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3 15: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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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具体表现为:(1)以少量股权控制庞大的金融资产,提高金融资产运转效率,特别是利用少量国有金融资产控制大量的非国有资产,提高国有金融资产乃至其他的非国有金融资产的运作效率;(2)进入和退出子公司十分方便,交易成本、运作成本低廉;(3)子公司是法人实体,拥有较大的独立性和积极性,对于纯粹金融控股公司的多元化、多角化混合经营很适合。
但是,由于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投资较分散,形成核心能力和经营理念难度较大,运作效率的提高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因此,纯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从我国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构造及“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格局来看,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仍是当前和将来一定时期内的唯一选择及理想选择。作为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的中介型金融企业法人,它不仅具有分开政企关系、让国有金融企业拥有自主生存与发展权利并承担市场风险,同时还可运用股东即出资者身份对所控股或参股的国有金融企业或其他企业进行监控,确保国有金融资产的安全等优点;而且在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格局下其控制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仅能各司其职,而且还能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构造
国外实例证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管理体制是否科学合理,是决定其能否真正有效发挥积极作用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必须认真考虑这个问题。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管理体制问题,从形式上看是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实质是如何处理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的子公司之间的法人关系与产权管理关系。在这方面,虽然各国的做法不完全相同,但是如果仅限于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范围内,有两条经验基本是相同的:(1)以董事会为中介,以管理董事为基础,保证对子公司实施产权管理。在国外,公司内部领导体制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单一委员会的公司领导体制,即董事会制。董事会享有最充分的权力代表企业进行活动;另一种是双层委员会的公司领导体制,即由监事会和董事会(也有的称之为“经理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组成的公司领导体制,在这种领导体制中,公司监事会不只起监督作用,而且拥有相当大的经营决策权。不论公司实行哪一种领导体制,金融控股公司都是以董事会或监事会为中介,来实施其产权管理的,而其中最基本的控制,就是对作为其产权代表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的管理。(2)以是否涉及公司产权变动为标准,合理界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经营自边界。作为子公司的股东,金融控股公司既要保证有效的产权约束,使子公司经营行为符合自身利益需要,又要尊重子公司的相对独立性,充分发挥其自主性。为此,就有一个如何界定子公司董事会自主经营权力范围的边界问题。在这点上,一般认为至少应借鉴《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原则,把是否涉及公司产权变动作为经营决策权力的分界线。因为公司产权变动与资产变动不同,资产变动影响公司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利益,而产权变动则影响公司所有者利益,如果控股公司连这类决策权也下放给子公司行使,其产权约束将无任何作用,因此,可以说这是控股公司分权范围的边界。在此基础上,控股公司与其所属子公司的集权与分权存在着很大的可调空间,要根据集团统一经营的需要和公司自身的经营特点、素质、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确定。如新加坡的淡马锡控股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控股并不仅仅局限于作为股东的权力范围,而且还包括了有关子公司总体经营状况的监控内容。
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机构由决策机构、经营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三部分组成。其中,决策机构是公司的董事会,由人大常委会公有制委员会从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社会专家中选任。董事会一经任命,就具有相对独立于政府的地位,从而保证其根据实际情况独立决策。董事会是集体决策机构,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个人对公司不具有任何特殊权力,不能干涉公司的正常事务。这样做的好处是:既能保障所有者利益不受侵害,又能将经营权切实落实到经营者手里。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以总经理为首,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表决通过。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对公司的经营和各下属机构进行独立管理。监督机构是公司监事会。监事会由财政部、审计署和国有资产管理局派员组成,也可吸收本公司代表参加。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资产及经营活动的全面监督。与董事会成员不同,监事均应是专职人员,监事个人有独立的监督权力。在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公司治理结构后,董事会对公司运营的经常性监督实际上处于更加重要的位置,强化对高层经理人员的监督,关键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①明确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的责权利与相互制衡关系
