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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期末对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未付赔款所提取的一种资金准备,一般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1.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最常应用的技术是逐案估计法,即由经验丰富的理赔人员对每一个已报案赔案的未决赔款成本进行估算,同时要考虑索赔自身的特点经济环境等的变化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精算部门分别提供再保前和再保后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数据
2.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通常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赔付率法和B—F法等通过上述精算方法可以先计算出各事故年的终级损失,从终级损失中减去已决赔款,即得出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值,然后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值中再减去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就得到了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32109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323109
3.理赔费用准备金对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除应支付给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外,还应支付结案过程中发生的理赔费用,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提取理赔费用准备金其中,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损失检验费律师费等为直接理赔费用,应提取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而不是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理赔费用为间接理赔费用,应提取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1)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评估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的常用方法是比例法,该方法假设直接理赔费用与相应的赔款之间存在着一种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并且该比例关系的发展规律在过去和将来是一致的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直接理赔费用准备11089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11089
(2)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评估,需要首先确定间接理赔费用与已决赔款的经验比率,然后假设间接理赔费用在立案时发生50%,其余50%在剩余的理赔过程中发生按照上述假设,就可以根据下述经验公式估计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50%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与已决赔款的经验比率
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险公司履行未来赔付责任的资金准备,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要按照规定计提而且保险公司在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还要对其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能满足未来赔付费用等的需要时,还必须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方法通常分为比例法和风险分布法其中比例法又可以分为1/24th法1/365th法等,主要适用于被评估险种或险类的风险分布比较均匀的状况;而风险分布法分为七十八法则逆七十八法则流量预期法等,主要适用于保险期间较长的险种下面分别就上述方法予以介绍:
1.月平均估算法(1/24th法)
月平均估算法的理论依据是假定一个月所有承保的保险单是30天内逐日开出的,并且保险单数量保额保费服从均匀分布,这样可以近似的认为所有的保单从月中开始生效,即对于每张保单当月仅能赚得半月的保费对一年期的保单,当月已赚保费仅是年保费的1/24
以一年期的保单为例,采用1/24th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每年末的12月31日,可以根据下表所示的未赚保费因子来评估:
(1)2005年12月该公司提取的再保前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P12=1248*1/241296*3/241200*5/24…1164*23/24=1115.5
则2005年12月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15.5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15.5
(2)2005年12月该公司再保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A12=998.4*1/241036.8*3/24960*5/24…913.2*23/24=892.4
2005年12月该公司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P12-A12=223.1
则2005年12月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23.1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23.1
2.逐日估算法(1/365th法)1/365th法是以日为基础逐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一种方法,所以又称逐日估算法1/365th法是根据有效保单的天数来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将所有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包括一年)保单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加总,即可得到短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将所有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保单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加总,即可得到长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采用1/24th法,1/365th法或者其他更为谨慎合理得方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特别是对于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必须采用1/365th法评估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而且采用1/365th法,其精确程度明显要比1/24th法高得多
1/365th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公式为: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单未赚保费天数/保险期间涵盖天数×保费收入
3.七十八法则与逆七十八法则对于某些特定的险种,随着承保时间延长,风险逐渐降低或增大此时保险公司考虑近似选用七十八法则与逆七十八法则,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例如,对于个人抵押商品住房保证保险,由于贷款余额的减少,风险分布呈现递减的趋势,可考虑采用七十八法则;而对于车辆保修期延长保险的风险在承保期内逐渐增加,则考虑采用逆七十八法则
七十八法则的计算公式为:
12
P12=∑(13-N)*XN/78
N=1
逆七十八法则的计算公式为:
12
P12=∑N*XN/78
N=1
N——表示月份数
P12——表示年底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X——表示年度各月的保费收入
上述公式适用于一年期保单,分母78=1211…1;如果为两年期的保单,分母则是2423…1=300
1)该公司2004年12月31日提取的再保前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12
P12=∑(13-N)*XN/78=1233.1
N=1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233.1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233.1
2)该公司2004年12月31日提取的再保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如下:
12
S12=∑(13-N)*ZN/78=986.5
N=1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P12-S12=246.6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6.6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46.6
4.流量预期法流量预期法是以承保业务的实际风险分布为基础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这需要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对风险分布状况和已赚保费比例分布进行估计
5.保费不足准备金按照保监会第13号令《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第12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因此,在按前述方法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后,保险公司还需要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就是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去乘以估计的赔付率与费用率,扣除投资收入的差额,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余额进行比较,检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否足够充分并且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大于或等于以下两者中的较大值:
I.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费用及再保支出的余额;
II.在准备金评估日假设保单退保时的退保金额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目的是为了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理来核算损益反映盈亏,而从保险公司经营的角度来看,准备金评估的准确性将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策略产品设计偿付能力以及公司之间盈利能力的可比性等等因此,保险会计对保险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尤其是对责任准备金的确认与计量应遵循谨慎的估价原则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也在通过不断努力,寻求适合于自己保险公司实际情况的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力求计提的责任准备金充分合理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为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核算提供一些有益的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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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liability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发展到今天,从某种程度上说责任保险是为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而存在的,但对于责任保险的理赔,传统上的做法是保险人先向被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再向受害之第三人赔偿,也就是采取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之第三人的顺序理赔的方式,这样无疑增加了责任保险三方的成本。鉴于对受害之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和减少保险三方的成本,本文拟对责任保险中的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进行尝试性探讨。
一、责任保险受害之第三人之直接请求权的基础分析-责任保险发展趋势的要求
由于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受害之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造成的损失为目的,因而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第三人保险(thirdpartyinsurance)或者第三者责任保险(thirdpartyliabilityinsurance)。无论其如何称谓,也无论对责任保险下何种定义,责任保险发展到今天,从某种角度上说责任保险是以受害之第三人为其存在基础的。承认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可以说是责任保险发展趋势所必须。首先我们从责任保险发展趋势来分析责任保险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确立的基础分析。
诚如学者指出,责任保险是顺应工业革命后分散危险(赔偿)的需要而产生的1.由于19世纪后半叶,工业化国家的普遍存在的诸如工厂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产品致人损害等工业事故,使得加害人对这些责任的赔偿不堪重负,而责任保险就是为分散这种赔偿的负担而顺时代潮流而生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责任保险有以下两个对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确立有影响的趋势:
1、责任保险以保护受害之第三人利益为其基本目标2.随着责任保险的发展,责任保险对受害之第三人的保护价值日益受到重视,从纯粹的填补损害的责任保险中分离出“以被保险人对受害之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为填补对象的责任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再以被保险人实际向受害给付赔偿金为先决条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到受害之第三人对责任保险人“直接”请求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确立也就成为责任保险这种发展趋势的必然结果。
2、适度的强制责任保险。由于社会的工业化发展,使得有些事故的危害越来越大,而被保险人处于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往往过于自信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而不愿意承担相对较高的保险费。但正如责任保险的第一个发展趋势所述,责任保险又是以保护受害之第三人利益为其他基本目标的,如果被保险人基于保险费过重和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不去投保,这样责任保险的基本目标就会落空,也就是说广泛不确定的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也就无从实现。基于这种考虑,世界各国纷纷将一些危害较大而被保险人又可能承担不了的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责任保险,因而使得受害之第三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直接请求权也就在英美国家的立法或判例中得到确立。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早在20世纪30年代法国的《保险契约法》就有直接请求权相关的规定。该法第53条规定:保险人对于受害人因为被保险人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害事故而受到金钱上的不利结果,只要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该金额尚未被赔偿,保险人不得将应当给付的保险金额的全部或一部,支付给受害人以外的任何人。我国修订的《保险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从该条可以看出,虽然我国《保险法》没有从正面规定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但却从反面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提供了可能,这种规定虽然对责任保险中的受害之第三人的保护是不力的,但也说明了我国《保险法》有顺应责任保险发展的趋势。
二、对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规定的立法例和分类
世界各国对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规定有三种类型:第一,受害之第三人可以有条件的请求保险人赔偿。有些国家的立法上或保险实务上承认,责任保险受害人可以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要么在责任保险合同中有这方面的约定,要么由受害之第三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达成合意,要么受害之第三人已经取得对被保险人的胜诉判决。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就属于这种情况;第二,保险人有保护受害之第三人的注意义务。有些国家的立法规定,保险人在给付责任保险赔偿金时,应当承担对受害之第三人利益保护的注意义务。通常的做法是:在被保险人实际赔偿受害之第三人之前,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并可以将保险金直接支付给受害之第三人。例如韩国商法典第72条规定:1、对因可归责与被保险人的事故而发生的损害,保险人在第三人接受被保险人的赔偿之前,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的全部或一部;2、保险人在通知被保险或接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可以直接向受害之第三人支付保险金额的一部或全部。第三,受害之第三人对保险人有给付保险金额的直接请求权。有些国家或地方立法规定,受害之第三人对保险人有直接的保险金额的请求权。在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纽约州等准许受害之第三人直接对责任保险之保险人,以请求赔偿,并认为,保护第三人和社会大众是责任保险的主要功能3.
