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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品市场出口品的供给取决于本国出口品与非贸易品的相对价格。其中,第i国对本国出口品的需求是本国出口到第i国的贸易品(以第i国货币计价)与第i国非贸易品相对价格的函数。为了简便,假定所有国家对本国出口品的需求价格弹性都等于dx,并且本国出口品在所有国家的(本币)价格是相等的。式(4)表明出口品数量的变动是第三国实际汇率的变动、进口中间品价格有关项的变动以及本国实际汇率变动的函数。式(3)、式(4)与Branson等的差异在于:进口中间品的存在使得均衡价格及产出中多了进口中间品有关项这一项,这是因为本国生产需要从各国进口中间品投入,其通过生产成本影响出口品的价格及数量。其他条件不变,本国从第i国进口的中间品投入价格增加会导致出口品成本上升,从而使得出口品供给减少,在需求不变的情况下,最终导致出口品均衡价格上升、数量减少。
(二)进口市场本国从外国进口的商品分为两类:中间品投入以及最终商品。中间品投入用于本国出口品的生产,而最终商品用于国内消费。遵循Han的方法,引入财政政策变量,假定政府支出完全用于购买进口最终消费品和非贸易品。1.进口最终商品市场在此市场上,假设本国政府花费uG用于购买进口最终商品,其中G表示政府支出,u表示政府花在进口最终商品上的比例。第i国提供的最终商品供给为即进口最终商品均衡价格的变动是本国非贸易品价格的变动、本国实际汇率变动、第三国实际汇率变动、实际收入变动以及名义利率变动和政府支出变动的函数。将式(7)代入式(5),可得进口最终商品的数量变动M^是本国实际汇率变动、第三国实际汇率变动以及其他弹性参数的函数。2.进口中间品市场进口中间品价格是外生给定的,数量则由出口品需求决定,二者的变化分别为
(三)非贸易品市场本国非贸易品的需求设定与进口最终商品类似,即其与非贸易品均衡价格的变动影响因素相同。若其他条件不变,进口中间品价格增加则会降低非贸易品均衡价格、增加非贸易品均衡数量。原因在于,进口中间品价格增加导致出口部门意愿劳动的需求减少、而非贸易品部门意愿劳动的需求不变,在充分就业的条件下,最终导致实际工资降低、非贸易品部门的劳动数量增加,从而非贸易品部门的产出增加,进而降低了非贸易品均衡价格。
(四)货币市场实际货币需求是实际收入与名义利率的函数。
二、一篮子货币最优权重的计算
在商品市场和货币市场都均衡的条件下,假定政府的目标是保持贸易余额不变,据此求解最优权重。式(21)表明在垂直贸易方式下,本国实际汇率变动不仅与外国实际汇率变动以及本国财政支出变动有关,而且与进口中间品项(J^i+q^Ii-q^N)有关。假设其他条件不变,本国从第i国进口的中间品价格发生单位变化,则会改变贸易余额,其变动为Γ3i单位。为了保持贸易余额不变,e的变动应为wTBIi单位。而第i国货币贬值1单位,将会恶化贸易余额(Γ2i+Γ3i)单位。为了弥补第i国货币贬值影响,保持贸易余额不变,e应升值(或贬值)(wTBi+wTBIi)单位。当政府增加1单位支出购买进口最终商品时,贸易余额同样会恶化,此时本国货币应升值(或贬值)Z1单位。式(22)右边比式(21)少了进口中间品有关项以及G^项,而式(23)右边比式(21)少了进口中间品有关项。这是因为Branson等是在最终商品贸易模式下求解最优货币篮子权重,且未考虑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与Han模型的差异在于:在出口品生产中引入进口中间品变量,考虑垂直贸易对一篮子货币权重的影响,贸易品生产函数式(1)、非贸易品生产函数式(11)均出现了pfi。在这些假设下得到式(21),表明在垂直贸易模式下,进口中间品会通过贸易品成本的变化影响生产要素(劳动)在贸易品和非贸易品之间的配置,从而影响贸易品、非贸易品的均衡价格及数量,进而影响到本国实际收入,最终对最优货币权重产生影响。因此,当pfi发生变化时,为了维持贸易余额不变,本国实际汇率应相应改变wTBIi,尽管第i国实际汇率与政府支出未发生任何变化。式(21)中wTBi是保持贸易余额不变的一篮子货币最优权重。Z1则是e针对政府购买变动的最佳反应。
三、实证分析
以中国经济为例,实证分析垂直贸易、财政政策对篮子货币的影响。
(一)模型建立与数据选取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资料,2006年~2012年中国的三大贸易伙伴分别是欧盟、美国和日本。依据方程式(21)提供的实际汇率、进口中间品和政府购买之间的内在关系,将美国设定为基准国,实证分析模型设定。表示美国、欧盟、日本以及中国的非贸易品价格,qIEU、qIJP表示中国从欧盟、日本进口的中间品投入价格(对应国货币计价),JEU、JJP表示欧盟与美国、日本与美国的双边汇率(间接标价法),e表示1单位美元等于多少单位人民币。因此RCN表示中国实际汇率,REU、RJP分别表示欧盟、日本的实际汇率,RIEU、RIJP分别表示欧盟、日本的中间品有关项。由于各国的非贸易品价格没有现成的数据,本文根据Engel的方法,将消费者价格指数中的服务价格指数作为非贸易品价格。由于未找到日本的服务价格指数,故用日本服务业的生产者价格指数(serivesproducerpriceindices,SPPI)作为替代。中间品价格使用出口价格指数替代。笔者选取2005年7月至2014年3月为样本期,数据为月度数据。中国的名义政府购买支出、服务价格指数和消费者物价指数来源于中经网数据库,美国、欧盟(18国)的服务价格指数分别来自美国劳工统计局(BLS)、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日本的服务业生产者价格指数(2010=100)来源于日本央行。服务价格指数的原始数据除中国外,都是以2010年为基期。中国的服务价格指数是以上月为基期。欧盟(18国)、日本的出口价格指数分别来源于欧洲统计局与日本央行,二者均以2010为基期。美国的出口价格指数来源于美国经济分析局,以2000年为基期。美国的出口价格指数和中国的服务价格指数均换算成2010为基期。中国的实质政府购买支出通过消费者物价指数平减得到,使用X12进行季节性调整。数据处理采用Eview6.0软件。
(二)单位根检验首先对各个序列的平稳性进行检验,即进行ADF(augmenteddickey-fuller)单位根检验。结果显示,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各变量均为非平稳序列,但各变量的一阶差分形式在该显著性水平下均是平稳的,即为I(1)。
(三)协整检验和误差纠正模型单位根检验的结果显示,所有变量均是一阶差分平稳的。在此基础上,运用Johansen协整检验方法对各变量是否存在协整关系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由表2可以看出,迹检验和最大特征根检验均表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上述6个变量之间存在唯一的协整关系,说明经济变量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关系。
(四)基于VECM的分析1.模型简介Granger定理提出一组具有协整关系的变量一定具有误差修正模型的表达形成存在。根据这个定理得出VECM的一般表达式。其中,αECMt-1为向量误差修正项,即分量之间的协整方程反映了被解释变量与解释变量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而整个VEC模型则反映了变量之间长期均衡关系及变量滞后期的短期波动对当前变量的短期波动Δyt的影响。VECM的系数α则反映变量之间的均衡关系偏离长期均衡状态时,将其调整到均衡状态的调整力度。因此,VCEM用于考量经济系统中各变量之间的长期及短期关系。式(27)及式(28)中[]均表示t值。协整方程表明:中国实际汇率、欧盟实际汇率、日本实际汇率、欧盟中间品有关项、日本中间品有关项以及中国政府购买这6个变量之间存在一种长期稳定关系。在这种长期均衡关系中,lnREU、lnRJP的系数符号相反,说明欧盟实际汇率增加会导致中国实际汇率减少,而日本实际汇率增加会导致中国实际汇率增加。lnRIEU、LnRIJP的系数符号也相反。政府购买支出(lnG)增加会导致中国实际汇率减少。协整方程反映了6个变量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通过误差修正模型(ECM),可以进一步了解这些变量之间的短期相互影响和协整经济变量之间由非均衡状态向均衡状态调整的动态过程。得到的误差修正项的系数为负,且统计是显著的,表明在每个时期内lnRCN的实际值与其长期均衡值的差距约有6.01%得到修正,lnRCN在受到短期干扰后能调整到长期均衡路径上,但是调整的速度较慢。从自身和其他变量的t统计量来看,在5%的置信水平滞后1期的自身、欧盟实际汇率、欧盟中间品有关项lnRIEU以及政府购买支出的影响显著,其他变量影响较弱。3.方差分解表3提供了中国实际汇率的方差分解结果。可以看出,中国实际汇率自身影响很大。在前5期,日本实际汇率对中国实际汇率的贡献率要大于欧盟实际汇率对中国实际汇率的贡献率,但以后各期,欧盟实际汇率对中国实际汇率的贡献率反而大于日本实际汇率对中国实际汇率的贡献率。这可能是因为初期日本距离中国较近,便于中日两国之间的贸易,但后期欧盟市场的广阔容量,使得距离的影响变得次要。随着预测长度的增加,中国实际汇率对欧盟实际汇率的变动更加敏感,这表明欧洲市场和亚洲市场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lnRIJP对中国实际汇率的贡献率非常小。政府购买对中国实际汇率的贡献率也随着预测长度的增加而变大。
世界范围国际贸易政策演变一般分为5个阶段:
(1)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重商主义思想是当时保护主义的理论基础。
(2)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自由贸易政策占主导地位,但是同一时期后起的德国和美国,则在汉密尔顿和李斯特的保护贸易思想影响下,基于他们特定的对外竞争条件,主张运用贸易政策保护国内的幼稚产业,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1929年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成为超保护贸易政策的催化剂。
(4)战后世界贸易自由化倾向时期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掀起了一股贸易自由化浪潮,但是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倾向与自由竞争时期的贸易自由主义有所不同,并不强调全面的贸易自由,而是一种有保留的贸易自由,它并不完全排斥贸易保护政策。
(5)关贸总协定(GATT)条件下新保护主义时期1973年的能源危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高失业率,给发达国家经济以沉重的打击,使各国贸易政策开始脱离过去自由放任的思潮,转向以管理为主要手段的贸易保护主义,引发了全球性的保护贸易浪潮。
从历史上国际贸易政策演变的几个阶段不难看出,国家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主要4点:一是在GATT前的各国贸易政策无多边贸易协议的束缚,各国制定的对外贸易政策完全依据本国利益,这样极易产生贸易保护的做法;二是历史上尽管若干次保护贸易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相互交替,但保护性的贸易政策在时间上占主导地位;三是保护性是贯穿国际贸易政策历史演变的一条“红线”,即使历史上自由化占主导的时期也仍然有贸易保护的影子;四是20世纪50年代倡导自由贸易,并订立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以约束各国的保护措施,但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没有因为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而改变。2002年3月,美国对钢铁启动201条款,对来自欧盟、日本、韩国、俄罗斯、中国的钢材进口征收关税最高达30%,就是典型的例子。
2对保护性贸易政策的理论解释
2.1国家间贸易得益分配不均,是产生保护贸易的主要渊源
徐建斌、尹翔硕在“贸易条件恶化与比较优势战略的有效性”一文中指出: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的持续恶化和自由贸易下南北收入差距的扩大,使得人们不得不反思基于比较优势的贸易战略的有效性。并用扩展后的李嘉图模型,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恶化现象和南北收入差距的扩大做模型化分析,得出: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虽然确实对贸易双方都有好处,但贸易双方因自由贸易得到的好处是不均等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中,发达国家得到的好处比发展中国家得到的好处要多。这样,发展中国家想追赶发达国家,实现本国复兴的愿望就很难实现。于是,国家之间在对贸易利益的争夺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保护贸易政策的实行[1]。而且历史证明,没有一个国家是一直极力鼓吹贸易自由化的国家,在实现工业化之前也采取了高关税的保护政策。GATT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条款、普惠制(GSP)等一系列的纠正贸易利益分配不公的措施,充分说明了国家间贸易得益分配不均是产生保护贸易的主要渊源。但是,为什么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新贸易保护主义呢?
2.2国家内部各行业因自由贸易带来贸易利益的分配不公,是造成贸易保护的又一压力
为了解释这个现象,以美国的钢铁产业为例。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在自由贸易中其得到的利益应该要大于发展中国家得到的贸易利益。那么为什么美国布什政府还要挥舞201条款的大棒,不惜引发一场世界性的钢铁大战呢?原因很简单:那就是美国各行业在自由贸易体系中得到的利益不均等,甚至有些部门是负的利益。资料显示,由于在自由贸易下的国际钢铁供应商的竞争,1990~1999年,美国钢铁制造工业每年有大约5000人失去工作;1999~2001年,美国总共有18家钢铁公司破产,有23500多工人失业[2]。按照国际贸易的比较成本说和要素禀赋论,像美国之类资本量较多的国家,应生产资本密集型产品然后进行交换,以获取国际分工的好处。现在的问题出在美国出于国内政治和社会的考虑,既要生产并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又要维持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使这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了比较优势,熊掌与鱼都要。毕竟美国的钢铁业曾经是他的支柱产业,并有60万的钢铁工人,将他们转变到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去就业,是需要时间、非常困难的。出于国内政治压力,布什政府权衡各方利弊,最终决定启用201条款提高关税。可见贸易利益对国内各行业的不同影响也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
2.3贸易政策国际协调不能改变贸易政策的保护性质
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促进了贸易政策的国际趋同化。自二战以来,双边贸易政策的协调,区域性的政策协调,尤其是致力于国际贸易体制的多边贸易政策的协调,使各国贸易政策趋于统一,体现了全球经济关系的秩序化,给各参加国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无论是哪种协调,贸易政策的本质始终具有保护性,即贸易政策的目的——保护本国市场,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市场,促进本国产业结构的改善,积累资本或资金,维护本国对外的经济、政治关系,没有根本改变。就拿WTO这一多边贸易的最高成就来说,仍然改变不了各个国家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
(1)自由贸易是个谎言WTO规则的制定,形式上是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回合(MTN)的协商产生,实质上依据国家贸易实力决定分量,由于历史原因和贸易实力,基本上是美国一手把持。贸易谈判(贸易自由化)只是攫取利益的手段,使国家利益最大化(贸易保护)才是贸易谈判的实质。
(2)WTO的例外条款和规则,为国家的保护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可能和依据由于贸易政策的根本目的是利己的,即在最大范围内保护本国利益,同时最大程度地攫取他国利益。因此,国家贸易政策的目的(在没有一个足够有约束力的国际组织的约束条件下),决定了这种例外条款和规则就会必然成为贸易保护的依据。
(3)在WTO下仍有一些公开的高度保护的行业农业、纺织业,便是各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公开的保护产业。但这些产业恰恰是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是发达国家中相对比较劣势的产业。
3WTO条件下国家贸易政策保护性的表现
3.1“公开型”的贸易保护
“公开型”的贸易保护,是指在关贸总协定和WTO下的贸易,以及投资自由化的谈判过程中还未涉及的领域,或是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再加上谈判达成协议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以及协议中的一些规则的例外而引起的保护措施。还未涉及的领域,指某些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暂时把某些行业的自由化搁置起来不予谈判;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是指某些“敏感行业”,国家的比较优势相差悬殊,如果完全放开会导致本国产业的“严重损害”,故在多边谈判中暂时将这些行业的自由化程度放低、放慢;谈判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指根据承诺减让表现在还未兑现的部分;谈判达成的协议规则的例外,是指协议中一般都是作了自由化的规定的,但无论哪项协议,都是由一些规则和规则的例外拼凑起来的,这些规则的例外实际上就是承认这些方面的适当保护。这些保护都是公开的,这实际上也是国际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实力较量的结果。
一般认为,在WTO下的多边贸易谈判中的“敏感行业”,是自由化较缓慢和最不彻底的行业。如农业、纺织业、服务贸易领域,一直是各主要发达国家“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的领域。
在WTO条件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开型”贸易保护的手段有两种:一是运用高关税限制进口;二是利用各种各样的非关税壁垒。国内的价格支持就是常见的公开型保护措施之一。国内支持的名目繁多,例如国内补贴、价格管理、出口补贴和绿箱(GreenBox)政策等等。
3.2“隐蔽型”的贸易保护
在WTO框架下,除了“公开型”贸易保护外,还有十分重要的“隐蔽型”贸易保护。“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是与“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相对应的,以“反倾销壁垒”为代表,还包括“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这类壁垒的特点是它们往往本着人类的共同利益的原则制定出来的,一般包括了“公平原则”、“保护生态和人类健康”等原则,这些原则本意确实是好的,但现实情况则是它往往会成为某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保护贸易政策的依据。事实上这种“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措施,现在已经成了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工具。
“隐蔽型”的贸易保护的手段包括两类:一是征收高额关税,如加征高额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二是禁止进口甚至就地销毁,这主要是不符合国家的检验检疫标准、环保标准等而采取的措施。
4构建中国符合WTO规则的保护性贸易政策措施
4.1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的必然性
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国际分工处于不利的地位,贸易利益相对较小。无论是过去还是在现在的WTO条件下,各国的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不能幻想WTO会真正无私地给中国一个稳定的、自由的贸易环境。WTO下的保护更具进攻性、系统化、法律化,更加难以对付。
加入WTO后的中国,首先,在保护国内市场方面应该好好地向发达国家学习,制定出中国的一套有利于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其次,对中国国内各产业来讲,加入WTO对它们的影响也是各不相同的。作为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协调好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比什么都重要。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入世承诺,而忽视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协调,必将产生严重的政治后果。而要协调入世对各行业带来的利益不对等也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律措施,在WTO框架下采取适当保护措施,而且这也是各个国家普遍采取的对策。
4.2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政策体系的可能性
首先,WTO规则的例外给各个国家制定国家的贸易保护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因此中国加入WTO后,是有可能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保护贸易政策的。
其次,WTO中的很多协议和规则并不十分严密,存在漏洞。这使得国家可以根据这些存在漏洞的协议制定本国的很容易成为保护措施的贸易法律,如反倾销协议的模糊性漏洞,就成为各个国家贸易保护的工具。中国也可以利用这些协议的不完善来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法规。
第三,新型的贸易保护手段(如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绿色壁垒、技术标准壁垒等),我们的技术水平差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利用技术手段,也可以利用别的优势建立起中国特有的壁垒。前些年中国肉鸡产业受到外国的极大冲击,当时就有人提出要对肉鸡的进口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例如,可以根据规定每只肉鸡的鸡毛渣平均不能多于500根,因为中国采用的是人工拔毛,剩下的鸡毛渣比美国等发达国家用机器拔毛后剩下的鸡毛渣要少,这样的规定对我们是有利的。
总之,WTO不是一个贸易自由化的天堂,相反,它允许“合法”地保护,而且它使贸易保护更加系统化、法律化。
4.3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在WTO条件下,关税手段和“传统”的非关税保护措施,是要受到限制并最终要取消的,于是各国纷纷转向“新型”(“隐蔽型”)的非关税壁垒。加入WTO后的中国也必须顺应这一趋势,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1)以加强和提高反倾销、反补贴的能力建设的核心在利用“新型”的非关税壁垒(NTB)作为保护措施方面,发达国家早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侧重点早已转向以反倾销为代表的“新型”的、隐蔽性强的NTB。根据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和进口招标这3种传统NTB的大部分已在中国正式加入WTO之日取消,剩余部分也将在2004或2005年1月1日取消。因此,在利用NTB方面应以加强反倾销能力建设为核心。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对反倾销的规定,到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再到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应该说,中国在反倾销立法方面的工作已经初见成效。但是,中国的反倾销队伍还有待加强。
一、突破之一:非完全竞争市场和规模经济条件下的贸易行为
1.规模经济效应的非常数性。规模收益用于微观经济学分析厂商的生产函数始于20世纪30年代。显然,国际经济学在这一方面落后了许多,一直停留在完全自由竞争和规模收益不变的分析基础之上。战后国际贸易发展现实显然无法得到传统贸易理论的合理诠释。现实生活中的许多产品是以规模报酬递增生产的,并且生产这些产品的行业(如汽车业、半导体业、计算机业等)构成了国民经济的支柱。产品生产的规模经济可分为外部经济效应和内部经济效应两部分。外部规模经济效应是指厂商水平上的规模报酬不变,而社会的递增性报酬以外部经济的形式体现的情况,因而这种厂商及其产业能够产生巨大的外部经济,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出口的扩展。这种外部经济效应往往并不能为各厂商同时同等程度地享受,厂商与行业间的竞争行为因而受影响。但更重要的是厂商内部规模经济效应,即厂商水平上的规模经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形下,一个较大的公司能够更好地克服生产不可分割性,使生产能力得到更充分的利用。同时,由于某些一般管理费用并不会随生产规模而变化,因此其每单位成本会随着生产增加而下降。如果规模经济持续存在,则平均成本总大于边际成本,如果以边际成本定价就意味着损失,因此,内
部规模经济不可避免地与竞争均衡发生了矛盾。因而,传统贸易理论无法解释发达国家之间与产业内、公司内的贸易成为国际贸易主流这一现实。到了20世纪80年代,以克鲁格曼为首的一批经济学家才试图突破这一理论与现状的隔膜,将规模经济引入贸易分析,提出了依靠政府支持,通过获得规模经济效益,达到扩大出口、抢夺竞争对手市场份额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
2.市场的非完全竞争性。由微观经济学可知,厂商这一层次上的规模经济的存在意味着价格行为与非负的利润不一致,因而市场不可能是完全竞争的。对于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西方经济学迄今没有一个一般性的结论。但是,毕竟放弃了传统贸易理论最不现实的假设,即世界市场是完全竞争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分析了以下可能的三种市场结构:(1)可竞争市场(伯兰特假定这与无代价和无限制地进入和退出相结合);(2)古诺双寡头国际竞争模型(即均衡产量水平由两个厂商反应曲线的交叉点所决定);(3)垄断竞争。尽管一般性不完全竞争理论没有产生,但是,在各种不同的市场结构下,在实证和规范两个方面有关贸易的一些重要结论都有效,也是可行的。
二、突破之二:技术对贸易的内生变量性质
传统贸易理论早就注意到技术进步的作用,但是,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国际贸易理论才把技术变化、不完全竞争、规模经济结合起来进行研究。
克鲁格曼等人认为企业内部存在着动态的规模经济。技术的改变是企业获得动态规模经济的最重要形式,从而把技术作为内生变量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技术变化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技术创新(Innovation),其二是边干边学(Learningbydoing)。
技术创新是通过研究与开发(R&D)活动来获得的。R&D所产生的技术创新改变了企业的生产函数,降低了边际生产成本。在生产过程中,同样的要素投入能带来更多更好的产出,其表现为:(1)要素生产率的提高;(2)产品质量的提高和新产品的开发。这样,企业的边际生产成本就会不断下降,从而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技术进步能从学习曲线(LearningCarve)的角度阐述动态的规模经济。假定边际成本是累积产量的减函数,累积产量越多,生产经验、销售经验和管理经验越丰富,边际成本就逐渐降低,这就是边干边学。一般而言,作为先进技术的拥有者并非有意转让或传播其技术,而是在贸易、投资或其他经济行为中自然地输出了技术,即所谓的“技术外溢”。亚那戈娃(Yanagawa)分析了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途径传播技术及其影响的国际技术外溢,克鲁格曼和卢卡斯(Lucas)分别讨论了国内技术外溢的问题,而格罗斯曼和赫尔普曼则系统研究了行业间和同行业内部技术的外溢及其作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重点强调了规模经济效应是扩展国际贸易的动因之一,而技术进步是企业动态规模经济效应的来源之一。技术进步与国际贸易的扩展存在一种互动关系,贸易不仅通过国际市场的竞争及各国
努力来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也通过国际技术外溢给各国互相启发的机会。技术开发不再是个别国家的行为,不再是外生的经济变量,而是直接推动贸易发展的内生变量。
三、突破之三:对政府干预作用的重新定位
传统贸易理论的主流观点认为:政府干预导致资源配置扭曲,造成国民福利下降,如关税及非关税壁垒限制进口,政府对出口实施补贴等,都会造成国民福利的净损失。只有推行自由贸易政策,才是“双赢”。当然,主流观点并不反对在出现市场失灵如外部性问题、垄断、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时,政府可以有目的、有选择地干预,目的是消除“反竞争”(Anticompetitive)现象,保证市场竞争自由有序正常地进行。但总体上强调的还是自由主义思想。当然,在自由贸易的喧嚣声里,还有几声应推行政府干预的呼声,但其势单力弱。其中最有影响的是“幼稚产业保护论”,始作俑者是李斯特。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寻求一个良好的生存、成长环境,免受外国同行企业的竞争压力。但这一学说并无完善、系统的理论证明。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则认为:在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条件下,一国政府可以借助R&D补贴、生产补贴、出口补贴、进口征税、保护国内市场等政策手段,扶持本国战略性产业的成长,增强其国际竞争能力,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谋取规模经济之利,抢占国际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转移其垄断利润,提高自身的福利水平。因此,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政府起着关键的作用,必须有一个尽可能信息完备、决策独立、干预有力的政府。理所当然,在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中,政府的干预作用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地位。具体说来,有如下几个方面的解释:
