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生物安全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5 11:32:48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转基因生物安全论文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转基因生物安全论文

篇1

二、转基因生物法律保障立法理念及原则

1.风险监测的程序性原则

由于转基因生物存在着未知的风险,加上人类认识的局限性也可能导致其给自然和人类社会产生风险,而以现有科技尚不能完全预测,从而还不能采取有效的方法控制和消除危害的发生;此外,人类生活中对转基因生物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吸收抗生素或过敏源等,或可引发人体基因突变。同时,转基因科技还会带来环境的破坏,危害一旦爆发,将是大规模的、不可逆转的。因此我们必须加强风险监测,将转基因技术研究和应用的各个环节纳入法律调节的范围中来,对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价、检测和追踪,尽可能地规避并减少其损害。

2.公众参与原则

由于存在着政府失灵,政府自身的缺陷和公共事物本身的复杂性等诸多因素,致使单靠政府的力量已很难制定出科学、合理、公正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的过程是公众与公共权力的互动过程,公众参与是公共政策的基石,公众参与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保证公共政策公共性的必然。因此鼓励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提升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已达到很多国家政府的共识。

3.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通常解释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由于转基因生物科技的使用涉及人类环境、健康以及物种的延续,在对于这类事关社会重大利益的立法上,应采取“公共利益原则”。对转基因产品,相对合理的基于公共利益考虑做法是“不安全推定”,而非“安全推定”。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在科学上还没有定论,短期来看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的直接危害很小,但长期的累积和间接的效应还很难说;转基因食品的跨物种感染问题可能性较小,但它的危害特别大,还是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和警惕。如果我们不能证明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就先假设转基因食品是不安全的,对它实行科学的检测和严格的管理,趋利弊害,确保人类健康。

4.消费者知情原则

由于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安全性尚未在科学层面得到确定,一旦产生危害,将会对消费者健康带来影响,所以有必要按照《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要求,对于那些相信转基因产品无危害的消费者,须保证其可以选择转基因产品权利;而对于那些相信转基因产品可能具有危害性的消费者来说,也有必要使其能够选择非转基因食品。这是最基本的选择自由,体现了法律对最基本的人权保护。

三、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规制完善

我国政府对转基因生物产品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视,先后出台了相关的管理条例和办法,如:颁布了《基因工程条例》、《农业生物基因工程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作物的安全管理条例》等,旨在加强生物技术与GMO的安全管理。在我国,建构并完善转基因生物安全领域的法律制度框架是极为重要的,也应当是相关立法过程中应当解决的首要问题。

1.明确立法原则

一个国家若要指定出符合本国国情、顺应历史潮流的法律规范,必定要在相关的理念和原则的指导下来进行。首先,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风险包括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且风险具有不确定性、潜伏性、大规模性及不可逆转性。出于对生态环境与人类自身的尊重,中国应当借鉴欧盟法律中的“预防原则”,确立风险预防原则为转基因生物产品安全保障的首要原则。其次,如果立法采取管控措施,转基因作物及食品的推广速度会延缓。但是与保证人类的健康、安全和环境的完整相比,付出延缓某些技术发明的推广速度的机会成本也是值得的。因此,在转基因作物及食品的立法上应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为原则。对于一项新科学技术的研究,先做公共利益上的判定,符合公共利益予以鼓励,对风险未确定的新型科技成果的市场化和商业化,则应采取谨慎态度。最后,以公众参与原则和消费者知情原则为辅佐。转基因生物产品与人类健康关系密切,公众应该积极参与其管理过程。提高公众的生物安全意识是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给予广大消费者知情权,使他们对接触使用的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潜在风险有所了解,给予消费者选择使用或不使用转基因产品的权利。

2.相关制度设计

目前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中消费者知情同意、公众参与制度、损害赔偿制度、基金制度存在空白,而这几项制度是转基因生物安全保障的重要制度,因此下文将重点对此进行分析。

(1)加强对消费者知情同意权利的保护

现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理念是信息透明原则。转基因食品、食品成分或最终食物中含有转基因的添加剂或加工助剂不加标签,事实上使转基因技术公司通过信息不对称,获取了巨大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标识”制度的设计是欲通过对转基因生物作出特别的标注以加强安全监督和风险管理。为切实保障、尊重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应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具体的改进措施如下:扩大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的对象范围及标注范围,不仅对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或是否为转基因生物进行标注说明,对过敏性、伦理学评价、风险提示等也应增加进标注的范围内;明确划定相关法律用语的范围,如对于界定生物中含有多少转基因成分,可设计一个参照数值并以其为基准。

(2)公众参与

政府自身并不完美,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和转基因生物安全性包含着复杂的因素,致使单靠政府的力量很难制定出科学、合理、公正的公共政策。公众参与是保证公共政策公共性的重要条件,在公众与公共权力的互动过程中,可以提升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和决策的适用性、科学性。因此应加强转基因安全法律制定、实施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力度。授权普通大众参与到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相关安全评估及管理工作中去,通过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有关的专业问题咨询,对国家的转基因生物安全工作的开展提供宝贵意见,配合政府进行国家的生物安全建设。在政府制定转基因生物政策、法规、规划的预案和可行性论证时,通过问卷调查、专家咨询、公众听证会等形式,征询、听取公众的意见,并可派公众代表参加论证会来决定该政策是否可以通过;在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开发、研究、销售以及售后问题等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可开设相关的信息交流通道如热线电话、生物安全邮箱、官方微博等,以征求、听取公众建议、接受其监督;

篇2

植物转基因技术将为农业生产带来一场新的革命,它将为农作物的持续增产和解决全球人炸所造成的粮食危机做出巨大贡献。但也有人对这一技术持怀疑态度,认为目前人类还不能对它的潜在危险性做出正确的评价。因此,在大规模应用前有必要对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1 植物转基因技术的研究意义

转基因植物是指利用重组DNA技术将克隆的优良目的基因导入植物细胞或组织,并在其中进行表达,从而使植物获得新的性状。这一技术克服了植物有性杂交的限制,基因交流的范围无限扩大,可将从细菌、病毒、动物、人类、远缘植物甚至人工合成的基因导入植物。转基因作物可提高农作物产量,减少除草剂、杀虫剂等农药的使用量,并节省大量劳动力,因而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农业生物技术应用国际服务组织(ISAAA)的年度报告,2006年,全球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猛增了1200万公顷,首次突破了1亿公顷大关。转基因植物产生至今仅20年时间,但其研究和应用得到了非常迅猛的发展。

2 对转基因植物安全性评价的必要性

从理论上说,转基因技术和常规杂交育种都是通过优良基因重组获得新品种的,但常规育种的安全性并未受到人们的质疑。其主要理由是常规育种是模拟自然现象进行的,基因重组和交流的范围很有限,仅限于种内或近缘种间。并且,在长期的育种实践中并未发现什么灾难性的结果。而转基因技术则不同,它可以把任何生物甚至人工合成的基因转入植物。因为这种事件在自然界是不可能发生的,所以人们无法预测将基因转入一个新的遗传背景中会产生什么样的作用,故而对其后果存在着疑虑。而消除这一疑虑的有效途径就是进行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评价。也就是说要经过合理的试验设计和严密科学的试验程序,积累足够的数据。人们根据这些数据可以判断转基因植物的田间释放或大规模商品化生产是否安全。对试验证明安全的转基因植物可以正式用于农业生产,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则要加以限制,避免危及人类生存以及破坏生态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转基因技术在农业生产上的巨大应用潜力。

3 转基因植物安全性评价的主要内容

目前,国际市场上的转基因食品按照要求必须进行了严格审查,证明它们对人类健康无副作用。检验不仅在生产国进行,而且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委员会负责监管。对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评价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环境安全性,另一个是食品安全性。

3.1转基因植物的环境安全性

环境安全性评价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是转基因植物释放到田间去是否会将基因转移到野生植物中,或是否会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打破原有生物种群的动态平衡。

⑴对野生生物的影响:转基因植物种植推广后,释放到自然环境中的机会多。因其具有野生植物缺少的多种抗性,将会迅速成为新的优势种群,从而影响生态平衡。虽然利用"终止因子技术",以及"化学催化"技术可以限制转基因植物的扩散,但因此项技术对农业的持续发展等诸多方面影响而受到多方面的关注。

⑵对自然生物类群的影响:出现高抗药性有害生物。"病毒重组"或"异源包装"是否会产生新的农作物病原物,自然界存在着植物病毒的重组现象,包括DNA 病毒和RNA 病毒。转外壳蛋白(CP)基因的抗病毒植物,当有其它病毒侵染时,入侵病毒的核酸有可能被转基因植物表达的外壳蛋白质包装,从而改变病毒的寄主范围,使病毒病防治更加困难。担心作物中转入抗虫或抗病基因后,会加大对某一种害虫或病原体的选择压,使害虫或病原体加速突变产生抗性,给防治增加麻烦。

3.2转基因植物的食品安全性

食品安全性也是转基因植物安全性评价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转基因植物生产的产品与传统产品具有实质等同性,则可以认为是安全的。若转基因植物生产的产品与传统产品不存在实质等同性,则应进行严格的安全性评价。在进行实质等同性评价时,一般需要考虑以下一些主要方面。

⑴有毒物质:必须确保转入外源基因或基因产物对人畜无毒。如转Bt杀虫基因玉米除含有Bt杀虫蛋白外,与传统玉米在营养物质含量等方面具有实质等同性。要评价它作为饲料或食品的安全性,则应集中研究Bt蛋白对人畜的安全性。

⑵过敏源:在自然条件下存在着许多过敏源。在基因工程中如果将控制过敏源形成的基因转入新的植物中,则会对过敏人群造成不利的影响。所以,转入过敏源基因的植物不能批准商品化。另外还要考虑营养物质和抗营养因子的含量等。

4 总结

植物基因工程食品在解决全球饥饿问题和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可通过转基因能源植物为缓解世界能源危机作出巨大贡献,尽管与之相伴的转基因植物安全性问题与公众态度、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及伦理、宗教等复杂因素交织为一个科技含量很高的政治、经济问题,成为了国际、国内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但转基因植物辉煌的发展前景是不容置疑的。在研究与开发转基因产品的同时,理智、客观、安全地运用转基因技术,加强其安全性防范的长期应用研究。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既符合国际标准又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检测体系,确保转基因产品进出口的安全性,让植物转基因生物技术成为21 世纪解决健康、环境、资源等重大社会与经济问题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1] 陈君石主译,转基因食品:基础知认及安全性,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8

[2] 闫新甫,转基因植物(生命科学专论),科学出版社,2006.3

篇3

转基因食品是基因修饰生物体(geneticallymodifiedobjects,GMO)中的一类,又称基因修饰食品(geneticallymodifiedfood,GMF)。GMF是现代生物技术的产物,它利用现代分子生物学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它们的遗传物质,使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它们的遗传物质,使其在性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这种以GMO为食物或为原料加工生产出的食品就是GMF。现阶段的GMF主要以GMC为食品(比如转基因番茄)或以GMC作为原料而加工的食品(比如利用转基因大豆生产的豆奶)。转基因技术既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危险。

一、GMF发展概况

1994年,第一例进入市场的GMF(转基因番茄)在美国诞生。现在至少有13个国家种植了GMF,其中美国的种植面积最大,达3030万公顷,68%;其次是阿根廷1000万公顷,23%;加拿大300万公顷,7%;我国50万公顷,占1%。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确定的GMF品种达43个,有60%以上的加工食品有转基因成分,GMF的销售额达百亿美圆;有调查显示,美国、加拿大两国的消费者大多接受了GMF,仅有27%的消费者我食用GMF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

我国已批准了6种GMF的商品化,其中食品3种:抗病毒甜椒、抗病毒番茄、延迟成熟番茄。随着我国对GMF的研究和开发,我国的GMF品种会越来越多。目前,研究重点是开发转基因水稻、转基因鱼等食品。

根据GMF的来源可以将GMF分为植物源GMF、动物源GMFH和微生物源GMF。现阶段的主要是植物源GMF,涉及的食品或食品原料包括:转基因大豆、转基因玉米、转基因番茄、转基因油菜、转基因马铃薯等。全球转基因种植中,转基因大豆种植面积最大2580亿公顷,占全球GMF的58%。

二、转基因食品的特点

GMF与传统的食品比较:传统食品是通过自然选择或人为的杂交育种来进行。虽然转基因技术与传统的以及新近发展的亚种间杂交技术相比,在基本原则是并无实质差别,但生产GMF的转基因技术着眼于从分子水平上,进行基因操作(通过重组DNA技术做基因的修饰或转移),因而更加精致、严密和具有更高的可控制性。人们可以利用现代生物技术改变生物的遗传性状,并且可以创造自然界中不存在的新物种。比如,可以杀死害虫的食品植物,抗除草剂的食品植物,可以产生人体疫苗的食品植物等。其具有如下特点:

