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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触不良资产之现状与成因
(一)金触不良资产现状
1999年底,国家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信达、长城和东方,目的在于协助消化四大国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19001)亿元不良贷款。2001年底,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戴相龙指出,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已达18001〕亿元左右。截至2003年底,四大银行的不良贷款已达20001〕亿元。据统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1990年为2952亿元,1996年达9500元亿,6年间增加了两倍多。至1999年高达18001〕亿,3年间几乎又翻了一番。国有银行在近五年间消化了将近15001〕亿元不良贷款(尤其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但新出现的不良贷款总量几乎保持在原有水平上。国务院批准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借鉴国际经验和方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重大举措。但是,五年过去了,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总量却有增无减,这使得我们不得不从多角度、深层次分析金融不良资产的成因。
(二)金融不良资产现状的成因
1.国家所有“虚位”、具体责任“真空”、金融风险意识淡薄、银行经营管理不善。
2.银行体制弊端、金融监控缺漏、银行职员素养缺失、金融犯罪问题严重。
3.银行有法不依—法治观念淡薄。
4.国企效益低下—债务转嫁银行。
5.诚信观念缺失—逃废金融债务。
6.人情关系文化渗透—银行借贷关系扭曲。
二、金触不良资产之法律规制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应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西方银行管理经验,健全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一)巴塞尔原则及经脸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7月通过、于1997年4月补充修订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通称《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目标标准比率为896,其中核心资本成分至少为496。该协议出台之后,德国为首的欧共体各国纷纷响应,英国、日本等国银行均严格达标。美国银行不仅确保资本充足标准,并创造性地建立了资本风险预替系统,从而保障监管机构防患于未然,有力地促进了美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条件、审批程序、持续监管手段以及监管权力等有关方面的25项原则。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9月针对银行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颁布的《银行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先后在内控文化、风险识别评价、内控措施与责任、信息及其沟通和内控制度监测等方面,规定了13项原则。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在吸取一些银行沉痛教训的基础上,了《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关于银行透明度的建设》等文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上述一系列原则之所以日益得到其成员国与众多的非成员国的高度重视并适用,就在于这些规则和要求是巴塞尔委员会聚集了大批业内专家,针对银行金融业务数年开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深人研究的结论、对策和成果,符合国际商业银行发展的趋势,具有内在的科学性和外在的权威性,是巴塞尔委员会与许多国家和国际性组织共同合作的结晶。
(二)西方银行风险管理
金融业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对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不懈探讨和深人研究已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经验。20世纪30年代由美国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力地促进和稳定了美国银行制度,亦先后为日本、联邦德国、英国等国家所借鉴。目前,许多国家均建立并完善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创立和完善,丰富和发展了银行监管体系,已成为防范金融风险的行之有效的举措。
德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中的VAR(ValueatRisk)风险度量法以及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分散、风险转嫁、风险补偿等多管齐下的策略,加强金融监管,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真正步人金融市场可谓是刚刚踏上征程。我国加入WTO之后,商业银行无疑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市场中运作、经营和发展。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控制、减少、避免不良资产,应当认真汲取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措施,逐步提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水平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三)确立风险防范理念
(1)个人依赖社会,社会控制个人,个人与社会是相对应的性质完全不同的实体。
(2)社会现象不仅具有外在于个人的独立性,还具有对个体的强制性。而涂尔干所强调的,即是这样一种社会决定论。对于他而言,社会事实不仅是一种作用于行动者个人的外在强制力,它同时也是一个决定着他们的行为倾向的集团性力量体系。这些对于社会与个人关系的思考,在《社会分工论》中仅仅只是一个开端。关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涂尔干在《自杀论》中进行了更为深入的阐述。通过用社会与个人的关系解释自杀的原因,涂尔干提出:社会的人需要一个高于个人的社会目标;对这个目标所负的义务不至于使他失去自主;他的欲望应受到社会秩序给予的一定程度的限定。这具体的三个命题也完全可以与《社会分工论》中“个人通过各自出让一小部分利益而获得彼此的共识”共鸣。由此我们可知:正是因为集体意识,个人才能够得到集体赋予并承认的身份,即正是因为社会,个人才成为个人。进而,社会并不是人思想观念所形成的一种意识化存在,相反,个人是由社会分化出来的且不可避免的带有社会的烙印。从这个角度上说,社会既参与建构了有限个人,个人又是构成社会的一部分,个人与社会最终实现了双重建构。
二、法律社会学视野下社会秩序建构与整合的手段——法律
涂尔干极力强调社会不是观念性的,而是一个具体的存在,因此社会秩序是可以通过具体的手段得以表征和考量的。这正是法律与社会学交叉的核心部分——法律是社会秩序建构与整合的重要手段。涂尔干认为:“社会团结属于社会学研究的领域。我们通过考察它的社会作用,才能全面彻底的了解社会事实。”同时,“要想使团结具有一种可以把握的形式,社会的后果就应该为其提供一种外在的解释。”“外在的解释”即社会秩序建构与整合过程中的几种手段,这些手段同时也是社会秩序的表现形式和考量标准,其中最重要的即为法律。
(一)法律的意义
涂尔干认为,社会的结合是一种道德现象,研究社会不可能从其内部进行,而必须考察他的外部表现,而法律就是社会结合最稳固、最明确的外部表征。社会秩序在本质上具有法律意义的,不可能存在离开法律的社会团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对法的本质的研究可以揭示社会的变迁。通过法律来考察社会秩序并以此对社会进行二元划分是涂尔干创造性的社会思路。“法律的首要性质就是社会性”在他看来,“任何持续存在的社会生活都不可避免地会形成一种限制形式和组织形式。法律就是这些组织中最稳固、最明确的形式。”
(二)法律的划分
在《社会分工论》中,涂尔干将社会分类与不同的法律形式相对应,从历史的角度、社会的角度对法律进行了划分,即压制性法律和恢复性法律。进而证明了法律随社会的变迁而变迁,作为一种单独的社会事实表征着“社会“这个抽象的表达。“由于内在事实是以外在事实为标志的,所以我们能借助后者来研究前者”。内在事实是社会团结、社会秩序,外在事实即是法律等与社会相应的社会秩序调控手段。“尽管社会团结是非物质性的,但它也并非只具有一种纯粹的潜在状态,而是通过一种可感的形式表现出来。”涂尔干显然将法律等社会秩序调控的手段认作了社会的“可感形式”。在涂尔干的视角下,法律是社会秩序建构的手段,是维护社会团结的工具,也是划分不同社会形态的标的。综合《社会分工论》的机械团结、有机团结的章节,我们可以综述:在机械团结的社会,法律主要以打击反抗、维护集体感情的压制性法律为主。而在有机团结的社会,则以恢复社会秩序为目的的恢复性法律为主。“恢复性制裁法既然不包含共同意识,那么它所确定的关系就不会不加区分地针对任何人。这就意味着,它并不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是某些有限的却相互发生联系的特定社会要素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恢复性法律将个人意识维系于社会意识是需要中介的。”在《社会分工论》中,涂尔干将这种有机团结社会中恢复性法律的中介诉诸于法团。法团的行动可以被视为一种对国家和社会间常规互动。
(三)习俗与法律的关系
在维护社会秩序的他律手段中,除了带有明显强制性和暴力性的法律以外,习俗也是一种他律手段,只是表达方式相对温和一些。“一般来说,习俗是不与法律矛盾的;相反,它正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当然,有些时候在这一基础之上并没有什么法律存在,有些社会关系也只能根据某些来源于习俗的分散形式得到规定。”但这只是存在于“法律不再于社会的现状相吻合”的特殊情况。涂尔干说:“如果某种社会团结单纯是由习俗表现出来的,那么它肯定是一种次级秩序。反过来说,法律表现出来的社会团结是本质的。”,也就是说,一般习俗与法律是共同发挥作用的,或者说,习俗更多的已经融合进法律里,在每一个法律手段的背后实际都包含着一定的习俗意识、集体意识。而当且仅当在法律的手段进入了无力、空白的领域,习俗便成为公认的他律手段。当然,社会秩序建构和整合的手段还包括道德、宗教等,限于篇幅,在这里不作赘述。综上,对社会秩序的探讨已经有了比较全面的梳理,但理论的价值更在于指导实践,经典著作在当下的重要性正在于它所提出的问题以及思考方向仍被现代人所接受,仍存在植根的土壤——在当代背景下,产生于西方的百年前的涂尔干社会秩序建构思想是否能为中国现实社会提供理论可能性?