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在于明确地界定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三者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这种相互制衡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监督机制: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信任托管掌握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和对经营者的任免权,并接受股东大会的监督,董事会或董事会成员有违股东大会托付的责任,则股东大会就可罢免有关成员,直至改组董事会;高层经理人员接受董事会的委托,在董事会的授权和监督下行使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自主管理权,经理人员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董事会就可以及时解雇。因此,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督机制应通过信任托管和委托这种双层嵌套关系“内在”地形成。
②董事会对经营管理者进行全面和经常的监督
董事会是公司的战略决策机关,它不干预高层经理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董事会受托行使公司经营战略,包括对重大财产关系变动的决定权,以及对经营活动和经理人员的监督权。董事长与高层经理人员应尽量由不同的人担任,以便形成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人员之间的制衡关系。董事会与高层经理在投资批准的权限上,由公司的预算制度明确规定。
③高层经理要及时准确地向董事会和所有股东提供公司信息
对公司高层经理人员的监督,必须有充分和准确的信息;否则,无论是事前监督还是事后监督,都将丧失分析和评判的基础,从而容易使董事会或专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工作处于纵的地位。监督机制应有三个基本条件:信息基础、公开制度和查询权力。监督者应能够获得有关监督对象(人和事务)的充分信息,并将作为被监督者行为依据的制度(如职务消费、董事会对高层经理人员的授权范围等)公开化。同时,董事会有权随时对有关信息如公司财务报表等进行必要的查询,以及对有关人员进行面对面的调查和质询。
此外,还要特别重视监事会的作用。我国的《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进行纠正,提议召开股东会等权力。但监事会作用的正确发挥取决于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公司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信息制度;二是应实行公司信息公开制度,除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外,公司必须定期向监事会提供真实、准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资料;三是必须明确对监事本身的奖惩制度,由股东会对公司监事的工作状况做出评价,提出奖惩意见。
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子公司的管理实现的,其相应的基本管理事项有:投资产权、股权及股东有关的决策及事务;批准或确定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和业绩指标、投资计划;子公司人事管理,包括子公司董事的选择和任免,与子公司有关的各种人事安排,如经理、财务人员、骨干人员等。除基本管理事项外,为实现其他的功能,母公司还进行多方面的管理,如研究与开发的管理。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是两个独立法人的关系,因此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必须明确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化管理。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属企业均是母子公司关系或参股关系。作为子公司的股东,国家控股公司既要保证有效的产权约束,使子公司的经营行为不致损害自身的利益,又要尊重子公司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自主性。一般来说,应根据占子公司的股权比例派员参加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如所属企业是独资企业或全资子公司,其董事会和监事会将由国家控股公司负责设立;如子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只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员参加股东大会并提出本公司的董事候选人。对于公司的管理一般通过董事会进行,对子公司的监督一般通过监事会进行。国家控股公司应向子公司派出专职监事,密切注意经营者的行为,以防经营者通过各种方式损害所有者利益。除了监事的日常监督外,国家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督也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子公司必须向国家控股公司提交本公司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国家控股公司的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查;其次,子公司必须定期向国家控股公司呈报有关借款和投资方面的计划;最后,子公司需要增加资本时,必须征得国家控股公司董事会的同意。
金融控股公司在制定集团财务战略时应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对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进行控制:是采取集中统一管理的形式,还是向子公司放权。控股公司财务管理决策权的配置依决策权集中程度的不同而有三种选择:即集权、分权、部分集权和部分分权。
1.集权型财务管理。集权型财务管理体现的是将子公司业务看成是母公司业务的扩大,所有战略决策与经营控制权都集中在母公司。集权财务管理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实现公司整体财富最大化与成本最低化目标,并强化公司总部的全盘调度力度。
实行集中管理政策有以下优点:①降低成本获取资金调度和运用中的规模经济效益。控股公司利用其财务优势和资信实力,可以在国际国内金融市场上以较低的成本为子公司筹措资金,以降低融资成本和外汇交易成本。②集中利用财务专家。特别是历史悠久的大金融控股公司,总部拥有优秀的财务专家,决策集中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大的程度上利用他们的才智。③集中管理财务风险。灵活调整整个控股集团的外币种类和结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进行外汇买卖和保值交易,提高抵御外汇风险的能力。虽然子公司喜欢更多的自,但在遇到财务风险时往往寻求母公司的帮助。由母公司统一管理财务风险具有许多好处,如可以有效地利用提前/延迟、多边冲销等技巧,以及风险管理创新工具。④调剂资金余缺。在各子公司之间调剂资金余缺,降低整个公司的现金持有水平,避免不必要的资金闲置,优化资金配置保证资金供应,同时借以加强对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控制。⑤优化税收管理。控股公司综合考虑各子公司所在地的税收环境,通过在“避税港”建立子公司,统一规划公司的税收政策可以使整个集团的税负降到最低。
但是,集权型财务管理的缺点有:①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子公司经理的生产经营自,容易挫伤他们的积极性。②当母公司从全球性生产经营出发,以实现控股集团整体财富最大化为根本目的来进行集中财务决策时,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和直接利益就会放在次要位置,这容易损害控股集团外部主体的利益,招致他们的反对。③扭曲各子公司的经营实绩,给子公司经营绩效考核增加了难度。