(1)成本低、产量高。成本是传统产品的40%60%,产量至少增加20%,有的增加几倍甚至几十倍。

(2)具有抗草、抗虫、抗逆境等特征。其一可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其二可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2000年的GMC达4420万公顷,其中抗除草剂的有3280万公顷,占74%;抗虫性状的有830万公顷,占19%;抗虫肩抗除草剂的占7%。

(3)食品的品质和营养价值提高。例如,通过转基因技术可以提高谷物食品赖氨酸含量以增加其营养价值,通过转基因技术改良小麦中谷蛋白的含量比以提高烘焙(bei)性能的研究也取得一定的成果。

(4)保鲜性能增强。例如,利用反义DNA技术抑制酶活力来延迟成熟和软化的反义RAN转基因番茄,延长贮zhu藏和保鲜时间。

三、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

1998年,英国苏格兰研究所的ArpadPusztiai教授用转基因马铃薯喂老鼠,1998年秋在电视上宣布大鼠食用后,引起器官生长异常,体重和器官重量减轻,免疫系统受损。此事引起国际轰动。这是对转基因食品提出的最早的,有所科学证据的质疑,并在英国及全世界引发了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大讨论。虽然,英国皇家学会于1999年5月宣布此项研究“充满漏洞”,从中不能得出转基因马铃薯有生物健康的结论。

1998年3月,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批准了一项由美国农业部和DPL(DeltaandPineLand)公司联合申请的所谓“终结者”技术(terminatortechnology)专利,“终结者”技术获得专利后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响。因为该技术不是一般性技术,利用这个技术可以使作物第一年种植获得的种子不育,在第二年种植时,种子会自动死亡。“终结者”技术是将一种终止子基因插入到作物基因组中得到转基因作物种子,种子公司在种子出售前,在种子表面喷上一种诱导剂,农民播种后,种子可以长成正常的植株,结出成熟的种子。但是在诱导剂的作用下,插入的终止子基因会在种子成熟时激活启动,产生毒素杀死种子胚胎,因此收获的种子在第二年再种植不能正常发芽,但这种种子在油脂、蛋白质等方面完全正常。

美国农业部发言人声称,“终结者”技术是为了保护基因工程技术的知识产权。1998年10月,国际农业研究磋商小组(CGIAR)在华盛顿召开会议,明确提出禁止“终结者”技术,理由主要有:外观上不能辨认终结者技术生产的种子,易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通过花粉非故意传播造成生物安全风险。

1999年5月,康奈尔大学一个研究组报告,一个斑蝶食用了转苏云金杆菌的杀虫蛋白基因(bt)玉米花粉后44%死亡,表明GMF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此事引起科学家对GMF的广泛争论。Bt玉米中的杀虫晶体蛋白CryLA是特异毒杀鳞翘目害虫,斑蝶属于鳞翘目昆虫,自然会受到bt蛋白的影响。事实上,Science、Nature拒绝发斑蝶的文章,审稿人认为,这并不反映田间的情况,最后在Nature上以简讯的形式报道。但该事件却成为《纽约时报》、《华尔街日报》、《今日美国》等报刊的头版消息。最后,该事件被科学界否定。

2001年7月9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承认,GMF可能会破坏生态平衡,它们可能把自身的基因传递给相关物种,产生超级杂草,也可能会对其他植物或动物产生意想不到的有害影响。有关GMF和GMC的潜在危险和安全性的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才能下结论。因此,对GMC和GMF的种植于市场化要慎重,否则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虽然目前没有发现GMF对人类健康有害的案例,并不表明没有危害,因为它进入人类的时间还太短,其潜在危害在短时间内不会表现出来。直到目前为止,人类长期食用是否安全仍然成疑,而科学界对这些食品是否安全也没有共识。世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及经济合作组织这些国际权威机构都表示,人工移植外来基因可能令生物产生“非预期后果”。即是说我们到现在为止还没有足够的科学手段去评估转基因生物及食品的风险。国际消费者联会(成员包括全球115个国家的250个消费者组织)表示“现时没有一个政府或联合国组织会声称转基因食品是完全安全的。”目前大量的转基因技术的应用,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从上述的分析中我们仍可以看出,转基因食品目前还没有可以评估的安全性,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时间上的验证。

篇4

面对所取得的成绩,魏伟谦逊地说:“我只是一名普通的研究人员,水平一般,影响也一般。目前在有限研究经费的支持下开展了一些工作,也是自己的兴趣所在,所以乐在其中。个人比较重视国际合作,通过国际合作,能够及时了解研究趋势,发现研究问题。”

篇5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0(b)-0183-03

1 转基因食品安全课程概述

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斯坦福大学的Paul Berg教授首次成功将外源基因导入真核细胞,获得首例重组DNA,自此拉开了转基因技术在人类史上的发展序幕[1]。20世纪90年代,第一例利用重组DNA基因工程菌生产的凝乳酶在奶酪工业中的使用,标志着转基因技术在食品工业中得以应用[1]。1993年,美国批准Calgene公司转反义Pg基因的延熟番茄Flavr-Savr上市,这使得转基因食品正式进入了民众的消费生活中,成为传统生物技术食品的延续和丰富 [2]。此后,转基因植物源食品原料的种植面积迅速增加,被寄予厚望的转基因食品被誉为未来“粮食咽喉”,但是随之其安全性也开始备受关注[3]。纵观我国近几年的转基因食品研究发展状况,2008年,我国启动了计划投入资金约200亿元的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根据该计划我国将于2020年就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培育、功能基因克隆验证与规模化转基因操作技术、转基因生物安全技术、转基因生物新品种推广及产业化和条件能力建设等五大优先领域这些重点问题及动植物转基因研发和产业化发展中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实现突破[4]。引人注目的是,2013年美国转基因巨头孟山都首席技术官Robert T. Fraley和另两名在作物中插入外来基因技术的科学家获得了国际农业领域的最高荣誉“世界粮食奖”,这是拥有27年历史的“世界粮食奖”首次颁奖给研究转基因的科学家[5]。多年以来,转基因食品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对其安全性的关注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科学家,同时也款款走入了寻常百姓家。

就我国情况而言,社会各界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了解程度不一[6]。高层次的学术界和科研人员对其安全性的信息掌握较多,而普通民众的知晓程度较差,很多人只是听说有转基因食品的存在,谈不上科学理性的认知,更没有自己的态度和立场,而是人云亦云,甚至是盲目的谈“转”色变,可见转基因食品安全知识的推广势在必行。而转基因食品安全课程教学与转基因安全知识的推广是相辅相成的,作为经由高等教育的食品专业人才,更加需要扎实的掌握转基因食品的基本原理和安全性评价常识,做到能够客观、理性的认识转基因食品及其安全性,进而拥有认知新科学技术的积极态度,才能让科学之风吹开发展之路。

自2001年起,中国农业大学在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中开设了《转基因食品安全》相关的6门课程,其他各大高校的食品学院也开设了食品生物技术、转基因食品等课程,其教学都不可避免会涉及到转基因食品的安全问题。这些课程的开设,旨在培养学生正确认识、分析和对待新技术、新问题和新生产力的能力,希望学生能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为日后从事食品安全、转基因生物、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打下基础。而《转基因食品安全》作为一门快速发展的学科,其课程内容不断发展变化、原理概念相对晦涩难懂,教学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对其进行教学改革与创新的探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 案例法应用在转基因食品安全课程中的必要性

哈佛大学于20世纪初创造了案例教学法,是指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将现实世界中的真实场景进行典型化处理之后,有步骤地组织学生进行针对性的研究与讨论,引导学生进入具体实际的分析中,而不是学习晦涩的抽象理论,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现既定的教学目标[7]。转基因食品安全课程的基础理论比较抽象难懂,转基因食品相关的经典故事也不胜枚举,非常适合案例法教学。因此,将教学计划内的知识点融合到案例中,引导学生开展讨论和辩论,进一步向学生传授正确、客观地看待科学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是十分必要的。

案例法应用在转基因食品安全课程中是贯彻启发式教学的需要。通过案例引发讨论,让学生踊跃参与其中,不仅可以加强师生互动,形成活跃的课堂氛围,避免教学课程枯燥无味;还可以逐步使学生转换为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引导学生由被动的学习过程变为主动的学习过程,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启发学生的求知欲和创造力[8]。

案例法应用在转基因食品安全课程中是激发高科技兴趣的需要。兴趣是最好的老师,用案例引导学生了解转基因科学技术中的深刻学说,体会蕴藏其中的科学思想,进而激发更深层次的思考。学生可以学在其中、乐在其中,老师也避免了填塞式的教学方法,以及就原理概念而讲原理概念的老调重弹,更能激发学生对于高新科技的兴趣[9]。

案例法应用在转基因食品安全课程中是培养批判性思维的需要。科学的发展不可能一帆风顺,而是在批判、继承、发展之中曲折前行[10]。能够对案例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解读,让学生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凭借逻辑和证据进行辩论及反思,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提升学生独立的判断能力,从而科学、客观地看待转基因食品,并推动这一先进技术的发展。

3 转基因食品安全课程案例法教学改革的主要措施

3.1 转基因食品安全课程案例法教学的教学内容

本课程根据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案例设计教学内容,首先以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抗除草剂转基因大豆、抗虫转基因棉花、抗虫转基因水稻、抗病毒转基因番木瓜和抗病毒转基因甜椒”为例来认识具有特定抗性的转基因食品;以“耐储藏转基因番茄和耐储存转基因河套蜜瓜”为例来认识延长果实储藏期的转基因食品;以“富含β-胡萝卜素的金大米、含多不饱和脂肪酸的转基因亚麻和降低过敏原的转基因花生”为例来认识改良品质的转基因食品;以“抗乙肝转基因番茄”为例来认识药用功能的转基因食品;以“吸收有毒重金属硒的转基因印度芥属”来认识可以改良环境的转基因植物。让学生更好地了解目前转基因食品在世界范围内研发和产业情况,更清晰地认识为什么要进行转基因研究,以及我国在转基因研究领域所处的位置。

另外,针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围绕历史上引发转基因食品物安全争论的典型案例,如“巴西坚果与转基因大豆事件”、“普斯泰事件”、“孟山都转基因玉米事件”、“俄罗斯之声转基因食品事件”、“中国广西迪卡007/008玉米事件”、“黄金大米事件”、“帝王蝶事件”以及“墨西哥玉米事件”等展开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与生态安全的教学,使学生掌握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的原则和内容,以及获准进入市场的程序。进而,将转基因技术以及转基因生物安全方面的最新研究新进展及时反馈到课堂教学中,使课程内容不断丰富和更新。

3.2 转基因食品安全课程案例法教学的教学过程

课堂上,结合教学内容,选择最合适的时机导入案例,教学过程可分为“案例呈现-问题提炼-角色模拟-教学实施”四个步骤,下面以迄今唯一因过敏而未被商业化的转基因食品案例―― “巴西坚果与转基因大豆”事件为例进行解读。

首先通过“案例呈现”将发生在1994年的“巴西坚果与转基因大豆”事件娓娓道来,然后向学习抛出“为什么要向大豆中转乳巴西坚果中编码蛋白质2S albumin的基因”、“如何确定转基因大豆的安全性”以及“如何处理不安全的转基因食品”等问题,积极引导学生针对问题掌握知识、搜集资料、查阅文献。然后把课堂的部分时间交给学生,通过“角色模拟”环节请学生分饰大豆种植者、科学家、政府官员、消费者、媒体等角色,进行激烈的讨论或者辩论,其间由教师把转基因大豆的背景、转基因食品涉及的主要安全问题、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的内容和原则以及管理策略等知识点融入此案例教学中,并对学生在分析讨论中存在分歧和疑问的内容进行详细地讲解,完成“教学实施”的过程。继而引导学生认识到转基因植物的安全管理和生物技术育种技术体系具有自我检查和自我调控的能力,能有效地保障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再让学生进一步提出完善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技术、标准体系及管理制度的一些建议,从而更易切中预设的教学目标。

此案例法教学将学生放到不同的角色饰演之中,将理论知识与社会实际紧密结合,使学生真正获得自主学习的乐趣,顺利地实现由“学会”向“会学”的转化,有助于引导食品专业人才用科学的态度参与到社会热点话题和公众事务的讨论之中。

3.3 转基因食品安全课程的教师队伍

转基因食品安全作为一门新兴课程,教师资源相对比较紧张,针对这一问题采取“本校教师+客座教师”的模式开展教师队伍建设的改革。以本校的师资力量为主,尤其是中青年骨干教师,经常开展的教研活动,坚持轮流听课,分析研究本课程的教学内容,探讨适应时展的教学方法与手段,着力提高本课程教师队伍整体的教学水平[11]。另外,分析发生在我国或者涉及到我国的重要转基因安全案例可以从社会引入教师资源,以曾经参与处理过转基因重要安全事件的转基因食品安全专家、学者或公职人员为客座教授,有请他们参照国家标准程序来解读如何处理的相关事件,形成生动的课程教学典型案例,如“湖南黄金大米事件”、“湖北非法种植Bt转基因水稻事件”、“广西大学生异常事件”和“山西老鼠绝迹事件”等。本校教师与客座教师的结合,可以说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与社会进步的碰撞。

