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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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论文

篇1

机动车保险是保险中最为重要的保险种类,机动车保险是综合性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是运输工具保险的一种,它承保业务、商用和民用的各种机动车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以及相关利益损失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

2汽车保险的分类

机动车保险按照承保条件分为主险和附加险,见下表。

机动车主险中的机动车损失险承保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本身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创造的风险,即对于因车辆使用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机动车附加险都是针对主险中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而言的,投保这些险种可以使汽车保险更加完善,投保险种更加全面,发生事故后可以解决的更加全面。

3汽车保险的理赔及理赔流程

3.1理赔的定义

理赔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在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和责任的履行过程,通常称之为保险理赔处理,简称为理赔。为了更好地掌握理赔,必须了解索赔和拒赔。

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由于彼此间的权利义务问题而引起争议。争议发生后,因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直接或间接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赔偿要求,以弥补其所受损失,就是索赔。

违约的一方,如果受理遭受损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赔付金额或实物,以及承担有关修理、加工整理等费用,或同意换货等就是理赔。如有足够的理由解释清楚,不接受赔偿要求的就是拒赔。商业交易中的争议和索赔情况是经常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商业交易有关各方的经济权益,所以各方都十分重视索赔和理赔,在合同中订明有关的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法律观点来说,违约的一方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对方有权提出赔偿的要求直到解除合同。只有当履约中发生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一方不能履约或如期履约时,才可根据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免除责任。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3.2理赔流程

4汽车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工作原则

4.1理赔工作的特点

4.1.1被保险人的公众性。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人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人中单一车主的比例将逐渐增加。这些被保险人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大的被动色彩,加上文化、知识和修养的局限,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维修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与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障碍。

4.1.2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汽车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费用较大,有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从个案的角度看赔偿的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4.1.3标的流动性大。由于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一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大而高效的检验网络。

4.1.4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厂,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因为,大多数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均认为由于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厂之后就很少过问。一旦因车辆修理质量和工期,甚至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一并指责。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4.1.5道德风险普遍。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是道德风险的“重灾区”。汽车保险具有标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及汽车保险条款不完善,相关的法律环境不健全及汽车保险经营中的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汽车保险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4.2理赔工作的基本原则

4.2.1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当发生汽车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安排事故车辆修复,并保证基本恢复车辆的原有技术性能,使其尽快投入生产运营。及时处理赔案,支付赔款,以保证运输生产单位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在现场查勘,事故车辆修复定损以及赔案处理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即严格按条款办事,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灵活处理,使各方都比较满意。

4.2.2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原则。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保险方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得一定要赔,而且要按照赔偿标准及规定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还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拒赔部分要讲事实,重证据。要依法办事,坚持重合同,诚实信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保险的信誉,扩大保险的积极影响。

4.2.3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八字理赔”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理赔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最基本要求。

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辩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不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盲目结论,或者计算不准确,草率处理,则可能会发生错案,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纠纷。当然,如果只追求准确、合理,忽视速度,不讲工作效率,赔案久拖不决,则可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总的要求是从实际出发,为保户着想,既要讲速度,又要讲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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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汽车保险与理赔》.张彤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11月版.

篇3

学生对保险行业在认识上的错误,是学习动力不足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我国保险行业起步晚、发展慢,人们对保险的认识少,加上部分保险从业者素质较低,导致人们对保险行业存在很多偏见。这种负面的影响导致部分学生对保险行业的不信任,对课程学习不重视。

2.教师缺乏实践经验导致教学效果不佳

笔者参加了广西柳州2014年汽车年会,与会的一位专家指出,目前中国汽车专业的教育就是一群不会修车的教师在教学生如何修车,这句话引起了很大的共鸣,并引发了我们对整个高职教育的思考。而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很多教师不具备保险从业人员应有的素质,同时对保险所涉及的最新动态也掌握得不够,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大部分教师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考虑到保险理赔的实践性要求,也有部分教师采取案例教学法,但是由于教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所以在讲授过程中难以做到生动形象,很难引起学生的共鸣。

二、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研究

1.教学内容的研究

选取的教学内容应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需要,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符合科学性、先进性的教学规律,能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课程的教学内容应根据汽车保险行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在保证传统教材原有体系结构的基础上,重点讲授学生承保、核保过程中的方法和技巧。在讲授的过程中,应以实际案例为导入的方式对教学内容进行介绍,重点阐述汽车保险与理赔的处理流程、事故车辆的现场查勘及事故车辆的赔偿计算方法。

2.教学方法的研究

我院2014年的教学大纲采用的就是以“知识—能力—素质”为主线的结构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过多年的实践教学经验,笔者发现结合实际的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引导学生置身于事故现场分析和解决问题,这样学生在学习新知识的过程中就能做到有的放矢,同时对本案例所涉及的知识点能够深入并充分地理解并思考。这种教学方法的采用不仅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还有利于培养学生的非智力因素,从而促使他们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我们通常所指的案例教学法是为了培养和提高学生知识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对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作为个案形式让学生去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案,从而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如我院2012级的一个学生在路灯显示绿灯的情况下过十字路口时被一辆左转弯的汽车撞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这个事情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的一个警示性案例,针对这个案例,教师提出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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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辆保险赔偿中,为了增强被保险人及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责任心,对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车辆实行绝对免赔比例,即免赔率,亦即被保险人自已承担责任的比例。

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肇事按全责、主责、半责、次责、无责来分别确定车祸双方的责任,相应地,保险公司也给予不同的免赔比例。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划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免赔率规定了不同责任驾驶人员所获赔款的扣除比例。因此只要一出事故保险公司的免赔率就是20%这个概念是错误的。

二、我的车出险后一定要在保险公司的定点厂修吗?

不一定。在哪里修车是客户的权利,你有权选择是否在保险公司的定点厂修理。但是你要在修理前通知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的事故负责核定损失人员给事故车拍照和核定车辆的修理费用。以做为修理结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

提醒:如果你想要保险公司负担你车辆的损失,千万不要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擅自修车!

三、我的汽车在外地出险怎么办?

汽车在外地出险,应马上电话通知承保的公司的理赔部门,同时委托在本地的亲属或朋友到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当你在填写报案通知书时,应写清楚事故原因的同时更要写清楚车辆在外地的联系方式、联系人。以便保险公司及时与你联系。同时问清楚保险公司在外地负责协助办理理赔的保险办理公司或办理处的地址、电话、联系人。

本地的保险公司会委托在当地的保险公司协助办理理赔手续。

四、保险车辆出险后,保户应如何报案?

