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监管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3 15:23:52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资产监管论文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资产监管论文

篇1

县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篇2

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思想认识,设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使管理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使其充分掌握固定资产操作技能和注意事项,避免错误操作导致的资产损坏。固定资产维护均应按操作规范进行,确保资产运转正常,对于技术落后和产能不足的固定资产,可根据情况进行更新改造,提升技术水平和扩大利用率。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保养和维护,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从多个方面来保证固定资产效能的有效发挥。把资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本单位工作目标。大力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在履行职责中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积极促进固定资产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建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投资、保管、使用、维护、报废、和资产清查制度,至少每年一次对固定资产全面清查,可以及时发现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清查中发现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丢失、被盗等情况,清查人员应当及时查明原因,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责任。建立领导问责制,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资产使用者负直接责任,实行层层管理、层层负责的责任制,提高资产管理能力,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有关责任人员的职责范围,定期考核责任履行情况,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动态管理建立资产管理成效奖惩制度,并把资产管理作为组织考核领导干部政绩与相关责任人业绩的一项内容,促使各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充分认识到国有资产的重要性,实行有效管理,促进事业单位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保障资产有效利用、减少流失和浪费的重要手段。

完善固定资产的购置报批、对外投资、处置报废等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应从购置、领用到报废进行全过程帐、卡、物管理,特别要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使用部门与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证固定资产审批手续及时,财务核算准确。实现固定资产存量和变量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动态管理,以满足不同层次的管理需要。完善固定资产报表披露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从各个角度提供固定资产情况。

篇3

为把握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主要发展脉络,本文主要把握巴塞尔委员会《资产转让与证券化》、WP2、CP3的资产证券化部分及105号出版物。之所以如此选择,是因为《资产转让与证券化》是巴塞尔委员会关注证券化的开始,WP2是CP1(第一次征询意见稿)、CP2(第二次征询意见稿)、WP1到CP3的一个过渡,较之前两个征询意见稿和第一份工作文件,WP2更为完整且趋于完善,又有较大的变动,可以反映巴塞尔委员会对证券化风险识别及管理理念的深化。同时,CP3是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的全面解析,有必要对其内容进行介绍。105号出版物作为资产证券化框架的最新变更,通过它可进一步加深对于该监管复杂历程的把握。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推动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之一。资产证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证券化的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而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巴塞尔协议在各国的实施,银行对资本充足率的重视,大大刺激了资产证券化在世界各国的发展。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资本要求为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提供了两个路径选择:增加资本的“分子策略”和缩减风险资产总额的“分母策略”。前者是调整资本结构策略,可以进行股权融资或提高利润留成增加核心资本。不过,由于股权融资会稀释股东权益,往往会遭致股东的反对;银行也可以通过次级债券融资,但《巴塞尔资本协议》中附属资本在自有资本中所占比率不得高于50%的比例限制,使得这一方法的使用有限,所以“分子策略”对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增长空间不大。而“分母策略”则是通过出售高风险低盈利资产降低风险资产的比重,缩小风险资产总额,显然该策略有较大的灵活性和潜力。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是资产证券化得以迅猛发展的原动力之一,它的出台推动了国际银行界的资本套利行动。对于发起行,资产证券化的表外处理使得证券化的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资产和负债同时发生变动,使资产存量减少;另一方面,资本数量未发生变化,因而发起行的资本充足率得以提高,达到了释放资本、规避资本金要求的目的。对于投资行,投资证券的风险权重一般低于发放贷款的风险权重,也可以减少资本要求,供求两方面都推动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MathiasDewatripont&JeanTirole在其合著的((Theprudentialregulationofbanks))(中译本《银行监管》)一书中对资产证券化对银行经理的吸引、银行选择资产证券化还是调整资本作了规范分析,从理论层面得出了如下结论:一是当资本充足率有约束力时,资产证券化对银行的股东和经理都是有吸引力的;二是当银行的资本比率接近最低要求时,证券化在提高资本充足率方面特别有效。

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在各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中,欧洲和日本资产证券化的推动都主要是基于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考虑。如日本颁布资本充足要求规定后,许多日本金融机构为满足要求,通过股权融资手段扩大资金总量。强劲的日本股市曾一度使日本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38%,但当股市回落时,许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又迅速回复。由于日本股市的脆弱性,日本银行认识到提高核心资本并非明智的选择,从而转向利用证券化限制资本增长的“分母策略”。在欧洲,1986、1987两年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ABS)总量仅为17亿美元,而到1996年达到300亿美元,1998年为466亿美元,2002年达到792亿欧元。

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的演变

一、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的起源:《资产转让与证券化》

1992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的一个工作小组就资产证券化出具了《资产转让与证券化》的分析报告。报告分为简介、资产证券化的机制、资产证券化的动机、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和监管问题五部分。

1.委员会关注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原因。

委员会之所以提出要将资产证券化纳入监管的范围,是基于资产证券化日趋活跃,带来了一系列令人担忧的问题。主要的担忧是:如果不是彻底出售的话,那么信用风险仍会留在银行中。报告简要分析了资产证券化使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1)出售方银行因非真实销售,会面临资产质量不佳而遭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2)即使银行有效转移了资产,但当资产出现问题时,它仍然可能面临着重新购回证券的道义压力。(3)银行还面临操作风险。

2.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初步建议。

委员会指出,各国监管者需要认真确定某一证券化安排中的风险是否已部分或全部有效地转给了投资者或信用强化者,并要确保安排是审慎的,主要应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真实销售。

如果发起行承担着下列任何一项责任,则认为它并没有实现真实的出售:一是回购或交换任何资产;二是任何已售出资产的损失保留在出售方银行;三是支付已售出资产本息的任何责任(服务费除外)。这三类资产均应由银行的资本作为支持。

(2)证券化安排的管理。

应确保银行不提供某种形式追索的道义责任和信用风险。如果存在下述情况,银行可能提供了信用支持:一是要求将特别目的的机构(SPV)并入财务报表并将其名称列在该机构的名称内。二是为SPV或安排提供支持的责任,例如弥补发行损失。三是在从债务人处收到收入之前向购买者汇款的责任,或弥补因所管理资产的延迟付款或未付款而形成的现金缺口,除非完全是出于现金流量时间安排方面的考虑。

在上述所有情况下,银行承受着某种形式的信用风险,且此类风险应有相应的资本基础作为支持。

(3)第三方银行的信用增强(creditenhancement)或流动性支持。

信用增强的两种监管方式:一是当银行的信用增强所支持的是第一损失或根据历史数据判断的损失金额较高时,以组合资产的金额为基础进行风险加权;另一种方式将信用增强额度从银行资本扣除。流动性支持应视为有效担保,与信用增强同等对待。

可见该文件只是简单地提出了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几个要点,并未提出具体的处理办法,但是它对资产证券化的关注为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两份工作文件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NextPage]

二、资产证券化框架的完善:WP2

如果说《资产转让与证券化》只是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初步感知,CP1、CP2、WP1是证券化处理方法的雏形,那么WP2无疑是巴塞尔委员会在资产证券化处理方法上的一次飞跃和突破。它在WP1中提出的流动性便利、提早摊还的处理方法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更为全面地认识和覆盖了资产证券化暴露的风险。

1.委员会对WP1修改的原因。

在WP1中,巴塞尔委员会主要对如下七个问题尚存不确定和疑问,就此向业界征询意见,以对WP1进行修改,从而完善资产证券化框架,这也是WP1修改的重要原因:(1)在计算拥有外部评级或推测评级的资产证券化暴露的风险权重时,使用ABS因子是否合适。(2)在计算发起行资本金要求时是否应设立上限,即最高资本要求.(3)监管公式方法(SFA)的测度口径。(4)关于循环证券化经济资本的计算方法。(5)期限的调整。(6)流动性便利处理的风险敏感方法。(7)是否对某些证券化风险的处理上不清晰或充分。