3.4 转基因食品安全课程的教材建设

目前在整个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教学中尚无一本合适的教材,本课程的案例法教学尤其需要一本精编的案例集锦教材,因此需自主编纂首册转基因食品安全课程案例集锦。该教材围绕五个原则进行编写,一是“秉承事实”的原则,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还原案例的来龙去脉,没有任何感彩的倾斜和结论性引导,保持科学严谨的纯粹态度;二是“百家争鸣”的原则,针对转基因食品安全事件的分析历来存在许多争议,从客观的角度描述不一样的声音,让学生拥有全方位信息的知情权;三是“科学规范”的原则,以科学原理为基础,用理性、客观、辩证的科学思想分析案例,让学生掌握用科学思考问题、用科学分析案例以及用科学处理问题的能力;四是“深入浅出”的原则,全书使用科普性的语言和生活化的描述,继深入挖掘案例之后,注重强调转基因食品与我们的生活,从而让学生更容易的掌握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相关知识;四是“网络同步”的原则,在这个网络越来越重要的年代,青年人更愿意利用网络获取知识,因此将转基因食品安全课程的电子教材、教案、大纲、课件和参考资料等教学资源全部实现网上同步开放,便于学生随时随地进行资料查阅和自主学习。

3.5 转基因食品安全课程的考核机制

在传统的考核方式中,仅仅从一张期末试卷来判断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是存在很大缺陷的,因此对于考核机制的改革是教学实践过程中非常关键的环节。结合本课程的实际情况和教学宗旨,将考核机制加以改革后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随堂考核”,涉及出勤率、课堂表现等内容,主要考核学生的学习态度和课程参与度,此部分占总成绩的10%;第二部分“讨论及辩论”,理不辨不明,由学生分饰食品生产者、科学家、政府官员、消费者、媒体等不同的角色,只有身临其境才能体会其中乾坤,让学生针对典型的转基因食品安全事件进行不同角度的讨论和辩论,主要考核学生综合分析的能力、辩证思考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以致用的能力,此部分占总成绩的45%;第三部分“期末考试”,从教师传授的知识和案例集锦教材上涉及的内容中选择3~5个典型案例,由学生进行独立的案例分析并形成小论文,综合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搜集和处理科学信息的能力,同时老师也可以通过学生的论文更加直观的得到教学质量的反馈,此部分占总成绩的45%。通过考核机制的改革,充分体现出“传道、授业、解惑”的思想,更加注重于辩证思考问题的能力、综合实践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培养,使考核机制更好的服务于塑造学生的科学观。

4 结语

转基因食品安全课程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科学观念,同时掌握并熟练运用新生产力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技能,进一步使得学生了解我国食品安全的发展状况,并且为学习其他的相关课程及从事食品安全领域相关工作打下基础。近几年,转基因食品的快速发展要求我们对传统单一教学模式进行不断的探索和完善,以适应转基因食品安全领域发展的模式,力求为培养具有辩证思维和科学理念的高素质人才提供一个理想的教学环境和成长平台。

参考文献

[1] 黄昆仑,许文涛.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与检测技术[M].科学出版社,2009.

[2] 平静.转基因食品存在的人类健康伦理疑虑及其发展对策[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0(6):87-89.

[3] 许文涛,贺晓云,黄昆仑,等.转基因植物的食品安全性问题及评价策略[J].生命科学,2011,23(2):179-185.

[4] 王江波.转基因技术百亿重大专项获批[J].食品科技,2008,33(8):8.

[5] 杨骏.转基因专家获世界粮食奖的意义何在[J].种子科技,2013,31(8):31.

[6] 王国霞,贾红帅,秦凌云,等.大学生对转基因食品认知态度的调查―― 以郑州市北大学城为例[J].农学学报,2013, 3(4):55-58.

[7] 朱金生,刘耀辉.案例教学法在教学中的应用探讨[J].理工高教研究,2006,24(6):66-67.

[8] 李楷彬.让学生自主学习 培养创新意识[J].时代报告:学术版,2011(7):61.

[9] 王珍发.利用科普促进高中物理教学的实践研究[D].内蒙古师范大学,2008.

篇6

随着基因生物工程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其在农业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因而在未来农业发展中的作用将越来越大。据有关权威机构统计,2000年世界农产品国际贸易总额达到5600亿美元,其中约三分之一的农产品国际贸易与基因生物工程技术有关。因此,转基因食品逐步成为国际贸易争端的重要焦点。这种现状对作为传统的农产品贸易(出口)大国的我国在该领域保持并扩大份额无疑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积极关注和预测转基因技术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研究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中的有关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尤其是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已日显紧迫。

一、转基因食品及其安全性

基因(gene)是遗传物质的基本单位,是DNA双螺旋结构片段。无数特定的基因相互连结,构成生命遗传的物质基础。转基因(genetransfer)是指利用分子生物学手段将外源性基因转移至某种特定生物体中,使其生物性状或机能发生部分改变的过程。以转基因生物体直接作为食品或以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就叫做转基因食品。

自从1983年首例转基因烟草问世以来,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争论甚为激烈,逐步形成了支持和反对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支持方的观点为:(1)转基因技术可增强粮食产量,减少食品生产的投人,有助于解决世界范围的粮食间题;(2)转基因农作物具有抗病虫害特性,可减少杀虫剂的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3)可以利用某些基因增加食物品种,使食物更加可口;(4)转基因技术可准确地生产人类想要的动植物品种,克服传统嫁接及杂交技术的不确定性,使癌症等顽症的治疗可望取得突破。反对方的观点为:(1)转基因技术使不同物种的基因相互融合,可能造成“基因污染”,引起生物学上的混乱;(2)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毒性问题,疾病可能有很长的潜伏期,转基因食品对人体的长期影响难以确定;(3)一些人对转基因食品存在过敏反应;(4)转基因食品的营养作用、对抗生素的抵抗作用、对环境的威胁等问题还未得到证实或解决;(5)一些实验已经表明了转基因食品的负面影响。上述两派观点争论至今,双方都未能找到令人信服的证据,因此,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的问题,尚有待时间来证明。

二、当前国际转基因食品的发展状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资料显示,1997年全世界转基因作物的播种面积约为1100万公顷,1998年上升到近3000万公顷,1999年底达4000万公顷,2000年约为4500万公顷,增长十分迅速。进人21世纪以来,其发展势头更是迅猛。

从全球范围来看,美国是转基因技术采用最多、最先进的国家。目前美国农产品的年产量中SS%的大豆、45%的棉花和40%的玉米已逐步转化为通过基因改制方式生产。目前,大约有20多种转基因农作物的种子已经获准在美国播种,包括玉米、大豆、油菜、土豆和棉花。据估计,从1999年到2004年,美国转基因农产品和食品的市场规模将从40亿美元扩大到200亿美元,到2019年将达到7S0亿美元。专家预计,在本世纪初,很可能美国的每一种食品中都含有一定量基因工程的成分。

1997年初,欧盟以安全为由禁止进口美国的转基因玉米,使美国出口商每年蒙受约2亿美元的损失。美国要求其出口商向欧盟提供他们出口的玉米并非转基因产品的证明,但欧盟只认自己的检验标准。1999年7月,欧盟环境部长们决定无限期延长对转基因农产品的进口禁令。美国农业部最新公布的调查报告表明,受欧洲国家和本国市场抵制的影响,2000年全美转基因玉米的种植面积锐减了24 %,转基因棉花的种植面积占棉花种植总面积的比例已由1999年的55%下降到2000年的48%转基因大豆则由1999年的57%降至2000年的52%。

近年来,我国转基因方面的研究与开发也有较大进展。中科院植物所提供的资料表明,我国已经开展了棉花、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品种的转基因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并在转基因药物、转基因作物、农作物基因图谱与新品种等方面具有相对比较优势。但目前我国只有抗虫面、矮牵牛花、抗病毒甜椒、抗病毒和延熟番茄等少数品种进入了商业化生产阶段。据国外一家研究机构发表的报告,1999年中国种植了30万公顷转基因作物,较1998年增长了2倍,是全球增长最快的国家,主要品种是棉花。该报告表示,目前中国转基因农产品的播种面积仅次于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居全球第四位。另外,我国在转基因产品检测技术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重大突破。据报道,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日前利用改进的PLR结合核酸杂交技术,从一批进口大豆中成功检测出了转基因成分。此外,广东、江苏等省的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也具备了对转基因产品的检测能力。

三、各主要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立场

在世贸组织的现有多边贸易协议中,与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有关的协议有二,即《卫生与植物检哭刻昔施协议》( SPS)和《技术贸易壁垒协议》(TBT)。前者规定:各成员国为保护境内人类和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可以采取必要的检疫措施,并允许各成员国在认定某种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时,自行制定本国的规则并建立相应的贸易壁垒。后者规定: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施必须有合理的目的,而且实施的成本必须与目标相称。具体到转基因食品,由于各种观点的科学依据不足,人们的认识不同,现有多边贸易协议的规定过于模糊,解释空间过大,对转基因食品缺乏约束力。

由于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存在疑虑,世贸组织有关协议的规定不甚严密,以及出于各自的利益考虑,世界各主要农产品贸易国都对转基因食品的国际贸易采取了不同立场,使得转基因食品的国际贸易争端不可避免。以下为各主要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立场:(1)美国:在生产、流通中不给予任何限制;不人为划分消费食品是否属于转基因种类;基因改造作物毋须用标签注明;反对在国际贸易中对转基因食品施加贸易壁垒。(2)欧盟:对转基因技术在食品中的应用持谨慎态度;要求在其市场上销售的转基因产品加贴标签,提醒消费者可能存在风险;强调世贸组织成员国应有权采取预防性措施,主张制订有关生物标签的多边规则。(3)英国:支持发展生物科技,但在没有证据显示基因食品是否有害的情况下,对转基因食品持谨慎态度;大型连锁超市和餐厅不得出售经基因改造的玉米、大豆等食物,多数地方禁止学校和老人院的餐厅使用转基因食品;自1999年9月起,饮食行业必须在菜单上标明食品里转基因成分,否则罚款5000英镑。(4)俄罗斯:不明令禁止转基因食品上市销售,但对2000年7月1日前上市的转基因食品有在包装上做出提醒性标记的要求;从2000年7月1日起,没有做出提醒性标记的转基因食品将禁止上市。(5)日本:持较为中立的立场,一方面对转基因食品有进口需求,另一方面对其安全性又有所顾虑;规定采用基因技术获得的农作物及食品不能作为绿色食品;2000年4月公布30种转基因食品目录,对目录中列明的品种需要加注标签。

据上可知,对转基因食品所持的不同观点和立场,将直接决定一国或地区对此所采取的不同的政策。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在转基因技术开发领域一直处于国际前列的国家,极力主张对转基因食品采取宽松的管理。美国作为转基因产品商业化生产的积极倡导者,认为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与非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没有实质的区别,转基因食品是一种科技创新,是用现代科技去加快自然选择的过程,只要转基因食品通过新成分、过敏原、营养成分和毒性等常规检验,就可以上市。

二是欧盟内部大多数国家奉行较为严厉的管理制度。基本的认识是,在转基因食品(作物)拥有众多优越性,如遗传性稳定,有利于保护环境,加快光合作用,提高作物抗病害、抗盐碱、抗干旱的能力,增强作物产量等等的前提下,其不安全因素仍然存在,至少存在着潜在的、不清晰的危害性,而对此则需科学技术尤其是生物技术的发展来加以进一步的证明,除非有技术的证据支持,并足以表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否则将不改先前的严厉的管理措施。

三是相对于美国和欧盟,其他国家包括中国对转基因技术的研究特别是应用性开发较晚,相应的管理法规和措施尚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这些国家从本国国家利益出发,权衡转基因食品(作物)的利弊,往往采取较为温和的政策和措施。基本的观点是,转基因食品(作物)是未来农产品发展的必然方向,虽然目前尚存在一些较模糊的、不确定的、不安全的因素,但只要深人研究,趋利避害,就一定能在避免转基因食品的危害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转基因食品(作物)的发展,同时又满足本国及世界经济未来发展对粮食产量的进一步要求。

四、我国的相关对策分析

各国在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问题上存在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之争。各国经济发展程度的不一致,转基因技术水平的差异,以及产业规模的不同,更加剧了各国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市场决定观念,欧盟及其他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抵制,究其实质,则是对美国在这一领域垄断优势的抵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其经济利益。鉴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的长期影响,世贸组织各成员国在短期内不可能在科学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因此难以形成统一的国际标准,各成员国只能自行制定相应的贸易标准和政策。

我国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产品出口大国,应尽早制定有关转基因食品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规。笔者以为,可从以下几方面作出相应的对策安排:

1.

