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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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法论文

篇1

伴随着国内外资本并购重组热潮的兴起,我国产权市场开始加速发展。然而,其发展状况与现实需要却有很大差距,既不能适应国有经济加快实施战略性重组的需要,也不能适应非公有经济广泛参与国民经济各领域发展的需要。其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缺乏法制化管理。

由于政府改革仍未完成,政府权力及利益的“条块分割”直接决定了产权市场的相对割据和封闭性(银纯泉,2003)。即使在同一地区,有些政府部门也只承认本系统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以致企业整体评估时,设备、流动资产以及房地产要有多个中介机构分别评估,造成价值难以准确判断;同一企业的产权,由不同中介机构评估,结果相差悬殊,随意高估或低估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影响了产权市场的发展和产权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尤其是国有企业产权的交易,往往涉及到企业资产、债权债务、职工安置、企业后续发展、价格确定、土地处理、金融债权安全、税务等多方面问题,而政府多个部门(如国资监管、土地管理、劳动保障、税务、银行等)之间的相对割据,也严重影响到操作的规范和交易的成功(苏颖宏,2000)。

在西方产权理论中,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权力(阿尔钦,1991)。产权不是物品,而是人与人之间由于稀缺物品的存在而引起的与其使用相关的关系(平乔维克,1995)。产权有诸多属性,而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可能完全拥有产权的所有属性,因为拥有某些属性会得不偿失(巴泽尔,1997)。产权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为外部效应的更大程度的“内部化”提供行动的动力(德姆塞茨,1991)。产权交易的前提是产权的明晰界定,而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使产权交易有可能进入“锁定状态”,从而影响经济资源配置和资源效率的提高。而产权交易中心则可担负起节省交易费用的重任,从而为经济发展和制度创新做出贡献曾小春,2001)。

学术界对产权市场的重要地位(程红,1996;林凌,2001)、运行机制(郭国庆,2004)、价格发现、规范监管(刘笑萍2001;岳士侠,2002;任凤珍,2003)等进行了深入研究。有学者指出,在市场经济自我调节功能难以充分发挥的现阶段,各级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的特殊角色不可替代。要确保产权交易的正常进行和产权市场的竞争有序,就必须科学界定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实施法制化管理(陈永忠,2003;浦再明,2003)。

本文拟在论述产权市场功能的基础上,对加强产权市场管理尤其是产权市场的法制化管理问题展开深入研究。研究这一问题,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产权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产权市场的功能

所谓产权市场,从广义上说,它是指全部产权交易关系的总和,是指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围绕产权这一特殊商品的交易行为而形成的特殊的经济关系,这是人们通常所称的产权市场。从狭义上说,它是指人们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具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等以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买卖或有偿转让为内容的交易场所,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产权交易所。产权市场是多种生产要素整体集合运动的载体,是要素配置市场化的最重要形态,在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重组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功能。

1产权市场为国有资产存量提供了进退通道

国有资产存量就是国有企业占有并支配进行生产经营的财产。目前我国国有资产存量占有格局的最大问题就是资产的“凝滞性”。一方面,许多部门的资产大量闲置或低效率运行,而另一些企业则特别需要这些整体的生产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存量资产的凝滞性,造成了低效资产无法“退”,高效资产无法“进”,严重损害了整个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益。所以,国有资产存量迫切需要能够自由流动,以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产权市场的产生,为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重组提供了运行载体,成为国有资产存量进退的通道。发展产权市场,使存量资产自由流动,可实现国有资产“进”和“退”的双向功效:一方面,那些经营管理好、创新能力强、有发展前途的企业,通过购买经营差的企业,实现生产规模的发展;另一方面,那些经营差、长期亏损的企业则通过转让产权收回资金,使闲置的生产资料得以有效利用,而且收回的货币资金还可用于搞活其他更有效的企业。因此,存量资产的一“进”一“退”带动了两类企业,从而在总体上提高了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率。

2产权市场有利于国有资产存量的结构优化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国有资产存量在部门、行业、地区以及企业组织等结构状态上严重失衡,致使我国的资源配置很不合理,市场作用难以发挥。存量资产结构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①资产存量条块分割严重;②资产存量在部门和行业之间的配置失衡;③不同地区产业结构雷同;④企业组织结构“大而全、小而全”。这种失调的存量结构给整个国有资产造成了两方面的不利影响:其一,大量闲置的设备和连年亏损的企业不但占用了大量的生产资料,而且加重了政府的负担;其二,那些效益好、竞争力强的企业则无法通过产权交易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实现规模经济。因此,需要一个产权交易的平台来打破存量资产的失衡状态,推动存量资产的结构优化。

产权市场能够实现资产的流动,引导资源重组,让那些闲置的、效益低下的和竞争力弱的资产流向急需的部门;让效益好、竞争力强的企业兼并效益低、竞争力弱的企业,促进社会资源在不同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企业之间进行流动,以实现国有资产存量的结构优化。而且,产权市场还是各种产权信息的集散地,它的这种信息优势也有利于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进行产权交易。

3产权市场为民营资本和外资参与国有资产重组架起了桥梁

据统计,2001年竞争性行业中的国有大企业亏损面高达89.9%。因此,如果仅仅依靠国有企业自身的资金实力来进行资产重组很难达到目的。国有资产的战略性重组迫切需要多元化的投资主体,需要用非公有制形式来改造公有制。产权市场为非公经济参与国有资产的改制、重组架起了桥梁,使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实现了多元化。通过产权市场,民营资本可以涉猎更多的发展领域,参与重点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大做强。

深圳产权交易中心的统计显示,自2002年开始,民营资本购买国有企业股份的案例同比增长50%,而且这种趋势还在增强。民营资本的活跃为产权市场的整体发展制造了“鲶鱼效应”,让整个市场显得生机勃勃。产权市场还是一个吸引外资的平台,是一个资本联合的“婚姻介绍所”。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经常性的招商活动,进行“产权引资”。总之,产权市场为非公经济参与国有资产的改制、重组提供了运作平台,是民资的入口,外资的桥梁。

4产权市场能够提高产权交易的透明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过去进行国有产权转让,大多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由转让方寻找、选择受让方,通过一对一的谈判确定转让价格。实践证明,场外交易存在不透明、不公开的弊端,缺乏有效监管,容易产生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难免出现暗箱操作、私相授受、低估贱卖等问题,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产权市场实行集中交易,引进竞价机制,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由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决定成交价格。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了交易的透明度,而且由于成交价格是买卖双方都满意的价格,所以一般能比较真实地反映资产的价值,减少了行政手段干预所造成的价格扭曲,有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广州产权交易所1999-2002年间,通过市场机制直接为国家和企业挽回损失达3亿多元,所有项目市场成交价比评估价平均升值41%左右。由此可见,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措施。

二、加强产权市场管理的若干问题

如上所述,产权市场是市场经济国家促进企业竞争和经济结构调整从而保证社会资源高效利用的一种有效机制。然而,在我国,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如产权交易问题上,始终存在一些认识误区;企业产权主体缺位和虚化,产权转让的动力和压力不足;体改不配套所造成的外部约束等使产权市场交易步履维艰,产权市场迟迟不能迅速发展,没有对社会经济起到应有的高效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因此,探寻加强产权市场管理的有效途径就显得十分必要。

1制定中国产权市场的发展规划

产权交易需要理论指导,产权市场的建立同样需要清晰的发展战略规划。在产权交易成功的国家中,都已经建立了一个基本的关于产权发展规划的框架。这个包括:普通法则、经济观点、问题和解决方案的发展规划的框架,可以帮助一个新市场构成基础的建立。但目前,我国产权交易理论还不成熟,市场的发展仍处于无序状态,需要产权市场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做进一步探讨。国家有关部门应该根据目前产权交易发展状况尽快制定全国产权市场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2创办全国性产权交易中心和区域性产权市场

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产权市场网络体系,逐步形成全局统一、纵横结合的格局。首先,要建立全国产权交易中心,形成一体化格局。贯彻落实国家对产权交易所实现规范运作,并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的大型产权交易活动。其次,在纵向层次上,可以在市场便利、工业发达的地区建立几个大型的区域性产权市场,负责组织一定区域范围内产权交易的运作。再次,在实现纵向层次化的同时,还要根据产权交易对象的性质建立各种不同类别的专业易市场,以实现交易市场的横向专业化。如企业兼并市场、资产拍卖市场、闲置资产调剂市场、租赁市场等。

3充分发挥政府在产权交易中的引导、规范和协调作用

政府应加强对企业并购的政策引导,使产权重组与企业并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长远发展规划,引导企业兼并向优化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方向发展。政府要严格规范产权交易主体的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的出售,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将国有企业产权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针对并购中的职工安置、银行债务处理以及跨地区兼并中的财税处理等问题,政府应该在税收、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一些优惠鼓励政策。此外,政府要注意在发挥组织作用的同时,一是不能直接干预具体的交易活动;二要杜绝政府官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防止官员幕后交易。

4加强对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我国目前的产权交易机构明确地隶属于国家资产管理局一类的政府单位,官办色彩浓厚。全国有200多家交易所,这样分散不仅成本高,而且引起市场的混乱和无序竞争。因此,需要对已经成立的交易所进行清理、重组、整合。可以探索交易所兼并形式,被合并的交易所作为新组建的交易所的会员单位,经纪公司或股东;也可以探索分所形式;还可以探索跨省区的区域联盟体形式。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应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通过自营和炒买炒卖企业,从中牟取暴利;对其弄虚作假,,,损害交易双方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5科学确定产权交易价格

加强资产评估工作,产权交易时的价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产权交易双方的地位,产权市场的供求状况等。但其底价应是特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的结果。必须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对于违法乱纪者要严厉制裁。产权评估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特定的机构进行;对资产的价值,特别是无形资产的价值要得出合乎实际的结果,从而使资产产权的价格切实反映其真实价值。同时我们要切实保证资产评估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国家行政机关不应对其工作进行过多的干预,以保证其评估结果的真实性。

6规范企业产权出让收入的处置工作

产权出让收入应按产权主体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分别处理。一种是母公司卖子公司,国有企业的产权出让方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直接拥有该企业出资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产权出让净收入应该由该机构或该企事业单位收取,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处理,另一种是政府卖企业!其产权转让净收入应纳入国有资产经营的预算管理。方法有两种:①由同级政府统一安排!将净收入转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或增补国有企业的资本金。②国家授权的部门出让国有企业产权,由该部门提出再投资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用于再投资项目,在预算上列收列支。

7完善产权交易的社会保障体系

产权转让中职工的妥善安排有赖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因此国家应着手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办社会”,职工精简或离退休后各得其所,避免造成社会震荡。在我国社会失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兼并企业应该尽量安置被兼并企业的人员。目前一些地方从实际出发,探索了一些有效安置职工的措施,例如:①实行一次性买断工龄,作为自谋职业的费用;②实行待业培训制度;③鼓励出让产权的企业多方安排职工;④对离退休职工实行综合保险,社会管理。

8积极开辟通向产权市场的渠道

首先,应该容许集体企业转为职工持股企业,发展股份合作制经营;变政府直接管理企业为控股式管理;对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所有权可以实行债券化,对这类企业国家逐步由所有权主体转变为债权主体,对应的债务主体可以是金融性投资公司,也可以是个体或私营业主。其次,应积极推进交易市场的国际化。充分利用国内国际资本市场,扩大产权交易规模,增加交易品种。但向外商出售国有企业产权需要规范。最后,通过建立产权信息网络为基础扩宽产权市场的服务功能。建立规范的交易信息网络,可以提高产权转让的成交率,降低产权交易成本,促进产权转让竞争机制的形成。同时,也可以为政府监管提供信息服务,从而有效地防止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

