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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论文前言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顾名思义,前言是论文正文的开头与,处在正文最开始的地方,主要是书写在该课题研究过程中前人存在哪些问题、作者想要通过怎样的方式去解决问题、作者的研 究成果会对未来的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和价值,可以说是整篇文章的点睛之处,非常重要。但是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前言的重要性,在写作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 如条理不清、中心不明、篇幅过长等等。必须要充分了解前言的定义、来源和作用,才能写好前言,增加论文的魅力。
一、论文前言的定义
前言也叫引言,是论文的开场白,写在论文最前位置,与导言、序言类似的一部分内容。书写前言主要是为了将文章的来龙去脉想读者交代清楚,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在写作之前,需要对相关的研究内容进行了解,做好充分的准备,最大限度的将本课题研究的意义和价值交代清楚。
二、论文前言的特点
1、前言的长度要以论文的总字数为依据做出调整,一般五千字的论文,前言字数要控制在五百字左右,过短无法交代清楚写作目的,过长又会让人觉得乏味。
2、前言要高度概括、重点突出。除了必须要交代的重点问题之外,其余内容应在正文中进行叙述,列表、插图以及一些客套的语言不应该出现在前言中。
3、前言的写作应该尊重事实和科学,一些不适当的自我评价或未经科学证实的不能出现在前言中。
三、论文前言的怎么写
1、叙述式前言。这是最常见的前言写作方式,就是用精炼、概括的语言平铺直叙,将自己的思想明确的表述出来。
2、引用式前言。指的是通过引用文献、古诗词、古文等来表达自己的中心思想,目的是为了体现论文的文学性、展示专业学术性。
3、设问式前言。指的是通过设置问题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这种方式更能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
二、现有文献的梳理及评价
(一)国内外关于实质课税概念之既有理论
诚如有学者所言,所谓“实质”,为“形式”之对。其指称者,在存在上,指观察对象之“事实内容”;在当为上,指应以一定事实为基础,或指一定事实之事务法则……该陈述之正确性建立在一个认识或假定上:任何存在皆有其所以存在的道理。是故,一方面存在决定了与之对应之事务法则的内容,另一方面制定之法则的内容也会形成与之对应的存在。这是人间法与存在事实间之互动的关系。[8]实质课税原理起源于“一战”之后德国之经济观察法,1919年税法学者贝克尔(Becker)起草的《帝国税收通则》(Reichsabgabenordnung)第4条规定:“解释税法时,需斟酌其立法目的、经济意义及情事之发展”,其中所谓“经济意义”就是经济观察法的由来。其后,经济观察法在德国税法理论及实务界的发展可谓“一波三折”,不断经历肯定——否定——肯定的过程。[9]现今德国经济观察法的规定,集中体现在1977年《税收通则》第39条关于税收客体的归属[10]、第40条关于无效行为[11]和第41条关于虚假行为税收客体的有无[12],特别是第42条关于一般反避税条款[13]以及1994年《反滥用与技术修正法》对此条的详细说明[14]。日本税法学界全面吸收德国经济观察法理论,并正式提出实质课税之概念。关于实质课税之理解,一般认为,在事实层面,应按照与税收发生有关之构成要件事实(课税事实);在当为层面,应按照个人以事实为基础所具有之负税能力,定其纳税义务之有无及其应纳税额。换言之,实质课税所称之“实质”,应指与纳税义务人之“经济事实”有关“指标事实”[15]的有无、范围及归属。对实质课税的认识,日本税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实质课税有法律的实质课税与经济的实质课税之分,对此的进一步认识则有所不同,并形成了代表性的三种观点:(1)法律实质课税理论。该学说以金子宏教授为代表,其认为税法适用中对课税要素事实确定时,如果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的外观形式与实体实质不相一致时,必须像其他部门法一样,根据实际情况对实体实质进行判断,除非法律规定必须根据于外观形式进行课税。在金子宏教授看来,实质课税应指在法律适用上,表见事实(形式)与法律事实(实质)不同时,应采后者对其进行税法的解释和适用。这和其他部门法没有什么区别。因此,实质课税并非税法独特原则。[16]北野弘久教授也持类似观点,认为如果将实质课税原则理解为“经济的实质主义”在解释适用税法方面会违反法的安定性以及法的可预测性,而与宪法上税捐法定主义不符。因此,其主张“应对真正的法律上归属者课税,而非对于名义上的法律上归属者课税”。[17](2)经济的实质课税。该观点主张满足私法上的法律要件的法律事实(法形式的实质),与现实所产生经济的成果的事实(经济的实质)不相一致时,应对后者进行税法的解释适用,因此实质课税在税法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主张以日本学者田中二郎为代表,其认为税捐负担有必要维护实质的公平,纵然其法形式或名义相同,但其经济实质有差异时应做不同处理。[18](3)还有学者采折衷说,主张没有必要将法律的实质主义与经济的实质主义对立,二者都是从实质课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发生“法对法”的问题时,应从法律的实质主义理解实质课税,而如果发生“法对经济”的问题,则应从经济的实质主义理解实质课税。[19]我国台湾地区税法学界对实质课税认识也比较混乱,一般认为实务界经由大法官会议释字第420号而明确采纳实质课税理论,但是该号解释长期饱受理论界及实务部门诸多学者的批评[20]。学者陈清秀倾向于日本学者田中二郎的理解,认为实质课税应从其理论根据“量能课税原则”和“税捐负担公平原则”角度加以理解。因此法的实质主义并不能反映“量能课税原则”,故应从“经济的实质主义”加以理解。[21]但也有学者对此观点提出疑议。[22]
实质课税原则在国内现今国情下如何理解和适用,税法学界也开始关注,但是其认识也同样远未达成共识。经由国内相关教科书对德国、日本实质课税理论相关理论介绍之后,目前国内学界通说似乎认为,在中国现实国情下,对实质课税原则的理解应当采取所谓法律实质课税而不能坚持经济的实质课税主义。其分析路径基本上都是从税收法定主义开始,强调税收法定主义在中国当前现实中的重要性,强调法律的实质课税主义仍然恪守税收法定主义的立场,以“可能文义”为税法解释与适用的界限,于此可以有效的规范当前我国税收立法级次太低,税务机关税权滥用等现象。[23]
(二)现有理论主要争议点及评价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实质课税概念内涵外延的深入讨论乃至论争,是有意义的,因为任何学科的发展,必须从清晰概念开始。概念作为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必须为该领域内学者所共同接受,才能有进一步相互讨论的基础和前提,理论体系的发展才成为可能。税法理论的发展,也不例外。特别是我国当前税法还不发达,加强我国税收法治进程,建立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学界必须对于税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等理论基础尽量达成比较一致的共识,这样不仅有利于我国税法学理论的发展,同时也更利于指导税法实践。世界诸多国家,尤其是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对实质课税概念的巨大分歧而带来实质课税理论适用的混乱,[24]也可以反面反映出明晰此概念之意义。
国内外税法学界对经济的实质课税与法律的实质课税的长期激烈论争,虽然现有理论可谓色彩斑斓,然而,笔者以为,此种争议并无多少实际意义。主张法的实质课税强调所谓表见事实(形式)与法律事实(实质)不同时,应以法律事实为准。姑且不论此种区分是否科学,更为关键问题是所谓的法律事实(实质)如何确定,例如将企业贷款列为工资支出,税务机关依据所谓法的实质课税主义否定外观形式,直接认定为贷款而禁止从所得中扣除,此时何以认定为贷款?实际上只能由发生之经济事实来认定。在真买卖、假租赁之类的案例中,对租赁实质的认定也只能通过经济事实来认定。实际上,税法关注课税事实的发生,所谓否定形式而采纳的实质只能是经济事实,这是由税法基本价值目标所决定的。而这恰恰是所谓经济实质课税所主张的。
其实,此种区分无意义之根本原因在于,税法适用关注于课税事实,课税事实就是以法律规定构成要件以确定纳税人的负税能力,此即所谓量能课税原则(Leistungsfähigkeitsprinzip)。量能课税原则于税法上,相当于私法自治在民事法律上的地位。[25]而量能课税的实现,主要是以“税捐客体”的有无、实际数额的大小、课税事实的归属等为基础。[26]而税捐客体的判断主要是以所得、财产与支出为标准。依据可税性原理,衡量纳税人的税负能力是以经济实质上的经济事实为基础,而非私法上的价值判断。在此,私法与税法调整对象发生重合,而此种双重评价只是时间上的先后而无效力上的顺序。因此,无所谓发生法律上的实质课税与经济上的实质课税之区分的问题。
三、实质课税理论之正确理解——法学方法论的视角
通过国内外文献的系统梳理,可以看出,实质课税理论产生与关注的问题,主要由于法律形式(税收法定)与经济实质(量能课税)之差异,而该问题实际上是在税法适用中所产生的。因此,分析揭示问题产生的根源以获取对此的正确认识,必须从法律适用之一般方法论开始。
(一)法律适用的一般逻辑
现行法律适用之一般原理在于法学三段论的运用,就是选择并解释合适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运用于已由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小前提),形成合理的司法判断或判决(结论)。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以及学者)普遍关注的问题主要集中于法律规范的解释与案件事实的判断。[27]在法律规范的解释(或漏洞填补)上,虽有数种法学方法,但从每一部门法之规范目的、基本理念、价值基础方面做出一致性的解释,无疑最为重要。而此与案件事实之选择形成又有密切联系。
法律适用的案件事实,虽为陈述的“客观事实”,但在无限复杂的已发事实中,判断者实际上为了形成并陈述案件事实,总要做出选择。其在选择之时,实际上已经考虑到个别事实在法律上的重要性。因此,诚如有学者所言:“作为陈述的事实并非自始‘既存地’显现给判断者,毋宁必须一方面考量已知的事实,另一方面考量个别事实在法律上的重要性,以此二者为基础,才能形成案件的事实。”[28]对于如何形成案件事实(小前提),恩吉施教授将其分为三个部分:(1)具体的案件事实,实际上已发生之案件事实的想象;(2)该案件事实发生的确认;(3)将该案件事实作如下评断:却确定具备法律的构成要素,或者更精确地说,具有大前提第一个构成部分(即法律的构成要件)的构成要素。此所谓“在大前提与生活事实间之眼光的往返流转”。[29]在此思维过程中,“未经加工的案件事实”逐渐转化为最终的(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而(未经加工的)规范条文也转化为足够具体而适宜判断案件事实的规范形式。这个程序以法律问题开始,并以对此问题做终局的(肯定或否定的)答复结束。
不仅如此,在提出实际的某事是否发生之时,必须以某种方式描述出来。而在描述的过程中,特别是运用法律用语来描述时,实际上已经掺加了诸多的法律判断。“事实(Faktum)必须为概念所考虑到,否则它将不被认作是事实,而法律概念,一如其名称所说,总是在概念形式中被思考。”[30]此种事实的法律概念之归纳,本身含法律之判断。例如,对纳税人行为的发生交易的经济事实描述中,运用如“所得”、“纳税人”、“兼营”、“营业费用”等概念时,已经作了税法概念的“涵摄”。更进一步地,当发生一种新型的、非既有法律规定的事实,而需经由相关主体(当事人、法官)类型化为法律事实模型时,即所谓“生活事实类型化为法律构成要件事实”[31],则有更多的法律判断因素。而法官的活动是:从当事人陈述的生活事实中为法院找到一个法定的事实构成(gesetzlichenTatbestand)。如果这种涵摄是可能的话,就可以直接得出该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32]
(二)问题产生的根源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区别于生活事实,案件事实形成过程中,无论是概念的归属,还是事实之类型化,都已经含有法律价值判断。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每一个已经发生的特定事实,不同法律对其描述而进行概念归属,尤其是进行类型化之归类时,此种与已经由概念归类与类型化的案件中间,是否存在实质的相同或不同?此种相同与不同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具体落实到税法适用中,对涉税事实的描述中,依据何种标准将此类或彼类行为归属于特定的税法概念?依据如何标准对实际生活事实“加工”成应税或非应税类型,或此应税行为与彼应税类型?对税法概念“涵摄”与类型范围是否以其他法律(如私法)的限制?是否以其他部门法概念与类型化而形成的效力判断为前提?
