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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With the constant development of our economy, civil construction development is also very quickly. At present the domestic civil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has made great progress, but there is room for improvement, in particular to increase the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fforts, focus on increasing capital investment, draw lessons from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good experience and practice, in practice, but also considered the traditional construction method to improve and perfect.
Key words: civil construction; existing problems; analysis of causes; preventive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L372+.3 献标识码:文章编号:2095-2104(2013)1-0020-02
1土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水平或竖向灰缝砂浆饱满度不合格
砌筑砂浆的和易性差,直接影响砌体灰缝的密实和饱满度;干砖上墙和砌筑操作方法错误,不按规定的砌砖法砌筑;水平灰缝缩口太大;砌体的抗压强度和抗剪能力较差。
1.2麻面和粘模缺陷
出现麻面和粘模等缺陷的原因是模板没有清理干净,隔离措施没有做好;如果是木模板可能是在使用之前没用水湿润好;钢模脱模剂涂刷不均匀;模板没有拚接好、缝隙没有填充密实,造成混凝土在浇灌时浆液渗透到模板之外。
1.3砌体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差
导致砌体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差的原因有:外墙转角处楼梯间和纵(横)墙交接处,留置直槎;承重墙的最上一层砖、梁和梁垫下面、砖砌台阶的水平面上以及砖砌体的挑出层中(挑檐、腰线等),采用顺砖,当上部承受荷载作用后砌体易被拉开,使砌体失去稳定性;填充墙的顶部和梁、板的下面,摆砌平砖,造成墙与梁和墙与板为活节点,因为这种砌法打灰不能密实,导致填充墙稳定性和整体性差;拉结筋设置的不准确,位置不对,长度、数量、弯钩的制作不符合施工规范规定。
1.4墙体渗漏
墙体漏水有很多原因。墙体砌筑质量不好,砂浆与砌块之前粘接不牢固有缝隙,特别在北方寒冷地区,夏季雨水渗透冬季冻胀造成水泥砂浆开裂缝隙逐渐增多加大,雨水渗透造成墙体渗漏。此外墙面分格条施工质量不好,水泥砂浆的水泥含量过高造成水泥砂浆面层龟裂,墙体凸出部位滴水沿施工的不规范,墙体砌筑时脚手杆的洞眼没有填充密实,这些因素都是造成墙体开裂的原因。
1.5板块面层接缝处不平、缝隙不匀
造成板块面层接缝处不平、缝隙不匀的因素有:块体的外观质量不合格,在使用之前没有进行筛选,铺贴后造成拼缝处不平、缝隙不匀等现象;铺贴板块面层时不用水平尺找平,板缝不通长拉线,易使板块接头不平及缝隙不匀;板块面层铺贴后,成品保护不好,在养护期内过早上人行走或使用,板缝也易出现高低不平。
1.6水泥地面空鼓
在施工之前没有将基层的表面清理干净,建筑垃圾和杂物存在其中,使面层和基层不能牢固的结合,基层含水率过小表面干燥,面层砂浆失水过多或过快,面层与垫层(或基层)粘结不牢;基层过于潮湿,表面有积水,特别在有积水部位,水泥砂浆的水灰比增大,影响上下层之间的粘结,容易使面层突鼓;管道沟上表面和门口处砖层过高或砖层湿润不够,使面层砂浆过薄以及干燥过快,也会造成面层开裂、空鼓。
1.7建筑物外表面开裂
造成建筑物外墙面开裂的原因较多。东北地区外墙面开裂的主要原因是墙龟裂造成雨水渗透,冬季冻胀造裂缝增大,如此反复多年之后墙体裂脱落;此外施工质量不好,面层与基层粘接不牢,施工之后养护不好也是造成墙面开裂的原因之一;施工季节也是影响墙体面层质量的原因,春季干燥面层失水过快会造成外墙面开裂空鼓。
2土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措施
2.1水平或竖向灰缝砂浆饱满度不合格预防措施
