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3 15: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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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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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纳税和征税分别成为企业和政府相当重视的一个层面,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和国家、政府间税收协调博弈也越来越重要。无论是从企业来讲,还是从国家和政府来说,纳税筹划都已经变得刻不容缓,成为国家和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二、从微观层面看纳税筹划目标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的合理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及现金流量的最大化。

企业作为纳税筹划的主体,如何来实施纳税筹划,还是要取决于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其目的是减轻税负以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直接减轻税务负担;获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企业越来越追求价值最大化的情况下,从纳税筹划的主体角度来说,完全是站在减轻税负和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来考虑的,这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纳税筹划目标。

(一)直接减轻税务负担,减少成本,增加企业利润。企业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在不违反税法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避税、节税,以达到减少税收成本、增加利润的目的。

(二)利用资金时间价值,增加企业的盈利机会。对于资金充裕的企业来说,可以运用税法规定范围迟延支付的税款进行投资,获取比资金时间价值更高的投资收益,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机会收益概念;对于资金短缺的企业来说,企业可以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关键上,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善于打“时间差”,合理调度应交未交税款,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从而实现纳税筹划目标服务于财务管理最终目标。

(三)实现涉税零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务方面的处罚,即在税务方面没有任何风险。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我国税务机关引进了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对于信用等级越高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比如减少对纳税人的纳税检查。纳税人要充分考虑税务机关对本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在既不影响本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又不损害本企业利益的双重目标下进行纳税筹划,从而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从宏观层面看纳税筹划目标

税收政策是国家制定的指导税收分配活动和处理各种税收分配关系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税收法律、法规是税收政策的法律形式和集中体现。国家的税收政策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税收法律制度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与内容。在农村和农业税收方面,长期以来国家实行低税、轻税政策,并且已经取消了农业税;

在关税方面,提高一些限制出口产品的税率;现阶段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强调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税收政策等。国家和政府作为纳税筹划的主体,也就是税收政策的选择过程及各级主体间的博弈过程,也是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过程,包括国家政府与企业间、国与国之间、地方政府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各种博弈。

(一)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博弈。企业纳税筹划的目的无非是想少交税,而政府与其对立的是增加税收收入,想尽办法在企业能接受的范围内实现提高税收收入,同时进一步鼓励竞争,力求实现公平税负,优化税收机制。这个过程当中必然涉及到政府与企业间的博弈,对立的两端很难达到共赢,但是随着税收体制的改进和企业纳税意识的强化,必定能达到更好的博弈结果。

(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博弈。国家通常是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在国与国之间发生税收收入摩擦时,国家政府必然会为了本国的税收利益与另一国周旋,所以西方国家越来越多地开始反倾销,其目的除了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外,很大层面上是为了维护其财政税收利益。

(三)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地方政府之间常常会为了争夺一些大型企业以增加税收收入产生分歧。很多地方政府提供优惠税收政策来吸引跨国公司的总部落户当地,增加其收入。例如,今年兴起的总部经济。通过吸引跨国公司总部落户当地来增加税收。如果将总部所在地作为主要纳税地,则数量非常可观,这是地方政府对本地大型企业总部迁出惊慌失措,从而极力挽留的主要原因。而总部汇集地,则明显享受到了相应的利益。

(四)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博弈。我国实行国税和地税分家以来,税收收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重头戏,提高其税收收入也就大大提高了其业绩。尽管为争夺资源而在资本市场上从事税收竞争是我国地方政府的主要动机,但我国地方政府与中央的税收竞争也有政治动因,主要表现在地方财税部门要面对来自中央部门和企业的压力,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业会以其他地区企业的税负水平作为比较基准游说财税部门降低企业实际税负。地方政府首脑也有“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心态。例如,由于出口退税政策采用国家地方75∶25的比率退税,在出口退税率较高的年份,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减少出口退税额,竟然采取限制出口的政策。

宏观上看,税收筹划的博弈将税收政策推入了一个更加艰难的层面,只有不断完善国家税收政策,才能正确反映和体现政府的公平、效率政策倾向,且是实现财政政策目标的手段之一。

四、政策性筹划的提出

近年来,出现了税收筹划新领域:政策性筹划。政策性税收筹划是指特大型企业集团在不违背税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与国家政府中的税务、财政等部门进行协商,试图改变现有对企业或行业不适用的税收制度,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理财方法。这种筹划实质上是一种税收制度筹划的创新活动。特大型企业集团发现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从而产生税收制度创新需求,政府根据这一制度需求对税收制度的供给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制度均衡。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潜在收益。其主要思想是,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出发点,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接受程度,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供给以满足税收制度需求,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政策性筹划是微观主体和宏观主体的一种融合,是纳税筹划的一个崭新课题。政策性筹划刚刚起步,还有相当大的筹划空间,两大主体也有更多的可以改进和博弈的地方,相信随着经济发展,企业和政府间的融合会更进一步,纳税筹划目标会更加明确和和谐。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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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征收的税种一共有四大类,即流转税、资源税、财产行为税和所得税。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等;自然资源税包括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有许多,有分税种筹划,有分经营环节筹划,有分国别进行研究的。为使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具体筹划时企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综合权衡,可交叉选择使用各种方法。下面仅就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进行一下探讨。

一、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节税点”筹划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又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纳税人的区分是根据年应税销售额确定的。具体地说,就是生产型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以下,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商业企业)或6%的税率。年应税销售额在此标准之上的企业采用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计算。对于年应税销售额在临界点左右的企业来说,选择的余地较大,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情况作决定。我们都知道增值率是销售收入减去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的差与销售收入的比值。通过计算两种纳税人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以生产企业为例),我们可以发现:

销售收入×增值率×17%=销售收入×6%(增值率=35.3%)

我们可以看出,当增值率低于35.3%时,以一般纳税人身份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当企业增值率高于35.3%,以小规模纳税人方式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因此应纳税销售额在临界点的企业,可以利用规避平台进行纳税筹划,以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下表2—1是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节税点。如为含税销税额,须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进行对照。

表2–1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节税点

一般纳税人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节税点

17%6%35.29%

17%4%23.53%

13%6%46.15%

13%4%30.77%

(2)出口退税企业筹划方案

世界各国对多数出口商品实行退税政策,以使其以更为优惠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因此有必要对进口商品加征一道增值税,使其与国内产品公平竞争。对于进出口比较频繁的企业,要考虑进口商品增值税的筹划。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否选择优惠税率,或者说是选择具有优惠税率的商品进口。根据税法规定,部分商品在报关进口时可享受低税率和免税的优惠待遇。享受13%的低税率如粮食、食用植物油、图书报纸杂志等。免征增值税的有:古旧图书,避孕药品和用具,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与设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与设备。同时,由于我国处于经济发展和对外政策的需要,除对上述商品减免税外,对一些特殊地区和行业、单位、个人的进口商品实行减免关税和增值税。如经济特区,三资企业和侨胞、台胞等,企业可考虑在这些地区设立子公司,以较为优惠的价格购入商品,增加产品竞争力。

(3)其他筹划方案

增值税计算公式中,销项税额作为被减项是影响增值税额的重要因素,如何通过销项税额的界定,来实现增值税的筹划?从财务的观点看,有以下几个方法。一是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结算方式,延长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二是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三是发生折扣销售时,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发生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时及时冲减当期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还存在着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的处理问题。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摩托车、游艇、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但“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的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