1.政府干预是实现规模经济的最优途径。
在非完全竞争及规模经济条件下,国际贸易中垄断利润普遍存在,一个企业的垄断实力越强,获得的垄断利润就越多。国家干预可以将国外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国内企业。为此,对于各贸易国来说,如何扩大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并进而通过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就成为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靠企业自身去积累和成长,在强手如林、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且若又是后起国家的企业,要成为国际市场上的真正挑战者,显然困难。而借助政府力量作为“第一推动力”,选择有发展前景的产业在一定时期内给予扶助,使其尽快扩大规模,获得规模经济收益,降低成本便是最直接、最有效、最迅速的途径了。
2.政府干预是“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模型实施的基础。
“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英文简写IPAEP)是克鲁格曼1984年提出来的重要理论。该理论有两个假设前提:一是市场由寡头垄断,并可有效分割;二是存在规模经济效应。当本国企业处于追随者地位,生产规模远没有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边际生产成本很高时,这时本国政府通过贸易保护,全部或局部地封闭本国市场,阻止国外产品进入国内市场。随着国内市场需求的逐渐扩大,这类产业的规模经济收益便会出现,生产成本得以降低。同时,国外竞争对手由于市场份额的缩小而达不到规模经济,边际成本上升。此消彼涨,国内企业就可能占有国外市场更大的份额。而销售额的扩大又进一步降低了边际生产成本,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这样,以政府干预为后盾,IPAEP理论的实施便达到保护国内市场,扩大国外市场的目的。战后,在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经济发展中,汽车、电器、计算机设备等的发展就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
3.政府干预作用内生化是比较优势形成的关键因素。
将政府干预作用作为比较优势内生为国际贸易理论的一个变量,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一大进步无庸置疑,而比较优势依然是国际贸易的基础。一方面技术变量已成为现代企业和国家相对比较优势形成的关键变量。而技术变量的提升不管是来自于“边干边学”,还是R&D,都与法律、投资激励等形成的经济环境密切相关,都需要通过政府的支持,即取决于政府的干预情况。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资源禀赋的内涵发生了变化,相对于“自然资源”而言,“创造型资源”(如信息、知识资本、创新、制度、技术等)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企业以及一个国家越来越依靠于这类资源来获得比较优势,因而政府干预也被内生为区位因素,成为直接影响这种“创造型资源”比较优势形成的关键变量之一。
四、突破之四:利润转移理论
传统贸易理论主张自由贸易政策,通过国际分工和专业化生产来进行国际贸易,使参与国双方的福利水平都提高,实现“双赢”。但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却提出了利润转移的论点,即把垄断利润从外国公司转移给国内,从而在牺牲外国福利的情况下增加本国福利。利润转移理论显然与传统贸易理论能增进双方福利水平的论点不一致,它的基本前提是国际竞争都具有寡头竞争的性质。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揭示了利润转移理论的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关税的利润转移效应。布兰德和斯宾瑟提出的“新幼稚产业保护”模型,假设一家国外寡头垄断企业独家向国内市场提供某种商品,正在享受垄断利润,且存在潜在进入的情况,那么,征收关税便能抽取外国寡头厂商的垄断利润。因为,外国寡头厂商会吸收部分关税来决定“目标价格”,以阻止潜在进入。否则,国内企业的进入将不可避免。特殊情形下,外国公司甚至会将关税全部吸收。国内既不会发生扭曲,又可以获得全部租金。税收收入就是转移了该厂商的垄断利润。该模型突破了传统最优关税理论关于只有大国才有可能用关税来改善其贸易条件的限制,认为即使是贸易小国也同样可以通过征收关税来改善国民福利。
第二种类型是“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手段的利润转移效应。该观点来自于20世纪80年代逐步成型的“新幼稚产业保护论”,认为一个有战略意义的行业在受保护的国内市场里能迅速成长而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从而相对于外国厂商具有规模上的竞争优势,使其能够增加在国内市场和没有保护的外国市场的份额,从而把利润从外国厂商转移到本国厂商,使本国福利增加。
第三种类型是出口补贴的利润转移效应。布兰德和斯宾瑟于1985年提出古诺双寡头国际竞争模型,认为向在第三国市场上同外国竞争者进行古诺双寡头博弈的国内厂商提供补贴,可以帮助国内厂商扩大国际市场份额,增加国内福利。古诺博弈的特征是,均衡产量水平由两个厂商反应曲线的交叉点所决定。通过补贴降低国内厂商的边际成本,使厂商有更高的反应曲线,获得更大的国际市场份额。总之,出口补贴降低了非完全竞争产业的垄断扭曲程度,增进的本国和消费国的总收益大于另一生产国的损失。
五、简要评价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已成功地描述了当今国际贸易的发展现象。一种经济理论在放宽假设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之后,是否依然有效往往是检验该理论优劣的最好方法。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之所以对现实世界能提出合理的解释,也是因为放松了传统贸易理论最根本也是最不现实的假设,即世界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从而确定现实的研究方向。但是,由于一个系统性完整的一般性不完全竞争理论(涉及信息经济学、博弈论等)并没有建立起来,以其为基础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并没有上升到替代传统贸易理论的高度,相反,还有许多缺陷和不足,因而受到了传统理论的批判,如:对竞争行为和公司数量过于敏感,将商品的价格纳入一般均衡的经济系统而内生地决定,以邻为壑的利润转移政策,完备信息需要,资源配置的紊乱以及政府的寻租行为,等等。
其实,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并不是对传统贸易理论的全盘否定,而是在继承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和发展。传统贸易理论的完全竞争和不变规模经济可以看成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一个特例,它的比较优势原则仍是世之公理。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对此的认识向前迈了一大步,认为资源禀赋的相对差异是比较优势的来源之一,但更重要的是规模经济优势带来的比较优势。而规模经济优势明显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干预。事实上,传统贸易理论与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争论的实质就是干预主义与自由主义的争论,自由主义认为政府的干预只会产生经济扭曲,经济问题只能靠市场解决;而干预主义认为扭曲来自于市场失灵,必须通过政府干预进行纠正。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问世,强调了政府行为的重要性,摆脱了纯粹自由主义的阴影。事实上,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始作俑者就是最市场化的美国,而日本和韩国钢铁、汽车、计算机产业的壮大发展,“波音-空中客车”的博弈佐证了该理论在实践上的成功。或许,在不久的将来,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会产生重大的理论发展,进而代替传统贸易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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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我国加工贸易政策的分析是基于以下前提和框架展开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下文简称《十五纲要》)。加工贸易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其发展方向以及实现的目标应服从于并有助于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战略。我国政府已制定《十五纲要》,这是今后五年内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性纲领,因此,加工贸易的发展及政策调整也应以此为指南。本文将以《十五纲要》所提出的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为指导,对现行加工贸易政策进行剖析,提出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及政策调整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对加工贸易政策调整作出建议。
2.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已经加入WTO,这将极大地改变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其中,既有有利的改变,也有不利的改变。为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我们在制订一切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入世”的影响。我们将主要就“入世”对加工贸易的中间品替代,对加工贸易的出口以及贸易磨擦公平解决等方面来讨论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及政策调整。
3.加工贸易的“进口——加工——出口”分析框架。在现实中,加工贸易就是对“两头在外,中间在内”这样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的界定。我们对加工贸易的理解和研究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加工”,二是“贸易方式”。“加工”属于“中间在内”环节。它是东道国投入具有比较优势的生产要素对进口投入要素进行加工生产的过程,它表现为国际分工。作为一种“贸易方式”,加工贸易的实质是“两头在外”。无论是“来料加工”,还是“进料加工”,主要原材料、零部件等由外商提供或从国际市场购入,加工制成品应全部出口。许多国家的政府为了利用“加工贸易”这一贸易方式,往往实行相关的政策措施,对原材料等中间品的进口以及加工成品的出口进行必要的管理,所实行的政策措施更多的是鼓励性的,特别是确保加工成品的出口。之所以如此,在于加工贸易对本国的经济、外贸发展有着其他贸易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对加工贸易的研究与对其相关的政策探讨总是无法剥离的。因此,加工贸易是由“进口——加工——出口”三个环节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成其为加工贸易。本文将按照这一框架,分别对相关政策进行分析。不可避免的是,这三个部分的政策划分不可能是十分精确的,一项政策会影响三个环节。但就我们研究政策的目的而言,这种不精确并不十分紧要,因而我们在文中并未严格拘泥于这种划分。而分三个环节分别进行论述的好处在于,有利于我们基于加工贸易的内在运行机理和各个环节的突出问题来讨论相关政策,从而使政策剖析和建议更具有针对性。
二、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及政策调整的目标和原则
我们认为,我国加工贸易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发展及政策调整的目标和原则的确立,应紧紧围绕《十五纲要》制定的总体战略目标来进行。根据加工贸易本身的特性及作用,《十五纲要》中所涉及的就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扩大出口等问题值得我们在考虑加工贸易政策时重点注意:
1.关于就业。大力发展和鼓励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加工贸易,在我国仍然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我国加工贸易从事的大多仍是劳动密集型的产品加工,应该说这符合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所决定的比较优势,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创造就业机会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要实现《十五纲要》提出的有关就业的目标,有必要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因为,首先,就业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出口贸易的扩大;其次,以我国目前的工业发展水平而言,尚不具备资本、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比较优势,换言之,要扩大出口,我们所能依赖的,就是充分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或劳动密集程度较高的生产环节的加工贸易。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要永远停留在为跨国公司当加工装配车间的阶段,相反,在发展加工贸易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学习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建立营销渠道,积累资本,努力将出口产业升级至更高的技术层次。但是,在完成这个过程之前,作为一种过渡,采取加工贸易的方式来缓解就业压力,积累资金、技术包括经验都是完全必要而且必须的。
2.关于结构调整。目前我国的加工贸易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不够明显,主要表现在加工程度低,加工链条短,原材料国产化率低,波及效应不强等等。这是否意味着发展加工贸易与我们优化工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力的目标互不相容呢?我们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否定的。一方面,我们大力发展加工贸易为解决就业问题所必需;另一方面,加工贸易这种贸易方式本身固有的两头在外造成的产业关联程度低,波及效应弱的弱点也不容讳避。这要求我们在政策制订中努力兴利抑弊,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同时对其消极的一面要加以纠正克服。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具有与小国不同的特点。那些适合于韩国、新加坡等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发展经验并不能完全地照搬到我国来,而是要有选择地加以学习吸收。在产业结构的优化这个问题上要坚持同样的原则。大国的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往往毋需像小国那样完全依赖外部的力量,因为一是国内的市场足够大,可以让新兴产业达到足以获得规模经济的规模;二是因大国进行产业升级所需的技术、资本等如果全部依赖外部引进,即使供给能力不成问题,代价恐怕亦难以承受。因而,我国的产业结构升级,主要还是要依赖自身的技术研发,创新人才的培养,创新机制的建立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把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工业结构优化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外部,仅仅依靠引进技术或资金来完成,是不现实的。
这并不等于说个别处于特殊地理位置和具有特殊发展基础的地区无法通过发展外向型经济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相反,深圳市以加工贸易的方式吸引了大批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前往设厂,显著地加速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建立和现有产业技术升级。在国际分工进一步深化和生产全球化程度不断提高的今天,加工贸易无疑是发展中国家了解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尽快建立起自己的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条重要途径。
3.关于扩大出口。出口是推动一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从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有的举足轻重的地位来看,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这种贸易方式仍是我国对外贸易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当然,在促进加工贸易增长的同时,也要注重其质量的提高。加工贸易中存在着的出口商品结构和市场结构不合理,高科技产业加工贸易比重低,以及加工贸易增值率较低,管理中存在漏洞等问题都必须加以重视、解决。我们进行加工贸易政策设计和调整的目标,正如《十五纲要》第十七章第二节指出:“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提高加工贸易增值率,扩大加工贸易出口。”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新的时期,加工贸易政策制订所应遵循的原则和实现的目标是,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发展加工贸易,发挥其利用我国的比较优势,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且,利用“入世”为我国加工贸易的大发展创造的良好外部环境努力扩大出口;同时,对加工贸易要用政策措施加以引导,注意增强其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努力提高加工过程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扬长避短,以利于我国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培养新的比较优势,增强国际竞争力,使加工贸易发挥促进外贸增长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对现行加工贸易进口环节的政策的评价
1.加工贸易中的利用外资政策。引进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内容。《十五纲要》指出,十五期间,要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作为利用外资的重点,完善利用外资政策,鼓励外商特别是跨国公司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出口型产业,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我国目前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是利用外资从事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当然,我们不能否定这种方式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加工贸易还未得到充分发展时期,对于我国对外贸易额的增长和我国产品早日进入国际市场所具有的意义;但是,必须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的重要目的之一——引进先进技术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却未能得到很好的实现。由于我国利用外资多采取加工贸易的方式,因而外资并未带来多少先进技术;而且,由于外资集中在劳动密集型加工行业,导致了一定程度的恶性竞争和产品的过剩。从国内看,由于外商投资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工业的过分膨胀,引起产业结构不合理更加严重,激化了本来就存在的能源和原材料的供求矛盾。
在加工贸易发展过程中出现上述不尽如人意的情况,有违我们利用外资的初衷,在政策方面也有值得检讨之处。有些地区在发展加工贸易的过程中,片面追求外贸数量的增长,而不注重其质量的提高,对于外资的流向,既不加限制,又不予以引导。致使外资大量进入劳动密集型简单加工行业,而未能发挥其对我国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的应有作用。
我国现行的加工贸易政策给予产品出口型外资企业相当多的特殊优惠,其目的是促进我国对外出口规模的扩大,缓解当时我国外汇短缺带来的压力,充分发挥对外贸易带动经济增长的作用。但是,客观上也鼓励了外商将资金投入到“大进大出”型的加工贸易行业,利用我国的廉价劳动力,进行技术含量较低的加工工业品的生产。这在当前,已经不利于我国进一步提升产业结构,增强出口竞争力的需要。
1995年6月,国家计委,外经贸部联合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两个文件,目的就在于正确引导外资产业投向,尽快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集中于“短平快”项目的局面。但是两个文件下达后并未产生预期的效果,主要原因是没有配套的政策手段及缺乏规范的地方政府行为。
目前的加工贸易政策中,对于外资投向增值较高的生产环节和产业的鼓励尚嫌不足。大量的外资从事附加值较低的最终装配环节的简单加工贸易,长此以往,对我国上游原材料和中间投入品产业的成长不利。
总的看来,现行的利用外资政策促进了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积极作用不容置疑;但同时,由于情况的变化,现有政策对于外资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鼓励措施不足,将从事简单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高附加值、高科技产品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加区别地给予优惠,并不能很好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精神,也不利于我国的加工贸易向提高增值率和技术含量的方向发展。
2.加工贸易进口环节有关提高中间品本地化率的政策。现有加工贸易中间品本地化率不高是一个公认的事实,这种状况既是我国原有产业结构不合理,技术水平落后从而中间投入品行业产品竞争力的劣势所决定了的,又与加工贸易本身“两头在外”的特点有关。但这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不能在发展加工贸易过程中逐步提高投入品的本地化率,从而促进国内原材料行业的发展。不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通过适当的政策引导,加工贸易投入品的本地化率会得以逐步提高,从而会更加充分地发挥加工贸易的波及效应。
我们不能硬性地规定加工贸易出口品使用的国产材料比重,因为目前我国的确还无法生产某些投入品或其产品的质量达不到加工企业的要求。况且,那样做也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政策所能做到而且应该做到的,就是为国产投入品和进口投入品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已具竞争能力的国产投入品不致因为政策的歧视而失去竞争优势。我国的加工贸易政策中的确存在这种不合理的对进口投入品的“超国民待遇”现象: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投入品可以免缴关税、工商统一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如果从国内购买中间投入品则只能享受部分退税(征17%,退19%)的待遇。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原本会使用国产料件的企业也转而进口加工所需的投入品。我国加工贸易波及效应差,与此不无关系。
令人欣慰的是,我国加工贸易发展成就最为显著的深圳市了《深圳市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鼓励外商委托加工单位向境内企业购买料、件(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原材料外)进行加工装配,成品全部交还外商出口;允许以国内购料方式委托我方加工装配的外商,根据需要委托加工单位向市经济发展局提交国内购料申请表,申请国内购料。但就全国范围来看,其它地区尚无类似规定。我们认为,此类鼓励政策,与相应的产业指导政策相结合,有利于我国中间投入品行业的成长,促进加工贸易波及效应的发挥,最终将优化我国的工业结构,提高我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另有学者认为,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不必要采取给国产料件足额退税的手段,而可以通过对进口料件征以相当于国产料件的税赋来实现。这种论点无异于取消对加工贸易的优惠政策,使之与一般贸易处于同等的地位。我们认为这样做可能造成加工贸易的衰退,从而影响我国扩大出口和增加就业目标的实现。由于对加工贸易实行免税的优惠政策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因而我国取消对加工贸易的优惠,必将使大量加工贸易转移到与我国处于相似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其结果可能是进一步影响我国对外贸易国际地位和对外开放形象,得不偿失。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加工贸易政策中,对中间投入品国产化的鼓励不足;加工贸易虽然规模上不断扩大,但对于产业结构升级的促进作用却很有限。这种状况,不利于实现我国提升产业竞争力的目标,因而,要予以适当的调整。
3.现行加工贸易的监管政策。我国现行加工贸易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由于采取了不合国情的开放式监管模式造成严重的走私。这已被证明是我国加工贸易政策中的一个失误。由于我国加工贸易已经形成了分布区域广,涉及行业面宽的格局,此时再试图将其纳入封闭式监管模式由于成本太高而根本不现实。
尽管如此,我国的加工贸易监管部门还是试图在增量部分作出补救。2000年4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批准在大连、天津、北京、烟台、深圳、广州等地设立出口加工区。同年5月24日,海关总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暂行办法》作为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法律依据。出口加工区的设立实际上对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引入了封闭式的监管模式。《复函》中指出:“要按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管理,提高水平的方针,先把新增加的加工贸易企业引入出口加工区,逐步实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规范管理。”以我国现有加工贸易的庞大规模,不可能一夜之间都由开放式监管转变为封闭式监管,因此,在建立出口加工区容纳新增加工贸易企业和一部分具备条件的现有加工贸易企业的同时,也要加大管理力度,严格审批手续,坚决打击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的犯罪活动。在这方面,我国海关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如1989年《海关总署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少数资信不好,管理混乱,或有走私违法前科的企业所经营的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已批准的拆解旧汽车和废旧家用电器来料加工合同进口的料件,以及需加强管理的特定的进口料件,先收取相当于进口税款的保证金,加工成品出口经海关核销后,退还保证金。”
我们相信,通过对存量加强监管力度和将增量纳入封闭式监管的方法,将会较好地解决我国加工贸易中存在的走私严重的问题,促进我国加工贸易健康发展。
四、对现行加工贸易加工环节政策的评价
目前我国加工贸易加工环节的主要问题是增值率较低,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有二:加工技术水平较低;加工链条短。其实这两个问题是有联系的,较低的技术水平决定了加工环节只能进行那些简单加工装配操作;只有在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后,才有可能延长加工链条,获得较高的附加价值。但是从政策角度来考虑,这两个问题要加以区分。
1.技术水平问题。加工贸易加工环节技术水平低,极少采用先进技术的状况,与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以及加工贸易本身的特点是符合的。发展中国家(如我国)最大的比较优势就是有大量廉价的非熟练劳动力,这一点吸引跨国公司将生产环节中需要大量使用非熟练劳动力的加工装配环节转移到我国来,进行加工贸易。可见,加工贸易实际上是国际分工的一种方式,在分工中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条件的约束,被局限在生产技术水平较低的加工装配阶段;而发达国家则利用其资本和技术的优势,占据了生产的研发及技术含量高的生产环节。