改善砂浆和易性,如果砂浆出现泌水现象,应及时调整砂浆的稠度,确保灰缝的砂浆饱满度和提高砌体的粘结强度;砌筑用烧结普通砖必须提前1~2 d浇水湿润,含水率宜在10%~15%,严防干砖上墙使砌筑砂浆早期脱水而降低强度;砌筑时要采用“三一”砌砖法(即一块砖、一铲灰、一揉挤)。严禁铺长灰而使底灰产生空穴和摆砖砌筑,造成砂浆不饱满;砌筑过程中要求铺满口灰,然后进行刮缝。
2.2麻面和粘模的缺陷的预防措施
加强混凝土配合比控制,严格控制水灰比,加强混凝土搅拌的后期管理,钢模板加强清理均匀施涂隔离剂,木模板在混凝土浇灌之前加强胀模保证;模板缝隙用填缝材料填充密实;表面应平整光滑、洁净,不得粘有干硬的水泥等杂物,模板拼缝要严密;钢筋过密部位应采用同强度等级细石混凝土分层浇筑,确保成型后的混凝土表面光滑密实,严禁过早拆模。侧模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受损坏时,方可拆除;而底模则应在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要求后,方可拆除。
2.3砌体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差的预防措施
砖砌体外墙转角、纵(横)墙交接处和楼梯间的墙体应同时砌筑,若不能同时砌筑,在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承重墙的最上一皮砖、梁和梁垫下面的砖、台阶的水平面上、砖砌体中挑出层(挑檐、腰线)等部位,均应用丁砖砌筑,以便受力后能保证砌体的稳定性;砖砌隔断墙和填充墙的顶部均应采用斜砌方式砌筑,并应挤紧打严顶部砂浆,砂浆应饱满密实;按规定要求设置隔断墙和填充墙拉结筋。
2.4板块面层接缝处不平、缝隙不匀的预防措施
加强进场板块质量检验,对几何尺寸不准、翘曲、歪斜、厚薄偏差过大、有裂缝、掉角等缺陷的板块要挑出不用;铺贴前,应由专人负责从楼道统一往房间引进标高线。房间内应四边取中,在地面上弹出十字线,铺好分段标准块后,由中间向两侧和后退方向顺序铺贴,随时用水平尺和直尺找平,缝隙必须通长拉线,不能有偏差。分段尺寸要事先排好定死,以免最后一块铺不上或缝隙过大。
2.5水泥地面空鼓的预防措施
面层铺设前,必须认真清理垫层(或基层)表面的浮灰垃圾;垫层(或基层)表面过于光滑应凿毛。门口处砖层或基层凹凸过大,应凿平处理,尽量使面层砂浆铺设厚薄一致;面层施工前一天,应对基层进行浇水湿润和认真涂刷水泥浆,并严格做到随刷随铺设面层水泥浆。
2.6外墙抹灰表面观感质量差、分格缝不平、缺棱错缝的预防措施
墙面抹灰宜做拉毛处理,要在迎光下进行检查表面平整度。分格条要从选材开始控制,要检查分格条的几何尺寸,使用之前要掌握干湿程度准确;水平分格条一般应粘在水平线下边,竖向分格条一般应粘在垂直线左侧,以便检查其准确度,防止发生错缝、不平现象。面层压光时将分格条水泥砂浆清刷干净,待水泥砂浆达到一定强度后才能起出分格条,以免起条时损坏棱角,对分格条底灰不实处应用水泥浆修补。起出后的分格条应及时清刷水泥浆以便再次使用;分格条可采用一次性符合分格条宽度和深度的塑料条或铝合金条,该条永远镶嵌在墙体上。分格条的断面形式要防止抹灰收缩后弹出。
2.7外墙抹灰空鼓、开裂的预防措施
墙体与混凝土交接处应严格按图纸和规范要求预埋拉结钢筋,发现遗漏拉结钢筋时应与设计部门研究加强措施;混凝土表面的油污、油漆、隔离剂等,均应在抹灰前清除干净,在光滑的混凝土表面抹灰时,其表现应用介面处理剂或凿毛处理;严禁使用强度及安定性不合格的水泥、细砂和特细砂以及受冻过的石灰膏;严格控制砂浆配比。抹灰砂浆必须具有良好的和易性和保水性能,水泥砂浆保水性能差时,可掺入石灰膏,粉煤灰或塑化剂等调整好配比。
3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逐年提高,但仍有施工企业存在技术素质低、质量管理差、懂技术管理的人员少以及对规范、规程、质量标准贯彻不到位的情况,导致土建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较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因此做好土建工程施工减少问题出现仍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1] 陈刚.土建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分析[J]. 中华建设. 2012(02)
1、混凝土强度及主要影响因素
混凝土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是抗压强度,从混凝土强度表达式不难看出,混凝土抗压强度与混凝土用水水泥的强度成正比,按公式计算,当水灰比相等时,高标号水泥比低标号水泥配制出的混凝土抗压强度高许多。所以混凝土施工时切勿用错了水泥标号。另外,水灰比也与混凝土强度成正比,水灰比大,混凝土强度高水灰比小,混凝土强度低,因此,当水灰比不变时,企图用增加水泥用量来提高温凝土强度是错误的,此时只能增大混凝土和易性,增大混凝土的收缩和变形。