关于税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和其他部门法律的关系,已有学者做出讨论。[33]惟需注意的是,税法规范往往以私法关系作为原因事实或前提条件,因此涉及税法与私法之接洽关系而屡被学者讨论。综观德国经济观察法历史发展之脉络,其实也是二者关系之发展过程。当前,德国学界通说认为,税法应与私法统一于宪法秩序之下。“税法与是私法均在统一之法秩序之中,税法与私法为相邻平等之法域,统一在宪法价值观下。”[34]“民法与税法,如对同一经济事实加以规范,民法虽较税法适用前,但此只有时间上之先行性,并无评价上优先性。”[35]在司法实践中,德国在1991年否定了税法中使用民法术语应该按照其民法含义进行解释的观点,认为不存在任何这样的假定。该判决认为,对于当事人采用民法形式征税的适当性问题,应该通过税法目的解释予以确定。[36]
至此,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出,实质课税理论产生之根本原因:经济交易事实引发经济结果之发生,由于私法(主要是民法)适用时间上先于税法,其首先基于自身立法目的,将其“加工”为私法案件事实,并给予其私法意义上之价值判断,评判结果为该行为及经济效果的有效、无效、可撤消等。但是,对于同样之经济交易事实,税法也会基于税法目的,同样会将其“加工”为税法案件事实(即课税事实),并给予税法意义上的效果评价(此过程也包含对税法概念的解释等过程),形成对该课税事实应予课税、不予课税、免予课税等价值评判。相较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差异,由于私法、税法共同关注经济事实,乃至经常关注同一经济事实,二者基于各自立法目的分别给予价值评判,此中间不免评判结果不统一甚至冲突,因而更容易引发争议(如发生的对非法收入是否征税,征税是否意味该收入已经合法等争议),并且该问题由于税法借用私法诸多概念,带来解释、运用方面的混乱而使问题更加复杂。
为了试图避免上述冲突,税法理论界才由此发展出所谓实质课税、经济观察法等理论与方法。必须明确是,对同一经济事实,私法、税法基于其各自立法目的、价值理念给予不同评判,应为现代社会之常态。[37]如果承认税法作独立于私法而具有自己的法律目的、立法理念,并具有实现自身目的、理念的基本法律方法的话(而这几乎已经成为税法学界共识并逐渐为社会所接受),必须承认此种分歧与差异。同时在相关立法技术、适用方法等方面做适当调整,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相接。同时加强与完善本部门法理论水平研究,逐步提高民众的接受程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展完善税法理论。
四、实质课税理论之制度基础——量能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之“实质”,是指纳税能力之衡量,此为量能课税原则基本要求。因此,对实质课税深入理解,必须以量能课税原则研究为基础。
1、量能课税原则涵义与价值
税收乃以国家公权力强制将人民部分财产,无偿转移为国家所有,因此其本质上无法逃避对人民自由权财产权之干预与介入的命运,先天上亦较其他法域更应受宪法价值观、特别是基本理念的拘束。[38]其中最重要是税捐正义理念,此为宪法乃至法治基本价值之体现。而量能课税原则,即为税捐正义理念于税法之基本要求而成为税法基本原则。个人租税负担应依其经济上的给付能力来衡量,而决定其所应负担的纳税义务。此种负担原则,应成为税收立法指导理念、税法解释的准则、税法漏洞填补的指针、行政裁量之界限,同时量能课税原则也使税法成为可理解、可预计及可学习之科学。[39]不仅如此,在税收之征收上量能课税原则更具有双重意义,一是容许国家按人民税收负担能力依法课征,一是禁止国家超出人民税收负担能力课征税收。[40]
量能课税原则本身,有意在创造国家与具有财务给付潜能的纳税义务人之间的距离,以确保对每一国民给付之无偏无私,不受其纳税义务额影响。[41]纳税人对国家的特定支出,并无享受请求权,只是尽一般国民义务。同时量能课税原则与国家预算法与财政法相互分离,造成纳税行为与国家收入支用间的距离。此种距离,国家可借由财政法、社会给付法、计划法对国家支出政策作长期结构性规划。国家支出得依循正义原则运行,至少部分与国家收入依量能课税原则有关。承认量能课税原则的同时,即宣示放弃国家职能的税收理论,依照个人财务支付能力课征租税,其衡量标准是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为准,大体上不以国家财务需要为依据。
有学者研究指出,量能课税原则在税收立法和法律适用时,可区分为四个阶段:[42]首先,依量能课税原则,税法立法者须在不同之纳税义务人间,加以比较衡量其租税负担能力有无异同,也就是立法者在选择税捐客体时,需以纳税义务人的支付能力作为指针。从负担能力指标来看,在选择对所得或财产课税时,由于要甄别纳税义务人个人条件,如生存保障[43]、抚养义务、资本利得等,因此在量能课税具体化的第一步,对税捐客体之选择,以属人税比较合理。
其次,在选择较合理的税捐客体之后,需进行构成要件的选取和评量,使之与整体法系相一致。亦即个别税法需针对实证法整体,作体系化工作。从量能课税原则考量,对于经济财之评价,需斟酌整体法律秩序,例如经济自由、私法自治以及社会福利等。
换言之,即财产权自由及其限制(即财产权所负担的社会义务)。
再次,在单一税需与整体法秩序相协调一致后,量能课税原则需进一步具体化,则要求立法者将个别税法与整体税制相协调一致,组成完整之体系。在整体考量纳税义务人直接税、间接税之后,才能判断是否符合量能课税原则。
最后,在合理选择税捐客体,并就整体法律体系与税制体系性考量后,进一步需考量其量能课税原则如何实现,特别是税基相关因素。例如在所得税法中,立法者需考虑个人原则、市场经济原则、期间税原则、净资产增加原则,将量能课税原则加以实现。立法者确立以上基于量能课税原则所派生原则后,只有在具备特殊事项时,才能承认例外的正当性。
2、实质课税与量能课税
如上所述,量能课税原则其实就是实质课税原则的精神或目标所在,因此量能课税原则与实质课税有适用上的替代性。然而二者的关注点也并不完全相同:实质课税重在税捐客体之有无以及经济上的归属的问题,这比较属于负税能力之主观上的个别判断,所以其适用通常是针对个案的。而量能课税原则重于:在既定事实上,究竟纳税人有无,以及有多大的负担税捐的能力,这比较属于客观上的一般判断,所以,其适用通常是针对通案进行的。[44]相较于量能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带有法规范上之当为的色彩,其中为了掌握实质,德国引入了经济观察法,经济观察法可以说是实质课税理论在方法论上的表现。因此,学说与实务界以量能课税原则、实质课税理论或经济观察法作为应税、免税或应向谁课税的论据时,其诉求的理念几乎是一个:应以符合经济利益的实质及其实际依归,认识负担税捐能力之有无及归属,以使税收课征能符合实质,而不受限于形式。惟需注意的是,量能课税原则和实质课税理论均含有价值判断,而经济观察法则从经济的观点,客观观察、认定课税事实。
五、实质课税理论适用之基本路径:可税性原理
可税性原理,即主要关注征税的可能性及合理性。该原理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经济上的可税性”,即关注经济上征税的可能性与可行性;二是法律上的可税性,即关注法律上征税的合理性与合法性。[45]对可税性原理的研究,学界主要关注征税范围的确定,这也是税法上应税事实形成的主要衡量标准。可税性的判断标准,可以从三方面加以衡量:收益性、公益性和营利性。收益主要是指社会财富的增加,由于税收是对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因此只有存在收益,才具有纳税能力。[46]并且该收益单纯为经济意义判断,即不管收益的性质、方式、来源以及合法与否。[47]但是并非所有的收益都具可税性,如果该收益为公益性,是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则往往即使有收益,也不对其征税。但是对于提供公益的机关和部门,如果其存在营利性活动,则对其营利收益应当视同营利性组织之收益而给予课税。
因此,对于征税范围的确定,大体可以遵循这种思路:征税与否,首先取决于是否具有收益,这是征税的基础;但是如果有收益的主体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且其宗旨和活动具有突出的公益性,则不应当对其征税;而公益性的组织存在营利性的收入,则对其营利性收入部分,应当征税;同样,如果一个营利性的组织,某些活动具有突出的公益性,则应该考虑对其公益活动予以褒奖,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48]
王先谦是晚清著名朴学家,一生撰著多种朴学著作,可谓成就卓著。对于选本编纂王先谦亦颇为重视,其编纂的《续古文辞类纂》,收录姚鼐《古文辞类纂》之后的古文作家、作品,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十家四六文钞》和《骈文类纂》是他编选的两部骈文选本。这两部骈文选本反映了王先谦的骈文理论,也是王先谦学术思想的重要体现。
对待骈散之争的态度
清代学术,自乾嘉汉学盛行,遂有汉、宋之争,文章学领域的骈散之争也随之而起。桐城派固守古文义法,崇散拒骈;阮元一派,严格文笔之辨,崇骈拒散;李兆洛等人则主张援骈人散,以求拓展古文写作之新境界。王先谦身处晚清时代,以汉学名家,他既纂辑了以桐城“义法”为旨归的《续古文辞类纂》,又编选了《十家四六文钞》和《骈文类纂》,那么,他对骈散之争有怎样的看法呢?
王先谦对待骈散之争的态度与其对待汉宋之争的态度是相一致的。
考据与义理两派在乾嘉时期互相攻讦,不遗余力。作为晚清时期的汉学家,王先谦对待汉宋之争表现出一种通达而平允的态度。在《复颜季蓉书》中,他认为汉宋学派“各尊师说,互相诋骐,款启寡闻之徒,延波逐流,遂有汉宋家学之目矣。”他不主张用汉学家和宋学家的名称,而主张采用义理之学和考据之学的说法,这样就使汉学与宋学的区别,只在于它们是研治经学的两种不同手段而已。以这样的观点看来,汉学和宋学就是各有其长,不可偏废,互相攻讦自然就是不对的。而且,王先谦对于理学和考据学的弊端都有指摘,这比起乾嘉时期汉宋学者水火不容的态度来说,无疑是通达而平允的。
在对待骈散之争的问题上,王先谦表现出同样通达而平允的态度。他说“文以明道,何异骈散。”(《复颜季蓉书》)以明道为宗旨来统摄骈散,而不是斤斤于骈散的文体之争,这其实是他对骈文地位的肯定。而且他还公允地指出,骈散两体如果处理不好,就会都有失当之处,说:“学美者侈繁博,才高者喜驰骋。往往词丰意瘠,情竭文浮,奇诡竞鸣,观听弥眩,轨辙不修,风会斯靡。故骈散二体,厥失维均。”(《十家四六文钞序》)他编选古文选本与骈文选本的事实,说明他是不拘泥于骈散的文体区别的。这与他对待汉宋之争的态度一样,都是其通达而平允的学术思想的体现。
王先谦认为骈散应当并行不悖,但是他同时主张严格骈散两种文体的区别。在《骈文类纂序》中,他叙说自己少时读柳宗元《永州新堂记》,对其中杂有“迩延野绿,远混天碧”这样的骈俪句式“深疑不类”,这说明他是不赞同散中有骈的文章做法的。对于姚鼐《古文辞类纂》收录“辞赋类”、梅曾亮《古文辞略》收录诗歌,王先谦认为是“用意则深,论法为舛”;对于李兆洛《骈体文钞》兼收先秦两汉的散体文,则认为是“限断未谨”,这些都表明他是主张严格骈散区别的。这与李兆洛主张“融通骈散”的文章学观点是有明显区别的。他编选骈文选本,是有感于骈文写作“标帜弗章,声响将閟”(《十家四六文钞序》),因此“剖析源流,推宾谷《正宗》之旨Ⅻ,更溯其原”(《骈文类纂序》)显然有以选本方式为骈文写作树立准则以求推动骈文发展的目的。
文体论
在《骈文类纂序例》中,王先谦对每种文体都有论说,可以称之为“文体论”;他对骈文创作经验的总结,可以称之为“创作论”。下面我们先来看王先谦的文体论。
王先谦的文体论继承了刘勰《文心雕龙》对于文体的论说,重视文体的历史演变。对于同一种文体,他有更为详细的区分,如把“表奏类”细分为九个类目,概括了从秦至清表奏的各种不同类型。又如他解释“诏令”说:“考西汉赐书辄称制诏,是诏兼制矣。武策三子,谊主申戒,是戒亦敕矣。刘勰云:‘戒敕为文,实诏之切者’,则敕即诏矣。汉高手敕太子,知此又不仅施州部也。殆及六朝,世异封建。禅代《九锡》,依仿策文。唐宋敕书,或施之一人,或专赐州郡。诏则遍谕天下,制以黜陟封赠。其大较也。”精于考辨是王先谦治学的显著特点,这里他通过对汉代文体使用实际情况的考察,指出“诏”与“制”、“戒”与“敕”在实际应用中并不是截然分开而是存在通用情况的。对唐宋时代“敕”、“诏”、“制”的使用对象、使用目的他也做了具体说明,这可让人们对同一类文体的源流演变有更为深入的了解。
《文心雕龙》论说文体止于东晋,王先谦根据后世文章写作的实际情况,对刘勰的文体论有所补正,如他论“哀吊类”说:“诔与哀辞,彦和区分二事。其论诔也曰:‘传体而颂文,荣始而哀终。’论哀辞也曰:‘以辞遣哀,盖不泪之悼,故不在黄发,必施天昏。’余谓诔与哀辞并哀逝之作。诔以累德,施之尊长,而不嫌僭;辞以叙悲。加之卑幼而觉其安。”
刘勰对诔与哀辞的施用对象有严格的区别,王先谦则根据后世文章写作的实际情况,指出诔与哀辞都是哀逝之作,并无严格的区分。王先谦剖析源流,区分部类,对于后世文体的论说,可补《文心雕龙》所不备。
王先谦重视对清当代文体特征及其使用情况的总结。针对清代使用表奏的情况,他说:“本朝革华崇实,凡有进御,统谓之奏。平论大政,亦或用议。呈书贺捷,皆上表文。殿试、朝考,分题策疏,观乎人文,取存古式而已。”对于清代檄文的使用情况,他说:“本国伐叛,但云下符。其小征伐,则用移牒,皆檄之流也。”他论“志记类”说:“国朝其流益夥,但游集之记恒与序相出入,……大抵专记述者乃登记目,缀吟咏者方以序称。此虽流别之至微,所当部居而不杂。”从细微之处指出记与序的区别,对于人们认识这两种文体在清代的使用情况是有所帮助的。作为晚清著名学者,王先谦对清当代文体的论述从文体学研究角度来讲是有一定参考价值的。
