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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会计专业(ACCA方向)是我国高等教育与国际会计职业教育相互融合的新型专业。公司法与商法(F4,CorporateandBusinessLaw)课程是国际注册会计师考试新大纲基础技能部分(FundamentalsSkillsModule)的考试科目。
该课程要求学生熟练掌握英国的公司法、侵权法、合同法、雇佣法等法律知识,并能结合案例进行法律分析。非法学专业的中国学生缺乏英美法律基础知识和法律英语应用能力,教师应在帮助学生构建英国法的基本理论体系的同时,针对该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门课程的特殊性,不断改进和完善课程的教学。
一、公司法与商法课程特点分析
(一)会计专业法律课程的必要性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制经济。现代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得企业会计信息的作用日益重要。
作为市场主体典型代表的企业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稳步发展,无法回避各种法律法规的制约。因此,实务中很多问题已不再是纯粹的会计问题,而是与法律紧密相关的问题。为适应会计职业的这种市场需求的变化,普通高校会计专业的教育目标是培养能够担负多样化与复杂性的会计工作,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单一会计实务工作的复合型人才。我国传统会计教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育中虽然也包括法律基础、经济法等法律课程,但大多仅作为普通的基础课程选择开设,类似于普法教育。在实际教学中,不管是教师还是学生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国际会计教育包括我国普通高校开设的会计专业(ACCA方向),重视通才教育,主要以培养熟悉国内外与财务、会计、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则;具有较强的获取信息、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国际化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根本目标。课程设计更突出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尤其重视法律课程的设置。笔者在澳大利亚留学期间发现,澳大利亚各高校都要求会计专业本科学生必须学习包括商法、税法、公司法等至少三门核心法律课程。美国等国家会计教育也将企业法等法律课程作为会计专业的核心必修课程,充分体现了法律知识在会计人才培养中的地位。
(二)两大法系法学教学的差异性当今世界范围内主要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与之相对应,高等法学教育也主要分为以案例分析为主要形式的英美式教学方法和以讲授法律理论为主要形式的大陆式教学方法两大类[1]。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由于判例占有核心的地位,成文法相对处于辅助地位。判例通常被汇编成册并写入教材,作为教学的主要内容。对判例的分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析讨论,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有利于培养其分析问题的技能和语言表达的能力,熟悉分析案例的方法,能够将书本知识同工作实务结合起来,加深对理论的理解。大陆式教学方法以集中讲授法典以及假设性案例为主,教师的讲授和学生的阅读范围都围绕法学教材。这种方法较适合基础法律理论的系统学习,有利于学生对于抽象的法律原理的理解和法律意识的培养。随着教学实践的发展,单一的讲授教学法逐渐暴露出其僵化、脱离实际等固有的一些诟病,普遍受到人们的质疑。因而,采用大陆式教学方法必须注意避免简单地对学生“填鸭式”的灌输和照本宣科,在授课时多形式、多角度对学生进行引导和启发[2]。
公司法与商法课程教学存在的主要困难(一)教学辅助资料匮乏公司法与商法课程要使用原版全英文教材。但在教学过程中,仅采用一本教材,很难让中国学生完全理解并掌握英美法律知识,必须借助辅助资料来补充相关背景知识。
在目前的教学实践中,能够供本选择的辅助阅读资料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法学专业的英美法教材或外国法制史教材;另一类是法律英语专业教材。作为会计专业法律课程的辅助资料,这些教材都存在着一些不足。第一,过于专业的法学教材侧重于介绍英美法发展的历史沿革和背景知识,对于会计专业的学生不仅起不到帮助理解的作用,反而加大了学习的难度和负担。
第二,大多数的法律英语教材偏重于讲授法律语言和语法结构,而弱化法律体系本身,缺乏知识的系统性,在阅读上也有相当难度。
第三,ACCAF4课程主要涉及英国法律制度,但市面上的英美法教材则以美国法律制度为主。英国和美国虽然同属于英美法系国家,但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不小的差异。教学辅助资料的匮乏,给教师的授课和学生的学习带来了不少困难。
(二)法律英语应用能力欠缺会计专业(ACCA方向)公司法与商法的教学既非专业的英语语言教学,也不是单纯的法学教学,而是法律、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英语与会计职业的融合体,教学中主要强调法律知识及基础技能的掌握。法律英语作为承载法律思想和法律意识的工具,具有高度精确性和严密科学性的特点,与普通英语相比无论在词汇还是在语法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较难掌握。而且,F4课程与ACCA考试科目中其他以计算为主的科目相比,属于纯文字科目,对学生英语的应用能力尤其是写作能力有较高的要求,英语与法律专业知识的相互交融,要求学生在记忆的基础上更注重理解。对于缺乏英语语言环境的中国学生而言,平常使用英语的几率本来就低,让学生理解常用的英语词汇都已经非常困难,更何况是英美法领域使用的专门性术语。
(三)教学师资力量有待扩充普通高校会计专业(ACCA方向)法律双语教学的特点要求其专业教师应具有复合背景,既是合格的英美法律专业教师,又具有良好的英语基础。但我国高校中ACCA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从教师状况来看,现有的专业教师大多数没有接受过专门的培训,能够完全胜任法律双语教学要求的教师数量很少[3]。所以,学校应重视ACCA法律课程的教学,有意识地培养本校ACCA专职教师队伍。为教师的继续深造创造机会,并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和条件以获取课程发展的前沿信息,鼓励教师参与校内外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逐步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授课质量。
二、完善高校公司法与商法课程的对策分析
(一)重视先修课,积累英美法基础知识在高校ACCA教学计划中,通常为《公司法与商法》课程设置了先修课程,如《英美法基础》或《英美法概论》。
针对ACCA多数学生没有任何关本论文由整理提供于英美法律基础知识的现状,先修课的目的在于简要介绍英美法律制度,了解英美法系特点、基本架构、法院制度,并结合判例法特征,对英美民商法律制度有一个综合性的了解。同时为适应全英文考试的需要,帮助学生熟悉和掌握基本的法律英语术语,提高研读英美法律资料的能力。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语言方面,重点讲解英美法当中会经常使用的法律术语;另一部分是内容方面,以考试大纲为基础,准确划定需要掌握的英美法律知识及教学深浅难易程度,为后期的公司法与商法课程的学习打下坚实基础,保证学习的效果。超级秘书网
(二)扩展阅读,培养自我学习能力需要明确的是,ACCA课程原版英文教材并不包含所有必要的知识,因而除教材外,还需要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扩展阅读,接触一些课外读物。没有相应的课外阅读作为补充,便很难理解教材和考试题目中出现的一些内容;而能够有效的阅读课外书籍的同学,知识面和思维的灵活性都会比较好。阅读的范围以ACCA课程为核心,其目的主要在于扩大知识面,有大致的概念和印象即可,并不需要深入细致的掌握。阅读时要勤于思考、注意积累,培养和提高自我学习的能力。
(三)围绕大纲,创新教学方法英美法学语言比较生涩,在教学中应创新教学方法,使学生能主动参与教学过程。
教师一方面可用判例来帮助学生理解法学理论。另一方面,围绕考试大纲中重点、难点的提问、讨论,可以锻炼学生对英美法律的运用能力,既能有效地保证教学的效果,对学生今后从事会计职业也大有益处。但案例教学法同样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虽然使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却难以使学生在短期内获得系统和完整的法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律知识。同时,这种双向的讨论式教学,在中国仅适用于少部分思维较为活跃的学生。如果教师对案例教学法运用不当,或者缺少课前预习和课后复习的环节,也仍然难以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4]。
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采用原版英文教材为主,辅以中文参考资料;教师在授课中采用英语与汉语交错,以英语讲授为主的英汉混合型双语教学模式对高校ACCA法律课程比较可行,而要达到全英文教学的模式在短期内还有较大困难。需要指出的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鼓励学生用英文思考法律概念,分析律问题,并注意通俗易懂地讲解考试大纲中要求的基本原理。通过比较的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克服畏难情绪。
(四)研习考题,强化实战能力ACCA考试课程的教学与高校普通课程的教学有着较大区别,除了课程本身的学习之外,最终目标还是学生通过全球统考。ACCA考试注重对学生思考方式与技能的考查,命题的特点是题目的灵活性和实务性。因而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对教师提出了双重的要求,一是要使学生具备会计专业本科学生的综合素质,二是要帮助其通过ACCA考试。应试教育的鲜明特点,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仅要讲授知识,更要注重对历年相关考试题目的研习,不断强化学生的法律写作和法律思维的能力,将抽象的法律概念和法理与具体案例结合,解决法律争议的问题,提高实战能力。
参考文献:
[1]李宴1英美法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地位研究[J]1淮阴师范学院教育科学论坛,2006,(3).
