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纠纷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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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纠纷论文

篇1

医患冲突的医患双方的社会学原因

篇2

环境权是环境法理论的基础与核心,因此对环境权的定位的不同,必然导致环境法理论探讨的发展方向的完全不同。从《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发表蔡守秋先生的《环境权初探》时起,环境权的专题理论研究开始受到关注,法学和环境类学术杂志上发表的相关论文至今已达数百篇。各位学者专家从不同的环境权定位出发,得出了众多绝然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理论。这也许是百家争鸣的一种好现象,但对于全球特别是我国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我们急需要的是一种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方法。所以目前理论界的这种众说纷纭的状态,实际上是一种混乱的、有害的无序状态。归根究底是由于对环境权的定位问题导致的这种局面。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环境的权利”与“人类的环境权利”之争

“环境权”依然是一个十分模糊的理论术语。这种模糊性首先表现在对“环境”概念的理解上。目前学界关于环境权理论争论得最为激烈的是环境权究竟是一种“环境的权利”还是“人类的环境权利”问题。对“环境”概念的理解的不同,由此问题转化而来的是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

所谓人类中心主义,是指这样一种思想:认为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人作为理性存在物,是唯一的道德,其道德地位优越于其他物种,其他存在物都无内在价值,只具有工具价值,它们存在于人类道德共同体范围之外。人类中心主义可分为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和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前者主张人是一种具有自在的目的的最高级的存在物,其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都应得到满足;后者则试图对人的需要作某些限制,承认自然的精神价值,认可人对自然的责任。

与人类中心主义相反,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并非只有人类才具有内在价值,动物、植物、物种,甚至河流、岩石、生态系统及自然本身都具有内在价值,它们也是道德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和成员,是否具有理性和具有某些生物学特征并不能成为“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的必要条件。生物、物种在道德地位上是平等的,人类中心主义表现出人类这一物种的偏见,是物种歧视主义和人类沙文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主,张把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也纳入伦理调整的范围,人类的伦理规范应扩展到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把人与自然的关系视为一种由伦理原则来调节和制约的关系,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至所有存在物,人类由自然的主人变为自然的普通成员和普通公民。

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近来主张,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主张科学地拓宽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符合环境法的内在逻辑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显示了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别的法律部门不同的特征。但笔者认为,“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权观在法律中是行不通的。因为,传统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始终是以人类为中心,而未将权利赋予“非人类生物”。我们无法通过某一个具体的部门法去改变整个社会的权利结构;相反,任何一种权利正好是某一种社会权利结构的具体反映。我个人也赞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但我不认为,这种主张改换了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待,更不认为一个部门法的调整对象的发展和理论突破,将导致一些学者所主张的整个法律制度的革命性变革,或者实现“法律的生态化”。相反,这种主张将视角扩展到人与自然和谐的物质关系,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这种立场与传统法律的立场有所不同:除了维护人类眼前的现实利益,还要维护未来世代人类的利益;除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通过环境这个物质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还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通过这种调整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律所一贯坚持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并没有错,错的是人类日益膨胀的自私自利和逐利动机,以及由此发生的对自然界的贪婪索取和疯狂掠夺,和对人类全体、对未来世代人类的不负责任。国外某些环境法律赋予“非人类生物”“权利”的做法,并非真的是要改变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实质上,这种做法是为了维护人类整体的利益而将“非人类生物”当作“形式主体”对待,“非人类生物”的“权利”仍然由人类来行使。将“非人类生物”作为客体或“形式主体”的做法并无本质差异。只是立法技术的不同。笔者认为,不能从这些立法中得出自然体享有权利的结论;更不能把这种主观上的结论等同于法律的真实。其实,如果我们仔细探究一下主张自然的权利的学者的初衷,我们不难发现,他们也正是为了矫枉过正才故做惊人之论。由于生态中心主义在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人和自然、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以及正确阐释可持续发展全球战略等重大问题上,不断发出与国际环境保护运动主流不同的声音,乃至造成公众认识的?昆乱,也导致了目前关于环境权理论的混乱局面。

二、“权利本位”、“义务本位”与“社会本位”之争

权利是法律的核心性命题。法理学通常认为权利是规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与此相对。在权利学说的发展历程中,曾先后出现过“义务本位说”、“权利本位说”和“社会本位说”。

以义务作为法律制度设计的中心,立法皆为禁止性和义务性规定,其以身份关系为基础,强调等级身份秩序,早已为现代立法潮流所淘汰。

权利本位建立在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过程中。权利成为法律的中心观念,个人权利之保护成为法律的最高使命。但是这种极端的个性张扬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人负担特定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些权利,“契约到身份”的转化趋势加强,“私法公法化”及“所有权社会化”即是其集中体现。

关于环境权的重要争论还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争论的焦点在于权利与义务是否具有对应性与一致性。法理学的经典命题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但是也一直受到有些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权利、义务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应当由“权利——义务”的线性思维进入权利、义务、权力的几何思维空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必须在区分权利与权力的前提下考量,即义务是为保障权利实现和权力的有效运行而受到的约束。体现在环境权中,即是根据环境权内容的不同,有时环境权主体身兼权利义务,而有时环境权主体只享有权利,义务的履行则由其他的义务主体实现。

环境权的设计必须以“社会本位说”为根基。以义务为重心来设计环境权制度,初衷虽好,但完全不符合现代社会权利勃兴的事实,也容易遭受国民感情上的抵制。而社会本位在强调权利的同时,也强调权利主体为实现权利而对社会的义务,其实质上仍是以权利为中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赞同采用“环境权”这一概念而不是有学者提出的“公众环境保护权”。“公众环境保护”在普通国民的直觉中应是一项义务,而人们内心中对义务的履行有一种不自觉的逃避与敬畏,但任何一种制度如果不能内化为公民内心的价值信仰,其实施与实效无疑是一句空话。

