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3 15: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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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学义务的来源
依据一般法理,普通法律主体的义务有两个来源:法律和道德,但某些主体例如行政主体则遵循“法律无规定即为禁止的”原则行使权力,相应地其义务也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学校义务的来源和其法律地位密切相关,在法国,学校是作为公立公益机构存在的;在日本,学校的公务性也有明确规定,《日本教育基本法》第6条规定“法律所承认的学校是具有公共性质,因此除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外,只有法律所规定的法人才能开办学校。”教育活动的公务性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中明确指出:“教育是有关一般公共利益的带根本性的事业,国家应把兴办教育视为一种责任”。在我国,中小学依其活动的主要内容而言,是国家实施教育职责的专门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我国法律、法规对教育的公务性也有相应规定:原国家教委《关于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中指出:“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主要依靠公办中小学校”。中小学依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应视为是行政主体的活动,学校作为行政主体与其他分担政府统治职责的行政主体相比,更多的体现为公益性,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但这种行为不是单纯的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目的是增进公益和提供服务的活动,也即是非权力性公务,这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也有体现:其他行政主体,法律规定其行使的是“职权”;而教育法中则规定“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享有“权利”。中小学义务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本,《教育法》为核心包括《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教育法规。其中对中小学义务也有明确规定,这即有利于学校适当履行其义务,更益于受教育者权益的保护。
二、中小学义务的内容
义务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构成部分,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范围也是大相径庭的,学生与中小学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确定学校义务的基础,学校是行政主体,也是行政相对人和民事主体,但在实践中往往是把学校的多重身份一元化为民事主体,而忽视了真正体现学校性质的行政主体的资格;法律关系的形成离不开相应的法律调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宪法有关教育的规定及相应教育法的调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依据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中小学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学校义务的核心,其他权利和义务均是该义务的延伸和保障,《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义务贯穿于整个教育法律体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教师法》第八条,《义务教育法》第三条,也都有类似明确规定。(二)保护受教育者的生命、健康权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调整形成的,该义务就学校而言主要应指其在行使权利时无违法侵犯学生生命健康权的行为,那种认为学生在校受到的任何人身伤害都应有学校负责的观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负责的前提是其有过错,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受教育者的人身、认知状况不同,我国教育法律也有不同规定,其中对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更有力些;《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三)尊重受教育者受教育权、人格权的义务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剥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学生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学校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侵犯学生的各项人格权,《教师法》第八条,三十七条的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要求教师尊重学生的人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也有类似明确规定。