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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临床药学工作30余年来,我国的临床药学工作在全国各大、中、小城市均有不同程度的开展但整个体制还不够完善,缺乏有关临床药师的编制、待遇、教育培养等一系列配套内容的建设。在工资增长制度方面,我国目前药学工作人员不同工作岗位之间的差别体现不出,更不能真实体现药学技术服务含量大的工作的真正价值,不能发挥激励有才干的药师开展挑战性强的临床药学服务的经济杠杆作用。在职称制度方面,我国的职称系列看似完整,但主要与人的待遇、地位挂钩,体现不了专业能力的高低。药师职称梯队分级过细,各级之间在职能上没有明显区别,同样的岗位可让一个药师由主管升为主任药师,地位、待遇大幅度提高了,但工作难度、贡献之间的差别不显著。由于医院药学工作具有高技术和强体力2种截然不同的工作类型,对于那些涉及知识面广、技术含量高的工作,需要受过高等训练的高素质药师来承担,而技术要求不高的大量事务性或体力性工作应由高中文化程度、具有熟练操作技能的技术人员来完成。严格划分各级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发挥各自专长,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是搞好医院药学建设的关键。长期以来,医院药学一直没能按技术职责贯彻“能级管理”,药师与药剂士的工作也没有严格界限,高、中、初不同职称的职责也无明显的划分。由此,一方面人才严重缺乏,另一方面又在浪费人才。另外,在药师的教育培养制度方面,目前我国的药学本科教育以化学为主线,缺乏临床知识的教育,这使得药师所具备的知识缺乏广度和深度,更缺乏解决问题的手段和速度,很难适应临床合理用药的需要。药学教育和药师素质不能满足社会需求,高素质药师人才缺乏问题严重困扰着药师临床业务顺利开展。因此,推进药学教育改革,寻找继续教育的有效途径,已迫在眉睫。
二、美国医院临床药师职业阶梯(careerladder)方案
2.1职业阶梯的定义职业阶梯是为一个部门中的人员提供晋升路线而设计的方案。一般来说,药师晋升的唯一途径就是走管理人员晋升的行政路线,但医疗机构药学部门的管理者职位有限,不可能满足大多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事业成功的追求药师们也往往被认为缺乏必要的管理技能。美国医疗机构药师的职业阶梯由一个传统的行政阶梯和一个新式的临床阶梯组成。建立临床阶梯的目的就是为药师提供与传统的行政阶梯中相似的职位和报酬,从专业技术角度体现药师在事业上的发展和进步。临床阶梯中的每一个等级都由患者保健和药物治疗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的明确标准所限定。这样的阶梯给临床药师提供了职称晋升和发展的机会以及获取新知识技能而得到的回报,而且有助于招募新的药师人才和保留医院有才干的药师。
2.2美国医院开展职业阶梯方案的背景20世纪年代,美国社会出现药师紧缺的状况,这种情况是由于合格药师的减少以及药师岗位的增加引起的,而导致合格药学专业人员减少以及药师离职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他们对工作的满意度较低。工作满意度反映出员工的需要得到满足的程度,不仅影响整体的工作绩效,也能反映一定职业的现状和发展前途。从业人员工作满意度低的职业,往往绩效低下,员工“跳槽”频繁,难以吸留人才,职业前景暗淡。据调查显示,引起低工作满意度的主要原因有:无法体现自身价值、缺乏晋升的机会以及奖酬制度的不合理。
2.2.1无法体现自身价值近几年来,严格规范的药学教育使药师们的有关药品和药物作用方面的知识大幅度增加了,但应用这些知识的机会却大为减少,在工作实践当中,药师们很少有机会充分利用他们曾受到过的严格训练和学到的专业技能,无法发挥出自己的实际水平。医师们往往按照他们自己的方式开出处方,药师只要按照医嘱和处方拿药就行了,药师们抱怨分配给他们的工作与他们的期望和能力水平不相符。Kawabat等调查显示,如果药师不从事行政管理或临床工作,他们会感到日常工作没有挑战性。
2.2.2缺乏晋升机会调查显示,工作满意度较低的药师大多是训练有素、积极进取的年轻人,他们迫切地想要得到职务的提升,渴望能够提供更高质量的药学服务,渴望成为临床治疗小组的重要成员,他们已经厌倦了被当作那些接受了过多训练却不被充分利用的专业人员。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却不能提供足够的高级职位,无法满足他们的进取愿望,长期下去,这些有为的年轻技术人才必然不安心本职工作转向其他领域谋求更大发展。通常来说,美国医院药师晋升的唯一路径就是通过管理路线,升职为部门主管和科室行政领导,开始实施管理职能,包括计划、组织、人员配置、监督和控制。年轻药师或许对这样的方式并不感兴趣,他们不想放弃自己的专业而且,药师往往被认为缺乏必要的管理技能。
2.2.3奖酬制度不合理长久以来,药师们主要按工作年限、资历提工资,这不能够真正体现知识型药学服务的价值,对药师起不到良好的激励作用,于是药师们抱怨他们的工资、福利,开始通过其他的行业来寻求更高需求的满足。
大多数对工作满意度的调查都是在10多年前进行的,那时,医院药师对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满意度普遍较低。现在这种情况得到了一定的改善,药师的角色已由调配发放药品转向提供药学信息。
但据调查显示,药师的工作满意度随着执行供应职能时间的增加而下降,药师感到日常工作没有挑战性,相反地,如果药师从事临床活动的时间增多,从事供应服务的时间减少,工作满意度也就随之提高。工作满意度低引起人才外流,为此,医院药学部门的管理者就在寻找更好的方法来吸留药师。建立一个这方面的有效方案,关键在于实施一项人才资源管理策略。如果管理者能够为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在这个环境中,工作是有意义且富有挑战性的,而且有能力的药师也能够得到事业上的发展,这样,管理者就能够有效地吸引新的药师人才和保留住有才干的药师。鉴于这种情况,一些医院药局为药师建立了职业阶梯方案。
2.3职业阶梯方案的实施实例托马斯·杰文逊医院是坐落于美国费城市中心的一家拥有700个床位的医院。1987年春天,医院行政部门开始为药师建立一个职业阶梯。因为他们相信,建立这样的方案能够更好地为药师们提供工作动机,也可使医院有效地吸留人才。
2.3.1规定阶梯等级首先建立一个职业阶梯工作小组。它是由1名副主任、1名部门主管、3名药师和3名临床药师组成的,这样可以确保吸收药局所有人员对这项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建立职业阶梯的第一步也是最困难的一步就是要明确规定药局工作实践中所需的知识技能,并把它们分成等级。工作小组为供应药师和临床药师建立了各自的能力列表,并把这些能力和相关的知识技能结合起来。要求供应药师掌握的知识技能包括:①处方和医嘱中用药问题的识别和解决;②医院和科室的政策及实施步骤;③药品信息服务;④药动学服务;⑤与其他卫生保健从业人员的沟通与交流;⑥药学教育活动⑦指导和领导能力。要求临床药师掌握的知识技能包括:①药物治疗技能;②药品信息服务;③药动学监测和咨询;④给药、配方管理;⑤参与晋升检查委员会;⑥药学教育活动;⑦指导和领导能力。每一个列表都包括了一些看似与药学知识技能无关的方面,比如教育活动和领导技能。但是,工作小组认为,这对于有才干的供应药师和临床药师来说是不可缺少的素质。接下来,工作小组根据这7个方面中每一个方面的复杂性把他们进行分类,工作小组人员发现,他们可将每一个方面的能力水平分为个不同等级。例如,在“用药医嘱问题的识别和解决”这一方面的内容中,工作小组认为一个刚刚受聘的药师应当达到这样的水平:①采用计算机化的处方录入系统有效地处理医嘱;②通过与患者面谈或通过病历收集患者的相关资料。大约在工作1,2年之后,药师在这些方面应当已经十分娴熟,他(她)就可以识别和解决常规的处方、配方以及治疗中的一般问题。大约在工作3~5年之后,药师应当达到更高的标准,通过综合考虑医院政策和患者情况识别和解决复杂的处方、配方以及治疗中复杂的问题。
这样,一个职业阶梯就形成了,它包括供应药师和临床药师不同的晋升路径。药师从一级晋升到二级再晋升到三级,每升一级意味着承担更大的责任,也相应地获得更多的报酬。每一等级中所需的能力水平都有明确规定。
2.3.2规定工资等级接下来的步骤就是为供应药师和临床药师建立全面的工资等级,当药师获得一次晋级之后,他的工资也同时获得相应的增长。
每一等级都规定了最高工资和最低工资,当一个药师获得一次晋级,他的工资可提升到晋升级别中的最低工资或直接获得5%的工资增长。这样,就为临床职业阶梯中的药师提供了与行政阶梯中相似的工资增长机会。
2.3.3药师分级最后一个步骤就是要规定晋升的程序。最初由药局主任和副主任将药局所有在职的供应药师和临床药师分配到职业阶梯的各等级中,分配是以每一个药师的知识技能以及工作成绩的评价为基础的。药师在工作等级间的变动是由晋升检查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工作小组认为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各个职务等级中的人员,这样,对申请晋级的药师的评价将主要通过与他(她)处于同一部门的同事和管理者来完成。
2.4效果很多医院,诸如Homat治疗中心、华盛顿中心医院等,也都纷纷建立了相应的临床药师职业阶梯方案,效果是令人鼓舞的:①广大药师对此方案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和关注,使求职者增加;②一些向其他行业寻求就业良机的药师在获得晋升之后决定留在医院药局,跳槽改行者减少;③为了达到晋升标准,药师在地区和州的药学组织中以及公众教育方案中更加积极地参与活动,在职药师学习新知识技能的积极性大幅度提高;④工作更加赋有挑战性和竞争性,在职药师工作满意度提高。
三、对我国建立临床药师制度的启示
我国在开展临床药学工作的过程当中,应在借鉴国外模式的基础上,改革现有的职称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在医院机构上设立临床药学工作岗位,建立临床药学的工作模式,对从事临床药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考核制度,评聘相应的技术职称,在工资增长制度方面,可效仿国外按贡献分配工资的原则,建立更加合理的“按劳取酬”的激励机制。以此来鼓励和督促临床药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临床药师的要求培养自己,并有条件地培养高素质的临床药师。另外,在药师的教育培养制度方面,我国药学教育课程设计应改变以往化学课程偏重现象,加重生物药剂学、药动学、临床药学、医学基础等课程改变知识结构不合理现象。同时,多为药学人员进修提供机会,并可参照美国教育体系,将药学院校少数学生按住院医师的方法进行继续培养,使其成为临床药师。另外,对现有药师、医师进行交叉培养也不失为一种较快解决我国临床药师奇缺的好方法。
【参考文献】
1.1中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没有一套完善的法规制度
我国当前在水利施工建设中,确实制定了很多的条例或者是政策法规,但是这些政策和法规的内容都是针对政府中的一些地方性的水利工程实施的,在中小型的施工中,很少有这种针对中小型的水利开展制定的相关的制度或者是约束性的文件。但是在中小型的工程管理中,其不可能按照大型的水利施工开展建设管理,即不能执行同样的质量管理方法或者是模式。因此,对于在建筑施工建设中的大小型水利监督管理机构应该制定一套切实可行额度监督制度来指导大小水利施工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在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因为没有科学的管理和规章制度,并且自身没有有效的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这就导致其管理的规范性很差,并且这些中小型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没有科学的依据和法律法规,导致监督管理的开展受到了阻碍。
1.2监督机构不够健全、不完善
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中,监督管理机构工作的程序或者是机构不健全,其缺少经费、编制、质检手段等,这些都会导致其在形势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不能随着水利施工的技术水平的提升,提升自身的监督质量管理水平。除此之外,还有监督管理人员对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不到位,没有认识到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不能积极的开展各项监督工作,导致项目工程中的质量问题没有得到及时的发现,留下很大的安全隐患。
1.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行业管理不力
作为水利施工后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其在水利施工方面和在其他行业管理方面有着很大的差距,主要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其做的不到位,这方面建筑行业就做得比较好,不管谁投资兴建的工程,都必须主动接受建筑质监部门的监督,而一些属于水利部门主管的水电工程和供水工程,水利质监机构却没有大胆地监督起来,至于系统外兴建的水利工程就更不用说了。
1.4专业专职人员不足
目前,各个级别的县、市都存在着资质要求的专质监人员数量不足,质监人员素质比较低等现象。一种现象是技术人员兼职质量监督。虽然有质量监督人员,但是其经验不足或者是素质不高导致质量监督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者是没有按照监督管理的程序进行管理,影响质监的效果,同时,由于兼职的质监人员,大多来自基层的水利部门,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而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大多是基层水利部门,在质监过程中,就难避“同体建设同体质监”之嫌。另外一种现象比较常见,就是当前具备质量监督员的资格的人员有限,其大部分是技术部门的人员,这样除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工作,这样就难以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2.改进方法
根据近年水利工程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各种水利施工质量引起的水利施工的安全事故很多,因为质量问题导致后学的使用中引发的水利安全或者是故障性的自然灾害等预防的不当都是因为在水利建设中,质量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水利施工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方面进行改进。