创作论
在《骈文类纂》序例中,王先谦对文章创作有较为详细的论述。
首先,王先谦论述了文学创作的动因:“至于触感无聊,伸纸写臆,屏居生悟,缘虚人实。泛长风而不息,则回恋故巢;望晨星之渐稀,则感伤知己。亦有朋好往还,襟情契结,登降岩壑,兴寄园亭。叹逝者之如斯,抚今欢而易坠。相与招绘事、赋新诗,更挥发以词章,庶昭宣其情绪。一卷之内,陈迹如新;百年之间,古怀若接。皆无假故实,自达胸怀,由耳目以造性灵,驱烟墨以笼宇宙。文之为道,斯其最盛者与。”认为自然景物、社会生活是诱发作者创作的动因。作者触景生情,因事寄感,以文章写作来抒发个人的情绪和感触。从中可以看出,王先谦突出了文章对个人真实情感的抒发作用,他没有强调“文以明道”或以“义理”为旨归的价值取向,也没有强调文章维系世道人心的社会功用,这与明代袁宏道等人的“性灵说”颇为接近。王先谦于光绪八年(1882)编选《续古文辞类纂》,尊崇姚鼐,以桐城派古文“义法”为旨归,表明他对以桐城派为代表的正统文论的认同。二十年后,在《骈文类纂》的序例中,则着重强调了文章抒发“性灵”的作用。在清王朝行将结束的前夜,社会动荡,西学东渐,政治思想、学术文化都发生了巨大变革,王先谦身处其中,自然也会有所触动,以“抒发性灵”为文章最高境界,从中能够窥见王先谦文学思想的另一侧面。
其次,王先谦论述了骈文写作对前代作品的模仿与学习。他认为,自古至今文章写作都是在承传中发展变化的,所谓“古今文词,递相祖述,胎化因重,具有精理”。王先谦从题目、体裁、句式、用语、构思等五方面对如何学习前人文章进行了总结。以具体的例子说明文章写作是在对前人文章的学习、模仿、借鉴中向前发展的。关于模仿和借鉴前人文章,王先谦提出了自己的要求,他说:“案造句但可偶摹,无滞迹象。采语缘于兴到,纯任天机。意之为用,其出不穷,贵在与古为新,因规人巧。”他反对机械地模仿,认为对前人语句的模仿与借用要不露痕迹,自然切合,更主张发挥自己的主观创造力,在古人基础上以求新变。
文言文教学是阅读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教师不能不教,学生不能不学。现行的初中语文课本文言文篇目约占四分之一,课程标准虽然对文言文的要求较低,只要求学生读懂,但对初中生,尤其是初一学生来说,读懂也不是一件易事。这就要求教师能为学生找“捷径”,使其能顺利过文言文这一关。我本人的具体做法是:
1.多朗读文言文语段
古人云:“书读百遍,其义自现”是很有道理的,文章只有用心多读几遍,真正读进去,才会明白其中的意义。自己悟得的,比老师教、被动记效果要好得多。在读过几遍之后,若仍有部分词句不理解,可查阅词典、字典,或请教他人,这时,你想要知道这些知识,就会格外用心,记忆也会格外深刻,就像人饿了吃什么都香一样。同时,对于自己真正不会的知识一定要及时记笔记,反复记,达到熟练,才会真正变成自己的知识。目前,在语文教学中,因课时紧,学生学习文言文的习惯差,学生对课文朗读得很不够,对课文太陌生,即使老师讲解得再详细、再全面,因学生不会的知识太多,也会记不全,记不牢,课文背诵更是因为理解障碍而难上加难,或死记硬背,或勉强记忆,学习效果自然就差。
2.多整理、多积累文言词语
文言文多是记录古代的生活,现代人多比较陌生,加之语言的变化,文言文的词义与今天差距较大,故理解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但词义也有固定的,多积累自然就会熟悉。一般而言,实词意义较单一,如“走”为“跑”,“书”为“写”,“尝”为“曾今”,“布衣”为“百姓、平民”,“牺牲”为“祭祀用的猪、牛、羊等”等等;虚词意义较为复杂,如“之”的用法有七种,连词“而”表示的意义关系有六种,只要熟悉用法含义,做到心中有数,再遇到词语,根据语言环境去判断辨析,自然会容易的多。所以在文言文教学中,学生有了一定的文言文知识后,教师给学生整理古今义差别较大的文言词语和用法较多的文言词语是必要的。对于难以理解的句子一定要对重点关键词反复记,才会掌握。
3.切合实际,教会方法
语文大师叶圣陶告诫我们:“教,是为了不教。”因此,文言文教学也应该“授人以渔”,教会方法,让学生受益。传统的学习文言文的方法,是采用“满堂灌”,是教师逐字逐句的翻译,对号入座,学生则一字不漏的记下,使得文言文教学枯燥乏味,根本谈不上语感、意境,导致原文、译文的分离,其结果必是事倍功半。
文言文的翻译,方法多种多样,诸如保留、替换、删减、增加、调整等等。我认为最基本的方法是弄懂规范语言。要求学生看懂课文注释,借助工具书,联系语言环境,用今天的话说出文言文一字一句的意思,模糊的地方,则由教师答疑点拨。在此基础上,用现代汉语语法要求,引导学生增补、调配,达到疏通文意的目的。
文言文翻译大致分三步走,首先对照注释,借助工具书进行直译;其次根据需要,适当调配调序;最后按照语言规范要求,做出增补。至于文言文中的人名、地名、国号、年号、官职等等,则保留就可以了。
文艺学的学科建设,是中国文艺理论界进入2l世纪以来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不少学者对文艺学学科的发展前景持乐观和自信的态度,但更多的学者是对文艺理论的问题和危机的反思,对其发展充满忧患意识。的确,如何解决中国文艺理论的某些概念、范畴和方法与当下文艺实践脱节的问题?如何有效地把中国传统文论的资源转化为当代文论建设的因素?如何确立中国本土的问题意识,在中国语境下合理地吸收利用外国文论资源?如何在注意文艺学学科的本质特征、学科内涵的同时,重视文艺学学科创新扩容、多元互动的发展趋势?以上种种问题,我们觉得,更新文学观念,在文艺学学科建设中树立问题意识、问性意识、共生意识、发展意识,对我们解决这些问题将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问题意识
文艺学的“问题”,是指文艺学所面临和尚待解决的课题或矛盾。文艺学的“问题意识”,就是能察觉、认识到文艺学的这些课题或矛盾,并积极地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世纪之交的社会文化生活在急剧变化。电子媒质是继纸媒质后的又一次媒介革命;精英文学日见萎缩,文学进一步泛化到大众文化中;图像一跃而成为文化生活的中心,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文化生活、审美趣味、阅读习惯。与这些变化相应的是文学以及人们的文学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传统的文学观念与现实的文学实践相去甚远,很难适应时代的要求。社会实践向我们提出了新的问题和问题群,我们应当认识和承认这些问题,积极参与和回应这些问题。社会的转型与文学实践的巨大变化,促使当代的文艺学必须从变革着的文学实践出发,分析新现象、研究新问题,在理论上不断创新扩容,使之适应时展和社会需要。如果文艺理论的概念、范畴以及相关的方法脱离了文学实践,文艺理论就会失去它的生机和活力,成为空中楼阁式的、僵化而无用的东西。文艺学面对当下的文学艺术实践,许多问题凸现出来了。现在人们的文化生活重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对文学的需求更偏重于娱乐和情感需求,还有的崇拜自然本能,追求感官刺激。在巨大的感官冲击下,在文学艺术审美生成的日益消解中,如何将文学艺术的审美特征与大众文化很好地结合起来?如何用人文精神来支撑我们的精神家园?如何体现对人的生存处境、对家园邦国命运的关怀?这是文艺学正面临和尚待解决的课题。文艺学应该以专业为依托,积极地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目前,在全球化的浪潮中,“中国问题”显得更为复杂。对于文艺学来说,“中国近百年来都始终笼罩在西方主义的阴影下,没有自己的理论话语体系”。对于西方理论,我们更多的是简单介绍,随意嫁接,却没有学会或没有完全学会提出文艺理论的中国问题,并将其提升为中外共享的智慧。当然,借鉴国外的理论资源是必要的,如无数前驱对的追寻,如20世纪西方文论对我国文论的丰富和启示。但问题是,借鉴国外的理论资源不是照搬新名词、新术语,或用外国的理论来分析我们的文学现象,而应该是一种对话交锋,是一种创造性的借鉴和接受。
在与外国理论的对话交锋中,如果我们一味地追踪西方世界的理论潮流,提不出自己的问题,没有自己的见解,就很难通过创造性地借鉴和接受他人的理论,来达到丰富、充实和推动中国文化和文论发展的目的。文艺理论从何而来?如何进行古今对话,实现古今贯通?这是文艺学学科建设中需要面对和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文艺理论源于文学创作和文学批评的实践。当一定时期的文学经验凝固下来,转化为概念、范畴和相关的方法,并在长期的实践中得到检验、丰富和发展的时候,这种理论同时也就获得了超越时代和民族的价值。中国的古代文论正是这样。中国古代文论不但有属于我们民族的东西,还有许多属于未来的、中外共享的智慧。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文学理论作为一门理论学科,并不完全依附于所谓当下文学经验,它还有着自身内在的发展、运作规律和规则。”]中国古代文论是中国历代文论家依据不同的时代课题与人生问题,探讨文学创作的经验,追寻文学的终极意义熔铸而成的。它反映了中国古代文学观念的演变,表现了各种不同的文学批评方法,以及具有民族传统和东方特色的审美理想和审美趣味。在今天的文艺学学科建设中,我们应该把中国古代文论传统作为一个重要对象。
二间性意识
在当代社会生活中,多种学科之间、不同种类的文化之间、各个民族或国家之间,都存在着极为丰富多样的对话与交流。而在文学实践中,作者与世界、作者与文本、作者与读者之间也存在着对话与交流。这种对话交流形成了一种主体间性,即“主体一主体”的交互主体性,它包含着主体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否定、相互协调、相互交流。我们在文艺学学科建设中需要和寻找的正是这种主体间性。主体间性是现代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对象主要是主体之间的对话、交往关系。
主体间性理论不是从主客关系而是从主体与主体的关系来规定存在,认为世界不是与我无关的客体,而是与自我一样的主体。从这一理论出发,来探讨文学的主体间性,可以实现方法论上的根本变革。文学的主体间性表明,文艺活动不再是对于社会生活的反映或者认识,而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和交流。其中,创作活动乃是艺术家与所描绘的对象或者人物之间的相互交流,而接受活动则是读者以作品为中介与作者之间的对话交往活动。文学创作活动表现为作家与生活之间的关系。
作家与生活不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相互分离和对立的关系,而是主体间相互作用和交流对话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主体不是站在生活之外去客观地观察和认识生活,而是把事物也看作有生命的主体,与其建立起一种平等的对话交流关系,“我听过我的身体进入到那些事物中间去[3_,它们也像肉体化的主体一样与我共同存在”。“在一片森林里,有好几次我觉得不是我在注视森林。有那么几天,我觉得是那些树木在看着我,在对我说话。”中国古代的艺术家们也曾多次描绘过人与自然的这种相亲相融、和谐统一的密切关系。显然,在艺术家眼里,人与自然之间,没有不可跨越的鸿沟,人来源于自然,在本质上同于自然,因而人和自然之间是天然地可以相通的,是一种真正的相互作用和对话交流的关系。事实上,作家在创作中所描绘的从来都不仅仅是事物的客观属性,而是自己与事物之间所建立起的这种主体间的对话交流关系,这是与以往我们对于艺术活动总是从主体与客体的相互统一来加以解释是完全不同的。
文学作为主体间性活动,把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转变为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进入了真实的存在。在文学作品中,文学形象“不仅仅是作者议论所表现的客体,而且是直抒己见的主体”。这个主体不是与我无关,而是与我息息相通的另一个自我。文学活动是自我主体与文学形象间的对话、交流,在这种对话交流中,自我主体以最大的诚挚和最深切的同情对待文学形象,倾听文学形象的述说;同时自我主体也向文学形象敞开了心扉,倾诉自己的喜怒哀乐和内心最真实的感受。在这里,文学形象与自我主体是同等地位的主体存在,主体之间始终贯彻着平等的对话、交往精神。
艺术接受也是一种主体间的交往活动,读者不仅要和作品中所表现的人的世界进行交流,更重要的是读者可以以作品为中介,与作者建立起精神上的对话交往关系。文学不是孤立的个体活动,而是人与人之间交流的产物。文学作品的故事、情节、人物是作者创造出来的,它饱含着作者的情感,蕴含着作者的倾向,这使得读者在阅读文学作品时自然而然地会发生某种情绪上的反应,或欣喜、或愤怒、或悲哀、或惊骇、或振奋……读者与作者作为两个主体,以作品为中介在进行着文学经验的交流、沟通,从而形成了某种共识。因为,文学经验不仅仅是个体的,而且是社会的,是社会互动的结果。如果我们理解了文学活动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我们也就容易理解文学活动是一种主体间的交往对话活动。三共生意识
文艺学学科不可能有一种非此即彼的绝对真理,也不可能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结构。文艺学学科自身的建设,文艺学学科与其它学科的关系,都应当凸现出一种交往对话、相互补充、相互渗透、共生共荣的思维。