若不具备以上条件,应依照6%(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或4%(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另外按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视为销售货物为主,因而征收增值税。同时,企业也可把运输产品所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采购原材料时,依照有关运费发票计算运费的7%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这两项进项税额要进行严格区分,不能混同。但值得提出的是,经常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涉及的非应税劳务的收入较大,应考虑是否分离出来单独成立一个小公司,减轻税收负担。存在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公司,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的税率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分别核算的或不能准确核算货物和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是否花费一定的成本以达到节税的效果。

案例:某公司2000年出资修建俱乐部,2001年11月份正式投入使用,供本公司职工使用的同时也对外营业。经统计,当月收入数为8.9万元。而公司当月的增值税应税数额经计算为78.3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从事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那末应分别核算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如不分别核算,应一并缴纳增值税。公司在是否花费成本对俱乐部的经营进行独立核算时产生疑问。我们来计算一下。如果独立核算,公司应交纳增值税13.311(78.3×17%)万元,应纳营业税为:8.9×10%=0.89万元,因此企业共应纳税额为:13.311+0.89=14.201万元。如果营业收入不分别核算,假定俱乐部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那末本公司本月应纳增值税为:(78.3+8.9)×17%=14.824万元。企业如果可以以低于6230(14.824-14.201)元的成本花费人力物力核算营业收入,那末就可以取得节税的效果。

二、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营业税共有九个税目,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从事上述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大多行业规模较大,营业收入较高,纳税筹划因此就显得极为必要。

确定营业额是利用因应税项目计价的营业税税收筹划的关键。纳税人的营业额即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在具体收入确认方面税务机关也有特殊的规定,以建筑安装企业为例,收入确认有两种方式:1、以开出的建筑安装专业发票总金额为依据。2、以工程完工进度为依据。

案例:如某建筑业企业2000年施工一项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年底未完工,预收工程款开出建筑安装专用发票金额800万元,工程完工进度50%。若按开出发票总金额确认收入应交纳营业税800×5%=40万元,若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应交纳营业税1000×50%×5%=25万元。虽然从长期意义看税款不会减少,但选择有利的确认收入方式可以使税款后置,从而减小企业经营中流动资金的压力

做好营业税的税收筹划,还要熟悉有关的减免税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以下几个行业的减免税规定如下:

1.建筑业的免税政策。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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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筹划方案不应违反强制性、禁止性法律规范

为了有效降低税负,有人主张通过一个租赁合同(合同一)、一个借款合同(合同二)和一个抵押合同(合同三)来进行筹划:合同一规定,S公司(甲方)向T公司(乙方)出租该资产10年,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确认资产公允价值为300万元。甲方每年向乙方收取租赁费用20万元,乙方须于租赁期间每一年度的1月7日向甲方指定账户转账付款,逾期未付款时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撤销。合同二规定,S与T签订借款合同,向T借款200万元用于T同意的投资项目,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0%。S应当于每一年度的7月1日之前向T指定账户支付借款年息20万元整。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S逾期未向T支付当年应付利息,经书面通知催付10日内仍未付足的,T有权扣押、留置甲方与借款金额价值相当的担保物,自T邮寄出扣押该担保通知书之日起,本合同自动失效。合同三规定,S与T签订抵押合同。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经书面通知催付10日内仍未付足当年应付利息时,双方以A资产折合价款200万元清偿甲方全部债务。

筹划者认为,这一安排使销售变成了经营租赁,符合法律规定。筹划当年,S公司将享有税上收益{[20-20+(20×5%)+20]×30%}-(20×5%)=5.3(万元)。而T公司报表上财务费用(借款利息)与管理费用(租)赁费)正好相抵,将不发生额外税负。第二年及以后期间,如果甲方乙方保持第一年相互结算,直到合同终止,则资产清理净损益为零。10年安排期间综合效果为:S公司的租赁交易无所得税税负,有营业税税负10万元;S占有固定资产折旧等税上利益5.3万元。如果S第二年对T的催付利息通知书不予理睬,T亦不付给S租赁费。T按合同留置该资产并寄出资产折价清偿通知书,合同按失效条款自动终止。两种情况纳税义务都低于未作筹划时。

笔者认为,上述筹划方案以租赁、借款加抵押,实现销售的目的,方案以节税为目的,设计出环环相扣的交易链,形成复杂的交易结构。但是,该方案存在着一些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悖的地方,主要有:1.S与T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属于“流押契约”,将被认定无效。

综观以上三个合同安排,合同三(抵押合同)实际上是合同二(借款合同)的一个抵押条款,从文义上看,合同三已被合同二吸收,没有提供任何实质性的东西。而且,根据担保法与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合同三是一个无效合同。

合同三中,当事人约定,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经书面通知催付10日内仍未付足当年应付利息时,双方以A资产折合价款200万元清偿甲方全部债务。这种约定属于担保法上所说的“流押契约”,又称为“抵押物代偿条款”,即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流质契约。这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之所以禁止流质契约,主要是出于保护债务人利益的考虑,避免债务人因一时急迫而蒙受重大不利。

虽然筹划者认识到了担保法对于流质契约的否定态度,并采取在合同中事先设立“折价条款”来规避,认为“合同中有折价条款的,债权人可以拥有抵押物(相同价款)的所有权”。实际上,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五十三条关于抵押权实现方法的曲解,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必须注意的是,法律对于折价作为抵押权实现的方法之一,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情况之下,经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判决,按照抵押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抵押物所有权由抵押人转移给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从法理上讲,以抵押物折价的方式实现抵押权,在时间上发生于债务不履行之后,在性质上属于所有权的转移,与流押契约具有本质不同。而且,折价还需要参考抵押物的市场价值,可能还要履行相应的评估程

序。如果当事人的折价约定损害了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后者还可以依据合同法行使撤销权。本案例中合同三约定的折价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五十三条所说之折价不是同一法律概念,实为流押契约的一种,应予禁止。

2.我国现行法律禁止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而借款协议作为主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所谓以设备抵债来实现“销售改租赁节税”的方案设计可能无法实现。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在借款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以设备抵债的担保协议也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筹划前S对T的设备销售应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这将导致筹划的基期数据全部失真。

二、纳税筹划不能够混淆法学与会计学语境的差异

上述案例中,疏漏之处在于,没有充分重视与研究法学与会计学之间的差异。就以上案例而言,租赁协议虽然在法律上签订为经营性租赁,但在会计、税务处理上应当归为融资租赁。

1.现行租赁会计准则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来判断一项租赁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如果一项租赁满足了下述条件之一,就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了承租人;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5%;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75%;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90%);租赁资产存在专用性,如果不作重新改制,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2.我国合同法将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与经营租赁合同并列的一种列名合同处理。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易。一般来说,融资租赁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根据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出租人享有所有权,租赁物不作为承租人的破产财产。租金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时,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相关保养修理义务。如果对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当事人约定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行使解除权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可见,会计制度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侧重于其经济实质,即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与报酬的转移问题;而合同法对于融资租赁的定义则侧重于交易的法律形式,即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同时将公平原则适用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风险承担与权利分配上。二者之间由于概念定义的不同,对同一交易的划分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

3.税法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的区分,在流转税上,倾向于合同法的定义;而在所得税上,倾向于现行会计准则的定义。国税函(2000)514号文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这个定义非常接近合同法的定义。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2000)84号)第三十九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上述规定与租赁会计准则相比,区别仅仅在于稍微简单一些。但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拖欠租金、折旧政策以及坏账准备的提取上,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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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2.1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分析

