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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卫生法规,加强道德修养
护理人员应自觉、认真地学习有关卫生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内容,在护理实践中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要加强道德修养,自觉以《医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做到无欲无求,诚信奉献,以高尚的医德,良好的修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用真诚善良之心尊重、同情、理解、关爱病人,真正做到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帮病人之所需,以此建立良好、和谐的护患情感,在病人及家属的心目中树立起圣洁形象,是防止和减少护患纠纷的基础保证。
2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确保质量安全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俗语所说的规矩在行业中就是规章制度。医疗行业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规范护理人员的行为准则,更是保证医疗、护理安全,确保医院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护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制度的内容,自觉严格地执行医院的各项制度,照章办事。
质量是医院的生命,医院必须以质量寻求病人,以质量寻求医院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护理人员要强化质量意识,坚持质量标准,履行质量程序,加强质量监控,提高质量水平。护理质量水平的提高需要护理人员不断地学习和充实专业知识,才能不断地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在护理活动中努力做到:学习技术要精益求精,运用技术要规范操作,创新技术要科学求实。要积极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开拓新领域,以一流的护理质量减轻患者的病痛,促进病人的康复,赢得病人的信赖。
3转变服务理念,增强超前服务意识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服务的需要,护理人员必须更新观念,转变服务理念,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服务工作要主动超前,要善于发现和总结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对策。如当前引发护患纠纷的热点之一就是住院病人的费用问题。因此,主管护士对新入院病人除介绍“病人入院须知”及住院环境等,还应主动超前介绍实施“一日清单”的目的,病人需要做哪些检查及治疗。说明解释等服务性工作主动超前可增加病人及家属对护理人员的诚信度,避免病人及家属的疑虑和误解,为防范护患纠纷奠定良好的基础。
4书写护理文书要规范
护理文书是法律文书,护理文书把病人的生命体征及病情变化记录在案,为医生掌握病人的病情变化提供了第一手资料,规范的护理记录也为医疗诊断提供了依据。因此,护理文书也是防范护患纠纷的法律依据。这就要求护理人员必须以严谨的态度,客观、及时、真实准确、认真详细地记录,使书写的护理文书成为科学规范、系统严密、全面完整、保存完好的护理资料,为医疗事故举证提供重要依据。
5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
护理操作规程是广大医务工作者经过实践,不断充实、修改、完善而逐渐形成的,其每一项都有其可行性、必行性和科学性。护理操作规程是预防差错事故的要素,也是防范护患纠纷的准则和依据。因此,护理人员不可随意简化操作程序;不可凭主观经验和估计行事;不可忽视操作过程中的病情观察,应严格按程序完成每一项护理操作。
6尊重病人的权利
尊重病人的权利是护理人员要遵守的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在护理实践中,护士如不谨慎行事,就可能侵犯病人的权利而导致护患纠纷。为此,护理人员应注意以下几点:(1)要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如病人的诊断、治疗、护理等,该问题一定要充分说明,必要时可重复说明,让病人了解知情,心中有数;(2)尊重病人的消费同意权。医护人员首先要考虑病人对消费的承受能力,在必要使用价高的药品及昂贵的检查时,要向病人及家属讲明其必要性,要征得病人的同意并签字。护理人员在发用药物或陪同病人检查前,病人如有异议应及时向医生反馈解决,要让病人明明白白地自愿消费;(3)要尊重病人的隐私权。对有隐私的病人,护理人员不应歧视病人,注意该保密的不要张扬泄密,保密性治疗须考虑病人的承受能力,可逐步稳妥地向病人讲明病情或只告诉家属,以减轻病人的精神压力,可让病人及家属在有心理准备的情况下选择放弃或接受治疗。
分级护理是指根据患者病情的轻、重、缓、急及患者的自理能力的评估,给予不同级别的护理。我国的分级护理制度由护理前辈张开秀、黎秀芳1954年提出并一直沿用至今,分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4个级别。分级护理制度为我国护理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随着现代护理理论的发展,以往分级护理制度的内容显得相对陈旧、滞后,如:医师下达的分级护理医嘱缺乏严谨性;分级护理要求缺乏可行性Ⅲ;收费标准与劳动价值不一致等。针对以上的问题,专家提议:护士决定分级护理的级别;制定切实可行的护理规范;借鉴国外的护理模式,制定新的分级护理方法,如建立因素型儿科患者分类系统等。针对目前存在的患者护理级别与病情、生活自理能力不吻合的矛盾,本研究尝试借鉴日本的分级护理模式,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由医生和护士共同制定护理级别。并在一所三甲医院的4个病区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现报告如下。
一、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以便利取样的方法,选择2008年5—8月在广州市某三级甲等医院神经外科、肝胆外科、神经内科、呼吸内科4个病区住院的普通成年患者223例,其中手术科室2个113例,非手术科室2个110例,不包括加强护理病房(ICU)的患者。采用随机数字表法分为试验组和对照组,试验组男68例,女43例,平均年龄46.19岁;对照组男61例,女51例,平均年龄47.43岁,两组之间性别和年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1.2研究方法
试验组:借鉴日本的分级护理模式,将护理分为病情观察和生活护理两部分。患者入院时,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下达观察级别的医嘱,决定观察的次数:一级观察为15—30m/n巡视1次,用I来表示;二级观察为每2h巡视1次,用2来表示;三级观察为每日巡视至少3-4次,用3来表示。同时,责任护士通过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ADL)评分。该量表是目前临床应用最广、研究最多的一种评定ADL的工具,具有良好的信、效度,包括排便控制、排尿控制、修饰、如厕、进食、转移、步行、穿衣、上楼梯、洗澡等10项内容,总分为100分。得分越高,独立性越强,依赖性越tJ,.t?。
总分60—100分为ADL一级。生活基本自理,用C来表示;60-41分者为ADL-“级,生活需要帮助,用B来表示;40分以下分者为ADL三级,生活需要很大帮助,不能自理,用A来表示。责任护士根据ADL的分级下达护嘱,将医嘱的病情观察级别和护嘱的ADL分级相结合,得出1A,lB,1C;2A,2B,2C;3A,3B,3C9种护理级别,指导护士对患者进行相应的护理。患者住院后2—3d,责任护士再一次对患者进行ADL评分,如评分有变化,则以后一次评分为准并调整相应的护理措施。
对照组:按传统的护理分级模式,医生下达分级护理医嘱,护士执行。责任护士也对患者进行ADL评分,患者住院后2-3d,再一次对患者进行ADL评分,均不按ADL下护嘱。
两组患者均在住院后2-3d测24h内的直接护理时间,同时测定患者的直接护理项目与频次,观察员用秒表计时并记录护理时间,计时从护士进入病室开始与患者交流时起,到完成直接护理操作离开患者时止。每个观察员固定观察并记录1例患者24h内的直接护理时间。住院后1个星期,责任护士根据《基础护理评价标准》对患者进行评分。并指导患者或家属填写《患者对护理工作满意度调查表>并收回。
1.3观察员和责任护士的选拔与分工
观察员lO名,负责观察、记录护士为患者提供直接护理所需的时间。选拔毕业实习近1年的护生,经培训和考核,熟悉并理解”直接护理项目和时间观测表“的全部内容,并在培训中能够准确观察记录者为观察员。责任护士4名,均为工作5年以上、护师以上职称,能够理解并熟练地运用Barthel指数量表评定患者的ADL水平,能准确地给予护嘱并指导护士对患者进行护理,掌握测评工具的各项评分标准,理解并熟悉研究设计和方法,负责对观察员的培训考核,评定患者的ADL,指导护士对试验组的患者进行护理,对患者的基础护理进行评分,指导患者填写满意度调查表,以及在观察测算工作中进行质量监督和指导。
1.4评价方法
选择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直接护理时间、基础护理质量做为衡量护理质量的标准。以《基础护理评价标准)<患者对护理工作满意度调查表》《直接护理项目和时间》为测评工具。其中,‘基础护理评价标准》采用《医院临床护理质量安全评审指南》中的标准,共有11项,满分50分。《患者对护理工作满意度调查表》采用对我国台湾大学医院住院患者对护理服务满意度调查表修订的问卷调查表,包括20个条目,分为人院介绍、健康评价、责任心、服务态度、围手术指导及总体评价7个维度,问卷总体的内部一致性效度Crobach''''sOt为0.903。自行设计《直接护理项目和时间》,根据马斯洛人的基本需要理论[16],将患者的基本护理需求分为生命体征、饮食与排泄、清洁、活动、给药等共l0项内容。根据临床实际,依照直接护理的定义,即任何需要直接与患者接触或需患者在场方能进行的操作,将这10项基本护理需求所涉及的直接护理操作项目一一列出,设计出直接护理项目表,并由临床护理专家进行评价修改。
1.5统计学方法
所得的数据,采用SPsS13.O统计包进行统计分析,统计方法为t检验和X2检验。
二、结果
两组组间和组内护理得分、直接护理时间和满意度的比较。
两组相同护理级别之间直接护理时间、满意度、基础护理评分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对照组不同护理级别之间满意度、基础护理评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一级护理不同ADL之间的直接护理时间、满意度、基础护理评分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试验组不同病情观察级别之间的满意度、直接护理时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一级病情观察,不同ADL之间的直接护理时间、满意度、基础护理评分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两组相同的病情观察级别,不同的ADL之间的直接护理时间、满意度、基础护理评分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三、讨论