了解了这一点,有助于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我国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目的。这个目的不是利用加工贸易来使我国生产技术得到实质性的进步,而是利用外国资本,增加就业,以及扩大对外经济交流,取得外汇收入等。如果我们不切实际地期望通过加工贸易的发展,就可解决我国技术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的问题,结果必然会让我们大失所望。但这是否意味着加工贸易的加工技术水平就不需要提高,或者发展中国家政策在这个问题上就无能为力了呢?都不是。技术进步固然不是发展加工贸易的主要目的,但它是利用外资的主要目的之一。现在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是加工贸易,这种局面对于提升我国的生产技术水平无疑是不利的。从历史经验来看,一国劳动力成本的优势仅可以保持有限的一段时间,如果在这段时间里该国生产技术水平还没有实质性的提高,还未在其他生产环节上形成新的比较优势,则该国的加工贸易将会成为无根工业而萎缩。同时,国际竞争力出口也将受到影响。因此加工贸易解决就业的作用固然重要,但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亦不容忽视。尤其是外资大量流向加工贸易对于技术水平的提高的不利影响必须予以重视。
很明显,政策应在引导外资流向上有所作为,而且也能够有所作为。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对于流入的国外资本投入进行政策引导。如日本在20世纪50~60年代实行的引资政策,重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这体现于《外汇及外资法》和《外资法》的规定及其运用中。凡根据1950年日本政府的《外资法》规定所鉴定的外资项目,其外国技术的输入,合同期限超过1年以上,费用以外汇支付的叫做甲种技术输入,这种输入方式需要经过外资审议会、大藏省等部门批准;另一种叫做乙种技术输入,即根据《外汇及外资法》鉴定的合同,期限在1年以下,费用以外汇支付,如果期限超过1年,费用以日元支付而无权兑换外汇,这种输入方式只需经过日本银行的批准。
我国也规定了引导外资流向的政策,如1985年6月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整体规定》,将“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项目列入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而将“属于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等。应该说,现有利用投资政策的总体思路是利用外资提高我国的产业竞争力和技术水平,这是正确的。问题是,在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政策吸引下,大部分外商投资投向没什么技术可言的低级加工工业中去,这在一定限度内可以缓解我国就业压力,扩大我国出口创汇,但超出一定限度就有违我国利用外资的初衷,成为一种不良倾向。我国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并未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加工贸易的技术水平进行甄别,因而即使是对提高我国生产技术水平无益的简单加工,也能获得给予加工贸易企业的一切优惠。这种政策可能扩大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数量,但对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而言,则是需要改进的。
2.“转厂”问题。现行的加工贸易政策对“转厂”施加了种种限制,这对于延长加工贸易品在我国的增值链,提高增值率是不利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国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海关对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后,即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转入地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手续。”对于按转关运输办理货物结转的情况,转出和转入企业必须向所属海关提出申请。企业在办理结转时常常受到限制,且所需时间长,有时难以如期结转。转出、转入地海关对商品名称、数量和价格等存有异议时,手续更难以办理。转关查询实需耗时1至2个星期,严重影响了周转速度和贸易效率。一些外资企业对转关产品不得不采取先出口香港特别行政区复进口的做法,徒增经营成本。因此,我国在制订有关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的政策时,尚须考虑企业实际情况,精简手续,促进加工贸易国内增值链的延长,以提高增值率。
五、加工贸易出口环节的政策评价
目前我国加工贸易出口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出口贫困化增长及由于原产地规则而引起的贸易摩擦。出口环节是加工贸易最后一个环节,直接决定着加工贸易所带来的收入能否实现以及效益的好坏。因此,认真对待出口方面的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发展中国家利用自身劳动力,资源优势发展对外贸易,存在着出口贫困化增长的可能,但是,这种贫困化增长并不一定发生。如果能够不断改善其出口商品结构,逐渐由初级制成品向含有更高技术含量的产品结构转化,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出口贫困化增长的噩运。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就是这样不断由低级向高级地改变着。虽然在出口的很多高科技产品中,我国并未掌握核心技术,所进行的也只是简单加工,但是从贸易条件的角度来看,这种转变是可喜的。有关研究表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贸易条件并未如普雷维什等发展经济学家所预言的那样趋于恶化,其中很大原因就在于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所发生的显著变化。然而,要积累我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充足的外汇,我国可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必须依赖传统初级产品、尤其是劳动密集型轻纺工业品的出口。有时,这与我们努力改善贸易条件的目标是有矛盾的,但是若我们能够及时地利用积累的外汇来改进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则我们就有可能实现外贸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至于加工贸易出口的环节中的另一个问题即原产地规则问题。我们认为,目前原产地规则方面所存在弊端并不是仅凭我国之力就可以得到克服,而是有赖于参与国际贸易的各方进行多边磋商,最终达成合理公正的原产地认定协议。
六、关于我国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笔者对我国加工贸易政策的建议。
1.应继续奉行对加工贸易实行鼓励的政策。加工贸易对于扩大出口、增加就业的好处显而易见。“十五”期间,我国经济发展将经历重要的转型阶段,此时,保持出口快速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增加是顺利实现转型的必要条件。通过鼓励加工贸易的发展,我国将获得更多的外汇收入,这有利于我国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强国际竞争力。而且,加工贸易本身,也为中国产品打入外国市场准备了良好的条件,更有利于提高中国产品的国际知名度,培训我国的非熟练劳动力为熟悉现代工业生产的熟练劳动力。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生产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融入国际分工中,成为跨国公司国际生产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学习别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成为发展中国家利用后发优势发展本国经济的有效途径。加工贸易正是生产全球化的重要体现,并为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分工提供了重要的机遇。
“入世”以后,我国将更加开放,逐步削减关税和非关税的贸易壁垒,开放本国市场,目的就在于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发展外向型经济,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长期来看,对加工贸易实行鼓励政策与我国“入世”后的外资政策调整方向是一致的,因而更无必要加以否定。当然,对加工贸易进行鼓励并不是说任其自由发展,不加限制。由于我们在前文中提到的原因,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中尚存在诸多问题,需加以解决。
2.增强加工贸易的波及效应。若要使加工贸易在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增强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方面有所贡献,就必须增强其产业关联效应,即波及效应。
目前,这种效应未得到充分发挥,其原因既有非政策方面的,又有政策方面的,而后一个原因,是政策制定者必须着重考虑的。如何引导加工贸易向着更深层次,与国内产业发生更加紧密的联系的方向发展,的确是一个对于发展中国家有着重大意义的课题。根据前文的分析,我们可大致地将这种引导分成两个方面。第一,如何使加工贸易的本地化率得到逐步提高,以发挥加工贸易对东道国中间投入品行业的联锁效应;第二,如何延长加工贸易在东道国的加工链条,以提高加工贸易的增值率,并且发挥加工贸易对东道国相关深加工环节的联锁效应。
对于前一个问题,我们建议如下:(1)提高国产料件的质量和技术含量,力争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标准。这应该是一条解决发展中国家中间投入品产业薄弱的根本途径。具体的措施则可以采取引进技术改造现有生产方式;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以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需要的工人;对国产料件企业以税收、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增加对国产料件企业的R&D投入;对于投资中间品生产且具有先进技术的外资方给以政策优惠等等。(2)为国产料件提供与进口料件相竞争的公平合理的外部环境。目前,加工贸易企业实际上被鼓励从国外进口中间投入品,即使是国内已具备生产能力的中间投入品往往也由国际市场进口,有时甚至是我国出口的产品经海外市场后再复进口。此种现象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国内的料件生产企业由于国家税收政策不当而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对待进口料件的“超国民待遇”状况不加以改变,将会继续对我国加工贸易生产料件的本地化率提高发生不利影响。政府需在加强国内原材料生产企业与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沟通方面更多地发挥作用。比如建立加工贸易需求料件信息库,给予本国料件生产企业以信贷支持,为本国料件生产企业在海外设立宣传展览等。
至于加强延长加工贸易的加工链,以提高增值率,增强其波及效应则主要体现于转关深加工政策之中。现有的加工贸易转关深加工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手续繁冗,耗时较多的弊病,令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对“转厂”望而却步。鉴此应对加工贸易品“转厂”的政策予以适度的简化。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促进加工贸易“转厂”率的提高,从而增加加工深度和延长在我国的增值环节,以改变我国加工贸易效益低下的现状。
3.以积极的政策促进加工贸易升级。促进加工贸易升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使加工贸易产品的结构升级,逐步由劳动密集型的轻纺工业产品转向科技含量较高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加工;二是使加工贸易加工环节采用生产技术逐步升级,惟如此才能不断提升加工贸易的技术水平,增加收入,并促进我国整体工业结构优化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
目前,我国给予低层次加工贸易和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及采用较先进生产技术的加工贸易几乎是同等的政策,这导致了外资大部分投向简单加工贸易,有违我国利用外资的初衷。因此我们建议对加工贸易,尤其是外资从事的加工贸易予以产业政策的引导,在鼓励外资从事上述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以外,取消对从事简单加工贸易的外资企业的部分优惠,以此来刺激外资从技术层次较低的加工贸易领域撤出并投入到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中去,从而发挥外资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对我国经济发展促进作用。这也许会引发人们对加工贸易能否继续如从前那样快速增长的担心。确实,实行上述政策可能使一部分外资因无力从事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而退出我国,甚至会因此导致加工贸易创造就业机会的作用减弱。但也必须看到,就业和优化产业结构是鱼和熊掌的关系。在两者的取舍上,并不能厚此而薄彼。关键是政策上要把握适当的“度”,即使牺牲一部分加工贸易创造的就业机会,若能换来我国加工贸易的良性发展也是值得的。相反,若一味强调就业目标而忽视加工贸易的升级,这样的加工贸易势必会失去后劲,其创造的就业机会也不能长期保持。
4.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进行调整。我国目前对加工贸易的开放式监管模式不利于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法律意识淡漠,因而现实中出现走私严重、管理成本高昂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引起我国海关的重视。措施之一就是在大连等地设立出口加工区,对区内企业实施封闭式的监管。
对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将改革加工贸易传统的监管模式,简化现行手续。实现加工区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报关,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具体做法有:(1)海关对加工区采取全封闭、卡口式24小时监管制度。卡口分别设立货物和人员进出通道。(2)海关对加工区企业采用计算机管理模式。海关与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的传输和办理通关手续;加工区海关与口岸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3)对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取消《登记手册》,海关改用电子帐簿管理,实行半年一次的总量扣减核销制度。(4)对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货物进(出)口时,由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作货物进(出)口申报。(5)加工区与口岸、加工区与加工区之间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采取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一律在加工区主管海关报关并在卡口查验放行。可以预料,随着出口加工区模式的实行,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将逐步规范化,从企业角度来说,减少了手续、提高了效率。从海关方面来说,这种方式更有利于实施有效监督,减少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的作为。这种方式是我国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发展方向。
但是在实施这些新措施时,必须注意出口加工区制度也有其局限性。
首先,我国加工贸易规模庞大,出口加工区难以容纳。由于我国特殊国情和对外开放模式,加工贸易在我国外贸进出口中所占比重和总体规模远高于一般国家,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点多而广,只靠面积、功能都有限的出口加工区是难以负载的。第二,集中封闭管理,即使能遏制加工贸易走私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走私问题。应该看到,走私的根源是过高的关税壁垒和众多的验关壁垒造成的进口商品国内市场价格的严重扭曲,这种价格量差形成了走私的暴利来源,是走私可以存在并且屡禁不绝的根本原因。利用加工贸易走私只是走私的一种适宜的管道而已,堵死了这管道,还会有新的管道出来,所以解决走私从根本上就是降低关税壁垒和减少验关壁垒。所以,只有配合加入WTO后国内市场的扩大开放和管理体制与管理方式的市场化改革,使我国经济逐步与世界接轨,国内外价格渐趋一致,才能够既最大限度遏制走私,又为加工贸易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七、基本结论
1.今后我国加工贸易发展战略及政策调整的目标和原则应是:继续鼓励加工贸易的发展,注意增强其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努力提高加工过程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扬长避短,使加工贸易发挥促进外贸增长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2.通过引进先进技术改造我国中间品产业的现有生产方式,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增加对国产料件企业的R&D投入,给予投资中间品生产的外资企业以政策优惠等措施来提高国产料件的质量和技术含量,力争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标准。并且,为国产料件提供与进口料件相竞争的公平合理的外部环境。
3.政府应对加工贸易品“转厂”的政策予以适度的简化,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促进加工贸易“转厂”率的提高,从而增加加工深度和延长在我国的增值环节,以改变我国加工贸易效益低下的现状。
4.对加工贸易,尤其是外资经营的加工贸易予以产业政策的引导,在鼓励外资从事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以外,取消对从事简单加工贸易的外资企业的部分优惠,以此来刺激外资从技术层次较低的加工贸易领域撤出并投入到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中去,从而发挥外资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对我国经济发展促进作用。
5.对加工贸易实行出口加工区管理是我国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发展方向。但由于我国加工贸易规模庞大,不可能对现有的所有加工贸易企业都实行这种监管,只能将加工贸易增量部分移至设定的加工出口区内进行封闭式监管。对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改革传统的监管模式,简化现行手续,实现加工区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报关,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
收稿日期:2002-06-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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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戚自科.论外商直接投资的加工贸易倾向[J].现代财经,1999.
本文对我国加工贸易政策的分析是基于以下前提和框架展开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下文简称《十五纲要》)。加工贸易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其发展方向以及实现的目标应服从于并有助于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战略。我国政府已制定《十五纲要》,这是今后五年内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性纲领,因此,加工贸易的发展及政策调整也应以此为指南。本文将以《十五纲要》所提出的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为指导,对现行加工贸易政策进行剖析,提出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及政策调整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对加工贸易政策调整作出建议。
2.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已经加入WTO,这将极大地改变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其中,既有有利的改变,也有不利的改变。为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我们在制订一切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入世”的影响。我们将主要就“入世”对加工贸易的中间品替代,对加工贸易的出口以及贸易磨擦公平解决等方面来讨论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及政策调整。
3.加工贸易的“进口——加工——出口”分析框架。在现实中,加工贸易就是对“两头在外,中间在内”这样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的界定。我们对加工贸易的理解和研究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加工”,二是“贸易方式”。“加工”属于“中间在内”环节。它是东道国投入具有比较优势的生产要素对进口投入要素进行加工生产的过程,它表现为国际分工。作为一种“贸易方式”,加工贸易的实质是“两头在外”。无论是“来料加工”,还是“进料加工”,主要原材料、零部件等由外商提供或从国际市场购入,加工制成品应全部出口。许多国家的政府为了利用“加工贸易”这一贸易方式,往往实行相关的政策措施,对原材料等中间品的进口以及加工成品的出口进行必要的管理,所实行的政策措施更多的是鼓励性的,特别是确保加工成品的出口。之所以如此,在于加工贸易对本国的经济、外贸发展有着其他贸易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对加工贸易的研究与对其相关的政策探讨总是无法剥离的。因此,加工贸易是由“进口——加工——出口”三个环节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成其为加工贸易。本文将按照这一框架,分别对相关政策进行分析。不可避免的是,这三个部分的政策划分不可能是十分精确的,一项政策会影响三个环节。但就我们研究政策的目的而言,这种不精确并不十分紧要,因而我们在文中并未严格拘泥于这种划分。而分三个环节分别进行论述的好处在于,有利于我们基于加工贸易的内在运行机理和各个环节的突出问题来讨论相关政策,从而使政策剖析和建议更具有针对性。
二、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及政策调整的目标和原则
我们认为,我国加工贸易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发展及政策调整的目标和原则的确立,应紧紧围绕《十五纲要》制定的总体战略目标来进行。根据加工贸易本身的特性及作用,《十五纲要》中所涉及的就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扩大出口等问题值得我们在考虑加工贸易政策时重点注意:
1.关于就业。大力发展和鼓励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加工贸易,在我国仍然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我国加工贸易从事的大多仍是劳动密集型的产品加工,应该说这符合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所决定的比较优势,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创造就业机会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因此,要实现《十五纲要》提出的有关就业的目标,有必要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因为,首先,就业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出口贸易的扩大;其次,以我国目前的工业发展水平而言,尚不具备资本、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比较优势,换言之,要扩大出口,我们所能依赖的,就是充分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或劳动密集程度较高的生产环节的加工贸易。
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要永远停留在为跨国公司当加工装配车间的阶段,相反,在发展加工贸易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学习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建立营销渠道,积累资本,努力将出口产业升级至更高的技术层次。但是,在完成这个过程之前,作为一种过渡,采取加工贸易的方式来缓解就业压力,积累资金、技术包括经验都是完全必要而且必须的。
2.关于结构调整。目前我国的加工贸易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不够明显,主要表现在加工程度低,加工链条短,原材料国产化率低,波及效应不强等等。这是否意味着发展加工贸易与我们优化工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力的目标互不相容呢?我们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否定的。一方面,我们大力发展加工贸易为解决就业问题所必需;另一方面,加工贸易这种贸易方式本身固有的两头在外造成的产业关联程度低,波及效应弱的弱点也不容讳避。这要求我们在政策制订中努力兴利抑弊,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同时对其消极的一面要加以纠正克服。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具有与小国不同的特点。那些适合于韩国、新加坡等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发展经验并不能完全地照搬到我国来,而是要有选择地加以学习吸收。在产业结构的优化这个问题上要坚持同样的原则。大国的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往往毋需像小国那样完全依赖外部的力量,因为一是国内的市场足够大,可以让新兴产业达到足以
获得规模经济的规模;二是因大国进行产业升级所需的技术、资本等如果全部依赖外部引进,即使供给能力不成问题,代价恐怕亦难以承受。因而,我国的产业结构升级,主要还是要依赖自身的技术研发,创新人才的培养,创新机制的建立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把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工业结构优化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外部,仅仅依靠引进技术或资金来完成,是不现实的。
这并不等于说个别处于特殊地理位置和具有特殊发展基础的地区无法通过发展外向型经济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相反,深圳市以加工贸易的方式吸引了大批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前往设厂,显著地加速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建立和现有产业技术升级。在国际分工进一步深化和生产全球化程度不断提高的今天,加工贸易无疑是发展中国家了解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尽快建立起自己的高新技术产业的一条重要途径。
3.关于扩大出口。出口是推动一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从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有的举足轻重的地位来看,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这种贸易方式仍是我国对外贸易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当然,在促进加工贸易增长的同时,也要注重其质量的提高。加工贸易中存在着的出口商品结构和市场结构不合理,高科技产业加工贸易比重低,以及加工贸易增值率较低,管理中存在漏洞等问题都必须加以重视、解决。我们进行加工贸易政策设计和调整的目标,正如《十五纲要》第十七章第二节指出:“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提高加工贸易增值率,扩大加工贸易出口。”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新的时期,加工贸易政策制订所应遵循的原则和实现的目标是,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发展加工贸易,发挥其利用我国的比较优势,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且,利用“入世”为我国加工贸易的大发展创造的良好外部环境努力扩大出口;同时,对加工贸易要用政策措施加以引导,注意增强其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努力提高加工过程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扬长避短,以利于我国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培养新的比较优势,增强国际竞争力,使加工贸易发挥促进外贸增长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三、对现行加工贸易进口环节的政策的评价
