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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管理的执法主体,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酒类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冢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区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由币商务局负责。各县(市)商务局负责本辖区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二、备案与监管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酒类经营备案管理制度和溯源制度。
酒类经营者必须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建立酒
类专卖溯源档案。
第六条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从事经营。
第七条凡在黄冈境内从事酒类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到当地商务部门领取登记表进行备案登记,然后由县(市)商务局到市商务局办理酒类商品批发经营、零售经营备案登记证和储运证。办证除收取工本费外,不收取其它费用。
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或兼营酒类商品的经营者,都应依法进行备案。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第八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友酒类商品时应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随附单》为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批发酒类商品的配套使用备查凭证。凡在
工商注册和进行经营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公司,从事批发时,必须使用并主动开具《随附单》。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酒吧等)购进酒类商品时,要主动索取并保存《随附单》备查。运输途中的酒类商品,须携带《准运证》和《随附单》。《随附单》附随酒类流通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随附单》按商务部统一格式,由市商务局统一印制统一
发放,酒类经营者凭《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到当地酒类流通主管部门领取(只限收工本费)。《随附单》为酒类商品流通专用单,为一次性有效凭证,不得重复使用,酒类经营企业必
须严格管理,不得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
第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批发、零售没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非法生产者所生产的酒类产品。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加盖酒类经营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经营者应建立酒类购销台账,保留3年。
对合法厂家生产的合格散装酒,其经营者应当按商务部规定销售。禁止批发、零售、储运商务部[2005]25号令第二十条所规定的酒类商品。
第十条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全市实行酒类防伪管理。建立酒类防伪编码管理体系,加入16831500--999全国酒类防伪查询专号行列。宾馆、酒店、商场、超市等酒类经营者经营酒类商品的防伪贴标率要达到100%。
三、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严格酒类市场管理,确保酒类市场经营秩序。各级酒类流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不准吃拿卡要,在执法过程中要出示执法证件,对执法者违纪违法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深入贯彻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为核心,在全区推进酒类管理法制化和酒类消费科学化,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酒类市场流通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及范围
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重点是实行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逐步推行商务部颁布的《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管理规范》的行业标准。酒类流通管理的范围是指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所称酒类是指国产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配制酒、食用酒精、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及进口酒。
三、方法步骤
按照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通知的要求,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按属地管理原则,区发改局负责全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我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分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4日至6月15日)
各街道办事处要利用各种手段,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办宣传橱窗等形式,大力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标准,并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予以公示,为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提供便利条件。
(二)调查摸底阶段(6月18日至6月30日)
开展酒类行业调查是进行酒类流通管理的基础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税源办负责辖区内酒类经营者的调查摸底。办事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协调,确保调查数据完整、真实、准确。摸底调查表于6月30日前报区发改局汇总。
(三)建立备案登记制度阶段(7月2日至9月15日)
1、备案要求
在**年4月1日以前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年9月30日之前办理备案登记。**年4月1日后从事酒类经营的,必须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之内办理备案登记。
《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由企业或办事处到国家商务部网站下载(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用A4纸一式三份打印填写,汇总后每月5日前报区发改局。
2、建立溯源制度
建立溯源制度,就是酒类商品自出厂至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都应有《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凡是批发销售的酒类商品,都应填制《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随附单》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售货单位留存,第三联为随货同行。《随附单》由市经贸委按照商务部统一制定的格式和统一编号印制。
3、索取证件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证照、单、书、表等复印件和《随附单》。区发改局会同工商部门对酒类经营者使用《随附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酒类备案管理制度具体要求
1、建立健全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制度。酒类经营者应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购销台帐记录应包括品名、规格、计量单位、购销存数量、产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采购对象(限购货方)、销售对象(限供货方)等信息内容并保留3年。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对酒类经营者的购销台帐进行督促检查。