2.WP2对WP1的修改内容及结果。

经过整理业界对WP1的反馈意见,WP2对上述一些问题做出了回复并对WP1给予了修订和更为明确翔实的表述,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WP2中较大的变更,也是与整个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一致的地方,是提出了资产证券化的第二支柱——外部监管(supervisoryreview),并在附录4中予以了详尽说明。证券化外部监管支柱要求监管当局在评估银行资本是否充足时要注意银行利用期限错配(maturitymismatches)结构降低资本要求,以及证券化资产池中资产的相关性是否在资本计算中得到反映,并对隐性支持条款、残余风险、收回条款、提早摊还的外部监管提出了操作建议。同时,对证券化的监管也秉承了新协议强调的监管的灵活性。在资本金要求方面,监管当局可根据证券化的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要求进行调整,而且为应对证券化飞速的发展,委员会提出监管当局应当能够根据证券化呈现出的新特征来判断其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并采取相应对策。

(2)WP2的另一个较大变更是提出了资产池分散性(granularity)的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对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RBA)和监管公式方法(SFA)的计算进行了相应调整。通过征询业界意见,委员会认为资产池暴露的分散性是证券化风险分散程度的重要决定因素。对非分散性资产池的证券化将给优先证券化带来较大的系统性风险,因而分散性被纳入了RBA和SFA中。对于RBA,要根据资产池的分散性和证券化暴露的厚度(thickness)来决定不同的风险权重。对于SFA,银行应考虑资产池的风险性和资产池资产加权平均违约率(thepool’sexposure-weightedaveragelossgivendefault)。

(3)WP2修改了SFA。在WP1中,SFA的计算基于三个参数:KIRB、L证券化的信用增强水平)、T(证券化的厚度)。为提高SFA的风险敏感性并根据上文提及的分散性,SFA的计算又增加了N(暴露的有效数量)和资产池资产加权平均违约率(LGD)。WP1中提出的系统资本要求应等于(1+β)*KIRB(β是由委员会制定的风险升水,约为20%)也被废止,因为非分散资产池的证券化比分散资产池的证券化需要更多的资本金。由于参数的增多,特别是评估每笔证券化资产池分散性的繁琐,委员会也意识到这将加重使用SFA银行的负担,因而又提出了简化计算有效数量N的“安全港”概念,并对LGD的计算也进行了简化。

(4)WP2制定了对发起行的最高资本限额。WP1中的IRB处理方法使得某些情况下银行的资本要求高于未实行证券化之前,业界反映证券化不能增加发起行的整体信用风险,相反风险被重新分配并转移至第三方。由于这与委员会提出的“IRB不应激励或阻碍银行实行证券化”及鼓励银行向IRB过渡的理念不符,委员会制定了对发起行的最高资本限额,但最高资本限额只适用于能计算资产池KIRB的银行。

(5)流动性便利和表外信用增强处理方法的修改主要集中于以下三方面:①委员会在标准方法下制定了一系列规则,用以认定表外头寸是否可被认定为合格流动性便利。②委员会认识到流动性便利的一种特殊情况,只有在某些条件下才会使用,比如市场混乱条件下的流动性便利,并对该种情况制定了信用转换系数(CCF,creditconversionfactor)。③业界意见表明大多数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不大可能有外部评级或推测评级,因而委员会提出对所有未评级便利扣除的方法并不适用于此;并对较优的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提出了“对应法”(lookthroughtreatment)。

(6)对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处理方法的更改。

①WP1中对所有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使用固定的信用转换系数。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后对具有该特征的未承诺零售风险暴露(uncommittedretailcreditlines)提出了不同的转换系数。

②更改了对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发起行的资本金要求,发起行应对发起行利息和投资行利息都持有资本金。

③委员会还进一步对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进行了区分:控制性的提早摊还和非控制性的提早摊还,并对两者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方法。

另外,WP2中将业界普遍表示欢迎的“自上而下法”中适用于剩余期限为6个月的证券化延长为一年。

3.WP2中对业界质疑问题的保留及解释。

对于一些业界质疑的问题,委员会坚持了自己的看法,并未进行修改,而是给予了详尽的解释:

(1)关于扣除低于KIRB部分的头寸。

WP1中提出发起行自留或回购部分的信用增强水平如低于KIRB就应当扣除。一些银行注意到这种做法与支撑IRB框架的信用风险模型不符,提出了异议。委员会给出的解释是该做法能激励发起行将蕴含最大风险的高度次级证券化暴露转移出去,因而是合理的。

(2)关于ABS的风险权重。

在WP1中,对于评级为A-及以上的证券化暴露的ABS风险权重与具有相同评级的非次级公司债券的风险权重相同,而对于低于A-的证券化暴露,其ABS风险权重则低于相同评级的非次级公司债券。业界就这种差异提出了不同意见。委员会的回复认为这种差异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首先,厚度不足的次级证券化往往比相同评级的公司债券呈更高的违约率。其次,分散化资产池支撑的证券化多具有系统性风险,因而其边际风险更高。

此外,WP2就一些尚不明确的细节继续征询业界意见,包括有效数量N的确定、非分散的资产池支撑的证券化方法是否进一步调整以及RBA和SFA对资本金要求计算结果到底有多大的差异。

三、资产证券化框架:CP3

CP3的信用风险一一资产证券化框架从501段到606段,分为资产证券化框架下涉及的交易范围和定义、确认风险转移的操作要求和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处理四部分,以下将对框架内的变更和核心问题进行介绍。

1.与WP2相比,CP3中资产证券化框架的变动。

(1)加入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规定了资产证券化的标准法和IRB法下的披露,包括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的具体内容。

(2)承诺的零售信用风险暴露和非零售信用风险暴露的信用转换系数提高为90%(原为80%)。

(3)监管公式的“某一档次的IRB资本”计算方法由原来的被证券化资产的名义值*[S(L+T)—S(L)]变动为被证券化资产的名义值乘以(a)0.0056*T、(b)(S[L+T]—S[L])中较大者。

(4)新增加了对流动性便利的重叠部分无需持双份资本的条款。

(5)新增了在银行无法使用“自上而下法”或是“自下而上法”来计算KIRB的情况下暂时使用的方法。

2.CP3中资产证券化框架的核心问题。

(1)委员会提出确定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所需资本时,必须以经济内涵为依据,而不能只看法律形式。这项规定适应了资产证券化形式多样、层出不穷的发展趋势,同时又赋予了监管当局相当大的灵活性。

(2)CP3特别对发起行的概念给予了说明,是由于CP3中发起行的定义范围大于一般对发起行的定义,实质上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发起行、承销人,也即对该过程进行管理、提供建议、向市场发售证券或提供流动性和/或信用增强的银行,就会被进而看作是发起行。

(3)发起行可以在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时将被证券了的资产剔除的相关条件。

(4)CP3对风险暴露的处理方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中SFA和RBA的适用范围、操作要求、具体计算给予了详尽说明。

四、资产证券化框架的最新变动:105号文件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CP3的资产证券化框架部分是业界反应最为强烈的部分之一,也是许多监管当局宣称不接受CP3的重要原因之一。业界普遍认为CP3中的资产证券化IRB过于复杂,给银行带来了负担。委员会于2003年10月开始对证券化框架进行了修订,并于2004年1月提出了修改意见稿,主要是简化了资产证券化框架并推进了处理方法的一致性。

1.委员会考虑对一些未评级的低风险证券化头寸采用新的处理方法,该方法应能够体现领先银行目前的风险管理实践。委员会将对资产支持商业票据采用内部评估方法(InternalAssessmentApproach)。

