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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是一种进行往返沟通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就不同的要求或想法而达成某项联合协议。国际商务谈判要面对的谈判对象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各民族间有着迥然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各国客商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一、商务谈判中应注意的谈判技巧
(一)适时反击 反击能否成功,就要看提出反击的时间是否当掌握得准确。反击只有在对方以"恐怖战术"来要挟你时方能使用,所以,它也可以说是一种以退为进的防卫战。其次要注意的是,使用反击法时,如果对方不认为你是个"言行一致"的人,那效果就要大打折扣了。情况如果恰巧相反,结果也自然大不相同了。所以,在使用反击法之前,你必须先行了解,在谈判对手眼中,你是否是个言行一致、说到做到的人。
(二)攻击要塞 在以“一对多”或“以多对多”的谈判中,最适合采用的,就是“攻击要塞”方式。当谈判对手不止一人时,实际上握有最后决定权的,不过是其中一人而已。在此,我们姑且称此人为“对方首脑”,称其余的谈判副将们为“对方组员”。“对方首脑”是我们在谈判中需要特别留意的人物,但也不可因此而忽略了“对方组员”的存在。 如果在谈判时,无论如何努力都无法说服“对方首脑”,就应该另辟蹊径,转移目标,把矛头指向“对方组员”,向“对方组员”展开攻势,让“对方组员”了解你的主张,凭借由他们来影响“对方首脑”。其过程也许较一般谈判辛苦,但是,不论做任何事,最重要的就是要能持之以恒,再接再厉,始能获得最后的成功。这正如古时候的攻城掠地一般,只要先拿下城外的要塞,就可以长驱直入了。
(三)白脸黑脸 两名谈判者不可以一同出席第一回合的谈判。 第一位出现谈判者唱的就是“黑脸”,他的责任,在激起对方“这个人不好惹”、“碰到这种谈判的对手真是倒了八辈子霉”的反应。而第二位谈判者唱的是“白脸”,也就是扮演“和平天使”的角色,使对方产生“总算松了一口气”的感觉。 使用“白脸”与“黑脸”战术时,通常是在对方的阵营中进行谈判的情况下。
(四)文件战术 “文件战术”的使用,多半产生在谈判一开始时,也就是双方隔着谈判桌一坐下来时。主要是让对方知道自己事前的准备有多么周到,对谈判内容的了解又是何等的深入。在采用为利战术时,应该注意的是,一旦采用了“文件战术”,就要有始有终,在每一次的谈判中,都不要忘了把所有的文件资料带在身边。谈判自然是以在自己的“地盘”上举行较为有利。但是,有时候,却又不得不深入虎穴,到对方的阵营中展开谈判。而信用,正是谈判成功的关键所在。
(五)期限效果 为了能使谈判的“限期完成”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对于谈判截止前可能发生的一切,谈判者都必须负起责任来,这就是“设限”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只有在有新的状况发生或理由充足的情况下,才能“延长期限”。 你的谈判对手或许会在有意无意中透露一个“截止谈判”的期限来,等着那“最后一刻”的到来,由于时间迫切,对方很可能便勉为其难地同意你的提议,不敢有任何异议。这种错误,是绝对不会发生在一名谈判高手身上的。 在谈判时,不论提出“截止期限”要求的是哪一方,期限一旦决定,就不可轻易更改。必须倾注全力,在期限内完成所有准备工作,以免受到期限的压力。如果对方提出了不合理的期限,只要你抗议,期限即可获得延长。不过,若对方拒绝了你延长斯限的提议,唯一能做的,就是加倍努力,收集资料,拟定策略。不论你有多少时间,冷静地拟定应付措施、仔细地检查对策,才是最聪明的做法。
(六)调整议题 不管谈判遭遇到何种困难,还是必须坐在谈判桌前,继续讨论, 直到有了结果为止。为了顾全大局,无论如何,你都必须做到“使谈判继续下去”的基本要求。有时候,谈判双方或单方会急欲获得某种程度的协议。为了使“换档”的技术在谈判中发挥效果,最重要的,就是不让对方察觉到你的意图。你可以顾左右而言他,可以装作漠不关心的样子,也可以声东击西 (
七)声东击西 这一策略在于把对方的注意力集中在我方不甚感兴趣的问题上,使对方增加满足感。具体的运用方法是,如果我方认为对方最注重的是价格,而我方关心的是交货时间,那么我们进攻的方向,可以是支付条件问题,这样就可以对方从两个主要议题上引开。这种策略如果能够运用得熟练,对方是很难反攻的。它可以成为影响谈判的积极因素,而不必负担任何风险。
论文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不断吸引世界各国的关注和期待,而其对世界经济格局和贸易体制的影响也越来越深远。本文从我国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的现状出发,分析了电子商务在我国国际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人们在信息共享和交流方面极大地摆脱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网络互联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使交易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得以通过电子方式联系,实现整个交易过程的电子化。它大大提高了外贸企业的贸易效率,减少了其人力、物力和时间消耗,提高了这些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这些变化和创新使国际贸易的监管变的更加公开和透明,进一步推动了国际贸易的进程。
然而,从目前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情况来看,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明显地走在前面。我国的大部分企业只是在网上广告、进行简单的企业介绍、产品信息、电子查询、互通商品信息,很少能有企业进行网上商务洽谈、签订合同、交换文本及单证,而能完成网上购物、网上支付、开展网络营销的就更少了。
一、电子商务在我国国际贸易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仍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的新型交易模式,在促进我国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的同时,又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难题。
1、电子商务框架尚未建立。国际贸易操作是一个繁锁而复杂的过程,交易过程涉及多个部门,运作过程伴随大量的单证、票据与文件。为实现“单同一致、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单货一致”的目标,不仅需要实现单据和数据的垂直分流,还要满足水平分流,需要所有涉及到的单位、部门实现标准化的数据接口。而在我国,相关部门的配合还未形成一个强有力的体系,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
2、信息基础设施薄弱,网络规模相对较小。网络贸易要想实现从浏览、洽谈、签约、交货到付款等全部或部分业务自动化处理,需要利用数字化技术将贸易相关部门有机连接起来,实现各部门电子数据交换。但由于经济实力和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还比较缓慢和滞后,绝大部分企业的电子化、信息化程度低,而网络拥挤、运行速度慢、资费偏高等因素又进一步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鉴于中小企业的软硬件环境限制,使得其在国际贸易中实施电子商务步履维艰。
3、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不能主动去应用电子商务发展。由于经济环境和文化背景的影响,我国相当数量的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应用电子商务的主动性不够。多数外贸企业虽然己经上网,但还停留在信息查询阶段,建有和国际接轨的专业网络平台的甚少。同时,外贸企业竞争意识不够,普遍缺乏创新意识和竞争意识,对电子商务给国际贸易即将带来的巨大冲击,没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
4、网络安全问题亟待解决。电子商务在给我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存在着安全隐患。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银行、网上合同、电子签名等的应用会越来越广泛,大量的交易信息会在网上传递,资金也会在网上划拨流动,而网络交易的双方身处不同国家,只有网络间的数据传递、交换和处理有很高的安全系数,才能有效地保障商业机密不被窃取,支付系统不被破坏,才能提高网上交易的权威性认证。然而无论国际还是国内,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问题不容乐观。
5、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在国际贸易网络交易中,由于交易双方分别处于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如何鉴别网络电子商务单据资料的真伪,如何规范电子合同、电子商务认证、网上交易与支付、网上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管辖权等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种种法律问题,各国的规定仍然有所差异,国际上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规范。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定滞后于信息工业的发展,相关的法律为从事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带来了高度的风险,构成了阻碍电子商务应用的一道不容忽视的屏障。
二、加快电子商务在我国国际贸易发展中的对策与建议
为了推动网络贸易在我国的健康发展,我们应采取以下一些积极对策:
1、建立国际电子商务框架,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电子商务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是将高技术与现实中的商务活动结合的具体应用。这其中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制定电子商务发展的宏观战略和规划,把海关、商检、银行、保险、外汇管理、工商、税务、银行、法律等部门同厂商、企业、用户、货物运输、信息产业等部门等单位按一定的规范与程序相互衔接,协同工作,增强政策广泛性和透明度,实现政策的统一和组织的协调,避免政出多门,形成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利环境口
2、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电子商务在一国的应用与发展有赖于完备的信息基础设施作为基础。我国在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上明显投入不足、基础薄弱。这就有可能使我们失去电子商务给国际贸易发展带来的机遇,在竞争中拉大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只有建立起全国外贸专用信息网,进而有计划、有组织地实现我国涉及外经贸及与其业务相关的部门和行业同联合国贸易信息网及其他国际商务信息网络的联网,才能有效推进电子商务在我国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3、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对话,提高应用电子商务的积极性。电子商务打破了时空界限,加快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面对电子商务带来的诸如关税与税收、统一商业代码、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新问题,各国加强了对话与合作。我国外贸企业只有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网络贸易的开展不仅仅是一种贸易工具的简单应用,更是企业内部经营观念的彻底改革和管理模式的全面创新,积极学习和吸收国外发展成熟的相关经验,才能逐步发展壮大我国企业电子商务。