房地产由于其建设周期时间长,涉及纳税环节多,因此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成本比较高,在我国房地产业盈利空间不断下降的情况下,实施对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对国家和房地产企业本身而言都是必要的:首先,通过纳税筹划可以合理的引导房地产产业结构调整。基于房地产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位置,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手段对房地产企业进行必要调整是保证社会稳定、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通过纳税筹划能够及时的调整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结构。其次,纳税筹划有利于避免企业的偷税漏税现象的出现。纳税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房地产企业的行为进行合理调整,这样能够实现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避免企业采取违规的手段偷税漏税。最后,纳税筹划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通过纳税筹划可以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负负担,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保障企业有更多的的资金用于施工建设过程中,并且通过纳税筹划也实现了企业的规范化管理。

2.2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根据我国房地产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来看,实施纳税筹划已经具备完善的条件:①房地产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已经非常成熟。一是纳税筹划已经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认可,国家鼓励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企业优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二是我国税法法制环境不断优化,比如我国在2014年出台了房屋交易税收政策保证我国房地产税务的进一步完善。税务法律的不完善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法律保障。②房地产企业的内部环境有利于纳税筹划的实施。一是房地产企业生产周期比较长,涉税生产环节比较多,根据对房地产企业生产环节分析,几乎房地产企业在每个生产环节都有涉税事项,因此较多的税种为企业实施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二是纳税成本已经构成房地产企业成本支出的重要内容,因此房地产企业非常注重纳税筹划,为此他们引进与培养了大量的懂税务的专业人才,这就为房地产企业实施纳税筹划提供了主观因素的可行性。

3房地产企业各阶段的纳税筹划分析

3.1开发建设阶段的纳税筹划分析

①筹资方式不同所导致的企业纳税金额也就不同,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建设阶段的筹资主要有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不同的筹资方式对企业产生的纳税影响也不同,比如:假设以房地产企业计划筹资45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10%,项目预计利润为1000万(扣除各种经济费用),企业的筹资方式选择不同的筹资形式:第一种:向社会以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4500万,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5%。第二种:采取权益融资和负债融资相结合的办法,但是权益融资比重要大,向社会发行360万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为10元,剩余的900万元向金融机构借款。第三种:仍然是采取上两种方式进行,但是负债比例要大,公开发行股票融资1800万,其余的2700万向金融机构借款。通过对上述三种方案进行分析发现:随着权益资本比重的下降,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分别为250万、227.5万、182.5万,呈递减趋势。通过对这三种方案的对比,第三种企业的应税所得税最少,投资效益最高,由此可见企业通过合理的配置筹资方式可以降低企业的应税比重。②利息费用的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税种,对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主要是根据增值率的大小进行征收,因此合理的去除项目费用是降低增值额,减少企业纳税金额的重要途径。由于开发阶段对税收构成影响的主要是筹资资金的利息,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从降低利息角度入手,比如企业通过负债形式获得融资,那么其支付的利息比较高,因此需要金融机构提供利息证明,以便扣除相应的利息项目金额。

3.2销售阶段的纳税筹划分析

①房屋定价策略的纳税筹划。随房屋进行定价是房地产企业实现利润的主要手段,由于受到税收政策的约束,以制定高房价的策略并不能为企业带来高额的利润,相关还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因为高营业收入预示着高额的税负。因此需要企业按照销售计划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将一部分房屋以低价格销售,以此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控制在税率的低档次内。②促进方式的纳税筹划。随着国家宏观调整政策的不断出台,楼市在经过快速上升阶段,已经处于相对低迷的状态,造成房地产企业的销售不理想,为此企业为了回笼资金,房地产企业选择促销的方式,但是房地产选择的促销方式不合理就会增加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房地产企业制定了购买商品房赠送实物的方式,其结果就是该企业要将实物的销售市值纳入到企业应缴纳税款事项之中。

3.3现有阶段的纳税筹划分析

在房屋销售一部分之后,企业为了投资以及对外出租他们选择预留一部分商品房,这样一来就会产生营业税、房产税等税费,这些税费的存在会对房地产企业的经营产生重要的影响。①闲置房产投资纳税筹划。房地产企业将没有销售出去的或者计划中不销售的商品房以对外出租或者以房屋作为入股资金进行利润分红的方式进行投资,经过大量的实证证明,房地产企业采取对外租赁的方式能够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②合理分解租金收入的纳税筹划。房屋在选择对外租赁的方式之后产生的营业税、房产税将以房屋对外租赁的价格为税收依据。因此房屋的租金高低直接决定房地产企业的税负,通过合理分解房屋租赁价格是减轻房地产企业税负的重要首选。比如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将房屋租赁价格中的水、电以及物业费等进行单独核算的方式。

4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4.1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

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主要有:税收政策的变化、预测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与税务部门信息沟通的不及时、没有从企业的整体战略进行合理安排以及财务人员综合素质缺乏等方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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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重组纳税税收交易

1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的要点

综合考虑企业重组涉税特征及我国关于企业重组的特殊税收政策规定,企业重组纳税筹划的关键内容归纳如下:

1.1企业重组方式的选择

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直接进行合并还是对主要的运营资产购买或是通过其他中间环节实施企业重组交易,企业重组方式的选择对重组企业各方的税负有较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对企业重组的方式进行慎重选择,并加以筹划。

1.2企业重组过程的筹划

企业为了实现其战略目标,有时需要多次进行企业重组。这一过程同企业以单一重组方式重组一样,重组过程中每个环节企业重组方式的不同选择都意味着重组企业要承担不同的税负结果。因此,这样多次的企业重组行为更需要进行细密的纳税筹划,以降低企业重组的风险,并谋取最大的纳税筹划收益。

1.3目标企业亏损承继结转

公司重组的亏损承继结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可以承继被兼并公司或原各公司的亏损,结转冲抵以后若干年度的所得,直至亏损全部冲抵完,才开始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这样,如果一个公司在某一年中严重亏损,或一个公司连续几年亏损,公司拥有相当数量的累积亏损,这个公司往往就会被有大量盈利的公司考虑作为合并对象,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1.4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方式的选择

企业重组中,付款是完成股权或资产转移的最后工作。目前,国内企业重组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主要以现金和实物的交割为付款方式

1.5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时间的选择

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时间的选择也很重要。一般来讲,交易支付时间的推迟为延迟纳税创造了条件。重组企业可以根据税法所规定各税种的纳税期限,把交易支付时间选定在纳税期限的期初进行。或者采用分期付款的支付手段,分期纳税,使税负得以递延。

1.6重组企业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

按照国税发[1998]97号《国家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的条例规定,企业可以有条件地承继税收优惠。其一是定期减免优惠;其二是减低税率。

1.7企业重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重组中发生的费用一般是可以当年扣除的。一般来讲,重组费用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并购方的先期调研费用,另一部分是重组运作过程中的中介费用。中介费用主要是付给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

1.8避免债务豁免产生的大量税负问题

“债务豁免”对降低重组企业负债是很好的途径。但是,在豁免债务的同时,往往增加巨额的债务重组所得税负担。因为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计算,应交税金往往是债务豁免账面价值的33%,所以欲取得债务豁免的企业,应权衡降低债务与增加税负的利弊。

1.9印花税和契税的税收优惠

按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对企业重组行为征收的印花税有优惠政策。如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文件,对企业重组中的企业改制也制定了相关的契税优惠政策。

2与企业重组相关的税收问题

相对于企业重组而言,税收政策的导向目标不够明确。按照一般的税收规则,只要资产所有权转移,并且取得了确定的交换价值,就应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政策仍保留有旧税制的痕迹,税法尚未完全统一,未能贯彻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这主要体现在现行税收政策的不统一、不完善影响到企业的公平竞争。所有这些无疑会产生不同地区、不同区域改制企业税收环境的不公平,也很容易导致以避税为动机的非市场化的企业重组行为,阻碍经济资源在区域间的合理配置。

