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道德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3 15: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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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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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课堂教学与远程观摩相结合的教育模式。课堂教学在我国两千过年的教学体制和理念中都占据着首要的位置,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知识的讲解和分析,以“传道授业解惑”。但是,对于实用性极强的法学专业和专业型、复合型的法律硕士来说,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养仅仅只有课堂教育是远远不够的。目前我国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在内的少数高校与当地法院进行联系,构建法庭审判的远程观摩网络,让学生不出校门,在教室中就能观摩到各类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并能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真学习和研究律师、法官以及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行为。课堂教学与远程观摩的结合,能够使学生更好的掌握理论知识和运用技巧。

3.实习与研究相结合。教师与律师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一个在研究中研究,一个在实践中研究,大学教师甚至教授,通常都是埋头做学问,理论能力和学术能力很高,但却忽视了实践。我国目前的高校教育,多是以学校教育为主,学生的实习成为毕业和就业前的一道程序。但对于专业型和复合型极强的法律硕士来说,虽然其在就业和择业方面比法学专业的学生有着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但是专业理论功底较弱,使其在走上工作岗位后的胜任能力存在一定问题。增加专业型法律硕士的实习教育,已经变得越来越迫切。只有更多的进行实习,深入法律职业的基层和实践中,真正与法律职业工作者联系在一起,才能发现目前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现状和问题所在。让学生更多地在实习中发现问题,并进行研究和总结,能够更好地锻炼学生的观察能力,提升实务技巧,培养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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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分层教学的实施

(一)分层的方式课程开始的时候,我们对所有的学生一视同仁,采取无差别的方式,教学项目任务。根据学生完成任务的情况,把学生按甲、乙、丙、丁四个层次分组。在这个基础上,对于不同层次的学生不同的项目任务,确保学生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教师根据学生的发展情况动态地调整教学项目的难度,乙组的学生经过努力可以升到甲组。甲组的学生不能胜任该组的项目任务,也可以调入乙组。

(二)统一授课和分层辅导相结合在现有的教学条件下,为了保证授课的效率,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采用集中式的班级授课模式开展。面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教师讲授的内容和授课的方式是一致的。为了兼顾不同层次学生的接受程度,我们采取“统一授课,分层辅导”的方式。对于接受程度比较好的甲组和乙组的学生,强调“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中心,教师帮助点拨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丙组和丁组的学生则以“帮助”为主,重在带领学生学习。目的在于引领学生在各自的“最近发展区”发展,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心理需求,调动学生的非智力心理因素的积极作用。

(三)关注学生的自尊,避免分层教学的负面效应分层教学的目的在于激发不同层次学生的习潜能,使不同层次的学生获得适合自身的发展。然而,给学生进行分层,难免会给学生贴上“三六九”等的标签。尺度把握得不好,会给处于低层次的学生带来心理阴影,对学习产生负面的影响。这就要求授课教师对“分层”的操作进行艺术化的处理,在分层的过程中,弱化“层”的概念,强调“分”的原则。

(四)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的评价方式为了配合“项目教学”的实施,课程《职业道德与法律》采用了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1967年美国哲学家斯克里芬(M.Scriven)首先提出了过程性评价(formativeassessment)的概念。随后,过程性评价被美国教育家卢姆(B.S.Bloom)应用于教育实践中。过程性评价将评价对象过去的表现跟现在相比较,或者把被评价的个体的有关侧面进行相互的比较,从而得到评价的结论。这种评价方式的主要特点在于能及时、客观地反映学生学习中的情况,评价更为真实、客观。另外,在教学过程中,及时地将评价的结果反馈给学生,可以使学生全面地了解到自己阶段性的学习效果,促使学生积极地进行反思和总结,端正学习的态度,调整学习的方法和心态,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虽然过程性评价有着终结性评价无法比拟的优点,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教师工作量大,不同教师对评价标准的把握主观性大等缺点。相比之下,终结性评价具有评价效率高,客观性强等方面的优点。在教学课时有限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过程性评价的补充评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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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

广义的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制度保障。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1.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法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则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3.实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主要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三、 违反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律的主要表现