二、国际商务交往中的文化差异
国际商务交往中的文化差异主要体现为价值观差异与思维差异。在价值观方面,国际商务交往存在的价值观差异相对于语言而言隐藏的更深,所以也更加难以有效地克服。在国际商务交往中,价值观差异所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为由客观性、平等性以及时间观念所引发的厌恶与误会。首先从客观性差异方面来看,西方人尤其是美国人很重视客观性,这种客观性体现在对事实依据的重视,对业绩与经济的重视,而并非是对人的重视,在国际商务交往过程中,美国人也往往强调将人与事情进行区分,并且对实质性问题更感兴趣。但是,一些国家却无法将这种客观性变为现实,如比较重视裙带关系的拉丁美洲文化与东方文化。所以,这些国家的商务谈判者在国际商务谈判中不仅作为个体参与到谈判过程中,同时最终的谈判结果也会对个体产生很大的影响,在此方面,个体的品行与实质问题具有着紧密的联系,二者难以做出有效的区分。
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物之所在地法,拉丁语表述为Lex loci rei sitae,lex rei sitae或lex situs,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在涉外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因此,物之所在地法也成为国际私法上经常用来解决有关涉外物权关系的法律冲突的一项冲突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可追溯至13、14世纪的意大利。当时,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集大成者巴托鲁斯(Bartolus),针对意大利北部城市之间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提出了不动产物权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他认为,动产物权应依当事人属人法。
随着资本主义关系的日益发展和巩固,国际民事交往更加频繁和复杂,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作法得到资本主义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的广泛支持和肯定。许多学者主张,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不管有关案件在哪个国家的法院审理,都应依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在立法上,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律。”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和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同样确定了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的规则。英国和美国在审判实践中也采纳了这一作法。
前苏联和其他东欧国家在立法上也是肯定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规则的。例如,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第126条规定:“对物的所有权,根据该物所在国的法律来确定。”
发展家的规定亦复如此。例如,1948年《埃及民法典》第18条规定:“占有、所有以及其他物权,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198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更加具体、明确地指出:“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上述可见,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国际私法上的一项得到普遍承认和争执最少的规则。
至于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目前,国际上一般主张同样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取得这样的共识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我们知道,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冲突原则是产生于13、14世纪的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巴托鲁斯首先提出来的,但他主张这一冲突原则只适用于不动产物权,而动产物权则依属人法决定。随后,在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影响下,欧洲各国发展和流行这样的规则,即“动产随人”(mobilia personam sequuntur)或“动产附着于骨”(mobilia ossibus inhaerent)或“动产无场所”(personalty has no locality),这也就是说,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住所地法来解决。近代的一些法典曾采用了这一规则,如1794年《普鲁士法典》、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1864年《波罗的法典》、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和1888年《西班牙民法典》。在美国,学者兼大法官斯托里(Story)曾说:“动产的转移,如果依照所有人的住所地法是有效的,那么不论该财产在什么地方,都是有效的。”[①]这名话被视为“一般规则”。当时,之所以广泛适用动产物权依住所地法的规则,是因为那时涉外民事关系相对来说还比较简单,动产的种类还不是很多,其经济价值与不动产相比也较小,不具有不动产那样的重要性,而且它们一般存放于所有者的住所地。
然而,到19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国际商品流转的进一步发展,涉外民事关系越来越复杂,流动资本增加,动产数目增大,资本的国际活动范围日趋扩展,动产所有者住所地与动产所在地经常不一致,一个动产所有者的动产可能遍及数国,并涉及数国的经济活动,而动产所在地国也不愿意用所有人的属人法来解决位于自己境内的动产物权问题。这样,“动产随人”这一古老规则已不能适应调整动产物权关系的实际需要,于是,遭到许多学者的反对和批判。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就是其中之一,他倡导动产物权的设定和转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推翻了旧的“法则区别说”所主张的规则,认为传统的规则至多只能适用于动产的继承和夫妻财产制。[②]
从19世纪末叶开始,许多国家逐渐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抛弃了“动产随人”原则,转而主张不分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关系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例如,日本1898年颁布的《法例》第10条规定:“关于动产及不动产的物权及其他应登记之权利,依其标的物所在地法。”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6条规定:“动产及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23条规定:“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可以肯定地说,自本世纪以来,物之所在地法也成为解决有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冲突原则。
三、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根据
毫无疑问,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已成为解决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普遍冲突原则,但其理论根据何在呢?学者们提出过种种学说对这个问题加以回答和论证。主要有:
(一)主权说。这是法国学者梅兰(Merlin)提出来的。他认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主权,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主权在物权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体现,因为任何国家都不愿意外国法适用于本国境内的物;如果在物权关系上适用外国法,那么,主权将丧失其不可分割的性质。
(二)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于1849年在他的著作《罗马法体系》一书第八卷中提出了国际私法上著名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他从他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出发,认为物权关系之所以依物之所在地法,是因为物权关系的“本座”在标的物所在地,任何人要取得、占有、使用或处分某物,就必须委身于该物之所在地,并自愿受制于该地区所实施的法律。因此,有人又称这种主张为“自愿受制说”。
(三)利益需要说。德国学者巴尔(Von Bar)和法国学者皮耶(Pillet)持这种主张。他们认为,法律是为了集体利益而制定的,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集体利益”和“全人类利益”的需要。如果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物权不受物之所在地法的支配,则物权的取得和占有都将陷入不确定的状态,全人类的利益将因此受到损害。
总的说来,上述学说都未能充分揭示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客观根据,但其中不乏含有合理的成分。我们认为,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而归根到底取决于物质生活条件。首先,从表面上看,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关系,但其实,物权关系同其他民事关系一样,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各国统治者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总是希望以自己的法律来调整与支配同位于本国境内的物有关的物权关系。其次,物权关系也是一种人对物的直接利用的权利关系,权利人为了最圆满实现这种权利,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只有适用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最为适当。再次,物权关系的标的只是物,故标的物在物权关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而物权就是人对标的物的权利,标的物只有置于其所在地的法律控制下,物权才能得到最为有效的保障。再其次,物权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对物有无需借助他人行为的直接支配权,如果物权受到侵犯,或权利人行使物权本身产生的优先权、追及权和物上请求权,或其他人对标的物提出请求,也只有在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律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最后,对处于某一国家的物去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技术上有许多困难,会使物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影响国际物权关系的稳定。正是基于上述情况,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的支持和肯定。