2、加强散装酒的销售管理。酒类经营者销售散装酒,应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并应在办理登记备案时注明经营散装酒。销售散装酒的应在固定场所标明生产者、生产地址、开启日期、有效销售期和执行标准,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市、行业主管部门对销售的散装酒不定期进行抽检。
3、加强酒类商品的储运管理。酒类经营者应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储运酒类商品。储运酒类商品包括仓库储存、货架陈列、展示陈列和装载运输的酒类商品。装载运输的酒类商品应有《随附单》。
4、依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谢绝未成年人买酒”的敬告条幅。
5、禁止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1)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2)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3)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4)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5)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6、鼓励酒类经营者建立现代流通网络,发展现代营销方式,自觉执行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两个标准,提高现代经营管理水平,推动酒类商品大流通。
7、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对《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举报、投诉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行为的,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五)督查考评
第三条《随附单》的格式及内容。《随附单》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由商务部统一印制表样(见附件)。《随附单》的内容包括(1)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填单人、联系电话);(2)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等。
《随附单》中“品名”、“规格”栏内填写酒类商品,不与其他商品混合填写;“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栏内,进口酒类填写灌装日期。《随附单》无售货单位盖章无效。
《随附单》规格为A5(14.8cm×21cm)合订本,每本50套。《随附单》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售货单位留存;第三联为随货同行。各地要对《随附单》存根进行管理。《随附单》编号采用12位阿拉伯数字,省已编制县级以上6位数字,其中前两位为省别编号,第3—4位为市别编号,第5—6位为县别编号。其余6位为《随附单》页码顺序编号。
第四条《随附单》的监制。广东省经贸委负责监制《随附单》。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报送辖区内企业所需《随附单》数量,由省统一印制,各市按成本价集中购领《随附单》。各市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使用《随附单》情况报我委备案。
第五条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报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第六条《随附单》的管理。《随附单》具有安全性高的要求,必须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即从监制、领取、发放(领新单注销旧单)、使用等,都要有真实的记录和专人负责。《随附单》遗失,应向当地发单的经贸部门办理挂失手续,并在当地媒体上声明作废,才能补领《随附单》。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
为
使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商务局领导十分重视,成立了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执法室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酒类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使酒类管理工作和执法得以顺利开展。
(二)加强酒类经营备案登记
1、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在年初开展酒类备案登记的基础上,继续对中心城区备案登记实行全面推开和对乡镇经营户逐步开展登记。目前为止,全县酒类批发零售企业已备案登记300余家,备案登记率达95%。
2、对已登记的酒类经营户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建立管理台帐制度,做到有据可查,对新增酒类经营户和改行停业经营者及时补办登记或注销手续,做到证照相符。
3、建立《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健全酒类流通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建档工作。为做好酒类消费的溯源工作,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都应有《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酒类经营者应在备案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和实施《随附单》制度,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随附单》一式三联,由县商务局统一购置提供。
(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酒类情况
今年以来,全县加强了酒类流通监管行政执法力度,对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经营户进行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重点打击酒类经营户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未经qs认证等达不到国家标准的酒类商品,共开展专项行动3次,在检查中没有发现违法违规情况。
(四)组织学习培训,提高酒类管理人员素质
从分管领导到具体工作人员,平时都认真学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解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落实随附单制度,明确下一步全县酒类流通管理的要求:即以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酒类批发经营、零售经营规范为核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保证酒类消费安全,促进我县酒类流通经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酒类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随附单制度执行难,由于随附单目前在全省范围内没有统一规范使用,同样在本县经营户中很难推行,市场缺乏有效监管。
(二)执法人员和经费不足,存在酒类管理人员紧缺,经费紧张,影响了工作开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迫在眉睫。
三、一是市场检查密度不够。由于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少,工作任务重,在日常工作中,难以统筹兼顾,在市场上的检查相对减少,特别是零售终端的检查相应减少。存在着工作布置多,督促检查少的问题,致使有些工作落实不到位。
2012年工作意见
进一步落实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和流通随附单制度,增强全行业酒类经营者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继续引导消费者从合法、正规的渠道购进酒类商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入市场;继续营造秩序规范、打假保真的良好氛围。2012年工作打算如下: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进一步提高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认识,明确人员,落实责任,解决必要的专项管理经费和执法人员,并配备相应的工作设施,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流通和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着力推进,作为全县流通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年度进行总结表彰。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素质。