从以上立法例可以看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可以分成两类,第一是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该种请求权是由责任保险契约所约定的,保险人可以以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对抗受害之第三人;第二是不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保险人不可以以对抗被保险的事由对抗受害之第三人,但可以以被保险人对抗受害之第三人的事由来对抗受害之第三人。
三、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法理支持
从以上三种立法例可以看出,这三种立法都从不同程度上承认了受害之第三人向保险人要求赔付保险金额的直接请求权。理论界为这种请求权寻求法理上的支持做了大量的研究,主要形成以下四种理论学说4:
1、法定权利说
该种学说认为受害之第三人的请求权的范围和条件,由法律和责任保险契约规定,属于法定权利。该种学说虽然为不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提供了法理上支撑,并且也说明了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发生的原因以及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和责任保险的关系。笔者以为约定的权利不能与法律上规定上的权利相混淆,也不能把法定的权利和约定上的权利同等对待,因而该学说没办法为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提供法理上的支撑。
2、原始取得说
该种学说认为,受害人在损害发生的同时,依据法律原始取得与被保险人当时所拥有的权利同等内容、完全独立的权利。该种学说是在第一种学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学说,与第一种学说一样,该学说混淆了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同时认为这种权利是一种依法原始取得的权利有一定的缺陷,因为这种权利总是要以责任保险合同为基础。而且这种学说也没办法解决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的法理支持问题。
3、权利转移说
该种学说认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被保险人依照责任保险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转移给受害之第三人。由于该种学说认为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是一种根据合同所转移的权利,这样,保险人就可以以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对抗受害之第三人,这样这种学说也就无法给不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提供法理上的支撑。
4、责任免脱给付说
该种学说认为保险人处在和被保险人对受害之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的地位,如果保险人处在一种连带债务人的地位,那么在保险人向受害之第三人赔偿后就可以向被保险人追偿,但事实上只有在被保险人故意致人损害时或保险人依法不得以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对抗受害之第三人时,才可以在对受害之第三人给付保险金后才能向被保险人追偿,显然这种学说很难找到自己立足的支撑点。
以上四种学说都有其不足的地方,因而有学者主张将受害之第三人分成上文所述的两种类型,分别为每一种类型的直接请求权寻找法理上的支撑,这种观点无疑是有可取之处5.该学者认为,不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的法理支撑的学说应该是原始取得说,因为该学说认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一种完全独立的权利,保险人不能以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对抗受害之第三人,只能以被保险人对抗受害之第三人的事由来对抗受害之第三人。基于这种观点该学者认为这种学说不但说明了受害之第三人发生的原因,也说明了受害之第三人与责任保险的关联。正如上文所述,这种学说忽视了受害之第三人要以责任保险契约作为基础,尽管是强制责任保险,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履行投保义务,那么这种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也就不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原始取得这种权利。因而笔者以为,对不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应该以法定权利说作为其法理上的支撑,因为该种学说恰好说明了这种权利的取得不但需要法律上的规定而且也需要责任保险契约上的约定。倒是对于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来说,正如该学者所持的观点,应当以权利转移说来作为其法理基础6.因为该种学说认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被保险人依照责任保险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转移给受害之第三人。而对受害之第三人来说他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完全拒绝这种转让或接受这种转让。
四、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确立的原因分析
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确立的主要目标在于对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的保护,但传统的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之第三人的顺序理赔模式同样也对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之所以要确立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主要有以下原因:
1、为了更有利的保护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
前面已经论述,责任保险发展到今天其主要目标和功能应该是对受害之第三人和大众的利益的保护,但传统的顺序理赔模式可能会使责任保险的这个基本目标落空。这个目标的落空可能性有两个:首先是当被保险人怠于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时,受害之第三人可能因为缺乏向保险人的诉权而不能直接请求保险进行保险金额的赔偿,又由于被保险人可能无力承担给受害之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就完全得不到及时赔偿或者根本不可能得到赔偿;其次,在被保险人得到赔偿后,可能由于资不抵债而破产,这样受害之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权就变成了一种破产债权,只能按比例受偿,这样使得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大打折扣,更有甚者,当被保险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受害之第三人的获得赔偿的机会就完全落空,也就是责任保险的目标就落空了。但如果确立了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受害之第三人就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进行索赔,保险赔偿金也就不会成为一种破产债权,从而以免受害之第三人的利益保护落空,责任保险的目标也就能够实现。
2、减少索赔的成本和诉讼成本
在传统的顺序理赔的模式中,虽然最终的利益落在受害之第三人头上,但却要经过被保险人先向保险人索赔,然后被保险人得到的索赔再转移给受害之第三人或者先由被保险人向受害之第三人垫付赔偿金,再由保险人补偿给被保险人,无论哪一种方式,都是要经过两个程序,而在确立了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之后,只要直接由受害之第三人向保险人索赔即可,也是说只要经过一个程序就可以解决索赔的问题,这样显然减少了索赔的成本。而在涉及到索赔的诉讼时,由于传统的顺序理赔模式中,受害之第三人没有对保险人的诉权,如果受害之第三人要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诉讼,这样就不得不先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讼,或者先由受害之第三人向被保险人向提讼,但如果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只得等到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诉讼结束之后才给予受害之第三人赔偿。这样做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也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浪费。在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确立之后,受害之第三人就具有了向保险人提讼的诉权,因而增加的诉讼成本就得到减少、浪费的诉讼资源就得到节约。
五、我国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重构的设想
正如前面所述,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确立主要目标是免使现代责任保险的保护受害之第三人和社会大众的权益的目标落空,我国修订后的《保险法》仅在第50条和第51条直接请求权有原则性的规定,而且只是从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反面角度规定了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可能性。尽管我国已有学者在解释责任保险的法律条款时也认为责任保险实质上是第三人保险,第三人对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是责任保险得以成立和存在的基础7.但由于缺乏具体的立法指导,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受害之第三人很少去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者说虽然有受害之第三人作出了这种请求,由于缺乏诉讼法上必备的诉权,这种请求通常被法院一个不予受理的裁定而只得悬空。基于这种考虑,笔者以为我国《保险法》完全可以借鉴国外有关责任保险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立法规定并加以改进来对我国《保险法》中责任保险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进行重构,以实现现代责任保险应具的基本目标-保护受害之第三人和社会大众的权益。
1、强制责任保险中直接规定受害之第三人有不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如前所述,适度强制责任保险是现代责任保险的一个发展趋势,而政府之所以要把这种责任保险设置成强制性主要在于这种责任保险的危险事故会造成巨大的损害,而被保险人无法承受这种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又极大,而为了保护受害之第三人和社会大众,强制责任保险也就应运而生,比如说汽车第三人强制责任保险之所以能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确立,也就是基于这种原因。但如果不设立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可能由于被保险人怠于行使其保险赔偿请求权或被保险人破产,受害之第三人的权益就可能没有实体法上的诉权而告诉无门,自然强制责任保险赖以应运而生的目的就会落空。这样确立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也就势在必然。而要把这种直接请求权设定为不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主要在于受害之第三人持有请求权,保险人就不能用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来对抗受害之第三人,更有利于对受害之第三人的保护。当然如果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是由合同约定而非法律规定,那么这种请求权就是一种附抗辩事由的直接请求权,保险人自然就可以以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对抗受害之第三人。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依然可以用被保险人对抗受害之第三人的事由来对抗受害之第三人,而且在保险人具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可以在理赔后向被保险人追偿。
2、法律应当规定在强制责任保险之外的责任保险中,受害之第三人可以作为合法的请求权人在被保险人怠于行使保险赔偿金请求权时,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或者在足以证明被保险人可能破产时,受害之第三人可以阻却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给付,以免自己的权利转变成破产债权而只能按比例受偿或根本得不到赔偿。
3、法律应当赋予受害之第三人具有根据自己的便利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谁作为被请求权人的选择权,这样使得受害之第三人无论在强制责任保险中还是在非强制责任保险中,受害之第三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来选择被请求人,因为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一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而非义务,承认受害之第三人的选择权也理所当然。
4、法律应当规定作为受害之第三人应享有对被保险人的再追索权。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只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害之第三人所受的损害可能远远超过责任保险中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险金额,这样受害之第三人的损害可能就还有一部分或大部分没有得到赔偿。如果赋予了受害之第三人有再追索权,受害之第三人在向保险人取得保险金赔偿后,还可以就其没有得到赔偿的损害部分再向被保险人求偿。这样以来对受害之第三人的保护就更完善了。
责任保险中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确立是当代责任保险基本目标的必然要求。而我国《保险法》中责任保险受害之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确立以及完善无论对于保护受害之第三人和社会大众的利益还是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1邹海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第46页。
2邹海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第47页。
3黄义丰,《论美国责任保险之保险人之责任》,载《台大法律评论》,第17期第二卷,第263页,转引自邹海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第233页。
4以下内容参考了邹海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第245~248页,但对每种理论加入了作者自己不同的评论观点。
寿险是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而寿险保费收入,通俗的讲就是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寿险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会不断增大,其保费收入会逐渐增加,寿险保费收入是否符合当前社会的发展形势的问题逐渐凸显,研究我国寿险保费收入的影响因素势在必行。
国民生产总值的多少代表着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形成了寿险产业,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决定寿险的经济基础,经济的发展直接带来保险需求及保费收入的增加,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给寿险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加直接反映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水平也会不断的提高,为了规避风险、保证一直享受高水平的生活,寿险需求必然会增加。
一、数据处理
根据中国统计网,搜集从1998年到2013年中国寿险保费收入、国民生产总值的相关数据,参考附录,运用SPSS软件,进行模型的初步分析。
为了确定各个变量与保费收入是否存在一元线性关系,需要进行皮尔森相关性分析,得到如图:
由皮尔森相关性分析可知,国民生产总值与保费收入的简单相关系数值为0.972,说明保费收入与它正相关,线性相关强度非常大,呈相关的关系,因此可将模型结构设定为:Y=β0+β1X+ε。