三、“公权利”与“私权利”之争

学界按照权利主体将之划分为“公权利”与“私权利”,认为私权利是满足个人需要的权利,而公权利则是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也称做“权力”。这种划分是否科学,有待商榷。将权力视为权利中的一种(“公权利”),权利本位将有异化为“权力本位”的危险。权力本质上是一种职责、职权,具有不平等与不可放弃性的典型特征,与人们通常所称的权利差异极大。笔者以为,现行环境权陷入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便是一些学者混淆“权利”与“权力”的区分,或是试图建立一个无所不包的环境权体系。虽然同一种权利对于不同权利主体来说具有相当的差别性,但保持每一权利主体属性、特征的同一却是必要的,否则便不能归为一类。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国家环境权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法上的职责,更确切地应称为“国家环境管理权”,实难划入环境权的范畴而与公民环境权等归入一类。

环境权的产生源自传统私权利与公权利对环境保护的不完善,它源于市场机制对环境保护的功能。是典型的为弥补外部不经济性而发展起来的新兴法权,是国家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限制、禁止个人有害环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法律依据,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但承认环境权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并不能抹煞其本质上的私权属性。公法介入只是因为环境是一种公共资源,环境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但社会不同于国家或个人,它无法表现为法律上的主体,所以一种保护社会利益的规范只能以规范国家与私人或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保护社会利益的法律规范,在法律形式上只能表现为公法关系或私法关系。而不可能是其他。

篇3

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农村经济改革,逐步赋予农民自由配置其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权力。在比较利益差异的吸引下,部分农民逐步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原先收入相近、在社会结构中地位类似的农民,由于社会经济结构变革、区位差异、个体差异等各方面的因素,经过社会水平流动和垂直流动逐渐形成职业、收入、社会地位、声誉等方面有较明显差异而且相对稳定的不同的群体,即农民分化成为不同的社会阶层。

我国学术界对农民分化问题的研究与农民分化问题在现实中的出现和发展几乎是同步的,其中,对农民社会阶层的划分吸引了众多研究者的目光。周批改(2002)曾经详细梳理、归纳了九种划分农民社会阶层的方法,其中除唐忠新(1998)的划分属等级阶层划分外,大多数是依据农民中出现的收入差距以及其从事职业、行业、所有制的变化,主要是职业的变化而划分阶层[1]153—156.将职业结构作为分层依据主要受以帕森斯为代表的功能主义理论的影响。帕森斯认为,在任何社会中总有某些工作被视为比其他工作更重要,因此,社会上由富至贫的分层体系实际上反映了社会对于不同阶层、群体之社会地位重要性的规定。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最重要的价值往往是经济价值,因此,不平等的主要维度也对应于这种价值结构的子系统,即职业结构。陆学艺、张厚义(1989)依照这一传统,依据职业、使用生产资料的方式和对所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力,将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民分为农业劳动者、农民工、雇工、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农村管理者等八个阶层,这一划分由于比较切合当时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得到了学术界多数的认可[2]33—39,[3]1—14,[4]16—21.

本文仍基本以陆—张的农民阶层划分为标准考察我国农村的社会分层状况,并将会在以下几方面做出有益的工作:首先,陆—张的阶层划分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十几年过去之后陆—张进行阶层划分的某些依据已经不合时宜,因此,本文对其分类标准在细节上做了修正。其次,虽然以职业为标准划分社会阶层能够较好地反映不同职业者收入、声望、社会地位的差别,但将职业阶层等同于社会阶层,如果职业分得过细,阶层就会增多。如果除了职业不同,不同的职业者在各方面的综合评价相似,那么,显然把他们划入一个大类更为合理。本文在陆—张对农民职业分层化分的基础上,结合本研究获得的数据资料,主要根据不同职业者的收入,结合农民对不同职业的美誉度,对农民的社会分层进一步归类,目的是更加简洁、生动地描述农村的社会阶层构成。最后,也是本文的重点,给出阶层划分标准的最终目的是使用它来描述农村的社会分层状况。本文依据对江、浙、冀、赣、川五省的1185分农户调查数据,试图简单描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分层状况。

作为“农民收入多元化与农民阶层分化的互动研究”课题计划的一部分,2004年夏季我们在江、浙、冀、赣、川五省进行农民收入多元化和阶层分化专题调查,共取得有效问卷1185分,内容主要涉及农民的职业、收入、对其职业和收入的看法,本文是基于以上问卷的报告。

一、农民的职业多样化和农村社会的收入差距

(一)农民职业多样化

本调查基本上沿用了陆—张对农民职业的划分方法,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变化,在本调查中,农民工指长期打工,雇工指短期打工①。由于很多农民从事一种以上的职业,因此调查中要求其填写主要职业。在许多统计资料中,农民的职业划分都是以其从事某种职业的劳动时间为依据,这种划分方法的合理性在于,一般来讲,投入时间最长的职业获得的收入也将占劳动者收入的主要部分。但调查中我们发现由于很多农民同时从事多种职业,准确说明不同职业的从业时间难度较大,而且,由于不同职业间的边际收益不同(某些较高收益的工作供给不足),从业时间不一定与其收入完全成比例。本文把收入作为职业划分的主要标准,以劳动者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作为其主要职业,统计结果如下:

从表1可以看出,目前农民的职业分化程度是非常高的,仅有34.9%的农民仍然以农业为主要职业②,短短20多年的时间,大量农民从农业中分离出去,转向第二、第三产业,验证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按照“比较利益”优势流动的规律。(二)不同职业农民的人均劳动者个人纯收入差异较大