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既然物之所在地法是物权关系最普遍适用的法律,那么,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在物权关系法律适用中的意义就自不待言了。可以说,要用物之所在地法来调整物权关系,首先需要解决一个如何确定物之所在地的问题。
物作为物权的客体,是存在于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而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物体。物之所在地的确定,相对来说,不动产容易,而动产难;有体物容易,而无体物难。就有体物而言,物之所在地应为有体物在物理上的处所。
不动产是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物,其处所是固定的,其所在地的确定十分容易。而动产是可以移动的物,其处所常常带有短暂性和偶然性,不易确定,对于那些处于运动状态的动产来说尤其如此,故过去有“动产无场所”之说。动产的这种特性给其所在地的确定带来了困难。但如前所述,当今在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方面,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已取代了传统的属人法原则。动产所在地的确定对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于动产物权关系十分重要。在实践中,对动产所在地的确定,一般采取如下两种办法加以解决:一是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的所在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定。例如,1948年《埃及民法典》第18条规定:“占有、所有以及其他物权,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导致取得或丧失占有、所有或其他物权的原因发生时该动产所在地法。”又如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23条第3款规定:“动产场所的变化和尚未取得的物权,适用财产最后的所在地法律。”再如,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91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变更所在地的财产,其诉讼时效,由财产所在地法规定的时效届满时该财产所在地法确定。”另一是在冲突规范中对一些特殊的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例外的规定,即不以物之所在地这一连结点为法律适用的根据,而以其他的连结点代替,也就是不采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而用其他的冲突原则取而代之。如上述《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23条第2款规定:“运输中财产的物权适用财产送达地法律。”
总而言之,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就是对物之所在地的识别,也可以说是对有关物权的冲突规范中的物之所在地这一连结点的解释。原则上,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应依法院地法来判定。对于物之所在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定,在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中有着重要的意义,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应给予重视。至于有些国家的有关物权的冲突规范对其中的物之所在地没加时间上的限定,如何确定物之所在地就只有留待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去解决了。
五、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首先,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在通常意义上讲,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在于物是否能从一个地方移动到另一个地方,能移动之物为动产,不能移动之物为不动产。不过,在现实中,尽管各国对物之属于动产或不动产一般都有明文规定,但往往并不只作上述这种简单的划分,且不尽相同。例如,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规定池塘里的鱼和森林中的野兽为不动产。德国民法将临时房屋如展览用房屋视为动产。英国法视土地权利证书为不动产。在我国,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的意见(试行)》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这意味着其他物均为动产。由于各国在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上不完全一致,在国际民事交往中,当要决定某物为动产还是不动产时,国际上一般都主张依物之所在地法来进行识别。如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1条第2款规定:“物的法律识别……,依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其次,物权客体的范围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笼统讲,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并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的物,都能够成为物权的客体。但各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譬如,对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否限于有体物,各国法律就有不同的规定。普通法系国家法律和法国民法明确规定物为有体物和无体物。这样,物权的客体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而在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中,法典明确规定物为有体物,从而排除了无体物的概念,但在物权中明确规定权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此外,在哪些物可以分别作为人、法人或国家物权的客体方面,各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但无论如何,物权客体的范围只能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再次,物权的种类和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是由法律具体规定的。但是,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法律中,物权的种类是不一样的。例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了所有权、役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1900年《德国民法典》则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役权、先买权、土地负担、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金债务、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等10类。旧民法将物权种类规定为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以及占有等9类。对于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各国一般都主张依物之所在地法确定。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动产物权的内容与行使,适用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1条第2款和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88条也有类似规定。
第四,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是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各国法律对其方式及条件都有自己的规定。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一般根据物之所在地法决定。例如,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第126条之3第2款规定:“物的所有权的产生和消灭,依据该物在其所有权据以产生和消灭的行为或事实情况发生时的所在地国的法律确定。”又如,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1条第1款规定:“对有形物物权的取得与丧失,包括占有在内,依此种取得或丧失所依据的事实完成时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对于物权变动的方式及条件,也有主张区别因法律行为而变动和因事实行为而变动而分别确定准据法的。在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一般应依物之所在地法。如1946年《希腊民法典》第12条规定:“物权的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对当事人行使物权的行为能力,大陆法系各国一般主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德国民法施行法》出于对本国贸易的保护主义,也主张兼采行为地法。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则主张,物权的法律行为方式,例如登记或进行处分的法律行为方式(如土地抵押设定方式、房屋让渡方式、财产租赁方式等),概依行为地法。但也有主张依行为属于物权行为还是债权行为而分别确定准据法的。在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例如果实分割)或事实行为(例如无主物的占有、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等)而发生物权变动时,一般都主张只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物遭灭失的风险承担、由于各国均认为应属所有权人,因而依何种法律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非常重要的。对此,一般主张依物权准据法(即物之所在地法)而不是依债的准据法来判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但1958年订于海牙的《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所有权转移法律适用公约》第2条主张适用买卖合同准据法。