税收政策还存在种种不成熟与不规范的规定。现存税法在处理企业重组纳税过程中,有许多有待进一步改善的地方。现行税收政策不当的地方举例如下:

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所得税处理上,作为整体资产置换的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值不高于25%或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确认,整体资产置换双方或整体资产转让方可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作为免税重组的必要条件,是否必要将两种情况的比例区分相差5%。

除整体性资产交易无需考虑流转税问题外,其他类型的资产交易,则对非货币交易中换出资产要视同销售计税,其中既要涉及增值税,又要涉及所得税,有些还要涉及营业税。视同销售应征增值税的税法规定,按纳税人当月或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如无上述价格依据,则纳税人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成本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一般规定为10%。但视同销售应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税法中未明确予以规定基本的或具体的确定方法。

在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税法仅对整体性资产置换或整体性资产转让作了明确的定义,除此之非货币易均称之为“以物易物”或“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这样如果企业一次换出多项资产,其中可能包括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等,而不同的资产又涉及不同的税种和相应的计税标准,那么就需要将总的作价合理地分配到各项具体资产中,作为视同销售额或营业额。但税法中对此并无具体规定。

3完善企业重组税收政策的建议

调整按所有制性质、经济性质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路,以产业政策为取向,强调全国范围内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尽可能减少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应该侧重对企业重组的优惠导向,加大对企业投资的鼓励政策,如区分资本利得与其它正常生产经营的利得,实行不同的所得税率等。

调整、优化现行税制的不完善之处,扩大税收覆盖面,尽快弥补税制链条上不利于企业战略性重组的缺位环节,如尽快研究出台社会保障税。

企业以经营活动中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不涉及企业法律结构和组织结构的改变,不属于企业改组的范围,应当对其征收流转税和所得税。

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凡涉及产权变动,均应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净资产进行所得税处理。对于不涉及产权变动的吸收合并,如总公司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将其全资子公司合并,由于合并不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不应对其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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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对分劈销售收入实现有效节税在纳税时,如果企业的回资存在困难,则可以通过纵向分劈收入的办法,推迟纳税的时间。在我国税法上明确规定,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必须要签订分期收款的销售合同,在往后的收款上,遵从合同上签订的收款时间对实际收入进行确认与缴纳等额税金。而对于部分金额较大的销售业务,如果一次性无法收回全部货款时,可以按照共同所签订的合同,对分期收款条约进行确定,而企业在纳税时间上同样可以减缓。这对企业来说,可以延长时间缓解融资难题,并提升资金利用价值。对于税率不一致的业务,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通过横向分劈降低部分纳税金额。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相关企业兼营的货物在税率上不一致或者劳务既有应税又有非应税时,一定要按照各自需要适用的税率对应纳税额进行分开的核算,不可以采取单独的核算,从而提高适应税率征收。因此,在税收筹划时,一定要详细划分销售货物与劳务类别,从而在分科目的前提下实现单独核算,理清是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例如,A公司在性质上属于一般纳税人,但是公司内部不但生产相关电子产品,还经营了部分工程承包业务,2012年11月份销售产品收入为1100W,工程承包收入为200W,11月进项税额为100W。假设营业收入没有进行单独核算,会一并征收增值税,即为:(1100+200)×17%-100=121W,销售税金及附加即为:121×10%=12.10W,企业应纳税额总计为133.1W;如企业对增值税与营业税进行分别核算,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100×17%-100=87W,应缴纳营业税则为200×3%=3W,销售税金及其附加即为:(87+3)×10%=9W,应纳税额合计为:87+3+9=99W。采用单独核算可节约税金为133.1-99=34.1W,节税效果明显。此外,对于混合销售的行为,若是非应税的劳务金额很大的,就一定要对成立的公司进行单独的考虑。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筹划针对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来说,一定要先去获取进项抵扣发票。这是因为一般发票不能做抵扣使用,由此企业就要加付税款,无故提升了纳税压力。但是对于增值税进项发票来说,由于其可以进行有效抵扣,因此相对来说减少了企业的税负。另外,从2009年1月开始,对于增值税适用范围内的一般纳税人,如果进行新设备的选购,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是能够进行抵扣进行计算的。因此企业也可以利用这一转型的有利政策,通过新一轮的设备更新来固定资产的投资,同时还能够强化该企业的生产效率,在减少增值税的同时,还可以提升盈利水平。(四)利用优惠政策实现节税在增值税的征收政策上,优惠条件主要包括低税率、减免税项目、部分起征点优惠等。例如,对于低税率来说,可以享受到13%税率的范围主要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图书、报纸以及杂志等;对于减免增值税的项目,则包括:古旧图书与避孕药品等;下岗职工、个体的工商户则要采取起征点的纳税优惠政策等等。企业能够依据实际的状况,将这些优惠的条件进行充分的应用,便于获取到较低的价格进行商品选购,通过价格优势获得市场竞争力。而对于出口货物,其零税率概念,主要指的是:所出口的货物,其整体性税负为零。因此不但在出口时不用纳税,还可以获得之前环节缴纳税款的优惠退还。企业在利用这项政策后,进一步将货物的成本有效的降低,进一步提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对于与规定的货物相符合的则要积极出口,确保收入的有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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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充分享受所得税法现有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从而增加企业收益,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所谓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所得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本文从所得税税率、纳税人身份、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等几个方面阐述了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措施。

一、所得税税率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这一税率水平既充分考虑了国际上的税率水平,又兼顾了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负担水平。在此基础上,为更好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国家还制定了一些低税率的政策,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1、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0%,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在其年应纳税所得刚好超过30万时,可能会因为累进程度太大,造成增加的所得税负担急剧增加,这时,小型微利企业就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合理地把应纳税所得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小型微利企业可通过参加公益、救济性捐赠,或者增加其他期间费用来增加扣除项目,以此避免企业因增加应纳税所得而带来的超额税收负担。

2、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筹划。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可通过公司分立或将科技产业进行地区间的迁移,或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给位于此类地区并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甚至“区内注册、区外经营”,来使税负减轻;或考虑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和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使其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而适用15%的低税率,以减轻税负。

3、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质联系、或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境内所得,所得税的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非居民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所得进行筹划。

二、精心选择纳税人身份

新税法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将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同时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对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税法规定,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内或虽然登记注册地不在境内但其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则其为居民企业;企业的登记注册地不在境内,同时其实际的管理机构不在境内(可以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也可以没有机构、场所),该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则其为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税率分为两种,一是25%,适用与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有实质联系的所得;二是20%减半,适用于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质联系的所得。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三、税前扣除筹划

1、提前扣除,延期纳税。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对该类固定资产按最短的年限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同理,在目前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存货计价应采用加权平均法,而非先进先出法。相反,因业务招待费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但不超过年营业收入净额的0.5%扣除,应尽量减少列支,尽量避免赞助支出、企业之间的管理费等不得扣除的支出。总之,企业要准确把握可扣除的成本费用数额,争取税法允许的最大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2、新税法对于工薪、福利、捐赠、广告费等给予了更加宽松的税前扣除政策,扣除限额提高,企业因此可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福利、捐赠、广告费及研发费用等,但要注意是否符合列支条件,如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捐赠则必须是公益性捐赠;广告费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传播媒体等。

