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市场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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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市场论文

篇1

⒈网购背景

网购在中国的发展概况

1998年3月6日下午3:30,国内第一笔INTERNET网上电子商务交易成功。3月18日,世纪互联和中国银行在京正式宣布了这条消息。事隔不久,满载价值166万元的COMPAQ电脑的货柜车,从西安的陕西华星公司运抵北京海星凯卓计算机公司,这是在中国商品交易中心的网络上生成的中国第一份电子商务合同。由此开始,因特网电子商务在中国从概念走入应用。

1999年底,正是互联网来临的时候,国内诞生了300多家从事B2C的网络公司。2000年,这些网络公司增加到了700家。但随着纳指的下挫,到2001年人们还有印象的只剩下三四家。随后网络购物经历了一个比较漫长的“寒冬时期”。SARS开辟了中国网上购物的新纪元。面对非典的袭击,多数人被困在屋内,而要想不出门就买到自己所需的东西只能依赖网络,许多防范意识很强的人也试着网上购物。至此,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网上订货、送货上门”的方便,也有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接受网上购物。

2006年开始,中国的网购市场开始进入第二阶段。经过了前几年当当、卓越、淘宝等一批网站的培育,网民数量比2001年时增长了十几倍,很多人都有了网上购物的体验,整个电子商务环境中的交易可信度、物流配送和支付等方面的瓶颈也正被逐步打破。

2007年是中国网络购物市场快速发展的一年,无论是C2C电子商务还是B2C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都分别实现了125.2%和92.3%快速增长。

网络购物年均增长50%,中国网络购物的市场规模在2009年实际接近1000亿。考虑影响未来3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发展的因素,总体而言利好因素更多,影响也更大,因此艾瑞咨询预测至2011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规模将达到4060亿元。

⒉网购趋势

中国网络购物的发展趋势

中国地域广阔的特性,决定了网络中的任何一个产业都不可能是被一家垄断,都会有几家进行竞争,通过市场细分和良性竞争实现不断完善和发展。当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网络购物的不断成熟时,网络购物会出现两种不同的发展趋势:一种是走低价格路线,像超市一样,有物美价廉的商品;另一种是销售高档消费商品。随着人们文化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人们生活必需品消费价格越来越低的情况下,人们对于高档消费品的需求会不断提高,而网络购物也会为这部分需求提供服务。因此,网络购物将会向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拥有各自的客户群体,并且都可能会做得很好。论文参考,网购动因。论文参考,网购动因。

虽然目前已经有网络商家开始盈利,但是真正达到规模盈利,还需要一段时间。从经营模式上来说,网络购物会出现两种形式:一种是从传统经营模式加入到网络经营模式中来,通过网络的力量不断扩大自己品牌的知名度,给更多的人提品信息服务并销售产品,获取利润。另一种则是网络商家通过网络商店做出自己的品牌后,通过一些传统方式进行网下交易,从而弥补目前国内网民有限,顾客群体相对较小的缺陷。论文参考,网购动因。无论哪种形式,中国的网络购物都会发展成为从传统到网络,或是从网络到传统,最终统一于网络与传统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发展到最后,网络购物将不会是在商品品种和价格上的竞争,而应该是在服务上。优质的服务和良好的客户关系管理将是网络购物商家取胜的法宝。

⒊网购动因

网购在中国的普及率为26.2%,而在美国高达67.8%,在韩国为57.3%,网购规模的成倍增长(2008 年比2007 年增长128.5%,2009 年上半年同比2008 上半年增长94.8%)。

3.1 思维方式

人同源,却有不同的表现,人和人之间在思维方式上的差异形成了文化文明的差异, 由人们的思维方式及思维方式物化后形成的一系列的文化差异。中西文化的思维方式差异表现在诸多方面,比如抽象和具体的差异,反映到网购上则可以理解为西方人更加实用,而中国人则多少更偏重一些精神感受。例如西方人看到自己喜欢的东西,并觉得这东西比较实用时,就会毫不犹豫的拍下。而中国人则会左挑右选,最后也不一定买,我们注重的是挂眼科和精神上的享受。

3.2 信用观念

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失信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健康发展。从经济学角度看,信用缺失不外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信息不对称,缺乏有效的信号传递机制,没有形成透明度高、信息传递畅通的信息环境。二是成本收益失衡,缺乏有效的信用激励约束,守信者得不到应有鼓励,失信者得不到必要惩罚,在客观上形成对失信的纵容。

经过近150年的发展,欧美等西方“征信国家”现已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体系。这些法律,支撑和保障着信用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我国作为信用建设的后发国家,理应学习借鉴欧美等西方“征信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强信用立法,完善信用执法,努力实现信用管理的制度化、法制化。在西方“征信国家”,信用交易十分普遍,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普通的消费者,都有很强的信用意识。这些国家信用意识的普遍确立,一方面得益于严格的信用管理体系,另一方面则与这些国家行之有效的大众化的信用教育息息相关。论文参考,网购动因。彻底解决我国社会“信用缺失”的问题,必须借鉴“征信国家”的先进经验,积极推进信用观念的普及化。如大学教育应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课程,信用管理协会或信用管理公司应积极开展在职人员的信用管理知识培训,不断强化广大劳动者和生产经营管理者的信用观念。

在西方国家,信用管理模式各具特色,但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民间机构,并充分发挥这些民间机构在信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却是所有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论文参考,网购动因。鉴此,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也应坚持正确的取向。欧美等国的先进经验表明,实施信用管理社会化,有利于政府形象的树立,同时也有利于防止产生政府信用对个人、企业信用的挤出效应。

不良信用行为无记录,商业信誉不能通过显示系统及时地显示和表达出来,这是导致目前我国信用缺失的重要根源之一。培育社会信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商业信誉的显示表达系统,形成真正能够奖优罚劣的社会机制。因此,我国也应借鉴欧美等国有关个人和企业信用记录的做法,在先行立法的基础上,为每个自然人和每户企业配置一个根本无法伪造的社会安全号码和商业代码,确保政府部门、银行与企业客户都可以通过其中的一个号码在网络上查询公民或企业的信用记录。当一个自然人或企业的信用不良时,其记录上会有所显示,并依规定对失信的自然人或企业实行信用制裁。这种信用记录的公开化操作,使得公民和企业的资信状况总是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查询。很显然,这对于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升市场交易效率,有效防范不良信用行为的发生是极其有益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发展,市场主体对信用交易和信息查询提出了快捷便利的更高要求。采用电子化手段管理社会信用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高速便利的信用信息服务,是知识经济时代“征信国家”的通常做法。从欧美国家信用服务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开始向用户提供在线服务,消费者的信用报告已经可以直接在网上获取。因此,我国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时,无疑也应积极采用电子化手段,并实行最大限度的联网。

3.3消费观念

我们说消费观念作为一种观念,它受到现实社会中实体的影响,如果没有相应实体的支撑,这种消费观念的不到社会的支持和认可,那么它终将不能存在。大家比较熟悉的一个比较是说:有一个美国老太太和一个中国老太太,美国老太太刚结婚就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买房、买车,过着有房有车的幸福生活,等到她七老八十了,钱也还清了。而中国老太太不同,她拼命的赚钱、攒钱,等到有能力买房买车的时候,她的生命也走到尽头了。当然,我们不能否定这则故事可能是商家为了鼓励人们消费而特意做的比较,但其中所蕴含的道理确实值得我们思考,看似一则单一的消费观念的比较,其实在很多方面反映了东西方文化的差异。中美老太太之所以有不同的消费观念,是因为她们受到各自所存身的社会的影响,是因为她们受到各自文化的熏陶,我们先说美国老太太。美国老太太这种消费观念要想存在,它必须在以下几方面得到社会的支持:

① 完善的信贷制度的存在

而信贷机构的存在来自于频繁的商业贸易的刺激。西方人是典型的海洋型性格,具有开拓性和冒险精神。为了方便频繁的商业贸易,信贷机构应运而生,而信贷机构的出现进一步促进了商业贸易的繁荣。

② 信仰的个人化

信贷机构能够运行,最根本的保障就是放出去的贷款能够顺利地收回,除了用法律进行强制性的约束外,就是用个人的诚信做保障,而值得庆幸的是:宗教改革后,西方在全社会范围了完成了信仰的个人化,在整个基督教世界里建立起诚信。

③ 国民对政府的定位

西方人认为国家是在社会公意的基础上,按照契约建立起来的,人们把公共权力暂时给与政府,政府要对国民负责。所以政府有责任使国民过上幸福的生活,要想方设法提高国民的生活水平,而政府也确实没让他们失望,对国民的人生从摇篮到坟墓进行了全程的福利支持。所以西方人不用担心防老,不用担心老了没人养,老了生活没着落,他们不用攒钱,有钱就消费,这样促进了货币的有效流通和经济的良性循环,而良好的经济又促进社会福利预算的提高,进一步增加国民对未来生活的信心。

而中国不同,中国人之所以有这样的消费观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 中国人是典型的大陆---海岸型人格,有这种性格的人主静

虽然,中国古代也有自己的钱庄,但那大多是富人的专场,没有在社会普及,所以你会发现中国人很少有借钱消费的习惯。另外,中国人讲究“天行健,君子应自强不息”,强调完全通过个人的奋斗来实现人生的理想,他们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而不愿意接受别人的帮助,他们认为通过别人帮助实现的成功不是自己的成功。