最后,物权的保护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当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他可以依法寻求对其物权的保护。在民法上,物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有物权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危险、确认其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存在、损害赔偿等。物权人是否有上述请求权以及如何行使均应依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第144条)。但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却指出,“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该《意见》还规定,动产的租赁关系应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法。
六、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虽然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运用得非常广泛,但由于某些物的特殊性或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中,使某些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成为不可能或不合理,因而在各国实践中,这一原则并不是解决一切物权关系的唯一的冲突原则。归结起来,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运送中的物品处于经常变换所在地的状态之中,难以确定到底以哪一所在地法来调整有关物权关系。即使能够确定,把偶然与物品发生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支配该物品命运的准据法,也未必合理。而且,运送中的物品有时处于公海或公空,这些地方不受任何国家的法律管辖,并不存在有关的法律制度。因此,运送中物品的物权关系不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在实践中,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如下解决办法:(1)适用送达地法。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01条规定:“运输途中的货物,其物权的取得与丧失适用货物送达地国家的法律”。土耳其和南斯拉夫的国际私法也作了类似规定。(2)适用发送地法。如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依照契约运送的货物,其权利之得失,依该标的物发运地法。”(3)适用所有人本国法。如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把动产运出国外时,依起运时其所有人本国法”。在上,还有学者主张适用交易时物品实际所在地法或转让契约的准据法。
不过,运送中的物品并不是绝对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在有些情况下,如运送中物品的所有人的债权人申请扣押了运送中的物品,结果运送暂时停止,或运送中的物品因其他原因长期滞留于某地,该物品的买卖和抵押应适用该物品的现实所在地法。
(二)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由于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处于运动之中,难以确定其所在地,加上它们有时处于公海或公空,而这些地方无有关法律存在,因此,有关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不恰当的。国际上,一般主张,有关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者其旗国法或标志国法,如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3条第1款规定,水上或空中运输工具的物权依注册国的法律,但铁路车辆依在营业中使用该车辆的铁路有其主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此外,1982年《南斯拉夫冲突法》第18条第3款则笼统规定,有关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如南斯拉夫法律没有其他的规定,应依该工具国籍国法。应注意的是,上述一般主张并不排除权利人行使法定留置权或法定扣押权时依物之所在地法,或者有关债权人把在外国领水内的船舶依其实际所在地法予以处置的权利。
(三)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其所属国解散时,其财产的清理和清理后的归属问题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不过,外国法人在内国境内因违反内国的法律而被内国取缔时,该外国法人的财产的处理就不一定适用其属人法了。
(四)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分别为两类:一类为单一制,即不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遗产继承适用同一法律。在实行单一制的国家中,有的根本不考虑遗产继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主张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如《布斯塔曼特法典》144条规定:“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包括继承顺序、继承权利的数量和处分的内在效力,不论遗产的性质及其所在地,均受权利所由产生的人的属人法支配”。另一类为区别制,即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一般来说,实行区别制的国家主张,动产遗产的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动产遗产的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例如,1972年《加蓬民法典》第53条明确规定:“继承关系,(1)不动产,依不动产所在地法;(2)动产,依死者最后住所地法。”上述可见,在遗产继承方面,物之所在地法并不是处处适用的。
七、结语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模式和商务理念,不仅改变了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与管理,而且给传统国际贸易带来了重大影响。电子商务促进了贸易效率的提高,降低了贸易成本,简化了交易过程,但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也对国际贸易提出了新的挑战。
1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冲击。
1.1对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的冲击。
传统的比较优势包括自然资源、资本、劳动力和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差异。而在电子商务时代,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流贯穿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始终,信息是电子商务重要构成要素,信息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信息比较优势正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决定因素之一。信息比较优势是指国与国之间对信息的生产、传播、反馈与使用能力上的差异,信息技术因素已经成为企业竞争力和一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构成要素,国家或企业的信息处理效率成为其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和条件,信息基础设施的发达程度和信息产业的规模比重都极大地影响了一国在国际贸易甚至世界经济中的竞争实力和竞争地位。这种情况也使发展中国家原来具有的自然资源及廉价劳力的比较优势和重要性降低,在信息流动的自由贸易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不少好处的同时,机遇与挑战并存。
1.2对赫———俄新古典理论的冲击。
赫———俄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的基本前提是各国的要素丰裕程度不同,从而产生要素价格的差异,结论是一国利用相对较低价格的要素生产产品并进行国际贸易就可以获得比较利益。该理论主要侧重从供给方面分析国际贸易的产生,发展和流向,忽略了分析需求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电子商务的交易迅捷性和网络互动性使需求成为一种主动创造性的行为,电子商务更加强调企业对客户需求的满足,企业的生产成为按需生产,定制生产,即可以根据网络汇总的需求和市场信息的变化来迅速调整全球范围内的生产,需求对国际贸易生产和流向起着越来越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为修正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在此方面的不足,以需求出发来分析国际贸易的产生和流向应当是现代国际贸易理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需要。
2数字鸿沟可能加剧国际贸易中的“马太效应”。
随着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日益广泛,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日益显现出来,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断加深的“数字鸿沟”。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文件,“数字鸿沟”是指由于信息和通信技术在全球的发展和应用,造成或拉大国与国之间以及国家内部群体之间的差距,这种差距尤其表现在掌握、应用信息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以及发展信息产业方面的差距。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全球收入最高的1/5的发达国家人口拥有全球GDP的86%和因特网用户的93%,而收入最低的1/5的发展中国家人口拥有全球GDP的1%和因特网用户的0.2%。从中我们很容易看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信息化领域的差距远远大于目前南北经济总量的差距。
发达国家经济实力强大,技术发达,电脑普及率高,企业人员素质高,而且信息化程度高,因此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具有先入为主的优势,牢牢占据了信息革命和电子商务的制高点,也必将在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中占据有利的地位。而发展中国家目前大多尚处于工业化阶段,部分国家处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型时期,而在新一轮的电子商务竞争中,信息、人才、技术等成为生产函数中极为重要的内生变量,这客观上弱化了发展中国家原有的普通劳动力、土地和资源优势,降低了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竞争力,使得发展中国家在新的国际分工中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
不仅如此,发展中国家要发展电子商务,在前期需要对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高投入,背负重债和财政困难的发展中国家无力承担大规模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因此,发展中国家在与信息秩序和电子商务相关的规则制定中几乎无发言权和影响力,在发达国家制定的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中,发展国家容易被边缘化,客观上提高了他们参与国际贸易的门槛。