影响混凝土抗压强度的主要因素是水泥强度和水灰比,要控制好混凝土质量,最重要的是控制好水泥和混凝土的水灰比两个主要环节。此外,影响混凝土强度还有其它不可忽视的因素。
粗骨料对混凝土强度也有一定影响,当石质强度相等时,碎石表面比卵石表面粗糙,它与水泥砂浆的粘结性比卵石强,当水灰比相等或配合比相同时,两种材料配制的混凝土,碎石的混凝土强度比卵石强。因此我们一般对混凝土的粗骨料控制在3.2cm左右,细骨料品种对混凝土强度影响程度比粗骨料小,所以混凝土公式内没有反映砂种柔效,但砂的质量对混凝土质量也有一定的影响。因此,砂石质量必须符合混凝土各标号用砂石质量标准的要求。由于施工现场砂石质量变化相对较大,因此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保证砂石的质量要求,并根据现场砂含水率及时调整水灰比,以保证混凝土配合比,不能把实验配比与施工配比混为一谈。混凝土强度只有在温度、湿度条件下才能保证正常发展,应按施工规范的规定予在养护、气温高低对混凝土强度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冬季要保温防冻害,夏季要防暴晒脱水。现冬季施工一般采取综合蓄热法及蒸养法。
2、混凝土标号与混凝土平均强度及其标准差的关系。
混凝土标号是根据混凝土标准强度总体分布的平均值减去1.645倍标准值确定的。这样可以保证混凝土确定均有95%的保证率,低于该标准值的概率不大于5%,充分保证了建筑物的安全,从此推定,抽样检查的几组试件的混凝土平均确定一定大于等于混凝土设计标号,其值大小取决于施工质量水平,即取决于大小。通过公式计算可以看出,施工人员不但要使混凝土平均确定大于混凝土标号,更重要的是千方百计的减少混凝土确定的变异性,即要尽量使混凝土标准差降到较低值,这样,既保证了工程质量,也降低了工程造价。
(二) 裂缝问题
混凝土结构裂缝的成因复杂、繁多,有时多种因素互相影响,但每一条裂缝均有其产生的一种或几种主要因素。大致可划分如下几种:
1、荷载引起的裂缝。
2、温度变化引起的裂缝。
3、收缩引起的裂缝。
4、地基变形引起的裂缝。
5、钢筋锈蚀引起的裂缝。
6、冻胀引起的裂缝。
7、施工材料质量引起的裂缝。
8、施工工艺质量引起的裂缝。
(三) 平整度问题
1、混凝土硬化过程中不均匀收缩
新拌混凝土在一定温度条件下,毛细孔水、游离水等将不断蒸发,使毛细孔水在逐渐下降过程中,弯液面曲率逐渐增大;在表面张力作用下,产生收缩力致使混凝土收缩。如果混凝土水灰比值偏大,水泥浆体偏多,在拌合料中分布不均匀,或拌合不均匀,混凝土振捣密实度不均匀,混凝土收缩亦随之不均匀,使成型路面不平整。具体分析其影响因素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水灰比控制不严
(2)、浆体含量不均匀
(3)、配料不准
(4)、密实度不均匀
2、前期工序影响
(1)、基层平整度的影响。
(2)、模板的影响。
(3)、预留值难以保证的影响。
(4)、混凝土板在刚刚成活后,尚未达到终凝,即直接覆盖草帘、草袋或上脚踩踏,或在养护初期放置重物,在混凝土板上压出印痕。
二、措施
(一) 混凝土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
混凝土质量控制包含两个基本内容:(1)使混凝土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2)在满足设计要求的质量指标前提下尽量降低成本,这两条要求实际上是尽量降低泥凝土的标准差。混凝土的强度有一定离散性,这是客观的,但通过科学管理可以控制其达到最小值,因此混凝土标准差能反映施工单位的实际管理水平,管理水平越高,标准差越小。可以说,混凝土质量控制实质上是标准差的控制。实际上控制标准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设计合理的混凝土配合比。合理的混凝土配合比由实验室通过实验确定,除满足确定、耐久性要求和节约原材料外,应该具有施工要求的和易性。因此要实验室设计合理的配比,必须提供合格的水泥、砂、石。水泥控制强度,砂控制细度、含水率、含泥量等,石控制含水率及含泥量等。只有材料达到合格要求,才能做出合理的混凝土配合比,才能使施工得以正常合理的进行,达到设计和验收标准。
2、正确按设计配合比施工按施工配合比施工,首先要及时测定砂、石含水率,将设计配合比换算为施工配合比。其次,要用重量比,不要用体积比,最后,要及时检查原材料是否与设计用原材料相符,这要求供方提供两份同样材料,一份提供给实验室,一份给工地,工地收料人员应按样本收料,如来料与样本不符,应马上向上级汇报,及时更改配合比(材料不合格不收料除外)。
3、加强原材料管理,混凝土材料的变异将影响混凝土强度。因此收料人员应严把质量关,不允许不合格品进场,另外与原材料不符及时汇报,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混凝土质量。
综上所述,我们应从各个方面控制混凝土质量,以确保整个工程质量,以保证企业信誉和发展.