1.要求学生有着一定的英语基础
相比于传统的英语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进阶版的英语教学方法,对于学生的英语水平有着更高的要求,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英语听、说、读、写的能力,能够在具备基本英语水平的基础上掌握一定的英语翻译技巧并进行进一步的提高。对于英语学习的初学者来说,在不具备基本的阅读、口语、听力和写作的情况下盲目套用案例教学法可谓是其余求成,实践之中常常出现事倍功半、难有寸进的现象。这种案例教学法对学生英语能力有所要求的特点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
2.要求教师提供良好的教学材料
案例教学法是针对实际情况作出分析的,对真实性的要求可谓是基础中的基础。从教学目的上来说,案例教学法是对案例作出分析,并对学生未来所需的局面作出模拟和训练。对于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学生来说,只有足够真实的案例才能提供足够的真实感和实践训练,这种真实感是虚构和模拟的案例所不能及的,也只有真实的案例才能取得为学生未来发展进行演练的目的。相比实际发生过的真实案例来说,虚构的案例常常会在某些方面失之偏颇或有所不足,真实情况比之现象和模拟更为千变万化,也更加出乎人们意料。在使用案例教学法时,使用真实案例作为教学材料可谓是最为基础的要求。既然案例教学法需要为学生未来所需进行模拟和指导,案例教学法之中所用的案例应该具有实用性和借鉴意义,这就要求教学所用案例必须是时兴的而不能是过时的。在当今世界,伴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的交流和行业内部的交流更为便捷迅速,各行各业的理论和技术都呈现出日新月异的态势。在时展的大趋势下,使用时间较为久远的材料可能就已经落后与时代,材料之中所涉及的理论和技术可能已经遭到淘汰和取代,无法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借鉴作用。有鉴于此,案例教学法所涉及的材料也有着严格的时间要求,必须使用时间上距离当前较近的材料进行教学。对教学材料真实性和时效性的要求给教师的备课提供了很大的压力。在当前的案例教学实践之中可以看到,案例教学法必须摒弃传统的、成熟的教材,因而教师在教学实践过程之中多采用自己亲自编纂的教学材料进行教学。教师编纂的教材相比传统教材更为灵活和富有针对性,可以针对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调整,同时在时效性方面也有着不少的优势,更为适合案例教学方法。但作为教师必须在备课的过程之中花费大量时间搜集案例、准备教材,特别是在对案例有着真实性和时效性要求的情况下,教师必须具备着广博的知识面和紧跟当前时代潮流的阅读量以为案例教学法提供材料基础。教师还必须在课后花费大量休息时间阅读材料、筛选材料、编辑材料并最终编纂成册,需要教师付出不少的精力和时间。可以说,案例教学法对教师提出了相比传统教学法更高要求。
二、案例教学法在商务英语翻译中的应用
相比于传统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立足于实践和具体案例的特点更为适合商务英语翻译教学,原因有以下几点:
1.商务英语的实践目的
商务英语作为英语学科之中的重要分支,是针对商务活动之中所需的英语活动进行学习、训练的学科。商务英语从诞生之初就有着服务于商业活动、发挥英语作为世界性语言的交流作用和纽带作用的目的。可以说商务英语对实践的重视在英语学科之中是非常突出的。而作为工商管理学院研究、发展出来的案例教学法从一开始就是出于服务于商务目的,与商务英语的实用色彩和实践目的有着紧密的联系和良好的适配性。从这种层面来说,认为案例教学法是为商务英语而诞生、发展的也不为过。
2.学生的良好基础
商务英语学科作为英语学科的重要门类和分支,学生普遍有着较为良好的英语能力作为基础。对商务英语学生来说,基本的英语阅读、英语写作、英语听力和英语口语能力可谓是基本素质,而学生对英语学习的要求也绝不是基本的日常会话和日常使用的程度,而需要学生能够在商务活动和国际商业合作之中发挥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商务英语学科的学生良好的英语能力完全吻合了案例教学法的最基本要求。同时,对于有志于从事于商务英语专业的学生来说,传统的教学方法之中对语法、词汇、句式的讲解已经完全不能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学生无法满足于基本的理论和书本知识的掌握。若要在商务英语方面有所突破,学生需要更为实用、更为具体的训练以提升英语学习能力,特别是必须掌握专门性的技能并培养对商业活动的熟悉,只有这样学生才能很好地满足商务英语学科设置的要求和学科的教学目标,而这些只有案例教学法才能提供。
3.商务英语翻译的训练要求
英语翻译界传统上有着“信”、“达”、“雅”的三点重要要求,而商务英语翻译对“信”和“达”两者更为重视。相比于日常翻译和文学翻译,商务英语由于涉及大量的商业信息和商业技术,在翻译的过程之中需要使用大量的商业专有名词和行业专有名词,需要翻译者能够迅速、准确地翻译出来,对翻译者自身的专业词汇量有着严峻的挑战。同时,商务英语涉及到大量商业利益,在翻译的过程中一旦未能准确传达就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于此,商务英语翻译之中对准确性的要求远超日常翻译和文学翻译。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商务英语翻译往往并不强调文笔的优美,对“雅”的文学性要求并不高,商务英语翻译之中只需做到文笔的简洁流畅即可。结合商务英语翻译对“信”、“达”的要求,案例教学法可以很好地适应商务英语翻译课程教学的要求。对于商务英语专业的学生来说,在校期间很难有足够的机会和条件去接触商业专有名词,而案例教学法之中将会涉及大量的专业文章以供翻译,在练习的过程之中学生可以自然地接触到商业专有名词并得到良好的专业翻译训练。
2.民商法学教学中的三大关系及其处理对策
3.开启民商法学的钥匙——民商法学文献检索举要
4.浅析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问题与出路
5.关于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的研究
6.民商法学研究评述
7.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分界新探
8.1996年民商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9.浅谈民商法学
10.2000年民商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11.人大民商法学:学说创见与立法贡献
12.民商法学的突破与坚持
13.2002年民商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14.学术史视域下的近代中国民商法学研究
15.2005年民商法学学术研究回顾
16.民商法教学中的情境创设与理念超越
17.学术史视域下的近代中国民商法学研究
18.民商法学
19.世纪之交民商法学研究的五年回顾与展望
20.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点简介
21.浅析民商法学案例教学的问题与出路
22.关于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浅析
23.中山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简介
24.2004年民商法学学术研究回顾
25.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学科
26.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基地
27.甘肃省重点扶持学科、甘肃政法学院重点学科——民商法学
28.武汉大学法学院1999年民商法学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目录
29.公安院校民商法教学研究
30.面向现代企业需求的法学职业教育改革
31.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学科带头人——杨震教授
32.甘肃省重点扶持学科、甘肃政法学院重点学科——民商法学
33.略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的法学方法问题——兼对国际法学方法论课程的检思
34.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35.民商法领域研究的前沿学术之作——读《民商法专题研究》有感
36.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民商事模拟审判实践研究
37.试论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38.法学方法论在涉外民商事裁判中的适用探析
39.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40.民商法在公安执法中的地位及应用方式
41.“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效力
42.论法学二级学科对体育法学研究的影响——对278篇CSSCI核心期刊体育法学论文引证的调查
43.环境法学研究影响性因素实证分析——基于CSSCI法学核心期刊环境法学论文引证的调查
44.无效民事行为诉讼时效浅述
45.物业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和担保方式
46.知识产权与科技法律的专业团队——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系简介
47.多元视角的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以国际法为主线
48.论法学课程在保险学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的作用
49.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学科的知识变迁
50.论体育赛事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类型化
51.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
52.案例教学法在民商法教学中的应用
5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54.刍议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障碍
55.解析经济法对民商法的价值超越
56.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研究
57.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探析
58.民商法在公安执法中的地位研究
59.关于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探讨
60.我国经济中现代民商法的价值体现
61.浅析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有效完善
62.浅谈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63.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民商法基础
64.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65.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6.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
67.试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浅析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69.浅谈民商法在警察执法中的地位及运用
70.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剖析