3.1现行分级护理制度的缺陷
对照组不同护理级别之间的基础护理得分和满意度无差异;对照组一级护理的不同ADL患者,直接护理时间、基础护理得分均无差异,说明现行分级护理级别并不能反映患者的自理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差的患者并没有得到护士相应的护理。
医嘱护理级别和ADL分级的护理效果之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与本研究观点相同。在临床中很多医生把生活自理能力差的患者,都下一级护理医嘱,实际上这部分患者只需要提供生活护理,并不需要15-30rainl次的病情观察。由此造成了分级护理与病情不相符。增加了护士的工作量,导致护理质量的下降。医生按疾病诊断,从医疗的角度提出护理级别,与护理专业要求护士所做到的护理服务不相适应,使现行的分级护理级别不能反映患者的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
3.2医护共同制定分级护理级别能体现患者的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
把病情观察和生活护理分开,由医生决定病情观察频数,护士根据ADL评分结果决定生活护理级别,从而解决了分级护理级别与患者病情、生活自理能力之间不相符的矛盾。
杨洁也建议借鉴日本的护理模式将病情观察和生活护理分开。试验组不同病情观察级别之间,以及一级病情观察、不同ADL之间的直接护理时间和满意度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说明医护共同制定的分级护理级别能反映患者的病情,体现了患者的自理能力。病情不同,生活自理能力不同的患者,得到的直接护理时间也不同。病情越重。生活自理能力越差的患者,护士给予的直接护理时间越长,和患者相处的时间越多,沟通和交流增加,提高了患者的满意度。两组直接护理时间、满意度、基础护理评分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说明医护共同制定的分级护理级别能增加患者的直接护理时间,提高患者对护理工作的满意度。在人员配置合适的前提下,能使护士的时间分配更加合理,病重和生活自理能力差的患者能够得到护士更多的照顾。由医生决定病情观察级别也很合理。因为医生从接诊、检查、询问病史到诊治治疗,整个过程对患者的情况都非常了解,对术中情况及潜在的病情变化等要比护士了解得多。责任护士运用Barthel指数量表评定患者的ADL水平,并下达生活护理的护嘱,能够促使护士从过去的被动服务转变为主动服务、个性化服务,同时能够激励护士不断地学习,提高专业素质,规范护理服务行为,提高患者对护理服务的满意度。
护士应该参与分级护理决策,且参与方式是医护合作,这不仅能发挥护士工作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增强职业责任感和自豪感。而且能促进护理专业自主性的发展。对于该由什么职称的护士来下护嘱,**建议,护嘱应由中级职称以上的护士通过护理程序来确定、实施并评价。以避免护嘱所存在的缺陷。
综上所述,医护共同制定的分级护理级别符合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实际情况,能反映患者的需求,同时还能体现护士的专业特征和价值,也为临床分级护理改革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方案。
考文献
[1]孙囊萍。病人人院和出院的护理[M]//段磊。护理学基础。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叫:141—142.
[2]霍丽杰。分级护理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对策[J].护理杂志。2003.20(1):77-78.
1.2带教老师及护生相关法律知识缺乏
1.2.1侵权临床教学的一些活动涉及侵犯患者的自由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等权利[2]。如带教老师让护生给患者进行有创操作前未取得患者的同意或过分夸大护生的操作技能而操作不顺利,或让护生轮流进行操作练习则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生命健康权;教学查房时带教老师透露患者的隐私,而护生津津乐道地互为传说,或长时间暴露患者身体的敏感部位向护生进行实体讲解与操作演示则有可能侵犯患者的隐私权;借助于治疗需要的名义,限制或剥夺患者的自由,改变患者的生活方式,即是对患者自由权的侵犯。
1.2.2护理记录失去法律依据,损害医院的合法权利带教老师及实习护生缺乏证据意识,如护理记录陈述不清、随意涂改、回顾性记录、记录的内容与医嘱或医疗记录不符、护理措施和过程不全面,虚填观测结果、护理记录随意签名或由实习护生代签名等,都使护理记录失去真实性、完整性,一旦出现纠纷,势必造成举证困难甚至举证失败。
1.2.3师生法律责任不明确有的带教老师不知道护生在执业护士督导下发生差错或事故,除本人负责外,带教老师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护生不明确自己的合法身份,对法律责任不明确,脱离带教老师的监督指导,凭印象或感觉擅自执行医嘱并损害患者的利益,护生在承担责任的同时,也连累了带教老师。
1.3护生的护理操作不熟练或违反护理操作规程护生的护理操作技能不熟练,增加患者痛苦;对患者的病情观察没有预见性,健康指导时急于求成;对引进的新设备或更新的仪器使用不熟练等都易引发护理纠纷;若护生违反护理操作规程,会给患者健康带来伤害或造成严重后果,如: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给患者打错针、发错药、输错血;应该做皮试的药物没有做皮试而直接用于患者;违反血管使用原则,造成刺激性药物外渗、局部组织坏死;不认真巡视病房,患者的病情变化未及时发现;违反无菌操作原则,造成患者感染等。
1.4缺乏沟通交流的技巧带教老师、护生与患者之间缺乏情感交流,患者对护生的技术水平缺乏信任,无法理解、配合或满足于临床教学的需要,护生护理操作的机会减少,无法达到教学目标,有时,带教老师事先未告知或未取得患者的同意而让护生进行操作练习则会引起纠纷的发生。
2护理临床教学中纠纷的防范对策
2.1重视带教老师的选拔、培养与管理带教老师的选拔要有一定的标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主管护师以上职称,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娴熟的护理技术、责任心强、能尊重、关心、爱护学生等。带教老师要求规范化培养:加强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抗风险的能力,保证护患双方利益。实习带教中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护理行为,能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临床教学活动不影响护理质量,从根源上预防习惯侵权的形成,避免护理纠纷的发生;学习临床教学方法,掌握带教技巧,增强带教意识。根据教学的需要,利用患者实体进行教学讲解或操作前,选择合适的、容易沟通的、支持护理工作的患者,并诚恳地告知患者或家属护生实习的目的,以取得其理解与配合;带教老师在让护生进行护理操作前,对护生的操作能力及患者的一般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分析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评价操作中存在的不足应避开患者;护生操作失败后,带教老师应向患者表示歉意并由老师接替完成操作,不可过多增加患者的痛苦;带教过程对护生“放手不放眼”,护生进行操作或查房时教师要在现场并能及时提供指导和帮助,做到既对护生实习中的行为负责,也对患者身心健康负责[3];护理学及相关学科新技术、新进展的学习。随着医学的进步,大量新设备的引进与新技术、新业务的开展,对护理人员专业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护理人员在精通护理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前提下,不断吸取新知识,才能胜任带教老师的角色,保证护理教学安全,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
2.2加强实习护生的法律知识教育吴小玲等[4]对实习护生的调查研究表明:实习护生对实际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在临床带教过程中,应加强对实习护生的法律知识教育,指导护生依法行护,防范护理纠纷。对护生法律法规教育最重要的方面是让其明确自己的合法身份,使护生明确自己只有在专业老师的监督、指导下才能对患者实施护理;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同意是医疗护理行为的必要免责条件,是医疗护理行为合法性的前提;带教中贯穿法律知识的讲解,使护生能够在学习知识、技能时注意以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约束自己的行为,培养依法护理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避免护理纠纷的发生。
2.3强化知识技能培训护生进入临床实习前,应进行岗前培训,包括护理技术操作培训、职业素质培训等。护生只有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娴熟的操作技能、敏锐的观察力等,才能为患者提供周到、科学、严谨的护理服务,从而确保护理质量,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
2.4规范护理记录的书写应对新形势下举证责任倒置,必需规范护生护理文件的书写,维持护理文件的法律效力[5]。护理记录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合法等原则。护理记录的内容以护理观察和具体的护理活动为重点,如针对性记录患者的自觉症状、体征、检查化验的阳性结果;记录护理操作的内容、时间;记录给予的药名、剂量、用药反应;记录病情变化时采取的医疗护理措施;记录向患者宣教和告知的内容;记录创伤性护理操作时患者或家属的知情同意及签字等。书写字迹工整,句子无歧义,出现错字、错句时应用蓝黑笔在错处上划平行双线,不得掩盖或去除原字迹。带教老师对护生的记录要及时审阅修改并签字。
2.5把握沟通交流技巧加强心理学、伦理学知识学习,提高整体素质,提高带教老师、护生与患者沟通的技巧。在带教过程中,护生应根据患者的生活习惯、文化背景及与疾病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沟通,构建相互信任的护患关系,做好患者的心理护理。患者信得过,护理操作的机会自然增多,操作技能将随之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增加,可将护患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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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义兰,胡德英,王桂兰,等.临床护理教学中的伦理问题与对策[J].中华护理杂志,2004,39(5):359360.
