。在区域内总体的植物配置原则要以保健生态为主题、营造自然宁静的氛围,在实用功能上以遮荫、观赏、休憩为主。在营造过程中应侧重步行道、景观节点、休息空间等部位的植物配置。步行道两边可利用花境、花灌木组合形成视线开阔的开敞空间,或用乔木、保健类植物等创造优美的林冠线和林缘线的线形空间,形成随季节轮换而变化夏季清爽冬季明媚的环境;在景观节点的位置利用地形突出植物的高矮层次感,强调植物色彩的变化和多样性,并突出每个节点的独特性和标识性,适应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在休息空间可利用绿篱、花灌木并配孤植的高大乔木形成绿荫,在组合形式上形成凹字形的内向和半包围的休息空间以加强老年人的交往活动的形成。

篇10

一、国内室内设计的发展

原始社会西安半坡村的方形、圆形居住空间,已考虑按使用需要将室内作出分隔,使入口和火炕的位置布置合理。方形居住空间近门的火炕安排有进风的浅槽,圆形居住空间入口处两侧,也设置起引导气流作用的短墙。

早在原始氏族社会的居室里,已经有人工做成的平整光洁的石灰质地面,新石器时代的居室遗址里,还留有修饰精细、坚硬美观的红色烧土地面,即使是原始人穴居的洞窟里,壁面上也已绘有兽形和围猎的图形。也就是说,即使在人类建筑活动的初始阶段,人们就已经开始对“使用和氛围”、“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功能同时给予关注。

商朝的宫室,从出土遗址显示,建筑空间秩序井然,严谨规正,宫室里装饰着朱彩木料,雕饰白石,柱下置有云雷纹的铜盘。及至秦时的阿房宫和西汉的未央宫,虽然宫室建筑已荡然无存,但从文献的记载,从出土的瓦当、器皿等实物的制作,以及从墓室石刻精美的窗棂、栏杆的装饰纹样来看,毋庸置疑,当时的室内装饰已经相当精细和华丽。

春秋时期思想家老子在《道德经》中提出:“凿户牖以为室,当其无,有室之用。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形象生动地论述了“有”与“无”、围护与空间的辩证关系,也提示了室内空间的围合、组织和利用是建筑室内设计的核心问题。同时,从老子朴素的辩证法思想来看,“有”与“无”,也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地对待的。

室内设计与建筑装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自古以来建筑装饰纹样的运用,也正说明人们对生活环境、精神功能方面的需求。

在历代的文献《考工记》、《梓人传》、《营造法式》以及计成的《园冶》中,均有涉及室内设计的内容。

清代名人笠翁李渔对我国传统建筑室内设计的构思立意,对室内装修的要领和做法,有极为深刻的见解。在专著《一家言居室器玩部》的居室篇中李渔论述:“盖居室之前,贵精不贵丽,贵新奇大雅,不贵纤巧烂漫”,“窗棂以明透为先,栏杆以玲珑为主,然此皆属第二义,其首重者,止在一字之坚,坚而后论工拙”,对室内设计和装修的构思立意有独到和精辟的见解。

我国各类民居,如北京的四合院、四川的山地住宅、云南的“一颗印”、傣族的干阑式住宅以及上海的里弄建筑等,在体现地域文化的建筑形体和室内空间组织、在建筑装饰的设计与制作等许多方面,都有极为宝贵的可供我们借鉴的成果。

二、国外室内设计的发展

公元前古埃及贵族宅邸的遗址中,抹灰墙上绘有彩色竖直条纹,地上铺有草编织物,配有各类家具和生活用品。古埃及卡纳克的阿蒙神宙,宙前雕塑及宙内石柱的装饰纹样均极为精美,神宙大柱厅内硕大的石柱群和极为压抑的厅内空间,正是符合古埃及神宙所需的森严神秘的室内氛围,是神宙的精神功能所需要的。

古希腊和罗马在建筑艺术和室内装饰方面已发展到很高的水平。古希腊雅典卫城帕提隆神宙的柱廊,起到室内外空间过渡的作用,精心推敲的尺度、比例和石材性能的合理运用,形成了梁、柱、枋的构成体系和具有个性的各类柱式。古罗马庞贝城的遗址中,从贵族宅邸室内墙面的壁饰,铺地的大理石地面,以及家具、灯饰等加工制作的精细程度来看,当时的室内装饰已相当成熟。罗马万神宙室内高旷的、具有公众聚会特征的拱形空间,是当今公共建筑内中庭设置最早的原型。