71.论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完善措施分析
72.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公平与效率之视角
7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74.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75.浅议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76.探究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
77.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78.探讨民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发展历程
79.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80.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探究
81.民商法领域研究的前沿学术之作——读《民商法专题研究》有感
82.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探析
83.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探究
84.经济法与民商法关系新探
85.民商法与经济法二者的区别与联系
86.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初步探讨
87.关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探究
88.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探析
89.民商法目的价值的有效体现
90.论民商法上的外观主义
91.基于平行语料库的汉语法律文本“的”字结构英译研究——以20世纪90年代民商法为例
92.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探究
93.谈民商法的信用原则
94.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95.市场经济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研究
96.试分析现代民商法中的均衡问题
97.论现代民商法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体现
98.关于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实践探讨
99.社会变迁与民商法发展——第三届海峡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圆满举行
100.市场经济体系下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
101.探究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102.市场经济体系下如何完善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103.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分析研究
104.论民商法的信用原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105.浅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06.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
107.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探讨
108.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
109.试分析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
110.论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三者之间协调关系
111.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法律制度选择——民商法不容忽视
112.浅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互补关系
113.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研究
114.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
115.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浅析
11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研究
117.论加强民商法建设的重要意义
1、公共课考3~5门左右,其中《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基本原理概论》、《英语二》三门课程为必考公共课,无论什么专业都需要考这三门的。一般理工类的专业还会增加如《高等数学》、《线性代数》等科目的考试,偏应用性质的专业还会开考《计算机应用基础》或者《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2、专业课考8~10门左右。专业课的设置都是由各主考学校对本校内此专业的教学要求设置的。如法律专业的专业课包括:民法、刑法、商法、国际法等。
3、换考课程考3~5门左右。换考课程:换考课程是指英语自学难度大的考生不考英语二而多考几门其他课程替代英语二的学分,一般是考3到5门课程。
4、自考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一般不计学分,是自己自考所有课程的总结,就是根据自己的专业方向选择一个论文命题并展开论文,一般是毕业前的最后一关。
(来源:文章屋网 )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金融、贸易、投资各领域的发展突飞猛进。在这一过程中,国际商法对各种纷繁复杂的国际商事组织和交易关系起到了重要的调整作用。由此可见,国际商法课程对于我国高校本科国际经贸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性。
一、国际商法课程性质和目的
国际商法课程属于我国高校本科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主干课,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处于重要地位。该课程主要研究关于国际商事组织形式、跨国投资、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国际支付、国际商事仲裁等方面的各种法律规范。
二、目前我国高校本科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模式比较单调。
对于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大部分高校都是采用教师向学生单向知识传递的方式,学生往往是被动接受知识,缺乏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师生之间很难产生教学互动。学生通过这种教学模式所掌握的知识既不深刻也不牢固,教师也难以把握学生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就不能及时地调节教学节奏的快慢和内容的深浅。
(二)教学语言种类单一。
国际商法的涉外性和国际性决定了学生当前的学习和未来知识的运用都将面对多语言环境。但当前我国相当一部分高校本科国际商法课程仅采用中文教学,从长远来看对学生学习和专业建设都是不利的。我们要培养熟悉多语言环境下处理国际商业问题的专门人才,只有这样的人才能游刃有余地处理各种问题。
(三)教学过程重理论、轻实践。
国际商法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需要学生能够既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又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但是,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高校本科国际商法课程无论是学时分配,还是教学内容都过于倾向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重视程度不足。
(四)学生商法基础知识薄弱。
要打下深厚的商事法律知识根基,学生应该经过国际法学、民商法学、法理等相关课程的培养。由于国际商法课程主要向财经类专业学生开设,而财经类专业学生先修过的商事法律相关课程十分有限,这使学生在学习国际商法课程的过程中感到对相关知识十分陌生、难以理解。
三、本科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改革措施
(一)通过丰富的教学方式促进师生互动。
除了课堂讲授而外,教师还可以将师生相互问答、小组辩论和讨论、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以及多媒体教学等多种方式应用到国际商法课程教学过程中。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可以启迪学生思维,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并且能够使学生学有所获、学以致用。同时,教师通过师生互动环节能够及时地了解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困惑,进而合理安排备课和教学,为学生答疑解惑。另外,教师还可以指导学生利用互联网资源,及时掌握学科前沿知识。
(二)在条件成熟的高校积极推进本科国际商法课程的双语教学。
师资力量和学生外语基础是实施双语教学(通常为中英双语教学)的两大主要条件。要顺利开展国际商法课程双语教学,首先应重视对双语师资的培养,如安排教师参加国内外的双语教学培训或进修,与国内外商事组织合作交流;然后要重视对学生外语水平的提高,使他们真正能消化、吸收、理解双语课程内容。另外,在国际商法课程双语教学过程中,还应该重视选用合适的双语教材。
(三)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在本科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应适当增加国际商法课程的实践或实验课时。实践教学环节的内容可以包括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社会实践。在案例分析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选取具有典型性和新颖性的国际商事法律关系实际案例,指导学生运用所学的国际商法理论知识对其进行分析。在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教学过程中,由学生模拟审判员、律师、原被告、仲裁员,通过亲身体验了解审判程序和仲裁程序,并且使所学知识得到巩固。高校还应该加强与国内外商事组织的合作,为学生提供社会实践机会。
(四)强化学生商法基础知识。
高校可以为学生学习国际商法课程开设相关先修课程,如国际法学、民商法学、法理等。学生在具备了深厚的商法基础知识功底后,在学习国际商法课程的过程中才能融会贯通、得心应手。国际商法是一门交叉学科,学生只有既掌握国际贸易规则惯例,又掌握各种商事法律,才能对该学科有全面的理解,才能学好国际商法这门课程。
(五)采用综合性的考核方式。
可以在保留期末闭卷考试的基础上,增加小组讨论、案例分析、论文撰写等考核方式。综合性的考核方式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是对学生理论知识掌握情况和实践能力应用情况的全面检验。
