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3 15: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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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紧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国际金融人才的紧迫性
1.1加紧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国际金融人才是金融形势所迫
当今随着经济全球化成为不可逆转和不可抗拒的潮流,金融全球化也得到了广泛而迅速的发展。货币及其它金融工具失去了国界的屏障,使得一国的金融安全和稳定与其他国家金融的安全和稳定息息相关。特别引人注目的是,金融秩序仿佛进入了“无制度”时代,便捷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使得规模庞大的国际游资形同“幽灵”在全球范围内“四处游荡”,国际金融市场面临较大的投机空间,且投机的“传染效应”越来越明显,金融危机爆发的频率和破坏性急剧攀升。世界政治也向多极化格局的方向发展,使世界货币呈现出多元化趋势,美元、欧元和日元处于既相互抗衡又联合妥协的局面,使各主要国际性货币的汇率经常出现巨幅波动,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金融领域的竞争和利益冲突日渐明显。
当今国际金融领域还越来越气象万千:一方面,现代科学技术与金融业务广泛融合,以传统方式进行的融资和支付业务,为电子化、信息化、系统化、工程化的现代金融业务所取代,多头化的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金融工具,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使得金融的涵盖面越来越广,货币、信用、票据、证券、保险等金融要素,交叉融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形成统一而广泛的金融市场。另一方面,以银行信用为核心的间接融资方式在金融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受到迅速发展的票据、基金、证券等市场型直接融资工具的挑战,使得银行与种类繁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及工商企业等,均成为金融市场上地位平等的交易主体。
当今国际金融领域的这些创新变化和鲜明特色,对于国际社会来说既是难得的机遇,又是严峻的挑战。它们决定着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际金融规制和各国金融政策必须在原有基础上需要不断得到改革和升级,特别由政府调制金融发展战略,保证金融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是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重要而急迫的任务。面对这样的国际金融形势,我们应该认识到,归根到底金融竞争需要人才来参与,金融改革需要人才来操控,金融风险需要人才来提防。培养既懂得国际业务规范和管理法规,又能够把国情特点与国际惯例有机结合起来,并能够从全球视角把握中国金融发展的高素质复合型国际金融人才,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重要和迫切。为此,中国必须在加快融入国际金融步伐的同时,也加紧高素质复合型国际金融人力资源的开发。
1.2加紧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国际金融人才是对外开放急需
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迈开了市场化的步伐,逐步培养出了大批“懂专业,会操作”的金融人才。但由于金融业国际化步伐比较慎重,因而,金融体系还没有彻底摆脱垄断经营、粗放经营和封闭经营状态。在这样的金融体系中,金融业的开放程度偏低,国际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不强。与此相应,人才的培养也比较注重国内金融人才培养,忽略国际金融人才培养,具有较强的内向型的特征,导致国际金融人才短缺,这是中国金融业人才资源的基本状况。虽然我国金融机构也与国外金融机构存在种种业务联系,但直接竞争的机会不多;虽然我国的高等教育中也有国际金融专业及课程,但中国学生对国际金融知识的运用和外国金融机构的运作都缺乏短兵相接的认识,所学知识大都还只局限于纸上谈兵。
这种国际金融人才状况,远远不能适应加入WTO后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随着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我国已经开始履行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承诺:一方面允许外资银行业进入中国市场开展业务,并与国内银行业享受同等国民待遇,从而使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呈现出激烈的竞争格局。另一方面是中资银行在海外扩大服务范围、拓展新业务,直接参与国际竞争。因此,我国银行业现在所面临的国际竞争,就不仅指在世界范围内、在国际市场上与外国金融机构的竞争,而是还要在国内与进入本国市场的外国银行竞争。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中国金融业要在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下,直接与国外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化、国际化竞争,首要的问题不再是国外金融机构如何适应中国国情,更不是中国政府如何为本国金融业提供保护,而是中国金融业如何以积极的态度适应国际竞争规则,在国际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的问题。
如何才能在这样的国际竞争中保持中国金融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地运行和发展,关键是保持和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人才作为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最宝贵的资源,是银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证。谁拥有顶尖的人才,谁就拥有一流的竞争力,谁就会在未来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因此,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实质上还是国际金融人才的竞争,国际金融人才的竞争实质上又是高素质复合型国际金融人才的竞争。因此,回应新的时代呼唤,必须加紧培养出既熟悉本国金融运行的特点和规律,又通晓国际金融规则和惯例,还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际竞争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国际金融人才。