我们看到,文艺理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曾被当作一元的、绝对的真理,其他的文艺理论流派都一一遭到批判、排斥。这一思维方式一旦形成定式,就会成为教条式的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认为不是好的就是坏的,不是的就是反的,这完全是一种只讲对抗不讲互动、只讲斗争不讲融合的思维模式。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文论就是从西方古典美学、特别是德国古典美学中吸收了有益的成分并在同它们的对话交锋中得到确立并超越的。文艺理论的科学性、指导性,体系性是毋容置疑的,但文艺理论不可能代替全部文艺理论。文艺理论中还有许许多多问题,被古人和今人讨论着,而当下文学艺术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更是他们不可能涉足,也难以预见的。我们发现,20世纪8O年代以来传人我国的各种外国的文论学派有许多新的主张与独特的见解,这是在文艺理论中所看不到的。这些理论的引入,大大地开阔了我们的学科视野,极大地丰富了我们的理论语言,文艺理论也从封闭走向了开放,从一元走向了多元,从对立走向了互动。
文艺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不是一种互相排斥、互相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对话、交往、互动的关系,特别是在当代文艺学学科发展中,文艺学的跨学科方法显得尤为重要。文艺学学科不可能孤立地就文学谈文学,文艺学学科总是与哲学、语言学、历史学、社会学、伦理学、艺术学甚至自然科学相联系。如产生于2O世纪中期以后的当代文化批评,其思想资源除了以外,还包括2O世纪各种文学与其他人文科学的成果。近些年来兴起的生态批评也是跨学科的。宣扬美学上的形式主义或是学科上的自足性是成不了生态批评家的。生态批评特别从科学研究、人文地理、发展心理学、社会人类学、哲学(伦理学、认识论、现象学)、史学、宗教以及性别、种族研究中借鉴阐释模型。文艺学的跨学科方法说明,文艺学学科的知识形态不只是一个学科自足性的概念,而是一个既与学科的知识谱系密切相关、又包含和融汇着其他学科的特定的思想、观念、理论与方法的多元知识系统。
四发展意识
文艺学的生命价值在于它的实践性、开放性、多元性,从根本上说,它所强调的是一种发展意识。西方文论在发展。2O世纪被称为“批评的世纪”,这一世纪,西方文论得到了惊人的发展,这种发展态势表现为:一是流派繁多,数十个文论学派此起彼伏,异常活跃,远远超过了l9世纪西方文论的流派数量;二是批评新潮不断迭起,交替的频率越来越快。一般说来,当代西方文论一个流派从创立到衰落不过二三十年,繁荣时期的周期更短,以至出现了名目繁多的文论流派“各领三五年”的景象;三是多个流派之间既有尖锐的冲突交锋,又相互交叉、渗透和吸收,呈现十分复杂的关系,不少文论家同时成为两个甚至几个流派的代表人物,一个流派中也可能同时吸纳几个流派的文论家。正因为这些,2O世纪西方文论才得以繁荣,才得以快速发展。
中国文论也在发展。二三十年代传人我国的马列文论,近十多年来吸引我国不少学者注意的文艺心理学、文艺符号学、叙述学、文学本体论、原型批评、文学接受理论等等,它们既使我国传统文艺理论得到了更新、发展,又拓宽了文艺理论研究的道路,文艺理论出现了交往对话、开放多元的新局面。我国古代文论的研究,同样受到新观念、新方法的激活而使其深邃的内涵得到多方面的发展。
由于两种强化都能提高工作表现,管理人员就要搞清楚究竟是哪一种在起作用,这一点至关重要。如果通过负强化取得了成效,那么你实际上已经错过了正强化本可以带来的大得多的成效。
假设派给你了一个表现很差的员工,他在公司已经干了很长时间,所以前任上司容忍了他的表现。但随着竞争加剧,压力越来越大,每个人都必须提高产出。
于是你对他说:"一小时干70件不行。从今天算起三十天内,要是不能增加到一小时干100件,我就得请你走人。"他相信你说得出办得到,因为已有先例了。换言之,这个人是为避免被解雇的结局而被动地改变自己。什么时候他才会达到这个目标?从第一天起就会这么干吗?只要了解负强化是怎么起作用,就知道根本不会。
规定截止日期就等于允许等待以30天为限,就是告诉他到第二十九天再达到要求也为时不晚。也许你并不希望如此,但如果他一直等到最后一刻才达到要求,还是可以避免被解雇的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只可能在限期的最后几天工作表现才会达到要求。从员的角度来看,一开始就达到要求和拖到最后再这么做没什么两样:都是保住饭碗而已。他们可能还担心,如果太快达到要求,就会有把要求提得更高。所以,大部分宁肯坐等最后一刻。
达到目标后裹足观望假如这个"问题员工"最后做到了每小时100件,他会怎么办?他很可能维持在100件上下。他知道就算不能干得更好,维持现状才是上策。因为要求早晚还会提高,所以现在就打住的话,下一个目标就不至于太高不可攀。
质量管理权威W.EdwardsDeming曾对这种"目标-表现"现象进行过研究,他力劝管理者放弃目标、划标准的做法,因为这些做法限制员工的表现。定目标真有限制作用吗?既有又没有。这取决于目标本身,看它是正强化因素,还是负强化因素。
如果只是在最后几分钟才见效,而且还是刚刚达到过关的水平,那就一定是负强化在起作用。
负强化迹象
当你自以为是在正面强化时,通过哪些迹象可以看出实际上你用的是负强化呢?究竟哪种强化因素在起作用?可以根据以下几条线索进行判断:
如果在规定期限的最后几天绩效大幅度提高,很可能是负强化在起作用。要是员工总在最后一刻拼命干,甚至加班加点赶工期,就要小心很可能是负强化的功劳。
如果听到员工说"我真讨厌这一地方"一类话,毫无疑问这是负强化的结果。
达到要求后绩效不再提高。如果这是可能达到的最高水平,那么有可能正强化在起作用。实际上,如果通过大幅度提高达到了要求,而后却不再提高,可以相当有把握说这是负强化。
没有正强化计划。如果没有庆祝实现某一目标或成功完成某项任务的计划,那么完成一项任务就只不过是另一项任务的开始。相反,如果把完成一项重要任务作为得到正强化结果的前提,员工就会乐意接受下一项任务。
一旦取消绩效要求,工作水平明显下降。比如,如果告诉员工,他们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继续留在改进质量小组,结果没人肯留下,那么可以肯定原先他们参加这个小组无非是迫不得已。
用好负强化
每天,每个人都会一次次受到负强化的作用,比如,总是拖到万不得已才去看牙医或交税款,为了不撞到前面的车才踩刹车。对这种不得不做,或做得越少越好的事情,负强化很有效。
所有人对最佳工作表现都感兴趣。然而这个目标与那些干得越少越好的工作相比,要求高得多。负强化只会使工作成绩渐渐提高,不可能带来突破性进展。不过负强化还是有一些用处的。
如果某个人的工作找不出可以正强化的地方,那么负强化或许就是适当的措施。如果某人有能力却显然没有尽力,就应该告诉他:"要是下周这个时候你还达不到工作要求,就不用来上班了。"或者其它能起作用而合理的威胁。
多数经理在下决心对表现恶劣的员工采取措施之前犹豫太久,总是下不了狠心:"要么干好,要么就……。"不过,一旦用了负强化,也必须准备用正强化鼓励员工的每一个进步。
然而,肯定以前表现差劲的员工的进步,对大部分经理来说都是件难事。要是员工取得了进步,你却没法给他任何形式的正强化,那么最好还是马上解雇他。因为通过负强化提高的成绩若没有正强化巩固,取得的进步不但会很快消失,老问题还会再现,甚至愈演愈烈。
一、备课
备课可以采用自己备和集体备两种形式。教师一定要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教学计划的进度、声乐文献及相关的音响和影像资料,独自准备上课的内容。一方面做笔头工作,书写教学计划和教案;另一方面就是一定要将大量的曲目熟练于手,熟练于心,积累丰富的舞台经验,为给学生做示范和答疑解惑做好准备。为了避免单独备课产生的片面性,还需要集体备课,或两三个人,或一个教研组,集体根据相关资料进行讨论,提出不同的想法,集思广益,相互借鉴,共同提高。
备课时一定要符合教学大纲在教学目的、教学原则、教学方法、教学内容、考试办法等几方面作出详尽而明确的要求。
备课的具体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备课内容不仅要求教师积极地进行舞台实践,还要阅读书报,研究学术动态,观摩音乐会及参加专家讲座,利用多媒体查阅信息,或与其他院校做学术交流。狭义的备课是需要教师针对每一节课做好准备,根据学生的实际练习情况,确定教学中的重点、难点,并写出课时计划,按计划进行。
二、要注重教学方法
课堂教学是学生与老师最频繁、最密切、最集中、最具体的教学活动,掌握科学的教学方法,才能使每一次的教学活动有所收获。
教学方法有许多,首先,我们可以采用讲授法——教师口头向学生讲解音乐作品产生的背景,创作与演奏风格,技术难点,乐曲重点。要求教师掌握准确的知识结构,较强的表达能力和较高的讲演艺术,做到语言精练准确、亲切生动、通俗易懂、逻辑性强。讲授法好的方面是,可以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教师授课时的感染力能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系统地讲解,有利于学生系统地接受知识;有利于学生抽象思维和想象能力的发展。不足的一面是,学生只能从课堂上获得理论性的知识,而不能通过实际操作掌握技巧;教师授课时如果不能启发式地调动学生,必将造成学生被动接受式的学习,学习情绪不高,学习效果降低;学生由于种种原因为教师组织教学增加了难度。讲授法是教学中普遍而有效的教学方法,虽然有一定的优势,但不是唯一的办法。要注意科学应用,才会收到好效果。
其次,我们可以采用谈话法。也就是问答式的教学法,是应用最广泛的教学方法之一。谈话法能够调动和激发学生的思维活动,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调整学习情绪,使学生紧跟教学。通过随时随地的提问,可以从学生反馈的信息中突出学习中的难点、重点、要点,提高教学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教师能否较好地应用这一方法。首先要了解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根据实际的学习水平,灵活地提出恰当的启发性的问题,鼓励学生积极思考。使教与学在良好的互动中顺利进行。再次采取边讲边做法。这是表演专业教学中最基本的教学方法。显而易见,声乐演唱是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动作来完成的。在教学中只是泛泛地讲一些理论,而不实际演练,等于纸上谈兵。因此,这一方法是针对声乐教学最直接、最有效的教学办法。教师要做到,有娴熟的演唱功底,掌握一定数量的曲目演唱。对曲目的演唱风格、演唱方法、技术难点、重点要把握准确;要边讲边示范,这一点很关键。对于怎样唱,达到什么标准,风格定位等问题,决不是一句两句话就能说完的。教师一边唱,学生马上听到音响效果,同时看到了教师的具体动作,学生就能尝试模仿。这比任何文字性的说明都来得直接,最具有说服力。学生这时就要边听边看边做,听——教师的讲解,看——教师的动作,做——对于讲解的内容马上实践。对问题理解得准确透彻与否,唱一唱就知道了。学生通过当堂练习能够反馈知识掌握的程度,教师通过检验学生演唱能够及时地对学生的优缺点给予评定。
近年来,违法违规强制拆迁事件此起彼伏:沈阳暴力拆迁、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政府野蛮拆迁、“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的株连强制拆迁、北京野蛮拆迁等等,社会影响非同一般,而在我们对这些案件的社会影响进行感叹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借城市私房拆迁问题反省一下我们的私法自治情况。
一、城市私房拆迁暴露出的法律问题
(一)私法自治应有的法律地位被行政管理所取代
城市私房是房屋所有人的所有物,是居民的基本生活资料,该所有权人对于其不动产所有权的合法变动应属于民法领域的问题。而在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也通常是开发商和承包商,其在民法上的地位与被拆迁人是平等的,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二者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即使拆迁人是国家政府机关,它在拆迁活动中也应该以与被拆迁人平等的身份出现,因为该活动不是政治性活动,而是市民社会内部的活动。而我国现行法律中房屋拆迁被赋予的更多是行政管理色彩,各地的房屋拆迁管理多是先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为首要目的,而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置之其后。且由于我国的文化传统是以国家为中心、以公法理念为传统,因此公民通常忽视了房屋拆迁行为的私法性质,而行政管理人员也将政府的房屋拆迁活动看成政府的当然权利,从而导致了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私权退于公权之后,私法自治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失去其应有的地位。
(二)民事主体意思自由被限制
私房所有人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本应享有意思表示的自由,有权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思表示来变动其财产关系,但是在私房拆迁中,这种意思表示的自由却受到了限制,而这种限制主要来自于公权力。我们可以把这种公权力看成是一种“胁迫”,只不过这种胁迫的表意人也许不是故意以某种现实性的危害直接威胁相对人为意思表示,而是相对人对表意人囿于传统观念而自发产生的一种心理恐惧,进而形成对危险存在的判断,以至于非自由地为一定意思表示。