四、当代背景下社会秩序整合的意义
涂尔干思想曾经引起西方世界的广泛讨论,近年中国对涂尔干的讨论比西方世界更热烈。笔者揣测原因一方面是根据客观情况,中国引进涂尔干思想比较晚;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在现代社会,涂尔干的相关社会学思想在中国有比西方世界更为契合的连接点。我们分别对两种社会进行探讨,从而找到涂尔干思想在中国地域的生命力及现实意义所在。
(一)西方个体主义上的集体发展
文艺复兴之后,西方世界个体主义倾向盛行,强调每个人都更关注个体的利益和价值。而个体主义与涂尔干所强调的社会与个人关系理论始终有一种张力——不能完全称反比关系,但有负相关性。这也是在现代西方世界,涂尔干理论有被边缘的倾向原因所在。虽然涂尔干在著作中也表明了个体充分发展的有益之处,但其所强调的社会先在、共同意识和集体感情,都更着力于社会的作用,强调了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社会事实的作用。我们不难发现其与个体主义相对盛行的现代西方内化了的冲突。
法社会学是对法的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的一门学问,在社会学中运用的研究方法,在法社会学中的研究中同样可以应用。在对法律在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法律在社会中所产生的后果进行研究的过程中,社会调查法是进行这种研究较为常用的方法,其中问卷调查法又在法律现象的社会的调查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法社会学调查中最为常用的一种调查方法。以问卷调查运用为主的研究方法在法社会学研究中已是最主要的类型之一,在法社会学的调研中应用比较广泛。美国社会学家艾尔?巴比称“问卷是社会调查的支柱”,英国社会学家莫泽则说“十项社会调查中就有九项是采用问卷进行的”。
问卷调查法,是指调查者根据研究的问题和研究的方案,通过设计一套要求被调查者回答的问题表来收集资料的方法。作为具体方法的问卷调查法有着与之密切相连的方法论背景或基础,是区别于其他某些方法的重要标志。问卷调查法的理论基础是实证主义哲学指导下的方法论,在本质上是一种实证性的研究方法。实证主义方法论渊源于近代经验主义哲学,并在实验科学发展的条件下,由孔德首先提出来。他相信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一样,有着客观规律,这些规律应该通过观察、实验、比较以及其它与自然科学一样的方法去发现。其基本的观点是:一切关于事实的理论知识都以经验的实证材料为根据,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纯客观的,社会现象也如同自然界一样服从于基本规律,我们在因果规律的探究中,就能够确定社会的秩序和运行。涂尔干实证主义社会学以客观性和社会事实为研究对象,认为社会与自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一样都是受客观必然性支配,这就决定了其研究方法必然采用自然科学中研究自然现象的实证的方法,通过观察、实验、比较、检验等方法找到事物发展的规律及事物之间的联系。解释社会规律的具体方法就是在自然科学中已成功运用的观察、实验和比较的方法。正如涂尔干自己所说:实证社会学的“主要目的是将科学的理想方法扩大到人类行为的解释上,说明因果关系的必然性,社会现象的可理解性,对于科学和实践同样是必要的”。实证性的研究方法可以概括为通过对研究对象大量的观察、实验和调查,获取客观材料,从个别到一般,归纳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一种研究方法。笔者从问卷调查法的一些重要特征探析其实证性的特质:
一、从事物的现象出发体现实证的逻辑前提
问卷调查法主要针对社会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从中进行抽样调查,在进行抽样调查的过程中,抽样的标准以及抽样的准确度都经过精密的计算。这种抽样调查的结果具有代表性,能够体现社会现实的一般状况,体现了从个别到一般的发展规律。进行抽样的问卷调查的设计主要针对现实社会中出现的各种表征,社会现实生活中所出现的各种现象。问卷调查法主要针对这种出现的社会现象进行分别的归类统计分析,从而得出法社会学中所出现的各种法的表现形式,体现出法所产生的社会效果。
问卷调查法所针对的调查对象体现了实证主义的逻辑前提。实证主义强调知识必须建立在观察和实验的经验事实上,通过经验观察的数据和实验研究的手段来揭示一般结论,并且要求这种结论在同一条件下具有可证性。实证主义排斥传统哲学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反对传统哲学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和高度抽象思辨的哲学,主张哲学应当建立在来自观察试验的经验事实和实证科学的基础之上,把哲学的研究对象、方法和任务局限在与科学有关的范围和领域。试图用“经验”、“感觉”、“要素”等取代传统哲学中思维与存在、精神与物质的对立,以“中性”哲学自居。实证主义主张把知识局限在感觉经验或现象的范围之内,强调科学认识论的根本任务只是记录感觉、描述现象及其相互关系。实证主义者认为,人们通过观察和实验,得到某个事物的色、香、味、声、形,那么人们对于这个事物的色、香、味、声、形的经验知识是可靠的。“布莱克试图像研究自然现象那样研究法现象,试图从法现象中发现一个贯穿始终的描述法的发生与运行的根本规则或法则。他认为真正科学的法学研究是:(1)只分析法现象而不探索法本质;(2)法学的观念应是具体的,可与经验相参照;(3)从经验事实中不能推出价值判断。”这三条原则构成了布莱克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核心,也是所有实证主义者所共同拥有的方法论信条。
问卷调查法研究事物的外在表象,并且对事物的外在表象进行统计、分类、分析,体现了实证主义研究事物的出发点,及从客观的外在表象为起点,具备了其实证性的起点。
二、高标准化要求从形式上确认实证性
问卷调查法主要针对调查的对象,设计一整套的调查问题,从纷繁复杂的各种法社会现象中,根据在工具及程序上的高度标准化要求,将原本很复杂的社会问题,归结为事物的现象或者表象的一些规范化的问题,形式上表现出了从事物的现象出发来研究事物的本质。问卷是进行变量测量和资料收集的工具,而统计分析则是处理这种虽来自于样本却要反映总体的,以问卷形式收集的大量资料的程序。问卷调查研究的规范操作程序,还使得其研究结果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可以迅速反映动态的社会信息,应用范围十分广泛。通过问卷来收集研究资料,所设计的问题与项目都是由研究者根据课题研究目的和课题需要,严格筛选和精心设计的简明易答的问题或表格,因而它的标准化程度较高,较容易对事物的表象与体现进行定量评估。
问卷调查法在工具及程序上的高度标准化要求,符合了形式上的实证性。但是又常常使得原本很复杂的问题流于表面化,即形式的要求导致了内容的肤浅。形式化的表面的问题,很难对被调查者产生某种思想、行为的背景原因,获得直接的、切实的感受。无论是纷繁复杂的人类的行为,还是各种形式的社会生活现象,研究者在设身处地的研究同一问题,与他们面对一叠问卷表或一堆统计数据时,获得的感受是大不相同的。它只能获得书面的社会信息,而不能了解到生动、具体的社会情况。因此也只是从形式上确认其实证性。
实证主义研究方法所采用的研究方式最为典型的是定量研究,通过定量研究将社会现象及其关系和变化趋势用精确的统计语言描述出来,从而达到认识和预测社会世界的目的。定量研究在形式上确认高度标准化的要求,体现实证的准确性和严密性。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涂尔干指出,社会学既然是以社会事实为研究对象的,那么它就必须注意到社会事实同时具有的物质性和观念性双重特征。因此,社会学方法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从社会事实的物质性特征出发,社会学是可以借鉴自然科学中某些普遍性方法的;另一方面,从社会事实的观念性出发,自然科学方法又需要经过某种形式的改变,才能允许被应用到社会研究中去。从法社会现象的物质性特征出发,即以形式的方式来体现其准确性、确认实证性。诺内特对此评论道,“拒价值判断于千里之外的实证主义立场的实质,意味着在法学研究中宁要无知也不要偏见;但实际上偏见(即利益、同情、感觉力、兴趣等)具有促进思考的能量,在无视一切价值的场合知识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发展”。问卷调查法也因此只是从形式上体现了实证性,而不能从本质上体现实证性。
三、逻辑演绎的特质体现实证性
问卷调查法的优点是它既可以用来描述某一事物总体的概况、特征,以及进行事物总体各个方面之间的比较,也可以用来解释不同变量之间的关系,体现其逻辑演绎的特质。作为一种实证的方法,问卷调查法有着于众多自然科学方法相类似的逻辑程序。问卷调查法的逻辑演绎的这种实证性质,决定了它与随机抽样、与统计分析密不可分。或者说,问卷调查法实际上意味着抽样、问卷与统计分析三者之间存在某种必然的、内在的联系。抽样解决的是调查对象的问题,问卷则是进行变量测量和资料收集的工具,而统计分析则是处理这种来自于样本却要反映总体的,以问卷形式收集的大量资料的必要方法。问卷调查法的抽样、问卷与统计分析体现逻辑演绎的特质。
实证主义方法论最大的特点是,要求每一步演绎推断必须有坚实的实践基础,即推理的结果也可以直接用实践进行检验。法社会学不仅客观地阐明法律现象“究竟是如何”,而且进一步关注于法社会现象的原因和规律。实证主义把自然科学的方法论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认为科学的假说必须由经验证据来检验,某一理论只有得到经验证据的完备支持才是可靠的。实证主义方法论认为,虽然社会科学在方法、技术的运用上有其特点,但它在理论建构、证据搜集与分析、理论检验等方面所运用的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无本质区别。实证主义者坚持认为社会研究的逻辑方法是假设演绎法,科学假说的陈述必须由经验实施来检验,理论仅当它得到经验证据的完备支持时才是可接受的。获取经验证据需要采用实验、系统观察、调查、访问、文献考察等方法,其中问卷调查法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方法。实证主义者把自然科学方法论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把自然科学当做科学的范例,在他们看来,社会学是也符合科学的逻辑的,当然法社会学的问卷调查研究方法也同样体现这种逻辑演绎的特质。问卷调查法中以抽样和问卷为前提,统计分析则是其逻辑演绎的具体表现。
四、问卷的准确性较低,其实证性降低
全面发展的需要。健全的法律意识能够促进大学生个人素养,能从文化上提高大学生的内涵,对于一个法制社会国家来说,能有培养具有法律意识以及深刻内涵的人才,无疑是推动这个法制社会建设与发展的核心力量。提升大学法律意识直接影响着大学生的思想素质,政治素质以及个人对法的理解,影响着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成长。随着日益发展的社会,法律是如今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法律有着重要的思想意识,才能更好的融入法律当中,运用法律,建设法制社会。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并不容乐观。不能正确的行使法律,以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不能有效的得到保障,也使得法律意识淡薄的某些人走上犯罪的道路,近些年,大学生犯罪的例子也频频皆是,对于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重要、紧迫的问题。
(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自我利益得到保障的重要途径
法律作为调节利益的规范,日常生活中在保护人民权益方面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大学生在步入社会后,其所具备的法律意识对其在社会生活中自身利益的保障与维护有着重要的作用。在社会工作与生活中,大学生需要面对许多在校时并未能面对的问题,有些情况下,需要运用法律的武器才能维护自己利益,而此时法律意识在问题下起着一个基础的作用。如若在有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大学生眼中,对权益的保护以及维护未能做到最好,从而使其低迷,失去信心,最终做出消极的决定。而社会生活中,法律意识不仅仅只是口头的空谈,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自己来维护,因此,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对于大学生来说是将来进入社会必要生存手段也是推动法制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建设法制社会的必要因素
依法治国是当代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作为当代社会的知识力量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学生来说,增强其法律意识是使其为法制社会建设及推动依法治国的力量。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全体公民守法自觉性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建设主力军,当代大学生日益成为国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主体力量,其法律意识的深浅直接影响着对行政以及司法工作的开展,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能为行政、司法工作的开展做出重要影响,也能为树立法律形象,健全、普及法律提供一个良好的精神力量。