四、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1、费用的加计扣除。一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应将研究开发支出与其他支出分别核算,以便充分利用此项政策。二是工资的加倍扣除。新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100%扣除。因此,企业应合理安排残疾人员,特别是安置残疾人员已达到一定比例但未达到1.5%的企业,有时通过增加少量残疾人员就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

2、特殊设备的税额抵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下转第5页)

(上接第168页)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这些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目前国家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企业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也越来越大,因此,要充分利用该政策进行税收筹划。超级秘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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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后,并没有进行相对的关注,不能够处理好会计和税务处理层面上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无法切实合理的实施财税处理而致使税务风险。

(二)税收政策风险

1、税收政策了解不够完全而面临风险由于筹划人员受着有关专业的束缚,对相关法律条款内容的认知存在一定的误差,因而,难免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出现失误,进而使得其纳税筹划提供了对应的风险作用。2、税收政策调整切实程度而具有的风险如若纳税筹划方案无法与时俱进,跟上国家最新的税收调整步伐,则可能由合法转变为不合法。税收政策的实时水平是加大或是减少都会使纳税人纳税筹划的难度有所增减。由此,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将会带来或多或少的筹划风险。3、税收政策不符合要求所面临的风险目前而言,中国的税收法律规定的内容条款多,许多由有关税收管理部门制定的税收行政规章的明确程度不够,如若按照这样的法律规定去纳税,就很大程度上会产生对税法精神认识不够,导致筹划不成功。

(三)企业经营风险

1、投资决策造成的风险税收政策的拟定必定会有着导向性的差别,而这样的差别会成为纳税人纳税筹划的起点。若是无视相关因素的影响,就会使得纳税人造成不同的损失。2、成本开支造成的风险纳税筹划是在有关经济成本的基础下取得了较大的税收效益。大部分纳税筹划计划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现实中,却会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从而加大了筹划成本。但若不着重成本的因素,则有可能得到相反的结果。3、方案实施风险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一定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采用客观辩证的方法去达到目的。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在执行流程若未严格的执行措施,或缺乏有实力的造就人才,都会导致筹划不成功。

二、纳税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纳税筹划具有条件性

在财务人员配备不足情况下,税务管理人员身兼数岗,只能维持日常基本纳税处理工作,不能集中时间和精力去剖析税务政策,妨碍了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

(二)纳税筹划的主观性

纳税筹划牵涉到许多方面,筹划人员要尽可能地把握相关的政策与能力。对于税收政策等的认知与判断以及纳税筹划人员本身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都对纳税筹划计划的设计产生作用。

(三)征纳双方认定的差异

纳税筹划的代表性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我国税法的某些规章制度具备一定的弹性,对某些详细的界限不明晰,纳税筹划方案到底能否达到税法的要求,能否达成纳税筹划的目标,一定水平上是由地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认定而做出决策的。

三、纳税筹划风险的控制方法

(一)纳税筹划风险控制体系

组织控制体系:提高企业部门之间权利和职责的控制和管理业务控制体系:区别业务类别和特性对税种正确性的审核票务控制体系:加强对票据的领用、受票、开票的控制资金控制体系:提高资金安全和预算管理的相关控制

(二)纳税筹划与风险控制体系说明

组织控制体系:首先,要建立税务风险控制领导的小队,由分管财务的公司上层当对长,其余业务部门就为队员,领导分队下开办办公室,由财务资产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由财务资产相关成员为办公室人员,主要负责为组织平时的税务风险控制任务。业务控制体系:根据项目的情况,尤其是在合同的签订方面和出现税收政策调整,财务相关岗位专门负责去跟业务部门交流,剖析相关经济业务的开票及涉税风险状况。票务控制体系:对于各种发票的购领销手续进行严格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需要进行受票、开票,强化增值税发票的控制。会计控制体系:会计核算规范是需要依据省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化的核算条件,对平常的账务进行严格处理;完善制度建设。制定财务报销管理方法、资金支付审批权限、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方法等规范会计核算。资金控制体系:完善资金安保制度、完善资金内控制度,加大资金预算管理的力度,严格控制收支。

四、绩效考核与控制

由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及财务资产部主任根据省公司指标体系结合本公司岗位绩效合约对税务管管理工作进行总体检查和评价。纳税申报、税金缴纳与账面是否保持统一,是否有申报不实的情况。各种发票购领销手续能否符合条件和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理能否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票据的受办能否符合票据管理相关政策等。各种涉税会计凭证制作是否正确,税收政策及变动掌握是否及时。

五、评估与分析

(一)对账务核算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分析

检查营业收入: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是否正确计入,将本期售电量、主营业务收入与以前年度同期售电量、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较,判断收入是否正确、合理,分析变动异常原因;检查是否有出租固定资产、代收手续费收入、运维费收入以及罚款收入应做未做收入。检查成本费用支出:与上年同期相比,支出是否异常,分析检查是否有资本性支出等不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计入了本事项。比如:固定资产修理费以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无法进行准确的划分,导致了把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列入大修成本,增加成本支出,检查房屋建筑物折旧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是否正确等。检查往来账项:检查各项往来挂账,特别是其他应付款挂账,是否有应计未计收入情况。

(二)对于偶尔发生的税务风险,应及时纠错

对该项业务做恰当的涉税核算,记录和分析风险发生的原因,为以后避免此类税务风险寻找对策;对于业务普遍发生的税务风险,不仅应及时纠错、做出正确的涉税处理,而且还要针对税务风险发生的特点,查找引起税务风险发生的制度原因,并做好原因记录、及时进行反馈、评估档案保管等工作,为下一步制定税务管理制度提供借鉴;对于重大的税务风险和普遍存在的税务风险及时向省电力公司反馈,提出税务风险管理的合理化建议,由省电力公司对相关问题做出统一规定。

(三)对税务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定期归纳、分析、总结

根据风险发生的情况,制定税务风险评价的重要性标准,为税务风险个性管理提供资料借鉴,并可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的税务管理文件,强化税务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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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作为企业战略的一个范畴,不仅要着眼于税款的节纳,而且要着眼于相关的收益、机会的最大化、风险及成本的最小化,以期实现纳税人“净收益”、“社会效应”及“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目标。当代主流经济学是建立在“经济人”假设基础之上的,在1776年的《国富论》中,亚当·斯密认为“利己性”是从事经济行为的人类的本性,“经济人”在一切经济活动中的选择都是合乎理性的,即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寻和获得自身最大的经济利益。Ⅲ这使得纳税筹划这门新兴学科有了经济学理论基础。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律条文和司法判例,纳税筹划与偷税的法律界限还是泾渭分明的,从而为前者的合法性提供了法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9月26日批转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中央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举措。开创基业之初,有关税务方面的长远规划往往不被创业者们及时重视。然而,一旦主体性质与其他安排确定下来,这一纳税筹划的变数就成为了外生变量,而不再是纳税人能够自由控制的内生变量,因此,纳税筹划的“预见性”和“提前量”在创业环节尤为重要。企业战略涵盖了公司层面战略和业务层面战略两个视角,设立纳税主体的纳税筹划显然属于较为宏观的公司层面战略。如何未雨绸缪、抢占先机,是每个“准纳税人”在正式成立注册并成为纳税主体之前,必须考虑与分析的。