组织酒类管理人员培训,学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等相关文件资料,定期交流探讨,提高酒类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3、抓重点抓难点,开创管理工作新局面。
2012年,全县酒类批发、零售企业要全部纳入备案登记,酒类批发企业登记率达98%以上,零售企业登记率达98%以上,并全面实行随附单制度。酒类生产企业、酒类批发企业必须实施随附单。要把目前备案登记工作尚未全面展开的街道、乡镇酒类流通经营企业作为工作的难点,进一步加强宣传,服务到位,工作到位。
4、继续加强督查,全面推进此项工作。
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市、县的安排部署,我局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副局长梁恩伟为组长,市场体系建设运行科科长杜英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体系建设运行科,杜英兼任办公室主任,科室其他人员为成员。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不走过场。
二、宣传动员,提高认识
一是组织各乡、镇生猪屠宰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管理办法》,充分领会其精神,不断增强了他们的法律意识;二是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切实加强宣传力度,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印制成册,上门送到各经营户手中,紧紧围绕《条例》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利用各种会议、培训等方式,打造声势;三是走访各屠宰厂(场)、酒类食品经营户,摸排我县生猪、酒类的经营情况,做到监管心中有数,进一步督促经营者依法经营;四是鼓励消费者对生猪、酒类等流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社会监督。
三、采取措施,强化管理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
酒类商品是特殊商品,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管理。我区是酒类商品的消费大区,但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酒类行业管理体制不顺、法制建设滞后、市场日趋复杂等问题,使酒类流通管理无法适应市场形势发展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大酒类流通管理力度,实行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按照市整体部署和要求,区政府成立酒类流通管理协调工作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李均杰任组长,区政办党组成员马国庆、区商贸委主任何道乐为副组长,商贸委、财政、工商、质监、卫生、统计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督查督办扰乱酒类流通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区商贸委副主任李守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协调解决有关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要性,深入学习贯彻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酒类流通管理,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酒类消费安全,促进酒类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加强宣传,营造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广播、报纸、黑板报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等酒类管理的相关规定、标准及酒类专业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都充分认识到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要性,使经营者进一步增强诚信经营意识,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使消费者更加主动地到合法经营场所购买酒类商品,营造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扎实推进,全面实行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
(一)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启动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商务,抓好酒类流通管理,要求有具办机构、人员、办公地址、咨询电话等。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对本辖区内从事酒类商品批发(批零兼营)、零售、储运的经营商进行摸底,据实填写《颍东区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摸底表》,为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做好准备。
(三)《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由省商务厅统一印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指导酒类经营者准备相关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还应当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提交相关材料后,区酒类流通管理协调工作小组依据《*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同意备案的,按照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编排规则的要求,为经营者确定备案登记编号,核发备案登记表,并加盖印章;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知经营者不能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档案。各地在做好登记工作的同时,应督促辖区内各酒类商品批发企业,按照商务部的相关规定,做好《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印制工作。
㈠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市场流通秩序。
芷江县酒管办认真执行《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其两个规范,为“净化酒类市场,确保喝酒安全”,于2009年 3.15期间的3月1日至3月14日,“五.一节”前夕,以及“中秋节” “国庆节”前夕,酒管办执法人员对我县酒类流通市场进行了3专项整治活动。
1、稽查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办证情况
我们今年稽查的近180户酒类经营户中,有酒家、超市、宾馆、名酒专卖店、KTV娱乐场所等,执行备案登记和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警示牌等情况均良好;今年下半年,重点对乡镇的酒类经营业主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免工本费先后对公坪、罗旧、麻缨塘、洞下场、碧涌、板山、罗岩等乡镇的酒类经营业主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100余户。
2、稽查《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执行情况
经过对我县批发及酒类零售门店的现场检查,有5家酒类零售门店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不很到位, 我们这对5户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经营业主进行口头警告,事后经复查都按要求进行了整改,达到了预期目的。
3、稽查酒类经营者是否有经营假冒伪劣酒行为
在专项整治活动中,重点对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进行了稽查。今年3.15期间及“五.一节” “国庆节”前夕,酒管办单独执法, 对县城的名酒店、超市、宾馆酒楼进行彻底的检查,查货架、查仓库,不放过任何死角,确保节日期间酒类消费安全。
㈡大力培育 “放心酒工程”。
在培育“放心酒工程”方面,今年来,我局经过认真筛选,对我县诚信度较好的芷江名酒批发总汇向市酒管办申报“湖南省省放心酒工程示范店”。
二、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对本地土酒加工厂的监管难度感觉较大.虽然我们按照《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对土酒加工厂进行监管,要求他们固定地点销售以及贴标销售散装酒,但对其酒质仍感提心吊胆,想对其酒质进行检测,一没仪器设备,二没经费.
