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护士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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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护士论文

篇1

[中图分类号] R47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4-4721(2010)03(a)-134-01

护士在护理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各种伦理困惑,它的涉及面很广,可以产生于护患之间、医护之间,以及护士所处的医疗机构之间等。因此,学习和掌握相关的伦理法律知识,可以帮助护士正确认识常见的伦理问题,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确保自己的执业安全。1953年国际护士协会制订了《国际护士伦理守则》,1988年我国卫生部也颁布了《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它们规范了医务人员在实践中的伦理道德行为,是护理实践活动的指南[1]。

1艾滋病(AIDS)的护理伦理问题

自1981年美国发现首例AIDS患者以来,这一致命性疾病迅速蔓延,席卷全球。我国于1985年也发现首例AIDS患者。据报道,2003年底,我国累计艾滋病感染者已达84万[2],个别地区甚至呈聚集流行趋势。AIDS在世界范围内的扩散已不仅仅是生物学问题,更是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问题,由于此病具有传染性及不可治愈性,导致人们对AIDS极度恐惧和排斥,使其护理工作产生了特殊的伦理学问题。

AIDS患者不仅承受着疾病的折磨,同时面临着巨大的社会心理压力,护士应尊重AIDS患者的权利,不得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和护理,要像对待普通患者一样,同时也应做好自身防护工作,保护自己免受感染的危险。同时要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不得把患者的资料泄露出去,也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患者的资料。

在我国,不仅普通人群对AIDS存在“过敏”反应,甚至医生、护士也存在着惧怕和歧视心理,有的医务人员一旦得知患者HIV抗体阳性就拒绝任何治疗,将患者拒之医院门外,这样不仅给患者利益带来损害,也大大增加其他人群受感染的危险。

我国中央政府已制定了《中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其中规定了具体防治措施,并提出了“四免一关怀”政策。

2安乐死中涉及的护理伦理法律问题

生、老、病、死是人生的自然发展过程,如何帮助患者坦然、宁静地面对死亡,并最大程度减少患者临终前的痛苦,使患者安详、幸福地度过人生的最后时刻,是护理工作中面临的又一伦理问题。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现代医学赋予安乐死新的含义为:患不治之症的患者,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本人及亲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停止救治或用人道的人为方式使其无痛苦地快速死亡,如用药物、撤除呼吸机、停止胃管输入食物及其他救治措施。

安乐死的概念最早是由17世纪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提的,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进步,安乐死逐渐成为热点问题[3]。它不仅涉及到护理实践问题,还涉及到相关法律的规范,所以在护理实践中,对于安乐死应有严格的条件。首先要有符合安乐死的适应证,如患绝症无法治愈及身心均承受着极大的痛苦折磨;其次患者应当是自主地没有任何外界压力下提出明确的死亡请求,同时还应证明患者是清醒的,精神是正常的,并有本人及家属同意签字,最后的条件便是患者已充分享受过临终关怀的服务,但效果不明显,经主管医生的同意,经会诊审核后方可执行。如何正确实施安乐死,减轻患者痛苦,是护理实践中的一个新课题。

3辅助生殖技术

辅助生殖技术指采用医疗辅助手段使不育夫妇妊娠的技术。据世界卫生组织评估,每7对夫妇约有1对夫妇存在生殖障碍,我国不孕症者占已婚夫妇人数的10%,辅助生殖技术的直接效应就是使不育的夫妇实现妊娠生子的愿望,达到传宗接代的目的。但是,也有人认为辅助生殖技术违背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而持反对意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就像一般双刃刀,在造福千万个家庭的同时,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些医院为了增加收入,随意扩大适用指征,导致生殖技术滥用的情况。辅助生殖技术含量高,涉及到社会、伦理、道德、法律等问题,必须严格规范。

4人体实验

生物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人类控制和预防疾病、维护和增进健康、拯救和延长生命,是生命科学技术的主体[4]。人体实验是以人体做受试对象,用人为的实验手段有控制的对受试者进行研究和考察的科学实践。从医学的产生和发展来看,没有人体实验便没有医学的发展和进步。医学上的任何一项新成就,其研究实践过程必须要涉及到尸体、活体、个体、群体这一特殊系统。各种研究成果应用到临床之前,必须在人体进行实验研究,在日益注重以人为本的今天,这无疑又为护理伦理学提出了一个新的困惑,如何正确依据护理伦理学原则实施临床科学实践,推动护理科研领域的发展,是一个摆在科研工作者面前不可回避的尖锐问题[5]。人体实验存在医学价值与社会伦理的矛盾,对一种全新物质,以个体为对象进行实验,必须保证其合理性、合法性。必须保证受试者参加实验是自愿的,必须有本人签名和注明知情同意书,保证进入临床试验时,受试者得到最大权益,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6]。

[参考文献]

[1]姜安丽.新编护理学基础[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

[2]谭翔.2005年国人最关注的十大健康问题[J].家庭医生,2005,1(1):10.

[3]朱红梅.被动安乐死及其伦理问题[J].医学与社会,2006,7(7):19.

[4]邱祥兴.生命科学研究中的伦理道德[J].诊断学理论与实践,2006,6(5):4.

篇2

急诊护理由于急诊本身特点。护理工作应急性较强。在临床教学中往往会出现计划教学的典型病例忽然出院、转科等原因,使实践临床教学中断。因此,急诊教学中的最大特点是急诊病种繁多、病情变化快、有计划的现场讲课式教学有限,学生仅仅靠现场观看对疾病及危症的理解较难。所以,在急诊临床护理教学把预先式专题讲课、预先式操作手法学习与现场的护理查体相结合。让学生实际体会到急症与危症的症状、体征,从而帮助理解疾病是急诊护理教学的关键。

二、急诊护理查体教学的实施

2.1学习急诊护理查体的内容

在预先专科授课中重点掌握神经系统、胸腹腔体征、心肺听诊、四肢畸形否与肌力。让学生明白护理查体查什么的问题。

在学生人科后除可以利用急诊专题讲课、典型病例、个案分析的形式外。还可以引导护生对已学过的医学护理书本知识进行回顾,运用理论知识在临床中查找对应体征的方法进行讨论,让学生较快地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极大的提高了学生学习的兴趣与触发了对护理临床查体的好奇心,使之能够主动地去观察病情、察看体征,受到了积极的效果。

2.2学习急诊护理查体的操作手法

即让学生明白护理查体怎么查的问题。启发学生在疾病观察初期运用望闻问切的方式,教会学生查体的手法、听诊的部位、神经系统如何定位等:可以安排学生跟临床一线医师一起进行问诊、查体见习一周,再由代教老师示教对急症、危重病人进行查体。如接诊急腹症病人,老师可以一边询问病情一边示范性作护理查体:接诊气胸或血气胸病人有肺压缩气管患侧移位病人。可让护生进行听诊与触诊。以及实践吸痰前后肺部听诊的变化。可以让学生能实际感触到护理查体的实际意义与护理查体的成就感。

2.3综合分析及判断力的培养

让学生了解到护理查体的目的就是要利用护理的具体和仔细的工作性质去发现病情的细微变化以综合判断其治疗效果、护理是否得当、是否有加重和危及生命情况,为进一步的诊断、治疗、急救提供及时的依据。在学生综合能力及判断能力的培养上。老师可以在几次护理查体实践后,模拟一些常见的急症和急救病人的典型体征,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分析和判断,以训练和培养学生的实际综合分析与判断力。

三、护理查体在急诊病情观察中的应用体会

急诊护理临床教学是把护理临床上所见到的诸多实际问题。

通过预先的讲解回顾、讨论分析和归纳整理,去印证已学习过的医学护理知识。使理论联系实际,让学生能真正掌握所学的临床护理知识。同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观察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而护理查体则是急诊护理临床教学中培养这些能力的有效方法之一。急诊病人病种繁多、病情多变;在护生进入急诊科时第一个专题讲课就是急症病人的病情观察。让学生明确知道急症或危重病人极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生危及生命的病情变化。

而每一种病情变化都有或大或小的体征变化是可以通过某些手段观察到的。在急诊病人中急诊科护士观察病情的有力手段之一就是护理查体。急诊护士可以通过护理查体了解病情的发展和细微变化,为病情的进一步诊断、治疗、抢救提供及时的依据。而查体检出了病理体征,如何将这些查体结果汇集起来,利用理论与临床知识进行综合的分析,然后做出判断。这是对护生综合能力培养的一种有效的训炼,使护生的急诊观察力、判断力、病情分析综合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教学满意率大于96%。

[参考文献]

[1]尹锐。皮肤科见习课的带教体会[J].局解手术学杂志,2005,14(5):332.

篇3

一、国家保护

国家保护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切实保障对珍贵文物古迹的重点保护。

(1)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文物法规。社会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全民文物保护体制也应该是法制的,因此,文物法令法规一定要健全、完善。

(2)各级政府要依法以对本行政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总体规划。既要有近期目标,也要有长、中期规划。规划力求做到全面保护,重点突出,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全国各地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这项工作各地很不平衡,有的是有名称,无人员,有的是有人员,无机构,有的是有机构而无专职。各地要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建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保证经费供应。

(4)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文物“十六字方针”,即“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合理利用,加强管理这两者是辨证统一的,合理利用是加强管理的目的和归宿,加强管理是合理利用的保障。

(5)认真落实文物工作“五纳入”。即“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实践证明,实施文物工作“五纳入”是解决文物工作面临新问题的有效办法,是做好新时期文物的根本保证,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二、社会保护

社会保护是指在国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最广泛地动员社会各行各业和人民群众,以各种形式自觉履行保护文物的义务,防止和制止文物损坏、破坏和流失。

(1)各地要普遍建立文物协会。文物保护协会应作为政府与社会联系的纽带,由当地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组成的民间机构。它具有咨询、监督和协调职能,为文物保护工作献计献策,其经费来源可从社会上和文物单位收取适当的服务费。

(2)提倡建立各种行业自己的博物馆、陈列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之规定,各行各业都有保护其行业历史文物的义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行各业都有展示本行业光辉历史,建立本行业博物馆、陈列馆的要求,因此,国家要适应这种要求,予以积极扶植,文物部门应予以大力支持。行业博物馆、陈列馆要接受文物主管部门和文物保护协会的领导和监督,业务上可以向文物协会进行咨询等。各行各业都建立了博物馆、陈列馆,这就等于把文物保护工作变成了整个社会的工作和义务,文物保护工作肯定能搞好。

(3)建立文物保护基金和相应的基金会。文物保护工作需要资金,由于欠账太多,缺口较大,光靠财政投入,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再者,政府投入的主要是保护,抢救国家珍贵文物,而众多的其他珍贵文物如何进行保护和利用呢?必须建立文物保护基金。基金的筹集可以采取全方位的办法,可以采用捐资,集资、募捐等办法,刚开始政府可以投入数量有限的启动资金。文物保护基金应由文物保护基金会进行管理和使用。基金会要对基金的使用制订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办法。

(4)进行流散文物登记鉴定,藏文物于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文物的价值越来越受人们的重视,文物收藏者也越来越多。允许私人收藏文物,藏文物于民应该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文物政策,只有这样才能使文物与大众贴得更紧,才能使文物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和爱护,才能真正增加他们的文物意识。对广大人民群众收藏文物进行登记是国家对流散文物进行管理的有效途径。为了鼓励私人收藏文物,各地博物馆、陈列馆等文物宣传陈列阵地,在对文物收藏者不断培训的同时,可免费或优惠给他们提供进行私人收藏文物展览,使他们的文物收藏成绩得到社会的承认,进一步提高他们文物收藏的积极性。

篇4

中图分类号:U41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9-0142-01

路桥对于交通的顺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其投入运行很长时间以后,如果不及时的进行养护,很容易影响交通的正常运行,造成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对路桥进行养护是十分必要的。路桥养护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是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高度的重视,才能够顺利完成养护施工。下面本文就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论述。

一 路桥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路桥养护施工中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产生诸多问题,下面本文就进行简单分析。

(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管理

一些路桥施工企业在进行养护施工中,片面的追求经济利益,轻视养护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使得在养护施工过程中不能够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施工档案和施工制度。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养护施工管理者减少管理费用的支出,对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不进行正常的调配,只是出于形式的设置而不能够真正的管理者的功效。