(三)虚假公益
房屋拆迁通常是对城市私房所有人的所有权行使的干预和限制,因此该行为通常被套以社会公益这件合法外衣,来抵制私法自治。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并不是所有的房屋拆迁都具有社会公益性,不乏有很多的商业拆迁都混到了社会公益的“帽子”,如为了进行房产市场的开发、为了提高某一企业的生产能力而进行厂区扩建、抑或为了挽留住支柱企业而为其提供扩建和搬迁的便利等等,在这些情况下,拆迁并非具有直接的公益性,甚至可能根本不具备公益性,但是政府为了提高其工作业绩,或者为了某个人的一己私利而赋予了这些项目以公益性。以上这些由城市私房拆迁暴露出来的法律问题都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了现代民法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转变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与价值上的冲突与矛,以及个人在权利的行使上受到的限制,私法自治在法中的基础地位也在现实生活中逐渐被忽视。
二、私法自治应有的地位
(一)私法自治在近代民法中的地位
一般认为,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领域,每个人得依其自我意志处分其有关私法事务。[1]其实质在于民事生活领域的一切法律关系,由独立、自由、平等的个人通过协商决定,国家不做干预,只在当事人发生纠纷不能解决时,国家才以法院的身份出面进行裁决,而法院进行裁决时仍然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基准,不得对当事人的约定任意变更。
私法的精髓就在于“自治”,而民法的典型私法性决定了其精髓也必然在于“自治”。在近代民法中,民法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体系,都是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生活的两个基本判断之上的,即平等性与互换性,而相应的近代民法的理念———形式正义,以及民法的价值取向———法的安定性也都是基于这两个判断发展而来的。而私法自治的基本内涵通常包括私权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由及过错责任原则等内容,这正是对近代民法基本特征的反映,与近代民法的理念与价值相适应,因此私法自治在近代民法中具有不可取代的地位,是近代民法的根本原则。
(二)私法自治在现代民法中受到的限制
由于民法的物质基础发生了变化,从19世纪末开始,人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作为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已经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与此同时,民法的理念与价值取向也相应的发生了变化———由形式正义转向了实质争议、由法的安定型转向了法的妥当性。而民法的模式也发生了改变,变化最大的就是私法自治原则,该原则受到了多方面的限制,包括民法本身对它的限制及国家的限制。民法本身的限制主要是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等对私法自治进行限制;国家的限制则包括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平等性的重新审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及对具体人格的扩张(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特别法对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倾斜)、以及借助公共政策与道德对个人绝对自由的否定(如权力不得滥用、所有权限制)等。
(三)私法自治应有的地位
尽管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比较看来,有很多转变,但是二者却并不存在两个不同历史时期法律类型之间的那种根本区别,“所谓现代民法是指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延续和发展,可以说是现代社会的近代民法。现代民法,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基础之上,对近代民法的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2]在现代民法中虽然对近代民法的私法自治有所限制,但是并没有否定私法自治在民法中作为根本原则的地位,这些限制恰恰是人本主义哲学思想在民法中的制度落实,反映了民法对人的尊重,充分体现了民法的“以人为本”的制度设计初衷,其作用归根结底还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私法自治,为私法自治提供更好的环境与支持。因此无论是在近代民法还是现代民法中,我们都应该认识到私法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是无法为其他原则所取代的,它也许会因环境的改变在应用范围上有所伸缩,但其根本地位不会改变,这是私法的精髓也是私法的要求。
三、对城市私房拆迁立法的私法自治复位
尽管私法自治在现代民法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其在民法中的基础地位是没有改变的,它依然是民法的根本原则。因此城市私房的拆迁,无论其目的是公益性的还是商业性的,都不应该偏离私法自治这个根本的原点。
(一)对私法自治、私权理念复位
众所周知,房屋所有权归属于个人,是人类社会极为古老的、普遍的具有自然法性质的社会现象。鉴于财产所有权的民法性质,应使私法自治的精神和私权本位的理念被置于私房拆迁活动的核心地位。而我国长期以来的实践却是以行政管理代替了私法自治的地位,公权力不当干涉私权的行使,私法自治的精神得不到有效地贯彻,私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私法的理念和价值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没有在公民和执法人员中得到认可,这必然导致法律的引导功能难以发挥,这也正是我国非法强制拆迁案件层出不穷的一个根本法律原因。因此,在城市私房拆迁立法中,应该首先明确该拆迁行为的私法性质,复位私法自治在私法领域的地位,确立私法自治为该活动的根本原则。
(二)协调好私权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关系
虽然说私法自治依然是民法的根本原则,但是我们也应该正视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转变的这个事实,这种转变确实使民法的一些原则、理念及价值观发生了变化,私法自治受到了多方面的限制。因此,在城市私房拆迁的立法中,应该在以私法自治为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兼顾对该原则缺陷的弥补,而这实质上也是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私权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协调问题。
一切所有者都可能遇到的对财产的限制之一就是:政府有时会要求他们把财产出卖给政府。政府的这种特权通常是一种宪法所赋予的特权,但是由于它是一种特权,也必然会存在着特有的限制规定,现在被多数国家承认并在法律中予以确认的两个制:(1)占用是为了公共利益;(2)所有者须得到公的补偿。
对于公共利益,在实践中是很难被界定的,但是基于利益的分配将直接影响到公正和效率问题,因此我们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是比较合理的。在经济学上,私人产品的最有效利用者是私人,而政府是某些公共产品的最有效率的供应者,这就意味着占用权应被用来促进政府的公共产品而不是私人产品的供应。因此,当政府要供应那些具有非排他性和非对抗性特征的产品(即公共产品)时,私权才能让位于社会公共利益。由此看来,公共产品才是界定公共利益的关键。而影响公共利益的界定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则是政府的相对人人数的多寡。如果政府打算提供公共产品,要求占用少数人的私人财产,那么由于政府购买所需的少数资源的谈判成本是低廉的,因此政府没必要强迫那些所有者按合理的市场估价出售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与私人开发者一样,按私人所有者的任何要价通过与私人所有者协商购买。只有存在众多的卖主,并且每个卖主都控制了开发工程所必需的资源时,政府才能运用强制出售措施。除此之外,在实际生活中还有一种广泛存在的例外情况,即征用财产转让给私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私人用途并不符合公共利益中的公共产品标准,但是各国却有一种“商业工具例外”的做法,即为了建设或改进商业街区———如高速公路、铁路、运河等商业工具而将征用财产转让给私人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做法既然是对一般的例外也就有着一个严格的标准:(1)最极端的公共必需品;(2)对公众应负持久责任的性质;(3)按照独立的公共意义实情选择土地。因此,在对城市私房拆迁的公益性的确定上,至少应该对三个方面进行评定,即是否是公共产品、相对人的人数、是否属商业工具例外。
(三)建立公正的程序和有效的监督
要实现城市私房拆迁中的私法自治、私权理念复位,除了上述两种措施以外,公正的程序与有效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不论一部法律如何完善,如果没有公正的程序及有效的监督与其相配套,该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怎样的程序才是公正的程序?侧重点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会有所不同,“从程序法的出发点来看,法律程序必须是民主的;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看,法律程序必须制约权力;从无差别对待看,法律程序必须做到平等;从公平程度看,法律程序必须具有公开性;从法律程序与客观规律的关系看,法律程序必须是科学的;从法律程序的发展趋势看,法律程序必须是文明的”[3]如此看来,城市私房拆迁的法律程序的设定如果要达到公正,那么起码要符合以下的基本条件:
1.程序公开。在私房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他们有权获悉房屋拆迁的程序问题、有权得到相对称的消息,尤其是被拆迁人,因为虽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主体资格上是平等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的差别,被拆迁人实际是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在以往的私房拆迁中,被拆迁人往往对房屋拆迁的程序不知晓,对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项目及其目的不了解,甚至将某些私人商业拆迁当成政府行为,在强制拆迁问题上也是由于不了解应有的程序而造成许多非法拆迁混水摸鱼。因此在城市私房拆迁的程序上一定要做到公开,做到信息对称,最基本的也应该将建设项目及其目的在拆迁前向被拆迁人进行公示。
2.程序民主。房屋所有权人应该享有对非社会公益拆迁行为的异议权。“公益”并不能成为可以肆意侵害他人利益的合法借口。当房屋拆迁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公共目标或者并非符合法定的“商业工具例外”条件时,房屋所有权人应该享有保护其财产的权利,对拆迁项目提出异议。
3.程序监督。应该设立专门的或者指定某一机构为监督机构对城市私房拆迁进行监督,其职责应该包括对有关私房拆迁法律的运作过程的合法性进行检查、控制和督导,而且应该主要对建设项目公益性及程序是否公开、民主进行监督。
注释:
1.1服务营销含义
服务营销是企业在充分认识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前提下,为充分满足消费者需要在营销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活动。服务营销最重要的就是服务质量,良好的服务是下一次销售前最好的促销,是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和忠诚度的主要方式,是树立企业口碑和传播企(资/料来.源,于:gzu521学;习/网]gzu521.com业形象的重要途径。
1.2服务营销的分类