1.出险后,保户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如果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登报声明。

2.报案的方式有:直接到保险公司,或有理赔权的保险代办点报案。本地车辆在外地出险,可以向该公司在当地的保险分公司或支公司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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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汽车保险博弈模型

在我国,汽车保险业务也占有重要地位,已成为非寿险领域的第一险种。尽管我国已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汽车保险2003年实行的费率自由化政策,使得保险公司间的竞争越发激烈,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汽车保险业务必将成为各保险公司竞争最为激烈的险种之一。

保险公司间的激烈竞争导致汽车保险人大量涌现,这一方面促进了汽车保险业务的销售,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众多问题,尤其是高回扣与高佣金现象日益严重,加剧了保险公司间的恶性竞争,甚至汽车保险行业一度出现了全面亏损状态,如何规范汽车保险市场的发展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建立保险公司与人及保险公司间的博弈模型,对保险公司提高佣金的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以促进保险公司间的合作,避免恶性竞争。

汽车保险公司与人博弈分析

为简化分析,现假定保险市场上有两家销售汽车保险的公司a和b提供同质化产品,人可获取的业务总量不因两家保险公司业务而有所改变。

现考虑b汽车保险公司与已经为a汽车保险公司业务的人进行谈判。a保险公司提供的佣金比例为α1,人总收益为υ0。

人同意为b汽车保险公司情况下,若b保险公司提供佣金比例也为α1,人总收益为υ2(由于产生新的成本,所以υ2<υ0),b保险公司的收益为μ0;若保险公司将佣金比例提高至α2,其中α2满足人所获收益增量大于人新增成本,则人的总收益为υ1(必有υ1>υ0),b保险公司的收益为μ1。由于人为获取更多的佣金收入,会为b保险公司争取更多的业务,因而有μ1>μ0。综上,建立如表1博弈模型。

在表1博弈模型中,有唯一纳什均衡结果,即保险公司提供佣金比例不小于α2,人为b保险公司业务。因此,追求收益最大化的b保险公司与已经a保险公司业务的人进行谈判时,具有提高佣金比例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汽车保险公司与人的博弈模型表明,若汽车保险公司与已经其它汽车保险公司业务的人签约时,为了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及收益,具有提高佣金比例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下面将建立汽车保险公司间的博弈模型,分析讨论当汽车保险公司与尚未其它汽车保险公司业务的人签约时,是否也具有提高佣金比例的主动性及积极性。

汽车保险公司间博弈分析

设现有某人同时为两家销售汽车保险的公司c和d业务,c和d分别选择提供人低或高两种类型的佣金比例,但当向两家保险公司均可投保的业务出现时,人会优先为提供高佣金比例的保险公司争取业务,从而人与保险公司都获取更多的收益。

当两家汽车保险公司均提供低佣金比例时,两者分别获取收益5;当两家保险公司提供不同的佣金比例时,提供佣金比例较高的一方将获得全部收益,不失一般性可设其总收益为8(小于10即可);当两家汽车保险公司均提供高佣金比例时,两者的收益分别为4。综上,建立如表2博弈模型。

表2博弈模型中有唯一的纳什均衡(高佣金比例,高佣金比例),即两家保险公司均提供高的佣金比例,获得的收益都为4。同时不难发现,若两家保险公司都提供低的佣金比例,则与都提供高佣金比例相比会获得更大的收益5,这是一个共赢的局面,但双方却没有做此选择。原因在于,一方面若自己选择提供低佣金比例,对方却选择了提供高佣金比例,自己的收益会下降为零;另一方面,若对方选择提供低佣金比例,自己选择提供高佣金比例会取得更多的收益。总之,不管对方选择提供任何类型的佣金比例,自己选择提供高佣金比例总是最优的战略选择。因此,做为追求收益最大化的两家保险公司将同时选择提供高佣金比例,即出现两者均提供高佣金比例的均衡结果,帕累托最优不会实现。

从汽车保险公司间的博弈模型可以看出,一方面当两家以上汽车保险公司为获取更多的收益及市场占有率,具有提高佣金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另一方面汽车保险公司间能够长期相互合作,对给予人的佣金水平加以规定与限制,则可以达到共赢局面。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有效监督机制的建立

前文建立的2个博弈模型表明,追求收益最大化的汽车保险公司在与人及其它汽车保险公司的博弈过程中,均具有提高佣金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此外,从上文建立的汽车保险公司间博弈模型可以看出,若两家保险公司相互合作,给予人相同适当的佣金比例,便可避免恶性竞争、达到共赢的局面。但由于保险公司具有打破合作协议、提高佣金的积极性,因此若想合作协议真正发挥作用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

现假定成立行业自律组织负责检查保险公司是否遵守协议。当该组织不进行检查时(其自身收益为零),若保险公司没有提高佣金比例其收益为v,若保险公司提高佣金比例会产生额外收益a;当该组织进行检查时(检查成本为c),若保险公司没有提高佣金比例,则其收益仍为v,若保险公司提高了佣金比例,则对其实施惩罚,罚金额度为p。综上,建立如表3博弈模型。

从表3可以看出,一方面只有当p>c时,即当罚金大于检查成本时自律组织才会进行检查;另一方面只有当p>a时,即当罚金大于提高佣金带来的额外收益时,保险公司才有积极性遵守协议。

所建立的博弈模型不存在纯战略纳什均衡,下面求解该模型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设为保险公司违反协议的概率,为自律组织进行检查的概率,则保险公司和自律组织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1)、(2)两式分别对λ和θ求微分,得到混合战略纳什均衡点,即保险公司违反协议的概率大于时,自律组织的最优选择是进行检查,自律组织检查概率大于时,保险公司的最优选择是遵守协议。

因此,为有效遏制汽车保险公司肆意提高佣金比例的恶性竞争行为,应加大自律组织的检查力度,检查的概率应大于保险公司从提高佣金中获取的额外收益与收取罚金的比值。

本文建立了汽车保险公司与人、汽车保险公司间的博弈模型,分析指出,汽车保险公司具有提高人佣金的积极性,但提高佣金却不是汽车保险公司的最优选择,合作可以带来更多收益。建立的监督模型表明,当自律组织以一定概率进行检查时,可以使汽车保险公司间的合作协议得到有效地执行,达到帕累托最优解,避免恶性竞争,利于汽车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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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现状与目标

黑龙江工程学院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设有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交通运输、交通工程、物流工程等专业,每年培养并向社会输入大量的高级汽车应用型技术人才。汽车保险与理赔作为汽车专业类车辆评估与事故处理技术专业方向的核心课程,面向的对象包括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的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交通运输等专业,每年有大量的毕业生就业岗位都与汽车保险与理赔行业相关。因此,建设具有地方院校特色的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群很有必要。在高校培养目标层面中,课程群建设是课程体系建设的具体化,是建设特色专业的基础,可体现学校人才培养特点、为学校提供优秀的课程资源。它能够有效克服课程建设中的诸多弊端,如: 过于强调某一门课程内容的完整性与系统性,缺少对与其相关课程的横纵向关系研究,课程设计与课程实施脱节等,它是提高课程实施效果的重要措施。课程群建设本身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专业教师的积极参与,在实践过程中不断进行经验积累总结。2005年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首次开始进行汽车服务工程专业的本科生培养,其间做了很多尝试性的探索。汽车服务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机械、电子、保险、营销、维修、管理等多方面。在专业培养工作中,由于时间、精力、资源的限制,想做到面面俱到是不切实际的。本科生毕业后根据专业方向设置,主要集中在汽车保险与理赔、汽车营销、汽车维修等领域。因此,在构建专业核心课程群中,合理科学地选择专业方向核心课程是尤为重要的。

