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管理论文范文

时间:2023-02-17 10: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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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管理论文

篇1

1.1一般资料

选择2012年、2013年两年在我院接受保健服务的0-3岁儿童,2012年接受服务的儿童有1056人,其中0~1岁儿童有378例,1岁~2岁儿童有354例,2岁~3岁儿童有324例;男性儿童有576例,女性患儿480例;2013年接受服务的儿童有1072人,其中0~1岁儿童有386例,1岁~2岁儿童有330例,2岁~3岁儿童有356例;男性儿童596例,女性儿童476例。

1.2管理方法

采用儿童保健管理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分析,将0岁~3岁的儿童人数当做基数,按照操作程序将儿童人数记录在儿童系统的管理人数中,相反则为非系统管理人数。

1.3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0.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各年龄组之间的比较采用卡方检验。

2.结果

通过表1可以看出,2012年的系统管理人数有384人,占36.36%,非系统管理人数有672人,占63.64%;2013年的系统管理人数有856人,占79.85%,非系统管理人数有246人,占20.15%。

3.讨论

儿童保健的管理工作已成为妇幼保健的一项重要工作,但0-3岁儿童因家庭、社会等各种因素复杂,且0-3岁儿童保健的系统管理也是整个儿童保健服务的重点的服务性项目,在管理过程中还存在多种多样的问题,因此,应加强对儿童保健的系统管理。通过表1可以看出,我院的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在2013年得到了大幅度提升,从2012年的系统管理人数占总人数的36.36%上升到2013年的63.64%,系统管理率大幅提升。但儿童保健系统的管理过程中依然存在多种问题,为此我们应加强管理,确保通过提高儿童保健系统管理,降低儿童的死亡率。

(1)领导应重视儿童保健。院方领导应调派经验丰富的医师来充实儿童保健工作[2],通过医师的带动提高儿童保健的服务水平。也可将临床与保健相互结合,完善儿童保健系统管理;院方应制定奖惩措施,对儿科医生进行不定期的培训,提升医生对儿童保健系统服务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医院涉及到儿童服务科室的服务能力。加强对儿童保健医生的继续教育,提高儿童保健医生的保健知识以及素养;加强对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的资金支持,确保儿童保健系统的正常运行。

(2)全方位、多层次的开展好儿童保健系统网络的使用率。医院鼓励各科室之间进行不定期的交流,增强各科室之间的沟通能力,鼓励各科室加强科室之间的相互配合与支持。如儿童保健医生应加强与妇产科医生的沟通交流,妇产科医生在妇女怀孕期间就应加强对儿童保健检要性的宣传,也可在产妇分娩后加强对儿童检查时间、地点的通知等;加强与社区等基层妇女工作者的联系[3],及时掌握各个社区及村的新生儿情况,提前填写登记表,确保提前采取相关资料工作。应完善居民健康档案的管理系统,掌握完整的儿童家庭信息,因每个家庭受经济条件及家庭情况的影响,对于儿童保健服务的接受能力存在差异,在儿童保健系统的管理中,非系统管理人数仍然占据较大比例,而之所以出现非系统管理人数,大多是由于家庭对儿童保健系统的认识不清,因此应加强对儿童家庭情况的掌握。应加强与计生部门的横向联系,确保基础数据的准确性。特别应加强与疫苗接种部门的联系,促使多方宣传、监督,在给患儿接种疫苗时提醒家长关注儿童保健,提高家长对儿童保健的正确认识。

(3)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儿童保健知识的宣传与教育,特别是要在儿童保健知识的宣传中注重对家长的健康教育,可以通过举办知识讲座、义诊等方式加强对儿童保健知识的宣传,也可通过进村入户、街头免费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充分宣传儿童保健知识,提高家长自觉参与健康保健检查的主动性。

篇2

财务管理作为一个医疗机构的经济管理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疗机构控制并协调医疗资金的来源、筹备及分派使用计划的综合工作。目前的妇幼保健院机构还停留在手工进行预算和核算为基础的落后的财务管理制度上。财务管理制度尚还不够完善,缺乏对于财务管理功能的了解与认识,过分重视了人工会计对于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因此忽视了对于妇幼保健院的财务的宏观掌控,而是将财务工作范围局限于预算、核算、报账上。

