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3 15:25:49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体育管理毕业论文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毕业论文撰写是英语专业本科阶段课程设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外语教学计划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培养专业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科学研究能力的一种综合训练,为学生以后从事工作和科学研究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高等学校英语专业教学大纲》明确指出:“毕业论文是考查学生综合能力、评价学生成绩的一个重要方式。毕业论文一般应用英语撰写,长度为3000-5000个单词,要求文字通顺、思路清晰、内容充实,有一定的独立见解。评分时除了考虑语言表达能力外,还应把独立见解和创新意识作为重要依据。各校要加强对学生撰写论文的指导和评审,使之对学生真正有所裨益,防止流于形式。”
诚然,对即将迎接国家本科评估的我院而言,本科毕业论文的组织工作、操作过程也是整个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迎评组成部分,做好毕业论文至关重要。不可否认,校方和系部已经在英语专业毕业论文规范上做出了很大的努力,然而,在我院英语专业毕业论文的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使得本科论文水平不高。笔者将通过对现有的毕业论文有关规定的分析及其对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进行研究,从几方面提出改进意见,并提出适合英语专业特点的毕业论文管理办法。
一、学校相关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毕业设计(论文)与答辩环节质量标准及评价方案》并未对毕业生的论文撰写资格的要求进行规定。
就撰写要求而言,不管他有没有挂科,也不管他挂科多少,一般只要是毕业生都合格,全日制本科毕业班的学生无须具备其他条件就可参加毕业论文的写作。因此,做毕业论文的人数几乎占毕业班人数的百分之百,而且一般都能通过,不及格的人数极少。这导致无法体现学生实际的知识和能力,对毕业生的毕业论文的整体水平也是大打折扣的。所以我们可以对能否参加论文写作的学生与其学科能否及格挂钩,或者与其学分达到多少挂钩,或者可以设定课程论文或学期论文,并与是否通过了课程论文和学期论文挂钩。
(二)《毕业设计(论文)与答辩环节质量标准及评价方案》对指导老师的规定不切实际。
文件中规定:“指导老师必须随时掌握学生工作进度……每周至少指导所带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两次。”对题目相同的学生很容易采用集中指导方式,但对于外语专业是一人一题,无法想象每周对每名学生单独指导2学时。2010届指导老师一般都带了7-8个学生,即使放下所有其他工作(这极不现实),导师指导8名学生的周工作量最少也达14-16学时(包括评阅有关材料,修改学生论文),更何况学校承认的工作量总共仅为13学时/学生。
(三)《毕业设计(论文)与答辩环节质量标准及评价方案》中对答辩要求欠缺。
答辩部分的第(3)点规定了“答辩小组均由专业教师组成,同时积极邀请专业基础课教师,基础课教师参加,每组答辩教师不少于5人……”但未规定交叉答辩,其实论文开题报告和答辩最好是避免导师与自己指导的学生分在一起,这样能更全面地体现学生专业能力,也能使答辩老师更民主、更自由地提出论文存在的问题。
二、系部论文管理中的不足之处及其对策
(一)格式模板不严谨和不固定。
1.按照学校的模板,表格与论文正文中文字的间距应为1.5倍,但系里面的模板有些表格未加说明。
2.注释与参考文献的格式说明不清楚。问题出在一是给出的例子是理工科的例子,二是标点符号的标注未标清楚,如注释中引用之文的出版年代与页码之间的标点符号应该是逗号还是冒号,都应该有详细的说明。理论上是,引用的专著用逗号,若引用的是期刊,其间就要用冒号。
3.模板反复变化。有时候交定稿的前几天,模板都会有所变化。这些诸如此类的小小细节和不断变化,弄得历届英语专业的学生和指导老师都对每年的论文设计模板头痛不已。对于学生而言,一次次地修改自己论文格式,不仅增加了学生不必要的经济负担,而且对写论文的目的更加模糊。同时,对老师而言,一次次的检查,增加了老师不必要的工作量。写作的过程原本是一个培养科学、严谨、诚实的治学态度的过程。然而,格式模板的反复变换说明学校、系部的不严谨,又怎么要求学生严谨?