三、研究思路根据专业特点

从实际出发,以汽车保险与理赔方向来构建专业核心课程群。结合专业资源设备条件,学院构建了以汽车保险与理赔、汽车构造、车辆查勘与定损、汽车电器与电子设备、汽车事故分析与鉴定、汽车检测与维修等课程组成的专业核心课程群。专业课程群建设受到现代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论的关注和研究,主要原因是通过课程群建设可以避免课程内容上的重复及脱节,拓展学科领域,消除学科隔阂,提高办学效率和效益,节约教学时间和资源,全面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应用能力。据此,对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群建设提出以下研究思路:

1. 加强重点课程建设

建立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群,首先要加强重点课程建设。汽车保险与理赔作为汽车保险与理赔方向的核心课程,首先应将其建设成为重点课程,这样有助于带动其他专业课程的建设。在此基础上陆续建设其他重点课程,从而组建一个完全由重点课程构成的核心课程群。重点课程建设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 1) 教学内容建设,包括教学大纲、教学课件、教案讲稿、实验指导书等;

( 2) 教学方法研究,包括课程设计、授课方式、教学手段、考核方法;

( 3) 教学条件建设,主要包括实训设备、实训基地、网络教学、教材建设等;

( 4) 习题库、试卷库建设,包括控制试卷内容重复率、章节覆盖率等。

2. 课程设置的科学化与多样化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许多高等院校都设有汽车类专业,在长期的发展实践中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专业课程体系,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内容不仅需要包括基本人文素质的培养,还需要车辆查勘与定损、交通事故鉴定方法等专业知识。国外的教学经验表明,在课程设置中既要保证课程多样性,也要保证其科学性。现行的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群中设有多门针对保险的课程,如: 汽车保险与理赔、车辆定损与理赔、汽车事故分析与鉴定、现场查勘与定损理赔等,各门课程学时数相近、授课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重复的问题。对此可进行删减、整合,以保证其科学性,同时可增设保险学、汽车保险案例纠纷、汽车评估等拓展课程。

3. 注意课程间的联系与衔接

核心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之间的联系,首先要考虑的是逻辑上的先后关系,这一点在核心课程的设置和讲解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因此,需要根据课程之间的联系以及逻辑上的先后顺序开设专业课程。如: 开设车辆定损与理赔课程之前,需要先开设汽车构造、汽车电器与电子设备等专业基础课程,且在讲解过程中要有侧重点,这样才能保证课程间的良好衔接。此外,在内容设置、时间安排、资源共享等环节,核心课程群和选修课程群还可以进行阶梯性建设。

4. 研究方法

通过调查分析国内外汽车行业现状及专业人才技术需求情况,针对汽车保险与理赔方向专业人才必备的能力及相应素质的研究,通过重点课程建设、校企合作、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等途径,构建基于卓越工程师的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群。根据卓越工程师培养标准,本课题对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群的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 课程建设方面

增设与实践相关的课程、教学内容相关的各类软件教学比例,可分别增设 C + + ,UG、ANSYS等软件教学,增设其他各种仿真模拟操作软件,逐步形成专业特色。

( 2) 加强校企合作

为加强该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全面性,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应与各大保险公司、汽车4S 店、汽车制造厂等汽车企业建立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它们均可成为教学实习和毕业设计的良好基地。这些都是必要的硬件条件保障。

( 3)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

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可以从企业和教师两个方面来加强实践教学,这主要是为了配合“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要配合企业“走出去”战略。一方面学校要利用和创造条件安排学生到相关企业进行生产实践。另一方面是教师根据学生的自身情况,为其量身定制自主实践内容,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同时,增设实验课比例,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使理论课与实验课进行整合,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 4) 师资培养方面

对高等院校来讲,师资培养是建设专业课程群必不可少的环节。学校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教师培训,如举办各种培训班、学术讲座等。也可以派教师到与专业相关的企业去挂职锻炼,以全面提高教师的综合业务水平。可以在汽车企业中遴选适合相关教学的高级专业人才,聘用其成为专兼职教师,可定期地以讲座、实操等形式为学生进行讲解。最好能让部分学生参与到相关高级专业人才所从事的项目课题研究中去,从而获得实践的锻炼。

( 5) 教材选用方面

教材是课程的主要载体和形式,合适的教材是专业教学改革能否取得成效的主要因素。教材建设应该按照整合后课程进行编写和选择,突出知识的系统性、完整性、有效性,防止新一轮教材内容的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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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的对策与方法

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国家已经从顶层设计上要求高职院校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而未来从事汽车保险行业的高职学生,若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未来的工作中很容易产生销售误导或者理赔诈骗等行为,影响其职业生涯的发展。所以加强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不但是国家教育政策的外在要求,也是学生职业长远发展的内在要求。

2.1转变观念,从主体意识上加强高校职业道德教育

首先,转变教师的职业道德观念。高职院校确实应该培养学生的技术技能,一技之长是可以使学生获取工作机会,但是想要长远发展还是需要综合能力,特别是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教育可以在职业实践中实施,但在学校时提前介入还是有很好的效果。目前,很多企业的招聘要求应届毕业生,看中的就是刚踏出社会学生还是“一张白纸”,容易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具有很强的可塑性。而在高职院校对刚刚接触行业或者专业的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用先入为主的方式对其进行职业警示,其效果还是不错的。因而,高职院校教师要认识到在高职院校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其次,让高职院校学生改变其求学观念。到高职院校学习一技之长的想法没错,但这不是学习的全部,还要认识到要提升综合素质,将职业道德、人文素养贯穿学习全过程。因为“小赢靠专、大赢靠德”,必须德才兼备才能使基业长青。比如在汽车保险行业,若是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头两天销售误导、与客户串通骗保,即使其专业技能高超,也总会有被行业淘汰的一天。

2.2改革手段,从教学方法方式上创新高校职业道德教育

2.2.1改革传统教学方法,使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更加具有职业性改变高职院校将职业道德教育放在“两课”进行的做法,将职业道德教育穿插于专业课的学习过程,这样更具有职业性。如在汽车保险专业讲授《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时,可以渗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使学生明白合同的重要性,出现争议怎么处理等等,在教学中对学生渗透依法办事的意识,同时也巩固了学生的法律知识,明白哪些是违法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在进行查勘定损实训时,强调团队合作和礼貌用语,从细节处养成良好的职业素养。可以尝试专业教师担任兼职班主任,让其与辅导员一起参与学生的日常管理,从生活、学习的点滴灌输培养良好职业道德的观念。

2.2.2创新教育方式,使高职院校的职业道德教育更加接近行业要求高职院校可以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教育方式。校企合作可以将企业的职业道德要求直接引入高职院校,做到学校和企业的无缝对接;工学结合可以让学生对专业、职业的道德要求有更为直接感受,可以感受到职业道德的职业性和实践性。在高职院校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也不是一种职业道德教育的新方法。如高职院校汽车保险专业学生要考取保险营销员资格证或者是公估人资格证,其必须要在考试之前学习一定时间的职业道德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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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购车消费信贷履约保单借款合同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发展迅猛。截至2003年11月末,汽车消费贷款的余额已达1800多亿元。全国“私车族”中,近20%使用了汽车消费贷款。2002年底,全国各金融机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100多亿元,而截至2003年7月底,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车贷余额就高达1409亿元。(1)从2000年起银行与保险公司联手打造汽车消费信贷的“蛋糕”使得汽车消费信贷不断升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市场越做越大。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大力发展也带动了其它车辆险业务的发展。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甚至成为一些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增长点,有些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占比有时达到50%以上。