三、加速产权交易的法制化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产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必须以法律手段为保障。产权交易必须规范进行,既要解决因产权转让不规范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又要解决因产权市场发育不良造成的存量资产流不动的问题。

目前,虽然我国广义的产权交易法律、法规体系已初具雏形,但我们不能回避这样一个事实:现行产权交易的法规政策还不够完善,有关产权交易规定的法律效力层次较低,至今未出台一部产权交易的行政法规。在产权交易的具体过程中还存在许多违法行为,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产权交易的发展与完善。因此,加强产权市场的法制化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1明晰企业产权界定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力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产权界定有助于培育企业经营者的意识并为实施产权交易创造了前提条件。

产权界定是一种法律行为,即企业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归属是否明确。明晰的产权,划定了人们活动的界限,最大限度地调动积极性,减少资源浪费和市场摩擦,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很多国有或集体企业产权模糊,给改革深化和产权交易留下了很多隐患。因此,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必须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产权的归属,明确产权主体的权力和义务。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避免出现“产权残缺”,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规范产权交易经纪主体及其法律关系

产权交易经纪主体为从事产权交易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目前,产权交易机构的法律定位大多不够准确,主业不突出,资格条件较低,设立过滥。为了确保企业产权交易的健康进行,依法规范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的主体地位及其权责法律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目前,产权经纪机构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产权经纪公司;另一种是由国资授权控股公司设立的非独立核算、以从事系统内部资产交易为主的产权经纪部。两者设立的条件和程序是不同的。从事产权交易经纪活动必须具备主体资格条件,这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是指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必须拥有经纪资格;第二是指产权经纪机构活动必须取得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颁发的产权经纪资质证。

产权交易经纪法律关系是指产权经纪公司为产权交易主体就产权交易提供居间、服务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产权交易经纪公司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3深化对产权交易法律关系客体的认识

产权交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产权交易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企业产权。产权交易主体参与交易的目的就是为了转让或受让其有权支配的产权,都是为了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管理、处置等目的。传统上我们对产权交易客体的定义过于狭窄,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可用于自由交易的资源的自由进出市场,从而影响市场分配资源的效率。随着观念的更新和市场改革的深化,我们应当认识到包括企业不动产、合约、退休金权等各种各样的有形的和无形的权利都可以作为产权交易关系的客体用来交易。这就要求法律的规定要顺应和符合这种发展趋势,对产权交易的客体范围的限制具有更大的包容性。这样有利于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和资源的最优化组合。

4依法规范资产评估程序

资产评估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跨学科、跨部门的边缘学科和综合性工作。资产评估工作要达到优质、高效、客观、公正,必须制定和遵循严格的评估程序,这是做好资产评估的关键。要为标准规范的资产评估程序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评估程序受到严格的监控和规范,保证评估过程的有效和公正。评估人员在进行资产评估时,也要本着客观、公正、独立、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经济当事人、政府的干预,如实反映资产评估的全过程,包括评估依据的条件、资料的来源、评估即价标准、评估途径方法以及评估结论。评估机构必须树立独立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按章办事,不受外部条件的干扰和影响,做到言之有理,言必有据。

5加强对产权交易的法律监督

篇2

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文化与发展”这一重要主题,并强调将文化问题列为未来10年中全球发展的首要问题。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文化市场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要为先进文化的传播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要向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而文化市场是从市场经济的角度、以交易为焦点看待文化与市场经济一体化得出的概念,而近年来出现频率颇高的文化产业是从产业经济学、以生产为焦点看待文化作为生产得出的概念。也就是说,文化市场更多的是聚焦在文化流通环节。

1文化市场管理的功能

文化市场是文化产品交流与人们文化需求增加而形成的。20世纪70年代末广州兴起文化市场,经过30年的发展,文化市场成为经济发展中非常活跃的板块。传统的文化传播形式在新的传播媒体代替下,对文化的交流方式促进很大,改变很大,音像、手机、互联网等新的文化传播方式,为人们精神文化的索取提供了更为快捷、便利的途径。随着科技的进步,文化的传播方式更为日新月异,文化市场将更加繁荣。这就给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因而,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非常重要。文化市场管理的作用和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维持功能。这是文化市场管理的首要功能,即文化管理人员通过其行政行为,在社会中建立起合理的、能够为社会上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文化生活规范以及道德标准,作为人民的生活准则。以维持正常的文化市场秩序,维持全社会和谐的文化市场人际关系,使得文化市场中人人都具有强烈的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遵守国家的文化市场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建立起和谐、互助、互爱的新型文化市场人际关系,使得人人都具有强烈的文化市场法制观念,联合其他部门共同为社会的稳定及发展做出努力。具体而言,文化市场管理的维持功能是管理文化市场,积极研究上级文化管理部门制定的文化市场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管理文化娱乐市场、音像市场、文艺演出市场、美术市场、文艺培训市场等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负责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②管制功能。文化市场管理的对象是文化市场中的个人和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每个团体都具有双重性,既有自我性,又有社会性。他们各自基于自己的立场和利益开展活动,因此具有自我性,同时,他们又要和社会发生必然的联系,因此又具有社会性。而他们的自我性和社会性之间必然会有所矛盾和冲突,从而造成个人之间、个人—社会团体之间、团体之间、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的不协调。对于这些矛盾、冲突以及不协调的现象,如果置之不理,不加管制,任其发展下去,则势必危及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活。为此,就必须以公正的态度,站在超然的立场上,采取必要的行政行为做适当的管制,使矛盾与冲突趋于缓和。具体而言,各级文化局的管制功能主要有:依法对文化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做出决定;建立文化经营单位市场行为档案,对其进行日常考核;具体执行文化市场业务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做出的处理决定。

③裁判功能。在社会生活中,个人之间、个人与团体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在发生各种联系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矛盾、冲突、争执、纠纷,在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时,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充当裁判者的角色,来判断谁是谁非,能够充当这个角色的职能是第三者,即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裁判有争议的事件。这种裁判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在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未予以撤销之前,当事人必须服从,不得抗拒,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所以,在文化市场管理中,各级文化局就承担了裁判的角色。

④发展功能。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文化局,负有管理文化市场的重任,也应该有相应的发展,才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有效地履行其行政职责。在实施行政行为、管理文化市场的实际活动中,文化局能够把握住文化市场的发展程度和发展趋势,也能够发现文化市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还能够检验文化管理机关的应变能力、行政决策的正误和行政行为的优劣,还能够发现工作体制和工作结构中存在的缺陷、工作方法上的优劣以及行政人员的素质如何,从而调整工作体制、完善行政决策,改善行政行为和工作方法、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促进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自身的基本和完善,最终促进文化市场的进步与发展。具体而言,发展功能有:促进优势产业发展,成立文化艺术培训行业协会;加强调研工作,参与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音像市场的宣传教育,引导市场发展方向;开展培训,提高文化市场从业人员素质等。

2文化市场管理的方法

文化市场管理方法系是指一定的文化市场管理组织或个人,为了完成文化行政任务而在开展工作时普遍采取的措施、办法或手段。文化市场管理方法不同于哲学意义上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行政经验,它被认为是达成文化市场管理目标的途径,是文化市场主体作用于客体的桥梁,对于顺利实现文化市场管理职能有着重要作用。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发展文化市场管理方法渐趋复杂化、系统化和科学化。主要有以下几类:

①行政方法。行政方法是通过强制性或非强制性手段是机关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自觉自愿地去从事文化行政部门所鼓励的工作或活动。这种方法既可以贯穿中国传统体制的精神,又最能代表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所以这种被称之为传统的政治行为和方法,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仍将是文化市场管理的重要方法。比如包括思想教育方法、行政指令方法以及、行为激励方法、参与管理方法等,而且对文化市场来说,它是市场经济比较充分作用的领域,上述的行政指令和参与管理方法并不适用,而且与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相背,但是这仍然是现在存在的方法。

篇3

1概述

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位于黑龙江省与交界的嫩江干流的中游,控制流域面积6.64万km2。枢纽工程具有防洪、工农业供水、发电、航运及水资源保护等综合利用效益,是嫩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防治旱涝灾害的核心工程,也是实现北水南调的控制性工程之一。发电厂房与变电站土建工程包括右副坝与厂房坝段连接翼墙、主坝与厂房坝段连接翼墙、主副厂房段(包括导流底孔坝段)、厂前区及变电站等建筑物。本电站采用河床式厂房。厂房右侧与副坝翼墙相接,左侧与主坝翼墙相接,河床式厂房为Ⅰ级建筑物,主厂房尺寸(长×宽×高):149m×26.1m×60.64m,装机四台,单机容量62.5mw,总装机250mw,年发电量6.39×108kw·h;变电站为户外中式变电站,布置于距安装间下游约40m处厂前区左侧,为石渣回填压实基础,尺寸为(长×宽)73m×62m,共设一回220kV出线至拉东变电站。发电厂房混凝土工程量见表1。

表1发电厂房主要工程量

序号

项目

单位

工程量

备注

1

主坝与厂房连接翼墙

m3

49000

2

厂房与右副坝连接翼墙

m3

34400

3

挡水坝体混凝土

m3

88011

4

厂房机组段混凝土

m3

225179

合计

m3

396590

2施工条件的变化

由于尼尔基厂房标段合同签定的日期是2001年12月30日,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是2002年1月1日,元月份的尼尔基极端最低气温达-35.5℃,厂房基坑内由于厂房围堰渗水非常严重,基坑内结冰层厚度达90cm,招标文件规定,厂房基坑开挖是旱地施工条件,开挖作业无法按预定的工期展开作业,采取进占法挖除基坑内结冰和采用截渗沟解决围堰渗水后,02年3月底才正式开始基坑岩石开挖。通过方案比较,决定采用在进水渠和尾水渠预留门机岩台(见图1),门机布置在预留岩台上,这一方案得到业主和工程师的认可。尽管厂房增加了开挖设备和人员的投入,厂房开挖工期原定的6月30日还是延期到7月31日才完成厂房开挖施工。由于混凝土施工节点工期不变,厂房混凝土施工工期受到压缩,开挖与门机安装以及混凝土浇筑施工同步进行,道路、排水、基础固结灌浆干扰非常之大,造成厂房整体施工难度加大。

3混凝土施工主要技术措施

3.1模板工程

(1)进水口、出水口闸墩门楣以下墩头模板采用定型钢模板,定型钢模板由专业厂家加工制作;门楣以上闸墩采用滑模施工,闸墩滑模施工工艺在金哨电站用过,工艺已经日臻成熟,滑模施工速度快,日平均滑升3.0m左右;滑模施工质量可靠,滑模混凝土表面平滑,外观光洁,很少出现“麻面”以及出现错缝现象;滑模经济效益非常客观,减少了层间凿毛工作量和模板拆安工作量;滑模对高空作业人员安全保障性好,由于滑模模体结构布置有封闭操作平台,可以有效防范施工人员坠落、坠物等安全事故。

(2)尾水肘管模板采用组合木模板(见图2),模板排架在木加工厂分片预组装,运至现场后分片吊装就位,大大提高了模板支立的速度,创造了一台机组尾水肘管模板安装用时9天的最高记录;肘管尾水侧墙、尾水管平台部分采用钢模板拼装,减少木材使用量,降低了工程成本。