三、2012年工作打算
1、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酒管氛围。
酒类市场的规范离不开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各方面的参与,为进一步提高酒类经营者的依法经营意识,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全市出动宣传车26台次,印发宣传资料8600份,各类通知450份,组织经营者举办法规培训班3次,参加人数达980余(人)次。市酒管科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法》开展了广泛的宣传活动,活动中市商务局酒管科派出宣传组,重点介绍了鉴别真假酒知识,向社会发放有关宣传资料1800余份,并邀请了新闻媒体进行了广泛宣传报道,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严格依法行政,加强了酒类流通管理力度。
对申请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严格依法依规,严格办证审批程序,始终坚持了经营资质审查、现场审核和签订责任状等程序。对无证经营、无证批发、无证进行名牌的违法经营行为,视情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全市立案查处酒类违法案件6起,罚没金额9.3万元,查处各类假酒1520余瓶,其中低档酒690瓶、中低档酒550瓶、中高档酒280余瓶,有效地打击发违法行为,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严格审批手续,把好证照关。
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对经销商的相关证照,酒类随附单严格审核。上半年共发放随附单9500张,办理批发许可证28个,办理零售备案登记证253个。
4、酒类流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是全市执法力度发展不平衡,有的区县(市)因经费、人员等原因,严重的制约了酒类执法开展、执法力度远不适应当今市场发展的需要;其次是随附单覆盖不全,有的单位还没有建立进出货台帐;再次是人员少、任务重、完成任务难度大。以上几个方面是阻碍全市酒类行业发展的主要瓶颈,力争在以后工作积极主动创新,争取较短时间内逐步解决这些问题。
二、20__年下半年工作安排
上半年来,虽然全市酒类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我市酒类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酒类监管工作的共识,以更大力度加强我市酒类监管工作。
1、结合全市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对酒类流通管理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多层次、多方位的加大宣传声势,使所有酒类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了解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的主要精神;
一、抓紧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自7月1日起,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将同步实施酒类随附单制度,届时没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随附单的酒类商品将不得流通。我厅将按照商务部规定格式,统一印制随附单,发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费用由酒类生产和批发企业承担。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抓紧向本地区的除啤酒之外其他酒类生产和经营企业做好宣传工作,通知酒类生产、批发企业领购随附单,保证我省酒类商品7月1日后在省内外市场正常流通。同时,要督促酒类商品经营者主动向供货方索取随附单,便于追根溯源,维护经营者的利益。各地在向企业代售随附单时,要逐本登记购买企业名称和所购随附单的号段并妥善保存,以有效控制随附单的流向。一些大型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如要求继续使用自有随附单且符合商务部规定标准的,应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经省商务厅初审,报商务部认可后方可继续使用。对违反随附单制度的经营行为,各地应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继续加大经营备案登记工作力度。从前一阶段工作开展情况来看,虽然各地都做了很多努力,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备案登记工作也已全面展开,但进展缓慢,普遍存在畏难情绪,已登记经营者数量不到总量的1%,报送备案登记信息也不够及时。因此,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备案登记工作力度,克服困难,广泛宣传,做好发动工作,指导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在国家和省下达新的规定之前,各地在开展备案登记过程中,一律不准收费。申请备案登记的经营者,如果暂时不能提供符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我省《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完整材料,必须对其明确补办时限,逾期属不具备登记条件,不予登记。
全市积极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宣传媒体,将《办法》和《条例》相关规定印制成公告书、告知书、横幅、条幅等进行公告或张贴发放,共悬挂横幅200多条,发放宣传资料8500余份。市酒管办、**市酒业协会、**日报社联合举办了《宝庆酒香》酒文化半月刊。市酒管办坚持每月出一期《**酒管》刊物介绍全市酒管动态,**县酒管办坚持每两月出刊《芙荑酒管》。**县电视台还给**县酒管办配备专人和一台摄像机,对酒类管理法规、酒管工作动态及酒类厂商、酒类商品进行强力宣传,并在综合频道和影视频道每天播出四次。3月15日,邵东、绥宁、新邵、城步、新宁、武冈、**县、隆回等县分别在政府大院、广场等主要场所开展真假酒展示、鉴别讲座活动,召开销毁假酒现场会,广泛宣传酒管法律法规和酒管工作动态,营造了良好的酒管工作氛围。积极利用省商务网站、和《**日报》、《**晚报》全面宣传酒管工作,全市共酒管工作信息90余篇,被省商务厅网站采编20余篇,在各类报纸上发表酒管新闻70多篇,为广泛宣传酒管法律法规和酒管工作动态,营造了良好的酒管工作氛围。
(二)、加强酒类执法人员培训,大大提高了酒管队伍执法水平。
