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3 15: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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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整群随机抽样方法,抽取徐州市4个小区居民进行调研。发放问卷620份,回收有效问卷605份,回收率为97.58%。
1.2方法
自行设计调查问卷,被调查者采用自填方式完成问卷,现场收回。问卷内容涉及一般情况、医患关系紧张程度认知、媒体报道评价以及医患关系紧张原因探讨4个方面。
1.3统计学分析
使用EpiData3.0软件2次独立录入,采用SPSS19.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使用率指标进行统计描述,用卡方检验进行统计推断,检验水准为0.01。
2结果
2.1调查对象社会人口学特征
男311人(51.4%),女294人(48.6%);城镇来源402人(66.4%),农村来源203人(33.6%);年龄分34岁以下、35~59岁、60岁以上,分别占55.7%、40.5%、3.8%;家庭年收入分为3万元以下、3~5万元、5~10万元、10万元以上,分别占32.4%、25.3%、22.5%、19.8%。
2.2居民对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程度的认知情况
结果显示,居民中认为医患关系一般和比较和谐的比例分别为28.9%和22.8%。认为医患关系很紧张的只有14.2%。性别、婚姻、法律知识、职业等因素在徐州市居民中对医患关系现状认知的影响无统计学意义(P>0.05)。年龄、文化程度和年收入影响居民对医患关系现状的认知,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3居民对媒体报道医患关系的认知情况
信息来源有多种渠道,超过半数(54.2%)居民表示自己对医患信息的了解来源于媒体报道。83.1%认为媒体报道比较可信,应引起重视。对于媒体报道在医患关系中所起作用,21.3%认为报道客观真实,对医疗体制改革有着积极影响。41.2%认为比较片面,报忧不报喜,不利于医患关系。剩下3.8%认为报道极不科学,只为吸引公众眼球而放大个别现象,引发社会秩序混乱。
2.4不同经济状况居民对引起医患关系紧张主要原因的认知比较
针对所有被调查对象,从医疗方面进行评价,认为引起医患关系紧张的首要原因是医疗费用高,其次是医院制度不完善。但在年收入3万元以下与3~5万元人群中,占第1位为医疗费用高,第2位为医务人员过分追求利益;在年收入5~10万元与10万元以上人群中,占第1位为医院制度不完善,第2位为医疗费用太高。
3讨论
3.1医患关系的现状
近年来,医患关系已得到广泛重视,社会各方都在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结果显示,半数以上被调查者认为目前医患关系总体和谐,医患之间是多种关系的复合,双方地位平等,可见居民对于医患关系现状的认知比较理性。调查还显示,年龄、文化程度、年收入对居民医患关系认知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P<0.05)。随着年收入水平,年龄层次和文化水平的提高,认为医患关系和谐的比例也在上升。
3.2医患关系紧张的成因探讨
关于居民对引起医患关系紧张原因的认知,医疗费用高占了最大比例。因此,笔者进一步比较了不同经济状况居民对医患关系紧张医疗方面主要原因的认知情况。由表3不难发现,收入水平不同,人们关注的侧重点不同,但医疗费用高的问题普遍存在,在低收入人群中更加突出。从这点来讲,一方面就要求医疗机构增加医疗收费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杜绝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扩大检查范围与治疗范围收费等行为,做到“合理住院、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除此之外,医院应将医疗成本降至最低,减轻医疗费用水平,并建立一些优惠政策,保证低收入人群能病有所医。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在卫生事业中的投入,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减轻居民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切实满足不同收入人群的医疗需求,保障全民健康水平。