② 传统的伦理道德缺乏有力的约束

儒家文化是个典型的伦理性文化,在历史上,儒家为了约束人民,它对个人制定了广泛而又细致的约束。但它始终未能实现信仰的个人化,伦理道德对个人的约束的一个特点是:它注重宏大的、集体的约束,它强调个人的责任,忽略个人的价值,为了对个人进行有效的限制,它往往把个人和家庭联系起来,使个人经常背负对家人负责,对别人负责的包袱。对人为什么要诚信这样的问题,儒家可能会说:诚信会给你带来个人荣誉,但个人的荣誉对个人的约束是很无力的,它的实现需要个人有很高的自省性和自觉性,它把对个人诚信的约束没有交给上帝,而是交给了人本身。我们说人的修养有高有低,当一些缺乏自觉性的人通过不讲诚信而获得现实的利益时,对那些讲诚信而得不到好处的人就会具有鼓励性,鼓励人们不去讲诚信。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诚信缺失问题更为严重,信贷机构不会把钱借给那些没有背景的人,这也就出现了借钱难的问题。

③ 中国是一个血缘、宗法观念很重的社会

他们不像西方人那样活得潇洒,他强调自己对这个家庭,甚至家族的责任,他时刻为家庭更好的生活而努力,他不能只为自己考虑,他要尽自己的努力,为子孙的生活作打算。所以,他们不只为自己而活着,更要为儿女而活着,他们怕自己百年之后,儿女会为生活受苦,所以他们在世时,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儿女赚够资本。同时,这种观念也受到他们对国家的认识。论文参考,网购动因。在传统观念中,国家是个人的,国家对个人有无限的支配权利,只强调个人对国家负责,而没有从国家那里得到好处的想法,所以他们要养儿防老,为了防止不肖子孙的出现,他们要为自己的老年生活赚足钱,他们拼命攒钱,就只老年的安定生活。

当然,每一个集体习俗或观念的形成,都是在社会文化长期的影响下而沉淀下来的,每一种稳定行为的背后都可以看出文化的背影。东西方人民受到不同文化场的磁化,形成不同的行为方式、消费习惯也是必然的。

参考文献

[1]cnnic.net.cn/.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9,(7).

[2]刘国防.网络购物安全问题研究[J].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4,(8).

篇2

作者简介:曲国明(1978-),男,河北滦平人,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9.8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9-197-03

加入WTO后,随着外贸经营权的彻底放开,我国对外贸易迅猛发展,对外贸易报关业务量越来越大,行业内对报关员的需求日益增多。为适应社会需求,很多相关高等职业院校均推出了报关与国际货运等新专业来适应市场需要。近年来,在严峻的毕业生就业形势下,多数普通本科院校的相关专业,如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也对原有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订,开设了报关实务等相关课程。独立学院等应用型本科院校成立较晚,相关专业基本上都开设了报关课程。然而由于学校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差异等原因,应用型本科院校报关实务课程教学存在诸多困境,教学效果未能令人满意。

一、应用型本科《报关实务》课程特点

(一)课程体系具有很强的规范性

《报关实务》是为培养掌握各项报关制度以及通关程序合格的报关人才而开设的课程,因此主要内容与报关业务紧密相连,包括报关与海关管理、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进出口商品归类、进出口税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等,内容相对固定,具有规范性。

(二)教学目标要求重实践

《报关实务》内容涉及到一整套操作流程,这门课所介绍的每一个知识点在报关实践中都有具体的操作环节,这些环节就是平时在真正的报关工作中会经常遇到的,这就要求在报关教学过程中多模拟报关实践,通过模拟角色扮演等方式,操作多个模拟进出口报关流程,在完整的进出口业务中真正掌握外贸技能。

(三)涉及理论面较广

《报关实务》课程不但涉及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管制政策等基础理论知识,还涉及如外贸实务、外贸单证、英文函电等知识,是一门理论与实务兼具的课程。课程学习的知识点必须借助于相关课程的知识,因此在制定专业教学计划时就必须考虑到先修课程的安排,才能使学生在学习报关课程时具备足够的预备知识,便于更好地学习这门课程。

(四)受政策影响大

在对外经济贸易不断发展变化的条件下,国家进出口贸易政策也会相应改变,海关对相关报关政策措施每年都会进行一定调整,这就导致该课程教材内容每年都应有一定的变化,但教材内容往往具有滞后性,这种滞后性又直接影响到教学。所以,任课教师必须及时关注相关政策调整动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

二、应用型本科院校《报关实务》课程教学中的矛盾

由于各学校定位的差异、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不同,在《报关实务》课程教学中存在着诸多矛盾。

(一)应用与应试之间的矛盾

应用型本科主要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在教学过程中应该重点培养学生熟悉报关业务操作程序和操作方法。所以,在《报关实务》课程教学中,重点内容是应该教会学生如何进行具体业务操作,这就要求在教学中必须安排大量的“实操”训练,即教学以“应用”为重。

学生如果想从事报关工作,必须考取报关员从业资格证书。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合格率极低,一般在10%左右,2006 年的合格率仅为8%,为历史最低,最高年份为2012年,合格率也仅为15%。因此,要帮助学生顺利通过报关员从业资格考试,任课教师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用于分析和讲解考试重点、难点及试题上,不得不让学生做大量的专项练习和模拟试题以应对考试,这就要求教学应以“应试”为重。

如何解决应用与应试之间的矛盾已成为摆在授课教师面前的难题。绝大部分学生希望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使之成为从事报关职业的“敲门砖”。如果教师将大量学时安排在实践教学上,必将占用大量的理论教学时间,有可能使学生对实践教学产生抵触情绪,这不仅不利于学生通过职业证书考试,还难以保证实践教学效果;另一方面,如果将教学重点放在报关员从业资格考试上,虽有利于学生通过考试获取资格证书,但却与应用型本科“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相违背。因此,“应试”与“应用”目标的错位让《报关实务》课程的教学陷入两难困境

(二)本科教育与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矛盾

《报关实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应用型课程,主要针对报关行业,最初此课程主要由职业技术学校或专科开设。近十年,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变为大众教育,一些三本和二本学院也开设了该课程。由于学校定位的差异,这门课程在教学目标和内容设置上,产生了矛盾:专科或职业教育强调岗位业务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理论以“够用”、“实用”为度;而本科教育集中于认识世界的范畴,是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相对不完整实践体系的统一。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是对不同类型的教育群体,采取差异化的教学内容。而应用型本科在我国成立只有十几年时间,基本上定位于培养应用型人才,但对“应用型”的定位一直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认为是介于本科和专科之间。这就要求学生既要有一定的理论水平,也要有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

(三)实践与理论研究背离

《报关实务》课程主要培养学生报关业务的操作能力,主要课时安排在讲授报关流程、规范及报关单填制等内容,比较侧重“WHAT TO DO”和“HOW TO DO”,进行理论研究的内容很少。而本科教育要求培养较扎实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要向学科的纵深发展,要培养具有一定从事科学研究的工作能力。这样的培养目标在当前《报关实务》教学中很少能够达到。

三、“三融合”的教学模式设计

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经过几年探索,根据课程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设计出“课证融合”、“学练融合”、“学研融合”的《报关实务》课程教学模式,把报关的理论知识、相关内容拓展知识、报关技能和报关员从业资格考试有机结合在一起,实现理论—实践—技能—考证—研究一体化。

(一)课证融合

“课证融合”是指课程的设置与职业考证相对应,课程教材和教学内容与考证内容相一致,通过课程学习,学生就能直接参加相关职业证书考试。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报关实务》课程按照课证融合的模式进行教学设计,目标是平均通过率高出全国平均15-20个百分点。在此目标引导下,从学习时间安排、课程大纲、教材、习题、考试等方面进行改革。

教学时间的安排上,由于目前的政策限制,只有大四的学生才能参加考试,所以将《报关实务》课程安排在大三下学期。学生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后,在6月底参加考试报名,再经过4个月的考前准备,通过的成功率较高。此外,报关员考试的内容涉及国际贸易实务的相关知识和报关实务的相关知识,在大三上学期已经先行开设了国际贸易实务这门先导课程,讲述了有关国贸实务的知识点,所以这部分知识可以免讲。

教学大纲方面,以《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为基础,根据学分安排及已修课程情况适当调整。主要讲授报关与海关管理、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进出口商品归类、进出口税费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六大部分,其中重点内容为海关监管货物报关程序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

教材选用方面,根据本科教学特点,不可能选用报关员考试教材作为上课用教材,所以只能选用与课程大纲吻合度高的教材。我们选用了顾晓滨主编、由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进出口报关业务基础与实务》,该书内容主要涵盖了大纲中的六大部分,重点与报关员考试大纲要求基本一致,而且没有国际贸易实务等已学知识内容,能够很好地满足教学的需要。

习题方面,将历年报关员从业资格考试习题按章节进行归类,并区分难易程度及常考知识点,使学生在复习时容易抓住重点。

考试方面,基本以报关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题型为主,难度有所降低。因为仅通过2个学分的理论学习,不可能达到考证所需要的知识广度和深度。