(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低下

养护施工安全管理者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了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功能发挥,但是根据调查发现,一些施工企业对于安全管理者不进行上岗前的专业技能培训就直接投入到工作中,使得养护施工管理的工作人员存在着一种懒惰和特权的心理,在养护安全管理中,往往会出现低级的错误,如施工警示牌不按照规定摆放,不清楚养护施工的各个工序造成管理漏洞出现等。而当遇到工程量较大的养护施工时,为了施工方便随意摆放施工警示牌,使得同行车道变窄,对交通的通行量造成影响,严重时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综合来看,以上问题的出现都是由于管理者管理意识欠缺,管理技能低下的原因,在今后的管理中需要重点加强。

(三)养护施工安全管理现场混乱

对路桥养护施工的安全管理除了要有专业的管理者和管理意识之外,还需要确保管理现场的秩序,为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但是目前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完善,造成了养护施工安全管理现场较为混乱,管理效果不能够充分发挥。

二 路桥养护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分析

路桥工程对于城市交通的顺畅起着关键的作用,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带动城市经济的发展,对于路桥进行养护施工能够保证其运行寿命。上文中对于路桥养护施工中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下面本文就针对问题指出几点解决措施。

(一)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和安全管理的关系

路桥施工企业进行养护施工的最大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但是对于路桥工程来说,在养护施工中加强安全管理也十分必要,这样既能够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还能够带动企业发展,为此在路桥养护施工中需要正确处理施工企业经济效益和安全管理之间的关系,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为此,首选需要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将安全管理放到重要的地位,依靠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其顺利实施;其次需要加强管理者的安全意识,使其深入认识对路桥进行施工的重要性,明白养护工程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带动企业的发展,增加经济效益。

(二)加强施工安全培训,实现规范施工

为了提高路桥养护施工者的安全技术以及施工技术,需要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实现规范施工,并有效地防止施工违规现象的出现。由于大多数的施工者是来自农村,技术素质较差,法律意识淡薄,有没有进行过专门的培训,因此说对于养护施工的安全管理很难完成,只有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养护意识,才能够为今后的养护管理工作打下基础。同时,路桥养护施工中的一些不安全行为以及施工物的不安全状态都是诱发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说加强管理者的安全技能培训,还需要提高其安全生产的意识,增强安全生产技术,保证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施工单位内部和施工过程的同步进行,同时管理,一方面要抓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另一方面抓施工行为、施工技术以及管理措施,双管齐下,保证路桥养护施工安全管理者意识的增强,技能的提高,充分发挥管理工作的效果。

(三)规范好施工现场安全标识牌,及时提供道路安全信息

路桥养护施工会对交通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保证车辆安全顺利的通过施工区域,需要在恰当的地方摆设安全标志牌,对于这一点,管理者需要格外注意,避免因为细节问题诱发安全事故。为此,养护施工现场管理者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对于路桥养护施工工程量较小的,,当需要占用车道时,应该在显眼的地方设置方形警示牌,或者是限速标志,提醒行人前方施工,对于夜间施工期间,需要在上游的过渡区内设置好黄色的频闪灯警示信号,施工区域内需要有照明灯。对于这些,安全管理者都要进行细致检查,不能够放过一处细微之地,埋下安全隐患。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恶劣的天气下禁止施工,在工程竣工后,需要将作业区内清理干净,逆流方向快速清理拆除所有的标志。安全管理者一定要监督这些工作的操作,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

(四)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秩序

养护施工现场的混乱局面是由多重因素造成的,施工作业者以及养护管理者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要避免混乱局面出现,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秩序,首先需要严把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准入关,确保每个施工单位在施工之前都办理了临时占道施工的封闭手续;次需要加强对养护施工单位的审核力度,需要养护单位提供企业证明材料、申请书、相关的批准材料以及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的方案,全部符合规定之后才能够允许施工,这样能够避免混论局面的出现;再次,需要保证养护施工作业控制区域的布置方式明确可行,当布置好后不能随意更改拆除,保证施工现场的秩序;最后,管理者需要加强对施工车辆的管理,要保证其能够有养护施工作业车辆通行证以及具备作业标志,且需要醒目,以便起到惊醒的作用,提高安全管理的作用。

(五)建立安全管理奖惩机制

建立路桥养护施工安全管理的奖惩机制,能够最大限度的调动起管理者的积极性,充分挖掘其管理潜力,这样既能够促进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又能够实现施工企业的长远发展。为此,施工企业相关负责人需要在准确考察管理者实际情况以及工程施工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符合自身工程的奖惩机制,并确定负责人,实现奖惩机制和管理责任制的结合,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结束语:路桥是保证城市道路交通畅通的关键因素,其安全性能和运行状态至关重要,因此说加强对路桥养护施工的安全管理势在必行。本文就是从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两个大方面进行论述,希望对于今后的施工管理有所帮助,使得管理者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去认识和关注安全生产以及安全管理问题,促进企业的发展,保证路桥的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 吴迪 对路桥养护施工安全管理措施探讨 赤子,2013年第3期.

[2] 汤洪文 浅析路桥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问题 科技资讯,2008年第21期.

篇5

目前我国建筑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整个社会对建筑产品的需求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现阶段对新的墙体材料的研发,将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较快,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较多。通过新型建筑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大大缩短了工期、节省了材料、提高了建筑质量。

1 新型建筑墙体材料概述

1.1 新型墙体材料的产生

新型墙体材料主要是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墙体材料。我国墙体材料在产品构成,总体工艺水平,产品质量与使用功能等方面均大大落后于工业发达国家,长期以来,小块实心粘土砖是我国墙体的主要使用材料。随着墙改工作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陆续被研发出来并投入使用,主要是用混凝土、水泥、砂等硅酸质材料,有的再掺加部分粉煤灰、煤矸石、炉渣等工业废料或建筑垃圾经过压制或烧结、蒸养、蒸压等制成的非粘土砖、建筑砌块及建筑板材。

新型墙体材料一般具有保温、隔热、轻质、高强、节土、节能、利废、保护环境、改善建筑功能和增加房屋使用面积等一系列优点,其中相当一部分品种属于绿色建材。一些新型墙体材料辅以一定的空气间层,不但降低容重,保温性能也大大改善,烧结空心砖就比实心制品有着更好的保温隔热功能。大部分新型墙体材料都会使墙体厚度减薄,可以提高使用面积。

1.2 新型墙体材料的分类

目前有三大类新型环保墙体材料分别是:

1.2.1 建筑板材类

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由钙质材料,硅质材料与纤维等作为主要原料,经制浆,成坯与蒸压养护等工序而制成的轻质板材。按产品用途分,有建筑用与船用两类,前者用抄取法或流浆法制成板坯,板的厚度一般在5毫米-12毫米;后者用模压法制成板坯,板的厚度一般在15毫米-35毫米。按产品所用纤维的品种分,有石棉硅酸钙板与无石棉硅酸钙板两类。纤维增强硅酸钙板具有密度低,比强度高,湿胀率小,防火,防潮,防蛀,防霉与可加工性好等特性。建筑用纤维增强硅酸钙板可作为公用与民用建筑的隔墙与吊顶,经表面防水处理后也可用作建筑物的外墙面板。由于此种板材有很高的防火性,故特别适用与高层与超高层建筑。

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包括以阻燃型泡沫塑料板条或半硬质岩棉板做芯材的钢丝网架夹心板。主要用于房屋建筑的内隔板,围护外墙,保温复合外墙,楼面,屋面及建筑加层等。钢丝网架水泥夹心板是由工厂专用装备生产的三维空间焊接钢丝网架和内填泡沫塑料板或内填半硬质岩棉板构成的网架芯板,经施工现场喷抹水泥砂浆后形成的。具有重量轻,保温,隔热性能好,安全方便等优点。

1.2.2 非黏土砖类

包括孔洞率大于25%非黏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烧结页岩砖和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非黏土砖;混凝土砖和混凝土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该产品主要原材料为水泥和石粉,搅拌后挤压成型(无需烧结),制作工艺简单,产品尺寸比较准确,施工方法、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与普通粘土多孔砖类似,因此目前用此类砖来代替烧结粘土砖在工程中使用较为普遍。它有较好的强度、耐火性、隔声效果、不易吸水,且价格便宜,但自重较大,施工条件差(湿作业)。

1.2.3 建筑砌块类

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是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之一。由于粉煤灰的掺入,提高了砌块的密实性、减少吸水率、降低砌块的收缩率及提高砌块后期强杜等十分有利。建设一条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粉煤灰砌块生产线,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与设备,并通过搅拌机类型的选择,改变振动参数和模具的改动等就可以生产出高质量达到标准的粉煤灰砌块。

钢结构和玻璃幕墙。玻璃幕墙是指作为建筑外墙装潢的镜面玻璃,这种镜面玻璃实质上是在钢化玻璃上涂上一层极薄的金属或金属氧化物薄膜而制成的。它呈现金、银、古铜等颜色,既能像镜子一样反射光线,又能像玻璃一样透过光线。如果你在大楼外面,会看到玻璃幕墙上展现出一幅蓝天、白云和车水马龙的连续变幻的画卷。

1.3 新型墙体材料的性能

作为国家推广的新型建筑墙体材料,与传统粘土实心砖相比,在技术层面上很多性能具有很大的优势。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保温隔热性能好如加气混凝土砌块、钢丝网架火芯板、龙骨石膏板等;防渗水性好如砖类和砌块类墙体材料及石膏板材等;隔音性能较好如煤灰烧结砖、蒸压灰砂砖等;能耗低,新型建筑墙体材料需要的原料和能耗都比传统粘土实心砖要低很多;强度等级高;自重轻,有利于基处理和抗震。

2 墙体保温防护技术

在建筑中,护结构的热损耗较大,护结构中墙体又占了很大份额。墙体内保温施工,是在墙体结构的内部加做保温层。内保温施工速度快,操作方便灵活,可以保证施工进度。内保温应用时间较长。技术成熟,施工技术及检验标准是比较完善的。在2001年墙体保温施工中约有90%以上的工程应用内保温防护技术。被大面积推广的内保温防护技术有:增强石膏复合聚苯保温板、聚合物砂浆复合聚苯保温板、增强水泥复合聚苯保温板、内墙贴聚苯板抹粉刷石膏及抹聚苯颗粒保温料浆加抗裂砂浆压入网格布的做法。

但内保温会多占用使用面积,“热桥”问题不易解决,容易引起开裂,还会影响施工速度。外保温是目前大力推广的一种建筑保温节能技术。外保温与内保温相比,技术合理,有其明显的优越性,使用同样规格、同样尺寸和性能的保温材料,外保温比内保温的效果好。外保温防护技术不仅适用于新建的结构工程,也适用于旧楼改造,适用于范围广,技术含量高;外保温包在主体结构的外侧,能够保护主体结构,延长建筑物的寿命;有效减少了建筑结构的热桥,增加建筑的有效空间;同时消除了冷凝,提高了居住的舒适度。

目前比较成熟的墙体保温防护技术主要有:

2.1 外挂式外保温

外挂的保温材料有岩(矿)棉、玻璃棉毡、聚苯乙烯泡沫板(简称聚苯板,EPS、XPS)、陶粒混凝土复合聚苯仿石装饰保温板、钢丝网架夹芯墙板等。其中聚苯板因具有优良的物理性能和廉价的成本。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墙体保温外挂技术中被广泛应用。该外挂技术是采用粘接砂浆或者是专用的固定件将保温材料贴、挂在墙体上。然后抹抗裂砂浆,压人玻璃纤维网格布形成保护层。

2.2 聚苯板与墙体一次浇注成型

该技术是在混凝土框一剪体系中将聚苯板内置于建筑模板内,在即将浇注的墙体外侧,然后浇注混凝土,混凝土与聚苯板一次浇注成型为复合墙体。该技术解决了外挂式外保温的主要问题,其优势是很明显的。由于墙体主体与保温层一次成活。工效提高,工期大大缩短,且施工人员的安全性得到了保证。而且在冬季施工时。聚苯板起保温的作用,可减少围护保温措施。

其中内置的聚苯板可以是双面钢丝网的,也可以是单面钢丝网的。双面钢丝网聚苯板与混凝土的连接,主要是依靠内侧钢丝网架与墙体外侧配筋相绑扎及混凝土与聚苯板的粘接力,其结合性能良好,具有较高的安全度。单面钢丝网聚苯板与混凝土的连接,主要依靠混凝土与聚苯板的粘接力以及斜插钢筋、L型钢等与混凝土墙体的锚固力,结合性能也较好。两种做法都采用了钢丝网架,造价较高,且钢材是热的良导体,直接传热,会降低墙体的保温效果。

3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国内建筑业的发展以及国家对建材料标准的提高,我国建筑业对新型墙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根据新型墙体材料的内涵和发展趋势,创造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将加快新型墙体材料在我国的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高晓兵,杨晓光,赵彦芳.外堵保温技术及节能材料[J].粉煤灰综合利用2006,3.