(四)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将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纳入和谐社会的视野中,是全社会对大学生所寄予的期望。对于大学生群体来说,通过学习中得到的各种知识,与目前社会折射出的各种矛盾问题,在大学生心中树立一个正确的法律形象,才能使其对面对的问题做出一个正确的判断。和谐社会的发展建设中,法律起到了一个平衡的作用,当代大学生若法律意识薄弱,则对社会构建中的不平等问题将会采取消极的态度,而增强其法律意识能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科学的社会主义民主观念,用辩证的眼光看待面对的那些问题,从而使其能正确的认识与处理,最终达到个人,集体的利益得到最完全的保障。通过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增强,使大学生能在将来更好的去面对,积极的客服与解决那些在构建和社会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自信心,尽快的成熟起来。
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思想是人们行动的先导,树立科学的思想的引导,才能够培养人们正确的观念和科学方法,当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通过对法律意识的培养,从而使得思想层面的提升,来做到一个对思想树立的前提和关键。当代大学生需要加强思想建设,学习与研究法律,加强法律意识与法律素养的培养,树立一个法律形象,从而使其能在今后社会生活中能通过法律意识对其的引导,做出理性的判断。实际行动也是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之一。对法理的深刻了解,咨询有关律师,多观看公开审理的案件,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及案件的判罚做出相应的结论,以便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能够运用所观察学习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需要在学校多开一些法制教育的讲座,让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使得大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习惯。而且,大学生入学期间,要多开展普法活动,让他们不只是学习专业课的知识,更要知法懂法。
1体制机制不健全
总体来看,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健全,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设缺乏全面、科学的规划和充分认识,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定位、人员和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全建立,即使有一些法规,也只是面上的制度较多,缺少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使得各地区在运用法规制度时随意性大,从而导致农村社会保障运行的效率十分低下,受益群众较少,这进一步增大了农民对农村社会保障相关制度的不信任感。
2传统观念的束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变化,党和政府努力在农村推动建设社会保障事业。但是,受制于传统养儿防老观念的束缚,农村中的农民更愿意依靠子女来养老,家庭在养老中的地位并没有发生根本动摇。同时,在“土地即是保障”传统观念的束缚下,农民把土地既当成一种生产资料,也当成一种生存保障,感觉没有必要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这些传统观念的束缚,使农民缺乏对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热情和支持,再加上各级政府在工作中对农民的宣传和教育的力度不够,致使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处于恶性循环的状态之中。
3城乡二元结构的制约
城乡二元结构包括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二元社会结构。具体表现为城乡经济发展水平悬殊,城乡差距较大。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采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发展策略,通过各种行政手段将农业剩余转化为工业资本,以工农业产品的不等价交换方式,强制转移农业剩余。导致农村经济发展十分缓慢,农村经济基础很薄弱。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虽然有所发展,但是仍远远落后于城市,形成鲜明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在形成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同时形成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主要表现在户籍制度上,它从制度上将城市与乡村严格分离开来。我国户籍制度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严格控制在2个不同的社会范畴内,两者界限分明,管理严格。同时,国家也重点发展城镇,完善城镇的社会保障事业。这导致了城乡社会保障的巨大差异,使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并存着2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层次:城镇企事业单位中的就业人员享受着相对较为完善、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广大农民除享受民政部门的救济外,享受其他保障救济的非常少。在投入一定的情况下,这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实际上是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的,国家将本应该平等投向全社会的社会保障资金大部分投向了城市,广大农民却不能享受。城市户籍者拥有从出生、入学、就业、就医和养老保险等一系列优越的福利制度;而拥有农村户口者,则很难或者根本不能享受到这种福利制度。改革开放以来,虽然这种城乡二元结构有所改变,但是农民还是难以享受到和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绝大多数农民依旧被排斥在各项福利待遇和保障之外。这种人为因素和历史积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严重阻碍了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基本思路
1平等主义的理念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建设的重要原则
我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思想的保障对象是国有经济部门的所有劳动者,国家为这些职工提供退休、工伤、医疗、生育等各项保险待遇及福利。而从科学发展观和现代社会保障的观点来看,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是一种不公平的制度。城镇具有相对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却长期不健全、不完善,无论是在社会保障支付水平上,还是在社会保障项目上,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与城镇的社会保障水平相比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显然是有失公平的,这与社会保障的理念不相符合。因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应坚持科学发展观中统筹发展的理念,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坚持“平等主义”原则,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的范围,真正做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都应享受到社会保障。同时,这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2发展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建设和完善的基础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理论的第一要义
发展的观点也是的基本观点。因为只有社会发展了,人民现实的生活水平提高了,生活环境改善了,才会有更多的资金和精力投入到社会保障建设上来;没有发展就没有丰富的物质条件做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后盾,没有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建设只能是一句空话,所以科学发展观理论中的第一要义“发展”是农村社会保障建设和完善的基础。因此,应通过发展经济努力改善农村地区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逐步提高农民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增加积累和增强自我发展的水平,为更好地进行农村社会保障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3以人为本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建设的核心
以人为本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集中体现,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建设就是为了农民,为了农村更好更快的发展,逐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实现共同富裕。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最终目标是要将所有的农村人口均纳入被保障的范围,而不依社会地位和职业等划定被保障的范围,以使更多的人从中获益。因此,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应该坚持以农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和进步作为其核心内容。
4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落实
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三农”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因此,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三农”问题。在科学发展观理论的指导下,对当前我国“三农”问题的探索和研究发现,当前的“三农”问题之所以十分严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民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仅能化解城乡矛盾,确保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更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因此,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有效的做法是提高农民的待遇和福利水平,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的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促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对策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深刻揭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当前的改革开放进程中,从实际出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稳定的发展。
1加快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建设适应
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的进程和农村居民大规模非农化与城镇化的现实,分类分层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1.1法律制度方面