违反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律的主要表现:做假账。造成会计人员做假账的问题, 具有多方面的复杂原因,客观表现为违反《会计法》等, 私设帐本, 目的是千方百计为逃避财政、税务、审计、外汇、海关等部门的监督,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从会计人员方面分析, 做假账的成因主要有二:一是屈从领导的压力, 被动做假;二是会计人员个人自律意识不强, 为谋私利挺而走险。从企业及单位方面分析, 促使会计人员做假账的动机有三:一是企业本身的利益所需;二是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公司利益的需要;三是监督机制和会计规范体系不完善。

■四、 加强会计道德建设教育的有效途径

(一) 营造良好的职业氛围

会计人员道德的内部环境依赖于本单位严格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其外部环境则要在全社会营造出新的道德价值趋向, 并不断赋予鲜明时代的道德特色加以规范。一方面, 要大力宣扬敢于“求实讲真”的先进人物的事迹和经验, 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他们的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 二方面, 还要使做假账等违纪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的、有力度的惩处, 加大违纪违法的机会成本, 保证这种惩处远远大于其违纪违法所得的利益。

(二) 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及其评价体系

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目的, 就要将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固化为会计人员的观念和信念, 并对其行为选择产生积极、有效的影响。进行会计职业道德评价,首先要确立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 其次要选择恰当的评价方法。其评价方法应包括社会评价方法和自我评价方法两个方面, 而社会评价方法又包括社会舆论评价与传统习俗评价两个方面。

(三) 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的自律性和监督机制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执行不仅受制于外力, 更重要的是通过会计人员的自我判断、自我选择、自我调节、自我约束来体现道德规范的内容及要求。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自律性要求我们必须强化会计职业道德的社会性和非强制性。比如:第一、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跟踪监测系统, 及时判断会计职业道德的状况及所处的阶段, 发现会计职业道德演进的新动向; 第二、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考核制度, 把职业道德标准作为会计执业的必备条件, 严格执业资格验审制度, 凡是有做假账行为并依纪依法受到严重处分和刑事处罚的,一律取消其执业资格; 第三、建立由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多管齐下的监督机制, 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和督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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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认识到培养学生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并积极探索培养学生职业道德的有效途径。高职学生毕业后要完全胜任工作和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就要不仅具有基本的专业技能,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行业的职业道德。高职院校要积极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学生的职业化水平才能得到充分提高,学生才有可能成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劳动者。笔者基于对法律思维方式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的认识,试图探讨法律思维方式在高职学生职业道德培养方面的作用。 

法律思维方式之辨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观察、分析和解决涉法性问题的思维方式。作为法律实践活动方式的观念形态,法律思维方式是伴随法律职业化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独特性思维定势和思维模式的固化和凝结。不同于经济思维方式偏重于成本与收益的比较、政治思维方式偏重于不同利弊的权衡和道德思维方式偏重于善与恶的评价,法律思维方式则偏重于合法性的分析。作为法律思维方式的本质特征,合法性强调要以法律为准绳来思考与处理涉法性问题,面对任何涉法性社会矛盾和纠纷,基本任务在于做出合法与非法的判断,并依照法律,以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最终做出权利安排和义务界定。合法性是对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最高抽象,把握了合法性,也就从根本上把法律思维方式与其他非法律思维方式区分开来。 

现代社会的发展,使“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这一判断日益成为社会的共识。法治的实现离不开一系列复杂的条件,如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完善、法律体系的健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等,也离不开全民法治观念的确立。“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尔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鉴于此,“法治本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成为人们处理涉法性问题的基本思维方式,是法治得以真正实现的必要条件。 

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思维方式基础,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基本资质的内在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思维方式仅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独占。从思维主体的角度来说,法律思维方式大致可以分为狭义、中义和广义三个层次。狭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官的思维方式;中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广义的法律思维方式则是社会大众的思维方式。作为广义法律思维方式的思维主体,社会大众是遵从法律行为规范的一般社会成员,他们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未经专门职业训练而逐渐养成的一种法律价值观和法律判断力,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可见,法律思维方式既是专业的,又是大众的。法治的实现需要经专门职业化训练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也离不开未经专门职业化训练而具有一定法律思维能力的普通社会大众。高职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使命。高等职业教育当前已占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应自觉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这既是培养学生健全人格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职业道德与法律之互助共生 