二、实证研究
在回归分析过程中,主要对一些常用指标进行分析。拟合优度R2,即相关系数的平方,是回归分析的决定系数,代表因变量能够经过相关的回归关系被自变量解释的比例,决定系数R2越接近1越好。在进行多元回归分析时,需要参考调整的系数R2。残差的独立性检验主要参考Durbin-Watson检验的参数D,D值的取值范围是0到4,与2越接近表示残差与自变量越独立。统计量F表示平均回归平方和与平均残差平方和之比。若F值过小,自变量对因变量的解释力度很差,拟合的回归直线很可能就没有意义了。Sig值是回归关系的显著性系数,是F值的实际显著性概率即P值,它的值是越小越好,当其值小于等于005时,回归关系才具有统计学意义。B代表回归系数。
在对国民生产总值与寿险保费收入进行线性回归分析时,如表1:
为了进一步验证该方程是否具有严格的代表性,对其残差统计量进行分析,得到的结果如表4,得到的回归化残差的标准P-P图,从以上所有的分析可以说明残差分布情况较好,基本不存在自相关。
三、结论
国民生产总值与寿险保费收入的线性关系十分明显。拟合优度为0945,因变量能够经过相关的回归关系被自变量解释的比例相当高。残差的独立性检验主要参考Durbin-Watson检验的参数0914,残差与自变量的独立独立性相对较好。统计量F是240535,自变量对因变量的解释力度良好。Sig值是0000小于等于005,回归关系的统计学意义十分明显。所有的参数信息都表明,国民生产总值对寿险需求以及保费收入的影响十分明显。(作者单位:青岛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2010中国统计年鉴[M],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
目前,我国寿险公司的发展面临着如何在发展变化的环境下保持长期健康发展的考验。风险控制水平下的资金有效利用的高低,成为能否赢得这场竞争的关键。如何有效的控制财务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的投资策略已成为保证寿险公司长期健康发展的根本。
1.寿险公司财务风险的具体表现
就寿险公司经营而言,其财务管理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费率风险:即在确定费率或给付、赔付标准时不准确产生的风险。主要有两类:费率定价过低和给付、赔付标准过高。
1.2系统风险:又称市场风险,即引起资产或负债价值变化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和基本风险。寿险公司根据利率的变化衡量和管理资产、负债,其股票、公司债券和质押贷款与利率基准点的变化紧密相连,任何利率的变化都直接影响到这些投资产品的回报率。
1.3信用风险:即由于债务人因其财务状况恶化或担保物价值贬值无法履行责任而产生的风险。由于寿险公司的资产有相当部分是公司债券,因此这种风险对其影响较大。
1.4流动风险:即由于无法预测的事件造成资产流动性不足引起的风险。
1.5其他风险:包括经营风险以及法律法规变化所产生的法律风险。
2.我国寿险公司所面临的具体财务风险
2.1责任准备金亏空严重
由于资金运用的不当、寿险责任准备金被当作寿险业务损益的“调节器”,加之擅自设计寿险条款或自行修改总颁条款、没有严格的核保核赔制度,导致保单责任扩大,保险风险加大等诸多原因,造成了寿险行业严重的偿付能力不足。给寿险公司经营带来了巨大的财务风险。
2.2资产结构不合理,利用效率低
一是实收资本严重不足,导致资产负债比率过高,寿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的问题十分突出。二是银行存款等流动资产占比过大,使本应增值的寿险资金得不到充分运用,降低了资产使用效率。
2.3寿险资金投资形式狭窄
现有的寿险资金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致使历史包袱不但得不到消化,而且呈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寿险资金运用受政策影响渠道偏窄,不利于寿险公司运用各种渠道充分有效地运用资金,实现寿险资金的有效增值。
3.防范寿险公司财务风险的几点措施
3.1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体系
风险控制体系的目标是: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类风险,将总风险控制在预算范围内。风险控制体系的核心是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预算管理。
3.1.1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实施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能够有效的控制利率风险。根据实际经验,可采用久期、凸性来测量资产负债的利率敏感性,用缺口管理来调整资产负债的匹配度,保证资产和负债在数额、期限、成本、收益上的基本匹配。采用上述方法后,能够保证资产负债的基本匹配,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3.1.2风险预算管理
风险预算管理能够有效控制投资总风险。根据寿险公司的资本和财务状况计算最大风险承受能力,然后根据各部门的投资业绩和市场情况,将风险限额合理分配到各业务部门,将各业务部门的风险额度再分配到各投资品种;按照统一的风险值计量标准,定期计算各部门和各风险类别的风险值,按照风险预算控制投资风险,如果某个业务部门或投资品种的风险值超过预算额度,则要调整投资组合,这样就能将投资的全部风险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3.1.3信用管理体系
借鉴国际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构建以内部信用评级为核心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内部信用评级。参考国际信用评级体系,建立自己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制定相应的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按照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体系和标准,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对各类机构和信用产品开展整体债务评级(长期、短期)和特定债务评级,为准确评估和控制信用风险奠定基础。
信用额度管理。研究开发一套先进的授信额度计算模型,根据信用等级的不同,量化计算投资授信额度,并严格按照授信额度开展业务。
信用风险分析与评估。从定性的角度,分析公司投资业务承担的主要信用风险点及未来信用风险的变动趋势,并重点分析相关行业未来变动趋势,同时从定量的角度,运用先进的计量模型定量计算信用风险头寸的风险值,并纳入到整体风险预算管理中。
3.1.4绩效评估体系
绩效评估与投资管理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它可以科学地计量和评估投资绩效;另一方面,又可以为投资决策提供信息,用来指导投资活动。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绩效评估是对一段时间以来投资绩效的评价,它以历史数据为基础,计算风险和收益;风险控制是对未来一段时间的预测,也是以历史数据为基础,预测未来的风险和收益,并构建相应的控制体系。因此,建立高效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来讲都是非常重要的。
3.2建立高效的财务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与运行机制
为了更有效的发挥风险控制体系的作用,必须建立一个能够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组织架构和高效的运行机制,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3.2.1公司层面
在寿险公司设置独立于投资部门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的宏观政策、重要决策和管理规范,提出指导性、方向性和原则性的风险管理意见;协调、指导公司其他部门配合投资部门进行风险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投资和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制定风险控制指引,并对投资部门的资金运作独立进行监督检查。
3.2.2部门层面
在投资部门内部设立风险控制部。按照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风险预算岗、信用管理岗、内控管理岗和绩效评估岗等四个岗位,对投资风险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与评估。
3.2.3操作层面
操作层面指的是投资部门内的各业务部门,在投资过程中,贯彻风险管理的原则和指导思想,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进行投资操作,把风险管理的流程、制度、方法融入到投资决策、资产配置、组合管理、证券选择、清算结算等各个业务环节中。
3.3处理好投资效率与风险管理的关系,投资运作中坚持透明化
就是在资金运作的各个环节如投资决策、资产配置、组合管理、证券选择、投资操作、清算结算等等,对风险控制部门是开放的,风险控制部可以参加各部门的业务工作会议,所有关于投资运作的方法、数据和流程都在风险控制部的监控之下,在遵循保险资金运用规律的前提下,寻求风险和收益的动态平衡。
3.4加大创新力度,进一步拓宽寿险资金运用渠道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寿险资金运用和风险管理面临很多新问题。如,市场利率逐级走低,长期债券的收益率大幅度下降,甚至已经低于长期寿险资金的运作成本,这种趋势短期内还没有改变的迹象,而保费收入却在持续增长。长期收益率的大幅度降低,不仅给寿险资金运用带来严重困难,而且给风险管理特别是资产负债匹配和利率风险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如何应对新形势下投资与风险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我们认为创新和发展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要强化创新意识,加大创新力度,在发展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
3.5加强保险产品的创新
保险公司经营是负债经营,即先有保费收入,后发生赔款支付。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保险公司最大的负债项目之一,其提取的合理性对利润的准确核算影响重大。未决赔款准备金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对于一份未到期的保险合同来说,在保险期间内,无法确定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即使已经发生了保险事故,许多情况下也难以在较短时间内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因此,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是否准确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报表能否真实反映其经营业绩,决定了其绩效考核结果的合理性,同时也是进行各项业务决策、合理配置资源的重要依据。但由于受到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需求不同、未决赔案管理水平等影响,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往往与实际不符,从而导致公司经营成果核算失真。本文从准备金简介入手,通过对非寿险公司的利源情况分析,对准备金管理提出合理建议。
一、非寿险准备金介绍
非寿险业务,主要包括车险、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工程保险、责任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险等除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业务。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是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保单未了责任的财务度量和资金准备。非寿险业务的保单责任,可以按有效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主要分为两部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在报表日针对未到期保单在未来发生的赔款和费用责任而提取的准备,包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
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采用下列法定方法之一: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为基础计提);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为基础计提);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则是对报表日风险已发生但尚未完全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包含: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Case Reserve)、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赔款费用准备金。
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的法定方法:
1.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采用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方法谨慎提取。
2.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至少下列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提取: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其它合适的方法。
3.对赔款理赔费用准备金,应当采取逐案预估法提取;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采用比较合理的比率分摊法提取。
目前,绝大多数非寿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逐单提取,方法比较确定,而未决赔款准备金在提取方法上有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年末多提未决赔款准备金会直接减少当年相应金额的利润,增加次年利润,反之亦然。因此,未决赔款准备金一直被喻为“调节利润的蓄水池”,正因为这种错误的核算观念导致历史上准备金计提一直存在数据不真实的问题。
二、历史准备金计提问题
回顾历史,数据不真实是一直困扰财险行业的“心病”。其中的准备金数据不真实是行业内多年存在的顽疾,准备金属于保险公司的负债,并非营业收入,主要是为了支付将来可能发生的保险理赔。
部分保险分支机构没有按照规定和精算要求计提和提足未决赔款准备金,甚至出现个别保险分支机构为了完成年度利润目标,在年底前人为操纵进行延迟立案或降低赔案速度减少赔款金额,对财务报表数据弄虚作假,呈现出虚赢实亏的虚假利润,从而牟取非法利益,进而造成公司经营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危机。早在1999年,就有保险评级机构对美国多数破产保险公司的调查研究发现,保费/准备金不足是造成保险公司破产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其他原因还包括业务增长过快、巨灾损失、资产估值过高、核心业务变动等。
三、非寿险公司利源分析
针对上述准备金计提存在的问题,本文将通过对非寿险公司进行利源分析来解释导致问题存在的原因。下面通过利源分析对利润表的构成要素进行形式上的重组,同时保持与利润表核算原理相一致,以便更加清晰地分析利润的来源。通过对非寿险公司以前年度未到期业务在当年到期部分的业务质量情况和当年承保业务在当年已赚部分的业务质量情况进行分析,从而准确地评价一家非寿险公司在各年度承保业务的经营质量情况,进而促使公司及时调整承保理赔等管理决策、合理地开展各项绩效考核。正如人寿保险公司的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的“三差”利源分析一样,同样可将非寿险公司承保利润的来源分解为已赚保费、未到期保费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等“三项损益差”。
下面通过具体数据对非寿险公司进行利源分析,来说明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公司利润核算,如下图示例,某非寿险公司2015年度利润表(保留主要科目),2015年当年承保新业务已赚部分盈利5.5亿元(已赚保费损益差),2014年转回业务已赚部分盈利4.5亿元(未到期保费责任准备金损益差),但由于2014年底少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1.5亿元,因此影响2015年当年利润减少1.5亿元(未决赔款准备金损益差),因此,2015年度利润表显示承保利润为8.5亿元。(暂不考虑其他经营费用和投资收益等)。