现实经济生活中的服务可以区分为两大类。一种是服务产品,产品为顾客创造和提供的核心利益主要来自无形的服务。另一种是功能服务,产品的核心利益主要来自有形的成份,无形的服务只是满足顾客的非主要需求。
1.3服务营销的特征
与实物产品比较,服务产品具有不可感知性、不可分离性、差异性、不可储存性等特征,服务产品的特征决定了企业服务营销具有以下不同于实物营销的特点。
1.3.1服务营销的不可感知性或无形性
服务营销以提供无形服务为目标。因为服务是一种活动或者利益,而不是事物,所以我们不能像感觉有形商品那样来看到、感觉或触摸到服务。消费者对服务营销的效果,往往是通过服务质量的实物线索,如地点、人员、设备、价格等来判断,无形性显示了对服务营销的挑战:不仅服务营销的难度增加,而且对营销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3.2服务营销的差异性
由于服务基本上是由人表现出来的一系类行为,那么就没有两种服务会完全一致。没有两个顾客会完全一样,每位顾客都会有独特的需求,或者以一个独特的方式来体验服务,因而会产生差异性。
1.3.3服务营销的不可分离性
大多数商品首先是生产,然后再进行消费。但服务确实先销售,然后同时进行生产和消费,服务的消费者要直接参与服务的生产过程,并与服务提供者密切配合。服务质量和顾客满意程度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真实瞬间”发生的情况,这就使得服务营销具有复杂化不可分离性。
1.3.4服务营销的不可运输性
由于服务不具有实体特征,因而不能运输,从而使得服务的分销具有不同于有形产品的特点。有形产品可以在一地或多地生产,然后运送到中间商或最终用户所在地进行销售。大多数服务却不能这样做。对这些服务来说,要么顾客必须到生产设施所在地,要么生产设施必须运到顾客所在地。
1.4服务营销对企业发展的作用
服务营销的兴起,对增强企业的营销优势,丰富企业的营销活动内涵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有利于丰富市场营销的核心——充分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市场营销的本质是对消费者需要的满足或消费者能够获取的实际利益,服务营销正是从这点出发,在提供有形产品给消费者的同时,向消费者提供一系列无形服务,使市场营销的本质内涵得以全面实现。其次,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当今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异常激烈,注重消费者的服务需求,及时地向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服务,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再次,它有利于提高产品的附加价值。服务是企业提供给消费者一组利益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只有通过服务营销努力提供其产品高于竞争对手的附加价值,才能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赢得信赖,巩固市场地位,获得更大的利益,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最后,它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综合素质,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服务营销人员是企业对外交流的主体,是企业与消费者联系的纽带,因此,企业通过服务营销工作,可以促进营销人员素质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提高企业的综合素质。[本文来源于我的学习网WWW.GZU521.COM)
2开展服务营销的客观必要性
我国市场已经从短缺经济的卖方市场走向相对过剩的买方市场,已进入人均GDP1000-2500美元的高速发展期,消费也由温饱消费转向发展消费和享受消费。顾客越来越重视商品和服务的购买与消费过程中是否带来心里上的满足,“满意和不满意”成为顾客购买的标准,企业正由生产密集型向服务密集型转变,服务已成为谋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主要战略手段,顾客满意作为服务营销的主要之本,是企业生产或提供服务的直接目标和最终归宿,世界经济已进入了服务经济时代,服务营销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转2.1服务营销是市场竞争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我国市场供求格局出现了根本性转变,实现了总量基本平衡并相对过剩的宽松局面,市场竞争也由争夺资源转变为以争夺需求为主的价格竞争。众多企业纷纷采取“降价销售”、“让利销售”、“折价优惠”等办法吸引顾客。虽然打折降价刺激了一些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但事实证明,仅靠它来促进销售增长,已不切合实际。因为,现代的科学技术水平使同类商品的质量差距缩小到了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对消费者来说,在商品品质趋同,价格相差无几的情况下,企业能够增加“让渡价值”的只能是周到、实在、方便的服务。因此,服务竞争就成为企业竞争的主要内容。美国哈佛商业杂志发表的一项研究报告指出:“再次光顾的顾客比初次登门的人可能为公司带来25%—85%的利润,而吸引他们再来的因素,首先是服务质量的好坏,其次是产品质量,最后才是价格”。由此可见,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服务竞争必将取代商品竞争和价格竞争,而成为21世纪企业竞争的一张王牌。
2.2服务营销是加强商业道德建设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然而,要使市场竞争有序,就必须重视商业道德建设。商业道德作为商业的经营思想,经营作风和经营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其特定内容是以“诚”和“真”表现出来的。诚和真在商业活动中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商人优秀的品德,良好的服务,货真价实的商品,买卖双方融洽的人际关系。但是,目前一些企业利欲熏心,道德观念发生扭曲,许多商家口头上喊“顾客第一”,“顾客是上帝”,实际上把消费者当作欺骗的对象,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在计量上短斤少两,搞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78.4%的消费者受到商业欺诈行为的损害。从市场上所提供的服务状态来看,服务质量虽然比前几年有些好转,但低质量服务,不合格服务,甚至欺诈服务,还是相当多的。因此,开展服务营销,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不但体现了商业道德的内在要求,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商业道德的建设。
2.3服务营销是创立商业服务品牌的基础
服务品牌是商业服务发展的产物,也是商业竞争的延续。在买方市场条件下,我国居民的消费行为日趋成熟,消费者的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日益增强,消费者对企业的品牌忠诚度、形象信任度,以及销售服务的满意度,就成为购买商品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从而迫使商业企业不得不重视服务品牌的创建。服务品牌是企业在商品流通,服务领域提供销售,服务中形成的独特的服务模式,是被社会或消费者所认可和信赖的业务技能、接待艺术所产生的一种效应。其特征主要本资料来源于贵-州-学-习-网体现于智能型的销售技能,市场型的接待方式,情感型的服务艺术。由于服务品牌是在以顾客满意为宗旨的具体服务中提炼而成的,要经过从规范服务—承诺服务—优质服务—品牌服务,这样一个较长的发展阶段。一个服务品牌的创立,可以是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因此,商业企业要创立服务品牌,必须坚持不懈开展服务营销,脚踏实地提高服务质量,通过服务营销营造优质服务、特色服务的良好氛围,为创立服务品牌打下坚实的基础。
3我国企业服务营销存在的问题
3.1服务营销理念不明确
当前我国企业有了一定的服务营销理念,但在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中,把理论应用于实践并取得成效的比率却不高。在竞争愈来愈激烈的买方市场上,企业开拓市场、把握市场的能力远远落后于形势所需。现代营销观认为,企业营销的出发点是消费者而不是企业本身,重点是消费者所需要的服务而不是企业所能提供的服务。但目前大多数企业还是以自己为中心,而不是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为其提供相应的服务。
3.2提供的服务存在趋同性
服务的趋同性是指没有对服务市场进行细分,对各类消费者群体只提供一种服务。随着消费者消费需求的不断变化,不同的消费者之间的需求存在很大差异。有的消费者希望能获得高档的、全面的整体,有的则希望获得低价的优惠服务。那么,企业就必须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或者几个细分市场提供服务。3.3服务品牌意识不强
品牌是一个涵义很广泛的概念,品牌策略是整个产品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服务品牌的目的是使自己的服务有别于其他竞争者,它确立的是企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目前我国企业的经营者商标意识、市场竞争意识还不够强。经营者忽视商标的作用,对服务上使用的商标不及时注册,到需要保护时才想到注册。商标意识不强的另一表现是,某些经营者只满足于做其他品牌的加盟店,不创自己的品牌。而这样做忽视了企业的长远发展,最终容易导致失败。因此,创造品牌是开拓市场的必经途径,企业应该重视树立和发展服务品牌。
3.4服务人员素质较低
中国市场服务工作人员素质很多没有达到要求,对服务工作的理解较多地停留在“服务人员不需要什么技术”的层面,认为服务人员只要热情就能干好,正是这种偏见,大大降低了服务的质量。有些服务人员,不了解顾客的心理,过分的热情反而引起了顾客的反感。有的企业认为培训服务人员,纯粹是浪费精力、财力、得不偿失。所以,多数服务人员未经培训就上岗,更谈不上工作中的培训。由于服务人员在企业中的作用没有真正确立,这就大大影响了企业服务质量的提高与企业服务营销的发展。
4我国企业加强服务营销的对策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以及消费者对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服务营销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由于我国的企业刚刚引进服务营销,这对于我国企业来说既是一种机遇,同样也是一种严峻的挑战。为此,企业要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的、系统的服务营销策略以保证企业营销目标的实现,这也是势在必行的。
4.1提高企业的服务意识
现在的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不仅要看产品本身的性能和质量的好与坏,而且更加注重企业的服务态度好不好。所以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会更加注重考虑企业能否给他们带来满足,这就对企业的服务意识能否满足当前消费者的需求是一项严峻的考验。首先,企业要认识到在真正的服务营销中,服务才是实质的商品,而产品只是服务的附属品。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上下都对服务营销有一定程度上的认识,尽而不断努力的提高企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其次,服务不仅局限于企业的服务人员,企业的每一位员工都要成为企业的“营销代表”,都能为消费者解决各种问题,尽而在消费者面前展示本企业的文化和实力。
4.2重视企业的服务质量与人员培训
张骞,汉中人,建元中为郎。是时天子问匈奴降者,皆言匈奴破月氏王,以其头为饮器,月氏遁逃而常怨仇匈奴,无与共击之。汉方欲事灭胡,闻此言,因欲通使。道必更匈奴中,乃募能使者。
今案:月氏原来是一个强大的遊牧部族,其统治中心东起今祁连山以北,西抵今天山、阿尔泰山东端,且一度伸张其势力至河套内外。公元前三世纪末,匈奴兴起於蒙古高原,遏阻了月氏东进的势头。约前177/176年,匈奴大举西进,将月氏逐出上述故地,大部分月氏人西迁至於伊犁河、楚河流域,赶走原居该地的塞人,停留下来。史称这部份西迁的月氏人为“大月氏”。[1]传文所谓“匈奴破月氏王”,结合同传关於“匈奴老上单于杀月氏王,以其头为饮器”的记载,可知破月氏王者为老上单于(前174-161年)。这就是说,西迁伊犁河、楚河的大月氏有一次遭到匈奴的沉重打击,其王被杀,但匈奴这次打击,並没有使大月氏放棄伊犁河、楚河流域。传文所谓“月氏遁逃”,不过是“败北”的意思。很可能老上在位时大月氏为收复失地,曾一度东进,因被击败而西向退却。果然老上时月氏已逃离伊犁河、楚河流域,张骞於武帝建元年间(前140-135年)往使便没有现实意义。要之,张骞首次西使的对象是伊犁河、楚河流域的大月氏。