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没有完备的立法保障,导致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进展举步维艰。在农村,由于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小病不看、大病挨、重病才往医院抬的情况很常见,农民因病返贫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因此,完善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体系,应尽快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及其配套法规,积极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包括农民养老社会保险法、农民医疗社会保险法和农村灾害救济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积极鼓励各地区先行试点,制定相关的法规。在实际中做得好的地区,应当认真总结经验,以便向全国推广。
1.2农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方面
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前提下,农民失去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我国现行的对失地农民补偿的方式一般是一次性的货币补偿安置,这种方式根本无法保障大多数失地农民的长期稳定生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讲,政府应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鼓励农民采取土地入股等形式,参与城镇扩张地带的土地开发,发展以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抵押为特征的土地金融,加快土地开发或增值的进程。同时对取得的土地增值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之中,使转出土地的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提升土地的养老等功能。
1.3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方面
尽快确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工的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制度,建立农民工的紧急救助机制和法律援助制度,积极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努力将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农村进城就业人员,按务工地区同一层次医疗保险的规定就医和享受医疗保险。
1.4农村的社会优抚制度方面
目前,我国城乡各级政府对优抚工作进行了改革和创新,增强了优抚工作的力度,使退伍军人、伤残军人和军人烈属等生活水平总体上有所改善。但是,从整体来看,广大的农村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普遍偏低,部分优抚对象至今还没有完全摆脱贫困,因此,做好农村社会优抚工作十分重要。在实际的工作中,一方面对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可以提供各种形式的实物补偿,另一方面努力为他们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增强社会竞争力。
2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积极采取多种措施
努力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实行“基金积累制个人帐户”模式。个人缴费以及集体补助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属于个人所有。个人和集体的缴费共同形成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而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费应当由国家财政出资,以便减轻农民的负担。同时,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的管理水平,实现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安全、透明和高效。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方式和投资利用模式,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利用率,实现保值增值,不断壮大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实力,使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3增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力度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的投入严重偏向于城市,因此,在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前提下,农村的社会保障资金更加匮乏。同时,目前的农村合作医疗等实行的是政府补贴与农民自愿参加相结合模式。参加的农民需要按年度缴纳费用,这等于设定了一个费用门槛,使得最贫困的一部分农村居民,必然因为缺乏缴费能力而无法享受到农村合作医疗等福利待遇。因此,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国家应该实行政策倾斜,增加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提高政府直接投资的比例,减少农民投资的比例。
1符合结构功能主义系统论的诉求
运用结构功能主义的分析方法研究我国体育软式化问题,能够有力地阐释相关的若干理论问题,例如:体育软式化的动因、目标、措施、决定因素以及动力与阻力因素等。结构功能主义认为:在整个社会和文化结构之下存在着特定社会系统的绝大多数成员同意和肯定的目标和原则,这是促进社会整合的最重要和最根本的要素与价值共识。价值系统既是社会整合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来源,也是社会文化系统中最为稳定的要素。相对于短式网球来说,低耗能、占地少、投资小、易掌握的这些特质,都是被国际社会公认的,短网的价值体系也必将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诸如短网运动一样的众多竞技运动,其软式化已然成为体育运动在人文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大众体育健身在未来的发展方向。北京奥运会创造了丰富的文化遗产,我们应当延续“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的理念。在后奥运时代,分析短式网球结构与功能的平衡问题,探讨大众对功能结构创新的认知程度,通过短式网球的发展理念将群众体育推向一个新的阶段,能够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群众基础,也正体现了短网运动发展是结构功能主义的理论性诉求。从上述理论分析中可知,短式网球的大众健身理念符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符合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趋势,根植于结构功能主义理论之中。当体育软式化理念延伸到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时候,思考软式化竞技体育运动的发展路径和功效就显得迫在眉睫。
2体育全球化带来的群众体育项目与国际社会体育项目的趋同性要求
体育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体育全球化带来了群众体育发展的国际性趋势,与国际社会体育项目的趋同性使群众体育项目的“软式化”更为普遍,也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现代传播媒介渗透的深入,人们对那些源自竞技运动、能够满足自身对于项目的热爱并可以参与其中的“软化”项目产生需求与共鸣。那些利用竞赛形式、具有竞技特征,而又文化内涵深厚的娱乐性体育活动,更是广受大众欢迎。竞技网球运动的发展使得网球运动的技巧性日益显著。因此网球运动竞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网球运动的普及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加之网球运动对场地器材和技术战术的特殊要求,使得网球运动在我国开展得并不是十分广泛,甚至被誉之为“贵族运动”。因此,热爱网球项目的大众对网球运动的竞技运动体育手段化有着强烈的需求。短式网球便成为了这种社会需求下的必然产物。短式网球的产生源自世界网球运动的高速发展和国际网坛突现的“启蒙小,成长早”的大趋势。它主要是以儿童身心发育特点和负荷能力为依据,同时遵循网球运动的原理,具有网球运动的全部内涵。短式网球运动以5岁以上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及心理发育特点为基础,对其进行启蒙式训练,并与正规网球紧密衔接。实践证明,它能让孩子们在短时间内规范地掌握网球技战术和心理机能并能够合理运用。
3满足“以人为本”的社会总体纲领性需求
“以人为本”发展观强调,一个国家的发展要从自己的文化、思想与行动的方式中寻找发展的力量。发展的目标应同国家的价值体系、自身需要、本身所拥有的各种资源相协调。对于体育工作来说,以人为本则是切实地关心人民大众的身心健康,让体育的娱乐化、生活化更为深刻地影响大众,努力做到“平民化”。《奥林匹克》明确指出:“奥林匹克主义是增强体质、意志和精神并使之全民均衡发展的一种生活哲学。”那么重视体育项目的普及程度、参与程度则是体育项目以人为本发展的基本要求。短时网球发展完善过程中所形成的球拍重量轻、负荷小、场地适中、速度慢、伤害少、难度小、趣味性高、娱乐性强、理解灵活多样、可观赏性强、健身价值高等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
4符合“重家庭”的中国特色社会文化内涵
短式网球的基本属性符合中国人的家庭观念,它是以家庭成员的参与为基础,是一项家庭娱乐健身首选的体育活动之一。无论是参赛训练还是日常娱乐,短式网球易于儿童操作和学习,具有兼娱乐性、教育性、健身性、竞技性和过渡性的特点,其优美的运动姿态和时尚的运动方式加之符合儿童的生理特点,使得短式网球可以成为家庭教育及交流的纽带。
我国短式网球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分析
1多途径宣传,扩大短式网球的影响力
短式网球运动在我国的普及和推广尚且需要借助一定的宣传手段。通过多种宣传途径能够有效扩大短式网球运动认知和参与程度。网球人口的多少能够反映此项运动的开展与普及的情况。网球人口愈多则表明普及程度愈高,可以为网球后备人才的选拔与培养提供保障。因此,扩大短式网球队的宣传力度,提升短式网球人口的数量,进一步提升网球人口的总体数量是更好地发展网球运动的关键。
2树立“人本位”的短式网球教育核心思想
网球运动本身是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的,人本位的短式网球教育的核心问题是培养方式的变革,即变“网球运动”为“网球教育”。其内涵是:以“育人”为宗旨进行人性化的网球教育,让学习者既掌握项目的规律和特点,又掌握“育人”的规律和特点,从而有效地开发其“类生命”,进而充分发掘其“种生命”的潜能,实现项目教育过程整体、内在、持续地发展。
3借鉴“双轨制”的管理经验,建立短式网球管理和培训的长效机制
长效机制指以科学发展观为依据,能长期保证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长效体制并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条件的变化而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的。整理目前短式网球已有的经验和教训,整合优化资源,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践操作的经验总结,结合现有的情况建立一整套引导短式网球向纵深管理方向发展的长效机制,与时俱进,活化思维,创新短式网球管理的机制,健全各项管理的制度规定,使短式网球更加普及化、规范化,更能符合国际网球协会对短网的发展要求,也能促进短网在我国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4重视网球文化软实力的建设
一。宪法现象与宪法学
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现象产生、存在与发展规律的知识体系。作为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学首先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宪法学性质决定了宪法学不同于其它学科的研究对象、范围与方法,同时直接体现宪法学体系的完整性。宪法现象是宪法学存在的基础,客观上反映了宪法学的社会功能与基本特征。在社会生活中,通过宪法调整而形成的社会现象都可纳入到宪法学研究范围。宪法现象通常具有四个要素,即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与宪法秩序。通过宪法规范的功能形成人类社会的宪法制度,而宪法制度的运行需要社会主体对宪法的理解与信任,最后通过各种社会不同力量的合力,建立和谐而稳定的宪法秩序。