篇6

1.1 研究对象

、在我院实习的男性护生共13人,年龄2o~24岁;实习期均为11个月(当年7月~ 次年5月);学历层次为中专8人,大专5人;家庭状况:独生子6人,来自农村家庭、工人家庭及干部家庭的人数分别是6人、5人、2人。

1.2 研究方法

本研究为质性研究中的现象学研究。采用质性研究方法中van manen的诠释现象学的理论研究法,以半结构性的深入访谈方式收集资料。预先设计访谈提纲,作为访谈的指引,避免因遗漏而影响资料收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4]。

1.3 研究对象的伦理问题

为保护被访谈者的隐私,研究者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在访谈前向被访谈者讲明研究的内容、目的、方法,承诺用编码代替姓名,以保护隐私,取得他们的理解和配合。

1.4 资料收集

研究者与被访谈者共同商议访谈地点,选择双方交谈方便、不受干扰的地方面谈,并经被访谈者同意采取现场录音。在访谈中,根据被访谈者的意愿采用访谈录音、笔录和及时回忆的方法对访谈内容进行记录[5] ,尤其注意观察和记录被访谈者的表情、语速、语调等的变化,同时对其感受或观点进行及时澄清、确认,不断循环的提问和证实,以保证资料的准确性,如此循环直至饱和。

1.5 资料分析

访谈后的资料均以被访谈者的编码进行整理,研究者反复阅读记录,并力求使自己沉浸在资料中,从参与者的观点来看问题,对被访谈者的谈话内容及当时的表达方式进行细致地分析,深入理解资料的含义[6] 。经过整理后的材料通过自省、比较、归纳,采用类属分析法,形成并提炼主题。

2 结果

经过深入地访谈和分析,提炼出4个主题:职业认可度低、工作无成就感、自我概念与护士角色冲突、对前途喜忧参半。

2.1 职业认可度低

长期以来,人们已形成了思维定势,认为护理行业是女性的领地。“男尊女卑”、“护士是高级保姆”及“女护士一统天下”等落后思想和社会偏见使男性实习护生承载着生活、工作和情感上的巨大压力。初入临床时,他们常常要花相当一部分时间向病人解释自己的身份,得到的反应多数是好奇或不信任。而且,多次的不被认可或误会会对男性护生的心理造成巨大的压力和困惑,他们需要在工作中不断纠正服务对象及同事的观念,从而更增加了工作的难度[7]。病人的不解、好奇、怀疑甚至鄙视的言语和表情令心理本已脆弱的男性护生如同“雪上加霜”。例如s1护生,“我上班的第一天,一位老伯伯热情地给我打招呼,叫我‘医生’。当我微笑着向他解释我是实习护生时,他热情的笑容突然不见了,转头对邻床的病人说,‘堂堂七尺男儿,干什么不好,偏要当护士&8943; &8943; ’当时,我愣在那里,心里像打翻了的五味瓶:羞愧、愤怒&8943;&8943; ”(眼圈潮红,努力控制自己的情绪)。s5护生,“有一次,我给一个中年女病人打针,她用异样的眼光盯着我,仿佛我是怪物。她说‘你五大三粗的,会打针吗?能给我扎上吗?”’。s2护生,“一次,一个干部模样的中年男病人告诉我‘小伙子,你认为当护士有前途吗?趁着年轻,好好学点知识,努力拼搏一下当医生多好’。”对于病人的不理解,多数男性护生能接受,但来自医务人员和家人朋友的轻视让他们觉得心寒。s7护生,“当我到医生更衣室换工作服时,一个医生说‘一个男人去当护士,难有大出息’。很长时间以来,每当我想起这句话,心里总是隐隐作痛。”s3护生,“春节期间爸妈带我买衣服时,碰到一个远亲。当他问起我的学业时我爸只告诉他我上大三,现在医院实习。当他夸奖我的职业—— ‘医生’如何好时,爸爸的面部表情很不自然,只是点头称是,而始终未告诉他我是护士。后来爸爸带我仓促离开,仿佛儿子当护士是父亲的耻辱。”s8护生,“学了护理专业后,每年寒暑假的同学聚会我只参加过一次,就再也不想参加了。因为他们总是不厌其烦地打听我的专业,打听我为什么想当护士。那目光里有惊讶、有同情,还有&8943; &8943;”(脸色涨得通红,呼吸深快,话语不连贯,很艰难地选择词语)。

2.2 工作无成就感

在现行医院护理体制下,护士虽然也按业务不同而划分出不同的业务职称,但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却缺乏像医生那样系统而明确的分工,使得临床护士在一定程度上还在单纯地执行着传统的护理工作。作为实习护生,由于临床护理经验的匮乏,一些基础护理工作做得相对较多,这对于血气方刚、精力充沛的男性护生来说,繁琐、重复的“简单”护理工作让他们感到工作没意思、无成就感。例如s13护生,“刚到一个新科室,老师担心我们出错,总是让我们做一些诸如换瓶、扫床、测体温、量血压、记出入水量等工作,高难度的技术就数静脉穿刺了。每天做这样的工作太没意思了。”s6护生,“我最喜欢icu病房,因为病

人大多不会说话,更重要的是有很多仪器如呼吸机、除颤仪、心电监护仪等,操作这些仪器时感觉太爽了!比起那些体温计、血压计真是太刺激了!”s4护生,“有个老年病人,血管又细又弯曲,每次打针光找血管差不多就要花10~20 min,我有时真有点不耐烦&8943;&8943; 。”sll护生,“我们在妇科、产科实习时,经常遭到病人的拒绝。于是,老师常会让我们做一些搬搬扛扛的体力活。真令人苦恼。”2.3 自我概念与护士角色冲突

自从男护生入校起到毕业实习,他们的护理老师、、临床带教老师以及同学等以女性占有绝对优势。在这个特殊的环境里,他们会因感觉自己的特殊性而承担着各种压力。加之,护士在人们观念中的形象和地位都与男性的社会角色相冲突这就造成了男性实习护生有着更多的忧虑。在他们的自我概念中,护理工作中许多琐碎的生活护理、清洁护理等都应该是“女人做的事”;同时护理工作的服务性极强,需要满足不同服务对象的合理需求;另外,男性护生也难于接受执行医嘱等依赖性较强的护理工作[8]。例如sio护生,“我在家里是独生子,家务活几乎从未干过。可实习时为病人整理床铺,擦拭治疗台、护理车等。在俯下身子的那一刹那,我总有一种不情愿、不自在的感觉。” s 12护生,“同样是一样大的男

孩子,实习医生总是很神气,而我们只能执行他们开出(在老师指导下笔者注)的医嘱。有时想想心理很不平衡。”

2.4 对前途喜忧参半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全部由女性担任的护理工作日益凸显其不足之处,社会和医院对男护士需求的呼声渐高。但目前我国大多数医院男性护士人数极少,这就使得男性护生比女性护生有着较高的就业机会,也比选择其它专业同等学历的男性有着就业方面的优势。例如s2护生,“目前对我有意向的已有两家医院,而我们学校暂时联系到工作单位的女同学屈指可数。作为一名男性护生,我感觉自己挺幸运。” s 7护生,“我在手术室、急诊科、icu等科室实习时,老师们都想让我留在她们科,还说因为有我,她们的工作轻松了很多,心里也踏实了很多。” s 9护生,“通过临床实习中带教老师的教导,我深信:只要自己努力,我们男护士日后升迁的机会比女护士要多。”在就业顺利的同时,他们对未来的工作环境及择偶等方面表现出较大的忧虑和困扰。例如,s 1护生,“我家是农村的。春节时,别人给我介绍了对象。听说我在医院工作,女孩很高兴;当我告诉她我是护士,她当即变了脸,还说‘护士工作又脏又累、挣钱少不说,找一个当护士的大男人做老公,别人知道还不得笑话死我’。” s 12护生,“我有一个师兄去年分配到精神病院。经常值夜班不说,有时还被犯病的病人殴打。现在身心疲惫,正着手转行。”

3 讨论

美国注册护士中,男护士的比例增长已经是20年前的2.26倍[3]。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加强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加之男性在体力精力、逻辑思维、处事方式等方面的特点有较强优势,特别是男性病人的特殊需求,促使男护士加入护理队伍势在必行[9]。有调查显示,男性从事护士职业在某些方面具有女性无法比拟的优点[10]。另外,据国外的一项研究,男护士作为领导是以任务为导向的,有极强的处理事物的能力,有清楚表达思想和任务的能力,很少处理工作议程以外的事务或允许员工之间的闲谈;而女性管理者则反之。在正式会议开始后,男性更能主动地参加讨论,更多地提出建设性意见与问题[11] 。因此,男护士的加入必然会改变以女性为主的工作方式和习惯,有利于建立一个平衡、健康、高效率的护理团队[12] 。

男性护生作为未来男护士的后备力量,他们的教育和培养,尤其是临床实习阶段的教育管理是摆在护理教育管理者面前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访谈中得知,男性护生均认为自己能胜任紧张繁忙的护理工作。在来到临床实习之前,他们都很热爱自己的职业,都愿意在护理领域中大显身手,对自己的未来怀有美好的憧憬。可是,当他们真正走进护理,接触病人,踏入社会之后,面对人们惊奇的目光,疑惑的语气,轻视的口吻,特别是一直不能被大多数人所理解、所接受的苦恼,他们的自信、热情会在世俗中渐渐消失。尤其是在屡遭尴尬之后,面对社会上的重重压力和传统思想的束缚,他们将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职业,考虑自己的将来,甚至最终导致流失。因此,教育管理者不仅要转变传统观念,同时还应有效地帮助男性护生转变观念,教育他们面对现实,勇于挑战自己。

篇7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6639(2013)02-0010-06

1998年,英国工党政府出台了《英国创意产业路径文件》,正式提出在英国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自此以后,美国、法国、韩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纷纷跟进,文化创意产业一跃成为最活跃、最具发展潜力的新经济力量,以至于有人发出“资本的时代已经过去,创意的时代已经来临”的豪言。近几年来,我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同样获得了长足的发展。2011年,我国文化创意产业总产值超过3.9万亿元,占GDP比重首次超过3%[1]。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吹响了建设文化强国的号角,文化创意产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我国现有立法无论是理念还是制度都远不能满足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践的需要[2]。通过对发达国家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路径的考察,笔者认为,我国在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过程中应该建立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相结合的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文化创意产业提供立体式、全方位、系统性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 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样态分析

对于知识产权范围的认识历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知识产权一般仅包括知识产权的传统形态,即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而广义的知识产权则不限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形态,对知识产权范围的认识持一种开放的态度。关于广义知识产权范围的认识也是不尽相同的,具有代表性的是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的相关规定。按照《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制止不当竞争;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权利。”TRIPS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是:“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虽然两个公约关于知识产权范围的规定不完全一致,但是他们都持一种较传统观点更为宽泛的立场。两个公约的立场体现了知识产权的范围随着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拓展的发展趋势,代表了知识产权的发展方向。截至2012年8月22日,WTO成员方已达156个,并且涵盖了几乎世界上所有的经济和政治大国,所以TRIPS的观点已经在全世界占据统治地位。由于不同形态的知识产权具有功用互补的特点,自广义的知识产权概念确立以来,各国在运用知识产权手段保护和促进其国内产业发展时,无不重视综合运用各种形态的知识产权,建立复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文化创意产业和文化产业、创意产业的概念虽然存在紧密关联,但是并不完全一致。“文化产业”强调了产业的文化属性,“创意产业”强调了产业的创造品格,而“文化创意产业”则同时描述了产业的“文化”和“创意”双重属性。这三个概念在外延上均有重叠之处,但是又有相异之处[3]。对文化创意产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既有理论往往突出其文化的一面,强调其属于文化产业的一部分,注重著作权的保护。而对于其他知识产权形态,要么认为与文化创意产业没有内在联系,要么认为联系十分微弱,以至于没有特别予以强调的必要。实际上,传统的观点适应了文化创意产业初期发展的形势,基本满足了当时的需要。但是,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深入发展,单纯的著作权保护已经无法满足文化创意产业的需要,使得很多文化创意产业中产生的智力成果暴露在知识产权保护之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法律有效的救济,从而影响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步伐。