对转基因食品的政策选择。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对转基因食品的政策选择上有三种模式或路径:一是将转基因食品视同其他普通农产品,对其进口不加管制;二是采取“二嗯英”模式,禁止转基因食品的进口;三是在严格检疫的前提下,有条件地允许转基因食品进口,并在进口的转基因食品包装上作出提醒性标记,让消费者判断是否购买。不难发现,第一种选择可能对我国农业带来巨大冲击,导致某些农产品市场最终被几个拥有转基因技术的跨国公司所垄断,以致对经济安全造成影响;第二种选择可能会给我国对外谈判、履行承诺带来很大压力,并可能引发贸易战;第三种选择符合国际惯例,可能是对我国较为有利、可进可退的政策选择。此外,对进口农产品进行严格的转基因检疫,张贴提醒性标记,会加大进口商的成本(约增加10%左右),消费者也可能会持慎重态度,从而削弱进口农产品的竞争力,以维护我国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篇7

1.1生物酶技术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顾名思义,指的是一种联合了生物酶技术和免疫分析技术的新型技术,这一技术集合了生物酶技术和免疫分析技术两者的优点,在食品检测方面有精准良好的表现,受到了检测人员的青睐。除此之外,该项技术还具备其他方面的优点,例如检测的效率高、速度快,这也是其能被市场广泛应用的原因之一。当然,这一技术并不是完美的,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弊端,限制其被推广和普及。例如,酶联免疫吸附试验只能够对成分固定的食品进行检验,如果食品的组成成分处于变化之中,则无法顺利地利用这一技术。此外,酶联免疫吸附试验只能够对一定量的化学成分进行检验,大多数化学成分在这一技术下是体现不出来的。同时,也无法对组成结构类似的化合物进行准确的检验,这是由于这样的化合五会自发地进行交叉反应,使得其化学成分发生变化。这些领域和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无法涉足的,如果不顾后果强行使用,得到的检测结果无疑会误导市场,对食品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1.2分子生物技术

用于食品检测的分子生物技术,包括核酸分子杂交、重组DNA技术和聚合酶链反应技术。核酸分子杂交技术和PCR技术可以检测生物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2]。PCR技术主要判断食品中微生物污染的程度,并根据某些微生物特定基因的扩增来检查食品是否被微生物污染。污染取决于遗传背景和基因序列检测的准确性,这是PCR技术的优点之一。分子生物技术是现代生物技术中发展最快的食品检测技术。

1.3生物传感器技术

生物传感器技术能够很好地检测有害物质。该方法比较方便,能够做到在线检测。检测速度快,灵敏度好。其工作原理是在某些处理后使用酶、抗原、抗体、DNA和其他物质作为分子识别元素,与被测物质特异性结合,最终通过信号转换器产生光和热等复合物。可以通过扩展和放大输出来获得测试结果。生物传感器技术可以分析生物成分里的蛋白质与糖分,细菌中的大肠杆菌与致病菌,毒素物质中的细菌毒与素肠毒素等。

1.4生物芯片

生物芯片技术主要通过微点或光电导原位合成有序地固化载体表面的生物分子,然后形成二元分子排列。然后,相同产物的杂交分子将产生某些信号。根据信号的强度,可以通过特定仪器测量杂交分子。检测效率更高,速度更快。通过对测定结果的分析,得出结论。生物芯片技术的特点包含多样化、高通量、测试时间短、应用的样品量相对较小且易于携带等。因此,它经常用于食品检测。但是,该技术的应用性能需要提高,技术成本相对较高,这阻碍了该技术的应用[3]。

2食品检验中生物技术的应用

食品检验方法涉及到众多领域的知识,例如物理、化学、生物知识等。由于相关技术的限制,以及过去人们对生物知识的了解相对较少,传统的食品检验方法在被研发出来时,往往只借助了化学物理知识。但众所周知,食品是否安全与其组成成分以及生物结构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单纯依靠物理化学知识显然无法对食品进行准确的检验。甚至可能产生一定的误导效果,使得食品检验的结果存在偏差。在生物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当前阶段,食品检验得到相当大的推动作用。大量优质有效的生物技术被应用于食品检验中,显着地提升了食品检验的质量和效率,为人们的生活健康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接下来,将介绍生物技术在食品检验中的几种常见应用,并对其优势和不足进行详细的分析。

2.1检验有害微生物

众所周知,食物的来源途径多种多样,在运输途中更是受到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在这些过程中,食物不可避免地与空气接触,并不断滋生出微生物。在过去,由于相关技术的限制,人们对微生物的了解相当有限,误食有害微生物的情况并不鲜少。有害微生物随着食品进入到人体内,会对人的身体健康构成威胁,一些毒性较大的微生物甚至会对人的生命造成威胁。因此,对食品微生物种类进行检测是很有必要的。生物技术能够对有害微生物进行比较准确的检验,主要是通过酶联免疫吸附技术和聚合酶链反应。在生物检测合格的前提下,食品才能进入市场,保证居民的安全。

2.2检验残余农药

为了防止农作物遭受病虫害,在农业种植过程中,农民往往会对作物喷洒农业。虽然作物的收获得到了保障,但农药也将伴随着农作物的整个生长周期,在进入市场以前,仍然存在打量农药残留。农业随着食品进入人体内,会严重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目前相关部门已经制定了农作物的农药残留量标准,但显然这一标准并未得到具体落实,一些农户缺乏对农药危害性的认识,在进行农业生产时,罔顾相关制度,生产出农药残留量超标的作物。因此,对农作物农药残留量进行检测,能够有效保障食物的安全。现在比较常用的方法是酶技术和生物传感器技术,能够有效测定农药的残留量。

2.3检验食品的成分与品质

食品的构成成分决定了其营养价值,也给食品的定价提供了有效依据。然而从另一个方面来看,食品中如果含有有害成分,则不合适进入市场贩卖。例如,过期变质的食物在组成成分上已经有了显着的变化,而不符合生产要求的食品更是含有过量添加剂,这样的食品显然不利于人们的身体健康。利用生物传感器技术,能够精准地测定食品中各成分的种类和含量,是人们检验食品安全性的强有力手段。生物传感器在食品配料检测方面具备众多优良的特性,例如其能够根据食品的气味做出合理的判断,能够提升检测的准确性和效率。

2.4检验转基因食品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转基因食品正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中。转基因食品是生物学家利用遗传学的相关知识,对植物的基因进行改造得到的一种新型作物。与一般的农作物相比,转基因植物具有众多优良的特性。例如无籽西瓜,主要是用二倍体和四倍体进行杂交,得到在染色体配体期间紊乱的三倍体,这就产生了没有后代的无籽西瓜。无籽西瓜无疑受到了人们的广泛欢迎,其他的转基因作物也具有各自的优势,例如个头比普通作物大等特性。这将给种植作物的农民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因此转基因食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然而,由于转基因技术的发展时间相对较短,一些转基因技术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弊端,这导致了进入市场的转基因食品不合格。有害的转基因食品不但会给人体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也会对生态环境及物种平衡产生破坏。因此,在转基因食品进入市场以前,必须进行严格谨慎的检测。目前常用来检测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技术不算多,主要是一些生物技术。借助转基因食品内部含量丰富的蛋白质,以及活性较高的酶,可以实现对转基因食品成分的检测,进而给食品的生产加工提供较为精准的依据,为人们放心安全地食用转基因食品可供可能性。

综上所述,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对于身体健康的重视程度也日益增长。食品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能量来源,食品是否安全决定了人的身体需求是否得到满足。相关研究显示,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已经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降低了居民的生存幸福感。在这样的环境下,对食品安全进行检测是很有必要的。借助相关技术,能够实现对食品各方面的检测,为食品安全提供了强大的保障。

【生物博士论文参考文献】

[1]刘重慧,范誉川,徐明宇等.现代生物技术在食品检验中的应用[J].食品与机械,2017,33(9):203-207.

篇8

Abstract: This paper generalizes the characters of promotional, preventive, permissive and precautionary safety policies of agriculture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Basing on this and integrating the risk and income assessment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rationality of policies of various patterns. Through the analysis, we cam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promotional safety policy of agriculture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has some risk, which only considers the income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while ignores their environmental risks; preventive safety policy of agriculture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is “going too far is as bad as not going far enough”, for it abandons all income while keeping away the risks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permissive safety policy of agriculture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doesn’t recognize the specialties of environment risks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so remediation afterwards is impossible; precautionary safety policy of agriculture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can give attentions to risks and income, because when it deals with the risks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it can catch hold of their income. Therefore, promotional, preventive and permissive safety policies of agriculture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are irrational, while precautionary safety policy of agriculture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is rational.

Key words:National safety policy of agriculture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Pattern; Risk; Income; Rationality

Robert L.Paarlberg对美国、欧盟、中国等1999年-2000年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进行了分析,认为可分为四种政策模式:鼓励式的(promotional)、禁止式的(preventive)、允许式的(permissive)、预警式的(precautionary)。[1]p9-10这四种模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的合理性如何,本文对此进行探讨,目的是为国家制定恰当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一、鼓励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潜存较大的风险

这种政策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加速转基因生物技术在一国范围内的应用。它建立了比较低的生物安全标准,甚至没有生物安全标准,对转基因作物的种植不进行生物安全检查或者仅仅采取象征性的检查。所谓象征性的检查就是对那些已在其它国家得到认可的作物都给予生物安全认可。

这种模式的政策合理性关键在于:如果转基因作物的商业化种植不产生风险或只产生少量的、微弱的风险,如果在其它国家得到安全性检验而被认可的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能得到保证,则该政策就是合理的;否则,就是不合理的。

事实上,转基因作物的田间释放是可能存在一定环境风险的:“转基因逃逸”(花粉的传播)引起的“基因污染”,会诱发害虫和野草的抗性问题,诱发基因转移跨越物种屏障而造成自然生物种群的改变以及食物链的破坏;转基因作物作为外来品种进入自然生态系统,往往具有较强的“选择优势”,其本身可能会演化为“超级杂草”,淘汰原来栖息地上的物种,影响植物基因库的遗传结构,致使物种呈现单一化趋势,造成生物物种数量剧减, 甚至会使原有一些物种灭绝,导致生物多样性的丧失 。对此,中科院院士朱作言指出:“缺乏生物多样性的话,单一的品种抵御病害和恶劣环境的能力是非常脆弱的,病害一旦发作起来往往是全军覆没。”[2]

不仅如此,转基因食品对人体也可能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导入的基因并非原来亲本动植物所有,该外源基因及其表达产物是否具有毒性?如果有,则可能使转基因食品含有已知或未知的毒素,对人体产生毒害作用;导入基因的来源及其表达的蛋白氨基酸序列与已知的致敏原是否具有同源性甚至是否产生新的致敏原?如果具有,则可能使转基因食品含有已知或未知的过敏原,引起人体的过敏反应。目前在基因工程中选用的载体大多数为抗生素抗性标记。抗生素抗性通过转移或遗留转入食品而进入食物链,是否可能使进入人和动物体内外的微生物,产生耐药性的细菌或病毒?如果可能,则使人体产生对抗生素的抗性。转基因食品中的主要营养成分、微量营养素及抗营养因子的变化,是否会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使其营养结构失衡?转基因生物所引入的外源基因往往可以表达出蛋白质,是否可能会引起生物的代谢发生变化,造成该生物营养成分的改变?如果这些是可能的,则会导致食物的营养价值下降或造成体内营养素紊乱。

不可否认,以上概括的转基因作物的风险只是理论上的论述,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而且当前的科学研究还没有足够的和充分的证据表明转基因作物是否会产生这样的风险,但是已有迹象表明,这些风险存在着由潜在的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比如,在转基因作物杂草化问题上,国外已有相关的报道:“近几年,在美国中北部地区,随着转基因抗性作物的大面积种植,自生的转基因抗性向日葵、玉米和油菜已成为后茬作物大豆田的主要杂草;在加拿大西部,自生的转基因抗性油菜发生率已达11%,转基因抗性春小麦种子在土壤中至少可以存活5年,在后茬作物田平均密度可达5.2株/m2,这是始料未及的问题。”[3]。在转基因作物影响生物多样性上,“墨西哥是玉米的起源国和品种资源的中心,2001年9月18日墨西哥政府公布了墨西哥玉米已受基因污染的研究报告,2002年1月23日墨西哥政府提供了新的信息,完善了2001年9月的研究数据,确认墨西哥玉米受转基因污染的事实,2003年4月23日墨西哥政府再次确认了本土玉米品种受转基因污染这一事实。其国家生态研究所所长Ezcurra指出,污染率平均是8%,有的地方甚至超过10%。”[4]在我国,也有一些转基因抗虫棉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的相关报道。同样地,转基因作物的健康风险也存在着现实化的可能性。比如有报道称,美国孟三都公司生产的抗除草剂大豆含有一种类似雌激素的化学物质,人食用后会对人体荷尔蒙有一定影响,导致生殖器官异常和免疫系统障碍;菲律宾的儿童食品中含有转基因大豆成分,部分婴儿对其中的一些蛋白质产生了不良反应[5]。