宪法现象是综合性的社会现象,包含着事实与价值、规范与现实之间的相互关系,需要运用综合性的知识给予解释和说明。由于知识的分化与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各国宪法学都面临着如何合理地建立解释宪法现象的体系问题。宪法现象存在形式的多样性,实际上给我们提出了不断更新宪法研究方法的客观必要性。在解释宪法现象时,学术界经常采用的基本思路有两种:一种是从宪法看社会,另一种是从社会看宪法。按照第一种思路,人们习惯于在宪法规范中体验其宪法的价值,并把主观的宪法价值落实到客观的宪法世界中,主要依赖于对宪法的规范性的分析。但研究方法上可能存在的问题是,有可能限制人们观察宪法问题的思维空间,以过于实证主义化的眼光分析多样化的宪法问题。按照第二种思路,人们有利于在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中体验宪法价值,具有丰富的评价宪法现象的资源与方法,提出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使宪法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但这种思考方式客观上也有其局限性,如容易以社会现实的价值代替宪法规范性价值,无法有效地维护宪法的法的特征。那么,怎样在宪法规范性价值与现实性价值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针对宪法问题存在的特点,学者们努力在宏观上建立宪法学研究方法体系的同时,也要通过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建设,丰富解释宪法现象的方法。如在宪法实践中已发挥学术影响力的宪法社会学、宪法人类学、宪法政治学、宪法心理学、宪法史学、宪法哲学、宪法经济学等学科既是研究方法的新变化,同时也是整个宪法学体系的发展。[2]宪法学作为完整的知识体系,主要由本体论与方法论组成,而方法论是评价宪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因素。宪法社会学在学科性质与功能体系上,能够满足宪法现象多样化的社会需求,为人们从社会角度客观地分析宪法现象提供了有效的研究方法。
二。宪法社会学的目标
宪法社会学是为了解释和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冲突而产生和发展的,反映了宪法学研究中的价值与事实关系的原理。宪法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时间并不长,但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学说早已存在。如18世纪中叶出版的杜克的《宪法与社会》是运用法社会学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代表性著作,标志着宪法学研究思路的转型。在法国,列恩杜基在《宪法概论》一书中从社会连带意识中寻求宪法正当性的根据,从社会学的角度对宪法进行了实证的研究。在日本,美浓部达吉在《日本宪法》中最早以社会学的方法分析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宪法现象,并以宪法的社会基础为出发点,提出了比较和历史的研究方法。当然,当时的宪法社会学和宪法解释学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宪法社会学的研究借用了大量的解释学方法,但毕竟提出了以社会为基础分析宪法的思路,使宪法的存在获得社会的评价体系。宫泽俊义教授吸取了法国宪法学的研究成果,严格地区分了法的科学与法的实践的界限,广泛采用了历史科学的方法。在二战以前的宪法社会学研究中铃木安藏教授做出的理论贡献是比较突出的[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尾高朝雄教授在日本法社会学的刊物《法社会学》第一期上发表了系统的宪法社会学论文,正式确立了宪法社会学的概念。
宪法社会学的目标是科学地认识宪法现象,体现科学主义的精神。宪法社会学的科学性既表现为接近宪法现象的基本态度,同时表现为认识方法的合理选择。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中,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与方法有助于人们客观地分析多样化的宪法现象。在分析规范、现实、价值、事实等各种关系中,宪法社会学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指标与规则,丰富了宪法世界。因此,有的学者把宪法社会学称之为“社会学的宪法学”或者“社会学的接近方法”。根据日本学者的解释,宪法社会学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宪法现象的一门学科,[4]其知识体系的基本任务是:把宪法作为一个社会变动过程来认识,实证地研究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宪法关系、宪法运动等宪法现象与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使之成为经验性科学。
因此,从经验的角度看,宪法社会学概念一般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宪法社会学概念强调宪法现象与社会其他现象之间的联系,突出宪法存在的社会基础;二是在宪法社会学框架下,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与作为规范科学的宪法学能够建立一定的对应关系;三是宪法社会学是一种动态的体系,具有历史性;四是宪法社会学概念的核心是宪法的实践功能,通过对社会生活的评价体系发挥其学术影响力。
三。宪法社会学的功能
宪法社会学在整个宪法学知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起着知识整合和知识创新的功能。
首先,宪法社会学为客观地理解宪法学研究对象提供了知识与方法。作为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宪法不仅指宪法典,而且包括现实的宪法制度与具体运作过程。宪法学研究对象的确定不仅受宪法制度本身发展水平的限制,同时也受社会变迁与时展的制约。在不同的宪法文化背景下宪法学所关注和研究的内容是不尽相同的。从现代各国宪法学发展情况看,研究对象的确定方法与具体标准体现了时代特征。如日本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宪法意识、宪法规范、依据宪法建立的宪法制度;法国宪法学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政治权力、国家、宪法体制、民主主义制度等,有关政治制度部分在宪法学研究领域中占有较大的比重;美国宪法学研究对象中宪法判例与现实宪法的论述居于主导地位;韩国宪法学研究中宪法规范的实证性研究与宪法的现实运作过程成为宪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等。不同社会背景下宪法学研究对象所呈现出的多样性反映了宪法社会学的基本理念,也就是在宪法与社会互动中观察宪法现象。
其次,宪法社会学是建立与发展宪法解释学与宪法政策学的学理基础。在宪法学知识和方法论体系中宪法解释学与宪法政策学反映了解决宪法问题的基本方法与体系,成为宪法学发展的基础。从狭义上讲,宪法学始于宪法解释,同时也终于宪法解释,通过一系列的解释规则、过程与程序,并通过宪法政策(学)展示了对理念的关怀与学术生命力。离开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思维与思想资源,宪法解释学的发展会遇到理论或方法上的障碍。[5]宪法社会学对宪法解释学发展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从宪法社会学角度分析宪法解释中面临的问题,可以扩大解释学的社会基础;
(2)宪法社会学为不同形式的宪法解释提供各种知识与社会经验基础;
(3)有助于建立宪法解释学与社会生活之间的互动关系,以社会发展的眼光分析信息化时代面临的社会问题;
(4)有助于克服宪法解释学在知识整合方面可能出现的过于技术性和实证分析的局限性,扩大解释者的视野,推动知识的整合和创新;
(5)以宪法社会学为基础的宪法解释学为解释者提供解释方式的多样性,使人们获得接近宪法现象的更丰富的途径;
(6)宪法社会学的发展有助于推动宪法解释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为建立本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奠定基础。
宪法社会学在宪法政策学建立与发展过程中的理论支持也是不可忽视的,宪法政策学的发展依赖于宪法社会学知识、规则与具体的研究方法。宪法学的研究领域包含着一切宪法问题,有的是宪法典中规定的,有的是与宪法典有关的,有的是宪法典与现实之间相互关系中产生的问题。不过,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宪法问题,宪法学所面对的宪法问题是综合性的,由此决定宪法学本身具有“综合性科学”的属性。宪法政策(学)是为了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并为宪法制定与修改指明方向的知识体系与方法。它提供了依据宪法价值评价与认识宪法问题的思路与方法。
宪法社会学对宪法政策(学)所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宪法政策以宪法问题为对象,而宪法问题则来自于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与背景;
(2)宪法社会学知识对宪法制定与修改目标与过程提供广泛的影响;
(3)宪法社会学所追求的知识的科学性对宪法政策的制定与具体实施提供依据;
(4)宪法政策学对宪法问题的基本认识是一种体系和综合性的认识,其认识的基础来源于宪法社会学的经验与理性。宪法价值的实现过程中宪法政策论与宪法社会学知识处于相互补充与互换的关系之中。
第三,宪法社会学有助于协调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之间的关系,使人们对宪法问题的解释与认识达到客观与理性。在宪法学方法体系中,解释学发挥特殊的功能,但解释学本身是否具有科学性,以及解释方法的性质等问题是值得探讨的。令学者们感到困惑的是,如何在宪法实践中合理地平衡宪法问题的认识与解释之间的关系,强化解释活动的客观性。宪法科学与宪法解释有严格区分的概念,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价值互换的广泛空间。解释的过程就是发现价值,形成价值秩序的过程,至于解释的客观性的维护则取决于解释者的判断与意志。传统的宪法学理论过于强调实践价值与理论价值之间的界限,而没有充分考虑实际生活中规范与现实之间协调的条件。如在纯粹法学的影响下,宪法学界形成了“解释―科学”两元论的体系,把实践活动理解为“法解释”,把理论解释为“法科学”,人为地割裂了认识与实践活动之间的关系。宪法社会学方法的产生一方面提供了认识与实践之间价值互换的认识工具,另一方面推动了宪法价值向社会现实转化,提高了宪法规范的有效性。
再次,宪法社会学为各种知识之间的对话与交流起着纽带与平台的作用。在宪法学与法学内部各种知识之间、宪法学内部不同知识之间的对话与交流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在学科共同体中宪法学才能得到发展。当然,学术共同体的形成并不意味着宪法学专业性价值的丧失,也并不意味着宪法学要成为大众化的科学。以宪法价值为核心建立的各种知识共同体的形成,有利于丰富宪法学研究方法,强化宪法学的解决宪法问题的能力。
四。宪法社会学基本框架
宪法社会学是以宪法问题的解决为出发点的,体现了宪法与社会关系的有机统一。其基本的研究框架包括一般理论、宪法动态过程与宪法评价等部分。其中,核心的部分是研究宪法动态过程,建立宪法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机制。由于各国宪法学面临的宪法问题不同,宪法社会学研究内容与范围上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如日本学者上野裕久教授的《宪法社会学》一书的基本框架是:宪法社会学导论、宪法制定过程、宪法变动与宪法功能等。在宪法社会学导论中作者主要探讨了宪法社会学性质、课题与方法等基本范畴问题。在宪法制定过程中,重点探讨了特定社会背景下宪法产生的具体过程。在宪法变动过程的研究中,主要研究变动的形式、过程与原因等问题。
从目前宪法社会学发展的趋势与研究成果看,其基本框架包括如下内容:
(1)宪法产生与社会条件的关系。宪法——国家—社会是揭示宪法社会学逻辑基础的基本依据;
(2)对不同国家宪法制定和修改过程进行实证分析是宪法社会学的历史基础。在说明国家权力与制宪权关系的基础上,系统地分析影响制宪过程的事实、制宪者思想、制宪模式等因素;(3)宪法实施过程的社会学分析。宪法社会学为人们提供了分析宪法动态发展的方法与途径,有助于转变宪法实施问题的观念,确立宪法价值现实化的规则;
(4)违宪问题的系统研究。违宪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应从社会的眼光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违宪责任、违宪主体、违宪制裁与程序等;
(5)宪法意识的研究。在宪法社会学框架中社会主体的宪法意识是评价宪法社会功能的重要内容,构成宪法社会学的心理基础;
(6)宪法功能综合研究。通过宪法社会学理论的分析,建立政治宪法—经济宪法—文化宪法—国际宪法相统一的功能体系;
(7)宪法功能评价指标与体系问题。宪法社会学研究重视社会对宪法功能的评价问题,要求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
(8)国际化时代宪法价值观的演变与功能问题的综合研究;
(9)宪法学统计与定量分析方法的研究;
(10)宪法学教育方法与形式问题的研究。
概括地讲,宪法社会学是以宪法与社会关系的分析为基本出发点,以宪法运行过程的动态分析为基本内容,以宪法的社会效果为评价体系的动态的知识体系,反映了宪法学理论与方法的基本发展趋势。
五。宪法社会学方法论