[3]赵小平.护理临床教学中医疗纠纷的防范[J].中华护理杂志,2003,38(12):949951.
[4]吴小玲,宋锦平,袁丽,等.实习护生防范护理纠纷的知识掌握情况调查[J].护理研究,2006,20(3):604605.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护士长在管理上要做好如下几点工作:
1当好护理业务的专家
护士长不仅要有丰富的护理理论知识,还要有丰富的临床经验、熟练的业务、精湛的技术。不断学习新业务、新技术、新理念。并亲自动手解决疑难的护理问题。把好护理业务的关。
2当好护理管理的行家
2.1护理工作规范化严格执行各项护理操作规程,质量第一。把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理念建立在以质量为核心的基础上。
2.2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对已发生的差错进行讨论分析,分析时对事不对人,分析发生差错的原因是制度制定不合理还是制度执行力度不够。通过对差错事故的分析,制订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使每个人引以为戒,防止类似差错的再次发生。并长期跟踪,对整改措施作出评价。
2.3建立有效的护理安全体系根据医院制定的各种应急预案经常组织护士学习以提高护士的护理安全意识,并提高护士的自我保护意识。护士长要做到信息畅通,经常收集外院、其它科有关护理不良事件的事例、病例,带领护士给合本科情况讨论学习,消除各种不安全的护理行为、倾向及隐患,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
2.4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护士法律意识护理是一项高风险、高技术性的服务。护士的行为每时每刻都受到法律的制约,每项护理活动无不潜在法律问题。护士承担的责任非同小可,护士必须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并将法律意识时刻贯穿于各项护理工作中,使病人和护士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保障,避免护患矛盾的产生。护士长在狠抓护理质量的同时也应抓紧护士的法律教育。
2.5教育护士做好治疗性沟通治疗性沟通是与病人满怀足度和医疗纠纷发生直接相关的关键因素之一。治疗性沟通已被国内外护理界公认为是最能体现护士职业价值的三大护理行为之一。护士长应加强对护士治疗性沟通的培训。要求护士在治疗操作的过程中穿插健康教育。
2.6转变服务意识开展人性化的服务模式,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以病人为中心。尊重病人的合理基本需求,体现出护患主体间的平等与尊重。
3认真做好检查工作
护士长每天应做好病房的动态管理检查每天的交接班工作,特别是夜、白班的交接。每天多次巡视病房与病人交谈。检查护理工作完成的情况。查看有无护理缺陷和安全隐患,发现现问题及时补上。特别是做好危重病人工作的检查。
4认真做好监督工作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减少医疗纠纷的良好保证,护士长要做好护理质量、医德医风的的监督。
5认真做好协调工作
护士长要做好护患关系、医护关系、患者与院内其它相关科室的关系。当发现患者对护理、医疗等有不满或有疑问时要热情接待、耐心询问,做好解释、安慰工作,并尽快解决问题。
6注意特殊患者
在实际工作中偶有一些职业特殊、身份特殊、社会背景特殊、心理特殊的患者及家属,这些人往往是防范医疗纠纷的重点对象。遇到有这种人在科内住院,要及时通知全科护士并教育护士在护理操作及服务态度及言语方面都要谨慎,对他们的过激行为不能产生厌烦情绪,要以平静的心情去对待他们,服务要周到热情,以实际行动去感化他们。
7注意医疗不当的病人
由于医疗上的一些问题最终引发对护理上的不满。有些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有意见或医疗未达到患者满意的效果时会把这种不满发泄在护理上。遇有这样的病人时,护士不要随便向患者解释病情,任何护理操作都要准确、详细、及时、规范地记录。语言交流要慎重,服务热情周到,对患者一往既如,对患者的怨言不计较,不争辩。当口服或注射一些贵重药品要特别交待病人或家属该药品已使用。做任何护理操作都有要向家属或病人解释目的及告之注意事项。
8注意曾在外院治疗未愈或曾与外院有医疗纠纷或其亲属曾与医院有过纠纷的病人
这类患者对本院治疗、护理知识都非常了解。往往疾病未愈,怨气大,对医院怨声载道,对医疗、护理不放心,疑心大。因此,护理时要时时处处特别小心,做好原始记录,做好每项护理操作后让患者及家属认可并签字,并在护理记录单上详细记录。对其询问的超出护理范畴的问题不做解释,告之其询问经管医生。对它院的治疗、护理不做任何评价。
9注意动机不良的病人
现阶段医疗市场的大环境不良,有些人利欲熏心,加上现行法制的不健全,这些人往往想钻空子。对这些病人我们应多加防范。严格按操作常规执行操作,不让他们有可乘之机。
2讨论
2.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成立手术室护理质量管理小组,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物品清点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防范制度、消毒隔离制度、三查七对制度[2]、器械管理制度、器械物品保养制度等,组织护理人员学习,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做到有理有据、赏罚分明,以此增强护理人员责任意识,预防护理纠纷的发生。
2.2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护理人员应积极主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知识维护医院正常权利。手术室管理者应有计划、有目的组织护理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医疗法规教育和操作训练,严格考核。及时纠正平时和常规护理中不合理操作,严格按照工作常规办事,以免差错事故造成各护理人员相互推脱。
2.3加强风险意识教育工作加强护理人员风险意识教育工作,制定完善可靠的风险教育计划,定期组织风险教育工作,提高护理人员风险意识。提高护理人员应急处理能力,及时发现异常问题有效处理。指导护理人员正确认识工作中潜在的危险因素,并掌握应急处理对策。
2.4增强护士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工作,使护理人员明确患者权利,掌握护理职责、义务及质量标准。手术室护理人员对患者护理责任从送入手术室到送出病房,根据手术依据逐项查对,了解患者术前情况及全身皮肤情况,术前准备充分。术中不要说无关紧要的话,妥善保管手术器械、物品和标本,认真登记并查对。手术物品管理中,医生、护士责任缺一不可,做好手术物品管理工作。
2.5增强护理工作期间纠纷处理能力手术室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性,需要手术室人员掌握较高的专业技能,护理人员需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及业务素质,如处理一些较为特殊存在传染性手术,如艾滋病、HBsAg阳性患者,应严格按照无菌操作规范,准备充足,不可大意。若手术患者同一时期出现成批类似感染患者,手术室需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护理人员应熟悉各种仪器的使用、注意事项、操作规范等,以免操作不恰当给患者带来严重影响。且护理人员应以热情、友好的态度与患者沟通交流,积极解决患者疑问,与患者和家属随时沟通,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意识,避免发生护理纠纷。
基础护理学作为护理专业中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要求从学校教学到临床实践中都强化对学生的"三基"教育,即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教育。尤其是基本技能(即护理技术操作)的强化教育。但是目前在基础护理实验教学与临床实践应用的过程中,二者的差异性与矛盾日益突出。笔者以无菌技术、静脉输液、肌肉注射三种常用护理技术操作为例,与临床实践相比较,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以供同行们共同探讨,旨在不断提高基础护理实验水平,促进护理专业教育的发展。
一、基础护理实验教学与临床实践的差异
1.1用物不同。
1.1.1无菌技术无菌技术操作在学校实验教学过程中的所有用物均为非一次性物品(如包布、手套、治疗碗等),而在现代医院临床实践中为了控制医院感染率已经基本摒弃非一次性物品,几乎所有临床科室都是使用一次性物品进行患者的治疗。
1.1.2静脉输液由于种种原因,多数护理学校在进行静脉输液的实验教学时都是采用传统静脉输液法(即头皮针一次性输液法),而在现代临床实践中,为了减轻患者痛苦,绝大多数医院所采取的都是静脉留置针输液法,两种针头的构造和形状、型号等完全不同。
1.1.3肌肉注射传统的肌肉注射法教学中所采用的吸药安瓿需要用锯片切割以后才能折断,这种传统安瓿由于使用时费时费力在临床已基本摒弃不用,现在所采用的均为不需锯断的易折型安瓿。
1.2方法不同
1.2.1无菌技术传统无菌技术操作法中的铺治疗盘法、无菌容器使用法、无菌溶液取用法以及戴无菌手套法由于用物的不同,在临床实践中的操作已经大大简化,甚至有些技术在临床实践中已经没有采用,而在学生的实验教学过程中却依然花费大量的时间在反复练习。
1.2.2静脉输液在临床实践中,经过实践研究静脉穿刺时进针角度约45°角,可以有效减轻静脉输液穿刺时给患者带来的痛苦,患者感觉无痛或微痛。而在传统的静脉输液教学中由于所有版本的护理教材都写明要求学生以15~30角进针,导致学生在静脉输液这项重要的护理操作技能上会存在一定缺陷。
1.2.3肌肉注射按照传统教学方法,肌肉注射时要求学生将注射器内所有空气排尽才能给患者注射,而在临床实践中已经明确发现在排气时留取少量空气在注射器内可以在注射时减轻患者疼痛并使药液能更加充分的进入患者肌肉组织。实验教学中所采用的方法与临床实践有一定脱节之处。
二、问题分析
2.1护理专业教材编写滞后与于临床多年。
2.1.1《基础护理学》的教材编写
现行人民卫生出版社所出版的《基础护理学》教材均为2005年~2006年之间所修订,而修订之前的参考版本多为我国80年代所出版的中专教材,明显已经不能适应现代临床护理实践的快速发展。
2.1.2常用护理技术操作规程的编写
我省现行的常用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是由省卫生厅在2005年所编写的操作规程。据杨新月对基础护理教学现状调查结果报道:教学中涉及的8O项操作中有7项临床上基本不做,占8.75%;有25项由他人完成,占34.25%;由护士独立完成的操作48项,占65.25%。在实验教学与临床实践中存在重大矛盾。
2.2护理教学与临床实践相脱离
从事护理教学的人员长期脱离临床实践,而在临床工作的护士仅负责临床实习带教。护理教材部分内容过于繁琐,而临床实际则需简便有效,护理实验教学现有的不科学、不切实际削弱了护理教学的效果和操作常规的权威性。
2.3现有课程设置不利于学生开展临床教学
我国护理学专业学生的传统培养模式为集中在校学习3~4a,在临床实习8~10个月。在校学习阶段以教材为蓝本,几乎没有到临床实际操作的机会与时间,以至于临床实践中最新的技术与方法学生完全不知道。
2.4传统理论跟不上医疗新技术的发展
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新技术、新器材不断开发并应用于临床,使传统的理论与技术操作在某些方面出现了不相适应的现象。如目前氧气吸入、电动吸痰等已逐渐被中心控制、管道化所取代。
三、意见与建议
3.1营造护理教学与临床实践相结合的氛围。
护理教学必须以护理临床实践为基础,护理教学人员应参与护生实习带教,参与在职护士的技术培训和操作考核。
3.2教材与操作常规要适时进行研讨、修订,注入新观念、新内容,以符合现代护理教育。
3.3掌握操作的目的和操作原则。要求护生在学习操作技能时灵活掌握操作目的与原则即可,不死记硬背,教者与学者都用操作目的、操作原则来衡量,而不是刻板地按操作步骤执行,这样才不会使护生进入临床以后感到困惑和束手无策。
3.4针对护理专业的教学特点,进一步完善《基础护理学》实验教学条件。在实验教学中应该增加与临床使用的新技术新方法密切相关的内容,培养学生接受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
参考文献:
分娩过程由三个过程组成,即:从规律宫缩开始到宫口开全为第一产程;从宫口开全到胎儿娩出为第二产程;从胎儿娩出到胎盘娩出为第三产程。
为减轻分娩时的痛苦,世界各国都对分娩服务进行了积极大胆的探索。欧洲一些国家对各种临产时的常规护理和检查,如禁食、静脉点滴药物、灌肠、备皮、肛检和电子监护等,进行了大量的对比研究证实,上述措施大多是不必要的,缺乏科学根据的,甚至是有害的。事实上分娩的过程是一个正常、自然、健康的过程。绝大多数的产妇和胎儿都具有完成分娩的能力。所以用爱心,在整个产程中给产妇心理、生理及感情上的支持,使产妇在舒适、安全、轻松的环境下顺利地分娩。
1心理护理