2.1质量监督站的主要做法
宣传质量意识,积极的宣传水利施工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宣传水利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提高各个施工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加强对工作的责任心。根据施工的年限制定相关的质量监督计划,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督管理的体系。在合同签订后完成对建设单位和监督单位之间的监督质量手续的办理,建立监督档案。
2.2严格按照质量评定标准
进行质量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质量核评,把好工程质评定关。
2.3质量监督工作的体会和认识
2.3.1切实加强过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质量监督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施工的实际的质量问题,要求及时的上报,并立即要求进行返工,从而杜绝了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问题。2.3.2客观公正地核评工程质量等级,把好工程质量的评定主要依靠监理、建设单位现场把关。质量监督员在核评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时以中间产品为切入点,对中间产品有关试验数据进行认真的统计分析,杜绝工程出现人为的优良率偏高的现象。
作者:雷 辉 汝国栋 单位:东阿县水务局
参考文献
[1]裴海龙,韩吉彪.浅谈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参建各方地位及关系[A].低碳经济与科学发展——吉林省第六届科学技术学术年会论文集[C],2010年
一、对三大法系要约、承诺制度特点评析(侧重于从要约约束力角度评析)
在要约对要约人约束力的强弱问题上,要约人在德国法系中受约束最多,在罗马法系中受约束次之,而在英美法系中受约束最少。
在英美法中,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虽然要约一旦为相对人接受即构成合同,而且,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时起,直到因要约人确定的或根据环境决定的一段时间逾期时止,要约都处于能被承诺的状态,但直到要约被接受,要约人保留在任何时候予以撤销的自由,甚至在他已宣布在某一确定的期间准备受其要约的约束的情况下,在那一段确定的期间内,他在法律上仍有撤销要约的自由。
这种不对要约人强加义务的状况,及这种宽松的制度仍能适应交易安全的需要,大体来自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英美法的基本原则对价理论:即除了包含在“签封”文件中的允诺外,允诺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它只有在受要约人已经作出回应或承诺一个对应的履行的情况下,才产生一个有约束力的义务。要约在被接受以前,通常没有相对人的任何对应履行,也未采用庄重的形式,因此要约人有撤销要约的自由。
二是英美法承诺生效的时间采用“发信主义”,减少了受要约人承受要约人撤销要约所产生的风险。
三是英美法属判例法制度,法官手中有相当大的衡平权,能根据现实的需要及公平正义的观念对有关制度进行矫正,使制度具有相当大的伸缩性。在英美法系,司法实践中有加强要约约束力的倾向,因为法官会认为撤销要约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被认为是不公平的,从而在某些情形下,法院会不顾对价理论而坚持要约不能撤销。比如,美国在立法与司法上基本形成了要约不可撤销的四种情形:[1](1)由对价支持的要约的不可撤销性(该对价可以是一个很小的数目);(2)由对价中约定的禁止翻供所支持的要约的不可撤销性;(3)由法律(主要是州立法)规定的要约的不可撤销性;(4)单边合同中要约的不可撤销性。
罗马法系中要约有较强的约束力,当然这一约束力的加强也有一个过程。如法国,早期合同法的传统理论认为:不存在意思表示一致即不存在义务,这是其要约可自由撤销的理论基础,鉴于它在实践中所导致的对受要约人的不公平,法院对此进行了修正,使得在要约有确定期限或者根据个案确定有期限,而要约人提前撤销要约时,由要约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德国法系中,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最强。每个要约都是不可撤销的,撤销要约的声明不是引起损害赔偿的法律义务,而是没有任何法律效果,在承诺人承诺后,合同强制成立,除非要约人已排除了他的建议的法律效力。
比较而言,德国的做法具有更大的优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理论逻辑性强。
德国人一向以其逻辑思维的缜密性而著称,这点也充分体现于其法律中。相较于英美法承诺生效的“发信主义”,德国的承诺生效“到达主义”显然更符合合同作为协议一致的产物这一本质。因为依“发信主义”,当一个合同已经成立时,要约人尚不知道,即使承诺的意思表示在邮局中丢失了,合同也可成立生效,这不符合逻辑,而“到达主义”就避免了这一缺陷。
2.理论更加清晰统一。
罗马法系要约的约束力是通过令要约人承担提前撤销要约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来实现的,而要约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此的解释有侵权论和前合同说,但前合同说纯粹构建在想象的基础上,侵权论又缺乏充足的理论支持,这种不确定的理论带来了司法实践中法官权力的扩大及判决结果的不统一。而德国法系则没有这一问题。
3.公平正义性。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要兼顾各方的利益,做到所谓的利益均衡,否则就显失公平,导致不正义。在要约约束力的问题上也要兼顾要约方、承诺方二者的利益,关键就是要把风险在双方之间公平分担。由于要约人在合同成立中处于主动地位,同时他可以通过排除其要约约束力的方式来规避风险,所以在其未对要约的约束力进行限制的情形下,应承担因供应和价格方面变动而引起的风险,而受要约人的行为则因其知道承诺将成立一个合同而得到保证。同时,依《德国民法典》第130条的规定,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这种要约生效的到达主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要约人的风险,维持了双方的利益平衡。
4.有助于迅速安全地促进民商事交往。
通过维护要约的约束力,有利于防止要约人随意撤销要约给受要约人造成的损害,让作为主动方的要约人在发出要约时能三思而行,使处于被动地位的受要约人对自己的行为能有确定的预期,产生更大的安全感,从而提高合同订立的效率和质量,达到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的统一。
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中不确定的因素越来越多,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如市场上出现不可抗力、行情变化等情形,此时若不给要约人一个补救的机会,则不利于保护要约人的利益,且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针对这一在实践中逐渐凸显的问题,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吸收了情势变更原则,第313条规定交易基础受干扰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对原合同进行调整,一定情况下,甚至可以要求解除合同[2],从而进一步克服了原有要约承诺制度的缺陷。
小结:
1.尽管开始时三大法系在要约约束力问题上有很大分歧,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却越来越趋近,都赋予了要约一定的约束力。从这一点上,可以明确看出法律制度产生于实践的需要,并随着实践的开展而进一步得到修正,正是各国民商事交往对安全与效率的共同需要推动了要约约束力的趋同。当然,从理论的科学严密性与实践的效用性来讲,德国法更胜一筹。
2.由于每个制度的存亡也要经历实践中优胜劣汰的考验,一个制度能长期存在下去必然具有其合理性,与每一国的特定国情、传统、文化及其他配套制度密切相关。我们不能就制度谈制度。比如英美法系法官具有很大的衡平权,可以使要约制度具有极大的伸缩性和适应性。我们假设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德国采用要约撤销自由主义,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对交易安全与效率的呼唤下,肯定不得不进行立法上规则的修改。再看,英美法尽管允许自由撤销要约,但其承诺生效采发信主义,又减少了受要约人承担风险的时间。德国法尽管不允许撤销要约,但由于要约生效采到达主义,则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享有撤回权,同时,合同成立后的“情势变更”原则也赋予要约人在一定情形下通过变更、解除合同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一系列辅助制度,不论哪一个法系的要约约束力规定都不会在实践中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
我国《合同法》对要约承诺的生效与德国法相同采“到达主义”原则,承认了要约的撤回权、撤销权,但对要约撤销权生效期间采取了发信主义原则,承诺一经发出,即产生阻遏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效力,同时,又严格界定了要约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及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这一系列规定,吸收了英美法和大陆法要约承诺制度的合理成分,是较符合法公平正义、交易安全高效的要求的。
二、现代要约承诺制度仍有存在意义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以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为成立要件,订立合同的过程即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当事人双方的协商过程,在法律上一般分为要约和承诺。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发展的日益复杂化,合同订立的时空都在扩大,以要约承诺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判断合同成立与否、进而分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就愈显必要。可以说,现代要约承诺制度存在的价值越来越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使合同成立过程清晰,易于判断。
由于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经过要约承诺,当事人意思表示趋于一致,合同就成立了。这一判定过程主要涉及要约承诺制度中的要约的概念、要约的要件、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失效、承诺的概念、承诺的要件、承诺的效力、承诺的迟到和迟延、承诺的撤回,这些内容基本囊括了要约承诺制度的全部。
2.有助于分清在曲折复杂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方面,当要约人主动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之后,双方当事人就从一般关系进入到特殊关系,受要约人会对要约产生信赖,从而进行一定的行为,而要约人应为维护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而负一定义务;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复杂化、多变化,当事人对自己的意思表示应拥有一定的修正权。这主要涉及要约的撤回、撤销及承诺的撤回制度。只有建立完善的要约承诺制度,才能通过赋予双方一定权利义务的方法处理好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同时,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合同不成立、无效,而这主要涉及要约承诺生效与否的判定及当事人在意思表示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与瑕疵的判定。
三、电子商务的兴起对要约承诺制度提出的要求
当然,现代要约承诺制度也需要随经济的发展而进行一定改进。要约承诺制度需要改进的最主要原因是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因素-电子合同。
所谓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的,以数据电文的方式来生成、储存和传递商业贸易信息的一种现代贸易方式,主要有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电子邮件(E-mail)和计算机传真等形式。[3]
电子合同有许多不同于传统合同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电子合同从传统的物理方式转移到网络空间,这就需要界定要约承诺的形式。
2.电子合同完全在虚拟空间中进行,当事人往往并不见面,这就涉及有关要约承诺效力中的当事人身份的确认。
3.合同应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电子合同的要约承诺有时是在无人工介入的计算机自动回应系统控制下进行的,这种要约承诺是否可归属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4.合同的要约承诺在网络信息传递过程中易受到影响、破坏,易被篡改或因其他原因而失真,这使电子合同的要约、承诺可信度降低,为此出现了一系列技术保障制度,最突出的是电子签名的出现及认证。
5.由于技术故障的客观可能性,一旦要约承诺在网络信息传递过程中由于计算机故障受到了影响、破坏,这种风险应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担?