2.分权财务管理。分权财务管理是决策权分散给子公司,母公司的作用限于组合分析不同战略经营单位的经营。各单位绩效考核建立在条件相似单位之间的比较上。除了新项目和融资决策之外,其他决策也分散化。分权财务管理的优缺点与集权财务管理正好相反,利于充分调动各子公司的积极性,处理好与当地利益主体的关系,却不利于实现控股公司集团整体财务效益。另外,放权政策还会妨碍控股公司有效地利用金融创新工具。
3.部分集权、部分分权的财务管理。为集集权与分权财务管理之长,避两者之短,一些控股公司采取部分集权、部分分权的财务管理模式:重要决策集中,对某些地区的子公司实行财务集中对另一些地区的公司实行财务分权。分权的利益取决于子公司的特点与区位,如果一个子公司的管理者自主性和能力强,分权是有利的,在这样的地方,可以建立次级控股公司并实行多中心管理,相反,如果子公司管理者能力有限,就强化控制。
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具体情况,对于一些规模较小、处于成长阶段的金融控股公司来说,采取分权的财务管理是有利的;对于一些国家级的金融控股公司而言,宜采取集中财务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需要从“整体组合持续规模财富最大化”的目的来确定控股公司集团内的资本结构。母公司资本结构的确立要考虑子公司的资本结构和控股公司的成本,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资本结构大致有三种选择:一是与母公司资本结构保持一致;二是与当地企业的资本结构保持一致;三是本着使控股公司资本最低化原则而灵活确定。母公司对下属各类子公司以及孙公司的资本结构控制是建立在资本体系界定的前提之上的,母子公司之间资本结构控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股权结构控制。所谓股权结构控制首先是指母公司对所有各类子公司投入股本比例的一个全盘考虑,其次是指母公司对各类子公司为(控股)发展孙公司而投资孙公司的资本额的控制。一般来说,母公司可以根据各子公司生产产品的特点,经营领域的不同,以及对母公司或者对集团公司的重要程度来决定对各子公司的股权掌握。显然,对那些与生产经营关联密切,对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考虑全资控制;而关联程度相对低一些的可考虑控股,控股程度可以掌握两种,一种是以50%以上的股权实施绝对控股,一种是以掌握众多股东中最大股份的方式实施相对控股。严格地说,母公司不控股,但具有一定股份的公司不能称为某母公司的参股子公司,而称为关联公司比较妥当。此外,母公司需要根据自己的实力来全盘决定投入下属公司的整个投资额以及投资的分散程度,虽然理论上并没有说,母公司只有将股资额集中于几个子公司实施控股效益才最佳,但如果过于分散,则由于是参股将丧失许多约束力,使集团公司资产一体化运营效果下降。母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发展各自子公司(即公司)的控制能力,首先取决于母公司本身对这些子公司是否控股,只有当母公司是这些子公司的控股公司时,母公司才有可能作为股权主体设定下属子公司对其他公司投资的资本额度限制。这种限制的出发点是控制子公司过分发展所属孙公司,以免失去有效控制。从理论上说,子公司对其下属公司或其他公司的投资不得超过子公司本身股本的50%。具体比例则由母公司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特点确定。
②权益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控制。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资本结构控制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下达或由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权益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的具体数值。
权益利润率=资产利润率/(1-资产负债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
从权益利润率的公式来看,权益利润率与资产利润率成正比,表现为不同的资产利润率与资产负债率的组合。一般而论,控股公司都希望用尽量少的资本去支配更多的企业资产,但是,负债越大风险越大,因此,母公司就要对子公司的负债比例作出限定。如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具体负债比率高低视各子公司生产经营特点而定,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但一般控制在该子公司自有资本的50%-70%,有的甚至更低些。
③资本层次控制。母公司与各类子公司、孙公司形成的资本层次体系是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控股、子公司对孙公司的投资控股形成的。在这样一个资本层次体系中,子公司以其资产对孙公司的投入来获得孙公司的股权后,子公司可以通过孙公司董事会直接对孙公司进行控制,但这一层次的控制作为控股公司的母公司而言是间接的,控制力度必然大大减少。依此类推,母公司无法对各孙公司的总体股本结构加以考虑,也无法直接下达让孙公司董事会接受母公司要求的资本利润率和负债比例控制。因此,在目前我国企业集团管理制度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把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经营层次控制在母子公司两级,至多不超过母、子、孙公司三级是适宜的。
【参考文献】
1.阎达五,杜胜利:《资本管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08
1.关联交易可能会夸大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报告利润和资本水平,使监管资本的计算失真。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类金融机构分别接受相应监管部门资本监管,如果金融机构达不到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就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而金融控股公司为了资产收益的最大化,则可以通过母公司向子公司拨付资本金、子公司向母公司反向持股或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的操作,造成资本金的重复计算。用同一笔资本金来抵御多家公司的风险,使集团资本金的总额虚增。单个来看,每个机构都可能满足该行业的单一监管的要求,但整个集团范围的资本都可能是不充足的。
2.关联交易使得单个子公司发生的风险波及到控股公司内部的其他金融主体。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是多元化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投资子公司,或通过审查合格的公司为载体从银行融通资金,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市场投机,最终可能引发金融市场的投机泡沫。这种风险如果从单个主体的经营操作上看,可能都是合法的,都符合不同监管部门制定的规则,但实际上往往会产生整体层面上的风险。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担保、资金的占用、贷款等形式形成了非常复杂的信用链条,在这个信用链条中,如果其中的一个子公司出现问题,母公司会极力救援它就可能会把整个公司拖垮,这就导致更大范围的金融风波。如果金融控股公司的某一实体破产,该实体的债权人会要求关联银行偿付其债务,控股公司的问题也会通过逆向交易的形式传递到内部其他成员,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3.利益冲突滥用引发的关联交易风险可能成为控股公司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工具,金融控股集团母公司操纵着诸多子公司,但母公司关心的是集团利益的最大化,而这与子公司的利益并不总是一致的,因此有时为获得集团利益的最大化,母公司就会通过关联交易将不同子公司的利润进行转移,比如关联企业之间在金融商品交易中采取抬高定价,在借贷业务中通过人为地增加或减少贷款利息,在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转让和许可使用过程中采取不收报酬或不按常规作价等方式转移利润。这使监管机构对其真实盈利情况的监管失效,有可能造成对子公司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损害。