由于产妇的性格、文化程度、家庭状况、孕产次的不同,所以在分娩过程中,产妇的心理状态及其需求也不尽相同。现进行如下分析。
1.1恐惧、紧张心理不论是初产妇还是经产妇均存在。初产妇的恐惧心理来自亲朋好友之传说,以及目睹其他产妇的表现,经产妇则来自对上次分娩的回忆。其中以高龄初产妇且文化程度较高者为多,她们往往敏感多虑,对自己能否正常分娩持怀疑态度。另外一种初产妇文化素质偏低,缺乏对妊娠及分娩的一般常识,由于宫缩所致疼痛呈进行性加剧,始料未及,心理反应过强,过分紧张与恐惧,以至于大吵大闹。
1.2忧虑、烦躁心理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产妇在忍受分娩的同时,一方面期望尽快结束分娩,另一方面对自己能否生一个理想的宝宝,感到忧心忡忡和烦躁不安。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此次住院以初产妇自居,隐瞒其婚前做过人流术甚至是多次人流手术病史者,担心对此次分娩有影响而感到不安。
上述心态对产妇有很大的负面影响。研究表明:产妇的这种紧张、焦虑情绪,会增加肌体内儿茶酚胺的分泌,导致子宫收缩乏力,使产程延长,同时紧张的情绪还能减少胎盘血流量,甚至改变胎儿心率。
所以,根据产妇不同的心理状态及分娩的不同时期,应给予适时恰当的全方位护理。首先,医务人员要仪表端庄,态度亲切和蔼,动作轻巧柔和,操作准确,尊重产妇,热情接待,并为其保守秘密,同时保持整洁、舒适的环境。
2产程护理
2.1第一产程的护理由于产妇对分娩过程不了解,临产后的阵痛易造成产妇的恐惧、情绪紧张。因此,在第一产程中,医务人员应运用所掌握的医学知识,通过谈话、听音乐,向产妇讲解产程进展的每个环节,以及新生儿护理知识等,及时解决她们提出的问题和需要,消除产妇的不安情绪,使产妇感到亲切信赖,情绪稳定,以造成良好的心理因素。同时指导做深呼吸,或帮助按摩下腹部及腰骶部,以减轻疼痛,避免过多地消耗体力。鼓励产妇离床下地活动,以分散注意力,促进产程进展。鼓励产妇利用宫缩的间歇时间,少量多次进食易消化营养丰富的食物,供给足够的饮水,以保证分娩时有充沛的精力和体力。对吵闹不安者,要更加热情,细心、耐心地照护并给予安慰,并激发其对美好未来的追求。
患者的知情权与隐私权是医患关系中的两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不过,在医疗过程中,患者知情权与隐私权的行使却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困难和冲突。事实上,权利与权利的冲突不仅是司法实践中法官们所遇到的难题,同时,它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一、知情权概述
(一)知情权是什么
知情权(righttoknow)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知情权的法律根据是宪法,也就是说,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首先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这一权利的则是1949年实施的联邦德国基本法,该法第5条中规定,人人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地依通常途径了解信息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患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真实病情了解权、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知悉权、医疗风险知情权、医疗费用知晓权等,确立和保护患者的知情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医疗关系中的体现,是患者“有效承诺”的前提,有利于患者主体地位的确立,也有利于规范医患双方的关系。
(二)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
那么,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笔者归纳出以下几点:1,基本信息了解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情况;2,医疗风险知情权;患者有权知道医师拟定给自己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疗效、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它情况;3,治疗措施和治疗方案的知悉权和选择权;患者有权同意或者拒绝进行医师拟定的检查、治疗方案,在有多种治疗器械或多个治疗方案时,有选择权。4,其他权利:医疗费用知晓权;患者有权知道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条例》中明文规定了“病人有知情权”,病人有权要求充分了解病情与一切医疗措施。遗憾的是目前大多数医生尚不理解,未予重视。这也是现时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医师在知情权保护中的义务
关于患者的知情权,《执业医师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由此可知,患者由对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措施享有知情权,相应的链接上了医师对患者的告知义务。即医师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向患者进行告知的义务;有经患者同意后才可进行相关检查、治疗的义务;有解答患者对告知相关问题的义务;有告知避免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义务;在不宜或者无法向患者告知的情况下,有向患者近亲属或其它法律规定的关系人进行告知的义务。
但是,医师在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也要适度,要注意避免不利后果。《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10条中明确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为避免因手术签字而给患者造成不良影响,上述规范还规定,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在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临时变更手术内容或方式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仍应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在患者无法行使该项权利时,应及时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执业医师法也有此规定。这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医院必须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其次,医院确保患者知情权应当注意方式,避免不利后果发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医护人员可选择适当的时机或方式,以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或向其近亲属介绍病情,视为对患者知情权保护的延伸。
二、医疗纠纷概述
(一)对医疗纠纷的法律界定
医疗纠纷是医疗机构因医疗过失致患者损害这一领域的民事赔偿诉讼。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因为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是以发生医疗事故为前提,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行为过失。
(二)目前医疗纠纷的原因
1、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
1.1医务人员法制观念薄弱,缺乏服务意识,在具体工作中表现为严重的不负责任,擅离职守、的情况造成病员不良后果,虽然只占医疗纠纷中较小部分,但对整个医疗卫生行业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
1.2医务人员专业不精、操作不当,出现漏诊、误诊、误治,在医疗纠纷中占有较大比例。
1.3医院管理不善,如:病房地面太滑引起患者跌倒、滑倒,对烦躁患者管理不善而导致坠床,等等。
1.4医疗单位服务态度差:医务人员解释病情缺乏耐心,和患者沟通交流不够,引起患者的误会和不满。
1.5还有一些不具备大型、复杂、疑难手术条件的医院在不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当业务素质的医务人员的条件下,盲目开展业务引起的医疗纠纷,等等。
2、病员及其家属方面的原因
2.1病人及其家属缺乏医学知识
2.2病员及其家属在治疗前存在不切实际的、过高的期望,忽视了医学本身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当出现与自己预期结果不同的结果时,就认为医务人员有过失,从而引起纠纷。
2.3也有极少数病人及家属是由于为了满足某种私欲无理取闹,故意挑起纠纷的情况。
(三)医疗纠纷的司法处理
1、医疗纠纷的司法处理机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9月份正式实施,其中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回顾《规定》实施以前,由于医疗过程技术性强,信息不对称,患者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胜诉者很少,于是医患冲突在近年愈演愈烈。《规定》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患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权利得到了法律的切实保护。
2、对医疗纠纷的司法处理机制的意见
不过,也有人认为举证责任倒置会增加医疗机构的责任,导致医生趋利避害,影响了医务人员对医学新知探索的积极性。这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容易存在,医生们由于对责任的畏惧,防止异常情况的出现,于是对患者的各种身体检查蜂拥而至。加之医生不轻易确诊,凡事都打太极,这个说“可能”,那个说“大概”,使患者在面对高额的结账单后对自己的病情仍然是一头雾水,其利益并没有受到真正的维护。这样,最终的受害者还是病患者。总而言之,给予医生多大的“自由裁量权”越来越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不仅需要提高医务人员自身的医疗道德,还要使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同时医务人员还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而现实生活中医疗纠纷的矛盾有着复杂的原因,某些医学上的未知难题,就是医生也很难说清楚。单靠法律是不能全部解决的,它既有社会的原因,又有科学技术的原因,使得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医疗案件时遇到很多困难。为改进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公平解决医疗纠纷,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2种提升审判人员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司法认知能力上进行改进:
(1)统一医疗案件的审理法官,即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统一由具备医学专家资格的审判员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若统一医疗案件中的审理法官难以实施,则可以统一医疗案件中的人民陪审员,即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统一由具备医学专家资格的人民陪审员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患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患者知情权屡屡被侵犯,因患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日益增多。这一问题也越来越受到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那么,患者的知情权究竟应该由谁来保障呢?
