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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校扩招政策的实施,精英教育逐步走向大众教育,高校规模不断扩大,从办学性质、学校体制、校园建设、师资引进、设备更新等方面不断适应扩招的需求。由于区域发展的差异,地方性尤其是相对欠发达地区大专院校升本的步伐较慢,而发展地区地方性大专院校在2000年至2004年基本完成升本。百色学院2006年才升格为本科院校,是广西最后升本的几所地方性大专院校之一。由于升本较晚,资源相对有限,尤其是随着大学生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传统的本科院校人才培养模式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地方性本科院校必须定位于应用性人才的培养。
经济管理类专业以市场为导向、面向企业需求,具有实践性、应用性、开放性等特点,这就要求地方性本科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教育和培养必须紧贴社会实际、针对行业特征、符合行业要求、优化学科建设,逐步构建完善的、独立的学科教育体系,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加强实践基地建设,建立稳定对口的实践基地,不断探索教学实践模式新途径,是当前高校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但也是面临的最大难题。为适应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效解决当前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必须充分利用校外实践基地,提高实践质量,培养学生实践操作的应用技能,百色学院经济与旅游管理系采取了种种措施,探索应用型专业实践基地的建设。
一、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的必要性
1、应用性人才培养的需要。从地方性院校资源禀赋情况来看,应用性人才的培养应是新建地方性本科院校的办学目标。尤其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人才培养,更应该从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出发,按照行业发展的特征和要求,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从课程设置、课程内容、教学计划等方面来看,各地方院校不仅加大了实践教学环节的力度,也不断加强校内实验室和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
百色学院经济与旅游管理系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面向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培养心里有思考技能、眼睛有观察技能和手上有做事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我系的所有课程都是从有利于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角度来设计,在新的教学计划中加大了课程的教学实践环节内容,并占到总学时的40%。教学实践的环节离不开相应的实践实习场所,由于发展较晚、资源有限,校内实验室还处于筹建中,但我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重视校外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至今已经建立了百色市金丰华美食餐饮有限公司、百色国际大酒店、田阳县供销社、靖西通灵大峡谷等20多个教学科研实习基地。这些实践基地的建设,为我系应用性人才的培养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平台,先后有大批毕业生到基地工作,并在相应岗位发挥出色,受到用人单位和社会的好评。
2、大学毕业生充分就业的保障。招生规模扩大、就业结构不合理、就业市场不完善、盲目的人才高消费、就业观念有待更新等原因使得大学生就业高峰与社会就业高峰重叠。一些高校在专业结构上存在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的矛盾:盲目开展热门专业造成人才供求过剩,不及时调整冷门专业导致未就业先失业。1978-2002年的25年间,我国的就业弹性总体上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经济增长对就业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弱。高校的急剧扩张使每年的大学毕业生节节攀升,2001年的114万到2009年将达到700万;与之相对的是就业率连年持续下滑,2001年6月本科生就业率超过80%,2003年就业率降为75%,2007年为70.9%。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预计2009年大学生就业形势将更加严峻。
大学生就业难是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但缺乏工作经验、实践操作能力不强是其重要原因。
据相关部门调查显示,大学生求职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缺乏工作经验”,占63%。我国的教育体制多年来按照一种模式培养人才,专业设置脱离社会需求,不注重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大学生有的是专业知识,缺的是良好心理素质和实践动手能力,大学里有的是教授,缺的是“教练”。根据最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网络招聘会人才需求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工商管理类和经济学类专业位于职位需求前十位。作为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因面向市场、需求量相对较大,总体就业形势要好于其他冷门专业。但受就业大环境的影响,这类专业就业问题依然严峻。为了保证充分就业,地方性院校经济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要立足市场,按照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和课程内容,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加大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力度,让学生走出校门,走向生产第一线,积累实践经验,为就业做准备。
3、地方经济发展的人才保障。高校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三个方面。
地方性院校的人才培养要立足区域、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百色学院作为百色地区唯一一所综合性本科院校,其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要立足百色现状、依托百色资源,为老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多输送合格人才。百色将立足特色优势资源,实施“四地一带一枢纽”的发展思路,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四地一带一枢纽”即:中国生态铝工业基地、亚热带特色农业基地、国际旅游目的地、辐射滇黔桂接合部的区域性商贸物流集散中心地、广西右江河谷城镇带、大西南交通枢纽),高素质的应用性人才将是百色抓住机遇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人才保障。