4、进行混凝土强度的测定,我们以28天强度为准,为施工简便和质量保证,我们一般做7天试块等,以对混凝土强度尽量根据其龄期测定其发展,以明确确定其质量。
(二)混凝土裂缝的一些处理方法
1、是表面处理法:包括表面涂抹和表面贴补法,表面涂抹适用范围是浆材难以灌入的细而浅的裂缝,深度未达到钢筋表面的发丝裂缝,不漏水的裂缝,不伸缩的裂缝以及不在活动的裂缝。表面贴寂(木工膜或其它防水片)法适用于大面积漏水(蜂窝麻面等或不易确定具体漏水位置、变形缝)的防渗堵漏。
2、是填充法:用修补材料直接填充裂缝,一般用来修补较宽的裂缝(0.3mm),作业简单,费用低。宽度小于0.3mm,深度较浅的裂缝、以及小规模裂缝的简易处理可采用取开V型槽,然后作填充处理。
3、是灌浆法:此法应用范围广,从细微裂缝到大裂缝均可适用,处理效果好。
4、是结构补强法:因超荷载产生的裂缝、裂缝长时间不处理导致的混凝土耐久性降低、火灾造成裂缝等影响结构强度可采取结构补强法、锚固补强法、预应力法等。
5、是混凝土裂缝处理效果的检查:包括修补材料试验;钻芯取样试验;压水试验;压气试验等。
(三) 提高混凝土路面平整度的措施及质量控制
掌握混凝土路面成型机理,不断改进施工工艺,严格施工质量控制,是提高混凝土路面平整度的关键。
1、混凝土制备
(1)、严格进行配合比设计和试配
一般C30道路混凝土最好采用强度不低于32.5级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用量采用330kg/m3。350kg/m3,初始水灰比可控制在0.5~0.55之间,沙石比控制在0.52左右,坍落度10mm-30mm。若为加快施工速度,尽快脱模,使混凝土更好地收缩密实,宜用较多砂量骨料采用连续级配或最大粒径不超过30mm;若为提高强度,节省水泥,宜用较少砂量,骨料采用间断级配或最大粒径不超过40ram。
(2)、坚持称量配料,计量设备的精度应能符合规定,并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要经常检测砂石含水量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配合比;要经常检查袋装水泥亏重情况,以保证配料准确。
(3)、须有专人检查拌料时间和测试坍落度,以保证拌合料均匀和水灰比准确。拌料时间不应少于规范要求的最短拌合时间120s,道路混凝土坍落度宜制在10mm-30mm。
2、基层
基层必须密实平整,平整度严格控制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干燥天气应提前洒水湿润,防止基层吸取混凝土中水分,造成含水量分布不均匀。
3、支模
(1)、应尽可能采用钢模。钢模刚度好,易于支设稳固,模顶平整光洁,使用周期长。使用后的钢模要及时检查是否变形,变形的钢模要及时调校。
(2)、为了减少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的摩阻力,立模后必须涂刷一层起作用的柴油。
4、摊铺
对拌合不均匀或运料过程发生离析的混合料,摊铺前须搅半均匀,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摊铺找平时混凝土不得≮抛,尤其是近模处要反扣铁锹铺设。摊铺高度要考虑振捣下沉值并尽量铺平。
5、振捣
(1)、应用插入式振捣器沿边角顺序先行仔细认真振捣,能减少接缝处的微鼓峰脊现象。再用平板振捣器全面纵横振捣,相邻行列重叠20cm左右,然后用行夯和滚杠振捣,整平板面。对低洼处要填补带细骨料的混凝土,严禁用纯砂浆填补。
(2)、既要防止漏振、振捣不足,也要防止振捣过度,以混合料停止下沉、表面泛浆不再冒泡为度,以免产生分层离析。
6、振拖
(1)、振动梁速度不宜过快,每分钟约lm左右即可。边振拖边找补,直至表面平实为止。
(2)、经常检查振动梁有无下挠变形,出现下挠变形要及时修正更换。
7、提浆刮平
(1)、先清净模顶砂浆,以保证提浆棒紧贴模顶拖滚。
(2)、拖滚时若发现显露石子,可使提浆棒一头不动,另一头提起轻击数次,使其被浆覆盖平实。
(3)、较稠浆面易使提浆棒拖滚时附沾砂浆,发生此种情况应立即停止拖动,待清洗后再进行。否则越沾越多,破坏表面的平整,且提浆棒更难以清洗。为避免最后拖滚沾起砂浆,当浆面大致平整后,便清洗提浆棒,最后数次或最后一次改拖滚为拖刮。
8、当混凝土板成活后,未硬结前,暂不能急于覆盖,应在板面成活2h时达终凝后用手指轻压不现痕迹时,方可覆盖并洒水养生。
9、在混凝土强度达到40%(一般5d以后)方可上脚踩踏,放置轻物。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强度时才可以开放交通。
三、结束语
虽说混凝土使用广范,但它存在的问题也很多,而且混凝土也是一个随机性很大的产品,要确保它质量第的情况下,要在多方面注意它,无论从施工工序还是天气养护上,都要重视,强化施工管理,完善施工工艺,改进施工方法,严格施工质量控制。
参考文献:
1.蔡正咏. 混凝土性能1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791
2.A1M1Nevill《, Properties of Concrete》,19631
3.U1S1Bureau of Reclamation《, Mass Concrete investigation》,19491
4.U1S1Bureau of Reclamation《, Concrete Manual》,19751
5.陈肇元. 高强与高性能混凝土(续)1 建筑技术,1997 ,(10) :723 – 7251
6 JTJ034-2000《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7武志芬.综合稳定砂砾基层压实度“超密”现象分析 《公路》杂志社
1.2实行投资控制的原则土建工程项目审计最根本的目的是合理控制投资,恰巧全过程跟踪审计是审计工作中最为有效的控制手段之一。因此,在跟踪审计时,要遵循“审计服务于投资控制”的原则。同时,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程进行监督、控制,监督内容为资金的使用、资金的投入和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等,争取用最低的造价建造出最高质量的工程项目。
1.3操作的重点全过程跟踪审计操作控制的主要环节为工程建设前期、中期和后期。其中,工程建设前期的内容为项目立项、项目图纸设计和合同签订等,对这几项工作进行重点审查是为了控制无质量保证的建设单位中标;工程建设中期的审计难度较大,主要是对细节进行审查、核算,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审计工作开展的难度;工程建设后期的审查与传统意义的事后核算性质相同。
1.4采取主动控制的原则传统性质的跟踪审计工作发生于工程施工完成后,期间较难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容易出现浪费和施工质量问题,且被动性较强,获得的信息时效性差,与最后的预期效果相差较大。因此,全过程跟踪审计将被动控制变为主动控制,采取提前预防、查缺补漏的原则,制订合理的施工策略,降低经济损失。
2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优点
2.1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方式传统的审计工作不能详细地记录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变更项目,一些隐蔽工程不能及时记录在案;而全过程跟踪审计采用的这种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方式,从源头上避免了此类问题的出现,在隐蔽工程被掩盖之前便已做好取证,掌握的信息有很强的时效性,能够将施工方出现的矛盾纠纷问题控制在事发前,为后期核算做好准备工作。
2.2缩短施工时间,提高施工效率审计人员在土建工程施工现场与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签订合同实测完成后,便能够估算出施工数据,缩短了传统性质的审计周期,将审计工作集中于施工阶段,进而加快了结算、审核的速度。