(二)学练融合

《报关实务》课程的鲜明特色就是实践性强,专业技能要求高,具备实施工学结合教学模式的条件。但是,大多数三本院校学生人数众多,大部分学校没有能容纳所有学生实习的实践基地。针对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采取“学练融合”的模式,即购买报关模拟实习平台,安排4学分的实践课程。该模拟实习平台还原了一个报关行日常工作的真实场景与实际的业务流程,根据“属地申报、口岸放验”的通关模式,根据不同货物、不同贸易方式,完成包括一般进口货物、一般出口货物、外商投资减免税进口货物、科教用品减免税进口货物、保税加工贸易等不同类型的通关模式。学生所扮演的报关员能够在各个场景中随意的走动、与海关、客户等角色对话,通过对话获得信息和帮助,从而完成业务,大大增强学生学习兴趣。由于现在很多海关实施无纸化通关,大部分业务作业可以用电脑来完成,所以这种形式既在一定程度上与实际接轨,又解决了学生实习的困境,能够提高学生的执业能力,使学生从学校步入职业生涯时就有一定的专业经验,具有一定的社会适应能力。该模拟实习平台采用B/S构架,学生可以从任意校院网端口进入练习,提高了软件的利用率,方便有兴趣的同学花更多的时间进行练习。

(三)学研融合

虽然《报关实务》实践性强,但其中包含了很多与理论研究相关的课题方向及研究素材的支撑材料,这一点被绝大部分学院所忽视。例如,可以让学生对加工贸易转型、加工贸易产品内销、保税区“一日游”等当前热点问题产生更深刻的认识;在“进出口商品归类”部分,可让学生通过联合国贸易与发展数据库查询数据,为分析产业内贸易、产品国际竞争力等理论问题提供现实数据。通过以上练习,不但可以扩展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的范围,提高毕业论文的理论深度,还为考取研究生的学生进一步深造打下基础。

四、“三融合”教学模式的成效

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在《报关实务》课程实施“三融合”的教学模式以来,收到了良好效果:一是报关员考试通过率大幅提升,由原来的不足5%,上升至近两年的30%以上;二是学生就业顺利,只要通过报关员考试又想从事报关工作的学生,均能较顺利地找到相关工作,用人单位评价良好;三是学生毕业论文质量明显提高,论文选题向多样化发展,产业内贸易、出口竞争力、出口二元边际等方面理论性较强的论文比重有所增加,数据资料详实,研究深度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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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90年代基于计算机技术应用所出现的互联网,是人类社会的一次信息革命。网络技术把许许多多的信息源、用户终端和计算机连接起来,通过网络软件实现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1]互联网不仅仅是一种新发明,而且是一种产业的变革,互联网的应用创造了新的市场和行业。根据1999年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进行的划分,互联网产业包括电子商务(网上商店、订购服务、售票和专业服务等)、产业基础设施(因特网接入公司、调制解调器制造商等)、软件应用(网络浏览器、搜索引擎等)及中介公司(经纪公司和其它各种服务公司)四个组成部分。自产生以来,互联网产业一直迅猛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至2011年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据艾瑞咨询统计显示,2011年第三季度中国网络经济整体规模达到716.1亿元,环比上涨17.1%,同比上涨72.%,预计第四季度将达到800亿,全年约为2627亿元。2011年受欧债危机的拖累,全球经济整体乏力,互联网产业却依然呈现稳定增长的态势。到2011年底,全球网民总数达到22.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2.7%;手机用户总量达到59亿,移动宽带用户近12亿;全球网站总量增至5.55亿个,同比增长117.6%。[2]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行业内的竞争也日趋激烈。20世纪末发生在美国的微软反垄断诉讼案,是全球范围内影响最大的互联网相关行业的反垄断诉讼案件。此后,一些互联网行业的巨头企业,如谷歌、雅虎等在美国、欧洲也纷纷受到反垄断调查,屡受反垄断讼累。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后,互联网产业由于独特的技术、经济特征形成高集中度市场,成为反垄断工作重点关注的几个行业之一。2008年河北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案(以下简称百度案),是中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第一案。2011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接到的举报,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公司互联网专线接入价格情况进行了反垄断调查。2012年4月,360诉腾讯垄断并索赔1.5亿元的案件在广东高院开庭。国内外互联网反垄断案例的论争焦点主要集中在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上,相关市场成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不可逾越的第一道“坎”。

一、互联网产业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司法困境

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科学合理地界定“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3]即界定相关市场(RelevantMarket),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逻辑起点,亦是重要的反垄断司法程序,对判定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具有潜在的决定性作用。自194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诉哥伦比亚钢铁公司一案中首次使用“相关市场”一词以来,相关市场是反垄断的核心概念,也是垄断行为认定和反垄断执法活动的基石。因此,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司法过程中一项最基础、最核心和最关键的工作”。[4]

美国反垄断执法当局和学者们为更准确地界定相关市场,提出了众多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早期案例中提出的方法,包括需求交叉弹性法、“合理的互换性”测试、“独特的特征和用途”测试和聚类市场法等;二是假定垄断者测试及其执行方法,包括临界损失分析、临界弹性分析、转移率分析、剩余需求分析和机会成本法;三是基于套利理论的方法,包括价格相关性检验和运输流量测试。[5]由于上述方法多是建立在单边市场逻辑的基础上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的,在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适用时,往往会面临较大的挑战和质疑。

(一)困境之一:将平台作为一个独立产品进行相关市场界定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不考虑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性,而是按传统的单边市场对待,将互联网企业的平台产品作为一个独立的产品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美国的微软案就是此种方法适用的典型案例。

1998年5月,美国微软公司因涉嫌违反《谢尔曼法》而遭到美国司法部与美国19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检察长指控,进而衍生出全球瞩目的美国微软案。这场世纪审判中最具争议的部分,乃是微软公司在与英特尔兼容的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Intel-compatible PC Operating Systems)软件市场中,将其生产的网络浏览器软件(IE)与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结合在一起出售,涉嫌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搭售相关规定。[6]尽管在199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指出:“如果要指控垄断或者企图垄断行为,原告必须界定相关市场。”[7]虽然法庭最终认定微软将其网络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在一起销售是为了垄断浏览器市场,但在微软案件的所有材料中,包括1999年11月作出的事实裁定(Finding of Fact)和2000年4月作出的法律裁定(Conclusions of Law)中,本案的原告和法院都只是简单陈述了微软在与英特尔兼容的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中拥有独占地位,而没有对案件所涉相关市场的界定依据做出清晰阐述。[8]可以说,作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诉讼的第一案,微软案打开了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之门,然而由于法官的刻意回避,微软案却没有能够关上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质疑之窗。微软垄断案存在两个基本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对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原告从计算机个人用户角度出发,认为被告拥有90%以上的市场份额,而被告则根据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兼容性特点,从软件供应商的角度出发,相关市场应认定为计算机软件市场,则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市场份额不足30%;二是微软公司是如何将其拥有的在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垄断力量传递到网络浏览器软件市场,从而实现其对网络浏览器软件市场的垄断,这种“捆绑”销售的机理是什么?对于以上两个问题,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虽然作出了事实认定,但是并没有在判决中进行说明。由于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方面的模糊性,互联网产业反垄断纠纷频频发生,互联网巨头无不为之困扰。

(二)困境之二:将平台一边的市场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注意到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性,但是在相关市场界定时,以市场份额较高的一边市场确定相关市场,衡量涉案企业的市场控制力。此种方法的运用出现在中国的百度案中。

2008年的百度案是中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第一案。原告人人公司因为不满被告百度公司“竞价排名”的做法,诉诸法院。[9]本案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成为左右案件走向的关键问题。原告认为,本案的相关市场是中国的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百度公司在该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行为已经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被告认为,搜索引擎服务相对于广大网络用户而言是免费的,免费服务并不是《反垄断法》所约束的领域,因此并不存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最终,在相关市场认定问题方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网络用户在使用搜索引擎时确实不需要向搜索引擎服务商支付相应的费用,但作为市场主体营销策略的一种方式,部分产品或者服务的免费提供常常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收费紧密结合在一起,搜索引擎服务商向网络用户提供的免费搜索服务并不等同于公益性的免费服务,它仍然可以通过吸引网络用户并通过广告等营销方式来获得现实或潜在的商业利益,因此,被告界定“相关市场”以是否付费为标准显然不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2)本案的相关市场应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虽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电子邮件服务、网络金融服务等互联网应用技术在广大网络用户中也具有较高的使用率,但搜索引擎服务所具有的快速查找、定位并在短时间内使网络用户获取海量信息的服务特点,这是其他类型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所无法取代的,即作为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与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等其他互联网服务并不属于构成相关市场的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服务,即‘搜索引擎服务’本身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法院虽然在相关市场认定方面认同了原告的主张,但是最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而,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在百度案中,法院判决仅从与原告利益没有直接关联的单边市场确定相关市场,则其判决难免存在一定的谬误。

(三)困境之三:模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采取相对保守的态度,不去主动界定相关市场。美国谷歌案[10]就是如此。