四、结束语
国际商法课程作为我国高校本科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主干课,对于我国高层次外贸人才的培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的研究与改革应该得到我国各个高校的充分重视。鉴于国际商法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教师在教学改革和创新过程中,应特别重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国际商法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需要教师从理论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作业批改环节、考核评分环节等各个方面全方位深入改善。与此同时,要深刻认识到任何教学成效的取得都是师生共同努力的结果,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改善学生学习风气也需要得到重视和关注。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要求师生具有国际视野,我国各个高校应加强与国际商事组织的合作,为师生提供亲历国际商事法律事务的机会。
作者:杨蜜 单位:重庆三峡学院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现阶段,我国高校的法理学教学效果并不是很理想。许多学生学习了法理学之后,依然不能全面理解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更遑论运用其基本原理解决实际问题。例如,现行的诉讼离婚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对于这个规定,我们不仅可以运用亲属法的原理进行分析,而且也可以运用法理学的原理进行分析。这就如同一个数学问题,我们既可以用解析的方法解决,也可以用算术的方法解决。但是,有的学生在学习了法理学之后,依然认为这只是一个纯粹的婚姻法问题,意识不到这个问题也可以运用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加以分析。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在于我国高校法学课程设置的不太合理。按照目前的法学课程设置,法理学课程在所有的法学课程中最先开设。学生们先学法理学,然后再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其他法学课程。这样,学生在学习法理学时,要直接面对抽象的法学理论,由于这个时候还没有学习相关的应用法学课程,还没有应用法学方面的感性材料,因此不能充分理解相对抽象的法理学理论。法理学课程被安排在其他法学课程之前最先开设,与人们对法理学课程的定位有着密切的关系。长期以来,我们总是将其定位为单纯的法学基础课,甚至称其为“法学基础理论”。但事实上,法理学不但是法学基础课,更是法学哲理课。法理学在有些国家(包括我国),就被称作法哲学[1]。它里面不仅有着基础性的内容,而且还有着大量的哲理性内容。
这些哲理性的内容往往抽象、深奥,对于刚刚入学的大学生而言,有着相当的难度,若无充分的来自于应用法学课程的感性材料,是很难融会贯通的。法理学课程应当被定位为基础性和哲理性相结合的理论法学课程。笔者认为,应当将目前的法理学课程的内容区分为两个层次,即初级法理学和高级法理学。对初级法理学的内容,继续在所有应用法学课程之前开设;而对于高级法理学的内容,则应在大多数应用法学课程之后开设。在具体开设时间上,初级法理学可以考虑安排在大一上学期;高级法理学,则可以考虑安排在大三下学期或大四上学期,因为这个时候学生们已经学完了绝大多数的应用法学课程,积累了较多的感性材料,从而具备了学习高级法理学的材料基础。经过这样的分层处105理,既能使法理学真正地发挥其法学基础理论的作用,也能使学生在积累了足够多的应用法学知识的基础上,顺利学习法理学中抽象深奥的理论,从而真正理解和掌握这些高级的原理。
二、民、商法教学的“两张皮”
当前,民、商法学教学的弊端在于民法教学和商法教学的“两张皮”现象。在讲授民法时,不涉及商法,所引举案例均为日常的买卖租赁借款之类,不能将民法原理与商法联系起来,很少引举商事案例;在讲授商法时,不能自觉主动地联系民法原理,有的教师甚至根本就缺乏这种联系的能力。在商法课堂上,学生听不到民法的知识,似乎商法和民法是两个相互独立、平起平坐的法律,而事实上,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它不能独立于民法而存在。
民、商法教学中的“两张皮”现象,违背了唯物辩证法中联系的观点,割裂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固有联系[2]。在这种教学方法之下,学生无法感受到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无法感受到民法原理对于商法的指导作用,使得学生在学习商法时不能运用民法原理解释商法现象,而将民法当成了商法的异在物。要改变这种“两张皮”的现象,就必须高度重视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固有联系,深刻领会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这个基本原理,并自觉地将其运用于民、商法学的教学实践。例如,在讲授民法中的民事责任问题时,教师应当考虑到学生在商法学习中必然会遇到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问题,因此有意提出有限责任这个概念,并以股东有限责任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为例进行简单的说明。
这样,学生就能够全面学习相关的民法原理,而且在将来学习相关商法知识时也不会感到突兀,从而实现了民法向海商法的平稳过渡。再如,在讲述商法中的外观主义和票据的无因性问题时,教师应当自觉地引导学生联系民法上关于占有的权利推定原理进行比较。这样,学生就会对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这个原理有真切的感受,从而为自觉运用民法原理解决商法问题奠定基础。此外,为消除“两张皮”现象,笔者建议实施教学轮换制度,即民法教师讲授商法和商法教师讲授民法。在目前的高校法学教学中,基本上都是民法教师专门讲授民法,商法教师专门讲授商法。鉴于民法和商法两者之间的固有联系,民法和商法教师互相进行定期轮换教学,讲授一下对方的课程,这对双方民、商法理论水平的提高无疑是有好处的。
三、非法学专业开设民、商法以取代经济法的必要性
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否有必要开设经济法这门课程很值得思考。因为不是专业课,学生们对经济法课程往往不感兴趣,到课率很低,考试时只求及格。任课教师要求也不严格,讲课不够认真,结果是学生虽然考试过关了,却没有学到多少经济法知识。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不再适合时代的需求。众所周知,20世纪八九十年代,曾经有过“经济法热”。那时,经济法被理解为与经济联系最密切的法律。加之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如火如荼,经济法也就自然而然地“热”了起来。
进入21世纪以后,这种违反理性的“热”开始降温,人们逐渐认识到,民、商法才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法律,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作为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法,经济法虽然与我们的日常生活也有关系,但比之民、商法,这种关系是间接的、抽象的、遥远的,而民、商法与我们日常生活的关系则是直接的、具体的、贴近的。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我国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经济法课程应当取消,而代之以民、商法课程。其意义在于,随着对民、商法学习的深入,其所固有的平等、自愿、自主、诚信等原则和精神,将会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从而有助于将学生培养成自主、独立、有个性而又尊重他人的人。当然,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不同于法学专业,所以对前者开设民、商法课程,应与对后者开设民、商法课应当有所区别。在此问题上,应当把握以下三个原则:其一,教学内容力求简明而全面;其二,教学方法力求贴近生活;其三,师资配备力求安排经验丰富的教师。最后还需说明的是,在课程的具体名称上,非法学专业的民、商法课程可以考虑叫作“民、商法基本知识”或“民商法基础”之类,而不宜叫作“民法学”。
摘 要:我国现实和未来都是民商合一的模式,在此背景下,民法和商法教学应紧密衔接,教师应具备整体性思维,避免人为割裂二者的密切联系,这在合同法教学中尤为显著。现代社会,商法逐渐扩张,商法教学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针对我国缺乏成熟的商法总论情况下,借鉴外来的交易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诊所教育等方式培养学生的商法思维和技能就显得尤为必要,而小班上课使得这些措施的推行成为可能。自然,教材改革也成为必然。
关键词:民商合一;合同法;整体性思维;商法技术;商法理念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5)07-0055-02
收稿日期:2014-11-13
作者简介:王立兵(1973—),男,辽宁建平人,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基金项目:哈尔滨理工大学2013年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民商合一背景下的民商法课程改革研究”(B201300034)
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与商法均为教育部确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在司法考试中更有“得民商者得天下”之谓。民法和商法关系密切,学科上将二者合称为“民商法学”。然而,一方面,民商法教学在具体课程设置上存在过于偏重民法而轻商法的事实;另一方面,商法与民法教学基本上处于割裂状态。而事实上,我国基本上属于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以合同法为著例。无论讲授民法还是商法都不可能越过合同法。但是令人遗憾的是,部分由于商法思维不够的原因,合同法被当成了纯民法的范围,而商法则被限定在公司、破产、证券、票据、保险、海商等制度范围内。这样做的后果是,未来的法律人在合同法司法实践中往往缺少商法思维,并可能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因此,基于我国民商合一的现实,民商法学教学工作者应寻求民法和商法教学的无缝衔接,即民商法学整体教学观,并适度增加商法课程教学比重,同时调整既有的商法教学计划,最终达到培养具有商法思维,熟谙商事规则,适应社会需要的法科学生的目的。
二、民商合一背景下的合同法教学
(一)合同法的商法属性
1.合同法是民商合一的典型。合同法形式上没有区分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统一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且不论其营利与否。如借款合同既适用于自然人之间借款,也适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借款;保管他人之物既有保管合同也有仓储合同。因此,合同法是民商合一的典型。
2.合同法整体上是商法。尽管就形式而言,合同法是民商合一的典型,但究其实质,整体上是商法。换句话说,合同法是以商法为基调的。但是,合同法的商法属性学界则很少提及[1],相当的合同法主讲教师也未注意到。