(3)尾水扩散段顶板采用倒“T”型预制梁结构,减少了顶板现浇支撑时间,大大加快了施工进度。

(4)尾水平台和进水口检修平台板梁均采用预制板梁结构型式,确保了施工安全,保证了施工进度。

(5)机组挡水坝段大体积混凝土模板采用标准钢模板拼装大模板,拼装大模板提升采用外伸悬臂钢架导链提升装置(见图3),模板安装基本上不依赖于垂直吊运设备,大大加快了仓号准备时间,减少了支模占用门机时间,提高了混凝土浇筑强度。

(6)进水口顶板椭圆曲线面模板(见图4)支撑采用钢桁梁取代满堂红钢管支撑结构系统,节省了支撑材料,减少了因混凝土待强而延长的施工时间。

(7)进水口溢流面采用拉模工艺,采用拉模使溢流面表面成形质量得到了保证。

(8)尾水闸墩牛腿、挡水坝段桥机梁牛腿、挡水坝段钢屋架牛腿以及挡水坝段221.00高程上下牛腿模板支撑均采用内拉法施工(见图5),内拉模板施工简化了施工工艺,模板拆除由门机配合,加快了施工进度。

(9)厂内桥机混凝土梁支撑采用钢桁架梁支撑,以改以往的钢管支撑方案。

(10)异形弧段曲面模板采用标准钢模板替代传统的白松木模板方案,挡水坝段进水口顶板椭圆弧面、蜗壳内侧墙渐变曲面、尾水管直立面,直平面等采用钢模板,替代围囹加白松板方案,节省了大量木材。

(11)模板支撑纵横联结及斜拉杆件等材料采用厂房通用钢筋主材,支撑材料拆除后,可以用于主体工程,提高了材料的利用率。导流底孔顶板、蜗壳顶板支撑等大部分纵横联结及斜拉杆件均采用螺纹二级钢筋,支撑拆除以后可再次用于主体工程。

3.2钢筋工程

1)钢筋连接采用等强滚轧直螺纹套筒连接工艺,节省了仓位钢筋焊接时间,提高了工效。

2)混凝土外露面拉条采用预埋橡胶锥体工艺,节省了处理拉条时间。

3)桥机混凝土梁钢筋绑扎采用车间绑扎成型,整体吊装方案。

3.3为混凝土浇筑配置充足的入仓手段。

为了加快混凝土入仓速度,缩短混凝土浇筑时间,同时满足模板快速提升以及钢筋、机电埋件的及时吊运入仓和安装要求,对厂房门机布置方案进行全面的优化设计,确定了在上下游进水渠、尾水渠预留门机岩石台阶,不仅可以减少一期岩石开挖量,为门机尽早形成浇筑作业能力创造了条件。

(1)根据混凝土分布部位以及按不同的施工时段进行门机布置

①2002年门机布置:在上游进水渠门机岩台上首先布置1台MQ540高架门机、1台MQ1260(B)高架门机和1台WD-400履带吊车,在下游尾水渠门机岩台上布置1台MQ540低架门机、1台DZQ600自升式高架门机和1台WD-400履带吊车,在左翼墙185.00高程安装1台QTZ建筑塔吊,用以满足2002年厂房基础混凝土浇筑作业。

②2003年门机布置:2003年是厂房混凝土浇筑高峰年,随着厂房浇筑块的逐渐升高,上下游的MQ540门机和WD-400履带吊车已经不能满足高仓位浇筑要求,需要对2002年门机布置进行调整:在上游进水渠岩台上布置2台MQ1260门机,在下游尾水渠岩台上布置1台MQ540门机、1台DZQ600门机,在右翼墙195.00平台上布置1台MQ540门机,在1#安装间尾水平台上做临时轨道梁布置1台MQ540门机,这样2003年共布置6台门机,2台履带吊车共计8台套混凝土垂直吊运设备(见图6)。

③2004年门机布置:在尾水平台上191.84m高程布置1台MQ540高架门机,在挡水坝段221.00m高程布置1台MQ540低架门机,以上两台门机可以满足进水渠和尾水渠以及厂房机组段剩余部分二期混凝土施工任务。

(2)卧罐采用新型的蓄能式液压卧罐。采用6m3蓄能液压卧罐替代沿用多年的手动卧罐。这在六局尚属首次。

(3)在施工过程中挡水坝段增加了抗剪型钢,挡水坝段混凝土吊运能力受到很大的影响,为了弥补垂直运力不足的矛盾,不失时机地增加了1台HB-60混凝土泵,在不改变配合比的情况下,对蜗壳流道底板等混凝土进行了常规泵送混凝土实验,实验取得了成功,扩大了泵送混凝土浇筑范围,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挡水坝段门机设备运力不足的矛盾。

3.4混凝土温控

(1)夏季混凝土温控。

厂房夏季混凝土施工除采取一系列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层间温差的常规措施,还采用了以下措施:

①挡水坝段大体积混凝土埋设蛇形冷却水管(见图7),并采用薄层浇筑(混凝土分层厚度在2.0m左右)(在高寒地区首次采用);

②加强混凝土表面流水养护,平面、坡面采用自流水养护,立面利用悬挂多孔水管喷水养护;

③混凝土浇筑块预埋自动测温记录仪,加强混凝土内部温度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并改进温控措施;

④蜗壳侧墙及顶板掺加抗裂合成纤维(CTA),以增强混凝土抗裂性能。CTAFiber抗裂合成纤维是专用于砂浆/混凝土的改性聚丙烯短纤维,能极大提高砂浆/混凝土的抗裂、抗渗、抗冲击、抗震、抗冲耐磨性能,使混凝土构件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工程质量显著提高。

(2)低温季节混凝土施工。

低温季节混凝土采用提高混凝土出机口温度,延迟拆模时间,及时覆盖或悬挂保温草帘子,封堵孔洞,加大入仓强度等措施。

(3)冬季混凝土过冬保护。

对于进入冬季未达到28d强度的混凝土浇筑块进行过冬保护。主要采用蓄热法:在需保护的混凝土浇筑块的表面覆盖或悬挂2层共5cm厚的草帘子,所有的易形成穿堂风的孔洞用彩条布进行封口。

3.5其他

(1)对厂房混凝土分区段施工,各区段相对独立。

将河床式厂房分为三个施工区段:挡水坝段、机组段和尾水副厂房,三个区段在结构上通过板梁和横墙连接,由于各部位图纸到位时间上存在差异,如果按部就班平行作业,施工无法正常进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征得业主和设计许可,在先浇区段的交接面上预留板(墙)槽梁窝,有效地避免了图纸到位晚等不利因素的影响,使厂房各区段相对独立开来,大大加快了施工进度。

(2)合理分层分块。

针对尼尔基地区的气候特点,对厂房分层分块进行季节性调整,既满足了温控要求,又加快了施工进度。在夏季高温季节采用薄层浇筑(控制在2.0m),高温季节过后,适当加大浇筑层高(调整到3.0m)。

(3)厂房机组段基础固结灌浆取消,为混凝土施工赢得了时间。

由于厂房机组段基础岩石比较完整,经与设计院沟通,取消厂房1#~4#机组段基础固结灌浆,右翼墙加大固结灌浆压重厚度,使固结灌浆对混凝土浇筑施工的干扰减少到最低限度。

(4)与其他标段的协调。

篇4

一、我国产险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产险市场的现状

1997年,我国保险业保费总收入为1080.97亿元,产险收入首次低于寿险收入,产寿险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4.47%和55.53%,而在1990年末,产险业务为寿险的4倍左右。而且,1997年产险比例的下降幅度是这两年中最大的一次。同年,上海市保费总收入为87亿元,产、寿险在总保费中分别占32.2%和67.8%,产险所占比重的下降速度更是大得惊人。可见,在短短几年中,产寿险比例结构已发生了质的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保险市场上产险业务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相对缓慢的时期。这一现象的出现,既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又是我国产险市场发展过程中积淀的种种问题合力作用的必然结果。这些问题许多是由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意识不强、现行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只有正视这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产险业才能重铸辉煌。

(二)我国产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市场无序竞争加剧,产险费率已到达危险的“临界线”。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每年以8%左右的速度递增。应该说,这样的经济环境更适合我国产险业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但是,有的市场主体没有认识和抓住这一有利于自身长远发展的良机,积极主动调整经营指导思想和业务结构,而只是看到在市场开拓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市场竞争主体越来越多,担心有限的保源会被不断增多的保险主体所分割,每家分得的“蛋糕”会越来越小。于是,为了维持或扩大自身的市场份额,市场主体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在一定范围内,竞争已到了无序化的程序。市场无序竞争是目前影响我国产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最大和最主要的问题。

当前,我国产险市场无序竞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不外乎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所谓价格竞争,就是采用高手续费、低费率和提前支付高额无赔款退费等手段在同业中争揽业务的不正当做法;而非价格竞争则是在产险经营中渗透包括行政干预在内的外来力量,并力图通过行使行政权力等来促使客户投保。显然,这些不正当竞争都是对市场正当竞争的扭曲,最终会影响产险业的整体利益和保户权益的维护。近年来,许多产险公司将机动车辆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作为主攻的效益险种。于是,各家产险公司间的不正当竞争在这两个险种的业务发展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有的产险公司为了拉拢客户,不但采取降低费率和滥支手续费、无赔款退费等违规、违法的竞争手段,而且还不顾自身的风险,以向企业发放巨额贷款、帮企业担保融资等为诱饵揽保,甚至还和保户串通一气,或制造假赔案,或人为扩大损失程度,公然骗取保险赔款。产险公司自身业务经营指导思想的偏差和破坏性竞争引发了产险经营中费率低、费用高、赔付率高的危局,而有的保险人和保户利用产险公司的思想偏差,人为加剧恶性竞争的行为则更使我国产险市场的危机进一步凸现。例如按有关规定,保险业务最高能拿10%的手续费,但有些单位在掌握一定数量的保险客户后,索要的手续费率越来越高,并同时与多家市场主体接触,谁家手续费出得多就为谁家做,以致于手续费率达到30%已时有所闻。同时,由于当前我国产险市场的业务竞争主要集中在保险费率上,有的机构和客户就想方设法压低费率,使产险费率达到了危险的“临界线”。在非价格竞争中,有的产险公司采用各种手段,拉政府有关部门与自己联合发文,规定有关客户必须到某一产险公司投保等。这样的业务竞争不但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而且产险公司也往往因此无法控制费率、手续费率等,甚至连出险后的理赔权都会被他人控制。这种种无序竞争的行为追根溯源,皆是由于监管不力或监管未到位造成的。

2.保险经纪人良莠混杂,既“坑”保户又“炒”产险公司。

改革开放后,保险经纪人首先在深圳出现。1993年6月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批准了16家保险经纪公司开业,其他城市随即也出现了类似的公司,保险经纪人在我国各地保险市场活跃起来。保险经纪人是代表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促成保险合同成立并为此收取手续费的中间人。保险合同的严肃性要求保险经纪人对投保双方都有诚信的义务。但由于保险经纪人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相应的管理法规、措施尚未配套,政府也未实行对保险经纪人专业资格的审验制度。因此,保险经纪人队伍良莠混杂,有许多人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等皆未能符合市场服务的要求。不少经纪人为了争取高额利润,在客户那里抬高保险费率,到了产险公司又千方百计压低费率,然后从中捞取“费差”,既“坑”了保户又“炒”了产险公司,这种在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活动中被严格禁止的做法,在我国产险经纪市场却十分盛行,这表明我国的产险经纪市场先天不足,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3.非保险经营单位介入产险市场,冲击了产险公司的正常业务。

保险是一个风险大、专业性强的行业。政府有关部门对保险经营企业的设立有着严格的限制,但有些非保险经营类的单位,对保险经营的技术与风险未加研究,以为经营保险可以“稳赚”,就采取种种办法介入产险市场,直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冲击了保险经营单位的业务发展。如铁路运输部门开办的保价运输业务,就带有自办货运险业务的性质,致使产险公司正常的货运险业务量急剧下降。