KinderStart是美国康涅狄格州一家专门提供儿童信息的网站(KinderStart.com)。2005年该公司在没有收到任何警告信息的情况下,被清除出Google索引。在顶峰时期,KinderStart.com每月的访问量超过1000万人次,而被Google“封杀”之后,该公司网络流量下滑了70%。2006年KinderStart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Google公司利用搜索引擎业务对该公司进行了不正当地“封杀”,损害了其互联网业务,Google的这种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和其它法律。KinderStart希望获得经济赔偿,并请求法院强制Google改变现有的网站排名机制。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主要原因在于,法官认为:(1)原告没有能够证明搜索引擎市场是一种“销售分类”(Grouping of Sales)及这种销售分类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原告没有主张谷歌或者任何其他的搜索服务提供商出售的是搜索服务,而是主张“鉴于过去用户的经验和预期,及考虑到先前的关于因特网自由与因特网中立(Neutrality)的政府监管和技术政策,任何搜索引擎必须是对使用者免费”。这种判断的根据是没有拘束力的,以此为基础来证明反垄断法与免费服务存在某些关联是站不住脚的。尽管KinderStart辩称搜索所具有的功能性可以从其他途径为谷歌带来丰厚的报酬,但是它却没有指出是什么人因为搜索给谷歌付费。因此,从反垄断法的立场上来说,搜索市场(SearchMarket)不是一个“市场”。(2)原告亦没有能够证明搜索广告市场足以构成一个独立的市场。尽管搜索广告市场(Search Ad Market)与因特网上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广告有着本质区别,在界定相关市场的时候必须对此予以充分考虑,但这种区别还不足以使得搜索广告市场与比之更大的因特网广告市场(Market for Internet Advertising)区别开来。因为一个网站可能选择通过以搜索为核心(Search-based)的方式广告,也可能选择别的与搜索无关的方式广告。无论如何,以搜索为核心的广告方式与其他任何因特网广告具有合理的可替代性。谷歌案中,法官注意到了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点,并对双边市场的特点进行了说明,但并没有对双边市场的内部关系进行论证,存在说理不透的问题。

(四)小结

通过以上国内外案例的简单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认定有如下特点:(1)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举证责任由原告负担,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确定相关市场是足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原因。[11](2)替代性尤其是以功能差异为基础的需求替代性分析是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基本要素。诚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2年指出的:“反托拉斯诉讼中的相关市场是由消费者可获取的选择来决定。一般而言,相关产品市场包括许多存在合理的使用替代性(Inter-changeability ofUse)及需求交叉弹性(Cross-elasticity of Demand)的产品或者服务集合,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品牌可以单独构成一个相关市场。”[12](3)在传统产业中,“免费”的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之列,但在具有网络外部性的互联网产业中,“免费”不足以构成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抗辩。上述谷歌案件、百度案件突出地反映了双边市场特性对于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但由于案件本身所限,还不能完全反映双边市场对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带来的挑战和冲击。[13]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的界定必须建立在对费用支付模式的进一步深入分析的基础上。(4)在各国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总是与质疑、模糊性结伴而行。原被告总是站在各自的立场论证相关市场的界定,法院总是以缺乏足够证据为支撑的替代性分析来解释相关市场的界定。即便在对相关市场界定有着深远影响的判例——杜邦案与布朗鞋案中,法官对相关市场的界定都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更不用说原被告对法院的判决心甘臣服。[14]这个问题在互联网产业表现尤为突出,也给互联网产业的反垄断司法工作带来了困扰。

二、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特殊性

互联网产业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将互联网技术加以产品化(或商品化)并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21世纪以来,世界经济最富有活力的增长点莫过于互联网产业。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社会财富也在不断增长。互联网产业是以互联网为支撑的,它拥有最大的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资源配置平台和专业社区平台。然而,互联网产业所形成市场不同于传统的单边市场,[15]而具有双边市场特性。

(一)双边市场的特质

双边市场理论是在21世纪初产生的一种经济理论。[16]虽然此前已经存在一些典型的双边市场产业,如媒体、中介业和支付卡系统,但真正受到学者关注和重视的是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随着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产业的出现,形成了大量的双边市场,如操作系统、搜索引擎、B2B电子市场、门户网站等。以互联网产业为代表的新经济的发展,使双边市场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法律意义。双边市场理论研究,主要侧重于对双边市场与传统的单边市场的区别,以及由此带来的新经济产业在产业组织、企业行为、反垄断政策等方面的影响与变革。

从外观上来描述,双边市场(Two-sided Markets)也被称为双边网络(Two-sided Networks),是指有两个互相提供网络收益的独立用户群体的经济网络。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双边市场是指有两组参与者需要通过平台(Platform)来进行交易,而且一组参与者加入平台的收益取决于加入该平台另一组参与者的数量的市场。[17]平台实际上是一种交易空间或场所。较之于单边市场,双边市场具有如下特征:(1)双边市场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Cross-group Network Externality)”。这是指两个不同用户群之间的外部性,即平台厂商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会带来另一边用户效用的提高。[18]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双边市场的网络外部性不仅取决于交易平台同一类型用户的数量,而且更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另一类型用户数量,这是一种具有“交叉”性质的网络外部性。(2)双边市场定价的平衡法则。在单边市场中,产品或服务面对的是同一类用户群体在不同产品之间产生的外部性会被用户内部化;而在双边市场中,由于交易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面对的是不同的用户群体,市场两边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并不会被用户内部化。因此,为平衡两类用户的需求,交易平台往往会对需求价格弹性较小一边的价格加成(Mark up)比较高,而对弹性较大的一边则价格加成比较低,甚至低于边际成本定价,或者免费乃至补贴,以吸引其参与平台并进行交易。[19]

在上述三个案件中,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谷歌的搜索引擎平台及百度的搜索引擎平台都属于双边市场而非传统的单边市场。在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中,微软向软件开发商免费提供Windows操作系统接口,而向电脑用户收取操作系统的费用以使两类用户群体都能加入到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上来。在谷歌与百度的搜索引擎平台中,尽管两者盈利模式存在差别,但是这两个平台运行的模式都是一边向利用搜索引擎进行信息搜索的广大网民提供免费服务,一边对利用搜索引擎广告的企业收取相应费用;其盈利能力的大小往往取决于平台所能够吸引到的网民的数量多少。

由于双边市场和单边市场机制的不同,单边市场下建立起来的传统竞争行为判断逻辑在双边市场下很难具有适应性,双边市场的反垄断规制由此变得复杂,涉及双边市场案件的走向亦由此变得扑朔迷离。耶鲁大学的埃文斯教授认为,双边市场的规制必须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去看待,简单地、割裂地考虑平台一个边的市场行为将会得到片面的或者错误的结论,并导致错误的规制政策。选择双边市场反垄断规制的政策应该综合考虑市场势力、进入壁垒、掠夺性定价、市场圈定、市场效率的评估等因素。[20]赖特教授经过对澳大利亚和英国信用卡市场规制政策的长期实证研究,系统总结了这些适用于单边市场的政策运用于双边市场存在的8个误区,并认为这些认知上的误区可以通过对于双边市场的正确分析而加以纠正。这8个误区是:应该设定有效的价格结构来反映相关的成本;价格-成本之间比较高的加成意味着较大的市场势力;低于边际成本的定价意味着掠夺性定价;竞争的加剧必然导致更加有效的价格结构;竞争的加剧必然导致更加平衡的价格结构;在成熟的市场中,价格结构没有反映成本是不合理的价格;当市场的一边定价低于边际成本时,其必然受到市场另外一边的交叉补贴;平台所制定的规制性价格是中性。[21]

(二)传统界定相关市场方法的局限性

尽管国际上尚未真正形成统一的相关市场界定的标准与方法,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关市场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因此,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是替代性分析。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规定,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应主要从需求角度来考察产品的需求替代性,必要时考察供给替代性。从具体的界定方法来说,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演变,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以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为基础建立的一系列界定方法,包括:合理可替代、供给替代、交叉价格弹性、子市场、集群市场、产品流等。在这一个阶段,界定相关市场都侧重于对产品特征和功能的定性分析,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如在百度案中,百度提供的搜索引擎为双边平台性产品,平台的两边连接的分别是企业与用户。对于普通的非付费网民来说,搜索引擎平台向他们提供的是一种信息搜寻服务,因而,相关市场应当是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而对于另一边在搜索引擎平台上商业广告的企业来说,搜索引擎平台为它们提供的是一种商业广告服务,因而,相关市场应被界定为互联网络广告市场。由于对两边市场产品功能认知的分歧,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在百度案中,我国法院最终将该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主要是从普通的非付费网民与百度公司交易的市场出发进行认定的。而同样的搜索引擎平台产品,在2007年的Google-Double Click合并案件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经过认证,将相关市场认定为“搜索广告市场”(Search AdvertisingMarket)。[22]两国反垄断机构对搜索引擎平台产品相关市场认定的分歧,体现了产品功能界定法在双边市场中运用的局限性。尽管后来的交叉价格弹性加大了定量分析的成分,但是其假设前提是除垄断者外其他供给者的价格不变,或者消费者对其他供给者的需求不变,而在现实中,要得到如此苛刻条件下的数据几乎不可能,因此,这种方法的实用价值不大。

第二个阶段以强调效率的芝加哥学派和以强调效率公平并重的后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思想为基础,建立的以假定垄断者测试法(简称SSNIP法)为主的界定方法。[23]建立在定量分析基础之上的SSNIP法,克服了上述方法的不足,自1982年在美国《兼并指南》中首次被提出后,1997年为《欧盟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告》采用。迄今为止,SSNIP法是许多国家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方法。尽管如此,SSNIP法在双边市场中也同样存在缺陷。首先,SSNIP法也是建立在单边市场分析的基础之上,它对产品功能界定法的改进在于采用了更为严谨的量化分析,即以持久地(一般为1年)小幅(一般为5%-10%)提高目标商品的价格来考察商品的替代程度,以此来确定相关商品市场的范围。[24]但是,由于双边市场所具有的交叉网络效应,平台企业的收益不仅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同一类型用户的数量,而且更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另一类型用户数量,因此,这种小幅度的涨价对于一边市场影响是不显著的。其次,由于平台企业对双边市场的用户在定价方面一般采取的是倾斜定价策略,即对一边市场采取“低价”甚至是“免费”策略,通过免费提供服务来培育一定的用户群,在免费用户达到一定规模后,又以免费用户为资源与另一边的用户进行交易,实现收费目的。这种存在交叉补贴的市场,互联网产业的网络效应加大了界定相关市场的难度,一方面降低了合理可替代性程度,[25]另一方面弱化了需求交叉弹性。所以,互联网平台企业的首要竞争策略是产品差异化,而非价格策略。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新经济行业中,由于产品品质的竞争或技术的竞争已经远大于价格的竞争,以价格理论为基础的SSNIP测度标准根本不能有效界定相关市场。[26]