计算不同职业农民的人均劳动者个人纯收入,目的是了解不同职业农民的收入特征。本文中农民个人收入包括经营农业收入、经营非农业收入、工资、奖金、津贴、子女亲戚赠送、国家补贴救济、房屋出租租金、耕地转包收入、利息收入、其他。被调查者作为户主,可能利用了全家大部分生产资源,因此,该收入的高低往往与家庭规模的大小、资源的多少有关,不能完全视为他个人所得。与人均纯收入指标相比较,劳动者个人纯收入的好处在于它与劳动者的职业联系紧密,并且不会由于被家庭人口的平均而掩盖不同职业者的收入差别。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不同职业的农民的劳动者个人纯收入有明显的差别。以农业劳动为主要职业的农民收入最低,仅为6020元,这也反映了我国目前农业比较收益的下降;收入最高的是私营企业主,平均37352元,这部分人胆大、敢干,有经营才能,并且有一定的资金积累;收入次高的是乡镇企业管理者,平均收入28268元,成为乡镇企业管理者不仅要具备管理才能,还要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个体工商户的平均收入居第三位,人均17591元,成为个体工商户往往需要有一技之长,有少量的资金积累和一定的经营管理才能;农村智力劳动者主要指老师、医生、乡村技术员等,人均收入16112元,由于有一技之长,而且收入稳定,从而也成为收入较高的阶层:“其它”职业主要包括由于各种原因正式脱离农民身份的人,但与农村仍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他们的收入稳定,人均收入13232元,也是较富裕的阶层。农村管理者的平均收入为10470元,高于农业劳动者、雇工,与农民工相当。比农业劳动者收入稍好的职业是农民工(长期打工)和雇工(临时打工),其中农民工由于工作稳定,其收入稍好于雇工,收入分别为10582元和9772元,这也再次说明二、三产业的收益高于农业。

二、农村社会分层进一步归类的依据与我国农村的社会分层标准

(一)农村社会分层进一步归类的依据

本文基本沿用陆—张的阶层划分方法,但尝试将收入、地位、声望等反映类似的职业归入相同的社会阶层,以更加简洁地描述我国农村的社会分层状况。根据问卷调查的数据,本研究认为以职业为基础,以不同职业的收入为主要依据,结合农民对不同职业的美誉度,划分农民的社会阶层是合适的,理由如下:

1.收入是农民社会阶层划分的主要依据

按照常识,谈到一个群体的社会阶层,首先会想到其收入的高低。农民自己也将收入的高低与自己所处的社会地位紧密联系在一起。我们在问卷中询问被访者:“如果把村里的人分为不同层次,您认为您是哪一层次的人?”答案分为上层、中上层、中层、中下层、下层,这里的层次是农民对自己社会地位的综合认识,并不仅指收入。根据调查结果,我们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在东、中、西部地区各随机抽取一个村庄,分析农民对社会地位的认知和收入之间的关系(农民对自己社会地位的认识主要在自己所处的村庄内进行横向的比较,而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农民的收入差异乃至人们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都有很大差别,所以用全部样本的数据或分省样本数据进行分析可能会产生很大误差),发现它们之间具有明显的相关关系,相关系数均在0.4至0.5之间,并且均在1%的水平上通过显著性检验。因此,关于农村社会分层的标准,收入水平已经成为判别一个人社会地位和社会分层的最主要因素。

2.职业作为农民财产的主要来源,应当作为农村社会分层的基础

由于不同职业的人收入不同,可以预见其社会地位也不同。我们在问卷中设计了这样一个问题:您认为村里不同职业的人之间最大的差别在哪三个方面?按重要性排列。选项有收入、社会地位、权利、社会名誉、生活方式、其它。统计结果如表3所示:

统计结果表明,被访者认为不同职业间的最重要的差别是收入不同,63.9%的人将它摆在最重要的位置,17.4%的人将其摆在第二的位置,10.7%的人将其摆在第三的位置,累计91.9%的人将其排在前三位。为了更直观地观察不同职业间的主要差别,我们将出现在第一位置上的选项赋予1的权重,第二位置上的权重为0.8,第三位置上的权重为0.6,根据被访者对职业差别的评价对不同职业间各种差别的重要性进行评分,“收入”以1024.8分高居首位,社会地位获得623.4分,权力575.6分,生活方式389分,社会名誉242.4分,其它,51.8分,包括有人认为职业之间的差别主要是个人能力不同、素质不同、以及分工不同等。

从农民对职业差别的认识可以看到,职业的不同不仅主要代表了农民收入的重大差别,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村民社会地位的不同。因此,以职业为基础划分农民的社会阶层有充分的依据。

3.农民对不同职业的评价是划分农民社会阶层的重要参考因素

社会阶层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不能仅用收入来代表[5]1—9.例如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富有的工商业资本家虽然富有,但显然不属于所谓的“上流社会”;在我国长期重农轻商的传统中,成功的商人如胡雪岩,也需要一个“红顶”为依靠。在我国农村社会,我们虽然不能简单套用马克斯。韦伯的“三位一体”理论,但结合农民自己对不同职业的评价来进行社会阶层的划分仍然十分必要。为了了解村民对不同职业的评价,我们询问了被访者愿意从事的职业,农民对职业的选择是在综合权衡各方面利弊之后做出的决策,可以视同农民对不同职业的美誉度,也相当于给不同的职业评分,表4是对村民理想职业的统计。

从表4可以看出,在村民理想的职业中,私营企业主是最受欢迎的职业,个体工商户次之,接下来是农村智力劳动者。祖祖辈辈赖以为生的农业成为不太受欢迎的职业,仅有11.8%表示想继续务农,居第四位,至于被访者要继续务农的原因,相当多的人表示自己没能力或有其它方面的障碍,极少有人认为农业很有吸引力;选择农村管理者和乡镇企业管理者的农民比例类似,在8%到10%之间;最不受农民欢迎的职业是农民工和雇工,分别占5.1%和2.4%。

(二)我国农村的社会分层标准

依据上述观点,本文将我国农村社会分为上层、中上层、中下层和下层四个社会阶层:

1.上层: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和农村管理者

私营企业主的收入远远高于其他阶层,他们是改革开放后先富起来的一批人,有丰厚的收入,有一定的资金积累,有经营才能,雇佣他人劳动。由于收入高,其社会地位也较高。在我们的调查中,私营企业主阶层仅占总样本的2.1%,但是27.1%的农民理想的职业是成为私营企业主,足见该职业对农民的吸引力。乡镇企业管理者的收入水平在全部职业中居第二位,他们不仅收入较高,而且个人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拥有一定的组织资源和社会资本,办事能力强,是乡村中的头面人物,有8.7%的被访者表示想成为乡镇企业管理者,比目前的比例高出5.7%。在我们的调查中,乡村管理者的平均收入仅居第7位,甚至比农民工的收入还要低一点,但是本文还是将其划入第一层次,理由是,首先,根据我们的调查,农民普遍认为乡村管理者是实际上高收入的获得者,这一阶层可能出于避免村民议论的心里,有意低报自己的收入;其次,乡村管理者在农村拥有无人可比的组织资源,他们既能够与上级领导对话,又拥有对村民生产生活某些方面的管理权,如审批宅基地,集体土地承包、收取农业税费、决定村级公共开支等;最后,可以享受其他村民享受不到的福利待遇,如公务用车、观光旅游、吃招待餐等。在我们的调查中,虽然农村管理者所占的比例仅为4.6%,但是有10.1%的被访者希望从事该职业。

2.中上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智力劳动者

个体工商户收入较高,他们有些资产,头脑灵活,吃苦耐劳,流动性强。在调查中,个体工商户是惟一实际从业人数和农民的理想职业人数无明显差别的职业,原因可能是一方面个体工商业者由于相对收入较高,工作自由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体工商户的进入门槛低,竞争压力大,钱越来越不好赚,因而相对饱和。农村智力劳动者收入中等偏上,他们的平均收入水平虽然比个体工商户略低,但是他们受教育程度较高,有一技之长,多为教师、医生、农技人员,为村民服务,是农村中的知识分子,由于人们对知识的尊敬和重视,农村智力劳动者是一个体面的阶层。

3.中下层:雇工和农民工

雇工和农民工的收入远高于农业劳动者,一方面务工者多是文化程度较高的青壮年劳动力,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产业间比较收益的差别。但是雇工和农民工同样处于农村社会的底层,他们缺乏其它资源,只能出卖劳动力为生,为人打工的生活艰辛,社会地位较低,在我们的调查中,虽然现在农民工和雇工的人数占被调查人数的25.3%,但是只有总计7.6%的被访者表示将继续从事这一职业。

4.下层:纯农业劳动者

农业劳动者收入最低,并且缺乏组织资源和文化资源,成为农村社会的底层。根据我们的调查,在表示从就业开始就一直从事农业的414人中,仅有20人表示因为农业收入高而从事农业,务农者多强调他们的无奈,如出去赚钱难、父母家人要照顾、没本钱、没有信息和渠道、风险大等,而且在现有的34.9%的农业劳动者中,有23.1%的人希望自己能从事其他职业。

三、我国农村社会阶层结构现状分析

(一)目前来看,我国农村的社会阶层结构是一种类“金字塔”结构

从总体看,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会阶层结构是一个“类金字塔”型结构。塔尖部分是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和农村管理者,约占总人数的9.7%。他们人数虽少,但拥有较高的收入或组织资源。金字塔的中上层是农村智力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占总人数的26.9%,他们人员庞杂、流动性较强,他们的收入在村里总的来看处于中等水平和中等偏上水平之间,但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较大。金字塔的中下层是雇工和农民工,占总人数的25.3%。金字塔的底部,是农业劳动者,占总人数的34.9%。这个阶层的收入和地位都相对较低。

从不同地区的角度看,发达地区的农民社会阶层分化与较不发达地区的农民阶层分化有明显不同。西部地区比东部和中部有更坚实的底部,西、中、东部三个地区的农业劳动者占被访者的二分之一弱、三分之一强和四分之一弱。三个地区社会上层的比例近似,东部地区的比例略高,但同时东部地区中上层和中下层的比例远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这说明东部地区的农民阶层分化程度更高,东部地区的社会阶层结构已经成为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结构,而中部和西部地区仍然是明显的金字塔结构,且西部比中部地区的塔基更大。图1是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农民的社会阶层分化状况。

(二)农村的社会阶层分化正在进行中

从改革开放前的铁板一块到目前农民阶层的多样化,我国农村社会的阶层分化已经发生,而且正在进行。之所以说农村社会的阶层分化正在进行,有如下几个理由:

1.构成农村社会的基础正在并将继续不断发生变化

从目前来看,虽然从总体看存在农民从农业向非农产业、农村向城镇转移的趋势,但是受户籍制度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等一系列限制劳动力转移的制度安排的影响,这种转移有很大不稳定性。农民无论收入高低、从事农业还是非农业或者兼业、工作地点在城镇还是在乡村,都不同程度地保留农民属性,与农民或农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产权的角度看,那些已经从农村集体经济和家庭承包经营中分化出来到其它经济单位从业的农民,除了在新的经济单位获得相应的某种产权之外,仍然在其户籍所在的农村拥有一分土地和集体生产资料以及财产的产权,凭借其集体所有者的身份享有一分集体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的一部分集体责任。从社会身份来看,农民从农业转向非农产业,从农村转移到城镇,他们的职业和居住地发生了变化,但不论是他们自己还是其它社会群体依然认为他们是农民。我们的调查中,93%的被访者仍然是农村户口,尽管很多农民在城镇或外地工作和生活已经很多年,他们的户籍仍然没有改变(在我们调查中,长期在外务工却未改变户籍者时间最长的达14年)。农民在城镇和乡村,农业和非农之间游离不定,使农民阶层的构成更加复杂。

与以往各地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农民的流动不同,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前提下,随着户籍制度的松动,城乡分治的二元格局将逐步被打破,可以预见,今后的人口转移将更多地体现为离土离乡的迁移,这将导致农村社会构成的根本转变。钟甫宁(2003)的一项研究认为,假如我国用50年赶上中等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实现城乡居民收入相等的政策目标,在一系列前提假定条件下,未来50年内农业劳动力需要大约每年减少一个百分点,即730万人[6]4—9.姑且不论具体转移数量的多少,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迁移是肯定的,这使构成农村社会的基础不断发生改变。