但是,去年8月,车贷履约险,相继在北京、广州、上海、深圳、苏州、杭州等城市被紧急叫停。今年1月,中国保监会颁布《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现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在3月31日前停止,并对新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采取了“紧缩”政策。

广州保险同业公会今年第一季度的统计数据显示广州地区各财险公司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平均赔付率高达135.57%个别公司的赔付率竟达到400%。所有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不在这一业务上陷入亏损的泥潭。资料显示截至2002年底广东省内各保险机构收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费共计2.039亿元而因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金额高达1.5843亿元(2)。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消费者、汽车经销商、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均有责任。

在购车人方面。由于我国尚未成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社会信用环境相对较差。加上保险公司、贷款银行管理上的漏洞,作为贷款购车者,在发现违约成本较低时,往往选择违约,甚至欺诈。由于近年汽车不断降价一款车型一次降三四万元并不鲜见。贷款购车人买车时花去了几十万元。(3)但几年后可能连对折都不值。当贷款人发现为旧车还贷比买辆新车交的钱还多时就可能故意不还款。一些经营者利用汽车消费贷款的有利条件,购置车辆进行商业运营,这不仅加快了车辆的折旧,而且,贷款人还面临着十分严重的车车辆损失风险和商业风险。最终造成大量购车人到期无法按约还款。更有甚至者则利用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管理上的漏洞进行诈骗。如将还车贷的钱挪作它用。或恶意车贷,车一到手就立即转卖“黑典当”或“地下钱庄”,随即隐匿行踪,进行贷款诈骗。由于我国信用体系的滞后,信用风险逐渐暴露出来,据调查统计平均违约率高达30%,使保险公司无法承受,导致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理赔诉讼纠纷不断,青岛市6亿多元车贷险理赔诉讼就是一个典型案例(4)。

在汽车经销商方面。作为经销商,其目的是为了增加汽车销售量,至于购车人是全额购车还是贷款购无所谓,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供保证保险增加其销量和手续费收入则一举两得。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对购车人的资格、风险进行认真地调查或评估,必然会有相当多的有购车意向的人不符合购车条件,这与经销商的利益相悖。所以,经销商总是尽可能使所有的贷款购车人符合保证保险的条件,增大了保险公司和贷款银行的风险。在法律实践中,经销商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贷款银行方面,贷款银行最大的责任就是放松了贷前审查。作为贷款方,商业银行认为通过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保险来保证贷款的安全是几乎无风险的贷款。根据一些保险公司相关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可就银行贷款的90%提供保证保险。因此,一些银行在放款的标准上远远低于保险公司的要求,甚至认为:只要有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银行可以不做贷前的风险调查或评估。降低汽车消费贷款门槛了。如:大幅下调首付比例有的银行甚至推出了“零首付”;将规定的3年还贷年限延长到5年--8年;大幅下调贷款利率;将放贷人对象逐步由高收入者扩展到一般的工薪阶层;放宽、简化信用审核甚至取消担保人制度等。

在保险公司方面。事实上,保险公司在汽车消费履约责任保险方面大幅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该险种的风险管理不善。作为保险人,保险公司承担了该消费贷款90%的风险,但是保险公司内部没有专门的对信贷风险进行评估、风险管理的部门或专业人员,缺乏对信贷风险的评估、防范方面的经验和能力,导致的结果就是过分依赖贷款人。而银行对汽车按消费贷款的发放是根据保险公司调查材料和履约保单、机动车辆保单签发的如此的操作程序不可能不产生巨大的风险。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近两年保险公司为拓展经营而推出的一项新业务。我国办车贷保证保险时,该险种尚未引入精算机制,对面临的信用风险既没有历史数据,又无法准确预测,只是在对市场前景的憧憬中推出了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仓促地设计产品很难保证对风险进行有效地控制,忽视了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承担巨大的损失也是再所难免的。另一方面,部分基层保险公司迫于规模压力,为做大业务,与银行签订了大量的补充协议,将保险业务变相转为担保业务。这也是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出现大幅亏损的一个原因。

三、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的法律关系

在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履约责任保险一般是这样操作的:首先,由保险公司、贷款银行和汽车经销商之间订立合作协议,作为三方合作的基础。根据该协议,汽车经销商协助购车人与贷款银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合同、与保险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履约责任保险合同等。有时,经销商也可以为购车人提供借款保证。所以,在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经常涉及四方当事人:银行、借款人、销售商和保险公司。其中的法律关系包括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银行与销售商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借款人与银行(有时是保险公司)之间的消费品抵押合同关系、和保险公司与借款人、银行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其中,产生纠纷最多的是担保合同与保险合同。所以解决这类纠纷的关键在于区别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合同。

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是信用保险合同的一种,信用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信用放款或信用赊销中因债务人基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未能如约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为其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与信用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是独立的财产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属于保险法调整的对象,这种保险合同虽具有保证的性质,但其与保证在责任承担,追偿权行使的方式等方面存在本质的区别。保证担保合同是当事人根据担保法订立的,受担保法的调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一般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从合同无效。但是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根据大数法则和保险原理,根据保险法订立的。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它虽然与借款合同或买卖合同有一定的关系,但其效力不受借款合同或买卖合同的影响。虽然民事合同是保险合同的前提或基础,保险合同并不是民事合同的从合同,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保险人确定承保的条件的基础,但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上或程序上的法律独立性。

四、汽车消费履约责任保险纠纷的处理

去年以来有关汽车的投诉和官司剧增。据北京市工商局统计,汽车已成为北京十大消费投诉热点之一,2003年度共受理汽车投诉272件,其中因车贷引发的纠纷又占了大头。杭州上城区法院执行局局长顾震辉透露,去年上半年,他们受理的610件金融案件中,汽车信贷官司占到八成多,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近4倍,涉案标的1.71亿元,同比增长7倍。

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种复杂的纠纷时,在实体法上要分清各个合同的性质,明确它们之间的主次关系,从而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然后根据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确定诉讼法上的问题。

首先,抵押人应当首先承担担保责任。在主次关系上要明确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和保险合同的关系。在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银行和销售商为降低风险,经常要借款人用所借款项购置的消费品设定抵押,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而保证合同与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当借款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时,权利人应当首先行使抵押物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所以,抵押人应当承担第一顺序的责任。

其次,保证人应当承担第二顺序的责任。在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银行一般都要求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实践中多由销售商作为这种保证人。既然是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保险人承担第三顺序的责任。保险是根据大量法则,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无法控制的风险进提供保障的商业活动。近代以来,一般规则及其模式为:通过立法及其解释将保险事故之范围定性为“偶然事故或意外事故”。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顾名思义,是保险人保证债务人履约的一种保险,它是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或履约信用提供保险,如果债务人丧失履约能力,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债权人只有在其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才能行使其附属权利。如果债务人有履约能力而不履约,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保护其债权。既然有抵押权和和连带责任保证,说明债务人还有部分履约能力或履约的信用能力。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以被保险人丧失履约能力为保险事故发生而承担保险责任的,既然被保险人还有上述履约能力或履约的信用能力,这时就不能认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人仅应当承担在抵押人、连带责任保证人之后的第三顺序的责任。