从免费用户角度来考察需求替代性,则显得更难。首先,需要考察的是产品的价格,对于消费者而言其使用平台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免费的,无所谓价格问题;其次是产品的特性,由于交叉网络效应的影响使得该平台对广大消费者产生了“锁定”效应,此时消费者的转移成本较高,限制了其选择可以替代的其他平台;再次考察的是产品的用途,互联网产业在位平台企业总是不断开发新产品,大多数在位平台企业产品的用途基本能涵盖其他产品的用途;最后是消费者的偏好,互联网上的消费者对其所使用的产品往往具有依赖性,且使用又是免费,所以这一替代性也很弱。因此,在双边市场中运用需求替代性来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有着天然的硬伤。[27]

面对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在反垄断法实施时所面临的窘境,美国反托拉斯机构中的经济学家很早就提出过,对竞争影响的分析并不一定需要进行正式完整的市场界定。[28]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指出:“如果原告可以证明被告的行为对竞争产生了直接的不利影响……这可以说是比复杂市场份额计算来证明市场力量的更为直接的证据。”[29]国内有学者以此为据,提出对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应当淡化其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30]对此,笔者并不苟同。因为相关市场界定是处理反垄断案件中的逻辑起点,一旦离开这一起点去实施反垄断法律,势必会导致反垄断法实施的扩大化,产生大量的反垄断“伪案”,[31]浪费国家的执法、司法资源,更多的企业将会由此拖入诉累,影响企业的创新。

反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学者认为,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诉讼创建的一个人造物,通过其边界将市场内外的企业区分开来没有任何意义。[32]笔者认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是必要的。由于存在客观上的困难,我们可以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一是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创新,使互联网产业的相关市场界定更为简单、明确;二是降低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其中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创新是至关重要的。

(三)小结

在双边市场上,平台企业通常向两组截然不同的消费群体提供多种差异化产品,这使得双边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变得复杂化:(1)双边市场具有复杂的外部性,如何考虑外部性对替代性的影响?(2)随着消费群体的增加,平台企业有了更多选择,比如单边涨价还是双边涨价,这必然增加求解最优化问题的难度;(3)当市场上有多个平台时,如何判断它们之间的替代顺序?(4)不同类型的双边市场具有不同的经济特征,所以在双边市场背景下推导各种方法的计算公式时,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双边市场,建立相应的数理经济模型。

综上所述,双边市场理论的提出,为反垄断法理论研究开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也为反垄断执法、司法,尤其是相关市场界定的操作带来了全新的分析视角。然而,从诸多的双边市场和单边市场的差异化行为来看,经济学界和司法界对于双边市场的策略行为多持支持或者不确定的态度,且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缺乏一个判断双边市场定价规制的标竿体系。[33]双边市场理论的发展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工作带来了挑战,也为破解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困境指明了出路。

内容提要:微软案、谷歌案与百度案皆反映出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总是与不确定性结伴而行。对传统产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需求替代法与供给替代法,由于无法充分反映互联网企业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双边市场的特点,因而将其适用于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存在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并突破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认定互联网产业垄断行为的瓶颈,不能沿袭传统方法,也不能完全束缚于反垄断法规定,而应该从互联网产业双边市场的特性出发,客观对待互联网企业所提品(服务)功能的差异,基于利润来源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并考虑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对垄断力量的传递效果。

三、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创新思路

Baker认为,“纵观美国的反垄断诉讼历史,多数案例的解决最终要寻求于市场界定而不是其他重要的反垄断问题。市场界定在评估市场势力和判断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反竞争效果方面,经常是极为关键的一步。”[1]要修复替代性分析的硬伤、突破认定互联网产业垄断行为的瓶颈,就不能照搬传统方法,也不能完全束缚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相关市场界定指南》中规定的现成方法。事实上,该指南对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方面所持的是一种比较开放的态度,容许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不断创新。指南第7条规定:“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不是唯一的。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使用不同的方法。”鉴于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对双边市场产业适用的局限性,从互联网产业的双边市场特性出发,客观对待互联网企业所提品(服务)功能差异,并综合考虑交叉网络外部性、利润来源等因素,对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进行方法的革新,愈显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确定平台产品的盈利模式

市场竞争本是一种利益追逐的过程,企业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为了追逐利润的最大化。企业获取利润的方式最主要的是争夺市场中的资源,这种资源可以是具有物质形态的,也可以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2]不论是传统的单边市场,还是双边市场,都存在这些资源,因为资源是市场的基础。如果一个市场中并没有资源,那么这个“市场”就不能称之为真正的市场。可以说,资源是市场赖以生存的基础。在双边市场中,尤其是互联网产业中,平台企业对资源的争夺更为激烈。平台企业往往制定倾斜定价的营销模式,低价甚至免费向一边用户提供服务而向另一边收取服务费用。这种倾斜定价策略容易使人们关注其“免费”的部分,却忽略了“收费”部分。百度案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点,这就要求我们应当根据双边市场的特殊情况来研究适用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

在谷歌案件中,法官强调原告必须证明谷歌搜索的盈利模式,只有在“免费的谷歌搜索”其实不是免费的情况下,反垄断法才会对其进行规制。[3]可见,双边市场平台企业的“盈利性”是反垄断法适用的前提条件。在双边市场条件下,的确有免费使用产品的现象存在,但是这种“免费”是建立在平台企业运用平衡法则定价的基础上。通过对不同类型平台参与方费用支付情况及平台企业盈利模式进行解析,有助于了解包括互联网企业在内的平台企业“免费”业务的实质。不同类型平台参与方费用支付情况及平台企业盈利模式详见表1。

表1双边市场分类与盈利模式[4](缺图)

从表1可知,双边市场内的互联网企业所提供的免费或者低收费产品与传统公益性质的机构提供的免费物品有着本质的不同。平台一边用户免费产品的获取建立在平台另一方支付相应的交易费、嵌入费、广告费等费用的基础上。平台企业不是公益机构,事实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互联网产业的惊人增长速度,苹果、微软等互联网产业内的企业已经成为世界经济舞台中的核心角色,步入世界上最盈利的企业之列。

(二)以利润来源边市场为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依据

縀度案中,法院一方面从网络用户进行信息搜索的需求替代角度来判断搜索引擎服务的替代性,认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可以构成《反垄断法》上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另一方面又从广告商的角度,认为百度公司向广大用户免费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而又向广告商收取广告费用是一种营销策略,从而否定了被告以“免费服务”并不是《反垄断法》上的相关市场的抗辩理由。因为依据传统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方法,仅从网络用户或仅从广告服务角度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如果法院仅从广大网络用户角度来界定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考虑到网络用户进行信息搜索的需求替代性,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可以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从而将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具有可接受性;但是如果法院仅从广告服务角度来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则可得出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是广告市场的结论。可见,法院在认定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时其实存在一个矛盾:将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是从网络用户的角度出发;而在否定被告的抗辩理由时却是从广告服务角度出发的。或许法院没有意识到或刻意忽略了界定相关市场中的这一内在冲突,[5]产生这种冲突的原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问题出现在“免费”与“付费”上,法院能够看到百度公司的营运不是完全“免费”,其营业利润的来源并不是广大用户而是广告商,正是因为法院认识到这一点才会不自觉地从广告服务角度来否定被告的抗辩。我国《反垄断法》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并没有规定“营业利润的来源”这一因素,因此导致了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出现这一矛盾,这充分表明现有《反垄断法》存在着不足,在界定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时出现了困境,而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产业的双边市场特性。

双边市场可以理解为一种交易平台,这个平台的交易量取决于两边的联合需求。如果有一边对平台的服务或产品没有需求,那么这个平台将“不复存在”。只有当两边同时对平台的服务或产品产生需求时,平台才能真正具有价值,发挥其作用。要使平台两边均对其服务或产品产生需求,平台可以通过定价策略吸引两边用户在平台上进行交易。但是,平台两边市场的需求者由于对平台利用的不同,因而导致市场交易的产品(或)服务不同。如微软公司的Windows平台,对于个人用户来说,与微软交易的是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软件,对于另一边的软件开发商来说,微软提供的则是一个开放、兼容的应用软件。如果依个人用户边市场,将Windows平台界定为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软件,微软公司在该市场占有90%以上的市场份额,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依软件开发商边市场,将Windows平台界定为应用软件,则微软公司在应用软件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只占5%左右,从而不具市场支配地位。百度搜索平台也是如此,对于一般搜索用户来说,百度公司提供的是免费搜索引擎服务;对于互联网广告商来说,百度公司提供的是收费的互联网广告服务。因此,以企业利润来源界定双边市场中的相关市场,就可以简单而准确地得到确定的结论,即微软公司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而百度公司在互联网广告市场不具市场支配地位。