就立法沿革来看,合同法是商法。《合同法》于1999年通过,它是在此前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分基础上整合而成。在该法出台初期,习惯上称之为“统一合同法”。既然《合同法》与此前的三个合同法是承继关系,则后者必然在《合同法》上打下深深的烙印。无论是从立法名称,还是适用范围,此前的三个合同法都明显属于理论上的商法。进一步的佐证是,《合同法》借鉴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许多规则,其商事化程度更加惹人注目[2]。
就合同法适用主体范围而言,合同法是商法。《合同法》第2条是关于合同定义与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共两款。第1款:“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2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前款看似不分主体,不论营利性与否,既适用于民法,也适用于商法,然而由于第二款明确排除了身份性协议这类纯民法协议,因此该条最终确立了商品交易规则的基调。毫无疑问,商品交易的规则主要是商法的领域。
根据《合同法》第9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显然针对法人而言,因为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无需单独强调。此点与《民法通则》区别判然若揭。可见立法本意是突出合同法商法属性,或者说是以商事合同为基调的。
就合同法内容安排而言,合同法以商事合同为主。格式条款规则、融资租赁、仓储、运输、行纪以及间接等是商事营业的著例。不仅如此,即便在那些既适用于民事合同也适用于商事合同的场合,商事合同为基调的安排也至为明显。《合同法》第12章“借款合同”共16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规定仅有两条零一句话,且安排在最后。立法显然是为凸显合同法商法的属性,自然人借款合同仅作为例外性规定而已。
(二)合同法教学应主动传播商法理念
以此为背景,教师应该在学生尚未接触商法前,利用合同法教学这一宝贵的时机适时播下商法理念的种子,为其民法和商法学习的衔接打好基础。
商法理念集中体现在商法的基本原则,如维护交易安全原则、追求交易效率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教学中,教师应积极引导学生通过表见、表见代表规则发现“外观主义”,以初步理解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引导学生通过买卖合同中的质量异议期、试用买卖中沉默规则、间接中委托人的介入权等制度的学习,初步理解交易效率原则;引导学生通过“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与附随义务规则等的学习,进一步理解诚实信用原则。此外,在显失公平规则学习中,通过统计分析,引导学生该规则在实践中较少运用,从而推知商法的技术性,而较少伦理性。
按照这一思路,在合同法教学中,可以引导学生积极研讨相关规定的合理性。比如,委托人任意解除权问题,其实宜限定为民事合同领域,而不适用于商事合同领域;又如,格式条款规则也应限缩解释为适用于消费合同,侧重于弱势主体保护,但对于平等的商人之间,则因其都具有相当的经营经验及知识,有足够的注意能力和交涉能力,无政策倾斜保护的必要[3],否则有违商事诚信原则。再如,作为合同的保证,在商法中以连带责任为典型,但在担保法中却不分具体情况,凡约定不明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民事保证未见妥当。此外,关于民间借款利息计算的限度问题也可以重新评价。民间借款既有日常偶然的生活小额借款,也有商人间生产性较大数额借款,对于后者不应严格限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这个传播和培养商法思维的过程,也使得学生逐渐认识到:尽管民商合一是一个趋势,但是在历史的特定阶段或者特定领域,民法和商法各有其特色,不可能完全同一。
三、商法教学侧重商法理念和技术
商法的技术性特点决定了商法教学培养目标应定位于职业训练,但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商法思维,后者是商法理念的载体。
在英美法系,由于缺少系统的成文法典,注重经验主义和实用哲学,商法比重较大,且涉猎广泛,内容庞杂,在以案例教学法和诊所教育为主导的教学方法指导下,学生浸染其中,对商法理念、技巧掌握效果显著。自1984年吉尔森教授在《耶律大学法学杂志》上《商业律师的价值创造:法律技能与资产定价》,首次提出交易教学法的概念框架以来,交易教学法日益受到重视。这篇论文是哥伦比亚大学交易课程指定的必读文献。在哥伦比亚大学,每学期有超过150位学生竞争交易课程的50个名额。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交易教学法的实施主要通过交易课程以及交易工作坊两个层次展开。不同于诊所教育模式,交易教学法更侧重商事非讼业务,还原了商事活动的综合体,因而更有助于职业训练。
大陆法系民、商法关系上存在着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模式。尽管民商合一是历史趋势,但主流的民商法教学仍将民法和商法分别开来。这对于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不存在问题,因为民商分立的国家存在着商法典,其中的商法总则是理论的抽象,相应地,商法教学首先就是对商法总则的理论进行讲授;民商合一的国家没有商法典以及相应的商法总则,讲授商法对教师的知识水平和讲授技术性安排都提出了较高要求。笔者的理解是,教师应具有大民商的整体性思维,即民法教师应关注商法的发展,反之亦然,不可固步自封。整体性思维的形成赖于扎实的体系教育以及教学实践中有意识地培养,而教师在民法和商法教学中适当进行轮换则是必要路径。
我国虽立法坚持民商合一的思路,但在民商法教学中却坚持将商法学作为一门核心课程进行讲授。按照大陆法系的传统,商法的学习自然不能缺少商法总论,但由于没有民商分立前提下的商法总则为依据,故在商法教学过程中,理论和立法实践严重脱节。特别是商法总论先于商法分论的学习,对于缺乏感性认识的的初学者而言,其接受程度大打折扣。从国内各种法学专业的商法教材体例看,其均或多或少地含有商法总论的内容,基本都是介绍或评价国外的立法例。由于总论脱离了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而分论则与立法和司法实践紧密相联,故商法总论未能指导商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总论与分论“两张皮”现象非常明显。
本科生的知识结构和社会阅历决定了他们对简单的实践更感兴趣。笔者所在单位,诊所教育开展得较有特色,学生参与度较高。当然目前的诊所教育受制于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还主要局限于简单的民事诉讼和民间纠纷调解;也有个别教师对类似于交易工作坊式的教育实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指导学生亲历公司设立和章程设计。目前,普遍实行小班上课的作法也给难以融入我国教学的案例教学法提供了新的机会。这些有益的探索表明英美法系的商法教学模式更适合我国的现实需要。当然,与此相适应,我国的商法教材整体上需要转型,注重技术层面,解决实际问题,从而使学生从实践中让感受商法的魅力,并由此点滴培养其商法理念。
参考文献:
1、国际贸易实务专业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西方经济学、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国际商法、外贸函电、国际市场营销学、市场调查与预测、电子商务概论、外贸谈判技巧、模拟实训、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2、国际贸易实务专业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懂得对外经济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国际经济贸易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较强的英语应用能力,通晓现代国际贸易知识和操作规范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用型经贸人才。
(来源:文章屋网 )
法律课程与商科专业知识的结合性不强法律是应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学科,对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要求较高,要求学生通过记忆、联想才能把学过的法律知识与社会生活有效的结合起来。从本质上来说,商学院所开设的法律课程是服务于商学院学生专业知识的学习的,并不是主要课程,因此,法律课程的教学应该与商科专业课程很好的结合。但从本人的教学情况来看,现在商学院存在着法律课程与商科专业结合度不高、融通性不强的现象。首先,学生不能很好的把法律与专业知识相结合,而是在认识上就把法律与专业知识分开,不会自觉地把法律知识运用到商业活动中去;其次,教师在上课的时候往往只讲授法律知识,对法律与商务相关联的知识和教学案例却准备不足,这种上课模式也会对学生的思维造成一定影响;最后,法律教学多以案例教学为主,而在商学院则没有类似的教学模式,学生对法律案例的处理过程不能很好的撑握,不能全面了解在商务活动中如何正确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问题。商学院法律课程缺少有针对性的教材。商学院的法律课程往往没有专门的教材,而只能选用法学院学生所用的教材,但其对法律知识的撑握程度和要求都是不同的,相比之下,商学院的学生更注重法律的实用性,而法学院的学生则要全面掌握法律知识的内容和精神,因此在对教材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如果商学院的学生长期使用法学学科教材,则会觉得法律学习枯燥无味,学习效率也会下降。法律课程的连贯性较差。法律是一门关联性很强的学科,不管是哪一类法律的教学都离不开法律基础知识,如“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概念是其它法律上课时必然涉及到的概念,因此,法律课程的设置要有连贯性。商学院的法律课程设置得不够合理,部分法律知识重复和交叉,如“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内容没有很好的结合起来,有些法律课程的内容又重复出现,学生学完之后也不能很好的甄别其中的异同,而这两门课程的法律知识在日后的商事活动中却是相互联系、融会贯通的;而大三设立的“国际商法”与之前的“经济法”关联性也不大,造成学生对所学的法律知识没有连成一个整体。法律教学显得凌乱,学生的学习也没有层次性。
在课程设置上提高重视,建立系统的法律课程体系。要适当的增加法律课程的学时,在大一开设基础性的法律课程,如“法律基础”或者“法学通论”等课程,让学生对法律知识有一个基础性的了解,对基础性的法律常识和概念有一定认识,为之后的学习打下基础;在大二或者大三逐步开设“经济法”、“民商法”、“国际商法”等课程,且可以根据专业的不同开设不同的法律课程,如对会计专业的学生开设“金融法”、“会计法”等,对电子商务专业的同学开设“电子商务法”等课程,让学生对本专业所涉及到的法律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在师资上重视。商学院师资结构以商科专业为主,很少有法律专业出生的教师,因此在法律课程的教学上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困境。非法律专业的教师承担法律课程教学,会影响此类教师对商科专业的教学,同时也会造成法律课程教学质量低下,因此,商学院应该尽量启用法律专业人才或者让非法律专业的老师进行法律课程进修,给法律课程的教学在师资上给予保障。提高学生的重视度。学生对法律课程的重视程度不仅仅表现在教学引导上,考核的方式也会有一定影响。首先,要在课程上把学习法律的重要性通过多种方式告诉学生,让学生影响重视,把学生对法律的忽视转变成重视;其次,多数高校商学院的法律课程考核采取的方式为开卷考试,论文报告等形势,这种方式虽然有一定优势,但却不能有效地让学生自觉地对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和复习。因此,要采取有效的考核方式,如利用考试时间让学生进行案例分析等方式,给学生一定压力,提高学生对法律课程的重视程度,让学生自觉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
