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责任议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3 15: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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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责任议论文

篇1

窃用他人账号、密码进行证券交易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纠纷(以下简称窃用交易或者窃用交易纠纷)通常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受害人与加害人。受害人为在证券公司开户进行证券交易的个人或者法人投资者(一般称为客户、股民)。如果不是在证券公司开户进行投资的公民或法人,不能成为此类纠纷的受害人,也不能成为此类案件的原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加害人为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非证券公司的其他人员。在实践中,有的受害人能够明确指认具体的加害人,有的只能提出表面证据合理怀疑证券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为加害人,或者基于证券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对其提出赔偿请求。

2.加害行为。通常是加害人盗用受害人的账号、密码等买入或者卖出股票或其他证券。这种加害行为可以是在证券公司的交易厅通过刷卡方式进行的,也可以是通过电话委托交易进行的,还可以是通过操作证券公司的计算机进行的,或者通过网上交易进行的。加害行为原则上为积极的作为行为,但是在受害人对证券公司以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理由提出的相关诉讼中,加害人(被告)的行为则可能是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字串3

3.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在这样的案件中,损害后果是受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指对高价买入的证券不得不低价卖出的差价损失和应当高价卖出但是被低价卖出之间的差价损失。此外,受害人为取得证据花费的合理费用以及进行诉讼的合理费用也应当算作损失。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应当有法律上认可的实际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的损失不是由于加害人的窃用交易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则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在这样的纠纷中,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是有过错的,而且通常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施加害行为。至于加害人出于何种动机进行窃用交易,不属于构成要件方面的问题。但是,受害人如果是针对证券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则只要提出表面证据证明其有过错即可。如提出证券公司交易系统存在重大不安全的隐患、证券公司没有采取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范要求的保密措施等,即可推定证券公司存在过错。

窃用交易致人损失的案件属于广义的民事侵权案件,这种案件在实质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权益纠纷。但是,证券交易又属于典型的“商事行为”,投资者和证券公司都是商人,加害人无论是其他人还是证券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都是在“商事领域”进行窃用交易,对另一个“商人”(即作为受害人的投资者)进行的侵害。从这个意义来说,窃用交易致人损害的案件又属于商事法领域的纠纷。我国法律虽然没有严格区分民法与商事法,但是人民法院将审判职能分为民事审判、经济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人民法院进行改革,将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二庭。尽管名称发生了变化,但是其审理商事案件的职能并没有改变),窃用交易的案件由经济审判庭负责审理比较合适。

二、证券公司直接进行的窃用交易和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的窃用交易

在窃用交易纠纷的案件中,证券公司被作为被告有三种情况:一是作为直接加害人被,原告要求证券公司对其窃用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作为雇主被,原告要求证券公司对其雇员的窃用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是作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被,原告要求证券公司对他人的窃用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们首先讨论前两种情况。

证券公司直接从事窃用交易行为。通常是证券公司的经理人员、操盘手或者其他从事操作或有权进行操作的人员盗用客户的姓名、账号和密码等进行交易,“为”客户买入或者卖出证券。该行为有两个主要特征:(1)窃用交易是证券公司自己的行为或者经证券公司授权的行为;(2)没有得到客户的事先授权或者事后追认。从某种意义上说,类似于民法中规定的无权行为。证券公司直接从事窃用交易行为,依据侵权行为法自己责任和过错责任的原则,无疑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利明教授提出的侵权行为法建议稿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商在托管投资者证券过程中,未经投资者授权擅自处分其证券,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还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证券公司对其雇员进行的窃用交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证券公司没有指示其雇员进行窃用交易,但是雇员利用其从工作中得知的客户账号、密码等信息进行窃用交易,“为”客户买入或者卖出证券。证券公司的雇员进行窃用交易的情况通常比较复杂,但是一般都具有以下特征:(1)雇员利用从工作中得到的客户信息进行窃用交易;(2)雇员的行为没有得到证券公司的事先授权或者事后追认;(3)雇员的行为没有得到客户的事先授权或者事后追认。雇员的这种窃用交易行为,对于证券公司而言,类似于表见-尽管他事实上没有代表证券公司进行窃用交易的权,但是这种行为足以使客户相信其具有权,是证券公司进行的窃用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对雇员进行的此等窃用交易承担民事责任。其法理依据或者是表见的理论,或者是替代责任(雇主责任)的理论。证券公司在承担这一责任之后获得对有重大过失的雇员的追偿权。字串4