影响我国产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远远不止上述几种。应该严肃指出的是,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产险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扰乱产险市场正常秩序,还会导致企业干部员工和政府官员的腐败,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我们必须对此有高度的警惕。我国产险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与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有很大的关系。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应该包括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行业自律机制和政府监管部门的外部控制机制等。但多年来,由于一些市场主体热衷于企业外部的无序竞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和发挥企业内部监控部门应有的作用,甚至于连监控部门必要的人员皆未能到位,从而对保险业务活动中诸如承保、核保、分保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不能予以足够的重视,对于出现的问题也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保险行业自律机制的构建在我国还刚刚起步。截至

1997年底,我国虽有19个省(市)成立了具有团体法人资格的保险行业协会,但目前还只能停留于定期召开会议,就如何共同遵守法规、依法经营等问题进行探讨,并只能在交换意见的层面上开展工作。虽然有的地方也由这些团体协调各市场主体签署行业自律公约,并力图用这种形式规范各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但实际执行的情况并未收到预想的效果。原来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限于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原因,对保险公司的检查也总是间断的而非延续的,在日常管理中也往往重条款、机构设立的审批,而对业务竞争的手段、履行偿付的能力、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等问题重视不够,从而也就无法对产险公司内的监管部门发出预见性的整改意见,市场主体违规违纪的苗头得不到及时制止。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是当务之急。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产险公司的内控机制,强化产险公司的内部监管

产险公司形成自身的内控机制是建立和完善新型保险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因为作为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之一的产险公司,是国家有关部门与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监管与调控措施的具体接受者和执行者,产险公司只有根据自身的特点,抓住经营运作中的薄弱环节,建立起高效的内部监控机制,才能规范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并使政策监管、行业监督的要求落到实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商业保险公司的规范化建设,1998年以来,更是三令五申,要求各分支机构和广大干部员工依法稳健经营,并对一些违法违规的事和人作了严肃处理,力图以自己的规范行为,来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这样做虽然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使业务发生了滑坡,但我们仍将坚定不移地做下去。因为强化内部监管,有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保险公司自身的稳步经营和长远利益。

当前,要发挥产险公司自我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应切实在以下几个方面狠下功夫。

1.强化公司内部监管和加快内控机制的建设。产险公司要以制度建设为保证,以制度执行为重点,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自我约束机制,使经营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到有法可依。为此,不但要改变过去那种外延式粗放型的业务增长方式,建立内涵式集约型的业务经营机制,还应进一步加大内部经营机制的转换力度,根据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措施,设置必要的岗位,增添应有的监管人员。这样,才能将责任落到实处,从源头上将各类无序竞争的行为控制住,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风险。

2.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运用管理。近年来,财产保险业务的承保利润越来越少,甚至已出现亏损的苗头。于是,有的产险公司为了使保险资金增值,进行了保险资金的违规运作,从而使产险市场乱上加乱。可以说,产险市场的许多问题都是对资金运用监管不力而出现的。因此,发挥产险公司自身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各司处的财务制度,管好用好保险资金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根据国外保险市场的经验,保险资金的运用已在产险业的发展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由于我国国内既无成熟的资本市场,产险公司又无清晰稳妥的管理机制,专门的投资人才又十分匮乏,因此,从提高社会经济地位,增强资金实力,掌握市场主动权的战略需要出发,必须进行安全高效的资金运用,实现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提高偿付能力,同时要努力探寻出一套职能独立、上下结合、机制灵活、管理严格的新的资金运用管理体制,积极争取政策,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最大限度地提高保险资金收益。同时,产险资金运用权也应该相应集中到总公司,对过去运用逾期未收回的各项资金,应积极组织力量,加强清收。财务管理还应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和经营方针,以保证产险公司资产质量的不断提高。

3.加强对机构增设的审批,严格对基层公司的管理。建立有一定覆盖面的机构网格是产险公司正常运作的基础,但有机构就要有管理、有效益。近年来,对基层公司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所造成的危害,已令许多产险公司吞下了苦果。因此产险公司要不断强化统一法人的体制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增设数量,并切实加强对基层公司的管理,着眼于基层公司长期经济效益的实现。

4.提高承保理赔质量,规范业务操作程序。承保和理赔是一个有机结合的统一体,也是防止市场无序竞争,控制产险公司经营风险的两个重要环节。因此,要对可保财产进行认真的风险评估,并通过评估确定承保范围和应该相应使用的保险条款,以及明确保险人应负的责任等。对高风险标的还须经专家评估并落实分保。要建立核保核赔的专人负责制度,严格把好核保核赔关。为此,要将业务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人员通过考试选,并授予其核保人或核赔人的资格和给予其与业务级别相称的相应的权限。在理赔时,要实行严格双人查勘制,做好查勘记录,并要善于识别和防止各种骗赔案,坚决杜绝道德风险的发生,以维护和保障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应尽快实行诸如机动车配件价目表、家财和企财等险种的定损标准和情况通报等信息资料的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联网工作;要注重转变业务操作的管理模式,改变分散出单的办法,将出单权力上收,并在分支机构建立出单中心,实行专人核保、统一出单,同时,要对保险单证实行统一管理,特别要严格保费收据的领取和使用,防止造假单、作假案和保费不入帐现象的发生,以提高工作效率。

5.加强以产险营销市场的管理。我国有广阔的保险市场,仅靠现有的员工直接展业的直销体系,难以满足市场对产险的需求。为此,首先要建立相应的营销机制,并完善营销管理的规章制度,要严格按照《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建立起手续费的签收制度,禁止将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再入帐。其次要把产险人队伍视作产险公司的“共生体”,应通过制定严格的培训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向他们传授保险、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以提高其业务素质。再次要建立产险营销长期发展的经营思想,努力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靠技术经营、靠信誉取胜。

(二)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组织,充分发挥其市场监管的补充作用

作为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保险行业协会,既是政府与保险业的中介,国家监管的得力助手,又是保险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切实提高各保险公司参与市场管理的自觉性。随着我国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逐步深入,行业组织的作用将日益受到重视。国际上,财产保险行业间的自律组织主要有:保险人同业公会、保险公估人协会、保险经纪人协会等。如英国的英国保险公会、劳合社承保人公会、伦敦承保人公会、火灾保险人委员会等。我国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地设立保险同业组织,所以,必须尽快建立与完善。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的特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一方面应致力于维护行业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加强行业的自律,在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体系中发挥补充作用。目前,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行业协会应切实发挥以下的功能作用:(1)协调同业关系,促进同业间的沟通与协作。针对现阶段产险市场出现的问题,由行业协会牵头,定期召开各家保险公司会议,在组织大家共同分析市场的基础上,消除相互间的误会,加强相互监督,求得同业在思想认识和实际做法上的基本一致。(2)加强宣传,努力提高大众

的保险意识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3)

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以规范各保险经营主体的行为。加强对产险人和市场的管理,通过统一条款、费率、手续费,明确竞争的规则,扼制恶性竞争。(4)负责对各保险主体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使它们能依法规范地进行经营。对现行规定尚未涉及,而又必须共同遵守的问题,要制定可行性规章,并将其引入同业仲裁,以更好地发挥其处理客户投诉、协调纠纷、制裁违约的功能。

(三)调整和充实政府监管部门的力量,发挥行政监管的主导作用1.改善保险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质量。

目前,我国保险业的监管基本上还停留在“问题跟进型”的管理阶段,尚未达到“行进监控型”的水准,也就是保险监管机构只能在哪家保险公司出现问题后才被动地对那些问题作事后处理,还不能根据市场信息和保险公司定期提供的数据进行分析、评核,并形成预警系统,从而积极主动地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作出干预。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宣告成立,因此,中国保监会成立之后就应将改善保险监管方式当作首要任务来抓。切实改革以前那种“问题跟进型”的管理方式,并在对问题的处理上坚持内紧外松的原则,注意维护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同时,应尽快健全地方保监会的组织体系,进一步理顺和明确中央与地方各级保监会之间的监管关系、监管权限及职能,以确保监管工作持续、稳步地开展起来。

为了堵塞监管漏洞,一方面,中国保监会各级监管机构要争取掌握到辖内相应各级保险机构的业务数据,并将所掌握的数据在上下各级保监会之间进行有机的多元组合分析,以利于对产险公司的经营状态作出科学的定性判断。另一方面,还应积极组织专业力量对产险公司进行系统的稽核审定。

2.构筑保险法律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并完善相应的各项法律法规。

根据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及现有的法律环境,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应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基础,并由各种规范保险活动的单行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法律文件共同组成一个内容相互补充、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应该说,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已为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并构画出了我国未来保险发展的整体框架,但仅描绘出一个健全保险市场的轮廓还是远远不够的,尚需以其精神和原则为出发点,进一步制定出具有较强技术性和约束力的保险单行法规细则,如《保险公司经营原则》、《保险市场竞争条例》、《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条例》等,以及专门适用于产险市场规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财产保险险种、条款、费率的制定与厘订原则和审定办法》和《产险公司核保与理赔规则》等,同时应加紧制定与之相配套的《保险公司监管条例》,当前尤其要加大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宣传力度,并在实际操作中加强依法监管和执法的力度,并对各项规章、制度、办法等进行全面清理,尤其要对降低费率、扩大责任范围、提高手续费、搞假赔案等行为进行规范,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以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为保证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中国保监会首先应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并配备具有保险及法律知识的人员专门负责实施各项保险法规,制定普法宣传措施和惩治违规行为的办法等;其次,各地区的保险监管分会也要设立相应的法律监督部门,专门负责对本地区保险市场各主体守法、执法情况的检查;再次,要在全国各地区的监管分会内设立举报系统,以便于及时发现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3.明确监管目标,严格监管内容,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中国保监会要根据法律规章,明确对保险业监管的内容和目标。按照国际常规做法,中国保监会应对四个目标进行监管,即,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维护保险市场合理的价格竞争与公平的保险条件以及提高保险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特点,保险监管机构应根据监管事宜的不同,有所侧重地实施监管,并把监管重点放在对各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理技术上,既要监管各种险种的分保计划,更要监管各保险机构应付巨灾侵害的保险安排,以防因分保安排不当而对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所造成的冲击。当前,总结东南亚金融风波的经验教训,我们尤其要重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资产负债比例、资产配置、费率和手续费控制等重要方面投入精力,并将反映赔付率、准备金提取、净资产变化、资产配置比例、风险自留比率、偿付能力增减等的指标综合到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之中。以便于监管部门能视保险公司经营状况或违规、违纪程序的不同,对其及时采取诸如停止增设机构、承揽新业务、增加资本金和撤换负责人等的干预措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稳定运转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全,要严防保险公司的支付危机触发整个社会的危机。

4.建立跟踪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管理。

中国保监会应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专项稽核和全面稽核,要根据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资金平衡表、业务经营状况表等内容形成专门的指标监控表,以便于随时检查公司的业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为了防止屡查屡犯或前查后犯的现象发生,各级保监会要对违规机构实行整改督办制度,对被查的单位从查处决定到整改措施,乃至经办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都要一一督查,以落实责任。同时,还应组织对保险公司实行评级制度,以便掌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改善和规范保险公司经营。

篇5

一、我国现行上诉审制度的现状及弊端

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即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从这一条款我们可以看出,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正确的,可以重新审理和认定,这就意味着我国目前的上诉审既是法律审也是事实审,即上级法院不仅可以就下级法院所适用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纠正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而且还可以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进行审理,重新对事实予以确认。