(三)互联网产业主要相关市场的确定

企业提供具体的产品(服务)功用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信息获取类、交流沟通类、网络娱乐类和商务交易类等四类。笔者拟依照此种分类对各类互联网企业的利润来源进行分析,并确定互联网产业的相关市场。

1.信息获取类。信息获取类主要包括搜索引擎和门户网站等。界定搜索引擎或门户网站的相关市场,需要考察其利润来源。笔者首先以“百度案”为例,探讨搜索引擎的相关市场界定。

根据百度2010年第一季度财报,其第一季度营业收入12.94亿元,运营利润5.3亿元。通过上表,不难发现在线广告业务是百度的支柱性营收来源(占总收入的比重达99.9%)。财报数据显示,2010年第一季度广告营收达12.93亿元,在总营收中的比重贴近100%。因此,百度的利润来源是广告业务收入。

在百度案中,法院虽然考虑了百度并不是完全“免费”,会通过其他手段来赢利的因素,但是在作出相关市场界定时却没有进一步考察百度的利润来源,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存在不合理之处。笔者认为,百度的利润来源主要是广告业务收入,因此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网络广告市场”[7]为宜。因为百度的绝大部分利润来源于广告业务,其与直接竞争者争夺的必然是广告业务资源,如果采取垄断行为极有可能是因为对广告业务资源的争夺,最能表现百度与其他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这样有利于判断该行为对其他竞争者产生何种影响以识别是否需要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

门户网站和搜索引擎服务的利润来源是否存在差异呢?此处以网易为例。

从表3看出,在网易总的营业收入中,2005年至2010年网络游戏收入均占到80%以上的比例,可见其利润的主要来源是网络游戏收入。因此,如果网易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界定相关市场就应当着重考虑其在网络游戏市场中的竞争力。我国的主要门户网站还有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等等。根据艾瑞咨询,新浪网的主要利润来源是广告收入。[9]可见,门户网站之间的利润来源是存在差异的,不同的门户网站,利润来源也有可能不同。因此,界定相关市场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相关数据进行分析。

2.交流沟通类。这种互联网产业主要包括即时通讯、电子邮件和论坛等。针对此种类别,笔者拟在下文以“3Q之争”为例进行探讨。“3Q之争”涉及到奇虎360与腾讯QQ两个平台企业,因此首先有必要了解这两个平台企业的营业收入分布状况。

根据艾瑞咨询报告显示,2010年,奇虎公司的互联网收入为5379万美元,占全年收入的93.3%。其中包括网络广告收入3882.6万美元、互联网增值服务收入1477.4万美元和其他服务收入19万美元,占全年收入的比重分别是67.3%,25.7%,0.3%。结合表4,我们知道,奇虎360营业利润的主要来源是在线广告业务收入。反观腾讯QQ,其营业收入构成与奇虎360有所差异。表5显示2010年经审计后的数据,腾讯的互联网增值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超过78%,移动及电信增值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接近14%,网络广告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接近7%,其他服务收入所占比例不到1%。因此,腾讯营业利润的主要来源是互联网增值服务收入。

3.网络娱乐类。网络娱乐类主要包括在线视频、音乐和游戏等。笔者以网络视频为例。首先,分析一下在线视频的利润来源。

上图反映出在线视频行业主要利润来源是视频网站的广告收入,2010年占到了68.5%。在线视频行业相关市场的界定应当着重考察其在视频网站的广告市场竞争状况,从而判断其是否存在垄断行为。

4.商务交易类。此种分类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工具等。在我国,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指网络购物,它主要包括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模式(B2B)、企业对个人的电子商务模式(B2C)和个人对个人的电子商务模式(C2C)。[13]艾瑞咨询认为目前B2C企业盈利模式划分为两种:一种是以佣金服务费收入为主的“平台式B2C”,另一种是以进销差价收入为主的“自主销售式B2C”。在B2B和C2C平台中,其盈利模式有所差异,在此不重点分析。笔者认为,界定B2C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市场需要区分“平台式B2C”和“自主销售式B2C”,因为他们的利润来源并不相同。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按照行业的不同,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支付宝、财付通、盛付通为首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其服务对象是个人;另一种是以银联电子支付、快钱、汇付天下为首的金融型支付企业,其服务对象是企业。此处以支付宝为例。根据艾瑞咨询,支付宝现有的盈利模式是以交易手续费为主。[14]因此,在判断相关市场时,我们需要从其交易总量出发,分析其面临的竞争约束,根据竞争程度的强弱来界定相关市场。

(四)平台产品两边市场的关系及其考量

在双边市场条件下,是否存在平台企业利用在其中一边市场的垄断地位,对另一边市场进行有效控制,影响市场进入或改变竞争格局,这也是一个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法律实施必须考虑的问题。

交叉网络外部性是双边市场形成的一个前提条件,也是判断该市场是否为双边市场的一个重要指标。[15]一般而言,平台厂商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会带来另一边用户效用的提高,平台具有正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但是,受到双边市场的平台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差异化的影响,有时候平台厂商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会减少另一边用户的效用,平台具有负的交叉网络外部性。[16]所以根据两边市场用户的相互影响不同,可以将双边市场平台分为正网络外部性平台和负网络外部性平台。互联网产业中的市场创造型平台(Market-maker,平台企业为买卖双边提供交易的便利,借助平台企业的交易平台,交易双边可以提高搜寻交易机会的效率或者交易成功的概率)和需求协调型平台(Demand-coordinator,平台企业将具有相互需求倾向的买卖双边凝聚到一个共同的平台,促使他们之间的相互需求得到实现)一般都属于正网络外部性平台;受众制造型平台(Audience-maker,双边市场的主要功能是聚集足够多的受众如读者、观众和网民等,从而满足与受众相对的另一边用户的某种需求)属于负网络外部性平台。

在正网络外部性平台的双边市场中,一边市场的参与交易人数、交易量与另一边市场的参与交易人数、交易量存在正相关关系。如属于需求协调型的Windows平台,购买和使用微软公司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用户越多,则会吸引越多的软件开发商为其提供应用软件;而更多的应用软件的支持,又会导致更多的用户选择购买和使用微软公司的个人电脑操作系统。

从垄断力量的传递方面考量,在双边市场具有正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的条件下,市场支配力量存在传递效应,即平台一边的市场支配力量可以通过平台向平台另外一边传递;而在存在负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双边市场中,市场支配力量没有从平台一边向平台另外一边传递的问题。

在美国的微软案中,微软公司利用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将其生产的网络浏览器软件与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结合一起出售,是为了垄断浏览器市场而进行的捆绑销售行为,即微软公司将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所拥有的垄断力量引入到了浏览器市场,致使原有市场竞争的格局受到破坏,微软公司实现对浏览器市场垄断的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17]2004年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将多媒体播放器与Windows捆绑,违反了《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2条禁止滥用支配地位的规定,通过多媒体播放器与Windows的捆绑,微软成功地将Windows作为分销渠道来确保其在多媒体播放器市场的重要竞争优势,这具有反竞争的性质。因为捆绑有利于树立一个保护微软多媒体播放器的市场进入障碍。这种障碍使得竞争者的产品难以进入市场,挫伤了多媒体播放器厂商人力和资金投资的积极性,减少了来自这些厂商的有效竞争,最终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程序。[18]虽然很多经济学者的研究结论证明,无论是垄断情形还是竞争情形,双边平台企业采取搭售策略均可提高买方总效用、卖方总效用以及社会总福利,[19]但是,他们忽视了垄断企业的搭售对竞争市场竞争结构的破坏效果,由此造成对用户选择权的损害以及对产品创新的影响。实践证明,正是由于对微软搭售的反垄断限制措施的实施,才有Google、苹果的创新和脱颖而出,才有互联网市场的五彩缤纷。

受众制造型的双边市场常常需要以负价格向受众提供服务以吸引足够多的受众到平台上来,由此带有一定的负网络外部性。例如,如果门户网站的广告链接过多,那么网民退出的意愿会增强。艾瑞市场咨询2006年的《个人门户发展趋势研究报告》中显示,网民对从门户网站获取信息不满意的主要因素为广告过多、内容繁杂、真实性较低、推荐的头条很少有自己感兴趣的等等,数据详见图1。

在百度案中,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平台是负网络外部性平台,众多的搜索服务用户的使用,为网络广告商创造了商机,吸引他们在搜索界面和搜索结果中加入广告元素。但过量的、不合理的广告,如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等,会影响搜索服务的质量,导致搜索服务用户的退出,而搜索服务用户的减少,则会降低搜索引擎平台对网络广告商的吸引力,影响平台企业的盈利。因此,过量的、不合理的广告对于百度公司来说,与其说是创利行为,不如说是自损行为。因此,百度公司不可能将其在免费的“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垄断力量传递到另一边的互联网商业广告市场,影响互联网商业广告市场的竞争。进而言之,即便是百度公司在平台的一边“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平台另一边的互联网商业广告市场用户的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起诉百度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的百度案也是一个反垄断“伪案”。

证据表明,带有一定负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受众制造型平台一般以“先吸引消费性质的用户,然后才吸引广告客户”进行促销,如即时通讯平台腾讯QQ;而具有正网络外部性的双边市场则一般先吸引销售商,如B2B电子商务平台。[21]也就是说,无论平台盈利模式为何,平台企业如果能够采取合适的定价策略、市场策略,就可以通过改变对平台一边的控制能力来改变对平台另一边的控制能力,但是这种控制能力的改变不是市场支配力量的自然传递,而是平台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对平台两边用户规模做出的进入战略选择。对于相关市场界定而言,借助平台交叉网络外部性正负性的确定,可以得出市场支配力量能否被有效传递、平台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控制能力的相关结论。毕竟相关市场的概念本身也是一个用来最终说明企业的市场控制能力的替代性解决方案。