从某种意义上讲,宪法学的发展历史就是宪法学方法论发展的历史,科学而多样化的研究方法的开发与运用是宪法学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
宪法学研究方法一般分为基本研究方法和具体研究方法。基本研究方法包括历史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与综合分析法。具体研究方法有功能分析、实证分析、规范分析、价值分析与判例分析等。不同形式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中,宪法社会学既构成独立的研究方法体系,同时也起到整合各种研究方法的功能。如综合分析法要求人们在分析宪法现象时,从综合的角度分析不同性质的宪法制度,确立综合的研究思维,在统一的知识结构中合理地运用宪法学知识。功能分析法侧重于宪法发挥社会效果的分析,要求研究者从动态中把握宪法发展规律。价值分析法主要从价值论的角度分析宪法制度的内在结构及其运行过程,是对宪法实践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方法。
在宪法学研究中大力引进宪法社会学方法是宪法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更新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以保证宪法现象的分析具有客观性。在传统的宪法学理论中,我们虽强调了研究方法转型的必要性,但始终没有在方法论上取得比较大的突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宪法学研究方法缺乏统一性,没有形成方法论上的学术共识,缺乏遵循方法论规则的学术自觉。由于方法论与社会现实之间出现冲突,人们难以以成熟的宪法理论解释社会现象,无法准确地把握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的界限。比如,在宪法学教学中,我们介绍了大量的西方宪法的理论与方法,但这些理论与经验的社会正当性基础与适应性问题并没有得到学术的严格验证。对宪法与、宪法分类、限制基本权利的界限与原则、基本权利的分类、宪法公共性与意识形态性之间的关系、宪法与、人权第三者效力、宪法与民族等基本宪法理论问题上,有时我们所提供的知识与方法是不完整的,往往满足于制度或规范的分析,未能从宪法现象存在的特殊社会矛盾与冲突中寻找原因。
实际上,影响宪法制度发展与演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运用制度的人的功能是不可忽略的,经过社会实践检验的“社会的力”始终是影响宪法发展的重要背景。社会生活的差异决定了宪法体制的多样性,同时形成了多样化的宪法理论。人类的历史告诉我们,价值的普遍性并不否定各国实现理想的具体方式与过程,人类生活的多样性是所具有的道德品德。因此,从宪法社会学的角度,向民众说明生活的特色与多样性是必要的,不应片面强调文化与生活的一致性,更不应该以牺牲社会生活的个性为代价,保持所谓的普遍性价值。
在宪法社会学理论看来,宪法现象的分析是在一种体系和规范中进行的,宪法所体现的是规范价值与生活方式,规范宪法与现实宪法之间的合理平衡仍然在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知识空间内实现。如采用宪法社会学方法,可以寻找实现宪法规范的社会基础与力量,建立评价宪法发展的综合体系,即以宪法学者的理论研究、宪法问题判断者的智慧、宪法教育的形式、公众的宪法意识与社会的宪法支持等为基础建立宪法价值的综合评价体系。这些相关因素的有机作用构成推动宪法发展的内在动力。从这种意义上讲,宪法社会学是以“体系分析”为基本框架的“体系理论”,承担着对宪法体系进行社会学分析的任务。对已建立的宪法体系的合理解释、宪法体系内部各种要素的实证分析、宪法运行动力的发现等都需要宪法社会学的思维与方法的积极运用。在宪法社会学理论比较发达的国家,宪法裁判功能的分析基本上依赖于宪法社会学所提供的信息与方法,甚至对宪法解释者判断依据与具体背景也要通过宪法社会学理论来进行分析。
宪法社会学接近宪法现象的理论思维是“原因——结果”的方式,即透过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宪法现象说明产生某种现象的原因,并以宪法价值评价其社会效果。当人们发现产生某种宪法现象的原因时,可以根据已提供的经验,得出某种结论。如果人们所发现的原因与结果之间缺乏必要的逻辑关系时,我们应在原因或结果中寻找相互联系性,对其性质进行合理的判断。如前所述,宪法现象是复杂而多变的社会现象,一种原因有可能产生多种结果,也会出现原因与结果之间冲突的后果。从宪法社会学的角度看,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形成合理平衡的基本条件是:社会共同体对宪法价值观的普遍认可;良好的宪法文本的存在(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审判制度的存在;健全的宪法教育等。规范与现实之间发生冲突就说明维持平衡的某些条件受到了破坏,需要在社会生活中加以分析和观察。我们需要运用宪法社会学的思考方式与具体经验,分析宪法实施中到底出现了哪些问题,哪些因素阻碍着宪法的实现等问题。
宪法社会学作为宪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为规范研究方法和经验研究方法的相互结合提供了方法论基础。规范研究方法和经验研究方法乃是现代宪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尽管其内容与运用过程发生了变化,但在整个宪法学体系中的影响仍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在人类已进入21世纪的今天,规范研究方法并没有失去存在的意义,价值分析作为宪法学研究中不可缺少的因素,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对宪法问题的分析。但是,规范研究方法也面临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容易把价值问题绝对化。为了客观地分析宪法制度运作的规律与规则,有必要运用科学方法进行经验研究,以推动宪法学成为具有说服力和解释力的理论或方法。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的相互渗透和融合,反映了现代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基本趋势,拓展了宪法社会学知识的运用范围。特别是经验性研究主要通过宪法社会学知识实现,如宪法社会学的案例分析、社会调查、功能分析、定量分析等直接为宪法学的经验研究提供背景与认识工具。
六。结语
通过宪法学发展的思考与反思,宪法学界形成了下基本的共识,那就是研究方法的创新是创新宪法学理论体系,建立宪法学基本范畴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和研究领域的扩大是通过研究方法的创新实现的。通过对中国社会现实的分析,学者们提出了更新研究方法,改变思维模式,从方法论上解决研究方法问题的许多新思路,并赋予宪法学新的形式与内容。作者认为,在我国,创新宪法学研究方法的重要途径是大力加强宪法社会学的研究,扩大宪法社会学的研究领域,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提供理论与方法论基础。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积累了丰富的宪法发展经验,为宪法社会学的发展奠定了经验与社会基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无论在宪法学研究过程中运用哪一种方法,从基本发展趋势看,有理论内涵的研究成果,都贯穿一条主线,即把宪法学理论研究与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统一起来,使研究方法获得坚实的实践基础。目前,宪法学研究方法正处于转型时期,宪法学界要重视宪法社会学功能,需要以宪法社会学为基础建构新的方法论体系。
注释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2]日本著名宪法学家小林直树对宪法学体系的分类是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他把宪法学分为广义宪法学和狭义宪法学。广义宪法学分为理论宪法学和实用宪法学。理论宪法学又分为一般宪法学、宪法学理论、宪法史、宪法学说史、宪法思想史、比较宪法学、宪法社会学;实用宪法学分为宪法解释学、宪法政策学。
一、社会文化理论
以Vygotsky为代表的社会文化理论认为知识的建构应在社会和文化的环境下,以语言和社会活动为中介,强调社会环境在人心理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并阐明认知与发展的关系。Vygotsky(1994)用文化历史发展观研究人的心理,开创性地揭示了心理发展的两条基本规律:其一是人所特有的被中介的心理机能不是从内部自发产生的,而只能产生于人们的协同活动和人与人的交往之中;其二是人所特有的新的心理过程结构最初必须在人的外部活动中形成,随后才可能转移至内部,成为人的内部心理过程结构,即内化的过程。
二、社会文化理论下认知发展的理论基础
2.1 中介。中介是社会文化理论中最核心的概念。维果茨基认为,在儿童成长的过程中,由生物因素决定的低级心理机能(包括听觉、视觉、自然记忆等)会被保持并发展成更复杂的由社会文化因素决定的高级心理机能(包括逻辑记忆、有意识的注意、概念思维等)。在高级心理机能发展的过程中,社会文化环境是首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低级心理机能向高级心理机能的转化是通过高级文化工具(语言、计算和逻辑等)的中介作用来实现的。符号中最重要的是语言,语言是人类拥有的最普遍、最强大的工具。它是人类用来连接世界、彼此以及自身的中介。通过符号工具人类调节和有意识地控制生物因素所赋予的心理机能。
2.2 内化。维果茨基认为,在儿童的发展中,这种从社会的、集体的、合作的活动向个体的、独立的活动形式的转换,从外部的、心理间的活动形式向内部的心理过程的转化,其实质就是人的心理发展的一般机制――内化。内化是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环境之间交互的形成,并改造内部心理机能的过程。正是通过内化,人与人之间的活动以及人与文化产品间的活动才转化为大脑内部的活动。
2.3 语言和思维。维果茨基(1962)指出,语言对认知发展具有两大功能:其一是在文化传承中成人将生活经验和思维,解决问题的方法经由语言传递给儿童;其二是儿童以学得的语言为工具,用于适应环境和解决问题。基于此义,他认为,语言与思维的关系是前者为因,后者为果,即语言具有促进儿童认知发展的功能。从社会文化的观点来看,思维源于合作性的对话,当这些对话被内化为“内在的语言”时,即从外部的活动向内部的心理过程转化,学习者就能够用“言语思维”独立地去表达那些起先只能在成人或知识更丰富的同伴帮助下才能表达出来的意义。通过与他人的交往和对话,学习者获得新的处理知识和解决问题的模式。
2.4 最近发展区。维果茨基认为,儿童存在两种发展水平:“实际发展水平”与“潜在发展水平”,前者由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定,后者则指在成人指导下或与能力较强的同伴合作时儿童能够解决问题的能力。根据这两个发展水平的界说,维果茨基提出了“最近发展区”这一概念。其意指认知发展真实水平与认知发展的潜在水平这两者之间的距离。维果茨基认为教学不要面向儿童的昨天,而要面向儿童的明天,也就是说教学应当走在发展前面,引导发展。
三、社会文化理论在教学中的应用
维果茨基的社会文化理论从不同的视角解释语言的习得与发展,打破了传统的第二语言习得的局面,为外语教学带来了种种启示,对在课堂上培养学生通过使用语言来学习语言的能力以及交际能力有着深远的知道意义。
3.1社会文化环境与外语教学相结合
教师应把语言课堂看成是外语教学的社会环境,努力营造与现实世界相吻合的课堂氛围,为学生提供使用语言的情景和机会。鼓励学生积极地参与到目的语的文化环境中,在语言的交流中学习和使用语言。通过社会情境的营造,学习者带着不同的先前经验,进入所处的文化和社会情境进行互动,通过学习者之间的合作、交流、相互启发、相互补充,增进对知识的理解。
3.2 发挥中介的作用
社会文化理论的核心概念是人类的高级心理机能通过中介来实现,语言是最重要的中介工具,第二语言习得也是一个中介参与的过程。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利用中介概念可以研究如何提供搭手架。此外,学习者之间的对话与学习者和教师之间的对话一样有效果。通过同伴调节学习,学生从与同伴的交流中有效地为彼此提供帮助。而有些非语言的文化产品,如学生档案袋也可以作为中介工具,促使学生建立学习目标,选择有效的策略。
3.3 采用交际教学法
交际法强调语言的意义和运用,置语言的流畅运用于首位,要求学生在学习初期就流畅的表达思想,重视言语活动而非语言练习,重视言语的流畅而非语言的准确,语言练习和背诵等从掌握语言形式进而使用语言表达思想,并不等于己经发展了听说能力,尤其是口语能力。而且在交际之中,习得语言可以实现言语活动与思维活动的直接联系,从而实现活用式掌握外语。
3.4 教学中实施动态评价
根据“最近发展区”理论,最近发展区存在个别差异和情境差异,即不同个体之间最近发展区有所不同;在不同情境中,同一个体也可能有不同的最近发展区。过去人们把学生发展水平仅仅看作静态的“点”,而最近发展区概念的引入,把学生的潜在水平和现实水平之间的距离作为评价的对象,现在学生发展水平是一个变动的“区段”。因此,对学生学习能力的充分了解需要教师用发展的观点,了解每个学生所处的发展阶段,评估出学生成绩的可修正度,采取持续动态的测量方法,让学生发挥潜力,更好地促进学生对知识的内化,取得更好地教学效果。
社会文化理论与其他心理语言学及二语习得理论的根本区别是社会环境和心理语言过程不再被看成是两个分开的现象,考虑社会交互和语言发展的关系,对二语习得者来说,语言发展产生于社会交往的过程中,在社会交往中二语学习者积极参与意义建构,并通过该过程习得第二语言。因此,在日常的教学中应引入社会文化理论,有效的促进学习者第二语言的习得。
参考文献