经济与旅游管理系紧紧抓住广西把百色建设成为以铝工业为主的广西新工业基地和中国乃至亚洲重要的铝工业基地以及工业强市、旅游大市、文化名市和生态城市的重大发展机遇,依托百色铝工业、电力工业、煤炭工业、特色农业、现代物流业、旅游业、房地产业七个重点优势产业,先后与百色国际大酒店、百色金丰华美食餐饮有限公司等20多家单位签订了实践基地合作协议,加大了对地方产业发展急需的商务人才、管理类应用性人才的培养,每年为地方输送了一批综合素质较好、动手能力较强的合格毕业生。
二、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已经引起不同办学层次高校的高度重视,尤其是新建的地方性本科院校,因起步较晚、基础设施不完善、校内实验室建设滞后、就业严峻等问题,更加重视利用社会资源,建设校外实践基地,为教学、科研和实习服务。为顺利完成从大专层次向本科层次办学的转变,地方性本科院校既要扩大规模,又要讲效益,作为办学效益的重要评价指标就是学生培养的质量。因此,新建地方性院校为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需求,在专业设置、专业申报、课程设置、实践环节等方面不断加大力度进行改革。从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的现状来看,基地数量逐年增加、校企合作不断加深、涉及行业领域不断扩展、实践基地效应日趋凸现。但因诸多原因,校外实践基地建设还处于初期阶段,面临建设模式单一、实践内容与专业培养目标脱节、学校、企业和学生三者之间利益矛盾严重等问题。
1、重数量,轻质量。这是实践基地建设初期面临的主要矛盾,因历史原因,大多地方性本科院校都是由师范类大专院校升格而来,传统的学生实践模式相对单一,主要是教育实习,实践基地集中在地方中小学。这类实践基地大多通过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定和安排,而且相对固定和稳定,建设起来比较便利。但升本后,学校要摆脱师范教育的单一培养模式并向综合性院校发展,新的非师范类专业不断增加,教育实践基地也必须向多行业、多领域拓展。因基地建设经验不足和人才培养的急剧需要,学校只能走惟数量而轻质量的建设道路。
2、重建设、轻管理。这一矛盾在基地建设中期比较明显。许多地方性院校非常重视实践基地的建设,充分利用一切资源,和地方企业谈判并签订合作协议,但签订后却很少过问、缺乏沟通、更谈不上有效的利用和管理。当有教学实践需要和任务时,还必须经过间接渠道和实践基地进行沟通,实践基地也往往是不愿配合甚至排斥。比如说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到旅游景区进行实践时,连门票都不能减免,更谈不上进行相关的实践指导。一方面由于学校还处于实践基地建设的探索阶段,缺乏经验,相应的配套环节跟不上,导致对基地的管理缺位。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学校和基地的双向互动不够,双赢效应不凸显。因此,地方性本科院校在发展初期既要扩大实践基地的数量,保证所有应用性专业都有对口实践基地,又要加强对已建立合作协议的基地的管理,通过优化课程结构和教学内容,围绕实践基地制定教学实践环节,同时要优化利益分配机制,提高实践基地的利用率,充分保障学生实践基地的实践效果。
3、重就业实习基地建设、轻教学和科研实习基地建设。从实践基地的建设功能和利用情况来看,主要集中在实习基地的建设,实践的时间大多安排在学生毕业前的最后一学期,这属于典型的先学理论后实习的模式。作为常规的教学实践基地建设严重不足,而且课程体系、课程内容中教学实践环节不够,即便在教学计划中制定了,也主要体现在课堂讨论、案例分析、看看视频资料等浅层次的环节上,真正能走出校门、走向企业生产第一线的太少。
一方面是高校“教授多、教练少”,也就是双师型教师太少,理论水平丰富但缺乏实践操作能力;另一方面是学校、系部和实践基地的对接不够,双方利益机制不健全,尤其是企业认为接待实习学生只会增加麻烦。因此,这就导致常规的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起来困难重重,即便建立起来了,也因上述原因而利用率极低。作为科研实习基地的建设就更少,除了部分工科类的专业教师能充分发挥自身理论水平的优势和企业资金的优势而进行合作外,大部分专业都没有重视和利用好科研实习基地,只是关起门来做研究,也很少关注研究成果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有多大。
4、建设模式单一、实践内容简单。目前,地方性新升本科院校实践基地建设模式单一,除了上面提到问题之外,“校外实践与校内实践相结合“、“校企一体化”等问题也比较突出。从目前经济管理类的学生实践实习来看,内容比较简单,大多数属于一些体力劳动,比如到酒店或旅行社实习,主要是做做服务员、打扫打扫卫生或做一些讲解员,能够接触或从事相对复杂的管理工作的很少,而像其他一些专业就更加简单,只停留在参观参观企业、看看生产流程、和企业交流交流等层面上,真正在毕业之前能深入到企业生产和管理一线实习的很少,这是不利于有理论、懂管理、实践应用能力强的高素质的应用性人才的培养。造成实践内容简单的原因主要是课程体系设计、实践教学计划、教学内容设置都过于简单,背离了专业培养目标。同时,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还要克服国内高校存在的先学习再实践的模式,要做到理论之前参观,边学习理论边实践的灵活模式。
三、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的对策与模式
针对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现状和存在的以上问题,并结合经济管理类专业的特点,新建地方性本科院校不仅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实践基地建设的必要性,同时要从校内和校外两方面入手不断加强基地的建设。从校内而言,院系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加快校内实验室的建设,不断完善课程设置、严格制定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计划;从校外而言,要加大投入,大胆走出校门,走向企业,加强校企合作,积极拓宽基地建设渠道,不断探索新的建设模式。地方性院校要克服自身起步较晚、基础设施落后、建设资金不足、专业建设滞后等问题,积极发挥年轻有活力、发展有后劲等优势,利用所处区域优势,抓住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有力机遇,大力加强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为地方经济发展培养出优秀的应用性人才。
1、校企双赢的机制化。地方性高校在发展初期会面临着盲目追求校外实践基地的数量,同时会因诸多限制而缺乏与基地的积极联系与良好沟通,导致基地多,但真正能利用的上并发挥的好的基地很少。传统的实习实践模式因缺乏科学的规划和对实习教学深层次认识不够,对实习目的、要求、实习内容和过程有很大的盲目性,校外实践只停留在到企业走走看看的层面。这对于企业而言,不仅不能给其带来利益,反而会增加接待的麻烦,而作为营利性企业并没有共同培养人才的义务。因此,在实践中,基地主动配合程度较低,对学生的指导工作十分粗糙。因此,要从根本上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提高企业接待学生实习的热情,发挥教学实践基地的功效,必须建立稳固的实践基地并从机制上保证实现校企的双赢,加强产学研结合,建设产学研一体化的实践基地是校企实现双赢的保障。