2.对财务管理的认识不足

财务管理作为直接影响到妇幼保健院的经济效益和公共卫生事业的成效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当前的计划经济体系下,仍有许多妇幼保健院依然固执得认为财务管理只需要医院财务部门对之进行管理即可,而医院的重点应该放在积极开拓医疗事业及业务上。

3.财务管理系统与设备问题

妇幼保健院现在面临着财务管理引进的新技术及设备与财务管理系统之间的不协调问题,在原有的系统和机构下进行工作,导致财务管理的一系列漏洞,如管理效率低下、反馈结果不及时、信息处理不当、工作产生重复累赘等情况。另一方面,有些妇幼保健院在对原有财务管理系统进行改革和休整时若有操作不当、对原有系统分析不够到位、改进失误等情况,都会导致系统无法跟进新设备与新技术来进行业务规划。

4.岗位配置与人才的稀缺

在这样一个新的市场形势下,妇幼保健院对于人才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于自身的岗位配置要求也越来越高。首先,想要实现财务管理上的精细化,就必须为财务管理的流程配置足够的财务岗位,以提供相关人才更好地实现医院的财务管理要求与流程,使医院财务管理工作完整的运转起来。其次,在岗位配置上安放高素质的人才才能更好地实现目标,现今的财务管理工作在要求财务工作人员掌握会计相关基础知识、会计制度与国家法规之外,还要求工作人员能够快速、系统、完善的掌握对于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学习。此外,对于计算机系统、相关财务软件和财务系统管理的维护与更新也需要有相应的人才来进行一个系统化的学习。但纵观现在的妇幼保健院财务工作人员,水平的高低不均,知识跟不上更新速度,学习能力不高,因此财务管理人员的稀缺是妇幼保健院财务管理机构上的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二、如何完善妇幼保健院的财务管理工作

1.完善财务管理体制

为了更好地完善妇幼保健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就应当从财务管理体制入手,积极改进创新,力争优化。首先,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机制,并实施财务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相互制约、拥有共同管理核心却又彼此分开的涉财人员管理制度。要避免任人唯亲,从而减少制度上的漏洞,确保财务工作的安全。其次,制定检查、考核、分析制度,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定期对于各部门财务工作与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最后,为了将医疗业务管理系统、经济管理系统与财务管理系统更好地相互结合,必须加强医院网络架构和会计电算化的实施。令计算机可以自动从各个管理系统的层次和点面中获取需求的信息,从而实现妇幼保健财务管理的实时监控效果,也大大提高了财务管理的分析,统计能力。

2.完善医院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首先必须成立一个专门的预算管理机构,以便计划财务,使财务科附有预算职能,根据预算原则将医院的收支纳入其中,更加合理的配置医院资源。建立完善的预算考核制度,定期对各个部门进行执行情况的考核。第二,对于固定资产和药品等物品的采购预算要做好计划,将各类药物及材料的采购严格管理,按计划纳入预算之中,避免盲目采购药品,物资囤积等情况。第三,对于工作运营资金要进行严格管理,将资金纳入整体预算之中,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货币资金的存量充足而不过量,以防营运资金不足,货物供应不上或营运资金富余,货物大量囤积等情况。第四,加强流动性资金的收支管理,根据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将一些流动收支,如短期借贷、工资、税金等纳入预算情况中,及时回笼资金,以免出现坏账,控制收益风险,使经济效益最大化。

3.加强财务管理内部系统控制

首先,控制药品、材料、设备成本,提高资产利用率,建立完善的成本指标体系与成本监控核算系统,最大限度的降低不必要的消耗。其次,加强筹资安全性,分析并解剖妇幼保健院自身的现有的经济结构,根据自身经济实力与发展前景决定未来资金来源,防范资源浪费等筹资风险,利用杠杆原理控制资金的收支平衡。再次,完善药品与医疗服务的定价体系,尽量保持药品收入与正常事业收入的比例。积极发掘现有医疗资源,以更好地提升服务质量,扩大医院经济效益。另外,完善内审部门,提高信息化水平,建立内部控制考核评价机制也刻不容缓。