1.加工贸易中的利用外资政策。引进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内容。《十五纲要》指出,十五期间,要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作为利用外资的重点,完善利用外资政策,鼓励外商特别是跨国公司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出口型产业,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我国目前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是利用外资从事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当然,我们不能否定这种方式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加工贸易还未得到充分发展时期,对于我国对外贸易额的增长和我国产品早日进入国际市场所具有的意义;但是,必须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的重要目的之一——引进先进技术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却未能得到很好的实现。由于我国利用外资多采取加工贸易的方式,因而外资并未带来多少先进技术;而且,由于外资集中在劳动密集型加工行业,导致了一定程度的恶性竞争和产品的过剩。从国内看,由于外商投资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工业的过分膨胀,引起产业结构不合理更加严重,激化了本来就存在的能源和原材料的供求矛盾。
在加工贸易发展过程中出现上述不尽如人意的情况,有违我们利用外资的初衷,在政策方面也有值得检讨之处。有些地区在发展加工贸易的过程中,片面追求外贸数量的增长,而不注重其质量的提高,对于外资的流向,既不加限制,又不予以引导。致使外资大量进入劳动密集型简单加工行业,而未能发挥其对我国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的应有作用。
我国现行的加工贸易政策给予产品出口型外资企业相当多的特殊优惠,其目的是促进我国对外出口规模的扩大,缓解当时我国外汇短缺带来的压力,充分发挥对外贸易带动经济增长的作用。但是,客观上也鼓励了外商将资金投入到“大进大出”型的加工贸易行业,利用我国的廉价劳动力,进行技术含量较低的加工工业品的生产。这在当前,已经不利于我国进一步提升产业结构,增强出口竞争力的需要。
1995年6月,国家计委,外经贸部联合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两个文件,目的就在于正确引导外资产业投向,尽快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集中于“短平快”项目的局面。但是两个文件下达后并未产生预期的效果,主要原因是没有配套的政策手段及缺乏规范的地方政府行为。
目前的加工贸易政策中,对于外资投向增值较高的生产环节和产业的鼓励尚嫌不足。大量的外资从事附加值较低的最终装配环节的简单加工贸易,长此以往,对我国上游原材料和中间投入品产业的成长不利。
总的看来,现行的利用外资政策促进了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积极作用不容置疑;但同时,由于情况的变化,现有政策对于外资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鼓励措施不足,将从事简单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高附加值、高科技产品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加区别地给予优惠,并不能很好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精神,也不利于我国的加工贸易向提高增值率和技术含量的方向发展。
2.加工贸易进口环节有关提高中间品本地化率的政策。现有加工贸易中间品本地化率不高是一个公认的事实,这种状况既是我国原有产业结构不合理,技术水平落后从而中间投入品行业产品竞争力的劣势所决定了的,又与加工贸易本身“两头在外”的特点有关。但这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不能在发展加工贸易过程中逐步提高投入品的本地化率,从而促进国内原材料行业的发展。不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通过适当的政策引导,加工贸易投入品的本地化率会得以逐步提高,从而会更加充分地发挥加工贸易的波及效应。
我们不能硬性地规定加工贸易出口品使用的国产材料比重,因为目前我国的确还无法生产某些投入品或其产品的质量达不到加工企业的要求。况
且,那样做也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政策所能做到而且应该做到的,就是为国产投入品和进口投入品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已具竞争能力的国产投入品不致因为政策的歧视而失去竞争优势。我国的加工贸易政策中的确存在这种不合理的对进口投入品的“超国民待遇”现象: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投入品可以免缴关税、工商统一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如果从国内购买中间投入品则只能享受部分退税(征17%,退19%)的待遇。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原本会使用国产料件的企业也转而进口加工所需的投入品。我国加工贸易波及效应差,与此不无关系。
令人欣慰的是,我国加工贸易发展成就最为显著的深圳市了《深圳市关于鼓励来料加工业务使用国产料件的通知》,鼓励外商委托加工单位向境内企业购买料、件(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原材料外)进行加工装配,成品全部交还外商出口;允许以国内购料方式委托我方加工装配的外商,根据需要委托加工单位向市经济发展局提交国内购料申请表,申请国内购料。但就全国范围来看,其它地区尚无类似规定。我们认为,此类鼓励政策,与相应的产业指导政策相结合,有利于我国中间投入品行业的成长,促进加工贸易波及效应的发挥,最终将优化我国的工业结构,提高我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另有学者认为,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不必要采取给国产料件足额退税的手段,而可以通过对进口料件征以相当于国产料件的税赋来实现。这种论点无异于取消对加工贸易的优惠政策,使之与一般贸易处于同等的地位。我们认为这样做可能造成加工贸易的衰退,从而影响我国扩大出口和增加就业目标的实现。由于对加工贸易实行免税的优惠政策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因而我国取消对加工贸易的优惠,必将使大量加工贸易转移到与我国处于相似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其结果可能是进一步影响我国对外贸易国际地位和对外开放形象,得不偿失。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加工贸易政策中,对中间投入品国产化的鼓励不足;加工贸易虽然规模上不断扩大,但对于产业结构升级的促进作用却很有限。这种状况,不利于实现我国提升产业竞争力的目标,因而,要予以适当的调整。
3.现行加工贸易的监管政策。我国现行加工贸易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由于采取了不合国情的开放式监管模式造成严重的走私。这已被证明是我国加工贸易政策中的一个失误。由于我国加工贸易已经形成了分布区域广,涉及行业面宽的格局,此时再试图将其纳入封闭式监管模式由于成本太高而根本不现实。
尽管如此,我国的加工贸易监管部门还是试图在增量部分作出补救。2000年4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批准在大连、天津、北京、烟台、深圳、广州等地设立出口加工区。同年5月24日,海关总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暂行办法》作为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法律依据。出口加工区的设立实际上对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引入了封闭式的监管模式。《复函》中指出:“要按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管理,提高水平的方针,先把新增加的加工贸易企业引入出口加工区,逐步实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规范管理。”以我国现有加工贸易的庞大规模,不可能一夜之间都由开放式监管转变为封闭式监管,因此,在建立出口加工区容纳新增加工贸易企业和一部分具备条件的现有加工贸易企业的同时,也要加大管理力度,严格审批手续,坚决打击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的犯罪活动。在这方面,我国海关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如1989年《海关总署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少数资信不好,管理混乱,或有走私违法前科的企业所经营的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已批准的拆解旧汽车和废旧家用电器来料加工合同进口的料件,以及需加强管理的特定的进口料件,先收取相当于进口税款的保证金,加工成品出口经海关核销后,退还保证金。”
我们相信,通过对存量加强监管力度和将增量纳入封闭式监管的方法,将会较好地解决我国加工贸易中存在的走私严重的问题,促进我国加工贸易健康发展。
四、对现行加工贸易加工环节政策的评价
目前我国加工贸易加工环节的主要问题是增值率较低,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有二:加工技术水平较低;加工链条短。其实这两个问题是有联系的,较低的技术水平决定了加工环节只能进行那些简单加工装配操作;只有在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后,才有可能延长加工链条,获得较高的附加价值。但是从政策角度来考虑,这两个问题要加以区分。
1.技术水平问题。加工贸易加工环节技术水平低,极少采用先进技术的状况,与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以及加工贸易本身的特点是符合的。发展中国家(如我国)最大的比较优势就是有大量廉价的非熟练劳动力,这一点吸引跨国公司将生产环节中需要大量使用非熟练劳动力的加工装配环节转移到我国来,进行加工贸易。可见,加工贸易实际上是国际分工的一种方式,在分工中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条件的约束,被局限在生产技术水平较低的加工装配阶段;而发达国家则利用其资本和技术的优势,占据了生产的研发及技术含量高的生产环节。
了解了这一点,有助于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我国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目的。这个目的不是利用加工贸易来使我国生产技术得到实质性的进步,而是利用外国资本,增加就业,以及扩大对外经济交流,取得外汇收入等。如果我们不切实际地期望通过加工贸易的发展,就可解决我国技术水平落后于发达国家的问题,结果必然会让我们大失所望。但这是否意味着加工贸易的加工技术水平就不需要提高,或者发展中国家政策在这个问题上就无能为力了呢?都不是。技术进步固然不是发展加工贸易的主要目的,但它是利用外资的主要目的之一。现在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是加工贸易,这种局面对于提升我国的生产技术水平无疑是不利的。从历史经验来看,一国劳动力成本的优势仅可以保持有限的一段时间,如果在这段时间里该国生产技术水平还没有实质性的提高,还未在其他生产环节上形成
新的比较优势,则该国的加工贸易将会成为无根工业而萎缩。同时,国际竞争力出口也将受到影响。因此加工贸易解决就业的作用固然重要,但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亦不容忽视。尤其是外资大量流向加工贸易对于技术水平的提高的不利影响必须予以重视。
很明显,政策应在引导外资流向上有所作为,而且也能够有所作为。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对于流入的国外资本投入进行政策引导。如日本在20世纪50~60年代实行的引资政策,重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这体现于《外汇及外资法》和《外资法》的规定及其运用中。凡根据1950年日本政府的《外资法》规定所鉴定的外资项目,其外国技术的输入,合同期限超过1年以上,费用以外汇支付的叫做甲种技术输入,这种输入方式需要经过外资审议会、大藏省等部门批准;另一种叫做乙种技术输入,即根据《外汇及外资法》鉴定的合同,期限在1年以下,费用以外汇支付,如果期限超过1年,费用以日元支付而无权兑换外汇,这种输入方式只需经过日本银行的批准。
我国也规定了引导外资流向的政策,如1985年6月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整体规定》,将“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项目列入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而将“属于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等。应该说,现有利用投资政策的总体思路是利用外资提高我国的产业竞争力和技术水平,这是正确的。问题是,在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政策吸引下,大部分外商投资投向没什么技术可言的低级加工工业中去,这在一定限度内可以缓解我国就业压力,扩大我国出口创汇,但超出一定限度就有违我国利用外资的初衷,成为一种不良倾向。我国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并未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加工贸易的技术水平进行甄别,因而即使是对提高我国生产技术水平无益的简单加工,也能获得给予加工贸易企业的一切优惠。这种政策可能扩大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数量,但对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而言,则是需要改进的。
2.“转厂”问题。现行的加工贸易政策对“转厂”施加了种种限制,这对于延长加工贸易品在我国的增值链,提高增值率是不利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国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海关对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后,即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转入地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手续。”对于按转关运输办理货物结转的情况,转出和转入企业必须向所属海关提出申请。企业在办理结转时常常受到限制,且所需时间长,有时难以如期结转。转出、转入地海关对商品名称、数量和价格等存有异议时,手续更难以办理。转关查询实需耗时1至2个星期,严重影响了周转速度和贸易效率。一些外资企业对转关产品不得不采取先出口香港特别行政区复进口的做法,徒增经营成本。因此,我国在制订有关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的政策时,尚须考虑企业实际情况,精简手续,促进加工贸易国内增值链的延长,以提高增值率。
五、加工贸易出口环节的政策评价
目前我国加工贸易出口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出口贫困化增长及由于原产地规则而引起的贸易摩擦。出口环节是加工贸易最后一个环节,直接决定着加工贸易所带来的收入能否实现以及效益的好坏。因此,认真对待出口方面的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发展中国家利用自身劳动力,资源优势发展对外贸易,存在着出口贫困化增长的可能,但是,这种贫困化增长并不一定发生。如果能够不断改善其出口商品结构,逐渐由初级制成品向含有更高技术含量的产品结构转化,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出口贫困化增长的噩运。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就是这样不断由低级向高级地改变着。虽然在出口的很多高科技产品中,我国并未掌握核心技术,所进行的也只是简单加工,但是从贸易条件的角度来看,这种转变是可喜的。有关研究表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贸易条件并未如普雷维什等发展经济学家所预言的那样趋于恶化,其中很大原因就在于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所发生的显著变化。然而,要积累我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充足的外汇,我国可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必须依赖传统初级产品、尤其是劳动密集型轻纺工业品的出口。有时,这与我们努力改善贸易条件的目标是有矛盾的,但是若我们能够及时地利用积累的外汇来改进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则我们就有可能实现外贸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至于加工贸易出口的环节中的另一个问题即原产地规则问题。我们认为,目前原产地规则方面所存在弊端并不是仅凭我国之力就可以得到克服,而是有赖于参与国际贸易的各方进行多边磋商,最终达成合理公正的原产地认定协议。
六、关于我国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笔者对我国加工贸易政策的建议。
1.应继续奉行对加工贸易实行鼓励的政策。加工贸易对于扩大出口、增加就业的好处显而易见。“十五”期间,我国经济发展将经历重要的转型阶段,此时,保持出口快速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增加是顺利实现转型的必要条件。通过鼓励加工贸易的发展,我国将获得更多的外汇收入,这有利于我国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强国际竞争力。而且,加工贸易本身,也为中国产品打入外国市场准备了良好的条件,更有利于提高中国产品的国际知名度,培训我国的非熟练劳动力为熟悉现代工业生产的熟练劳动力。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生产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融入国际分工中,成为跨国公司国际生产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学习别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成为发展中国家利用后发优势发展本国经济的有效途径。加工贸易正是生产全球化的重要体现,并为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分工提供了重要的机遇。
“入世”以后,我国将更加开放,逐步削减关税和非关
税的贸易壁垒,开放本国市场,目的就在于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潮,发展外向型经济,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长期来看,对加工贸易实行鼓励政策与我国“入世”后的外资政策调整方向是一致的,因而更无必要加以否定。当然,对加工贸易进行鼓励并不是说任其自由发展,不加限制。由于我们在前文中提到的原因,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中尚存在诸多问题,需加以解决。
2.增强加工贸易的波及效应。若要使加工贸易在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增强我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方面有所贡献,就必须增强其产业关联效应,即波及效应。
目前,这种效应未得到充分发挥,其原因既有非政策方面的,又有政策方面的,而后一个原因,是政策制定者必须着重考虑的。如何引导加工贸易向着更深层次,与国内产业发生更加紧密的联系的方向发展,的确是一个对于发展中国家有着重大意义的课题。根据前文的分析,我们可大致地将这种引导分成两个方面。第一,如何使加工贸易的本地化率得到逐步提高,以发挥加工贸易对东道国中间投入品行业的联锁效应;第二,如何延长加工贸易在东道国的加工链条,以提高加工贸易的增值率,并且发挥加工贸易对东道国相关深加工环节的联锁效应。
对于前一个问题,我们建议如下:(1)提高国产料件的质量和技术含量,力争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标准。这应该是一条解决发展中国家中间投入品产业薄弱的根本途径。具体的措施则可以采取引进技术改造现有生产方式;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以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需要的工人;对国产料件企业以税收、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增加对国产料件企业的R&D投入;对于投资中间品生产且具有先进技术的外资方给以政策优惠等等。(2)为国产料件提供与进口料件相竞争的公平合理的外部环境。目前,加工贸易企业实际上被鼓励从国外进口中间投入品,即使是国内已具备生产能力的中间投入品往往也由国际市场进口,有时甚至是我国出口的产品经海外市场后再复进口。此种现象发生的原因之一就是国内的料件生产企业由于国家税收政策不当而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对待进口料件的“超国民待遇”状况不加以改变,将会继续对我国加工贸易生产料件的本地化率提高发生不利影响。政府需在加强国内原材料生产企业与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沟通方面更多地发挥作用。比如建立加工贸易需求料件信息库,给予本国料件生产企业以信贷支持,为本国料件生产企业在海外设立宣传展览等。
至于加强延长加工贸易的加工链,以提高增值率,增强其波及效应则主要体现于转关深加工政策之中。现有的加工贸易转关深加工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手续繁冗,耗时较多的弊病,令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对“转厂”望而却步。鉴此应对加工贸易品“转厂”的政策予以适度的简化。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促进加工贸易“转厂”率的提高,从而增加加工深度和延长在我国的增值环节,以改变我国加工贸易效益低下的现状。
3.以积极的政策促进加工贸易升级。促进加工贸易升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使加工贸易产品的结构升级,逐步由劳动密集型的轻纺工业产品转向科技含量较高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加工;二是使加工贸易加工环节采用生产技术逐步升级,惟如此才能不断提升加工贸易的技术水平,增加收入,并促进我国整体工业结构优化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
目前,我国给予低层次加工贸易和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及采用较先进生产技术的加工贸易几乎是同等的政策,这导致了外资大部分投向简单加工贸易,有违我国利用外资的初衷。因此我们建议对加工贸易,尤其是外资从事的加工贸易予以产业政策的引导,在鼓励外资从事上述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以外,取消对从事简单加工贸易的外资企业的部分优惠,以此来刺激外资从技术层次较低的加工贸易领域撤出并投入到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中去,从而发挥外资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对我国经济发展促进作用。这也许会引发人们对加工贸易能否继续如从前那样快速增长的担心。确实,实行上述政策可能使一部分外资因无力从事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而退出我国,甚至会因此导致加工贸易创造就业机会的作用减弱。但也必须看到,就业和优化产业结构是鱼和熊掌的关系。在两者的取舍上,并不能厚此而薄彼。关键是政策上要把握适当的“度”,即使牺牲一部分加工贸易创造的就业机会,若能换来我国加工贸易的良性发展也是值得的。相反,若一味强调就业目标而忽视加工贸易的升级,这样的加工贸易势必会失去后劲,其创造的就业机会也不能长期保持。
4.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进行调整。我国目前对加工贸易的开放式监管模式不利于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监督,加工贸易企业法律意识淡漠,因而现实中出现走私严重、管理成本高昂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引起我国海关的重视。措施之一就是在大连等地设立出口加工区,对区内企业实施封闭式的监管。
对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将改革加工贸易传统的监管模式,简化现行手续。实现加工区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报关,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具体做法有:(1)海关对加工区采取全封闭、卡口式24小时监管制度。卡口分别设立货物和人员进出通道。(2)海关对加工区企业采用计算机管理模式。海关与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的传输和办理通关手续;加工区海关与口岸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3)对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取消《登记手册》,海关改用电子帐簿管理,实行半年一次的总量扣减核销制度。(4)对区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货物进(出)口时,由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作货物进(出)口申报。(5)加工区与口岸、加工区与加工区之间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采取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一律在加工区主管海关报关并在卡口查验放行。可以预料,随着出口加工区模式的实行,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将逐步规范化,从企业角度来说,减少了手续、提高了效率。从海关方面来说,这种方式更有利于实施有效监督,减少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的作为。
这种方式是我国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发展方向。
但是在实施这些新措施时,必须注意出口加工区制度也有其局限性。
首先,我国加工贸易规模庞大,出口加工区难以容纳。由于我国特殊国情和对外开放模式,加工贸易在我国外贸进出口中所占比重和总体规模远高于一般国家,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点多而广,只靠面积、功能都有限的出口加工区是难以负载的。第二,集中封闭管理,即使能遏制加工贸易走私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走私问题。应该看到,走私的根源是过高的关税壁垒和众多的验关壁垒造成的进口商品国内市场价格的严重扭曲,这种价格量差形成了走私的暴利来源,是走私可以存在并且屡禁不绝的根本原因。利用加工贸易走私只是走私的一种适宜的管道而已,堵死了这管道,还会有新的管道出来,所以解决走私从根本上就是降低关税壁垒和减少验关壁垒。所以,只有配合加入WTO后国内市场的扩大开放和管理体制与管理方式的市场化改革,使我国经济逐步与世界接轨,国内外价格渐趋一致,才能够既最大限度遏制走私,又为加工贸易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七、基本结论
1.今后我国加工贸易发展战略及政策调整的目标和原则应是:继续鼓励加工贸易的发展,注意增强其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努力提高加工过程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扬长避短,使加工贸易发挥促进外贸增长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2.通过引进先进技术改造我国中间品产业的现有生产方式,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增加对国产料件企业的R&D投入,给予投资中间品生产的外资企业以政策优惠等措施来提高国产料件的质量和技术含量,力争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标准。并且,为国产料件提供与进口料件相竞争的公平合理的外部环境。
3.政府应对加工贸易品“转厂”的政策予以适度的简化,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以促进加工贸易“转厂”率的提高,从而增加加工深度和延长在我国的增值环节,以改变我国加工贸易效益低下的现状。
4.对加工贸易,尤其是外资经营的加工贸易予以产业政策的引导,在鼓励外资从事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以外,取消对从事简单加工贸易的外资企业的部分优惠,以此来刺激外资从技术层次较低的加工贸易领域撤出并投入到较高层次的加工贸易中去,从而发挥外资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对我国经济发展促进作用。
5.对加工贸易实行出口加工区管理是我国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发展方向。但由于我国加工贸易规模庞大,不可能对现有的所有加工贸易企业都实行这种监管,只能将加工贸易增量部分移至设定的加工出口区内进行封闭式监管。对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改革传统的监管模式,简化现行手续,实现加工区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报关,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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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戚自科.论外商直接投资的加工贸易倾向[J].现代财经,1999.