欧洲中世纪和文艺复兴以来,哥特式、古典式、巴洛克和洛可可等风格的各类建筑及其室内均日臻完美,艺术风格更趋成熟,历代优美的装饰风格和手法,至今仍是我们创作时可供借鉴的源泉。

1919年在德国创建的鲍豪斯学派,摒弃因循守旧,倡导重视功能,推进现代工艺技术和新型材料的运用,在建筑和室内设计方面,提出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新观念。鲍豪斯学派的创始人格罗皮乌斯当时就曾提出:“我们正处在一个生活大变动的时期。旧社会在机器的冲击之下破碎了,新社会正在形成之中。在我们的设计工作里,重要的是不断地发展,随着生活的变化而改变表现方式……。”20年代格罗皮乌斯设计的鲍豪斯校舍和密斯。凡。德。罗设计的巴塞罗那展览馆都是上述新观念的典型实例。

三、当前我国室内设计和建筑装饰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现代室内设计,虽然早在50年代首都北京人民大会堂等十大建筑工程建设时,已经起步,但是室内设计和装饰行业的大范围兴起和发展,还是近十多年的事。由于改革开放,从旅游建筑、商业建筑开始,及至办公、金融和涉及千家万户的居住建筑,在室内设计和建筑装饰方面都有了蓬勃的发展。1990年前后,相继成立了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和中国室内建筑师学会,在众多的艺术院校和理工科院校里相继成立了室内设计专业;从80年代初开始发展到1995年底,全国注册的装饰企业已有6.5万余家,从为职工400余万人;1995年装饰企业的年产值已超过800亿元;为加强建筑装饰行业的规范化管理,1995年8月建设部颁发了《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预计“九五”期间,我国的室内设计和建筑装饰事业必将在广度和深度两方面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我国当前的室内设计和建筑装饰,尚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主要是:

1、环境整体和建筑功能意识薄弱

对所设计室内空间内外环境的特点,对所在建筑的使用功能、类型性格考虑不够,容易把室内设计孤立地、封闭地对待。

2、对大量性、生产性建筑的室内设计有所忽视

当前设计者和施工人员,对旅游宾馆、大型商场、高级餐厅等的室内设计比较重视,相对地对涉及大多数人使用的大量性建筑如学校、幼儿园、诊所、社区生活服务设施等的室内设计重视研究不够,对职工集体宿舍、大量性住宅以及各类生产性建筑的室内设计也有所忽视。

3、对技术、经济、管理、法规等问题注意不够

现代室内设计与结构、构造、设备材料、施工工艺等技术因素结合非常紧密,科技的含量日益增高,设计者除了应有必要的建筑艺术修养外,还必须认真学习和了解现代建筑装修的技术与工艺等有关内容;同时,应加强室内设计与建筑装饰中有关法规的完善与执行,如工程项目管理法、合同法、招投标法以及消防、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监理、设计定额指标等各项有关法规和规定的实施。

篇11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涉外婚姻越来越普遍。然而,由于男女双方文化传统、社会经历、意识形态以及人生观等方面的差异,涉外婚姻破裂的比例也相对较高。涉外离婚案不断上升的现状与我国相对滞后的立法形成鲜明对比。由于尚未形成比较完善的涉外离婚法律制度,法官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无法可依,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尴尬境地。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的批复只能是杯水车薪。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离婚的方式一般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由于“协议离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由此产生的实质性的法律冲突较少出现,故各国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对“协议离婚”的内容鲜作规定。本文着重就“判决离婚”中的管辖权冲突问题进行探讨。

一、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冲突

由于涉外离婚案件的审判结果,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本身的切身利益,同时还涉及到有关国家的社会利益,因此各国都采取立法的形式,尽可能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在管辖权确立的原则上,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属地管辖原则

这一原则主张以案件事实与有关国家的地域联系作为确定法院管辖权的标准,强调基于领土原则,对其所属国领域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和行为具有管辖权,以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婚姻缔结地等所属国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所有这些地域联系中以住所地和惯常居所地标准最为普遍采用。采用此原则的国家主要有英美和拉丁美洲国家。[1]