在现代社会,法律和道德共同构成两大基本的行为规范,两者共同为社会的有序运行保驾护航。在人心目中至高无上的法律,既是人们思考和认识法律问题的前提,又是人们思考和认识的对象。没有法律,也就无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什么是法律?按照法学理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经济关系最终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它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职业道德内容丰富,具体包括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义务、职业良心、职业纪律、职业荣誉、职业作风等基本构成要素。职业化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任何职业活动都包含着复杂的社会关系,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其发展也必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这样,职业道德规范也就应运而生。职业道德是职业活动发展的产物,它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必须自觉承担相应的职业责任,履行职业义务,遵守职业纪律,展现职业作风。随着经济全球化、知识化、信息化的不断发展,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职业道德素质已经成为各行各业录用人才的必要条件之一。按职业道德标准行事,是各行业从业者应具备的一种最重要的职业素养。 

  作为职业生活的两种基本行为控制方式,法律和职业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互助共生。一方面,遵纪守法常常构成社会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道德是法律的灵魂,法律规范中的一些条文也是道德规范所要求的内容,从业者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另一方面,法律是职业道德的重要载体,职业道德所提倡的内容会在一些法律规范中出现,同时,法律制裁的威力也有助于职业道德观念的形成和发展。当某一行为冲破了职业道德的底线,做出了严重危害他人、用人单位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时,为了维护用人单位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就要动用法律手段对这一行为进行强制制裁和惩罚。 

法律思维方式是培养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重要保障 

尽管人们对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理解可能各有不同,但在基本范围内也存在着深刻的共识,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方面成为各行业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高职院校要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必须在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方面加大教育力度,积极探索提升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有效途径,努力促使学生形成契合职业化要求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行为。 

按照一般德育理论,道德的培养是一个知、情、信、意、行相互作用的过程,“知”是基础,“行”是关键。这样,帮助高职学生深刻理解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含义,是培养其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由于职业道德与法律互助共生,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强制制裁和惩罚。因此,努力挖掘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的法律意义,必将为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提供法律思维方式的保障。 

敬业是一切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基础,也是做好本职工作的重要前提。敬业就是要尊重、尊崇自己的职业岗位,以负责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做到尽职尽责,要有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和职业义务感。职业与责任如影随形,一个敬业的从业者,必须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其中包括道义责任,也包括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一方面,从业者要做好分内的事情,如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等;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则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履行职责,是敬业的具体体现,也是职业责任的本质要求。如果遇事临阵退逃,不仅谈不上敬业,还可能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甚至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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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容易产生的几个问题。

分析会计队伍的现状我们可以发现,大部分的会计人员比较注重自身修养,职业道德素质较高,他们恪尽职守,无私奉献,但也有一部分人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整体来说会计行业存在的问题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少数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败坏。例如:“新疆第一贪”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侯某采用销毁原始凭据重新做账,减少公司利润的方法将巨额国有资产化为已有;而河北邯郸市农行的两名金库管理员任某和马某将5000多万元的金钱挥霍一空等等,这些案例都值得我们深思,预防犯罪,加强修养何等重要!

2、部分会计人员迫于领导的压力失去了职业道德。会计人员一般都是企业员工,面临着岗位、加薪、升职等诸多问题,只好“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了,按照领导的指示将账做得漂亮,更有一些会计人员有才无德、胆大妄为,将会计工作当成了一门艺术,他们违背真实性的原则,利用各种手段调节利润、逃避纳税,达到领导的要求,以丧失职业道德换取领导的欣赏。

3、部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淡薄,他们不努力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对法律、法规、准则、制度不能准确地理解,处理业务时更是无法正确把握会计准则及会计核算制度,工作中马马虎虎,敷衍塞责,这种工作状态导致工作中出现无意识差错,这些无意识错误造成账务混乱,致使会计信息失真。

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方面产生问题的分析。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问题的产生是多方面的。

1、从法律上对会计人员威慑力不够。目前我国的《会计法》经过进一步的改革,日趋完善,但对有些问题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的行为,没有违反了怎么处理的具体规定,这类条文的规定,明示了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不仅威慑力不足,有时却起了“鼓动”的作用。有些违规行为法律上没有进行严格的处理规定,从法律上不能完全有效地约束会计人员遵纪守法。

2、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一些单位风险意识不强,对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缺乏足够的重视,甚至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业务操作上主观随意性较大,未能科学地设置会计岗位,这样不能从内部控制制度方面为会计营造一个良好的从业环境,从内部控制上不能完全有效地约束会计人员遵纪守法。