一般认为,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基本符合中国国情。司法界权威的解释认为“(中国)大陆幅员辽阔,许多地方交通不便,案件的审级过多,势必影响及时结案,既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又使人民法院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实行两审终审制,其理由在于避免诉讼拖延,节省人力物力及财力,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便利公民诉讼。”还有学者认为,两审终审制除了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便利当事人诉讼外,还可以避免使一些滥用诉权的人有机可乘,缠讼不休,拖累对方。应该说两审终审制在我国过去几十年来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中西方文化之间的相互交流,催促和带动着法律文化的相互借鉴与融合。在此种情形下,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既失去了其产生时的制度和环境土壤,也无法满足现代公民权利保护的需要,更加对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法律文化交流产生了障碍。而从法院的系统设置、审判管理、职能分工等多方面看,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也不能充分发挥四级法院的整体功能。据统计资料表明,2002年我国法院民事经济案件再审改判案件15290件,再审改判发回案件占再审审结案件的3l.26%。2003年我国法院民事经济案件再审改判案件15167件,再审改判发回案件占再审审结案件的32%。2004年我国

法院民事经济案件再审改判案件15161件,再审改判发回案件占再审审结案件的34.3%。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我国,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现阶段法院审理案件,终审法院所做的裁判很多并不是真正的终审裁判,很多终审裁判通过申诉,启动法院的再审程序而改判。至少从一个方面可以证明,我国现阶段上诉审制度下案件审判的质量确实不高,甚至存在着一些不公平之处。尽管法院裁判不公平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政治体制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司法体制方面的原因,但程序不完善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概括地说,现行的上诉审制度存在着以下缺陷:

1.现行审判体制使二审纠错功能大为减弱

上诉审的设置不仅在于纠错,给予当事人上诉救济,还有减轻法官责任负荷的功能,目前我国法院系统的审判质量考评体系将改判、发回率作为考核的指标,从而下级法院往往对上级法院的改判、发回较为重视。下级法院注重加强与上级法院的联系,并对一些疑难案件请示汇报,比如笔者曾经亲自经历过这么一起案件:某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银行诉客户多取得2000美元存款的不当得利案件中,由于作为唯一证据的监控录像资料内容不清晰,虽然从中可以看出所取货币的张数,但票面金额因技术原因无法清晰辨认,主审法官在无法认定这份证据的情况下,请来二审法院的民庭庭长,名义上是“指导工作”,实质上是请他来决定这份证据的定性,这位庭长很“权威”地宣布了他的看法,一审法官依此进行判决。实际上这样的方式是使诉讼程序从二审终审变成一审终审,破坏了二审终审制度,更为恶劣的后果是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另外,从法院系统的行政管理看,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同属一个辖区,一、二审之间关系较为紧密,考虑到改判、发回案件对一审法院法官的压力,二审法院的法官大为同情,对于二审案件,能维持原判的,尽量维持原判。

2.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侵蚀了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

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于司法独立。然而,从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看,地方保护主义对于法院审理案件的影响不可小视。地方各级法院的组织、人事、经费、装备等均由地方负责,法院很难从地方的约束中真正独立。地方基于当地的经济利益的考虑,对司法的干扰较为突出,有时甚至左右案件的审判结果,对诉讼公正的实现造成较大的障碍。终审级别越低,管辖的范围越小,地方保护的色彩越浓,法院所受的影响就越大,案件的公正性越难以保障。我国虽然设置了四级法院系统,但级别管辖的设置和二审终审制度的确定,使得绝大多数寒件的终审在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管辖范围较小,法院与地方的其他机关、单位之间存在着不少关联,难以摆脱地方的影响力,最高法院的监督体系很难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件,司法摆脱地方干扰的难度较大。

3。以审判监督弥补二审的不足导致“终审不终”

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设置了审判监督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确有错误,可以进行再审,并设置了多种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由于我国再审制度设定之初的固有缺陷,再审程序没有时间、次数的限制,再审理由过于宽泛等,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多次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多次或反复再审,再审程序的频繁启动,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长时期处于事实上的不确定状态,其实际结果是实行三审制度,这与设定两审终审的初衷背道而驰。对于很多案件来说,已经终审的案件不能终审,终审裁判的既判力难以实现,判决结果难以执行,严重地损害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显然审判监督制度动摇、削弱了二审终审制度,并最终导致二审终审的判决失去了终审的意义。

二、我国现行上诉审制度下法律审功能的失缺

1.终审法院级别过低难以保障司法的统一性

我国实行的是四级法院体系,绝大数案件的第一审在基层法院,这些案件的终审法院即为中级法院,从现实情况看,中级法院审判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相对于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的人员来讲偏低,其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也受到一定限制。同时中级法院管辖范围较小,裁判的权威性难以得到体现。加之各地法院的审判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就同一类型案件,不同地方法院出现不同结果的并不鲜见,这成为司法统一的极大障碍。[4]而作为高级审判机关的最高法院培养了一批优秀法官和法律专家,他们却不能或极少能参与到案件的具体审理中,对法律的统一适用不能发挥作用,最高法院统一司法的职能,不能通过案件的审判以典型判例形式得以实现,丧失了很多统一法律适用的契机。

2.对事实审的倚重削弱了法律审的功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即上诉审程序设置的审查对象既有法律又有事实。我国的上诉审程序既为法律审又为事实审,上诉法院既是法律审法院,又是事实审法院。上诉程序中还允许提供新的证据。从案件的整个审理程序看,二审终审制度过多地关注案件事实的查明,一审、二审程序对事实的共同关注,使法院对查明的事实有了确定的保障,但法律适用问题却缺乏专门的程序来审查,审判实践中,法官要倾听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要审查、认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法官更多地将精力过多地集中于对事实的调查上,他们无暇对法律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更深的理解。对案件的审判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但如果对法律适用缺乏专门的审查程序,很难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和统一。

三、我国法律审制度构建的现实意义

综合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在我国构建法律审制度非常必要,所谓法律审是指上诉审法院只在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基础上进行法律判断,审查原审裁判在法律适用上是否正确,并不重新认定案件的事实,也不审查原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是否妥当。因此,我们应当变现行的二审终审为三审终审,三审法院只负责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审理和判断,而事实问题的审理和判断的权限在第一审法院和第二审法院。

1.法律审制度能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律审作为上诉审级中的第三级,其审理机关是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执行审判任务的法官,处于司法工作的高层,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能胜任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保障案件的裁判水平。法律审制度提高了终审法院的级别,由法律审法院对法律适用的争议进行审查和裁判,能较大程度地统一法律的适用。同时,法律审制度扩大了终审法院的管辖领域,相对减少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尤其是最高法院作为终审法院的案件,地方保护主义将没有生存的空间。审级制度的纠错功能也因此能更好地发挥和体现,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会增强。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因顾及第三审程序,也会更加注重对案件质量的提高,从而提高诉讼公正的程度。

2.法律审制度能确保法院终审裁决的既判力

一个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否具有司法权威,法院裁判的既判力、法院司法的终审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审判监督程序使判决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司法终审权得不到保障。而实行法律审制度能解决这一缺陷。在法律审制度下,诉讼公正程度提高,再审制度的提起当然受到严格限制,其以确保法院终审裁决的既判力为根本。法律审制度的实施,能确保法院终审裁决的既判力,提高司法权威性,树立法院的公信力。

3.实行法律审制度可以提高审判效率

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相对于法律审制度少了一个审级,表面上看审判效率很高,但由于设立了再审制度,有大量的终审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入再审,实质上并没有减少审级,法院的工作量也没有减少,审判效率并没有提高,反而使终审判决,裁定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实质上大大降低了审判效率。按照法律审制度的模式运行,严格限制审判监督程序,将一般案件的纠正工作,都放在法律审程序中进行,而裁判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不会轻易改变。这样法院的工作效率不但不会降低,而且还会远远高于现在的两审终审制。可见,法律审虽然增加了一个审级,但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

4.建立法律审制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与现行的二审终审制相比较,法律审程序的设置给予当事人提供一种将案件提交更高一级的、水平更高的法庭的机会,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的实现。法律审程序赋予当事人二次上诉的权利,与再审制度相比,从救济的角度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更完善,也更有效。同时,法律审制度下,严格限制减少再审程序的适用,对于胜诉方不必经过漫长的再审才能获得效益,对于败诉方,法律审程序的设置法律有了专门的审查程序,其结果更令人信服,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裁决的可接纳度。

5.实行法律审制度有利于树立我国法院的国际形象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大部分国家都是实行法律审制度。在二审终审制度下,当事人上诉的机会只有一次,由此做出的裁决无论从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上,还是从实体裁决的公正性上,都难免遭到外方的质疑。我国政府将有可能由于终审法院审级不高和审判质量低下,导致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中处于不利的地位。而法律审制度则符合各国审级制度的惯例。所以,实行法律审,与世界各国同步,容易得到外方对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认同,在涉外案件中也更有利于提高外方对我国司法裁决的服判程度,从而提高我国法院在国际上的公信度,树立公正、透明的良好形象。

综上,为了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等,实行法律审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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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末期至20世纪30年代,这个时期是市场营销学的初创时期,在这个时期的市场营销学发展中,市场营销学的相关理论还处在最初的建立的阶段。19世纪末20世纪初,工业革命的发展带来的市场环境变化给资本主义国家带来了新的发展空间,在这个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在自身的经济发展方面不断开辟新的发展路径,这对于市场营销工作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发展社会背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以获取最大化的利益价值为目标,在提升企业发展能力以及劳动生产率方面有很大的关注和发展。经济增长速度的加快,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发展速度加快,整体的市场运行环境有了很大的改变,这对于市场营销工作的开展有重要的意义。在这样的发展背景和环境下,市场营销的相关理论走向了最初的创立阶段。这一阶段的营销管理工作还处在初期,管理人员对于管理工作的认识多半是从管理经验中得来,对于营销理论的应用还比较少。

2.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的市场营销理论的发展在1931年至二战爆发这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市场营销理论开始真正建立并发展起来,二战时期,市场营销理论的研究范围有所拓展,资本主义社会和市场对于市场营销理论的研究重视程度有所上升,在过去,市场营销的相关理论研究比较有局限性,无论是研究的内容还是所涉及到的领域都受到一定的局限和影响。到1937年,市场营销理论的研究开始出现新的拓展,"全美市场营销协会"建立并开始运行。"全美市场营销协会"的建立标志着营销理论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研究发展阶段,营销理论的研究走出了大学校园,成为社会上众多营销行业领域发展中人士的研究对象。市场营销这门学科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都非常强的学科,对于市场营销理论的研究应该建立在广泛地研究范围基础之上,所以,束缚在市场营销理论研究方面的种种研究枷锁应该不断被剔除。"全美市场营销协会"的建立就是市场营销理论研究实现突破的一个重要表现,实现了市场营销理论研究的突破和发展,提升了市场营销的整体水平。这一时期,在营销管理工作方面,营销管理人员已经开始了解并试着在管理工作中应用相关的理论,整体的市场营销管理工作的开展也出现萌芽和发展。