由此看出,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公司经营利润核算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公司经营成果是否能够真实体现。但往往在公司实际运营中,部分非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在面对盈利能力较低、业绩考核压力较大等情况下,为了完成公司经营考核指标,存在人为控制或操纵影响利润的来源等现象。一般情况下,对于影响利润来源的未到期保费责任准备金和已赚保费的核算方法较为固定,基本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公司难以进行人为操纵。而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在评估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主观因素空间,在评估方法的选择性上也较为灵活,因此,多数非寿险公司主要依赖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调节来实现控制和操纵利润来源的目的。
通过操纵准备金来达到操纵利润的这种现象并非只在我国存在。国际研究发现这种现象早在国际上的部分非寿险公司发生过,当财险公司承保业务质量较好、综合成本率较低、利润较好时,公司通常高估并计提较为充足的准备金,用以隐藏当年真实的盈利情况,同时以备将来公司经营不佳期间再进行准备金的释放;反之,当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通常低估并少计提准备金,用以掩盖公司经营不佳的情况,甚至导致报表虚盈实亏的现象。
为避免非寿险公司通过操纵未决赔款准备金实现利润调节的目的,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于近几年陆续出台了许多相关监管文件,要求非寿险公司加强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管理力度,必须严格按照保监会认可的评估方法和入账方法进行账务核算,真实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同时要定期对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回溯分析与测试。
四、准备金管理建议
(一)加强数据管理,为准备金管理营造良好的基础
数据是公司精细化管理的基础,公司务必按照未决赔案管理办法等保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加强未决赔案管理,为准备金评估和准备金计提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支持。
一是加强已发生案件立案的及时性,将未决赔案及时纳入业务系统,确保数据库未决案件数量的真实性,同时,加强现场查勘估损力度,提高未决金额估损的准确性,并根据案情的发展对未决赔案的估损金额及时进行更新;二是加强数据库未决案件结案的及时有效性,理赔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持续加强对案件处理率、结案率、理赔周期等指标的动态监控,使未决赔案控制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内,避免准备金计提出现大幅波动;三是谨慎对待未决赔案的注销行为,无效未决案件的大批量注销对准备金计提影响较大,特别是对跨年度利润核算影响较大,因此理赔部门应加强对未决注销率等指标的管控。
(二)严格按照保监会相关规定做好准备金账务核算工作
准备金计提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公司盈利水平的真实性,公司务必按照保监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对非寿险准备金计提方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如实计提各项准备金,正确反映公司经营业绩。
建议新小型非寿险公司可参考国内大型非寿险公司目前的准备金计提方案,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公司的准备金计提方案,如国内某大型非寿险公司目前的准备金入账方案是,根据准备金评估结果,差异化制定各级分公司各险种的准备金入账方法,对于总、省、地市级车险等规模较大的险种采用精算赔付率法入账,规模较小的非车险业务赋予IBNR、ULAE等经验比例,对于基层分支机构采用分摊处理方法,使准备金财务核算与评估结果紧密衔接,确保准备金计提合理、准确、跟账及时,使赔付成本客观准确反映在当期,避免历史包袱遗留问题,杜绝了“寅吃卯粮”的现象,避免短期盈利目的,并将盈利压力及时、准确、逐级传导至各级分公司,促进公司客观评价自身经营业绩,实施精细化管理,提高盈利能力,降低未来偿付能力不足等管理风险。如实计提时附穑正确反映经营业绩。
参考文献:
利润路径的选择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寿险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保险经济学认为,在初级市场中,利润来源于保费收入,保费中扣除保险事故发生的经济补偿给付额和各项费用之外即为公司所得的相关利润;然而,在成熟市场中,保险经营中的资金流量包括了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和投资收入三部分,其中保费收入和投资收入均为资金流入项,成为寿险公司利润的两大来源,也就是本文中提及的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
一、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的关系
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实践表明,寿险公司的主营业务已发展成为由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两部分组成的综合性业务。因而理论上来讲,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都是寿险公司的主营业务。但现实经营活动中,寿险公司承保业务的利润值却常常为负,部分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为投资收益,用投资收益弥补承保上的亏损。总之,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始终是寿险公司的主要利润路径。
在保险公司利润路径的选择上,一直存在着两种理论。一种是基于山的沉稳内涵而定义的“山派”理论,该理论主张保险公司更应将稳健经营视为其经营过程中的关键所在,提倡互助精神和共同分担,因而强调保险是一种责任分担机制,公司利润应主要来源于承保利润。此外,另一种则被称作“海派”理论,主张保险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对公司资金的有效运用上,而将承保业务看作其资本投资筹集资金的融资过程,该理论较前“山派”理论明显多了几分随意性,而并不再强调常规上稳健的承保业务。
基于以上理论,我认为,我国寿险公司的盈利来源应是以上两种学派的结合体,既不能忽视承保业务这一基本业务所带来的盈利,也不可懈怠了投资业务的实施。两者应共同作用于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上。
二、我国寿险公司营业亏损严重
随着各家寿险公司新一年年报的陆续公开,本文以我国66家寿险公司的2012年年报为数据参考文献,通过对各家公司在2012年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的统计分析,并结合各家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总资产和保证金的数量,旨在对比分析其公司规模对寿险公司利润路径的选择有无直接影响。由于少数几家寿险公司的年报尚未公布,以及刚成立公司暂无年报,该样本可能并非包含了全部所有家寿险公司的情况,但排除这少数几种情况后,该样本仍可代表我国所有寿险公司整体的利润经营情况,并不会受到以上少数几家寿险公司的限制。
(一)中资寿险公司的盈利状况
本文共选取了41家中资寿险公司,统计结果表明:其中有12家寿险公司在刚刚过去的2012年中盈利,该比例仅为29.27%,也就是说,其余多于70%的中资寿险公司在该年中分别实现了不同程度的亏损。下表为在2012年中获得盈利的12家寿险公司的盈利情况及公司规模以及该年中的承保状况。
表1 2012年实现盈利的中资寿险公司的基本信息统计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12家实现了营业利润的公司中,仅有安邦人寿一家中资寿险公司同时实现了承保利润为正,其余11家寿险公司虽然获取了营业上的些许盈利,却依旧没能在承保上获利,正是因为它们的投资业务给公司带来的收益,才弥补了承保业务上的亏损,因而总体营业利润为正,承保利润却都为负。
41家中资寿险公司中,仅有安邦人寿一家实现了2012年度的承保盈利,有包括泰康、国寿、平安、生命人寿等在内的11家公司虽实现了营业上的总体盈利,却没能实现承保盈利;而其余的29家中资寿险公司则在投资收益上没能弥补承保上的亏损,因而总的营业利润亦为负。
安邦作为一家承保利润及营业利润均为正值的中资寿险公司,若仔细观察其各项具体盈利值的话,我们很容易发现:安邦的营业利润在这12家实现了寿险公司中最小的总盈利,而从其投资收益上来看,该投资收益更是远远小于其余11家公司,然而,与众不同的在于安邦是唯一一家在承保业务上实现盈利的公司,这点需引起注意。
(二)外资寿险公司的盈利状况
本文共选取了25家外资寿险公司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其中仅有9家公司实现了总体盈利,而这9家公司中只有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一家同时实现其承保利润为正,其余8家外资寿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却未能弥补了承保业务上的亏损。
表2 2012年实现盈利的外资寿险公司的基本信息统计
从上表可看出: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在2012一年中分别实现了11669万元的投资收益和6471万元的承保利润,从而获取了18140万元的利润。从营业利润值的大小来看,招商信诺在外资寿险公司中的盈利总额并未排到前三位,但其却是唯一一家实现了承保业务盈利的公司。更需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招商信诺的注册资本量在这9家寿险公司中为最小,如此小规模的公司竟可实现这么理想的盈利水平是值得其余各寿险公司学习和借鉴的。
三、不同规模公司的盈利路径选择
寿险公司的规模可通过两类指标来实现,首先是其注册资本量,一个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的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额,也叫法定资本,它代表着公司法人财产权,因而也反映着该公司的经营规模;其次是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量,寿险的承保业务作为其主营业务,公司的保费业务收入是衡量其规模的又一个指标。本文中选择注册资本量作为衡量各公司规模大小的标准,并分别对我国的中资和外资寿险公司进行分析。
(一)不同规模的中资寿险公司的盈利路径
按照寿险公司的不同注册资本量,对以上41家寿险公司进行分类。该41家公司的注册资本量分布于3亿元至338亿元之间不等,在此,若将其分为几个区间,各个区间的公司家数如下:
表3 按规模划分的中资寿险公司盈利状况
由此可见,从各区间盈利公司的占比值来看,很显然,越大规模的公司中,盈利占比越高。也就是说,公司的规模越大,其总体上盈利的可能性相对越高一些。但结合上部分的具体数据来说,总体盈利却并不是代表着其承保业务也盈利,而绝大多数公司只是其投资收益弥补了承包上的亏损。
(二)不同规模的外资寿险公司的盈利路径
按照注册资本值,对我国25家外资寿险公司进行分类。相比于中资寿险公司来说,外资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小。据统计,该25家公司的注册资本量分布于2亿元至37亿元之间不等,在此,若将其分为几个区间,各个区间的公司家数分布如下:
表4 按规模划分的外资寿险公司盈利状况
该占比数值分布规律与上表保持一致:规模较大的公司中实现盈利的公司家数较多。将各公司的具体盈利情况(即绝大多数公司的承保利润为负的情形)考虑在内,这意味着大规模的寿险公司虽然和其他小公司一样在承包业务上是亏损的,但其投资收益可将该承保亏损弥补,从而实现总利润为正。而小公司显然没有这种优势,由于受到规模上的限制,其投资收益远不及承保亏损的量,因而总的营业利润依然为负。
四、国外寿险公司的利润路径选择
由于不同地区的承保状况和投资收益状况各不相同,各个国家的寿险公司盈利状况也参差不齐,但鉴于营业利润总是来自于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两个方面,我们对国外寿险公司的利润途径进行了解,通过分析从而对我国寿险公司的路径选择有所借鉴。
据统计资料显示,北美的寿险公司中,其承保利润几乎全部是负数,而欧洲保险业则与北美有所不同,欧洲寿险承保业务的利润较好,与此同时我们还发现亚洲保险公司由于受日本保险业低迷的影响其承保利润也普遍较差,至于日、韩以及台湾地区寿险公司的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关键在于这些公司在资金运用上取得了较好的业绩,弥补了承保业务的亏损,而承保利润较差的北美地区也是这种情况。
中国寿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上并没有显著的优势,其承保业绩也并非骄人,致使其总体盈利状况不佳。鉴于资金运用情况并不理想,也许各中外资寿险公司都应向着本职的承保业务方向努力。
五、结论及建议
作为营业利润中的一部分,承保业务对中外各个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均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现阶段,承保利润应成为我国寿险公司的主要利润路径。即使在投资业务相对发达的地区,也有相当一批保险公司靠着其自身较高的承保利润获取更高水平的盈利。从当前我国寿险公司普遍亏损的角度来看,实现起码的不盈不亏甚至些许的盈利是各寿险公司努力的方向,何况是在金融市场依旧不够成熟、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能力相对较低、市场风险较大的现阶段尤其如此,各寿险公司的重点应放在我们相对熟悉和擅长的承保业务上,而不是把投资业务作为重点,尽管它是一部分发达国家获取利润来源的主要途径。
通过对各规模寿险公司的盈利状况分析,我们发现,规模较大的寿险公司通常可以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且能够更进一步的弥补其承保业务上的亏损,因而我国寿险公司中,可以实现整体上盈利的公司多集中于大规模的寿险公司。因而,对于规模小的公司来讲,应更加注重其承保业务,提高承保质量,认真核保,做好其本职的承保工作是其盈利的重要方式。而大规模寿险公司的承保业务亏损尽管可以从较高的投资收益中得以弥补,但注重其承保业务,实现承保盈利又何尝不是增加公司总利润的好方法,而相对于较小规模寿险公司来讲,较高的规模使其在投资上具有较大的优势,理应好好把握。总之,寿险公司的业绩应由保费与投资的双轮驱动模式得以体现,不可只重视一方而忽视另一方,尤其是作为保险公司基础工作的承保业务。
注释
{1}这里的占比指的是盈利公司家数占该区间公司总家数的比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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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辉,苗丽霞.正确认识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的关系,中国保险报[J].2004(11).
【论文摘要】随着中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和保险业总资产的快速增长,保险资金的运用成为保险公司稳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文章研究了保险资金在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后资产配置时应特别注意的问题、为保证资金的运作安全,应有效安排组织结构、内控制度、管理系统与和风险预警体系以及加强保险资金运行的监管建议。
一、引言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问题是我国保险理论界近几年来一直都在研究的重要课题,但是从现有的文献和论著的研究成果来看,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分析主要集中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扩大我国投资渠道等方面,而对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从风险管理的视角进行分析研究的还比较少。当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面临着多方面的压力,譬如保费收入递增的压力、产品创新的压力、行业竞争的压力以及适当财务结构的压力等,这些压力都迫使保险公司越来越重视资金的运用,期望通过保险资产业务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来缓解这些压力。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在保险资金的运用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包括有一般性资金运用的风险,还包括有基于保险资金自身特殊属性而产生的区别于其他资金运用的风险。面对这些风险,保险资金的运用如何实现预期的目标,如何分散风险、选择投资工具、如何进行投资组合、投资策略如何制定,采取什么样的内部和外部风险控制方法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完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资金收益率并有效地防范风险,是目前中国保险业面临的紧迫任务。
二、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
保险资金在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后可以在更多的投资品种间进行资金配置,但在具体配置资产时,保险公司既要充分考虑保险资金的负债性质和期限结构因素、各类投资品种是否符合保险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管理的要求,还要考虑监管层对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因此在分析保险资金的资产配置时应特别注意如下方面的问题。