3、部分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缺乏且从业技能低下,这些会计人员由于自身不求上进,不思进取,他们缺乏刻苦钻研,爱岗敬业的精神,导致他们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无法保证真实可靠,所以他们从自身素质上不能完全有效地保证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三、解决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问题的主要措施。

每一个行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要面对不同的问题,我们必须积极的面对当前问题,采取措施,让这一行业健康有序地良性发展,针对会计行业当今问题,我们应采取有效措施:

1、从学校抓起,加强会计专业学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目前我国大中专会计学院还没有正式开设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必修课程,只是开设了普通的职业道德教育课程,有部分会计学院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列为选修课程进行开设,这是不到位的,应对会计专业的学生进行严格的职业道德教育,从头脑中牢固地树立起会计的职业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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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现状

    当今,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过程中,广大会计人员职业态度是端正的,职业表现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是高的,没有他们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兢兢业业的工作和劳动,就不可能取得今天社会主义事业的巨大成就。

    我们在肯定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取得成绩的同时,还应看到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存在一些欠缺和失范,会计职业道德意识淡薄、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等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几乎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概括起来,其主要表现为:

    1.会计信息失真

    在科技革命突飞猛进的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市场竞争的更加激烈,企业、政府和公众对公开、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有着更为强烈的需求。然而,近几年来,一些国家发生的大公司财务欺诈案,使会计行业面临着“诚信危机”的挑战,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已是国内外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薄弱

    在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道德素质较低的会计人员由于缺乏客观公正的态度和精益求精的工作精神,往往难以抵挡各种诱惑,不能坚持准则,在处理会计业务时经常为他人所左右,不能公平地对待利益各方,甚至通同作弊,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直接参与伪造,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使会计行为偏离了既定的会计目标,经常以牺牲国家利益换取局部利益乃至个人利益。会计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日益淡薄,这是现实中会计职业道德思想基础的严重扭曲。

    3.牟取私利,贪赃枉法

    一些会计人员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膨胀,丧失了法制观念,通过收入不入账,虚报冒领等手段,故意伪造、编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将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转移到个人手中,侵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少数会计人员丧失会计职业道德,借工作之便违法犯罪。有的会计人员个人利益膨胀,故意伪造、编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监守自盗,利益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以身试法。一些严重违法法制行为虽然是少数会计人员所为,但也反映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会计队伍中确有一部分人会计职业道德沦丧,走上法制的道路。

    4.有法不依,法律意识淡薄,业务水平低下

    会计工作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不少会计人员不能做到熟悉法规、依法办事,遵纪守法意识淡薄,唯领导命令是从,缺乏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不关注、不学习会计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就更谈不上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有的会计人员缺少会计专业基本的业务素质,业务知识贫乏或老化,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知之甚少,专业技术能力较差,业务素质低下,在工作中得过且过,缺乏积极进取、精益求精的精神。

    二、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的措施

    由于造成会计人员道德下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所以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标准也应当采用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规范性防范,以法治假,追究责任

    (1)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典及有关监督约束机制,将有关民事赔偿法律纳入有关会计立法中,同时强化实施。(2)明确单位负责人责任。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的第一责任人,加大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所以明确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也就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2.建立好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体系

    加强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设是完善会计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它能够有效地维护会计管理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确保会计管理制度的有效性。是改善单位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策略。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会计人员考核、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会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防止会计人员在会计日常工作中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还应对会计人员建立考核、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考核、竞争、激励和约束等机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使那些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人走上会计工作岗位,并全面提升会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3.强化监督机制

    会计监督机制是指对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监控和经常性的检查,便于及时发现并纠正会计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偏差和错误。依法查处可能存在的舞弊造假,确保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健康、有序、高效的运行。监督机制有会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法律制裁等。

    4.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首先,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财会人员的使命感;其次,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会计职业道德的评价体系是会计职业道德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再次,对道德评价结果应使用奖罚手段、示范道德榜样、大众传播媒介等方式,使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状况始终置于各单位内部和社会公众的督导之下。