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推动了我国新闻发言人事业的发展,新闻发言人以其独特的语言和个人魅力完成了一次又一次的新闻发言任务。新闻发言人的语言功力对完成新闻发言非常的重要,它是发言人与媒体和公众沟通的重要载体,新闻发言的语言表达和人际交往能力直接关系到新闻发言的成败。因此我们必须要掌握好新闻发言的特点和规范,了解其内涵,做好新闻发言。
一、新闻发言人语言的特点
(一)语言准确规范性
新闻发言语言不同于普通的语言,它实际上就是一种交际语言。在新闻会中,新闻发言人不是以个体的形式存在,他是代表组织对媒体进行回答、演说,他代表着集体的形象,因此必须要做到语言的准确和规范性,这里的语言准确有两层意思:①对于提问和回答的时候,要对关键信息和关键问题进行准确理解和把握;②对于细节和一些问题的深刻内涵要准确把握,例如在新闻发言中我们经常使用具体的时间和数字来增加语言表达的准确性。
在语言的规范也有两层意思:①语气的规范。语气是非常好的情感表达方式。在新闻发言中,在发言内容一定的情况,不同的语气可能造成不同的理解,语气可以改变语言的美学效果;也可以增减语言的感情的色彩和分寸;还可以改变语言的语义和意向,它直接影响了语言的传播效果;任何不规范、不贴切的语气,都会导致表态失范,削弱语言传播的表达效果,甚至影响组织的形象。②语言用词的规范。新闻发言语言不同于普通的语言,它要求我们必须要使用外交辞令,不能过于随意,避免媒体或公众引起误解。规范的语言表达,既尊重了事实,又可以避免消极因素。
(二)简单、简短、简要
新闻发言的语言一般都是围绕一个核心去进行表达,为了让媒体和公众能够更好的掌握语言表达的核心,我们要做到简单、简短、简要:①简单。新闻发言语言要按照普通人的思维去组织,去进行表达,它最终要实现能够让普通人都能理解和接受,要让别人听得懂。②简短。我们要用最简短的语言去将自己要传达的意思表达出来,尽量不要用太长的句子,避免产生歧义与误解,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尽量能够用简短的语句,以免让媒体和他人断章取义。③简要。就是要求新闻发言语言要突出核心和重点,明确的表达出你的要点。
(三)具有时效性和时机性
所谓新闻发言就确定了语言要有新闻性,必须要保证语言的时效性,否则语言的表达效果就会大大的削弱。但是从另一个角度上讲我们要确保新闻发言语言的准确,所以要掌握语言的时机,在合适的时间使用恰当的语言能够实现很好的表达效果。
社会新闻语言体制在大学语言教学模式的引导和培养考虑到目前社会新闻发言体制的兴起和新闻发言语言的特性,它具有非常强的实用性和应变性,能够让我们在交际当中占据主动地位,因此在我们的大学语言教学可以进行引导和培养。
(一)提高学生知识储备和文化素养,确保语言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新闻发言人的高质量的发言,离不开其丰富的知识储备和文化素养,这样在回答问题、演说时才能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一个人的语言文化素养影响了其语言风格。因此在大学语言教学中一定要注重学生对于语言知识的积累和储备,加深文化积淀,提高语言文化素养,并且在语言教学和使用中,注意加强学生准确规范使用语言习惯的培养,不断提高学生语言的驾驭能力。
(二)培养学生角色意识,提高语言应变能力
新闻发言人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其特定的角色定位使得其在语言风格和表达形式上有了一定的特点。因为新闻发言人他从自己的角色和职责出发,在特定的环境下进行发言。在大学语言教学中,我们要加强对学生角色意识的培养,通过不断的训练让学生可以在假设的角色模拟中做好角色定位,在不同的角色转换中提高语言应变能力,加强对于语言的掌握和驾驭能力。
(三)注重语言交际能力和实用能力的培养
新闻发言体制其实就是一种交际机制,它通过提问和回答、演说来进行交际,语言是实现交际的主要手段,在交际的场所和时机运用合适的交际语言可以起到很好的交际效果。语言最终的目的就是应用,在大学语言教学中,要通过各种训练来加强对于学生语言交际和实用能力的培养。
三、结束语
良好的知识储备和语言能力是新闻发言人做好新闻发言的基础条件,其独特的语言风格和语言应变能力对我们的大学语言教学有着很好的启发。我们的大学语言教学应该结合社会新闻发言体制的培养模式,做好学生语言基础知识的储备,同时培养学生的角色和政治意识,不断训练学生语言表达和应变能力,提高学生语言的人际交流和实用能力,让语言能够真正的发挥其效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问卷调查,社会学,民族学,田野调查
问卷调查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笔者这里谈到的问卷调查包含了问卷的设计、问卷的使用和问卷的分析三个主要过程,这个完整的过程贯穿于社会科学研究的始终。
民族学和社会学是两个致力于对社会研究的学科,两者虽然关系紧密,但在研究理论和方法上有一定的区别,正是由于二者的差异,这在两个学科之间也互有质疑。在整个调查研究过程中,问卷调查这一工具也同样被质疑,这不仅在学科内部引起争论,也由于在两个学科对问卷调查方法使用上的差别,二者互相诟病。
一、社会学和民族学中的问卷调查
问卷调查是社会科学的重要调查方法之一,包括问卷设计、问卷使用和问卷数据分析的一系列过程。
社会学研究方法上的访谈分为结构式访谈和非结构式访谈,问卷和访谈提纲是分开的,问卷发放的方式有很多种,即使是研究者与被调查者有语言上的直接交流,也只是在问卷相关概念的解释上,并且要少而精,“言多必失”。
在民族性调查中,问卷与访谈区分不明显,问卷的填写是研究者通过将问卷内容内化于心后,一一与被访者交谈,然后由研究者代为填写,确定问卷更大的信度,这一过程类似于社会学方法中的结构式访谈,所不同的是社会学中的结构式访谈是根据访谈大纲进行问询的,而民族学在具体问询被调查对象时,则是精确到问卷中的具体问题。民族学中的访谈类似于社会学中的非结构式访谈,围绕着调研目的与被调查者进行谈话。
在社会学学科中对定性研究的误解便是将其与个案研究混同,社会学学者潘绥铭先生的团队在其课题――“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学方法研究”中界定定性研究的三个不同层次,即“求同法”、“求异法”与“求全法”。“求同法”的其中一个特点就是追求数量上的优势,他们也质疑了这样一种方式所得出的结论是否够全面和可信。
在民族学的研究中,一些研究者一味认为只要有数量的出现就是定量研究,事实上,他们使用的更多是诸如平均数、百分比的分析等,这样的方法更多的是定性研究中“求同”的方式。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其实并不是泾渭分明、截然断开的,而是一条光谱的两极,中间的过渡地带非常宽阔。
二、问卷设计中的“元假设”问题
元假设(metapostulate)是关于某门具体科学的支持性假定,定义就是“元假设”。不论是哪个学科,只要是需要使用到问卷,“元假设”是一定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问卷就是由不同层次的许多个元假设构建出来的,问卷里的每一个字、每一个句子甚至每一个标点都是构成问卷问题中所体现的“定义”所必须的,定义就是元假设。
社会学的问卷多数情况下,是发放到被调查者手里,由他们自己在不受他人干扰的条件下进行填写的,所以问卷本身就是研究者在跟被调查者交谈,对问卷的要求也是极高的。
民族学问卷的填写则是研究者自己填写的,问题的答案是通过研究者对被调查者的提问而得到的,也就是说研究者在与被调查者谈话过程中的每个字、每句话都是元假设的一种表达。与社会学中的访谈一样,这对研究者的说话技巧要求很高,相比来说,问卷可能在后期呈文的过程中,被修改完善的可能性更大。这正是民族学研究者被质疑的地方,即他们是否在提问的过程中有导向等。
三、问卷设计中的前期田野调查和后期问卷内容的整理
问卷的设计,通常分为初期准备工作和后期修订问卷过程。初期工作包括阅读与所调查问题相关的理论和实地资料。
经过这一番理论性的准备工作后,初期工作还需要下到调研地点去,这一过程在民族学和社会学中都要用到。这一过程主要是辅助调研问卷的初期定稿工作,将一些模糊的概念明确化,把不合适的调研内容与提问方式删除或修改等,增加一些更具代表性的问题等。
问卷被填写完整后,社会学研究中首先是进行数据的编码录入,利用SPSS软件挑出不合格―缺乏信度的问卷,然后进行数据的分析。而民族学目前缺乏这样的一个过程。
四、问卷被调查对象的选择――同质性与异质性
(一)实地调研地点的选择――分散或集中
调查对象是问卷所直接作用的人,而非分析对象。对于调查地点的选择,民族学和社会学也有很大差别。民族学一般选择的调研地点相对小而集中,小到一个自然村村落中的村民。社会学选择的地点一般跨度大而相对分散,其研究的目的是需要得到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结论。
社会学在选择问卷被调查对象时,一般采用的是抽样的方法。对研究样本的大小要求主要是为了实现代表性的问题,即用部分个体代表总体。统计学上有个界限,认为当样本容量达到大于或等于30个就是大样本了,但是在实际抽样过程中,样本容量的选择一般会超过100个,这样代表性才能有所保障。
民族性的问卷调查对象多是比较集中,特别是以村落或者城市社区为主,问卷的被调查对象直接是面对该村子或社区的与该课题相关的有认知能力的人,所以很少会存在抽样选取的问题。田野工作的阶段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初步了解情况――全面了解情况――深入了解情况。问卷的使用主要在前两个阶段,这和社会学学科中的使用有相似之处,第一阶段主要是问卷的试用工作,为修缮问卷做基本工作,第二阶段是问卷的正式使用工作,第三个阶段,民族学的田野工作主要是通过深度访谈,来更深入的了解所调查的情况,也会涉及对相关被调查对象问卷内容的理解与修改。
有些社会学研究者在进行定量研究中一味追求数量上的足够大,一方面是被调查者确实异质性特别大,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个体才能更好地把握整体,另一方面,他们以为数量上的优势更能佐证其理论的正确性和普遍性。民族学研究者对其问卷信度的质疑主要是针对其发放问卷的方式,在面对比较大的样本容量时,不对问卷的填写过程进行控制。
问卷调查的过程控制其实就是把定性调查的思路、视角与操作原则融入定量调查之中,走向两种调查方法的整合,这是民族学和社会学两门学科学科内部在方法论上都可以借鉴的地方。
(二)部分个体组成的群体的代表性与普遍性
民族学选择被调查对象集中化的原因是所调查的村落通常相对封闭,所以村民的同质性比较高,如此逐个进行问卷调查,便更能得到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结论,这是沿袭民族学或人类学对小部落研究的特点,来对该地进行民族志的描述。而社会学选择被调查对象则是相对分散,相对有效的避免同质性高的调查者被重复调查,可以最大化的代表高异质性的总体。
五、小结
通过对问卷调查在民族学和社会学中的使用差别的对比,笔者认为在两个学科中,需要反思的问题都很多。在研究方法上,逐渐走向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的结合,是实现达到调查研究目的的方式之一,两个学科应该在互相质疑中改善自己的研究方法,也应该有所新的尝试。(作者单位: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
参考文献
大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能集中反映大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及理论水平的高低,更是对各专业教育教学质量的一个客观的检验。近年来,由于高等院校的扩招,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教育教学资源日趋紧张,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在教师和学生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忽视现象[1,2]。如一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过多、选题不当、一题多人等,致使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学校和院、系革新现有的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机制,完善对毕业论文(设计)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对指导教师诸如资格、权责、考评、奖惩及培训提高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细化对毕业论文的选题、撰写要求、书面格式、毕业论文撰写过程的管理及检查监督、答辩和成绩评定等环节的规范,从而使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有章可循,使教师明确职责,使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和管理具有可操作性。
指导教师具体承担着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授业解惑”之重任,毋庸置疑,对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提高起着关键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高度重视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善于挖掘指导教师的潜能,有效提高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这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大学毕业生的综合素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意识