2.委员会将简化SFA。第三次征询意见稿中的监管公式方法用于处理未评级头寸,起初业界对它的反映主要集中于其复杂性。进一步,业界质疑SP与目前银行风险管理实践的不一致性,但同时也有一些银行认为SF更具敏感性并愿意采用。简化后的SF将适用于所有未评级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的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并且委员会正在考虑是否设立证券化资产池中暴露的有效数量(N)的上限。

3.委员会考虑增加“自上而下法”和KIRB计算方法的灵活性。银行反映对用自上而下内部评级法计算的暴露其违约损失率高达100%太保守,委员会正计划制定更宽松的标准,允许银行在用“自上而下法”计算证券化暴露的KIRB时,使用自己估算的违约损失率。

4.加强SFA和RBA的一致性以及发起行和投资行处理方法的一致性。无论银行是发起行还是投资行,也不论是低于还是超过KIRB部分,所有外部评级头寸都使用RBA方法。同时,委员会同意修改RBA使其风险权重与证券化暴露的内在风险更一致。

篇4

一、国有资产信托监管体制:现状与未来

监管是监管主体为了实现监管目标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1]金融监管的目的、目标和原则决定了金融监管的内容。[2]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监管仍采用分业监管的体制,我国也不例外。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充分考虑到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我国从大一统的金融监管体制过渡到现阶段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体制,它适应了中国初步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金融发展的状况,有效地保障了金融业的稳健运营。[3]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国有资产信托实行的是双重监管模式,一方面要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又要接受信托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而这两种监管均来自政府部门。于前者而言,这种监管是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对于国有资产任何形式上的利用以及形态上的转换,各级、各地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必须严把审计评估、资产出让、产权交易、债务处理、运行监督以及民主参与关,必须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于后者来说,这种监管又是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然结果,按照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即银监会)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通过促进信托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信托业的信心,以保护信托业的公平竞争,提高信托业的竞争力。2004年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信托业监管的文件有70多个,明显加快了信托业监管的制度建设。针对一些人认为现在对信托业的监管过严了,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表示,在现阶段,任何关于信托公司应该放松监管的说法,都不利于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信托公司行业的整体发展。[4]总之,目前对国有资产信托的监管主要是从上述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这两个方面进行的。一方面,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着对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监管职能;另一方面,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对信托投资公司这一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对于这种监管模式,一些人提出了自己的担心,即这种监管方式要么可能导致多重监管,降低监管效率,不利于国有资产信托的发展;要么可能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不利于控制金融体系的稳定与风险。

笔者认为,这种担心并不是多余的,但必须说明的是,对任何国家来说,其所选择的具体监管方式,不仅有其经济尤其是金融发展程度方面的因素,同时也与其长期的历史监管模式和监管习惯不无关系。不以具体的环境为基础即对一种具体的监管模式作出必然优或劣的判断,未免会失之武断。随着国有资产信托的发展,合理确定其监管体制已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笔者认为,在一个新兴的金融市场中,在一个没有健全的行业管理组织和高度自律的环境下,政府部门对于国有资产信托市场的监管是无可替代的,而且这种双重监管模式的选择完全适合我国国有资产信托发展的实际情况,双方监管的目标和重点并不相同。但是,反对政府管制的观点无疑也提醒着政府管制有着其相伴而来的缺陷,应当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通过各种措施将政府监管所带来的消极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如由于市场准入困难而造成的实际的垄断、市场参与者的道德风险等。从长远的发展趋势上看,必须要在政府监管的基础上,强调与培育市场参与者及自律组织的积极主动性,最终形成政府、自律组织、市场参与者等各个层面上的合理管理和监督,最终促使国有资产信托健康发展,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我国国有资产信托监管主体的体系架构

对国有资产信托监管模式的选择,直接触及监管组织的体系结构、监管方式和监管效率等金融监管的基本问题,也决定着监管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监管实施的成本大小等重要事项。因此从理论上对国有资产信托的监管主体展开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它构成了对国有资产信托监管模式选择的基础性前提。监管主体从性质和权力来源上,可以细分为两类或者两个层面:其一是政府部门,即狭义的行政监管当局。其权利由国家赋予,负责制定监管的各种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此类制度,任何市场主体违反规章制度,会遭受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其二是各种非政府性质或者半官方的民间机构、行会组织。其权力主要来自于成员对机构的章程、决策的普遍认可,违反了其规定一般不会必然引发法律上的责任,却可能遭到机构的纪律处分。[5]在我国的金融领域,由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行业之间的交叉和渗透日益明显,已经形成了一家金融机构需要多家监管机构共同实施监管的局面。就国有资产信托来说,前述现行的国有资产监管主体体系构成是存在缺陷的。应该看到,国资委和银监会是政府意志的代表,而政府监管在一定条件下的无效或失灵是不可否认的。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政府干预若无限扩张,就会导致设置庞大的机构,人员臃肿,超出政府应该调控的范围、层次和力度,不仅没有弥补市场机制的短处,反而妨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或者,由于政府制定法规、政策的失误和实行措施的不得力等原因,也会出现政府的无效干预。所以说,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是必要的,但其作用是有缺陷的,甚至可能出现监管失灵的情况。[6]目前看来,行业自律与市场约束机制的不足,使得政府监管在整个监管体系中承担的责任畸重,其风险承担能力与责任不相匹配,进而导致如果放松行业监管将被迫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而一旦管制过严,市场的创新空间被阻碍,又不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市场竞争力。这种进退两难的困境的直接表现就是监管体系构成要素失衡,责任风险不能有效分散,造成了监管当局在监管政策取向方面缺乏连贯性,业界对监管政策不能形成稳定预期。[7]从世界范围来看,在新的形势下,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对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实行统一的监管,英国、日本、韩国都成立了统一的“超级”监管机构,对国内所有的(或绝大部分)金融业进行监管,显然我们不能无视国外金融业监管发展中出现的这种趋势,从长远角度看,国有资产信托的政府监管主体不宜太多,应适当进行集中。

建立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市场约束为特征的三位一体的监管主体体系,是实现市场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责任的合理分散和匹配,促进国有资产信托市场健康稳步发展的重要保障。信托行业的自律组织是不可或缺的市场管理者,其通过会员共同制定的规则可以有效约束行业内部的经营行为和交易行为等,缓解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博弈过程中的紧张关系,进而维护金融安全,同时也可以有效节约政府监管的成本支出。如果说政府监管对国有资产信托产品市场所采取的管理、制裁或处罚等所产生的只是外部的强制效应,那么,利用信托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意识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则可以充分发挥内部约束的效果,从而构成前者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自律组织处于维护行业信誉和运行安全的考虑,所制定和执行的自我监管标准和规范较之法律规定而言要求要高出很多,这些高标准的监管规范在信托产品市场的第一线进行实时、动态的风险监控,可以很好地弥补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局限性,不但会节约实施有效监管的成本,而且会提高整个信托市场的监管效率,成为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

与此同时,加强对信托公司市场行为的约束同样重要,笔者认为,在这一方面,建立国有资产信托的受托人破产隔离制度是其中的关键。该制度不仅是保护国有资产信托受益人和委托人利益的必然要求,而且从根本上看,是有效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我国《信托法》对破产隔离有所论及,但其所提供的机制尚不完全。完整的信托破产隔离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即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破产风险的隔离和与受托人破产风险的隔离,任何一个方面的不完善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破产隔离,信托制度也将失去其应有的本源魅力。[8]信托破产隔离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密切联系在一起,受托人破产时,如果纯因其固有财产管理不善所致,且受托人没有对信托财产发生道德风险,这种情况下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破产是绝缘的,受托人破产后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但如果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发生了对信托财产的道德风险,那么显而易见该信托财产的安全便无法与受托人破产风险相隔离,受托人的道德风险足以威胁信托财产的安全性。[9]笔者认为,现时增强国有资产信托受托人破产隔离功能的关键,是对受托人道德风险实施有效的约束和控制,为此,可以将基金托管中独立托管人制度引入国有资产信托中,明确规定托管人的资格和职责。[10]三、我国国有资产信托监管重心的转移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如果没有恰当的监管,任何金融市场都难以运作良好。恰当、可靠、有效的监管能保证市场效率,减少不确定性,增强市场信心;而糟糕的监管会使金融市场虚弱多病,不当监管甚至导致金融市场的灾难。因此,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监管体系的组织能力和相应的支持性制度。[11]笔者认为,就国有资产信托的监管来说,在建立和完善监管主体制度的同时,监管重心应从目前的合规性监管逐渐向信托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上转化。