第一,寿险和非寿险资金期限的差异将导致不同的投资选择。财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大都在1-2年;而寿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构成,期限可以长达20-30年。由于各类保险准备金均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在将这类资金进行投资时风险控制相当重要,而资金期限结构上的差别将导致财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寿险公司更注重投资品种的安全性和盈利性,由此产生不同的投资选择。
第二,国内保险市场快速增长产生的新增保费足以解决保险公司流动性需求。从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角度看,基于对我国保险市场正处于一个快速增长时期的判断,每年不断增长的保费收入将能够满足当年保险赔付和给付的资金需求以及营运费用的支出需要,而以各类准备金形式存在的保险资金需要寻找安全的增值空间,以应对保险金未来集中给付的高峰。
第三,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收益的要求从理论上分析,与社保基金和QFII基金相比,保险资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和对盈利的要求处于它们两者之间,在进行资产配置的过程中会综合考虑银行存款、企业债券、基金、流通股股票、可转债等不同投资品种间的平衡。随着投连险、分红险和万能保险等新型寿险产品销售份额的不断增长,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的规模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大投保人和保险人对股票市场运行周期的判断,保险资金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将相应提高。
第四,保险资金的盈利模式将呈现多元化趋势。在投资品种的选择上,保险资金可介入的品种除了常规的流通A股、可转债之外,还将介入非流通股的投资,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投资品种的不断丰富,可供保险资金选择的余地仍将不断扩大。目前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的相继出台,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将成为这部法规的核心要点。
三、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风险的管理控制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二是委托专业机构运作;三是在保险公司内设资金运用部门。不论是采用哪种模式,保险公司都是资金运用的决策者和风险承担者,也是进行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为保证资金的运作安全,应有效的安排组织结构、内控制度、管理系统与和风险预警体系。
1、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涉及的机构和部门包括董事会、总经理室、风险管理、内部审计、风险监督等诸多机构和部门。这些机构和部门职责分工不一样,其协调运作是做出科学投资决策的机制保障。如董事会的职责有负责制定资金运用的总体政策,设定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选择投资模式,决定重大的投资交易,审查投资的组合,审定投资效益评估办法等,总经理室的职责是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总体政策,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的经营规定和操作程序,包括多种投资组合的数量和质量比例、制定风险管理人员守则和职责、风险管理评估办法等,内部审计的职责是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独立对所有的投资活动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公司内部控制和运营制度存在的问题,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分析市场情况和风险要素变化,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研究化解风险的措施,风险监督部门的职责是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及时、全面、详细地了解资金运用单位和部门对董事会的投资策略、目标达成与实施过程,投资人员的从业资格和整体素质以及胜任工作情况等。
2、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
资金运用的决策、管理、监督和操作程序复杂,环节多,涉及面广,人员多,风险大。所以有必要沿着控制风险这条主线,制定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这些制度必须涵盖所有的投资领域、投资品种、投资工具及运作的每个环节和岗位;另一方面,使每个人能清楚自己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所有的投资活动都得到有效的监督、符合既定的程序,保证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投资策略和目标顺利实现。
3、建立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管理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公司要有发达的信息网络,对外要与国内外各个资本、债券、货币市场连接,让有关人员随时了解市场变化情况;对内要与董事、总经理室成员、风险管理、审计、监督、财务、业务部门联接,在系统中及时录入各种业务发生情况。这些信息要足以为决策者提供第一手决策依据,为管理者提供及时详实的分析数据,为监督者提供全面的全科目资料,为投资操作者提供信息平台,同时真实记录交易情况,使准确信息在公司各个机构和部门之间充分交流。
4、建立公司评估考核和风险预警体系
在资金运用的全过程中,有几组指标评估办法是保险公司必须关注和建立的,比如风险评估和监控,资金流动性考核评估、资产负债匹配评估、风险要素评估、资金运用效益评估等。此外,还要健全投资风险预警体系,包括总体及各个投资领域、品种和工具的风险预警,使投资活动都纳入风险管控制度框架内,使公司经营审慎和稳健。
四、加强保险资金运行的监管建议
1、为保险资金运用营造好的法制环境
一是修改《保险法》,进一步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并留有一定空间。二是对业已批准办理的业务,抓紧补充制定各项规章,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等。三是对保险投资高管人员、具体操作人员规定资格条件;对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交易对象限定基本信用等级标准;确定资产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和标准。四是在拓展投资模式,开放投资领域,增加投资品种和工具之前,要有较长时间的酝酿期,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反复讨论、论证,必要时还可听证,听取多方面意见,制定监管法规规章。
2、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划定
一、抵押贷款偿还保险
抵押贷款偿还保险不同于我们国内现行的同名险种,国内的抵押贷款偿还保险是从财产保险的角度而言的,即当购房者在申请住房贷款的同时,购买了抵押贷款偿还保险,以房屋的所有权为抵押,当贷款者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时,银行有权利处理作为抵押物的房产,从而保障了银行的利益;而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而言,相关的产品则比较少。从寿险的角度来考虑这一险种,则这一产品填补了国内暂时的空白,即当消费者在贷款偿还的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或其它原因死亡而不能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时,保险公司作为风险的承担者去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而保单的受益人并不需要去偿还保险公司代其缴纳的剩余房款,同时受益人将会得到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积极引进国外的抵押贷款偿还保险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广阔的发展空间。
从人寿保险的角度而言,国外的抵押贷款偿还保险属于定期寿险的范畴,它是一种递减的定期寿险,是以借款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贷款偿还的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死亡时,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并且其死亡保险金与逐渐下降的抵押贷款未偿还余额保持一致。在借款人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后,借款人定期向银行进行分期付款,借款人的分期付款一部分用来偿还贷款的本金,一部分用来偿还银行的贷款利息,所以未偿还的贷款余额在贷款的期限内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当然这种趋势在最初的几年内表现得相当缓慢,如果借款人在贷款的同时购买了抵押贷款偿还保险,那么该保险单的死亡保险金额也是递减的,其余额与借款人未偿还的贷款余额保持一致。这种保险产品体现了很浓的人性化色彩,既当被保险人死亡时,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仍然能够继续享有这套住房,并且在剩余的贷款期限内,没有偿还贷款而带来的压力。从寿险的角度来分析抵押贷款偿还保险,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一险种与我国现行的相关产品有着较大的区别,它既有作为定期寿险的特点,也有着其他保险产品不可比拟的优势;
首先,该险种属于定期寿险。作为定期寿险,保险期限是一定的,既和抵押贷款的期限是一致的,一般为10年、15年、20年或者30年,并且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利率等相关因素的变动而单方面的中止保险合同,也就是说这种保险产品为投保人提供了长期并且稳定的保障。
其次,该保险产品在销售方式上不同于国内现行的保证保险,即采取自愿的形式,消费者自己选择是否购买,自主决定受益人,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再次,保险费的缴付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因为借款人在贷款的期限内要定期偿还住房贷款,并且在期初时需要缴纳的费用比较高,如果同时采用趸缴的方式交纳保险费,必然会给借款人在期初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而这些因素对销售保险产品而言是不利的,因为经济上的支付压力有可能造成借款人放弃购买该保险产品的决定。
第四,定期缴纳的保险费在数额上是一定的,既采用均值保费。缴费方式是构成保险合同的要素之一,均值保费法确定了投保人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定期应缴纳的保险费,从而减少了由于经济、政治风险或者投保人身体因素的影响而导致保险人提高保险费的风险。
第五,从银行的角度而言,为了减少其不确定的风险,也可以要求贷款者必须购买抵押贷款偿还保险,但这一保障与我国现行的住房保证保险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对保险金的运用方面。国内的保证保险合同规定,当发生规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金的给付对象为贷款行,而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没有请求获得保险金的权利。而抵押偿还贷款保险则规定,当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时,保险公司面对的唯一给付对象为保单规定的受益人,并且其受益人可以灵活的支配保险公司给付的死亡保险金,银行没有权利干涉受益人的行为,因为在抵押贷款偿还保险合同中的当事人仅包括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两方,而这一特点是与我国现行的住房保证保险的最大区别之一,因为这关系到了保险金的运用问题,笔者将在本文后一部分详细说明。
在外资保险公司大规模涌入我国保险市场的情况下,从寿险的角度研究抵押贷款偿还保险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并且我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应该进一步去发展这一险种,在引进的同时加以革新,去更好的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二、联合抵押贷款偿还保险
联合抵押贷款偿还保险是抵押贷款偿还保险的发展,甚至可以说是一个变种。这一险种与抵押贷款偿还保险相比有其独具的特色。该险种以两个被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当其中任何一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时,保险公司负责向保单的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通常这一受益人为联合抵押贷款保险合同中另一存活的被保险人。联合抵押贷款偿还保险能够更好的保障住房借款人的利益,因为其提供保险保障的被保险人的范围增大,从而涉及到保单规定的保险责任事故发生的概率也相应的提高,这样能更大范围的防止因被保险人死亡而造成其家人的损失并且有助于减轻其经济上的负担。这一变革通常要求联合抵押贷款偿还保险的被保险人双方必须具有可保利益,比如说夫妻、父母与子女等等。随着保障范围的扩大,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也就增大,因此反映在保险的费率上必然要相应的提高,但其联合保险费率必然低于两个独立的被保险人所面对的两个独立保单保险费率的简单相加,因为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一份保险合同比两份保险合同的管理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是要少很多的,这样就有利于保险公司去拓宽该险种的销售渠道,也有利于贷款者去选择购买满足其消费需求的保险产品,可以说这一险种维护了保险公司、贷款银行、借款人三方面的利益,所以笔者认为其发展的空间更加广阔。
联合抵押贷款偿还保险的保险费采用分期缴纳均衡保费的方式,这与抵押贷款偿还保险是一致的,在死亡保险金的运用上双方也遵循同样的原则。并且在死亡保险金运用上的特点也决定了抵押贷款偿还保险和联合抵押贷款偿还保险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完善配套措施,大力推广抵押贷款偿还保险
国外的此类险种在死亡保险金的给付后并不强调受益人必须立即将死亡保险金交付贷款银行,而是允许受益人独立自主的支配该笔赔偿金,这样的做法有利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从而有利于去开拓这一产品市场。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0-0079-02
保险(仅指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一、财产保险的发展沿革
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三驾马车之一,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收入快速提高的今天,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随着我国社会体制的进步,保险业的发展也体现出了类似的发展步伐。纵观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历程可以深刻体会出国内在不同国情及保险行业发展状况下对于保险的接受程度。
1995年10月颁布的《保险法》规定:实行分业经营,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此后我国批设的保险公司均按分业经营的原则设立。但在此之前,已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等四家综合性保险公司。1996年,人保率先实行分业经营。此后,兵保将原有寿险业务消化后,成为专营财险业务的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2001年,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全资控股中国太平洋产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寿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模式,完成产、寿险分业经营体制改革。
自国内保险业恢复以来,产险的起步与发展在相当长时期内一直走在寿险的前面。但自1996年产寿险分业经营之后,相对于寿险业的飞速发展,产险却似乎一下子失去了其强劲发展的势头而陷入困境,其经营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产寿险发展出现反差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寿险业新近采用的营销体制较为成功。如何正确认识产险面临的形势,特别是有关产险营销的若干问题,关系着产险今后能否长期稳定地发展,能否摆脱其目前的徘徊局面而跃上一个新台阶。