从目前情况看,私营企业家、乡镇企业管理者、个体工商户、农民工和雇工等是最有可能向城市迁移的阶层,他们的迁移不仅使农村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变化,而且将改变留在农村的农民的资源占有结构,改变其相对的社会地位。可以预期,随着农业剩余劳动力减少,单个农民所支配的资源将会增加,农民的收入将得到改善,农业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将会提高,那时农村的社会分层将是全新的景象。

2.农民在不同的社会阶层尤其是在较低的阶层间流动频繁

不同的社会阶层间尤其是较低层次的阶层间流动的门槛较低,使不同农民阶层的成员具有不稳定性。要成为农村智力劳动者可能需要一定的文化资源,想成为私营企业主需要一定的资本积累和经营管理才能,尤其是在经济初建的混沌期度过之后,成为一个成功的私营企业主的机会大大减少。但从总体来看,农民在不同职业阶层转换的门槛较低,从而在不同的社会阶层间流动频繁。农民工可能因为单位破产而失业、被解雇、收入低等原因又返回农村重新务农,也可能开始自己的事业成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成功的个体工商户可能发展成为私营企业主,作为村里的能人,私人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农村智力劳动者甚至普通农民都可能成为农村的管理者,因此,阶层成员具有不稳定性。

3.通过努力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是农村社会正在发生的故事

农民的社会阶层分化既是经济进一步增长的动力,又不断加深农民的分化。农民收入增长的同时带来了农民之间在收入、社会地位、声望、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差距,促成农民阶层的分化,农民阶层的分化反过来又会促使农民在不同职业、不同产业、不同地区等的流动,对更理想的职业、更高的社会地位的追求最终带来收入的进一步增长,并导致农民的进一步分化。因此,农民阶层的分化和农民收入增长之间是相互伴生、相互促进、互为因果的互动关系。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大多数农民认为自己在村庄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变化,在今后的发展中,这一变化将继续进行。

在问卷中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在14岁时家里的收入在村里属于什么水平,选项分为上等、中上等、中等、中下等、末等五个等级;另一个是,现在如果把村里人分为不同的层次,您认为您是哪一层次的人?选项分为上层、中上层、中层、中下层、下层五个层次。考虑到被访者的14岁一般要往前追溯十到几十年,当时农村的社会分化程度较低,收入水平基本上可以代表农民的社会阶层,可以把这两个问题视为针对不同时期的同一问题。将上面的选项从“上层”到“下层”分别赋予1到5的分值,并用第一个问题的得分减去第二个问题的得分,这样,得到正分说明其社会地位得到了改善,负分则说明其社会地位恶化。例如在第一个问题中选中等为3,在第二个问题选上层为1,3-1=2,其社会地位得到改善。从表5我们看到,与该劳动者初次步入社会就业时相比,57.9%的人认为自己在村中的相对地位已经发生变化。其中,15.5%的人认为自己的社会地位不如以前,42.3%的人认为自己的地位得到了改善。

对更高的社会地位的追求可以通过农民对从事“更好”的职业的愿望中清楚地表现出来。把农民目前从事的职业与其理想的职业进行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到农民希望通过职业变化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的愿望。

与农民实际从事的职业相比较,我们看到,如果农民的职业理想全部实现,在我们的社会分层中分别处于上层和中上层的职业,包括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农村智力劳动者、农村管理者等职业将分别增加25%、5.7%、6.3%和5.5%;个体工商户基本持平,微增0.2个百分点;在农村社会处于下层和中下层的农业劳动者、农民工和雇工显然是不受欢迎的职业,将分别下降23.1%、7.2%和9.6%。现实和理想的较大差异成为促使人们采取行动来改变自己处境的动力。不同的人会或多或少地采取行动,或者是自己,或者是自己的下一代,有可能实现职业和社会阶层的转化。通过努力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是农村社会正在发生的故事。

收稿日期:2005—11—0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3BJY063)和浙江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Z02GL6)资助

注释:

①陆—张将农民工定义为受雇于国有和集体企业者,将雇工定义为受雇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者。这种划分方法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有其合理性,但随着时间推移,过分强调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对农民进行分层的影响意义不大。

②与其它统计资料相比(如中国农业年鉴),本调查中农业劳动者的比重较低,可能的原因是:首先我们按照主要收入来源划分农民的职业,由于非农职业的边际收入较高,与按照从业时间多少划分职业相比,会使更多的人归入非农业劳动者;其次是本调查中来自西部地区的样本比东部和中部地区少,而且,在东部地区我们又选择了经济非常发达的江苏和浙江为代表。但是从总体看,我们的数据仍能基本体现农民的职业分化状况。

「参考文献

[1]周批改。改革以来农民分化研究的回顾与商榷[J].前沿,2002(11)。

[2]中央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课题组对农民职业分化的调查[J].中国农村经济,1994(3)。

[3]陆学艺。重新认识农民问题——十年来中国农民的变化[J].社会学研究,1989(6)。

篇4

1.政治权威、道德权威的衰落以及经济权威的崛起。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农村社会财富分配的平均化趋势,用财富无法划分不同家庭的阶层,农村相应地也缺乏经济权威。村干部所拥有的政治权威几乎是惟一的权威。但农村实行市场化经济改革后,不同家庭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开,率先富裕起来的人脱颖而出,从而在政治权威之外逐渐形成了一个经济权威。村干部的政治权威和新出现的富裕阶层,成了乡村管理和秩序重构的最主要的两个博弈力量。总的来说,村干部的政治权威和新富裕阶层的经济权威之间的博弈,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即村干部的权威的衰退和新富裕阶层权威的上升相对应。村干部权威的衰退有这样几个原因:一是乡村社会总体上从政治至上时代转变到经济至上时代;二是村干部所掌握的资源越来越少,村民有求于村干部的事务也越来越少。相对应地,农村企业家的影响却越来越大。他们不仅影响到本地的就业和收入,而且还影响到本地的资金周转。有的企业家通过捐款等慈善行为,还能够改善本地的基础设施或村民福利。所以,农村企业家的影响总体呈上升趋势[14](P131-206)[15]。村干部和农村企业家的关系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合作关系,即村干部和企业家保持相对良好的关系。二是竞争关系,大多数情况是企业家对村干部的权威构成了挑战,甚至企业家直接竞争村干部。