二、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策略
1.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首先应该明确规定金融集团下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和业务等的比例限制,限定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的一体化程度。各子公司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资本金、会计标准、财务核算制度、管理队伍,以防止风险在内部传播。尤其是银行子公司对金融集团成员机构的贷款和其他信用延期方面必须有严格的数量限制,同时银行从这些成员公司购买证券或其他资产方面也必须有严格限制。防止银行因过度借贷或购买不良资产而直接承担其相关证券部门的风险,导致公众由于证券分支机构出现问题而可能造成对银行存款的挤兑。此外各子公司必须保证决策上的自主性,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只能通过股权的方式来对各子公司进行管理,从而实现机构分离、交易数额限制和业务形式限制等诸多方面的保证。
2.建立规范的强制性的信息传递和披露机制。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实现监管当局和外部利益关联者对其风险的监控。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定期向监管者报告其相关的关联交易,尤其是提高大额关联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要求各子公司建立起一套相对独立、完善的内部核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外披露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控股结构的变动。同时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信息的传递应制定严格的规范准则,既能保证公司内部的信息畅通,使一个部门或经营单位的信息可以由其他单位分享;又要能够禁止各子公司间利用信息的非法转移损害客户的行为。用这种法律的强制性来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公平、公正,并把信息披露是否真实作为考察金融控股公司信用等级的重要内容之一。
3.建立健全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在对其下属各子公司本身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的同时,对金融控股集团整体的资本充足率提出要求。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应是在分别监管的基础上进行并表监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剔除集团关联交易后完全合并财务报表,由监管机构对合并后的报表进行监管。并规定金融控股集团最低资本充足率,对此作连续动态的监管。
4.用法律手段明确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其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从属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即要求控股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必须遵守不得对少数股东进行欺诈的原则。诚信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权利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正当、合法的利益为限。对控股股东授以诚信义务,是防止控股股东侵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尤其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规定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更为迫切。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产生于对其控制权行使,这就相应地要求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必须权衡各个子公司的利益,不能为了某一控股子公司而牺牲另一子公司的利益,从而损害了后者的投资者利益。
参考文献
[1]孙险峰,李友华.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易风险及监管分析,经济师,2005(11).
[2]康华平.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在银行母公司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下,银行母公司对银行系保险子公司具有自然的影响力,再加之由于国内金融体系结构依然造成目前银行母公司对传统保险公司的巨大地位优势,因此,银行母公司对于银行保险合作各方的定位是共赢机制构建的核心前提。随着国内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中间业务收入对银行经营收益和资产结构的调整具有战略影响意义,而金融集团内和集团间的战略协同效益依然对市场竞争优势地位的巩固具有重要意义且越发突出,因此,集团内和集团间的银行保险业务会逐步成为银行集团的重要业务单元。由于上述因素对银行母公司金融集团的影响,银行母公司提升对银行保险合作各方的利益相关者管理的程度,给予合作各方特别是传统保险公司以平等利益相关者的地位,真切维护各保险公司的利益,与各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建立重要的关系,甚至达到利益相关者伙伴关系,是银行保险合作各方共赢机制构建形成的最主要表现形式。
2.各方遵守银行母公司制定“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协议”,形成了合作各方公平的银保竞争环境
由于银行母公司对保险公司拥有巨大的地位优势,因此,共赢机制下的银行保险合作各方遵守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协议”需要有银行母公司制定,并由银行母公司引导各合作保险公司强化执行。而共赢机制下的银行保险合作各方均自觉遵守这一“约束力协议”,形成公平、合规的银行保险市场竞争环境。这一约束力的协议包括大帐手续费率的制定标准、合作各方的违规惩处与退出机制、合作各方的责任承担机制、公平的努力程度分配机制、合规高效的柜员二重委托机制、共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机制等等内容。
3.合理制定了大帐手续费标准,形成了清晰的利益分配机制