这对原本处于劣势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很可能导致在新一轮的贸易利益分配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差距的拉大,加剧国际贸易中的“马太效应”,扩大“南北差距”。
3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影响。
当前的有关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大多是在传统的国际贸易的基础上制定的,而电子商务大多应用信息技术,以计算机网络作为交易媒介,突破了传统的有纸贸易,因此原有的法律法规很多已经与这种贸易方式不合拍,这必然对原有的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形成挑战。
3.1电子合同的法律规范问题。
电子商务应用于国际贸易后,贸易合同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一是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是不见面的;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被数字签名所代替;三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形式的变化,给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的确定都出了一个难题,而且容易被改变和伪造。不仅如此,除了修改并完善现有合同法,适应新的国际贸易形式外,世界各国还面临着制定电子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电子合同履行的方式与地点、电子合同履行中的验收、网上格式合同的法律规范等作出规定。
3.2电子商务中的管辖权问题。
管辖权是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在电子商务参与国际贸易后,由于其具有跨地区、跨国界的特性,管辖权的冲突会更加普遍,如果管辖权得不到解决,会极大的影响诉讼效率。
3.3知识产权问题。
1994年GATT/WTO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有所涉及,但不十分完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很多新问题随之出现。(1)版权问题。如何解决网上版权保护问题已经引起WTO的注意。(2)域名和商标的关系问题。(3)出版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电子商务领域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作了不少努力。今后,WTO面临的政策挑战主要有:如何修订TRIPS协议,使之能够全面陈述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何和WIPO合作,对电子商务所引起的新概念(如域名)、新问题进行统一的界定,并采取一致的、国际通行的准则来保护知识产权。
3.4其他问题。
电子货币与网上支付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市场的法律规范问题、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等都是电子商务应用于国际贸易后不容回避的问题,世界各国必须在这些方面加强立法,才能保证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
4电子商务的兴起对传统税收制度提出了重大挑战。
电子商务的兴起对传统税收制度提出了重大挑战,现行的税收在很多方面都无法适应于这种新型的商务模式,尤其是电子商务应用到国际贸易领域之后,使得原本复杂的问题更加烦琐,引发了现行税收制度的一系列矛盾。
4.1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加剧。
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国际税收的核心问题之一,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大体有按照税收控制要素即住所、机构、收入来源实行三种或两种管辖权的,也有实行一种的。但不管实行怎样的管辖权,大多坚持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但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地域的界限,商业交易已经不存在地理界限,即使有也很难确定,大大加剧了跨国家、跨地区交易的发生。但是税收还是必须由特定的国家主体来征收,而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收入来源地和住所来源税收,因此会引发一些冲突,例如重复征税的问题。假设一个中国公民在美国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而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法国,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该公民将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住所税收管辖权,中国政府将有权向该公民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话,法国政府也有权向其征收流转税;而美国政府有可能以交易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有权向其征税。在传统贸易中,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来解决,而在电子商务中,由于来源地及交易者身份都难以判定,从而增加了解决国与国税收冲突的难度。
4.2传统贸易与网上贸易赋税不公。
首先,电子商务是虚拟的网络交易,网络贸易与服务经营往往比较隐蔽,一般税务机关很难得到交易信息,因此难以对网上交易进行稽查,导致以有形交易为基础的现行税制难以对网上交易征税,使得从事网络交易的企业可以轻易避税。其次,有些国家比如美国等国家为了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在线交易免税或者实行较低的税率。上述情形导致即使相同性质的交易,由于采用不同的交易方式,最后承担了轻重不同的赋税,有悖税收中性和平等原则。
4.3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转移问题。
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原来由人进行的商业活动更多依赖于软件、计算机和通信网络来进行,这样必然增强了商业的流动性,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对高税率的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而言,会促使他们通过互联网,从低税率的国家和地区购买商品,此外电子商务加速了跨国公司的一体化,鼠标一点即可将其在高税收国家和地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综上,电子商务对不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产生了影响,使得不少国家国际贸易税款流失,电子商务导致的国际贸易中的税收转移问题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4.4国家之间尤其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税收征免方面存在分歧。
由于电子商务能降低贸易成本,提高效率,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国际贸易的发展方向。而且美国等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信息产业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已经在未来的电子商务领域占据了比较有利的位置。超级秘书网
为了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一直坚决主张电子商务免税。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免税区存有戒心,因为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意味着税基的大幅缩小,税收流失增加,财政实力大为削弱,从而南北经济实力差距将进一步拉大。
5电子商务的安全性问题是国际贸易必须面对的新问题。
随着Internet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它所面临的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尤其是近年来,在国际国内有关非法侵入计算机网络的事件层出不穷,给各国的经济造成了重大损失。在Internet上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要解决商务活动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任何电子商务系统必须在安全策略的指导下建立一个完整的综合保障体系,来规避信息传输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满足开展电子商务所需的机密性、认证性、完整性、可访问性、防御性、不可否认性和合法性等安全性要求。
只要能满足这些条件,电子商务活动才能顺利开展,与此相关的贸易活动才得以顺利展开,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周升起等著:《国际电子商务》[M].中国对外贸易出版社2002年版。
[2]娄策群,王伟军著:《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导论》[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刘刚著:《网上支付与电子银行》[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齐玲:《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及国际贸易立法的影响》[J].《江汉论坛》2000年第12期。
新经济时代,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基于Internet上的电子商务活动,国际贸易也出现了网络化趋势。与传统贸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无纸化交易、成本低、快速、便捷等优势,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一种重要贸易方式。世界各国、WTO和世界其它一些经济组织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都极为关注,因此探索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电子商务是新时代的主要特征之一,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简称EC)可定义为:电子工具在商务活动中的应用:从狭义上讲,电子商务可定义为:在技术、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里,掌握信息技术和商务规则的人,系统化的运用电子工具,高效率、低成本地从事以上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活动的总称。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优势在于消除了商务伙伴之间的时空差距,将各个企业独立存在的信息以最便捷的方式连结在一起,从而真正建立起一种贯穿于企业之间的协作,以此获取利润和市场份额的最大化。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有以下几点:
一、电子商务促进了国际贸易运行机制的革新
电子商务创造了一个以信息交换为媒介的网上虚拟市场,形成新的国际贸易运行机制。