2.农业劳动者的减少和务工人员的增多。随着农村非农产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力从农业转移到非农部门就业。从表1可以看出,从1980到2012年间,在第一产业就业的劳动力总数有逐年下降的趋势。2012年,从事第一产业劳动的劳动力只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33.1%,还不到1980年(78.9%)的一半。表2展示了更详尽的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从行业分布和从业时间两个指标来看,从事第一产业的劳动力虽然逐年下降,但仍占到50%左右。其中的原因可能是,虽然有些人看起来仍在从事农业,但实际上用在农业生产上的时间并没有那么多,因为农业生产的很多环节都已经外包给农机服务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劳动力会越来越多。这就意味着农业劳动力者人数会越来越少,而务工人员的人数则越来越多。这是农村阶层分化和社会结构变迁的一个重要标志。

3.知识取代经验,成为农村发展的主导型因素;相应地,老年人地位下降,年轻人地位上升。在传统中国,经营或生活模式都比较固定,所以经验就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由于老年人有更多的经验,所以主要由老年人主导社会秩序。但在农村改革后,新知识的学习和应用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无论是农村工业的兴起,还是农业新技术的应用,都超出了传统的经验。因此,知识相对于经验就显得更重要。由于年轻人在学习新知识上的能力更强,所以在经营方面也就拥有了更多的决策权。笔者在章丘市白云湖镇调研时,就证实了这种说法。当地最主要的产业就是废品回收。收废品需要一定的知识,不同种类的塑料、金属,价格差别很大。年纪大的人在辨别能力方面,显然不如年轻人。所以,这里的年轻人地位更高,甚至家庭财产的支配权(主要是现金开支)也主要由年轻人掌握。知识对于经验的取代不仅表现在经济领域或经营上,而且还体现在社会交往和生活方式的变化上。日新月异的家用电器、新式服装、新的文化娱乐形式以及新的交往方式,都与传统不一样。在新风气迅速取代旧风气的情况下,老年人不得不感叹自己落伍了,且不得不将更多的决策权移交给年轻人。例如,在家庭消费品购置和翻盖房屋方面,年轻人都有很大的话语权。

4.在社会组织方面,家族让位于新兴组织和政府组织。家庭和家族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单元。1949年以后的集体化运动打破了这种格局,建立了超越家庭和家族的组织———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但因为这种组织的无效率,以大包干为主的农村经济改革又恢复了以家庭为单位的格局。农村改革之初,超越家庭的生产和经营并不普遍,村委会仍然是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重要组织。但在农村市场经济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发展,大量超越家庭和家族的经济组织已经发展起来。首先是企业,大量存在的企业已经成为农村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之一,并且吸收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就业。例如,威海市大量转移到城镇的农村劳动力,都是在企业就业的。其次是合作社。2012年,山东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13784个,合作社总量达到70336个。2013年,山东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社员数量为53户,入社农户比例达到了16.1%。可以看出,各类合作社已经成为农村的一个重要经济组织。同。在传统的地方秩序维持中,家族起了很大的作用。各类纠纷基本都靠各个家族有威望的人物协商解决,家庭的安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家族。但现在,家族势力有分化、衰落的迹象①。各类民事纠纷,也更多地靠公权力解决,而不是靠家族协商或调解。例如,在纠纷中如果发生打斗现象,很多人会打110,而不是像以前那样,叫自己的近亲来帮忙。通过诉讼来解决民事纠纷,也逐渐成为农村的时尚。

5.传统伦理的衰落和物质欲望的泛滥。改革开放以后,对欲望的追求和满足最终归结为对金钱的追求。财富的变化导致了村庄阶层的重新分化,财富成为衡量家庭在村庄中社会地位的主要指标。原有的社会秩序和伦理秩序遭到破坏。在此环境之下,拜金主义盛行并成为社会的主流是不可避免的。拜金主义不仅打破了传统社会的人情,而且导致了很多违法现象的上升。例如,在目前的农村,儿女不养老的现象较为普遍。为了房产、养老等问题而导致兄弟姐妹反目的情况也经常发生。更甚的是,很多人不以违法为耻。只要能够挣钱,即使是违法,也会受到很多人的效法。

二、农村社会结构和阶层分化的基本动因:农村专业化趋势和农民职业分化

(一)中国传统社会一直是一个自然经济社会,一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都没能摆脱自然经济状态。从表3可以看出,1952年农业总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66.6%,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占乡村从业人员的比重达到95%。1980年,虽然农业总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降低到了32.1%,但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占乡村从业人员的比重仍然达到93.0%。可见当时产业是非常单一的,绝大多数农村劳动力都在农业部门就业。此后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分化有了很大的进步,特别是农村工业的发展,彻底改变了农村多年以来的自然经济格局,为农村劳动力提供了新的就业机会。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占乡村从业人员的比重也逐年下降,1990年下降到了74.9%,2000年下降到了67.7%,2012年进一步降到了46.8%。也就是说,农业劳动力不到总数的一半,大部分农村劳动力都已经到工商业部门就业。以前农民的财富积累几乎完全靠农业经营,而农村改革以后,工商业成为农村财富积累的新来源,而且工商业财富的积累要比农业快得多。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导致了家庭财富的迅速变化。由于家庭财富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阶层分化,所以产业分化是阶层变化的重要动因。从表4可以看出,2012年的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全国达到了43.55%,山东则更高,达到了46.40%。而家庭经营收入所占比重,全国和山东分别是44.63%和44.83%。但在家庭经营收入中,全国仍有大约23%来自二三产业。家庭经营收入,2012年山东没有三次产业的数据,但从2011年的数据看,其中来自非农产业的比重也达到了25%以上①。由于工资性收入基本是通过在非农产业就业得到的,所以从总体上来看,来自非农产业的收入占到了纯收入的50%以上。这说明,来自农业的收入已经不再是农村收入的主要来源。农民主要的收入都来自二三产业。随着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工商业部门就业,农业生产专业化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农业生产的专业化主要体现为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全国农业机械总动力保持了较快增长的速度,年均增长率达到6.1%。2012年,山东全省农机化综合水平超过了81.5%,其中粮食机械化程度达到88%,经济作物达到58%。在粮食作物中,小麦机收率超过97%;玉米机收率达80.8%[20]。由此可以看出,农业生产的很多作业环节都已经外包给农机专业服务组织或个人,农业专业化水平也因此得到了极大提高。