3.第三阶段。

第三阶段的市场营销理论研究在二战以后到60年代末期这段时间,在这个时期内,市场营销的理论发展开始进入了期,最主要的表现是,这一时期的市场营销理论中,提出了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市场营销概念,这个概念的提出丰富了市场营销的理论框架构成,消费者是市场营销活动需要面对的对象,市场营销这种行为最终是实现消费者购买行为,因此,消费者对产品的认识和认知能力,是需要市场营销人员进行推广的,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市场营销理论的发展也需要经历一个转化的过程,消费者中心的观念兴起,成为市场营销理论丰富的一个重要表现,对于市场营销的整体理论发展来说,这种营销思想和目标的转变是营销理论发展的一大进步。这一时期市场营销理论研究的发展有着深刻的社会的原因,二战结束以后,世界经济开始发展起来,整体的市场经济环境开始变得繁荣,市场营销理论的发展环境开始变得更加完善和开。市场营销这项营销活动本身是适应市场的需求而发展起来的,同时,在市场的发展中,营销理论的丰富又需要在不断地社会实践中去丰富和完善,因此,这一时期,市场营销理论的发展实现了不断地丰富,对于整体的市场营销活动来说,是一个开放发展的重要时期,相比于之前的几个时期,这一阶段的社会环境中,给市场营销理论的建设提供了非常完善和丰富的发展空间。在这一时期的营销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员开始重视从管理经验中总结理论,将自己在营销管理工作中总结出的工作经验和市场营销相关的理论相结合,通过自己的经验来丰富营销理论的建设。

4.第四阶段。

第四阶段的市场营销理论发展,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至今,这一阶段的市场营销理论发展又称为市场营销的完善阶段,70年代以后,整体的世界经济发展区域平稳,虽然经历了一些短暂的经济危机,但是对于整体的世界经济的发展带来的影响还是逐渐的化解掉,因此,从整体上来讲,20世纪70年代以后至今,世界市场的发展还是趋于平稳的发展环境,市场营销理论在这一时期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完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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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研是企业了解市场和把握顾客的重要手段,是辅助企业决策的重要工具。对于现代管理者来说,掌握和运用市场调研的理论、方法和技能是非常必要的。市场调研作为一门独立的应用科学有着庞大而复杂的内容体系。本文仅就市场调研对营销管理的重要性及其在现代企业营销中的应用作初步的探讨。

一、市场调研对营销管理的重要性

市场调研具有三种功能:描述、诊断和预测。它的描述功能是指收集并陈述事实,例如,某个行业的历史销售趋势是什么?消费者对某产品及其广告的态度如何?调研的第二种功能是诊断功能,指解释信息或活动,例如,改变包装对销售会产生什么影响?最后一种功能是预测功能,例如,企业下一季度的销售量是多少?市场需求可能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市场调研对营销管理有重要作用,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1.它有助于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

任何企业的产品都不会在市场上永远畅销,企业要想生存和发展就需要不断地开发新产品,例如,索尼公司每年向市场推出1000种新产品。市场调研在新产品开发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市场调研可以了解和掌握消费者的消费趋向、新的要求、消费偏好的变化以及对产品的期望等,然后设计出满足这些要求的产品,使企业的销售出现新的。

2.它有助于企业在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在市场上,生产紧随消费的情况普遍存在,但生产也可以强制需求,即在消费者对产品有了足够的了解和认识以后,认可产品并进行购买,这种强制需求一旦成功,企业就可率先进入产品的销售领域,从而在市场上占有绝对优势。然而,强制需求的成功必须建立在满足消费者的某种需求的基础之上,而在成功的背后市场调研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3.它有助于管理者了解市场状况,发现和利用市场机会

市场由供给和需求组成,它们之间彼此为对方提供市场。在商品日益丰富的情况下,作为供应一方的生产者面临既有产品竞争和资金、人才的竞争,也有技术水平和技术设备的竞争;作为需求一方的消费者,在一个日益庞大、种类繁多的商品群面前必然会有所选择。而在这种市场条件下,谁能赢得消费者的垂青,谁就是成功者:反之,则面临着被挤出市场的命运。因此,生存危机是企业必须时时注意的问题,然而机遇也同时存在,这就要看企业如何把握和抓住时机。而市场调研有助于管理者了解市场状况,发现和利用市场机会。

一位营销经理可能会考虑在推出一种新的速冻食品时提供优惠券,优惠券可能与电视广告一起被用来引导人们尝试这种新的食品。这样就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谁会接受这种优惠券呢?营销经理提出的下一个问题是:优惠券大量使用者和少量使用者之间是否存在可识别的人口统计特征?市场调研表明,统计上惟一有显著差别的是家庭的女主人没有工作(见表1)。营销经理根据这一特征来购买新速冻食品优惠券的邮寄清单。

4.它有助于管理者制定正确的营销战略

在现代市场营销中,企业管理者如果对影响目标市场和营销组合的因素有充分的了解,那么管理将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主动的管理意味着通过调整营销组合来适应新的经济、社会和竞争环境,而被动的管理则是等到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变化出现时,才决定采取行动。市场调研在主动式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具有主动性的管理者不仅要在不断变化的市场中寻求新的机会,而且会通过战略计划的制定尽力为企业提供长期的营销战略,基于现有的和将来的内部能力以及预计的外部环境的变化,战略计划可以用来指导企业资源的长期使用。一个好的战略计划是在出色的市场调研基础上得出的,它有利于企业实现长期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目标:缺乏市场调研的差的战略计划则会威胁企业的生存。

市场调研是企业有效地利用和调动市场情报、信息的主要手段,是企业开展市场营销活动的基础,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前途和未来。

二、市场调研在现代企业营销中的应用

在营销实践中,进行任何市场调研都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市场,搞清楚战略失败的原因或减少决策中的不确定性。为这些目的而进行的市场调研被称为应用性市场调研。例如,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的销量是增长还是下降?企业的广告更容易让受众记住吗?

企业所做的都是应用性调研。它在现代企业营销中的应用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市场调研在产品生命周期各阶段的应用

(1)投入期——确认需求。产品(或服务)在投入市场之前,市场调研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早期确定对产品是否有需求,或者是否有尚未被满足的需求至关重要。市场调研可用来检验其概念或想法。

当一种产品是一种真正的创造发明时,市场调研面临着严峻挑战,如果该产品在概念上是全新的,购买者就需要教育和适应,他们的想象力就需要激发。所以,在检验新产品的概念性时,很多事情不得不留给调研者解释。

(2)衰退期——规划下一步行动。当产品的市场生命周期开始衰退时,产品销量开始减少,需求正在下降。这一阶段市场调研有为产品寻找新用途的任务。如寻求改进以恢复销量,寻找新的目标市场。特别是市场调研可用于探索产品的出口机会,也可以用来检验可取代衰退产品的新概念。

最好的产品出口市场调研都是高度集中的。有时调研世界市场是必要的,但往往是不值得的。真正成功的出口商在同一时间选择一两个国家。他们知道对许多国家调研可能导致杯水车薪的结果。

市场营销计划中有三个必须解答的问题:当前产品或公司处在什么地位?希望它走向哪里?即产品或公司的目标是什么?③怎样才能达到它的目标?

(3)成熟期——改进产品运营。当产品有了销量并迅速增长达到了极大值的时候,市场调研起到了强化的作用。它可用于一旦赢得了顾客以后保证他们继续满意和忠诚,它可确定品牌对人们意味着什么并建议怎样使之与市场更协调一致,以获得最大盈利。在这一阶段,成长期很有生命力的那些用途仍使我们期望市场调研对营销计划、定价、广告检验等做贡献。如检验新广告创意、跟踪广告效果、制定最佳定价,提供关于市场规模与趋势的事实和数字,用于计划目的和目标设定。

(4)成长期——让产品起飞、上升。在成长期,市场调研有许多用途。例如,企业的市场营销计划,产品价格在一个最佳水平、正确的包装和策划广告宣传活动,以及细分市场以确定目标市场等活动中,市场调研都起着重要作用。

2.市场调研在市场营销组合(4PS)中的应用

市场营销组合(产品、价格、渠道,促销)通常称为4PS,它是企业进行市场营销的四大支柱,被营销经理们奉为营销理论中的经典,也是企业市场营销的基本运营方法。在使用该模型时,需要进行大量的市场调研,例如,四个“p”中每个“P”的重要程度;改变四个“P”中的某一个因素会对公司占有的市场份额有多大的影响等。

3.市场调研在购买行为AIDA模型中的应用

AIDA模型是一种比例反应模型(见图2),

AIDA四个字母来自下列单词的缩写:A——知道(Awareness):通过某种促销使人们知道此产品;I——兴趣(Interest):通过促销活动激起顾客的兴趣:D——要求(Desir):引起一种购买该产品的渴望,使得为其效用而做出决策;A——行动(Action):全部之中最重要之点,一旦顾客被吸引并且想要该产品,就采取行动购买它。

市场调研人员常用部分或整个模型来揭示促销与沟通计划的有效性。询问顾客是否知道某产品或服务,如果沟通有效,目标人群中知者可能很多。但是,声称有兴趣购买该产品的、真心想买的或者实际购买的比例将是比较小的。

调研人员以后制定出一些“正常值”或图表,这些图表用来帮助分析从一次促销活动所达到的一定知名度来预测今后应采取的行动。

4.市场调研在安索夫模型中的应用

尹格尔·安索夫模型主张用二维坐标轴来分析公司现有产品怎样进入新市场,或者把新产品卖给现有顾客。除了这些机会以外,公司还可以在全新的市场上用新产品来满足顾客的需求(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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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订阅量 零售量 总发行量

1996 29953 6598 36552

1997 30124 6613 36738

1998 30335 6372 367072000 31868 6024 37892

来源Averages calculated by the MPA from ABC statements eachyear

美国期刊零售发行的组织结构

美国期刊的零售发行是通过分级进行的。参与期刊零售经营的各类实体主要有:出版社、印刷厂、全国发行商、地区批发商、零售商。

目前 美国期刊市场上活跃着800多个出版商共发行着3500余种杂志。杂志社主要负责期刊的编辑和出版。同时,很多刊社也承担自己刊物的订阅工作。在期刊的零售过程中,出版社协助各级商推动营销和发行工作,为他们提供期刊 内容 信息,以便组织各种针对性的宣传促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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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刑事监管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也与民众的生活质量及子孙后代的生存繁衍密切相连。我国对于药品的准入实施了严格的监管,并对制售假药劣药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但目前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仍然屡禁不止,说明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督落实情况并不理想。通过总结刑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以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批捕环节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药品犯罪领域某些规定及条款过于原则和概括化,存在一定的设计缺陷及缺乏可操作性,加之药品领域的专业性,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对制售假药劣药行为及时准确定性。我们需要深化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相关条款的认识,通过增强与药监部门、卫生部门的沟通交流,提高检察机关对于制售假药劣药行为的认知,准确适用法律,以便更好地惩罚和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类犯罪。

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述规定将原来刑法中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变更为行为犯,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制售假药犯罪的惩治决心。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规定可以看出,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

关于假药、劣药的界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除此以外,也有一部分涉及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司法解释,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等。

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刑事监管困境

(一)认定假药、劣药难

根据刑法规定,假药是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劣药是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概括来讲,药品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假药,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司法实践中,因假药、劣药的认定具有专业性,作为检察机关很难快速准确地做出定性。比如某些不法分子生产销售劣质的、药用价值微弱的中药饮片牟利的行为,到底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还是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就存在争议。此种情形下,首先要分析行为主体是否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中药饮片是否有国家标准及地方药品标准,如果存在国家标准,还要分析是否存在过期或变质、中药饮片真假、使用何种药品标准作为药品检验的基础、犯罪主体是否具备生产销售资质等。单是认定是否构成变质或被污染就存在现实难题,因为按照《药品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对于变质的和被污染的药品,按假药论处的处罚通知上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而实践中,各地药品检验机构一般拒绝做此类检验,少数予以检验的机构又无法出具其为假药的检验结论,原因在于药检机构通常按照法定的药品标准进行质检,检验结果通常表述为“性状不符合规定”、“卫生标准不符合规定”,无法直接得出变质或被污染的结论。而且假药劣药的司法认定容易出现竞合,比如依照《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变质的药品按假药论处,《药品管理法》第49条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照劣药论处。但一种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其药用效果区别明显。部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尚在稳定期内,仍具有药效或成分未变质;部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则完全变质失效,已变成有毒有害物质。此时认定该药品属假药还是劣药就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是否达到变质程度还是尚处稳定期,仅凭肉眼是难以识别与认定的,需要一定的技术检测手段为辅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机关须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但该规定同时带来另一问题,即检察机关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用于委托检验及等候检验结果,这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七天批捕期严重冲突,并且各地检验标准及方法的不同,可能会对检验结论产生巨大影响。上述情形的出现,易使检察机关批捕时对案件的定性陷入被动。