加强案例教学力度。商科的学生学习法律的课时不多,要在短时间内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案例教学是很好的方法。商学院的法律案例教学应当结合商科专业来设置,如“经济法”的教学应该结合票据、金融、证券等方面进行案例设置,而“民商法”的教学则应该结合商业合同的签订、公司成立等方面进行案例设置,让学生不仅仅学到了法律知识,也学了如何在今后的商务活动中运用法律知识;同时,教师应当定期给学生进行案例讨论或者布置案例分析方面的作业,让学生都参加与案例学习过程中来,使学生身临其境,在讨论和分析过程中消化所学的法律知识,并运用到日后的商务活动中去。制定针对商科专业的法律教材商学院可以组织商法、民法等相关法律学科的老师对商科专业学生的法律教材进行编写。商学院法律教材应当在内容上有别于法律专业学生使用的教材,应更注重法律的实用性和操作性,教材的重点应该是教会学生如何有效把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与工作中来。在教材的编写上,要注重通俗易懂,理论方面的内容不能过多,内容要偏向于与商业有关的案例。注重课堂知识与实践的结合。课堂上教师所讲的法律知识最终要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才有价值。商学院的法律教学也可以借鉴法学院的教学方法,如采取“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教学方式,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可邀请银行、保险、证券、企业管理等专业人士给学生作讲座,介绍相关领域的新情况、新动向,提出问题和要求,拓宽学生的信息来源,激发学生的创新欲望,鼓励学生运用所学理论解决或部分解决实际问题,使教学收到实效。
作者:彭振 单位:广西民族大学商学院
1民商法教学现状
法学分应用法学和理论法学两支,非法学专业为适应专业所需所开设的法律课程多从应用法学中选取,实用性很强。如管理类会计专业要开设经济法课程,以应对会计师资格和注册会计师等证件考试,金融学专业要开设银行、证券、投资、期货等课程,以应对一些证券、期货等从业资格考试,技术性较强的和自然科学领域专业切近的如防汛、防震减灾、卫生、农业等法律法规,其他较中性的如档案、保密、信息、网络等法律法规。倘若没有法律基础,又易被如今社会不公现象所蒙蔽,再加上大学生的价值取向尚不明确,信念不稳定,则不能避免对课程内容的断章取义,或只是为了应付考试。民商法应为所有非法学专业所开始,一来因民法为基本法中的基本法,二来因商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②。经济类和管理类专业因与商法的关系和未来职业的要求,对民商法更应予以重视。其实多数高校为适应社会和学生专业就业所需,早已开设民商法课程,但整体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2民商法课程的特殊使命和性质
高校非法学专业一般在大一均开设一学年或一学期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法学概论、法律基础理论等课程,但由于种种因素,高教版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作为必开课已基本完全取代其他法学基础课程。课时不变、侧重点在道德修养、授课教师多为政教出身,很难说学生能有比较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以方便学习专业法律。本人曾在大一上学期、大二下学期大三上学期为学生讲述民商法,发现很多问题,如学生知道自己是公民,却不知何为公民,知道自己已成年,不知应为哪些行为负责,直称学校为机关,不知政府是法人,被打之后打人称正当防卫。针对这种现象,本人对1000多名不同年级非法学专业学生做过问卷调查,结果表明,95%左右学生认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课非常重要,但只有 15%的认为思想道德和法律修养有开设的必要性。因此,在目前尚不具备充分条件开设法律基础课程的情况下,民商法课程作为一门衔接法基础理论———应用法基础知识———专业法的课程承担着三个使命。
非法学专业所用的民商法教材内容通常可划分为法基本理论、民商法基础知识(民商法总则)和部门法(分则)三个部分,直接体现着民商法所承担的三重使命。其一,通过对法概念、立法原则等原理的阐释,初步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使其对法的理念有所理解;其二,通过民法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主体)、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物权和债权、、法律责任等基础应用知识的把握,学会用法律思维去考虑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现象;其三,根据专业需求讲解合同、公司、证券、票据、银行、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侵权和诉讼等部门法,利用法律工具为专业服务,培养职业责任感,提升职业道德。同时,强调地位平等和公平诚信的民商法最容易使公平正义的法理念为学生所接受,法理念也理应贯彻在课程始终。只有正确的引导和系统的讲授,才能使民商法课程体现法的睿智和魅力,发扬德的光辉和影响。
至于民商法课程性质在整个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定位,无外乎公共选修课、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选修课、专业基础课或干脆称为专业应用基础课、专业素质教育课等,只要能结合专业特征科学体现其地位和价值均无不可。在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学专业,甚至不把民商法课程作为必修课,仅是任选而已,这与国家法律文化和历史相关,如意大利,其法律专业必修课只占到全部课程的 1/4,法理课则只有 1/7 不到,主要还是考虑满足学生兴趣和不同就业方向的需求,更不用说非法学专业。根据我国教育文化、法律实施现状以及实用主义甚嚣尘上的现象,还是应将民商法作为必修课开设。
《2011 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要求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和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把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重中之重,而且要继续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为了跟上十二五规划和“六五”普法规划要求,作为青少年思想教育的前沿阵地,高等学校理应将该课程作为必修课———公共基础课或学科基础课开设,公共基础课普及面最广,学科基础课可选择讲授,各有特色。
鉴于民商法课程的特殊使命和性质,开设时间宜选择大二第一学期。③原因有三,其一,高中对应试教育的极度重视使刚进入大学的学生对社会的认识有限,法知识极为薄弱,加上大一第一学期为公共课,第二学期为公共课和专业入门课,一下子接触到应用法知识,理解很吃力,很多课时浪费在法基础理论的讲解上。而且,民商法作为非主干课程,不会安排一个学年的授课时间。其二,高年级专业知识渐夯实,宽松的学习氛围也使学生接触了很多社会现实,这个年龄段的意念还比较模糊,就业升学压力也越来越大,学生轻理论重实际,很容易曲解甚至蔑视法律条文的规定,这无疑与法的教育目的适得其反。其三,选择大二第一学期开设民商法,一来新闻报纸杂志电视等从不缺少这样或那样的案例,学生理解能力增强,有了一定的法律常识,对社会也有了成年教育初级阶段的懵懂的直观感受;二来专业课开始大量开设,急需理论的正确引导和合理疏通。至于该课程课时数的确定,既不能与纯专业课相提并论,也不能完全等同于哲学等公共基础课,还要与高数等基础课相区分,一学期一周一般不应低于6 个学时。
3民商法课程教改建议
课程的定性、课时量的妥当等外在条件都具备,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内因。教师是教育产出的最后一道关口,把握课程教学的每一个细节,从教材的选取、内容的取舍、案例的筛选编排整合到教学方法的创新等,无一不和能否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密切相关。
3.1 教材的选择和内容的取舍
首先要明确教材只是教学辅助手段,尽量避免照本宣科。①选择理论较浅显,和专业相契合的教材。很多教材为了满足不同专业的需求,内容庞杂,应有尽有。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选择法律教材,首先不建议用法学专业教材,尤其是研究型的,比如有很多的专家观点或是流派介绍等。其次不赞成在课堂上使用现成案例教材。转型期中国社会处于“危险期”,这个阶段或简单或复杂的案例俯拾皆是,课本案例虽精挑细选却已失去新鲜感,而且很容易让教师产生惰性。②根据不同专业、专业课的设置时间以及课时量多寡增删教学内容并区分轻重点。例如金融学专业,一般会开设证券投资、银行保险等课程,那么象证券法、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与专业课相重合或相近的内容不必赘述。有些章节比如婚姻、继承等可以直接略去。需要注意的是,民商法中的民法部分是本门课程的基础,如大厦之根基,没有民法的原则精神和基本概念,商法将犹如抽魂朽木,所以不能因与专业不甚明显的关系就将民法章节片面归于教学非重点。
3.2 慎重整合案例资源
完整的民商事案例可以信手拈来,比如一些政府、司法、学术网站等,没有什么比身边生活更能刺激大学生好奇心的。然用于教学教育的案例不能随兴所至,一来课堂讲解完整案例的可能性不大,所以要紧扣知识点,绝不能旁生枝节浪费时间;二来分解、整合案例需要教师花费很多的精力去研究,不能修改成面目全非的自创产品。任何一位教师的口才都不能代替生活现实,既要保证案例原味还要适合一堂课的需要,因此教师需要全身心投入去备课,不在乎理论有多深奥,而是要在 50 分钟内给学生最崭新最贴近生活的东西,才能充分调动学生主动性和积极性,才能使教学高效产出。还需要提醒的是,案例必然引发讨论,既定判决并非不可质疑,但要把握教学秩序的有条不紊,防止情绪化和反面效果,牢记法律教育的终极目标。
3.3 改进教学方法,活用辅助工具
民商法课程的教师显然必为法学专业研究生学历。这些教师在求学阶段接触的教学方法总结起来,有最常见的传统的演讲式归纳法,还有引进的判例演绎法、模拟法庭、诊所教育、书刊编辑、法律援助等等,本科多为板书授课,研究生有无板书并不重要。法学和非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和目的截然不同,所以教师要适时转变观念,同样的课程需要改良既有办法、改进教学手段来适应授课对象的实际情况。
3.3.1 传统的演讲式授课法直接拿来,这种归纳法也是文科类和部分管理类学科专业应用最普遍的方法,先讲理论后解案例,或带着案例和问题去听课,教师运用起来得心应手,但一定要突破共性逐渐形成自己的独特风格,培养严谨思维,提高雄辩能力,给学生耳目一新的感觉。需要改良的主要是从国外引进的一些教学方法。
3.3.2改判例教学法④为案例说明和讨论。判例教学法1870年由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始创,由于其采取学生总结思考分析案例中隐含的法律规则,教授根据学生的回答层层深人提出问题,又被称为苏格拉底式方法(Soeratie Method)。这种方法需要教师将繁杂的判例梳理成条理清晰的法律规则,引导学生在较短的课堂时间内了解和掌握法律。但由于这种教学法对学生素质要求很高,需要在课前大量阅读相关书籍且具备一定的法学基础和法律思维,对非法学专业学生来讲不具备可行性。但是判例教学的理念———“学习开始于我们的已知,开始于我们的经验(亲身经历的和别人的)”———却可以指导教师来改进教学方法。从现实判例到法律理论是一个演绎的过程,相比传统的归纳法,学生是带着对社会实践的深度思考探究去发现其中的奥妙和原则,易培养对事实的洞察力和逻辑推理能力。教师可深入研究复杂的判例,但一定要以案例浅出,直接的方法就是选取简单条理而现实案例的,指定材料让学生课前阅读(不需要花费很多课外时间),课堂组织学生或分组讨论既设问题,展开争辩。其次,可要求结合材料和自己事、身边事或现象,举出一个例子,再围绕这个最生活化的案例展开讨论。无论是争论还是讨论,最终都要归纳出蕴含其中的法律规则和原理。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案例可能并非完全符合课堂需要,教师可以增加情景,设置障碍,引导和控制讨论不偏离正题。