对银行保险博弈各方来说,大帐手续费率是影响各方利益分配的关键因素,因为,它既是银行从银行保险业务中实现的中间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也是保险公司成本的最主要部分。因此,共赢的银行保险机制下,形成了合理的手续费制定标准,并决定了合作各方间清晰的利益分配机制。
4.形成了按照合作产能分配银行努力程度的公平机制
在银行保险业务中,银行和银行柜员的努力程度决定了保费的产能,银行的努力程度越高,保费的产出就越高。因此,对于银行柜员努力程度的诉求是保险公司各经济主体的主要目标。而在非共赢机制下,竞相追加手续费等资源投入成为了保险公司激励银行提高努力程度和诱导银行分配努力程度的主要手段。手续费的恶性竞争,恰恰造成了保险公司不能盈利的主要原因。因此,在银行保险共赢机制下,大帐手续费率已经有了明确的制定标准,不再成为努力程度分配的依据。此时,合作各方形成了以产能贡献为标准的努力程度分配的标准,引导者保险公司着力提高经营产能,并形成了保险公司间以产能为标准的积极向上的良性的公平竞争环境。另外需要淡化银行母公司对银行系保险子公司的刻意保护,将银行系保险子公司纳入与传统保险公司共同公平竞争的氛围中。
5.形成了合规高效的单纯柜员二重委托模式下的柜员激励机制
由于柜员在银行保险业务产能实现中的关键地位,柜员努力程度的高低直接决定了银行保费产能的高低,因此,合规高效的柜员激励机制的形成,是确保银行柜员销售积极性的关键因素。在现阶段业务中,银行柜员保险业务有三种收入方式:第一种是单纯的二重委托—模式下的收入,即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率委托银行销售保险,同时银行转移支付一部分手续费委托柜员销售保险产品模式中,柜员得到的收入;第二种是在第一种存在的前提下,由于银行转移支付的激励比例过低或兑现不及时,保险公司再以隐性激励的方式向柜员提供一笔收入;第三种是保险公司直接跳开银行,与柜员销售“飞单”,直接激励柜员。根据对银行柜员二重委托收入方式的风险分析,可以知道,对柜员的第一种收入方式是合规且风险最小的方式,但是其弊端是对柜员的激励力度不高且激励形式不明显,导致对柜员激励效果不理想。在共赢的合作机制下,形成了具有竞争性的柜员的激励机制和激励形式,确保了柜员销售积极性的调动,在这种前提下,各保险公司遵守银行母公司要求严格执行对柜员的单纯二重委托机制。
6.形成了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和严格的惩处机制,共同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由于在银行保险业务中,各保险公司之间毕竟存在竞争性的利益冲突,保险公司可能会采取一些违规的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诱导柜员的销售或直接进行误导销售等等,来强化竞争优势。另外,个别网点或柜员也会采取一些违规方式来促进保险的销售。因此,对于合作各方,特别是保险公司违规责任追究和严格的惩处机制,对于违反“约束力协议”严重的,甚至采取必要的退出机制,是保证任何合作一方不得违规的前提条件。没有违规现象的发生,最终体现的是对于消费者利益的维护。因此,在共赢机制下,银行保险各方形成了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和严格的惩处机制。
7.有着明确的责任承担机制,合理划分合作各方运营成本
在银行保险业务中,还有一块运营成本,涉及到合作的各方。根据对银行保险价值链中各活动成本的分析,知道涉及合作各方运营成本的环节主要有三部分,一是前期的产品研发、调研等成本;二是销售中的营销支持成本;三是售后的客户服务和非常规退保成本。上述运营成本对保险公司的经营造成较大影响,因此,需要进行明确的责任承担。特别是第三部分售后的非常规退保成本,所占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比例逐步攀升,有时其比例甚至达到1%。而这部分非常规退保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银行柜员的误导或销售不清造成的,因此,合理划分退保的责任,并承担相应责任,是共赢机制下的表现形式。
二、银行母公司金融控股模式下银保合作共赢机制构建的环境要求
1.要求银行母公司实施利益相关者关系管理
从前文银行母公司金融控股模式下银保合作共赢的表现形式分析可以明确银行母公司对于合作各方之间的利益相关者关系程度越紧密,合作各方共赢机制构建的可能性就越大,那么这一点也是判断合作各方是否共赢的关键条件。当然,利益相关者关系程度是一个辩证的概念。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外部利益相关者关系管理取决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重要程度,也就是说,合作的保险公司对银行母公司越重要,那么,银行母公司对于保险公司的关系管理的程度就会越高,进而各方形成共赢的可能性越大。
2.要求各方严格执行“约束力协议”内容以形成公平的行业竞争环境
上文分析的共赢机制下的表现形式,表明了各方严格遵守这一包括大帐手续费率的制定标准、合作各方的违规惩处与退出机制、合作各方的责任承担机制、公平的努力程度分配机制、执行单纯的柜员二重委托机制、共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机制等等内容的“约束力协议”。只有遵守这一协议合作各方才能维护自身正当利益并保持对违规行为惩处的高压机制,各方才能真正实现合作共赢。因此,银行保险合作各方必须自觉并严格的遵守这一“约束力协议”是共赢机制构建的银行保险市场条件。
3.要求合作各方具有稳定的保费产能平台
银保合作各方之间必要的保费产能平台,是关乎保险公司经营盈利或亏损的关键因素,并且保费额度也是保险公司开展银保业务快速提高市场份额的目的,因此银行母公司保费总体产能的规模是对保险公司形成优势地位的主要判定标准。如果银行母公司的保费总体产能平台不高,对合作保险公司市场份额的提升没有多大作用,并且合作的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盈利,此时,银行母公司对保险公司没有吸引力,甚至保险公司不会主动与银行合作。而在上文的分析中,知道银行对保险公司分配努力程度的依据也是合作保险公司的产能平台,这样是银行保险公平竞争的合理机制。综上,可以明确,银行母公司的总体产能决定了银行对于保险公司优势地位与否、而保险公司的产能决定了其得到的努力程度甚至是能否合作的问题,因此,合作各方稳定的保费产能平台是共赢机制构建的前提条件。
4.需要完善金融和监管环境,确保合作各方合规经营
从对银行保险的发展原因可以看出,银行保险最初在欧洲的出现是得益于监管的混业经营政策的放开和激烈的金融行业竞争,但是由于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金融体系和完善的监管体系,最终形成银行保险合作各方之间的共赢格局。国内的银行保险主要得益于混业监管政策的逐步放开和保险公司是的主动联姻,导致了银行保险的快速发展。目前,国内的金融市场体系的结构尚不平衡,严重依赖银行业,因此,银行形成了对保险公司的巨大优势地位。在国内银行保险高速发展成为保费收入的第一大来源渠道的过程中,国内的监管部门尚未对银行保险业务中出现的一些违规现象形成处置预案,国内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因此,导致国内的银行保险业务并不成熟,合作主体之间并没有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综上分析,银行保险各方形成共赢机制的优异条件是国内金融体系和监管政策的完善。
5.健康的社会金融消费观念,理性的消费行为
银行保险产品的出发点之一是满足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实现消费者“一站购足”的便利性,以期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巩固银行的竞争优势。而就保险产品提供的金融功能而言,主要是出于保险的保障功能以及资产保值的功能。但是在国内银行保险的销售中,由于销售误导或营销不清楚,导致消费者被动接受保险产品,并对银行保险产品的功能形成了一种偏见,认为银行保险具有高的收益率并具有高的增值功能,因此,客户购买之后往往会出现不满意收益情况甚至出现大量的非常规退保现象,这是一种不理性的消费行为。随着国内金融环境的不断完善,以及消费者金融知识的不断增加,国内消费者对于银行保险的消费行为也会逐步理性。这样,客户的非正常退保就会减少,保险公司的营业外支出水平降低,并且稳定的保单继续率有利于保险公司对于保险资金的合理运用,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增强经营能力,确保盈利水平的实现。因此,健康的社会金融消费观念,理性的消费行为是银行保险合作各方实现共赢的又一环境条件。