(二)专业分化导致的农村人员流动性增强,社会交往的距离拉长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况相适应,中国传统乡村是相对比较封闭和稳定的,所谓“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但农村改革以来,更大范围内的专业化分工导致了农村各种要素的流动性大为增加。其中对农村阶层分化和形成影响最大的是劳动力的流动。直到20世纪80年代,能够经常到外地特别是城市的人,在农村仍然是少数人。农村改革之后最早富裕起来的那部分人,基本都是与外界联系比较多的人。随后逐渐形成的企业家阶层,基本上都是由这部分人构成的。但此后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流动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流动规模越来越大,以致于出现了“民工潮”、“春运”等中国特有现象。从表5可以看出,山东农村劳动力虽然跨省流动的规模不是很大,但在省内流动的规模和频率还是比较高的。2010年,外出劳动力达到了农村劳动力总数的18.67%,2011年这个数字达到了22.41%。从外出劳动力就业地点上看,乡外县内和县外省内的占到了绝大多数,而其中地级市和县级市是主要的就业地点,出省就业的人很少。在外出劳动力中,大多数人都从事第二产业,从事农业的人微乎其微。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之所以对农村阶层分化和形成造成影响,一是外出劳动力本身就构成了一个新的阶层,即务工人员阶层,而且这个阶层将不断壮大。二是外出劳动力对本村原有的阶层形成了冲击,从而刺激着原有阶层的变动。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外出打工人员回家创业,从而从务工人员阶层跃升为企业家阶层。

(三)现代知识多途径输入农村农村阶层的变迁与现代知识向农村传输不无关系。现代知识进入农村,成为年轻人的时尚,改变着农村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现代知识对农村的影响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代科技向农村的传输,不仅改变了农村传统的产业结构和就业机构,而且提高了年轻人的地位。因为年轻人接受现代知识更快,在积累财富方面的能力也就更强。二是现代知识和现代风尚改变了农村的风俗和风气。例如,在传统中国,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孝”,所以老年人的地位比较高。但现代知识显然更注重平等,从而间接削弱了老年人的地位。三是年轻人显然更熟悉法制和正式制度,他们对正式制度的接受也间接地削弱了传统的风俗和家族地位。例如,对110警察快速反应机制和法庭的诉讼机制,年轻人更容易接受。四是在现代知识影响下,年轻人更注重自我和公平,更不容易接受权威主义,从而间接地削弱了村干部的权威。现代知识向农村的传输最主要的途径是媒体。电视的普及以及网络在农村的普遍应用,都能够使农村居民特别年轻人以最快的方式接触到现代知识和文化。电视和网络不仅打破了城乡的界限,而且打破了国家界限。此外,人员流动对现代知识向农村的传输也起了很大作用。无论是农村居民流动到城市,还是城市居民流动到农村,都能够将城市文化和城市思维方式传输到农村。公共服务向农村的普及和推广,显然加快了现代知识向农村的传输。交通设施的改进有利于城乡之间的生产要素交流,特别是人员交流。现在,年轻人没有到过城市的微乎其微。有线电视、无线网络在农村的普及,都成了现代知识在农村传播的有效途径。

(四)农村专业化与组织多样化农村的专业化导致了很多新兴经济组织的产生,例如,企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这些新兴组织和政府组织无疑极大地改变了农村的阶层状况。打破了传统的家庭和家族结构。家庭已不再是最主要的生产单位,越来越多的人正走出家庭,加入企业等经济组织。家庭的收入也已经不再依赖于家庭本身,来自企业、公司、合作社等组织的收入越来越多。几千年来牢固无比的家庭结构,在市场和经济力量的侵蚀下正逐渐瓦解,农村正在进行千年未遇的结构重组。政府组织向农村的渗透,也极大地削弱了传统的家庭和家族结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村干部的权威:村民们可以越过村干部,直接与政府组织打交道。以上四种农村社会变迁现象,都可以用分工深化来解释。是农村的产业分化导致了劳动力转移和新兴组织的产生。现代知识输入农村,则是城市发展和全国范围内甚至全球范围内分工深化的结果。

三、农村阶层变化对社会管理的后果和影响

农村阶层变化虽然有积极的效应,但同时导致了很多问题,成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障碍。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农村精英大量流失城乡交流的不断增加在促使大量现代因素输入农村的同时,也导致了大量的农村优质因素流入城市,导致了农村的贫血。1.农村经济精英的流失。农村的经济精英通过两个途径流失:一是农村的企业家正大量地向城镇转移,目前轰轰烈烈的城镇化和各地出台的吸引资本进城的优惠政策,更是加剧了这个进程。城市优良的生活环境,特别是文化和教育环境,对农村的富裕群体有很大的吸引力。越来越多的农村高收入群体,特别是企业家群体转移到城市居住。二是青壮年劳动力正大量流失。在发达地区,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都到城镇寻求就业,导致乡村出现了空心化。例如,在威海的乡村,很难找到年轻人了。在不发达地区,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也导致了村庄的空心化。2.农村政治精英的流失。在城镇化浪潮中,大量的农村政治精英也流入了城镇。例如,在平阴县、章丘市等地方,都出现了大量村干部到县城购房并居住的情况。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农村的治理。