    5.净化会计行为环境

    会计人员不仅工作在会计领域,更生活在社会大环境中,其职业道德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在一个道德意识淡薄,公共意识低下,自我中心突出的社会环境下,不可能营造出高品味的会计职业道德。净化环境,不是光靠会计职业界的努力能做到的,而要依托于社会各方面的变革与协调,尤其是应与法律、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同步,才能建设好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只有我们会计人员自觉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会计秩序才不乱,才会促进整个社会工作质量的提高,使整个单位乃至整个社会的会计工作处于良性循环,从而不断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更好地发展。中国会计业必将走向世界,其执业水平和执业作风必将经得起严峻的考验,每个会计人员必须从自身做起,不负众望,以严明的制度约束自己,以高尚的职业道德感召世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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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现状

当今,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过程中,广大会计人员职业态度是端正的,职业表现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是高的,没有他们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兢兢业业的工作和劳动,就不可能取得今天社会主义事业的巨大成就。

我们在肯定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取得成绩的同时,还应看到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存在一些欠缺和失范,会计职业道德意识淡薄、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等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几乎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概括起来,其主要表现为:

1.会计信息失真

在科技革命突飞猛进的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市场竞争的更加激烈,企业、政府和公众对公开、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有着更为强烈的需求。然而,近几年来,一些国家发生的大公司财务欺诈案,使会计行业面临着“诚信危机”的挑战,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已是国内外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意识薄弱

在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道德素质较低的会计人员由于缺乏客观公正的态度和精益求精的工作精神,往往难以抵挡各种诱惑,不能坚持准则,在处理会计业务时经常为他人所左右,不能公平地对待利益各方,甚至通同作弊,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直接参与伪造,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使会计行为偏离了既定的会计目标,经常以牺牲国家利益换取局部利益乃至个人利益。会计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日益淡薄,这是现实中会计职业道德思想基础的严重扭曲。

3.牟取私利,贪赃枉法

一些会计人员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膨胀,丧失了法制观念,通过收入不入账,虚报冒领等手段,故意伪造、编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将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转移到个人手中,侵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少数会计人员丧失会计职业道德,借工作之便违法犯罪。有的会计人员个人利益膨胀,故意伪造、编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监守自盗,利益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以身试法。一些严重违法法制行为虽然是少数会计人员所为,但也反映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会计队伍中确有一部分人会计职业道德沦丧,走上法制的道路。

4.有法不依,法律意识淡薄,业务水平低下

会计工作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不少会计人员不能做到熟悉法规、依法办事,遵纪守法意识淡薄,唯领导命令是从,缺乏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不关注、不学习会计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就更谈不上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有的会计人员缺少会计专业基本的业务素质,业务知识贫乏或老化,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知之甚少,专业技术能力较差,业务素质低下,在工作中得过且过,缺乏积极进取、精益求精的精神。

二、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的措施

由于造成会计人员道德下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所以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标准也应当采用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规范性防范,以法治假,追究责任

(1)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典及有关监督约束机制,将有关民事赔偿法律纳入有关会计立法中,同时强化实施。(2)明确单位负责人责任。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的第一责任人,加大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所以明确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也就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2.建立好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体系

加强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设是完善会计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它能够有效地维护会计管理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确保会计管理制度的有效性。是改善单位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策略。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会计人员考核、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会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防止会计人员在会计日常工作中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还应对会计人员建立考核、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考核、竞争、激励和约束等机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使那些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人走上会计工作岗位,并全面提升会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3.强化监督机制

会计监督机制是指对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监控和经常性的检查,便于及时发现并纠正会计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偏差和错误。依法查处可能存在的舞弊造假,确保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工作健康、有序、高效的运行。监督机制有会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法律制裁等。

4.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首先,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财会人员的使命感;其次,建立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会计职业道德的评价体系是会计职业道德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再次,对道德评价结果应使用奖罚手段、示范道德榜样、大众传播媒介等方式,使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状况始终置于各单位内部和社会公众的督导之下。超级秘书网

5.净化会计行为环境

会计人员不仅工作在会计领域,更生活在社会大环境中,其职业道德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在一个道德意识淡薄,公共意识低下,自我中心突出的社会环境下,不可能营造出高品味的会计职业道德。净化环境,不是光靠会计职业界的努力能做到的,而要依托于社会各方面的变革与协调,尤其是应与法律、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同步,才能建设好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只有我们会计人员自觉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会计秩序才不乱,才会促进整个社会工作质量的提高,使整个单位乃至整个社会的会计工作处于良性循环,从而不断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更好地发展。中国会计业必将走向世界,其执业水平和执业作风必将经得起严峻的考验,每个会计人员必须从自身做起,不负众望,以严明的制度约束自己,以高尚的职业道德感召世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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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律类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重要内容,本文从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基本原则、特征和功能五个方面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进行阐释,对法律职业道德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认识,为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提供一定的参与价值。