6.信息传递能够以光速在网络上进行,从而使得传统合同订立所需要的时间、空间被大大压缩,甚至被取消了,也就是信息传递地点的距离差异并不会产生信息传递的时间差异,因而电子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期大大缩短,使得对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的确定与传统合同大相径庭,也使得电子合同在要约的撤回、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问题上很特殊,需要具体规制。以上的特殊性都是由于合同订立媒介-网络空间的技术特殊性所导致的,它对传统要约承诺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这种源于实践的要求将促进要约承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发展在法律规范层面上意味着法律对电子合同进行一种专门的规范,但这种专门规范不应脱离原有要约承诺制度的总体框架,因为电子要约、承诺本质上仍属于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的一系列意思表示。
这种专门规范有两个层面,一是制定专门法对其进行规范,如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新加坡《电子交易法》、香港《电子交易条例》、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草案)》;二是对原有法律进行解释或在原有法律修订过程中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正、补充,如我国新《合同法》即属此类。
下面针对电子要约、承诺不同于传统合同的几方面特殊性介绍一下对电子合同进行专门规制的主要内容。
1.关于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各国主要有两种做法:
(1)将电子合同拟制为书面形式的一种。比如我国新《合同法》的第11条。再比如新加坡《电子交易法》也承认数据电文形式属于书面形式的范畴,但这种承认不适用于某些材料,如遗嘱、流通票据、所有权文据、不动产买卖合同。不过部长有权对所列这些材料的名目进行调整,因而仍有一定的灵活性。[4]
(2)承认电子合同在一定情况下的效力,但不将其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如香港《电子交易条例》原则上确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但未将其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该条例规定,某些文件类别仍必须以书面作出,不可用数据电文的形式,包括遗嘱、信托、授权书、不动产契据、誓章、法庭文件及可流传票据等,这是考虑到电子商务在香港始终是一个新生事物。[5]
香港、新加坡的规定尽管表面上不同,但实际效果大致相同,都限制了电子合同在某些领域的适用,都是出于电子商务还不够成熟的考虑而规定的。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电子商务实践远远不如香港、新加坡成熟,却对电子合同的适用范围不加限制,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2.在当事人互不见面的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要合同双方当事人自己去认定对方的合法性(对方是个人,涉及到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企业,涉及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合同标的是否在订立的经营范围内)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针对当事人身份确认问题,各国发展出几套规则。
个人身份认证,按信息发达国家的做法,在网络上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确定交易身份。关于电子签名,以下将会具体论述,在此不赘。
企业主体资格认证上,目前,我国外经贸部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定了具有唯一性、规范性的企业电子商务身份认证。在企业进行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报关、商检、结汇、出口退税等电子贸易过程中,企业代码即可作为唯一身份认证,从而形成全国外经贸领域的企业代码库。
另外,不论个人主体还是企业主体,都可以通过签定确认书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主体身份。
3.在合同订立过程自动化的情况下,“虽然由计算机进行着合同订立的过程,但计算机程序是按照人的意思运行的,仍然执行的是人的意思。在这一自动化过程中,可能要约与承诺并不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或者自动化过程可能出现错误,但不可否认这一过程实质上对当事人而言,其主动性是可以随时介入程序运行过程。[6]”因此,电子要约承诺是可归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4.电子签名问题。由于网络的特性,传统意义上的“纸面签字”方式对电子商务而言就很难适用。为了防止邮件在中途被他人截获并篡改,使合同文本失去真实性,同时也为了规避签名被人模仿等风险,出现了以电子签名(由符号及代码组成)的机制来证明自己身份的新的认证方式。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某人或该人的电子人出于签署合同协议或记录的意图,由该人或其电子人签署或采用的,以电子形式附于或与一份电子记录逻辑相关的电子声音、符号或者程序。[7]”
由于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在内容和形式上具有巨大差异,而电子签名是否具有传统签名的同等效力决定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与终结。国际社会一般通过“扩大解释”的法律途径承认符合一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名。应符合的条件一般有三方面:第一,签名者事后不能否认自己签署的事实;第二,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篡改该签名;第三,如果当事人双方关于签名的真伪发生争执,能够由公正的第三方仲裁者通过验证签名来确认其真伪。
可见电子签名是否能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很大程度上与技术发展密切相关,只要技术能保证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再现性,法律就能认可该签名的效力。目前较成熟的技术包括生物测量法、数字签名。数字签名是通过密码算法对数据进行加密、解密变换实现的。常见的是采用公共密钥技术的数字签名。比较合理的技术方案是建立起类似印鉴管理和登记制度的电子商务认证中心,来识别和鉴定电子文书的真实性。
在规制电子签名的问题上,美国于2000年10月1日生效的《在全球和国际贸易中的电
子签名法案》,必将推动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最近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草案)》。
可见,对电子签名的规范化管理,不但要有技术上的支持,法律上的承认调整也是很必要的。
5.关于计算机故障引起的风险如何在当事人间进行分担的问题,通说认为应依网络开放程度的不同而进行具体分析。在封闭型的网络环境下,因用户都事先签有协议才能进入该网络系统,协议规则中对此已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应当按协议进行。如果协议中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违反事先约定的协议规定,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都是无效的,合同也无法成立。在开放型的网络环境下,任何人都可以进入该网络系统。因此,如果商家或者厂家的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理应由商家或者厂家自己承担责任;如果是客户的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则应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这是符合现代合同法基本原理的。[8]
6.关于要约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及其撤回撤销问题。
新《合同法》对要约承诺的生效时间规定如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有人认为,在电子商务中,到达主义与发信主义无区分必要[9].我认为还是有区分必要的,当网络出现技术故障导致信息发出却被堵在途中时,依到达主义,意思表示未生效,而依发信主义,则意思表示生效。
应该承认,这种到达主义的做法能使意思表示的传达风险在双方之间公平分担,各方对其控制范围内发生的风险承担责任。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仍存在以下缺漏:
(1)有学者认为,仅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或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作为到达时间,对收件人显失公平。应在不违背“到达主义”的前提下,将数据电文进入指定的特定系统或未指定的任何系统的时间再加上一段合理的“等待阅读”时间作为电文的“最后到达”时间,即若收件方在电文进入系统那一刻起至“等待阅读”时间过去的那一刻止的时间段内的任意时间看到电文,则就以该时间作为电文的“到达”时间;电文的到达时间最迟不晚于“等待阅读”时间全部用完的那一刻;若在合理的“等待阅读”时间过去之后,接收方仍未看到电文内容,则是接收方自身的疏忽,不应再予以迁就。[10]
(2)有人认为,确定要约承诺生效的到达主义只能是任意性规范,应允许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特殊需要通过约定的方式,提前或推迟要约承诺生效时间。[11]
(3)规定不够全面,未规定“已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但对方却没有将信息发入到此信息系统时”,要约承诺的生效时间。有人认为可参考《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的规定,该规定为“如果收件人为接收数据信息之目的制定了一个信息系统,收到的时间为:如果该数据信息发往一个属于收件人的但不是其指定的信息系统时,在该数据信息被收件人取回之时。”这值得借鉴。
(4)法条中所称的特定系统和收件人的系统究竟指的是什么系统?是用户所在的ISP系统还是用户本人所控制的计算机系统?这一点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12]
针对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作了如下规定:“除来源者和收件人另有约定外,一件数据信息视为在来源者的营业地发送,并视为在收件人的营业地收到。为本段之目的:(a)如果来源者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营业地为与正在进行的业务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点,或者如果没有正在进行的业务,指主要的营业地点;(b)如果来源者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点,指他们的惯常居住地。”而我国新《合同法》第34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可见我国新《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与《电子商务示范法》基本保持一致,但《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更加细致,在主营业地之前还有与业务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点的规定。
针对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合同成立地点可以自行约定,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而且可能会更便利于合同的履行。但由于大型电子商务活动往往是跨国的,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这可能会导致一种法律规避现象。在我国目前电子商务还不规范,电子商务法既要鼓励交易,又要保证交易在正常秩序中进行,而且后者更重要,这不仅能避免规避法律的投机行为,保证交易秩序,而且对于电子商务在今后的发展中形成良好的交易习惯,有深远意义。因而,应对合同成立地点的自由选择有所限制。[13]
关于电子要约可否撤销的问题,主要有三种看法:
一种认为可以采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即如果撤销要约的通知能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则要约得以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将要约撤销的规则应用于电子商务的特殊环境可能是不现实的,因为电子商务的方式如EDI传输速度极快,如要约人的计算机一旦收到电文,就可以自动发出承诺,从而使撤销要约的机会几乎不存在。
第三种意见认为电子要约能否撤销应视采用的电子通讯方式而定。具体说来,通过EDI等计算机自动处理信息,在收到要约的同时能自动发出承诺者,要约的撤销是不可能的。而通过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传递信息时,如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由于这类方式需人工的介入,是否接受要约是由受要约人或其人决定后再通过电子通讯方式传递承诺通知的。电子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到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存在一段受要约人处理信息的时间。这阶段,要约人有时间和机会撤销要约。在此情况下,要约得以撤销。因此,法律上仍应允许要约人有撤销要约的权利。[14]我赞成第三种观点。
关于电子要约、承诺可否撤回的问题。有学者认为由于网络文本的传输速度极快,在要约人发出要约指令的几秒钟内,该要约即可到达接收地点;并且由于缺乏必要的交易环节,使撤回要约在现实中成为不可能,因为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来说,撤回要约的通知不可能与要约同时发出或先于要约发出。同时在电子合同中,承诺一经发出,即刻通过网络进入要约人的计算机系统,到达要约人,因此,在电子合同中,承诺的撤回与要约的撤回同样困难。[15]
另有学者认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仍存在撤回要约承诺的可能性,应赋予相对人合理的撤回权。[16]
相较而言,第二种观点比较科学,也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法条规定。
注释:
[1]李先波:《论要约的约束力》,《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第61、62页。
[2]邵建东等译:《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3]《电子合同:网上商务游戏规则》,《法制日报》1999年10月11日。
[4]朱宏文:《新加坡〈电子交易法〉述评》,《河北法学》2000年第4期。
[5]胡惠生:《浅析香港的〈电子交易条例〉》,《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
[6][8]艾奇:《我国电子商务中的若干特殊法律问题》,《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
[7]韦燕:《美国全球和国家贸易中的电子签名法案》,《经济与法》2001年第3期。
[9][11][13]萨沙:《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相关问题的思考》,《锦州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10][16]王国金、贺小年:《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2如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2.1不断完善我国的监管制度