4.培育人才团队,提高人员素质

财务管理作为直接最终影响到医院的工作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核心工作,工作人员的素质将直接影响到财务工作完成度和效率,进而影响到医院的经济效益。因此,妇幼保健院更要加强对于财务部门人员的培训工作与人员配置的管理,力求组建一个完整的,高水平的,专业化的团队。一方面要加强对于财务部门的管理,完善人员配置和工作结构,大力对财务工作人员组织工作培训,参加各类专业考试,与职称评定,另一方面,工作人员自身也应当抱着一种终身学习的态度去面对各类培训与新式技术,不断更新自我,开拓思维,改变传统的思想模式,认知到自身是财务管理的主体。

篇3

在我国保险业短短的发展历史上,有较长的一段时期实施的是保险模式和政策。应当指出,这种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垄断经营模式在我国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曾发挥过重要作用,因此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保险不属于商品的经济范畴,保险经营行为本质上是政府行为,保险监管也失去了意义和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险垄断经营模式已不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其弊端也愈加明显,打破这种市场垄断经营模式已具有客观必然性。1985年,我国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这一条例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保险市场应采取多元化模式,否定了垄断经营模式,从而掀开了我国保险业的新篇章。从理论上说,制定这一法规的基本目的在于确立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体制,推进保险经济发展;制定这一法规的理论依据在于市场经济和市场机制具有提高经济活力、有效调节社会资源的功能。

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保险一按照市场机制要求运行和发展时,保险是否应被监管?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是什么?目前多数学者认为,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是在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其具体表现为:保险经营对象的特殊性、保险销售过程的特殊性、保险经营对象的负债性、保险基金的返还性、保险业务的分散性、保险影响的广泛性等。事实上,上述经营特殊性在国民经济各行各业中并非都是唯一的。也就是说,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并不足以说明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保险监管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失灵”。

根据市场经济理论,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由于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市场上每一公司的要价(边际收入)会等于边际费用,在这一点上社会利益达到最大化,社会资源达到最佳配置。但是,市场并非万能,也有弱点和平共处足。当市场信息能够在完全竞争方式下运罢,也会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有:(1)市场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当事人就付也代价便可行到处自外部经济的女处。(2)市场竞争失灵。例如,市场上价值规律的作用往导致垄断,而垄断的存在会产生进入市场的障碍,从而破坏市场机制,排斥竞争,导致效率的损失。(3)市场调节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因为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的调节,从价格形成、信号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加之,企业和个人掌握的经济信息不足,微观决策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4)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当买者和卖者间出现这种情况时,产品价格总是等于所有销售产品的平均价值。这样在同一价格条件下,销售更有价值产品的销售者将会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那些低价值产品的销售者则会利用这种机会占据市场,结果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市场逆选择,导致市场失灵。此外,竞争者会以另一方的信息减少为代价取胜,发生扼止对方信息来源的道德风险。

从我国保险实践看,同样存在着上述“市场失灵”的情况。如:有的保险公司依靠行政手段、采取强制的展业方式;有的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无序竞争,并形成垄断势力;由于保险经营特殊性,保险公司对市场调节信号缺乏敏感性,人个寿险市场发展已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与保险人相比,被保险人的信息相对不足,被保险人的经济福利不能最大化,有时还会由于虚假的信息提供和不公正交易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用信息对称进行逆选择。因此,为了弥补保险市场运行本身的弱点和缺陷,为了减和或消除这些“市场失灵”的情况及其影响,保险监管无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我国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和性质

“保险监管应当干什么?”,也就是说,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是什么?首先,应明确保险监管中监管的含义与管理和监督、管理经济计划中的含义不同。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有两个,一是规范保险市场行为;二是调控保险业发展。保险监管的性质是国家干预保险经济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具有干预经济的基本职能。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适应,国家既是宏观经济的管理得,又是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者。具体而方,政府执行的主要经济职能是:(1)确立法律体制;(2)决定宏观经济稳定政策(3)影响资源配置以提高经济效率;(4)建立影响收入分配的方案。就某一行业而方,国家的干预职能同样表现为规范和调控。就调控而言,国家对行业的调控主要表现为制定产业政策。所谓产业政策是指国家规划、干预和诱导产业形成和发展的一种政策,其目的在于引导社会资源在产业部门之间以及产业内部的优化配置,建立高效益的均衡的产业结构,根据政府的介入程度,政府实施产业政策的方法:(1)直接干预。具体手段有直接投资、强制性的行政管制等。(2)经济手段。采用有差异的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价格政策、工资政策等,来改变其产业所处的环境条件,影响生产要素的流动,扶持或限制某些产业的发展。(3)立法措施。通过立法,干预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的形成。(4)指引和协调。主要是按照市场原则和市场信号提供信息服务。