三、证券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尽管证券公司没有进行窃用交易,其雇员也没有进行这样的行为,它也可能因为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第三人窃用交易导致客户损失的赔偿责任。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之安全负有关照和采取积极措施加以保护的义务,这种义务谓之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安全关照义务(参见刘士国:《安全关照义务论》,《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避免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所以安全保障义务也可以界定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一般说来,避免损害的义务通常以加害人和受害人或危险源之间的近因关系为前提。两者都会引起责任,责任进而导致介入的义务。父母亲必须保护孩子自伤之损害就属于典型的第一种情况。类似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产生于那些自愿对他人负责的个人或组织,包括无合同基础而承担责任的情况。甚至那些拘留了犯罪嫌疑人的警察也必须确保后者在这种紧张的情形下不受伤害。雇主对雇员的安全责任更是为各国法律制度所强调。”(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7页)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出现在一些交易关系或者准交易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在这样的交易关系或者准交易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保障安全的义务。比如,银行营业场所应当配备一定的保安人员;超级市场、餐厅的地面应当防滑;旅店对旅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危险游乐活动(如蹦极跳)应当有相应的急救措施;游泳场馆应当配备救生员等。这样的安全保障义务有的是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范明确要求的,有的则是依据经营的实际情况和社会生活的一般常识所必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合同中对此等安全保障义务加以约定;即使没有约定也不能否认其存在;而在格式合同条款中免除此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条款无效(参见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四十条)。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被作为法定义务对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证券公司对其客户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在交易场所对客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如配备保安人员,防止抢劫的发生);提示客户对自己的账号、密码保密不被他人窃用的义务;交易系统符合安全标准(证监会要求的标准或者证券行业认可的标准);采用适当的办法对刷卡台进行隔离,以免客户在输入交易密码时被他人窥视或知悉;保存合理期间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以便在客户的账号、密码被窃用时追查,等等。如果证券公司违反上述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人窃取客户的账号、密码进行窃用交易造成客户损失的,证券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券公司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情况下发生的窃用交易到底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有连带责任说、按份责任说、分别责任说等主张。我们认为证券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比较合理。最近发表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建议稿》也采用这一主张(参见张新宝等:《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建议稿》,《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王利明教授提出的侵权行为法建议稿则用专门一节规定了“证券侵权”。参见其3月20日提供给人大法工委的讨论稿第二章第十五节):

第13条?煱踩?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民事主体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字串1

无法确认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无资力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补充责任,但义务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37条?熐杂眯彰?、账号、密码进行交易??窃用他人姓名、账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即使不能证明此等交易造成受害人实际损失,加害人从此等交易中获得的利益也应依据本法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给受害人。

对交易安全负有义务的人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证券公司承担这种补充责任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推定的过错。证券公司的过错是推定的,但是它可以反证自己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2)只有在无法找到真正的加害人或者真正的加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证券公司才承担补充责任;(3)证券公司在承担补充责任之后获得对直接加害人的代位追偿权。

四、直接加害人的责任、直接加害人与证券公司的连带责任

(一)直接加害人的责任

窃用交易也通常发生于证券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窃取客户账号、密码“为”客户非法买入或者卖出证券的情形。加害人可能也是同一证券公司的客户,也可能是受害人的同事、亲属等。直接加害人进行窃用交易可能出于各种动机,如报复受害人、嫉妒受害人,甚至出于好奇。无论动机如何,直接加害人的主观方面都应当具有过错,而且通常是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类型的过错。受害人遭受损失以及窃用交易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直接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