第四,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合同具不同的法律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将原《经济合同法》中的其他八种有名合同都收进了新法,却单独把保险合同剔除了,这本身就说明保险合同虽然也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但是它作为一种射幸合同具有独特的补偿,所以,保证保险只能作为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担保人也不能履行义务时的一种补偿。

另外,银行作为债权人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范和控制自己的风险。如按照贷款程序严格审查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履约能力,严格审查抵押手续,以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如果保险人首先承担保险责任的话,容易增加借款人的逆选择,导致大量的道德风险的发生。

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上的法律关系复杂,导致一些诉讼上的争议,如诉讼的管辖权问题、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问题。在汽车消费履约责任保险纠纷的诉讼管辖方面。它不受民事合同约定的限制,由于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有一定的基础关系,所以,在诉讼的管辖权问题上也容易产生争议。法律实践中,这两类合同均有争议的处理条款,而条款中均选择了不同的法院管辖,笔者认为,这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是两独立的合同,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一般不应合并审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要考虑责任保险的性质,作为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不是投保人借款所购的汽车,而是投保人的履约责任。所以,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一般应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当事人的确定问题上,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和担保合同纠纷时一般不应当追加保险人为第三人或列为共同被告。

五、防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的一些建议

据估计到2005年我国有购车能力的家庭将达到4200万户。(4)对于开办汽车信贷的金融机构来说这意味着巨大的市场份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理应也有着巨大的增长空间,同时,该险种还可以给保险公司带来长期的、较为稳定的车险客户,从而带动其它车辆保险产品的销售。可以说汽车消费贷款履约责任保险有着美好的发展前景。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吸取以前的教训,加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以前,部分保险公司在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过程中,操作不够规范。如放贷管理不规范,贷前调查走访、健全档案等各项制度没有很好落实,在签订协议时将保险责任无限扩大等。这些都使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成本和承保风险不断加大,赔付率不断上扬。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委托汽车经销商或银行开具保证保险单,在对信贷对象信用情况的调查审核中很难发挥作用。所以,保险公司要建立完善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管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严格限定贷款人的资格,加强贷前风险审查,将贷款车的用途严格规定在个人消费方面。

其次,保险公司应当更新经营理念,坚定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思想,调整经营策略。

目前,部分保险公司仍然采取以盲目追求保费规模为中心的粗放型经营方式,而总公司和分公司经营目标的差异性更加强化了保费收入最大化的经营模式。分公司不掌握投资权,其可支配费用直接同保费收入挂钩,因此分公司大都将保费收入作为首要经营目标,陷入尽可能扩大保费规模以获得经营费用最大化的恶性循环。这样,一些保险公司为扩大保费规模,自觉不自觉地放松了风险管理控。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汽车经销商扩大了销售量,银行转嫁了信贷风险,所以,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乐此不疲,在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成了保险公司最容易扩大保费规模的险种。可见,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迅速发展是这种经营理念的必然结果。

同时,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也带动了由履约保险锁定的新车机车险保险市场,扩大自身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份额,有些保险公司不惜放宽对借款人投保汽车消费贷款履约险资格的审查,对投保客户特别是汽车经销商施以各种优惠条件,对银行则竞相加大自己的负荷,客观上致使贷款银行对转嫁风险和放松信贷管理“有恃无恐”,对贷款逾期现象比较漠视,降低车贷发放标准争夺市场,甚至违反有关规定以满足汽车经销商的不合理贷款要求,以致出现了一户多贷、恶性贷款、无效担保等现象,给最终承担贷款风险的保险公司造成了风险。将保险业务办成了担保业务。

最后,保险公司不应当拒绝风险。保险公司是专业经营风险的企业,并不一味地拒绝风险,而是根据风险的大小和特点,决定是否承保和以什么样的费率承保。信用体系不完善正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这类保证险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条件。如果信用体系非常完善,“没有风险就没有保险”,保证险也就没有市场空间了。所以,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出现大规模亏损,不能仅仅将责任归于社会信用环境差,而更应重视其中所暴露出的保险公司风险防范机制的缺失、风险管理能力的不足以及对审慎经营原则的忽视。

【注释】

(1)陈建军《亏损重负“扛不住”财险公司败走“车贷险”》《上海证券报》2003年07月21日

(2)殷德《车贷险风险四方汇集》《广州日报》200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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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不够专业很多时候使得客户不满意的因素主要是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不是很好,本来自己的汽车就出现了意外,心情不好,这时候工作人员的态度又不好,这就会刺激保险人的心情,就会引起纠纷。而且,有些工作人员工作缺乏最基本的责任意识和职业素养,对一些工作上的流程还不够熟悉,容易给保险人造成一些麻烦,这也使得双方的矛盾加重。一些时候工作人员应该注意自己的方式方法学着耐心沟通。

(二)当前保险理赔中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在保险理赔中很多时候,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很满意的赔偿,这个时候,保险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失。但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会导致保险人投诉无门,即使投诉,也不一定会赢得相应的赔偿。这就给保险人造成一定的困扰。而且以往的法律法规有些也是不合理的,对双方都是不公平的,所以这就给汽车的保险理赔造成了更深的困扰。国家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建设,使双方都能获得公平。

(三)当前保险公司的承保质量不到位保险人一旦投保,一旦出现事故,肯定希望保险公司能及时进行赔偿,从而降低自己的经济损失。所以当意外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一般最关注的就是保险公司的承保质量,这直接会影响保险公司的信誉问题。有些保险公司在保险人出现意外事故后,不但不积极地进行相应的赔偿,反而百般推卸责任,这就使得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服务很不满意,也会间接造成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名誉问题,所以保险公司要尽自己最大的可能来保障自己的承保质量。

二、关于汽车理赔保险市场问题提出的对策

(一)提高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险人员工作不到位,才使得很多保险人对于保险公司不满意。所以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自己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职业精神培养,提高服务的态度,要对工作绝对认真,而且责任感要十分好,对客户沟通也要有技巧,不可盲目地做决定,而且遇事不慌张,能从容解决,这样才会使保险人安心放心,才会使得双方都能和气的统一意见。

(二)完善汽车保险业的法律法规要针对汽车保险业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国家要重视这一点,加强这方面的法律建设,为双方都能谋得公平,这样才会让很多的矛盾和纠纷通过法律这种正当公平的途径得以解决,才会让很多的保险人安心许多。只有完善了汽车保险业的法律法规,才让很多的保险人有了可靠的保障,没有了后顾之忧,才能放心地投保,并且不再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完善法律体系是国家现在要做的一件事,也是解决问题最强有力的措施。