为真正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依法行政,塑造良好的酒类执法形象。五月下旬,市酒管办举办了全市酒类行政执法培训班,对来自各县(市)酒类管理行政执法人员30多人进行了集中学习培训。邀请了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专家,结合典型案例和《商务部酒类管理办法》、《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为大家讲解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内容。由市酒管办负责人向大家介绍了酒类执法案卷的制作方法及其应注意的问题。城步县酒管办相继也举办了酒类批发商法制培训班,全县22家酒类批发商均参加了培训。会上,县酒管办组织认真学习了《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逐条进行讲解,让经销商全面掌握《条例》和《办法》的具体内容,自觉依照《条例》和《办法》规范经营行为,学会利用《条例》和《办法》保护经营利益。
(三)、严格落实酒类许可和备案制度,严把酒类商品市场准入关。
一是始终坚持严把酒类准入制度,积极做好酒类批发许可、零售备案登记和外地酒市场准入登记备案。要求所有厂方或经销商提供详细的厂方资料和质检报告,确保允许进入市场销售的酒类商品质量安全。8月份,通过对在我市销售的十一种外地啤酒质量进行了抽样检查,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二是始终贯彻《条例》和《办法》,严格酒类批发行政许可。我们严格按照酒管法规对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所要求的条件和标准,建立了审批办理程序和制度;认真审核申请者提供的相关资料,依程序规范审批办理,特别是对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发放把关比以往更严,提高了准入门槛。全年共审批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296家,其中市直城区86家、区县(市)209家;办理零售备案登记2934家,其中市直城区327家,区县(市)2609家。同时对已取得批发许可证的,通过检查现在又不具备批发条件的责成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要求的取消其批发资格。此外,大部分外地进入我市销售的酒类商品都进行了备案登记。
三是圆满完成全市换发新证工作。截止今年11月30日,我市酒类批发企业换发新证工作圆满完成,本次共换发新证291家。根据今年七月份全省酒类稽查工作会议精神,我市对换发新证工作积极筹备、精心组织、严格依据酒类批发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实施:7月下旬为计划布署阶段,针对我市酒类批发企业情况确定换证条件和时限,分别对县(市)和市内批发企业下达了换发新证通知,提出具体要求。8月1日至9月30日为换证全面展开阶段,10月1日至11月底为清理扫尾和统计阶段。通过此次换发新证,更加准确地掌握了批发企业的数量及经营品种情况,同时清理出一批不符合批发资格的酒类经营企业,为进一步规范酒类批发行政许可及酒类监督管理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四)查证溯源,不断将《随附单》溯源制度推向深入。
一是终坚持以查证溯源为重点,严厉查处无证经营,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等行为。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稽查相结合,经常深入市场、门店、超市查检有无《酒类流通随附单》、有无销售假冒伪劣酒等行为。上半年全市共清查出无证经营户36家,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经营户69家,累计开出《责令整改通知书》146份,下发《酒类经营公告书》961份,免费发放警示牌1000多个。对50多家无《随附单》和《随附单》不全的经营户进行了处罚。
二是为进一步规范使用《随附单》,特制定了《**市随附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在领取、填写、保管《随附单》以及建立使用台账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县酒管办在办公经费拮据的情况下,拿出资金制作了“《酒类流通随附单》专用夹”,由酒管工作人员上门免费发给酒类批发商和零售商,对严格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酒类经营商授予“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示范店”荣誉称号,并对酒类批发商和零售商提出“实现5个百分之百”的要求:购入酒品百分之百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批发酒品百分之百填开《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流通随附单》百分之百填写规范;百分之百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百分之百保管好《酒类流通随附单》。
(五)、重拳出击打假工作,保障了酒类消费安全。
一是开展打击酒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根据省酒管办《湖南省商务厅开展打击酒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我市酒类生产情况,市酒管办迅速拟制下发了专项整治方案,并成立了专项检查小组,深入市区9个酒类生产企业,详细检查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法定检测机构认定的质量检验报告、卫生检验报告,督促企业严格对照酒类产品质量标准和《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准确调查掌握酒类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及企业是否使用非法食物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隆回、新宁等县对所辖区域的5个酒类生产企业及时进行跟踪检查。全市14家酒类生产企业均未发现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二是对啤酒市场进行专项整治活动,从5月4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啤酒市场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整治酒店、KTV、商超、大排档等啤酒经营场所。整治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无证经营行为;经营中不填开或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酒水买断经营等商业贿赂行为。对于没有《酒类流通随附单》的