强化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是法律类高职院校职业道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法律职业道德进行全面、系统的认识,则是强化法律职业意识的前提条件。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

二、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内容构成了法律职业人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我国的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要求主要包括:

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权力和权利来自于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都规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职业人员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和正确使用法律的基本要求。这一原则在法律职业主体的相关法律中都有反映。

3、互相尊重、互相配合

法律职业人员必须发挥互相尊重,互相配合的精神,才能顺利完成职业任务。法律职业是享有崇高威望地位和声望的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虽然各司其职,互相区别,互相监督,但也互相配合,相辅相成,虽然担负的职责各不相同,但是目的是相同的,就是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法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履行法律职责的过程中做到严守纪律,依法执业,不超越职权擅自妨碍其它法律职业人员的正常办案,同时还要求法律职业人员谦恭有礼,遵守有关司法礼仪。

4、恪守职责、勤勉尽责

恪守职责、勤勉尽责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严格遵守基本原则。工作积极,认真负责是恪守职责、勤勉尽责的基本要求。法律职业人员要认清自己的职责,还要在履行职责时以积极的态度想方设法按照要求做好每一件工作。

5、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原则,就是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在法律职业活动中不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不在从事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做出违反法律以及行业规章规定的行为,保持一身正气、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坚持这一原则,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具有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无私奉献,敬业献身的精神,这也要求法律职业人员不辞劳苦,辛勤工作,时时刻刻把工作放在第一位。

三、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和更强的约束性等式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主体的特定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所规范的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

2、职业的特殊性

职业的特殊性是指法律职业主体由于所从事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制度的实施和保障,对于这些职业的道德规范就应该体现职业的特点,这样才有可能保持职业的先进性和树立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法律职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法律职业的政治属性。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一个国家的法律职业人员必然要服从于这个国家的政治要求,体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必然要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要求,具体体现为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律职业人员职业道德上的这种政治要求在任何国家都是必然存在的,也是道德的政治化在法律职业领域的具体反映。

第二,法律职业的法律属性。法律职业是运用法律和实施法律的工作,工作的内容与法律密切相关。由于法律是国家以强制手段来调整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规范,与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密切相关,因此具有很强的严肃性、精确性和公正性,在客观上就要求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具备很高的职业道德水准,才能有效地维护和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法律职业的专业属性。法律职业的专业性很强,每个法律专业人员都应该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法律职业的专业性是法律职业的高层次的重要因素。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属于法律的实践人员,其专业水平的高低与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是密切联系的。因此,法律职业的专业属性对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3、更强的约束性

更强的约束性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而言,具有更强的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人员要承担更大范围的责任。法律职业道德总是和法律职业责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四、法律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

由于道德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具有能动的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和发展产生巨大的积极的促进作用,法律职业道德作为职业道德的一种,也必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这些功能通过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行为]和生活表现出来。法律职业道德的社会功能包括示范功能、调节功能、提升功能和辐射功能

1、示范功能

示范意义上的法律职业道德是对法律职业者个人和法律职业环境的具体道德上的描述。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大多数有自己的成文的职业道德规范,这些规范本身就具有示范性的特征。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就是要弘扬这些优秀的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律职业人员中树立先进的法律道德意识,培养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良好习惯。

2、调节功能

法律职业道德作为一种道德范畴,是整个社会调节中的一部分,因此,调节功能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最主要功能。

法律职业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法律职业道德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和实际行动,以协调法律职业人员之间,法律职业人员与法律职业服务器对象之间关系的能力。

法律职业道德进行调节的特点在于,通过社会舆论、良心、风俗习惯、榜样的感化和思想教育等方式手段,使法律职业人员形成内心的善恶观念和情感、信念,自觉地尽到对他人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达到协调各种相关的社会关系。。

3、提升功能

我国法律职业人员来源比较复杂,法律职业道德的水准差异较大,且总体水平不尽如人意。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提升整个法律职业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人员的提升作用是通过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来实现的。。