目前的合规性监管有着其深刻的现实原因,其主要表现就是信托市场的运行主体体系本身存在诸多不足,一方面,信托公司作为市场化的主体,其法人治理结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亟待完善,滥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违背受托人诚信义务的行为仍时有发生,这种恶意侵占其他市场主体利益的倾向与真正的市场化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另一方面,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应该是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主体,但现实的情况是大多投资者极不成熟,在追求信托高收益的同时却不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期望由政府和银行为自己的投资风险买单,这一想法实际上折射出信托市场需求的一些非市场化因素。因此,维护社会稳定与遵守市场纪律成为了检验信托市场化运行的试金石。[12]显然,在这一过程中仅仅实行合规性监管是远远不够的,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化的金融机构,风险和收益始终是永恒的话题,其在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控制相关的风险是其成功履行自身财产管理人职能的关键。

从微观层面看,国有资产信托在信托市场上涉及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营运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整体而言,2003年信托产品在风险控制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具体包括财政支持[13]、资产抵(质)押[14]、第三者担保[15]、贷款保险[16]、银行信誉[17]、优先/次级结构[18]和发行公司本身的信用等。相比之下,虽然2003年和2002年在信托产品的设计中采用的风险控制措施种类仍然相同,但对各种措施的使用侧重点有所不同。以政府信用为例,在2003年的比重有显著下降,即由原来的36.84%下降到11.81%,从而反映了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产品开发中注意规避可能由于政府信用滥用而导致的风险,并力图通过其他市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来达到同样的目的。而采用资产抵押和质押以及依靠信托公司自身信用的比重则明显上升,均由过去的5.26%分别达到2003年的14.96%和23.62%。总体上讲,在信托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安排方面表现出较好的发展态势。但是,不同的信托产品其所面临的风险并不完全相同,越是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国有资产信托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方面的监管就变得更为重要一些。

应该明确的是,监管重心的上述转化其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促进国有资产信托市场中合格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这种确立绝不是以信托机构股权结构中国有成份和民营成份比例的变化作为决定性因素,更不是只要简单的实现国退民进就可包治百病。笔者认为,构建股权结构合理、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及内部风险控制健全的信托投资公司才是其真正市场主体地位成立的关键。应该说对这个问题信托业界基本形成了共识,而且最近一段时间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强制信息披露、关联交易控制以及信托公司评级分类等措施的出台,也从外部推动了信托公司加快完善相关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步伐,但如何根据各个公司的实际情况,将这些原则与要求引入到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去,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则尚需时日,所以构建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以透明度建设为重点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国有资产信托监管中不可忽视的重点所在。只有这些制度和体系真正得到完善,信托公司作为一个“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金融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才算真正得到确立,国有资产信托的安全也才会有更可靠的保障。

篇5

(一)思想不够明确。很多中小学的领导对于固定资产管理的认识不到位,比较重视对资金的管理,但是却不关注对物品的管理,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也没有完善的制度,责任也不够明确,固定资产浪费、闲置的现象非常的严重;很多领导甚至认为学校的主要工作是教学,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是不会有什么实际成效的,首先从思想上就不够重视。

(二)管理机构不健全,相关的管理人员素质低下。由于思想上不够重视,很多中小学根本没有设置相关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有的虽然有相关的管理部门,但是人员的配备非落后,绝大多数只是拉一些教学人员辅助管理,这些人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对于如何进行管理的登记和维护完全不得要领,也基本上不会产生什么实际的管理效果。

(三)对固定资产的数额不够清楚。很多学校的管理者对于学校真实的固定资产数目事实上是认识不清的,举例来讲,很多领导对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在以前有多少、现在有多少、中途报废了多少、闲置了多少都不够清楚,更不用说学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格和型号了,这主要是由于中小学绝大多数都是国家财政拨款来维持的,重钱轻物的意识非常浓烈,基本上不会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类似于《中小学会计制度》来进行固定资产的有效管理活动。

改进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明确的管理制度,调动内部人员的管理积极性。要在全校范围内建立起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这种责任的建立需要层层递进,不能仅有全校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小到一个年级、甚至是一个班级,必须要结合自身的情况,建立起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譬如说财产使用制度、赔偿制度、学校的图书管理制度等等;需要注意的另外一点是,相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能仅仅是一纸空文,挂在墙上,而应该狠抓落实,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认真地执行相关制度,一步步落实相关责任,利用目标管理的有效方式,充分调动各个部门人员的管理积极性。

(二)积极引入互联网技术,创新管理机制。首先要对学校内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完整而科学的清点,明确校内固定资产的具体数目,在管理过程中定人、定位、定责,除此之外,还要积极地引入互联网管理技术,改变管理方法,创新管理机制,建立起一个科学高效的管理系统。

篇6

关键词:新旧资产减值准则;变化;问题

1新旧资产减值准则的变化分析

1.1资产减值范围与现行制度不同

(1)现行制度的相关规定

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收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委托收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初步建立了资产减值的理念及其确认和计量原则,对在财务报表中真实反映资产状况起到一定的作用,但现行的制度对资产减值缺乏详细讲解。

(2)新准则的主要变化

新准则对资产减值作了较详细的规定,适用的资产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其他如存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和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等资产的减值适用其他相关具体准则的规定。

1.2可能发生减值的认定与现行制度不同

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盈亏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新的准则中,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应当首先取决于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不过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1.3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与现行制度不同

新准则确定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1.4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1)现行制度的相关规定

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

(2)新准则的主要变化

与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我国企业利用减值转回人为调整利润现象频频发生。但需要注意的是新准则中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范围仅限于该准则适用的资产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的长期股权投资等。

1.5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提供了更科学可行的确定可收回金额的方式。新准则规定“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此外,新准则提出总部资产的概念,并规定按照相关资产组进行尊值测试的方法。企业总部资产包括企业集团或其事业部的办公楼、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等资产。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

1.6商誉减值的处理

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为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摊销。但商誉的使用寿命难以进行可靠的估计,随着时间的推移商誉效用的递减(即直线法摊销)没有充分的证据,所以与国际准则趋同,新准则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不再摊销。

1.7对企业的影响

实施新准则后,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此政策将有效地防止“顾雏军”式收购中的利润操纵行为,即收购时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造成巨亏,收购成功后再将资产减值准备冲回形成账面利润。

新准则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不再摊销。该政策对因企业管理费用而有大

量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的企业,根据其资产动作情况,将会对当期利润产生积极或消极两种不同的影响。企业资产优良的企业,商誉减值将较小,如果小于以前按直线法摊销的金额,当期利润将增加;企业资产运作差的企业,商誉减值将较大,如果超过以前按直线法摊销的金额,当期利润将减少。

2资产减值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存在的问题

2.1关于引入资产组的问题

对于一些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的情况,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就我国的企业管理现状和上市公司的监管机制看,资产组属于全新概念,引入资产组的概念将面临一系列困难。其一,资产组概念的运用,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现金流量预算管理水平。我国的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编制长期现金流量的惯例(而这恰恰是采用资产组所必不可少的),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对现金流量的测算普遍缺乏经验。其二,资产组的划分缺乏明确的标准,划分方法不同,直接影响到资产减值准备应否计提及计提多少等问题,容易诱发盈余管理行为。其三,我国企业规模普遍不大,中小企业居多,在辨认资产组时仍然会面临诸多实际困难。另外,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电脑化程度参差不齐,采用资产组将给中小企业造成沉重的负担。