我国在质量问题上应不断完善补充法律法规,我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有了法律准绳,可以运用法律严加对质量的管理,使建筑更加规范标准,具体来说,从开始图纸设计到竣工,各方面都要严格进行质量把关,同时,要加强法律惩罚的力度,当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有效的对有关企业进行严加惩罚,加大惩戒力度有助于其他企业再犯此类错误,如果太过放松的话,那些企业就会不把这些规章制度放在眼里,为了利益还是会使建筑出现质量问题,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监管制度要切实可行,针对面要广泛,我国地方多,所以制度一定要全面。既然因质量问题让人民对监管部门产生怀疑,那就应该做出一些行动,向人民展示严抓质量的决心,向人们展示自身的诚意,让人民再一次信任监管部门。
2.2改进监管方式明确并做好自身工作
针对上述所说的监管制度单一的问题,所以我们应对监管制度作出改革,处罚方法多样而有力度。以市场为导向,加以引导,加强各企业间的竞争,这样可以共同进步,同时也可以淘汰一些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让剩下的企业不断提高质量意识,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而破坏了质量这个大准则,从根本上进行监督。对于监督机构,对其进行整治,明确各部门工作,不可杂乱无章,那样只会降低工作效率,具体工作具体安排,当面对事务较多的时候,可以不慌不乱,做到全面覆盖,无遗漏现象,各部门之间协作将监督工作做到最好,确保建筑质量,保证人民的利益,使国家更加平稳的发展。
2.3加强人才培养
人才的多少是评价一个部门优秀程度的唯一标准,只有为这个部门注入新的活力,这样才能让这部门运行的更好。而我国监督机构在招纳工作人员时也许会招纳一些专业不对口的人员,这就为以后的工作埋伏了一个隐患,这种的工作人员对监督工作不了解,会影响监督工作,技术上也达不到要求,这就要求有关部门要选取一些高质量的人才进入机构,让部门更加有实力,定期的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精神素质。当明确好了自身的工作后,要做到在其位谋其职,不渎职,不懈怠,做好监督工作,从一开始的设计,到中间的施工,最后竣工时,尤其竣工时要仔细验收完毕合格后,要向备案机关提供与监督工作相关的各种资料以及质量报告,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能因一时利益而损害整个国家的利益,做到维护人民利益,并不断完善监督手段及技术,提高监督部门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2.4提高科技化的监督管理水平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已有先进的科技水平,数字时代使得人们的生活变得便捷高效,如果将计算机网络功能运用到质量监控上那也会大大提高监督部门的工作效率,同时也可以避免人类的监督错误,对于建筑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及时纠正修改,使数据更加准确权威,增加了其可信度,进一步加强了监管力度。
2、制定明确法律法规
上面刚刚提到我国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方法很有必要。但也不可全盘模仿,因为毕竟还有中国国情之下的现象需要因地制宜地处理。因此我们在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建筑保险法律法规的时候还是可以要参考《FIDIC土木工程合同条件》中的相关条款,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建筑工程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引进国外保险机制的同时,责权分明,划分好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利益风险关系,如投保的项目、方式、费用等相关内容都要条款清晰,防发生相关的纠纷。把,参加相关的保险作为颁发相关施工许可证的硬性条件,以法律的形式准其入市场。
3、健全保险中介组织
同样在学习国际先进管理经验的时候,学习国际上的投保人的具体做法:如详细分析和评估保险的风险,确定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确定保险经纪人更有利投保人。因为人多数都是为保险公司的利益而拼命地推销保险的相关产品,保险经纪人却是投保人的娘家人,为投保人服务,比为投保人保险建议、制定优秀的保险方案,替投保人谈判为投保人争取最大利益。办理相应的投保手续甚至是事故之后协调索赔等事宜。一般来说,投保经纪人与投保人一种和谐的良性关系,因为经纪人是投保人的智囊,为其出谋划策,可以业务咨询。相对于保险经纪人的还有一类人是保险中介人,他们是保险市场必不可少的动力,能提高保险市场的运作效率,为两方保险人员节省时间。因此,我国应加大对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中介人的专业培养和技术培训,这不仅有利于中国的保险市场有序顺畅进行,还能提高整个市场与国际的竞争力。
一、进度控制概述
业主作为建设工程的主体,拥有建筑产品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业主参于建设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在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除控制工程质量和造价以外,为了使工程早日投入使用,产生效益,还必需对施工进度进行控制。
工程建设的进度控制是指对工程项目各建设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持续时间和衔接关系编制计划,将该计划付诸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经常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对出现的偏差分析原因,采取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进度控制的最终目的是确定项目进度目标的实现,建设项目进度控制的总目标是建设工期。
项目进度控制,与投资控制和质量控制一样,是项目施工的重点控制内容之一。它是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合理安排资源供应、节约工程成本的重要措施。
为了控制施工进度首先要明确进度控制的总目标,施工进度总目标的确定既受到工程施工条件的制约,也受到工程合同或指令性计划工期的限制,同时还要结合不同的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益要求,确定进度控制的总目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以正常工期为施工进度控制总目标。
正常工期根据正常施工速度来确定的。
2、以最优工期为施工进度控制总目标。
最优工期是工程总成本最低的工期,它可采用以正常工期为基准,应用工期成本优化的方法来确定。
3、以合同工期或指令工期为施工进度控制总目标。
以合同工期或指令工期为施工进度控制总目标需要施工企业结合自身的施工能力和资源条件,并且充分估计各种可能以进度有影响的因素,要适当留有余地,保持一定的提前量。
施工进度控制总目标确定后,还要对总目标进行分解,可以按单位工程分解为交工分目标,也可按不同的专业分解,或者按施工阶段分解。
业主进行施工进度控制的主要任务是:
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并控制其执行。
2、督促和审查施工单位编制年度、季度、月度和周作业计划并控制其执行。
3、依据合同按期、按质、按量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为施工单位顺利实现预定工期目标提供良好的条件。
二、介绍各种施工进度计划:
1、施工总进度计划:
施工总进度计划用于确定各单位工程、准备工程和全工地性工程的施工期限及开竣工日期,确定各项工程施工的衔接关系。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建设工程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迅速发挥投资效果;保持施工的连续性和均衡性。如果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得不合理,将导致人力、物力的运用不均衡或延误工期,甚至还会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因此,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得正确与否是保证各项工程以及整个建设项目按期交付使用、充分发挥投资效果、降低工程成本的重要条件。
2、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是在已经确定的施工方案的基础上,根据规定的工期和技术资源供应条件,遵循正确的施工顺序,对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持续施工时间以及相互搭接关系作出安排并用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在其基础上可以编制施工准备工作计划和各项资源需用量计划,同时也是编制各分部分顶工程施工进度和编制季、月计划的基础。
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可以用横道图和网络图来表达。
3、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单位工程的进一步分解。按照不同的施工方法、构造与规格,可以把分部工程进一步划分为分项工程。
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是在既定的施工方案的基础上,根据规定的工期和各种资源供应条件,对单位工程中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顺序、施工起止时间及衔接关系进行合理的安排。
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应将凡是一工程对象施工直接有关的内容列入计划。
4、年、月、旬、周施工进度计划
相对于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度计划属于实施计划,它一年内工程施工的目标。
施工总进度计划、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是按整个项目或单位工程编制的,带有一定的控制性,但还不能满足施工作业的要求,实际作业时是按月(旬、周)作业计划和施工任务书执行的。另外,施工进度计划是施工前编制的,其内容还比较粗,而且现场情况又是在不断变化的,因此执行中还必需编制短期的、更为具体的执行计划,月(旬、周)施工进度作业计划。
月(旬、周)施工进度作业计划要明确本月(旬、周)应完成的各项施工任务,完成计划所需要和各种资源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产节约的措施。作业计划的编制还应该进行不同的施工项目之间同时施工的平衡协调;符合施工项目进度计划的期限;施工项目的分解必须满足指导施工作业的要求、细分到工序、明确进度日程。
5、分包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分包有两种形式:一是由业主指定分包商,该分包合同条款及价款由业主确定,并与业主直接签定合同,直接对业主负责,但这种分包商在现场的活动由总包统筹安排。也有由业主确定分包合同条款和价款,分包与总包签约。二是总包商自已选择分包商,该分包商与总包签定合同,对总包负责。
当一个工程由多个承包单位参加施工时,应按承包单位将单项工程的进度目标分解,确定各分包单位的进度目标,列入分包合同,以便落实分包责任,并且要根据各专业工程交叉施工方案和前后衔接顺序,明确不同承包单位工作面交接的条件和时间。分包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务实施要和总包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匹配,总的原则都是为了实现工程项目总目标。
三、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核要点
(1)总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施工合同中开、竣工日期的规定。
(2)总进度计划中的项目是否有遗漏,分期施工是否满足分期使用的要求。
(3)总进度计划中施工顺序的安排是否合理:如尽量提前建设可供施工使用的永久必工程;急需和关键的工程先施工。
(4)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总进度计划中的总目标和分目标的要求。
(5)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施工项目的划分的粗细程度,一般应细到分项工程或更具体。
(6)各分部分项工程之间的施工顺序、施工的时间以及搭接关系是否合理。
(7)主导工程是否连续施工。
(8)施工平面各空间的安排是否合理。
(9)劳动力、材料、机械需要量是否均衡。
四、进度控制的工作内容
1、在开工之前业主要切实做好自已应做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为开工后的施工创造有利的条件,保证施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如进行场地平整,完成施工用水、用电及场外道道路等外部条件,尽快办理各种施工手续,请城市规划部门现场实测定位、测放建筑界线、街道控制桩和水准点交给施工单位进行测量放线,准备开工。
2、为了控的的制施工进度,首先必需掌握情况,可以通过实地检查、统计资料和调度会议等了解实际情况,掌握尽可能多的信息,并将它们与计划进度进行对比,以发现进度是超前或落后,是否符合总进度计划中的总目标和分目标的要求,进度超前就要督促施工单位调整进度计划,进度落后要督促施工单位分析原因、采取赶工措施。
3、审核施工进度计划。
4、建立定期的巡查制度
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总包和分包到现场巡查,检查现场的施工进度、质量情况、现场文明施工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将有关重要的内容记录下来,并及时发文要求各分包商确认。
5、召开专题会议
对一些施工中存在的难题,业主和总包联合在现场召开专题会议讨论解决。
5、按合同规定按时符结承包方进度款。
6、实行奖惩制度,按计划完成的给予奖励,未按计划完成的给予处罚,可以调动承包商的积极性。
四、在进度计划的实施过程中的不利因素
要有效地进行进度控制,必须对影响进度的因素进行分析、事先采取措施。
对工程进度不利的影响很多,可归纳为人为因素、技术因素、材料设备与构配件因素、机具因素、资金因素、水文地质与气象因素以及环境、社会因素等。
1熟悉技术指标
监理人员必须是专业人员,不仅要懂得工程的规划建设以及施工过程的一些细节,而且要对工程的技术指标了然于胸,监理过程中,要对工程的施工图纸进行详细研究,明白设计的意图,对各种施工规范及技术要求进行深入探讨,然后据此制定监理实施细则,以便在监理工作中能够很好地进行施工指导。
2加强管理在项目的具体实施
监理过程中,必须要加强管理,监理部首先要明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度,然后再明确各现场监理的职责,都要向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这样才能形成层级管理。便于监理的全面掌控。在现场施工监理时,要实行“三检制”,现场监理要做好“三检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工序“三检”落实不到位,现场监理不签字验收,不允许进行下一工序。对于操作不规范的施工行为,现场监理要进行及时纠正,发出警告,责令其整改,严控施工质量关。
3严格把控材料质量
人饮工程是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大工程,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及健康息息相关,工程的材料必须按照设计的标准不折不扣地进行管理控制。监理人员要对进场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进行严格地检查,如有不符,立即责令其进行整改,直到达到合同中的设计要求标准为止。特别是对于工程的材料,一定要进行检验,达不到标准的材料,杜绝进入施工场地,进场的材料如有不符标准的,应立即清出现场,确保施工质量。
4加强现场的检测
现场监理人员要勤于现场检测,不断对现场进行巡视,适当进行旁站,关注施工的每个细节,根据经验结合施工中出现的情况进行预先判断,及时纠正施工中出现的错误及违规行为,保证工程顺利施工。在监理过程中,监理部门要协同设计、质监、建设、施工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密切进行现场巡回检查,彻底清除工程质量事故,确保工程质量。
二工程进度控制工程的规划
施工都有一定的工期,工期的制定基本上是基于多方因素综合而定的,但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存在,可能会影响到工期的提前或延后,如果为赶工期而不按规划的步骤进行,提前完工有可能会影响到工程质量,延后工期则会增加建设单位的施工成本。如不能如期完成,对工程质量和建筑各方都是不利的,所以监理部门对于工程进度控制也是一项重要内容。
1开工前要认真审查