一、TPRM的由来
1947年关贸总协定最初并没有建立一项约束缔约方贸易行为的一般监督机制①,它主要通过有关条文来促进各缔约方贸易政策措施的透明度,从而监督多边贸易规则的实施。这些条文主要有第10条、第11条、第22条等。其中,第10条规定缔约方有义务公布其贸易规章,第11条规定仅允许使用关税作为国内工业的保护手段,第22条规定了协商义务。另外,对于实践中业已发生的违反关贸总协定义务的情形,受害的缔约方可依据第23条,提出“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指控,诉求争端解决程序,恢复缔约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上述两种监督方式表明关贸总协定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缔约方之间的相互“盯梢”(peer),总协定本身则非常被动,这在关贸总协定早期,缔约国数目有限并且各缔约方主要使用关税作为贸易保护手段的情况下,尚可奏效。60年代,随着大批新独立的国家加入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数目巨增;70年代,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陷入滞胀困境之中,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各国贸易保护主义开始重新抬头。此时,由于经过关贸总协定前7次谈判,关税已大幅削减,关税作为贸易保护手段已失去了昔日的意义,美、欧、日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转向那些透明度较低,不易监督和预测的非关税措施。此外,一些处于关贸总协定边缘之上或之外的“灰区”措施,如“自动数量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安排”更是纷至沓来,关贸总协定的通知和公布义务被践踏。以上诸种情况的存在,使得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之间的相互监视变得异常困难,多边贸易体制遭到了严重侵蚀,国际贸易环境日益恶化,缔约国之间的贸易争端骤然增加,国际社会因此对关贸总协定体制的有效性产生了一种普遍怀疑。在此情况下,如何增加国际贸易的透明度,加强对总协定实施的监督,避免国际贸易重新滑向二、三十年代的无政府状态,成为关贸总协定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曾试图在加强对缔约方贸易政策和实践的监督方面有所作为。这次谈判通过了《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督问题的谅解》。谅解重申了缔约各方贸易法规和措施的公布和通知义务。在监督问题上,它授权缔约国全体“经常、系统地审议贸易体制的发展情况”②。1980年3月26日,总协定又通过了《总干事关于通知和监督问题的建议书》,使谅解中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根据建议书的规定,贸易体制的发展情况由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别会议进行审议;审议前,由关贸总协定秘书处起草一份报告以供理事会特别会议讨论之用。特别会议之后,有关文件报告予以出版。由于秘书处的报告以及理事会的审议多停留在事实描述上,加上这种审议只是针对国际贸易体制一般情况的讨论,而非对各个缔约方的贸易政策和实践的全面评估,故作用非常有限③。东京回合之后,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继续蔓延。
1983年11月,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邀请7位著名的经济和金融界权威人士组成7人小组对国际贸易制度及其面临的问题进行研究。经过长达两年的考察,1985年7人小组发表了题为《争取较好未来的贸易政策》一书,即著名的“七贤报告”。报告在分析了目前危及国际贸易的主要问题之后,提出了解决危机的15条建议。在第8条,专家们倡仪加强贸易政策措施的国际透明度,具体做法就是“应要求各国政府定期说明其总的贸易政策,并进行答辩。为此,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定期审查,……”④这样,“七贤报告”就正式提出了对关贸总协定缔约方贸易政策进行定期审议的建议,勾画了未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轮廓,并为达成这一机制提供了广泛、坚实的舆论基础。
1986年9月,在发动乌拉圭回合的《埃斯特拉角部长宣言》中,来自90多个国家和地位的100多名部长们庄严宣称,“谈判应旨在增加谅解和达成协议,保证关贸总协定的监督机构能够对缔约方的贸易政策和做法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作的影响进行定期监视。”这样,加强关贸总协定对缔约方贸易政策和措施的监督作用就被确定为乌拉圭回合的一项谈判议题。为此,乌拉圭回合专门确定由关贸总协定体制作用(FOGS)谈判小组就上述议题进行谈判。FOGS谈判小组一方面借鉴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长期以来对成员国的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审议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又吸收了“七贤报告”的研究成果,初步达成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协议草案。乌拉圭回合中期评审会议通过了该协议,并决定从即日(1989年4月12日)起临时运用。乌拉圭回合于谈判结束之际,对关贸总协定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进行了一定修改,并将其作为附件三列入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之中。1995年1月1日,伴随着建立WTO协定的生效,世贸组织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亦开始正式运作。
二、TPRM的主要内容
根据建立WTO协定附件三,即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协议的规定,建立这一机制目的有二,一是改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纪律以及承诺的遵守;二是通过对各成员贸易政策与实践的理解和提高透明度,更有效地发挥多边贸易体制在世界经济中的作用。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议机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TPRB)负责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审议。TPRB并非世贸组织三大机关之外的又一个单独的机关,它跟总理会的关系实际上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即当总理会行使贸易政策审议职能时,它就被称作TPRB.不过,TPRB可另设主席,亦可以有自己的议事规则和文件编号⑤。
(二)审议周期世贸组织所有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无一例外地受到评审,但不同的成员可以有不同的审议周期。一成员的贸易政策和行为对多边贸易体制运作的影响是决定审议周期长短的因素;而对多边贸易体制运作影响的大小又取决于该成员在某一代表性时期内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的大小。依此计算方式,4个最大的贸易实体,即欧共体(作为一个实体计算)、美国、日本、加拿大,每2年接受一次审议;排列其后的16个实体每4年接受一次审议;其他成员每6年审议一次,最不发达国家的审议周期可以更长。在例外情况下,当某一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发生变化,并对其贸易伙伴发生重大影响时,TPRB在与该成员磋商后,可要求其提前进行下一次审议。
(三)定期报告
凡轮到接受评审的成员,必须在当年向贸易政策审议机构提交其贸易政策和做法的详尽报告。该报告是按照TPRB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在两次审议中间,若一成员的贸易政策发生重大变动,必须及时向TPRB提供简要报告。此外,每一成员还必须按照统一格式提供最新年度统计数据。最不发达国家可在其提交的贸易政策报告中,详细说明其所面临的困难,以便TPRB在审议中予以特别考虑。
(四)审议过程
首先,TPRB应与接受审议的成员磋商,以确定每年的审议方案,同时完成其他审议前的准备工作。接受审议的成员可以派出人员在审议过程中介绍有关情况。
其次,被审议的成员提供一份上文中述及的贸易政策和实践报告。世贸组织秘书处,亦根据其所掌握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成员提供的资料,另外做成一份报告。在此过程中,秘书处可要求有关成员对其贸易政策和做法加以澄清。
接着,TPRB召开会议,审议接受评审的成员呈交的报告以及秘书处起草的报告。由TPRB任命的主发言人,以个人身份引导TPRB的讨论。任何与接受审议的国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均可出席审议会议,并针对有关的贸易政策和实践提出质询、批评或表扬。最后,接受审议方的贸易代表针对各方提问进行答辩。
审议结束后,WTO秘书处负责将成员提交的报告,秘书处的报告,以及TPRB会议记录概要三份文件合订一起,印刷出版。所有这些文件将提交给部长会议,部长会议对这些文件记录在案。
三、TPRM的特点
(一)从内容上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一项“三合一”的制度
在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协议中,世贸组织成员首先一致认可了贸易政策问题上政府决策的国内透明度的必要性。作为贸易政策和实践的国际透明度的对应部分,国内贸易决策透明度对于各国立法机关在决策中顶住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压力,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更好地权衡一项贸易政策的损益,制定出真正符合本国长远经济利益的贸易政策是非常重要的。“七贤报告”也将国内决策透明度作为改善国际贸易环境的15项行动建议的第一项列出。尽管如此,目前要在世贸组织体系内建立一种要求成员对其贸易政策和实践进行自查的强制机制,尚为时过早。因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协议对成员国内贸易决策透明度的规定不是强制性的,成员们只承诺“在它们自己的体制内鼓励和促进更大的透明度”⑥。其次,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协议中还授权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就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影响的国际贸易环境进行年度回顾。第三,也就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协议中最为重要的方面,即规定了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进行定期检查的审议程序———即真正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因此,可以认为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是一项“合三为一”的制度。
(二)从性质上看,TPRM不仅是一个透明度工具,它更是世贸组织的一项监督机制
贸易透明度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内在原则,其含义是:WTO成员正式实施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成员间签定的影响国际贸易的现行协定,都必须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都可以得到并了解这些法律和规章⑦。为确保这一原则得以实现,WTO建立了一整套透明约束机制,包括,成员有义务公布自己的经贸政策,设立咨询点以供经贸政策查询,履行通知义务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标之一就是“通过更加了解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实现其更大的透明度,从而使多边贸易体制更加平稳地运作⑧。”另外,从TPRM的运作上看,成员的定期报告制度,审议过程中各有关方之间的质询与答辩,以及审议结束后,各方报告的公布,均体现了透明度的要求;不仅如此,TPRM还倡导成员国内贸易决策的透明度。因此,把TPRM视为世贸组织的一个透明度工具无疑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但是,对TPRM的认识又不能仅仅停留于透明度工具上,从根本意义上讲,它是世贸组织的一项监督机制,因为无论是发动乌拉圭回合的《埃斯特拉角部长宣言》,还是建立WTO协定附件三,均把加强对缔约方/成员贸易政策和做法的监视,确保多边贸易体制更加平稳的运作,视为TPRM的最终目的;再从TPRM的运作上看,审议活动不仅仅只是通报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更为重要的是,各参加方要对接受审议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作出集体评估,他们或批评、或表扬、或敦促改正。可见,TPRM扮演着世贸组织监督机制的角色,而透明度则是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三)依据TPRM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鉴定和评估的标准是法律标准,具体说,就是WTO协定的原则、规则、制度。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既然是要通过对WTO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进行定期集中鉴定和评估,从而审查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这就意味着必然存在一个作为鉴定和评估参照系的标准。至于这个标准是什么,TPRM协定并无明确说明。但通过以下分析,不难看出,这一标准就是构成多边贸易体制的各项原则、规则、制度以及各成员作出的有效承诺。首先,TPRM的目标是“对改进所有成员遵守在多边贸易协议和适用的诸边贸易协议项下的规则、纪律和承诺做出贡献”,“使多边贸易体制更加平稳地运作”⑨。其次,在TPRM的审议程序中,各参加方往往对接受审议的成员的那些符合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的政策措施表示欣赏,给予褒扬,而对那些与多边贸易体制背道而驰的做法则表示不满、失望、并给予批评指正。而接受评审的成员在答辩中,亦往往声称他们的做法符合WTO的有关规定,对那些实在不能掩人耳目的错误做法,则极力寻找遁词或承诺日后消除。当然,TPRM的法律标准并不意味着在审议活动中,一定要将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贴上合法或不合法、与世贸组织法一致或不一致的标签。实践中,TPRB往往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出发,使用经济分析的方法,评估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而较少对这些贸易措施的法律地位作出判断。
(四)从方式上看,TPRM是对世贸组织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进行的国别式、定期、轮流审查
首先,与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之后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别会议审议国际贸易体制的一般发展情况所不同,TPRM采用的是国别式审查,即对WTO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逐个进行审议,任何国家,无论是贸易大国还是小国,亦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得接受审议。其次,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的审议并非同时进行,而是根据不同成员对多边贸易体制作用和影响的程度不同,规定不同的周期,定期轮流进行。可见,TPRM在确保其一般性的同时,又兼顾了WTO各成员贸易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侧重对占世界贸易额较大份的成员进行监视,体现了TPRM的灵活与务实。
(五)从效果上看,TPRM有利于改善WTO成员间的贸易关系,预防和减少贸易争端
WTO成员定期向TPRM呈交本国经贸政策报告,并提供最新年度的统计数据,有利于提高各成员经贸政策透明度,从总体上改善国际贸易环境。此外,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为贸易上有利害关系的各方保持经常性的对话与磋商,提供了便利,这有利于增加WTO成员对彼此贸易政策和实践的理解和相互信任,有利于及时化解贸易关系中的矛盾,预防和减少贸易争端的发生,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四、我国的对策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应积极利用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来改善我国的外贸环境,拓展对外贸易。具体说,应掌握以下策略:
第一,在接受定期经贸政策审议时,我国所呈交的经贸政策报告应全面反映我国的现行经贸政策措施,并重点阐明我国为经贸政策逐步向世贸组织法律制度靠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另外,报告还应详细说明我国的政策目标、经济发展需要、所面临的内外部经济环境、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计划。对于我国某些暂时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方面,仍要如实报告,但应对实际困难加以详细说明。
第二,我国政府还应积极参与贸易政策审议活动。一方面,当我国处于被评审的地位时,应认真听取其他成员针对我国的贸易政策和实践提出的问题和发表的看法。这些问题有可能是我们在贸易决策时所未曾考虑到或认识到的,因而,认真听取其他成员方合理的意见,对于我们日后进一步完善贸易政策、法规是非常有益的。此外,针对其他成员对我国贸易政策和实践提出的质询,我们亦应耐心、细致地作答。对于那些明显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做法,详细说明存在的实际困难,以求其他成员的体恤和谅解,并为我们援引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打下舆论基础。另一方面,我国还应积极参加对我国贸易伙伴贸易政策的审议,因为他们的贸易政策和做法直接关系到我方的切身利益,参与对他们的贸易政策的审议,一则可以更好地了解与理解这些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二则可以针对他们采取的贸易政策措施提出质询,对于那些明确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制度或承诺的行为提出早期警告,以确保我国的对外贸易渠道保持畅通。
第三,我国的企业应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秘书处出版的《贸易政策审议报告》。WTO成员提交的经贸政策报告内容十分广泛,涉及到一国总体经济现状、经济发展目标、贸易政策目标、经贸法律制度、金融政策、管理进出口的措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定的贸易协定、已完成的贸易自由化改革和即将实施的经贸政策改革规划。世贸组织秘书处的报告,内容结构上与成员提交的报告大致相同,但由于它更具客观性,因而参考价值更高。企业作为贸易行为的主体,应认真研究这些报告,做到在经贸活动中“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注:①根据VonHoof和K.deVeymestagh在《MechanismsofInternationalsupervision》一文中的观点,一般监督机制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根据国际协定设立;二、经常性;三、普遍性,即该组织内的各成员必须一视同仁地接受监视;四、全面性,即对成员的有关行为进行全面监视,而不局限于对某一特定事件的处理。
②《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督问题的谅解》第24条。
③SeeVictoriacurzonPrize:GATTSNewTradePolicyReviewMechanism,inWorldEconomy,June1991,Page228.
④见《争取较好未来的贸易政策———行动建议》,载《国际贸易》,1985年第9期,第27页。
⑤《建立WTO协定》第4条。
⑥《建立WTO协定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B部分。
加工贸易管理涉及海关、质检、外汇、税务、外经贸等多个部门,部门间政策的协调一致对于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部门分别制定政策,缺乏正式的跨部门政策协调机制,因此,部门间的政策不一致、不配套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加工贸易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运作。例如,由于退税不及时,加工贸易“一日游”现象日趋严重,降低了企业运行效率,提高了企业运行成本,削弱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如果发挥现有保税区的功能,可以替代香港的中转作用,境外“一日游”将大大减少。但是,海关与税务部门对保税区的规定是不配套的,海关认为货物运到保税区视同出口,但税务部门认为只有货物离境才能享受出口退税。税务部门的这一规定,不仅使加工贸易境内“一日游”取代境外“一日游”成为不可能,而且也大大阻碍了保税区建立国际采购中心、发展国际物流业务。实际上,税务部门关于退税的规定,在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就存在差别,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在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问卷调查中,企业将“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视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与管理中存在的第一位问题(参见表1)。
(二)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
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已成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的焦点问题。深加工结转政策涉及面广,据调查,山东约25%,江苏、浙江约40%,福建、广东约60%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需要深加工结转后再出口(《关于研究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据海关统计,2000年深圳市80%的加工贸易企业涉及深加工结转,结转进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的20%;苏州市21%的加工贸易企业涉及深加工结转,结转进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的1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但是,税务部门认为,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属于国内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应该征收增值税,出口时再予退税;如果使用国产料件加工成半成品后结转,不能退税。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自2001年1月1日始,所有企业的间接出口应统一执行中间环节征税,出口环节退税的政策。显然,税务部门的政策与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并不一致。
对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结转货物实行“免、抵、退”政策,改变了以往的深加工结转货物保税政策,在出口退税手续繁琐、周期长的问题仍没解决的情况下,这种政策变化将直接打击加工贸易企业国内加长国内产业链的积极性。这种政策上的不一致造成了具体执行政策中的混乱,不同地区的作法存在明显的差别,大部分地区没有征税,有些地区采取挂帐,有些地区给予免税。
(三)一些政策违背了鼓励加工贸易加长国内产业链的方向
加工贸易发展的方向是三个:即上规模、上档次和提高附加价值。满足第一个目标,需要结合我国的比较优势,营造一个适合加工贸易发展的总体制度环境。针对第二个目标,则需要吸引技术水平更高的企业来华从事加工贸易,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技术开发与产品升级。提高附加价值则需要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长国内产业链,分别向上游零部件产业上溯和向下游物流业延伸,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鼓励其提高国内采购率。提高附加价值不仅关系到我国从加工贸易中可能得到多少实际经济利益,而且可以使加工贸易从“无根工业”变成根植于我国的产业,关系到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
但是,近年来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中,各个部门往往从本部门管理方便的角度出发,较多地关注了如何防止不法企业利用加工贸易政策“走私”、“骗退税”,忽视了鼓励企业提高国内采购率,有的政策客观上甚至不利于鼓励企业提高国内采购率。例如:
出口退税按计划而不是按出口实绩进行,导致欠退税越来越多,加大了企业财务负担,阻碍了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的积极性,是加工贸易中间投入品境外“一日游”的重要原因之一。
长期实行的对来料加工国内采购不退税政策,降低了来料加工国内采购的积极性。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增值税率很低,来料加工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大体相当,来料加工国内增值率为23.1%,比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高出2.22个百分点。2001年,来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为46.32%,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则已经达到61.58%,来料加工贸易的国内增值率已经比进料加工贸易低15.26个百分点。从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国内增值率变化的对比中可以看出,退税政策对加工贸易的国内采购具有重要的影响。
尽管我国政府近年来一直强调提高加工贸易的国内采购率,但因为我国现行政策中存在不少与鼓励加工贸易提高国内采购率目标相矛盾的规定,加工贸易企业感觉现行政策与政府宣传的目标不尽一致,从调查结果看,企业认为“鼓励国内采购政策不明显”是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位列第四位的问题。
之所以出现政策调整方向与长期政策目标不一致的问题,从本质上讲,暴露出我国现行政策制定机制的弊端。各个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往往从本部门的目标与管理出发,例如,海关关心的是如何加强监管力度防止走私,税务部门关心的是如何防止税收流失,对于如何鼓励加工贸易加长国内产业链从而提高其对国民经济贡献这个根本的政策目标,却考虑得较少。因此,部门的有关政策虽然有利于局部目标的实现,但却有损于宏观目标的实现,政策的机会成本相当高。要保证具体的政策规定有利于实现宏观目标,就必须有超越部门之上的强有力政策协调机制。这正是目前我国政策制定机制中的一个重大缺陷。
(四)加工贸易中的一些政策与管理手段不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际上对我国产业转移的速度与力度均大大加强,我国加工贸易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但现行政策与管理手段未能针对加工贸易的新变化做出适当的调整,在实际运作中政策与管理不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传统管理方法远远不能满足以IT产业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90年代中期以来,以台湾对大陆投资为导因,境外大量IT产业转移到我国,从事出口加工贸易活动。目前,IT产品已经成为我国出口的第
一大类商品。IT产业是一个国际分工非常明显的行业,其运作具有“采购全球化、订单电子化、生产零库存”的特点,这就大大缩短了从采购到交货的周期,对于货物通关效率提出了比传统产品高得多的要求。但是,我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依然采取80年代初的合同、手册管理办法,不能适应IT产业加工贸易的要求。例如,IT产品加工贸易只有电子订单,没有合同,为了适应加工贸易需要经外贸部门审批合同的规定,企业只好人为地编造一个毫无意义的合同;IT产品对通关效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我国通关效率不高,不少跨国公司将其高端产品的加工贸易放在中国境外进行,国内只能开展低端IT产品的加工贸易,这不利于实现我国提高加工贸易档次的政策目标。苏州和深圳已经开始了改革这种监管模式的尝试。苏州海关对关区内的四家IT企业进行了联网管理。这些企业的特点是料件繁多,用手册管理困难大。具体的监管程序是外经贸局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总量备案,海关与被监管企业实行联网,海关直接从指定的数据库提取数据,抽查核对产品单耗,定期查验库存,查验时间与企业盘点一致,最后进行核算核销,对差异进行核销。深圳实行的是联网保税工厂的方式,即利用网络和电子摄像技术对整个企业实行全封闭的监管,整个工厂相当于一个保税区。与苏州海关的做法相比,这种方式在防范结转过程中的走私、“飞料”方面效果更明显,但投入较大,一般的企业可能无法负担。无论哪种方式,对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实行联网监管是今后加工贸易管理发展的方向。目前需要注意的是,要尽快统一思想,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比较一致的做法,避免因地区间差异造成不必要的效率损失。
现行政策与管理规定不适应在华建立采购与配送业务中心的要求。随着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中国形成了巨大的制造业能力,成为国际市场上劳动密集型制成品重要的出口基地,因此,不少大型跨国公司计划在华建立采购配送中心,同时发展物流业务。但是,由于我国在保税区退税政策、保税区(仓库)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不能适应这种要求,大大阻碍了加工贸易向下游产业的延伸。
(五)某些新的政策调整脱离了加工贸易企业发展的现实,政策效果低于预期
以出口加工区政策为例。出口加工区是国际上不少国家采用的加工贸易管理方式,而且成效卓著。我国参照国际经验建立出口加工区,有利于提高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水平与效率。但是,出口加工区政策出台以来,实际运作效率并不理想,不少出口加工区入区企业很少。究其原因,就在于出口加工区有关规定脱离了加工贸易发展的实际。
加工贸易企业迁入出口加工区的愿望比较低。从课题组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参见表2),86%的受调查企业不准备在出口加工区投资,准备将现有工厂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只占2.6%。