至于对那些已在其它国家得到认可的作物都给予生物安全认可,作象征性的检查,也是不可行的。主要原因在于:

(1)科学认识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存在局限性

从目前对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评价的主题看,涉及基因工程,“毕竟基因工程研究是新领域,对于转基因生物出现的新组合、新性状及潜在的危险性缺乏足够的预见性。”[6]而且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评价很复杂,存在知识差异和数据缺乏,“知识差异和缺失的数据(质化和量化)就像是硬币的两个方面。一些缺失的数据可以通过研究产生,其他的可能会因为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出现潜在负面影响的时间框架或者这些影响的间接特性等而很难获得。”[7]

从对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的评价方法看,有关评价的原则和一般模式在生物安全领域内已经取得一致,而有关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具体方法尚处于初级阶段,评估手段多为定性描述,很难进行定量衡量。“由于缺少适当的方法学、基本的知识及关于效果的清晰的基本资料,环境的研究通常很难进行。”[8]

从评价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的水平看,“21世纪之初,世界科学的水平还不可能完全精确地预测一个基因在一定的新遗传背景中会发生什么样的相互作用。而且转基因生物是过去人类历史上从未经历和遇到过的新鲜事物,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转基因作物在环境中的行为、边界条件、影响过程和机制、各种因果关系等都是很不清楚或难以界定的。”[9]p.128,148“由于科学发展水平的限制,对转基因作物的环境安全性还没有一致的结论,特别是缺乏田间试验结果,尚不能作出精确的评价。”[10]

从对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评价的结果看,学者们已经对第一代转基因生物的一些未知风险进行了详细讨论,但是,还有更多的风险没有讨论,其中包括基因水平转移(horizontal gene transfer, HGT) [11]。而且,当前使用的抽样和探测方法可能无法探测食品和饲料中的转基因材料[12],这可能会带来很严重的公共卫生后果,如能及时地被探测到,便于采取有意义的预防行动。[13]

所有这些表明,对于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有很多领域的研究被遗漏,并且还缺乏足够的资料对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进行准确评价,有些潜在的影响还无法预测。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既不是直接可感知的风险,也不是能够被科学完全认识到的风险,而是科学不知道的或科学不能完全知道的,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不能确定和达成一致认识的风险。也就是说,科学在认识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上具有不确定性。那些在目前还没有鉴定为产生环境风险的转基因生物,可能在今后的商业化应用过程中产生环境风险。鉴此,被他国经过转基因生物安全鉴定而被认可的转基因作物,其安全性并不能得到保证,仍然应该保持警惕,而不应该像鼓励式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那样,对此失去警惕,加以认定,仅作象征性的检查。

(2)别国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检测并非完全可靠

现在对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的检验普遍采用的是“实质等同性原则”,即“如果一种新的食品或成分与一种传统的食品或成分‘实质等同’,即它们的分子、成分与营养等数据经过比照而认为实质相等的,则该种食品或成分就可以视为与传统品种同样安全。”[14]而现实的情况是“由于现有科学研究和知识的限制以及时间的限制,转基因作物对人类健康是否有危害呢?一时还难以断定,需要充分的科学依据和长时间的实践检验,需要时间来检验。”[15]

就拿转基因生物技术公司或检测机构来说,一是很难收集、建立适用于所有可能的基因改造作物的数据库,因此也就很难把需要检测的作物的基因成分检测出来;二是还未能给出精确的检测手段,这就使得这一检测原则实际上成为一种模糊性原则,对不断出现的新的转基因作物品种的检测是无能为力的;三是没有大量的经费来建立作物安全认证和安全追踪体系,不能进行全面、深入、长期、复杂的检测操作。在这种情况下,某些转基因生物技术公司或检测机构所谓的“转基因作物与传统作物‘并无不同’,转基因作物是安全的,实际上它比常规作物经过更加全面的科学测试,因此应当更加安全,”只是在有限的经费支撑下和一种局部的、短期的、表面的、不确定的操作下认定的,是有很多漏洞的,是没有科学根据的,其目的一是利用这种貌似正确实则错误的原则,避免进行昂贵、耗时的长期检验,节约成本;二是为在短时间内取信于人,推销他们的转基因作物以获取利益。

从逻辑上看,只有当一种转基因食品与另外一种传统的食品所含有的所有分子、成分与营养等数据都实质等同时,才能将该种食品或成分视为与传统品种同样安全。目前世界上的任何国家或生物技术公司都不可能达到这一点。因此,对别的国家或生物技术公司根据这样的安全检测原则而给予生物安全认可的转基因作物,是不能不加怀疑地给予相应的生物安全认可的。

(3)作物安全与否是相对于具体的生态环境而言的

即使不考虑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局限性,而认定某些生物技术公司或检测机构对某种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认定是确定的,即某种转基因生物是安全的,我们仍然不能就认定它是安全的。因为,转基因作物的安全与否是相对于具体的生态环境而言的,“一些植物物种在一个环境中(特殊的生活环境、气候带或者地理区域)可能被看作是严重的杂草,而在另一个环境中则被认为是一个几乎没有生态学和经济上的重要性的物种、一种令人喜欢的‘野花’或者生物多样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6]。鉴于此,一种作物在某个国家获得了生物安全认可,这只是表明它们在这个国家的生态环境中是安全的,而这样的作物在别的国家的生态环境中也许就成了富有侵略性的和破坏性的外来物种,是不安全的。就此而言,对别国所给予的生物安全认可的作物也给予同样的生物安全认可,是不可行的。

总之,转基因作物风险存在着由潜在的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而一旦这样的风险成为现实,那么将会给生态环境带来极大的破坏性影响。鼓励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无视这些方面,盲目地引进并种植转基因作物,其结果很可能招致巨大的环境代价,使其所获得的收益失去意义。因此,鼓励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只关注收益不关注风险,潜存着较大的风险,是不合理的。

二、禁止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过犹不及

这种模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的导向是,政府可能完全阻塞和禁止转基因农作物技术在一国范围内的应用。在这种政策下,要么是由于可证实的风险,要么是由于尚待证实的各种不确定性风险,对新的转基因作物品种不进行生物安全检查,而仅仅基于转基因作物的新颖性,就简单地拒绝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和进入市场。[1]p.24这种政策是另一种极端,仅仅为了保障生物安全而完全放弃发展转基因作物技术的应用。

这种模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是存在欠缺的。表现之一是它没有区分各种转基因作物的风险水平,虽然从目前科学研究领域对转基因作物认识水平来看,还很难定量地评估转基因作物的环境风险,但是,在评估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时,可以依据评估程序,在遵循科学性(Science-based)原则、熟悉性(Familiarity)原则、逐步评估(Step by Step)原则和个案评估(Case- by -Case)原则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确保风险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识别风险的种类,推断风险发生的概率、所产生的潜在危害程度和风险水平(限于篇幅,具体内容不再详述)。各种转基因作物释放所引致的风险情况是不同的,我们应该在进行坚实的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相应的对策,决定是否禁止某种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种植或使用,而不应该像禁止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那样,仅仅基于转基因农作物的新颖性就简单地拒绝所有转基因农作物的种植和进入市场。因为,转基因作物的种植是有一定收益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较大的经济效益

由于通过转基因技术把优良的基因转入到了转基因作物中,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其品性,提高了其产量,减少了生产成本,所以转基因作物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据ISAAA的统计,2005年全球共种植转基因作物9000万公顷,直接的农业收益大约是50亿美元,如果再加上阿根廷种植的第二熟大豆所产生的收益,那么收益将增加到56亿美元。

(2)具有一定的环境效益

在过去,种植传统的作物,需要喷洒大量的化学农药,这就给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的压力,严重影响到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而抗虫、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减少了农药的使用,降低了环境影响指数 ,从而减轻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据ISAAA的统计,从1996年开始,种植转基因作物的那些耕地用于农作物的农药总量减少了7%,环境影响净减少了15.3%。自1996年开始,由于转基因耐除草剂大豆的种植,相比于种植传统的栽培植物,除草剂的使用量减少了4.1%,环境影响减少了20%。从1996年开始,转基因抗虫棉的种植,相比于种植传统的棉花,杀虫剂的使用量减少了19%,环境影响减少了24%。[18]p.xi-xii

因此,转基因作物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是很明显的,如果一国放弃了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及其产生的效益,将是一个重大的损失。

(3)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健康

以改善作物的营养成分、消除过敏原和抗营养因子的转基因作物为代表的第二代转基因作物将提高民众的健康水平,使消费者直接受益。比如,人体无法自己合成色氨酸,而植物性食品中的色氨酸含量少,人们只能从动物性食品中获得,而美国培育的转基因玉米,其色氨酸——人体必须的营养素之一的含量比普通玉米多20%。这种转基因玉米可以大大提高现代人的饮食质量,而且也给素食主义者带来福音。 [19]再比如,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表明,每年全球大约有50万儿童因为缺乏维生素A而失明,英国科学家新开发出的一种富含贝塔胡萝卜素的转基因稻米有助于改善儿童维生素A缺乏和因此导致的失明等情况。因为人体能够将贝塔胡萝卜素转化为维生素A,所以长期食用这种新型转基因稻米可以使儿童避免维生素A缺乏和因此导致的失明。[20]

转基因作物不仅对消费者的健康有益,而且也可以维护生产者的健康。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可以减少农药的喷洒量,这就可以减少农民在喷药过程中的中毒现象。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黄季焜博士在1999年至2001年对中国华北和长江流域棉区农户进行了实地调查,其中1999年对283户棉农的调查表明,种植Bt转基因棉花的棉农农药中毒现象比例为5%,而种植常规棉花的农户农药中毒比例高达22%,2000年所调查的407户棉农中,种植Bt转基因棉花农户农药中毒比例仅7%,而种植常规棉花的农户农药中毒比例达29%。[21]

(4)为保障粮食安全作贡献

要解决粮食问题,就必须提高粮食产量。而提高粮食产量只有两种途径:一是扩大耕地,二是提高单产。对于第一条途径,是行不通的,因为各国的城市化、工业化占用了大量的耕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等生态破坏减少了大量耕地,这使得各国未来耕地面积不可能增加,最多和现在持平(通过努力开垦更多新的耕地)。对于第二条途径,即通过使用大量的肥料、农药和运用传统的植物培育技术(比如通过杂交来培育新的优良品种)提高单产,这在“绿色革命”中确实发挥了很大的功效,解决了几亿人的吃饭问题,但发展到现在,出现了很大的“瓶颈”,很难再有大的突破。[22]

在这样的情况下,粮食问题的解决需要诉诸新的现代科技力量。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和转基因作物的种植似乎让我们看到了一缕曙光,因为它在提高粮食单产上很有潜力。

综合上面的论述,禁止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实际上抹杀了各种转基因作物风险的多样性和差别,而将之统一认定为具有高风险水平的、高发生概率的和严重危害程度的,这是不科学的。而且,如果一旦实行了禁止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就会仅仅因为转基因作物可能存在的风险而不进行转基因作物的商业化推广应用,虽然这可以将风险系数降到了零,但同时其各种收益也被完全放弃了,显然这是不恰当的。因此,实行禁止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是顾此失彼的,过犹不及的,不合理的。

三、允许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事后补救不可行

这种应对转基因技术的生物安全政策的取向是中立的,既不打算加速也不打算放慢其在一国范围内的应用。这种模式的政策,第一,建立了比较高的生物安全标准,运用标准化的试验进行个案分析(case-by-case)、检测新的品种的转基因作物的风险;第二,对转基因作物风险的检测只是基于产品本身(product-based)或产品的预期用处,而没有考虑到产品的生产过程,即转基因农作物技术的新颖性。所以不会认为转基因作物由于其独特的特性而比传统农作物具有更多的、固有的、新类型的风险;第三,对转基因作物风险的认定采取“可靠科学”(sound science)原则[23],即认为在当前的科学水平下,没有发现风险就是不存在风险,而不会考虑那些推测性的、不确定的风险;第四,没有专门针对转基因作物的法规和管理机构,而是把转基因作物同传统作物一样看待,用传统的方法加以管制。采取允许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的国家,比较典型的是美国。因此,有些学者也把这种政策模式称为美国模式。

根据允许式的国家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的内涵,这种模式的政策依据有三点:一是转基因技术无新颖性;二是转基因作物没有特殊的风险;三是没有发现风险就是不存在风险。