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产业部门,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同样在规范保险市场行为,消除“市场失灵”情况的同时,应制定保险产业政策,调控保险业的发展并同样应采用上述实施产业政策的方法。需要指出,在我国由于保险市场经程度较低,市场机制的发育程度也较低,更需要政府行使部分配置保险资源的职能,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因此,在我国保险监客实践中,应当注意把保险监管的这两部分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保证监管达到预期效果。当然,在保险监管中,也应防止出现以下两种倾向:一是干预的范围超越了弥补市场发育不足的职能,妨碍了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二是过份强调政府的调职能,忽视了完善市场机制的任务。也就是说,应防止国家监管变成经济计划管理的情况发生。

还需指出,在履行调控保险业发展这一保险监管职能时其中重要一点是如何使用权保险业发展能满足企业、家庭和个人处理风险的要求,对于这一监管任务,可以视了保险监管的社会责任。目前,我国保险理论和实践往往将保险监管的伤

和目的简单地限定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方面。虽然,这一监管任务并没有错,但是这种看法和做法往往限制了保险监管者的视野,忽视了社会上非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果保险业所承担的风险,因顾及公司自身利益始终限于传统的风险种类而没有发展时,那么保险监管者与保险经营者事实上处于同一地位。

三、我国保险监管的目标

保险监管运行的基本问题:一是有明确的管理主体,即谁来管;二是有明确的目标,即管理什么,及通过监定活动应达到什么预期的结果;三是有明确的监管手段,即如何管。因此,监管目标是监管活动中的重要问题,也是监管活动的基础。

监管目的可分总目标和一定时期的目标。一般来说,总目标往往是一种理论概念和一种总体性认识,缺乏实际操作意义。因为,总目标没有解决在一定时期内监管者具体的监管内容和任务的问题。例如,企业管理的总目标是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交并取得最大利润。然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还应确定一定时期更专一的目标,以及所必各部门的若辅助目标,否则,企业的总目标就难以实现,也无任何意义。在保险监管理论和实践中,通常还提出保险监管的目标。从内涵上看,监管目标也就是通过监管所要达到的预期效果。但是,监管目的与监管目标还是有差异的。一般来说,监管目的更具有内在规定性。类似于监管总目标,而监管目标则具有阶段性,可操作性。因此,在保险监管理论和实践中,保险监管目的应当是明确的,相对缺乏理论研究意义和价值,而保险监管目标则因各国保险业发展水平和环境不同具有一定差异性,存在理论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就我国保险市场监管而言,保险监管的总目标是比较明确的。一般而言,保险监管总目标的确立与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能有内在联系,其主要内容是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保险的经济保障作用。对此,我国《保险法》在第1条也作了相应规定保险法律监管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险监管应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仅益,但我们并不能认为,保险公司的破产是政府监管政策的失败,政府监管的责任。政府监管的总目标是保障保险事业的安全运行,而不是保证保险事业中的保险公司不破产。

就保险监管目标而言,问题主要在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阶段,如何确立一定时期的具有操作性的保险监管目标,这也是保险监管基本职能的具体要求。此外,保险监管总目标身躯也存在过于原则性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特点。例如“保护保险当事人利益”,这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矛盾,保险公司的发展意味着保险费收入不断增加,保险利润不断增加,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则表示为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不能丧失,同时应使用权被保险人交纳尽可能和的保费,得到尽可能大的保障。因此,根据保险业务阶段的自身特点和环境的不同,如何在保险人世间被保险人发中作出最适当的抉择和取舍,也是保险监管者在某一时期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从各国保险实践看,在保险业发展初期,监管者倾向于重视保险业的成长,培育保险市场,而在保险业相应成熟时期,则更多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国保险监管在未来一段时间(三到五年内)的主要目标是:加快培育保险市场,增加市场经营主体,建立一个市场主体形式多样、地区分布鞋合理、市场要素完善的以民族保险业为主导的具有开放性的保险市场体系。其理由是:

目前我国保险业总体水平还偏低,与国外保险业相比较,无论是绝对水平,还是相对水平都有较大差距,还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保险业的作用无论在国内经济理论界和实践上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我国保险业供需失衡,从总本上看,这种失衡表现为保险供给小于需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生活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已明显提高。但是由于市场经营主体不足,缺乏有效竞争机制,缺乏市场创新,保险需求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满足。保险市场的垄断性依然非常明显。此外,各地区保险产业分布鞋极不合理,缺乏科学性,具有明显的保守性、滞后性。

当前我国保险业已步入最佳发展时期。一方面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已取得明显成效,为保险业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我国保险需求不断扩大,传统的“市场蛋糕理论”已被实践证明是不准确的。此外,经过前一段时期对保险市场的治理整顿,强化风险管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已明显趋于规范化。经过银行存款利率下调对保险业的冲击,保险公司经营者也更加成熟。

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比以前更加完善。无论在保险监管方法、监管手段,还是监管的法律依据都比以前有明显的加强和完善。加之目前中国保险监和委员会的成立,不能再以监管力量不足为理由而推迟保险市场主体培育的步伐。

篇4

(一)监管主体的比较

保险监管的主体就是保险业的监督者和管理者。从机构设置来看,各国不尽相同。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两级多头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都有权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美国联邦政府成立联邦保险局,只负责联邦政府法定保险,如联邦洪水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等。根据1945年《麦克云——佛戈森法案》,每个州都被赋予监管本州保险业的权力。美国联邦保险局与各州保险局之间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必须获得州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在该州营业。为了对各州的监管进行协调,1871年美国成立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共主要职责是讨论保险立法和有关问题并拟定样板法律和条例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经过保险监督官协会100多年的努力,各州法律已趋于一致。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改变和扩充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的职责,使其成为联邦一级的保险监官机构。

日本属于集中单一的监管体制。大藏省是日本保险业的监管部门。大藏大臣是保险监管的最高管理者。大藏省下设银行局,银行局下设保险部,具体负责保险监管工作。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金融危机加剧,金融机构倒闭频繁。为了加强金融监管,1998年6月日本成立了金融监管厅(FSA),接管了大藏省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工作。2000年7月金融监管厅更名为金融厅,将金融行政计划和立案权限从大藏省分离出来。金融厅长官由首相直接任命以确保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独立性。

(二)监管内容的比较

美日两国保险监管的内容涉及诸多方面,其目的主要在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1.对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

就国内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而言,美日两国差别不大。保险公司只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条件、财务条件、技术条件和其他一些必备的条件即获得许可经营业务。其主要差别在于对外市场准入方面。在美国由州负责本州的保险监管工作。由于各州法律存在差异故做法有些不同。在国民待遇上,对跨境提供保险服务有所限制。在市场退出方面,当州保险署认为保险公司在国民待遇上,对跨境提供保险服务有所限制。在市场退出方面,当州保险署认为保险公司存在严重的财务问题时,会干预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以维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视保险公司财务危机的严重程度,监管人员可以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或采取积极的监控措施。如果这些措施无效,监管人员可对保险公司进行兼并或拍卖。为了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各州一般设立保证基金,但其补偿金额不会超过设定的上限。

日本在对外市场准入方面,一直限制竞争,严格限制外国保险公司的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在美国的压力下日本逐步开放其保险市场。1994年10月,日美第一轮谈判达成协议,允许外国保险公司通过申报制直接在日本营业。1996年10月日本新的《保险业法》废除了开业认可制,采用申报制,并允许损害保险公司通过子公司开展生命保险业务,或是生命保险公司通过子公司开展损害保险业务。在市场退出方面,在1996年新《保险业法》实施前,大藏省采取“保驾护航”式的监管方案,对有问题的保险公司进行暗中协调,并强制要求其它保险公司接管,故未出现保险公司破产事件。新《保险业法》实施后,日本仿效美国对保险公司实行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监管,引入早期改善措施,促进有问题的保险公司及时解决问题。由于新法案强调信息公开,客观上加速了有问题保险公司的破产。

2.对保险费率的监管

美国大多数的州实行。事先批准的费率监管方式,即保险公司的费率在实施前必须获得州保险署批准。另一些州在费率方面允许保险公司自由竞争,以确定最佳费率。相比之下,日本对保险费率的监管比较严格,一般采取事先批准的制度。

3.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在美国,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资本金和盈余的要求