二、财产保险业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对内、对外进一步放开,大量的外资保险机构涌入我国,对我国的内资保险公司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如何面对这些挑战,弥补在发展中存在的不足,跨越影响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是我国保险企业,特别是财产保险企业现在的首要任务。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我国财产保险在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营销模式
营销即展业,产险营销就是指保险业务的拓展、保险市场的开发以及保单的推销。和其他的保险产品一样,各种财产保险都是商品,也存在着如何进入社会、如何被社会认可以及如何被大众接受的营销问题,特别是在当今保险商品激烈竞争的环境下,营销是能够控制保险企业命运的重要活动,关系着保险公司的兴亡。
首先产险营销是一种经营活动,它不仅仅局限于促销或推销环节,而应是贯穿于保险服务全过程的一种行为。其次,现代产险营销也是一门文化品味颇高的艺术与技巧,并非一个单纯的经济交易行为。再次,营销的内涵丰富多样,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从市场调研、整体策划、保单设计,信息与传递到宣传咨询、选择保险标的、签发保单以及理赔总结等,环环相扣,相互影响,每一环节又各有特色,变化万千。这就要产险从业人员要有较高的素质、修养和能力,能针对不同的对象,使用不同的方法。同时产险营销人员与部门要向客户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规范服务,对营销方式的选择也要多种多样,具备相当的弹性与应变能力。
作为整个保险业运行的第一步,营销是保险商品走向市场的必由之路,也是相互间竞争的主要领域和方式之一。产险营销是否顺利,直接关系着保险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规模与效益,以及经营管理的好坏。
(二)体制改革
首先要深化经营体制改革,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经营机制。比起国外完备的保险经营体制,我国的保险业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国家还应给予保险产业政策上的扶持,例如适当调低保险企业税率,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提高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支持国有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促进国有商业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加速积累和保险偿付能力稳步增强,使国有商业保险公司快速、健康发展,不断壮大我国保险业的实力。
其次国家还应支持国有商业保险公司的人事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建立新型的、与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状况相适应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激励与约束相容”的现代经营机制,彻底改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商业保险公司的行政设置,以《公司法》为依据,按照现代商业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使保险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三)监管模式
我国保险监管体制中长期存在着监管对象不完全、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等弊端。在我国,保险市场正日益趋于成熟,提供各类保险服务的市场主体齐备,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和产品鉴别能力也在不断增强,这就要求保险市场形成一个较为严密的监管法律体系。受世界经济自由化和一体化趋势的影响和带动,近些年西方保险市场呈现了放宽监管的趋势。目前,西方国家监管模式呈现出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以及保险信息公开化、保险监管法制化等趋势,这些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但要从根本上完善我国保险业的监管体制,就必须要彻底明晰保险公司产权、进一步放开保险费率管制、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完善信息传导机制、并探索功能性协调监管模式。
三、财产保险业的未来发展方向
(一)实施人才战略
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用人机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能、能有所酬,要善于发现和发掘人才,加大人才的培训与培养力度,提高现有员工的整体素质,尤其要加强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为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实施产品开发战略
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的人群对保险的需求程度是不同的,这就要求保险企业有针对性的研究不同人群的保险需求及收入水平,开发出适合不同行业特征,不同地区发展水平,不同人群需求及经济承受能力的保险产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新。
(三)实施创新战略
面对新的发展形势,创新的重点要在经营决策、市场企划以及服务和管理方面有所突破。用战略眼光、世界眼光、战略思维,研究新事物、新问题,用前瞻性思维方式来创新和决策。
(四)建立专属自保公司
建立专属自保公司,是增加保险市场供给主体的现实选择。自保公司是隶属于一个本身并不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或集团公司、主要为其母公司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自保公司可以直接对其母公司承保或通过母公司或子公司所在地的直接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的形式为母公司承保。因此,自保公司通常行使的是再保险公司的职能。我国有比较好的建立专属自保公司的条件,可以在条件比较成熟的行业或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比如航空、铁路、邮电、航运、石化集团、粮油系统等,待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开来。
财产保险业作为一个虽然发展迅速,但是也在发展中遇到重重障碍的行业,必然会经历一个不断解决旧问题,不断面对新问题的阶段。当前激烈的竞争环境,是推动财产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国内财产保险企业只要牢牢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契机,利用好有利的政治与经济环境,就一定能够迎头赶上和超过同行业的世界领先企业,成为国内金融产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参考文献
[1]康鹏.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效率及其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D].暨南大学学位论文,2006.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4-0084-05
引言
任何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伴随着财务风险而成长,财务风险不可能完全消除,但却可以通过分析财务风险的特征,探索控制风险切实可行的方法,有效防范风险。靠负债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更应重视财务风险分析。
但是,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几乎都是在未来不确定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财务风险存在的客观性与识别财务风险的主观性之间存在差异,它的度量比较困难。梁跃华(2001)认为,财务风险一般可以通过财务杠杆系数、期望值、标准离差值、最佳资本结构四种分析方法进行度量。刘一桥(2009)提到财务风险的度量方法有概率分析法、概率分析法、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VaR法、风险率度量法、张力测试等方法。邵希娟、崔毅(2000)指出,财务风险是税后每股收益的波动程度,可用财务杠杆来显示了,企业财务杠杆产生且大小取决于固定财务费用的存在及大小,而后者又取决于企业的财务结构、融资决策。
考虑到“在同行业中,杠杆分析法能更好地权衡风险和报酬,提高企业竞争实力”(刘一桥,2009),同时它能直接根据企业的利润表进行分析与计算,取得数据容易,而且也避免了成本分解的复杂计算,不必为成本分解的不准确性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所困扰,所以本文将资本结构理论中的杠杆分析法应用在财务风险分析之中。
由于保险公司收取投保人保费承担未来不确定的风险,其外来资金与自有资金的比例远远高于其他行业,而外来资金大部分以责任准备金为主,其表现形式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资金来源中的负债相对其他行业来讲所占比例高很多。由于这种特殊情况,保险公司具有特殊的资本结构,财务杠杆的作用特别大。财务杠杆概念属于资本结构范畴,资本结构是指公司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率,即公司的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在公司总权益中如何分配的问题,有多种表达形式,比如权益资本/总资产、负债/资产、责任准备金/股东权益等。郭鹏飞和孙培源(2003)论证“行业是公司最优资本结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具有显著差异,约9.5%的公司间资本结构差异可由公司所处行业门类的不同来解释。保险公司的资金有很大部分都来自保单保费收入,相对其他行业讲负债率相当高,这种高度负债经营决定了它天然具有高杠杆的与其他行业不同的特点。因此,单独的考察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状况进而分析其财务风险有重要意义。
一、寿险公司财务风险的度量
(一)保险公司股东收益模型
笔者注意到保险公司虽然具有保费收入这个特殊的负债项目,但其额度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大。2009年中国十家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总负债的比率都低于40%。因此本文对李莎、王韦、张建刚(2009)通过建立保险公司股东收益率模型进行了改进――引入了其他负债B及其承诺利率j,清晰直观的展示了寿险公司财务杠杆的度量方法并进一步阐述了财务杠杆的重要意义。同时,将寿险公司的资金来源分为两个方面:一部分来自于股东投入的资本金,记为S;另一部分来自于保单的保费收入,其中风险保费收入用P1表示,储蓄保费用P2表示(为了简化,没有考虑附加保费)。其余变量如下所示:RV:投资资产收益率;RS:股东收益率;i:储蓄保费的承诺利率;L:保单的赔付额;K:保单的赔付率(K=)。
RS=RV+•(RV+1-K)+•(RV-i)+•(-j)
从以上模型中可以看到,到股东收益除了投资资产收益外,还与保单的赔付额、承诺利率、权益资本和负债资本有着密切关系。在此模型中,财务杠杆即P1/S、P2/S和B/S。为了进一步方便度量,本文记为(P1+P2+B)/S,即总负债/股东权益。
(二)财务杠杆的意义
由于保险行业所具有的特殊特征――很大一部分资金来源于保费收入即负债,P1 、P2通常大于S,即P1/S和P2/S都大于1。因而财务杠杆具有“双向放大”作用,也就是说财务杠杆的效应具不确定性:可以当公司收益时成倍放大其收益,还会在公司遇到困难出现亏损时成倍放大其亏损。而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单看这种有限责任而缺少其他监管激励制度,股东有利益驱使其无限扩大财务杠杆。财务杠杆的扩大使公司面临了更大的财务风险,不仅股东的权益难以保障,债权人(投保方)的利益更是缺乏保障。
同时,鉴于保险行业有着特殊而重要的使命――转移被保险人的风险、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中国保险行业有“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即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下,应用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可以减少保单持有人的损失,确保保险机构平稳退出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和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这潜在地加剧了股东扩大财务杠杆而不顾公司财务风险过大。
因此,保险行业必须进行资本监管,控制其财务杠杆。张勇(2002)用定量分析的方法也论证了寿险公司资本结构与其偿付能力的关系,文中论证了“偿付能力危机与资本结构成同方向变化……要使偿付能力危机保持不变,就必须采取增加资本金或减少负债等措施”。
二、寿险公司的资本结构分析
(一)数据来源
中国人身保险于1982年开始恢复试办,当年人身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仅为159万元,并处于垄断经营阶段。随后,平安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等一批全国及地方性保险公司的成立打破了国内人身保险市场的垄断局面。1992年以来,国内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带动了人身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也日益增多。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寿险公司49家。本文本着尽量多而有效的数据为原则,综合各个寿险公司的总资产数以及成立时间,选取了十家寿险公司从2003―2009年七年间的数据进行研究。各个公司成立时间(见表1),都可以保证2003年完整的会计年度。各公司各年总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数据均来自中国保险年鉴(2004―2010年)。
(二)统计变量及数据
根据上文对保险公司股东收益模型的分析,本文的统计变量即财务杠杆,可以表示为总负债/所有者权益。根据原始数据计算可得到各公司各年财务杠杆(见表2)。
(三)寿险公司资本结构的特征
由上文阐述,我们用财务杠杆(总负债/股东权益)来表示资本结构。本部分本文将对样本公司的财务杠杆进行统计学分析,描述其特征并探究其原因。本文研究的统计量有均值、方差、中位数、最大值、最小值、偏度和峰度。在统计学中,均值(average)表征数据的总体平均特征。方差(Variance)测度数据的变异程度。中位数(Median) 不受极端变量值的影响,反应数据中间水平。偏度(Skewness)衡量随机变量概率分布的不对称性。而峰度(Peakness/Kurtosis)是指分布曲线顶峰的尖平程度,当分布为正态分布曲线时,峰度为3,因而常以此作为标准,来观察比较某一次数分布曲线尖平程度的大小。
1.总体统计特征。对样本公司样本数据的描述统计表明,总平均财务杠杆为15.39,且偏度为2.31,峰度为9.92(见下页表3最后一列)。说明样本公司财务杠杆分布高度集中,且有更多的样本数据大于平均值15.39。
下页图1以散点的形式给出了各个样本公司财务杠杆的分布状况,其中纵轴表示70个样本(不同公司不同时间)的财务杠杆值,横轴表示这70个样本的编号。从下页图1我们可以看到,70%的财务杠杆数据集中于0~20之间,图中的拟合线性也很好的表达出这点。
下页图1中我们还发现编号为56的数据出现了极端值118.52,这是新华人寿2008年财务杠杆数据。仔细对照原始数据以及2009年保险年鉴(载有2008年和2007年各个公司的财务报表)和2010年保险年鉴(载有2009年和2008年各个公司的财务报表),我们发现,2008年新华人寿的数据出现了两年报表不一致的现象。又由于新华人寿并没有上市,无从得到它当年的其他版本数据,本文认为这种由于原始数据原因出现的极端现象应予以剔除。
剔除这个奇异值之后,样本均值为13.90,方差243.05,偏度和峰度显著减少,分别为0.79和1.57。偏度接近0,说明相对平均值,左右两边较为对称。而峰度远小于3,表示财务杠杆分布曲线呈平顶峰度,说明变量值分布比较均匀地分散在众数的两侧。同时峰度接近于1.8并且小于1.8,说明分布曲线趋向“U”型分布,但弧度较小,趋于水平状态。
2.各公司统计特征。各公司财务杠杆的特征(见表4),剔除奇异值后将新华人寿的数据更新(见表4)。图2是各公司财务杠杆数据时间序列折线图,可以很好反映出各个公司财务杠杆的变化趋势和波动程度。
从各公司财务杠杆统计数据来看,公司间的差异较大:无论是波动性、波动范围、集中程度还是均值,各个公司都具有较大差异。从上页图2中我们看到,有四家公司波动性较小,曲线平缓:国寿股份、民生人寿、中宏人寿和金盛人寿。下面我们将逐一分析这些公司保持较为低水平且稳定的财务杠杆的原因。
中国人寿是中国最早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之一,在寿险行业始终保持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连年第一,同时也拥有雄厚的资本,注册资本将近283亿。这就预示着国寿股份公司有着充足的资本,较低的财务杠杆。2009年6月30日,国寿股份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324%。①虽然2010年中国人寿偿付能力充足率大幅下降至212%,②但仍处在比较高的水平,足以支持公司未来两三年的正常业务发展。