采用整群随机抽样方法,抽取徐州市4个小区居民进行调研。发放问卷620份,回收有效问卷605份,回收率为97.58%。
1.2方法
自行设计调查问卷,被调查者采用自填方式完成问卷,现场收回。问卷内容涉及一般情况、医患关系紧张程度认知、媒体报道评价以及医患关系紧张原因探讨4个方面。
1.3统计学分析
使用EpiData3.0软件2次独立录入,采用SPSS19.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使用率指标进行统计描述,用卡方检验进行统计推断,检验水准为0.01。
2结果
2.1调查对象
社会人口学特征男311人(51.4%),女294人(48.6%);城镇来源402人(66.4%),农村来源203人(33.6%);年龄分34岁以下、35~59岁、60岁以上,分别占55.7%、40.5%、3.8%;家庭年收入分为3万元以下、3~5万元、5~10万元、10万元以上,分别占32.4%、25.3%、22.5%、19.8%。
2.2居民对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程度的认知情况
结果显示,居民中认为医患关系一般和比较和谐的比例分别为28.9%和22.8%。认为医患关系很紧张的只有14.2%。性别、婚姻、法律知识、职业等因素在徐州市居民中对医患关系现状认知的影响无统计学意义(P>0.05)。年龄、文化程度和年收入影响居民对医患关系现状的认知,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3居民对媒体报道医患关系的认知情况
信息来源有多种渠道,超过半数(54.2%)居民表示自己对医患信息的了解来源于媒体报道。83.1%认为媒体报道比较可信,应引起重视。对于媒体报道在医患关系中所起作用,21.3%认为报道客观真实,对医疗体制改革有着积极影响。41.2%认为比较片面,报忧不报喜,不利于医患关系。剩下3.8%认为报道极不科学,只为吸引公众眼球而放大个别现象,引发社会秩序混乱。
2.4不同经济状况居民对引起医患关系紧张主要原因的认知比较
针对所有被调查对象,从医疗方面进行评价,认为引起医患关系紧张的首要原因是医疗费用高,其次是医院制度不完善。但在年收入3万元以下与3~5万元人群中,占第1位为医疗费用高,第2位为医务人员过分追求利益;在年收入5~10万元与10万元以上人群中,占第1位为医院制度不完善,第2位为医疗费用太高。
3讨论
3.1医患关系的现状
近年来,医患关系已得到广泛重视,社会各方都在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结果显示,半数以上被调查者认为目前医患关系总体和谐,医患之间是多种关系的复合,双方地位平等,可见居民对于医患关系现状的认知比较理性。调查还显示,年龄、文化程度、年收入对居民医患关系认知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P<0.05)。随着年收入水平,年龄层次和文化水平的提高,认为医患关系和谐的比例也在上升。
3.2医患关系紧张的成因探讨
关于居民对引起医患关系紧张原因的认知,医疗费用高占了最大比例。因此,笔者进一步比较了不同经济状况居民对医患关系紧张医疗方面主要原因的认知情况。收入水平不同,人们关注的侧重点不同,但医疗费用高的问题普遍存在,在低收入人群中更加突出。从这点来讲,一方面就要求医疗机构增加医疗收费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杜绝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扩大检查范围与治疗范围收费等行为,做到“合理住院、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除此之外,医院应将医疗成本降至最低,减轻医疗费用水平,并建立一些优惠政策,保证低收入人群能病有所医。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在卫生事业中的投入,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减轻居民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切实满足不同收入人群的医疗需求,保障全民健康水平。