1、电子商务中,产品和服务的表现都是数字信号,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的界限变得模糊,同时电子商务超越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解除了传统贸易活动中物质、时间、空间对交易双方的限制,改变了偏远地区的公司在传统国际贸易运行机制下难以克服的区位劣势和竞争劣势。
2、世界市场上的信息充分性进一步增强,因不完全信息或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世界市场垄断进一步削弱,市场机制将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发挥作用,为世界市场中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促进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动态的资源优化配置;电子商务下快捷的信息流动,减少了国际贸易交易的不确定性,校正世界市场发展的盲目性,为减少国际贸易决策的时滞和失误创造了条件。
二、电子商务促进国际贸易方式的转变
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电子商务是一种以信息网络为载体的新的国际贸易运作模式。在国际电子商务中,交易各方以电子方式而不是以通过直接面谈方式或当面交换方式来达成和进行国际贸易交易。电子商务采用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国际贸易活动,是一种创新的国际贸易方式,它将成为21世纪国际贸易的重要方式之一。
2、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应用也将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方式创新,实现对以纸质贸易单据的流转为主体的传统国际贸易流程和交易方式的改革,形成新的国际贸易方式。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的单证数量繁多,处理费用高昂。通过电子商务进行国际贸易,既可节省大约90%左右的文件处理费用,又可缩短交单结汇的时间,加快资金周转,还可节省利息开支,成本优势十分显著。纸质文件的处理工作带来的问题是:错漏多、效率低、费用大。电子贸易恰好可以克服这一障碍,为企业节省开支。可见,电子商务的确可以帮助国际贸易企业改革国际贸易流程,实现国际贸易管理的数据的电子化、信息的实时化和效益的规模化,提高国际贸易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形成新的国际贸易管理模式,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三、电子商务促进了国际贸易营销
电子商务引起市场营销的巨变,促进国际贸易营销创新,产生新的市场营销形式一一网络营销。与传统的国际营销方式比较,国际贸易网络营销的主要特点是:
1、网络互动式营销。电子营销帮助企业同时考虑客户需求和企业利润,寻找能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和满足客户需求最大化的营销决策。网络互动的特性使客户真正参与国际贸易营销过程中来成为可能,客户在整个国际贸易营销中的地位得到提高,客户的参与选择主动性得到加强。在电子商务中,企业和客户之间的关系变得非常紧密,甚至牢不可破,这就形成了一对一的营销关系,这种营销关系无疑是高效的。
2、网络定制营销。随着企业和客户相互了解的增多,销售信息将变得更加定制。电子营销的发展趋势是将大量销售转向定制销售。一些大跨国公司通过建立企业内部网络提供这一服务,比如戴尔公司的网络销售无疑是成功的。
3、网络营销与工业化时代的营销有显著区别,传统营销中最常用的是两种促销手段:传统广告与人员推销。网络营销一个根本区别就在于:网络营销的主动方是客户而传统营销的主动方是企业。网络营销的特征主要体现在遵守“网络礼仪”的同时通过对网络利益的巧妙运用从而获得一种微妙的营销效果。
四、电子商务下的国际贸易宏观管理
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给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国际贸易的管理带来新的要求。根据已有实践,运用电子商务进行的国际贸易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口商品配额实行电子招标。实行出口招标,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可在最短的时间里完成对企业投标资格的确定;可以及时检查、跟踪、反馈、调整招标商品使用情况,有效提高国际贸易管理效率;可以实行对招标商品配额的动态管理,解决配额使用不高的问题;可以实行网上抽查,取消违规企业投标资,使同等数量的商品的卖价和出口额增加,规范贸易秩序,净化经营环境。
2、实行网上申领发放进出口许可证。这将是在提高效率的基础上使政府行政管理上一个新的档次,有利于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增强透明度,减少腐败。电子商务在进出口许可管理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可以帮助实行全面的进出口许可证核查,这样可大大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提高效率,节省费用。
3、海关管理的电子化和企业电子报关。对于我国海关来说,开展电子商务的作用主要有两个:一是提高自身的管理效率,二是提高进出口企业的办事效率,给企业提供方便,同时杜绝逃税现象。
4、电子商务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是国际贸易中某些商品进出口时的必须环节(法检、废物进口等),它与外贸经营单位、运输部门、银行、保险、出口商品生产企业以及国内外其他检验机构有着密切的业务联系。检验检疫的信息化管理也提高了管理效率,为企业节省了宝贵的通关时间。
5、实现外贸企业全过程管理的电子化。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是信息的互相沟通和交流。国际电子商务的交易前期是交易双方通过因特网进行交流,洽谈确立,交易后期是电子付款和货物运输及跟踪。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远远不止这些,电子商务的出现已经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可以预见,电子商务将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业务运作的主要方式。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完善,其在推动世界经济交流中所起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错过了电子商务的运用就等于放弃了未来。
参考文献:
2.在企业内部,每个分公司或每个部门都会将经营情况通过网络上报到总公司的数据信息库中,实现自动化的信息汇总,同时各分公司和各部门也可以通过网络了解总公司的情况,从而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质量。因此,利用因特网技术建立电子商务有利于企业管理的创新。
3.电子商务弥补了传统贸易方式的不足。由于传统贸易方式受时间、空间、物质等因素的限制,有一定的局限性,而电子商务通过网络技术,超越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因此改变了某些企业竞争劣势和区位劣势。
4.由于电子商务的信息是完全公开的,因此加强了信息的充分性,削弱了世界市场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并同时为为市场的资源配置提供了信息服务条件,促进了资源配置的优化。
5.以因特网技术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提供了便捷的信息流动,从而降低了贸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有效避免了市场的盲目发展,为科学合理的国际贸易决策提供了依据。
6.由于电子商务是在科学技术和经济迅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并且同时推动着全球化的发展,加快了经济市场一体化的脚步,使客户与商家紧紧的联系起来,让商家在全球范围内选择最佳供应商,让客户在全球内选择最佳商家,从而增加了市场竞争的激烈性。
二、电子商务下的国际贸易宏观管理创新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必然会改变世界市场经济的体制,因此会使国家对国际贸易面临新的情况,带来新的挑战。但是同时也会创新国际贸易的宏观管理。目前,我国政府的有关部门正在尝试用电子商务展开国际贸易的宏观管理工作,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在网上已经实现了可以申请发放贸易进出口许可证;2.利用电子招标实现合理的出口贸易配额;
3.利用电子商务对进出口的贸易进行管理检验;
4.提高了外贸业务全过程管理的电子化;
5.很多电子报关和海关管理已经利用电子商务进行了。
三、电子商务下的国际贸易营销创新
电子商务的运用不仅改变了市场营销的运行机制,而且还产生了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电子营销。电子营销主要是指通过因特网进行市场营销,即电子商务在市场营销领域中的应用。与传统的国际贸易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以下的特点:
1.网络整合营销网络整合营销是指在电子营销过程中,将客户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形成“一对一”的营销模式。网络整合营销始终围绕以客户为中心,体现了客户与企业交互的特征,其营销决策是企业与客户双向的选择。
2.网络定制营销电子商务促进了客户与企业之间的了解,随着这种了解的增加,将销售信息变得更加定制,从而使企业将产品从销量销售向定制销售的方向改变。一些规模比较庞大的公司会在公司内部提供这一服务,例如通用汽车公司,它让客户在计算机终端设计或选择自己喜欢的汽车样式和结构,然后根据客户的选择,公司会提供相应的汽车。目前,有一部分的买主会填写自己设计的汽车订单,并且从价格上来看,根据要求制定的汽车并不一定会比现有的标准汽车昂贵,这样不仅满足了客户的要求,而且还节约了许多制造成本。对汽车行业而言,根据客户的要求制造出的汽车可以减少几百个亿的成品库存。
3.网络“软营销”其实电子营销就是一种网络“软营销”。在传统的营销过程中,最常见的营销方式就是人员推销和传统广告,而这两种营销模式是一种“强势营销”,它主要是用一种灌输信息的方式让客户对这种产品留下比较深刻的印象,根本就没有考虑到客户的需求。而人员推销事先根本就不会经过客户的允许就自主找上客户,这种营销模式让许多客户产生反感。而软营销与强势营销最大的区别就是在于主动方是客户而不是企业,它体现的尊重客户的一种网络礼仪,通过这种礼仪的运用会使客户对产品的满意度得到增加,从而能提高营销效率。
4.网络互动式营销电子商务的最显著的营销特点就是网络互动模式的营销方法。网络互动式营销是企业对客户的需求和企业利润进行充分的考虑后,寻找到一种既满足客户的不同要求,又能提高企业利润的营销对策。在新的经济体制背景下,世界市场要求企业在整个营销过程中以客户为中心,并与客户不断的交流沟通,使客户真正的参与到整个营销的过程中来。网络互动式营销使客户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增强了客户参与的积极性和选择的自主性。
一、电子商务物流产生的背景
由电子商务发展引起的物流问题,起源于著名的网上72小时生存实验,这一实验是人们发现了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一个重大障碍—物流问题。同时,引发了物流的一系列问题 :首先,表现在网上交易的情况下,物流如何保证网上交易商品尽快交到客户手中;其次,在网上交易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如何选择物流的运作模式;最后,在确定物流运作模式之后,如何以较低的成本,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物流的运作。