而民生人寿是中国第一家民营资本控股的全国性寿险公司,股东有八家,持股份额相当,相互形成了掎角制约的关系,财务杠杆均值也是各个公司中最低的,只有3.3。不过本文认为,虽然财务杠杆保持低水平可以有较高的偿付能力,财务风险固然很低,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也可以得到很好保障。但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也很重要,积极扩展保险业务创造主营业务收入,才能更好的保障股东的权益。
中宏人寿和金盛人寿都是合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目前还没有发展到全国,都保持着较为稳健的发展态势。虽然合资公司资本规模不大,但他们的经营范围及展业地区受限,相对应的保费规模不大,因而可以保持较低且稳定的资本结构水平。同样特征的还有太平洋安泰,它的财务杠杆除了2005年出现较大的增长后又回落到了低水平。2005年1月太平洋安泰人寿推出首批团险产品,并在上海签下第一单团险保单;随后2月份又将广东分公司升级为广州首分公司,为广州省的业务扩展创造了条件。由此可见,业务扩展、保费收入必然大幅提升,随着准备金计提,公司负债额度也会增加,因此公司的资本结构出现提升,财务杠杆变大,公司将面临更大的财务风险。2006年12月,保监会批准太平洋安泰人寿注册资本从5亿元人民币增加为7亿元,此次增资可谓及时雨,又将公司财务杠杆降到低水平。太平洋安泰的资本金已在当时的合资寿险公司中处于领先地位,整体偿付能力大大超过监管的要求。
观察各个公司的财务杠杆路径,新华人寿必然引起注意:即使去除了奇异值,它的财务杠杆水平各年仍处在相对较高的水平。这主要是因为新华人寿的保费收入每年都具有较高的增长水平,具有很强的成长性,这对公司的偿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新华人寿敲响了警钟。但我们发现,2010年,新华保险总保费达936.4亿元,居国内寿险市场前三;2011年3月30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新华人寿终于进行了充资,注册资本变更为26亿元人民币。我们可以预见,2011年新华人寿的财务杠杆将回落在行业平均水平左右,不会保持在居高不下水平。③
3.时序特征。由于保险公司运行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大数法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保费收入会大幅提升,公司规模必然越来越大,就更能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经营也会更稳定。这就意味着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使未来实际赔付率更接近预期赔付率,相应地对权益资本的需求量就会更少。因此本文理论上推断,财务杠杆的时序特征是呈上升趋势的。另外,由于财务杠杆双向放大相应,保险公司具有的社会责任感以及行业监管等因素将会影响财务杠杆的膨胀,以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及市场的稳定。因而,本文假设,财务杠杆的时间趋势应是趋于稳定的,且其前提是保费收入不断扩张的情况下,寿险公司更应相应扩充其资本,以保障较高的偿付能力和稳定的财务杠杆、合理的资本结构。
上页图2表示了各年(2003―2009)各样本公司财务杠杆时序变化折线图。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各公司财务杠杆先上升后下降再上升,总体趋势尤其是近几年各公司财务杠杆变化趋于稳定。同时我们注意到2004年和2005年各保险公司的财务杠杆都出现峰值,但到2007年都不约而同的大幅下降。财务杠杆的下降必然伴随着融资,下面本文将分析2007年出现拐点的具体原因。
2007年初召开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提出要“扶持中小保险公司发展”。在这样的基调下,依托市场竞争主体增多、保险业发展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的大势,中小保险企业纷纷跃跃欲试。在保险巨头强力开拓市场的阴影下仍然能够实现超速发展的中小险企,做大做强的欲望进一步催生了对资本金的更高期望。遵循“粮草先行”的兵家原则,资本金于是成了各公司战略实施中需要优先考虑的头等事情。这一年,自3月份中德安联成功增资4.5亿,正式拉开中小寿险公司增资扩股的序幕后,截至11月20日,保监会先后共批准13家中小寿险公司14次增资扩股。这包括,民生人寿进行了两阶段的增资扩股,资本金已经由最初的8.7亿增至27亿,偿付能力提高到500%;太平洋人寿注册资本变更为23亿元;太平保险注册资本变更为13亿元人民币。同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回归国内A股上市,太平洋保险也在这一年在上海证交所成功上市。
4.结论。(1)各公司财务杠杆具有差异。造成差异的原因有:公司规模、成长性差异、公司发展阶段、公司发展战略、某年政策导向等。(2)各公司财务杠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具有波动性。这表示财务杠杆双向放大效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也就是存在较高的财务风险。财务杠杆水平高,偿付能力将相对较低,投保方以及投资方的保障性就相对较低;波动性越大,财务风险就越高。(3)大多数公司财务杠杆的波动性随着时间的延续是趋于稳定的。由上页图2可以观察到,除新华人寿的财务杠杆近几年有较大波动外,其他公司的财务杠杆波动性都越来越小。这表明,近几年来各个公司的自律以及监管比较有成效,财务风险处在可控之下。
小结
由于保险公司具有高负债的特点,其高财务杠杆所带来的财务风险将非常巨大,甚至有可能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因此,如何控制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应成为为保险业界及监管机构共同认真研究的课题。本文完善了股东收益模型,进而明确了更符合实际的财务杠杆的表达式,借以分析中国寿险公司财务杠杆的特征。保险公司、行业协会以及监管机构应关注行业及各个公司的财务杠杆水平:波动性及绝对数高于行业一般水平的公司应敦促其进行增资以保障偿付能力,保障投保人、投资者的利益;绝对数较低的企业,其保费收入、业务拓展还有很大空间,可以创造条件积极拓展业务。我们希望以此为开端,日后更进一步分析影响寿险公司资本结构的因素,为寿险公司提供决策依据,增强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高行业监管水平,更能稳定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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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nalysis of the Financial Risk of Life Insurance Company from the View of Capital Structure Theory
LI Sha
一、泉州市寿险行业的营销现状分析
所谓寿险营销,是指以寿险这一特殊商品为客体,以消费者对这一特殊商品的需求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转移风险的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营销或协同营销的手段,将寿险产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的一系列活动。具体地说,寿险营销包括寿险市场的需求调查和预测、营销环境分析、寿险市场细分与目标市场选择、投保人的行为研究、寿险险种的开发与设计、寿险营销渠道的选择、寿险产品的促销策略以及售后服务等一系列活动,所以本文对泉州市寿险行业的营销分析对于整个泉州市寿险行业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经过调查分析发现,泉州市寿险行业的营销情况主要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探索发展时期,第二:瓶颈时期,第三:改革创新时期。
第一:探索发展时期:1996年至2004年。1997年3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率先进入泉州市,在此之后又有两家寿险公司入驻泉州市,为泉州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障和服务,深受泉州市人民的欢迎。总之,泉州市寿险行业整体上起步比较晚,基础与其他地区相比比较薄弱。2000年前泉州市仅有三家主营寿险险种的公司,而这一时期泉州市的保险业处于财产险和寿险混业经营的时代,寿险产品销售方式的特征是营销渠道广、人数多,多数营销人员是以兼业和农村代办的方式来拓展寿险业务。由于这一时期泉州市寿险公司少,市场尚未得到完全开发,不存在寿险人竞争过于激烈的现象,诚信危机等一系列问题尚未暴露。但是随着寿险行业的发展,泉州市寿险行业面临着必须引入新的营销制度的转折点。1996年时,整个国内寿险行业已经开始进行新的寿险营销创新,但是并未普及到泉州市,所以1996年至2000年泉州市寿险营销还停留在探索时期。
从2000年开始,逐渐有新的寿险公司进驻泉州市,开创了泉州市寿险行业新的局面。泉州市处于寿险行业的公司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各企业纷纷开始引入新的营销制度。2000年12月太平洋保险泉州中心支公司产、寿分业,成立太平洋寿险泉州中心支公司,为泉州市寿险行业开创了新的历史。引入新的寿险营销制度,使泉州市寿险经营传统落后的观念得到了改变,泉州市寿险业实现了跨越式增长,从此泉州市的保险市场格局焕然一新,与寿险相关的业务进入高速发展期。有关数据表明,1999年泉州市的寿险行业的保费收入就超过财险行业的保费收入,直至2004年,泉州市寿险行业保费收入占行业总保费收入比达到75.3%。从2005年到2010年,泉州市人寿保险收入连续六年远超过财产保费收入,保费收入也持续增加,占比同样也不断增长。2011年后,依然保持这种格局。
第二个时期:瓶颈时期:2004年至2011年。这一时期泉州市寿险行业发展十分迅速,泉州市乃至全国寿险行业竞争也十分激烈,多数寿险公司为了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赢得更多的客户,寿险公司则采用低保障、高激励的人才激励机制和残酷的市场竞争淘汰机制。在这种管理方式下,寿险营销人员时刻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导致寿险营销人的社会行为和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终导致营销人员较低的工作满意度和缺乏社会归属感。寿险营销人员为了取得高业绩,守住工作,在寿险营销过程中经常把顾客引入误区,引诱顾客投保,进而提升自己的业绩。甚至有少数的人给客户回扣,散布流言,严重损害了寿险公司的企业形象和社会形象,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寿险行业的发展,也最终导致了这些人业绩低,混不下去跳槽的事情发生。寿险营销多年来本来属于高尚的职业,但现在许多人都错误的认为寿险营销就是传销,是一种骗钱的手段。这一时期泉州市寿险行业阻滞,营销渠道也面临着重重危机危机。人、电话营销等营销渠道由于诚信危机,发展受到限制,急需正确有效的营销方式进行改革创新。
2005年到2011年泉州市保费收入表
第三个时期:改革创新时期:2011年至今。随着泉州市寿险行业的探索发展,这一时期泉州市寿险行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泉州市寿险公司纷纷再次进行改革创新。包括对寿险营销渠道的开拓创新、营销策略的重新制定实施、寿险公司企业管理方式的转变等。营销渠道的创新是在原来保险人以及电话营销的基础上,开发了银行以及互联网营销等营销渠道,新渠道的开辟健全了多元化的营销渠道。营销策略的重新制定实施是指改变原有的“低保障、高激励的人才激励机制和残酷的市场竞争淘汰机制”,实行有效业绩奖惩,提高营销人员的工作满意度和社会归属感。企业管理方式的转变是严格控制保险人的数量,不再一味广招寿险营销人员,拼数量而忽略其营销素质,不再一味鼓励人以兼业的方式进行寿险营销。这些改革创新将为泉州市寿险行业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二、 泉州市寿险行业营销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寿险行业营销中的诚信危机
诚信问题对寿险公司甚至寿险行业的的公众形象、社会地位、以及是否能够赢得的消费者的支持和信赖都是十分重要的。良好的公众形象、社会地位都是以公司的高诚信度为基础的,只有诚信度高的寿险公司,才可以赢得目标客户的支持和信赖,才可以赢得广阔的市场。百度搜索泉州市寿险公司欺骗客户的案例比比皆是,多年来泉州市寿险行业在营销过程中的诚信问题严重暴露,这一危机急需解决并提高寿险行业的公众形象和社会地位。这一问题集中体现在,第一:人混淆寿险营销与寿险推销,注重短期利益,忽略公司的公众形象,以寿险公司客户经理的名义推销产品,误导客户,欺骗客户投保的现象。第二:近几年泉州市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窃取客户信息,后采取拨打电话谎称派发红利的方式实施诈骗犯罪,获利不菲。事情败露,严重损坏了泉州市寿险公司的公众形象,降低了寿险行业的社会地位和在顾客心中的信赖度。第三:保险公司承诺投保人发生事故后会给予理赔,然而实际上申请寿险公司售后服务,所需文件繁杂,手续繁琐,公司办事效率低,导致许多客户未能或未能及时获得理赔。这些现象降低了寿险公司的诚信度,寿险公司的公众形象、社会地位受损,降低了顾客的支持率,严重阻碍的泉州市寿险行业的发展。
(二)寿险营销产品种类与泉州市人民需求不相符
目前市场寿品种主要有五种,现有的定期人寿保险、终身人寿保险、生死两全险仅仅保障了大约1.3%从事危险工作,或不定期死亡,或有重大医疗疾病的问题的泉州市民。生存保险和养老保险可满足泉州市接近66%的中端收入水平的消费群体。(注:这一消费群体人均收入为2000元到5000元)然而,针对大约9%高收入水平消费群体(注:这一消费群体人均收入为5000元以上)和25%左右的低收入水平消费群体(注:这一消费群体人均收入为2000元以下)并没有提出符合其需求的寿险险种。其次,泉州市普遍就医医疗费用高,导致大约有70%的泉州市民比较青睐于重大疾病险种。针对此现象,寿险公司也没有提出可以解决相应问题的寿险险种。而目前寿险公司所正在进行开发的险种也只是寿险产品的衍生产品,。另外,泉州经济发达,有9%左右处于高收入水平的群体,他们有能力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也有能力保障养老等一系列问题,所以这类客户对目前的寿险品种并不感兴趣。事实上,高收入群体对于健康、养生的问题相当重视,目前来看,现有的寿险险种并不能满足其需要。所以,寿营销产品种类少,不符合泉州市人民的需求,是另一个阻止泉州市寿险行业发展的一大障碍。
(三)寿险公司销售渠道分配不合理
目前寿险营销的主要渠道仍是以传统的寿险营销渠道“保险”方式进行的,这种营销渠道所实现的保费收入约占全国寿险保费总收入的80%,但是多年来的发展已有诚信问题等一系列弊病暴露。近几年来新兴的电话营销,由于各行各业利用电话营销欺诈客户以导致许多客户对于陌生号码拒不接听的现象,严重阻碍了电话营销的发展。对于互联网营销和银行,由于发展时间短,开发仍然滞后。泉州市中介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数目不多,宣传推广不到位,寿险营销并没有在这一销售渠道充分体现其优势。除此之外,仍然缺乏一些创新有效的渠道进行推广。所以,泉州市寿险营销的发展,.在充分利用近年来新兴的营销方式的同时,仍然需要进一步拓展其销售渠道。
(四)寿险营销的培训效果不佳
寿险行业作为知识密集型企业,人才是推动企业发展业务、革新技术、规范管理、优化制度等方面的重要因素,也是保证企业在未来激烈的同行竞争中能够取胜的决定性因素。培训是保险人员高效上岗工作的必要前提,虽然近几年保险公司在培训上加大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实施了各种有效措施,但是却忽略了培训的实质性内容,仅仅是为了培训而培训,培训效果不佳。培训过程缺乏人力资源的规划,不明白培训的实质目的,偏离了其原本的价值方向,目标与政策,一些销售人员,急功近利,忽略了公司的服务理念、寿险营销的价值理念,在进行销售产品时往往是抛弃本该遵循的条例和原则,一味以自我利益为中心,对顾客进行误导或诱导消费者投保,似乎保险营销成了传销,使培训仅仅成为一种形式,而不是有效管理的手段。
三、 改善泉州市寿险行业营销策略的若干对策
(一)建立“诚信原则”
诚信危机严重阻碍了泉州市寿险行业的发展,建立有效的“诚信原则”迫在眉睫。诚信原则”的建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保险人、保险公司以及泉州市保险协会按照各自分工的不同,针对各自寿险营销内部及外部存在的问题,制定合理的政策有效的规避。
第一,需要正确引导寿险人寿险营销的价值方向和行为观念,正确区分寿险营销与寿险推销的思想。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加大对人的激励力度。建立合理有效的奖惩制度,发掘其潜力,减轻营销人员的工作压力,增强其社会归属感和责任感。正确的引导、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等,才能提升人才素质,提高营销人员的诚信,改善寿险公司的社会形象,提高社会地位、赢得顾客的信赖。第二:针对泉州市近几年的内部保险人员窃取客户信息非法获利的事件,需要保险公司在大众媒体面前澄清这些问题,向受害者进行正式的道歉并承诺对受害者给予补偿。另外,对于公司内部,需要制定有效的职责牵制制度以及客户信息保密制度,避免内部人员因职位之便窃取客户信息。第三:针对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承诺会给予相应的赔付,但是事后却因各种理由使投保人未能或未能及时获得赔付的现象,需要寿险公司和寿险人在客户进行投保咨询时,特别强调说明寿险售后服务的赔付条件、赔付过程、赔付金额等相关事项,不要对客户隐瞒事实,事后以不在赔付范围等推脱理由拒绝赔付。另外,保险公司应该做好售后服务,及时有效地给予投保人帮助。同时保险协会等机构应加强监管,以诚信为各单位的原则,重新塑造寿险营销的社会公信度。
(二)结合顾客的需求以及市场调查开发新的险种