2加紧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国际金融人才的标准和举措
2.1加紧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国际金融人才的标准
要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国际金融人才,必须明确其标准。高素质复合型国际金融人才总体而言是指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操、广阔的全球经济视野、充分的国际交道能力、深厚的国际金融功底、积极的开拓创新精神的人才。具体表现如下:
(1)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情操,即高素质复合型的国际金融人才首先必须爱祖国、爱人民,具有祖国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觉悟。因为金融是一个国家经济的媒介和枢纽,从事国际金融业务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国家金融的安全与发展,进而影响到整个国家经济的安全与发展。国际金融人才应该在以金融为核心的经济全球化的风云变幻中,以对祖国和人民高度负责任的精神,切实维护好、发展好祖国和人民的利益。
(2)具有广阔的全球开放视野,即高素质复合型的国际金融人才必须立足本职,胸怀祖国,放眼世界,具有洞察全球经济动态的目光。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当今,每一个国家的发展都离不开世界,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的经济优势需要贡献于国际市场,经济劣势也需要求助于国际市场。这些都必须依赖于国际金融人才把握时代金融脉动和发展趋势,审时度势,趋利避害,不断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寻找获利机会和发展空间。
(3)具有充分的国际交道能力,即高素质复合型的国际金融人才必须既敢于参与国际竞争,又善于进行国际合作,具有与对手周旋和共舞的能力。当今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主要特点都是国际间既有竞争,又有合作。如何做到该竞争时就竞争取胜,该合作时就合作双赢,需要国际金融人才具备高超的国际应变和交道能力,既能够熟练地应用外语进行国际交流,又能够在中西方不同的文化平台上自由转换,还能够精通国际游戏规则。
(4)具有深厚的国际金融功底,即高素质复合型的国际金融人才必须既要能言善管,又要能写会算,具有深厚的金融理论和实践功底。没有深厚理论基础的人必然盲目短视,没有深厚实践基础的人必然夸夸其谈,这都难以胜任国际金融业务的高要求。高素质复合型的国际金融人才应该在理论上既要熟悉传统的金融理论,又要熟悉现代金融理论;在实践中既要掌握金融财务技术和计算机技能,又要熟练掌握数理分析和网络信息处理等现代实践技能。
(5)具有积极的开拓创新精神,即高素质复合型的国际金融人才必须能够参与金融政策和金融制度创新,具有敏锐洞察力和开拓创新的勇气。开拓金融创新能力是高素质复合型国际金融人才最重要的能力和最本质的属性,决定了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地竞争力。不仅是微观金融的创新主体,争当在金融实践前沿活动的具有敏锐洞察力的观察家和实践者;对宏观金融政策操作和金融制度创新,也应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和推进作用。
2.2加紧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国际金融人才的举措
目前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如期而至,中国急需造就高素质复合型的国际金融人才,必须采取既积极快速又切实可行的举措。
(1)要进一步改革金融专业高等教育。扩大对国际金融专业的资金投入,扩大国际金融专业招生计划,并将学历教育、专业资格认证和在职培训有机结合起来。打通高素质复合型的国际金融人才的快速培养通道,逐步扩大本科直接连读硕士生和博士生的规模和渠道。
(2)大力发展国际金融博士后科研队伍。凡是负责培养当前急需的国际金融高层次人才的大学和科研院所,在条件具备、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没有设站的应加快设站进程,已经建站的应适当扩大招收名额。
(3)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一方面要增加国际金融的公派留学生,和大力支持国际金融的自费留学生;另一方面抓住当前海外留学人员趋向回国创业的有利时机,注重鼓励和吸引海外国际金融学子和人才回国效力;还可积极主动地吸纳国内外资金融机构的人才。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政府广泛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的产物,其实质在于把市场竞争机制和财政支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我国实行政府采购以来,发展十分迅速,年均资金节约率达到10%以上,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忽视的一个支撑点,但是在收到良好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规范和完善。
一、政府采购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违规审批现象时有发生。政府采购必须坚持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并且通用类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现实中,有些单位一味强调特殊性,有些采用改变项目名称等手段,想方设法规避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一些部门游离于监管部门的控制而自行采购或变相自行采购,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影响了“制度效益”的实现,也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和本应达到的社会经济效果。
2.机构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的政府采购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却无监督人员监标;有的机构把自身经济收益放在第一位,对采购程序等有关规定能松则松、能宽则宽;有的采购机构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和把关意识,对有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现象,放任自流。
3.照顾人情关系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设定特别参数,倾向性十分明显,变相指定中标人,有的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通谋,采取种种方式规避法律,帮助陪标、窜标和围标;有的采购人代表在参与综合评审活动中,不讲原则,故意照顾人情关系,导致评标结果不公平。