以上网上交易所引发的物流问题,使人们认识到了物流的发展问题。如何在当今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充分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Internet技术等来促进物流的发展,成为物流发展的一个热点问题。在此背景下,作为电子商务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物流”产生了。
二、电子商务物流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物流企业在数量上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全国700多家连锁公司中,一些规模比较大的连锁公司已经建立了自己的配送中心。国内介入物流业的上市公司也有40多家。与此同时,由于看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物流市场,许多外国物理企业和运递业巨头也纷纷抢滩中国。日本独资的物流公司—日本邮船在中国上海设立分公司之后,又相继在天津、青岛、广州、大连等设立物流分公司。现在我国已经建有各类配送中心1000多家,他们以及外资物流企业一起参与我国物流市场的激烈竞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连锁商业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起,我国物流业的发展日益受到重视,但是从宏观上来看,我国的现代物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总体发展水平仍然比较低。我国电子商务物流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物流基础设施薄弱,不能够适应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交通运输设施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与电子商务流发展的需要相比仍显得供给不足。许多电子商务物流企业对物流的概念、地位及作用认识不够,设施陈旧,物流管理的电子化程度还较低,不能满足迅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的要求。
2.政府及相关企业对于电子商务物流的重视与认识程度不够
物流业的发展涉及基础设施、产业政策、投资融资、物流技术设备、税收及运输标准等各方面,而这些方面又分属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由于各职能部门对于现代物流认识不足并缺乏统一协调的战略思想,这就影响了物流业的发展。
3.物流法律环境不健全
现有与物流有关的的法律法规大多是部门性的、区域性的,缺乏全国统一性的专门的法律文件,因此全国性的物流企业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以及保障。
4.电子商务物流专业人才非常缺乏
国外物流的发展实践表明,物流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物流专业知识和较强的操怍经验,是电子商务发展必须具备的条件。据统计,我国物流人才短缺的问题已成为大家的共识。在上海,个别物流企业甚至打出高达30万元的年薪来招聘高级物流人才。据有关统计显示,我国物流人才中,物流规划人员、物溉管理人员、物流研究人员、物流师资全面紧缺。到 2010年,大专以上物流人才需求达30-40万人。
三、我国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对策
1.加快完善全国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开放物流业市场
我们应调整部门区域性以及部门性的法规,制定通过一部全国性的物流法。该法应由国务院商务部具体实施,并建立和交通、通信、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机制,这样才能统一全国的物流市场,是的物流企业在比较完善的法律环境下实现平等竞争、规范管理、有序经营,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2.加强物流基础没施建设和合理布局
国家除了加快对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外,各物流企业瞳加强物流中心的建设和科学布局。各地方政府应统筹规划,正确引导物流企业布局和物流中心,包括物流仓库、配送中心、通信网络基础等。只有科学合理地布局物流中心,才能提高物流速度和物流效率。
3.加强电子商务物流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物流所学要的人才是一种复合型高级人才,这种人才既需要懂电子商务,又有需要懂物流;既需要懂技术,又要懂管理。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物流人才匮乏的现象,一方面,我们可以引入电子商务物流,通过外来的高级人才满足我国物流发展需要,与此同时,带动我国物流人才水平的逐渐提高;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派人出国学习国外先进的物流技术以及经验,同时加强国内物流教育的投资和建设,为我国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提供并储备高级人才。
参考文献:
除有特殊要求外商务标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法人授权委托书(3)投标函(4)投标函附录(5)投标保证金交存凭证复印件(6)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承诺及补充意见(7)工程量清单计价表(8)投标报价说明(9)报价表(10)投标文件电子版(1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企业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
在编制商务标时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1、每一个参加编制人员一定要详细的阅读招标文件,并记录招标文件中的疑点、重点和难点以及需要进一步落实和明确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不折不扣的响应招标文件和业主、设计者的要求。
2、阅读招标文件后,应该由专门的记录人员记录下编制人员所提出的疑点及需要进一步落实和明确的问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业主提出疑问。避免在后续编制标书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确定编制人员的分工。从上面所列举出的“商务标”内容我们可以看出,一份商务标书一般应安排2~3个小组是比较合适的。其中一个小组负责“商务标”中投标报价部分,另一小组负责“商务标”中的资信部分。
4、在编制过程中,每个做标人员应在一起经常沟通、交流,以使每个人所编制部分的内容在总体上具有一致性,避免产生相互不一致甚至自相矛盾的现象。若碰到什么疑问或困难,及时与协调人(负责人)沟通,协调人与各编标人一起商量、讨论,或向上反映,经研究确定后通知各编标人,以求得标书的统一性与一致性。
5、当两个小组分别完成各自负责的部分时,应该由专人负责进行“商务标”的汇总及整理工作。一般来说,编制标书的时间都比较短,而内容又比较多,在编制过程中由于每个参与编制人员对招标文件的理解程度的不同,在所难免的会产生偏离。所以在汇总工作完成后标书编制负责人应该详细的对汇总好的标书进行全面的检查,以保证编制好的标书无重大偏离而导致商务得分过低甚至废标。
在商务标的内容中,每一项内容都有重点,比如投标函部分中的价格的填写是否正确,大小写是否一致;投标函附录中的内容是否相应招标文件;授权委托书是否由法人签字等等。而包含“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投标报价部分及包含“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企业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的企业资信部分是商务标的重点也是难点。
随着计算机互联网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并得到各领域的广泛运用,经济和商业的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业营销模式,以其得天独厚的优势成为21世纪全球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开展各项商务活动,即利用网络和先进的数字化传媒技术在参与方企业、消费者以及政府管理机构、金融业等业务领域开展各项商业贸易活动。
21世纪伊始,电子商务浪潮席卷全球,方兴未艾,当今中国电子商务也成为经济的一大热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7年1月22日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4.67亿,占网民比例为63.8%,较2015年底增长12.9%。其中,手机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4.41亿,占手机网民的63.4%,年增长率为29.8%。截至2016年12月,网上预订机票、酒店、火车票或旅游度假产品的网民规模达到2.99亿,较2015年底增长3967万人,增长率为15.3%。[1]。
这些数据说明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强劲势头,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商业的作业方式与手段,使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利用,缩短商业循环,提高运营效率,但我国电子商务开展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是有形的技术问题,如:发展过快造成人才短缺,技术或硬件上存在障K等等;另一方面是带来更多不利影响的无形障碍,其中一个大的制约因素就是电子商务运作过程中的伦理问题。电子商务带来的伦理问题会降低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使用热情,使人们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大打折扣,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将会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巨大损失,产生负面的经济作用,对整个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建设造成负面影响。
一、电子商务运作过程中的伦理问题
(一)商品品质的问题
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的特征,消费者无法像在商城购物那样可以亲眼看到、亲手触摸到、甚至可以亲身试用到商品。在电子商务的运作过程中,消费者只能通过商品销售者的文字与图片等描述对商品进行判断与选择,但文字描述往往放大了商品的优点而对缺点避之不谈,图片描述也受到拍摄时的光线与后期对图片进行处理的影响,这种文字与图片的描述不一定真实。此外由于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部分商品销售者缺乏职业道德素质,电子商务的隐匿性便利了不法分子在网上对假冒伪劣产品销售,消费者收到与描述不一致的产品后,由于部分商家不提供退换服务或者退换程序较麻烦、退换要求比较高,一些消费者便放弃了对商品销售者的责任追究,即使到消费者协会投诉可能也因缺乏正式发票而得不到保障。这些由于商品销售者职业道德的缺乏造成的种种问题,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人们的生活和社会思想道德的建设带来负面影响。
(二)虚假、垃圾信息泛滥