(一)为何患者的知情权会被侵犯?
患者的知情权被侵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由于缺乏足够的医学知识,患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做哪些检查以及用什么药,都由医生决定,而患者多半是无条件服从的。与此同时,人们有病都喜欢往大医院挤,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而这些大医院的医生们一天接诊患者至少几十名,根本没时间给患者详细解释病情、治疗应该注意的事项等问题。来看病的患者往往是排了大半天的队,最后却被医生三言两语给打发了,致使不少患者糊里糊涂地看病,糊里糊涂地交钱。第二,患者的知情权被剥夺,专家认为还有更深层次的其他因素。首先在心理上,医生有着下意识的“隐瞒”基础——由于双方在信息上存在着强烈的不对称关系,使医生的隐瞒变得轻而易举。同时,在目前医疗管理的有关法规中,对这种隐瞒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处罚。除非是治疗方案失败、病人疾病没有得到有效治疗而引起医疗纠纷,病人即使是花费极大代价换来病愈,也会因为病情的缓解而缺少追究的意识,无形中给这种“隐瞒”提供了很好的保护。其次,从心理学角度而言,一个人在患病的状态下,其主观判断力会相应地下降,心理和精神上的压力也会加重,既有强烈的恐惧,也会对医生有着强烈的依赖性。在这种心理优势下,医生们的“隐瞒”行为便变得太容易实现了。有的医生把患者当作门外汉,认为即使告诉他们也不能理解,“说了等于白说。”有时甚至连治疗方案都没有告诉患者或家属。广州某三甲医院有一案例:患者是在手术的前一天,才从主刀医生递给他的“手术同意书”中得知实施该手术的风险。至于治疗的细节,包括检查、治疗、药品等项目,患者根本无从知晓每个项目的来龙去脉和具体缘由。至于需要多少治疗费用,需要治疗多长时间,患者更是“一问三不知”。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医生与患者缺乏有效的沟通,患者治疗时总觉得自己很被动,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茫然无头绪,只能任由医生“摆布”。还有一些医生则出于对病人的反复询问和举棋不定感到不耐烦;此外,也有医生提出“让病人知道得太多,也许会因其不接受而错失治疗时机”。患者的知情权就在这种有意或无意的情况下被剥夺了。
(二)完善对患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几点建议或改革的方向
1、应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规范;
如果知情权仅仅限于对宪法的解释或者是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上升为具体化的制度,那么它仍然是一种抽象性的权利,在了解权、选择权、请求权等方面的作用亦无从实现。要真正使其得到保障就必须使其具体化,制定医疗公开的制度,确立公开化的原则,明确知情权的对象,公民行使知情权的程序以及对知情权的限制等。
医方制度不够完善,管理不够规范。医疗人员对患者的病案记录是客观反映整个诊疗过程的原始资料,其书写应当慎重准确。而部分案件在质证中所反映出的病案书写不规范以及涂改、补记、漏记等现象较多,这些病案资料在诊疗过程中又实行由医院方单方保管,患者一旦发现涂改等现象,就会认为有暗箱操作和弄虚作假之嫌,就会对医院辩称的理由产生怀疑。在医疗器材方面,钢钉断裂等问题多年持续发生,是质量不好、安装不当还是患者未按医嘱休息?这是争论已久和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一些钢钉断在患者骨内,甚至是椎体内,确实给患者带来了较大的痛苦和担忧,医院应加强对钢钉质量的把关和解决技术上一些问题。无论是患者知情权的落实还是同意权的履行,我国医方都做得不够,医方没有下功夫去琢磨。目前,“同意权的实施是患者的权利还是患者家属的权利”?
鉴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多、内容复杂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水利工程巡视检查记录、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施工记录等的填写,资料的整理,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述如何规范、全面、快捷的整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资料。
一、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料的形成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料是承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管理和业务单位,在维修养护及一系列相关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一套较为全面、规范、完整的文件材料。资料形成的过程主要从项目的提出、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资料的形式以相关文件、工程日常巡视记录、工程日常巡视分析报告、工程维护施工记录、工程维护施工分析报告、定期巡视检查记录、定期巡视检查分析报告、工程维修养护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工程竣工验收单、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图片等组成。
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资料整理的原则
整理出规范完整、高效适用的工程维修养护资料,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原则:
2.1资料整理的及时性
整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料是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情况的真实反映,因此要求资料必须按照水利工程实施的进度进行及时整理。技术资料从收集、积累和整理,要始终贯穿于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工作的全过程,应与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工作进程保持同步。
2.2资料整理要具备真实性
资料的真实性是保证优良水利维修养护工程的技术灵魂。资料的整理应该实事求是,客观准确,不要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联查”而脱离实际,甚至歪曲事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资料应是对维修养护工程质量的真实写照,所有资料的整理应与水利维修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同步,资料包括:工程维修养护合同、生产安全责任书、维修养护记录、巡视检查记录、整改通知、工程验收单等。
2.3确保资料数据的准确性
资料的准确性是做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料的核心。维修养护资料的准确性,主要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质量评定的填写应规范化、项目内容填写应详细具体化,不能以“符合要求”、“满足规范”来概而论之,主要单位领导、资料整理人员、审核人员及负责人签字都要把好数字关,真正做到各负其责,各行其是,按章办事。
2.4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完整性是做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料的基础。不完整的资料将会导致片面性,不能系统地、全面地了解各个单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质量状况。有关单位应设专人整理各类有关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资料,根据水利工程的项目划分、工程量等收集有关工程数据,资料应根据合同的签订以及工程的施工,按照相关要求全面记录填写,严格遵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工作流程整理资料,资料按照检查、管理、维修三部分进行规整,保证了资料的有始有终、便于查找、全面完整。
三、做好资料的分类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料应分类进行整理,如我处管理单位资料就有明渠维修养护资料、水库维修养护资料、暗渠维修养护资料等。这样分门别类,各自有一套系统完整的维修养护资料,也便于查找。
四、做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准备工作