2.3审计方式由静态控制变为动态控制传统审计工作面临的主要难题是不能及时发现工程各施工工序中产生的大量签证问题。而全过程跟踪审计可以分时段、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动态审计,保持审计思路的清晰化和明了化,缓解短时效内处理大量数据资料的压力。另外,全过程跟踪审计还能够有效地分析施工前后阶段之间存在的问题,动态化地监督施工的各个方面。
3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3.1审计人员不能合理把握审计深度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目标定位为监督工程施工、资金使用、咨询、提供建议和规避项目建设漏洞、完善土建项目管理体制。这就要求审计人员提前进入施工场地,同监理方、建设方和施工方互通信息,参与建设阶段的关键环节。但审计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履行监督职能,不能直接干涉工程施工的具体环节,无法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反映出来,例如签证问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建设方和监理方首先向审计人员表态后才会签证。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各方出现利益冲突,打破跟踪审计部门所建立的权利均衡体制,导致审计人员偏离原来的职能范畴,直接介入工程施工中,进而无法合理地把握审计深度。
3.2对审计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现阶段,全过程跟踪审计属于一项新的工作,对它的研究并不是很多,因此,很多建设单位对跟踪审计人员的工作没有明确、具体的认识,只是单纯地认为他们的工作就是拨款、审核。这种错误的认识通常会造成两种劣性后果:①审计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审计合同时,只注重收费项目,对于审计工作的具体内容、人员以及方法等并不作详细规定;②因费用问题,很容易造成跟踪审计机构降低服务质量,寻求低价竞争,形成恶性价格战。
3.3跟踪审计工作内外环境需要优化当前,国内跟踪审计工作还处在不断探索、实践的阶段,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作范畴仍然停留在内部审计,权威性和强制性较差,加之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规范体制,一旦建设项目部门不配合,将会大大降低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作效率。因此,逐步优化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内外环境逐渐成为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首要解决的问题。为此,国家相关部门可针对这一情况,逐步完善审计保障机制,出台一些鼓励性政策,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4加强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的建议
4.1明确内部咨询和管理之间的关系审计人员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和管理,因此,审计人员应定位好自身的角色,不涉入建设、施工管理中的具体工作。审计人员角色定位的几种途径为:①强化工程施工建设的质量,合理控制好投资规模,降低投资成本;②不断提高工程造价审核的效率和质量;③将工作重点放在工程建设的质量指标、程序规范和职责条例上;④深入探究审核工作在精神层面的价值体现,维护审计人员自身的独立性。
4.2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将现代化信息技术应用于跟踪审计工作中,可起到以下作用:①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能够有效进行数据的收集、整理、储存、传递等,增强信息传播的快速性,防止信息封闭;②利用信息技术可以辅助工作人员对造价进行审核,利用各区域工程造价信息网及时更新数据资料,提高工程造价的时效性。
4.3不断优化审计工作的内外环境优化审计部门的内部环境需要内部工作人员自觉树立人生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营造良好的内部工作环境。另外,还需不断优化审计工作开展的公正性,加强自身的管理。优化审计部门的外部环境需要做到两点:①不断协调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之间的关系;②努力获得上级部门的关注,从而获得经济支持。
二、集体土地财产权债权属性的立法偏差
集体土地财产权债权属性主要是从土地使用权流通环节考量土地的财产价值。由于在农村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流通价值的法律定位悬殊,造成现实中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依赖性不断加大,同时也加大了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系数。
1.立法中农村集体土地的定价机制背离了土
地发展的规律,直接产生了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的价值衡量标准,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立法确定的征收集体土地的行政化定价机制与国有土地市场化定价机制的截然分离,从根本上就抛弃了农村土地外向型流转的市场化运作的可能,为政府权力凌驾于农村土地权利之上制造了合法依据,由此便使得在国家征地和城镇化过程中,可能的侵权方恰恰是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决定补偿标准的也是国家或者当地政府,这样合作剩余的分配就会发生严重偏离,②也势必会造成农村土地上的权利配置不均衡,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的自;二是按照征收农村土地按照原用途即农业用途加以补偿,为城镇化建设中政府低价取得农村土地制造了合法的依据,这也是造成旧型城镇化会选择土地城镇化道路的根本原因,低成本的土地运作可以造就高附加值的政府绩效调动了地方政府的征地热忱,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农户和集体组织的土地发展权;三是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计价依据的滞后性没有考虑到农业产出率提高的因素,使得农民和集体组织在土地征收中无法分享现代农业的发展成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间接造成了农民对政府征地行为的抵触情绪。
2.立法中的土地用途管制不均衡产生了土地