在工程开工前,监理部门要对施工单位的相关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方案进行详细审查,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最后再确定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然后在开工后,要严格按照确定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避免延误工期的情况发生,但也要避免为了赶进度而粗糙施工的行为,要严控细节,保质保量,监理部门要对施工计划进行控制,保证施工能按部就班的如期完成。
2施工中的进度控制
在施工阶段,监理部门要同设计、建筑方、技术人员、施工方等部门共同研究,协同合作,在现场通力解决发现的设计、施工及一些技术问题,共同制定解决方案,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加快施工进度,达到缩短工期的目的。同时监理部门要对工程施工进行严格的检查,对工程的进度及实际情况要详细的了解和掌控,在现场进行跟踪,避免施工方的单方汇报。要对工程施工的一些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和统计,通过数据结合实际进行检查对比,分析施工中的进度影响因素,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现代企业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的企业,严格来说是按《公司法》规定注册成立的。现代企业制度应该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公司制度,一个完备的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要有一个科学完整的成本管理制度作为支撑。
一、我国目前企业成本管理现状的某些误区
1.重视降低成本求效益,忽视了投入必要的成本求效益。
我国企业普遍比较重视引进和模仿,忽视发明、创新和生产力的转化,忽视企业创造性的发展,其结果只能是在依赖现有生产力的基础上,从挖潜节约的角度去控制和降低成本。而一项新技术、新发明的运用所产生的市场效应和成本竞争力,远比我们通过内部挖潜及低廉的人工成本带来的竞争优势大得多,降低企业成本不是单纯的减少支出,如果把单纯的减少支出作为企业管理成本的指导思想,那企业对新产品的研发就会产生一种排斥心理,因为害怕研发失败而固守成规,长此以往企业必将失去竞争力。
2.单纯重视控制物质消耗成本,忽视控制人力资源成本。
进入21世纪以来,企业人力资源的成本增加的速度已经远远大于物质消耗成本的速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受工资调整影响,职工工资和福利费逐渐增加;②近几年来物价飞涨,相应的奖金和津贴也相应增加;③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应职工的费用增加;④某些大型企业甚至还有医院、学校等间接的费用,因此人力资源成本必须得到有效的控制,尤其是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要求企业一切用工规范化,企业的人力资源成本更是增长惊人。但事情又是反面的,如果企业一味地压低企业的人工成本造成留不住优秀的人才,很多企业中一些相对优秀的人才,因为工资相对较低而跳槽转行就是一个例证,这种两难的选择就要求企业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以利于发挥企业的优势。
3.重视降低消耗成本,忽视降低储备成本。
在生产经营企业,各个生产环节存在着大量的原材料、半产品、产成品,其储备成本包括:积压存货的资金利息、机物料消耗、保管费等等,这些费用累加起来也很惊人,是企业成本管理不可忽视的方面。
二、企业提高成本管理能力的途径
在市场上,真正有意义的是整个经济过程的成本,企业自身必须清楚与产品有关的整个价值链中的所有成本,而不是单一的产品制造过程成本,我国企业目前多数偏向单一成本控制,针对目前实际情况,企业必需从单纯核算自身的经营成本转向策略成本管理和价值链分析,核算整个价值链的成本,与处于价值链上的上下游厂商合作共同控制成本,寻求最大收益。
企业科学有效地降低成本,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方面:
1.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
劳动生产率是反映人们在生产中劳动效率高低,提高劳动生产率也是企业降低产品成本的重要途径。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办法有以下几方面:
①强化企业在职人员的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发挥更大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生产的不断发展。
②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加大技改投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③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劳动效率。一方面,改进劳动组织,搞好定员管理,压缩非生产人员,发挥技术优势;另一方面,改进生产组织形式,合理使用和调配劳动力,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制度,提高出勤率、工时利用率和工作效率。
2.提高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好坏,是反映企业技术水平的主要标志之一,是企业生存、市场销售的体现。企业必须狠抓产品质量,减少废品损失,提高产品合格率。在各生产环节中,严把质量关,执行操作规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生产出用户满意的产品,产品质量好了,返修率低了,其实也是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3.降低材料消耗。
降低材料消耗,是增加产量的前提和降低产品成本的重要途径。为此,必须狠抓原材料、燃料等的材料节约。严格控制材料第一成本关,减少不必要的损耗和浪费,提高材料的综合利用率,作为企业一定要推行清洁生产,实施节能降耗,倡导绿色生产。
4.提高设备的利用程度。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生产的实践经验,设备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企业的设备在进行综合利用下,要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不断提高利用效率。为了提高设备利用程度,要加强设备的技术改造,完善设备管理制度,提高设备利用率。
5.严格控制、节约费用开支。
企业应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企,反对铺张浪费,尽量降低可控成本三费,压缩非生产费用。尤其是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强化企业内部审计和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标准,形成一种“自讨苦吃、自出难题、自加压力、自强不息”精神。
6.加强生产经营过程中价值链的管理。
我们在成本管理时比较重视对成本费用发生的控制,而忽视价值链的管理,主要原因是成本费用发生较直观,而各制造程序、作业程序附加值大小和物流选择对价值变化影响只有通过计算、比较才能发现。事实上,成本费用的发生有很多不是我们能控制的,而制造程序、作业程序以及物流的选择则是我们可优化组合的,它们对成本的影响也是长期的。因此,企业应对其制造程序附加值大小进行计算分析,通过价值链分析优化资源配置。
7.运用作业成本法降低成本。
作业成本法是以作业为核心,确认和计量耗用企业资源的所有作业,将耗用的资源成本准确地计入作业,然后选择成本动因,将所有作业成本分配给成本计算对象(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作业是成本计算的核心和基本对象,作业的划分是从产品设计开始到物料供应,从生产工艺流程的各个环节、质量检验、总装到发运销售的全过程。通过对作业及作业成本的确认计量,最终计算出相对准确的产品成本,同时,通过对所有与产品相关联作业的追踪分析,尽可能消除不增值作业,改进增值作业,优化作业链和价值链,增加企业价值的目的。
成本动因是决定成本发生和资源耗费的真正原因。针对传统的以数量为基础的成本分配方法在制造费用上分摊不精确的情况,它采用多重动因二维成本模型分摊方法来计算各种目标的成本,作业成为资源和产品的中介,作业链分析和价值链分析成为成本管理的基础,这有利于揭示企业各环节上的问题。
作业管理从成本发生的根源上展开分析,区分增值作业和非增值作业,建立最优的动态增值标准,从财务和经营两个方面对作业业绩进行评价,不断改进作业成本效益方式,从而达到持续降低企业成本的目标。
8.寻求企业成本优势的战略途径。
企业获得成本优势的途径有两条:A.针对以上提出的影响成本的结构性诸因素,选择、控制或改变影响它们的结构性因素,来获得成本优势;B.再造原有的价值链,采用效率更高的方式来设计、生产和销售产品。
A.控制影响成本的结构性因素。
①选择规模优势。根据市场需求选择规模,企业规模又决定成本结构,如苏宁电器将国外先进管理理念和中国国情相结合,始终保持着对连锁经营模式的创新,从“3C”模式到“3C+”模式,从“横向扩张纵向渗透”策略到“旗舰店战略”,从“苏宁海尔经营推进公司”到SSMS经营管理学院,从中国零售业最早上马ERP信息化管理到开发世界零售业最先进的SAP/ERP系统,苏宁始终成为行业经营的创新先锋。目前,苏宁电器已经在全国180多个城市拥有连锁店600多家,去年年销售规模超过600亿元,位列全国连锁二甲。依托强有力的后台支撑和标准化的作业流程,苏宁电器正继续规划每年保持200家店左右的增长速度,争取到2010年踏入世界500强的行列,为中国连锁业的发展再次起到表率作用。
②控制地理位置的因素。
地理位置因素在企业生产空间组织、原料和产品运输分配方面将对成本发生较大影响。选择地理位置要考虑:靠近原料产地;能源供应充足;运输成本相对低;人力资源分布;接近消费市场等。
③均衡生产作业和调节市场需求波动。
企业可从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予以控制。生产过程控制的目的是保证生产的均衡和稳定。在销售上,通过策划在一定程度上调节需求波动,如把产品拓展到周期性、季节性不明显的产品中去,研究需求量稳定的客户,旺季撤淡季夺,把竞争者挤到需求波动大的细分市场。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好坏,作为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站需要着重监督和管理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并经常性地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一起进行讨论分析,让施工单位更加全面有效的了解和掌握工程所需要的施工技术。同时也可以让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水平得到不断提高,从而有利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和指导作用下,施工单位会更加重视提高施工技术,优化建筑施工单位自身的施工技术管理流程,进而使建筑工程的质量得到保障。与此同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站对本身指导职能重要性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在日常工作中会不断加强指导与监督建筑施工企业的技术性文件,尤其是对现场记录和技术文件的管理情况,使施工单位知道如何才能更好的强化技术管理工作,进而不断提高建筑施工单位的建筑施工技术水平,使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1.2加强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
在监督和检查的过程中,能够及时的发现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通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职能,使高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可以通过第三方方式更加客观和全面的分析施工单位的管理体系,在总结分析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出现问题的基础上,并做到针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指出其体系中存在的问题。然后通过自身的指导职能让建筑施工单位实现限期内的整改,进而不断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同时,作为我国建筑工程监督和管理的行政部门,监督人员要更加清楚认识与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着。单就对这一点来说,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职能就能在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也要做到及时获取和学习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对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认识,进而提高自身质量管理水平。
1.3建筑施工单位的培训工作得到强化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指导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建筑施工单位的培训工作。通过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培训工作的指导,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会逐步加大力度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经过多次培训,会不断提高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感。进而建筑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也会随之得到提高,促使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得到有效保障。在日常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该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对建筑施工单位的培训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比如因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或施工人员自身专业水平的不足的因素引起的问题,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自身管理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等。另外通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职能,还可以让建筑施工单位更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培训工作,有利于使培训的效果得到最大化,使得建筑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得到提高。
2认识质量监督站指导职能的重要性的意义
认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指导职能的重要性,有利于推动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指导和监督水平的提高。我们已经清晰的认识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职能起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日常工作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首先要个正确的认识自身的指导职。然后再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和施工技术加强指导。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使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得到有效保障。在“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正确引导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将不断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作为最终目标。在此基础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也要让其质量监督工作的机制得到不断完善并在注重其监督和管理职能实现的基础上,还要重视其指导职能,使得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建筑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得到不断提高。另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也要不断的加强培训和学习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技术。使得其内部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得到不断提高,促进其指导职能更有效和更明显的得以体现。