根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细则的要求,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工程管理标准》、《工程检查评比标准》《工程管理检查办法》、《工程管理检查制度》、《工程维修养护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在制度健全的情况下,对各个维修养护项目有计划、有目的安排实施,做到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评比。实行检查制度,进行定期检查、抽查和验收,对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根据当年由工程管理处批复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工程管理科核实核定后下发给管理单位维修养护通知单,管理单位再和工程维修养护单位签订《维修养护合同书》,《生产安全责任书》,然后根据维修养护内容进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同时,工程管理科和管理单位对水利维修养护工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管理,相关部门设专人负责对维修养护工程做好巡视检查和维修养护施工记录,维修养护工程结束时,要工程管理科、管理单位、维修养护单位三方验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并对资料进行系统整理。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一般都是各处在上一年作出,上报引滦工程管理处批复,根据当年批复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在年初制定出本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并日常维修养护、专项维修养护分开以月、季度或年度的形式进行编制,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做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充足的准备工作,将是奠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的基础。
五、维修养护工作与资料整理的有利结合
资料整理人员不能只顾在办公室单纯的整理资料,要与管理人员、质量监督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到施工现场察看工程的质量、进度。掌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施工的管理内容,熟悉每个养护项目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质量达标体系,整理资料时才能更好的按照养护方案的技术规程,准确的对养护人员、原材料、机械、施工工艺和外部环境进行资料的整理。在《维修养护施工记录》中要有天气、工程地点、工期、维修养护内容、人员、工时、工程量、使用工具、工程进度等。资料整理过程中还要及时检验维修养护效果,掌握质量动态,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对在维修养护过程中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地方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维修养护单位及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维修养护工作。
维修养护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内容包括:技术交底,落实质量管理计划,搞好施工前检查,作好技术复核,进行材料的试验和检验工作,搞好示范工程和维修养护质量的检查验收等,能对整个维修养护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判断,达到全员管理的目的。
管理单位领导是维修养护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专业技术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作为组员,对水利维修养护记录的填写、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进行严格检查把关。
六、维修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资料收集和填报资料的注意事项
(1)资料要符合竣工图纸、资料编制的具体要求。
(2)技术资料是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的重要依据,技术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装订整齐、手续完备。
(3)反映维修养护工作过程的水利维修养护记录、巡视检查记录、日志、图片、照片等资料,应按其种类分别整理、立卷,并对每个图片或者画面附以语言文字说明。
(4)资料要签字齐全,字迹清晰,纸质优良,保持整洁。
(5)分类分项要明确,封面、目录、清单资料要齐全,排列有序,逐页编码。
(6)所有养护资料必须用A4纸打印、碳素墨水或黑笔填写签字,禁止复写和使用复印件。
(7)文字材料以A4纸为准,左边留出2.5厘米宽的装订线,应用棉线装订,以立卷形式归档。
(8)竣工验收后应将质量鉴定书及时立卷按时归档。
分级护理是根据对患者病情的轻、重、缓、急及其自理能力的评估,按照护理程序的工作方法制定不同的护理措施及遵医嘱给予不同级别的护理[1]。它是医院的一项基本的管理制度,也是护士实施临床护理的重要依据。我国的分级护理制度创始于1955年,一直沿用至今。随着现代医学模式的转变,系统化整体护理开展的“以人为本”服务理念的渗透[2],分级护理在临床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3-5]。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表现在各护理级别的巡视时间上。分级护理制度要求特级护理对病人24h连续监护,一级护理15~30min巡视病人1次,二级护理30~60min巡视1次,三级护理要求每天至少巡视病人3次。在各级护理病人增多、病人需求增高及护理人力资源不足的情况下,专家认为这样的巡视要求特别是一、二、三级护理巡视时间严松不当[2,6-7],可操作性差,与病人实际需求亦有一定差异[8]。因此,本研究就一、二、三级护理临床实际巡视情况进行调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以期为完善分级护理合理的巡视内容提供依据。
1资料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2008年6—9月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以广州市某三级甲等医院内外科各4个普通成人病区为调查对象,内科包括:呼吸科、心内科、放疗科和康复科;外科包括胸心外科、肝胆科、脊柱骨外科和神经外科一区。
1.2调查方法
指定课题组经过培训的护理硕士研究生1名深入病房,通过直接观察法,记录每个病区白天10h(08:00—18:00)内对各护理级别病人的巡视情况,并记录每个病区每天各级护理病人的数量;每个病区调查时间为1周。在Excel电子表格上建立数据库,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
2.1各病区各级护理病人数量分布情况
对8个病区各级护理病人人数进行统计,共计436例,其中一级护理155例,二级护理278例,三级护理3例。各病区病人数、各护理级别病人所占比例见表1。表1可见,各病区各级护理病人所占比例有明显差异,一、二级护理病人所占比例最高者分别为100%、82.2%,总数分别占调查总人数的35.6%、63.8%;三级护理病人所占比例甚少,仅占调查总人数的0.60%。
2.2各病区护士白天10h内对病人的巡视时间(表2)
表2显示,各病区护士白天10h对病人(不分护理级别)的平均巡视时间各不相同,巡视间隔时间最短为创伤骨科35.7min,最长为神经外科57.7min,两者相差约20min,但各病区白天对病人的巡视时间都在1个小时之内。
3讨论
3.1各病区各护理级别病人的分布情况
我国内地将护理级别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特级护理要求最高,三级护理要求最低。由表1可以看出,各病区的各级护理病人所占比例亦有明显差异,一级护理病人所占比例从11.1%到100%不等,一级护理总人数为调查总人数的35.6%;二级护理所占比例最少者为康复科占42.5%,最多者为放疗科占82.2%,二级护理总人数占调查总人数的63.8%;而三级护理在各病区所占比例甚少,甚至8个病区仅有1个病区有三级护理病人,仅占病区总人数6.7%,占调查总人数的0.6%,这除了可能与各病区收治病种及特点有关外,也可能与护理级别收费等因素有关[9]。
3.2分级护理的巡视要求在临床实践中确实难以做到
分级护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各护理级别的划分标准和临床护理要求,根据标准和要求对不同病情病人实施相应的护理和照顾。在病情巡视方面,从分级护理最初的标准到当前国内多数地区的护理常规如上海市《护理常规》[9]、《中国人民护理技术操作常规(第四版)》[10]等,以及护理学专业教科书如殷磊[11]主编《护理学基础》等,都规定一级护理15~30min巡视1次病人,二级护理30~60min巡视1次,三级护理要求每天至少巡视病人3次。
这样的巡视要求特别是一级护理在目前护理人力配置情况下很难实现。调查发现多数病区设置40~50张编内病床(呼吸科、放疗科、胸心外科等),有的病区达到70张(如创伤骨科);编内病床中一级护理病人占1/3,有的病房所占比例更大(如康复科、神经外科)。一级护理病人如此之多,每巡视一次病房,都不止花上15min;而且需要严密观察病人的病情,巡视时间间隔要求更短。而夜间过于频繁的巡视会影响病人休息,但对三级护理病人每日巡视2次却是不够的[2]。因此分级护理对巡视时间的规定是不切实际的。如果护士在平时工作中每次巡视都有记录,就目前护士与床位比例较低的情况,护士难以完成如此大的记录工作,尤其是夜班护士[6]。
3.3输液巡视作为特殊的巡视形式的利与弊
本研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因为护理人力配备不足等原因,被调查的所有病区几乎都没有安排专门的护理人员对各护理级别病人进行定时巡视,定时巡视基本上是通过护理人员输液巡视的方式完成的。输液巡视即对正在静脉输液病人进行的巡视。输液巡视的程序如下:护士(通常是上辅助班的助理护士)定时对正在输液的病人进行巡视,观察病人输液情况,包括:病人有无不良反应、输液是否通畅、调整输液滴数、最后签写输液巡视卡,签写内容包括药物名称、剂量、滴数、巡视时间、执行者姓名。因每日需输液病人包括各级护理病人,所以输液巡视时并不分护理级别,正在输液的病人都是输液巡视的对象。在当前一级护理病人增多、护理人力配备不足的状况下输液巡视成为临床实践中分级护理巡视的一种特殊巡视方式。通过对8个病区、每个病区各1周巡视情况(主要针对输液巡视)的调查,结果显示各病区巡视平均时间间隔为:呼吸科48.8min,心内科53.8min,放疗科37.9min,康复科40.7min,胸心外科36.3min,肝胆科42.1min,创伤骨科35.7min,神经外科57.7min。虽然各病区输液巡视间隔时间存在差异,最短为35.7min,最长时间为57.7min,相差22min,但巡视间隔均在1个小时之内。