(二)属人管辖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一国法院对本国国民具有管辖权,对于涉及本国国民的离婚案件具有受理、审判的权限。采取这一原则的理由是离婚案件是属于个人身份问题,与本国联系最密切,所以应该由本国法院管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瑞士、丹麦等国都采用这一原则。(现如今,这些国家也将当事人的住所或习惯居所作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扩大了管辖权范围。)

(三)专属管辖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一国法院对与其本国和国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密切联系的离婚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从而排除其他国家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只要一方当事人为本国国民,无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该案件只有本国法院才有权受理,而不承认任何外国法院的判决。[2]如奥地利和土耳其等国就对有关本国人的离婚案件主张专属管辖权。

(四)协议管辖原则

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选择确定管辖法院。在几个国家对离婚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其中一国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行使诉讼权利。

综观各国的法律规定,采取单一管辖原则的已不多见,上述各国法律规定中主要就有以住所地管辖为主,国籍管辖为辅和以国籍管辖为主、住所地管辖为辅的两种模式。因此,总体来看,有关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正逐步走向灵活,向着有利于离婚的方向发展。

二、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协调

司法管辖权是国家行使司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各国对管辖权的争夺是导致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基本原因。因此要想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在现有的立法水平下是不现实的。虽然国际社会就离婚管辖权制定了一些统一国际公约,但这些公约或是区域性的,或虽是普遍性的但参加的成员国屈指可数,影响力还很有限。所以目前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冲突,主要还是依靠各国国内法来解决:

(一)立法方面

首先,应尽量减少专属管辖权的规定。随着离婚案件的日益增多,各国对离婚的法律规定也越来越宽松。而强调专属管辖只会导致一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得不到其他国家的承认,这是与当前便利离婚的立法宗旨不符的。专属管辖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会损害本国国家或国民的利益,但是这种根本否定外国管辖权的做法有“杀鸡取卵”之嫌。而传统冲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并不排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仅例外地赋予本国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与本国的基本制度与根本利益相违背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可以不予承认,由此可以看出,这种灵活的做法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秩序。

其次,应该考虑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尽量使自己的管辖权规范能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承认。通常的做法是采用选择性规范,采用这种折衷主义的立法例有着明显的好处,就是为当事人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择一提供了便利。

再次,由于协议选择管辖权能在具体案件中协调有关管辖权的冲突,因此在合理限度内尽量扩大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不失为有效方法。[3]住所地(包括婚姻住所地、夫或妻一方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共同惯常居所地、夫或妻一方惯常居所地)、国籍国(共同本国法、夫或妻一方本国法)、婚姻缔结地均可以成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权的连结点。

(二)司法方面

坚持国际协调原则是避免和消除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途径。

首先,要求各国法院基于内国的有关立法,在司法上充分保证有关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只要有关协议不与内国专属管辖权相抵触,就应该承认其效力。

其次,在外国法院依据其本国法律具有管辖权,且不与内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冲突的前提下,内国法院应遵循“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承认该外国法院正在进行或已经终结的诉讼的法律效力,拒绝受理对同一案件提起的诉讼,从司法上避免和消除管辖权的积极冲突。[4]

此外,在各国都极力扩大本国涉外离婚管辖权的情况下,管辖权的消极冲突虽很少出现,但不可否认的是,管辖权消极冲突不仅仅作为理论问题存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对当事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管辖权消极冲突中的当事人,法律应予以救济。被誉为20世纪国际私法立法最高成就的瑞士国际私法典虽未明确规定管辖权消极冲突的解决,但该法有关“本法未规定在瑞士的任何地方的法院有管辖权而情况显示诉讼不可能在外国进行或不能合理地要求诉讼在外国提起时,与案件有足够联系的地方的瑞士司法或行政机关有管辖权”的规定,为管辖权消极冲突中的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救济的可能。《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48条“对本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诉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认为案件情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适当的联系且行使管辖权为合理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可以对有关的诉讼行使管辖权”、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原告提起的诉讼,在明显没有其它的法院可以提供司法救济时,可以行使管辖权”的规定与瑞士国际私法的规定大体一致。由此可见,当某一案件的当事人找不到合适的管辖法院时,为了避免消极冲突,有关国家的法院可以依据案件与内国的某种联系而扩大管辖权范围,受理此类诉讼。这种做法不仅避免了司法拒绝现象的发生,也符合立法与司法公正的价值标准。体现在离婚管辖权立法上也应如此。三、我国的制度分析与立法建议