这说明系部论文指导老师毕业论文的教学准备不充分,不妨组织专门的小组借鉴其他本科英语专业论文格式对现格式等进行研究和整改,反复检查或者邀请不同老师对整改好的论文格式检查是否有忽略之处,确定没有错误,面面俱到的时候再挂到网上,一旦挂到网上就不再轻易修改。
(二)论文启动时间不佳。
本科毕业论文教学环节是本科生在校的最后一个学习环节,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学习环节。它是学生在系统学习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程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按照科学的思维方法和规范化的研究进程,系统完成的一项具有综合性和创新性的科研活动。[1]因此,毕业论文的质量也成为衡量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2]然而,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检查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的一系列专项调查显示,近年来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普遍呈下降趋势,大学生毕业论文整体水平不高已成为不争的事实。[3-4]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根本原因是缺乏一套科学的成绩评定体系。
评价是关键,如果不能评价,你就不能控制;如果不能控制,你就不能管理;如果不能管理,你就不能提高。任何活动领域要保持较高水平的成就,评价就不可或缺,本科毕业论文当然也不例外。[5]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是本科毕业论文的一个关键性环节,这一环节的工作直接影响教师指导本科毕业论文的责任度和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认真度,从而直接影响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因此,一套科学合理的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体系对于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一、现有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体系分析
当前各所高校都对本科毕业论文的成绩评定设定了一整套形式上比较完备的程序,但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评价主体单一。有些高校由指导教师直接评定成绩,有些高校由指导教师的成绩综合答辩成绩,由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综合评价的方式相对较少。评价主体单一在毕业论文成绩评定过程中比较容易操作,但结果不够客观。
(2)评价内容不全面。当前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涉及内容不够全面,很多高校只是单一的评价毕业论文本身的质量及答辩的质量,而忽视对毕业论文撰写过程的评价。评价内容不全面在实践中也引发了另外一个问题,即毕业论文成绩评定指标不科学。
(3)权重的确定存在随意性。高校在确定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体系的权重过程中存在随意性,一般由教务科直接给出,缺乏科学的调查,缺乏精确的测算。
(4)评判标准模糊。对于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很多高校只有指标和权重,但是没有评判标准,有些高校虽然有评判标准但是也比较模糊,给予了评定教师太大的操作空间,易于因主观因素妨碍他们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正因为当前本科毕业论文的成绩评定体系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才使得有太多价值不大的论文得以侥幸通过,从而导致本科毕业论文整体质量的滑坡,因此,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体系,更好地控制和管理本科毕业论文教学环节工作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体系构建思路
本科毕业论文是一个综合性和系统性很强的教学环节,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包括选题、前期材料准备、开题、撰写论文、答辩等环节,如图1所示。如果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就会给毕业论文的最终完成情况造成影响。毕业论文的质量取决于各个环节的质量,毕业论文应该注重全程化的管理,因此科学的毕业论文成绩评定体系应对每一名学生毕业论文的全过程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每名学生的毕业论文成绩,即通过控制过程提高本科毕业论文教学质量。
因此本文对于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体系的构建思路是基于本科毕业论文的过程管理构建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体系,同时兼顾以下原则:
(1)评价主体多元化。本科毕业论文的成绩由三部分主体给出,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教师,减少指导教师评分所占份额,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毕业论文成绩的客观性。
(2)评价内容全面性。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内容全面性,涉及学生在毕业论文整个过程中的工作态度、开题质量、毕业论文本身的质量及答辩的质量等。
(3)权重确定的科学性。本文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方法确定权重。
(4)评判标准的明确性。尽量使成绩评判标准明确化,以使成绩评定体系可以更好地控制和管理学生在撰写毕业论文过程中的行为,也便于成绩评定教师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基于过程管理的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体系
1.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的指标
基于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体系的构建思路,本文确定了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的指标,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前期成绩、态度及表现、论文成绩和答辩成绩。具体如图2所示。
2.确定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指标的权重系数
本文采用强制确定法(Forced Decision)确定指标的权重系数,根据各层次评价指标对于上一层次指标的重要性程度,给予一定的权重。本文选择高校15位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有5年以上指导经验)用(0-4)强制确定法进行各层次指标的重要度比较。将15位指导教师的评分值作综合统计,可计算出指标的权重。0-4打分方法为:A1和A2比较,如果A1非常重要,则A1的分值是4,A2得0分;如果A1比较重要,则A1得3分,A2得1分,如果同样重要,就各得2分。
如对于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一级指标有四个,前期成绩A1,态度及表现A2,论文成绩A3,答辩成绩A4,表1是某位指导教师的评分值,表2是15位指导教师评分值的综合统计结果及权重系数,同理可求出其他指标的权重,如图2所示。
3.确定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的判定标准