输液巡视增加了病人及家属对治疗和用药的了解,提高了输液的安全性;同时督促护士的床边巡视,使护士服务更加主动、到位;输液巡视记录也可以作为医疗纠纷的重要依据[12]。因此,输液巡视作为分级护理一种特殊的巡视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及时观察病情的作用。
但是,在调查过程中也发现了输液巡视存在的弊端。有些病区输液巡视流于形式,护士仅是按规定应付完成。如有些护士对病人的输液状况评估仅仅用时10s,多者不过20s,这样短的时间一般只是机械的签写输液卡,缺少对病人病情及输液情况充分的评估。而且,因输液巡视不分护理级别,只要病人输液都进行巡视,这样的巡视对病情危重的病人显然不够及时。另外,有些病情不稳定但不需输液的病人会被忽略掉。所以输液巡视作为分级护理巡视的一种特殊形式有利有弊。
4建议
对各级护理病人定时巡视是分级护理制度中病情观察的基本要求,护理人员通过定时巡视可及时发现病人病情的变化。故作者认为定时巡视的护理要求仍有其重要意义,建议以输液巡视调查结果为依据进一步完善分级护理巡视时间方面的内容。
本研究仅是调查了各病区白天10h内护士对各级护理病人的巡视情况,至于夜班护士对病人的巡视现状如何?能否按照分级护理巡视要求进行?是否存在问题?具体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等需要进一步的调查研究,为更全面地完善分级护理巡视时间及分级护理制度的服务内容提供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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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以来,国外护理专家以患者护理需要为依据提出了患者分类系统(PatientClassificationSystems)根据患者每天所需要的护理时数(NursingHoursPerPatientDay,NHPPD),量化护理活动并划分护理等级,达到观察护理人力需求并指导护理人力配置的目的[2]。例如美国将护理程序运用到护士排班和护士每班工作之中。护理部每天2次分别根据患者病情轻重(分Ⅰ、Ⅱ、Ⅲ、Ⅳ级)和每项护理操作规程所需时间(经科学测算),输入电脑经过计算从而得出每班所需护士数并安排到科室,护士长根据各级护理人员职责、工作能力和患者的要求分配分管护士,真正做到人员落实,有效的保证了分级护理质量的落实。1954年,莱特将患者按病情分为十分紧急、中度及轻度3等级,后又有研究者对此修改,根据患者对护理的需求量将患者分为3类以上[3]。随着医学模式的改变,系统化整体护理模式的广泛开展,以人为本的护理理念渗透到护理活动的细微之处,体现人性化管理及人文关怀的特点。
日本分级护理从患者的生活自由度分1,2,3,4四级;从需观察的程度分A,B,C三度。这两个方面组合为12级。如:A1,B2……分级护理中病情观察和生活护理是护理工作的两个不同方面[4]。德国的养老机构则根据老人身体各系统功能状态、生活自理能力及社会交往能力等定出护理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Ⅲ级以上护理。每一护理级别都有相同的基本护理内容,包括基础护理、精神心理护理、运动与康复[5]。新加坡老人院对老人的护理包括:功能锻炼、生活护理、医疗护理及心理护理[6]。香港护理级别分四级,Ⅰ级护理要求最低,Ⅳ级护理要求最高,护理级别由护士确定,护理标准涵盖了患者心理、ADL、治疗情况、病情、观察等方面的内容,原则性和操作性均强,既有利于保证护理质量,又避免引起护患纠纷[7]。我国的分级护理始于1956年,为张开秀、黎秀芳所倡导而成,一直沿用至今,成为我国护理环节质量控制的内容之一和综合医院评审的指标。分级护理制根据病情的轻重缓急把护理分为特别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4个级别,每一级别都有相应的病种和病情严重程度,规定该等级的护理要求,护理工作重点。患者接受哪种护理级别,由医生以医嘱形式下达。
2国内外分级护理比较
在发达国家,以整体护理观念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已经成为每个护士的宗旨和职责。尽管系统化整体护理的理念和方法在我国越来越深入,但与国外相比,目前我国的分级护理制度从范畴上来讲仍局限于疾病护理和生活护理,尚未加入心理、精神、社会支持等层面的护理,只能反映生物医学模式下以疾病为中心的躯体护理;当然,国内各医院也在尝试改进分级护理制的内容,将整体护理的健康教育、心理护理等纳入其中,然而这样的健康教育也并不因为护理级别的不同而突出患者个体的差异性,流于形式。同时,由于多年来我国护理过于技术化的倾向以及人力资源的客观不足,限制了其作为一种特殊服务业所应体现的人文关怀。从分级护理内容来讲过于描述笼统、模糊,缺乏个体差异与针对性,未按照护理程序来实施并终末评价,执行起来较为机械,操作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护士护理行为的规范化。
就护理级别确定方面,国外医院由护理部或者注册护士本身通过护理评估后以护嘱下达护理级别,享有着充分的自主能动性,由过去从属于医疗工作的被动执行者,转变为能够综合地、动态地、独立地处理患者护理问题的决策者,体现着护理学科的独立性。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临床护理工作仍处于从属地位,对患者提供什么样的护理由医生以医嘱护理级别的形式下达,护士作为执行者而非参与者乃至决策者。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护理专业的自,不利于护理学科的发展,同时未能从护理的角度出发来满足患者对护理服务的实际需求,与以病人为中心,以满足患者的需求为目标的现代护理模式不相适应。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多方因素的影响,在我国当前的医疗环境下,护理人员和医生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对患者应采取哪种级别的护理发生争议[8]。
3我国临床分级护理现状
3.1分级护理面临的挑战
在我国,分级护理制度至实施以来,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该制度为护理人员实施标准护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指南,并在提高护理质量,规范护士行为,促进患者康复中发挥了极大作用。然而,随着现代护理理论不断渗透到护理实践中,分级护理制度就其内容本身,以及在临床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内调查研究表明,分级护理把握不准确是影响分级护理制度落实的主要因素。由于分级护理执行不当,使部分患者得不到相应的护理,严重者可造成意外,护理工作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受到影响[9]。而且,在临床分级护理实施过程中,存在护理等级划分与适应范围不一致、缺乏严谨性、客观性、护理标准要求不当、缺乏可操作性、护理措施不到位等问题[10,11],以及由此造成的收费问题、医疗纠纷、人力资源浪费等弊端已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分级护理质量的提高。
3.2国内分级护理研究进展
国内护理同仁借鉴国外护理经验,并根据我国护理工作的特点对现行的分级护理制度进行了深入性探讨。在我国现行的确定护理级别的主体为医生,分级依据为病情,实施者为护士的状况下,王淑琴等[12]指出,提高医生对分级护理等级判断的准确性,是落实分级护理质量的有力保证,应修改并完善标准护理分级内容,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护理理念。分级护理作为护士为患者提供服务的依据,霍丽杰[13]认为应由护士通过护理评估来确定,并以护嘱的形式下达分级护理等级比较合适。由于护理人力资源短缺是影响分级护理落实的根本原因之一,应增加投入,加强人力资源管理,邵爱仙等[14]认为根据日常生活能力(ADL)分类制定生活护理标准作为分级护理内容的补充更加科学,而有研究者却认为仅用ADL进行患者分类没有考虑到其他变量如:患者的所患疾病种类、疾病严重程度、疾病对患者身体的影响等,这些因素直接影响护理工作量、影响患者的护理需求[15],由于分级护理与现代整体护理观的不和谐,刘义兰[16]建议取消分级护理制,以整体护理为指南进行临床护理及护理质量评价。事实上,我国已有学者对护理质量评价的指标体系进行了研究,浅尝以新的指标“整体护理”及其下一级指标“护理评估落实、护理措施落实、健康教育落实”代之现行护理质量检查中的指标“特、一级护理合格率”[17]。[
4建议与展望
质量管理是护理管理的核心,顾客满意是21世纪质量管理的唯一标准,也是护理管理追求的最高境界。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对护理的需求及要求越来越高,体现在患者对个人健康权利的重视。患者服从医生、护士这种传统的“主动-被动型”医患、护患关系已不适应以病人为中心的现代护理模式。21世纪必将在“平等—合作型”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引导-合作型”或“相互参与型”的新型护患关系。分级护理制度下的护理工作,也应从满足患者的健康需求出发,让患者了解自己的疾病,参与治疗和护理,另一方面尊重患者的意愿权,调动患者的主观能动性,提高患者对护理服务的满意度。因此,护士不再是单纯地执行医嘱,而是要听取患者的意见,互相配合、商量,制定护理计划,达到与患者的互动。美国护理专家A.Davis曾提出:“健康服务对象必须参与自己的护理政策”。在分级护理实施的过程中,护士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承担起决策者、沟通者、社会领导者、管理者的多重角色以适应时代变化趋势。