4、辐射功能

法律职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职业人员的道德意识、道德行为对整个社会也会产生影响。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建设不仅在于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的形象,同时也对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也具有辐射作用,从而带动整个社会的道德文明,精神文明的进步,这种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法律职业道德的激励来实现的。

只有对法律职业道德有了全面、准确地认知,才能强化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才能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

[收稿日期]200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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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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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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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的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传统文化美德更是几千年长盛不衰,它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我们国家发展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道德文化根基。在现代社会,道德包括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社会公德是人类长期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要求每个社会公民在履行社会义务或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是人们为了维护我们社会的利益而约定俗成的我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行为规范,如遵守公共秩序,保护环境,讲文明懂礼貌,诚实守信等,对社会公德的遵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这一点在我国宪法里也有所体现;职业道德是人们在履行本职工作中所应当普遍遵守的行业道德准则,是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或阶级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存在于人们的具体工作以及劳动过程中,带有明显的职业特征。公证员职业道德,是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履行公证职责的过程当中所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众法律意识的飞速提高,新兴公证业务的日益增加,使得公证这个行业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起着更加重要的作用,公证员的素质水平的高低是会直接影响到公证职责的能否顺利履行,而公证职业道德则是评价公证员职业行为的衡量标准。所以要求公证员不仅应当模范地遵守社会公德,还要恪守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所最起码的职业道德。

一、公证员职业道德概述

(一)公证员职业道德概念

公证员职业道德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从思想到具体事务的处理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基本准则,就适用对象而言,不仅指依法取得资格的执业公证员,也包括办理公证的辅助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从道德规范调整的内容看,既包括办理公证业务的行为准则,也包括公证人员的思想意识;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对公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关系到公证业的发展,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是公证员提供高效优质法律服务并赢得社会信赖的根本保障,也是发展高素质公证员队伍的重要途径。公证的职业道德是指公证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是公证法律规范的必要补充。《公证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二)公证员职业道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证员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要求公证员忠于事实和法律,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证原则,严格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公证是公证员依法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活动,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文书,因此公证的“公”字就必然要求公证人在履行职责首先要做到公正,真正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不偏不倚,切实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2.公证员要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在岗位上尽职尽责,确立强烈的职业责任感,这是职业道德的核心和基本前提。敬业才能爱岗,才能忠于职守。如果从业者不认同自己职业的价值和意义,就不可能树立敬业精神。爱岗是敬业的前提,敬业是爱岗的具体体现和情感表达。因此,公证员应当珍爱公证事业,努力做到勤勉敬业、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要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办理公证事项,及时受理审查出证,注重礼仪,做到着装规范,举止文明,维护公证员的职业形象。

3.公证员要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修养是指人们在思想道德、品质品格和精神境界等方面经过锻炼和培养而达到的一定水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保持心理平衡,尤其要正确对待“名与利”、“行与藏”。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综合素质是每位公证员所面临的首要任务和现实需要。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要求公证员不能停滞不前,必须与时俱进,勤奋钻研,开拓创新,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为公证事业的更好更快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4.公证员要清正廉洁,同业互助

所谓廉洁,是清廉洁白的意思,廉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加强修养,慎独自律,拒绝诱惑,清正廉洁。体现在政治上的坚定性、思想上的纯洁性,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的保证。只有清正廉洁,处事公平,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公证员恪守职业道德是司法公正实现的重要基础,对社会风气也会产生良好的影响。同时,公证员之间还应当树立同业互助的意识,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自觉维护执业纪律、行业荣誉,共同塑造行业形象。

二、目前我国公证员职业道德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社会因素

改革开放,尤其是WTO的加入后,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展来说都是一定的挑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成功的,取得的成绩也是有目共睹,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和缺陷,市场规范不健全,体制不成熟,使得许多领域的道德失范现象仍普遍存在,在近年来推行的公证制度改革中,由于各地方的发展情况不同,公证行业也出现了多层次、多元化的复杂局面,造成公证员的素质也是良莠不齐,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冲击。

(二)行业因素

随着公证处改制成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公证队伍的不断壮大,特别是在大中城市里公证业务竞争加剧,导致公证处之间为了生存的压力,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行业内部恶意竞争,无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随意降低公证收费标准,简化办证程序等,拉证源,给回扣,不正之风此起彼伏。