本科毕业论文的成绩分为5档,优秀:90-100分;良好:80-90分;中等:70-80分;及格:60-70分;不及格:60分以下。各个指标的评定也分为5档,这样使得成绩评定有据可依,比较好地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毕业论文成绩评定的客观性。这里我们以“论文成绩”这一指标展开分析,其判定标准如表3所示,其他指标的评定标准这里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4.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体系的说明
(1)体系操作说明。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过程中,“前期成绩”,“态度及表现”得分由指导教师单独评分;“论文成绩”由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分别评分,各占50%,取加权得分;“答辩成绩”由答辩小组教师综合评分。各个二级指标按照评判标准打分后,依据层次分析法计算总评分,确定每位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论文等级。
(2)体系实施的保障措施说明。一套科学合理的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体系的成功实施离不开相应的激励措施作保障。①教师方面,适当增加指导毕业论文的教学工作量,使教师愿意在指导毕业论文方面下功夫。同时,把指导毕业论文的成绩作为教师评选优秀教学质量奖、职称晋升和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使教师负起指导和督促的责任,真正地承担起毕业论文质量把关人的角色。②学生方面,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毕业论文优秀的同学,可采取提前参加答辩、推荐免试研究生、评选优秀毕业生、颁发物质奖励等措施;毕业论文质量差的同学,可采取推迟答辩时间、取消优秀毕业生、免试研究生资格等措施;答辩不合格的论文安排二次答辩,甚至参加下一届毕业论文环节;学术不端的论文,不能参加正常答辩并给予处分。这样一方面可提高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能对那些态度不端正,存有侥幸心理的学生起到警示作用。
四、结束语
质量是教学的生命线,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一所学校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高低,也从整体上反映高校人才培养水平的高低。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涉及毕业论文写作的全过程,包括选题、开题、撰写、答辩等环节。因此,基于过程管理完善本科毕业论文成绩评定体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坚持执行本科毕业论文评判标准,规范本科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可以充分调动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积极性,可以增强教师指导的责任心,可以对本科毕业论文的成绩加以客观、科学地评价,从而更好地控制和管理本科毕业论文工作,最终实现本科毕业论文整体质量的提升。
参考文献:
[1]孙洁等.毕业论文写作与规范[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
[2]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Z].教高厅[2004]14号,2004-4-8.
[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Z].教高厅[2007]2号,2007-2-17.
[4]郭登峰,潘剑波.高校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下降原因剖析及对策[J].江苏工业学院学报.2009,10(4):107-109.
[5]希尔斯.学术的秩序[M].李家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36,68.
保单所有人是人寿保险中的一个新名词。保险单所有人是保险单上该栏内所载明的人,或是其继承人、受让人。保险单所规定的所有权由保险单所有人行使,包括:制定和变更受益人,退保,转让保险单所有权,借款,领取红利,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单所有人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局多数,然而,有时保险单所有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或其他人。为了理顺这种关系,增加使用保险单所有人这个名称是有必要的。其中受益人在整个保险单中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说我们研究谈讨一下受益人的有关问题在理赔中的应用是必要的。
所以,我将从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受益权的转让,受益人的分类以及受益人制度在理赔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等诸多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保险受益人理赔被保险人继承
一、受益人的定义:
在理赔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几个名词:
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保险受益人是保险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险保障的对象。
保险单所有人首先有权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应是自然人,而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具有可保利益,人们可以为自己选择的受益人的利益替自己生命保险。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的关系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另指定他人为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而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受益人是他人。以下主要是根据这种情况来分析受益人条款以及在理赔中遇到的有关受益人的问题。
二、关于受益人的变更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
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早期的人寿保险合同几乎都规定受益人是不可变更的,而现代的人寿保险合同一般都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有时也允许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的情况下,受益人取得了一种既得了一种既得权利,未经受益人本人同意,不准变更受益人。投保人仍拥有保险单所有人的其他权利,诸如退保、取得保险单质押贷款、领取红利等①。另一种观点是,当影响受益人利益时,投保人行使任何合同权利都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投保人和受益人好像是保险单的共同所有人。但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不可以强迫投保人继续缴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不继续缴付保险费,也不排除让受益人来代其缴付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②所以提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首先必须慎重仔细填写保险受益人;其次在变更时必须按照保险法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同时,为了避免将来不必要的麻烦,保单签发后,任何可能会影响风险程度的重要事顶的变更都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寿险实践中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也较常见,为了避免法律纠纷,被保险人从事这一行为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其次,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