深入考察,以上三点依据都是不牢靠的。

(1)转基因技术具有新颖性

转基因技术是“在分子水平上,提取(或合成)不同生物的遗传物质,在体外切割,再和一定的载体拼接重组,然后把重组的DNA分子引入细胞或生物体内,使这种外源DNA(基因)在受体细胞中进行复制与表达,按人们的需要繁殖扩增基因或生产不同的产物或定向地创造生物的新性状,并能稳定地遗传给下代。”[24]据此,转基因技术与传统育种技术是不同的,虽然它们都是进行基因重组或转基因,但是,后者所进行的基因重组一般在自然界中也可以发生,即使在某些情况下不能自然发生,但这样的基因转移仍局限于近缘种属。“而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使基因可以在动物、植物、微生物之间跨界相互转移,甚至可以将人工设计合成的基因导入植物体中实现表达。”[9]p.128如此打破了物种界限,扩大了作物基因的来源,产生了在自然状态下完全不可能产生出来的转基因作物。正是由于转基因技术的这种新颖性,可能致使转基因作物产生不同于传统农作物的特殊性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用于传统农作物的风险检测技术、方法以及相关法规和管制机构都已经不适合转基因作物的风险评价和管理了。

(2)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具有特殊性

这种特殊性典型地体现在其环境风险的级联性、扩张增殖性上。

转基因作物具有活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它能够在生态环境中定居、建群和繁衍,这就致使其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不断地积累,从而发生级联效应,即前一次影响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反应,而后者又将前者的影响进一步扩大。转基因作物能够侵入非农作物栖息地上的物种,最终可能会导致区域植物组成的改变,生物多样性的降低,甚至使原来的物种遭到灭绝,这种现象产生的结果是一些物种种群数目下降,继而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链式反应,还会影响到原先以植物为食物的昆虫,以这些昆虫为食物的鸟类或其它食物,以及那些依赖于被取代植物的微生物分布。[25] 也就是说,“转基因作物除了本身直接的生态学效应外,还会引起间接生态学效应,即它们进入自然界(如农业生态系统)后可能会导致‘小环境’的变化(田间管理,如除草剂和杀虫剂使用措施的改变),环境的变化也可能会影响到生态系统内的生物多样性及其他生物的种群动态。”[26]

而且,转基因作物对环境的影响还具有扩张增殖性。“生物繁殖的本质就是基因复制。天然生物种中被强制掺入的人工重组的基因,可随被污染生物的繁殖而得到增殖,再随被污染生物的传播而发生扩散。因此,基因污染是一种非常特殊又非常危险的环境污染。”[27]正是由于转基因作物的这种扩张增殖性,使之产生的危险性不易控制。Paul Lycett在《生活在地狱的边缘》一文中比较了核裂变和基因工程的危险性,指出“人类可以直接控制核裂变副产品(放射性废物)的产生,甚至一些所谓的核事故也处于我们的控制之中。拆掉核设施,不再使用核材料就会使核污染的影响逐渐消失。但基因工程不同于核裂变,因为一旦基因被导入生物体内就会自我复制,我们又无法对其加以控制,而且这个基因还会从 ‘工程’生物体自由地转移到亲缘关系相近的物种中(比如有机的非基因工程农作物)。”[28]

(3)没有发现的风险仍然可能存在

如前所述,从目前科学发展的水平看,即使存在某些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科学认识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是有限的和不确定的,这给转基因作物的环境风险的增大和扩张创造了条件。而且从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本身的表现看,它又具有时滞性。所谓时滞性,就是转基因作物一开始往往没有任何迹象,也没有任何预兆表明其对环境产生了不良影响,所以在短期内很难监测到转基因作物所引起的生态系统问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转基因作物潜在的安全性问题就会逐渐暴露出来。“转基因作物的要害就是,它会引起生态环境的蠕变,即自然生态环境受到人为干扰和胁迫之后,会在不知不觉中发生缓慢的悄悄变化;当人们察觉和认知之时,自然生态环境已在组成、结构、机制和功能上变得无法或很难修复,已成为不可逆的演化和变异。”[9]p.113

正是由于转基因技术的新颖性、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的时滞性、级联性、扩张增殖性,以及科学研究领域认识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和有限性,需要我们将转基因作物及其风险与传统作物及其风险加以区别对待,制定相应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以防止严重的甚至是不可逆的环境风险的发生。但是,允许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的制定没有考虑到这些,坚持在科学证明转基因作物及其释放有害物之前,其就是安全的,从而不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防范,而要等到有害的事件发生了,或有了确定性的证据表明有害事件即将发生之后,才会采取保护行动,予以干预、调整。这是事后补救式的,有可能导致剧烈、广大、不可逆的环境风险的发生。而一旦这样的风险现实化了,就当前的科学水平来说,是很难寻找到有效措施来应对的,要想减弱、消除这些风险就会困难重重,甚至不能实现。因此,在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的处理上,允许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是不合理的。

四、预警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兼顾风险与收益

考虑到转基因的生物安全,该模式政策的制定是打算放慢转基因农作物技术的发展,但并没有完全禁止这种技术的应用。现在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在转基因技术的应用问题上,都持谨慎态度,采取了这种预警式的政策。其中最典型的是欧盟,因此也有学者把这种政策模式称为欧盟模式。从这种政策的内涵看,是合理的。

1、该模式的政策能有效应对转基因作物风险

(1)突破了传统风险评估的局限性

传统的风险评估主要依靠科学方法来分析风险问题,对风险问题进行量化。它主要关注的是这些问题:多大的危害是我们愿意接受的?怎样的安全算是足够的安全?[29]p.9传统的风险评估是存在欠缺的,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彻底解决风险问题。首先,在“可接受的风险”掩盖下允许危险的行动继续进行,风险评价在安全或可以接受的假定之下,允许引起更多污染和危害健康的行为继续进行;其次,以不确定和不充足的证据为理由,风险评价事实上延迟了采取约束的措施和行为。[30]而预警式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在对转基因生物进行评价时不是这样,在面对不确定性时,将其看作是一种潜在的威胁,而传统的风险评估仅将其当作可怀疑的理由。“传统的风险评估范例常常把证据的缺失看作是缺失(伤害)的证据,而预警式的风险评估把证据的缺失看作是不存在缺失(伤害)的证据。”[31]在这种认识的指导下,它主要关注以下问题:基因工程使我们失去了什么?转基因农作物是否在农业中扮演着一个独一无二以及必须的角色?基因工程声称将解决什么趋势或问题,基因工程将可能使得什么问题永远存在?[29]p.9由此,该模式的政策一改传统的风险评估在面对不确定性时常常不作为、不采取针对性措施,而主张用实际行动积极地应对不确定性。与其说它考查的是环境问题在多大程度上安全或最经济,还不如说它是为了减少或彻底地消除风险,并且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寻找各种可能的方法,包括放弃原先计划进行的转基因作物商业化行为。

同时,在面对复杂的或难处理的不确定性形式的情况下,预警式的风险评估程序不只是允许科学家和管理专家的观点影响环境风险(与一项具体技术的使用有关)的鉴定和评估,它还允许公众广泛地参与。这种开放性的决策程序是很有积极意义的。“因为与转基因生物释放的决策制定有关的许多不确定性在本质上是复杂的或难处理的,所以一个更加‘开放’(open)的风险评估程序,对于确保这样的不确定性能被‘充分地’和‘有意义地’考虑,是至关重要的。”[32]

(2)能够应对转基因作物的特殊性风险

预警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考虑到了转基因技术的新颖性和转基因作物及其风险的特殊性,把转基因作物同传统作物区别对待,认为由于转基因过程的新颖性,转基因作物风险是不同寻常的,传统的检查程序可能会捕捉不到转基因作物的所有风险,所以不仅建立了较高的生物安全标准,对新的种类的转基因作物要进行个案检查,而且建立了特别的管理机构和评价机构,制定了一整套专门针对转基因作物的法规、安全评价标准、方法以及规则,基于转基因过程(process-based) 而非转基因产品本身,来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价,目的是通过转基因作物风险的检测对转基因作物进行针对性的管制,所以,预警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能够有效应对转基因作物的特殊性风险。

(3)能够应对转基因作物不确定的潜在的风险

风险可分为确定性风险和不确定性风险。确定性风险是指,通过科学研究能认识到某件有害事件发生的概率、范围和严重程度。不确定性风险是指,通过科学研究并不知道某些有害事件发生的概率、范围和严重程度,但通过种种迹象已经知道存在这样种类的风险以及知道可能会发生如此的风险。转基因生物风险就是这类风险。为了应对这类风险,预警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遵循的是预警原则:①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这是预警原则的首要目标。②鉴定潜在的风险。③承认科学的不确定性。④尽管存在科学的不确定性,但要采取预防性的行动,这是预警原则的核心准则。⑤转移举证责任,即要求有着潜在危险的技术的开发者去证明要采取的这项活动是必须的以及不存在更加安全的替代性技术。[29]p.1-2由此,该模式的政策既考查确定的、具体可证明的风险,更要考查推测性的、潜在的风险,能够应对转基因作物不确定的、潜在的环境风险。

(4)能够“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在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的处理上,预警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安全防后患”的理念为基础,改变了过去那种未被证明不安全就是安全或相对安全的,未被证明有害就是无害或相对无害的思维观点。[33]强调的是,当存在严重的威胁和不可逆的伤害的情况,以及确定性的缺失,即对所可能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的程度未掌握充分的相关科学资料和知识,因而缺乏科学定论,不能成为拒绝采取预防性行动的理由。因此,在某项行为做出之前,就要对其可能的影响做出评价,并制定应对策略,采取预防性的行动,对有关的问题要有所防范。这不是为了解决那些可识别的、已为人所知的风险,而是为了应对那些推测性的、还未被科学证实的风险。它的决策程序是这样的:①识别可能的威胁和描述问题的特征;②关于威胁的确定,什么是可知的,什么是不可知的;③对问题进行再组织从而描述出需要做什么;④评估替代性方案;⑤决定策略;⑥监控和采取进一步的行动。[34]而采取的进一步预防性行动包括:有条件的批准(要监控)、暂停(Moratoria)、逐步停止和禁止使用某项技术[29]p.17-19。可以说,预警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在获得确凿的证据之前就充分评价,制定预警方案,处理突发性的环境问题,以避免重大的或不可逆转的环境灾难,它避免了鼓励式的、允许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的局限性。

2、该模式的政策能够获得转基因作物收益

在处理转基因作物风险与收益方面,预警式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是具有一定张力的。在转基因作物商业化种植前,它要求对转基因作物进行特殊的安全评价,并要求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来应对那些推测性的、不确定的风险。当安全评价或者这些预防性的措施没有完全落实之前,它会要求暂停或有限度地进行该种转基因作物的商业化种植,但一旦其通过了安全评价并对可能的风险采取了相应的预防性措施后,它又会批准其商业化种植。因此,这种模式的政策不会由于一些推测性的、不确定的风险而完全禁止转基因作物的商业化种植,而只是考虑到其风险的新颖性、特殊性以及风险评价、防范上的一些技术性问题,适当地放慢转基因作物的发展。预警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能够有效应对和防范转基因作物风险,但与此同时,它并没有完全放弃转基因作物收益,相反,而是在风险的防范中积极地抓住收益。

由此可见,预警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不是基于可靠科学(sound science),而是为了有效地应对科学认识的不确定性,克服科学的局限性和缺陷,减少乃至杜绝难以修复的、不可逆转的转基因作物环境风险的出现。同时,这种模式的政策能够抓住转基因作物的收益,比较恰当地处理了转基因作物不确定性的风险与确定性的收益之间的关系,在保证转基因农作物技术快速发展的同时,能够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避免了另外三种模式政策的局限性,因而是合理的。

五、简短的结论及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鼓励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虽然可以加快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在短期内能产生明显的效益,能解决一些燃眉之急,比如饥饿问题、贫困问题,但这不是明智之举,因为它忽略了环境风险、不顾生物安全、不采取防范措施,一旦发生了环境问题,就会造成严重的代际不平等,这不是一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模式;禁止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虽然可以保障生物安全,但同时也丧失了发展现代生物技术的机会,这是一种顾此失彼的政策,对建立现代农业,保障粮食安全是不利的;允许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没有考虑到转基因技术的新颖性,忽视了转基因作物风险的不确定性、潜在性、级联性、扩张增殖性等,显然很难保障生物安全;预警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对风险有科学的认识,既认识到了确定性的风险,又认识到了潜在的、不确定的风险,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好了应对准备,能协调好转基因技术的发展、转基因农作物的商业化种植、生物安全三者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能兼顾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应该是最合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

不过,应该指出的是,上面仅仅是一般性的论述,没有就某国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一旦涉及到这一点,问题将会变得更加复杂。如在政策实践中,一些以农产品出口为主的发展中国家之所以采取禁止式的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可能是由于它们受技术水平的限制,自身没有能力对转基因作物进行生物安全检查,而且一旦发生转基因作物风险事件,它们也没有能力去应对;也可能由于这些国家对转基因技术有一种先天性的恐惧,认为转基因技术是魔鬼,它会破坏历经千载岁月发展起来的可持续农业系统,所以,为了确保国家的生物安全,它们排斥转基因技术,宁愿完全放弃发展转基因技术的机会及其产生的收益;还可能由于它们是以农作物出口为主的国家,为了使得农产品能顺利出口到一些反对转基因产品的国家,所以就拒绝转基因作物,以便保持国家的无转基因化(non-GM)……这告诉我们,某一主权国家在选择并制定什么模式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政策这一问题上的考量是异常复杂的,涉及到技术力量、粮食安全、政治稳定、国际贸易等多个方面,需要我们深入细致地加以分析。