(三)加强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除了一些外部因素外,保险公司也应该加强自己公司的内部管理。不管是从经营体制上还是从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上,都能有所提高,从而能避免很多纠纷事件的发生。不断从各种纠纷事件中吸取经验和教训,不断进行公司制度的改善,使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和服务态度能有很大的进步。一套科学的经营管理制度是成功的第一步,而工作人员专业的职业精神将很大程度上推动着公司成功迈向更高的台阶,从而降低双方之间矛盾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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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在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中占到了很大比重,可以说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保险公司企业的发展。从1980年恢复之初的2%到今天的突破70%,这标志着车辆保险在保险行业飞速发展,但是在这一快速发展背后,却存在了很多问题,例如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能保障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利益,车险的相关项目设计不合理以及具体理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重点分析车辆在理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试图给出针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促进车辆保险服务健康发展。

一、车辆赔付率过高

根据相关调查统计,我国的车险赔付率常年偏高,例如,2001年,我国车辆保险费收入是422.12亿元,当年的车辆赔付支出是218.82亿元,车辆赔付率达到了51.84%,这一数据是远远高于国际正常水平的,在2003年更是达到了62%的比重,2011年虽然数据有多下降,但是也达到了48.24%的比重,并且2011年的保险收入是3503.80亿元,是2001年的8.3倍。由这些相关数据,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些结论:首先,我国车辆保险呈现飞速发展,保险费收入连年增加,这说明随着法治的进步和个人法律意识的强化,人们已经普遍接受了车辆保险。其次是我国车险赔付支出连年增加,导致车辆赔付率也居高不下,这说明高赔付率已经成为车险业务界存在的普遍问题,很大程度上限制到了车辆保险服务的发展。

车辆赔付率过高,主要有几个原因造成,客观原因上,道路交通事故率近年来不断上升,主观上,一方面保险公司为了扩大业务,对客户要求降低,承保质量低,另一方面机动车驾驶员缺乏安全知识与法律意识,并且存在一定比率的骗保。针对这些原因,首先应该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贯彻落实相关法律、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与安全教育、杜绝违章驾驶。实践中,往往由于相关的检测不到位、法律不完善,造成一部分肇事司机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存在侥幸心理,使机动车违章行为屡禁不止。其次,保险公司应该改善管理方式方法,杜绝恶意竞争,不能使竞争阻碍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不能因为一时业务量的增加,而给客户许诺许多不合理或者可能存在漏洞的优惠条件,这会造成保险行业的畸形发展。最后,应该加强理赔管理工作,不仅提高员工的工作素质,更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于管理,确保保险行业阳光发展。

二、理赔时效性低

车辆保险理赔时效性低是广大客户所反应的集中问题,也是限制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导致了理赔过程中对一些具体问题存在争议与纠纷,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奉行“宽进严出”的管理方式,导致了反复核查,不仅造成了不必要的资源、人员浪费,而且造成了理赔效率低下,长此以往,必定影响保险公司的形象乃至危害整个保险行业。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首先,应该树立加强人员的培训,要生在事故发生之后,能够快速、准确地勘查现场,只有了解现场的具体情况,才能分析事故责任认定,再结合投保人的投保项目确定相关赔付方案,不能简单依赖交警的判断,要根据实际情况公正的来确定投保人的责任,做到准确记录,不仅要有纸质文件,有条件的可以准备数字材料,包括照片、视频等,在准确考察的基础上确定投保人是否符合免责条件等来综合判断。其次是改革“宽进严出”的管理标准,切勿给投保人留下两面印象,为了保证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不能一开始为了提升业务量就放松投保标准,造成在事故理赔中的反复勘查、争议纠纷不断,要实行“严进严出”的操作标准,这样不仅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还可以提升保险公司的形象,提升口碑,更有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

三、保险欺诈

随着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迅速发展,骗保也与日俱增并且手段越来越专业化,对保险公司和社会和谐发展都产生了重大危害。所以要遏制骗保之风是在必行。要想有效降低骗保行为发生,首先完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机制,其次是应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最后是争取共建信息平台,加强反欺诈合作,加强法制教育,严厉打击保险骗赔行为。

就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机制来说,保险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存在问题,很多保险企业虽有一套理赔制度,但执行不力,不能严格按照保险理赔的程序办案,甚至有个别保险理赔案件由一个保险理赔人员说了算,一人查勘、一人定损、一人核赔、一人查案。简言之,就是从出险到赔款整个理赔过程均是一个人经办,赔不赔、赔多少、什么时间赔均一人经手,这样的理赔漏洞为内外勾结,共同骗取机动车辆保险金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方便条件。[1]其次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养。由于保险公司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模式转轨的进程滞缓。在市场竞争日渐激烈的今天,一些保险公司往往只注重发展业务规模,考核指标偏重于保费数量,导致了基层公司和业务人员形成有保费就有费用、就有饭吃的思想,不顾风险盲目承保,人为地造成了许多不应该发生纠纷,也给机动车骗赔制造了可乘之机。[2]所以要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例如机动车事故原因,机械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与考试,要培养从业人员冷静分析的能力,争取在勘查现场及时得出有效、正确的调查报告,使骗保无可乘之机。

新时期,面对车辆赔付率过高、理赔时效性低、存在保险欺诈等问题,只有从健全法治,加强保险公司的管理与人员培训,提高群民素质等多方面下手,才能不断促进车辆保险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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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保险理赔

1.1概念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承诺,对被保险人提供经济损失补偿或给付的处理程序。包括索赔和理赔的相互关系,索赔到理赔的流程程序。

1.2索赔与理赔的关系

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按照保单有关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行为,它是被保险人实现其保险权益的具体体现。

理赔是指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要求以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事故的原因和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并予以赔偿的行为。

索赔和理赔是汽车保险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索赔为理赔提供法律依据。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在汽车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发出出险通知。索赔确定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将事故发生的所有有关情况,以最快最有效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请求。理赔确定的是根据索赔提出的请求,出险现场的客观事实,在有效车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发生汽车事故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且严格按照车险合同中的固定的条款来赔偿。在汽车理赔环节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义务向理赔员提供保险单、账册、收据、发票、装箱单等保险标的原始单据;出险调查报告、出险证明书、损失鉴定证明;受损财产损失清单和施救整理费用的原始单证等。保险公司根据其理论依据,必须科学化,合理化来应负理赔的责任。理赔是索赔的法律保障。保险的理赔通常需要经过确定理赔责任、确定损失原因、勘察损失事实、赔偿给付、损余处理等。当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以后,确定好被保险人的单证齐全、索赔人提出赔偿请求有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具有保险利益等,以便确定理赔责任。如果汽车保险公司没有优质的理赔服务,没有在理赔中按照车险合同中的固定条款中赔偿,那么这家公司将失去坚实的客户基础,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优质的理赔服务至关重要,要保障汽车保险公司的规扩大和在保险行业中的占有率,必须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

2.汽车保险理赔基础服务

汽车保险基础服务的基本内容包含四个方面: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售后服务、附加值服务,售后服务是汽车保险中的关键关节,是顾客签保单后,汽车保险公司为顾客提供的各种服务的统称。主要内容包括:帮助指导顾客做好防灾防损服务、汽车保险理赔服务、处理投诉和顾客抱怨服务,其中第二服务大项是重点。