3.3.3 将模拟法庭作为课外大型法律活动开展。模拟法庭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活动。这是一种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将课堂所学理论知识、司法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之教育目的的教学模式。模拟法庭虽是假设案例的虚拟法庭,但要模拟真实情景,学生兴趣很高,进行却非常困难。一是需要讲解大量的诉讼知识和技巧,甚至是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的位置,二是操控不当很容易演变成一场争论。这与学生法律常识缺乏、不具有法律思维、从未旁听过审理等有关。因此把模拟法庭作为教师教学实践课程、学校普法规划一项工作、学生社团大型法律教育活动(比如安排在每年的“12.4”)来开展更合适。
3.3.4 弃用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是学生在律师指导下学习诉讼策略、撰写法律文书、当事人诉讼等。国内高校的诊所教育多采取法律援助活动或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等学生组织,因当事人多属穷困,这类活动可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相比判例教学法,无论从时间、精力、财力等哪个角度来考虑,在非法学专业实施诊所教育都不具备可能性,也因它和学生今后的职业选择毫无关联,现实意义不大。总结起来,民商法课程应以传统的演讲式授课法和生活案例说明与讨论为主,辅以模拟法庭等课外活动,其他的如带学生现场旁听、作试探性法律咨询等等也可适当安排。
3.3.5 PPT 课件被称为“助学利器”,既可以节省时间,增加课容量,还能通过丰富活泼的界面、声像资料和网络链接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参与、加深课堂印象。民商法教师是文科出身,习惯采用板书,然而大量的案例材料靠课堂读写和课前复印很不科学也不现实,采用电子课件是必然趋势,所以教师需要尽快掌握 office、flash、图案剪辑等软件操作技巧,实现电子化和网络化教学。
(一)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首先在课程设计上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肥教师主动教变为学生主动学从学生作为教学的主体出发在教学设计上考虑学生的需要、学生的能力、学生的兴趣把工作任务分配给学生,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习兴趣赴学生自主地完成学习过程庄动探求法律知识教师起引导作用。
(二)重在能力培养的教学理念其次,在课程设计上确立重在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应用能力的理念从法律职业特点出发通过案例分析、法律关系辨析、法律实践等方式焙养起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应用能力。
(三)着眼于学生长期发展的教学理念最后,在课程设计上遵循考虑学生长期发展这一重要理念从学生的未来工作出发结合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变化的国情和法律职业特点,在课程设计时不仅仅要满足当下社会实践对法律工作者的要求,还要教会学生如何学习法律、正确理解法律、恰当运用法律的方法这样学生论在什么时候都能跟上法律和社会实践的发展要求。
二、建立“教学做”一体的情境教学模式
商法课程教学应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从法律服务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出发,以工作任务为核心,以工作任务引领专业知识,以典型案例引领工作任务科学合理地运用各种教学方法突出案例教学不断探索“情景设置汪务引领、真实载体、学做一体”的情境教学模式。商法课程的目标在于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商法理论知识以及商事法律、法规、政策去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并具有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精神。鉴于课程设置要求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和专业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肚会对实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迅速增长焙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也相应成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因此在本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实践性教学的思想就成为极其重要的指导。实践性教学在于弥补传统单纯的讲授等教学法的不足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帮助学生在求学阶段准备大量的间接司法经验。因而课堂教学就不能仅仅着眼于法律规范的解释,而是更多着眼于现实的法律问题分析真实世界里的鲜活案例这既可以使法学教学贴近生活实践,同时又能够激发学生学习和理解商法的兴趣,为其实践能力的提高奠定坚实的基础。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要求法学教学方法的多样化要求学生的主动参与,要求给学生以独立思考和充分表达的机会等等,而这些都要求增强课程教学方法的实践性。因此在课程教学过程中教师首先根据时间需要将课程教学内容分为8个大的模块在此基础上再具体拟定每一模块需要完成的具体项目,这样通过在基地感性、仿真和真实训练使学生达到既掌握基础知识又培养职业能力的目的从而实现专业教学与学生就业的零距离对接。
有效设计“教学做”一体的教学情境要求老师尽可能搜集新鲜的、具有代表性的一些案例或将学生平时发现的疑难案例做成学生所喜闻乐见的课件拿到课堂、实训鼓励学生进行讨论、积极发言通过对疑难案例进行广泛的辩论并由教师评点等来使学生明辨法理。在课下,任课教师在教学中一般要求学生完成一至两次案例分析的课后作业。通过这些实践性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掌生普遍能够系统掌握我国现行商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运用所学的商法知识、商法法律、法规、政策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了加强,收到良好教学效果。
三、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
“良好的教学方法河以营造生动的课堂气氛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产生愉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所以应该探索采用适合课程需求的教学方法,以达到满意的教学效果。高职院校的商法课程应本着理论必需够用加强职业技能的宗旨,立足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理论联系实践减少纯理论教学综合运用以下多种旨在能力培养的教学方法。
(一)启迪讲授教学法传统教学手段主要是讲授法,是教师运用语言向学生系统而连贯地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方法,是高等教育最为常用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寓思想教育于教学之中。如果对传统的讲授法加以发展采用以启迪为核心的讲授,即首先由老师提出问题让学生思考、回答然后老师进行点评、讲授之后再进一步提出问题由学生思考这种教学方法能够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拓展学生的思维空间。
(二)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可以说是美国法律教育的标志和基础。多年的法律教学实践表明,案例分析是培养法律思维能力最方便简单的方法也是最有效的方法。在教学中要重视案例教学,是因为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学生如何像法律人那样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指导帮助学生在全面、准确地理解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商法教学应将案例分析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很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推理、判断进而得出法律结论的能力从而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这种训练和能力的提高不仅为学生学习后续课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为工作后的法律应用创造了条件。
(三)课堂讨论讨论式教学法是以加深所学知识的认识、辨别是非或获得新的结论为目的肥学生组织起来激发思维洛抒己见以取得共识和交流分享不同见解的教学方法。讨论可以而且应该作为一种商法教学的方法,是因为讨论是一种实践性训练以及锻炼律师式思维的过程,通过讨论的方法来组织商法教学可以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针对一些重点和难点知识和理论在老师适当讲解之后通过分组讨论并将讨论过程及结论作出书面记录,并指派各组选派代表阐述其结论最后再由老师予以点评这样会增加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四)模拟法庭教学法所谓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很据精选的典型案例分别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当事人、人、证人等不同的法庭角色,以法庭审判为参照来模拟审判的教学活动捉进学生综合运用实体法、程序法使学生更加熟悉审判程序,掌握法庭各法律角色的技能。在这种教学过程中教师除了起指导作用外还要为学生做好进入角色前的准备工作激发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种教学方法能够让学生完全参与学习过程,真正成为课堂的主角这样更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启发他们的思维而且又做到了理论联系实际锻炼了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从而提高其法律职业技能。
(五)诊所式教学方法法律诊所式教育是由学生向客户提供服务,学生凭借所学知识一些真实案件的教学方法。由于其建立在真实案件和当事人基础上河以让学生身临其境能够锻炼学生的实践技能。而且通过真实案件能够让学生像法律职业者一样去思考问题,从而培养学生分析和判断的思辨能力。在商法教学中采用诊所式教学方法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焙养和锻炼学生的商法实践能力大大提高了学生走向社会大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符合社会对实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