(四)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中小学的职责较为特殊,其义务内容不独限于法定的范围,还应包括行使权利的不当,史尚宽在论及公务员违法行为时认为“公务员违背职务之行为,其行为无须为其义务,只须有权为之为已足”。作为公务活动,学校及其教育人员如何行使权利才是正当?这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对教育人员的道德修养也提出了较高要求。教育法律、法规对学校的义务尚有其他规定,但就其宗旨而言莫不是围绕以上问题展开,随着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的义务也日渐明确,这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权益的保护将有积极影响。
二、我国义务教育的产品性质
义务教育发端于西方世界,对于我国而言是舶来品。“义务教育”一词由日本人就英语“Compulsoryeducation”翻译而来,被我国一直沿用。虽然,西方和我国不同的教育法律、教育辞典对它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但差异并不大。综合而言,可以概括为“义务教育是国家以法律形式保障的,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一定程度上和范围的,统一的国民教育,是一种普及的、平等的、强迫的、无偿的、最低限度的、世俗的教育”。其中强迫性与免费性是它的本质特征。正因为这两个特征,我们通常认为将义务教育划为公共产品是毫无争议的。但就我国目前现实而言,义务教育实然与应然间尚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对我国义务教育产品性质的考察需要从对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分析入手。一方面,从非排他性来看,作为公共产品首先需要具备的就是非排他性,即在技术上难以把不付费的人排除在外,使之无法受益,或者虽然可以这么做,但是为此要付出高昂的成本。义务教育在一定限度上实现排他并非是没有可能的,其成本或技术并非难以实现的,它是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有效率的提供,而并非如国防一样,绝对无法实现排他的。从这一意义上来看,义务教育免费制的实行是政府出于社会公平,特别是考虑到教育的正外部性对社会发展的作用,而将其制度化的结果。可以说义务教育所具有的是一种制度非排他性,而非纯公共产品所具有的自发的非排他性。而其所具有天然的正外部性又决定了将其非排他性制度化的必然性。同时,由于对义务教育非排他性的制度化,使得正外部性具有了进一步扩大的可能,从而有利于社会效益的产出。就我国而言,近来出台并开始实施义务教育免费制,这从制度上进一步稳固了义务教育的非排他性,但由于免费制实施的在不同地区分布展开的,因此在我国一些地区义务教育收费(杂费)在一段时间内仍将继续,使义务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仍具有排他性的特征。同时,严格的户籍制度仍然存在,使义务教育的地区性排他依然存在,因而这些制度上的不完善为我国义务教育中排他性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成为义务教育公共性的实现的干扰因素。另一方面,从非竞争性来看,当一种产品增加一人消费其边际成本为零时,我们可以说它具有了非竞争性,这也是公共产品的第二大特征。这一特征强调了产品消费的互不干扰性,成本曲线始终为一直线,不因消费人数或消费量的改变而变化。就教育而言,其中知识、信息、技术、文化、制度等具有明显的非竞争性,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个人的消费,但是这些非竞争性的属性却很难单独存在,必须与竞争性的产品,如教师的劳动、书本、教室等相结合才能发挥功效。因此,普遍意义上的教育这一产品的某些属性具有非竞争性而另一属性则不具有。那么,如果进一步细化到不同国家、不同性质的教育,其非竞争性的存在与否、强弱与否也是不同的。义务教育在各国的各层次的教育中,其非竞争性被认为是最强的。当一国可以提供足以满足适龄儿童需要的义务教育资源,尤其是当具备了合理的师生比、优化的教学资源配置时,义务教育会有充分的可能实现绝对的非竞争性。但在我国,义务教育却长期处在一种竞争性明显的状态。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优质的义务教育资源稀缺现象严重,无法满足人们对接受更为完善的教育的需求,因此造成了部分义务教育资源阶段的中小学校收取高额择校费等致使竞争性不断加剧的状况。