啤酒,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一
经发现,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从严处罚。其中**县酒管办在全县掀起了啤酒专项整治风暴,着重检查酒类批发部和零售店购进啤酒是否向供货方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批发部批发啤酒是否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并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同时,对非B瓶啤酒和过期啤酒进行查封,禁止销售。城步对县城各大超市、酒店、KTV等酒类流通企业进行地毯式拉网检查,共发出期限整改通知书10份,查获过期啤酒20余件。邵东县酒管办对深入全县大街小巷,对邵东啤酒市场进行了调查摸底,通过仔细询查,摸清了市场上的啤酒品种、主要批发商的情况及经营地址。武冈市酒管办共查处扣押无证经营、无《随附单》啤酒32400件。
三是会同市质监局,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九月下旬起用三个月时间,开展了以桶装酒和葡萄酒为重点的监督抽查活动。截止12月2日,共抽取酒类商品品种60余个,涉及生产企业20余家,酒类批发企业30余家,抽样合格率达92%,不合格的酒类商品主要是酒精度、总酸、总酯指标没有达标。其中由湖南老实人食品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实人纯谷酒检测出酒精度、总酸指标不合格,由北京灵清酒厂生产的北京二锅头检测出酒精度、总酯指标不合格。对抽检不合格的酒类商品,将责令经营企业立即下柜禁止销售,同时在报纸和网站进行公示。
四是全市打假成效明显,酒类安全状况日益上升。今年共收缴芝华士12年、杰克丹尼、绝对伏特加等假冒洋酒20余瓶,收缴假冒五粮液、茅台、水井坊等名酒330多瓶。其中**县、武冈市和城步苗族自治县三县(市)开展联合执法,对武冈市区和城步县城的酒类批发部、超市、名酒专卖店、宾馆、礼品回收店进行突击检查,共查扣涉嫌假冒五粮液、茅台酒、水井坊酒等高档名酒209瓶。城步苗族自治县对全县七乡五镇的农村酒类经营户逐一进行检查,共在农村市场查获低档假冒伪劣酒1500余瓶。**县查获假冒国家名酒4瓶、假冒湖南省名酒2件。**县查封无《酒类流通随附单》和质量合格证明的散装酒1500多公斤,取缔无证经营散酒户6家,封存、扣押各类假劣酒23箱。武冈市酒管办共查处无证经营户2家,无随附单经销商8家,查处无证经营、无随附单啤酒32400件。国庆节、中秋节两节临近,为清理整顿市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邵东县酒管办在国庆、中秋两节前的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6家未办证零售经销商,4家未索取《随附单》经销商,2家名烟名酒店销售假酒,7户批发商未开具《随附单》,查处各类假酒共40余瓶。
(六)、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宣传推介地方酒业品牌,为振兴地方酒业起到了较好的桥梁纽带作用。
一是成功举办了“第七届百惠啤酒节”和“首届中国花瑶美食旅游文化艺术节”。今年五月份在市区城南公园成功举办了“第七届百惠啤酒节”。本次啤酒节由市酒管办、市酒业协会和湖南百惠酒业有限公司联合举办,是**市有史以来规模最大、最具人气的一届啤酒招商狂欢活动。展会期间,通过产品展示、模特走秀、文艺表演、啤酒竞饮等丰富多样的形式,让参加活动现场的市民和各地经销商更加了解百惠啤酒的品质及品牌,为企业宣传品牌,拓展销售渠道起到了较好的桥梁纽带作用。九月份联合市烹饪协会在魏源大酒店成功举办了中国花瑶美食旅游文化艺术节。此次美食节把地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烹饪技能展示和酒类品牌展示融合在一起,活动期间对湘窖酒业、百惠酒业产品以及白沙液、开口笑、青岛啤酒、茅台啤酒等酒类产品进行现场展销和推介,深受经销商和消费者好评。
二是积极开展与省内各市州的经验交流,有力宣传了我市酒业品牌,扩展了我市酒业市场空间。今年以来,我们先后邀请了湘潭市、衡阳市、郴州市、怀化市商务局领导及酒管办主任来**学习交流,组织参观了酒窖酒业公司现代化生产线和办公场所,并就如何搞好**酒业宣传推介壮大本地酒业市场等课题进行了专题座谈,会上,各市(州)同志也表示将一如既往地支持湘窖酒业发展市场、协助**酒类企业做好市场引导及推介工作,让**酒畅销湖南,红遍全国。
二、存在的问题
我市酒管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
1、酒类执法存在不少困难,如:没有成立专门的商务执法机构,没有执法经费。执法主体在《条例》中有的不明确,造成酒管执法被动局面。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管理的执法主体,负责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酒类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冢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区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由币商务局负责。各县(市)商务局负责本辖区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二、备案与监管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酒类经营备案管理制度和溯源制度。
酒类经营者必须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建立酒
类专卖溯源档案。
第六条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从事经营。
第七条凡在黄冈境内从事酒类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到当地商务部门领取登记表进行备案登记,然后由县(市)商务局到市商务局办理酒类商品批发经营、零售经营备案登记证和储运证。办证除收取工本费外,不收取其它费用。
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或兼营酒类商品的经营者,都应依法进行备案。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第八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友酒类商品时应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随附单》为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批发酒类商品的配套使用备查凭证。凡在