2.2关于资产减值转回的问题

尽管财政部三令五申禁止企业为调节利润的目的秘密计提减值准备,但在利益驱动和监管不力的情况下,仍有不少公司明知故犯。准则中的做法恐怕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如果从防范公司舞弊的目的来看,此项规定尚可理解,但从会计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缺乏理论依据和可操作性。若该项规定得以实行,则会计上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其一,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相关性要求,使调整后的资产价值更符合客观实际,但如果减值恢复时不转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就无法反映资产的真实状况。

篇7

一、建设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特点

建设施工企业有着施工点多、施工面广、施工范围大、施工流动性强等特点。企业经常在一个城市或者几个城市之间进行跨面或同时施工,固定资产管理较为困难。建筑规模大、项目工程复杂程度决定了其使用设备的多少,这也使得施工设备的引进、使用、维修、报废等一系列环节的管理都面临不小的挑战。此外,建筑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管理也难于一般生产企业。一是固定资产的转移。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每个下级单位而言,鉴于其施工特点,固定资产的转移及分配具有临时性,且要求其具有时效性,这就导致固定资产管理难度较大。二是每个大的施工项目由多个小项目组成,而各项目均有其自身特点,这就要求其资产管理具有针对性,根据小项目特点分类管理。三是施工进度受天气影响较大,固定资产管理需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和应急预案,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四是施工项目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变更设计、项目调整等,必然会对固定资产管理产生影响,这需要财会人员及时做好会计核算变更,进行预算调整,以保证施工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建设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问题

(一)管理者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够重视,管理意识淡薄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者往往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侧重于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管理,而对固定资产管理等却不够重视,管理意识相对淡薄。此外,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缺失,有的也未设置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多数为兼职人员。在具体管理上,存在固定资产账实不符、盘点不及时、新购入固定资产不及时入账、固定资产核算混乱等问题,甚至还些固定资产在使用多年后仍在在建工程账户挂账,固定资产管理效率较低。

(二)固定资产管理机制存在问题

目前,国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模式通常是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由于施工企业经营的特殊性,一些固定资产的购置,往往是由下级建筑单位根据施工需求进行自主购买,但固定资产管理机制不健全,对购置前后相关事项未做明确规定。一些施工单位在购买固定资产的时候没有进行详细的信息登记,导致固定资产使用后无法进行有效的数据录入,存在部分设备信息缺失的问题。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管理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就算设备损坏或者丢失,也找不到具体的责任人,归根到底还是管理机制不完善。

(三)固定资产投入盲目,缺乏可行性研究

不少建筑施工企业在固定资产的投入上较为盲目,在没有经过科学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的情况下购买大量大型的专用设备,而这些设备的使用效率并不高。一方面,固定资产购置的目的是出于建筑施工企业竞标考虑。施工企业为了包揽一些大工程,不得不购买大量固定资产以提高企业资质,但是一旦竞标失败,这些设备就会无用武之地,从而导致设备的闲置,固定资产浪费现象极为严重。另一方面,在大型施工项目上建筑企业获利丰厚,因而会不惜重金购置工程设备,但项目一结束设备就可能闲置,而很少再次使用,浪费现象严重。

(四)存在账实不符的问题,会计信息质量不高

建筑施工企业固定资产存在账实不符问题,这也是其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的原因之一。账实不符的主要原因是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没有严格贯彻实施,加上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执行力度不够,使得固定资产管理水平难以提升。不少建筑施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不明确、相关资料不齐全,更不用说固定资产的清查了,使得固定资产核算不清晰,账实不符问题时有发生。由于施工企业点多线长,固定资产管理跨度大,在资产的使用、保管等方面也有不少问题,随意变更资产分类和折旧计提方法等问题突出,这些都会造成固定资产管理效率低下,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三、建设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对策

(一)提高全员固定资产管理认识

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必须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意识,并在实践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一是要优化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配置,将固定资产管理纳入施工项目管理之中。二是从管理层到经办人员都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人头上。三是要扩大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不仅仅是对固定资产的数量进行登记,还要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报废等方面严格把关,实现固定资产的全流程管理。

(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管理体系

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管理体系。首先要将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放在首位,从固定资产的新增到处置都必须制定明确的流程,并且要有清晰的记录,包括固定资产的购置人员、购置日期以及固定资产的型号、规格、出场地等,进行详细的记录,使得后期查阅时一目了然。其次要明确违反制度规定的惩罚措施,用制度约束固定资产管理相关人员的行为,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为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奠定基础。

(三)购置大型固定资产要经过科学论证

对于金额较大、具有特殊功能的大型固定资产,在购置时一定要经过科学论证,以避免后期资产的闲置。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必须做好成本预测,尤其是专用设备的成本收益比,需要经过精确计算、反复论证后才能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应该投入。同时,购置大型或专用固定资产设备前,要考虑设备的功能和再利用性能,若是不能转场再使用,则必须考虑清楚资产闲置的成本,以及资产使用后回收的收益,将资源的合理利用放在设备购进的考虑范围之内,避免资产的闲置和浪费。

(四)加强固定资产清查,确保资产保值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做好固定资产清查工作,避免资产账实不符。首先要形成固定资产清查制度,确定固定资产的清查日期,定期盘点固定资产,检查资产的使用和闲置情况,为固定资产的正确核算提供保障。其次,固定资产的清查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对资产购置、保管、维修、报废等环节进行核查,尤其是临时不用设备的保管,要注意其存放地点,尽可能避免设备的自然损耗。同时,要详细记录检查结果,以确保固定资产清查效果。最后,要做好固定资产清查报告的编制工作,详细说明固定资产的使用及闲置情况,为管理层决策提供帮助。

作者:吴双梅 单位:太原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参考文献

[1]鲁艳艳.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交通财会.2014(11).

篇8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定期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判断。按照准则中这一规定,企业在对外报送各期报表时应按照准则规定对已存在明确减值迹象的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上市公司在中期报表时不计减值,待至资产负债表日时,一次性计提巨额减值。此项举措,可以有利于投资或潜在投资者充分了解到该上市公司各个时间段的经营状况。

2.进一步完善了披露要求

新准则对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原则、计提的原因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描述,此项措施不使资产减值的信息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空间扩大,而且也减少了依托于主观、需要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会计估计,有利于减少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改善起到了很大的帮助。

二、新资产减值准则产生的消极影响

1.缺乏理论依据和可操作性

我国虽然已明确声明禁止企业秘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对利润进行操控,但是不少上市公司为了追求自身及企业价值最大化,仍然不顾法律准则的规定。我国新资产减值准则不可转回的政策正是为了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因此如果光从遏制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角度看,此项准则尚可理解,但如果是从专业的角度来看,准则规定的此类做法就缺乏理论依据和可操作性了。

2.可收回金额的难以可靠估计

新准则规定,如有证据表明资产确实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对企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可收回金额。但其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第一,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处置费用后净额确认都难以可靠估计,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我国会计准则虽然已经对公允价值的具体计量方式做了谨慎规定,国际上与公允价值有关的一些案例也为我们提供了借鉴的经验,但毕竟我国引入公允价值时间较短,其理论概念还不太具体,目前仍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第二,在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认上不能准确计量。尽管新会计准则对未来现金流量的确定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其的确定基础是主要是依靠已获批准的预测数据报告和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以后年份稳定增长率,但财务预测的数据自身就只是一个估计值,存在主观性。