利用事实上的不公,约束了农村土地交易价值的有效实现。按照《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用途的分类,土地主要分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在这种分类指导下,城市的土地几乎都是建设用地,而农村的土地则主要是农用地和少量的用做宅基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用地以及“四荒地”。而所谓的土地用途管制主要管制在两个方面:一是控制耕地向建设用地的转化规模和速度,二是控制未按规划用途利用土地的行为。由于国有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之间天然悬殊的市场价值差事实存在,这就造成了这种用途管制体现在农用地上的约束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土地用途变更的限制,另一方面则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约束。而对国有土地而言,土地用途管制的限制却只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毋庸置疑的是,当下土地交易价值的最大扩容空间最关键的还是体现在土地用途变更上。从这个意义上,立法事实上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增值设置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空间。可以说,土地用途管制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农村土地交易价值的实现,造成国有土地与农村土地价值实现的巨大不公。当然,这并非说明当前法律规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设计本身具有不合理性,而恰恰是为了说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最终是要实现用途管制在两种不同性质土地之间的约束均衡,尤其是要在消除农村土地价值实现的渠道壁垒上作出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3.立法对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的规制不足为农
村经济健康发展留下隐患,损伤了土地流转主体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当前的土地立法对土地流转行为的调整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缺少一部完整的调整土地流转行为的法律导致土地流转秩序混乱。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一部系统调整土地流转行为的法律,而调整土地管理行为的基本法律《土地管理法》中更是对土地流转问题只字未提,只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用12个条款作出了规定。但2002年颁布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尽管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但同时又规定对交由他人代耕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由此造成的最大问题是没有考虑到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农村社会和农业人口转移的实际。相当一部分农民以尝试心态外出务工而将承包地私下交由他人代耕,因此形成的口头协议并不在法律强制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之列,正因为立法的明示许可,给农村土地流转尤其是农户之间的私下流转纠纷发生埋下了隐患。二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的法律限制事实上降低了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无偿分配,同时农户出租、出卖宅基地后不得在申请宅基地。而且各地出台的宅基地使用管理办法基本上也都规定不允许本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在本集体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就是说,立法对宅基地使用权取得采用是权利一次用尽、限制流转的原则。城镇化加速发展带来农村人口流动性加大的条件下,农村住房的空置率提高,但按照法律的规定,农村空宅即使闲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也无权对该房屋进行物权变动,这在农村就形成一种耕地紧缺与宅基地浪费并存的局面。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尽管只是在试点地区审慎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转让,但是这或许是为将来农村宅基地流转开了一个政策的口子,这一政策的具体实行或许仍需要法律制度的同步改革,否则农村宅基地买卖的乱象会进一步加剧,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加剧“小产权房”买房的现象。
三、因集体土地财产权立法偏差导致权利保护失衡
(一)集体土地的物权属性弱化导致物权人权利救济手段缺失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的弱化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独立性不够;二是支配性不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独立性不足集中反映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的规定上———“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独立性不足的根本还在于立法为之设置了行政依附性的门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配性不强则集中反映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的规定上,依此规定,除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外,其他土地的承包人则只有应得收益的继承权,而并无土地承包继承权。法律对尚在承包期内的继承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继承权的剥夺,说明被继承人生前无法支配剩余承包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凸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配性不强的问题。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属性的弱化则集中表现为私权性特征不明显和财产权属性被淡化两个方面。《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以准用性的立法规则将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整转归由《土地管理法》和各地的宅基地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物权法》是私法,而《土地管理法》和宅基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属于公法范畴,作为私法领域的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却需要遵从公法的安排,显然是立法上公权对私权的又一次资源侵占,本质上说,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从立法的根子上就被淡化处理了。各地方立法中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都采用了统一的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态度。当流通性缺失时,宅基地使用权自然不能算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财产权了。当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财产权的属性被淡化后,其基本的物权属性也就被弱化处理了。农村土地弱化的物权属性导致了土地权利人寻求物权保护的手段缺失。从物权保护的角度,物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有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两种形式。就物权请求权而言,由于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并未普遍推开,请求确认土地权利无物权登记的基础,所以农民对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保护请求往往受到诸多的现实制约。而集体组织在面对政府征地发生的所有权纠纷处理过程中更是处于无话语权、无决定权甚至无知情权的尴尬处境。不仅如此,无论是农户还是集体组织行使物权保护权利时,都没有一个代表性的有力维权组织主体。在无组织化维权的法律掣肘下,集体土地权利物权保护的基础注定是薄弱的。在确权不到位的情况下,农村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多数时候只能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来实现。