电子商务商品销售者在推广其商品、拉拢消费者时,随之而来的还有许多虚假和无用的信息,虽然我国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立法,加大了信息管理与处罚力度,但由于其信息量过于庞大,监管起来难度较大,消费者一时也难以辨别广告信息的真假;此外消费者的手机号、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取,消费者经常收到垃圾短信和垃圾邮件,甚至含有欺诈性质的信息,使消费者落入垃圾信息的圈套。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7年1月22日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6年遭遇网络安全事件的用户占比达到整体网民的70.5%[2]。这些数据表明电子商务运作过程中的虚假、垃圾信息给消费者权益带来了损害,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这种现象,就会使消费者产生不信任心理,同时也会打击消费者的购物信心,不利于电子商务的良性运转,阻碍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建立。
(三)物流配送环节中的问题
电子商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商品的流通方式,但现代电子商务仍如传统商务过程一样,它所发生的任何一笔交易,都包含着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3]。现代物流配送是电子商务运作环节中一个必备条件,但物流配送受到技术与道德的制约,一方面由于物流信息有时不能及时同步或者由于技术原因使物流配送信息显示错误,给商品销售者和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由于部分物流公司或者物流配送人员的原因也会产生侵犯消费者权益等不符合伦理道德的问题,如买了A被调换成B,或是在配送过程中由于配送人员疏忽大意、保护不当造成商品损坏等情况,这都给交易双方带来了不便。因此,提高配送过程的效率及其安全性,才能有效破除行业发展瓶颈。
(四)支付环节中的问题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网站为消费者提供了多种付款方式,如在线支付和货到付款等等,但无论使用哪种方式都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使用在线支付手段,消费者要仔细检查支付环境的安全性,防止犯罪分子窃取账号信息,造成财产损失。使用货到付款手段,也会出现“货到而不付款”的现象,据央视网视频报道,广西南宁一男子在网上选购了两部智能手机并选择了货到付款,交易时趁快递员不注意将手机抢走,之后几个月又用同样的方式抢走了四部智能手机,货到付款成“货到就抢”,配送人员和商品销售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电子商务交易双方都要提高自己的伦理道德素质,共同建构和完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
如今我国电子商务以其得天独厚的优势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而伦理道德问题的凸显将会打击其发展势头。社会伦理道德的发展与一定阶段经济、科技的发展状况之间往往存在差距,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抓住了信息时代机遇的同时,却并不能总是意识和密切关注各种风险,由此必定要为迅猛的科技进步所带来日益发展的社会付出代价[4]。只有增加对电子商务运行过程中伦理道德问题的关注,采用科学方法加以引导,才能帮其走出发展困境,改善道德环境,推动其又好又快发展。
二、解决电子商务运作过程中伦理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立法的完善对于规范电子商务各主体的行为、净化电子商务环境具有重要作用。要加强对电子商务运作过程中的伦理问题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在保障商品品质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票据法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凭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真正用到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在交易安全方面,要切实保障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加强数据保护,防止诈骗案件的发生。在电子商务支付环节方面,要明确电子商务对象间的法律关系等等。将法治作为伦理建设的基本尺度,从而进一步提高电子商务各主体乃至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质。
(二)完善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与传统商业模式不同,电子商务交易因其具有的虚拟性和隐匿性特征,使它π庞玫墓刈⒍雀强,人们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度,以及在电子商务交易内部主体间的信任度,与社会信用环境的好坏关系密切。基于这一规律,我们可以加强对个人和企业的征信工作,并以此形成约束力,对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差的个人、企业施加限制和处罚,如信用记录差的企业很难获得消费者的信任;信用记录差的个体在求职、消费等方面受到制约,以此来督促企业和个人提高信用。此外征信工作要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开展,使银行企业借贷登记咨询系统、工商、质检、税务、司法、海关、商业协会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建立一个全方位、立体化的信用监管体系,消除失信现象,改善电子商务运行环境。
(三)加强电子商务中的伦理道德建设
电子商务伦理道德的建设对于电子商务运作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建设电子商务伦理道德,要从电子商务行业各个方面进行。政府有关部门、商业协会、高校科研机构组成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伦理体系,对于电子商务商品销售者而言,要提高自身商业伦理意识、自觉主动地践行商业伦理、加强对员工的管理、生产和销售高质量的产品;对于消费者而言,要诚信消费、提高自身伦理素质、杜绝“职业差评师”的出现;物流配送公司要对配送人员进行道德教育、规定公司的商业伦理制度、树立商业伦理等等。完善电子商务伦理道德建设需要每一主体共同努力,一齐促进电子商务这个新生商业模式的发展,从而促进中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6年中国网民信息安全状况研究报告[EB/OL].2017-1-22.
第一章 电子商务的内涵及其应用优势
1.1电子商务的内涵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等活动,它不仅指基于因特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口、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
从贸易活动的角度分析,电子商务可以在多个环节实现,由此也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两个层次,较低层次的电子商务如电子商情、电子贸易、电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级的电子商务应该是利用INTERNET网络能够进行全部的贸易活动,即在网上将信息流、商流、资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实现,也就是说,从寻找客户开始,一直到洽谈、订货、在线付(收)款、开具电子发票以至到电子报关、电子纳税等通过INTERNET一气呵成。
要实现完整的电子商务还会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买家、卖家外,还要有银行或金融机构、政府机构、认证机构、配送中心等机构的加入才行。由于参与电子商务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谋面的,因此整个电子商务过程并不是物理世界商务活动的翻版,网上银行、在线电子支付等条件和数据加密、电子签名等技术在电子商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1.2 电子商务的应用优势
1.2.1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一方面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从而大大提高了效率。
1.2.2 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的特点,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贸易机会。
1.2.3 电子商务使企业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全球电子化市场,使得中小企业有可能拥有和大企业一样的信息资源,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
1.2.4电子商务重新定义了传统的流通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
1.2.5电子商务一方面破除了时空的壁垒, 另一方面又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为各种社会经济要素的重新组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这将影响到社会的经济布局和结构
目 录
摘要 ……………………………………………………… 3
引言 …………………………………… 3
正文 …………………………………………………… 3-13
第一章 电子商务的内涵及其应用优势…………………3
1.1电子商务的内涵……………………………………… 3
1.2电子商务的应用优势………………………………… 4
第二章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4
2.1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4
2.2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 5
第三章 电子商务在国贸应用中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6
3.1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7
3.2电子签名和认证问题………………………………… 8
3.3电子提单的转让问题………………………………… 8
3.4电子支付问题………………………………………… 9
3.5税收问题……………………………………………… 9
3.6发展中国家问题……………………………………… 9
第四章 推进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 …………………… 10
4.1完善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几点建议………………… 10
4.2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12
在社会集体和宴会中,男女分开进行社交活动,甚至在家里或在餐馆里都是如此。
在韩国,如有人邀请你到家吃饭或赴宴,你应带小礼品,最好挑选包装好的食品。席间敬酒时,要用右手拿酒瓶,左手托瓶底,然后鞠躬致祝辞,最后再倒酒,且要一连三杯。敬酒人应把自己的酒杯举得低一些,用自己杯子的杯沿去碰对方的杯身。敬完酒后再鞠个躬才能离开。做客时,主人不会让你参观房子的全貌,不要自己到处逛。你要离去时,主人送你到门口,甚至送到门外,然后说再见。
韩国人用双手接礼物,但不会当着客人的面打开。不宜送外国香烟给韩国友人。酒是送韩国男人最好的礼品,但不能送酒给妇女,除非你说清楚这酒是送给她丈夫的。在赠送韩国人礼品时应注意,韩国男性多喜欢名牌纺织品、领带、打火机、电动剃须刀等。女性喜欢化妆品、提包、手套、围巾类物品和厨房里用的调料。孩子则喜欢食品。如果送钱,应放在信封内。
若有拜访必须预先约定。韩国人很重视交往中的接待,宴请一般在饭店或酒吧举行,夫人很少在场。
政府规定,韩国公民对国旗、国歌、国花必须敬重。不但电台定时播出国歌,而且影剧院放映演出前也放国歌,观众须起立。外国人在上述场所如表现过分怠慢,会被认为是对韩国和韩族的不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