3.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实施异常困难

目前,在我国准则中引入了与国际准则趋同的“资产组”的概念,就我个人观点而言,在我国现有阶段下实施、完善资产组是相当困难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管理水平尚未满足实施“资产组”的条件,实施资产组首先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现金流量预算管理水平,但是我国大多数的上市公司没有惯例对其长期现金流量预算进行编制,并且相关的管理者、会计人员对其的预算没有丰富的经验,因此,目前在我国很难实施“资产组”;二是由于我国相关的准则中没有对资产组做出明确地的划分标准,因而不同的资产组划分的方法将会直接影响资产减值计提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企业很可能随意通过调节资产组的大小来操纵利润,以满足企业自身财富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4.商誉减值测试困难

商誉的减值测试的可操作性较难,这主要是其要结合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同步进行。对企业资产组的具体认定,商誉究竟分配给过小的资产组亦或是过大的资产组都没有明确的确认标准,只能通过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主观估计进行计量,但过小和过大将会直接影响到商誉减值测试的结果,进而会对企业财务报表上的数据产生影响。由于准则中规定并不明确,财会人员和外部审计人员也没有具体判断标准,这会更有利于上市公司利用商誉减值测试标准的不确定性进行盈余管理行为。

篇9

此外,《准则》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减值准备等方面的规定虽然也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强调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要求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与管理;但此举实际为某些企业人为控制利润创造了条件,增加了会计信息失真的风险。

二、资产流失现象严重

由于企业可以自己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使部分企业不完全合理地提高了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使部分本应该进入固定资产核算的资产不再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尤其是部分金额较小的辅助经营设备,如:办公设备、通信工具、生活用具等),此类资产的管理程序、方式变得粗糙、简单,使得该部分设备远未到达使用年限,便被企业当作“废品”提前处理,使企业资产流失现象加剧。在施工企业这种现象尤其发生的频繁,通常有的辅助经营设备在一个工程项目(通常为18-24个月)结束后便被变卖、处理,严重导致了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

三、影响固定资产使用者的价值体现

由于施工企业生产的特殊性,同一设备在不同项目部、不同使用者之间经常变动;而对于同一设备来说,购置使用初期明显生产能力高、维修费用低,使用后期则刚好相反,对于使用直线法折旧的企业来说,同一设备前、后期的使用者却承担着相同的折旧费用,这就在使用者价值体现时显失公允、形成了明显的偏差。随着施工企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机械使用费在工程造价中的比重也不断提高(目前,机械使用费在工程造价中通常占18-25%),这种偏差必将愈加突出。

针对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出现的上述问题,笔者考虑能否通过采取以下措施来予以解决:

一、由于《准则》没有明确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价值判断标准似乎已经落后于现在的经济发展现状,各企业为了核算的一贯性,势必自己制定并提高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由于各企业管理者思路的差异,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有区别,造成会计信息的不可比性,为消除这种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可以由施工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施工行业的生产特点,生产设备、辅助设备的使用特点等因素,由主管部门制定一个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并在经济环境变化不大时保持相对稳定,使施工企业行业内部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一致,确保施工企业内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保持一致,从而保证行业内部的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保证相当时期施工行业内同一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二、为防止企业善意行为导致固定资产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人员应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和经验的积累,提高职业判断力。由于《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中“可选择性”的范围扩大,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必须提高职业判断能力,使其在对不确定性的事项进行估计和判断时,力求客观和公正,避免主观随意性。会计职业判断是会计人员一项重要而富于挑战性的工作,职业判断能力的强弱是一个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反映,它不仅需要会计人员对会计理论知识和会计方法的全面理解与准确把握,也需要对企业客观经济环境与经营管理目标进行透彻的了解,良好的会计职业判断能力要求会计人员应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广泛的知识面,既要精于专业又要有一定广度,并要熟悉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关部门也应当积极宣传新的会计准则和各项法规制度,对其要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阐释和开展讨论,同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对会计人员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以便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供会计人员学习以有利于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力。

三、为防止企业随意调整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恶意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财政部门可否颁布相关规定,在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时,不再出具简单的审计报告,增加一项针对会计信息的等级评估报告或者将审计报告直接改成会计信息评估等级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每年的会计信息进行评估,针对会计信息评估结果的等级划分予以细化,使会计信息使用者能更加清楚、明了地通过会计信息评估等级报告来判断该企业会计信息的可信程度,而社会有关部门则可以对会计信息评估结果差的企业加强监督,对连续会计信息评估结果差的企业则进行相关处罚、直至停业整顿等。此外,还应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教育,使会计人员客观、公正、合理地处理各方面经济利益关系的要求,防止会计人员为某些局部利益所诱惑,会计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有时还可以对有关制度的缺陷起到部分修正作用。

四、在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制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后,企业在实务中不能再将金额相对较小的辅助经营设备作为当期费用项目进行账务处理,企业的固定资产必定变得繁多,管理变得更加费时、费力,为避免企业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耗费过多的资源,企业可以将固定资产从购建、使用、再到报废、变价处理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加以约束,对固定资产进行则进行分级管理,比如:大型、关键的固定资产由公司总部核算与管理;项目部管理小金额的、对经营不会产生太大影响的辅助设备,但此类设备的核算与管理必须遵循公司规定的固定资产核算原则,公司总部对此类设备的核算与管理进行监督(如:建立台账,在报废、变价处理此类设备时予以审核、监督),从而有效地避免资产的任意流失。企业为防止固定资产流失的发生,还应加强盘点工作的实施,盘点工作最好由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共同参加,全面盘点工作则保证每年进行一次。

五、目前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其固定资产核算若采用加速折旧法,基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各项条件和要求;然而,如果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那么同一固定资产前、后期使用者的价值体现显然有失公允,而且施工企业的设备使用情况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多数设备有冬歇期,这样更加重了固定资产使用者价值体现的失衡。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用下列方法来处理:固定资产(由公司总部管理的大型、关键设备)的折旧由公司总部每月计提,但公司根据设备的新旧程度参照折旧金额每月对项目部收取租金而不是按折旧金额收取费用,以此来平衡同一设备前、后期实现效益的差异。

篇10

2.建筑企业固定资产利用率偏低,流失严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对固定资产实施统一集中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有些经营设备在购置时未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而一次性进入成本摊销,这些固定资产往往在管理中被忽视,疏于监管,容易在使用过程中丢失、毁损,形成资产流失。

3.建筑企业内部缺乏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我国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都存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不符合实际需要,甚至产生很多的账实不符现象,财务报告很难保证自身的真实性以及无法反映建筑企业的实际财务情况。还有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因为不具备科学合理的固定资产处置方法,造成长期的闲置废弃的固定资产,导致企业的固定资产资源大量流失。

4.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复工作或工作难度较大的现象为做好建筑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需要管理人员做好设备的流通和折旧情况等信息,但由于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设备流通率大,使得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工作过程中难度系数较大。另外,在对信息进行整理和核对的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源,同时还无法保证信息的准确性。这都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过程中亟需改进的地方。

二、改进建筑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对策建议

1.从制度和人员建设方面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为实现建筑企业固定资产得到合理管理和有效利用,必须依靠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先进的管理理念以及专业化的管理队伍。首先来说,建筑企业应树立正确的固定资产管理理念,积极推进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另外,最好能设立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的购置、管理、使用和维护,对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的问题能做到及时发现并向领导汇报。其次,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技术和管理理念的培训工作,保证每个参与建筑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都能明确自身的责任和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2.不断完善固定资产的清查机制,建设定期的清查计划建筑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大难点就是项目施工每个阶段使用的设备并不尽相同,并且会根据施工的需要随时做出调整,很容易造成随用随放,造成设备闲置或遗忘的现象。因此,建筑企业为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必须定期的清查和统计设备的使用状况,详细记录好所有设备的走向和搁置情况以及使用年限等信息。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对设备进行盘查、统计,真正对这项工作重视起来以便后续工作的开展。