三、特定受益人和成员受益人
特定受益人是指名的受益人,一家企业也可以是一个指名的受益人,而成员受益人则是不指名的,只是指定某单位的成员为受益人,如被保险人的子女。当被保险人希望保险金在家庭成员中间平均分配,使用成员受益人是恰当的。由于识别成员存在困难,保险公司会限制成员的受益人的名称。有时投保人在指定成员受益人时用词含糊,只能根据意图来解释。例如,指定“我的未成年子女”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时间与给付保险金的时间可能相隔多年。究竟谁有权领取保险金?根据意图解释,“未成年子女”这个用语只能说明在指定受益人时他们都是未成年子女,并不说明给付保险金时受益人是未成年人;而且,“子女”这个用语包括前妻和后妻所生的子女、养子、养女以及他们所承认的非婚生子女。因此,投保人应用清晰文字来指定成员受益人。子女中有些可能会比被保险人更早死亡,如果希望其孙子孙女得到其父母的份额,也应该予以说明。
四、有关受益权的转让
在保险中会涉及到转让问题,即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权转让权。受益权是指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除保险合同约定外,受益人取得的权利仅以保险金的请求权为限,至于保险金的返还请求权等权利原则上仍属于投保人,受益人不能取得。通常认为受益权系原始取得,所以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以抵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并且可以免缴遗产税。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③
受益权不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随时申请变更受益人。只有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权才能变为现实的财产权,受益人才能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单的转让并不否定受益人的受益权,仅仅是受益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受让人。受益人经指定后,其对保险合同仅有一种期待利益,受益人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或保险合同列明允许转让的,不得将利益转让给他人。受益人违反规定
转让其期待利益的,应视为无效。该转让的结果实际上相当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保险公司在接到受益权转让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受益权转让申请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五、顺序受益人
如前所述,受益人有可能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或者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如果在指定受益人时同时指定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则可以避免在出现上述情况下给付保险金的麻烦。第一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首先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第二受益人则是在第一受益人死于被保险人之前情况下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没有领完分期给付的保险金之前死亡,其余保险金向第二受益人给付。在许多家庭中,丈夫指定妻子为第一受益人,或妻子指定丈夫为第一受益人,子女则被指定为第二受益人。为了便于处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或受益人只相隔数小时后死亡的问题,许多人寿保险单有一项“遗属条款”,它规定,为了有权取得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必须生存一段时期。④
六、法定受益人
目前的人身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指定不明是一普遍现象。在太平洋寿险开封中支的人身寿险的受益人一栏中有60%的保单填写的都是“法定”、“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有人认为是指被保险人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享有保险金继承权的人。实务中,也通常将“法定受益人”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来处理。在人寿保险的投保单填写项目中,“受益人”一栏的填写是比较重要的,它关系到发生保险事故时谁会得到保险的保障。
在人寿险保险公司理赔实际工作中会产生很多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会面临很多问题,处理不当极有可能会陷入被保险人财产继承纠纷之中。主要有以下问题
1,“法定”混同出现的问题:长期寿险保单在各家寿险公司的保单中占有相当的比重。随着时间的变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家庭结构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如不明确指定受益人,仅约定受益人“法定”,就会使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领取人处于不确定状态。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亲属享有代位继承权;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也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只有既无遗赠抚养协议,又无遗嘱或遗赠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⑤被保险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时才会有法定继承人。
2、在保险金给付上的差别在理赔中带来的问题: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将受益人填定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给付。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被保险人生前有未缴纳的税款或负有债务,则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继承法》中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遗产提出先予清偿要求。所以,增大保险公司的审核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明确指明了受益人,发生理赔时,受益人仍生存,则受益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得到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只需核对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即可,处理起来会很简单。如果看被保险人有无遗赠抚养协议、遗嘱和遗赠,然后才能按法定继承进行给付,给付时还负有核对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的义务。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会很谨慎,因为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就会遗漏继承人,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继承权,如果补救措施不到位就会置身于被保险人的继承纠纷之中。处理不好在理赔中就很难准确的给付保险金。