现有加工贸易企业之所以不愿搬入出口加工区,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参见表3)。对于现有企业而言,搬迁成本高昂,58%的受调查的企业将此作为不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原因。另外,31%的受调查企业因不了解出口加工区政策而拒绝做出搬入的决定。除这两项原因之外,某些具体的规定由于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成为阻碍企业入区的原因。目前,越来越多的加工贸易企业都不再是“大进大出”的100%出口企业,兼顾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已经成为主流。出口加工区的管理政策,对于“大进大出”型的企业而言,监管效率大大提高,但对于与国内产业与市场有密切联系的加工贸易企业,则存在诸多不便。例如,出口加工区企业可以不实行手册管理,但区外的深加工结转企业必须用手册,区内企业没手册就无法与区外的企业做生意。对于部分产品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加工区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只需按进口零部件税率补交进口零部件的关税和增值税。但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产品时,补交关税时适用成品关税税率,在大部分情况下,成品的关税水平高于零部件,由此将加大区内企业内销的成本,削弱其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总之,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规定,实质上削弱了区内企业与国内市场的联系,这对于大多数已经兼顾内外两个市场的企业而言,是没有吸引力的,而且,区内企业与国内市场联系的削弱,与加长加工贸易产业链的发展目标也是不符合的。这就决定了出口加工区只适合那些新建的100%出口型的加工贸易企业,而且国内采购不能太多,对于这样的企业,区内监管效率方面是存在一定优势的。对于其他加工贸易企业,绝大部分仍然将留在区外,因此,出口加工区政策只能有利于加工贸易增量部分的合理布局,不能改变目前已经存在的加工贸易“放养”现象。如果将出口加工区政策定位于给“大进大出”的100%出口型企业创造一个监管效率更高的局部小环境,出口加工区政策将是成功的,如果定位于以此改变加工贸易“放养”的状态,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则注定是不会取得明显效果的。
二、我国加工贸易政策未来调整的方向
政策是对现实的反映,必须与时俱进,才能促进发展。加工贸易政策应该从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现状出发,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促进加工贸易充分发挥其技术升级、产业升级和加长产业链的潜力。为此,加工贸易政策应该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一)对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国内采购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2001年,来料加工贸易进口额为289亿美元,占全部加工贸易进口额的30.7%。受现行来料加工国内采购不退税政策的影响,来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比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低15个百分点。如果对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国内采购实行退税,将有力地促进来料加工贸易企业扩大使用国内料件,带动国内上游产业的出口,加长加工贸易的国内产业链。按来料加工出口的国内采购率达到进料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率计算,2001年来料加工国内采购值约可增加44亿美元,而且,随着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逐年增长,其国内采购值也将逐年增长。但需要强调的是,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的延长与监管成本和风险的增加成正比,因此在采取措施促进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延长的同时,要研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的办法。
(二)完善深加工结转政策
深加工结转涉及面广,情况非常复杂。深加工结转政策实质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进口料件在国内加工后转厂时,是否继续实行保税监管的政策,另一个问题则是对深加工过程中所采用的国产料件是否退税。由于这两个问题高度的复杂性,不同部门对深加工结转政策调整存在不同意见。
对于第一个问题,经贸主管部门倾向于维持现行的保(免)税政策;财税部门则主张实行“免、抵、退”政策;监管部门结合了上述两种政策选择,主张对部分优秀、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继续实行保税监管的政策,对其他企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则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对于第二个问题,各部门分歧更大,经贸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对深加工结转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逐环节采取“免、抵、退”政策,即对加工贸易企业使用的国产原材料在结转时给予退税,由海关对结转产品(其中含国产原材料成分)进行保税监管;财税部门认为逐环节采取“免、抵、退”政策税收风险过大,操作困难;监管部门则认为如对国产材料进行保税监管,将进一步加大监管能力不足的矛盾。
结合各部门的意见,课题组认为,对于深加工结转政策,应该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短期内为了避免对加工贸易产生过大冲击,应该总体上保持现行政策的稳定性,只作局部性改进,中长期则应该按照鼓励加工贸易提高国内采购率和附加值的原则,以及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对现行政策进行根本调整。为了合理引导企业,确实落实吴仪同志“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经营,提高水平”的指示精神,政策设计方案一经确定,就应该公布政策调整的内容和实施的时间表。
具体而言,短期内(例如3年内):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仍维持现行政策,即对结转环节视同出口,免征增值税,由海关对结转进口料件继续实行保税监管。
———对深加工结转环节所采用的国产料件维持不征不退的办法,增值税进入产品成本。
———对销售给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企业视为出口,即深加工结转产品出口到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可以当作出口办理核销手续;国产品进入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可以给予出口退税。
———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销售给区外企业的产品视为进口,用于加工贸易的可以实行保税监管。这样,至少可以用“境内一日游”替代“境外一日游”,节省加工贸易成本,同时,增加了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对企业的吸引力,引导企业逐渐进入区内。
———对易于管理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参照钢材“以产顶进”做法,在生产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时视同出口并办理增值税退税。
中长期(3年后):
保留短期政策的后三条,除此之外,另进行如下调整: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实行分类管理。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企业和区外实行电子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其深加工结转实行保税监管。其他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可出口到境外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如要进行深加工结转,海关对第一环节结转企业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其他环节结转,则视同国内销售,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照章纳税。转入企业将其作为国产料件,享受“免、抵、退”政策。这样,海关只需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企业和电子联网企业的深加工实行联网监管,监管效率将大大提高。
———对深加工结转所用的国产料件实行“免、抵、退”政策。
———取消现行不符合WTO有关规则的各级政府的出口奖励政策,所结余资金用于对出口退税不及时造成的企业利息损失进行补偿。这样,即使退税有时滞,企业也不会承受过大的财务损失,实质上保证了及时退税。
———足额退税,将出口退税率提高到与增值税征收税率相同,保证出口产品国内增值税的零税率。
(三)促进加工贸易技术进步
———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更加高效的管理制度。现行的手册、合同管理办法,比较适合上下游企业关系稳定、价格变化慢的传统产品加工贸易的管理,但不适应国际市场价格瞬息万变、生产配套企业众多的电子产品的加工贸易。因此,要适应电子信息产品等高新技术产品“采购全球化、订单电子化、生产零库存”的特点,改革现行的合同、手册管理办法,取消不必要的合同审批环节,探索电子手册管理办法,提高监管效率。
———提高通关效率。上海海关实施的“大通关”试点,为提高口岸管理部门管理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摸索了很多好的经验。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加以总结,向全国各个口岸推广。
———加强各监管部门工作的配合,提高监管效率。
———加工贸易的发展为在其基础上进行技术开发提供了有力的制造平台,国家应加强对技术、品牌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促进R&D活动的开展。
(四)促进加工贸易向下游采购、配送领域延伸
加工贸易管理涉及海关、质检、外汇、税务、外经贸等多个部门,部门间政策的协调一致对于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部门分别制定政策,缺乏正式的跨部门政策协调机制,因此,部门间的政策不一致、不配套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加工贸易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运作。例如,由于退税不及时,加工贸易“一日游”现象日趋严重,降低了企业运行效率,提高了企业运行成本,削弱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如果发挥现有保税区的功能,可以替代香港的中转作用,境外“一日游”将大大减少。但是,海关与税务部门对保税区的规定是不配套的,海关认为货物运到保税区视同出口,但税务部门认为只有货物离境才能享受出口退税。税务部门的这一规定,不仅使加工贸易境内“一日游”取代境外“一日游”成为不可能,而且也大大阻碍了保税区建立国际采购中心、发展国际物流业务。实际上,税务部门关于退税的规定,在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就存在差别,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在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问卷调查中,企业将“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视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与管理中存在的第一位问题(参见表1)。
表1企业认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问题按重要程度排序
税务、外汇、海关部门规定不配套1
管理规定过于严格、手续过多2
有关管理部门有效协调不够3
鼓励国内采购政策不明显4
来料加工企业深加工结转不能退增值税5
管理机构办事效率过低6
管理人员操作随意性过大7
保证金台帐制度增加企业资金成本8
深加工结转视同国内销售征税9
审批规定不明确10
企业遇到问题无处咨询11
不法企业走私,造成不平等竞争12
管理人员有意刁难企业13
企业受到不公正待遇,投诉无门14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二)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
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已成为现行加工贸易政策的焦点问题。深加工结转政策涉及面广,据调查,山东约25%,江苏、浙江约40%,福建、广东约60%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需要深加工结转后再出口(《关于研究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据海关统计,2000年深圳市80%的加工贸易企业涉及深加工结转,结转进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的20%;苏州市21%的加工贸易企业涉及深加工结转,结转进出口值占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值的1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但是,税务部门认为,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属于国内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应该征收增值税,出口时再予退税;如果使用国产料件加工成半成品后结转,不能退税。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自2001年1月1日始,所有企业的间接出口应统一执行中间环节征税,出口环节退税的政策。显然,税务部门的政策与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并不一致。
对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结转货物实行“免、抵、退”政策,改变了以往的深加工结转货物保税政策,在出口退税手续繁琐、周期长的问题仍没解决的情况下,这种政策变化将直接打击加工贸易企业国内加长国内产业链的积极性。这种政策上的不一致造成了具体执行政策中的混乱,不同地区的作法存在明显的差别,大部分地区没有征税,有些地区采取挂帐,有些地区给予免税。
(三)一些政策违背了鼓励加工贸易加长国内产业链的方向
加工贸易发展的方向是三个:即上规模、上档次和提高附加价值。满足第一个目标,需要结合我国的比较优势,营造一个适合加工贸易发展的总体制度环境。针对第二个目标,则需要吸引技术水平更高的企业来华从事加工贸易,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技术开发与产品升级。提高附加价值则需要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长国内产业链,分别向上游零部件产业上溯和向下游物流业延伸,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鼓励其提高国内采购率。提高附加价值不仅关系到我国从加工贸易中可能得到多少实际经济利益,而且可以使加工贸易从“无根工业”变成根植于我国的产业,关系到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
但是,近年来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中,各个部门往往从本部门管理方便的角度出发,较多地关注了如何防止不法企业利用加工贸易政策“走私”、“骗退税”,忽视了鼓励企业提高国内采购率,有的政策客观上甚至不利于鼓励企业提高国内采购率。例如:
出口退税按计划而不是按出口实绩进行,导致欠退税越来越多,加大了企业财务负担,阻碍了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的积极性,是加工贸易中间投入品境外“一日游”的重要原因之一。
长期实行的对来料加工国内采购不退税政策,降低了来料加工国内采购的积极性。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增值税率很低,来料加工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大体相当,来料加工国内增值率为23.1%,比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高出2.22个百分点。2001年,来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为46.32%,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则已经达到61.58%,来料加工贸易的国内增值率已经比进料加工贸易低15.26个百分点。从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国内增值率变化的对比中可以看出,退税政策对加工贸易的国内采购具有重要的影响。
尽管我国政府近年来一直强调提高加工贸易的国内采购率,但因为我国现行政策中存在不少与鼓励加工贸易提高国内采购率目标相矛盾的规定,加工贸易企业感觉现行政策与政府宣传的目标不尽一致,从调查结果看,企业认为“鼓励国内采购政策不明显”是现行加工贸易政策位列第四位的问题。
之所以出现政策调整方向与长期政策目标不一致的问题,从本质上讲,暴露出我国现行政策制定机制的弊端。各个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往往从本部门的目标与管理出发,例如,海关关心的是如何加强监管力度防止走私,税务部门关心的是如何防止税收流失,对于如何鼓励加工贸易加长国内产业链从而提高其对国民经济贡献这个根本的政策目标,却考虑得较少。因此,部门的有关政策虽然有利于局部目标的实现,但却有损于宏观目标的实现,政策的机会成本相当高。要保证具体的政策规定有利于实现宏观目标,就必须有超越部门之上的强有力政策协调机制。这正是目前我国政策制定机制中的一个重大缺陷。
(四)加工贸易中的一些政策与管理手段不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际上对我国产业转移的速度与力度均大大加强,我国加工贸易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但现行政策与管理手段未能针对加工贸易的新变化做出适当的调整,在实际运作中政策与管理不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传统管理方法远远不能满足以IT产业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90年代中期以来,以台湾对大陆投资为导因,境外大量IT产业转移到我国,从事出口加工贸易活动。目前,IT产品已经成为我国出口的第一大类商品。IT产业是一个国际分工非常明显的行业,其运作具有“采购全球化、订单电子化、生产零库存”的特点,这就大大缩短了从采购到交货的周期,对于货物通关效率提出了比传统产品高得多的要求。但是,我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依然采取80年代初的合同、手册管理办法,不能适应IT产业加工贸易的要求。例如,IT产品加工贸易只有电子订单,没有合同,为了适应加工贸易需要经外贸部门审批合同的规定,企业只好人为地编造一个毫无意义的合同;IT产品对通关效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我国通关效率不高,不少跨国公司将其高端产品的加工贸易放在中国境外进行,国内只能开展低端IT产品的加工贸易,这不利于实现我国提高加工贸易档次的政策目标。苏州和深圳已经开始了改革这种监管模式的尝试。苏州海关对关区内的四家IT企业进行了联网管理。这些企业的特点是料件繁多,用手册管理困难大。具体的监管程序是外经贸局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总量备案,海关与被监管企业实行联网,海关直接从指定的数据库提取数据,抽查核对产品单耗,定期查验库存,查验时间与企业盘点一致,最后进行核算核销,对差异进行核销。深圳实行的是联网保税工厂的方式,即利用网络和电子摄像技术对整个企业实行全封闭的监管,整个工厂相当于一个保税区。与苏州海关的做法相比,这种方式在防范结转过程中的走私、“飞料”方面效果更明显,但投入较大,一般的企业可能无法负担。无论哪种方式,对大型加工贸易企业实行联网监管是今后加工贸易管理发展的方向。目前需要注意的是,要尽快统一思想,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比较一致的做法,避免因地区间差异造成不必要的效率损失。
现行政策与管理规定不适应在华建立采购与配送业务中心的要求。随着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中国形成了巨大的制造业能力,成为国际市场上劳动密集型制成品重要的出口基地,因此,不少大型跨国公司计划在华建立采购配送中心,同时发展物流业务。但是,由于我国在保税区退税政策、保税区(仓库)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不能适应这种要求,大大阻碍了加工贸易向下游产业的延伸。
(五)某些新的政策调整脱离了加工贸易企业发展的现实,政策效果低于预期
以出口加工区政策为例。出口加工区是国际上不少国家采用的加工贸易管理方式,而且成效卓著。我国参照国际经验建立出口加工区,有利于提高对加工贸易的管理水平与效率。但是,出口加工区政策出台以来,实际运作效率并不理想,不少出口加工区入区企业很少。究其原因,就在于出口加工区有关规定脱离了加工贸易发展的实际。
加工贸易企业迁入出口加工区的愿望比较低。从课题组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参见表2),86%的受调查企业不准备在出口加工区投资,准备将现有工厂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只占2.6%。
表2加工贸易企业对搬入出口加工区的意愿
意愿企业数
将现有工厂搬入13
将新增生产能力搬入,但现有生产能力不搬59
不准备在出口加工区投资437
接受调查的企业总数509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表3接受调查的企业不愿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原因
原因企业数
搬迁成本太高269
出口加工区政策不利于产品内销52
区内企业采购国内零部件不方便32
区内监管效率并不比区外高18
区内土地成本高于区外50
不了解出口加工区政策143
接受调查的企业总数462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现有加工贸易企业之所以不愿搬入出口加工区,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参见表3)。对于现有企业而言,搬迁成本高昂,58%的受调查的企业将此作为不搬入出口加工区的原因。另外,31%的受调查企业因不了解出口加工区政策而拒绝做出搬入的决定。除这两项原因之外,某些具体的规定由于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成为阻碍企业入区的原因。目前,越来越多的加工贸易企业都不再是“大进大出”的100%出口企业,兼顾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已经成为主流。出口加工区的管理政策,对于“大进大出”型的企业而言,监管效率大大提高,但对于与国内产业与市场有密切联系的加工贸易企业,则存在诸多不便。例如,出口加工区企业可以不实行手册管理,但区外的深加工结转企业必须用手册,区内企业没手册就无法与区外的企业做生意。对于部分产品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加工区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只需按进口零部件税率补交进口零部件的关税和增值税。但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产品时,补交关税时适用成品关税税率,在大部分情况下,成品的关税水平高于零部件,由此将加大区内企业内销的成本,削弱其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总之,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规定,实质上削弱了区内企业与国内市场的联系,这对于大多数已经兼顾内外两个市场的企业而言,是没有吸引力的,而且,区内企业与国内市场联系的削弱,与加长加工贸易产业链的发展目标也是不符合的。这就决定了出口加工区只适合那些新建的100%出口型的加工贸易企业,而且国内采购不能太多,对于这样的企业,区内监管效率方面是存在一定优势的。对于其他加工贸易企业,绝大部分仍然将留在区外,因此,出口加工区政策只能有利于加工贸易增量部分的合理布局,不能改变目前已经存在的加工贸易“放养”现象。如果将出口加工区政策定位于给“大进大出”的100%出口型企业创造一个监管效率更高的局部小环境,出口加工区政策将是成功的,如果定位于以此改变加工贸易“放养”的状态,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则注定是不会取得明显效果的。
二、我国加工贸易政策未来调整的方向
政策是对现实的反映,必须与时俱进,才能促进发展。加工贸易政策应该从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现状出发,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促进加工贸易充分发挥其技术升级、产业升级和加长产业链的潜力。为此,加工贸易政策应该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
(一)对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国内采购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2001年,来料加工贸易进口额为289亿美元,占全部加工贸易进口额的30.7%。受现行来料加工国内采购不退税政策的影响,来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比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低15个百分点。如果对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国内采购实行退税,将有力地促进来料加工贸易企业扩大使用国内料件,带动国内上游产业的出口,加长加工贸易的国内产业链。按来料加工出口的国内采购率达到进料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率计算,2001年来料加工国内采购值约可增加44亿美元,而且,随着来料加工贸易出口的逐年增长,其国内采购值也将逐年增长。但需要强调的是,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的延长与监管成本和风险的增加成正比,因此在采取措施促进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延长的同时,要研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的办法。
(二)完善深加工结转政策
深加工结转涉及面广,情况非常复杂。深加工结转政策实质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进口料件在国内加工后转厂时,是否继续实行保税监管的政策,另一个问题则是对深加工过程中所采用的国产料件是否退税。由于这两个问题高度的复杂性,不同部门对深加工结转政策调整存在不同意见。
对于第一个问题,经贸主管部门倾向于维持现行的保(免)税政策;财税部门则主张实行“免、抵、退”政策;监管部门结合了上述两种政策选择,主张对部分优秀、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继续实行保税监管的政策,对其他企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则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对于第二个问题,各部门分歧更大,经贸主管部门认为应该对深加工结转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逐环节采取“免、抵、退”政策,即对加工贸易企业使用的国产原材料在结转时给予退税,由海关对结转产品(其中含国产原材料成分)进行保税监管;财税部门认为逐环节采取“免、抵、退”政策税收风险过大,操作困难;监管部门则认为如对国产材料进行保税监管,将进一步加大监管能力不足的矛盾。
结合各部门的意见,课题组认为,对于深加工结转政策,应该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短期内为了避免对加工贸易产生过大冲击,应该总体上保持现行政策的稳定性,只作局部性改进,中长期则应该按照鼓励加工贸易提高国内采购率和附加值的原则,以及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对现行政策进行根本调整。为了合理引导企业,确实落实吴仪同志“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经营,提高水平”的指示精神,政策设计方案一经确定,就应该公布政策调整的内容和实施的时间表。
具体而言,短期内(例如3年内):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仍维持现行政策,即对结转环节视同出口,免征增值税,由海关对结转进口料件继续实行保税监管。
———对深加工结转环节所采用的国产料件维持不征不退的办法,增值税进入产品成本。
———对销售给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企业视为出口,即深加工结转产品出口到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可以当作出口办理核销手续;国产品进入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可以给予出口退税。
———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销售给区外企业的产品视为进口,用于加工贸易的可以实行保税监管。这样,至少可以用“境内一日游”替代“境外一日游”,节省加工贸易成本,同时,增加了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对企业的吸引力,引导企业逐渐进入区内。
———对易于管理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参照钢材“以产顶进”做法,在生产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时视同出口并办理增值税退税。
中长期(3年后):
保留短期政策的后三条,除此之外,另进行如下调整:
———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实行分类管理。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企业和区外实行电子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其深加工结转实行保税监管。其他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可出口到境外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如要进行深加工结转,海关对第一环节结转企业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其他环节结转,则视同国内销售,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照章纳税。转入企业将其作为国产料件,享受“免、抵、退”政策。这样,海关只需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企业和电子联网企业的深加工实行联网监管,监管效率将大大提高。
———对深加工结转所用的国产料件实行“免、抵、退”政策。
———取消现行不符合WTO有关规则的各级政府的出口奖励政策,所结余资金用于对出口退税不及时造成的企业利息损失进行补偿。这样,即使退税有时滞,企业也不会承受过大的财务损失,实质上保证了及时退税。
———足额退税,将出口退税率提高到与增值税征收税率相同,保证出口产品国内增值税的零税率。
(三)促进加工贸易技术进步
———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更加高效的管理制度。现行的手册、合同管理办法,比较适合上下游企业关系稳定、价格变化慢的传统产品加工贸易的管理,但不适应国际市场价格瞬息万变、生产配套企业众多的电子产品的加工贸易。因此,要适应电子信息产品等高新技术产品“采购全球化、订单电子化、生产零库存”的特点,改革现行的合同、手册管理办法,取消不必要的合同审批环节,探索电子手册管理办法,提高监管效率。
———提高通关效率。上海海关实施的“大通关”试点,为提高口岸管理部门管理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摸索了很多好的经验。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加以总结,向全国各个口岸推广。
———加强各监管部门工作的配合,提高监管效率。
———加工贸易的发展为在其基础上进行技术开发提供了有力的制造平台,国家应加强对技术、品牌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促进R&D活动的开展。
(四)促进加工贸易向下游采购、配送领域延伸