3.加强对固定设备的折旧管理,节约企业资源在建筑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和设备盘查过程中,一定会面临设备的折旧问题。对于建筑企业服役期内的设备,要根据设备的购置日期和使用年限核算好设备的折旧情况,这样既能避免设备超期服役的现象出现,还能尽可能的减少企业盲目购置新设备的情况造成的资源浪费现象。固定设备的折旧管理对与建筑企业施工成本的控制还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是企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之一。

4.借助计算机辅助技术,实现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在建筑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尤其是设备的使用和流通等信息记录和整理的过程中,可以借助计算机等辅助手段进行,实现固定资产的信息化管理。这样不仅能提高固定资产信息核对的效率,还能通过计算机辅助分析等手段更好的规划固定资产的使用和购置。另外,在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过程中,对于设备的折旧情况更是一目了然。具体的实施环节上,建筑企业可以对所有设备都附上记录其详细信息的卡片,方便进行计算机信息的采集。设备的每一次流通都可以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拍照或条码扫描等信息的搜集并输入计算机进行统一管理。建筑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信息化能做到设备使用情况和调配的实时跟踪,是实现固定资产合理利用的有效手段。

篇11

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未来经济利益也就具有了不确定性。当资产被定义为未来经济利益时,资产的价值就存在了变化的前提,减值的发生也就变得理所当然。

一、资产减值会计的意义

未来经济利益观从资产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发挥的功能和资产在企业周转中的动态表现出发考察资产的经济实质,它认为资产的经济实质在于其蕴藏着未来经济利益。按照FASB观点,资产的基本标志是看它能否有助于企业在未来期间内获得或实现经济利益,而不是其他什么标准。

在未来经济利益观下,历史成本只是在发生的那个时点人们对未来经济利益的“最佳估计。当依据历史成本对未来经济利益的估计高于根据现时情况(包括现时市场状况、现时资产状态、管理当局的意图和对风险的态度等)所作出的最佳估计时,就应该对资产减值损失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以符合未来经济利益观对资产要素的要求,这就是资产减值会计的经济实质。资产减值的经济实质是由经济环境决定的。经济环境的变化使资产价值发生了减损,信息使用者要求会计对这样的经济现实作出反映,资产减值会计就承担起了这个使命。当资产价值发生了减损时,资产减值会计能够客观地反映资产价值的减少,全面公允地反映企业资产的现时价值,避免了因资产价值虚增而导致的企业利润虚增。通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可以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予以充分的估计,降低或转移潜在的风险,同时还可以使企业在当期获得纳税上的收益,从而增加其自身积累,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资产减值会计是会计目标的要求

关于会计目标是什么的问题,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即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受托责任观认为,财务会计的目标就是向股东如实反映资源的受托者(企业管理当局)对受托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它强调信息的可靠性,对资产的计量倾向于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决策有用观认为,财务会计的目标就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对他们进行决策有用的信息,而对决策有用的信息主要是关于企业现金流动的信息和关于经营业绩及资源变动的信息,这种信息更强调信息的相关性。这种观点在计量上要求使用有别于历史成本的多重计量属性。

决策有用观是资产减值会计的理论起点,资产减值会计是决策有用观提出的要求。资产减值会计用价值计量代替成本计量,将账面金额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或费用,揭示了企业资产的现时价值状况,释放了潜在的风险,体现了企业资产实际的未来盈利能力。这些信息关系到企业当期和未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是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正确决策的相关信息。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资产减值的因素广泛存在,如果不披露这些减值信息,必然会影响到经济决策的作出。

三、资产减值会计是稳健性会计信息质量的内在要求

稳健性原则又称谨慎性原则。亨得里克森将谨慎性定义为:“会计师对于资产和收入具有几种可能价值的话,应按其最低的价值来陈报,而对于负债和费用具有几种可能的价值的话,则应按其最高的价值来陈报。”资产减值会计是谨慎性原则在不确定的经济环境中对资产计价的具体运用。资产减值会计以谨慎的态度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将资产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排除在资产价值之外。虽然资产减值会计源于谨慎性原则,但仅用谨慎性原则来规范和指导资产减值实务又是不足够、不充分的。因为在非专业人员的眼中,谨慎性是“任意低估”的代名词;即使是专业人员,从谨慎性原则的角度来考虑资产减值,往往也带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科学性。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主要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一些主观色彩,极端的谨慎就会导致“秘密准备”和“隐匿资产”的出现,从而也不能准确地揭示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而损害报表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四、资产减值会计是对历史成本原则的突破

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会计人员对资产按照初始取得时的原始交易价格入账,不考虑资产的现时成本或变现价值。由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具有以实际交易为基础、为交易双方所认可、成本数据容易获得且可靠性较大等特点,所以历史成本计量属性长期以来在会计计量中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资产面临着很多价值损耗的风险,如通货膨胀的存在,科技的飞速发展等,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受到了严峻挑战,而计算机和会计电算化的出现又为其他计量属性提供了操作上的可能性。因此,资产减值会计是对历史成本原则进行的一种改良,它不否定历史成本原则,而是在它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即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资产的价值时不高于其现时价值(以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实现净值、公允价值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来反映)。

五、资产减值会计是确保相关性原则的必然选择

相关性原则是指会计信息应同决策相联系、有助于提高人们的决策能力。它一般包括及时性、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三个要素。资产减值会计具有较强的预测价值功能,当预期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明显低于历史成本时,就要对历史成本提供的信息进行修正,从而把未来流入经济利益低于历史成本的风险在当期披露,这样的信息将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从投资决策的角度看清现状并预测未来。在历史成本下,反馈价值是很少的,当企业资产存在重大减值时,以不变的历史成本计量资产的账面价值。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资产减值会计则在资产发生减值的当期就及时的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较好地满足了及时性的要求。

参考文献:

篇12

石油勘探开发是高科技、高风险、高投入的知识密集型行业。随着知识成为企业资本和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石油企业在战略中重视并研究自己的知识管理已成为必然。目前国际上许多油气公司都在积极探索,寻求实施知识管理的办法,试图形成一套完整的知识管理体系,以提高勘探开发决策水平,减小风险,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从而提高企业的生存和竞争能力,增强企业实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江汉油田勘探开发业务的开展基于现有的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搭建一个网络环境下开放的分布式知识共享平台,整合现有的文献信息资源,构建知识资源的管理系统,促进相同区域和不同区域之间的知识交叉共享,引进外部的知识,对提高整个油田的创新能力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油田图书馆知识资源分布状态

油田图书馆现有的知识资源由两部分组成:即纸本文献资料和数字信息资源。

1.1图书馆馆藏纸本文献资料

截至2007年底,油田图书馆馆藏图书158,890册;各类期刊现、过刊53,000多册,以石油地质类图书和期刊为主馆藏。日常业务由图书馆自动化集成系统(ILASII)运行。

ILASII系统不包含了传统的图书馆自动化业务,而且设计了征订订购系统、联机编目系统、专项服务系统、电子阅览室系统、预约/预借/闭架借书系统、联合目录管理系统、期刊目次管理系统、网上流通系统、我的图书馆等等,形成了一个大的系统家族。

1.2图书馆数字资源

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让数字化文献在网络上传播、安全共享,对油田图书馆带来了很深远的影响。主要数字资源包括自建电子期刊、自建数据库、引进数据库和因特网上的公共数字资源:

1.2.1自建电子期刊

三新科技信息网于2001年9月25日正式开通。从2002年3月开始每周都有新信息上网。现已累计报道文献量达到900篇、330万字。其主要栏目有:①腾飞进军号:刊登有关领导的讲话和指示;②科技新视野:主要登载当今世界“三新”技术的最新动向和原始研究论文:③神州嘹望塔:主要登载国内油田、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及动向;④江汉科技城:报道江汉油田在勘探、开发和科研攻关等方面的进展情况;⑤网上读书城:登载《江汉石油科技》和《国外油气地质信息》的摘要供读者查阅;⑥创新金点子:选择性地刊登一些有关“三新”技术方面的读者来信或论文。