(二)管理队伍的频繁更迭和农村治理的内卷化农村治理内卷化是指农村治理陷入一种停滞或徘徊的圈子,而无法进化为另一种高级状态。当前农村治理有内卷化的趋势。首先,村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不仅在公共服务供应上,农村没有达到城市的标准,而且农村居民的财产权利一直没有保障。农村土地仍然保持着集体所有制,政府可以随意征用农村的土地,而土地补偿款却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另一方面,农村的住宅却一直被排斥在市场之外,农村的财产无法用市场价格定价。在社会治安方面,以警察为主的国家机器没有足够的力量来维护乡村安全,以致于在很多地方,特别是劳务输出较多的地方,出现了盗匪横行无人敢管的局面。例如,在鲁西南某些劳务输出比较多的地方,甚至出现了盗贼偷牛主人不敢出面制止的现象。农村赌博现象也很常见。其次,村干部和村民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虽然村委会名义上是选举出来的,但由于选举过程弊病百出,所以村干部和村民之间时有矛盾发生,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一直没有建立起来。村民与村干部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地问题。虽然在绝大多数地区土地都已经承包到户,且一定30年不变,但村干部及其亲属多占耕地的情况还相当普遍,土地问题仍然是村干部与村民关系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是村集体财产问题。在一些仍然保留了部分村集体财产的地方,如何使用或处置这些财产也是一个矛盾的焦点。三是宗族关系问题。在一些宗族关系和谐的地方,村干部往往成为某一个宗族的代言人,或者村干部换届选举成为宗族竞争的焦点。在资源丰富的地方,村民委员会的竞争到了白热化的地步。贿选、家族式竞争非常突出。例如,在集体财产数量比较大、征地数额比较大的地方,村干部都可以借机获得大量的好处,村干部的竞争也非常激烈,贿选现象很严重。村民委员会竞选的白热化导致了农村管理班子的频繁更迭。另外,在一些空壳村,则没有人愿意出任村干部。

(三)农村经济、社会秩序的混乱由于传统的治理机制和保障机制已经濒于失效,市场扩展以后新的治理机制和保障机制尚未建立,所以农村出现了某种程度的矛盾或混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秩序的紊乱。市场经济是需要一套完善的制度作保障的,但在农村,并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相关制度有待完善。首先,由于农村居民法制意识淡薄,信任体系不完善,合同法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违约现象非常普遍。其次,农村金融和信用制度体系很不完善,个体农户较难从正规的信用机构借贷。其结果是高利贷普遍存在,因此而发生的经济纠纷也不在少数。虽然各地都出台了一些办法来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如几户联保,但总体来说,农村贷款难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最后,国家监管制度在农村地区比较薄弱。在城市难以生存的假冒伪劣产品,大多转移到了农村。目前尚未形成一个对农村市场进行有效监管的机制。2.社会保障机制仍不完善。近几年虽然各类保障制度已经延伸到了农村,对农村的生活改善起了很大作用,但力度仍然不够。例如,农村大量的贫困人口仍然无法得到足够的救助,虽然新农合已经普及,但农村因病致贫的现象仍然存在。2013年,山东新农合覆盖率达到了99.88%,实际报销比率达到48.99%,新农合的大病报销比例达到了50%以上[21],但对于很多农户来说,自费支付的那部分仍然是很大的负担。2013年,山东农村低保标准平均达到2406元,256万人受益[22]。但总的来说,一是低保的比例仍然偏低,二是额度还有待提高。而且在不少地方,低保户的选择还有问题。很多村干部都优先选择自己的亲属,不管他们是否符合低保标准。

(四)文化变迁和道德秩序的瓦解韦伯认为新教伦理催生了资本主义精神,实际上是指新教伦理改变了人们的价值观从而塑造了一种新文化。中国农村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人们的价值观有了很大的改变,原有的文化系统逐渐解体,而新的文化系统尚未建立。这种价值观的改变和文化体系的变迁,对中国社会未来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10](P37-71)。1.从人情社会到拜金主义。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从传统农村盛行的婚丧嫁娶“随份子”的风俗,就可以看出人情社会的基本特征①。改革开放以后,对欲望的追求和满足最终归结为对金钱的追求。财富的变化导致了村庄阶层的重新分化,财富成为衡量家庭在村庄中社会地位的主要指标。在此环境之下,拜金主义盛行并成为社会的主流是不可避免的。2.社会约束的弱化由于中国农村传统上是一个乡土性的、封闭性的社会,所以,农村的社会约束基本上是靠诺思所谓的非正式约束,亦即依靠惯例、习俗、习惯等。传统农村的封闭性使得农村社会基本上是个熟人社会,特别是在村庄之中,熟人社会的特征就更明显。非正式约束是与熟人社会是相互契合的、有效的约束。但在改革开放后,随着分工的深化和农村流动性的增加,村庄的封闭性被打破了,人们越来越多地与陌生人打交道,非正式约束的效力就大为削弱。村庄的秩序也呈现出某种程度的无序状态,村庄中骗人和被人骗的事例大为增加。赚钱的欲望甚至使很多人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从事非法交易,个别村庄里的很多人因为与盗窃犯勾结或为盗窃犯销赃而被捕。令人惋惜的是,人们并不以盗窃和销赃而感到可耻。相反,因此挣钱的人反而感到非常骄傲。3.社会达尔文主义:是非观念的弱化在市场经济和金钱欲望的冲击下,农村社会出现了某种社会达尔文主义倾向。在村庄内部,往往金钱的多少决定着个人和家庭的社会地位,物质欲望成了最大的追求。传统的乡绅阶层受到了冲击,在市场经济中社会阶层有了新的划分。一批富裕起来的人进入了社会上层。在现阶段这个转型期,原有的社会约束正在失效,新的社会约束尚未建立起来。在金钱欲的冲击下,不顾社会约束而追求财富的现象屡屡发生。甚至出现了笑贫不笑的倾向。社会平等观念缺失,是非观念也大大削弱,金钱成为衡量社会地位的惟一标准。在这种风气之下,消费攀比之风盛行。有些村民频频更新住房,在一个侧面体现了这种不良风气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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