目前,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借鉴和运用战略贸易政策。笔者认为,发展中国家在对战略贸易政策的理解和运用上存在误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和原发性自主创新能力决定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战略贸易政策形成的基础和定位的基点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具有强大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发达国家,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上存在很大差距,合作创新和模仿创新是发展中国家科技进步的主要方式。因此,发达国家的战略贸易政策对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并不适用。以下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采取的战略贸易政策进行研究和对比分析。
一、国家战略贸易政策的导向
发达国家的战略贸易政策导向是:通过国家支持和政府介入,综合运用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帮助企业率先进入和开发新产业,构筑先发优势和规模经济,通过成本领先优势抢占市场份额,扼杀潜在的和成长中的竞争对手,形成国家资助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优势,借助国家竞争力确立本国大企业在新兴产业开发方面的国际领先和主导地位,抢占世界高科技领域的制高点。例如,美国自90年代初就开始制定和推出“国家出口发展战略”,其内容包括财政和金融措施、产业部门支持、特定市场准入、技术性支持等各个方面,而确定为优先支持的领域均为美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其目的正如美国贸易代表佐立克所说:“是保持美国在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领导地位”。
发展中国家应采取的战略贸易政策导向是:充分利用经济全球化和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空心化”战略(研发机构在本国,生产向海外劳动力价廉的地区转移)带来的有利发展机遇,通过政府介入和国家财政支持,形成最有利于国际加工业集聚和发展的战略“凹地”,吸引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流入“凹地”,融入高新技术产业链中劳动密集度相对较高的环节,通过国际化生产的外溢效应,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分享当代科技创新的成果和扩散效应。
这种政策目标的确定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在新产业开发和技术创新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处于“不对称竞争”的地位:由于缺乏高新技术领域的国际竞争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很少,产业发展主要沿袭产业技术梯度转移的模式,技术发展也是以跟踪、引进、模仿为主,无论在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还是在新产业开发研究领域都滞后于发达国家十几年到几十年,本国独立完整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体系尚未形成。在这种非对称竞争的情况下,即使发展中国家仿效发达国家资助本国企业进行R&D投资,也很难从创新能力和新产业开发能力上击败发达国家的竞争对手。因此,只能将战略贸易政策的目标定位由“竞争”转向“合作”,借助跨国公司的力量,进入全球配套市场,在较短的时间内,缩小在高新技术领域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以往的国际经验证明:大量引进国际资本是发展中国家实现产业技术升级最迅速、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以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情况为例实证分析:据外经贸部统计,2000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298.2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8.9%,占全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由上年的76%攀升到80.51%.这说明我国在高新技术领域的自主开发能力相当薄弱,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主要力量,而且从其增长轨迹看,90年代以来,一直保持高于全国外贸出口平均增幅的发展态势。2001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464.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5.4%,高于全国平均出口增幅18.6个百分点,在全国新增出口总量中,高新技术产品占55.5%.如果离开“外资”,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不足现有规模的1/5而技术贸易逆差将高达500亿美元。从企业的创新能力来看,据外经贸部调查统计,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专利数占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申请数的2/3以上。再从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构成分析,2001年,计算机和电子、通信技术类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约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90%,而这类产品绝大部分是由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由此可见,我国的战略贸易政策导向(尤其在高新技术产品贸易领域)只能是“合作”。经济的“融合度”决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度”,只有不断提升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度”才能逐步缩小与世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
二、战略贸易政策的实施
从发达国家情况分析,在生产力诸要素构成中,资本要素相对充裕,因此发达国家资本的边际生产力低于发展中国家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在资本可以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发达国家存在输出资本,使资本的边际生产力趋向均等化的倾向。根据联合国贸发组织的估计,2000年发展中国家接受外国直接投资金额高达2400亿美元,2001年,受世界经济增长放缓和“9.11”事件对投资者信心打击的影响,降至2250亿美元,但仍占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总额的25%.例如,美国的国家贸易政策中非常注重“全球资源的置换效应”,即用美国的投资、知识产权、技术装备与世界其他地区的生产要素进行置换和组合,以实现美国经济从“后工业化经济”向“智能和创造型”经济演进。这种以全球资源置换为内核的对外投资方式绩效十分显著,1998年,美国海外分支机构的销售额高达2.4万亿美元,是美国同期外贸出口的25倍。
发展中国家战略贸易政策实施的关键是通过国家财力和政府的经贸政策,改善本国的投资软硬环境,营造一个有利于国际生产要素流人的战略“凹地”,吸引发达国家处于成熟期的加工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链中劳动密集度相对较高的“环节”,形成国际化生产加工基地。并通过不断改善加工贸易条件,拓展加工贸易业务,最终成为跨国公司国际化生产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加工链”。据《商业周刊》最近统计,全球5.3万家跨国公司内部和相互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额的60%以上。因此,融入跨国公司的国际生产体系,大力发展产业内加工贸易应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今后发展的基本取向。从我国的经济增长和对外贸易方式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保持着年均8%的增长速度,已连续9年成为世界上吸收国际直接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平均每年都有400亿美元以上的国际资金流入。作为“世界工厂”,加工贸易逐步成长为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方式。2001年,我国加工贸易出口1474.5亿美元,占外贸出口总额的55.4%,加工贸易进口939.8亿美元,占外贸进口总额的38.6%,其中高新技术产品的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装配贸易约占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90%.这表明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方式仍以加工装配为主,对外贸易规模的扩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与国际分工合作的程度和自身的加工水平,加工贸易是现阶段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主要方式。我国沿海地区制造业发达、人才集中、劳动力素质较高、技资环境较好,如何构建和形成这样一个战略“凹地”,主动吸纳国际生产要素的流入,应成为我国制定和实施战略贸易政策的切入点。
发展中国家战略贸易政策实施的首要前提是如何构建对国际加工业最具吸引力的战略“凹地”,而战略“凹地”的构成要素取决于外国公司选择海外投资的标准和主要促成因素,以及各国在吸引国际投资方面的相对优势。从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近年来经济政策的导向看,各国日益意识到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对发展本国经济的重要性,在吸引外资的政策取向上更加趋向促进投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放宽对投资领域的限制以及放松外汇管制,各国都在致力于为投资者创造更加有利、更具吸引力的政策环境。因此,作为国际化的加工贸易战略“凹地”一定要具备国际大环境中的政策优势和环境优势,要为吸引国际直接投资创造优越的政策条件和投资环境。各国的实践表明,只有当一个国家致力于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教育体系,提供透明的、可预见性的政策、法律环境,并且中央政府与地方当局之间能够政令畅通、协调一致、高效运作,才能对国际投资形成强大的集聚效应。
三、对策措施
外商选择来华投资的最主要决定因素首先是成本,其次是市场,第三是环境。以下就这三个核心因素以及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应采取的对策措施进行分析和探讨。
1.成本因素
在产品成本构成要素中,我国最具竞争力(也是外商最看中)的是劳动力成本。劳动力竞争优势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在可用性基础上的劳动力资源充裕和价格低廉,即较容易雇佣到大批熟练的产业工人;
二是,具备一大批比较优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薪水与国际同类人员相比又非常低;
三是,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劳动力的可塑性很强,表现在文化基础知识较好,渴望学习、刻苦钻研,而且吃苦耐劳、便于管理。
但另一方面,我国劳动力资源的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而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人力资源要素将逐步取代自然资源要素的主导地位,成为构成贸易条件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我国的人力资源优势绝不能仅仅建立在价廉的基础上,因为劳动力的绝对成本优势终将随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丧失,而劳动力的相对成本优势(劳动力创造的价值与其成本的比较)是我国可以长期依托的支点。我国应加快普及高等教育的步伐,加大教育投资的力度,为现代加工贸易的运作提供厚实的智力支撑,主动迎合国际跨国公司目前正在积极推行的人才本土化战略。同时要加强人力资源的国际合作,通过国外高技术劳务的引进,与国内低成本的劳动力相结合,形成人力资源方面的组合效应和互补优势。
2.市场因素
市场是构成外商来华投资的第二大要素。目前,外商最大的不满在于市场体系的发育程度不完善:
一是,在某些市场的准入方面存在明显的经济成分歧视,限制和排斥外资企业,即使对外商部分开放的领域,还存在地域、企业数量和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
二是,市场约束机制不完善,外商普遍感到中国法律的聚焦点是大公司、大企业,而对小企业缺乏约束力。如对小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盗用国际名牌商标、偷税漏税等行为很少有人问津,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公平的地位;
三是,市场供给体系不完善,外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进口受高关税的约束,影响了产品成本和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
四是,资本市场的发育很不成熟。风险投资的发展依赖于证券市场的发展,高科技与风险投资是一对“孪生子”,缺少风险投资的孵化,高科技产业就很难成长和扩张。从我国情况看,由于受各项政策法规的限制,一方面我国风险投资尚未完全对外资开放,尤其是国内二板市场尚末启动,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国内上市很困难,运用证券市场资本运作实现高科技企业战略扩张的策略难以实施,再加上风险投资成功后的退出机制很不流畅等因素的影响,严重制约了国际风险资本的进入;另一方面,国内私人资本市场一直处于“地下运作”。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报告显示,仅北京、上海、深圳三市就有3600多家公司从事私人资金运作,这类公司控制的资金高达7000多亿元,其主要功能是从事股票市场的投机。如何清除金融限制方面的政策法规障碍,使庞大的私人资本合法地“浮出水面”,同时,加快出台和完善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风险投资管理体系,加快二板市场的出台,吸引国外风险资本,清除影响风险投资进入和退出的体制障碍,引导国际资本投向我国高科技产业,对培育资本市场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将会产生巨大影响。
3.环境因素
在投资硬环境方面,外商认为我国东部地区在硬件设施(运输、通讯、电力等)方面已有重大改善,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工业整体配套能力很差,上下游产业和相关产业的配套能力均很弱,缺乏支撑现代加工业发展的完善的工业整体环境,即使沿海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跨国公司在当地的平均采购水平仅20%左右。从目前吸引外资的新动态分析,外商在投资地区的选择上越来越注重产品价值链的衔接和增值,即投资区的整体工业配套水平,包括加工配套、人力资源配套,以及同行企业和相关企业的集聚效应,在我国沿海部分工业整体配套水平较高的地区已出现大规模的区域性外资集聚现象。例如,紧邻上海的苏州市吸引外资约占江苏全省利用外资总量的一半。
因此,在改善投资硬环境方面不仅要具有能承载现代化加工业的一流的基础设施,还要具备高速便捷、立体化的大交通网络,覆盖面广的数字化、宽带化、智能化的信息高速传输平台。在国家建设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更应加大基础设施领域与国际跨国公司的战略性合作,扩大BOT、项目融资、基础设施经营权转让等方式的利用外资,加快出台相应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同时,要注重不断提高加工水平,增强配套能力,支持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配套产业,在较小的协作半径内形成很强的产品乃至产业配套功能。此外,要创建高品位的文化生活环境,注重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在吸引外资过程中许多地方重视生产环境建设,忽视生活环境建设,这是东西方文化差异的一个表现:东方人强调“艰苦创业”,而西方人非常注重生活环境和质量。例如,在长江三角洲利用外资较多的地方,经常会出现外企白领阶层“江浙上班,回沪住宿”这种东方人很难理解的现象。因此,在构建国际化加工贸易战略“凹地”过程中要注重生活和生态环境建设,如休闲娱乐设施的建设,国际学校和国际医院的建设,注重防治污染,加强水资源、山体资源的保护,扩大绿化覆盖面,提高生活环境的质量和品位。
国际投资对软环境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国有稳定的政治、发达的经济发展水平(或快速、持续的经济增长条件)、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没有地理文化上的进入障碍。外商对中国的投资软环境总体评价较好,认为我国在投资软环境方面的国际竞争优势主要表现在经济高增长、低通货膨胀、人民币币值稳定;优惠的税收政策(所得税减免、进口技术设备减免税、境内技术转让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等等);投资成本低,特别是土地使用费低和建设费用低;当地政府的大力扶持,以及政治经济环境的相对稳定。在投资软环境方面外商反映的突出问题:一是,法制不健全,经济纠纷的执法难度很大;二是,经济贸易政策方面存在随意性、复杂性,尤其是不可预见性,使外商很难了解和把握;三是,我国税收政策与国际不接轨,仍存在较大差异和一些不合理因素。如我国企业所得税率和个人所得税率与国际相比都很高,出口退税不到位,依然采用国际上仅少数落后国家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税,制约投资),以及在税收政策上重税率、轻税基等等;四是,政府部门办事程序复杂,环节多、效率低。
在改善投资软环境方面,要注意创造以下条件:
1.具备完善的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框架和经济贸易管理体制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外贸管理体制变化的最主要特征是从政策性管理转向法律框架下的规范化和可预见性管理。加入世贸组织就要求政府在管理经济贸易的法律制度方面符合WTO的各项规则,从自主制定各项规则向逐步采取世贸规则转变,使涉外经济贸易政策和法规简洁、统一、连贯和透明。只有在稳定的、与国际一致的法律框架下才有可能吸引国际跨国公司的中长期战略性投资。
在经济和贸易管理体制上与国际接轨,一是,要更新行政管理的观念和方式,逐步转向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二是,调整行政管理的职能,减少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上下之间的职能重叠,压缩政府对经济领域的管理面和干预面;三是,调整和压缩行政管理权限,减化繁琐的管理程序和制约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各类审批手续,积极推进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
2.建立国际化的高速物流通道
在经济批评方面主要有以下观点:1、战略性贸易政策模型对一些特定的前提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和敏感性(如,对假设竞争行为、厂商数目、时间选择的敏感性),因而缺乏一般性结论的政策含义。在实际政策制定中,对企业成本、竞争行为、市场结构等信息缺乏准确的了解就不能制定适当的政策。2、战略性贸易政策给本国带来的福利提高并不是很大,对某些支持甚至可能对本国福利产生不利的影响。3、至今在战略性贸易政策领域,还没有明确的标准来确定该扶持哪一类部门或产业,大多是凭经验来确定的。此外,还有人从扭曲理论的框架出发,指出战略性贸易政策未必是纠正某一扭曲的最佳“对症”政策。
在“政治经济学”上的局限主要可以概括为:1、国家之间同时采用战略性贸易政策进行干预会导致“囚徙困境”局面的出现。2、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在出口补贴的筹集、选择特定行业等方面都可能给本国国内带来不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3、政府通过贸易政策支持本国企业竞争会引起“道德风险”问题,造成国内企业对政府政策的依赖性,甚至引发“直接非生产性寻租”活动,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4、政府的政策干预可能不适当,其行为可能缺乏应有的效率,其政策决策会受到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这些都可能导致本国福利恶化。尽管对战略性贸易理论存在诸多批评或质疑,但不可否认,这一观点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积极的意义和贡献。
二、战略性贸易政策在中国的适用性分析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前提假定是:规模经济与不完全竞争。理论创立者们已明确提出这些前提条件。我们还应认识到,该理论由西方学者在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提出,对他们来说经济体制是不言而喻的,但对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就不同了。市场经济体制是否已经建立起来并处于良好的运行之中,这是判别该政策能否应用的一个极为关键的条件。由于这一条件对西方国家是不言自明的,西方学者并没有明确提出,因此可以把它称为战略性贸易政策应用的隐含条件。
1、转型经济体制是我国目前适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前提条件
首先,我国目前尚缺乏推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微观基础。一般说来,企业及企业家的创新活动(组织、制度创新;产品、技术创新)是规模经济产业和垄断利润产业的源泉。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正处在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市场主体、市场机制及市场体系等因素发育不全,创新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最为缺乏的资源就是企业及企业家的创新能力。其次,人为分割封锁的国内市场有碍规模经济的实现。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以保护进口促进出口,需要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国内市场有效规模大,足以实现所需要的规模经济。然而,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有序的国内大市场,这严重阻碍着许多行业及企业实现其必要的经济规模。再次,国内市场运行传导机制及宏观调控机制不健全,政企职责不分,有碍政府政策工具作用的发挥。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目前我国也有一些不完全竞争性行业和规模较大的企业,然而这些行业和企业中的垄断特征并非主要源于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他们多是计划体制和转型体制中的行政因素所致。因此,这些企业通常缺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制度与能力,不能胜任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微观主体角色。
2、行业市场结构是我国目前适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另一前提条件
行业的市场结构不仅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前提假定之一,而且直接影响着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有效性。按照产业组织经济学SCP理论,市场结构、企业行为和市场绩效三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其中市场结构是逻辑起点。如果我们从战略性产业的市场绩效来考察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有效性,那么根据SCP理论,我们有如下启示:第一,战略性贸易政策有赖于一定的市场结构;第二,政府政策不能割断市场结构与企业行为的相互关系;第三,提高战略性贸易政策有效性的关键是提高市场结构的效率,包括企业创新效率、企业规模效率和专业分工效率。
比照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对行业市场结构的要求,我们很容易发现目前我国与规模经济相联系的行业的市场结构多数是低效率、不合理的。这可以从决定市场结构的三个主要因素上加以分析。第一,行业集中度与企业规模方面。目前,我国的战略性保护候选行业(如汽车、造船、钢铁、计算机、家用电器等行业)的集中度大多偏低,表现为企业分散、规模小,达不到最小有效规模。第二,产品差别化方面。产品差别化是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的一个主要因素。而我国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使产品单一化,工业设计落后。80年代初又大量盲目重复引进,生产大多停留在模仿阶段上,而自身的消化吸收、创新能力不足,以致产品雷同化。第三,行业进入、退出壁垒方面。我国许多行业,一方面进入壁垒往往因为企业规模小、产品差别程度小和投资软约束而降低;另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沉没成本较大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大量低效率企业无法退出而且产权重组困难,导致行业内过度竞争。
3、其他一般性约束
除了经济体制与市场结构这两大主要前提条件之外,我国还面临着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隐含的其它实施条件的约束,如关于政府的条件约束;关于国际产业分工冲突与贸易报复的约束;关于行业间资源争夺的约束;关于不存在政策性寻租假定的约束等等。而且,这些一般性的限制还因我国过渡经济体制中的缺陷和行业市场结构上的不合理性而有着比发达国家更为突出的表现。
4、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工具与国际规则相抵触
当前,经济全球化趋势空前发展,贸易自由化已成为世界共识,关税减让取得良好成果,发达国家许多产品进口税率近乎于零,任何国家希望通过提高关税保护国内市场必然面临巨大压力;非关税壁垒的“灰色区域”也受到种种限制:WTO的贸易政策评审机构每年都对成员国国内政策及贸易政策进行评审,监督各国修正政策对多边贸易机制的背离,使任何具有保护色彩的蛛丝马迹无所遁形。因此,对各国而言,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提出的政策工具没有应用的制度保障。
5、我国推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有利条件
虽然目前我国推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面临如上诸多限制,但是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有自己独有的特色与条件。第一,我国虽然整体生产力水平较低,但发展存在不平衡性,既有技术水平十分低下的行业,也有技术水平先进甚至处于国际领先地位的部门,因而在局部领域有实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可能;第二,我国国内市场广阔,潜力巨大,这对于运用战略性贸易政策中的进口政策,实现国内企业的经济规模和改善我国的贸易条件,都有着不可估量的应用前景;第三,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处在建立与完善过程中,这在长期上将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推行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第四,方兴未艾的全球经济结构大调整,为我国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提供了空间与机会。
三、在中国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启示
1、正确处理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与贸易自由化趋势及WTO的关系
战略性贸易政策支持的贸易保护是适度的,它并不主张高筑保护壁垒。中国在实际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时应当注意技巧,灵活运用规则,以避免其他国家进行报复。同时,还要注意政策工具的多样化。事实上,关税、配额、补贴以外的其他一些政策,例如价格控制、相机的反倾销政策、政府采购政策等可以收到同样的政策效果,甚至进口监管、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以及狭义贸易政策以外的竞争政策、环境政策、产业标准的制定等也能改变企业的战略行为从而发挥同样作用,并且这些政策的隐蔽性较强,不易引发贸易冲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WTO的一些模糊区域和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来为本国的贸易干预提供辩护,例如保护幼稚工业的原则,国际收支平衡例外的原则,以及对发展中国家在出口补贴、政府采购、技术壁垒等方面的一些有利规定。
2、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市场结构合理化
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包括培育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理性的市场微观主体与宏观主体,大力发展非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改变各类市场发育不平衡的状况,推动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继续推进对外开放,实行国内外市场的全面接轨。
3、选择适当行业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
尽管人们关于反倾销的合理性问题的争论激烈,观点各异,但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两种类型:一是认为反倾销是不合理的,这种观点主要从经济角度出发,认为倾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倾销却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限制竞争行为,对出口商和进口国的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同时,从经济效益来讲,反倾销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得不偿失,从总体上减损实施国的福利,反倾销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这种观点主张反倾销制度应当被废除。第二种观点认为,反倾销在总体上具有合理性,仅同意在保留反倾销制度的基础上对之进行修改。这种观点主要从反倾销的合法性、需要性、有效性对反倾销的合理性进行证明。他们认为反倾销经历GATT八轮谈判之后作为贸易保护手段被保留下来,是被WTO所承认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具有合法性,同时,国际社会所倡导的贸易自由化,并不排斥对贸易的适度保护,在关税大幅度下调,非关税壁垒受到制约的情况下,在经济不景气的时期各国需要运用反倾销等手段对相关的产业进行适当的保护,以保证本国的经济安全,具有需要性,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反倾销法和采取反倾销措施这一事实也说明反倾销是合理的,另外,相对其他的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还有简便易行,贸易保护效果明显的特点,对于实现贸易保护的目标具有有效性的特点,因此是合理的。
人们关于反倾销问题的争论,使笔者产生了许多疑问。对上述第一种观点,我们不禁要问:反倾销对出口商或者进口国的消费者不公平就是不合理的吗?反倾销不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就是不合理的吗?对于第二种观点,我们不禁要问:一项为人们所需要,并且合法存在并且有效的贸易政策必然是合理的贸易政策吗?如果人们的这种需要本身就不合理呢?