4.个别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政府采购的一个亮点就是引入专家评审机制。评审专家的工作质量不仅关系到整个采购过程的合法性,也关系到整个采购项目质量和价格的先进合理公平公正。有的评审专家对项目的技术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不熟悉,无法合理评价投标文件;有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匆匆完成评标,评标质量不能令人信服;有的专家不能坚持独立评审,过分迁就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意见;有的专家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不熟悉,对评标程序、评标内容、评审规则缺乏了解,根据自己的喜好来裁量;有的专家利用自己的身份,主动与采购人和供应商联系,为采购人“包装”替供应商“代言”,直接影响了公平、公正原则。
5.对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不当。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入推进,供应商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质疑和投诉不断出现。有的政府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对供应商质疑消极应对,敷衍塞责;有的屡找借口,推托责任;有的置之不理,将矛盾上交。导致这些现象的根源,在于政府采购管理者及参与人在审批、组织和评审政府采购项目时,把关不严、执法不力、利益驱动、责任意识淡漠。
6.政府采购欠缺节制意识。采购人缺乏控制成本的动机,也没有机制对采购效益做出规范化的评估。在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参与监督的意识很强,不仅有监督政府行使权力的法律保障,更关键的是这种监督得以贯彻的直接后果促成了政府的自我节制意识。作为社会公共事业,政府采购节制意识的提高,采购行为的公开、公正、透明,只有在尊重社会公众的正当合法权益、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一种真实。
二、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与完善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立法,建立有效的异议、申诉和救济机制,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模式。从国际立法来看,建立健全完备有效的质疑、申诉和救济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采购制度有效运行和实现政府采购目标的重要保证。应允许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磋商、仲裁、司法或行政等手段维权,保证采购实体、供货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的正当权益。同时,制定出台有关分散采购管理办法、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办法、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最大限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尽可能地减少权力寻租。
2.重视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目录确定了政府采购实施的项目范围,是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关键所在,是政府采购审批管理和操作执行的依据,直接影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因此在拟定政府采购目录时要广泛征求政府采购参与人的意见,凝聚大家的智慧,科学划分通用项目与专用项目的内容,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充分体现出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公平性,最大限度地消除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人为因素。同时,要推行采购方式审批责任追究制,不断规范财政部门的审批行为。
3.严格对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管。集中采购机构要依法采购、注重规则,其它采购机构要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对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要从工作业绩、制度建设、人员素质等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方面进行量化评价。从现代政府采购团队文化建设的角度,结合诚信原则,使服务变成品牌,变成展示政府采购形象的载体,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为加快财政支出改革服务。
4.强化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加强人力资源建设。一是要把好“入门关”,既要大胆引进品德高尚、有真才实学的专业人才,又要慎之又慎,努力在政府采购专家的引进机制上下功夫,力争做到引进与需求一致,道德审查与专业审查并重,破格与资格并举,特别要重视对专家实践经验的审查。二是要把好“监督关”,要制定科学严格的专家评审工作制度、专家评审工作信息反馈制度和诚信制度,把专家的评审行为置于各方的监督之下,不断提高专家清正廉洁和客观公正的思想意识。三是要把好“审验关”,要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充分利用对专家资格核验复审的时机,从职业道德规范、专业水平、执业能力、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建立起评审专家的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5.加强采购队伍建设,提高采购从业人员的采购执行能力。实现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化,将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使政府采购工作真正成为体现效率和效益的阳光工程。所有政府采购管理者和参与人,应注重公正道义素养、专业权威素养、信息吸纳素养和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服务意识、配合意识、自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6.重视监督检查。强化职能监督、重视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内外结合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切实发挥有效监督的作用。特别是要注重培育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使纳税人积极监督政府采购行为。来自纳税人的监督针对性强、效率高,能有效节约政府组织监督的制度成本,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经济目标和效益目标的有力保障。