这种反思对于医患关系而言,特别是在将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畴的呼声兴起时,更为必要与紧迫。由于医学关乎人照顾人的事业,医患二者之间的交换标的是多元的,不仅包括医疗技术、服务、药品、信息、货币,还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同情、尊敬、关怀、体谅、慰藉等等情感因素,后者有时是显性的,有时是隐性的,但时常会起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医患关系中的非契约换意义重大。在所有类型的社会中,习俗、信仰、身份、权威以及其他为人所能内化的东西,都可以用来规划医患之间有关未来的交换。诚如麦克尼尔理论所揭示的,现实中的交换不只是传统合同法上的个别交易,而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其背后隐藏着林林总总的社会关系;进入社会意义上的交换之因素不仅仅是合意,还包括了命令、身份、社会功能、血缘关系、官僚体制、宗教习俗等多重因素。医患关系,可以说是麦克尼尔理论的典型展示。例如,人类早期的医患互动,限于医疗技术本身的缺乏,主要是人与人的友谊、信任与依赖;巫医模式下,人的信仰往往在与疾患对抗中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中世纪,宗教重新勾画了医生的责任,医生不仅是纯粹治疗,还要进一步给患者慰藉和安抚;无论疾病治愈是否有希望,医生都要善待包括濒于临终的患者等等。在这些被称之为医疗父权主义模式下的医患关系中,医生被塑造成患者守护神的角色,受到大众的敬仰与信赖,这种敬仰与信赖对疾病本身的治疗以及良好医患关系的维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见,从医学史的角度观察,医患之间的交换从来都不是纯粹的契约性关系,非契约换一直与契约换相伴相随。但是,医患间的非契约换何以被慢慢淡出人们的视野呢?可能正如学者恩格尔所认为的,赋予“还原论”唯一地位的历史与文化根结在于当年西方基督教会与科学(含科学的医学研究流派)共同体之间的一个“君子协议”。近代医学初兴之时,基督教会准许解剖人体的前提是“不许对人的精神和行为进行科学化的研究”,因为其认为,人类爱、欲、情、志与生、死、苦、难牵系的情感、意志、幻觉、想像的命题应归于灵魂扣问的范畴,属于神学的领地。这使得医学研究与救治客观上被着眼于躯体的层面。于是,生物医学训练,仅根据病理解释疾病的生物机制,专注于疾病实体,拘泥于疾病的自然过程,追求明确的、可测量的结果,而对疾痛的关注被退化萎缩,甚至是千方百计将医护人员的注意力从疾痛中驱赶出去。医生,只是躯体“在场”“处置”患者的疾病与创伤,仅以技术操作者的身份出租自己的技术与技能,刻意“去主观化、去情感化,追求客观化、符号化、数字化”,而让精神、灵魂则处于一种“离场”状态。
毫无疑问,医学超越科学性的人性特点使得它成为一门不适于还原的学科,而狭义的依赖医疗技术、忽视患者的疾痛、漠视治疗的人性化,正是现代医学的一大败笔。虽然如此,但西方医学文化与西方法治文化霸权地位的确立,使得原本注重身心疗法的中国中医、印度医学等,在西化潮流的冲击下,变得边缘化。而作为关注人外部行为调整、不能支配所有的德的人定法(humanlaw),则正好与上述的生物医学模式相契合,契约法更是如此。事实上,对医生而言,“给患者开处方不难,理解和谅解他们难”的现实,让其更愿意从技术上谈论疾病[7]250。于是,医患间契约性与非契约换在法律规范领域展开的博弈,注定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诉讼方式维系责任的契约换胜出。当交换关系被纳入契约法律规范范畴后,人类许多美好的情感交换的支付获取,因为难以界定、量化、考评,无法获得法律的肯定或否定,或仅仅只是一种难以救济的权利宣言。如此一来,原本应充满信赖、友善与温情的医患关系变成了一场理性的算计,非契约换的生存空间受到严重的压缩。
二、医疗商品化