上述疑问又引发了笔者的进一步的思考:即什么是合理性?当我们说一项贸易政策具有合理性或不具有合理性时,我们的依据是什么?贸易政策合理与否是否应当有一个相对客观明确的标准?一项贸易政策合理性的评价标准是什么?我想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我们探讨反倾销及其他贸易政策合理性的基础和前提,这些问题不解决,人们对反倾销等贸易政策合理性问题的探讨和争论就失去了基础和前提,虽然我们不能说失去基础和前提的争论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但这种争论至少不可能产生出科学合理的结论。
二、哲学合理性概念的引入
一个问题被哲学所关注,大致有四种可能,其中一种可能就是“它是一个引起了许许多多的思想家关注,同时又争论不休众说纷纭的问题。”[5]
反倾销从诞生之日起,人们对它存在的合理性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直到今天,人们对反倾销这一贸易政策的存废仍然争论不休。笔者认为,对贸易政策合理性问题的探讨不能仅限于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范围内,必须在哲学的指导下,借助哲学理论工具,才能取得比较科学合理的认识,这是因为,首先,包括反倾销在内的一国的贸易政策,不但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的特点,这就使得对贸易政策的研究和分析不能局限于某一具体学科,而应当运用多学科进行分析和研究,尤其要注意接受哲学的指导;其次,贸易政策是一个国家的涉外公共政策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家公共政策的范畴,按照公共政策学家戴维•伊斯顿的观点,“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有权威的分配。”对价值进行分配首先就涉及到对价值的判断和价值的选择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借助于哲学理论工具,哲学对公共政策中涉及价值倾向的问题以及政策分析中的逻辑方法能起到独特作用[6]。最后,从合理性问题来看,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对一种事物的评价问题,评价是从一定价值主体和评价主体的角度评价对象怎么样,是对于对象的价值和意义及其根据的一种深层理解与探究,这本身就是一个哲学问题。
哲学上“合理性”的概念,是20世纪西方哲学为了克服传统哲学把理性极端化所导致的哲学危机而提出来的,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哲学家对合理性含义的理解并不统一。有人认为,合理性的本质在于说明“我们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去信仰我们所要信仰的,我们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去做我们所要做的”[5]246,合理性最直接的含义是合乎人的理性。有人认为,人们对“合理性”的内涵从来就有不同的理解和标准,其中较为普遍的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一种是科学意义上的合理性,它含有“合事实、合理性、合规律与合逻辑”的意思;另一种则本身就是价值判断,含有“合目的、合理想、合原则”及“是应该的”意思。另有人认为,合理性有三种含义:一是指符合理性和逻辑,即理性原则和逻辑原则的正确性。二是指符合社会共同遵守的思想准则或行为标准。三是指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即“合规律性”,这种合理性是最高层次的合理性。还有人认为,合理性要求人们在认识、行为和评价等一切方面运用自己的理性智慧估算、谋划出适当的或最佳的选择、目标,并深思熟虑地尽最大可能地调动自己可能利用的手段,达到可以期望的最佳效果[7]。
尽管人们对“合理性”实质内涵的理解存在着分歧,对“合理性”的概念界定也是五花八门,但是,在一些基本的方面,人们的理解是一致的。笔者认为,哲学合理性的基本含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乎人的理性。也就是说,人的某种想法或做法要成为合理的,需要经过人的理性的疑问、思考、计算、探索、辨识、分析、推理、论证、谋划,等等,而不能仅凭直觉、感性来行事,这是合理性最直接的含义。
2.合规律性。“合理”意味着“合乎事实及其规律”,也就是说,“合理”以“真理”为基础,建立在谬误基础上的想法和做法必然是不合理的,或者说,“合理”首先以“科学为基础”,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规律性也被称为合真理性。
3.合价值性。合理性一方面要求一项行为必须反映客观规律、符合客观规律;另一方面,合理性还要求一项行为对主体来讲必须是有利的,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这是合理性的合价值性要求。合理性是合真理性与合价值性的统一。一项行为只有既符合客观规律,又能使主体的需要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才具有合理性的基础。
合理性含义的上述三个方面不是相互独立,互不相关的,而是紧密联系,互为条件,互为保证的。同时,这三个方面是评价人类行为合理性的一般标准,具体某一行为、某一事物,还应当有更为具体的特定的标准。
三、贸易政策合理性的评价标准
贸易政策的合理性问题实质上是对一项贸易政策的评价问题。要对事物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首先要做的一项工作是确立相应的评价标准,或者说评价的尺度,因为评价标准或者评价的尺度是评价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相应的评价标准,评价就失去了参照系统,就会导致评价无法进行,即使进行评价,也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谁也说服不了谁的局面。目前,学界关于反倾销合理性的争论不休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他们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评价标准,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反倾销的合理性进行的分析和评价,这就如同“瞎子摸象”一样,对同一对象得出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结论就不足为奇了。
贸易政策是一国为了实现
一定的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对本国的进出口实行的政策,它是一国涉外政策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家公共政策的范畴。以哲学合理性概念为指导,笔者认为,评价一国贸易政策是否具有合理性,应当有以下四个标准:贸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否以理性为基础;贸易政策是否能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贸易政策是否合乎客观经济规律;贸易政策是否有利于世界贸易的发展。即合乎理性、合价值性、合规律性以及合发展性。
(一)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否以理性为基础——合乎理性
“人类行动的准则和尺度是理性,因为理性是人类行动的第一原理;这一点根据我们在别处的阐述可以看得很清楚。正是理性在指导着行动以达到它的适当的目的。”[8]用理性化的观点和方法看待、分析和解决问题,已经成为现代公共政策分析的主要特征之一。
所谓理性方式,指的是特定的政策主体为着一定的目的,利用一切可能搜集的资讯,经过客观和准确的计算或度量,以寻得最佳的政策手段和最大值的政策结果。合理性的贸易政策要求在制定和执行贸易政策过程中尽量增加自觉的科学分析的理性成分的作用,而尽量减少人类情感、欲望、直觉、本能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因为科学的理性分析能够帮助人们认识和选择并支持公共利益和社会长远利益,自觉抵制那些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长远利益的行为与政策。
一般而论,一项理性主义的公共政策的选择要求同时具备以下要件:(1)知道所有的社会价值偏好及其在社会人群中的比重;(2)详尽了解相关资料,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各种可能的政策方案;(3)充分把握每一种政策方案的各种可能的结果;(4)准确估计每一种政策方案的损益期望值和社会价值比;(5)合理选择最为经济有效的政策方案[9]。
用这一标准对贸易政策进行审视,我们不难发现,有一些贸易政策并未真正建立在人类理性的基础之上。比如反倾销,我们就很难说这项贸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合乎人类理性的。本世纪初,最早对倾销做出立法反应的加拿大和美国,几乎完全根据一种直观感觉和自我保护意识。“有证据表明,那是出自一种恐惧心态。按雅各布•温纳(JacobViner,美国著名早期经济学家)的说法,加拿大第一个反倾销立法是对美国钢铁公司大大低于本国价格销售其出口产品做法作出的反应。美国的反倾销立法也常被称作是对国际差价销售(尤其从德国进口的产品)作出反应的一种措施”。可见,初次面对外国货的“倾销”,并未有经济理论的思考,匆匆作出了反应[10]。
在实践中,许多国家之所以发动反倾销,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出于报复或威慑的动机。例如,在1980—1998年期间,传统的反倾销反对者的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所遭遇的反倾销90%来自曾经被它们实施过反倾销的国家。墨西哥1987年第一次发动反倾销对象就是针对美国和欧盟的钢铁和化工产品,而在此之前,墨西哥的钢铁和化工产品就经常遭遇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指控。很明显,出于威慑和报复的动机的行为也很难说是符合人类理性的行为。
(二)是否能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合价值性
合理性要求一个事物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对主体来讲必须是有利的,并且能够使主体的利益最大化,这是合理性的合价值性要求。
众所周知,一国参与国际贸易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贸易利益,因此,制定的贸易政策应当有利于该国获取贸易利益并且能够使该国获取的贸易利益最大化。考察一项贸易政策合理与否,要考察该项政策是否注重对主体的价值、利益等方面的反映,这项政策是否对国家、对大多数人有用,是否能够实现主体贸易利益最大化。这里,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贸易利益以及如何理解贸易利益最大化的问题。
首先,贸易利益最大化要求不仅仅考虑一项贸易政策的收益或产出,还应当计算该项贸易政策的成本与支出。一般来讲,一定贸易利益的产生或获得总是以一定的成本的支出为代价,贸易利益最大化意味着一项贸易政策能够使主体以较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大的产出。如果一项贸易政策投入很小,却能给主体带来巨大的利益,那么这项贸易政策就应当是合理的,反之,如果一项贸易政策的执行不能为政策主体带来利益或者带来的利益小于为制定和执行这项政策的成本,则这项贸易政策就不可能是合理的。
其次,在这里,贸易利益具有综合性特征。虽然发展对外贸易的目标主要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但贸易利益不应当仅限于经济利益,还应当包括一个国家的政治利益、安全利益、社会利益、文化利益等。如果我们仅仅用获取的经济利益的大小来衡量经济政策或者贸易政策,那么很多政策的合理性就会受到质疑。
最后,我们还应当明确贸易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是谁。贸易政策作为一种公共政策,具有价值分配的功能,这种价值的分配不可能使所有的主体平均受益。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必然会使一部分主体受益大一些,另一部分主体受益小一些,有些主体利益还可能受到损害。贸易利益的获得主体方面具有多元性,贸易政策对国家利益、政府利益、集团利益和公共利益等都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影响。这就存在一个贸易利益最大化是使谁的利益最大化的问题。虽然在现实当中,政府利益、集团利益等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对贸易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往往会产生重大影响,但作为评价贸易政策合理性,还应当以贸易政策是否能够使国家利益最大化为标准。实践中,有些贸易政策受利益集团的影响比较大,有时政府利益也掺杂其中,不能使国家利益最大化,这样的贸易政策虽然是合法存在的,但由于其偏离了正确的方向,我们也不能说它是合理的。
(三)是否合乎客观经济规律——合规律性
合理性一方面要求一个事物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即合价值性;另一方面,还必须反映客观规律、符合客观规律,这是合理性的合真理性要求。合理性是合真理性与合价值性的统一。一项行为只有符合客观规律,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才能使主体的需要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才具有合理性的基础。
根据马克思哲学的基本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贸易政策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必须以经济为基础,反映客观的经济规律,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评价一项贸易政策是否合理,不但要看它能否给国家带来最大的贸易利益,也要考察该贸易政策是否符合客观的经济规律,也就是是否具有科学性和真理性。如果一项贸易政策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符合客观经济规律,这项贸易政策就会促进该国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就是合理的,反之,如果一项贸易政策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那么,这项贸易政策就会阻碍该国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它就不会具有合理性。赵维田先生在分析WTO的《反倾销规则》时曾指出:“处理经济问题的法律规则,其实质内容是否合理,要靠科学的经济理论来鉴别。”讲的就是这个道理[10]。
贸易政策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关键是要符合一国国情,符合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该国所处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尽管一国的贸易政策的制定可能会受各种利益因素的影响,但起最终决定作用的还是这个国家的经济基础和所处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
世界各国贸易政策演变的历史也说明了贸易政策要符合国情的重要性。19世纪20年代,英国完成了手工业向机器大工业的过渡,工业生产迅猛发展,成为世界的工业制造中心和商品贸易中心,原先实行的保护贸易政策越来越难以适应经济和贸易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英国适时对本国的贸易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废除了重商主义时期的保护贸易措施,转而开始大力推行自由贸易政策,自由贸易政策的推行又进一步促进了英国生产力的发展,使其成为世界头号经济强国。在同一时期,美国和德国的工业发展水平不高,经济实力和工业竞争能力都无法与英国相抗衡,美国和德国采取了强有力的贸易保护措施对本国的幼稚工业进行保护,美国和德国的贸易保护政策大大促进了这两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同样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无论是英国的自由贸易政策,还是美国、德国的贸易保护政策,都是与其当时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他们所处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相适应的,这是这些国家贸易政策成功的根本原因。
(四)是否有利于世界贸易的发展——合发展性
以是否有利于世界贸易的发展作为一国贸易政策合理性的一项评价标准,是由一国贸易政策的涉外属性和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特征所共同决定的。
虽然衡量一国的贸易政策是否合理应当主要以其是否符合客
观经济规律,是否有利于该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实现该国利益最大化为标准。但是,在当今的经济全球化时代,我们却不能忽视一国贸易政策对全球和全人类的影响。因为在全球化时代,不但一个国家的贸易政策会对整个世界贸易和全人类的福利发生影响,世界贸易的发展状况反过来也会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单个的国家愈来愈成为世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即使纯粹的国内经济政策都可能对其他国家的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何况一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呢?因此,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各国经济之间的相互依赖的增强,要求我们在对贸易政策进行合理性评价时不能局限在该贸易政策对本国发生的影响,我们必须跳出国家的围墙,站在全球及全人类的高度来对一国的贸易政策进行评价。一国的贸易政策的选择不仅要考虑本国的利益,还应当考虑国际的利益乃至全人类的利益。其实,在这方面,WTO正在进行着成功的实践(指以WTO贸易政策评审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对各国的贸易政策的监督与评价,作者注)。
在世界范围内,尽管贸易自由化发展还时常受到各种阻碍,还有人反对贸易自由化,尽管WTO允许其成员在很多情况下对本国贸易进行各种各样的保护,但是,贸易自由化能够使世界的资源实现最佳配置,为人们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供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增加全世界人民的福利,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这几乎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贸易自由化不仅具有坚实的经济贸易理论的支撑,而且也已经并且正在得到实践的证实,WTO的建立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我们在对一国的国际贸易政策进行合理性评价时,除了考虑其制定和执行的理性基础、符合经济规律、对该国的贸易利益最大化之外,还应当以该贸易政策是否有利于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是否有利于提高全人类的福利作为一项标准。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一个国家的贸易政策有利于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有利于全人类福利的提高,则我们可以认为这项贸易政策是合理的;反之,如果一项贸易政策不合理地阻碍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不利于全人类福利的提高甚至损害全人类的福利,则即使这项贸易政策符合经济规律,能够是本国的利益最大化,其合理性也应当受到质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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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赵士发.关于合理性问题研究综述[J].人文杂志,2000,(2):14.
一、贸易政策与产业竞争政策的协调
产业竞争政策源于产业组织政策,它是为了获得预期的市场绩效,由政府主导制定的干预和调整产业的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经济政策。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产业竞争政策的实质是通过协调竞争与规模经济的关系,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的基础上,培育和提高产业的竞争能力。产业竞争政策一方面要鼓励竞争、限制垄断,另一方面要避免过度竞争、追求规模经济。
(一)贸易政策与产业竞争政策的冲突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条件下,原来主要用于调节国内市场关系的产业竞争政策逐渐演变为保证和维持国际竞争环境的一种协调工具。产业竞争政策的内涵与外延远远超出了产业组织政策的范畴,已成为包括产业组织政策、贸易政策、投资政策等方面内容的国际性经济协调政策。
在国家间的经济联系不断加强的情况下,产业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产业竞争政策已经成为多边贸易谈判中的重要议题。随着关税的大幅度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减少,贸易自由化的成果越来越多地受到产业竞争政策所管辖的限制性商业惯例的侵蚀;同时,越来越多的贸易政策措施不仅没有促进竞争反而恶化了国际竞争环境。
从长期来看,对于竞争性产业,其竞争能力在竞争环境中比在保护条件下更容易培养。因此,从培育产业竞争力的角度分析,贸易政策与产业竞争政策应该具有更多的一致性。政府在选择贸易政策和制定产业竞争政策时,应该尽可能减少二者之间的冲突,构建协调一致的政策框架。
(二)产业集群和产业类别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贸易政策和产业竞争政策的协同作用领域和政策目标是不尽相同的。国内学者在研究中国竞争政策体系的重点与思路时,将竞争政策的作用领域划分为三大产业群和六大产业类别。
依据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产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影响程度,将现有产业分为竞争性产业、准竞争性产业和非竞争性产业三大产业群。竞争性产业是指市场竞争既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又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的产业;准竞争性产业是指市场竞争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但不利于提高社会效益的产业;非竞争性产业是指市场竞争既不利于提高经济效益也不利于提高社会效益的产业。
在三产业群划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竞争的对外开放程度和竞争能力的差异,将竞争性产业细分为吲际竞争性产业(如纺织服装、家用电器、机电设备、船舶制造等)和国内竞争性产业(如轻工、机械、电子、建材等);按照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经济长远发展战略的影响,将准竞争性产业细分为经济安全性产业(如兵器、航天、航空、核装备等国防工业,石油、化工、能源、资源等支柱产业)和发展战略性产业(如汽车、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新技术等);按照规模经济的显著性和公共产品性质的显著性,将非竞争性产业细分为自然垄断性产业(如电力、通讯、铁路、民航等)和外部经济性产业(如港口、机场、城市交通、供气、供水、广播电视、气象、环保等)。
(三)贸易政策与产业竞争政策的协同作用领域和政策目标
对于竞争性产业,产业竞争政策的主要任务是反行政垄断,促进市场竞争,保证市场机制在产业内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还要反过度竞争,实现行业规模经济。反行政垄断与实现规模经济并不矛盾,因为规模经济是竞争的自然演化结果,是竞争产生规模经济,而不是垄断“制造”规模经济。与产业竞争政策相配合,贸易政策应该实现竞争性产业的国内市场全面开放,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借用国际竞争机制来抑制和消除行政垄断和过度竞争。
市场竞争同样有利于提高准竞争性产业的资源配置效率,但可能危及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长远发展。目前,外资经济在我国准竞争性产业领域的经济性垄断有逐步加强的趋势。在一些重要行业(如电子产业、汽车产业)或重点企业,外资通过持股控股、技术控制、经营权控制等方式,形成了对当前或未来市场的控制。而国内这些行业的企业规模小,生产经营分散,相互间恶性竞争。因此,在该产业群中,产业竞争政策的重点目标是反对跨国公司的经济性垄断,同时限制国内企业间的低水平过度竞争,推动规模经济的实现和整体竞争实力的提高。贸易政策应该与投资政策相配合,对准竞争性产业给与适度、适时地限期保护。应当注意的是,关税壁垒基本消除并不等于全面的零税率,国际惯例也并不是全面的自由贸易惯例。
从总体上看,自然垄断性产业和外部经济性产业属于非市场竞争性领域。但这些产业并非完全、绝对地排斥市场竞争机制,因为在这些非竞争性产业链条中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市场竞争性部门或市场竞争性业务。对于这些竞争性业务和部门,产业竞争政策的目标也应该是反对行政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非市场竞争性业务和部门,应该强化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贸易政策也应该着力于扩大这些竞争性部门和竞争性业务的对外开放。
二、贸易政策与产业结构升级
产业结构升级包括产业间的结构升级和产业内结构升级。产业间结构升级主要指国民经济增长对三次产业的依赖,从农业向工业再向服务业顺次转移。在宏观总量上表现为三次产业的产值占GDP的比重不断变化和调整,即农业总产出占GDP的比例逐渐下降,工业和服务业的总产值占GDP的比例逐渐上升。经验表明,一个经济体在实现工业化过程中,工业总产值占GDP的比例逐步提高,同时,还伴随着服务业总产值占GDP的比例协同增长。随着中国经济逐渐步人“重化工业化”时代(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工业化开始进入以电子、能源、汽车、石化、建材等行业为工业经济增长支柱产业的新工业化阶段),工业总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稳步提高,农业总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渐下降,服务业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但是,这种产业间结构升级的比例并不协调。首先,区域结构严重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已经基本实现工业化而成为所谓“新兴工业化地区”,广大中西部地区仍然处于“农工业化时期”,农业总产值占地方GDP的比重还很高。其次,服务业的增长速度滞后于工业化进程,在东部“新兴工业化地区”更是如此。第三,由于农业和服务业发展后劲明显低于工业,这造成三次产业结构比例相对波动幅度较大,反映出工业化进程的不稳定性。
(一)贸易政策与产业问结构升级
就贸易政策如何促进产业间结构升级而言,有三个方面值得注意。其一,由于“重化工业化”的支柱产业属于“准竞争性产业群”,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长远发展战略,其投入和产出都应该首先立足于国内市场;贸易政策应该着眼于保障技术和资源性产品的进口需求,同时配合国内投资政策和利用外资政策,确保这些支柱产业的稳定发展,防止外资垄断和国内市场过度竞争,实现规模经济。其二,总体而言,服务贸易领域应该进一步扩大开放,但服务业同样存在一些诸如银行、证券、保险业的幼稚业,其开放速度和深度要与他们的改革速度和市场竞争能力相适应,既要有足够的竞争压力,又要有足够的成长空间。其三,对于农产品贸易,贸易政策的重点是要维护公平竞争,保障粮食安全。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补贴制度体系,用足用好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框架下的“绿箱政策”和“黄箱政策”,支持农业生产。
(二)贸易政策与产业内结构升级
产业间的结构升级是以产业内结构升级为基础的。而产业内结构变化是由市场需求结构变化和生产供给结构变化及其相互作用共同决定的。一定收入约束条件下的需求结构决定供给结构,一定生产可能性边界条件下的供给结构变化诱导需求结构变化。
产业结构是由其内部相互关联的产业链交织而成的产业网络。产业内结构升级是指价值增值中心沿着产业链向新的环节或结点转移,并伴随着增值比例的上升。在升级过程中,有的产业链条可能收缩,有的产业链条可能延展;产业网络的某些部分可能变得更加密集,某些部分可能更加松散。产业内升级的结果是:投入产出比例提高,产业运行更加富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