(二)集体土地权属的模糊化导致土地流转纠纷的处理失范
按照《物权法》的基本精神,不动产物权的取得采用登记的方式。但农村土地物权的取得都是依靠合同、直接行政划分甚至是自然形成的方式,这带来的直接问题就是土地权属的模糊。立法上对农村土地权利的规定也是边界模糊的,最突出的问题当然还是集体土地所有者主体虚化、集体土地权利内容边界模糊以及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等。当农村土地物权的边界处于模糊化的状态时,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纠纷处理往往就缺失了统一准则,处理的结果也难以令人信服。土地确权工作之所以推进难度大,就在于过去的用地和农户间的土地流转行为过于随意,而由于历史原因,农村内部进行的土地登记造册行为又不规范,由此造成了土地确权时没有可供查询的依据,土地确权进程一延再延。在集体土地确权工作没有完成之前,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状态至少在法律上是模糊的。但是随着城镇化发展,农村土地流转的频率加快,因为流转而起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如果在无标准化准则可供遵循的情况下,单纯依靠村干部个人权威或者人情伦理等手段来完成纠纷调处,其结果的权威性就会丧失,可能会为更深一层的农民土地纠纷埋下隐患。事实上,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流转双方产生纠纷的原因主要在两个方面:因土地流转价格的刚性而起或是因土地整理中的地上物补偿不公而起。其中后者就是因土地产权模糊而起的问题。在农村土地连片流转的情况下,往往由村集体组织代表农户整体与土地流入方商定土地流转的具体问题,而连片流转过程中涉及的部分地间的公共设施、坟头等地上物如何计量计价,因为过去没有翔实的登记凭证,最终由此在流转双方之间引发争议的不在少数。
(三)集体土地流转权利的局限性导致公权与私权配置失衡
集体土地流转权利的局限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自由打折。这一方面是来自法律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底限设置,另一方面来自于土地流转市场平台不健全的现实制约。二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限制;三是因农村土地流转受限而派生的土地融资担保功能不足。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从农户角度是受法律禁止性规定约束的,但是反过来在土地整理和争取建设用地指标的过程中又被间接地国有化征收了。当然,无论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宅基地使用权都未被允许设置为抵押物,即使在法律放开的条件下,由于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并不成熟,农村土地价值实现渠道不畅,现实操作中的农村土地的融资担保功能也不可能得到充分发挥。正因为在农村内部进行土地流转存在着诸多的制约,在农村内部的土地流转行为无从体现土地的交易价值,而这部分土地一旦转化为国有用地,仅仅因为一个国有化确权行为的完成就能使土地价值瞬间增值百倍,所以,农村土地上的私权才会屡屡受到政府公权的侵犯,当公权凌驾于私权之上时,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平衡状态也随之被打破。只有将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平等对待,找到合理的平衡点,才是化解土地矛盾的根本途径。
四、新型城镇化发展中农村集体土地立法改革的建议
(一)农村土地立法中站位纠偏
解决好当前立法中对农村集体土地立法的站位偏差问题,要从根本上去除公权至上的错误思想,关键还是要消除土地权利的城乡二元化差异,实现国有土地权利与集体土地权利的对等,最终是要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一样作为城镇化发展的要素,纠正当前将国有土地作为要素而将集体土地作为要件来对待的法律态度。从土地权利取得上,坚持土地所有权取得方式同一化,严格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利用列举式或排他式的方法明确公共利益的法律边界。从土地用途管制的角度,必须实现立法平等化,将规划和土地用途转用的双重规则同等适用在国有土地和建设用地上,缩小征地的法律适用范围。从土地价值实现的方式上看,要减少行政行为对集体土地价值实现过程的过度干预,引入市场机制,在集体土地定价过程中,主要依靠市场手段完成定价行为,而非通过刚性的法律价值准则来确定土地交易价值。从土地权利保护的角度,对不同性质土地的权利人应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而不应对国有土地权利人使用的是物权保护方法,对集体土地权利人则采用债权保护方法。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立法改革
1.实化农村土地产权的主体
从所有权层面来说,尽管集体组织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要厘清其边界的难度较大,但是至少目前不同法律之间对集体组织边界确定的表述不一的问题则是完全可以通过法律修订加以完善的。在立法修订过程中,应该结合农村的实际,把村民小组这一已名存实亡的主体从立法中予以删除,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划分为乡镇和村两级,对能够代表每一级集体组织的机构作出法律的标准性界定,而并不是明确指向到某一个机构。从使用权层面,结合城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分为二,即承包权和经营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可以进行二次分离,对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分别确权,以保护承包人和土地实际经营人的各自利益,降低在土地流转中纠纷发生的几率。在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承包人原始取得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但若承包人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以后,所流转的也只是一定期限内的土地经营权而非土地承包权,土地流入方在流转所得的经营权范围内取得可以对抗包括土地承包人和所有人在内的一切人的抗辩权。
2.充实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的具体内容