文化创意产业的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指综合运用与文化创意产业有关的各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建立立体式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文化创意产业进行综合保护的知识产权战略。在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中,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等是与文化创意产业具有紧密联系的知识产权形态。建立文化创意产业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就是协同运用上述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为文化创意产业提供全方位保护。保护体系建构的目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如何大量获得上述形态的知识产权,第二个是如何有效保护已经获得的知识产权。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确立,使得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内不同行业创造的各种不同形式的智力成果都能够形成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形态,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建构起一张知识产权保护的完整网络,以有力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迅速发展。

二、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构的理论根据

对文化创意产业进行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确立不同形态知识产权相互协同的法律保护体系,根源于文化创意产业自身的本质规定性以及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殊性。

(一)文化创意产业自身的规定性决定了保护体系的综合性

文化创意产业具有三个方面的本质规定性,使得其同传统的文化产业和其他创意产业相互分别开来。这三个方面的本质特征分别是“文化”、“创意”和“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的多维本质决定了需要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形态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从而决定了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复合性。

1.文化创意产业的“文化”属性

文化创意产业的灵魂是“文化”,“文化”属于思想、感情和观点等主观范畴,无论对于“文化”的表达还是对于文化的理解和接受,都是通过赋予一个民族特有的思想、感情和观点特殊表现形式的方式实现的。表达“文化”的传统形式一般是书籍、绘画、雕塑等静态形式,而表达“文化”的现代形式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呈现出多样态,比如电子书、唱片、动漫、电影、电视剧等等。所有表现“文化”的这些形式,几乎都满足了《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都可以通过版权法获得保护,而且也主要依赖于版权法的保护,所以在美国其文化创意产业被称之为“版权产业”。

2.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意”属性

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是“创意”。“创意”一般不是指思想、感情和观点的创新,而是通过技术手段赋予已有的文化素材新的表现形式,使其更便于传播、更容易接受,从而形成更大的市场,进而变成一个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不同于传统的文化产业之处即在于其“创意”成分。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意是借助于现代科学技术实现的,文化创意产业实际上也正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19世纪法国大文豪福楼拜就曾断言:艺术越来越科学化,科学越来越艺术化,两者在山麓分手,有朝一日,将在山顶重逢。文化创意产业对现代科技手段的利用,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同时也推动了现代科技手段的进步,产生了大量的具有功能性的产品和生产方法,这些产品和方法正好符合了《专利法》对于发明创造的定义,可以获得相应的专利权。同时,其中不完全合乎《专利法》要求的技术,或者不适宜公开的技术,又可以获得商业秘密权的保护。

3.文化创意产业的“产业”属性

文化的生产和传播在历史上曾长期作为一个领域存在,但是真正地发展成为一种“产业”则是近代以来的事情。正如有学者曾经指出的:“两百年前,谁也没有预料到文化艺术这些具有内在重要价值的事物,会成为大批量生产的对象,会与产业发展关联。”[4]21世纪的今天,文化创意产业已经成为影响国民生产总值的重要经济力量。从就业人数上来讲,文化创意产业已经取代传统的钢铁、石油、汽车、煤炭等工业行业成为吸纳就业人数最多的行业。文化创意产业所包含的各种形式的企业的数量也成为各行各业的排头兵。如此众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如此巨额的产值,使得文化创意产业自身成为拥有商标和其他商业标志资源最多的行业。因此,确立商标和品牌战略,充分运用《商标法》提供的法律保护手段,是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须臾不可或缺的可靠保障。

(二)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保护体系的综合性

知识产权保护,无论针对一家企业还是一种行业,从来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知识产权形态的协同。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复合性,是由知识产权自身的规定性所决定的。

1.客体的无形性决定了保护体系的复合性

知识产权的特性是通过与物权的对比而显示出来的,其与物权的本质不同莫过于客体的无形性。之所以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在于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产品,不具有外在的形体,亦不占据任何空间,无法为感觉所感受,只能为理性所认知,用哲学术语来说就是,知识产品不在时空的范畴之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特殊性集中体现在知识产权客体的无体性方面,知识产权客体的无体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与其他相邻法律关系有着本质的相异性[5]。由于客体是无形的,所以对于知识产品的使用具有非竞争性的特点,而且知识产品一般具有多种使用途径,相应地也就可能引发多重侵权形式,所以需借力多种保护手段协同发挥作用,以有效地维护知识产品使用上的垄断。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作为对知识产品的开发和保护手段,从来都是一种多形态知识产权的复合架构。

2.种类的多样性决定了保护体系的复合性

文化创意产业包含了丰富多样的产业形态。为了适应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需要,北京市统计局于2011年颁布了一份全新的《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新标准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是:“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产业集群。”在分类方法上,该标准将文化创意产业分为四层:其中第一层根据部门管理需要和文化创意获得的特点分为9个大类,即: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服务;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服务以及其他辅助服务。第二层依照产业链和上下层分类的关系分为27个中类。可见,文化创意产业中包括了如此众多具有明显差异的类别,不同类别可能形成的知识产权形态亦存在很大不同,唯有采用多种知识产权形态提供保护,才能够充分有效地为不同类别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3.功用的互补性决定了保护体系的复合性

从历史起源的角度来讲,作为知识产权主导形态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权等都产生在16至17世纪,其确立的年代相差无几,甚至几乎是同时出现的,这不是历史的偶然巧合。知识产权法是随着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完善的。主要形态的知识产权同时代产生的事实表明,商品经济所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复合性的,任何单一形态的知识产权均难以有效满足经济自身的客观需要。对于同一项智力成果,往往是著作权保护其表达形式,专利权保护其实用价值,商标权保护其在流通领域形成的声誉。三种保护手段相互配合,任何一种保护手段的缺失或效用不足,必将导致其他形态的知识产权的功用出现“短板效应”。不同形态知识产权内在配合的特质要求我们在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上同样要坚持复合战略。

三、 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基本架构

文化创意产业包含的行业种类众多,所形成的可予知识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形式极具多样化。这些多样形式的智力成果需要不同形态的知识产权分别提供保护,任何单一种形态的知识产权都是难以胜任的。因此,应该建立以著作权为核心,以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和反不正当竞争为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一)著作权保护

按照目前国内通行的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方法,在文化创意产业九个大类中,最核心的还是版权产业。所以,著作权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是文化创意产业的生命线,著作权保护是该产业全部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建立文化创意产业的著作权保护,需要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尽快将创意形成作品。思想和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所谓思想和表达二分,指的是著作权法仅仅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隐藏在作品之中的思想、感情和观点并不为著作权法所保护。为此,在创意形成后应该尽快将其表现为文字、图片、影视、模型等作品,以取得法律上的保护。知名的女子十二乐坊案是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的典型案件[6]。著作权法对文化创意的保护是通过对作品的保护来实现的。其次,为作品创作保留必要的证据。如果在作品创作完成后不及时固定证据,万一日后版权受到侵犯,权利人往往面临着因为难以举证而败诉的风险。对于日常创作的普通作品应该注意保留纸质版本,因为单纯的电子版本由于其权属信息易于修改而难以在法庭上作为创作时间上的有力证据,而纸质版本的完成时间一般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大体确定,能够有效地证明创作的时间。最后,充分利用著作权限制制度,借鉴他人的创意,丰富自己的创作,以实现更大的商业价值。

(二)专利权保护

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与之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也在迅速发展。在以著作权保护为核心战略的条件下,积极运用专利保护,确立专利保护的战略的地位,对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确立文化创意产业的专利保护,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确定可予专利保护的对象。在文化创意产业之中,由于新技术的使用,往往会形成新的功能型产品或者新的生产工艺,比如新的存储介质或者新的影片制作工艺等,这些产品和工艺是可以授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所以,在形成文化创意产品的过程中,应该充分挖掘其中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在获取居于核心地位的文化版权的同时,获得各种形式的专利权。其次,及时申请专利保护。不同于版权法上的自动保护原则,专利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申请、审查、授权等一系列法律手续。所以,对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中形成的可予以专利保护的对象,应该积极履行相关的申请手续。特别应当注意的是,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新颖性,所以在申请专利之前相关的产品或者工艺应该予以保密,一旦公开销售或者使用,将因为新颖性的丧失而无法获得专利保护。这就要求文化创意单位建立有效的内部保密制度和管理制度。最后,积极运用专利战略,实现专利价值的最大化。专利战略是现代企业竞争取胜的重要法宝,文化创意单位应该注意运用专利防御、专利进攻、专利池、专利转让和许可等一系列现代专利战略,以实现其专利产品价值的最大化。

(三)商标权保护

商标是企业的知识产权,是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资产,是竞争的金字招牌[7]。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同样应该重视商标的保护。文化创意企业的商标保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文化创意企业自身的商标保护。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多数文化创意企业规模不大,没有自主商标的现象比较普遍。文化创意企业应该具有长远发展的眼光,积极申请属于自己的商标。因为商标是一个企业商誉的主要载体,没有商标的企业,其在经营中的努力和消费者的认可都是难以进行累积的。已经拥有自身商标的企业还应该注意商标的有效管理,其重点是逐步建立完整的冠状商标体系,并尽可能实现商标、商号和域名的一体化,以获得多重法律保护。对于拥有知名或者驰名商标的文化创意企业,还应该建立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体系,建立商标的全国乃至全球监控体系,防范可能发生的各种形态的商标侵权。另一方面是专门从事标识设计的创意企业特有的商标保护。对于专业从事商标设计的文化创意企业,应该注意及时进行所设计商标的注册申请,特别是一些富有创意但略微简单的有较高价值的符号设计。因为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权取得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一旦他人做出了同样或者近似的设计并申请了商标权,那么本企业的设计将再无用武之地。同时,商标设计成果易于为他人所窃取,唯有及时申请为注册商标才能保证其安全。再者,在设计之后即行申请为注册商标,而后通过商标转让而不是单纯的版权转让为客户提供服务,更能提高服务的附加值。

(四)商业秘密权保护

商业秘密权的独特价值决定了它在文化创意产业保护中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首先,商业秘密权可以为尚处在创意形成阶段的智力成果提供有效保护。形成创意是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前提条件,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最关键的步骤。但是形成过程中的创意,由于尚没有获得作品意义上的表现形式或者还没有达到可以申请专利保护的条件,所以无法获得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保护。为了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窃取正在酝酿中的创意,就必须借用商业秘密权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其次,对于那些已经完成但是却无法利用著作权或者专利权进行有效保护的创意信息,也只能以商业秘密权的途径进行保护。因为有些智力成果,比如策划方案、商务模式、营销计划、市场预测报告等,或者无法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或者即使得到著作权保护也仅仅限制“复制”的行为,而难以限制他人堂而皇之地实施,从而在实际上起不到保护的效果[8]。最后,由于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无需履行任何法定手续,成本较低,同时创意本身也无需满足任何特定形式要求,可以较为容易达到商业秘密保护的条件,所以采取商业秘密权的途径便利可行。