受害人对直接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进行举证时往往需要得到证券公司的配合,需要证券公司提供相关的交易记录。证券公司不提供相关交易记录导致受害人举证失败的,受害人可以以证券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对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证券公司与直接加害人的连带责任

如果证券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许可直接加害人窃用受害人的账号、密码等买卖证券造成受害人损失,证券公司与直接加害人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形,证券公司与直接加害人之间存在意思上的联络,构成典型的共同侵权(王利明教授提出的侵权行为法建议稿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证券商擅自允许第三人利用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进行证券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无论是证券公司许可直接加害人窃用交易还是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许可直接加害人进行窃用交易,无论是以明示的方式许可还是以默示的方式许可,都不改变共同侵权的性质。

五、赔偿范围

窃用交易赔偿范围的确定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困难的问题。我们在此提出如下规则供参考:(1)赔偿全部实际损失;(2)原则上不赔偿间接损失;(3)原则上不赔偿精神损失;(4)进行诉讼的合理费用可以主张赔偿。进行诉讼的合理费用是指调查费用、鉴定费用、旅差费用、交通通讯费用以及律师服务费用等。之所以对赔偿范围作出比较严格的限定而且原则上不支持间接损失的赔偿请求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是考虑到窃用交易毕竟是发生在商事领域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对此等损失的预见性和承受能力应当高于一般公民。

篇2

初中语文教师应重视议论文的教学,强化对议论文知识的解读。具体来说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议论文教学的意义。学生在对这一类型阅读进行分析的过程中,经常出现错误,是中考失分的重点,并且由于学生是第一次正面的接触议论文,所以为学生打好学习的基础也是教学的关键。由此可见,议论文的教学主要有两个意义:一个是帮助学生提高中考成绩,另一个则是提升学生议论文的分析能力,减轻其今后学习的困难。

2. 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掌握。议论文教学虽然是初中语文教学的难点,但是每个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都有所不同。语文教师在采取学的同时,也要兼顾一些个性教学,针对学生遇到的差异性困难给予有效的解决。而要想达到这一目的,教师需要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深入学生,掌握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做到有的放矢。

3. 对学生难以掌握议论文的原因进行分析。通过与部分语文教师进行讨论与交流,几乎所有的语文教师都认为学生在学习议论文方面存在问题,不能很好地进行议论文阅读的分析以及议论文的写作。究其原因,就是学生接触议论文的时间较短,在初中教育的前期和中期都没有为议论文教学打好基础,因此造成学生学习上的困难。

二、注重文本分析,培养阅读技巧

实践证明,只有让学生掌握了议论文的基础知识,才能引导学生开动脑筋,发散思维对议论文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因此,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教师要让学生真正对文本进行阅读,采用精读的方式全面了解文本内容,并对结构有一个初步认识。其次,要适当地介绍一些阅读技巧和分析方法给学生,以此来减少学生阅读方面的困难。但值得注意的是,教师不能采用灌输的办法进行这方面的教学,而应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让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通过独立思考总结出一些方法和技巧,这样才能让学生记得牢,并且得心应手。

三、引导阅读习惯,加强文本赏析

阅读是提升学生语文学习能力的有效途径,初中语文教师应提倡学生多多进行语文阅读,并且借助语文阅读的展开,提升学生对议论文的掌握程度。首先,初中语文教师可以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抽出时间带领学生进行议论文的阅读。选取的文章不仅要适宜学生阅读,同时也要具有一定的应用性,让学生阅读后可以对今后的写作或者阅读分析等有所帮助。其次,教师可以选取一些美文佳作让学生积累或者背诵,以此来弥补学生议论文写作方面的不足。第三,教师一定要注意对学生阅读习惯的培养,让学生可以正确地对文章进行阅读,提升文章阅读的效率和质量。例如,让学生养成书写阅读笔记的习惯或者让学生注重阅读过程中材料的积累等。最后,教师要培养学生文本的欣赏能力,这属于文学素养的一部分。通过欣赏能力的提升,可以让学生更好地了解议论文的精妙之处。常见的培养方法有两种:一是教师带领学生进行阅读,指出文章中的优美之处。二是组织学生进行讨论,通过彼此之间的交流,给予文章合理的评价。