从立法上充实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的内容最重要的还是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如何解决好农村土地权利的物权实现问题。首先应修改《物权法》对农村土地采用准用性规范的立法方式,对农村土地权利的内容、行使和保护等相关问题的规定应在《物权法》中直接予以体现。其次要修改《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部分对农村土地私权设置公权制约的条款。对承包地调整、土地转包等行为的审批权应下放给集体组织,政府只需备案即可。二是如何解决好农村土地的流通性限制问题。农村土地的流通限制问题源起于农村土地的财产权确认不充分,由于农村土地产权价值无法得以完全实现,就更进一步为行政权干预土地私权提供了便利。法律为农村土地流通限制松绑的措施应该包括:放松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限制;在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土地市场化交易机制在农村土地领域全面建立;构建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双向流通机制;完善政府行为干预农村土地权利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三是如何解决好农村土地权利的配置失衡问题。农村土地权利的配置失衡主要表现在国家行政权过度渗透入农村土地的私权领域。由于私权处分性不能得到保障,连带引发的国土与农地在产权确认、流转自由、用途管制、价值评估等各个环节的权利分配不均。
3.完善农村土地产权保护制度体系
我国当前关于农村土地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是不成体系的,立法的思路是较为混乱的。在土地征收领域,因为涉及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在政府与集体组织之间进行的所有权让渡谈判中,由于集体组织的虚置,农村村民委员会就在实质上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是依附于基层政府半行政化组织,基于此,必须扮演好接受政府委托完成征地行为的受托人角色,另一方面还要扮演集体土地所有人的人角色,④这就产生了“制”模式下的双方问题,极易发生权滥用的情形。同时,由于征地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地位既成,乃至又造成了村干部与基层政府官员共同腐败的案件屡屡曝光,权力寻租从一个行政领域的问题演绎为行政领域与村民自治领域共同存在的问题。在土地流转领域,尽管法律作出了保护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但是弱化了物权属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导致承包人并不完全享有对这一财产权利的独立支配权,一方面要受到来自村集体的民间约束,另一方面还要受到来自法律的制度限制。而一旦发生流转纠纷,又会村集体和国家行政机关的调处机构和机制都不健全,导致农民这种非市场主体与组织化的市场主体进行权利博弈时处于明显失利的位置。同样,由于宅基地流转的法律管制,农村宅基地在民事个体之间的流转在法律上几无可能,但不同的是,倘若出于政府征收的需要,则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就会被强制流转。当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流转行为采取禁止态度的同时,又允许了政府肆意地从农民手中拿走这一权利,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支配性就成为难以解释清楚的悖论。综述之,对农村土地权利保护的现有立法基本呈现出一种矛盾的局面:农村土地所有权转移领域的制行为模式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领域的自主行为模式共存,农村土地财产权的确认与流通性限制并存。为此,构建农民土地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立法上还需要做几个方面的改革:一是强化农村土地财产权的物权保护;二是改变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流转中政府、集体组织和农户采用差异性保护措施的立法态度;三是放松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立法管控。
(三)农村土地交易方式立法改革
1.设立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机制
农村土地财产权难以实现的最直接原因在于农村土地交易的渠道不畅,并由此引发了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同地不同价的价值悬殊。立法改革的任务应该重点围绕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一是农村土地交易平台的搭建,改变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采用“招拍挂”方式而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采用的是流转双方协商的交易方式,实现土地交易机制的城乡一体化。基于农地用途管制的限制,同步还要完善农产品流通平台,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整体运作,实现农产品价值增值,为农地价值增值提供配套基础。二是逐步消除农村土地入市交易的法律障碍,在充分确权的基础上,允许农村建设用地的自由流转,破除只有国有建设用地方可入市流转的陈旧规定,真正建立起按照土地用途和天然禀赋衡量土地价值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三是各项法律的具体规定上要真正体现私权优先的基本思想,切实保护集体组织和农户的土地财产权,预防政府对农村土地资源的过度挤占,对占补平衡的土地利用制度要作出细化规定,确保耕地的数量和质量都不下降。
2.建立一元化土地价值衡量机制
造成城乡土地价值差异过大的原因是法律的衡量准则二元化,为体现土地财产权的公平性,必须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在定价基准上,把土地价值衡量入向基准改为出向基准,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价格主要应按征地用途计算。在定价方式上,必须破除政府为农村土地定价的行为模式,因为政府既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人,也不是农村土地使用权人,更算不上是市场主体,由其为农村土地定价的行为方式无论从逻辑上还是法理上都是异常荒唐的。如果立法上不能消除二元化的土地定价方式,农村土地产权交易的公平性就不可能得到保证,将来为新型城镇化发展埋下的隐患也就越来越多。
3.建立健全行政权力对农村土地私权干预的预警和监督机制
农村土地财产权利的立法不公本身就给政府行为侵犯集体和农户土地财产私权制造了条件,这绝不是单一的法律效果公正问题,更显现出立法自身的品位不高。如果立法不能堵住行政权力对农村土地私权渗透的缺口,最终的结果必然使公权失去制约,土地纠纷频发,官员的职务风险也会加大。当前立法中的站位不准,造成土地行政管理权力的高度集中,进而使土地行政执法权缺乏自律性,必须在立法上尽快解决限制国家公权对土地私权过度干预的预警机制和他律性监管机制,方能避免土地行政执法中的权力寻租和腐败。为此,需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等可以通过村民自治解决的问题交由农村集体组织自行管理,而政府权力应该仅仅局限在土地确权颁证和用地行为合法性监管等需要公权介入的领域内。为削减行政权力对农村土地的过度影响,除了要完善目前征地管理中必须遵循的规模限缩、占补平衡、增减挂钩等基本原则外,还应将协商民主的要求列入立法之中,这是实现两类不同性质土地权利在法律上平等对待的关键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