(五)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识产权条款由于运用了含义宽泛的术语,被认为是对各种具体知识产权难以周延之处提供了兜底保护或者附加保护,因而在商业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9]。《反不正当竞争法》把规制对象限定于商业领域内的“经营者”,正好契合了文化创意企业制止竞争对手不正当竞争的需要。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企业的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为创意企业的商誉提供保护。商誉包括品牌商誉和产品商誉,有可能为竞争对手不当借用(搭便车)或者恶意诋毁,而商誉自身因不属于任何一种具体形态的知识产权而无法受到知识产权单行法的保护,所以采取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保护商誉也就成为创意企业的不二选择。其次,对于具体形态知识产权难以保护的创意本身提供保护。不少有价值的创意由于不表现为作品,不属于科学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同时一旦在商业上公开使用就难以保密,所以无法通过著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但是如果竞争对手在商业中实施该创意而与创意企业进行竞争,则完全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进行阻止。最后,保护创意企业的成功的艺术风格。创意企业的艺术风格是由该企业在开发创意产品的过程中缓慢形成的,表达了本企业的引人注目的特征。刻意模仿他人的艺术风格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虽难以认为侵犯了哪种形态的知识产权,但却可以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方式进行有效阻却[10]。

四、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构的动力机制

文化创意产业复合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构和实施依赖于相关参与主体的具体执行措施。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和创意企业是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关系最为密切的参与主体,基于其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的不同地位而分别采取不同的推动举措,对于复合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作十分重要。

(一)政府职能部门

政府是现代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在经济的宏观调控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建立,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在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首先,强化知识产权执法措施,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国家应该在知识产权立法上加大对于侵权的惩罚力度,赋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更加灵活有力的执法手段,严厉打击日益泛滥的侵权行为。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全面修订我国的《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其中备受瞩目的亮点就是拟议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和赋予知识产权执法机关更加强大的执法权。其次,应努力营造鼓励创新的宽松的社会环境,特别是鼓励多元化的文化生活。文化创意产业在西方的兴起,与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在欧美兴起的重视差异、反对主流、张扬个性的社会思潮和社会运动具有紧密联系。文化创意产业的特殊性就在于依靠人的创造力,过度僵化落后的体制、过于束缚的社会环境,不利于充分发挥人的创造力,反而会抑制人的活力。

(二)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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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管理知识产权战略

2004年9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在国内率先出台了地方性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成为我国确立知识产权战略的先导,标志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新的发展。“入世”以来,我国面临了诸多跨国知识产权争端,从2002年DVD产品在欧洲遭海关扣押,到2003年思科在美国华为软件和专利侵权、日本丰田诉吉利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反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代价。对此,企业管理中确立知识产权战略成为当务之急。

一、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战略的重要构架

在现代管理中,企业战略是企业基于未来内外部条件变化作出的预先安排。不同企业,战略层次不同,一般分为公司战略、竞争战略和运营战略三个层次。公司战略是公司高层指导和控制公司行为的纲领,解决公司经营理念、产业范围、资源分配和国际化等问题。竞争战略是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运营战略指上述两大战略的贯彻或流程。因此公司战略和竞争战略构成企业战略的框架。

公司战略是总战略,可表现为:稳定性战略,指企业持续性地向同类型顾客提品或服务。增长战略,指提高销售额,扩大顾主和市场份额等。收缩战略,是减少经营规模或范围。组合战略,是指同时实行上述若干战略。以上战略由企业利用已掌握的资源,分析优劣而确立。

竞争战略由美国哈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MichaelPorter提出,他认为,管理的成功取决于选择正确的战略,而正确的战略与组织和产业的形势相适应,也就是能建立起保持高于产业平均生产水平的竞争优势。他总结道:管理必须选择一种能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战略,诸如成本优先、别具一格或专一化战略。成本优先必须是成本的领导者;别具一格战略强调高超的质量、非凡的服务、创新的设计技术专长或不同凡响的商标形象;而专一战略则集中在成本专一化和差别化的空间。不管采用何种战略,要保持竞争优势,一方面要跟上产业演变的步伐,另一方面必须阻挡来自竞争对手的侵蚀。企业建立某些障碍使仿制者难以得手,可利用专利或版权减少仿制机会,或与供应商订立专供合同来限制其向竞争对手供应渠道等。因此,竞争战略体现了公司战略的动态变化,也是公司战略确立和调整的核心。知识经济条件下,拥有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战略是21世纪企业战略的先导,是企业立足市场的利器。

知识产权战略要求企业考虑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并将其上升为战略来设计,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知识产权对经济的增长不会自然产生,它要通过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创造热情,保持竞争力来实现。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特有属性在管理行为中的具体化,成为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管理的新形态。

通常,知识产权管理可从下列几方面展开:制定战略。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如专利战略要求确立专利开发、调查、申请或实施等制度;商标战略要求商标设计、注册、使用和保护常规化;版权战略把握版权的使用和保护。设立管理部门。在组织构成上按不同知识产权类型进行分组,并将其归属相关的部门,如将其隶属于研发部门或法务部门等。管理制度的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可细化成几个部分:新员工的知识产权背景调查制度;知识产权资料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励制度;知识产权培训制度;知识产权审检制度,包括产品、合同等的审查和检验;保密制度,如与员工订立保密协议,在规章制度内确立保密条款等;评估制度,主要指知识产权评估的标准和程序。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构架,是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经营的要义。

二、知识产权战略的迫切性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社会,知识经济是用更先进的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创造出更多的产品。谁掌握最新的技术、知识,谁就具有更强的竞争力,集中表现为知识产权的掌握量和先进度。其特征是创新导致价格倍增,资本追逐知识,知识对价值的贡献比重增加。创新是企业的生命,创新的产生和成长依赖知识的滋养和孵化。企业为追逐利润在此表现的更为突出和迫切。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世界五百强企业发展的进程是对此最好的诠释。在国内,且看各跨国集团在我国的跑马圈地,占山为王,多半凭借知识产权优势占领市场。如,早在1994年,百事可乐与四川天府可乐合资,百事以参股60%控股,并停用“天府可乐”,使被认为民族饮料象征的天府可乐悄然退出市场,而百事可乐行销市场。1999年,北京亚都科技集团被微软以侵犯软件著作权为由;继而思科公司对我国著名软件企业华为公司提出侵犯知识产权指控。微软则利用其技术优势,形成在我国软件行业的高端市场。2004年初,德国汉高公司收购上海轻工集团“熊猫”品牌,启用汉高牌并停用“熊猫”。这些案例凝聚了我国自有品牌痛失市场的教训,也是跨国企业成功发展的惯用模式。这种模式的背后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支撑。在知识产权战略的引领下,这些企业在新兴市场的开发上循序渐进,先是放水养鱼,继而步步为营,最后达到市场通吃的目的。

我国企业要立足于市场,不断提升竞争力,必须确立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是知识经济对企业管理的新要求,是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发展的必然。就国内企业而言,海尔集团不断发展之路就是很好的证明。海尔借助自有知名品牌和不断创新的技术,研发不同市场的产品,将市场拓展于全球不同的地区,使其成为中国知名品牌的一面旗帜。相反,急功近利的模仿与复制,除了遭受侵权之诉之外,永远只能给别人做嫁衣,替他人打工。

此外,确立知识产权战略,也是市场的呼唤。“入世”以来,国际知名品牌大举进入我国。2001年,世界五百强企业对我国投资达468.8亿美元,其中已有400多家进入中国。世界五百强是代表了全球先进生产力水平及企业组织管理水平和经营理念的强势企业群体。这些企业在对我国进行投资的同时,大量申请取得知识产权,企图建立和维持对相关领域的独占。但是,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一大批国内企业在竞争中壮大。这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致力于发展自己的品牌。他们利用劳动力和原材料方面的优势,日益成为跨国企业的有力竞争对手。跨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采用综合战略措施,用商标、专利、版权及商业秘密立体交叉地展开对我国市场的争夺攻势,使我国企业面临诸多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争讼。我国企业要在此环境下生存,必须寻求包括知识产权战略在内的各种途径,确保市场地位。在国内外企业云集的我国市场,市场呼唤企业尽快建立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保护我国经济良性发展,更为企业赢得一份竞争的席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定位

在纷繁复杂的知识产权纷争面前,我国企业只有建立多方位、立体化的知识产权战略系统,才可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化被动为主动,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持企业的持续发展,实现利润最大化。为此,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着力定位于知识产权的研发、取得、合法有效的利用和保护若干方面。具体概括如下:

1品牌战略

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品牌战略要求企业在市场营销方面确立全面的品牌意识,打造自有品牌,制订和采取保护品牌的制度与有效措施。

首先,强化商标意识,着力打造民族品牌,争取市场;同时,落实自有品牌的合法使用和法律保障制度,建立一套商标开发设计、申请和保护机制。将品牌的开发和利用列入企业目标管理的项目之中,并由企业研发部门、法务部门等职能机构将其制度化进而监督实施。

其次,洞悉市场竞争动向,尤其是竞争对手的发展状况,掌握跨国企业在华的商标战略,修正自己的商标战略。利用国内外市场资源,进行跨国经营,使品牌向全球发展,以商标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品牌战略一个不容忽视的内容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我国,长期对知识产权缺乏了解,对商标的保护往往被忽略。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数百年来历炼了众多的民族品牌、字号,成为赢得市场的金字招牌,如“五粮液”、“同仁堂”、“吴良材”等等。其中一些是未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一些投机取巧者在国内、外抢先注册,使这些品牌本应有的市场受到限制,甚至被扼杀。企业对驰名商标管理,一是形成制度化的使用机制;其二在遭遇被抢注时,快速反应,熟练运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2技术创新战略

创新才有发展。企业若要长远发展,首先要培养创新能力,鼓励开发研制自己的核心技术。在思路上,将跟踪和模仿为主的初级模式调整为以自主创新为主的发展模式;在资源分配上,加大技术投入,提高开发费用在销售收入中的比重,完善研发机制,突出研发与技术升级的地位。

另外,在专利已经划地为牢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对引进、消化、吸收及再创新,开发围绕核心专利的应用性专利技术,形成对原核心专利的包围,利用交叉许可,谋求自身的发展空间。企业还可以采取企业跟随战略,把握市场技术动向,注意新技术对市场的潜在影响,分析新技术与企业产品的延伸可行性,认为有市场价值时跟随开发。

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公有技术,结合企业特点进行技术改造,特别是注意追踪了解新近失效的专利技术,发现有应用价值的及时利用加以开发。总之,技术创新可以有多种途径,但确定创新战略是第一步。

3专利、商业秘密保护战略

“入世”以来,美、日等技术大国屡屡利用知识产权大棒对我国提起专利侵权之诉。据报道,近三年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圆。面对跨国企业来势凶猛的知识产权策略,实施专利保护成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

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知识管理机构,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开通专利文献检索渠道,了解最新专利信息;对相似技术由专业人员进行侵权分析,避开侵权技术;了解本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确保企业技术研发的方向和合法性。

普及知识产权常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遵守列入员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项目,使之成为日常的工作规程。

加大专利申请力度,对专利及早申请,并在基本专利四周设置大量技术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要求范围的权利,以增加专利申请的数量,扩大专利保护的权利范围。一些企业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如:就2003年,华为公司申请专利达1551件,中兴通讯达640件,占了我国IT行业专利申请的半数;在数字电视行业,康佳和创维也突破跨国企业的专利围困,申请一批核心和专利。

商业秘密往往不被重视,一般只在发生损失时,才仓促应对。事实上,商业秘密的分布非常广泛,不仅指技术秘密、技术诀窍,更大范围地存在于企业商业运作中的各种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货源渠道等;而且,在创新过程中形成的大量初级技术尚不足以专利来保护的,往往成为商业秘密保护对象。如软件企业的源代码等。

近年来,因企业员工流动而造成商业秘密泄露案件时有发生,显示出企业的战略盲区。首先,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严密的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并将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企业保卫工作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项目之一。其次,强化对企业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落实泄密后的处置方案,构建企业安全防范网络。同时,在引进人才时,除了解其教育、技术等背景外,还应审查其带有的技术或秘密的知识产权状况,在掌握其合法性的条件下再决定是否引入,也是商业秘密战略的内容之一。商业秘密保护战略更大限度的构筑起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网。

总之,知识产权战略成为21世纪企业的鲜明特征,是知识经济对企业提出的客观要求。知识产权战略要求企业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树立品牌意识,洞悉发展趋势,立足技术创新,健全保护机制,构建起立体化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参考资料:

1.(美)斯蒂芬·P·罗宾斯,《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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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从原有的分体式家用空调器到户式集中空调系统可谓是空调系统的一次大变革。户式集中空调系统是分体式家用空调器的更新,虽然目前在应用方面没有分体式家用空调那么普遍,但是在越来越多的大户型房屋、复式、别墅、独立办公间、写字楼亦或是高档小区中被广泛使用。但户式集中空调系统作为新型的空调设备,其工作质量的好坏会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施工质量,施工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了户式集中空调系统空调在运行时的使用寿命长短、制冷效果好坏,甚至家居环境的优劣。为此本文对户式集中空调系统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各系统施工对策进行了研究,以期为相关的施工部门提供指导意见。

1 户式集中空调的原理

户式集中空调,就是指在整个建筑物中将空调系统的设计和布置独立出来,使得每个用户单元都能根据自身的需要设置安装独立的空调并自行调节空调的运行。在我国,空调系统是以电源作为动力驱动的,户式集中空调也是一样,只是因其输送介质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三大系统。

1.1 冷媒系统。冷媒系统也称为多联机系统,是由一台室外机通过铜管向若干个室内机输送制冷剂的空调系统。冷媒系统可保证各房间独立调节,满足不同房间需求,精确控制房间温度,同时达到节能的目的;此外冷媒系统利用铜管替代水管,降低了施工难度,提高了机组运行的平稳性。

1.2 全空气系统。户式集中空调中全空气系统工作原理与大型空间全空气系统基本相同。相较于水系统而言,全空气系统损耗少,效率高,运行噪声低,初投资少,同时可以供给室内新风和加湿空气等。但施工中室内机和管道的安装应与室内装修保持同步,而且日后风管围护和修理较麻烦。

1.3 水系统。制冷机组产生空调冷(热)水,并通过水管路系统输送至室内末端装置。其中户式空调系统中常见的冷热源为风冷热泵和地源热泵,常见水系统的末端装置是风机盘管。

2 户式集中空调系统安装施工中的应注意的问题

户式集中空调系统虽较以往的分体式家用空调器在安装使用中存在诸多优势,但并不代表户式集中空调系统在安装使用中毫无问题。因此户式集中空调系统在安装使用中应注意:

2.1 由于空调的体积较大,运行时发动机高速运转,如果在安装施工时没有做好防震减震处理就会出现大量噪音,使得机身运行时的声音较大。

2.2 为防止冷冻水管管外结露的状况发生,安装施工时对冷冻水管保温层的厚度有一定要求,并且在管道穿墙处有规范设置冷桥木和保温层的要求,但是由于施工人员的经验不足对此重视不够没有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安装施工,导致空调安装后会出现水管外壁结露现象,破坏室内装潢甚至破坏墙体。

2.3 在安装空调时应正确设置冷凝水排水管的倾斜度,并在安装后对系统进行冲洗,防止室内机中溅水盘的排水管淤堵或内部杂物过多,导致运行不畅、冷凝水外溢。

2.4 当出现冷媒系统孔洞和套管安装定位不准导致冷媒流通不畅、冷媒管试压不准确出现微孔导致制冷剂外泄以及冷冻水管路部件设置不准冲洗不完全导致水管路堵塞等安装施工问题时,会大大能降低空调的制冷效果。

3 户式集中空调系统安装施工策略

3.1 若要保证户式集中空调系统的安装施工质量,首先必须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素质。户式集中空调系统的安装理论知识大小即是几个模块,但在安装施工中能否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关键在于施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操作经验。为此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理论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准,多培养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管理制度,严格要求施工人员按照规定严谨施工;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对使用的材料严格把关,禁止不符合合规格的材料应用于施工;并且善于总结,将安装施工中会出现的、已经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探讨,提高技术人员的施工经验,扬长避短,确保施工有效进行。

3.2 冷媒系统安装要求

冷媒管安装应遵循三原则,即干燥、清洁、气密。在安装前,对配管吹净和真空干燥,以防止水分进入配管。施工过程要注意管内的清洁,焊接时采用氮气置换焊,即焊接前先用氮气冲走管内空气,然后一边冲氮,一边焊接;焊好后继续充氮,直到焊点温度降至常温。冷媒配管的吊装支撑间距不能过大,而且配管的长度及室内、外机之间的高差受限制,因而应使配管布局尽量合理、长度尽量短,避免因冷媒管的水力工况差引起制冷效果差。同时,冷媒管的保温一定要保证保温材料的厚度满足要求;配管与保温管管径匹配;保温管之间接缝要挤紧、粘牢;分支组件的保温一定不能露出缝隙,避免冷凝水滴漏。

3.3 全空气系统安装要求

户式集中空调系统要求风管的材质、规格和厚度应符合设计的规定;风管表面平整,无明显扭曲与翘角;风管表面凹凸不应大于10mm;其口径允许偏差不大于3mm;管口平面度允许偏差不大于2mm。户式集中空调系统风管安装施工中对镀锌钢板法兰风管、镀锌钢板无法兰连接管、复合材料风管的安装做出了如下规定:(1)风管穿墙或穿楼板时,应预留孔洞,尺寸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2)风管安装后,围护结构与风管之间缝隙应用不燃材料封堵;(3)风管制作完成后,应做漏光检测,不得有可见的孔洞和边隙。

3.4 水系统安装要求

户式集中空调系统的冷凝水管道常选用PVC管。在PVC管冷凝水系统施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管道支吊架安装位置及坡度设置,避免因安装空间限制,导致已设置坡度的冷凝水管因其它专业施工而被局部抬高或压低,造成冷凝水管倒坡,产生局部存水或溢水现象。

结束语

户式集中空调系统是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质量改善、对居住环境要求提高、大户型房屋的兴建而产生的,是一项新型技术,由于理论研究尚不完善,众多施工人员尚未真正掌握施工技术、缺乏施工经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时亦有欠缺,因此户式集中空调系统的安装施工尚在探索发展不断改进之中,但是我们坚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户式集中空调系统的生产研发技术与安装施工技术会不断提高,户式集中空调系统因其相较于传统的分体式家用空调器的优势更易于被大众所接受和认可,其应用也会越来越广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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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建筑深基坑支护的重要性

由于高层建筑大多都是在城市的中心地段建设,但是其周边的建筑都基本已经建设完毕,在进行深基坑开挖施工的时候就会对周边的建筑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做好高层建筑深基坑支护的施工工作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当稳定的土体被开挖以后,想要确保高层建筑的边坡稳定,大多采用的方法就是采用各种支护,才确保基坑四周的稳定。由此可见,深基坑支护施工技术在整个高层建筑当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深基坑支护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2.1施工偷工减料,实际施工与施工设计存在差异

在高层建筑深基坑支护施工当中,一般情况下会用到深层搅拌桩,但是在掺和水泥的时候,都会因为掺和量不足而导致水泥土的支护轻度受到影响,从而导致水泥土出现裂缝。除此之外,在高层建筑深基坑施工中,会发现许多偷工减料的行为,一些深基坑挖土会为了确保支护不发生变形而对挖土的程序有所要求,但是在实际的施工中,许多施工人员为了赶进度,就会不按照程序来执行,出现偷工减料的问题。

2.2深基坑开挖不平整、不规则

在高层建筑深基坑施工中,常常会出现挖多挖少的情况,这都是因为施工技术人员操作水平不高和操作的不到位,使得高层建筑深基坑所开挖的边坡出现不平整和不规则的情况。当人工修理的时候,又因为条件的限制不可能进行深度的开挖,所以导致经常出现超挖和欠挖的情况,由此可见,边坡修理不达标也是造成高层建筑深基坑支护施工存在问题的主要因素。

2.3土层开挖和边坡支护不配套

高层建筑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一般大型的工程都是安排给施工队伍来完成,这就使得在施工过程中协调管理的难度较大,土方施工单位为了抢进度,造成开挖的顺序较乱,特别是在雨天,给高层建筑深基坑支护施工的操作面较少,时间上也不能够去完成支护工作。除此之外,高层建筑深基坑支护施工中,一些施工单位不具备技术的条件,只是为了追求利润,导致土层开挖和边坡支护不配套,从而降低了施工现场的安全度,使整个高层建筑深基坑支护施工存在较大的问题。

3.深基坑支护的主要施工技术

3.1锚杆技术

岩土锚杆是埋进底层深处的一种受拉杆件,它的一端连接到工程结构内部,另一端则锚固在地层内部。通过对其施加预应力,来承受由土压力、水压力等所产生的结构拉力,以保证工程结构的稳定性。岩土锚固技术可以使岩土能量得到充分的发挥,在提高岩土自身强度和自稳能力的同时还能很大程度的减轻结构自身的重量,既减少了工程材料的浪费,也能保证施工的安全性,能从整体上为工程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锚杆技术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可采用的方式有很多种,如按锚杆机理分为粘结型锚杆、摩擦型锚杆、端头锚固型锚杆及混合型锚杆等等。 近几年,锚杆技术已经在我国的城市建筑工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3.2逆作法施工技术

逆作法施工技术主要分为“封闭式逆作法”和“开敞式逆作法”。是以地面一层楼的楼面结构是封闭还是敞开为依据的施工方法。“封闭式逆作法”可以从地面上或是下同时进行施工,而“开敞式逆作法”则不能做到这一点,只能够由上而下的逐层进行施工,待上部施工进行到若干层后,地下各层的基础工作也将全部竣工。逆作法主要适应与城市建筑中的高层建筑施工,它能够在施工环境恶劣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在基坑施工时,通过地下结构自身的支护能力,也就是利用地下结构的桩、柱、梁、板作为支撑,既能产生很好的经济效益还能保证其稳定性。逆作法的工艺原理是:首先沿着建筑物的地下室轴线或者其他支护结构,给建筑物内部的柱子或是隔墙相交处等相关位置进行浇注或是打下支撑柱,将其作为施工期间底板的荷载支撑,然后逐层向下进行开挖土方和浇注结构的工作,直至底板封底。地面一层楼面结构的完成为上部的结构施工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可以上、下一起施工。

3.3基坑支护监测

基坑支护的监测工是施工中的重要环节。基坑支护的检测内容主要是主供水管及静压桩与支护交叉的施工安排。在对施工进行监测时,一定要根据施工的进度,分层分段的严格检测,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问题,以保证施工的安全性。

高层建筑的基坑支护的质量控制措施主要是通过施工中基坑支护的质量监测来提高基坑的刚度和稳定性。在高层建筑基坑施工,如果施工方法不当,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事故,例:基坑结构发生变形,土体结构发生沉降现象,支护产生隆起或裂缝;这类质量问题都会对高层建筑的整体结构产生深远的影响。所以,在基坑支护施工时需要专业人员进行质量监测,根据基坑开挖期间监测到的数据来对比岩土变化,设计预期性变化,全面系统的对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并掌所致移位变化的方向、大小、变化幅度,做好警戒标准,以防止事故的发生。深基坑支护结构工程监测的主要内容有:支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支护结构沉降和裂缝;临近建筑物、道路的沉降、倾斜和裂缝;基坑底隆起的观测等。以上监测除每天进行目测之外,一般每8m~16m设一个监测点,关键部位适当加密,开挖后每天监测2次,位移大时应适当加密。

4.深基坑支护工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4.1雨季挖土施工技术注意事项

基础底板后浇带的分布状况决定深基坑的主要施工环境有八个,建筑中的每层土都必须按照先东、西,后中间的开发的顺序进行施工,而且要由南向北推进,最终在深基坑的北边中部收尾。在雨季时,基底土层会出现橡皮土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施工人员要在基地上铺设合适厚的碎石并且夯实,让表面土结实。开挖基坑时如果出现流沙河,首先要在流沙的局部使用重石,来稳定流沙,进而减少动水压力,与此同时要加施工速度快速度,迅速开挖基坑。其次,在此土体部位使用一些手段,保持水流压力朝下,让土体处在平衡稳定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迅速施工。施工前要确保雨季施工的每个环节安全,从而防止边坡塌方,全面确保基坑施工的安全。

4.2围护结构的监测

在检测时首先确保围护结构完整性及其强度。如果是把灌注桩作为支挡结构,对桩身缩颈、夹泥、断裂、离析等缺陷程度以及缺的陷部位用变动测法检测。如果是以旋喷桩、水泥搅拌桩作为支挡结构,检测桩身强度以及其均匀性时使用变法或轻便触探法进行检测。其次要做好对围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监测。深基坑刚开挖过程中,每隔2-3天时间段内进行监测一次,并且监测要伴随开挖的整个过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监测次数。围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能够直接体现围护结构的变形,是深基坑监测工作中的重点。