传统的理工科类专业在校企合作方面做得的比较好,企业在资金、生产经验、设备和具体生产管理及操作中具有优势,而科研机构和科研水平不如高校,校企合作的双赢效果非常明显。目前而言,经济管理类专业在加强产学研结合方面不如理工科,这和其专业特点相关,该类专业的科研成果的生产力转化相对较慢、效果不明显,尤其是在相对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性院校面临的这类问题更凸显。
百色学院经济与旅游管理系计划到2010年将包括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国际贸易、工商管理、金融学等7个本科专业,设置有招商管理、酒店管理、国际商务管理、金融保险等13个专科专业,这些都是地方经济发展的紧缺专业。百色正处于历史发展的最好时期,作为培养应用性人才的经济与旅游管理系,要用自身的科研优势与充沛的人力资源库,与实践基地企业展开多领域、全方位的合作,向企业提供优质、优惠的服务,为企业的生产与管理解决相应的实际问题,为企业培养高水平的管理人才。
2、双师型教师培养的制度化。双师型教师一直以来作为高职高专院校对师资的要求而提出来的,作为新建地方性本科院校,因办学定位是“立足地方经济发展,培养应用性人才”,所以即具备理论知识又有企业相关经验并能指导学生专业实践的教师就必然成为这类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目标。百色学院经济与旅游管理系是一个仅成立三年的新系,大多都是新进的具备硕士学位的年轻教师,理论知识丰富且科研能力较强,但缺乏企业生产与管理的实际经验,如何拓展双师型教师的培养渠道是当前必须解决的难题。产、学、研相结合的实践基地的建设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难题。系部要从政策、资金方面鼓励教师走向企业,深入到企业生产和管理的第一线,途径主要有:第一、鼓励青年教师根据专业特点、围绕实践基地需要申报课题,让教师带着课题走向企业,在做课题的过程中了解企业、参与企业的管理与生产。比如物流、国际商务专业教师应该深入到物流企业、外贸企业、港口等进行研究,在研究中锻炼了实践能力。第二、定期选派青年教师到实践基地顶岗实习。第三、鼓励青年教师参加职业技能证书考试。
因此,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和建设要制度化、规范化,只有形成制度,才会人人去执行,只有达到规范化,才能上档次。首先要有专门的职能部门和人员负责双师型教师的管理工作。如日本的“职业训练指导员”、德国各州的职业教学管理机构等,专门负责双师型教师的培训和管理。其次要给予双师型资格的教师一定的津贴和科研经费。再次在职称评审、优秀评比等方面要向双师型教师倾斜。
3、实践基地实习与就业的一体化。选择一些专业性结合较强、效益较好的校外实践基地并建立稳固的双赢合作关系,实现实习与就业的一体化,既能充分发挥实践基地的功效,又能解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也可以充分满足企业对经济管理类专业人才的需求,真正做到了学校、学生和企业三方的利益互动,实现了资源的最大优化配置。地方性新建本科院校因诸多原因存在重实习基地建设而轻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的问题,所以从整体来看,实习与就业一体化的实施情况较好。百色学院经济与旅游管理系在实践基地建设方面不断探索新路子、寻求新模式,选择了一些地方相对较好的品牌企业作为实践基地,安排学生最后一学期到百色国际大酒店、百色金丰华美食餐饮有限公司、百色恒升集团等实践基地实习并实现就地就业,大大解决了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既节省了学生找工作的成本,又保障了地方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在实习与就业一体化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改善的问题,比如学生不愿意到实践基地实习、实习后不愿留在基地工作、基地企业不愿录用合作学校毕业生。由于校企合作时间较短、利益机制不够完善、合作效益尚未凸显等诸多原因,合作双方应该在更广、更深的领域探索新路子,共同努力实现双赢。作为高校而言,要完善教学体系、优化课程设置、加大实践教学力度、提高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大学生的人格体系构建以保证培养质量。
从经济与旅游管理系近两年的就业来看,部分学生存在好高骛远、眼高手低的不良就业心态,宁愿游手好闲也不愿意到实践基地实习,认为工资太低但又找不到更好的工作,同时也有学生反映学校所学东西没学透、也不够用,和企业生产实际相脱节,感到力不从心。合作企业而也要加强与高校联系,合作培养企业所需人才,真正做到“企业你需要什么人才、学校就为你培养什么人才”,因此,实践基地企业要从制度上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相应提高工资待遇,建立顺畅的人才提升机制,提高企业和职位吸引力。只有建立校、企、学三者之间良好的互动机制,才能最大化的实现三方的利益。
[参考文献]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外部信息,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价。通过对纳税资料系统的审核、分析和评价,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现象,监督、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为税源管理、日常检查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提供信息和依据。
一.理性思维,讲求实效
现代国家的税法,都是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这表明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是习惯法。它一开始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形成的规则,而不是对人们自觉形成的纳税习惯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认可。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征税权凌驾于生产资料所有权之上,是对纳税人收入的再分配。税法属于侵权规范。征纳双方在利益上的矛盾与对立是显而易见的,离开法律约束的纳税习惯并不存在。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义务性法规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它所规定的行为方式明确而肯一定,不允许任何人或机关随意改变或违反。税收是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向国家的无偿让渡。税法的强制性是十分明显的在诸法律中,其力度仅次于刑法,这与义务性法规的特点相一致。从税法的角度看,纳税人以尽义务为主。并不是指税法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而是说纳税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其纳税义务的基础之上是从属性的。并且这些权利从总体上看不是纳税人的实体权利,而是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例如,纳税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有依法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等。但这些权利都是以履行纳税义务为前提派生出来的,从根本上也是为履行纳税义务服务的。