1.2.2自建数据库

《江汉油田科技成果数据库》是由研究院开发建没的二次文献型数据库,是江汉油田图书馆文献、技术档案等信息部门以及各二级厂处、科研单位了解我局科技成果、开展科研工作、成果查新、信息检索的必用工具。

《江汉油田科技成果数据库》收录了1973年至2005年江汉油田的科技成果,专业范围包括石油地质与勘探、石油物探、测井、钻井、油气田开发与开采、油气田建设工程、机械设备与自动化、油气田环保与综合利用等专业。约220万字。

该数据库的检索路径有分类检索:主要按石油地质、石油物探、钻井工程、测录井工程、油气田开发、地面建设、计算机应用、油盐化工等类别;关键词检索、课题完成人姓名检索以及综合性检索等检索方式。

该数据库目前链接于江汉油田局域网可供8000多个用户直接查询。

1.2.3引进数据库

江汉油田图书馆引进了《中国石油文摘数据库》、《国外石油文献数据库》和《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12个数据库。

①中国知网

江汉油田图书馆购买了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有关本行业的理工A、理工B两专辑。开通了镜像站,月访问量约15000次,下载5000篇,该网信息量大,资料更新快,资料比较齐全,给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方便,现在已成为科研人员的主要文献资料获取方式。

②万方学位论文数据库

江汉油田图书馆引进的第一个镜像资源,该馆根据油田科研生产的实际需求引进了理学和工业技术分类中的石油、天然气工业及地球科学。它的引进,填补了油田在学位论文信息方面的空白,给科研工作者的科研工作又提供了一个强大的技术支撑。经过几年的运行,科研工作者对它的普遍反映是文章专业性、可参考能力强,由于它是作为一个镜像资源,所以它的访问速度也相当地快。访问量累计已达236030次,累计下载53600篇。

③《中外石油文献数据库》

该数据库包括《中国石油文献数据库》和《国外石油文献数据库》,是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开发建设的综合性、二次文献型数据库。

两库分别收录了中文期刊256种,外文期刊近200种(包括,英、俄、日、法、德等语种)。此外,还收录了会议论文、科研成果报告、学位论文、考察报告、技术讲座总结、专利、技术标准和科技图书等多种类型的中、外文文献。两库收录石油文献的专业范围包括石油地质与勘探、石油物探、测井、钻井、油气田开发与开采、油气田建设工程、海上油气勘探与开发、油气加工、油气储运、机械设备与自动化、油气田环保与综合利用以及石油工业经济和企业管理等石油工业12个专业大类。

④《美国石油文摘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Tulsa(美国塔尔萨)大学编辑出版,是一个查找石油勘探开发有关文献和专利最权威的英文数据库,收录的文献包括:地质、地球化学、地球物理、钻井、油气开采、油藏工程和开采方法、管道及储运、生态学和污染、替代燃料和能源、辅助工艺和其他矿产品等。

⑤《中国科技成果数据库》

该数据库始建于1986年,是国家科技部指定的新技术、新成果查新数据库。数据主要来源于历年各省、市、部委鉴定后上报国家科技部的科技成果及星火科技成果。其收录成果范围有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涉及化工、生物、医药、机械、电子、农林、能源、轻纺、建筑、交通、矿冶等十几个专业领域。《中国科技成果数据库》数据的准确性、详实性已使其成为国内最具权威性的技术成果数据库。

1.2.4因特网上的公共数字资源

因特网上的公共数字资源可免费获取,根据油田科研生产需要,主要以专利文献数据库为主:

①《中国专利数据库》

该数据库记录了1985年实施专利法以来的全部中国专利文献的全文,面向公众提供免费专利检索服务和全文提供服务。提供检索的内容包括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相关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的摘要与全文。

②《美国专利数据库》

该数据库由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提供,可以检索并浏览美国专利全文。收录了1790年至今的美国专利,1790至1975年的专利只能通过专利号和现行美国专利分类号进行检索,1976年至今的专利可以通过多个检索人口进行检索。

③《欧洲专利数据库》

该数据库是由欧洲专利组织(EPO)及其成员国的专利局提供的,可以免费检索。在数据库中可以查到文摘、著录信息和说明书全文的国家有:欧洲专利组织(EPO)、法国、德国、瑞士、英国、美国、专利合作条约组织(EPO。可以查到文摘和著录信息的国家有:中国、日本。仅可以查到专利文献著录信息的国家有澳大利亚、俄罗斯、香港、印度、爱尔兰、奥地利、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古巴、丹麦、埃及、埃拉、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欧亚专利局(EurasianPatentOffice)等。检索结果记录中可以得到的项目内容:发明名称、专利号、公开日期、发明人、申请人、申请号、优先权号、国际专利分类号、欧洲专利分类号、等同专利号、权力要求项、专利说明书全文、专利附图等。

从以上分析可知,油田图书馆知识资源比较丰富。但各模块分别链接于江汉油田局域网,向油田读者提供初级服务,尚未构建统一的服务平台,知识化服务体系尚未建立。

2江汉油田图书馆知识管理系统的构建

根据笔者对油田图书馆部分科研读者所作的调查表明:科研读者目前利用图书馆文献资源的途径以局域网下载资料为主。到馆借阅逐渐递减;现有的电子资源能满足大部分的科研工作基本需要,但个性化和针对性的数宅资源还不能满足需要;大部分读者希望建立门户网站,提供简便检索方法,让读者自由使用电子资源。由此本文提出了江汉油田图书馆知识资源管理系统的构建方案:

2.1门户网站系统

江汉油田图书馆门户网站是在网上访问图书馆知识资源的入口点。主要任务为:

信息。包括新闻公告、专题资源、新书推荐、专题服务、读者指南、下载浏览器、FAQ等。这些栏目具有动态更新的特点,属于图书馆日常业务工作范畴,需要进行授权管理,规范数据加工过程与数据格式,及时、及时更新。这些栏目的实现是通过图书馆网站的功能来完成的。

系统嵌入。如电子资源、馆藏检索、咨询台、馆际互借与原文传递、站内导航等,各栏目分别由一个个功能独立的应用系统支持,构成了图书馆数字服务平台。这些子系统的建设可以引进第三方成熟产品,也可以自主开发。在建设过程中,网站系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可以实现对这些栏目的创建、修改、删除等管理操作,以便支持这些功能。

2.2电子图书库

江汉油田图书馆目前尚没有图书数据库。为了满足油田广大员工对电子图书的需求,目前急需建设一个能够与已建资源相互补充的电子图书库。由于之前的期刊、论文等资源相对比较专业,所以此项目需建设一个集石化、采矿、工业技术图书及综合社科类图书资源为一体的综合性图书数据库。

江汉油田电子图书数据库的读者定位为江汉油田的内部员工,所有江汉油田的员工将可以通过江汉油田内部局域网或互联网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访问江汉油田的电子图书数据库。超级秘书网

为了能够使得电子图书数据库与传统纸书起到相互补充、相互带动的作用,江汉油田的电子图书数据库需要与现有的纸书管理自动化系统实现无缝连接。通过纸质书系统与电子书系统的互联和互检,读者将能够从纸书图书馆到电子图书馆进行自由的切换访问并获取相应的借阅、查询等服务。

电子图书库应该具备资源管理、系统管理、用户管理等主体功能,为了能够及时监控电子图书的借阅、流通和使用情况,电子图书库的管理平台需要提供相关统计功能,并能定期生产统计报告,以方便图书馆迅速了解图书借阅情况,并调整相应服务策略或进行相关决策。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