篇3

[中图分类号] G63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058(2015)070027

众所周知,议论文是对某个问题或某件事进行分析、评论,表明自己的观点、立场、态度、看法和主张的一种文体。但在目前,有些学生的议论文写作在反映客观事物过程中套话空话连篇、语言生硬、论述偏激;更有甚者,论述语言尖酸刻薄、危言耸听、极尽骂人之能事。大家都知道,古往今来中国乃注重人文、倡举伦理、体恤民情、抚慰民生的文明古国。所谓“厚德载物”说到底就是“宽以待人”,“以德服人、以情待人”。然而,在社会科技一日千里迅猛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我们在最能反映现实的议论文中却感受不到应有的“人情味”。我认为,在当今的议论文中,特别是在初中生的议论文写作中更应该多一些“人情味”。

一、恰当地融入“人情因素”可以增强议论文的吸引力

一提“人情味”,有人就误解为“儿女情长”。其实不然,所谓的“人情味”无非是指人之常情,即人与人、人与事物中本来就有的足以动人心弦的情感素质。毫不讳言,在人类的各种特性中,再也没有什么比人的情感、人的喜怒哀乐更能引起人类的普遍同情和兴趣的了。丝毫不可否认,“人情味”是激发议论文生命的原动力,因而也是议论文最具魅力之所在。与其他写作体裁相比,议论文恰恰更需要这种原动力量。作为论说文,议论文有时所论及的是严肃的社会问题,它往往是调动抽象思维,运用抽象语言进行写作,而它的语言相对枯燥、缺乏生气。如果不在论述的表现章法上另辟蹊径、别具一格,恐怕就很难引人惠顾。所以,在初中生的议论文写作中倾注浓浓的“人情味”,会使你的议论文成为有血有肉的精彩华章。

譬如,一位学生在议论文习作中论述“公权私用、法外行政、非法作为”时,在表现手法上就很独到。小作者为了论述一个严肃的话题――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分局将法律程序踢开,弃法律规章于不顾,公权私用、法外行政、非法作为或乱作为,在文章一开始就人情化地设置了一幕喜梦惨断的悲剧:

平凉市崆峒区市民王忠义为了取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个人出资拓宽修建了一条小路,并动员拆迁了十户居民。就在王忠义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齐,并设计好图纸准备开工建设之时,与工地一墙之隔的崆峒区公安分局突然提出,他们要征用这块土地,还出动警力阻挡王忠义施工。作为一个弱小的个人,王忠义只有一条路可走――维权!

面对这个通过辛苦劳动换取合法利益的平凡市民所得到的结果,相信没有读者会无动于衷。小作者正是给予了这个憨厚、勤劳的劳动者以挚爱和同情,通过人情化的描述,激发读者的同情和义愤,引导读者追随自己的思维笔触,关注问题的结局。

二、“人情味”不会冲淡议论文的理论力量

长期以来,存在这样一种误解,情感成分的融入会冲淡议论文的理论力量,影响其深度和质量,其实并非如此。情感也是一种理性的积淀,它虽然表现为感性的形式,却蕴藏着无限的理性哲思。人的情感的宣泄和展露,并不等于浅薄。质朴的情感是人类真情的流露。议论文固然需要说理和辩驳,但说事论理是一门艺术。议论文决不能为说理而说理,它的说理是为了说服人。虽然,古圣先贤的学问渊博,理论神圣严谨,感化民众,但不如现实诲人不倦的谆谆教诲和促膝谈心更能打动人。因此,议论文无论怎样高谈阔论,没有鲜活的人情流动于字里行间,也难引起读者关注。与此相反,议论文立论准确、词语贴切、情溢笔端,则会引人入胜。所以,在议论文写作过程中倾注情感,有助于议论文达到纯理论无法攀升的审美与论理境界。