(一)我国有关离婚管辖权的现行法

《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20条规定:“普遍管辖”除本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权或者当事人依本法对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的外,被告住所地或者惯常居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有关被告的一切案件享有管辖权。第41条规定:对因离婚提起的诉讼,如在国外有住所或者惯常居所的当事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而其住所地或者惯常居所地法院拒绝或者未提供司法救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23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惯常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也具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外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来看,我国在涉外离婚管辖权问题上,选择性地采用了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原则:以被告方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管辖优先,兼顾原告方属地管辖,同时在限定的范围内(华侨、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之间)规定国籍和婚姻缔结地等连结点作为确立管辖权的依据,从而避免消极冲突的产生,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立法建议

在跨国离婚的管辖权上,各国国内立法多以其传统的国籍或住所的管辖权为主,同时又规定了一些例外或补充性的管辖权。国际立法在力求融合国籍和住所的差别,对二者都予以规定的同时,提出了惯常居所这一新的管辖权基础并将其放在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出于对本国当事人的保护等原因,各国的离婚案件管辖权基础趋向多元化,导致了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冲突。

从我国的现行立法来看,我国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基础也是十分广泛的,包括原告或被告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国籍国等。在发生离婚平行诉讼时,我国司法解释规定我国法院都有权管辖。这一规定与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不相一致,也不利于跨国离婚纠纷的妥善解决。因此,必须对该规定加以完善和发展。提出立法建议如下:

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在外国法院对同一离婚案件进行的诉讼已经作出判决或正在进行审理的情况下,我国法院一般不行使管辖权,已经受理的诉讼应予中止。但如果我国法院不行使管辖权会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无从保护或将有损于我国公共秩序的,则我国法院可以对同一离婚诉讼行使管辖权。

此外,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也应当在立法中予以体现。只要判决结果不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当事人选择的效力就应当得到承认。协议选择的范围不宜过于宽泛,应当以与离婚案件有一定联系为基本原则,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国籍国等连结点供当事人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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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外汉语教学与汉字教学的关系体现在“语”与“文”之间的关系上,涉及对外汉语课程的总体规划设置。口语教学在先、文字教学在后,即所谓“先语后文”,符合语言学习一般规律。对外汉语的初期教学应“语文分开”:让汉字独立设课,有利于汉字按自身的规律及学生的认知特点进行独立系统的教学;借助“注音识字,提前读写”的经验,口语课、精读课也可按照自身的学习规律正常进行下去。“语文分开”有利于弹性的对外汉语课程安排。在基本掌握汉字结构规律的基础上,尽快“语文同步”,完成“语”与“文”的先分后合。

关键词 :先语后文;语文分开;语文同步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3-0253-02

汉字教学顺序的首要问题还不在于哪些汉字先教、哪些汉字后教,而在于对外汉语课程在总体设置上,汉字教学与汉语教学孰先孰后,汉字课与综合课、阅读课、听力课、口语课如何协调等问题。为此,本文就对外汉语教学初级阶段“语”与“文”的关系阐述自己的观点,兼及对外汉语初级阶段课程的设置。

一、“先语后文”——口语课在先、文字课在后

语言学习的自然顺序一定是口语在先、文字在后的。任何语言的儿童母语习得顺序都是先语后文,先认后写的,因为口语是第一位的,口头交际是最重要的。汉语学习也应符合“先语后文”的语言学习一般规律,赵元任指出:“学讲中文是最基本、最主要的,远比花大量时间用正确笔画学写汉字重要得多。因为学讲中文是一种活生生的体验。”法国人和日本人曾根据实验提出,汉字与拼音文字作用于人脑的部位有区别,拼音文字由大脑负责符号的左半球支配,汉字则由大脑负责图形的右半球支配。习惯于用左脑输入拼音文字的外国人,在学习汉字时要转换成右脑输入,如果没有口语听说作基础,汉字的认读和书写都将是十分困难的,左右脑的认知转换是艰难的,这是汉语作为第二语言习得主张“先语后文”的生理依据。Everson考察美国汉语初学者在阅读中语音认知与字义辨识关系的实验证明:读音正确的汉字,对相同汉字字义辨别的正确率可达90%;汉字字义辨别正确的,其相同汉字读音正确率可达91%。这表明美国汉语初学者是通过语音通达语义的,语音的认知有助于汉字字义的认知。Yang通过实验得出相同的结论:即对初学者首先要加强汉语口语教学,这样有助于学习者汉字阅读和认知能力的提高。石定果做的认知实验证明,外国人初识中文时字音的作用甚为显著;随着中文水平的提高,字形的作用逐渐增强,但字音仍起作用。这就是说,外国人在初学汉语时要借助口语语音来引入汉字字形的认读。汉字教学对于母语是拼音文字系统的学习者来说,应该在学习者掌握了一定的汉语口语技能和词汇量以后再引进汉字教学,因为,学习者在最初阶段主要是依靠汉语口语的技能来帮助汉字的识别。意大利著名传教士利玛窦、汉学家高本汉等外国人成功学习汉语的经历,都是先学口语,尤其要到中国本土学习鲜活的口头交流,后学汉字及书面语的。国外有本汉语教材叫《中文入门》,在“请教师注意”一项写到:“发音阶段极为重要,应集中精力练习发音,不宜介绍中国字,写字应在发音阶段结束后开始。”因此,在对外汉语课程的总体设置上,一定是口语教学在先、汉字教学在后的,即所谓“先语后文”的规律。