二
《史记·大宛列传》接着说:“骞以郎应募,使月氏,与堂邑父故胡奴甘父,俱出陇西。经匈奴,匈奴得之,传诣单于。单于留之,曰:月氏在吾北,汉何以得往使!吾欲使越,汉肯听我乎?留骞十馀岁,与妻,有子,然骞持汉节不失”。今案:匈奴将月氏逐出该地後,不仅控制了祁连山以北,直至天山、阿尔泰山东端的大片土地,且进而控制了包括准噶尔盆地在内的阿尔泰山南麓,以及原来可能役属月氏的塔里木盆地绿洲诸国。[2]因此张骞一行出陇西,往赴大月氏所在的伊犁河、楚河流域,势必穿越匈奴控制的地区,终於被匈奴拘留。单于所谓“月氏在吾北”,也表明当时大月氏确实尚在伊犁河、楚河流域。
三
《史记·大宛列传》又载:“居匈奴中,益宽,骞因与其属亡乡月氏,西走数十日至大宛”。今案:大宛位於今费尔干纳盆地。[3]张骞自匈奴得脱後,究竟取何道抵达大宛,因史无明文,历来众说纷纭,但主要有以下三说:
一说张骞乃经由“西域南道”,亦即沿昆仑山北麓西行抵大宛的。其理由在於主要根据张骞西使归国後报告写成的《史记·大宛列传》前半部中提到的塔里木盆地诸国多位於南道。[4]
二说张骞乃经由“西域北道”,亦即沿天山南麓西行抵达疏勒後,越过葱岭抵达大宛的。盖《史记·大宛列传》前半部提到的南北道诸国有姑师、楼兰、扜和于阗四国,其中姑师即车师无疑是北道之国。既然张骞返途取南道,则去路应为北道,否则难以说明为何提到姑师。[5]
三说张骞乃经由天山北路,亦即自漠北取道准噶尔盆地、伊塞克湖南岸、纳伦河谷到达大宛的。盖匈奴控制西域後置僮仆都尉於北道,张骞未必敢取北道。《史记·大宛列传》且称姑师“临盐泽”,知张骞並未经过姑师,有关情况因传文致误;传文没有提到龟兹、疏勒亦可为证。同传所载西域事情独详於乌孙,足见张骞所由为天山北路。[6]
今案:三说均有未安。
1《史记·大宛列传》称张骞离开大月氏後,“並南山,欲从羌中归”。这不仅表明他归途取南道,而且表明他吸取了去途被匈奴拘留的教训。者正从反面证明张骞去途所取並非南道。
2《史记·大宛列传》提到姑师,主北道说者以此为证。其实张骞西使之时,姑师不在北道,而在罗布泊西北,确实“临盐泽”。[7]因此不能由於传文前半部提到姑师而断张骞去途取北道。传文没有提及龟兹、疏勒等北道诸国,也令人难以首肯张骞赴大宛乃取北道。
3如果张骞抵大宛乃经由天山北路,则势必经由当时已佔领伊犁河、楚河流域的乌孙。但是《史记·大宛列传》的记载表明张骞首次西使並未亲临乌孙。张骞这次西使归国後,有关乌孙的报告十分简单,与並未亲临的奄蔡等国相仿佛,正说明了这一点。至於传文所载乌孙昆莫乌哺狼乳等等传说,皆张骞在匈奴中所闻,並非亲临其地获悉。说者因匈奴在北道置有僮仆都尉、因而断张骞未敢冒险走北道;殊不知张骞为汉使月氏,月氏新败於受匈奴支持的乌孙(详下节),又何敢取道於乌孙境内?张骞既未假途乌孙,祇能认为以上第三说也难以成立。
4以上三说既不能成立,张骞西抵大宛最可能的途径便应该是取道巴尔喀什湖北岸,沿楚河南下,穿越吉尔吉斯山脉,复顺纳伦河进入费尔干纳盆地。[8]又,张骞出陇西後被匈奴拘捕,地点虽然不明,但被捕後“传诣单于”,则很可能是被押送到漠北的单于庭。这也就是说,张骞“西走”大宛可能是从漠北出发的。考虑到《史记·大宛列传》“居匈奴中”一句,《汉书·张骞传》作“居匈奴西”,则张骞更可能是从阿尔泰山南麓西走的。
四
《史记·大宛列传》又载:“[大宛]遣骞,为发导绎,抵康居,康居传致大月氏。大月氏王已为胡所杀,立其太子为王。既臣大夏而居,地肥饶,少寇,志安乐,又自以远汉,殊无报胡之心。骞从月氏至大夏,竟不能得月氏要领”。[9]今案:此处所谓“大月氏”,已不再位於伊犁河、楚河流域。盖前130年,在匈奴支持下,乌孙远征大月氏、战而胜之。大月氏被迫放棄伊犁河、楚河流域,再次西迁,经费尔干纳,来到阿姆河流域,征服了主要位於河南的大夏国。张骞到达时,大月氏设王庭於河北,控制着跨有阿姆河两岸的原大夏国领土。[10]张骞很可能是在逃离匈奴後获悉大月氏再次西迁的消息的,因而他不去伊犁河流域,而径自巴尔喀什湖北岸南下费尔干纳。而所抵“康居”,应为康居属土,即位於锡尔河与阿姆河之间的索格底亚那。盖康居本土在锡尔河北岸,张骞自大宛往赴阿姆河北岸的大月氏王庭,並无必要绕道锡尔河北岸,而索格底亚那则是必由之途。[11]至於传文所谓张骞“自月氏至大夏”,应指从大月氏王庭至原大夏国都城即阿姆南岸的蓝市城,或许是为了会晤当时正在河南的大月氏王。张骞此行终於“不能得月氏要领”,原因固如传文所述,但究其根本,大月氏此时远在阿姆河流域,与汉夹击匈奴,事实上已无可能,不能得要领,可以说势在必然。
五
《史记·大宛列传》又载:“[张骞]留岁馀,还,並南山,欲从羌中归,复为匈奴所得。留岁馀,单于死,左谷蠡王攻其太子自立,国内乱,骞与胡妻及堂邑父俱亡归汉。……初,骞行时百馀人,去十三岁,唯二人得还”。今案:此处所谓“南山”,指西域南山,即今喀喇昆仑、昆仑、阿尔金山。而张骞归途很可能沿南道,经于阗、扜後,抵达位於罗布泊西南之楼兰,复北上至泊西北之姑师。《史记·大宛列传》前半部留下了这四国的记录,表明张骞很可能是经过姑师之後再次被匈奴拘捕的。张骞“並南山”应是事实,但结合同传“今使大夏,从羌中,险,羌人恶之,少北,则为匈奴所得”的记述来看,却未必果真穿越羌人地区。“欲从羌中归”不过是他的打算,很可能他在知道“羌人恶之”後,便採取了“少北”的路线,结果又为匈奴所得。[12]又,张骞再次被拘留後,很可能同前次一样,被“传诣单于”,並被押送至原流放地(因而得会其胡妻,终於相偕归汉),直至军臣单于(前161-126年)死後,纔乘乱得脱。
张骞之归年,《资治通鉴·汉纪》繫於武帝元朔三年(前126年),军臣单于即死於是年。由元朔三年上溯十三年,则张骞动身於武帝建元二年(前139年)。[13]据此推算,建元二年至元光六年(“十馀岁”)为首次被匈奴拘留时期。元光六年(前129年)自匈奴中得脱,抵达大月氏。元光六年至元朔元年(“岁馀”)为滞留大月氏时期。元朔元年(前128年)末踏上归途。元朔二年初至三年(“岁馀”)为再次被匈奴拘留时期。元朔三年归汉。[14]应该指出的是,张骞滞留大月氏期间,发生了塞人入侵安息事件,这很可能是大月氏第二次西迁引起的连琐反应。这一事件最终导致了《汉书·西域传》所见“乌弋山离国”的成立。[15]张骞的报告对塞人入侵事件並未涉及,也许是直至他踏上归途,消息尚未传至大月氏的缘故。
六
张骞第二次西使,旨在为汉联结乌孙,夹击匈奴。结合《史记·大宛列传》、《汉书·张骞传》和《汉书·西域传》等有关记载可以考知,乌孙本来遊牧於哈密一带,很可能一度役属月氏;前177/176年,匈奴冒顿单于大举进攻月氏;月氏放棄故地西迁;很可能就在这个时候,溃败的月氏人衝击乌孙的牧地,杀死了乌孙昆莫难兜靡,时难兜靡之子猎骄靡新生,其馀众因持此遗孤投奔匈奴。猎骄靡长成後,军臣单于令率其族人守卫匈奴西界。前130年,猎骄靡在匈奴支持下,远征伊犁河、楚河流域。军臣单于死後,猎骄靡不复“朝事”匈奴。[16]因此,张骞第二次西使,就其目的地而言,和第一次並无二致,也是伊犁河、楚河流域。
张骞使乌孙的目的,具体地说是“招以东居故地”,“以断匈奴右臂”。如前所述,乌孙故地在今哈密一带。其时因浑邪王降汉,这一带“地空无人”。其地若为汉之盟国控制,对於隔绝匈奴与西域的联繫确实能起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此不妨推测,张骞於建元中出使时,也有招诱大月氏东居故地的计划。
此外,《史记·大宛列传》载,张骞建议武帝联结乌孙时称:“既联乌孙,自其西大夏之属皆可招来而为外臣”。则使乌孙尚有开+东西道的用意在内。盖据同传:“自乌孙以西至安息,以近匈奴,匈奴困月氏也,匈奴使持单于一信,则国国传送食,不敢留苦;及至汉使,非出币帛不得食,不市畜不得骑用。所以然者,远汉,而汉多财物,故必市乃得所欲,然以畏匈奴於汉使焉”。可见至少在张骞使乌孙之前,乌孙作为匈奴的属国,事实上妨碍着汉与西域诸国的交往。
七
据《史记·大宛列传》,张骞使乌孙时,武帝“拜骞为中郎将,将三百人,马各二匹,牛羊以万数,齎金币帛直数千巨万,多持节副使,道可使,使遣之他旁国”。可谓盛况空前。但是,张骞抵乌孙致赐谕指後,由於乌孙“国分,王老,而远汉,未知其大小,素服属匈奴日久矣,且又近之,其大臣皆畏胡,不欲移徙,王不能专制”,又一次“不得其要领”而归。“乌孙发导译送骞还,骞与乌孙遣使数十人、马数十匹报谢,因令窥汉,知其广大”。此举意义重大。“盖乌孙使既见汉人众富厚,归报其国,其国乃益重汉”。可以说这是乌孙走上与汉结盟道路的开始。而乌孙的向背,对於西汉最终战胜匈奴至关紧要。[17]张骞使乌孙虽不得要领,却收效於日後,筚路蓝缕之功,诚不可殁。
《史记·大宛列传》又载,“骞因分遣副使使大宛、康居、大月氏、大夏、安息、身毒、于窴、扜及诸旁国”。今案:副使所使诸国大致就是张骞首次西使亲临和传闻诸国。其中,于窴、扜应该是张骞首次西使途径的南道国家,而所谓“大夏”,或即役属大月氏的若干原大夏国“小长”。
值得注意的是,上列诸国中没有楼兰和姑师,而如前述,这两国也是张骞首次西使取南道归国时经过的。它们之所以没有被提到,与其说是传文的省略或遗漏,不如认为张骞使乌孙时曾经过这两国。既然正使亲临,自然也就没有必要另遣副使了。
张骞使乌孙究竟取什麽路线,史无明文。如果允许推测,其去路似乎可以认为是沿阿尔金山北麓西进,抵达罗布泊西南的楼兰,自楼兰北上,到达泊西北的姑师(今楼兰古城遗址一带),复沿孔雀河西进,取西域北道经龟兹到达乌孙。[18]当时,汉征匈奴已取得重大胜利,特别是元狩二年(前121年),匈奴西域王浑邪降汉後,出现了《史记·大宛列传》所谓“金城河西西并南山至盐泽空无匈奴”的局面。既然沿南山即阿尔金山至盐泽即罗布泊空无匈奴,张骞取此道使乌孙是完全可能的。另外,虽然元狩四年(前119年)汉已将匈奴逐至漠北,但匈奴並未失去对阿尔泰山南麓包括准噶尔盆地的控制,因而天山北路对张骞来说未必是坦途。至於张骞的归途,不妨认为与去路相同。
八
张骞使乌孙的年代,史无明文,一般认为他启程於元狩四年,归汉於元鼎二年(前115年)。今案:元狩四年,汉兵击匈奴於漠北,西域道可通。张骞於是年被遣出使乌孙,並不是没有可能。但严格说来,这一年祇能看作张骞动身年代的上限。而据《史记·大宛列传》或《汉书·张骞传》,可知张骞这次西使中途未受梗阻,似乎也没有在乌孙作较长时间的停留。《资治通鉴·汉纪》既繫张骞归汉於元鼎二年,则不妨认为张骞动身於元鼎元年或二年。
又,《史记·大宛列传》称,张骞抵乌孙时,乌孙“王老”。《汉书·张骞传》也说,其时乌孙“昆莫年老”。这位乌孙王或昆莫便是难兜靡之子猎骄靡。七十曰“老”,猎骄靡生於前177/176年,至元鼎初不能称“老”。因此,此处所谓“老”,不过张骞所得印象。至元封年间,昆莫尚汉公主时,《汉书·西域传》又称“昆莫年老”。既论婚嫁,所谓“老”,纔可指实为“七十”。[19]
九
《史记·大宛列传》称:“[骞]所遣副使通大夏之属者皆颇与其人俱来,於是西北国始通於汉矣”。因此史迁称张骞西使为“凿空”。
何谓“凿空”?裴駰《集解》引苏林曰:“凿,开;空,通也。骞开通西域道”。然而考古学和文献的证据都表明,西域道早在先秦就已经开通。[20]就汉代而言,西域与中原的关係,有据可稽者,如《汉书·董仲舒传》载仲舒对策之言有曰:“夜郎、康居,殊方万里,说德归谊,此太平之致也”。《史记·司马相如列传》则载相如告巴蜀民檄曰:“康居、西域,重译纳贡,稽首来享”。仲舒对策在元光元年(前134年),相如作檄在元光五年(前130年),知两人所指为同一事件,而康居“纳贡”至迟也在张骞首次西使归国之前。[21]有鉴於此,史迁所谓“凿空”,也许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开通西域道”,其本意或在於强调汉与西域诸国互通使节始自张骞的两次西使。具体地说,所谓“西北国始通於汉”,不是民间的,而是官方的;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
十
今天看来,张骞西使的意义还在於提供了当时中亚内外政治形势、民族分佈等方面的重要资料。
据《史记·大宛列传》,张骞首次西使,“身所至者大宛、大月氏、大夏、康居,而传闻其旁大国五六”。张骞所传闻之国,据传文可知是乌孙、康居、安息、条枝、黎轩和身毒。其中,安息应即帕提亚朝波斯,在它的西面和西南面是条枝即塞琉古朝叙利亚和黎轩即托勒密朝埃及。[22]在安息东南方,佔有印度河流域的是身毒。在安息北方,自黑海北部,经裏海、鹹海往东,直至楚河、伊犁河流域,活动着遊牧部族奄蔡、康居和乌孙;当时康居领有後来被《後汉书·西域传》称为“粟弋”的泽拉夫善河流域。在安息东方,另一个大遊牧部族大月氏统治着阿姆河流域,征服了领土主要位於河南的大夏国。在大月氏或大夏的东北即今费尔干纳地区则是所谓大宛国。以上十国,张骞在他归国後向武帝所作报告中,有详略不等的描述。可以毫不誇张地说,没有张骞的这份报告,今天要重建前二世纪中亚(特别是其西部)的历史是完全不可能的。
另外,应该指出的是,载於《史记·大宛列传》的张骞上述报告,虽然绝大部份已被转录入《汉书·西域传》,但自有其不可取代的价值。这主要是因为《汉书·西域传》的编者将张骞的报告和张骞以後所得的情报不加区别地穿插在一起,从而抹煞了张骞所获若干信息的时间性。比较两传关於大夏、大月氏的记载,不难发现这一点。[23]张骞报告的重点在葱岭以西,对葱岭以东祇是略略提及,远不如《汉书·西域传》周详。儘管如此,前者的有关记载仍不容忽视。张骞关於姑师“临盐泽”的报告就非常重要。《汉书·西域传》将这一条完全删去,以致传文若干处无法理解。[24]要之,虽然有了《汉书·西域传》,研究汉代西域的情况,《史记·大宛列传》依然是不可或缺的。
1参看余太山《塞种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pp.53-57。
2参看注[1]所引书pp.272-274。
3参看注[1]所引书pp.70-71。
4A.Herrmann,DiealtenSeidenstrassenzwischenChinaundSyrien,Berlin,1910,p.116.