由此可见,征纳税双方在利益上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勿庸讳言,纳税人进行的税务委托、税牧筹划等都是为了寻求最小合理纳税的帮助。而征纳双方的经济信息又是不对称的,按照约翰·纳什的“零和博弈”理论,谁获得的信息更客观,谁将会更有利。对税收征管而言,尽管存在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征税依据,对税法内容理解上的差异。但税法信息是公开的,对每一个纳税人都是一视同仁的。纳税人对自身组织机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等信息的掌握,远高于税务机关。所以说,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还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息不对称。所谓的税收的经济观,就是税收的多少,取决于经济发展的水平。纳税评估这项工作,正是为了获取真实的经济发展信息,使税收工作建立在客观现实基础之上而展开的。由于税法的特点,这项工作的开展将是比较困难的。对此,我们必须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在思想上重视起来,要理性地思维,一切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纳税评估工作任重而道远。
二.理论先行,方法科学
究竟怎样进行科学的纳税评估,用什么样理论作指导,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问题。现行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在这方面的理论阐述是不充分的。我们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中国经济已融入到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去。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颁布的((国际审计准则》,其理论体系已被我国政府采纳。这也是中国人世承诺的条件之一,因为我国的有关组织,是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正式成员。因此,我国审计监督体系是完备的,其理论是先进的,其方法是科学的。税务部门正在逐步借鉴、采纳政府审计中一些先进的理论和方法为税收工作服务。比如,纳税评估工作中的约谈制,就是审计中的符合测试程序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所谓符合性测试程序是为了获取证据,以证实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设计的适当性及其运行的有效性。再比如,纳税评估工作中的评估主要指标的计算就是审计中的实质性测试程序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所谓实质性测试程序包括两部分:(1)交易和余额的详细测试;(2)对会计信息和非会计信息应用的分析性复核程序。运用这一类审计程序是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上的各项认定是否公允的证据。可以说,符合性测试程序和实质性测试程序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始终。
如果我们评价企业内部控制为高信赖程度,说明控制风险为最低。而控制风险越低,我们就可以执行越有限的实质性测试。如果内部控制为低信赖程度,说明控制风险很高,那么,我们只有依靠执行更多的实质性测试程序,才能控制检查风险处于低水平。可以看出,无效的内部控制必然导致我们增加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具体到纳税评估工作中,最重要的第一步,应是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内部的控制程序。如果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程序不值得信赖,那么,我们将无法从纳税人提供的经济资料中获得真实的经济发展信息,纳税评估主要指标的计算更是无从谈起。纳税评估这项工作就会流丁形式。所以说,我们工作的重点应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而不是在指标的计算上。关键在于取得客观真实的原始资料。计算机学上有一句名言:输入的是垃圾,输出的也是垃圾。由于符合性测试程序和实质性测试程序有着完整的体系,其理论内容也较多,在这里就不展开了。
对于获取企业经济信息的方法,我们共同回顾一下历史,仍然以审计为例:从1844年到20世纪初,审计方法是对会计账目进行详细审计;从20世纪初到1933年,审计对象转为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为中心的全部会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审计的范围已扩大到测试相关的内部控制,并广泛采用抽样审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抽样审计方法得到普遍运用,通过财务报表分析可以确定审计的重点。审计理论及方法发展演变的脉络,对我们税收工作,其借鉴意义非常重大。人类的实践活动是应由理论指导着的,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机关是要讲求效能的,方法科学是很重要的。
三、知行合一行重于知
税收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它体现着国家在经济上的存在。马克思说,税收官后面紧紧跟着吓人的法官。税务人员肩负着使命是很重要的。同时,社会对税务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为权力和义务从来都是相互统一的。税务机关是所有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中专业性较强的一个机关,它深入到社会各个阶层、各个部门。尚没有哪部部门法像税法那样包含着内容那么多。税法的执法力度仅次于刑法。它要求税务人员既要精通税法,又要精通会计财务理论,我们不能妄自尊大,但亦不能妄自菲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的不断完善,国际上先进科学的经济管理理论、方法被我国大量吸收采纳。如,从1993年的会计“接轨”、“两则”的颁布,到2005年《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就是一个很好地说明。目前,、财政部已经并实施的具体会计准则有:“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收入”、“债务重组”、“建造合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非货币易”、“或有事项”、“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租赁”、“存货”、“固定资产”、“中期财务报告”等。可以说,这些准则的内容就是我们税务工作的对象。不精通这些知识,如何工作。例如“财务失败预警系统”概念的引入,对于我们快速诊断企业的经济状况大有裨益。而运用多变的模式思路建立多元线型函数公式,即运用多种财务指标加权汇总产生的总判别分(称为Z值),来预测财务危机,对于税务部门来说,更具实用价值。最初的“Z计分模型”,由美国爱德华-阿尔曼在20世界.60年代中期提出,用以计算企业破产的可能性。其判别函数为:
Z=0.012X1+0.014X2+0.033X3+0.006X4+0.999X5
式中:Z--判别函数值;XI一一(营运资金÷资产总额)×100;X2--(留存收益÷资产总额)×100;X3--(息税前利润÷资产总额)×100;X4-一(普通股和优先股市场价值总额÷负债账面价值总额)×100;X5一一销售收入÷资产总额。
如果企业的Z值大于2.675,则表明企业的财务状况良好,发生破产的可能性较小;反之,若z值小于1.8l,则企业存在很大的破产危险。如果z值处于1.81-2.675之间,阿尔曼称之为灰色地带。进入这个区间的企业财务是极不稳定的。为了动态管理税源,快速获得企业量化的总体经济状况,对重点税源企业有必要进行Z值的排序。
我们要更加重视总预算的作用。现行纳税评估办法中的主要指标所需信息,多取之于企业的财务报表、账簿等这些信息反映的都是企业实际已经发生的情形。而纳税评估的主要作用是面向未来的,是有预测性的。总预算是指预计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它反映企业的总体状况。其反映的经济信息,对于纳税评估来说,意义更大。
我们在进行纳税评估时,要注意可持续增长率这个问题。可持续增长率的高低,取决于4项财务比率。销售净利率和资产周转率的乘积是资产净利率,它体现企业运用资产获取收益能力,决定于企业的综合实力。收益留存率和权益乘数的高低是财务政策选择问题,取决于决策人对收益与风险的权衡。企业的实力和承担风险的能力,决定了企业的增长速度。因此,实际上一个理智的企业在增长率问题上并没有多少回旋余地,尤其是从长期来看更是如此。
财务会计和税法体现着不同的经济体系,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不同的目的。财务会计核算必须遵循一般会计目的,其目的是为了全面、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确立一定时期由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税法还是国家调节经济活动,为宏观经济服务的一种必要手段。财务会计原则和税收法规的本质差别在于确认收入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以及费用的可扣减性。所得税会计就是研究如何处理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或亏损)之间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完备,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差异将会越来越大。有鉴于此,我们在进行纳税评估时,对取自纳税人的财务指标,必须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有些财务指标是不能直接运用的。广大税务人员必须不断地更新知识,与时俱进。
关键词:经济法律法律体系商法地位经济法律体系
正文:
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2]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
[3]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
争议的焦点有二: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6]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7]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8]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9]
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10]笔者以为不然。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提出新的法律部门组建的初步意见;
3、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对新的法律部门组建意见进行学术论证;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关于商法地位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
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13]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14]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
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富强,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其具体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动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了,并迅速法典化。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起飞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其迅猛的发展。[15]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分析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涵盖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门组成,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必然对原有格局造成冲击,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备、已经具备哪些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后面将做详细论述,在此只对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首先并同时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必须至少具备其一。商法的情况如何呢?
1、目的原则的符合情况。无论是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商法包括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认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16]只对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有分歧。笔者以为,存在即是道理,细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为何不将已经存在的实质上已与民法分立的商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呢?这样不更能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吗?