譬如,一位九年级学生写的议论文是这样开头的:“做了21年的代课教师,甘肃省庆阳市宁县良平乡惠家小学的教师惠志敏被辞退了。家徒四壁,无以为生已经42岁两鬓花白的他,只好走进陌生的城市打工。在工地搬石头,每天30元……”惠老师的窘境,让读者心头一酸,不仅是怜悯和同情,更多的是愧疚和不安。没有艰深、晦涩、沉闷的理论阐释,没有声嘶力竭的呐喊呼号,注满情感的深情文墨便呼唤起读者的关爱之心。施文于人,而不露丝毫教导于人的痕迹。这才是寓“情”于文、寓教于“情”的真谛。

三、“人情味”可以为议论文架起信任的桥梁

篇4

一、培养求真意识,引导学生以负责的态度陈述自己的看法。

《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对议论文写作的要求是:“能考虑不同的目的要求,以负责的态度陈述自己的看法,表达真情实感,培育科学精神。”新课标强调教会学生“负责”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我以为“负责的态度”就是议论文写作中“求真”的基本要求。

到了高中阶段,学生身心发展已经逐渐趋向成熟,随着他们参与社会日渐广泛深入,对社会、自然、人生、自我等方面逐步形成了自己的认识与思考。但由于高中生的心智还不够成熟,这些思考和认识又有许多不足,如他们的观点常常情绪化,许多观点不切实际、偏激,因此引导学生“以负责的态度陈述自己的看法”在高中阶段议论文教学中显得尤为重要。

写作最重要的原则就是“有话必说,无话不说,说须心口如一”。我们看到当下学生在作文中迎合评分标准、跟随时势政治,写作中充满套话、假说、空话,没有几句真话,根本不能体现“以负责的态度陈述自己的看法”的写作标准。

固然写作要提倡“文以载道”,要关注社会上的重大事件,表现社会的重大主题,但更要注重从身边的普通人和日常生活入手,关注社会,关注人生。写作议论文强调体现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都是以“以负责的态度陈述自己的看法”为基础的。

二、培养理性批判精神,教会学生运用多元视野看待问题。

议论文本身就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柔弱红颜”,而是能攻善守、针锋相对的“江湖豪侠”。欣赏《师说》《劝学》《寡人之于国也》等议论文名篇名段时我们会发现,议论文拥有先天的批判与战斗精神以及与生俱来的那种雄视天下、睥睨万夫、独树一帜、狂放不羁的阳刚之气。

正因为教师在教学中忽视了对议论文批判精神及阳刚气质的强调,表现在写作中,学生只会迎合奉承,因袭前人,而不会批判与反驳。所写文章矫揉造作,精神萎靡不振,不但不像一个剑拔弩张的斗士,反倒像个摇摇欲坠的“病夫”。通过研究学生近年来高考作文及学生平日议论文习作,我们发现,学生在议论文写作尤其是应试写作中,一般多倾向于“立论”而少有敢于反戈一击进行“驳论”的。即使在大量的“立论”文中,也鲜见大胆质疑、勇于批判的篇章。而在遣词造句上,平日聊天伶牙俐齿的学生也仿佛突然变得笨嘴拙舌,说不出一句音韵铿锵、气势宏阔的话来。要不就是放弃议论文秉持的独特精神气质,转而或以柔媚的散文式笔法来作蜻蜓点水式的“委婉一议”,或以四平八稳的记叙文笔法来“以叙代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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