契约换本身,作为一种冻结了感情因素的、单纯给与取(gaveandtake)的关系,是一种功能性和计算性的交换关系。这种理性的计算,使“供给和需求”成为“经济人类”的精明智慧。当作为理论上能够被量化、货币化及操作标准化的医疗技术在医患间的交换过程中所占分量日益增大时,理性经济人的思维方式在医疗行业中盛行也就成必然。医疗技术是职业医生战胜家庭主妇、巫医、江湖游医的重要武器,也是其与患者交换的关键砝码。医疗科学在预防及治疗疾病的作用,可以说是20世纪的奇迹之一,它使人类获得健康的机会更多,也使人类对职业医生的依赖越来越强。但不能否认的是,医疗技术的发展,客观上受到经济力量的驱动,其某种程度上也是一场争夺地盘的运动,并使得掌握医疗技术的人员获得了医疗行业相当程度的垄断地位。一般而言,强势团体会玩弄权术、争夺交换的操纵权,医疗行业也概莫能外。拥有市场力量的医疗方不只是价格的接受者,还会调整收费标准或项目。虽然医疗被认为不应有利润的动机,但因为无法获得足够的物质支持,所以,即使超过85%的国家医院不是政府的就是非营利性的,利润动机并没有从医疗保健部门完全排除。大多数医生的工作难免会受到利润的驱动,就像药品公司、零售药店和治疗仪器制造商一样[8]186。私人诊所、私立医院更是如此。此外,医疗机构的考核机制也往往存在经济激励。现代医院和医生主要是按项目付费,每增加一个诊次、检查、检验或手术都会增加医疗方的收入。所以,医疗方的行为就像有理性的经济人一样,也就不足为奇。不少国家,将医疗视为服务商品,并进而将医患关系的调整纳入合同法之中。比如,在英国Sidawayvs.BoardofGovernorsofBethlemRoyalHospital案中,Templeman勋爵称“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从起始上是合同关系,医生提供服务,对价使患者所支付的费用。”新西兰等国家更是把患者视为消费者,颁布了健康服务消费者立法[9]。但是,当治疗本身被视为商品时,商品的价值体系,必然会主控现代医疗机构,主导医疗价值取向。医疗方将不得不计算其成本、收益,考虑如何赢取更多的利润,及如何避免亏损甚至破产。医疗方的每一笔付出,都希望得到相应的回报。对患者的精神护理越来越被认为应该纳入医疗费用的范畴,因为为妥善处理患者的精神烦恼,医生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10]。也就是说,医疗经费必须包括适当程度帮助患者处理疾痛经验的费用;对心理—社会性的医疗干预,给医方以适当的补偿,应得到制度支撑。否则,医疗方可能会遵循“以最少的劳动,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这一基本的经济原则,缩短问诊或治疗时间,以便接待更多的患者(当然客观上也存在医生不得不治疗大量患者的情形)。中国的医疗行业本身,在近现代出现了重大转型。晚清时期,西方医学开始在中国广泛传播,传统中医一统天下的格局被打破,逐渐转为以西医为主的局势。民众接受西医治疗时,也把西方的医术、医药和现代医院的管理方式、规章制度及医学教育等传入中国。但在西方,其医疗体系往往与其宗教传统有关,教会医院更以教义为其精神内核。而西医在中国的盛行,依靠的是其技术疗效,并不以宗教价值内核为精神支柱,也没有有效注入中国社会传统的医学精神[11]。在此背景下,医疗行业的外在形式已从传统转向现代,并面临行业市场化、产业化大潮的冲击。如果以契约法调整医患关系,将会使得理性经济人的思维方式极易在医疗行业中蔚然成风,导致医疗商品化。
三、违约救济虚置化
从契约法的角度观察,违约即承诺未被兑现,所以违约责任的追究主要看承诺者承诺了什么。如果契约中的一方对未来事态的发展能够前瞻,则其往往不会作出将自己置于不利境地的承诺。既然如此,法律要通过经医疗方事先精密“盘算”过的程式以及带有格式合同性质的文书,追究医生的违约责任就绝非易事。尽管在法律理论上,有一系列的规定在修正这种困局,例如诚信原则、契约缔结前的信息告知义务,将虽未约定但具有合同自然属性的条款规定为合同内容等等。但是,所有这些举措能起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除了医疗者,没有人能把握好医疗行为恰当的限度与轻重,包括法律专家———立法者与法官在内。无疑,医学领域的问题有其自身的特性。首先,不仅仅是患者,整个社会都在不折不扣地依赖医疗方。医患关系是一个建立在专业高度分化中的供需关系,这意味着其实质上是一个不平等的关系。身体不适的患者对医生的依赖是常人难以想像的,仅仅依靠契约、法律中的形式平等来调整医患关系将难以奏效,甚至会适得其反。