2、平衡原则的符合情况。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17]其数量之庞大,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已经占据超过50%的比重,而且还有进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趋势,如若不将之独立出来,势必造成现行民商法体系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发展原则的符合情况。刚才已经提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推进,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等将在范围、形式等许多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商法的数量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因而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4、调整对象情况。商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因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这也正是民商分立论者坚持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而民商合一论者批驳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18]
5、调整方法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调整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自行性调节方法,二是强制性干预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调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运用自行调节方法,但凭此并不能说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只有两点都相同时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有一点不同就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
从以上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的分析来看,商法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如若不及时划出,将同时不利于民法、商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
(三)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已经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第三层含义是指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那么,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应从这三方面来论述。
第一,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决定因素,[20]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商品经济将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发展的推动下日趋繁荣发达,而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必将促进商法的完善与发展,其数量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庞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独立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如果不正视社会经济和商法发展的现实、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将商法及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还固执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不但会使现行的民法体系结构日趋失衡,而且会对民法、商法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现代商法具有动态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国际化与统一的三大发展趋势,[21]其中:现代商法的动态化趋势,将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日趋繁重,加之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点,立法机构需要为之成立专门部门来承担,立法上的独立将加快商法的独立;现代商法的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国际化趋势,将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实现统一,一部适用于全世界的统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法独立的现实也告诉我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造就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体制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在世界上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们不懈追赶。基础薄弱可以夯实,体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经济不发达可以促进。关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总结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和推动,即国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而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离不开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视发挥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视发挥商法的作用,必须给予商法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独立性。
四、关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一)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
1、民法部门:(1)民法通则;(2)合同法;(3)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5)继承法。[22]
2、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3](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