一、设立纳税主体的类型

(一)产业或行业类型选择。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残疾人用品生产行业、农林牧渔业、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等产业和项目均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软件行业在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均有优惠规定。按照其税式支出的政策出发点,产业类税收优惠主要分为四大类,一是以经济增长和产业壮大为目标,二是以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三是以社会文化综合发展为目标,四是以政治、军事、外交等其他领域的发展为目标。在产业优惠面前,纳税人应有足够的政策敏感性,例如,若其劳动对象既可以是普通材料,又可以是“三废”物资,就应当权衡显性与隐性的税收利益或成本,考虑是否进行废物利用,以申请获得循环经济方面的税收宽免。

(二)个人或企业身份选择。虽然创业者往往是个人,然而,即使是个人,也可以对众多的纳税主体组织形式择优采用——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到有限公司,从内资企业到外资企业。虽然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税收待遇呈现差别缩小、相互融合的趋势,但是在一定时期应当继续关注它们之间的税制异同。尤其是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交叉、重复以及由此引起的税负差异和税负不公,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问题,也是纳税筹划的重头戏。对税后利润的影响,可通过估算企业的净利润,再应用计税公式加以计算比较;或列出方程求解,寻找节税平衡点。

(三)特定经营主体形式选择。享有税收优惠的特殊主体包括:残疾人、下岗职工、退伍军人、社区服务机构、大学生、非营利组织、高校后勤服务实体、具有学历授予权的教育机构等。如果是一个家族经营的企业,其中有下岗职工或享受减免税的其他主体,则可用其证件进行注册登记,以迎合国家对该类主体的优待政策。另外,在一些产业优惠中,规定合法的主体必须是“非营利性组织”,是否能够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此类主体。也必须经过事先的规划与申报。有些免税主体资格的事先审批权并不在税务部门,例如有些企业具备相关劳务经营收入的,如果向教育主管部门争取到了“高校后勤集团”的资格,或是办理一般培训的同时也具备了学历授予资格,则可以享受较多的教育产业税收优惠。

(四)特定纳税主体形式选择。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人有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之分,在不同的征管待遇面前,大部分企业并不能自由选择身份,而必须由税务机关依据税法的条文确认。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来进行相关纳税人的认定是企业筹划的基本准则,否则,如果超过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而贪恋小规模纳税人给企业带来的较轻税负会导致企业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余还要接受惩罚。然而,有些增值税纳税人处于可选地带,如“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其应当先匡算自己的产品增值率、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以决定是否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征管实践中,很多企业因账证不健全,而被税务机关适用俗称“包税”的核定征收办法。一般而言,查账征收的实际税负要比核定征收更轻。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的成本扣除项目很少,则它们虽然账证健全,也宁愿被核定征收,从而可以交纳比采用查账征收更少的税款。同理也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方式选择。

二、选择纳税主体的地点

(一)国内的地区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纳税筹划空间。在特定的时期内,不同地区间纳税人税收负担各具差异性。例如,内外资企业在两法合并的过渡期内仍有一定的税率差别,在西部地区投资于国家鼓励行业还存在优惠税率;又如,个人在跨县区的同种劳务报酬并不被合并起来计算税款,因此针对于具有累进性的劳务报酬税,可以在条件允许时利用劳务提供地的变化以减轻税负;再如,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虽然在全国实施是大势所趋,但目前仅在东北三省及中部若干省市试点,如果企业外购的大型设备的比例较高。则通过在这些试点地区的设点经营,可切实减少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此外,尽管中国的税法是全国统一的,但各地区政府间税收竞争引致的隐性纳税成本差异也是企业投资决策的重要参数。当一个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做大GDP蛋糕,将地方分成的税收以各种界于合法边缘的形式返还给纳税人时,企业可以将这一部分收益作为纳税成本的减项,以供选址考虑。

(二)全球化经营中纳税人“用脚投票”选择纳税的居住国和东道国。公共选择学派中有个著名的“用脚投票”理论,即个人可以移居至公共产品提供较为优裕的地点,从而实现对政府行为的选择。而税收环境即一国各项税收政策,对纳税人而言,不同国家与地区有很大的差异,对纳税人的税后收益也产生极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收管辖权,有采用“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以及“属地与属人相结合”原则的;二是税种设置,相对而言,应选择税种少、税制简洁而稳定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三是税率高低,出于不同政策目标,各国在同一个税种上的名义税率差别是普遍存在的,而且税收优惠的不同也导致了实际税率的差别;四是税收管理,包括征税时的管理水平、公平程度,以及税务机关在签订税收协定与执行国际合作方面的能力。

(三)“地利”优势有助整合不同地点分支机构的共同利益。通过在低税地区设立上游企业,在高税地区设立下游企业,关联企业之间可以转让定价,如果将内部交易价格定得较高,或相关的成本费用则安排在高税地区企业发生,则企业集团整体的税负就会有所减轻。通过在对科技产业实施优惠的地区设立研发中心,在对金融产业实施优惠的国度设立财务公司,都能合法而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诚然,当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正在逐渐由地域优惠向产业优惠转型,使国内的地域选择范围更为有限,这就需要纳税人扩展全球视野,实施“走出去”战略,从事离岸商业活动以寻求合法合理的避税途径。三、决定纳税主体的分合:规模效应?拆分效应?并购效应?

(一)具有规模效应的经营方案。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横向看,不同类别的产品,如替代品或互补品均可实施生产整合以提高市场占有率;纵向看,生产链的前后环节也可以合并优化以提高经营效率。扩大再生产不仅具有产业集聚效应,而且税收优惠的规模效应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例如,在2008年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从事服务性行业或金融行业,可享受“免一减二”的优惠,也各有投资金额最低为500万美元和1000万美元的限制。再比如,当税法规定企业的研发费用在比增达到一定比率才能扣除时,如果从事研发的企业合理规划与其他环节、其他阶段的企业的合并,则其可以扣除的金额就能相应提高。总之,在设计纳税主体的过程中,规模效应是重要的参考因素。

(二)适宜拆分的纳税筹划策略。各税种除了采用比例税率与定额税率外,累进税率的实施往往造成收入越高者纳税越多。普遍地,由于各国对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较小的企业可以享受较低的适用税率。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不论工薪所得、劳务所得、经营所得都是实行累进税率。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在2008年之后对小型微利企业采用20%的优惠税率。又比如,增值税纳税人如果增值率较高,超过一定程度后,以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方式计纳税款,反而有利可图。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之后,就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此时,有些纳税人往往愿意将大企业进行拆分,以便继续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对于市场经济的微型主体,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都有起征点或免税额规定,因此,如果纳税人的收入总额界于起征点上下,不妨做一下平衡点分析,计算比较本纳税期内少实现的收入与可节省的税款,以决定是否需要取得最后一两笔使总所得超过起征点的收入。再比如,为了享受国家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如何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倘若企业已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但由于其他固定比例要求,项目指标达不到标准,可以考虑将大企业拆分,使其中一个分设的子公司符合高新标准,再通过合法的转让定价等手段将利润移至该高新子公司。

(三)并购战略的税务成本优势。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地位,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进行并购,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所得税的交纳。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所得税法允许企业向后弥补亏损,少数还允许亏损向以前年度结转。亏损因此成为纳税筹划者手中一个相当有用的工具。在发达国家,企业重组已经属于较为常见的成熟行为,有不少企业每年从税务战略出发,由专人负责寻找目标企业进行重组操作。由于现行税法对不同企业规定的计税扣除项目、折旧政策和税率水平等存在着较大差异,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运作空间。而且为鼓励重组,我国目前对股权整体转让也规定有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此外,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时,如果非股权支付额占支付股权票面价值不高于20%,则被合并企业也不确认全部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即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总之。在创业时,新企业除了新设成立外,还可换个思维方式——考虑并购一家老企业,而获得已有资源和税务成本优势。