三、银行母公司金融控股模式下银保合作共赢机制的构建
根据前文对于金融控股模式下银行保险合作各方共赢机制的表现形式和关键机制构建所需的环境条件,本文从银行保险合作各方的利益分配机制、行业制度保障机制和社会制度保障机制三个方面阐述银行保险共赢机制的构建。
1.共赢机制构建的利益分配机制
银行母公司金融控股模式下银行保险博弈各经济主体间的共赢机制构建的利益分配机制内容主要应包括大帐手续费率制定、努力程度分配原则、柜员激励机制以及运营成本分担等方面。
①合理制定大帐手续费率β标准,明确利益分配机制,按照共赢原则进行利益分配。
根据上文分析明确了大帐手续费率是银行保险合作各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核心因素,并且也是各保险公司之间提高竞争优势的主要手段,因此,在银行母公司金融控股模式下的银行保险共赢机制的构建,关键因素是要制定合理的并且各方能够自觉执行的大帐手续费率β标准。从另外一个角度,还要分析银行保险行业的平均收益情况,当保险行业总体平均保费投资净收益率高于银行平均存贷款收益率时,银行母公司可以选择手续费率的较高的范围标准执行;当保险行业总体平均保费投资净收益率低于银行平均存贷款收益率时,银行母公司可以选择手续费率的较低的范围标准执行。这种大帐手续费率β标准的制定标志着银行母公司将传统保险公司与银行系保险子公司给予了同样的地位进行合作。
②按照合作产能制定透明的努力程度分配原则,形成保险公司间的公平竞争机制。
由于银行的努力程度和对于银行系保险公司的保护政策对于保险公司保费产出的重要性,因此,在上文共赢机制下的表现形式和环境条件要求分析中,明确了银行保险共赢机制的构建必须按照合作产能制定透明的努力程度分配原则,以形成所有保险公司间的公平竞争机制。在这种要求下,关键因素有两点,一是制定合理的努力程度分配原则,按照产能分配;二是淡化对银行系保险子公司的保护政策,甚至取消对银行系保险子公司的保护政策,让银行系保险公司与传统保险公司自由竞争。根据上文分析,这一分配原则就是银行母公司阶段性、严格按照各保险公司的产能占比来进行努力程度及网点资源的分配,是合理的分配标准。这种分配标准下可以引导保险公司加大对内部经营管理和客户服务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保险公司间的公平竞争,从而有利于银行保险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③制定合规、明确的单纯柜员二重委托模式下的柜员激励机制。
根据前文对于柜员二重委托的三种收入方式的比较分析知道,对银行柜员的三种不同激励方式各有利弊。因此,制定合理的、明确的柜员激励机制,是银行保险保费产能的关键因素。合理的、明确的柜员激励机制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银行母公司转移支付的激励比例;二是明确激励兑现的形式。本文认为上述两种内容明确的路径可以参考银行柜员的第二种收入方式,将保险公司隐形支付的比例等额纳入到银行激励体系,进行统一、透明、合法化管理,并且激励兑付形式需要体现及时性和明确性。
④有着明确的责任承担机制,合理划分合作各方运营成本。
通过前文分析知道,前期的产品研发、调研等成本;销售中的营销支持成本;售后的客户服务和非常规退保成本三部分构成银行保险运营成本的主要部分,而这一运营成本涉及到合作经济主体的各方,并且对保险公司的经营造成较大影响,是合作共赢的重要一环。因此,银行母公司金融控股模式下的银行保险合作共赢机制构建的另一因素是对于运营成本的合理承担。本文认为运营成本合理承担的标准是按照收益和责任的划分比例进行承担,这样充分体现了合作各方平等的责权利原则。
2.共赢机制建设的行业制度保障机制
通过前文分析,本文认为良好的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机制需要制度的保障落实。
①银行母公司实施银保业务的利益相关者关系管理制度,维护各方利益。
从前文共赢机制和利益相关者管理关系的分析可以知道,共赢机制下的银行母公司必然会对合作保险公司实行利益相关者关系管理,并且关系紧密,而实现紧密的利益相关者关系管理,又会更大程度上导致双方实现共赢。因此,银行母公司在银行保险业务过程中实施利益相关者关系管理,是合作各方共赢机制构建的行业制度保障。
②银行母公司制定“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协议”,创建合作各方的公平竞争环境制度。
从上文分析可知共赢机制下的“约束力协议”包括大帐手续费率的制定标准、合作各方的违规惩处与退出机制、合作各方的责任承担机制、公平的努力程度分配机制、执行单纯的柜员二重委托机制、共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机制等等内容,而上述协议的内容是确保银行保险合作各方共赢的关键因素,因此,确立银行母公司制定并严格执行这一“约束力协议”也是合作各方共赢机制构建的行业制度保障。
③形成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和严格的惩处机制制度,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前文分析可以知道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和严格的惩处机制是银行保险合作各方共赢机制构建的惩戒机制,能够保障合作各方的公平、合理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最终促进这一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因此,将这一责任追究机制和严格的惩处机制制度化,是保障合作各方共赢机制构建的行业前提。
3.共赢机制构建的社会制度保障机制
在银行保险各方合作共赢机制的构建过程中,不仅仅需要银行和保险行业内的一些制度保障,同时需要完善的社会制度作为保障。
①从监管部门角度。
监管部门对于银行保险业的健康、良性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它对于银行和保险各方相关运营机制的规范、运行的监督和指导、对于各方违规的惩处以及对于社会舆论的引导都有积极的影响意义。因此,银行保险各方共赢机制构建需要监管部门完善的监管制度作为保障。
②从消费者角度。
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的初衷是经营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而客户购买银行保险产品的最终目的是满足自身金融需求,因此,消费者是银行保险价值系统的最末价值链环节。目前国内金融消费环境尚不成熟,消费者对于银行保险产品的认知还不全面。导致在银行保险销售过程中,银行和保险公司各方均有可能出现销售误导的情况,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但是也有一些消费者出现无理取闹的情况,反而导致银行或保险公司一方利益受损,这样,并不能真正形成利益相关者各方共赢的局面。因此,形成合理的维护银行保险博弈中各方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社会制度是保障各方共赢机制构建的又一前提。