所以,保险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会导致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后果。理赔时不仅增加了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难度,而且有可能违背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时的保障设想。因此,投保人寿保险时,明确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七、未成年的受益人
指定一个人未成年的受益人会产生一些独特的问题。例如,指定一个未成年人为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投保人要改变受益人就需经他本人同意,而未成年人没有这样的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就必须有一个监护人,监护人有着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往往不会同意改变受益人。又如,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直接向未成年人给付保险金,这也需要指定一个监护人。如果由法院指定一个监护人,则会推迟保险金给付,并需要一笔法律费用。一种办法是在遗嘱中指定一个监护人;另一种办法是向一个受托人给付保险金,该受托人有权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运用资金。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八、在理赔实践中遇到的几种特殊情况
在理赔实践中受益人的给付通常不难处理,但有几种特殊情况不好处理,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1,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
如果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该受益人的既得权利能否转让给其继承人?如果有多个受益人,对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分析。一种情况是,所有受益人都是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允许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如果只有单个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自然也以这种方式解决。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另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仍生存,那么究竟是仍生存的受益人有权取得全部保险金,还是仅取得原有的份额?换言之,那些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的受益人的权益能否转让给继承人。对于这个问题,有时候的裁决不一致。最好的办法是,在指定受益人时对这种情况予以说明。
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版权所有
所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对此,我国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若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经死亡,保险金就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种结果,使得保险金可能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益关系的人所得,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因此,按照投保人的遗产处理更符合保险的精神。
3,离婚对受益人地位的影响
许多离婚诉讼的财产协议未提及人寿保险单,在发生婚姻纠纷的情况下,往往忘记了把配偶指定为受益人这一件事情。在这种情况下,离婚的判决不影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既仍有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因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要有可保利益。
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条款的主要规定是: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另规定了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等。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于婚后投保,离异后再婚者,如果将其所写的“法定”理解为投保时法定,则其前夫(妻)有得到保险金的权利;如果理解为出险时法定,则其现任夫(妻)有取得该保险金的权利。持不同观点的人处理这个问题所得的结果是不同的,如依投保人投保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说。但在寿险理赔实践中是按前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投保人希望按投保时自己的家庭状况确定受益人,按法定继承来分配保险金是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此时的“法定”会因被保险人家庭关系的变化而与投保时的“法定”不同,保险金的兑现可能与当初签订寿险合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
4、受益人致被保险人死亡
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③《保险法》第64条规定: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③从这一规定可见,只有在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存在的情况下,保险金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而在受益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几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权益仍应得到保护,即其他善意受益人有权请求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不能因一人或几人的非法行为使得保险合同存在的基础全部动摇,导致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寿保险金的取得是不确定的,因为人的生命是不确定、不稳定的。
九、我国《保险法》中受益权规定在理赔中的完善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和中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保险公司也越来越多,保险业的竞争必将更加激烈。保险中理赔的也会越来越多,为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要切实的联系受益人有关的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的实际应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带来的麻烦,是非常重要的。本人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提出在理赔中的几点完善:
1,在受益人的变更中保险法应该把遗嘱和公正的效力问题进行说明,避免
在理赔实际处理中找不到准确的依据。
2,“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而客户常常
这样填写,而保险公司也默认这样填写。增强有关受益人方面的审核义务,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的条款制定,而且有助于保险理赔纠纷的顺利解决,切实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3,理赔中遇到的受益人死亡的几种特殊情况如: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在保险法中也无明确规定。所以,完善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
4,保险公司在处理有关的问题时,与客户进行沟通是必要的,保险公司在
完善有关的条款同时也要提示客户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必要的话应该详细解释有关问题,把工作做在前面,使客户在出险前已经明白清楚,避免在理赔时产生纠纷。
随着保险中理赔的会越来越多,为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要切实的联系受益人有关的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的实际应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带来的麻烦,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①《保险法原理》孙积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②《健康保险》陈滔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④《人身保险原理和实务》许谨良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年
⑤《民法学》李由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注:版权所有
①摘自《保险法原理》第62页;
②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页;
高职毕业论文是对学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基本技能的一次综合检验,是对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技能开展科学研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的一次全面考核。所以,做好高职毕业论文工作尤为重要。
“工学结合”是世界高等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是高技能人才教育培养重要的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我院积极响应《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对2007级的物流管理专业的学生开始实行“2+1”的工学结合培养模式,“2+1”的“工学结合模式”,是学生在校学习的最后一个学年,进入专业相应对口的企业和单位参加生产实践,从而实现“工”和“学”的轮换。之后又根据专业特点对2010级的物流管理专业的学生开始实行“1+0.5+1+0.5” 的“四段递进、学训交互”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缩短了学生的在校时间,增加去企业锻炼的时间,使学生在已经具备必备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及一定的操作技能的基础上,通过去企业顶岗实习工作,提高适应工作岗位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有效和更好地完成高职人才培养目标。而这种缩短在校时间的培养模式却给高职毕业论文的管理和考评本文由收集整理带来了很多问题。
1 毕业论文指导存在的问题
(1)毕业论文指导不充分。在工学结合的大背景下,缩短了学生的在校时间。无论是“2+1”还是“1+0.5+1+0.5”的工学结合模式都出现了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时间与顶岗实习时间相重合的问题。而学生的实习单位分布范围比较广,而且学生的分布也非常分散,使得指导老师与学生很难有机会面对面地指导交流,师生互动少,教师催要论文繁琐,甚至出现了在学生答辩前指导教师才看到学生论文的情况,这直接导致了毕业论文指导难的问题。另外,虽然有一系列的毕业论文指导管理办法,但是由于学生分散,教师教务繁忙等客观因素,使得很多考评办法也流于形式。
(2)论文指导教师数量不足。物流管理教研室所属的专任专业教师人数较少,但每年都要承担90名左右的同学的毕业论文指导工作,人均指导学生达到了15人左右。在承担正常教学管理工作之外,还要负责这么多学生的论文指导,也影响了论文指导的效果。
(3)教师年轻化,实践经验不足。物流管理教研室的专业教师主要是年轻教师,虽然都是研究生学历,有较强的专业理论素养,但是普遍缺少企业一线工作实践经验。高职毕业论文跟普通高校本科学生的毕业论文相比,又有它的特殊性。高等职业教育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就业为导向确定办学目标,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的道路,培养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因此,高职毕业论文更要突出它的实用性、实践性和创新性等特点。目前物流管理专业的师资情况要很好地完成这一目标还是比较困难。
(4)学生论文写作能力比较差。学生在校期间没有系统的论文写作方面的培训,对于论文的写作技巧、数字资源的合理使用等方面有所欠缺。很多学生的电子资源都是通过百度获得,对于学校图书馆里提供的中国知网等数字平台基本不会使用。在论文写作方面,很多学生还是停留在资料堆砌的层次上,通过各种资料的叠加来达到论文写作的文字数量要求,但对于整体结构、逻辑顺序、自主思考等方面做得比较欠缺,只有很少的一部分同学能提出自己的思考和见解。
(5)论文审核和考评相对较宽松。学生论文的审核主要是通过同事间相互评审,以及论文答辩的形式完成。面对这么大量的审核和考评工作,指导教师很少有精力做到认真细致地评审,最终也就导致了论文审核的时候相对比较宽松,再加上同事之间的相互间的个人关系也会导致最后审核会出现不客观因素。而论文答辩由于时间比较紧,学生比较多,答辩的时候每个学生的时间也不多,所以最后的考评也不够完善。
2 提高毕业论文指导质量的建议
(1)强化入学教育。现在的高校一般在入学的时候都会进行入学教育,主要是介绍所在专业,让学生了解所学专业,认可所学专业,对所学专业就行职业规划的介绍。但是对在校期间的学习方面的教育比较少,特别是对于如何获取毕业资格等方面介绍得不多。学生对于毕业论文缺少概念,很多都是听上一届的学生说的“小道消息”,容易使学生产生一些误解,比如说毕业论文很简单,毕业论文基本上都给过等等,使得学生从一开始就不够重视毕业论文写作,所以基本没有学生去注意这方面的资料和资源的积累。只有在入学的时候就介绍清楚了毕业的条件,介绍了如何去撰写毕业论文,才能从一开始就引起学生对毕业论文的重视。
(2) 加强毕业论文写作方法的指导。每个学期安
排一次与毕业论文写作有关的讲座,从如何拟定题目、如何收集资料、如何架构文章体系等。把功夫用在平时,避免出现临近毕业顶岗实习的时候学生赶毕业论文,指导不充分的现象出现,也可以让学生能有充分的时间去准备毕业论文。
(3) 强化教学实习的功能。在学生二年级的时候有一个学期的教学实习,这段时间学生将离开教室,深入企业一线,去感受和体验物流行业,去接触和学习物流知识,去认识和结交企业基层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这个过程也可以为学生的毕业论文撰写打下基础,通过这个过程,应该让学生去解读实习企业的物流运作情况,让学生去思考,去发现问题,为将来毕业论文撰写提供方向。另一方面,也要求学生能够与基层的工友,领导处理好人际关系,既可以锻炼交际能力又可以为将来论文撰写寻找企业指导老师,更加方便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