尽管双边市场理论的提出已经有10余年,涉及双边市场的互联网反垄断案件频频发生,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种理论系统阐述了双边市场条件下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规则——以成为指导反垄断案件执法、司法的标杆;也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法院主动对案件所涉相关市场的界定过程做出清晰的解释,为法院日后的案件审理工作提供具有先例价值的司法判断逻辑。从理论上讲,双边市场价格结构的分析并不困难,但是要将这种规范性的结论用经济证据来检验的话,还是异常困难的。因为定量分析对数据的要求会很高,而现有的模型并不完善,使得出现差错的几率非常高。[22]

匀然,通过对上述三个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案件的分析,我们仍可以发掘到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法律信息:对平台企业相关市场的界定,必须关注平台的双边,通过对平台交叉网络外部性正负考察,可以确定平台一边的市场支配力是否能够被传递。如果平台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为正,这种市场支配力能够通过平台传递到平台的另一边,那么平台企业才有可能在相关市场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及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时就有必要借助对平台盈利模式的确定及平台利润来源的剖析来划定相关市场的边界。如果平台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为负,那么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指控就是缺乏实质意义的“伪案”,可以立即停止,以节约原本就稀缺的反垄断司法资源。当然,这种通过考察平台企业的交叉网络效应、盈利模式及利润来源来界定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及判断互联网产业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初步判断的方法,仅仅是对传统反垄断分析方式的补充。即便是给反垄断法带来了全新的观察视角和巨大的理论挑战的双边市场理论,也不足以颠覆传统反垄断法理论。[23]在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中,“相关市场”概念本身所体现的基本内涵仍然是适用的,需要改变的是具体的界定方法和思维惯性。[24]对此,反垄断法理论与实务界应当有足够的认知。

注释:

[1]参见邢志强、韩淑芳:《信息竞争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2]参见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2》,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年版,第3-17页。

[3]《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3条。

[4]刘伟:《序》,载李虹:《相关市场理论与实践——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经济学分析》,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5]参见黄坤:《经济学视角下的相关市场界定:一个综述》,载《经济研究》工作论文,2011年,wp133,载http://erj.cn/cn/gzlw. aspx?m=20100921113738390893.

[6]参见张维中:《美国微软案操作系统软件搭售问题之研究》,载《公平交易季刊》2006年第2期。

[7]Forsyth v.Humana,Inc.,114 F.3d 1467,1476(9th Cir.1997).

[8]See 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84 F.Supp.2d 9(D.D.C.1999)(“Findings of Fact”),and see United States v.Microsoft Corp.,87 F.Supp.2d 30(D.D.C.2000)(“Conclusions of Law”).

[9]关于“百度案”的基本案情,参见佟姝:《百度被诉垄断案背后的思考——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一案评析》,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10年第1期。

[10]See Kinderstart.com LLC.v.Google Tech.,Inc.,No.C 06-2057 JF RS,(N.D.Cal.),March 16,2007.

[11] See Tanaka v.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252 F.3d 1059,1063(9th Cir.2001).

[12] Eastman Kodak Co.v.Image Technical Services,Inc.,504 U.S.451,481-82,112 S.Ct.2072,119 L.Ed.2d 265(1992).

[13]参见李剑:《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百度案”中的法与经济学》,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14] See United States v.Du Pont&Co.,351 U.S.377(1956),and see Brown Shoe Co.,Inc.v.United States,370 U.S.294(1962).

[15]早在1938年,马歇尔就对市场进行了界定,他认为市场是买主和卖主可以自由进入并在同一时间对同种商品形成相同价格的所有交易关系的总称。这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单边市场。参见[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16]一般认为,2004在法国图卢兹召开的双边市场经济学学术研讨会,标志着双边市场理论的形成。参见朱振中、吕廷杰:《双边市场经济学研究的进展》,载《经济问题探索》2005年第7期。

[17]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Mimeo,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2004,p.57.And 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Vol.37(no.3),2006.

[18]See M.L.Katz and C.Shapiro,Systems Competition and Network Effects,Journal of Economics Perspectives,Vol.8,No.2,Spring 1994.

[19]参见纪汉霖:《双边市场定价策略研究》,复旦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第44页,参见中国知网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http://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DFD&QueryID=4&CurRec=1&dbname=CDFD9908&filename=2007069074.nh&urlid=&yx=&uid=WEEvREcwSlJHSldTTGJhYlQ4NUpQbXRBaXh-Dc1R0TmQ3R3lwNmZpUmhwaGNpWll6THVteXk3-OTFvNkdOY1EwaQ==.

[20] See David S.Evans,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Markets,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Vol.20,2003.

[21] See J.Wright,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Vol.3(no.1),2004.

[22]参见王先林主编:《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热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4-325页;FTC,Statement of FEDERALTRADE COMMISSION Concerning Google/Double Click,FTC File No.071-0170.

[23]参见李虹:《相关市场理论与实践——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经济学分析》,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85-87页。

[24]参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

[25]在互联网产业中,由于交叉网络效应的作用,引起了正反馈、冒尖、锁定和转移成本等一系列现象。特别是当出现“锁定”现象后,不论新兴的网络产品是否具有新的特性、是否具有更好的用途、是否具有更优惠的价格,网络用户都不会转向它,因为网络用户会认为现在其所使用的就是最好的。

[26]参见余东华:《反垄断法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的SSNIP方法研究——局限性其及改进》,载《经济评论》2010年第2期。

[27]《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还规定了必要时考察供给替代性,也存在上述问题,在此不赘述。

[28] See Jonathan B.Baker,Contemporary Empirical Merger Analysis,George Mason Law Review,Vol.5,No.3,1997.

[29]Todd v.Exxon Corp.,275 F.3d 191,206(2d Cir.2001).

[30]同注[22],王先林书,第332-334页。

[31]关于反垄断“伪案”的提法,可以参见郑文通:《我国反垄断诉讼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的误读》,载《法学》2010年第5期。

[32] See Fisher,F.M.,“Horizontal Mergers:Triage and Treatment”,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987,1(2).

[33]参见注[19],第60页。

[1]Baker,J.B.,“Market Definition:An Analytical Overview”,Antitrust Law Journal,2007,74.

[2]例如,房地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的利润往往去争夺黄金地段的土地资源,通过开发后高价卖出,这种资源就是具有物质形态的资源;在互联网领域,大部分产品都是信息产品,平台企业争夺的资源大多不具有物质形态,譬如某个视频的版权、软件使用权等等。

[3] See Kinderstart.com LLC.v.Google Tech.,Inc.,No.C 06-2057 JF RS,(N.D.Cal.),March 16,2007.

[4]本表根据黄民礼一文资料整理而来。参见黄民礼:《双边市场与市场形态的演进》,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5] 参见李剑:《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百度案”中的法与经济学》,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6]根据百度2009Q2-2010Q1财报数据整理。

[7]因为在互联网上投放的广告当然是网络广告,网络广告与传统广告并不属于同一相关产品市场。

[8]根据艾瑞咨询报告整理。

[9]例如,艾瑞咨询报告显示,2010年新浪网广告收入占其总营业收入的平均比例超过70%。

[10]参见http://imeigu.com/,2011年10月10日访问。

[11]根据腾讯2010年第四季度财报而整理。

[12]根据艾瑞咨询整理。此收入构成剔除了互联星空和IPTV收入,2010年中国在线视频行业市场规模为31.4亿元。

[13]在国外,还存在个人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模式(C2B),这种模式最先由美国流行起来,但目前在我国比较少见。

[14]参见艾瑞咨询:《艾瑞咨询支付周评:支付行业发展开启“智慧金融”时代》,http://ec.iresearch.cn/54/20110720/145019.shtml,2011年10月10日访问。

[15]参见熊艳:《产业组织的双边市场理论——一个文献综述》,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16]参见注[4]。

[17]参见蒋岩波:《网络产业的反垄断政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页。

[18] See Microsoft,Microsoft Statement on European Commission Decision,http://microsoft.com/ presspass/press/2009/dec09/12-16statement.mspx,2011年10月10日访问。

[19]参见张凯、李向阳:《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搭售行为分析》,载《中国管理科学》2010年第3期。

[20]参见艾瑞市场咨询2006年《个人门户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21]参见注[4]。

[22] See Dennis W.Carlton,Market Definition:Use and Abuse,Economic Analysis Group Discussion Paper,April 2007.

[23]参见注[5]。

[24] See J.Wright,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Vol.3 (no.1),2004.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维中:《美国微软案操作系统软件搭售问题之研究》,载《公平交易季刊》2006年第2期。

2.黄民礼:《双边市场与市场形态的演进》,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3.李剑:《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百度案”中的法与经济学》,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4.郑文通:《我国反垄断诉讼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的误读》,载《法学》2010年第5期。

5.Franklin M.Fisher,Horizontal Mergers:Triage and Treatment,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Vol.1 (no.2),1987.

6.David S.Evans,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Markets,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Vol.20,2003.

7.J.Wright,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Vol.3 (no.1),2004.

8.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Vol.37 (no.3),2006.