2.1防灾防损服务

防灾防损是指为了顾客减少损失的程度,帮助顾客预防和减少灾害事故发生的机率,指导顾客采取各种措施挽救生命和财产的损失。防灾防损服务就是汽车保险公司为顾客所提供的保护性和预防性措施,因为一旦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就紧密相连,完善防灾防损服务,就可以达到双方利益共赢的局面。

2.2汽车保险理赔服务

当保险标发生事故后,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上规定的条款执行赔偿和支付义务。在汽车理赔环节中,汽车保险公司必须执行以下服务,保障顾客利益,它包括查勘人员到达现场的服务、定损核价人员现场定损的服务、内勤人员收齐材料和材料上交的服务、财务人员进行网上支付的服务。在汽车保险理赔服务基本流程中,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要及时、快速、合理、准确地进行查勘、定损、理赔、支付等基础服务。

2.3处理投诉和顾客抱怨服务

当顾客对保险公司表示不满,抱怨的时候,保险公司应通过门店受理、电话联系等多渠道为顾客解决问题,建立投诉咨询处,使顾客抱怨能尽快得到答复。

3.汽车保险理赔的增值服务

由于汽车保险市场竞争异常激烈,越来越要求汽车保险服务向同质化方向发展,因此,各大保险公司都想获得竞争优势,那么竞争的优势关键在于能否为顾客提供增值业务服务。所谓增值服务是指汽车保险企业为顾客提供的基础服务之外的附加,与汽车保险保障没有直接关系,如提供汽车理赔服务的绿色通道,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举办大型服务回馈活动,增加汽车保险公司的人文关怀,让顾客处处感到被温暖,从而增进汽车保险公司与顾客之间的情感,增加企业形象,提高顾客忠诚度,最终达到为企业创收的目的。从广义上讲就是反映多种多样的服务,以及未来要呈现的创新服务。

总结上面论述,我们可以对汽车保险增值服务进行两方面描述:一方面增值服务不是一个企业的核心服务,而是提供一套附加服务。增值服务与核心产品结合起来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产品包,增值服务始终与核心产品二者合一,所以说一个完整的产品包等于一个营销整体。我们很容易地能把增值服务和额外商品分开来,额外商品独立于一个完整的产品包之外进行营销,它与核心产品之间的联系不是十分密切。增值服务作为一种附加服务并没有干涉到行动或服务的类型,它可以以“权利”或“物质”的形式出现,它能赋予给顾客与核心产品相联系的权利和物质。

另一面增值服务的重要作用是帮助汽车企业提高顾客满意度。一套增值服务的建立成功与否,在很大意义上取决于该项服务是否建立在顾客需求上。这就要求汽车企业在提供增值服务时必须要考虑到顾客的需求,尽最大努力提高顾客满意度,以获得顾客忠诚。

各大汽车保险公司在汽车理赔环节上都各自建立了很多增值服务,他们为了抢占车险市场,提高企业形象,提升顾客满意度值和顾客忠诚度。所有保险公司都是围绕“快、易、免”三项展开增值服务。

4.车险服务流程优化

顾客是所有汽车保险公司营销活动的核心,让顾客满意永远是所有汽车保险业追求的目标,所以在汽车理赔中优化流程很关键。优化流程是一项系统工程,说明服务本身不仅要做好服务工作,还要保障服务流程更加便捷,优化服务流程,最终更能得到客户认同。

4.1优化信息技术流程

充分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加强服务的科学技术含量,不断实施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从而提高顾客满意度和忠诚度。在电子自动化中,一定要加强软硬件程序,逐步向信息化和网络化迈进。目前各大保险公司的相关软硬件,在汽车理赔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弊病,这也说明优化保险企业信息技术流程至关重要。

4.2优化人力资源流程

因为汽车保险业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能直接影响服务质量,牵动着服务水平,所以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直接影响顾客利益和企业形象。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定期培训人力资源的人员,使整个服务系统达到行动快速、服务到位、富有亲和力和感召力的效果。

4.3优化社会资源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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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U465.4+1文献标文献标志码:A文献标DOI:10.3969/j.issn.2095-1469.2012.01.004

A Simulation Study on the Influence of Polypropylene Bumper on Pedestrian Lower Leg Injuries

Wan Xinming1,2,Fan Tiqiang1,Wei Lixia1,Ma Mingtu1

(1. Automotive Lightweight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Automotive Engineering Research Institute,Chongqing 400039,China;

2.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Advanced Design and Manufacturing for Vehicle Body,Hunan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082,China)

Abstract:Pedestrian lower leg injury is one of the most common injury forms in pedestrian traffic accident. The paper studied the pedestrian lower leg injuries impacted by a vehicle polypropylene(PP) bumper which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recycling and lightweight vehicles, and whose performance is better than the general homopolymerize PP or copolymerization PP. Based on finite element method, the paper developed a simplified model and proved the feasibility of replacing the traditional bumper with the Polypropylene one.

Keywords:PP;bumper;pedestrian impact;lower leg protection

行人事故在汽车交通事故中占有很高的比例。2007年我国发生的行人事故占总事故比例的54.4%[1],行人下肢损伤是交通事故中行人最易发生的损伤形式之一。根据欧洲车辆安全委员会(EEVC)对行人伤害事故的统计数据,在行人与车辆的碰撞过程中,头部伤害和腿部伤害的比例分别为31.2%和32.4%[2]。下肢损伤会导致长期或永久性的残疾,给受害人的生活带来很多不便。因此研究如何降低汽车与行人碰撞中对行人腿部的伤害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汽车对行人的碰撞保护》标准已于2010年7月1日批准实施[3],这就对汽车的行人保护安全性能提出了新的严格要求。

保险杠是汽车上较大的外饰件,其造型和结构对车辆的行人腿部安全防护有着较大的影响。目前对腿部碰撞的研究多集中在对保险杆内部缓冲材料的结构形式、布置方式和材料类别的研究,而单独考虑保险杆材料性能的研究较少[4-5]。聚丙烯(PP)釜内合金具有回收利用方便、材料轻量化、性能一致性好等诸多优点,在汽车车身内饰件、外装件和功能结构件上获得更广泛的应用。本文研究了某国产自主品牌轿车保险杠采用PP釜内合金材料对行人小腿伤害的影响。 

1 行人小腿伤害机理

汽车的前部由汽车保险杠、散热器格栅、灯具、发动机罩等部件构成,这些零部件为硬质非金属材料成型或钢板冲压成型,其相对刚度都较大,而与之碰撞的行人小腿刚性较小,极易受到伤害。在发生汽车与行人碰撞事故时,外部载荷通过车辆前部与人体接触传递到人体下肢上,当生物力学响应使人体下肢的变形超过了人体下肢的损伤耐受度时,就会导致下肢生物组织的损伤和正常生理功能的破坏。行人下肢损伤形式主要有股骨骨折、胫骨和腓骨骨折及膝关节损伤等[6-7](图1)。我国已颁布实施的《汽车对行人的碰撞保护》标准中采用模拟人体小腿的小腿冲击器(图2),质量为13.4 kg,以40 km/h的速度与车辆前部发生碰撞,要求膝部最大动态弯曲角不大于19 o,膝部最大动态剪切位移不大于6.0 mm,小腿上端加速度不大于170 g[3]。