一方面,患方受到身体疼痛以及由此带来的精神恐慌,甚至经济压力带来的种种困扰,而医疗方具有绝对的专业资源优势;另一方面,患者的身体或精神无法估价,如果估价,显然远高于物品和技术的价值。于是,在上述情况下签定的契约,本身符合契约法中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但是,没有人会为此向法院申请撤销该类合同,因为这是医患契约的天然属性。这一天然属性提醒人们不能用普通的契约法来规范医患关系,否则所谓的违约救济就会显得不合时宜。其次,长期形成的医疗父权主义在法律父权主义模式下,必定会转化为医疗方自我保护的有力盾牌,用以在契约中占据有利位置。如果完全根据古典契约法所设想的,一方责任的根据只能是其自身的约定,有约定就有责任,没有约定就没有责任。那么,医生的专业优势使得其在约定时,会让契约责任的入口变得非常狭小,致使违约责任的承担难以成为可能。在此意义上可以说,约定有时会演化为用来掩盖强者欺凌弱者的障眼法,弗雷德说对价学说不该存在的判断是有其道理的。同时,医生的专业优势不仅体现在约定阶段,还体现在为医疗纠纷查找因果关系过程中。在复杂的医学专业中,医疗方并不难寻找到“合适”的理由;而且对这个理由是否成立具有重要意义的鉴定,无论如何设计鉴定规则都难以摆脱来自“近亲”关系的干扰———因为专业的问题需要专业的主体来定夺,医学的问题也只有医学人士才有真正的发言权。再者,正如上文已经提及过的,人的身体是其环境的产物,个人、家庭、工作、社会对疾病的发作和加剧会产生循环影响,包括恶性循环。而现在似乎要把社会很多问题归入医学问题,试图在医学技术中寻求解决,即所谓的社会问题医学化。但医疗科技的发展还不足以能够把社会的因果关系抽象出来。因此,不确定的林林总总使因果关系法则变得模糊———这不是因为因果关系本身不确定,而是因为对每一因果关系内含的因素的认识问题,本质上是不确定的。医疗技术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不确定性是医生和患者共有的经验,医患双方都要学会处理并尊重这一事实。而且,医疗技术自身也是不确定的,据称常规西方医学的疗法有53%是未经证明的[12]。因此,医疗问题很多时候无法演化为简单的公式和刻板的操作。个人与社会,都不要把医生的承诺看作是绝对的,许多违反承诺的事应得到适度容忍,或在预料之中。为此,法律也应该尊重这种不确定性,否则医生会事先对承诺进行技术化处理,让所谓的违约责任虚置化。
四、关系对抗性被强化
“法律”一词的真正意义被认为是“利益的对抗”。作为法律的适用者,法官最终只能选择一种利益而压抑另一种利益[13]。现实生活中,医患间的承诺是不完整的,人们在更多时候应该容忍。但当医患关系被纳入法律范畴后,这种容忍似乎变得不必要,因为人们会而且应该以法律规范为武器,与“恶人”作斗争。为应对诉讼,医患双方都会尽力自我保全,预视对方为“恶人”来提防。其实客观上来讲,契约本身就是医患之间的一场博弈,而法律让双方都握有可能致对方痛苦与不快的有力武器。虽然,法律这一武器时常基于某种理由有意“偏护”患者,如赋予医生的告知义务及设置一定程度的举证倒置或过错推定,但患者仍难以在这场博弈中取胜。因为,医疗方有更有力的武器即专业优势,来应对这场博弈。面对医患契约中遭遇的不信任以及司法诉讼的可能,医治者的角色可能转变成纯粹的技术提供者,甚至患者的对手。疾病关乎身体、自我与社会关系。疾痛是一种生活负担,威胁着人的自信心和控制感。没有任何东西像严重的疾痛那样,能使人专注于自身的感受。患者由于无助、焦躁、脆弱、敏感甚至愤怒,会要求很多。为此,有些患者被视为潘多拉的盒子。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医患关系有时是一个丰盛而辛辣的人性大杂烩。因此在治疗中,医生为人处世与患者个性一样关键。医疗诉讼让医生举步维艰,治疗事故、用药未完全征得同意,甚至医疗进展不佳,医生都可能面临诉讼。为此,有些医生可能会在治疗中做好防卫,注意同行的评价,提防患者的诉讼。这种谨慎还会使得医生按章行事,熟悉各类规范文件,甚至试图一眼就能辨认出“高风险”的患者及家属,然后把他们推荐给其他医生。医疗作为直接照顾人类的事业,应该人道,否则,将难以被信赖。但医生与其他人一样:当被生存状况逼迫时,会变得危险。为维持给予与还回互惠关系的顺畅,法律试图使医患双方在国家法律权威的监督下,实现“给予与回还”义务的履行。但通过法院判决所铸造的“给予与回还”关系,可能使本来应友善的关系演变为敌视的冤家关系。因为“经过详细交涉的契约对在交易的当事人间创造良好的交易关系是个障碍”,其“即使在交涉阶段能够达成合意,深谋远虑而创造出的决定,有时反而带有不理想的交易关系,……这种(详细的)条款的设定表现出双方缺乏信任,想要建立起友情关系的愿望不强烈,将理应相互协助的交易变成了敌对的(斤斤计较的交易)……”因此,对于经过医疗方严防死守的医疗纠纷———这或许正是法律的初衷之一,患者在现实的诉讼中难以获得有利地位。而当出现纠纷而法律途径又难以获得满意救济时,患方往往在体制外寻求“救济”途径,中国出现的“医闹”、“伤医”等事件,就是非常典型的例证。