参考文献

[1]Robert L.Paarlberg.The Politics of Precaution: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M].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2001

[2]朱作言.克隆 转基因 生物安全[J].中国科学基金.2002(1),P1

[3]苏少泉.转基因作物的风险及其食品安全性的争论(续)[J].现代化农业. 2003(2),P8

[4]钱迎倩,魏 伟,马克平.对生物安全问题的思考[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2(4),P24

[5]转引自:夏友富,李丽.转基因大豆进口及其对生物安全的综合影响研究[A].薛达元主编.转基因生物环境影响与安全管理――南京生物安全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P72

[6]李桂英,司克媛,梁万福,王翠花,幸亨泰.转基因农作物的研究现状及安全性[J].西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38(3),P115

[7]Beatrix Tappeser. 转基因生物的环境风险与风险评估方法[A].薛达元主编.转基因生物环境影响与安全管理――南京生物安全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P26

[8]Jan Husby,Terje Traavik.转基因生物潜在不利影响概述[A].薛达元主编. 转基因生物风险与管理――转基因生物与环境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P37

[9]曾北危主编.转基因生物安全[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10]刘娜,李葱葱,徐文静,董英山. 转基因作物环境安全性研究进展[J].分子植物育种,2006,4(1),P13

[11]Heinemann J A,Billington C.How Do Genemes Emerges from Genes? Horizontal Gene Transfers can Lead to Critical Differences Between Species When Those Genes Begin Reproducing Vertically[J].ASM News,2004,70:464-471

[12]Heinemann J A,Sparrow A D,Traavik T. Is Confidence in the Monitoring of GE Foods Justified[J]? Trends in Biotechnology, 2004,22:331-336

[13]Heinemann J A, Traavik T.Problems in Monitoring Horizontal Gene Transfer in Field Trials of Transgenic Plants[J]. Nature Biotechnology,2004,22:331-336

[14]陈光宇.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评估分析[J].江西农业学报,2000,12(4),P48

[15]薛达元.转基因生物和食品安全[J].苏南科技开发,2003(9),P6

[16]Anthony J. Conner, Travis R. Glare and Jan-Peter Nap(新西兰). The Release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 into the Environment--Part II. Overview of Ecological Risk Assessment[J].The Plant Journal (2003) 33, P23

[17]王长永,陈良燕.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风险评估的原则和一般模式[J].农村生态环境,2001,17(2),P48

[18]Graham Brookes and Peter Barfoot. GM Crops: The First Ten Years - Global Socio-Economic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s[J]. ISAAA Briefs. No./isaaa.org/Resources/publications/briefs/default.html

[19]刘加顺.转基因作物社会效益评价的客观标准问题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3,P7

[20]欧洲时报.英国开发转基因“金米”可防失明. oushinet.com/news/1128.htm

[21]汤超颖.中国农业科学管理的探索者――访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黄季焜博士[J].中外管理导报,2002(12),P4

[22]马克斯特劳斯. 转基因作物,福兮?祸兮[J]?国外社会科学文摘. 2001(3),PP40,41

[23]转引自:张敬平,吴家林,钮伟民,尤凤兴.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与我国对策[J].现代预防医学.2006, 33(12),P2323-2324

[24]李文家,肖庚富.基因工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P1

[25]陈英明,涂修亮,刘义得.转基因植物的生态影响[J].湖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 24(3),P275

[26]魏伟,马克平,石纪成.GMOs:生态学研究中的新热点[J].科学通报,2003,48(17),P1892

[27]张振钿,黄国锋,钟流举.基因污染与生态环境安全[J].生态环境,2005,l4(6),P988

[28]转引自:杨永岗.高度重视基因工程技术应用中的环境问题[J].科技导报.1998(4),P53

[29]Katherine Barrett. Applying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to Agricultural Biotechnology[C]. Science and Environmental Health Network,2000

[30]转引自:马缨.科技研究管理与风险预防原则[J].科技管理研究,2005(10),P52-54

[31]Romeo F.Quijano.Elements of Precautionary Principle[A].Edited by Joel A.Tickner.Precaution,Environmrntal Science,and Preventive Public Policy[C].Island Press,2003,P25

篇9

中图分类号:F324.3 文献标识码:A

转基因农产品(GMO)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随着生物技术的突飞猛进,GMO为人类彻底解决贫穷、营养缺乏、疾病和粮食安全等问题带来了曙光和希望,但也由于GMO的安全问题而备受争议。正是由于GMO存在着较大争议,世界各国基于自己的生物技术研究与应用水平、农业发展程度、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对GMO的研究、应用、生产和贸易采取了不同的立场和政策,从而导致了各国之间在GMO问题上的分歧与对立,造成GMO国际贸易秩序的失控与混乱,并且常常演化为贸易摩擦和争端。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厘清GMO国际贸易现状,辨识贸易争端的根源,找到解决问题的协调机制与对策对促进GMO及其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无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GMO国际贸易与争端的现状

(一)GMO国际贸易状况

伴随着转基因技术的迅猛发展,全球GMO的研究与产业化快速增长。根据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ISAAA)的研究数据显示,2010年,全球29个国家的1 540万农民种植了共1.48亿公顷的转基因作物,且发展中国家的种植面积已达到全球的48%。自1996年至2010年,全球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增加了87倍。而相比2009则增加了10.45%。2009年全球有25个国家的1 440万农户种植了1.34亿公顷转基因作物,包括大豆、玉米、棉花、油菜等十多个品种,其中涉及到16个发展中国家和9个发达国家,使转基因技术得到了最为迅速地运用。据统计,2009年全球大豆种植面积9 000万公顷的77%为转基因品种,3 300万公顷棉花的49%为转基因品种,转基因玉米占总面积1.58亿公顷的26%,转基因油菜为3 100万公顷的21%[1]。

随着转基因农作物的迅猛发展,国际贸易额也以较快的速度增长。据统计,1995年转基因作物的全球销售额为7 500万美元,2009年达到83亿美元,14年增长了近109.67倍。1996-2007年,全球转基因作物生产经营的经济获利累计约440亿美元。其中1996年美国大豆、玉米、油菜籽、棉花四种主要转基因作物的出口额为7.18亿美元,1999年增至102.52亿美元,增长了13.28倍[2]。有学者预测到2025年美国GMO的市场贸易总额将达到25 200亿美元[3]。由此可见,GMO将在国际贸易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GMO国际贸易争端的情况

随着GMO贸易的不断加大,GMO贸易争端日趋凸显,而影响最大的当属欧美关于GMO的贸易争端。鉴于GMO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欧美之间GMO的贸易争端不得不面临科学与规则、贸易与环境、WTO协定与多边环境条约等张力关系的考验。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转基因作物种植国家,2010年种植大豆、玉米、棉花、油菜籽、菜瓜、木瓜、苜蓿和甜菜共6 680万公顷。因此,美国一直是GMO的出口大国,而欧盟作为进口国,一直对进口GMO加以严格限制,贸易大战由此而生。长期以来,欧美争论的核心问题是对转基因技术的态度,对GMO的禁令,标签制度以及严格的审批制度。欧盟认为,其有正当的权利创建相应的管理体系,以确保GMO在谨慎评估风险、适当的控制和监管措施以及向消费者充分批露信息的基础上投放到市场上。美国则认为欧盟对于GMO的关注不是基于合理的科学依据,他们对批准转基因品种采取延缓以及在生物技术规章和标签使用上采取谨慎原则,违反了WTO中《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中规定的义务[4]。

根据世界观察研究所提供的数字,欧盟在1998-2002年中对GMO采取了暂停批准政策,如1998年4月,欧盟暂停批准15个成员国经营新的转基因食品,同年6月规定要对转基因农作物进行标识,10月以来全面中止对GMO申请的审查或审批;1999年欧盟停止转基因农作物的种植和销售;2001年又通过新法案,要求所有转基因食品、种子、饲料和药品必须有明显标签[5]。两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也致使美国对欧盟的大豆出口,从1998年的1 100万吨下降到1999年的600万吨,而玉米出口则从200万吨减少到13.7万吨,使美国1999年的GMO出口损失了近10亿美元 [6]。虽然这场战争以美国胜诉告一段落,2004年欧盟迫于美国的压力解除禁令,批准了一个转基因玉米品种的上市,但美国仍然坚持不撤诉,2008年美国再次要求WTO对欧盟进行制裁,贸易大战愈演愈烈。

就中国来说,由于我国农产品生产效率低下导致产量和质量都迟迟得不到明显提高。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旺盛,供需矛盾也就更加尖锐,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进口来弥补这个缺口,因此必然会导致相当比例的GMO涌人国内市场。而且随着世界GMO种植面积的扩大,再加上国内农产品市场日益开放,预期这一比例还会不断攀升。如我国仅2009、2010年转基因大豆进口量都超过了4 200万吨,相比1995年我国作为大豆的净出口国,现已变成世界上最大的进口国。美国、巴西和阿根廷的转基因大豆无论是在技术、价格还是在品质上都占有比较优势,我国大豆产业链在强大的国外GMO贸易竞争中全面溃败,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提出了新的课题与挑战,对此也引起了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二、GMO国际贸易争端的原因

正是转基因作物及其产品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世界各国特别是美欧大国都往往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对GMO的贸易采取了不同的立场和政策,从而引起贸易秩序的混乱,并常常演化为贸易摩擦和争端。关于引起贸易争端的原因,很多学者从不同视角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安全性问题的担忧

在转基因技术高速发展的同时,有关转基因作物及其产品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所构成的安全隐忧也日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GMO安全性问题已经成为争论的焦点,由此也引发GMO的贸易争端问题。支持者认为GMO具有高营养价值且可减少农药化肥使用,对于人类健康和环境都有极大的帮助,迄今为止还未发现任何安全问题;而反对者则认为GMO可能会影响人类与其它生物的健康与安全,并且会影响生态环境[7]。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GMO对于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这两个方面潜在的风险和安全问题上。在人类的健康安全性问题上,主要涉及到GMO的潜在毒性以及过敏性问题;而在生态环境方面,人们主要是从基因扩散和生态失衡的角度对转基因技术提出了质疑。

安全性问题反应到国际贸易上,一般认为主要有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之争。以美国为首的集团对GMO管理相对宽松,并主张只要在科学上无法证明它具有危害性,就不该在生产、流通和贸易领域中对其加以限制,应对GMO和非GMO实行“实质性等同”原则和自愿标识原则。相对而言,欧盟和日本等国对GMO的态度则要严格复杂得多,虽然欧盟组织的调查尚未发现有关已经上市的GMO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证据,但却一直保持着非常谨慎的态度,对GMO生产、流通与贸易各个领域实行严格的以风险预防为主的原则,很多国家甚至对GMO设置禁令。为响应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采取的是强制标识制度。部分食品公司和零售商为响应消费者的需求,公开表明只卖非GMO。

(二)技术贸易保护

美国基于其在转基因技术领域的国际领先地位以及现代化农业资源禀赋所具有的国际竞争力,希望通过GMO的自由贸易占领国际市场。而欧盟等国转基因技术相对落后,为了对抗美国的垄断势力,保护本国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必然会采取一定的贸易保护措施。目前在GMO国际贸易市场上美国已经占据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形成了事实上的卖方垄断,并且可以操纵市场价格。而在转基因技术方面处于劣势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市场和经济贸易利益,保护本国的幼稚产业,特别是农业,必然会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加以庇护,但大多数劣势国并非消极地保护,而是借保护之手段赢得自我技术开发的时间,比如欧盟,一方面极力抵御美国GMO的入侵,另一方面正加紧自身转基因技术的研究与开发[8]。由于各国转基因技术发展的不平衡,技术上的劣势国(如欧盟)必然会在保护与开放、市场准入等方面与优势国(如美国)产生摩擦和争端[9]。袁宜认为贸易保护是引发这场争端的主要原因[2]。

此外,TBT中对GMO国际贸易影响最大的就是标签制度,进口国政府认为消费者有权知道所购买的农产品是否使用了转基因技术,据而做出风险判断。但前提是产品与标签的内容必须相符,要确保这一点就必须建立严格的检测制度与检测技术,而这又会引起新的贸易纠纷。由于GMO与非GMO在外观上并无区别,通常不可能凭借肉眼直接检测出来,必须借助于复杂的技术手段。然而检测机构往往并不清楚所要检测移植基因的种类,每一种基因检测都需要使用不同的检测方法,利用目前的检测手段和检测技术还不能达到迅速、经济的要求,于是对于出口国而言漫长的检测时间和高昂的检测费用本身就构成了贸易壁垒[8]。