保险公司在开业前必须满足州保险署对资本金和盈余的最低要求,不同的州和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标准。显然,这只是一种静态的要求,它无法适应保险公司业务规模扩大的要求。于是美国1992年通过了人寿与健康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法。1993年,财产与责任保险的类似法律也得以通过。据风险资本法,当保险公司被调整后的总资本底于其风险资本的一定比例时,保险监管机构将视情况采取不同行动。

(2)投资监管

美国保险公司的投资要受到严格监管。其投资不仅要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则的制约,还要受到保险法有关规定的约束,其目的在于促使保险公司追求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的最佳组合,维护被保险人和债权人的利益。而寿险公司受到的监管要比财险公司严格的多。随着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得以混业经营,对投资的监管也相应放松。

在日本,20世纪90年代以前,由于大藏省对保险公司采取保驾护航式的监管,偿付能力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之后,泡沫经济的崩溃导致保险公司接连倒闭,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逐渐引起有关当局的重视。

(1)资本金要求

与美国一样,日本对于设立保险公司也有最低资本金的要求。《保险业法》还指出要“提高保险公司资本金最低限额”。

(2)与美国的风险资本相似,日本新《保险业法》引进了“标准责任准备金制度”和“偿付能力比率”以及“早期改善措施”。

所谓“责任准备金制度”是指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通过自己的判断而而制定的新的必要责任准备备金水平,并以此作为衡量保险公司经营是否稳健的依据。所谓“偿付能力比率”是指保险公司面临的各种超出正常预测风险的总和与各种可能的支付责任准备金的比率,是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稳健程度的重要指标。此外,根据“偿付能力比率”,日本保险监管当局还引进了“早期改善措施”,其大致思想是:保险监管当局在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比率”进而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后,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有问题的保险公司尽早解决这些问题。

(3)投资监管。

日本有关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和投资额度等。按照规定,日本寿险公司可在股票、债券、贷款、不动产、海外资产等领域投资。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

美国在保险市场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其依据是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保人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必须让投保人享有知情权;投保人只有掌握足够的信息才能作出理性的选择。为此,美国制定了《消费者保险信息和公平法案》以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同时,在美国境内营业的保险公司每年必须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交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和精算报告。保险监管部门定期公布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提供查询服务。此外,美国还设有评级机构,评级机构把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转变成各种易于理解的等级以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这些服务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这些资料可供保险公司用于营销,也可供消费者参考。公开信息制度的实施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与美国相反,日本保险监管当局出于稳定保险市场的目的,往往不公开保险公司的内部信息,以防负面信息扩散引起市场混乱。同时,日本还在保险市场实行“比较信息管制”,限制保险公司过分宣传各种保险产品性质和差异。这不仅扼杀了保险公司创新的积极性,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由于“比较信息管制”的存在,信息披露也是“内部”的。由于这种信息披露制度与日本的金融自由化改革相抵触,大藏省及以后的金融厅对此进行了重大改革。新法规规定保险公司应将自己从事的业务内容、财务状况等编制成经济信息公开资料,并公之于众。

二、启示及借鉴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美日两国的保险监管制度存在一些差异。总的来说,美国的保险监管较少采取限制竞争措施,而注重对健全性措施的建设,如偿付能力、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信息披露制度等。相比之下,日本较多采取限制竞争措施,如市场准入限制、费率管制、业务领域管制等,该状况在新《保险业法》实施后有所改善。当然,我们还会发现美日两国的保险监管制度还是有许多共同点的。这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首先,两国都有自己独立、健全的保险监管组织机构,如美国联邦保险局、州保险署,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厅等。与此类似,我国也成立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独立履行保险监管的职能。今后需要进一步做好的工作是:一是健全机构设置,分设财险、寿险、再保险、政策性保险等部门;二是按照经济区划设立若干个分支机构,形成一个完整、高效的保险监管体制;三是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保险监管队伍。

其次,保险监管的法制化是两国的共同点。我国目前的保险法律体系还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完善,做到依法监管。

最后,两国保险监管的内容大体相同,且都注重对财务能力的监管,与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一致的。我国也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监管。一是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及时警告并督促其解决这些问题;二是正确划分保险公司的资产类型,合理界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和负债,保持一定的资产负债比率;三是吸取日本保险监管的教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实行某种程度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借鉴美国的保证基金制度,研究设立我国的投保人保证基金制度,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①让·梅勒尔:《欧美保险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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