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基本的义务教育资源仍处在一种供不应求状态,师资、校舍、设施、经费等都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因此,随着入学人数的增加,这些地区的教育的边际成本是不断上升的。当前,我国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首先将这些地区列入了义务教育免费的行列,那么按照需求理论,对义务教育的需求量在这些地区短期内会出现显著的上升,这也势必导致本已不足的义务教育产品的竞争性的进一步加剧。因此,如何解决阻碍义务教育非竞争性实现的资源配置问题,是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所必须考虑的。
2绩效工资对苏州市义务教育中学体育教师的影响
2.1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对体育教师工资收入的影响
自苏州市各个中学实施教师绩效工资政策以来,教师工资有所增加。根据调查结果分析,如表1显示:60%的苏州市义务教育中学体育教师认为他们的工资有少量的增加,23%认为有大幅增加,14%认为没有增加,说明这一制度的实行对体育教师工资有所影响,并且可以看出他们的工资也普遍的有所增长,但增幅不大,这也表明绩效工资制度是维护广大体育教师的待遇利益。
2.2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对体育教师工作的影响
绩效工资制度能形成积极上进、争创佳绩、岗位建功的氛围,使得教师们形成一个竞争的团体,不断的创新,不断的钻研,促使学校的内环境处于一个不断更新的状态,以利于老师们的状态也发挥到最佳。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对苏州市义务教育中学体育教师的影响方面见表2,大多数中学体育教师认为一般。其中有57.1%的中学体育教师认为推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一般;有65.7%的中学体育教师认为促进体育教师专业发展一般;有62.9%的中学体育教师认为学校形成积极上进、争创佳绩、岗位建功的氛围一般。由此看来,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对苏州市义务教育中学体育教师能产生的激励性不大。
3影响绩效工资在苏州市中学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考核指标对考核结果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是取得什么样的考核结果的落脚点,指标的全面性和量化程度反映考核结果的真实程度,同时绩效考核指标设置要具有可操作性。根据调查,有80%的体育教师认为现在实行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只有20%的体育教师认为现在实行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实行情况还可以。从表3调查显示,有60%的体育教师认为绩效工资分配制度需要改进,并根据图2显示,目前存在着这些问题:
3.1工作量的不合理
大强度的工作量是影响苏州体育教师实行绩效工资的主要原因。体育教师超量的工作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①工作时间长。很多体育教师从早操到下午课外活动结束,每天的工作时间均超过9个小时,明显超过其他教师,但带早操和指导课外活动时间都不计算为工作量;课余运动队训练工作量打对折或不计算工作量。②上课时数多。各级学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教学班级大量增加,而体育教师的编制不相应增加,使得体育教师的教学任务越来越重。③教学强度大。由于班级众多,人数基数大,体育教师无论是备课,还是教学都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④工作头绪多。体育教师除了担任着体育课课、“两操”管理、课余训练以外,还负责组织学校群众体育活动,有的还担任学生管理工作,繁重的工作量使体育教师疲惫不堪。工作量大而绩效工资待遇低是其中最大的问题,也是广大中学体育教师认为最不合理的一个方面,而合理安排工作量及充分落实绩效工资待遇是解决这一问题之关键。
3.2工资结构不合理
义务教育中学体育教师的工资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固定工资,由财政拨款;二是绩效工资,由学校自筹。2006年的统计显示,比2002年初中教师增长了63.2%。但这一工资制度却逐渐走入了死胡同。义务教育中学绩效工资总量的70%作为基础性部分,一般按月发放,而绩效工资是收入中“活的部分”,它作为发挥激励导向作用的重要手段,占30%,由学校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一般按学期或学年发放。但教师的工资水平仍然低于国家公务员、医生和律师等,而体育教师的待遇与其他课程教师比较相对较低,他们之间待遇的悬殊较大。
3.3工作类别处于弱势