5.结语

高层建筑工程中深基坑的支护施工过程是循序渐进的,相关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设计规范以及后施工的程序进行施工,并且对工程要做到边施工边监督。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要时刻严格加强对深基坑的施工控制,确保深基坑施工按照相应规范顺利进行,高质量的高标准的完整施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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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和人口大幅增长的压力,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环境破坏问题已经成为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制约公众生活质量提高及影响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为保护日趋恶化的生态环境,法律手段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别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各种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此外,《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四)》、《刑法修正案(八)》也分别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一些犯罪进行了修改。但是和发达国家比较,根据我国保护环境资源的现实情况和基本要求,我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事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刑法立法体系设置不科学

我国刑法分则对于犯罪的分类标准是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主要采取了社会危害性标准。据此,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依次分为十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以亚类罪的形式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而不是按照同类客体的标准在刑法分则中独立成章。由此看来,刑法分则对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设置,显然与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的标准不相符。

(二)刑法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刑法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定之所以存在一些缺陷的主要原因是立法价值取向的偏离,这一立法价值的取向是重视惩罚而轻视预防。具体来讲,重惩罚轻预防的立法价值取向首要表现为刑事立法观念上对一般污染环境行为或破坏环境行为的危害性缺少足够的重视。正是因为这一点,导致了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惩罚力度偏轻;其次是在刑事立法思想上重视刑法的惩罚功能而轻视了预防功能。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刑事立法注重犯罪行为的结果而轻视了犯罪行为的本身,从而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为结果犯罪而非行为犯罪;另外没有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去健全刑事处罚的手段和方式,导致在刑事处罚手段上的单一性。

(三)刑法对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范围狭小

我国刑法涉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仅有15个,虽然我国1997年刑法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行为所涵盖的范畴,但是与发达国家的刑事立法相比较,我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行为的范围依然很狭小。《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罪状进行了修改,降低了犯罪成立的标准,扩大了刑法对污染环境行为的调控范围。在美国诚如学者Yingyi Situ和David Emmons所言:“所有的环境刑事立法都将危险视为一种重罪而适用严厉的刑罚。”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家的刑事立法都同时惩罚环境污染犯罪的危险犯。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很不利,必然会造成很大一部分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刑事处罚,最终使刑法在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的特殊功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四)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力度较轻

罪行均衡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也是刑法调控体制最基本的要求。意大利的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曾指出“犯罪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利益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但是,我国刑法对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却明显偏轻。比如严重污染环境罪和过失致人死亡都是过失犯罪,如果都只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前者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是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后者的法定刑是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从这一点来看,在危害程度同等甚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程度更大的情形下,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所施予的刑事处罚显然轻于刑法对过失致人死亡的处罚。

二、我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完善的立法建议

正是由于我国刑事立法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设置上存在的问题,导致刑法在环境治理中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在当前人类社会面临严峻全球性环境危机的形势下,我国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治理过程中应该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在环境刑事立法方面的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事立法的完善,充分发挥刑法调控机制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功能,从而保障人类社会与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事立法中,首先需要确定的是生态效益大于经济价值,应该重视环境刑法的生态本位。自然环境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侵害的直接对象,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只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间接后果。此外,虽然一般环境污染或破坏直接结果的危害性看起来并不严重,但是其潜在的危害却是我们不可估量的。假如忽视了对一般环境破坏或污染行为的刑事处罚,就很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环境破坏或污染行为,最终给人类环境造成的重大危害。此外,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立法价值关键在于犯罪预防,应当注重通过对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的刑事处罚实现犯罪预防,才更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一)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在分则体系中独列成章

我国学者对于环境刑事立法体例的设置问题存在不同的主张,有学者认为在刑法典外特别立法,也有的学者认为在刑法典内独立成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客体是生态环境利益,这一类犯罪客体具有特殊性,是整个刑法分则中所没有的客体类型,因此应该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独自作为一类犯罪,跟刑法分则的其他十类罪并列;此外,从社会危害程度上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置于公共安全罪之后,既能够体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又能够体现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对于生态价值的重视。

(二)完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体系

完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法体系,首先应该增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罚的处罚方法。因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刑罚种类的完善受到刑罚体系的牵制,加之我国目前刑罚种类较少,并且没收财产刑和罚金刑在功能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重复适用不符合法律原则,因此应该通过修改刑法扩大资格刑的范畴,对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增加试用资格刑。此外,我们应明确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罚金刑的相关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以贪利形犯罪为主,所以只有以判处罚金刑剥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所得的经济利益,才能够有效预防和惩治这类犯罪行为。

(三)扩大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调控范围

环境污染导致的全球性气候变暖日益严重,这就迫使我们必须拓展刑法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范围,应该要求将所有坏境因素都纳入到刑法所保护的范围。此外,必须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危险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危险犯的规定在于某些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非常严重,当这种危害结果实际发生了,定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未当危害环境的实际损害结果发生,刑法就把这种足以造成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四)加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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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针对目前风行荧屏的手机短信互动节目现象,从电视台、服务提供商、受众的角度分析手机短信互动与电视节目相结合的原因。探讨在电视短信互动中出现的“三次售卖”模式及其对受众价值的再开发,并从中引出关于受众权益保护的若干思考。 关键词:手机短信 互动节目 受众参与 三次售卖 受众权益 [abstract] In the view of the television station, the service suppliers and audiences,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integration of TV program and mobile notes. because of the phenomena that mobile note combined with the television program is very popular at this moment Also discuss the third selling mode in the TV progra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udience value, which therefore leading to a number of consider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audiences’ rights.

一、手机短信与互动节目 2003年10月,《非常6+1》在CCTV-2亮相。这档以“新潮、互动、平民偶像、李咏、梦幻舞台”为核心元素的新栏目,自开播之日起,收视率便超越《幸运52》、《开心辞典》等王牌综艺栏目,荣登本频道榜首。当国内几乎所有的综艺娱乐节目都在大请明星、名人嘉宾,或大搞模仿秀时,《非常6+1》却将镜头对准了普通百姓,在他们中间发现新人、打造“星人”,向普通观众“营销梦想”。这种别具一格选秀和造星模式,无疑是《非常+1》吸引眼球的一大法宝;而节目进行当中,主持人频频示意观众通过发送手机短信即时参与到节目中来,则是《非常6+1》另一引人注目的非常之处——以互动为号召,以手机短信为平台,在与电信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 [1],尤其是后者的共谋中,实现了电视业的又一次售卖。 时下,类似《非常6+1》这样的电视短信互动节目已经成为一股潮流。红透荧屏如“超级女生”、“震撼一条龙”一类的节目都大量渗入了互动元素,如短信投票、抽奖、竞猜、提问和反映意见等。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中央电视台约有30%左右的栏目可以归入短信互动类;北京电视台这一类栏目则占到全部栏目的35%左右 [2];其他地方台,以安徽卫视为例,2005年一周播出的所有自办栏目,几乎全都属于短信互动类 [3]。短信互动类栏目不但数量多,而且涉及面很广。一些特别节目、重大体育赛事,比如欧洲杯、亚洲杯、奥运会,元旦、春节晚会,更是形成观众发送短信参与节目的高峰。 所谓“互动”(interactive),即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之意。目前,“互动”已经由一种计算机程序语言发展成为电视传播的一种形式,它在传播者与受众之间形成一个信息流动的回路,最大特点就是能够影响电视荧屏上发生的事件。此外,传播者与受众之间的“互动”关系,不仅是交流沟通,而且是一种更为即时的反馈,它尽可能多地使受众获得“内容主权”,以便对电视节目产生影响。在促进受众参与,尤其是传受双方的互动方面,新的传媒技术被认为具有更大的潜力。 我国电视传播中的互动大致包括如下几种形式,即信件、电话、e-mail,直到今天的手机短信。自2000年开始,我国的手机短信业务几乎呈几何级数增长。据统计,2000年,中国短信量为10亿余条;2001年为189亿条;2002年全年为900亿条;2003年底,发送短信量为2200亿条 [4]。2005年5月,信息产业部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目前平均每天的短信发送量已经达到了7.5亿条 [5]。 可以说,手机短信已经成为人们信息交流与沟通的一种主要手段和一个重要的传播现象。在使受众随时随地及时掌握“第一时间”新闻方面,手机短信也具有他人无法企及的优势,因而被称为是继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之后的“第五媒体”,并逐渐步入媒介传播的主要行列。目前,短信业务在广播电视媒体传播、娱乐互动方面的应用,因其经济、便捷、年轻用户众多等特点,迅速超过信函、热线电话、网络论坛、留言等,跃居第一位。 二、受众参与和三次售卖 一部大众传播发展史,可以说是一部努力实现受众在传播中的主动性、尤其是参与性的历史。随着社会进步和信息化发展,以强调和维护受众知晓权、传播权、对媒介的接近权和使用权为主旨的受众参与理论,不仅在传播研究中日益深入,而且在传播实务中也逐渐得到体现。另一方面,观众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感不断增强,他们希望充分表达的意愿和看法,希望参与到节目当中,这种思想意识的变化,对传媒而言,不啻是一种市场需求。互动节目的兴起,从一定意义上说,是长期以来人们孜孜以求更及时、更充分的受众意见反馈和更主动积极的受众参与的努力,在电视领域的某种体现,与现代信息科技提供的帮助是分不开的,同时,也是对受众需求的一种回应。 观众的主动性,除了表现为对电视传播的认知和选择上,即有目的、有选择地收看电视,并根据自己的文化倾向、价值体系和分析框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外,其更高层次,表现为对电视传播的参与上。参与在这里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指观众投入到对节目内容的诠释与加工,这是一种心理参与;其二是指行动参与,即观众或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演播 [6]。正是通过对后者的开发,互动节目为自己开拓出新的生存之道。同样,随着以短信互动为特征的电视节目的出现,电视台不仅将受众卖给了传统意义上的广告商,而且卖给了新兴的移动梦网服务提供商。 我们知道,传统的商业性电视业的运作,正如莫斯可在《传播政治经济学》一书中所指出的,“就是媒介公司生产受众,然后将他们移交给广告商的过程。大众媒介的节目编排是用来吸引受众的,节目编排构建了受众,广告商为了取得受众而付钱给媒介公司,受众于是被转交给了广告商。媒介产业为广告商生产了受众,而且是符合广告商需要的特定的人口学特征的受众。”[7] 换言之,大众媒介通过“吸引”人们注意力的方式,来制造广告商想要“购买”的观众;这些观众被建构出来,又被转卖给广告商,以投入消费市场。 不难发现,在这一过程中,媒介、受众和广告商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依存、相互约制的关系。一次售卖是向受众推销信息,这个市场上,收视率是衡量绩效的重要指标,二次售卖则是向广告商推销受众,时段价格和利润成为这个市场的表征。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则是前者的目标。此所谓电视业的“二次售卖”模式。 今天,在互动节目中,在传统的媒介、受众、广告商三角关系中间,挤进了一个新的利益体——服务提供商 [8]。观众每发送一条与节目有关的信息,每订阅一种服务,服务提供商都要从中按比例提取资费,电视台也会获得相应的收益。电视台往往通过设立一些奖项(有实物也有现金,往往价值不菲;或是奖给参与节目的机会),来刺激人们参与,这样的机会,对观众来说,只需动手发送一条价值1毛钱或1元钱不等的手机短信就可能得到,何乐而不为?“互动”这个概念,由于沾染上金钱的色彩而似乎焕发出令人惊异的生命力。越是有吸引力的互动节目,越是能够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据悉,有几档名牌综艺栏目每期节目的手机短信收益,已经超过其广告收益,成为赢利大项,也为服务提供商带来优厚的分成。有一家省级电视台看到短信商机无限,自己拿下SP牌照成立公司,统一经营短信参与,结果每月短信收入高达200多万元,成本仅20、30万元 [9]。在这里,受众参与成为一项可供开发和利用的宝贵资源。 服务商为电视台提供观众参与的途径,而电视台为服务商提供可以获益的观众参与资源,这种运作机制,比之以往可谓大有“进步”:电视台制作播出节目,不仅吸引观众收看,而且鼓励观众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积极参与;随后,电视台一方面从广告商那里兑现观众的广告价值,另一方面,又与服务商一起分享观众参与的利润——这便是电视业实现由二次售卖到三次售卖的“进化”之谜。 与传统的 “二次售卖”模式(即广告电视模式,电视模式通常分为广告电视、公共电视、订阅电视三种)相比,“三次售卖”模式具有如下一些特点:首先,在二次售卖中,让观众“免费”收看电视节目的行为,与“以前小酒馆为了吸引顾客饮酒而提供的‘免费午餐’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10],都是欲取先予,换言之,第一个市场节目产品市场的绩效,影响第二个市场即广告市场的业绩 [11];而在三次售卖中,第一个市场的绩效表征,亦即收视率,与第三个市场的观众手机短信量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或者说目前尚缺乏研究证实其影响关系,收视率高或许会带来更多的手机短信,但并不确定,因此一味追求高收视率来获取利润,并非必要。 其次,广告商在购买广告时段时,除了考虑节目收视率外,还会考虑节目观众群的构成,那些含金量高、有购买力的观众,是他们极力的追逐的目标;而对服务提供商来说,观众的含金量和购买力并非第一要务,重要的是要有积极主动的观众,只要观众按照提示发送短信,便大功告成,从这个意义上说,其目标观众群的排除性更低。也因此,我们看到,近来一些新推出的节目,几乎无一例外地设计了观众参与环节,尤其是在综艺游戏类节目中,几乎所有这类节目都利用了“短信参与”这个吸引观众的因素。这些节目的观众群虽然不一定是“双高”或“三高”群体,但是更年轻,也更容易被激发出参与的热情。 有服务商认为,通过短信亦可以了解自己的观众群,因为手机拥有者的身份是可知的,而且省时省力。不过,这种了解毕竟不能等同于主动式随机抽样调查,一方面,发短信者类似于“自愿者样本”,不具有代表性,另一方面,手机拥有者与发短信者是否同一个人也无法确定。短信反馈可以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不能据此推断观众总体。 第三,传统的电视广告不仅播出受时间约制,而且在利润的实现方面,时效上也有一定的滞后性,需要经过包括收视率数据中介在内的一系列市场转换;而手机短信,则有相当一部分突破了时间限囿,观众参与是十分便捷而个人化的,只要愿意,可以随时发送短信参与节目;一旦短信发出,电视台与服务商便可两分其利,利润的实现也更加快速、更加直接,无需视听抽样调查等一系列因素的中介。 总而言之,“三次售卖”模式运作更简便,赢利更直接,方式也更隐蔽——目前仍有许多受众对其运作并不知晓。 对电视传播者来说,开办短信互动节目,其效益是多重的。一方面多多少少满足了受众参与的需要,为媒体树立社会形象增添了不少光彩;另一方面,缩短了传播者与观众之间的距离,使观众对节目本身产生某种亲近感,提高了收视兴趣;同时,有利于保持观众,强化传播效果,扩大节目的潜在收视群 [12],并使得传播过程更倾向于强调延续关系 [13];更主要的是,通过与服务提供商联手,将受众参与转变成可以期待的经济利益,拓宽了自己的商业模式,增加了获利渠道。 面对滚滚而来的世界性互动节目浪潮,BBC互动节目制作部主管埃玛·萨默维尔(Emma Somerville)曾经指出:“我们必须谨慎考虑:应该以互动性增强哪些节目;这不是一个多多益善的问题,而是适当地选择节目、能以互动性使其价值最大化的问题。”[14] 显然,并不是所有类型的节目都适合采用短信互动的形式来促进观众参与,激发观众的参与热情。可是在我们的荧屏上,从影视剧到新闻、从游戏娱乐到知识益智类,甚至少儿节目中,互动节目可谓遍地开花。很多情况下,传播者对参与环节的设计,已经偏离了显示其社会价值的轨道,掺杂了许多经济利益考虑。 按照媒介接近权的定义,大众即社会中的每一成员皆有接近媒介、利用媒介发表意见的权利;受众参与应该是无条件的、非赢利性的。传媒作为社会公器和舆论讲坛,向受众公开、公平、免费开放是其职责之一。然而,现行的电视互动模式中,观众参与需要支付一定费用,接近媒介的权利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转变成电视台和服务商获利的资本。电视互动类节目在通信科技的支持下,具有了使受众参与更加个人化、更加及时快捷等特点,但是,也渗透了大量的商业因素,成为一些人谋取利润的手段。观众参与节目和发表意见变成了一种需要投入时间和资金成本、为他人生财的活动。在互动节目的平台上,且不说受众意见的表达仍然是极为有限的,受众利益也在颇为隐蔽的状态下再一次受到了冲击。