作者简介:黄文浩(1974-),男,广东化州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专项课题“文化自觉:高校学生工作的问题与出路”(号:16JDSZ3003),主持人:黄文浩。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30-0039-04
认为,人是有“关系”的存在,如何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需要一种制度性、组织性的文化。马林诺夫斯基认为,“制度乃是文化分析的真正单元”[1]。与外显的物质文化相比,它是内在于组织结构及组织成员心理结构的一种深层次文化,满足于组织内外各种“关系”调整的需要。职业院校是一个教育教学“关系”的集合体,如何保证高效有序的运转,制度文化内在的有机生成是关键。
一、学校制度文化的内涵
什么叫制度?《辞海》解释为“要求成员共同遵守、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学校制度是一所学校在长期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制订的起规范保证作用的各项规章制度。“从根本上说,学校制度是学校本身运转和发展的产物,是一个随着时代而不断发展变化的概念,其作用在于调整学校内外组织和人员的关系,目的在于使学校教育教学有序进行,实现高效低耗。学校制度所要调整的内部关系,包括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等关系。外部关系包括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家长等关系”[2]。李凯尔特认为“在一切文化现象中都体现出某种为人所承认的价值”[3],所谓的学校制度文化,是指学校师生在办学过程中通过制度历史地凝结而成的调整校内外各种关系的教育教学方式,它既外在为一套文本性的规章制度,又内在为一种精神性价值标准。只有全校师生把这一套文本性的规章制度内化为“内心的道德法则”,才能从根本上影响全体学校师生的思想和行为,内在生成专属的校本制度文化。制度文化作为学校文化的一部分,既是学校文化的产物,又是学校文化的工具,既是精神文化的具体落实,又是物质文化的建构基础。
二、职业院校制度文化的特性
职业院校的制度文化,它是在特定的教育领域中生成的一种亚文化,它既有一般制度文化的规范性、强制性、工具性的特点,又有因应职业院校的教育特性、操作空间、现实发展的不同而呈现出不一样的特性,主要表现为:
1.职业性。杜威认为,“职业学校的学生学到一种知识,练成一种技能,可和社会生出一种更密切的关系”[4]。而陶行知先生认为,职业教育区别于其它类型教育的特质就是“生利主义”,即在接受职业教育后能创造物质财富和增加社会价值。因此,职业院校的制度文化,一是着眼于建构起“人”与“职业世界”的有机联系,通过制度帮助师生了解职业世界、走入职业世界、感受职业世界乃至无缝融入职业世界,如制度性建构起来的“半工半读”培养模式、“顶岗实习”实践模式、“订单式”培养模式等等。二是着眼于职业院校学生“职业人”的整体生成,一方面通过规范性的教学制度,保障其接受完整的职业技能训练,生成其职业发展所必须的职业能力;另一方面通过系统的德育制度,保障其生成“职业人”之所以为“职业人”所必须的职业素质。
2.威权性。“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文化即一所学校的自我“立法”、自我“约束”,调整着校内学生与学校的关系、学生与老师的关系、学生与学生的关系、老师与老师的关系。职业院校相对于其它学校,它的教育对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学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乖孩子”,客观上存在纪律意识相对较弱、行为自控相对较差、个性相对较强、诉求相对较多、情绪相对复杂等特质。因此,职业院校必须建构起比一般普通院校更具威权的制度,坚持事事有规范、处处讲规矩,以一种外在的有效约束培养起他们“共性”的规矩意识。另外,借助于校企文化对接,把外在于社会的“职业规矩”尽早转换为学校“内在规矩”,以一定文化的形式让规矩进入学生的内在心理结构,成为一种威权的“内心道德法则”,从人的意识层面约束和规范着个体的思想和行为。
3.发展性。杜威认为,“教育即生长”“教育过程是一个不断改组、不断改造和不断转化的过程”[5]。所以,职业院校在制度文化建构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发展性”原则。
一是坚持制度的发展性,处理好现在制度与未来制度动态发展关系。就历时态而言,虽然在某一段历史时期制度必须保持一个相对的稳定性。但总体而言,制度总是历史地存在不断发展、不断成熟、不断修订、不断完善,然后慢慢消亡的过程。制度应拥有一个自我更新的功能,能顺应时展、学校进步、社会浪潮,及时进行自我修补、自我改革和自我完善。我国的职业教育现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不可能存在一套“放之四时而皆准”不变的制度,制度的与时俱进必须一个常态,必须坚持在发展中发现问题,在发展中解决问题。
二是关注人的发展性。引导学生调整好现时就业与未来发展的动态关系,在制度建构上,努力摆脱狭隘的技术技能教育的工具模式,着眼于学生未来的发展,着眼于培养一个全面的可持续发展的人,通过制度帮助学生在科学与社会的基础上掌握技能和知识,在与科学、艺术、社会的关系中理解职业。
三、职业院校制度文化的主要内容
学校制度主要有外部制度和内部制度两大类。外部制度主要包括国家教育立法以及各级教育系统颁发的各种规章制度。内部制度主要是学校结合自身实际自行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如《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教师岗位管理办法》《教学质量评估办法》等。本文所论制度文化暂不涉及外部制度,仅就内部制度而言。
四、职业院校制度文化的生成机制
制度从产生到实施也许时间跨度不会太长,但从制度到制度文化,却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制度文化作为全校师生对制度的价值认同以及身体力行,必须经过制度草创、试行评估、修订完善、文化生成四个阶段。
第一步是制度草创,学校成立之初,或者合并、转型、重建等特别时期,需要通过“立规矩”来规范学校一切教育教学行为,让各项工作步入正轨,学校在这一时期规章制度建设往往采取的是“拿来主义”,或效仿好的职业院校管理模式和管理体系,或大胆引入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和管理制度,或博取众长吸收其他职业院校的成功经验,初步建立起一套可正常运转的制度体系。第二步是试行评估,学校需要通过一段时间的教育教学实践,全面评估规章制度的运行实效,收集全校师生对规章制度的意和建议。第三步是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逐步吸收本校师生员工的意见及建议,加强校本规章制度与其他职业院校规章制度、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融合,完善现有制度,逐步形成自己的制度文化风格。第四步是在初步建立自身制度文化模式和制度文化风格的基础上,努力培育校本文化因子,通过校本文化因子系统建构起成熟的制度体系,并在制度实践的过程中,让学校的制度逐步被全体师生员工接受和认可,自觉用学校的制度来建构自身工作和生活的方式,逐渐形成一种集体的文化定势,指引着学校制度的发展,最终形成校本制度文化。
制度文化不是一成不变的,学校根据自身的发展(如规模扩大、教学质量提升、师生员工素质变化)、职业教育规律发展、现代企业管理发展、社会产业升级及转型等,对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与完善,在吐故纳新的进程中,不断创新发展制度文化。
五、职业院校制度文化的内在生成
制度文化不能简单等同于制度,制度是刚的,文化则相对是柔的;制度是板上钉钉的,文化则相对是灵活的。康德曾讲过,“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定律”。从制度到制度文化,关键在于外在的制度是否能内在为一种文化,成为人们“心中的道德定律”。因应职业教育特性,笔者以为,职业院校在建构制度文化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制度性建构“发展区”文化
心理学家维果斯基的“最近发展区”(zone of proximal development)理论认为,学生的发展有两种水平:一种是学生的现有水平,另一种是学生可能的发展水平。两者之间的差距就是最近发展区。教育教学应着眼于学生的最近发展区,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发挥其潜能,超越其最近发展区而达到其困难发展到的水平,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下一个发展区的发展。职业院校学生(特别是中职学校学生)相对而言,学习基础相对较差,自我管理能力相对较弱,如果学习上用“高标准”、管理上用“严要求”教育职业院校学生,结果往往是适得其反,过犹而不及。因此,必须从制度上建构起“发展区”文化,遵循“最近发展区”渐进式教育教学规律,在教育教学的目标设定上,能充分兼顾职业院校学生的基础,科学设定“跳一跳,够得着”的发展目标,由小及大、由低及高、由浅及深,循序渐进引导和鼓励学生,让他们在小目标的不断达成中积聚自信,在小改变的持续发展中纠正原有的不良行为。如东莞某职校坚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的原则,制定了一系列“接地气”的学生管理制度,该校将所有的德育工作细化,从统一穿着校服校鞋、定期修剪头发、修理指甲到集会纪律、考试规则等,涵盖了学生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遵循“跳一跳,够得着”的德育规律,发展目标设定让学生触手可及,伸手可做,一步一个台阶,一年一小变,三年一大变,循序渐进养成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另外专门制定了《班主任工作手册》、《班级德育辅导员工作手册》、《班级德育辅导员工作检查项目及评估标准》等,从制度上要求每个老师因应每个学生的具体情况,观照每个学生的“最近发展区”,因材施教,促进每个学生“发展区”良性渐进,不断提升个人的德性和专业水平。
(二)制度性建构“职业情境”文化
李吉林的“情景教育”理论认为,创设各种生动、具体的生活场境,拉近教育教学与学生现实生活的距离,运用暗示导向、情感驱动、角色效应、心理场整合等原理,可以进一步拓宽教育空间,通过角色效应强化主体意识,形成积极的心理暗示和最佳学习状态,落实全面发展的教育目标。同样,在中职教育当中,也可能通过制度建构,创设出职业教育场境,促进职业院校学生的成长成才。职业院校制度的设计和制订必须基于“职业”二字,通过制度在物质上营造一个“职场”环境,在行为上养成一种“职场人”习惯,在精神上培育和提升一种“职业”精神。要通过制度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用制度帮助学生成才,用制度激励学生成长,用制度保障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用知识改变命运、用技能成就人生,养成“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积极的自我暗示。如上海市某高职院校,根据企业“5S”的现场管理制度,针对学生主要的活动场所,如教学、实训、寝室、食堂等不同区域制定“5S”管理细则,形成《学校“5S”管理实施细则》、《“5S”管理提示卡》、《“5S”管理手册》等,将一切教育教学活动都纳入“5S”管理之中。又如广州某旅游职校,为了让学生能尽早进入角色,学校通过制度明确学生在校的双层身份:既是学生,又是员工。学校按照五星级酒店要求学生上课期间统一服饰:男同学剪短头发,女同学发式整齐洁净,留长发的女生统一使用发网,长发不垂落;男女生统一穿着礼仪服,半跟的黑皮鞋、西装礼仪服(男同学打领带,女同学打领结);上课统一使用手提公文包。学校全体教职工也按星级酒店标准统一着装,营造“上学如上班,上课如上岗”的职业氛围。
(三)制度性注入“多元智能”文化
霍华德・加德纳的“多元智能”(Multiple Intelligences)理论认为,智能是人在特定情景中解决问题并有所创造的能力,每个人都拥有八种主要智能:语言智能、逻辑――数理智能、空间智能、运动智能、音乐智能、人际交往智能、内省智能和自然观察智能。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智能组合,不同的职业有着不同智能组合要求,人人皆可成材。很多职业院校的学生并不是应试教育的成功者,他们往往被贴上了“失败者”的标签,从外在表现看,他们往往叛逆、追求个性、我行我素、不守纪律、不从管理、挑战权威。从内在心理分析,他们往往敏感、自卑、自大或自暴自弃、冲动、自控力弱,拒人千里却又极度渴望关注。其实,人内心天然存在的“向上”本性使得每一个职业院校学生都不甘于人后,但在应试教育阶段,相对糟糕的学业成绩让他们找不到太多的成就感,以学习成绩论成败的一维评价标准让他们没有太多的存在感。受本能的驱动,不甘被忽视的他们只能自觉或不自觉通过追求个性、违纪违规等方式引人注意,刷存在感。因此,基于“多元智能”理论,职业教育应制度性建构起“因材施教”体系,因应职业不同的智能要求和学生不同的智能倾向,积极地发现和赏识他们,正确地引导和鼓励他们,最大限度地开发和成就他们。在制度设计中,改变过往高压管理的习惯取向,基于职业院校学生同量存在的“向上”心理诉求,在制度中注入“天生我材必有用”人文暗示,强化“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成才意识,既能通过制度有效管理他们,矫正他们的不良行为;又能通过制度激励他们,帮助他们积聚自信,在接受职业教育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和存在感,让每个学生都学有所成、学有所用。如四川省某职校,倡导“不唯基础唯进步”的教育理念,在学生中实施发展性评价制度。每学期初,要求每个学生就自己的语言、学习、道德、技能、文艺体等各个方面填写现状评价表,并制定学期发展目标,每到学期末,学生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对比自己学期初定下的目标,通过总结反思,评价自己的进步与不足,班主任和学生一起共同核实每个学生前一阶段的表现,共同确定下一阶段的发展目标,对于进步大的学生则及时奖励并通报家长[6]。
(四)制度性注入“自主建构”文化
皮亚杰的“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认为,学习者在一定的情景中(如某种文化背景),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知识。他提倡在教师指导下的以学习者为中心的W习,强调学习者的认知主体作用。学生不仅仅是外部刺激的被动接受者和被灌输的对象,而是信息加工的主体,是意义的主动建构者。教师则应该是学生意义建构的帮助者、促进者。基于“建构主义”理论的职业教育,笔者以为,可以通过制度性注入“自主建构”文化,一是学校制度的“自主建构”,也就是一所学校的制度文化创设要符合校情(专业特点、人才培养特色、学生特点、教师特点、教育教学资源等),在遵行上级共性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具有个性化的操作方案。正所谓“我的地盘我作主”,每所职业院校可因应自身的制度设计,“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从特定目标设置到特别举措施行,从教师管理到学生管理,从课内教学到课外拓展,目的明确,举措有序,阶梯推进,渐行渐进地引导全体师生对校本制度逐步形成一致的价值判断和共同行为模式,让制度真正扎根全体师生心里,成为一种不言自在的生活方式。如广州市某高职院校的旅游专业,根据酒店行业员工服务精神制定出《十种服务精神》,编印成彩色活页卡,要求全专业师生背诵及在实践活动中灵活运用,逐渐形成“服务至上”的职业精神和职业习惯。二是鼓励学生的“自主建构”,鼓励学生在学校“整齐划一”较为宏观的规范性要求基础上,自主订立“个性鲜明”较为微观的自主约定,把学校共性管理的“刚”与学生自主管理的“柔”有机结合起来,刚柔相济,“原则”与“灵活”相得益彰,充分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和自治性。如中山市某职业院校着力建构一种“自治”文化,在班级管理中,通过“我的班级,我管理”把管理的自交给学生,学生通过“我的制度,我订立”建立起自主的班级管理制度,通过“我的组织,我作主”对班级的事务进行全方位的自我管理,通过“我的活动,我设计”对班级的活动进行鲜活的自我设计和自主施行,学生通过在自己的“地盘”当家作主,不仅强化了自我责任意识,更主要的是在学校放手的基础上,促进了制度的班级内部生成,既消解了学生对过往自上而下制度的抵触性,又锻炼提高了学生的自治能力,让制度从内里发挥出自我定义、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B・马林诺夫斯基.科学的文化理论[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57.