篇4

摘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日新月异的信息化技术成为推进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农业信息化按生产过程分为了产前、产中、产后的信息化,产中信息化是其中极其复杂重要的一个过程,从农业生产过程信息化、生长过程信息化以及产品管理信息化3 个方面出发,详细论述了农业产中信息化的3 个主要环节及其辩证关系,对于厘清农业信息化发展进程、加快农业科技运用于农田实践具有促进作用。

关键词 :农业产中信息化;生产过程信息化;生长过程信息化;产品管理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志码:A 论文编号:2013-0132

基金项目: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现代村镇服务业技术集成示范(2006BAJ07B09)。

第一作者简介:高万林,男,1965 年出生,四川广元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农业信息化技术。通信地址:100083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 号中国农业大学东校区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Tel:010-62736755,E-mail:gaowlin@cau.edu.cn。

收稿日期:2013-03-26,修回日期:2015-04-23。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of Agriculture Informatization in Mid Production Process

Gao Wanlin, Zheng Yuan, Tao Hongyan, Li Peipei, Hu Hui(College of Information and Electrical Engineering,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3)Abstract: Agriculture is the foundation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Incessant changes 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are the important role of promoting agriculture development. According to the production process, agriculturalinformation is divided into pre-production, mid-production, and post-production informationization and midproductioninformationization is extremely complex and important.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implementationprocess of agriculture informatization in mid- production process from the above three aspects and theirdialectical relationship. This study helps to clarify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informationization and speed up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pplication in agricultural practices.Key words: Agriculture Mid-production Informatization; Production Process Informatization; Growth Process

Informatization; Agricultural Products Management Informatization

0 引言

中国农业的信息化水平还很低,尤其在农业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作为农业信息化重要内容的计算机应用,在总体上处于低水平。农业数据库总量不足,容量普遍较小,标准化程度很低,互通互联操作的比例也很低,计算机应用系统发展不够充分、平稳,没有形成生产经营管理支持系统和农业宏观调控的完整体系[1]。农业信息网络不发达,信息交流方式落后,信息时效性差。信息人才比较缺乏,特别是缺乏既懂农业科学技术又懂现代信息技术的高级人才[2]。信息技术产品和信息服务产业化水平低,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对信息的需求。

当代世界正由工业化向信息化时代迈进,在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光纤和卫星通信技术的带动下,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球。农业是生产生命物质的国民经济的基本产业,是受自然因素与社会诸多因素制约的弱质型产业,因此这项产业格外需要信息及信息技术的支持[3-4]。农业信息化就是培育、发展以计算机为主的智能化工具为代表的新的生产力,并使之应用于农业领域的过程[5]。

现代农业是包含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经营的大农业概念。农业信息化按其生产过程可分为:产前信息化、产中信息化、产后信息化,笔者在此主要讨论的是产中信息化,产中信息化就是在生产过程中应用信息技术从而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和管理效率,包括生产过程、生长过程以及产品管理的信息化(见图1)。

1 生产过程信息化

农业生产过程信息化是指农业生产领域信息化,包括农业基础设施信息化、农业技术操作全面自动化及农业生产管理过程的信息化,是农业信息化的重要内容之一[6-7]。生产过程的信息化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方方面面,从耕地、播种,到采摘、包装等农业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监控管理,对种植养殖的全过程进行严格记录[8]。农业信息技术对传统农业的现代化改造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信息技术包括专家系统、传感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卫星遥感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9],农业信息技术使宏观性农业资源环境的检测管理更加准确、可以及时准确地进行气象和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可以在网上进行农产品买卖,可以使农作物播种、施肥、灌溉、喷药等更加科学、合理、准确,使农作物达到增产增收的效果[10-11]。

从信息化的角度对农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电子化、网络化、数字化等形式的监控与管理,有效地将生产过程各阶段的信息加以采集和,对于确保农产品的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用[12]。生产过程的信息化能够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升级,改变劳动力就业结构[13]。

1.1 农业基础设施信息化

农业基础设施信息化包括农田基本建设信息化;农产品的储存内部环境因素变化的监测、调节和控制等完全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畜禽栅舍饲养环境的测控和运作完全实行自控或遥控等。经过30 年以上的发展,中国的农业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已初见成效。截至2010 年底,电信网已基本覆盖全国,农村电视机普及超过了100 台/百户,电话接通率已覆盖全国所有行政村;数据库建设发展迅速,已建设大型涉农数据库100 多个,占世界涉农信息数据库总数的10%左右,引入了世界4 个大型农业数据库[14-15]。

1.2 农业技术操作全面信息化

农业技术操作全面信息化包括农作物栽培管理的自动化、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信息化、畜禽饲养管理的信息化和自动化等。利用精准农业的手段[16],根据作物生长情况和土壤肥力的空间差异,调节作物管理,实时诊断耕地和作物长势,在充分了解大田生产力的空间变异的基础上,以平衡地力、提高产量为目标,实施定位、定量的精准田间管理,实现高效利用各类农业资源和改善环境这一可持续发展目标;借助于农业专家系统[17-18]中相关资料的全面性和专业性,启用系统中农作物栽培及生产管理系统、病虫害防治系统等实现生产过程的智能化。

1.3 农业管理信息化

农业管理信息化。一是覆盖县、乡、村的信息网络,保证及时了解市场、政策信息;二是研发适合区域农业情况的计算机决策支持系统,对农业生产中的现象、过程进行模拟等;三是通过信息网络作为渠道,获取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达到合理利用农业资源,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农作物产品和质量的目的。

利用虚拟农业的手段模拟农产品生产组织的流程,并根据模拟的结果,对生产方案进行评价,降低生产消耗,提高生产效率。

2 生长过程信息化

生长过程的信息化是对农业生产中生物的生、老、病、死整个过程进行的信息化。生长过程涵盖了从作物从播种发芽开始到收获结果的过程,牲畜甚至农业微生物的从孕育到死亡的过程,对生长过程进行信息化是一个长期并且庞大的工程,同时它也与生产过程的信息化交织重叠,共同完成生产与生长过程的信息化。

2.1 植物生长过程信息化

采用地理信息技术、决策系统技术等,结合农作物生长环境,如地形地貌、土壤类型、化肥农药使用情况等,绘制电子地图,抽取化肥、水分等信息给专家支持系统,可以实现植物生长过程的信息化管理[19-20]。在设施农业中,利用遥感技术和作物生长模型,建立农作物生长动态监测系统,对农产品长势进行监测[21]。在作物生长模型、遥感信息及气象信息的主要农作物长势综合监测评价指标与模型的辅助下,提高农作物生长监测的精细化程度,实现农作物生长的多时效、定量化、全程性的测评与估产,提升作物生长动态监测的定量化和精细化水平[22]。

2.2 动物生长过程信息化

包括畜禽育种及养殖过程、肉蛋奶生产过程、饲料生产过程、养殖场管理、疫情监测及防治等,应用集传感器、智能监测与控制、移动通信等于一体的设施化养殖系统,实现动物生长过程的信息化[19]。对畜禽生长过程实现信息化和自动化,通过埋置于家畜体内的微型电脑及时发出家畜新陈代谢状况,通过计算机模拟运算,判断家畜对于饲养条件的要求,及时自动输送饲喂配方饲料,实现科学饲养;建立作物及牲畜的水肥营养诊断系统,保证其充足的养料[23]。

3 产品管理信息化

农产品管理的信息化,包括农产品的收获过程的智能化管理和利用信息技术对农产品进行管理等。利用现代化手段统计农产品数量并及时跟踪其物流情况,如利用RFID 技术进行农产品数量和信息的记录统计,这也为下一阶段产后信息化的实现做了较好的准备工作。

中国作为农业生产大国,农产品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当前客观条件的制约,中国的农产品管理仍然处于严重滞后的水平。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提升及信息化建设的完善,农产品管理水平亟待提高,这就使得农产品信息化和风险管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24]。建立农产品管理信息系统,对农产品分门别类,并进行数量统计和质量检测,将所得的数据存入系统并利用网络资源进行共享,收集和加工管理过程中有关信息,为决策提供支持,给农业管理带来了高质量、高效率、高效益。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帮助农业计划管理可以增加产值,减少管理费用,减少消耗。同时,在财务管理、作物生产存储管理及制定销售计划等方面提供了很大的帮助[25]。

4 结论与讨论

产中信息化是农业信息化的关键一环,直接关系到农业信息化的发展水平。生产过程信息化、生长过程信息化和产品管理信息化是农业信息化的3 个主要环节,三者紧密联系、相互作用,又相互区别。生产是农业的首要环节,生产过程决定生长过程的效果,生长过程又反过来指导农业生产过程。农业生产的最终结果就是农产品,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是农业生产过程和生长过程的效果反映,可根据农产品的产量高低、质量好坏来评价和调节农业生产过程信息化和生长过程信息化。加强农产品的管理,有利于降低损耗和浪费,促进集约型农业的发展。

农业生产过程由于其时间跨度长、不可预知的因素众多,更需要信息化技术的辅助,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保证。目前,数字技术、3S 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已经服务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信息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使得农业经济增长从依靠物质投入转移到依靠信息劳动上来。产中信息化主要考虑如何通过信息技术科学种(养)以期达到最高产量和最佳品质的问题。开发适应不同地区和不同领域的农业专家系统、农业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智能控制系统、地理信息系统、便携式农业信息系统等,加快农业科技运用于农田实践。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发挥农业信息化的作用,积极推进和实现农业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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