5桑原隲藏“张骞の远征”,载《东西交通史论丛》,弘文堂(昭19),pp.1-117。
6长泽和俊《史研究》,国书刊行社,昭54,pp.385-386。
7参看注[1]所引书pp.215-217。
8参看注[1]所引书pp.70-71,96-97,136-137关於乌孙、康居、大宛境域的叙述。又,当时乌孙立国未久,其西境未必如《汉书·西域传》所述,与康居、大宛相接。
9“太子”,《汉书·张骞传》作“夫人”。今案:两书的矛盾可能是这样产生的:大月氏王被老上所杀时,太子尚幼,虽被立为王,实由其母摄政。《史记》与《汉书》於名实各执一端。
10参看注[1]所引书pp.57-61。
11参看注[1]所引书pp.98-101。又,传文既称张骞由大宛抵康居,则张骞自巴尔喀什湖北岸南下费尔干纳时並未经过当时“羁事匈奴”(《史记·大宛列传》)的康居领土。
12A.F.P.HulsewJandM.A.N.Loewe,ChinainCentralAsia,theEarlyStage:125B.C.-A.D.23,Leiden,1979,pp.76-77,以为张骞东归乃沿昆仑山进入“羌中”(今青海、甘肃的边缘地带),並未经过楼兰,而他被捕的地点一定远在姑师以北。注[6]所引长泽和俊书pp.385-386,亦以为张骞乃沿南道,经婼羌、青海东归。今案:两说未安。
13榎一雄“张骞の凿空”,“季刊东西交”1-4,1982,pp.16-21,以为“十三岁”未必足数,故张骞启程於建元三年。
14此採桑原氏说,见注[5]所引文。
15参看注[1]所引书pp.171-173。
16参看注[1]所引书pp.131-136。
17参看注[1]所引书pp.274-278。
18参看黄文弼“张骞使西域路线考”,载《西北史地论丛》,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pp.73-75。
19据《史记·大宛列传》、《汉书·张骞传》等可考知,乌孙本与月氏“俱在祁连、敦煌间”,而前177/176年匈奴冒顿单于将月氏逐出故地时兼定乌孙,故乌孙馀众在难兜靡被杀後,持其遗孤奔匈奴必在前177/176年,此所以《史记》将难兜靡之死归因於匈奴。既然难兜靡死时,猎骄靡新生,故後者生於前177/176年,降至元封间,正可谓“老”。
20参看马雍、王炳华《公元前七至二世纪的中国新疆地区》,《中亚学刊》第三辑,1990,pp.1-16。
21参看本书上编第一章。
本书基本上是围绕着这个发展主线来描述的。全书共分八章,第一章绪论,概述了80年代以来原子核物理发展的主要成就,并展望今后可能取得重大进展的前沿方向,非常值得普通读者一读。第二至第五章分别论述了核结构和亚位垒融合及核裂变理论方面的最新成就。第六至第八章分别论述了下世纪初期原子核物理研究的三个前沿领域:中高能核-核碰撞,亚核子自由度研究和放射性束物理。
核结构一直是原子核物理学研究的中心课题之一在证实原子核由质子和中子组成的假设并建立了核的壳模型和集体模型以后,出现了两个新领域——原子核的高自旋态研究和巨共振研究,揭示原子核在快速转动和具有更高激发能时的核结构特性。最近几年随着放射性核束装置投入使用,当强烈改变核内中子数和质子数平衡,推向质子滴线和中子滴线时的原子核结构特性已引起人们的极大兴趣。本书第二、三章详细介绍了这些方面的新进展和发展前景,详细介绍了高自旋态研究中发现的回弯现象。有些现象的物理内涵至今还没有搞清楚。特别地,为了便于读者理解,作者对于巨共振的一般知识和各种巨共振模式做了系统介绍,并着重介绍了新的中子晕核产生的软模式巨共振,建立在激发态上的巨共振,巨共振的各种衰变方式,原子核自旋同位旋激发,磁巨共振,高温转动核的巨共振等前沿课题。
核裂变的发现是原子核物理基础研究的产物,并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有关核裂变的许多问题尚未完全搞清楚,一直还是原子核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本书第四、五章论述垒下重离子融合裂变反应和原子核裂变,也提到了作者在这方面的近期成果,内容丰富,有的现象用理论解释还有偏差。作者也介绍了最近少量有关中子晕(皮)核的近垒和垒下裂变反应的实验及两种相反的理论预言,并预计这方面研究将开辟重离子核反应的新方向。对通常原子核的裂变反应以及现有的核裂变的液滴模型、裂变道理论、裂变理论的壳修正、核裂变的扩散模型、用多维输运过程来研究裂变动力学以及裂变理论中的量子修正,书中都有介绍。并对形状同质异能态现象、裂变中的延迟现象等实验及其理论进行了详尽的描述。对耗散裂变从唯象描述到微观理论的发展,作者给出了一个极好的展望。对裂变过程中的时标和核的粘滞性直到裂变理论和相关的非平衡态理论的关系也有很好的描述。
从第六章开始本书着重描述下世纪原子核物理可能会取得重大进展的三个前沿领域。第六章是有关中高能和相对论性核-核碰撞的,其中重大课题有:核物质的状态方程;核物质相变,包括液气相变和夸克-胶等离子体(QGP)的产生;热核性质和多重碎裂衰变的新模式等。宇宙初期大爆炸时可能产生QGP,这是人们从未认识过的新物态。作者从介绍核态方程的一般知识开始,进而较为详细地介绍了理论研究的现状,包括玻耳兹曼-乌林-乌伦贝克(BUU)方程,量子分子动力学方法(QMD)及核-核碰撞的输运模型的蒙特卡罗模拟,然后描述中高能核-核碰撞的有关实验及其解释。最后详细地介绍了QGP产生的有关实验和实验上诊断QGP产生的方法。对QGP的研究将对原子核物理,粒子物理和天体物理产生重大影响,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实验明确表明QGP的存在。人们期待着20世纪末美国相对论性重离子加速器RIHC的运行及其实验结果。除了通过观察中子星和超新星爆发可以获得部分有关高温高密核物质的信息外,中高能核-核碰撞是目前实验室中研究高温高密核物质的唯一途径,这方面将有许多新的结果出现。
自80年代放射性核束装置问世以来,人们发现了中子晕核等一系列新现象。国际核物理学界普遍认为,放射性核束物理,包括它在天体物理和其他相关学科的应用是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原子核物理学重要的前沿领域之一。本书第七章对放射性核束产生的方法和有关装置做了详细的介绍,特别介绍了我国学者提出的兰州重离子加速器冷却储存环装置和北京放射性核束装置。这是一个方兴未艾的新领域。许多发现对传统核理论模型提出了尖锐的挑战。利用放射性核束进行的核反应和传统的核反应有很多不同之处,特别是一些学者提出用这种核反应来合成超重元素,从而扩展人们已经知道的元素种类,放射性核束将大大提高人们合成新元素并研究这些新核素的性质的能力。自然界除了200多种稳定核素外,理论预言大约还有6000个以上的不稳定核素,到目前为止人们合成了其中的2000多个,放射性核束将使人们更容易去合成这些未知的核素,特别是当这些核素越来越接近于中子滴线和质子滴线时,将表现出许多新奇的性质,发现并解释这些性质将是对原子核物理学的重大挑战。
(二)关键经验承载所有经验的特性
完整性、连续性与交互性关键经验是促进儿童发展中处于核心位置的一些经验,它隶属经验范畴,所以包含经验具有的所有特性:完整性、连续性与交互性。
1.完整性
真正称之为经验的东西都具有结构上的完整性,它与我们平时所指的日常生活经验是不一样的,日常生活经验常常是零碎、不完整的。在生活之流中,各种各样的零碎经验在错综复杂地相互杂糅,我们的注意力被不同的事件所吸引,我们的某一项具体的活动不断受到其他活动的干扰,这样的一些零碎经验是初步的,事物只是被注意到但还没有构成一种完整结构。促进幼儿发展的是具有完整结构的经验,这种经验由情感、实践、理智三种成分构成,但是在这一结构中三种成分都不会抽象地单独存在,而是互为依存地存在着。情感主要是指动机、本能、自发等成分,它是经验获得的前提,但不是全部;实践主要指操作、探究、游戏等成分,它是经验获得的必要过程,但也不是经验的全部;理智主要指活动的意义、结论等,经验的结论是具有理智成分的,但需要在情感与实践支撑下才能获得,世界上没有人只是奔着理智成分而勤勉工作与学习的,更不要说幼儿的学习。为了避免经验的零碎与不完整,《活动中的幼儿》告诫人们:“关键经验并非创造一种围绕某种特定的概念来组织的零碎的学习和教学情境,而是用来帮助教师了解人类基本的智力过程和内容。在这一基础上,教师可以添加任何活动和进一步扩大活动的范围,从而组成促进儿童发展的课程结构。”
2.连续性
经验是在系列性的活动中完善的,每一次活动都为经验带来吸取和保留的意义。关于经验连续性,高瞻课程有非常细致的描述,它强调关键经验的获得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按经验层次由低到高并经过一定的过程才能获得。例如,在积木区,一开始,幼儿先前经验很少,他们喜欢把积木从架子上拿下,堆成堆,排成行,可能只把积木块当成游戏材料,可以获得用积木和其他材料造型的关键经验;幼儿有一定经验后,开始建构游戏,用积木来体验平衡、围合、对称等,可以获得空间问题解决的关键经验;再后来,幼儿开始将用积木搭建的各类作品进行假装游戏,可以获得假装和角色游戏、模仿、分类、比较以及语言交流的关键经验。这样,幼儿在积木区长期的游戏过程中,经历了“关键经验”的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经验的连续性并不只是强调经验获得不是一蹴而就而是需要系列活动的这一要点,更是强调系列活动安排时快与慢的关系要点。一方面,当活动安排进行得太快时,经验会变得混乱、单薄和模糊;另一方面,当活动安排得磨蹭、太久时,经验就会空虚衰亡。所以,处于经验节奏中的系列性活动,被赋予了多样性和运动特征,需要免除单调和无意义的重复。
3.交互性
经验是人与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与结果,这是杜威对经验特性进行描述后人们给予经验的定义,因此交互性是经验的根本特性。基于对经验交互性的深刻理解,高瞻课程的课程内容就是以关键经验为中心而提供的各类交互性活动,强调关键经验的获得发生于幼儿在活动区与他人、环境、材料的互动过程之中,关键经验的获得和发展有赖于幼儿与环境中的人或物的互动。鉴于此,高瞻课程实施者非常重视材料的挑选以及物理环境的布置,强调环境及材料必须能引发有发展价值、指向关键经验的多种学习活动;强调材料必须有利于丰富幼儿的探索和活动过程,而不应过于追求方便以获得“结果”;强调材料的摆放应有秩序,方便幼儿拿取、操作和放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