开发和利用现代化教学技术手段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拓展学生的知识面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在商法的教学过程中河以综合运用多种现代化教学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多媒体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已在我国高校普及这种教学手段大大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并提高了单位学时的信息量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还可以利用学校便利的放映条件组织学生观看相关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片、相关案件庭审实况,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
2.网络教学手段。在商法的教学中还应充分利用学校的校园网,使学生通过网络进行自学。授课教师应将教学大纲、教学录像、电子教案和网络课件等集中上网还应实现网络资源库、网上论坛等网络教学内容。
3.下载教学短片。在商法授课过程中教师应根据教学任务和教学内容利用网络资源不载教学短片。这类教学短片以其独特的魅力深受学生的喜爱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更主要的是能够更加形象和直接地让学生学习所学知识肩助于学生实现理论知识与实践的结合。
五、探索形式多样的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的选择对学生的学习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绝不可小视。高职院校商法课程的考核方式应改变传统的期末考试方法实行多种形式的考试评价方法充分体现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要求体现高职教育特色。在学生理论知识够用的前提下,更注重实践能力的考核。采用期末考和平时考相结合、理论考和实践考相结合、开卷考与闭卷考相结合的方式始学生更多的选择极大地挖掘学生的潜力提升学生的职业自信心。
1.建立多元评价制度。改变传统的期末考试的方式建立多元评价制度,使考核机制更加完善。多元评级制度主要包括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两部分。形成性考核可以由书面作业、课堂讨论、小论文或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组成。终结性考核宜采取基本知识测试与应用能力相结合的方式庄要考察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具体应用能力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等考察应用能力的题目所占分值达到70%基本知识考察占分值的30%。
日本文部科学省(日本主管教育的政府机构为文部省相当于我国的教育部,2001年文部省改名为文部科学省)《专业学位研究生院设置基准》中规定,从2003年起在现行研究生教育体制外可创设“专业学位研究生院”,与现行的硕士研究生教育平行。由此,2006年后日本研究生学位体系由单一的“硕士——博士”模式转为在硕士层面分为学术型的普通硕士(以下简称为“学硕”)与应用型的专业学位(以下简称为“专硕”),整个研究生学位体系由“学硕”、“专硕”及博士构成。至2010年,日本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院有17所。日本的研究生院称为大学院,一般不是一个大学只设立一个研究生院(部),而是大学的各院系分别设置各自的研究生院,如综合类大学有医学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生院、工程学研究生院、信息学研究生院、经济学研究生院等。会计学硕士课程既有设在经济学研究生院的,也有设在管理学研究生院的。
二、日本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特色
培养目标明确具体。日本的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无论是“学硕”还是“专硕”原本都是使学生毕业后能够在日本经济社会中担负重要的使命。其目标层次分明,硕士教育倾向于对学生的应用能力培养,强调专业性,不同于本科生的通识教育。生源既有应届本科生,也有社会从业人员,有很强的职业教育性。不同于博士教育(重点突出对科学研究能力的培养,注重学术研究)。无论是“学硕”还是“专硕”,培养的不是只有会计专业技能的“熟练工”,而是培养“综合职”即管理人才。在明确的各层次培养目标体系下课程名称也有所体现。如本科为“XX学”,“XX论”,硕士多数课程都冠以“XXX研究”“XXX特论”,博士课程“XXX特殊研究”“XXX理论研究”。“学硕”以培养学术研究人才为主,具体实施以博士入学资格为目标,必须提交学位论文,强调文献资料价值,是博士前期的准备,如果不准备读博士,上学硕没有意义。“专硕”以特定行业的人才培养为导向,培养应用型专业人才为主,可不提交学位论文,而以解决实际问题的课题、工作报告、调研报告所替代。
与社会执业资格挂钩。我国高校一直存在是否支持财经类学生考CPA、CFA等执业资格证书的争议。如果支持,势必影响现行较完整的理论与实务的体系性教育,如果不支持,可能会影响学生就业竞争力。缓解此矛盾方面日本比较实际。很早以前,财务会计及管理类硕士研究生就可以获得执业资格的若干考试科目的减免,如注册会计师及税理事等,有些学生上几个专业的硕士课程,主要为了多减免一些考试科目。会计学领域“专硕”制度确立后在会计专业研究生院毕业的考生可以免注册会计师考试第一阶段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审计和商法四门考试的前三门。这样老师在上课时不论是否照顾学生考执业资格证,实际客观上也都对“取证”给予了支持。
负责任的硕士生导师“研究班”指导制度。为使研究生从入学到毕业全程得到导师的指导,日本研究生院给导师与研究生提供时间、场所固定的指导机会,把其时间纳入教学体系。一般每周一次研究班课(两学时),学生算学分,导师算工作量。其称呼与本科生一样称为Seminar,本来是德语“讨论会”或“研究班”的意思,研究生阶段翻译成“研究班”更恰当些。“研究班”名称不是以专业方向,而是以教授名称命名,如铃木研究班、长谷川研究班等。“研究班”课程主要有本导师师门的各年级学生,也可以有少量的其他师门学生参加,本师门学生除必须参加导师的“研究班”课程外,可以在导师的推荐下选择其他“研究班”课程。日本大学院的选修课程一般比较多,大都没有必选课,必选课就是自己导师的课。“研究班”上课内容首先就是导师指导学生选课,其次,带领或指导参与科研活动(老师授意下参加专业学术会议可以顶替上课),还有就是论文指导,指导时也让非该写论文年级的师门学生必须参加,以便提前进入学术研究境界(渠道)。硕士总学分中“研究班”学分以及导师主讲的课比重比较大,一般占到三分之一,这极大地保证了导师的必要指导时间、学校对学生的全程关怀,也让学生更深入的了解所选导师的研究领域、观点。相比之下,我们的学生往往回答不上来本身导师的研究领域、学术成果乃至学术观点,不能说与我们大多数院校没有固定的“研究班”制度无关。
启发自主学习的教学方法。研究生教育不同于本科教育,更应启发、鞭策学生自主学习、研究乃至思考。所以,研究生课程的教师一般不会像本科教学或我们传统的课堂“老师写、学生记”、“老师讲、学生背”、“老师问、学生答”的陈腐模式,而很明确教师在课堂上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教学”不是“讲课”。有不少老师都先分别布置同学预习不同章节内容,采取轮流发表式、讨论式。如每人分工预习一章节,然后自己讲述归纳过的内容梗概和自己的理解(前提是人数不能太多),学生讲述过程中,导师或其他同学在导师的安排下会提相关问题,这迫使每个学生都要看书,查文献,找参考资料(包括网上查询)。此过程促进学生扩展专业知识,迫使学生自主学习,也锻炼了学术研究能力。所以,以老师讲授为主的教课模式已不多见。
三、日本研究生培养特色中我国可借鉴之处
针对上述日本现行会计学研究生教育体系和特色,为总结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及类似院校可借鉴之处,笔者研究团队特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在籍硕士研究生及研究生导师为对象进行问卷调查,征求对现行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看法及意见,总结出以下可以借鉴之处。
研究生培养体系上明确学硕与专硕分别培养。学硕为博士前期,培养目标为满足博士入学资格;专硕的目标直接服务于社会,并与执业资格结合,但不是培养“熟练工”,而是“管理职”,两条线清晰后减少重复与考证的争议。几乎所有教师(97%)都支持学生考取社会资格证书,虽然与学校系统学习有矛盾,但是迫于我国目前的就业压力,为学生就职着想,还是支持的。同时,还有近半老师希望减免资格考试科目。53.77%的学生认为,应该考取一个证书,也有44.34%的学生认为应该考两个以上的证书,98.11%的同学是想拿证书;只有极个别(不足2%)的学生表示自己不准备考证。连带着研究生学习期间对时间的分配方面,我们的调查结果是近六成的受访同学认为自己大部分时间都在考证书。可见学生对社会资格证书的需求巨大,我们应该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不能无视”有证容易就业”的现实。目前鼓励增加专硕数量符合这一趋势,但终归还有少数同学不考证,准备读博或系统掌握理论知识。所以从我们大学的系统教授知识和仅就满足学生需求来说,并不能,也不应该“一刀切”取消学硕,只开办专硕。应更大胆走像日本那样的“学硕—考博”(或硕博连读)、“专硕—就业”分离的两套体系,这有利于教学要求与课程设置。
研究生指导体制上借鉴“研究班”制。上述时间、地点固定的,学生算学分,教师算工作量的“研究班”类似我国大学曾经实施过的导师方向课。目前我国大部分财经院校没有“专业方向课”。我们的调查结果是九成以上的研究生对导师的指导表示满意,但其实每年都指导学生选课的导师不多(27%),还有24%的导师从来没有指导过;大部分导师一、两个月(81%)与指导的学生见一次面,甚至有部分教师(9%)没有定期见面指导过学生。因而,半数以上(51%)导师不满意现在的指导方式,认为应该面向自己指导的研究生开设固定时间、固定地点的专业方向课。这方面应学习日本的大学院的培养“研究班”方式,学生算学分、导师纳入工作量,按正常安排课那样才能真正起到导师指导学生的作用,使学生接受从选课到毕业论文撰写及就业建议等全程指导。这种面授指导方式很符合我国实际,如受访的研究生中,有近一半的同学没有上过导师的课,不能了解导师的研究方向和内容,对论文选题和其他科研方向选择都十分不利。如果有固定时间的“研究班”课,即使没有其他的导师专业课程,指导课上就能解决上述问题。还有起初有人怀疑当面指导是否落后于时代,不符合学生的生活步伐,学生不愿接受面授指导,但通过调查,尽管社会上已很流行和普及的微博和微信却很少有人用在教学指导上,特别是教师应用的太少。问卷显示学生与自己导师沟通方式上,更多的导师与学生都选择当面沟通的方式,占到六成左右,邮件次之(35%),而选择微博和微信的学生只占少数。可见“研究班”课这种面授指导方式虽然传统,但未来一定时期还应是主要交流方式。
研究生课程教学借鉴自主学习方式。我们的调查问卷在授课方式上设计了四个层次,从低到高依次为“老师讲授”、“讲授+实业界专家讲座”、“讲授为主+少量学生讨论”、“学生个别发,小组研讨,老师辅助指导、点评”。明显,请实业界讲座高于单纯讲授方式,加上学生讨论也强于单纯讲授,其中最高层次相当于日本会计学硕士课程启发式、探讨式教授方式。遗憾的是我们的调查结论中无论教师还是学生很少选择最高层次的教学方式,说明我们还停留在较低层次的课堂教学方式阶段。调查问卷中从教师的角度看,目前大部分课程以“老师讲授”和“讲授为主+少量学生讨论”两类讲授方式占压倒优势(占74%),“讲授+实业界专家讲座”和“学生个别发言'/J、组研讨,老师辅助指导、点评”两种方式各占少量比重(13%)。从学生的角度看,“老师讲授”和“讲授为主+少量学生讨论”,“讲授+实业界专家讲座”超过85%最高方式的“学生个别发言,小组研讨,老师辅助指导、点评”也不足15%。这种授课状态的改变或者水平的提升也要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采用理想的最高层次方式,要看我们教师的教学习惯、组织教学能力与水平素养,还要看课堂学生的规模,以及依教学监督、检查制度的匹配而循序渐进。如至少可以先要求课堂是教师不能只讲授,应增加外请实业界讲座及学生讨论的比重。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