3、经济法部门:(1)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3)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24]
(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1、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但现在分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2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的个人和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若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则》了;如若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
2、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27]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行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则综合运用自行调节和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28]虽然如此,商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投资、涉外、规模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而事关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这三类企业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将之划归经济法。其他类型的企业,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较小或基本没有影响,属典型的商事主体,因此将之划归商法。[29]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和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上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注释:
[1]转引自周林彬著:《法律经济学论纲——中国经济法律构成和运行的经济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2]刘瑞复著:《经济法学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3]参见前引[16],卓炯书,《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第16—17页。
[4]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6页。
[5]参见乔新生:《法律分类,费力不讨好?》,千龙新闻网
社会·警法速递·法制争鸣,2002-1-6。
[6]参见前引[2],刘瑞复书,《经济法原理(第二版)》,第88—92页。
[7]参见《法律部门的划分》,网址:/lawpart.htm。
[8]参见洪恩在线:《法律硕士复习指南·综合课·法学基础理论辅导》,
[9]参见前引[4],沈宗灵书,《法理学》,第430—432页。
[10]参见前引[4],沈宗灵书,《法理学》,第432—433页。
[11]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12]参见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13]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3页。
[14]转引自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5页。
[15]参见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6—17页。
[16]参见范健等主编:《中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17]参见前引[11],范健书,《商法》,第11页。
[18]前引[11],范健书,《商法》,第9页。
[19]参见前引[7],《法律部门的划分》。
[20]参见卓炯著:《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页。
[21]参见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7—19页。
[22]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23]参见曹平:《我国商法法律地位初探》,法律图书馆(网址:law-)·法律论文资料库。
[24]参见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页;
[25]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6页。
[26]前引[23],曹平文,《我国商法法律地位初探》。
二、合理引导是班级精细化管理的关键
对大学生尤其是刚步入大学的学生,要经常及时合理的规范引导。第一,团委举行全校学生干部培训,提升学生们的觉悟,让他们增加明辨是非的能力,判断自己所作所为。第二,注重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笔者指导班干部举行过圣诞晚会、歌唱比赛、辩论赛等班级活动,增强学生们与他人沟通的能力,扬长避短,从团队中得到他人的帮助,并增强每个人的荣誉感。第三,要培养班里每个成员的集体荣誉感。一个班集体是一个生命体,需要有灵魂,没有灵魂的集体是一把散沙。每次在开学初,辅导员都应该在例行班会上向学生们提出个人荣誉与集体荣誉的重要性,从而统一人心,从思想上约束学生的行为;并让学生明白,他们的言行不仅代表个人,更是代表一个班集体,做事始终从集体利益出发。在操行考核方案中笔者专门列出一条,好人好事给予加分。凡是给系里做事、参加学校举行的各种讲座、捡到钱物等都可以加分。比如有个学生开学初军训时,捡到五元钱,就去食堂买东西吃了。在笔者实行好人好事加分后,学生捡到钱和饭卡都会上交,有两次捡到100元钱,学生都能毫不犹豫地上交,说明学生的素养在提高。每周的宿舍卫生检查,每个寝室都认真对待,寝室长尤为负责。一个人如果没有荣誉感,那他会认为做任何事都没有意义。笔者就在班上强调这种荣誉感,追求个性和自由不代表不需要他人的认可和肯定。每周的班会课上,笔者都要表扬,文明寝室、各种比赛的获奖证书和奖品都现场发放,给学生们营造了一个好氛围,让他们体会到努力了就会得到肯定的。第四,扩展班委会作用平台,营造精细化管理环境。在学生民主选举和推荐基础上扩展班委会作用平台,细化分工指责,强化监督力度,为班级精细化管理营造“自主、开放、立体”的管理环境。确立了以班长、团支书负责制下的班务管理制度,由他们组织、安排相关事务,直接向班主任负责,建立一支强有力的班干部队伍,是实现学生自主管理,实行班级精细化管理,使班级各项工作走上良性循环的重要保障。班干部是辅导员的左膀右臂,班干部素质的高低,就决定了班级工作进展是否顺利。因此,辅导员一定要重视对班干部的培养和扶持,把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作为班级建设的关键,走学生自主管理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