[2]余清臣,卢元凯.学校文化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80.
[3]李凯尔特.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21.
一、问题与假设
在中国农村基层司法实践中,曾出现诸如“送法下乡”或“司法下乡”的独特现象。强世功和赵晓力曾以陕北一个法院“依法收贷”的案例为例(注:本案例讲述的是一个法院向农民收回贷款的故事。一位农民没有按时向信用社还贷,信用社提请法院帮助,法院协同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警察以及村干部到这位农民家中,把不还贷款的利害关系澄清了一遍,后来农民很快还了贷款。),来说明“送法下乡”这一基层司法实践的特征。他们试图通过这一案例,来解释国家法律制度与乡土社会之间的关系、司法制度在基层农村的运作规律以及乡村社会法制化过程的特征。强世功把基层群众的法律知识和国家权力结构与基层司法的特殊实践联系起来;而赵晓力则侧重于从事件中的关系特征和当事人的行动策略的角度来解释“送法下乡”的原因(注:参见强世功《法律知识、法律实践和法律面目》,载王铭铭(编)《乡土社会中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参见赵晓力《关系/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载王铭铭(编)《乡土社会中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苏力对“送法下乡”的解释是:“今天的司法下乡是为了保证或促使国家权力,包括法律的力量,向农村有效渗透和控制。因此,从一个大历史角度来看,司法下乡是本世纪以来建立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基本战略的一种延续和发展。”(注: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确实,如果把“送法下乡”本身就看作是法制化过程的一种表现形式,那么这种现象无疑也就是国家力量向下渗透的方式之一。但是,这种解释并没有摆脱多数西方学者看待中国问题的老框框,即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个人的分析框架。这种分析框架的明显局限就是把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对立起来,而不是把他们看作是互动的、不断调整的动态过程。
从动态系统分析的角度看,乡村社会的法制化可能并不是一种强大的国家力量对乡村社会结构的“格式化”,而是不同力量之间的不断互动和不断选择的过程。
法制系统是指由法庭、警察、法官、律师以及其它法律机构和一系列法律条文及程序构成的制度系统,法制系统在调节社会关系方面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但法制系统的功能实现或功能发挥,需要有社会成员的支持,也就是说,法制系统功能发挥的程度虽然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但较为重要的是取决于人们的支持程度。目前,已有一系列的研究从“支持”的角度来分析法制系统的运行及功能发挥。如Rogers和Lewis从政治支持角度对服从和遵从法律态度的分析(注:H.Rogers,E.Lewis,"PoliticalSupportandComplianceAttitude",inAmericanPolitics
Quarterly<1974>2:61-77.);Walker运用经验材料分析了公众对警察和法庭的支持程度(注:D.Walker,"ContactandSupport:anEmpiricalAssessmentofPublicAttitudesTowards
thePoliceandCourt",inNorthCarolinaLawReview<1972>51:43-78.);Sarat从知识、态度和行为等三个方面分析了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支持程度(注:S.Sarat,"SupportfortheLegalSystem:AnAnalysisofKnowledge,Attitudes,and
Behavior,"inAmericanPoliticsQuarterly.<1975>3:3-24.)。
“支持”是政治科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通常代表个体对政治体制、政策和政治家的行动意向和行动选择。伊斯顿在对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中,把支持作为一个核心概念,并从多角度来加以分析。伊斯顿认为“最低限度的支持对政治系统的维持是必需的”(注: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85页。),因为支持不仅反映个人对系统的意向,也是系统从环境中获得资源“输入”的重要途径。支持和要求或需要相对应,个人根据系统可能满足自己要求和期望值的程度而向系统做出是支持还是不支持的选择。
法制化如果要在乡村社会扩大其广度和深度,法制系统就必须从乡村社会中获得农民的支持。然而,本文的基本假设是:现实社会中的农民并不是主动遵守和运用法律,他们对现代法律体制持有一种敬畏的态度。基层司法系统之所以要“送法下乡”,是因为农民支持法制化的程度仍较低。
二、数据说明和方法
本文分析中所运用的数据来自于对六个乡镇的3000名农民居民的问卷调查,这六个乡镇分别选自六个省的六个县。六个乡镇是通过非随机抽样方法选取的,即运用判断抽样方法进行选样的。在进行选样时,我们主要考虑到地域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选取了六个不同地区。
问卷调查的方式是入户访谈,访谈对象是根据入户随机抽样表选定的,调查共发放问卷3000份,最后收回有效问卷2970份。
问卷涉及农民与现代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或能够反映农民对法制系统支持程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法律意识部分;二是纠纷及解决的方式。
在法律意识部分,我们主要考察了人们关于法律知识的基本状况,如“您认为不交农业税、使用假证件等行为是严重错误还是根本没有错误的行为?”等问题;以及人们对
待法律的态度,在这方面主要涉及人们对法律的认知状况,问题是询问人们对“即使法律规定不合理,人们也应该遵守法律”等陈述的态度;另外,还涉及人们对当地警察、法官和法院的整体评价。如果人们的法律知识和意向与法制基本原则相一致,则表明他们对法律系统是支持的,相反,则表明支持的程度较低。
在第二部分,主要涉及人们的财产、用水、借贷、计划生育、合同、消费、婚姻、家庭、邻里、劳动、农业负担、人身和财产伤害及索赔等17个方面的纠纷发生和解决方式。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能够反映人们在行为上对待法律系统的态度。
设计这两大方面的问题来度量农民对法律系统的支持情形,主要借鉴伊斯顿对政治支持衡量标准的分析。伊斯顿把支持分为行动来支持的“显性支持”和用态度或情绪来支持的“隐性支持”(注: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85页。)。
芝加哥研究传统通常以日常生活中最普通的、能反映法律范围的六种行为来考察和衡量人们对法律的遵从和支持程度,如违章停车、噪音干扰邻居、顺手牵羊等行为;在分析中主要运用相关和路径分析法,来解释人们的期望结果、实际结果以及程序争议对人们遵守法律的影响程度(注:T.Tyler,WhyPeopleObeytheLaw,YaleUniversityPress,1990.),这种方法的局限在于其心理色彩太浓。
由于个人所提供的支持通常是一种整体性的或一种比较笼统的支持。也就是说,人们可以体会到自己对法律系统的基本态度,而不是各个具体方面汇总而得出的结果。因此,在分析农民对法制系统的支持时,这需要在整体态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各具体因素的影响。所以,本文所采用的方法以因素分析为主;同时在解释支持状况的原因方面,结合定性分析。
三、法制意识与支持
对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行为的认识,以及对法律的基本态度,是人们遵守法律、依法行事或向法制系统输入支持的重要方面。为测量人们对法律及法制系统所持的整体态度,我们列举了一系列陈述,要求被调查者给予评价,表1是从中选取的一部分(见表1)。
表1中的问题主要反映个人对待法律和法制系统的态度及与它们的关系,从问题的意义和功用来分析,对问题1、2、3、4、6的肯定回答,表明被访者对法律及法制系统具有权威性的认同,或者说它反映了人们对法制权威的敬畏和服从。法制系统向社会输出的不仅仅是行动的规则和惩罚的威胁,法制也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一种权威或权力,这类似于福柯关于“权力”、“话语”、“规训”的阐述(注:参见福柯《规训与惩戒》,三联书店1999年版。)。目前,把法律看作是一种权威话语似乎成为法社会学研究的一种时尚,如Conely和O''''Barr通过对法律文本的解读,试图把法律系统的运行看作是权威话语的运作(注:J.Conley,W.M.O''''Barr,RulesversusRelationships,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90.);Merry在解释美国工人阶级之所以好讼,是因为法律系统的权威话语向人们承诺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解决问题(注:S.E.Merry,GettingJusticeandGettingEven,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90.)。
表1农民在法律意识方面的支持(%)
附图
从表1的数据来看,回答“同意”的人占有的比例较大,尤其对问题1、3、6的肯定回答高达71%、64%和73%。但是,在涉及个人与法律系统的关系时,如对问题2、5、11的回答,态度模糊的人所占比例较高。由此表明,农民对法律的敬畏是明显的,但支持的态度是模糊的。
如果从问题7、8、9、10来看,农民拒绝运用法律系统的工具是非常明显的,无论是在与陌生人还是与关系亲近的人发生纠纷时,农民的第一意向并不是运用法制系统的工具。
如果再进一步对表1中的11个问题进行因素分析,得出的因子矩阵如表2。因子分析结果使农民对法律系统的态度更为简单明了。
附图
*采用基元分析法和变值尽简(Varimax)旋转法
因素1中包含的7个问题,代表了农民在心理上对法制系统的“敬畏”是明显的;同时,因素2中包含的4个问题反映了农民在态度上对法制系统的“非支持”也是明显的。例如在对问题11、5、7、2的回答上,保持中立立场的人比例很高,这表明他们的支持是不明显的。
为了说明农民对待法制系统的总体态度,我们还考察了农民在经验感觉中对当地司法系统的整体评价。
评价反映农民对法制系统的认知状况,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他们的态度。他们是否向系统提供支持,部分取决于他们的评价结果。很显然,如果人们对法律系统评价较高,对他们很信任,那么,提供支持的可能性会更高;相反,如果农民对法制系统缺乏评价、或者评价较低,那就很难想象他们会极力支持法制系统。
表3农民对当地法律系统的评价(%)
附图
从表3的统计数据来看,对当地警察、法院和法官作支持性评价的农民基本占50%左右,作不支持性评价的人在30%左右,持中立立场的人在15%左右。
以上结果表明,农民在价值评价的层次上,对法制系统的支持度并不高。
四、行为和显性支持
法制系统的功能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行为来体现的,也就是说,如果人们较少遵守法律的规则或规范,较少通过法律系统的途径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那么这说明社会系统中的成员在行为上对法制系统并没有给予较高程度的支持,这样法制系统的功能也就难以实现。
在调查中,为了把握农民在行为方面与法律系统之间的关系,我们考察了乡村社会中诸如财产、邻里纠纷等17种纠纷发生的频率以及农民在解决纠纷时所选择的方式。表4的数据是从中选择的10种纠纷发生的基本情况及解决方式选择的情况,从中可以看出,乡村社会的纠纷主要是邻里、农业负担和家庭纠纷。
表4乡村社会中的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附图
第三种纠纷解决方式代表了可能包括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方式,从统计数据来看,选择这种解决方式的人比例很小,只有在合同纠纷、与政府发生纠纷以及被别人指控时,选择这种方式的比例才相对较高,而在其它纠纷中,农民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很小,这与布莱克关于法律与关系距离呈曲线型的命题较为吻合(注:参见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在处理纠纷时,农民选择自己直接解决的占多数。较多的人在遇到纠纷时,要么忍忍算了,要么就自己解决。农民的这种行为取向,大多由于乡村社会的结构因素的作用,而习惯和文化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在价值或文化方面相对独立的社会群体,其行为包括解决矛盾和纠纷的行为方式,自然遵循着该文化的逻辑和规则(注:aroff,S.Robert,RulesandProcess:TheCulturalLogicofdisputeinAfrican