险种的开发在寿险营销过程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只有充分了解顾客的需求,掌握顾客的消费心理,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案,才可以占领市场先机,赢得更广阔的市场。第一:寿险公司可针对大约9%的高收入水平消费群体(注:这一消费群体人均收入为5000元以上)和25%左右的低收入水平消费群体(注:这一消费群体人均收入为2000元以下)提出符合其自身条件的险种。第二,大约有70%的泉州市民比较青睐于重大疾病险种,所以泉州市寿险公司在做好充分的市场调查的情况下,结合目前泉州市区医疗等方面的缺陷对重大疾病的险种和健康医疗方面的险种进行开发研究,避免过多的精力投放在寿险衍生产品的开发上。第三,高收入水平的消费群体将是各行各业消费潜力最大的群体。他们有一共同特征就是工作和家庭的压力大,压力的缓解途径少。因此可以提出对高收入水平人群体享受生活能力的VIP设计,在投保的同时满足其养生、健康的消费需求。
(三)加强银行保险营销,网络保险营销,电话营销建设,健全多元化营销渠道
多年来由于保险这一销售渠道在发展过程中出现许多弊病的出现,严重阻碍了寿险的发展,所以拓展多元化的寿险营销渠道成为许多寿险公司的首要工作。新兴的银行保险,网络保险,电话营销以及保险经纪发展尚不完善,所以目前的重点工作是健全这些新兴的营销渠道。
泉州市寿险行业的银行保险仅停留在顾客为了储蓄而在特定的银行进行投保,投保的同时不能够得到专业咨询服务。除此之外,顾客对银行保险这一销售渠道并不熟悉,产品种类也相对较少,并且没有售后,。但是银行保险有它独有的优势,首先,比较容易获得消费者的信赖,可以获得更多的潜在客户,在此基础上大幅度扩大营业规模,可以使客户的购买和缴费更方便,提高了经济效益,大大降低了运营成本;其次,银行分支机构多,占据了广泛的销售市场,可以改善目前寿险公司分支机构不足的问题。
近几年新兴的电话营销,发展速度十分迅速,在近几年的发展过程中,由于许多弊病的出现,电话销售的信誉大大降低,其发展也受到限制。但是只要销售人员提高诚信度,在电话营销过程中注重信誉,还是有提升的空间存在,另外,还有新兴的电视销售保险新渠道,可以在此基础上引进升级,为寿险销售渠道的多元化注入新的血液。
针对网络保险,目前泉州市上已经存在,但是体系却不够完善,仍停留在初级阶段。网络保险不再需要传统方式的面对面营销,大大节省了人力物力等成本,减少了中间销售渠道,提高了经济效率。并且网络营销超越了时空的限制,顾客可以随时随地进行网络投保,大大的提高了潜在客户。网络营销是寿险行业目前最受欢迎的一种营销方式,目前寿险公司所要做的不仅仅是网上成立本企业的投保网站,而且是要在给网上客户提供详细的信息咨询、进行有效的价格谈判、快速的交易、解决争端和赔付等保险服务的项目方面做到完美。网络营销发展的完善势必成为保险营销的一大销售渠道,成为保险营销营销的焦点。
(四)加强对寿险上岗人员的提前培训
岗前培训是保险人员从事保险业务的提前教育,这一过程可以提高营销人员在营销过程中的效率,对保险从业人员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环节。目前泉州市寿险市场在培训过程中忽略了培训的本质目的,往往是为了培训而进行培训,最终没有实质性的成果培训过程。保险公司应该制定一套完善的培训规划,正确认识培训的实质目的,其原本的价值方向,目标与政策,给保险从业人员灌输正确的企业文化、营销理念和价值方向,使培训成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培训主管也可以提高培训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培训人员的学习,认知能力,通过培训达到寿险营销人员的基本素质。
泉州市寿险行业作为泉州市的朝阳产业,发展潜力巨大,能够带来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同样也是巨大的。本论文对其营销方面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浅谈分析并且给出了对策研究,希望能对其改善营销方面的不足之处的改善提供参考,若其营销方面的不足之处如能进行改善,必将对泉州市的经济增长带来刺激性作用,促进泉州市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将改善泉州市市民的生活水平。
基金来源: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2014年度(20422202)“(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训练类)项目”
作者简介:晋红娇(女,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苏思来(男,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洪堤强(男,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杨文森,男,副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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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寿险公司;养老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
人总是会老的,于耄耋之年能否老有所养,是每个人都将面临的问题。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60岁以上者已达到10.86%(老龄社会临界点为10%),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并成为世界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近20年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每年以3%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目前已达到1.32亿,到203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将达到3.4亿,占总人口的21.36%。那时平均每四个人中就有一个老年人,加上我国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到那时一对年轻夫妇上面,可能有四位父母,八位祖父母都健在。这么多的老人养老问题怎么解决,这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难题。笔者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应采取“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自我储蓄养老”的模式,并逐步降低对社会保险和自我储蓄养老的依赖,更多地依靠商业养老保险来满足消费者的养老保障需求,是解决这一难题的较好途径。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寿险公司在开办储蓄养老保险方面有着极为有利的专业优势,在我国未来养老保险体系中能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
所谓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并不能解决老人们“丰衣足食”安享晚年问题。况且,由于国力所限,加之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不断深化的过程,我国现在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面临着许多问题。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社会养老保险仅涵盖城镇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城镇人口中的自由职业者和待业人员以及广大农民无法享受
全面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涵盖所有人群,包括非城镇人口,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农民,也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也应能领取养老金。但这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决不是短期内所能完成的。目前即使在城镇人口中也并非全部都进入了社会保障体系,也有游离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人群,他们就是自由职业者和待业人员,也就是没有工作单位或者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这些人的养老问题怎么解决,是摆在我国当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难题。显然,社会养老保险在短期内是无法解决的。
(二)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日益加剧,单纯依靠社会养老很难解决某些现实问题
西方发达国家通常在步入工业化社会后才会出现老龄化,且老龄化速度较慢。我国则在工业化的起始阶段、经济建设资金需求集中的情况下便进入老龄化,使资源配置陷入困境。据统计2000年我国60岁以上者已达到10.86%,到203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将达到3.4亿,占总人口的21.36%。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采用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这种平衡方式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到来时,会造成资金需求的急剧增长,社会负担加重,显然,单纯依靠社会养老很难解决这一问题。
(三)过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交纳标准和替代率,造成国家、企业负担过重,部分参与者无力负担,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定的替代率为90%左右,而国际上一般为45-50%。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保险费交纳标准占职工工资总额的28%,单位和职工个人普遍感到难以承担。如果降低交纳标准,势必由国家财政补贴,则可能导致严重的财政危机。
(四)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国民收入分配变动的趋势不相适应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收入一直呈现向个人倾斜的趋势,国家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较弱。从1980年到1995年,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5.7%下降为10.9%。与此同时,居民个人收入增长迅速。按当年价格计算,1978年至1995年间,城市居民的收入以年均15.9%的速度增长,城市居民存款余额也以年均34.3%的速度增长,由154.9亿元增加到23466.7亿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绝大部分的社会养老费用仍然由国家和企业承担。不仅造成国家、企业负担过重,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人们自我养老保障意识的提高,造成过分依赖国家、企业局面。
(五)社会养老保险只能解决基本的退休养老问题,不能解决退休者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下降问题
根据国务院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交费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1)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提取;(2)个人按工资的8%提取。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假定某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1000元,缴费满30年则他每月可拿到300元基本养老金。又假定该地平均预期寿命为80岁,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的比例是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240,该人60岁退休时,如果个人账户累计总和为6万元,那么,他退休后每月可拿到250元(60000÷240),两项合计550元,这点钱显然只能解决基本的养老问题。并不能解决老人们退休后“丰衣足食”安享晚年问题。
二、储蓄养老只能作为养老的辅助方式
我国人们具有良好的储蓄习惯,绝大多数的人选择储蓄的方式就是将钱存银行,因为银行储蓄具有风险小、存取方便、安全性强的优点。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经突破17万亿元,就充分说明老百姓对银行储蓄的偏爱,然而,通过银行储蓄本息的累积来实现自我储蓄养老的方式存在明显不足,只能作为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辅助方式。
(一)银行储蓄收益低,浪费了资金的使用价值
按目前银行储蓄一年期存款利率4.14%计算,考虑到5%的利息税因素,实际名义存款利率仅为3.933%,将大量的钱放在银行,显然是浪费了资金的使用价值。
(二)银行储蓄无法抵御通货膨胀
2008年2月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指数为8.7%,如果以此来对照当前的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存款利率4.14%计算,考虑到5%的利息税因素,实际利率为-4.767%(即4.14%×0.95-8.7%)。它意味着你将100000存进银行,一年后它的实际价值变成了95233元,4767元就白白地蒸发掉了。面对通货膨胀压力增大的预期,将钱都放在银行里,作为自我储蓄养老资金显然不合时宜。
(三)银行储蓄属自发,随意性太大
而自我储蓄养老是一个长期的计划,在这个资金积累的漫长过程中,很可能中途夭折。
储蓄既是一种预备手段,又是一种积累手段。作为预备手段,其作用是未雨绸缪。作为积累手段,它是为了实现未来某一耗资较大的消费而有目的地存钱。两者都是现代人实际的需要,所以,为将来老年幸福美满生活做适当地储蓄准备是一种非常明智的行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人总是难以主动地、自觉地储蓄,即使能到银行储蓄,由于银行储户可随时支取账户上的存款,在时间上、数额上并没有太多限制,因而存款就不易保住,一旦有什么开支,一下就取走了,使自我储蓄养老计划中途夭折。所以,自我储蓄养老只能作为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辅助方式。
三、寿险公司在养老保险体系中可发挥重要作用
在我国深化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想进一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必须提升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行重新设计。笔者认为,在我国未来的养老保险体系中,更多地依靠商业养老保险来满足消费者的养老保障需求,是解决这一难题的较好途径。
(一)寿险公司在养老保险体系可扮演重要的角色
受国力所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虽覆盖一定范围,但还未达到覆盖全社会的程度,正需寿险公司在社会保障的空白地带发挥作用。同时,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无法保障富裕的晚年生活,收入水平较高的阶层可通过购买寿险公司的养老保险,确保其有一个富裕的晚年生活。
(二)寿险公司的资源配置
寿险公司可以更加合理地配置资源,作出最佳投资策略,提高资金利用率,使养老基金产生最佳的资本配置和最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更好地保护养老金领取人的利益。
(三)寿险公司养老基金的积累方式
寿险公司的养老基金积累方式比较适应我国未来人口快速老龄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趋势,符合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方式向基金积累方式改革的趋势,与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相适应。
(四)寿险公司的优势
寿险公司之所以在许多国家养老保险中担当举足轻重的角色,还在于其拥有其他机构不可比拟的优势。
1.寿险公司拥有经验丰富的精算师,可准确制订交费标准和给付水平,根据谨慎的精算原理保证养老金的稳健运用和给付安全。
2.寿险公司拥有众多的投资和理财专家,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寿险公司会制订最佳的投资组合,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保证养老基金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同时,通过加强成本核算,尽力降低经营成本,为养老金所有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寿险公司承诺的养老金给付具有极高的安全性,养老金领取人的利益可得到充分保障。寿险公司的经营接受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严密监管,促使寿险公司进行稳健经营,提取足够的责任准备金,以保证充足的偿付力和流动性。
4.商业寿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符合国际惯例。无论在养老保险体制比较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养老保险体制正走向完善的拉丁美洲国家,寿险公司均在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