1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1.1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含义有所差别。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条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对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有控制性持股,并依本法成立之公司”。其中“控制性持股”是指持有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25%,或直接、间接选任或指派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商过半数之董事。另外,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以投资及对被投资事业之管理为限”。可见,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定义的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纯粹型控股公司,本身不经营金融业务。美国的法律没有直接定义金融控股公司,而是在银行控股公司的基础上定义的。根据美国的《Y条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符合一定要求的银行控股公司,这些要求包括“所有被银行控股公司所控制的存款机构都必须保持资本充足”和“管理良好”,而银行控股公司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银行的任何公司(包括银行),除非控制源于......”。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通过后,美国银行控股公司不仅可以控制银行,而且可以控制保险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从而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而且,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既可能是纯粹型控股公司,也可能是经营型控股公司。可见,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既可能是纯粹型控股公司,也可能是经营型控股公司。
参照以上定义,考虑到目前中国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实现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本文将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同时控制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两种以上金融机构的公司”,或者定义为“同时以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两种以上金融机构作为其子公司的公司”,这两种定义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因为根据中国的相关法规,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是确定母子公司关系的依据。不过,按照中国相关法律,以持有表决权资本的方式实现对另一家公司的控制、成为其母公司的时候,持有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要在半数以上(直接、间接、直接或间接)。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共同构成了金融集团(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下文中部分“金融控股公司”指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
1.2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在国外得到了很快的发展,花旗集团和汇丰集团都是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这些法律禁止了将银行、证券、保险业务集中在同一个法人内的经营模式,也排除了在境内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中的一种作为母公司,以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作为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但是,以纯粹的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中的两种以上机构作为子公司的模式并没有被排除,而且,一般工商企业同时投资银行、证券、保险并没有受到限制,此外,商业银行在境外可以设立非银行子公司,所以,这几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得到了发展。目前在我国,纯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保险(集团)公司等,工商企业投资金融业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有海尔等,商业银行在境外进行投资形成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有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
2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拥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优势,便于降低成本和提供多元化的服务,与全能银行相比,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和其控制下的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便于隔离风险,是中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迈向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但同分业经营相比,又有一些特殊风险。
2.1关联交易易造成风险传递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包括集团成员间的交叉持股、集团内一个公司与另一个公司进行的交易或代表另一个公司进行的交易、集团内短期流动性的集中管理、集团内一个公司提供给其他公司或从其他公司得到的担保、贷款或承诺、集团统一的后台管理、在集团内部配置客户资产、集团内部资产的买卖等等。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的合作来实现集团的混业经营,但关联交易也会使集团内各个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当其中一个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或倒闭时,可能影响其他公司的流动性和收益状况,进而引发连锁反应。1996年,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生支付危机,导致整个光大集团负债累累、出现危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2垄断力、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对公平竞争环境造成破坏
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往往规模巨大,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同时,可能造成市场集中化程度的提高,从而在某一局部市场或者某些行业中削弱竞争甚至形成垄断,带来效率下降和客户利益受损。强大的市场力量可能为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条件。在拥有足够市场力量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机构可能拒绝向竞争对手的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也可能采取搭售行为,即要求客户必须购买其关联企业的产品,以作为获得信贷的条件等等。2.3资本的重复计算可带来集团整体资本水平的高估