国内各高等院校长期进修的对外汉语教学,在初级阶段一般都遵循口语听说课为主、在前,汉字读写课在后、注意配合的课程设置原则。例如,北京外国语大学留学生学历部在本科一年级开设必修课程:初级综合课、初级阅读、初级听力、初级口语;选修课程:汉字课(共18周,每周2学时,共36 学时),开设时间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笔者认为汉字的引入的时间有点晚,失去引进汉字教学的最佳时机。赵金铭认为:“汉字的导入不应太晚,至少应在第一学期的中间导入汉字。”这与新加坡华文教育的汉字始教时间恰好一样。汉字课一定在有口语能力的恰当时机再引进汉字,这个“恰当时机”究竟掐在哪个学习节点上,学术界还缺乏有力的教学研究。

二、“语文分开”——口语课、精读课与汉字课分别设课

如果母语是拼音文字的外国人在一开始就引进汉字教学,汉字学习注定要失败,这也就是我们反对“语文同步”即口语与汉字同步的教学安排的原因。“语文同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您好”、“谢谢”等从一开始学口语来说是必要的;但从汉字来说,一开始就学习笔画繁多、结构复杂的难字,不符合由浅入深、由简入繁的学习原则。“语文同步”在学术界也叫“随文识字”或者“分散识字”,指在起始的口语课、精读课中,汉字是随着课文词语出现的次序被动地出现的,汉字教学处于被动和从属地位,导致难字先学、易字后学,其后果就是外国人觉得汉字太难学了。说汉字难学,是由于没有按照由简入繁的认知规律去教,为此,学术界主张对外汉语的初期教学应先“语文分开”,汉字独立设课,使用专门的汉字教材以增强系统性,让汉字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独立系统的教学。汉字教学如果笔画按照由少到多,诸如“一、二、三、八、十……”“人、大、天、夫……”“日、月、目、明、萌……”等顺序去教,按照先独体字后合体字、先部件后整字的顺序去教,外国人就不会对汉字学习产生畏难情绪了。在起始阶段先扎扎实实地教好几十个汉字,把笔画、笔顺、结构及理据教清楚后,往后学习就会越来越容易。汉字课从字出发,以字带词,以词带句的教学路子可以使汉字教学按汉字自身的特点和规律由简到繁、由易到难系统地进行,弥补了口语课、精读课教材“随文识字”的不足。

但是,最早随口语课、精读课碰到的笔画繁多、结构复杂的汉字,往往是常用的高频汉字,怎么处理口语课、精读课出现的难写汉字呢?可以借鉴“注音识字,提前读写”的经验,用汉语拼音来标注难写汉字,以保证口语、语法、词汇等学习序列的顺利安排。吕叔湘提出了一种小学低年级语文教学的思路:先教汉语拼音,接着利用标注拼音的课文尽量满足小学生发展语言和增长知识的需要,逐渐过渡到全用汉字的课本。这种教学理念值得对外汉字教学借鉴。在初始阶段,可利用汉语拼音先教口语,不回避汉字,但只要求看拼音认读,学生在读注音课文时一目双行,拼音及汉字同时接触,把汉字的“音”与“形”联系起来,起到慢慢识字的作用;此时不要求会写汉字,书写汉字是后期汉字课的主要任务。在初始学口语的时候要求学习者认读汉字的目的在于让外国人对汉字先有一个视觉感性认识,为日后的汉字书写教学做铺垫,这种教学策略叫做“认读优先,书写随后”。这样,口语课、精读课就可以避开汉字难题困扰,按照自身的学习规律正常进行下去。