四、创业时纳税筹划的其他考虑

(一)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例如,企业可以选择对外投资的借款费用列支时间。税法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在正常经营期间纳税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资本化计人有关投资的成本。可见,推迟至企业正常经营期间,借款投资于长期资产,可以不须将借款费用资本化,而直接作应纳税所得额的减项。再如,选择最优的人才激励方案。薪酬设计方面的纳税筹划直接影响到企业人力资本的激励效果,除了在个人所得税各收入名目如年终一次性奖金与其他薪酬形式间权衡之外,还可以借鉴国际上的一些最新经验。如我国税法也规定,上市公司员工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时,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纳税;而行权时,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该股票当日收盘价)的差额。才按工薪所得项目纳税。鉴于延迟纳税义务可节省的资金时间成本,有条件的纳税人应当采取股票期权的方式吸引和挽留更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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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筹划失败的原因

(一)企业财会人员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深不透,单凭对某些税法条款的一知半解盲目地进行纳税筹划,结果使纳税筹划活动越过了法律允许的边界,触犯了法律,形成了事实上的偷税、漏税

例如,某轻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生产并销售应税品要缴纳消费税;而从生产企业购买应税消费品再批发或零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则不缴纳消费税。”将企业一部分销售人员独立出去,成立了独立核算的下属营销公司,然后把轻化厂生产部门生产的高级化妆品以成本价格销售给营销公司。即将原本不含税出厂价350元一套的化妆品,以成本价150元销售给营销公司,按当时规定的30%消费税率每套只缴纳了45元的消费税。每套少缴纳消费税60[(350-150)×30%]元,且营销公司批发或零售时均不缴纳消费税。结果,这种做法被税务机关发现,被认定为是一起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产品定价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补缴了税款和罚款,使企业得不偿失。

其实,只要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就可以知道,该法律文件的第26条明确规定:“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由此可见,纳税筹划绝非轻而易举,也不仅仅是减少纳税额的问题。作为纳税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全面、深入地研究税法,吃透税法精神,才能避免这类纳税筹划的失败。

(二)企业财会人员和销售业务人员不能很好地沟通和配合,财会人员没有给销售人员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结果使企业触犯了税法,受到了处罚

例如,某大型商贸公司2006年10月份发生了这样一笔业务,某客户购买大宗商品价款1000万元,分3次付清,当时付转账支票500万元。结果企业业务部门一次性开出了1000万元的普通发票,而对未收到现金的部分,财务部门不记账,结果违反了税法规定,受到了税务机关的处罚。

其实,这些业务只要对结算方式稍做调整,采取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企业就可以得到纳税筹划的收益,具体做法如下:

对已收到转账支票的部分,开具发票,计算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72.6495万元[500/(1+17%)×17%]。对于未收到货款的部分,采取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进行核算。这样既可以延缓纳税,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又可以避免遭受违反税法的处罚。

(三)企业把目光盯在“税务最低”这一目标上,不考虑税务筹划对其他财务指标的影响。这种把节税作为唯一目标的纳税筹划,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例如,某化工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需向金融机构贷款2000万元新建一条生产线,年贷款利率6%,年投资收益率为18%,5年之内还清全部本息。经财务人员测算,有以下四个备选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期末一次性还清本息;方案二,每年偿还一定的本金利利息,偿还系数为0.2245,前四前等额偿还475.94万元,第5年偿还469.47万元;方案三,每年等额偿还平均本金400万元以及当期的利息;方案四,每年偿还等额利息120,并在第5年一次还本。

以上四个方案很难一眼看出哪个方案最优。于是,化工公司财会人员又测算了五年之中四个方案应纳所得税的情况,结果方案一为370.73万元,方案二为470.84万元,方案三为475.18万元,方案四为594万元。于是,该公司选择了方案一。这是否是一个最佳方案呢?笔者认为还需要从归还本息合计、现金流出量合计等方案做详细的分析。为此笔者经过一番精心的测算,列出表格,说明5年中四个方案各自缴纳所得税、还本付息以及现金流量的具体情况,见下页表1。

由表1可见,如果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那么就应该选择方案一,因为这个方案会使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最低。事实上,该化工公司也是选择了方案一。但是,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这个方案归还本息额最高,现金流出量也偏大,从综合财务目标来看,方案一不是最佳方案。从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的角度进行分析,应该权衡表中5年应缴纳所得税额、5年归还本息合计、5年现金流出量合计等三项指标后再作出决策。资金是企业的血液,企业财务管理道德要关注资金流量;另外,对于筹资贷款而言,还应该关注归还本息的总额。如果从这两个方面看,最好的方案不是方案一,而是方案三。方案三虽然纳税较多,但是现金流出量最低,比方案一少流出现金211.05(3046.23-2835.18)万元,足以弥补多缴纳税款带来的损失[(475.18-370.73)

<211.05]。由此可见,进行纳税筹划不能仅把目标盯在“税负最低”这一点上,应该充分考虑企业的整体利益,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纳税筹划的真正目的。该化工公司一味追求税负最低而不顾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的做法,不能不说是个失败的纳税筹划案例,究其实质是财务人员缺乏理财知识的表现。

(四)有些企业财会人员把自己放在税务机关的对立面,忘记了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是纳税筹划的关键,结果,在本可以节税的方案上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

例如,某企业为节税,将固定资产折旧由平均年限法变更为年数总和法,因为事先未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而被查处。其实,这家企业折旧变更政策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只是税务机关和企业对税法条款及企业实际情况的理解不同而已。只要企业与税务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应该是可以变通的。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筹划失败的表现及原因还有很多,其中经营管理高层的财务管理知识欠缺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的根本原因。一些CEO人员认为纳税筹划是财务人员的业务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一些财务管理人员缺乏纳税筹划的经验和技能,也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

二、防止纳税筹划失败的对策

为了防止纳税筹划的失败,笔者认为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

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财务人员应该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这些情况包括:1.企业的组织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也不同。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有针对性地为企业筹划最合适的纳税筹划方案,做到有的放矢。2.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不能脱离企业本身的财务状况。只有了解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后,才能使纳税筹划方案恰到好处,合法又合理。比如,企业在现金流量极其短缺的情况下,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首选现金流出量少而纳税额又不高的方案;如果企业现金流量不存在任何问题,可以选择纳税额最低的方案。3.企业投资额的大小。在我国,对于投资额不同的企业,国家制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投资额的大小还决定项目完工以后形成的固定资产规模,即生产能力的规模。对于这些问题,财会人员必须了如指掌,为用好税法做好基础工作。4.企业领导对风险价值的态度。从企业领导对风险的态度看,可以把企业领导划分为开拓型和稳健型两种类型。一般来说,开拓型的领导对风险持乐观的态度,不怕风险,敢于冒风险去获得最大的利益,对纳税筹划持积极的态度;而稳健型的领导对风险持谨慎的态度,反映在税务筹划上,他们往往宁可牺牲一些企业的节税机会,也要确保不违反法律,不敢打税务机关的“球”。了解这些对于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意义重大。5.企业目前的纳税状况。企业有无欠税行为,在纳税筹划方案开展了哪些工作等是企业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必须考虑的因素。这有助于企业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二)注意搜集足够的有关资料,并对其进行归类分析,以备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参考

一般需要搜集以下资料:1.我国有关税法的制度法规;2.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3.其他企业类似的纳税筹划方案以及方案分析评价;4.取得税务部门的内部资料或中介机构的内部资料及其有关的、公开发行的专业书籍和刊物。