当母公司从集团外获得权益性资金时,这笔资金构成了母公司的资本并形成母公司的资产,如果母公司用资产中的一部分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对子公司进行投资,这笔投资金额就会形成子公司的资本和资产。从表面上看,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的资本应等于母子公司资本之和,但实际上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金额作为资本在母公司和子公司计算了两次,发生了重复计算,同时,如果子公司再将其资产的一部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形式投入它的子公司,则这笔投资金额会再被重复计算一次,也应被扣除。总之,只有来自集团外部的资本才能作为集团的资本。如果缺乏剔除资本重复计算的方法和机制,就会导致集团整体资本水平的高估。
2.4分业监管易产生监管盲区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子公司可能涉及多个行业,而不同行业的监管标准、监管方法不尽相同,例如监管机构对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行业的资本要素的定义不同、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方法不同、对资本充足水平的要求也不相同,它反映了各类金融机构不同业务性质上的差异,以及风险的判断标准和抵御方式的差别。这些差异的存在,可能会使金融控股公司采取规避监管的行为,再加上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会加大各个监管机构对各自行业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难度,并可能出现监管真空。
3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
3.1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
由于关联交易的两面性,因此,不能对其完全禁止,而应进行规范,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必须符合公平原则。一是监管当局制定法规,直接限制某些类型的关联交易。二是监管当局要指导和监督金融控股公司建立起内部控制制度,让金融控股公司自己关注关联交易及其潜在风险。三是完善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制度,增加其透明度。四是强调监管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的评价和监督,一旦发现内部控制失控或关联交易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应立即予以纠正。财政部门也应会同监管部门制定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准则。
3.2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许多国家都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要内容。其中一个普遍的做法是,当金融机构并购时要进行特别竞争评估,以判断该项并购是否会使其获得垄断地位、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美国的一些法令甚至规定了金融机构通过并购所获得的市场份额的上限。我国的市场体系还不完善,竞争的不充分、市场的分割和壁垒的存在,以及信息的不透明,给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而可能发生的阻碍竞争的现象尤其值得关注。应加紧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可能造成垄断的行为进行限制。
3.3建立有效的资本充足情况监管机制
应根据金融控股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情况,建立一种能正确衡量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资本充足程度的机制。该机制要能识别金融控股公司内资本重复计算的情况,能查明母公司通过举债向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而导致过高财务杠杆的情况,能评估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资本充足状况。1999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的《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原则》提供了避免资本重复计算、评估资本充足程度的基础审慎法、基于风险的累积法和基于风险的扣减法,这些方法虽然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但核心思想都是剔除集团内部的投资。我国财政部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对一般工商企业集团的会计报表合并作了较完备的规定,但对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的会计报表合并的规定需要完善。在资本充足标准方面,除了要求每一个被监管的子公司满足各自行业的资本充足标准外,还要对金融控股公司控制下的金融集团制定相应的资本充足标准。
3.4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目前国外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要有主监管和统一监管两种模式。前者是指当银行、证券、保险有不同的监管机构时,确定一个监管人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人,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联储作为主监管人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则由各功能监管者监管。后者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各金融子公司由同一个监管机构监管,这种模式以英国、日本为代表。英国的金融服务监管局和日本金融厅分别是两国的统一监管机构。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统一监管。我国目前对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即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证券和保险业进行监管。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难免会出现各监管主体各自为政、监管标准不一以及出现监管盲区等情况。笔者认为,目前可以考虑的做法是,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独立的监管部门之上,组建一个类似于金融监管委员会的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金融子公司进行监管,待时机成熟时,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并入这个机构,实行统一监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