工商注册和进行经营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公司,从事批发时,必须使用并主动开具《随附单》。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酒吧等)购进酒类商品时,要主动索取并保存《随附单》备查。运输途中的酒类商品,须携带《准运证》和《随附单》。《随附单》附随酒类流通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随附单》按商务部统一格式,由市商务局统一印制统一
发放,酒类经营者凭《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到当地酒类流通主管部门领取(只限收工本费)。《随附单》为酒类商品流通专用单,为一次性有效凭证,不得重复使用,酒类经营企业必
须严格管理,不得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
第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批发、零售没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非法生产者所生产的酒类产品。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加盖酒类经营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经营者应建立酒类购销台账,保留3年。
对合法厂家生产的合格散装酒,其经营者应当按商务部规定销售。禁止批发、零售、储运商务部[2005]25号令第二十条所规定的酒类商品。
第十条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全市实行酒类防伪管理。建立酒类防伪编码管理体系,加入16831500--999全国酒类防伪查询专号行列。宾馆、酒店、商场、超市等酒类经营者经营酒类商品的防伪贴标率要达到100%。
三、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严格酒类市场管理,确保酒类市场经营秩序。各级酒类流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不准吃拿卡要,在执法过程中要出示执法证件,对执法者违纪违法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我大队领导十分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始终把依法行政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健全,主要领导经常把关,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政策法规、市场运行两个组为日常工作机构。为确保商务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我大队积极安排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专业知识培训。同时为搞好商务执法工作,我大队在开展每项新的执法工作前,首先把宣传放在第一位,通过对相关人员培训的形式开展宣传工作,为商务内贸流通领域的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商务专业法的执行情况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执法情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我局在加强对猪肉市场的监管工作中,坚持做到“五个到位”,即:认识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监管到位、经费到位。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遵守生猪屠宰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联合相关单位定期不定期的对其进行执法检查。2013年1月至12月共开展专项行动8次,出动人员50人次,对县城2个集贸市场以及乡镇4个屠宰场进行了检查。从五个方面狠抓猪肉市场监管工作,即:一查屠宰场,确保猪肉定点屠宰、检疫合格;二查市场,督促猪肉经营者守法经营,搞好行业自律;三查证照,检查猪肉经营户的经营资格,看证照是否齐全;四查检疫检验票据、印章,杜绝一票多头,假章假票;五查商品,看是否有注水肉、变质肉出售。今年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30人次,检出病死猪肉2头,有效地保证了猪肉市场的安全。
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去年以来,我县认真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县酒类管理条例》,认真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酒类随附单制度。为严格落实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酒类随附单制度的顺利实施,我们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方针,通过近几年来广泛宣传,经过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得到了各酒类经营户的广泛认同和接受。到目前为止,共办理酒类备案登记手续834户,有效地净化了我县酒类市场,确保广大消费者能喝上“安全酒”、“放心酒”。
3、《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情况。作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我大队高度重视成品油经营安全,在抓好日常监管工作的同时,积极作好保障市场供应和专项整治工作,特别在去年成品油调价期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大队会对我县23家加油站召开专题会议,完善安全防范及保障供给应急措施。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先后出动执法人员20多人次,车辆10多辆次。对不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零售经营技术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令其限期改正,对危及城区群众安全的非法加油车进行了清理打击,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为我县成品油市场安全平稳有序地运行夯实了基础。
三、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