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提高的前提在于认识观念的提高。认识的提高,不仅仅对大学生而言,对指导教师亦如此。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不仅是一个实践教学环节,而且是实现培养目标要求的重要培养阶段,是所学知识深化和升华的重要过程,是大学生综合素质与培养效果的全面检验。它不仅担负着向大学生传授知识和技术,培养大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能力、文献综述能力、实验(设计)及计算能力、外文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的任务,而且影响学生的世界观、工作作风和综合素质。对此必须有充分认识。认识的提高要体现在责任意识的强化,要把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放在与课堂教学的同等甚至更高的高度,要把提高大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作为自己的职责,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切实履行指导职责。
二、加强自身素质,提高指导能力
毕业论文(设计)涉及知识面宽,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实践性,对指导教师要求比较高。指导教师不仅应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知识,同时要有较丰富的实践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要提高指导能力,首先,要加强实践性环节的锻炼,要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指导学生实习、参与工程项目设计等方式和途径,深入生产和工程实际,在实践中总结和积累经验,为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要积极申报科研项目,提高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为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积累丰富而有益的经验。再次,要加强学习,积极关注相关学科最新科研动态和学术成果,开阔眼界,使指导工作有一定的高度。最后,加强学科之间的交流,汲取别人的好经验、好方法,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指导效果。
三、严格要求,切实保证质量
做毕业论文(设计)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走向社会开展调研,搜集有关材料,需要上图书馆、资料室查阅文献,需要进实验室、机房处理信息,时间跨度大,活动地点变化大,给指导教师的管理工作带来许多不便。做好管理工作,第一,要体现计划性。要对学生查阅文献、进实验室、撰写论文三个主要阶段的工作划定明确的时间表,并提出具体的要求,让学生都清楚自己正在做什么,将要做什么,使整个工作有章可循,思路明晰。第二,要检查落实。可以通过定期召开汇报会的形式,听取学生的进度汇报,辅以现场检查和指导,掌握每一个大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对进展不顺利的学生要帮助其分析原因,找出症结所在。对那些精力不集中,或是拖拖拉拉、敷衍了事的同学,要严肃给予批评,督促其迎头赶上。第三,按毕业论文(设计)撰写的模板严格要求,规范论文(设计)的撰写。要求论文(设计)理论分析透彻清楚,实验数据准确无误,插图规范清晰,文笔流畅,层次分明,图文并茂。
四、加强人格修养,做到教书育人
毕业论文(设计)也是一项重要的育人工作。在指导工作中,教师的人格魅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教师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人品才学都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力。要特别注意加强自身的师德修养,提高政治思想素质。要以自己高度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去感染和教育学生,为学生树立良好的学习榜样。
综上所述,指导教师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只要教师对毕业论文工作高度重视,正确选题、认真指导,大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水平定会迈向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想象”得从知识社会学说起,因为想象中的她当是知识社会学的一个分支。说起知识社会学,所谓的“李约瑟难题”就是一个典型的知识社会学课题:“为什么近代科学只在欧洲文明中发展,而未在中国(或印度)文明中成长?”以此为主题的研究成果汗牛充栋。当然,也有人认为李约瑟难题没有意义,席文(Sivlri)就认为,与其追究现代科学为何未出现在中国,不如去研究现代科学为何出现在西方。不过,不管李约瑟难题有没有意义,双方的论辩都是在知识社会学的范围内展开的。知识社会学发端于拿破仑时代的意识形态学派,意识形态学派是科学泛化的时代产儿。想当年牛顿的成功使科学知识成为一切知识的权威,种种知识都“沐科学而冠”,意识形态名列其中。拿破仑的臣民法国人塔西认为,意识形态也是科学,他甚至创立了一个意识形态学派,不过拿破仑对此嗤之以鼻,认为那不过是不明事理的知识分子的胡思乱想。虽然现在没有多少人会记得这个塔西,但是他的研究却催生了一个新的学科:知识社会学。
知识社会学是一门研究知识或思想产生、发展、知识与社会互动的学科。1924年,德国社会学家舍勒在《知识社会学的尝试》一书中率先使用“知识社会学”的名称。早在上世纪30年代,知识社会学就已传人中国。但是1949年以后它失音,即使在改革开放以后哲学界有人提起它,法学圈子里还是很少有人提及。在数以十万计的法学论文中,只检索到6篇刘星、徐亚文等教授的涉及知识社会学的文章,且均把知识社会学当作研究工具使用,并不是研究知识社会学。
我最早接触知识社会学源自巴伯的《科学与社会秩序》,这是一本科学社会学经典著作,它对我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信念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力,为我打开了一扇思考的大门。它使我知道,思想与社会的关系并非如此简单,也从一个侧面告诉我自由的价值社会自由是知识发展的重要条件。“‘自由’社会的社会价值和社会组织,与自然科学的发展和自主总体上一致这一结论,也适用于社会科学。”“我们的确很难想象,如果没有一个把社会价值置于‘批判理性’之上的社会,社会科学也能达到甚至是现今相对低水平的发展阶段。”美国的社会“理性化进程”“包括并建立在对所有社会组织结构、所有社会价值的批判性审查基础之上·一正是由于能自由地理性地去研究社会的最基本的东西,才形成了社会科学,也由于有了这种自由,社会科学的未来发展才有了保障。”[1]我相信理性人很难驳倒上面的结论。
如果说知识社会学还有人提及的话,那么,知识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学社会学”这一名词则至今在中文里我还没有看到。我这样说是因为有的人将“法律社会学”称为“法学社会学”,那是误用,不能算数。
我想象中的法学社会学属于知识社会学,它研究法学知识与社会、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当然不是永远正确的“作用、反作用”的空谈。将法学与其他知识社会学分离出来专门研究有意义么?回答是肯定的。不唯如此,我认为意义很大。法学社会学研究的意义建立在法学的个性上。这得从我的知识“三分法”说起。
我认为将所有的知识都称为“科学”是对“科学”的误用,是唯科学主义的产物。现如今我们的图书分类中只有科学: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这极容易误导学人。人们没能区分“科学”和“学科”这两个词。我的知识三分法中,知识的范围很广,是“科学”所不能囊括的,“科学”只是知识体系的一个“学科”。依知识体系的不同范式,知识体系可以一分为三:科学、规范学、人文学。这三者各有自身的追求:真、善、美,他们也各有自身的范式:因果范式、该当范式、实用范式。规范学包括:法学、伦理学、神学、道德学。古代规范学的权威是神学,现代规范学的当家人则是法学。法学是追求善的学科,它的范式是规范的论证,该当性结论的论证,它的主要逻辑工具是演绎而不是归纳,科学恰恰是归纳的。
法学追求善这个特点就使法学同社会的关系相较于科学、人文学与社会的关系更加密切;同时,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律—本身与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不同,法律可以被权力者私用,法律也可以成为公器,从而不同的社会中,法律对社会、法律对法学产生极大的、迥然不同的影响;再者,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法学本身可以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在这一点上,法学知识是远远不同于其他知识的。因此,法学社会学就具有了与其他知识社会学(科学社会学、人文学社会学)的不同点。如果说巴伯的科学知识社会学研究最终要寻求建立一种与自然秩序相仿佛的社会发展的“人类秩序(Order of Human Nature)”的话,[2]那么,法学社会学的研究则要更进一步:建立一种“善的人类秩序’,。猴山上的秩序是法学社会学的反面参照。这些,当然不止这些,就使法学社会学独立出来进行研究具备了意义。
法学社会学研究些什么?这当从问题开始。我相信沈家本是中国最早具有法学社会学犀利眼光的中国法学家之一,其明证就在《寄籍文存》中。沈家本虽然没有使用法学社会学这一词,但是他对法学社会学问题却有精当的论述,其中最著名的当数堪称经典的《法学盛衰说》。文中沈家本的论述可以认为已成格言:“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这是讲法学之盛衰通过法律建立起与政治治忽的相关性。随之他进一步论证,法学之盛只是社会安定的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无此必要条件(法学衰)则社会必衰:“然当学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试观七国之时,法学初盛之时也,乃约纵连横,兵连祸结,而并于秦。汉末之时,法学再盛之时也,桓、灵不德,阉寺肆虐,而篡于魏。北齐之时,法学亦盛,而齐柞不永,几疑法学之无裨于世。然而秦尚督责,法敝秦亡。隋逞,法坏隋灭。世之自丧其法者,其成效又如是。”
进一步,他论证道,好的法学也只是好的法律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法学再好,弃之不用,也是白搭。“然则有极善之法,仍在乎学之行、不行而已。学之行也,萧何造律而有文、景之刑措,武德修律,而有贞观之治。及其不行也,马、郑之学盛于下,而党锢之祸作于上,泰始之制颁于上,而八王之难作于下。有法而不守,有学而不用,则法为虚器,而学亦等于危言。此固旷观百世,默验治乱之原,有足令人太息痛哭者矣!”读了沈家本带着哭腔的睿智之语,今人笑得起来吗?
沈家本进一步痛斥当时的人自己不守法,而埋怨法律无用;不行法学,而斥法学无用。“法立而不守,而辄曰法之不足尚,此固古今之大病也。自来势要寡识之人,大抵不知法学为何事,欲其守法,或反破坏之,此法之所以难行,而学之所以衰也。是在提倡宗风,稗法学由衰而盛,庶几天下之士,群知讨论,将人人有法学之思想,一法立而天下共守之,而世局亦随法学为转移。法学之盛,馨香祝之矣。”[3]读读沈家本一个世纪前的痛诉,想想不按法理出牌的大法官行于世,再看看种种屁股指挥脑袋的法学现象,法学社会学的研究不正是当下中国法学之急务吗?
沈家本上面提到的问题都是法学社会学极其重要的问题,当今之世我们碰到的问题与沈家本的问题极其相似,有的比沈家本时代还要严重。用法学社会学的方法,我们就得如此发问:当法律没有起到很好的社会效果的时候,我们不当“软化法律”,更不当舍法律而治。而是当问:第一,法律得到实施了么?如果回答是,我们当进一步再问:第二,法律如何?当法学的社会效果不怎么样的时候,我们不是放弃法学,而是当问:第一,法学“行”了么?如果行了,我们要问:第二,法学如何?如果法学有问题,我们就得问第三个问题:法学为什么幼稚甚或低劣?这又有一系列的问题:首先,法学研究者的素质如何?法学研究的方法与范式如何?法学的价值观是不是有问题?法学研究的组织结构是否有利于法学的发展?什么样的法学研究组织有利于法学之盛?社会有没有为法学研究提供良好的环境?法学发展需要什么样的社会条件?等等等等。
法学社会学的问题远远不至这些,它天天在拷问着我们,只是它看见我们,而我们却时常看不见它们而已。比如,最近,江平、郭道晖、李步云等前辈法学家在回顾学术历程的时候,一个个不堪回首,甚至涕泪横流,我相信这是一个法学社会学的大问题。又如,前一时期大家都在问“法学向何处去”,中国的法学是不是法学家想怎么走就怎么走的?种种法学思潮与社会结构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关系如何?这些也是法学社会学的大问题。再比如,刑法学界关于犯罪构成三要素说和四要素说的争论,特别是其争论的方式,也是很好的分析个案。余者如中国特色论、本土资源论、权利本位论、大局司法论、调解优先论、“马锡五审判学”、法律全球化论等等,都可以作为法学社会学的分析对象。
上面的问题对于法学社会学研究而言当然是挂一漏万。我想象中的法学社会学问题分为两块一是总论,二是分论。总论部分讨论这样一些问题:法学是什么?法学研究什么?法学及其研究需要什么样的社会条件?法学对社会发展有何影响?法学产生社会影响的条件是什么?分论可以讨it:法学的组织(重点是中国法学会)与法学发展、中国法学教学研究机构中的法学家、中国法院中的法学家、中国的期刊制度与法学发展、法学评价制度与法学发展、中国法学抄袭现象的法学社会学分析、法学家个人人格与法学发展……
想象到这里,巴伯在将近50年前的研究结论蓦然跳出来:自由是科学发展的条件。这一下将我击回到现实中,耳边响起奥巴马的就职演说:我有一个梦……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