另外,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成立前提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病人使用药品后产生不良后果,到底是否系因药品所致,还是系因体质、饮食等其他原因所致,是否构成严重危害,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进一步调查核实,认定过程漫长且复杂。

(二)双重标准致中药饮片市场管理混乱

《药品管理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进行炮制。”这说明,中药饮片的标准是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并存。基于中药饮片的特殊性及国家鼓励中药行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原因,国家及地方药监部门在中药饮片标准问题上往往采取谨慎态度,有的省份出台的中药饮片标准距今已有七、八年,已滞后于药品行业的发展;有的省份至今尚未出台中药饮片的地方标准,导致目前很多中药饮片面临绝既无国家药品标准,又无省级标准的“两不管”境地。某些不法分子正是觉察到中药饮片领域的标准不清及监督不严问题,违法将一些劣质及不合格的中药饮片投放市场,威胁到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

(三)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不对接

从我国目前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来看,主要由各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进行,工商部门则负责查处药品广告的虚假宣传方面,两个部门在处罚时很少考虑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关于药品违法行为的犯罪线索来源有限。相关部门各行其是,监管缺乏配合,极易造成只追究行政责任而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缺乏对接渠道,导致“以罚代刑”现象严重。

三、完善建议

(一)借鉴药监部门界定假药劣药方法

作为决定某一违法行为能否最终进入刑事审判阶段的权力部门,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批捕制售假药劣药犯罪分子时,在不明确药品产、购、销包装标示等方面的规范要求时,可积极和药监部门沟通联络。药监部门在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经验方面和技术方面均比检察机关和工商部门专业。检察机关应当学习药监部门在认定假药劣药方面的惯常做法和鉴定手段,必要时,依法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借助专业机构科学合理的检验结论,帮助检察机关准确定罪,确保批捕环节准确无误。

值得注意的是,两高司法解释中未明确委托检验的主体应为公检法的哪个部门。笔者认为,委托检验的主体应为公安机关,委托检验程序应提前至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一方面,公安机关及时通过委托检验确定属于假药还是劣药犯罪,有利于公安机关侦查时有的放矢地收集犯罪证据;另一方面可以缩短检察机关批捕环节的审查时间,推动公诉程序尽快进行。

(二)规范中药饮片市场管理标准

中药饮片炮制的国家标准主要存在于药典中,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地方标准,要及时公开,方便民众查询,并且要根据时展予以及时修改更新,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规定的滞后性从事中药饮片的掺杂使假。

(三)建立公安机关、药监部门、工商部门、医院与检察机关的执法联动处置机制

公安机关在查处制售假药劣药行为方面拥有丰富侦查经验,药监部门在界定假药、劣药方面较为擅长,工商部门在查处违法宣传广告方面经验丰富,医院在使用药品方面拥有大量数据。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每个部门的优势,在发现制售假药劣药犯罪行为时,联动处置,多管齐下,从而更加准确及时地打击此类犯罪,避免“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各级药监部门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对查处的假药劣药进行及时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涉案标的额及时告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对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详细侦查,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同时,省级药监部门应及时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布具备检验资质的机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方便公安部门及司法机关查询及委托。

面对现今社会铺天盖地的中药饮品、保健用品宣传,工商部门担负着艰巨的甄别任务。在查处虚假药品广告宣传的过程中,工商部门应及时与药监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互通信息,分析确认虚假宣传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而建立工商部门与检察机关的联动处置机制。

篇10

农药标签是农药产品的重要标识物,是宣传、介绍农药产品基本信息的说明书,是指导农民安全、合理与有效使用农药的重要依据,也是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农药市场的重点检查内容。2006年7月,休宁县对境内农资市场的农药标签开展了一次执法检查,共检查农药经营户11户,随机抽查各种农药产品130种,其中农药标签符合规定的有113个,标签合格率为86.9%。现就存在的问题,总结并提出治理建议。

1农药标签存在的主要问题

(1)无农药登记证或伪造假登记证以及冒用他人登记证。有些名不经传的边远小厂铤而走险,生产无农药登记证号产品,如“菌毒黑枪”;有的农药标签上虽标注了农药登记证号,但在农药公告书及农药信息网上却查无此证,如“害光光”;有的登记证号明知是他人的却印在自己的产品标签上,如“农民宝”。

(2)擅自更改商品名,存在一证多用现象。有的农药虽然注册了农药登记证号,但商品名变化多端,促使一个登记证号包装了多个农药产品,典型的如:“卷叶虫怕”、“茶园·良巨”、“好直通”3种农药产品均使用同一农药登记证号(LS20030602),成为“万能药”。

(3)通用名不标注或标注不切实际。有的农药标签故意隐匿中文通用名,只标注英文化学成分,即使专业技术人员亦难以分清其有效成分,如“追螟杀”和“蚜多克”等产品。有的生产厂家故弄玄虚,将农药商品名置于醒目位置,最大字号印制,而中英文通用名称却小字号印制,误导消费者。

(4)擅自扩大农药产品的使用对象和范围。农药标签普遍存在不按登记要求而擅自扩大使用对象和范围的现象,故意在标签上添加未经注册登记的专家建议性字注释和图谱指导,如“三步倒”、“五步杀”“农特安”等产品。

(5)包装标识本末倒置,令人费解。一些小企业将自己的厂名写得偏角、字号小、却将商、经销商写得明显、突出,以诱导消费者。

2今后工作中的几点建议

尽管对以上违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但为了进一步规范标签管理,净化农资市场,保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仍需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2.1加强农药法律法规宣传,提升全民法治意识

加强《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充分认识农药标签在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努力提高农药生产者与经营者懂法、守法的自觉性,提升全民法治意识。

2.2加强农药市场管理,强化执法力度

一是严格农药经营者的准入条件,必须通过相关法规和技术知识的考核;二是加强对农药市场的执法检查,不定期地协同工商、质监、司法等部门开展联合作战,依法查处农药违法案件,对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断强化执法力度。

2.3建立健全农药管理法规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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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是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活动以商品的形式进行交换的场所及其交换关系的总和。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文化市场悄然兴起,一个个文化分市场便争先恐后地发展起来,先是文化娱乐市场以各种娱乐形式进人人们的生活;尔后,电影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也开始注重市场操作;随后,戏剧、戏曲、音乐、舞蹈演出也拿起了市场的指挥棒,全国范围内各种商业性演出层出不穷;特别令人目不暇接的是音像制品和商业美术品铺天盖地的蔓延,等等,各文化分市场以其独特的方式向国人展示着自己的风采。进入新世纪,我国文化市场的建设更跨人了一个新的阶段,从国家到地方,都把文化市场建设纳入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并给予高度重视。本文拟就我国文化市场的特点、现存问题和发展对策做一探讨。

一、我国文化市场发展的基本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文化市场迅速崛起和发展,成为引人注目的文化经济。它的形成和发展,促进了各项文化事业的繁荣,调动了全社会兴办文化事业的积极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经营者、竞争者跻身其中,开拓了发展文化事业的新途径。特别是新兴的文化娱乐活动进入市场以后,改变了过去那种单调、贫乏、落后的生活方式,为健康、科学、文化的现代生活方式的形成提供了有利条件,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推动了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目前,文化市场呈现出以下基本特点。

(一)文化市场经营投资主体呈多元化发展

市场竞争要求有多元的利益主体和多元的经营投资主体。文化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直接关系到国民的精神文化生活的改善,为推动文化市场建设,国家在文化经济政策、文化市场经营管理等方面都作了一系列的调整。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指导下,文化市场的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例如,电影市场中的电影制作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包括全民所有制的各大电影制片厂的投资、地方独立制片人的投资、中外合作投资等;电影院的改建、扩建的投资,也由原来的自我投资变成社会联合投资或吸收外资投资(但不能超过49%)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业投资也可以多方参与,本国人、外国人、独资、合资均可;营业性演出活动中所有制资格限制的取消,也意味着演出市场投资主体多元化趋向,等等。以广东为例,文化市场的形成打破了原来由政府独家投资的模式,出现了政府、企业、私人、外商多方投资的新格局,如音像制品租赁业几乎全为个体经营;图书销售市场已经形成以“新华”系为主导,社会其他资金(包括其他国有资金、私有资金等)介入竞争的多元化、多层面格局。这些,都向我们昭示国家、集体、个体等多种经济成分已呈并存态势,文化市场呈投资渠道多元化发展的特点。

(二)文化市场分类齐全

我国文化市场蓬勃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末,先后形成了文化娱乐市场、演出市场、书报刊市场、影视音像市场、文化交流经纪市场、文化经营服务市场、文化旅游市场、文物工艺美术市场、文化教育市场等九大分市场。这九个分市场基本囊括了我国全部的进入市场交换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渗透到社会文化生活的各个层面。这种结构框架在今天的文化市场上依然存在,而且又增加了新的成员,使其结构多元化更趋明显。例如,除了前面讲到的九个分市场外,又兴起了国人注目的网络文化市场。网络文化以迅捷的方式给文化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它以其独特的魅力吸引了广大的青年朋友。还有,原来比较弱势的礼仪文化市场、花卉文化市场也异军突起,令人刮目相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人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婚丧嫁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同时,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庆典活动也越来越频繁。这种种社会需求滋养了各大礼仪文化公司,致使坐落在全国各地的礼仪公司生意兴隆火爆。与此相对应,各种大、中型花卉市场,各式各样的鲜花店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人们的眼前,花卉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新朋友。可见,文化市场的结构正朝着多元化的趋势发展,门类齐全。

(三)文化产品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文化市场的科技化趋向日趋明显

现在,文化产品无论是在生产和制作方面,还是在销售与流通方面都出现了科技化势头,科技含量越来越高。例如,电影和电视剧的拍摄与制作,注意采取了高科技的手法与技巧,特别是一些高难度的镜头与场面的拍摄,大多采用电脑合成或电脑制作,其效果是单靠演员演出难以达到的。电子图书的出版,特别是文化娱乐市场中异军突起的网络文化产品,更是高新技术的产物。消费者只要一打开网页,便会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获得各地各行业的相关信息资料,包括经济、政治、文化艺术等无所不包、无奇不有,多彩的游戏软件也令人心旷神怡。此外,文化产品的销售与流通也出现了科技化的趋势。例如,传统的电影发行是通过胶片的移动传递来实现的,这种方式不仅销售成本高,而且容易产生盗版。以高科技为依托的数字院线制则能避免这一问题。它是通过网上数码来获得放映影片的内容,从而直接在电影院上映。这种院线制,不仅发行、放映快速、便捷,而且使盗版者无缝隙可钻,这就既降低了流通费用,又保护了知识产权,从而推动了电影市场的良性运转。可以说,我国文化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育、发展,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有了巨大的跨越,特别是高科技的渗透越来越走进人们的生活视野,文化市场的科技化趋向日趋明显。