基于经济学中的机会成本理论,人选择了为某个委托人工作,就意味着放弃了用这部分精力和时间在其他领域赚钱利益的机会,所以要让人参与进来,就要保证在这个过程中其从事其他事务的效用不能多于参与所得,否则人就不会参与进来,委托关系不成立。
2.激励相容约束。
委托人在最大化自身利益时还要考虑人利益,最优状况是:在人的某种特定努力程度e赞下,委托人不仅能够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同时能够令人也实现效用最大化,即人在努力程度为e赞时所获得的效用至少与在其他任何努力程度下所得效用相等。只有同时满足“激励相容”和“参与约束”两个条件时人才会与委托人合作,运用标准模型分析医患关系,我们可以看出———首先干扰因素θ比其他的委托关系中的该项值更加难以确定,一方面本身θ包含了众多因素,例如患者个人的身体素质、心理意志、家属的看护状况、医院的环境甚至是看病期间所包含的其他所有可能因素,这些因素不仅数量多,而且在目前都缺乏有效的衡量标准;其次是在激励相容约束下,医生在病人获益最大时的努力程度为e赞,那么医生付出e赞时所得效用应当与在付出更多或更少的努力时得到的效用更大,然而当前很多医院的薪资评定制度还比较落后,采用等级工资制度而非绩效工资制度,一名外科医生的工资不会因为他在本月内手术的次数增加而得到更多报酬,相当于在同职称内实行平均主义。即使某个医生的努力程度是e赞,也不能拿到属于自己的高收益,所以在下一期至多只会维持本期的努力程度,更多地是降低自己的努力程度,这严重影响了医生的工作积极性,也加大了医疗安全质量和服务态度改进的难度。所以通过对医生薪酬制度、考核制度的改革,令医生付出e赞即可得高收入,就能充分调动起医疗工作者的积极性,减少医生为获得灰色收入而违背职业道德向患者或家属“收红包”、推荐高价药品、做不必要的检查等等行为,提升服务技能和改进服务态度,调和医患间的矛盾。
二、多种动态委托—模型
1.声誉模型。
医患问题出现一个重要原因是医生拥有专业的医学知识和治疗经验,而一般患者难以获得和判断此类知识,只能通过治疗效果来判断医生是否努力。像医生这样具有独特知识和技能的人,对其行为的判断难度非常大,在这种情况下显性激励机制往往难以奏效,但是一旦将时间作为变量进行考虑,委托双方的长期博弈就能带来不同的效果。声誉模型就是典型的长期委托关系模型,法玛(Fama,1980)认为,不仅委托人对人的行为有约束作用,而且人市场对其也有约束作用,如果作为人没能创造好的成绩,甚至有贪污等其他不良记录就会降低其在人市场上的潜在价值,所以约束性在注重职业素质和个人档案的国家是非常强烈的,这逼迫人为了长期利益必须对委托人负责。如果将声誉模型包含的隐性激励机制应用于约束和激励医生行为上,对减少医患纠纷能起到积极作用。“家庭医生制度”就是该模型在医患关系中的应用,将家庭医生作为整个医疗体系的核心,建立起家庭医生与患者之间的长期委托关系,一旦某个医生违背道德就会永久丧失一个客户,并因为声誉下降丢失更多潜在客户,违约成本非常大。我国有些城市已经开始效仿这种医疗服务模式,例如上海市2013年年初就在全市推广这种模式,积极支持每个家庭与一名家庭医生签约。长期的委托关系,或者说长期的稳定的契约关系应该会使医生考虑长远利益,更加尽职尽责。那么当前一般医患关系间的契约关系是怎样的呢?其实现在绝大多数医患关系更像是市场上的一锤子买卖,患者支付价格来购买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买卖进行时,患者或其亲属签署的“手术同意书”就是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契约。既然签订了契约,为什么治疗后还会出现医患问题呢?因为手术前签订的协议常常是患者或其家属在“如果不签就不会进行手术”的“威胁”下签署的,而且在患者一方看来协议中内容是有利于医院医生一方的不公正协议,所以契约的制定与签署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如同虚设。
2.委托人道德风险模型。