从工作类别论,体育教师的社会地位仍属低下。教师的社会地位由专业地位、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职业声望等几方面组成。近几年,虽然教师整体地位有所提高,但体育教学仍没得到学校足够的重视,体育教师的经济地位处于弱势,缺少校外创收的机会,总体经济收入水平不高。体育教师在社会政治体系中所处的位置较低,学校内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基本与体育教师无缘。在“官本位”等传统思想影响下,体育教师职业声望较低。学校领导对体育教育重视程度不够,轻视体育教师的工作,与体育教师交流沟通少。学校对教师的任用、评价、培养、晋升使得而教师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而体育教师常处于弱势。
3.4工作能力提高慢
在图2中,虽然只有29%的认为工作能力提高慢,但是也表明是存在问题的。体育教师的工作能力素养表现为:①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广博的相关学科的理论实践知识。②先进的教育理念。③较强的创新和科研能力。知识更新速度加快和教师能力提高要求给工作在教育一线的教师们造成了明显的压力,尤其体育教师。在科研方面,体育教师较其他课程教师在科研能力上明显欠佳,其原因,工作量大而缺少时间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绩效工资属于一种鼓励机制,体育教师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养、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等,才能全面完成与达到绩效工资的目标及其要求。
3.5学校阳光式的绩效工资机制不完善
“阳光式”的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有三项原则。首先就是公开原则。其次是公平原则。最后是透明的原则。经对苏州市义务教育中学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的调查,很多学校对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得并不好,70%的体育教师认为,学校并没有贯彻三公原则。绩效工资制度的建设模式仍不明确,考核等配套制度还不规范,考核过程中监督机制不健全。绩效考核是实施绩效工资制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工资考核体系。落实绩效工资制度的关键在于建立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绩效工资考核体系。一个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在具体设计的时候要根据每个地区和每个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绩效工资的考核指标,而在具体考核过程中缺乏民主监督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得绩效工资制度实施的目的难以达到。
4结论
1.苏州市义务教育中学体育教师大部分认为实行绩效工资分配制后收入稍有增加,并持比较满意的态度,并对体育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学校体育教师专业发展、形成积极上进、争创佳绩、岗位建功的氛围等方面都有正面影响。2.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对苏州市义务教育中学体育教师的发展是机遇也很挑战。绩效工资制度实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体育教师的工作地位偏低、工作量计算方法不合理和没有充分落实绩效工资待遇、绩效工资制度贯彻三公原则乏力,是影响体育教师工作积极性的主因。
1.语文学习和经学、历史、伦理学、百科知识合为一体
古代语文没有单独设科,语言文字的学习是和经学、历史、自然百科知识的学习结合在一起的。从先秦的《诗经》,到三国魏晋时期的《急就章》《千字文》,直到后来的《三字经》《幼学琼林》《龙文鞭影》等,学习内容都是综合性的。隋唐以后,直到清末,学校教育和科举有密切的关系,包括官学、私学和半官方的书院呈现出双轨制的特点:一部分人由蒙学学习,然后学习经学、史学、地理、诗赋及其他经济之才(经世济民),直到最后走科举道路;而更多的人只有机会在蒙学阶段学习。从汉代到明清,儒家学说成为各类课程的指导思想,对各个历史时期的家塾、乡学、书馆、经馆起着指导作用。语文教育的总目标是通过“识字—读书”教育,培养“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才。所以,所有蒙学语文教材都贯穿这一思想。
2.语文学习重视基本训练,主张循序渐进