2 PP釜内合金在汽车保险杠上的应用

目前,从汽车设计、制造和废旧汽车回收等方面总体考虑汽车的节能和环保问题已经成为汽车行业的共识,汽车材料正向轻量化和可回收化方向发展。在汽车塑料中,PP釜内合金是指由聚丙烯材料与另外一种或多种高分子材料构成的复合体系,实现优异性能互补,从而满足不同用途的需要。制备PP合金的方法按形成的复合体系中不同高分子链之间是否有化学键而分为两大类,即化学方法和物理方法。化学方法主要是指接枝改性和嵌段共聚;物理方法主要是指机械共混。实际上,随着技术的发展,在合金制备过程中常常同时伴有化学反应和物理变化[8]。由于其密度小,性价比高,耐热性、刚性和耐化学腐蚀性优异,易于加工和成型,成为汽车塑料的最大品种,广泛用于车身内饰件和外装件(如汽车转向盘、仪表板、前后保险杠、冷却风扇、蓄电池壳、暖风管道等)以及通风取暖系统的配件和发动机有关部件。近年来,以PP合金为主要手段对PP的性能升级有效拓宽了PP的性能范围,PP正在替代包括尼龙,聚酯(PET),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 (ABS),聚氯乙烯(PVC),聚氨酯(PU)等其它塑料品种,在车身内饰件、外装件和功能结构件上获得更广泛的应用[8]。

汽车保险杠是最具代表性的PP零部件,国内外生产汽车保险杠的材料大多采用均聚PP或共聚PP,然后加入过氧化物调节相对分子质量,与EPDM共混挤出造粒,制出用于工业化生产的保险杠专用料[9],鲜有专用PP釜内合金制备的保险杠。而与PP釜内合金材料相比,传统材料所制备的保险杠难以回收利用,性能一致性差,较难满足企业需求。保险杠的原材料为ABS塑料,分析中并未改变保险杠的结构。采用原材料和新材料制备的保险杠的材料性能对比见表1。从表1中可以看出,PP釜内合金材料制备的保险杠测试性能优于原保险杠,保险杠材料的性能测试曲线如图3所示。

3 保险杠行人保护碰撞仿真

国外的研究表明,在部件单独从整车上取下来和保留在整车上这两种情况下,部件的碰撞特性并不相同,但是二者的趋势仍是一致的[10-11]。研究中所采用的模型包括前保险杠、散热器格栅、前防撞梁、吸能盒、水箱上横梁等对行人腿部的伤害指标有影响的部件(图4)。在满足最小单元长度的基础上,采用有限元前处理软件进行模型网格的划分,表达出尽可能多的零部件特征。同时,为了模拟前保险杠组件及其安装支架的实际安装状态,约束了保险杠的安装位置、前防撞梁的后端固定点和水箱上横梁截面处的所有自由度,建立的LS_DYNA模型如图5所示。

分析中采用经过严格标定的小腿有限元模型,采用原材料和新材料的保险杠模型具有相同的约束和加载条件。根据《汽车对行人的碰撞保护》标准要求,在前保险杠试验区域内选取3个目标点进行碰撞仿真,位置1为保险杠横向中心位置处,位置2对应为保险杠和散热器格栅结合处,位置3对应为前纵梁位置处;试验时,冲击器水平飞行撞击保险杠,冲击速度为11.1 m/s,冲击器底部在地面基准平面以上25 mm处,如图6所示。

碰撞仿真过程中的能量曲线如图7所示,整个过程中能量守恒,滑移能和沙漏能占总能量的比例分别为3.5%、0.5%,模型质量增加0.15%,均小于5%,满足分析需要[12]。模型可以用作保险杠采用PP釜内合金前后的行人小腿伤害的对比分析。

各个位置的碰撞仿真变形和相应位置处结构特征如图8~图10所示。

表2为仿真分析得到的各个位置处的保险杠采用原材料和PP釜内合金材料时小腿的损伤值。

仿真数据表明,因各个碰撞位置处保险杠结构的不同,在各位置处小腿的性能参数并不相同。

(1)3个位置中,小腿损伤值最低的在位置1处,其次在位置2处,损伤值最大在位置3处,这是因为在位置1处保险杠和前防撞梁的间距最大,位置2、3处保险杠紧贴前防撞梁,且在位置3处,防撞梁后受到碰撞吸能盒的支撑,该处的结构刚度最大,对小腿的伤害也最大。

(2)在位置1处,与小腿冲击器碰撞的区域大部分结构为散热器格栅,上下接触较少的区域为保险杠,分析中改变的仅为保险杠的材料,所以在位置1处,采用PP釜内合金前后小腿的伤害指标区别较小。

(3)在位置2处,处于散热器格栅和保险杠的过渡区,采用PP釜内合金后,因保险杠材料强度的提高,减少了在碰撞过程中小腿腿型的弯曲和上下部分的剪切变形,小腿的膝部最大动态弯曲角和动态剪切位移略优于原材料,小腿的上端加速度值基本等同于原材料。

(4)在位置3处,碰撞接触区域为保险杠,采用PP釜内合金后,小腿的膝部最大动态弯曲角和动态剪切位移略优于原材料,小腿的上端加速度值比原材料降低了约7 g,主要原因是该处的保险杠后部为较硬的防撞梁结构,且二者间空间较少。在保险杠采用PP釜内合金前,强度较弱,碰撞中保险杠的变形大,小腿冲击器与后部防撞梁发生接触碰撞,其加速度值较大;而在采用PP釜内合金后,保险杠强度提高,保险杠的变形减少,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小腿冲击器与后部较硬的防撞梁的接触碰撞,因而加速度峰值有所减少。保险杠材料的增强使碰撞过程中小腿的弯曲和上下部分的剪切变形减弱,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在碰撞过程中小腿腿型的弯曲和上下部分的剪切变形。

(5)在位置3处的膝部最大动态剪切位移和2、3位置处的小腿上端最大加速度值还不能满足法规标准的要求,但保险杠性能的改善不完全取决于保险杠的材料,且碰撞仿真模型较整车模型简化,仿真的结果反映了性能的趋势。

总之,采用PP釜内合金制备的保险杠行人下肢损伤情况基本等同于原保险杠,采用PP釜内合金材料保险杠后,该车的行人小腿保护性能不会降低。

4  结论

PP釜内合金具有性能一致性、汽车材料轻量化和可回收利用等诸多优点,在汽车车身内饰件、外装件和功能结构件上获得了广泛的应用。本文通过建立汽车保险杠行人保护碰撞简化模型,按照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汽车对行人的碰撞保护》标准,开展了保险杠的行人小腿伤害分析,仿真结果显示PP釜内合金制备的保险杠行人下肢损伤情况基本等同于原保险杠。采用PP釜内合金材料保险杠后,该车的行人小腿保护性能不会降低,表明PP釜内合金材料在汽车保险杠上有着很好的工程应用前景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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