由于人往往掌握着专业信息,所以可能向委托人隐瞒利润,据为己有,但是,我们常常忽视委托人也存在道德风险的可能。因为关于业绩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人同样可能无法观测到委托人的某些行为,例如委托人可能因为不想支付给人应得的报酬就谎称其生产的产品不合格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不满意等等,并据此把人应得的部分独占。用该模型分析医患关系,就不难得出各地“医闹”盛行的原因:很多病人家属在明知医院医生已经尽职尽责工作后,为了获得赔偿金就雇“医闹”向医院索赔,借助舆论损害医院医生名誉,甚至演变为伤医害医案件。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的思路就应当转向如何将委托人(患者及其家属等)的行为限制在制度的框架内,以维护人(医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医生的人身安全和医院的正常秩序。既然要维护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就必须依法处理恶意扰乱医院医生正常工作的病人家属或者职业“医闹”;同时要寻求一种加强委托双方沟通和解决矛盾的路径,而且从经济学角度出发这种路径必须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建立同时兼具专业医学知识和法律效力的协调部门就是这样一条路径,在协商中双方能够良好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有利于更好地履行协议内容,尽快解决问题。
3.最优委托权安排模型。
委托问题中隐藏着的一个基本问题,即委托权的分配问题。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个特定组织中,谁应是委托人,谁应是人。在现实的组织中,信息不对称是相互的,委托人不易监督人,同时人对委托人也并不占有完全信息。张维迎(1995)经过研究明确指出要令委托权的安排要想达到最优效果,必须将委托权赋予参与者中地位更为重要以及监督更为有效的一方。这一模型的典型例子就是“面包技术拥有者”和“面包生产者”究竟是前者雇佣后者还是后者雇佣前者,才能使得二者间的委托关系更加顺应市场的需要?结论是“面包技术拥有者”雇佣“面包生产者”,因为技术包含的专业知识更多,后者要监督前者就需要花费更多代价,同时相对于简单的生产来说,生产技术才是产品在市场上取胜的关键。由于医疗技术知识的限制、医患双方地位的差异以及对诊疗过程的监督成本来看,医生是具有绝对优势的,按照上述“最优委托权安排模型”理应是医生雇佣患者,但这显然与现实情况是相悖的,患者花钱看病,自然患者作为委托人而存在,医生作为人而存在。那么如何实现最优委托呢?是否将二者之间的角色对换就能够解决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医患并不像“面包技术拥有者”和“面包生产者”那样,二者既可以是委托人,又可以是人,因为技术拥有者和生产者同属于供给一方,而医患是供需双方,所以不能简单化地互换二者位置。但是如果角色不能互换,就不能实现最优委托,患者无法对医生的行为实行有效监督,所以必须寻求某种机制通过提升患者的重要性和监督能力,使其足以被“安排”为委托人,通过引入“第三方”机制有可能解决该问题:设立医疗保险机构作为患者和医院之间的媒介,患者将选择哪所医院的权利交给保险机构,因为医疗保险机构跟医院的博弈属于重复博弈,罗杰森(Rogerson,1985)等人的研究中表明长期的关系可以更有效地处理激励问题。假设所有的患者都是某个医疗保险机构的参保人并首先选择该机构选定的医院,该医疗保险机构就会频繁长期地与医院有业务合作,一旦其选定的医院存在问题,医疗机构就可以终止合作,选择其他医院作为选定医院,而这意味着前一个选定医院失去所有客户,所以这种惩罚是有效的。当然这里的“第三方”是一种机制,除了让医疗保险机构作为第三方存在以外,还可以考虑在法院设立由专业医疗团队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医疗法庭”,简化程序、提高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效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