三、关于受众权益的思考 商业模式如果完全按照市场与法规的框架进行,无可厚非,然而从一开始,互动节目中的手机短信操作便频频出现一些不规范现象,并引发了有关保护受众权益的思考。 例如,许多电视台(频道或栏目)只开通了包月收费服务,并无针对每一条短信的收费服务,发一条短信和发几条短信一样,都要收取包月费用。为了诱使观众成为节目的包月用户,一些电视栏目有意无意地屏蔽相关的资费信息,或者只是用小号字在不显著的地方予以标注,使观众误以为自己的参与仅仅花费了1毛钱或1元钱的低廉信息费。结果,不少人因为参与一次短信互动,而被迫缴纳全月费用。不少人还退订困难,有些已经办理了退订手续,却费用照收,取消不掉,引起争讼纷纷。 从法律角度看,观众参与电视互动节目,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电视台和服务商提供的是一种有偿服务,双方构成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原理,电视荧屏上的欢迎观众短信参与节目的信息,可以视为一个要约。观众一旦发送短信参与节目,即为对要约的承诺。作为要约,其内容必须是确定和完整的。所谓确定,即内容明确,不能含混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无法承诺;完整则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对于电视互动节目来说,屏幕下方字幕所提示的要约中,就应当包含该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中,价款是这种有偿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发送短信参与节目,除了发送一条短信要支付相应费用外,若还要支付全月信息费,因属于有偿合同的价款,在要约中便必须列明。如果将这一条款屏蔽或模糊处理,使观众误以为一次参与只需支付一条手机短信的价款即可,实际上却要支付他们并不知情的全月短信费,不啻是一种欺诈行为。 此外,观众作为媒介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该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意屏蔽掉或模糊化处理有关价款的信息,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侵害了观众的知情权,使他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消费选择。 对于观众来说,他们有缴纳应付费用、以合法手段获取媒介消费资源的义务,同时享有《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确认的权利;大众传媒则有依法收取费用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规定的义务。 针对短信收费混乱、投诉众多的状况,2004年4月信息产业部曾经发出通知,对短信服务提供者的资格、短信资费的透明、短信内容、运营企业对短信资料的保存、用户查询、退订短信的方式、代收费和投诉等问题进行了规定;2005年2月又下发了《关于治理当前电信服务热点问题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就是加大查处设置短信消费陷阱行为,确保落实各项短信业务规范性要求,让短信用户明白消费、进退自由。 在电视领域,由于短信互动对各类节目不断渗透,体育、综艺、电视剧、新闻甚至少儿节目中比比皆是,个别电视台甚至利用短信参与来进行姓名、生日解析、占卜等活动,甚至在灾害危机性新闻报道中开展有奖竞猜,造成不良影响,干扰了观众的正常收视。2004年9月,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手机参与和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各地方电视播出机构在电视节目中,凡是开设了手机短信参与和有奖竞猜的,需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同时,新闻和新闻类节目(含访谈类节目),一律不得开设手机短信参与的竞猜环节,已经开设的要立即停止;其他手机短信参与的节目和有奖竞猜类节目,一律不得涉及政治性、敏感性话题,而且节目内容需经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播出。2005年5月,为了进一步遏制广播电视节目中手机短信有奖竞猜的泛滥之势,广电总局又发出了《进一步加强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对有奖竞猜节目的收费形式、内容。频次、奖金额度都作出了详细规定;禁止以公益名义竞猜,禁止解析姓名、出生日期,测算命运等迷信无聊内容;少儿节目禁止奖励现金;另外还详细规定了电视台播出短信参与内容的次数。 一直以来,手机短信对于电视传播活动和传播过程的渗透,以及日益常态化,都是在相关部门和机构的默许下进行的,得到了产业政策的肯定。可是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中,无论对电视台还是对服务商,都缺乏明确的规范,尤其是对观众权益的重视和保护,还非常不够,相关专门法律阙如。信息产业部和广电总局针对短信互动中出现的问题下发行政性通知,时间上虽然有一定滞后,但是对于规范短信操作,遏制不良趋向,仍然具有重要作用。不过,行政性通知的效力和制衡力,其发挥作用的程度,持续的时间长短,是否能够替代法律那种明确的、公共性的、刚性的长效机制,仍然值得观察和探讨。 目前,电视节目中的短信互动还处于一个比较模糊的地带,其中的权利和义务还没有相对明确的边界,然而,对于受众参与和其他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有必要尽快地清晰和重视起来。 所谓移动梦网服务提供商(Service Provide,简称SP)指的是与中国移动签约合作,为用户提供移动梦网业务(如短信增值服务)的机构。中国移动又称为电信运营商,负责提供通信服务,服务商负责提供通道,电视台出内容。获利由三家分成,运营商的分成是固定的,比例较低(约12%~15%),大头则由服务提供商和电视台分成,约为四六开或三七开。通常服务提供商与电视台合作,共同打造电视屏幕上众多的互动类节目。换言之,在这些互动节目背后,都有一家服务提供商在经营。 注释: [1] 所谓移动梦网服务提供商(Service Provide,简称SP)指的是与中国移动签约合作,为用户提供移动梦网业务(如短信增值服务)的机构。中国移动又称为电信运营商,负责提供通信服务,服务商负责提供通道,电视台出内容。获利由三家分成,运营商的分成是固定的,比例较低(约12%~15%),大头则由服务提供商和电视台分成,约为四六开或三七开。通常服务提供商与电视台合作,共同打造电视屏幕上众多的互动类节目。换言之,在这些互动节目背后,都有一家服务提供商在经营。 [2] 该数据通过检索2004年广播电视节目报、节目监看和对相关人士的访谈得出,2005年这个比例更高。 [3] 引自对安徽卫视总编室人员的访谈。/it.sohu.com/74/00/article206730074.shtml [5] mobile.163.com/05/0518/13/1K1Q7ST90011179K.html [6] 刘燕南、张威《电视观众接收行为特征再探——兼谈有关节目制播的若干思考》,原载于《湖南大众传媒技术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7] 文森特·莫斯可著、胡正荣等译《传播政治经济学》第144-145页,华夏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8] 详见注释1,电信运营商也是分成者之一,因属搭车式收费,故本文不作专述。 [9] “短信竞猜成暴利行业”,《报刊文摘》2005年4月1日。 [10] 文森特·莫斯可著、胡正荣等译《传播政治经济学》第144页,华夏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11] 吴克宇《电视媒介经济学》第95~96页,华夏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12] 刘燕南、张威“电视观众接收行为特征再探——兼谈有关节目制播的若干思考”,《湖南大众传媒技术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13] 陈力丹“试看传播媒介如何影响社会结构”,《国际新闻界》2004年第6期。 [14] 梅格·卡特(Meg Carter)“广告商不懂电视互动”,《全球经济报道》2005年2月17日。 参考书目: 1、Lisa Taylor、Adrew Willis著、简妙如等译《大众传播媒体新论》,(台湾)韦伯文化事业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 2、文森特·莫斯可著、胡正荣等译《传播政治经济学》,华夏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3、吴克宇《电视媒介经济学》,华夏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4、宋小卫《消费媒介的法律保障——兼论媒体对受众的底线责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5、梁慧星《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 7、大卫 麦克奎恩著、苗棣、赵长军、李黎丹译《理解电视:电视节目类型的概念与变迁》,华夏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 8、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 9、刘燕南《电视收视率解析》,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 10、丹尼斯·麦奎尔著、刘燕南等译《受众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即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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