Context,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81.)。农民不太愿意选择法制途径,表明他们在行为上并不强烈支持该系统。
五、小结
案例一:巨人网络遭投资者集体。史玉柱的巨人网络(GA.NYSE)自2007年11月1日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后股价走势疲软,11月19日巨人网络在收盘后了2007年第三季度财报。受财报不理想的影响,20日开盘后股价由前一日的14.88美元跌至11.1美元。更难堪的是一家美国律师事务所代表投资者展开集体诉讼,称巨人网络在10月31日前后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上市申请书和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其主打游戏《征途Online》在2007年第三季度(截至9月30日)的两个重要运营数据(“同时在线玩家人数”和“最高同时在线玩家人数”)均出现下滑的事实,原告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美国证券法》,将代表投资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而在这次巨人网络“数据门”事件之前,在海外的其他中国概念股遭遇集体诉讼的事例已屡见不鲜,比如空中网、中华网、网易、中国人寿、中航油等先后被告上法庭。从诉讼内容看,代表投资者的律师事务所对中国公司的指控主要集中在弄虚作假和隐瞒情况,而这种把柄主要存在于招股说明书中。
案例二:富豪偷税千万。周伟彬,从骑单车贩卖油漆,到被评为“广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广东十大杰出民营企业家。2001年获福布斯中国内地财富榜76名,2006胡润百富榜仍以8亿元人民币身价名列第438位。2006年11月,周伟彬被佛山市国税稽查分局扣留,随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5个月后,佛山市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佛山市三水法院认定金龙油墨化工有限公司、周伟彬等在1998年4月~2001年7月间,通过专设内外两套财务账的方法,隐瞒销售收入8981多万元,少缴增值税1520多万元。2007年9月,法院一审判处周伟彬有期徒刑3年6个月,金龙油墨化工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1530万元。尔后,周提起上诉,佛山市中院维持原法院的“认定事实”,但量刑有了些许变化—判处周伟彬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
中国民营企业类似的违规个案很多,除去违反法律的案例,还有一些是因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失灵而招致败局的情形。这说明民企制度的失灵与残缺比财务资本、人力资本的短缺更具杀伤力。严格制度约束、规范的财务行为、充分的信息披露、照章纳税、健全的内控乃企业长期发展之根本。
一、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充分信息披露是公司外部治理制度底线
首先,且不说在理论上如何展开是否存在“原罪”的争论,但现实的分析“原罪”问题在较长时间还是民企难以回避和解开的“结”。比如案例二中周伟彬的两套账发生在1998年4月~2001年7月间,法律上的处罚是在2006年,追溯时间跨度将近10年。第二,民营企业始终面临着比国有企业更加苛刻、严峻的法律制约。以境内A股上市公司为例,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虚假信息披露、不合理的关联交易、乱担保等案例屡禁不止,其中既有国企上市公司也有民营上市公司,但对后者严肃处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更多。第三,对于企业的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等盈利预期和流动性风险,股东可能实施“用脚投票”或实施“用手投票”让经营者“下课”,但股东们不能启动法律程序将经营者变成被告,送进牢房。史玉柱的巨人网络和周伟彬的遭遇,并不是因为很差的财务绩效所致,而是因为违反了法律。第四,企业比较容易应对、化解财务亏损和人才流失这些“硬伤”风险,但对违法违规这类“软伤”风险就难以承载、无法化解了。如果金龙油墨化工有限公司是在经营上亏损1500多万元,对于数亿元身家的周伟彬来说,承担和消化这类“硬伤”没有任何问题;但偷逃税款1500多万元,就变成了违法犯罪,这种“软伤”对公司、经营者造成的破坏就会相当严重。
对于违法违规问题,民企经营者有两种不恰当的心理预期:一是不少人总是强调“我过去就是这样过来的”。的确,不同程度的账目不清、两套账、小金库、行贿、偷漏税等曾伴随着中国民营企业出生和成长。二是法不责众或从众心理。诸如“现在大家都这样”、“有几个公司没两本账的”、“现在这个社会不行贿、不打点谁能办成事”。这些说法,凸显一些民企对于国家的法制和政策规定还抱有侥幸心理,总是对“利用政策寻租”、“打球”的事情乐此不疲。不可否认打制度上、政策上的球会有“政策收益”,但其机会成本也是很高的,而且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完善,即使有些企业目前还没有踩上“地雷”,但不可能永远是幸运的。
二、规范的内部治理和内控体系是公司制度建设的战略任务
从外部治理来看,企业只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的义务,但聚焦内部治理与内控体系等制度问题,却有“建设”与“遵守”双重任务。
(一)规范公司内部治理
从制度建设的实用主义角度,应该区别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公司内部治理中的制度底线,即必须遵守的治理规则制度,这类制度是普遍的、明确的、强制的,主要体现为《公司法》等;二是公司内部治理中依据公司具体情况择机决策的制度安排,这类制度具有个体性和弹性,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中。第一类制度是治理问题的基础,第二类制度是第一类制度的具体化和个性化。故此,每个民企治理制度的建设应该:第一,防范“流行病”。总结历年违规情况,民企在股东权责与公司法人权责模糊、资本金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本、关联交易与转移资金、拖欠银行贷款等方面最容易“触雷”,防范这些“流行病”应该是治理制度的重中之重。第二,高度重视个性化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审批。《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宪法”,是至关重要的公司制度和游戏规则。但很多民企对此项制度的形成和决定非常草率,一些民企的《公司章程》完全是为了应付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公司注册登记时的需要而草率请人撰写或简单照抄其他企业的章程文本而完成的。第三,把握公司治理制度的形式与实质。从形式上看公司治理就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这套机构,形式上的存在是特别容易的事情,但实质上长期发挥机制功能就决非易事。民营公司治理的关键三件事是:适当隔离CEO和大股东身份;逐步明晰“运动员、领队、裁判员、教员”身份;健全公司内部决策机制、激励机制与监督机制。第四,严格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治理上的法律要求更加苛刻,比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必须的,非上市民企是否需要独董就是自发的。而且在当今处于转型经济下的中国,证券监管对公司治理的制度冲击和要求呈现很强的动态性。那么,民企如何“低成本高效率”构架自身的公司治理机制呢?也许股东们集中学习《公司法》,结合公司实情加以简单化、具体化、数字化来构建自身治理规则,并落实于《公司章程》,是一条捷径。
(二)构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首先要强调复制和放大企业会计业务中“钱账分管制度”原则,即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内部牵制的作用。即使公司有了完备的“钱账分管制度”,仍需要外部审计、内部审计的持续监督检查。这种制度安排中隐含着不少不可忽视的“理论假设”:比如:①企业每位员工包括经营者都是理性经济人;②在企业中追求工作效率是第二位的,第一位的是制度和流程的到位;③制度建设是过程导向为主体的,尽管不排斥对财务结果的考察。这三条正是典型的、标准化的会计控制思维。本文强调企业内控制度的建设必须遵照这种思维路径,尤其是公司的采购、销售、投资、重大费用开支等业务必须强化“钱账分管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因为这些方面的内部控制和流程制度,始终是民企的最长“短板”。
这里推荐两条简便、高效的内控制度建设路径供民企参考:一是学习领会政府相关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再具体细化补充成为公司自身的内控制度。如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17项具体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国资委下发的《国有企业内部控制条例》、《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条例》、《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这些内控制度适合于国企,制度条文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很强,关注了内控中普遍性的问题,充分反应了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导向。民营企业可以根据上述制度,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特点,明确关键控制点和控制环节,制定出适合自身需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另一条就是以西方同行业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为标本直接借鉴使用。西方一批大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十分成熟,其可操作性、针对性、系统化、精细化等方面很值得我们企业尤其是民企直接“引用”学习。在公司内部清晰的授权制度、严格的职责分离、细化的预算管理、固化的IT系统和信息管理、苛刻的审计监督、明确的业绩合同与绩效问责等制度建设方面,企业不需要谈创新,只需标杆学习和简单模仿。
另外,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建设的目标应该同时包括COSO报告中的“为了合理的保证:经营的效果性和效率性;财务报告的可信性;对法律和规章制度的遵循性。”就业务层次的内控而言,不少企业设计的内控目标主要囿于财务报告可靠性而忽略运营效果(效率)和合规性目标,这不仅使得内部控制制度仅仅限制在财务会计部门,成为一种纯粹的会计控制,也使治理和内控制度无法延伸到整个企业的各个流程和全体成员尤其是董(事)监(事)高(管),难以把公司制度演变为一种管理文化。
三、制度的执行力最为关键
很多企业都不乏健全的制度条文,难的是制度实施中的偏离甚至失灵,偏离或失灵的根源是缺乏制度的执行力、缺少执行者对制度的敬畏和呵护。理论上讲,治理和内控更为关键的就是要强调制度对公司上下包括公司经营者在内的每位成员的威慑力,强调公司每位成员对制度的敬畏和遵循。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新华联集团主席傅军曾经感慨:“在中国做企业比较艰难,为什么呢?市场体系还不够健全,法制还不够健全,诚信体系也有些问题。所以,越是这样的情况,越要强调制度的建立,强调游戏规则的建立。建立的制度能不能执行,这是最关键的。在新华联,有一句耳熟能详的话:‘制度是高压线,谁触电谁倒霉。’我们副总裁一级的干部中有当过常务副市长的,有当过厅局级干部的,但我前前后后开除、辞退了5个。你不动真格,就没有办法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联想集团柳传志也说过:“我不能绝对保证我们的管理人员不犯法违规,但是我们联想已有防范违规违法的制度机制,一旦有谁触犯制度肯定付出极高的违规代价。”要确保制度的执行力,同样也需要“付出极高的违规代价”的制度安排。
四、公司掌门人的表现与态度是培植制度威慑力的首要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