二、制约我国文化市场发展的瓶颈:法制问题

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是文化产业体制的基本支柱。文化市场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产物,然而它又是正在建立的市场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当前文化市场的确存在很多问题,但问题并不在于市场本身,而是在于缺乏规范化管理。文化市场的非法经营活动之所以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在“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两方面。真正要绝缘,管理办法只能是法制化,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随着中国加入WTO,加强法规建设以克服文化市场在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更是迫在眉睫。总的来说,当前文化市场的法制建设普遍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文化市场法规体系不健全,文化立法工作亟待加强

文化市场的管理法规还不尽完善,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部分项目还没有法规文件来规范。近年来,文化市场概念发展很快,新兴的项目不断出现,文化市场概念的外延在急速扩大。如:文化部于1996年了加强对新兴文化娱乐项目管理的通知,要求把射击、钓鱼、电脑游戏等新的娱乐项目纳入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范畴,但至今还没有出台有关这些项目的正式规范性文件。对繁荣文化市场有着重要影响的文化经纪人的管理,目前也没有正式的法规来规范。此外,还有的项目存在交叉管理的问题,等等。这些都给管理带来了难度。第二,缺乏有力而合理的法规条文,现有的法规条文与世贸规则有较大的差距。第三,政策界限难以把握,有的法规文件只是一些原则性的政策规定,由于其内容不够具体,致使执法把握尺度不准,操作性不强。以娱乐市场的游戏机和游艺机为例,两者的本质区别在哪里,现行法规并不明确,这既给操作单位带来了较大的难度,更给那些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提供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二)执法混乱,在管理中存在着条块分割,分兵把守的弊端

当前的文化市场普遍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导致了市场上执法的混乱现象。如娱乐市场、图书市场、音像市场、演出市场等分别由政府几个部门分开管理,人为地割裂了统一的市场,造成政出多门,相互掣肘,妨碍了政府执法的力度和管理职能的实施。

(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严重

文化市场管理法制建设虽然比其他法制建设滞后,但中央和地方还是制定了不少法规,现在的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突出。如中央和各省市三令五申禁止音像制品的非法制作和发行,但是.充斥文化市场的非法书刊、音像制品大都是国家出版社及地区期刊社发行的。究其原因,一是知法犯法,出于某些利益驱动,主管人员、执法人员明知故犯;二是以权代法,某些地方单位的文化活动越过文化管理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而该部门既不经中央部门审批,又不尊重地方文化部门就擅自审批同意,这种权大于法的情况还大量存在;三是执法人员本身的素质不高,私心重,怕得罪人,害怕树敌和遭受打击报复,因此不能做到执法必严;四是极个别执法人员、管理人员贪赃枉法,经不起金钱诱惑囿于人情,置法规于不顾,造成了文化市场管理混乱的现象。

三、加强文化市场法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发展中国先进文化的内在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迎接加入WTO挑战的需要,也是净化社会环境,保证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为此,必须从加强文化市场法制建设方面入手,努力从源头上遏制非法经营活动,建立健全的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形成比较规范的文化市场。

(一)政府要对整个文化市场实行统一规范和宏观管理,加快文化市场的立法步伐,逐步完善文化法规,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加快文化立法是实施文化市场法制化管理的基础,必须下大力气加快文化立法步伐。政府行政部门要健全各类文化市场的管理规定,逐步完善立法与执法工作。由于文化市场的特殊性(门类多、覆盖面广、易变性强等),期望在一个法规中包含所有文化市场中的经营项目是不现实的,必须高度重视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对于各种新兴的文化娱乐市场的项目管理,可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入手,待实施后逐步积累经验,进而提升到法规层次。尤其要对原有的法规条文作一次全面的检查,凡与世贸规则有抵触的,要认真修改或重新制定,有些甚至要废除。要把文化市场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使其建立在可靠的法制基础上。

(二)必须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机构的建设,强化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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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河南文化市场活力不足,一方面表现为居民文化消费水平低,消费结构不合理,文化产业发展的动力源不足,文化消费需求制约了河南文化产业的强劲发展。首先是文化消费水平低。2005年,河南城镇居民用于文化娱乐用品的支出仅为209元,文化娱乐服务的支出仅为175元,文化被低水平的消费,消费档次偏低。其次是消费结构不够合理。2004年,河南城市居民消费支出构成中文化娱乐消费所占比重6.1%,处于较低水平,低于全国6.60%的平均水平,居19位,与第一位的北京相比低3.24个百分点。在湖北、安徽、湖南、江西、山西、河南等中部六省中仅高于湖北(5.92%)、安徽(4.56%)。居民文化消费不足有观念性的原因,人们没有主动花钱消费文化的观念,潜在的精神文化需求亟待唤醒;有文化消费方式的升级和换代的原因,现在家庭电视和激光视盘等文娱耐用消费品普及率增高,居民主要靠看电视满足精神文化需求,这种免费文化消费方式,虽然会推动对耐用文娱消费品的消费,但难以形成对文化服务的广泛强烈市场需求。

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供给不足,供求矛盾比较突出,难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同样制约了河南文化产业的强劲发展。在文化和文化相关服务的供给上,又表现为供给不足,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相对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产品需要,河南的文化产业发展总体滞后。河南尚未构成完整的文化产业链,对比汹涌的文化需求大潮,河南文化产业的有效供应力和实际文化消费吸纳力就显得严重不足。这种状况显然与本省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结构不断升级的发展态势相矛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在质和量两方面都在不断提高,文化服务却没有跟上文化需求。这是影响消费水平与结构的关键原因之一。其实,河南文化消费的潜力很大,但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定位及功能单一,适应不了市场需求,与居民的多维文化消费预期产生较大落差。再加上消费引导的缺乏,多元文化消费需求没有得到全面启动。河南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部门所蕴涵的巨大经济潜能还远远没有释放出来,其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还远远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由于文化服务的规模、种类和质量不适应社会消费水平提高和消费结构变化的需要,阻碍了消费需求的扩大,潜在的服务需求更不可能被开发出来。例如,文化产业市场发育不健全,上档次的综合性经营场所少;地方戏曲创新能力较差,剧目不能推陈出新,很难吸引年轻观众看戏;民族文化产业创意不够、适销对路的高精尖产品不多等等。再如伴随上网人数和中文网站的“爆炸式”增长,网络内容信息相对贫乏的状况日益凸现,网络文学缺乏创新,优秀原创作品如凤毛麟角,大量重复、没有价值的垃圾信息充斥网络浪费着网络资源。这样的内容产业很难满足消费者需求。

从环节上来分,文化产品市场包括文化产品的供给、流通和消费三大市场。着力激活文化市场,必须以构筑和完善供给、流通和消费三大文化市场体系为基础,更新思想观念,强化市场意识,打破按部门、按行政级次、行政区划分配文化资源和产品的传统体制,打破条块分割、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城乡分离的市场格局,形成大文化发展新格局,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一、完善供给市场

要繁荣和发展河南的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学艺术创作,可以通过建立生产基地、文化园区解决文化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和其他领域的投资一样文化产业领域的投资也有风险。投资生产不适应社会需求的文化产品,同样会没有市场。所以,文化产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必须根据对河南文化产品的需求量和供给能力的准确分析预测,通过行业协会的沟通,集聚资本、人才和技术,进行文化产品的供给创新,研制有效吸引消费欲望的新文化产品。要多生产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精神产品,满足人们多层次、多方面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文化产品要做到传统与创新、高雅与通俗、自娱性与公益性、教育与娱乐相结合。用传统文化项目和相关文化消费设施来建设功能区域,突破单体企业、局部景点、简单观光的思想局限,用文化厚度延长外来消费群体的消费时间,全面加大文化的增值服务。在供给创新过程中,要注意避免了无新意的文化产品的一哄而起、一窝蜂的混乱局面。在产品生产动作上,要注重市场需求,遵循市场规律,降低成本,讲求效益。

二、完善流通市场

主要以文化教育、大众传播和推广普及为代表的应用性或“中介型”再创造活动,是精神文化的再生产。它是将科学理论、价值观念等方面的文化创新成果推向社会,通过对公众进行宣传普及或制定相应政策等加以实施,进一步实现和检验原创型文化产品的价值,同时也对其作出丰富和发展。在发展涉外文化产业方面,既要有自己的品牌,也要有自己的中介机构。要建立健全市场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发展和完善经纪、、评估、鉴定、推介、咨询、拍卖等中介机构,推行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市场调查、信息提供、法律咨询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程度。建立和扶持河南省演出业协会、河南省音像制品分销商会、河南省民营企业文化协会等中介组织,充分发挥文化中介组织在管理、协调、组织、监督方面的作用。统一文化市场管理,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改造传统业态和网络,深化国有发行企业改革,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和电影院线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我省要大力发展特色文化会展业,打造文化交流和贸易平台。积极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和电影院线建设,建立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现代市场营销体系。应选择文化产品的主要集散地建立若干个大型中心市场和专业批发市场。加快文化产品供应枢纽建设速度,铺设分布国内国际主要目标市场的经销网络。要打造外向型文化产业,真正规模化地“走出去”,有适度单品数量的文化产品物流仓储枢纽是必要的硬件条件。兴起于本地消费,扩展于外地、外国消费,对上是数千家生产制作者,对下是数万个销售网点,进一步还会有境外目标市场的供应,现实和将来的需要使供应枢纽地位日显重要,该机构与河南文化资源信息系统相连,有现代网络设备支持的后台定单处理系统;有针对目标市场的习惯和规则,对文化产品进行加工装潢的车间;有高标准物流配送的能力。供应枢纽既是对上游和下游产业的服务机构,又是令文化产品提高适销性、实现增值的产业部门。

三、完善消费市场

消费既是文化生产的终点,也是新的生产的起点。文化产业的全球化竞争是一种综合实力的竞争,对资源配置的国际化程度需要也越来越高。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大环境下,河南文化产业必须在竞争中寻求合作与发展,把国内资源、国内市场和政府指令转化为同时依赖和开发国内与国际两种资源、两种市场。以社会和大众的文化消费和精神生活为代表的大众文化参与活动,是推动文化生产力发展的原动力。要充分尊重并落实人民群众的文化主体权利,始终面向大众、贴近大众,形成文化生产与消费“良性互动、和谐发展”的局面。文化产业要树立专业设计、为不同市场开展定制改造业务的意识。尤其在出版物、工艺品、纪念品、旅游商品、表演和网络媒体的信息等,都要从目标市场消费者的角度考虑。居民的文化需求是拉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主动力,要在不断提高居民收入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引导居民消费来促进发展,如演出票价位高的问题,演出单位可尝试“薄利多销”的经营模式,每周或每月推出优惠日,让更多的普通百姓能够有机会享受到文化产业发展的成果。重视文化消费对文化产业的促进作用,通过举办重大文化节庆活动,积极引导群众文化消费,努力提高文化消费水平,不断扩大文化市场需求。加强对文化消费方向和层次的引导,对消遣型娱乐文化消费引导向健康向上、寓教于乐的方向发展,着力点放在引导到发展型、智力型和具有良好社会效益的文化消费上。根据当前市场的特点,目前可重点培育以便利、综合和高效为特点的双休日文化消费,以专业知识为特色的博物馆文化消费,以互联网为手段的电子图书、家庭影院消费。消费群的问题。重视消费群体,尤其是青少年,他们是新兴文化产业的消费主体,比如网络、动漫、影视、流行歌曲等都是如此,要特别关注青少年的审美、需求、特征,把青少年作为主流群体的研究对象。

四、强化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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