关键词:私募基金运作优势合法化
保险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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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是一种社会的经济补偿制度。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一是由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物质产品的丰富,社会财富的积累,有大量的剩余产品可保。如果社会产品只能维持人类最低限度的生活,人们两手空空,一无所有,也就谈不到财产保险。二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即有险可保。如房屋被大火焚毁,船舶遇风浪沉没,汽车行驶中发生碰撞、倾复,地震、洪水等破坏性灾害使亿万财富在顷刻之间损毁殆尽等。尽管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防灾消害的能力不断提高,但灾害事故是无法绝对避免的。这不仅直接影响人们经济生活的稳定,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将产生严重的影响。此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又会不断增加新的危险因素。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生产过程不间断地持续进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的安全以及一旦受损及时得到恢复弥补,也就产生了对财产保险的需要。财产保险通过社会经济互助方式,用分散缴纳保险费的办法来建立保险基金,专门用来补偿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以及社会生活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从经济上解决人们对财产在遭受意外损失后的补偿问题,从而起到保障生产和安定生活的作用。
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般而言,职能是事物本质的体现,而作用是职能履行过程中的具体效果。财产保险具有积聚资金组织补偿、防灾防损等多种职能。但其基本职能就是用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的方法,建立集中的保险基金,补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简言之,即筹集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筹集保险基金和组织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内在机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单言筹集资金的职能,则储蓄也有此职能,单言经济补偿职能,则财政、民政也有此职能。财产保险的特色是用建立保险基金的办法来组织经济补偿的,筹集保险基金是经济补偿的手段和条件。没有保险基金的筹集,就无法进行经济补偿,而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的目的和效果,两者相依相存,是一个完整的整体。这正体现了财产保险的本质
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既然是筹集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那么,在补偿损失这点上,社会主义财产保险和酱主义财产保险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但是从经济补偿这一基点所引伸出来的财产保险的作用,则因社会制度、生产关系、经济结构等不同而有所差别。1982年2月11日国务院国发(1982)27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积极开展保险业务,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对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安定人民生活,减少社会财富损失,都是有利的……是国民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环,”这就充分说明了社会主义社会财产保险的作用。社会主义生产是有计划指导、按比例协调发展的,各部门、各经济单位之间有着有机的联系。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遭灾,不仅会造成局部的生产停顿,而且会造成连锁反应,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他部门的生产,从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计划的顺利完成。通过财产保险对损失的及时补偿,能保证社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领域的正常运转,保障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我国实行以国营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无论国营、集体还是个体经济,生产和经营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由于灾害事故的客观存在,一旦遭受损失,不但生产经营不能及时恢复,而且对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金的上缴,银行信贷资金的偿还,职工工资奖金的发放,经济合同的履生等都会带来影响。通过财产保险,以支出较少的保险费而求得较大的经济保障,能使企业的经济核算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从而保证企业财务和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通过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可以经常研究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总结和研究损失发生的原因,协助投保单位搞好防灾防损,消除发生事故的隐患,从而减少损失,预防和尽可能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通过财产保险,不断积累雄厚的保险基金,在未作偿付款之前可将其提供给国家用于信贷、用于投资,以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通过办理涉外财产保险,还能为国家创造外汇资金来源,与国际保险市场建立联系,分散危险、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