外国人的汉语学习有长期、有短期、有各种各样的学习目的和需求,例如,丹麦有家驻京大公司职员在北京语言大学汉语培训的时间就半年,他们明确要求这半年只开设精读课、听说课、阅读课,不学汉字书写。为此,柯彼德主张:“按照不同的学习要求和目的设立不同类型的汉语课程。在维持‘语’和‘文’并行的传统教学方法的同时,应该为时间有限、只需口语交际的人开设专门的汉语听说课程,汉字可以不教,或有限度地教,基本上用汉语拼音来尽快提高汉语口语能力。”“语文分开”有利于弹性的对外汉语课程设置。

三、“语”与“文”先分后合——在基本掌握汉字结构规律的基础上,尽快“随文识字”、“语文同步”

“先语后文”、“语文分开”是从汉语与汉字的特点出发而采取的初级汉语学习策略。“先语后文”在初期的确分散了教学难点,但在后期却集中了难点, 因为学生既要学新的汉字,又要补学旧的汉字。汉字课很少的课时量很难把汉字放入较多的语境当中,长期缺少课文语境的汉字教学会令学生感到单调乏味。识字量既是一个方法问题,又是一个时间问题,不是汉字课能独立承担解决的问题。汉字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必须和词汇、语法教学想结合,这就需要回到精读课上来,在精读课的语境框架内进行汉字教学。“语”与“文”长期分家,对汉字及汉语学习都不利。石定果、万业馨《关于对外汉字教学的调查报告》对有三年以上汉语学习经历的留学生进行调查:多数留学生赞成汉字教学和汉语教学同步进行;即使汉字课单独设立,也要与精读课的配套协调。所以,等外国人有了一定数量的汉字作为基础以后,需要尽快“随文识字”、“语文同步”。

“随文识字”是精读课在学课文的同时进行生字学习,在口语课、阅读课、综合课中兼顾汉字,不仅识字、写字、用字是同步进行的,而且口语教学和汉字教学同步进行(即所谓“语文同步”),有利于听、说、读、写能力的同步提高。“随文识字”讲究不孤立地学习汉字,字不离词,词不离句,生字都在课文语境中的出现,有利于学生发展听说读写的综合技能。每天记忆每课有限数量生字的“分散识字”,学生不会感到过分负担。把应掌握的汉字有计划地分配到初级、中级、高级各年级的课文里,识字量随听说读写能力的提高而逐步积累扩大。

综上所述,口语教学在先、文字教学在后,即所谓“先语后文”,符合语言学习一般规律。对外汉语的初期教学应“语文分开”:让汉字独立设课,有利于汉字按自身的规律及学生的认知特点进行独立系统的教学;借助“注音识字,提前读写”的经验, 口语课、精读课也可按照自身的学习规律正常进行下去。“语文分开”有利于弹性的对外汉语课程设置。在基本掌握汉字结构规律的基础上,尽快“随文识字”、“语文同步”,完成“语”与“文”的先分后合。“语”与“文”的关系体现了对外汉语汉字教学与汉语教学之间的关系,是涉及对外汉语课程总体设置全局的大事。

参考文献:

〔1〕赵元任.中国社会语言学的若干方面(Aspects of Chinese Sociolinguistics, edited by Anwar S. Dil)[M].美国: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76.

〔2〕石定果,万业馨.有关汉字教学的调查报告(第一号)[A].汉字与汉字教学研究文选[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Everson, M. E. Word Recognition among Learners o f Chinese as a Foreign Language: Investigat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Naming and Knowing [J]. Modern Language Journal,1998.

〔4〕Yang,J. Orthographic Effect on Word Recognition by Learners of Chinese as a Foreign Language [J]. Journal of Chinese Language Teacher Association,2000.

〔5〕Ch’en Ta-Tuan, et al. Chinese Primer (《中文入门》).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4.

〔6〕赵金铭.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理念与模式[J].世界汉语教学,2008(1).

〔7〕吕叔湘.关于语文教学问题[A].吕叔湘论语文教育[C].郑州:河南教育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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