(三)人的因素

曾经沸沸扬扬,影响极其恶劣的“西安体彩假票案”就是一个典型,公证员在开奖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并留存当事人材料,导致被彩票承包商恶意舞弊,严重的影响公证公信力。另外还存在部分公证员道德素质不高,对职业道德重要性认识不够,只顾眼前的一己私利,背离执业准则,甚至帮助当事人弄虚作假,实践证明只顾个人利益终究是要失败的。

三、加强公证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公证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公证机构是国家的证明机构,公证员代表国家出具公证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公证人员职责的特殊性决定了一名合格的公证员应该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精湛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道德是法律的依托,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而公证员的职业道德是公证员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执业行为的道德依托。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不断发展和完善,与此同时,公证行业也面临着更高的工作要求和挑战,公证事业的进一步拓展,公证业务需要向更高更深层次的发展,这些都对于公证队伍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当前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激励和引导广大公证人员坚定职业信仰,树立职业追求,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具有重大意义。公证从业人员要始终维护和不断增强公证公信力,是推进公证事业在新时期实现全面科学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切实做到严格自律,公正正义,为社会为人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赢得社会信赖,以树立公证行业良好社会形象为己任。

四、加强公证职业道德的建设的途径

(一)深入思想理论学习

道德认识是道德品质的先导,没有正确高尚的道德认识,就不会有高尚的道德行为,一个合格的公证员,要能够深刻认识和领会社会公德和公证员职业道德的内容及意义,自觉规范起职务言行,因此抓好思想道德教育,提高道德水平是根本。让公证员们从被动的遵从职业道德到自觉主动的遵守职业道德,进一步增强公证员对公证职业道德重要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把职业道德作为正确道路来坚持,作为共同目标来追求,更好更深入地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

(二)持续宣传推广

坚持不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具体案例,表先进,树典型,注重培养和树立公证行业职业道德建设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道德楷模,结合“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注重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通过开展主题学习、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多样扎实深入开展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实践活动,把公证职业道德融入到工作实践中去,进一步加强公证人员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教育,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使公证人员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观点和群众意识,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形式和手段的作用,利用报刊、广播、网络等大众传媒的优势,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积极营造有利于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浓厚氛围;使公证职业的道德观念深入人心,不断提升公证职业道德的辐射力、影响力和感召力。

(三)结合实际,自我查摆

引导公证人员们对照先进,查找自身差距,明确努力方向,有针对性的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落实到具体的公证业务活动中去。自查自纠,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另外,随着公证服务领域的不断拓宽,尤其是现在公证业务范围已由之前单纯的证明活动向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过渡,这些要求公证员在专业知识的掌握上必须具有忧患意识,强化法律理论的学习,对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范性文件要及时熟悉掌握,不断提高提高法律素养,只有足够全面的专业知识和高层次的业务水平,才能提供高质量的公证法律服务,也才能更好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四)建立和完善制约机制

我们在加强公证员思想道德教育的同事,也要通过采取一些制度性的措施全面规范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立以人为本,科学的考核标准和细则。公证员要认真总结自查自纠的结果,扎扎实实查漏补缺,结合各单位公证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关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工作制度,改进规范工作流程,使工作机制制度化、公证员职业道德法律化;使规范公证人员的职业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执行的力度。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着眼于将来,着眼于长远,让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五)外部环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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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兼济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第一,制定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和道德准则。职业道德具有特殊性,不同的职业其道德内容是不同的,如医生的职业道德主要是救死扶伤,而教师的职业道德主要是教书育人。职业道德与个人道德也是有区别的,一个人在工作岗位上应体现职业道德,在工作时间以外应具备个人道德。职业道德建设必须以法律为后盾方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目前我们国家虽已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但是公职人员职业道德法律建设还没有全面展开。许多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在公职人员服务的领域已经制定了全面的廉政道德法律。如美国在1993年制定了《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菲律宾在1989年制定了《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和道德标准法》,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公职人员的从政道德,并以法制的力量保证其有效实施。我们国家如能及早地制定出这样的从政道德法,就可以明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的基本原则,规定对公职人员从政道德教育和监督的措施,确认管理廉政事务的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具体规定对违反从政道德法行为的处罚尺度及程序。

有了这样的职业道德法律,公职人员就有了外在的、具体的“良心”规制,在其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努力做一个“好官”,并在公职人员之间形成良好的政治文明的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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