(三)制定详细缜密的纳税筹划方案,做好方案的选择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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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债券溢价发行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2.1企业债券溢价发行的直线摊销法企业债券溢价发行的直线摊销法是指将债券的溢价按债券年限平均分摊到各年冲减利息费用的方法。

[例]大盛公司1994年1月1日发行债券100000元,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为10%,每年支付一次利息。公司按溢价108030元发行,市场利率为8%。

2.2企业债券溢价发行的实际利率法企业债券溢价发行的实际利率法是以应付债券的现值乘以实际利率计算出来的利息与名义利息比较,将其差额作为溢价摊销额[15]。其特点是使负债递减,利息也随之递减,溢价摊销额则相应逐年递增。仍以上例为例,该公司债券溢价发行

债券摊销方法不同,不会影响利息费用综合,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如果采用直线摊销法,前几年的溢价摊销额都为1606元,而实际利率法的摊销额为1357.6元、1466.2元、1583.5元、1710.2元、1912.5元,前少后多。前几年的利息费用则大于直线法的利息费用,如93年多出248元,94年多出139.8元。公司前期缴纳税收较多。因此,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大多数企业愿意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债券的溢价进行摊销。

3结论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节约纳税的一种方法和手段。企业实现税收筹划的途径有很多,会计政策选择是其中之一。通过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税收筹划,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企业内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约束最小,筹划成本最低,因而,最具有可操作性。那么,税收筹划是否会成为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动机,在此动机下进行的会计政策选择将产生什么样的经济后果?基于对资产会计政策的选择对纳税筹划产生的影响进行的研究,就为企业提供了更多地合理避税的方案选择。

参考文献:

[1]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198.

[2]梅格斯.会计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776.

[3]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49.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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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个体工商户的现状分析

纳税筹划在我国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概念,但是纳税筹划在我国企业、个人及个体户中的实行情况并不理想。我国理论界对于税收筹划内涵的界定一直存在分歧,狭义派观点认为:税收筹划只限于节税,与避税不同的是,税收筹划是为选择税负最近的纳税方案而进行的纳税优化,它不仅仅合法,还体现了税收的政策导向。而避税是利用税法漏洞来规避和减轻税负,它虽然不直接违法却违反了税法的立法精神。广义派观点认为:税收筹划是采用一切合法和非违法的手段进行的纳税方向的策划和用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安排,它包括节税和避税。目前,在我国的众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并不了解和关注纳税筹划,在税收筹划涵义认识上的误区。在我国,许多个体户不了解税收筹划(taxplanning),一提起税收筹划就联想到偷税(taxfrand),甚至一些个体户以税收筹划为名,行偷税之实。个体户不注重纳税筹划,这块领域几乎是空缺的。据有关资料显示:有很大部分个体户根本就不知道什么叫纳税筹划,有些个体户认为搞纳税筹划没有什么必要,只有少数个体户认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会考虑开展纳税筹划。这说明,纳税筹划不被个体工商户认识和关注。这在我国各地是普遍存在的消极现象。

2我国个体户的纳税筹划的现实意义

个体工商户进行纳税筹划有助于税法知识普及。个体户的纳税,具有最广大的人群。几乎所有的公民在其一生当中都会或多或少的与个人所得税相关联。而个体户要想进税收筹划,熟悉相关税法知识是其前提条件。因此学好税法知识成为广大个体户纳税人的共识。同时,也有助于个体户的纳税意识的增强。要做到,该缴的税一分不少,不该缴的税一分不能多。因此可以说,合理运用税法知识进行税收筹划正是个体户纳税人税收意识增强的表现。

再从理财规划的角度来看个体户的利益。纳税筹划是力求以增加收入,减少支出为目的的,纳税筹划也是学会理财规划的一种表现,理财规划的目标就是达到资产的安全、自由、升值。纳税筹划能够让你的收入增加,让资产更自由,利用资产的流动性达到升值的目标。从个体户自身的发展来看,更应该学会理财纳税筹划方面的知识,不要糊里糊涂的多交可以不交的税。个体户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提出多个纳税方案,通过比较,选择税赋最轻的方案。个体户纳税筹划从宏观来看,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个体户的纳税筹划是针对税法中未明确规定的行为及税法中优惠政策而进行的,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充分利用个体户的纳税筹划行为的反馈信息,可以完善现行的个人所

得税法和改进有关税收政策。从而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税法和税收制度。

3案例及案例解析

(1)建账筹划。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户应该按以下建账。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账: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账:(请帮工2人以上5人以下的)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2)毛利率与税收筹划案例。

税法链接: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根据流转额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对销售额和营业额的确定,关系到纳税的多少。应纳税额是以纳税人实现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再以法定的税率和征收率计算出来的。根据税法有关个体户计税规定的第2条,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除以毛利率核定营业额计税,此方法使用最为普遍。在这里,成本和费用都是明确的,而利润额的确定难度比较大,尽管有关法规规定10%的毛利率,但在实际核定税款过程中采用不多,实践中多根据当地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估算一个恰当的毛利率,反算出应纳税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由于毛利率是核定流转额的分母,所以毛利率越高计算出来的流转额就越小,毛利率越低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流转额就越大。对毛利率的掌握和申报往往是非常关键的问题。有的人不了解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业户核定税收的原理,当税务人员来调查、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的时候,总是少不了给税务人员诉苦,往往是把自己生产经营的盈利情况说得很低,致使流转额反而推出来比较多,结果多缴了更多的流转税。案例:个体工商业户陈某开一家银饰品店,经营用房的月租金为800元,水电等费用平均一个月为200元,主要由夫妻俩人打点业务。由于在同一个集镇上经营银饰品店的仅陈某一家,因而业务利润没有同行可比,对该行业的业务核定也没有权威性的资料可供参考,因此,税务机关在具体核定营业情况时往往把业户的申报作为基本的依据。

该个体户在申报经营情况时,如实提供了有关成本和费用的数据,但在讲到收入情况时,一再陈述经营利薄,销售50块只有5块钱的毛利,即毛利率只有10%。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税务机关将该业户夫妻月工资定为800元。根据业户的申报可以计算出该业户的经营情况:该个体户的月营业额=(800+200+800×2)÷10%=26000(元)。如果根据业户的申报,就应该以26000元作为计税依据,按商业小规模纳税人4%的征收率计算,则:应纳增值税额=26000÷1.04×4%=1000(元)。

如此高的增值税是个体户难以接受的,与实际的经营情况也不符,因为从事银饰品的经营平时业务量不多,但毛利率大。经过反复核实,税务人员将该户的经营毛利率确定为50%、则调整后的月营业额核定为:(800+200+800×2)÷50%=5200(元),该户的月应纳增值税额为:5200÷1.04×4%=200(元)。毛利率由10%上升到50%,而应纳增值税额则由1000元下降到200元,两者相差800元,两者差别较大。这仅仅是流转税的缴纳,如把所得税考虑进去,情况就变化。一种情况下,根据毛利率计算出的利润,按正常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毛利率高,缴纳的所得税就高,流转税减少的税额被多缴的所得税抵消后,纳税负担反而重了。另一种情况下,也是最普遍的情况,高毛利率同样有利于减少所得税。对于个体户的所得税的缴纳,税务机关一般都是采用简易办法征收。所谓简易办法,就是根据应纳税营业额乘以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毛利率测算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而更多的地方,则采用更简便的方法征收所得税,即根据营业额乘以附征率直接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营业额的减少,也有利于所得税的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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