我国护理分级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方面与先进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并且在临床的实践中突兀了其不足之处,这需要各护理同仁共同努力,加强相关方面的研究,完善分级护理体系。同时借鉴国外经验,以人为本,补充完善标准护理分级的内容,突出个体差异与针对性,及时更新护理侧重点,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级护理制度及其指导下的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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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护理制度为护理人员实施标准护理提供了指南,对提高我国的护理水平起到了积极而巨大的作用[1]。但是,随着护理学的发展,现代护理理论不断渗透到护理实践中,目前的分级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临床护理工作的发展要求。笔者就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良影响及其对策综述如下。
1分级护理制度存在的缺陷
1.1分级护理制度的划分依据不足
1.1.1划分依据不够充分分级护理总的分级标准是依据疾病的轻重来划分的[1],并且自分级护理制度制定以来从未发生过变化,是划分护理等级的根本依据。但是,随着疾病种类的增多,患者病情变化较大,而且在“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模式下,仅以病情为依据确定护理级别显得很不全面。王淑琴等[2]认为以病情为依据的护理分级标准,虽能体现患者的部分需要,反映护理工作量,但不能有侧重地解决患者日常生活自理缺陷项目,缺乏个体针对性,浪费人力、时间等护理资源。也有学者提出护理等级的确定应以患者在院期间的病情为依据,并与其对护理工作的需求相适应[3],即可将患者的自理能力等列入划分的参考指标,但是在目前医院护理人力资源普遍配备不足的条件下,对患者自理能力大小尚缺乏准确评价的依据。
1.1.2划分标准不够客观护理等级由医生以医嘱的形式决定,护士根据医嘱实施相应的护理。而在医疗专业课程中并没有设置分级护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临床医生对护理等级划分依据的认识、了解程度有限[4]。王淑琴等[2]对某军队三级甲等医院63名住院医生分级护理制度相关知识的调查显示,住院医生在校期间仅有31.75%接受过分级护理的相关知识教育,68.25%是在临床实践中逐渐了解;对分级护理依据完全了解者占20.63%,部分了解者占79.37%;对各护理等级的具体要求了解者仅为12.70%,部分了解者为86.51%。因此,医生在确定患者护理级别时,往往根据主观或经验判断分级护理标准,随意性较大,使得护理等级的划分缺乏统一客观的标准。
1.1.3划分范围与临床存在差异《护理学基础》中明确将病情危重,需绝对卧床休息的患者划分为一级护理;将病情较重,生活不能自理者划分为二级护理[5]。但在临床工作中发现,其划分范围与临床存在很大差异,例如三级医院、二级医院甚至一级医院之间等级不同,所开展的手术种类、难度和方法不同,但是所有手术后的患者护理级别几乎相同,都是一级护理[6];有些医院会根据护理人员人力多少决定患者的护理级别,人力资源缺乏时对有些病情相对稳定而自理能力较差的患者给予较低的护理级别。另外,《护理学基础》、《护理概论》中均明确规定,一级护理15~30min巡视患者1次,二级护理1~2h巡视1次,三级护理每日至少巡视2次[5,7]。其中一、二级护理临床落实率低。随着一级护理患者增多、护士工作量增大、患者需求增高等原因[8-9],对一级护理患者15~30min巡视1次难以保证,尤其在夜间,护理人员较少而有急危重症患者需要集中救治时往往不能做到对其他患者按时巡视;而部分病情不稳定的患者有可能需要随时巡视,15~30min巡视显然又不能满足其需要。以上现象提示护理管理者需要对一级护理的划分范围及标准进行重新探讨。
1.2分级护理制度的内容不够完整将《护理常规》(1983年河北医学院主编)与《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1998年中国人民总后勤部主编,4版)进行比较发现[3],分级护理制度制定以来,其内容从病情依据到临床护理要点,一直没有做过重大修改,其护理内容及要求不明确。虽然对各护理等级的巡视时间和个别基础护理项目规定了较明确的执行次数,但是大部分是指导性原则,如特、一级护理中均有“做好基础护理,严防并发症”;一、二、三级护理中均有“满足患者身心需要”,这样的要求太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一定程度上使分级护理各等级之间只存在文字不同而无措施的区别[2]。另外也缺乏明确的执行标准和质量要求,导致护士按分级护理制度对患者进行护理时随意性较大。毕慧敏等[10]通过分析护理人员对分级护理的认知情况,认为护士对分级护理制度不明确,执行时会在巡视时间、病情观察、提供护理范围等方面产生偏差,不能按级别实施护理。
2分级护理制度缺陷产生的负面影响
2.1从护士和护理专业的角度鲁梅丽等[11]认为护理人员缺编,一级护理巡视时间不能达标是导致分级护理不到位的主要因素之一。护理人力资源不足在一定范围内已经造成了负面影响,包括患者死亡率增加,手术后负面事件的发生,殴打护理人员现象增多,患者意外、交叉感染的发生率增加等[12-14];它已成为阻碍我国护理学科发展的瓶颈,严重影响护理质量的提高,阻碍分级护理制度的真正落实[15]。而医嘱护理级别的不确定性,执行过程的随意性又造成护士人力资源更加浪费,毕慧敏等[16]的调查显示,医嘱二级、三级护理中18.58%完全依赖或部分依赖的患者得不到相应的护理,而不需要一级护理但是有医嘱者占64.41%。造成一方面护理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护理人力资源又被不合理的大量占用的局面,这导致护理人员的工作压力增大,护理人员流失率和周转率增高,最终将不利于护理专业的发展。另外,随着医疗市场的开放,护理工作量也相应增加,体现护理人员劳动价值的方法之一,就是护理工作以分级护理的形式被社会承认,各地区物价部门明确规定了分级护理的内容及价格;但是因为此价格不甚合理,不能完全体现护士的劳动价值,而且受到来自社会、患者及家属的干扰,为了少交护理费而降低护理等级,使护理人员的劳动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肯定[17]。
2.2从患者的角度临床实际工作中,部分医嘱上的护理级别与患者的实际需求相差较大,如对许多生活能完全自理的血液病患者,除了需要加强观察并发症外,护理上没有更多的要求,而医生常根据其病情潜在的危险性医嘱为一级护理;相反,有些病情相对稳定而自理能力较差的偏瘫患者则医嘱为三级护理[18];而且,分级护理执行不当还可能造成患者出现意外,或患者依据护理分级标准认为自己没有得到相应的护理服务而引发医疗纠纷。
3对策
3.1护理级别的划分方面
3.1.1补充划分依据杨洁[19]对比中日两国的分级护理制度,认为分级护理中病情观察和生活护理是护理工作的2个不同方面,应分而述之;毕慧敏等[16]认为可以将生活自理能力(ADL)作为分级护理制度的补充,因为不同ADL等级患者的护理时间呈显著的递进关系,根据ADL等级计算护理工作量有很好的代表性,根据ADL制订护理级别及相应的基础护理、生活护理标准,具有可行性[20];王淑琴等[2]也提出将标准分级护理制度与Barthel指数分级法(用来评定ADL)相结合,用于对患者护理等级与ADL的判断,以充分体现患者的护理需求。而傅亚力等[21]提出应将系统化整体护理与分级护理有机结合起来,使分级护理按照护理程序进行;魏道琳等[22]提出将自理模式运用于分级护理管理过程中,以体现以人为本的护理思想。鉴于其它地区的护理状况,笔者认为香港的分级护理制度标准比较客观、详尽,涵盖了患者心理、ADL、治疗情况、病情、观察等方面的内容,原则性和操作性均强,既有利于保证护理质量,又避免引起护患纠纷。
3.1.2明确护理级别的确定者护理作为一个独立专业,患者的护理计划应该由护理人员依据护理程序进行制定,但分级护理制度将决定患者护理的权力授予了原本职责为负责患者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医生,因而削弱了护理专业的自[1],也不利于护理学科的发展,更不能满足患者对护理服务的需求。有人建议,护理级别应由有中级职称的护士通过护理程序来确定、实施并评价,以避免医嘱护理所存在的缺陷[16];也有人认为由护士长或责任护士以护嘱的形式下达分级护理的等级比较合适[17,23]。但是也有观点认为护士下达护嘱,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责任全部由护士承担,故护理等级由医生以医嘱的形式下达比较合适[8]。针对上述情况,建议观察级别和护理级别分别处理,由医生根据患者病情轻重缓急确定病情观察级别,规定护士巡视病房和测量生命体征的时间等;由护士长或责任护士根据患者的ADL分级,结合病情、心理等综合因素确定护理级别,规定护理内容,使护理更有针对性,同时体现护理工作的主动性。
3.2完善分级护理的内容及要求针对分级护理中的巡视时间,朱宣等[6]建议一级护理1~2h巡视1次,二级护理2~4h巡视1次,三级护理每日巡视4次。而特殊病情变化或生命体征不稳定的患者予以特级护理,应该密切监护、随时巡视。对分级护理中基础护理和生活护理的标准也应有具体可操作的标准,《护理常规》中已有了对口腔护理、皮肤护理及生活护理的明确具体要求[24],可操作性强,可以借鉴使用;除此之外还应补充完善护理程序和健康教育的内容,魏畅[25]通过对住院患者护理服务需求调查及专家咨询,确定了军队三级甲等医院的护理服务内容,建立了包括各护理等级服务项目、项目执行频次、执行人员资质在内的军队分级护理服务体系,其内容及要求较现有分级护理要求有较大改进。[
3.3强化管理,提高分级护理质量分级护理的真正落实,依赖于护理人员的合理配置,增加护理人员的投入,其经济保障应来自政府的财政补贴、护理收费的合理增加[16]。在制定医疗收费标准时,应重新审视护士的劳动价值,以不同等级护理服务工作量为依据,综合病情观察级别和护理分级调整收费标准,合理收费。当护理收费标准达到护士劳动价格与价值的平衡时,一切因收费问题引发的影响护理质量的因素会得到合理解决[8]。为了提升服务质量,医院可实行分级护理公示制,使患者了解分级护理内容,发挥对护理工作评价者的作用,以此来规范、促进护士的护理行为[11]。周荣慧[26]通过医院实施等级护理服务标准公示法,体会到公式护理服务标准,既可以使患者了解其应享受的基本的护理服务,也使护士有责任感,自觉、自律地完成工作,同时使护士意识到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和记录护理措施的重要性,从另一个侧面推动了护理专业的发展。席延荣等[27]通过总结实施一级护理标准公示制的经验,认为该做法提高了护理质量和患者满意度。另外,可以运用PDCA循环管理方法质控分级护理,也可以通过成立质量管理小组或通过上级护理人员进行护理质量检查等方式,以保证护理质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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