首先,传统语文教学强调识字教学。这是由汉字特点决定的。“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通经必先识字”被奉为原则。因此,文字和音韵的训练被认为是一切学问的基础。蒙学以集中识字为起始,在较短时间内让儿童掌握两千多字,然后再教以阅读、吟诵。从秦汉开始,历代有数量众多的识字教材出现,如前文提到的《三字经》《百家姓》《幼学琼林》,其选编形式为韵语、历史故事、诗歌,句式整齐、音韵谐调,读起来琅琅上口,易于背诵和记忆。其次,传统语文教学重视写字教学。由于汉字独有的图案美,书法成为国粹,并从隋唐以后进入考试范围。可见,传统语文教育对写字十分重视。再次,传统语文教学重视朗读吟诵和背默。汉字之四声使格律诗成为语文教育一部分。历代教育者对诗歌教育都非常重视。“诗教”成为中国历代教育奉行的原则。从三国时董遇的“读书百遍,其义自见”,到宋代朱熹的“读书须三到———眼到、口到、心到”,诸多格言强调:读的目的是为了记忆。所以,读以后还要诵,更重要的是背。为了有利于背诵,熟读以外,还要求反复涵泳,深入体会。这种背诵记忆的训练一方面是“诗教”的需要,一方面也着力于将语感转化为写作能力。当然,这种强调记忆背诵的学习方法也存在一定弊端,即片面重视感性、重视实践,往往忽视理解,也不利于培养儿童的独立思考能力。尤其是,明清科举考试的主要内容限于“四书五经”,结果学生“死记经书、熟诵注疏”,扼制了智力、能力的发展。这一点受到历代有识之士的诟病。最后,传统语文教学要求循序渐进,反对学习过程中的“凌节”“躐等”的做法。先秦的《学记》里就有“杂施而不孙(顺),则坏乱而不修”的说法。宋代以后,各种学校都有比较严密的“学规”“章程”,详细规定了从小学生到成人的课程内容,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
3.语文学习提倡“质疑”“问难”
古代语文教育虽然被批评有“死记硬背”的弊端,但是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仍然有许多优良传统值得肯定。例如,从孔子的“学思结合”“启发式”到孟子的“多问则裕”“君子深造之道欲其自得之”,再到宋儒提倡“读书存疑”“于不疑处有疑”,都是传统教育中优良的地方。从宋代一直到清代,书院经常有师生就某个问题进行辩驳的活动,如著名的学海堂、诂经精舍等。当然,这种“问难”“议论”一般都出现在年龄层次较高的学生中,并没有广泛地运用到蒙学中去。但是,这体现了传统教育中“问难”的特点。此外,清代的一些教育家在语文教育方面创立了许多有效的方法和原则。例如,唐彪主张在教学过程中师生之间要互相辩驳;王筠则认为对不善言辞的学生,教师要加以诱导。
4.语文训练注重读写结合、博约兼济
基本上,传统语文教育中,口语和书面语教学是脱节的。一般人认为孩子到学校就是来学习读和写的。所以,学校教育十分重视读写结合。首先,强调多读。读得多,才能记得牢、思考深入,写起文章就能“取之左右逢其源”。杜甫的“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和坡的“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被读书人奉为圭臬。元代程端礼《程氏家塾读书分年日程》用史蒙卿的话概括了阅读和写作的关系为:“读书如销铜,作文如铸器”“劳于读书,逸于作文”。其次,强调读与写结合,从模仿到独创。从隋唐开始,传统写作可以称为“双轨制”:一方面,学写古文,主要以秦汉文章和历代名家之作为榜样;另一方面,学写应试文章,如唐宋读书人学习写策论、诗赋,明清写“制艺”(也称时文、八股文)、策论、试帖诗。无论哪一级学校都要教这类文章。著名的教育家颜元(习斋)反对程朱理学,但是在他办的学校里也有“帖括斋”(帖括就是学习八股文和试帖诗)。除了上述几条,传统语文教学还有许多特点。例如,读书要将精读、略读与泛读结合起来;重视声律、音韵、修辞、训诂,轻视语法,等等。这些传统都和汉字、汉语本身特点有关,也和汉族的思维习惯有关。
二、传统语文教育对当下教学的启示
现代语文教育是从1904年开始的。五四以后,传统语文教育的一些教学方法受到很大的冲击。相当一段时间以来,传统语文教育好像就是“死记硬背”的代名词。其实,正像朱自清先生在《古文学的欣赏》里说的:“历史是连续的,我们不能割断历史。”这才是一种正确的态度。母语学习的历史也应该是延续的。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中国人在母语教学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此,我们要加以研究,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笔者认为,从今天小学语文教育的实际情况看,我们完全可以从传统语文教育中获得启迪,来纠正当前一些不当的做法。
1.强调识字写字教学,培养良好习惯
汉字是我们民族独有的一种文字。过去有一种否定汉字的倾向———所谓“汉字走拼音化道路”。殊不知,这是一种民族虚无主义的表现。这一倾向带来的消极影响至今仍然没有清除。再者,当今社会电脑普及,许多人提笔就忘字。同时,字写得不好的现象也很普遍。这些问题的根子在于小学语文教学。传统语文教育强调识字、写字,从临摹开始,到自己写字。这不只是写好了字,更重要的是养成做事认真的态度。宋学家程颢说,我写字时很恭敬、认真,不是要字好,只是这个恭敬的态度就是做学问。但是,现在的小学教育似乎对识字写字教学有所忽视了。其实,在以前,写字教学还是很受重视的。现在,我们有必要重提写字教学,使我们的孩子从小养成良好的习惯。
2.反对躐等而上、陵节而施,提倡循序渐进
据我观察,现在小学语文课堂普遍存在一种超越学生能力的训练。流行的“阅读分析”练习题,以及一些观摩课、公开课提的问题大多超越学生的实际能力。叶斯帕森说:“语言学习要让孩子们到语言的海洋里游泳。”可是,我们往往不让他们“游泳”,偏要让他们在岸上不断分析、解释那“游泳动作”如何漂亮、如何合理,而学生其实并没有真正理解,就是记住了也只是一些教参和考卷上的答案(充其量是一些名家的“意见”,连知识也算不上)。但是,由于所谓的“标准答案”不可捉摸,学生总是答不到点子上,所以不断遭受挫折。传统语文教学要求背诵、默写都是有明确要求的,循序渐进就可以一步步学会阅读和表达。那种以“发展学生思维”为名,其实不着边际的满堂串问可以休矣。
3.强调记忆背诵,增加知识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