(三)缺乏统一的国际标准

目前对于GMO的检验和鉴定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国际标准,再加上各国不能有效的协调与合作,不同的国家对GMO国际贸易采取不同的管理政策。总体上表现为以美国、加拿大、阿根廷为首的GMO生产大国,由于其转基因技术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转基因农作物种植面积较大,主张自由贸易;而以欧盟、日本为代表的保守派基于安全性担忧,对GMO实行谨慎的管理制度,推行严格的进口限制政策,如进口审批,强制标签等;作为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则比较矛盾,一方面寄希望于转基因技术来解决国内的粮食短缺问题,另一方面又要提防大量进口GMO对国民健康、生态环境及国内农业产业竞争优势的不利影响。这种差异的存在进一步加大了GMO贸易争端的可能性[2]。

虽然目前在GMO国际贸易方面存在一些规范和标准,如SPS中有两条与GMO关系密切的条款,但由于其本身界定的模糊性,为国与国之间的贸易纠纷埋下了隐患。例如以美国为首的出口国认为,由于目前还没有科学证据表明GMO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有不利影响,按照协议抵制GMO的进口是不适当的,抵制的背后是为了保护其国内效率低下的农业。而以欧盟为首的限制进口国,基于协议的考虑,认为其抵制是为了保护国内居民的生命与健康,并坚持只有在获得有关GMO长期影响的证据之后,才会给转基因技术发放许可证,这样对协议条款的不同理解和运用便滋生了贸易纠纷。另外各国对于TBT中有关标签的要求也没有达成一致,进口国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由,要求进口的GMO必须贴上标签,此举对于出口国而言无疑是增加了产品成本,于是导致贸易障碍和壁垒的形成,进而引发贸易争端[10]。

(四)文化传统和消费观念的差别

GMO贸易直接受消费者态度与行为的影响,不同的国家在消费水平,消费意识和消费习惯上存在着很大差异,再加上各国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的差异,对GMO的科学认知和定位也存在着显著区别。例如以美国为代表的消费群体比较乐观,对新事物持较为开放和宽容的态度,认为转基因技术仅是对自然过程的促进和改造,与大量使用化肥农药对产品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污染相比要安全得多。但欧盟的消费者则持非常谨慎,甚至是抵制的态度,这是由于欧盟成员国近些年发生的疯牛病事件、口蹄疫事件、二恶因事件,特别是普兹泰事件使欧洲人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敏感。对于目前安全性尚无科学定论的转基因食品,采取的态度是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只有在确保GMO健康无害之后,他们才会欣然接受[2]。可见消费者的态度对GMO国际贸易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很多学者经过调查研究发现影响转基因技术发展和应用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消费者对GMO的态度,同时对转基因技术及GMO的认知程度也是影响消费者接受GMO的一个重要因素[11]。

(五)经济利益的较量

候鲜明认为从表面上看,欧美双方争论的焦点是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但这仅仅是站在科学研究的角度看问题,若将其置于国际贸易的大环境中,实际上欧美在GMO问题上的激烈争执是其经济利益的争夺[12]。随着转基因技术的进步和国际化市场步伐的加快,给GMO带来了无限的商机和巨大的经济利益,这成为各主要贸易国较量的核心与关键。转基因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不仅可以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获取比较优势,而且GMO作为一种独特的垄断资源,从事GMO研发的公司,一方面可以利用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法寻求垄断保护,获取市场的绝对控制权。如刘正良指出,转基因技术的垄断厂商多为美国公司,其主张贸易自由化的真正目的就是维持既有的垄断优势[13]。另一方面,还可以应用“终止基因”和“化学催化”等方法保持技术垄断地位,以享有长时间的垄断优势[14]。

在GMO国际贸易市场上,马述忠、杨枫[15]认为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进口方会采取了一些限制进口的措施,出口方则认为这是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手段,贸易双方的分歧与对抗在所难免,其中以欧美之间的对抗最为典型。当前欧盟对美国的农产品贸易一直存在着逆差,而欧洲小庄园式的农业与美国大农场式的农业相比,存在规模经济的劣势,当拥有更强竞争优势的美国GMO出现在欧盟市场上时,欧盟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以种种借口封杀美国GMO的流入便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另外,由于转基因食品与人类健康息息相关,是否有必要在其包装上加贴标签己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然而不同的国家对此态度莫衷一是,实际上关于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的标签之争也体现了各自贸易利益之争[16-17]。这是因为加贴标签会增加GMO的生产成本,首先移植基因的检测使得每吨玉米、大豆的生产成本增加,其次分离GMO将使大豆和玉米的单位成本分别平均增加28%和22%,同时标识也增加了销售成本。因此,进口国要求对GMO进行标识,而出口国基于成本原因拒绝标识,标识之争的背后实际上是各自利益的较量。

三、GMO国际贸易争端的协调机制

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贸易进口国出于保护本国生物技术产业的目的,对GMO实行严格的进口限制政策,并导致贸易争端越演越烈。但由于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对一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因此,短期内贸易进口国对内的贸易保护不会减弱,对外的进口限制也不会减少,所以需要相关国际机构和国际协议在贸易争端问题上充分发挥协调和规范的作用。

(一)相关的国际机构和国际协议

转基因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在农业领域的广泛应用,深刻地改变着传统农产品的国际贸易结构,使国际贸易多边协定和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着新的课题[18]。目前全球范围内与GMO国际贸易相关的管理机构有两类:一类以单目标为基准,包括国际兽疫防治局(OIE)、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和药物营养委员会;二是以多目标为基准,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各种地区动议权(RI)和生物安全议定书(BSP),其中OIE,IPPC和药物营养委员会,是基于普遍接受的科学原理及分析来管理GMO;而WTO,OECD,RI和BSP则主张在遵守科学原理的基础上,还应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经济效果及对社会或政治的影响)来建立贸易规则[10]。

在上述七个管理机构中,WTO和BSP是影响较大的两个。目前在WTO框架下还没有针对GMO贸易规则的专门规定,只有两个与GMO密切相关的多边国际协议,即SPS和TBT;而在非WTO框架下与GMO密切相关的只有一个独立国际协定即《卡塔赫那生物安全议定书》(BSP)。其中SPS中有两条与GMO密切相关的条款。对照这两个条款,由于转基因并非虫害、病害,也非一种通常意义上的添加剂,食品污染的产生一般也是无意所致,同时并非所有的GMO都会致病或致害,因此,GMO是否适用于该条款仍需视情况而定,该协议没有明确规定对转基因食品进入成员国加以限制。TBT体系主要包括:技术规章与规范,产品检测制度与措施,包装和标签要求,信息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等,其中,标签要求对GMO国际贸易的影响最为明显。根据TBT的规定,产品标签的成本不应过分加重生产者的负担和损害消费者从标签上获得的利益[19]。BSP强调预先防范原则,同时认识到生物技术对生物多样性和人体健康可能构成的潜在威胁,但是如果能够确保其安全,则生物技术可以给人类带来巨大的利益。BSP也考虑了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处理风险的能力有限,认识到贸易协定与环境协定应相辅相成,以期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现有国际机构和国际协议对争端解决的作用评价

GMO贸易争端的解决需要国际管理机构建立起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但是,由于缺乏较好的制度环境,再加上技术上的复杂性,迄今为止,国际上仍然缺乏具体明确的协议和标准来有效地规范GMO的国际贸易。虽然存在WTO和BSP两个影响较大的管理机构,但都还处于初期阶段,而且SPS、TBT和BSP也存在着诸多矛盾和冲突。如对GMO国际贸易规则SPS和TBT虽有原则性的规定,但主要规范的还是各国对国际标准化组织所制定标准的分歧,忽视了科学技术的动态发展性和复杂性,再加上协议条款内容的模糊不清,故难以规范目前国际贸易中GMO所发生的贸易纠纷[10]。而BSP不附属于其他国际协定,同时亦不改变缔约方根据现行的国际协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除了声明贸易与环境协议须互补之外,并没有明确地描述其与WTO的关系,只是使各国在制订本国安全标准时能够有一定的回旋余地,因此在没有全面了解GMO的影响之前,有关GMO的贸易纠纷还将继续下去[20]。此外根据BSP一个国家可以采取预防风险的管理措施,而SPS要求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必须有科学依据,究竟孰是孰非,用BSP和WTO贸易规则评判,其结论会截然相反[10]。袁宜认为WTO现有规则由于缺乏足够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无力对GMO贸易争端加以规范,存在制度缺陷[2]。

四、结论与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国际贸易规则

贸易竞争永远存在,而现有的贸易规则缺乏足够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无力解决贸易争端问题,因此贸易各方应该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虽然目前对于GMO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欧美之间,但我国也不能置身事外,随着我国GMO贸易的日益加大,我国更要高度重视和加强WTO框架下多边协议的研究,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积极参与到新一轮的多边谈判中来,通过熟悉国际贸易规范,使我国的对外贸易活动逐渐与国际贸易规范接轨,减少贸易摩擦,以争取实现我国的最大利益。同时在参与国际协议的谈判中,既要保障我国消费者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外国GMO的大量涌入和倾销,危及农业安全和农民利益;同时又要为我国GMO创造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促进优势产品的出口。

(二)大力促进转基因技术产业化发展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要用只占世界9%的耕地养活占世界22%的人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人口资源环境压力,粮食安全问题始终是头等大事。我国仅2009年就从美国、阿根廷、巴西等国进口转基因大豆4256万吨,国内大豆产业链全面沦陷与失守,这无疑是我国未能实现大豆技术产业化的一个深刻教训。由于国产大豆除草成本高、榨油率低,自然无法与国外具有竞争优势的转基因大豆相媲美。因此,大力发展转基因技术,努力获得一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基因,培育和推广一批抗病虫、抗逆、优质、高产、高效的重大转基因生物新品种,提升我国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战略性新兴生物产业,为保障国家粮食、生态安全和农民增收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增强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三)合理利用技术贸易壁垒

随着贸易争端地纵深发展,贸易壁垒逐渐复杂化和隐蔽化,影响范围也越来越广。除了传统的贸易保护,国家经济安全、贸易利益、国际多边协议等方面都会构成贸易壁垒。现在技术贸易壁垒正日益成为未来GMO国际贸易的主要障碍。我国应密切关注世界转基因技术研发的最新进展,通过熟悉和了解有关转基因技术贸易壁垒的规定,在研究和跟踪国际贸易争端最新动态和国外主要贸易对象国的技术壁垒措施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我国的技术标准与合格认定程序等技术贸易保护体系,并根据市场和产品的特点寻求突破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的应对措施。如可以通过强制性标识、安全检测、环境监测、作物形状和遗传变异检测等措施,设置并提高国外GMO的进入壁垒,保护我国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建立GMO安全管理体系

为了更好地规避生物技术创新与贸易问题上的不确定性,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建立适当的管理机制和政策调整框架,对于解决GMO国际贸易问题不失为一个切实可行的措施。我国政府应保持严谨务实的科学态度,对GMO开发、技术应用和国际贸易实行严格的安全评价和管理制度。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1)建立完善的安全评价体系,加强对GMO监测和管理。(2)利用物理控制、化学控制、生物控制、环境控制和规模控制等手段严格控制GMO生产、加工、贮运、销售和贸易等各环节的安全问题的技术保障,使安全风险最小化。(3)落实惩处机制,对违法进行的商业化生产和贸易行为及不执行转基因食品安全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监管和处理,以保证GMO贸易市场规范有序而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James,Clive.2009年全球生物技术/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发展态势――第一个十四年(1996-2009)[J].中国生物工程杂志,2010,30(2):1-22.

[2] 袁宜.WTO责无旁贷――论转基因农产品贸易规则及其制定[J].国际商务研究,2001(5):32-37.

[3] 章东权.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产品法律问题研究[D].中国期刊网优秀硕士生论文,2008.

[4] 程涛.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研究[D].中国期刊网优秀硕士生论文,2005.

[5] Ian M Sheldon. Regulation of Biotechnology: will we ever “freely” trade GMOs? [J]. European Review of Agriculture Economics,2002(3).

[6] 梁志成.关于转基因农产品多边贸易的问题[J].国际贸易问题,2000(10):27-30.

[7] Shawn Huffman.On and Off:A Tour of Theatre Festivals in Canada and the United States[J]. Contemporary Theatre Review,2003,13(4): 57-65.

[8] 冯跃.转基因产品的贸易、争端及对我国的启示[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1,15(6):36-42.

[9] 李晖.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问题研究[D].中国期刊网优秀硕士生论文,2005.

[10]马述忠,黄祖辉.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游戏规则初探[J].福建论坛,2001(6):29-33.

[11]周峰.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认识、态度及其因素分析[D].中国期刊网优秀硕士生论文,2003.

[12]候鲜明.美欧之间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与启示[J].对外经贸实务,2007(6):37-40.

[13]刘正良.转基因产品的贸易争端及我国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03(8):6-8.

[14]王静.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争端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调研世界,2004(11):21-22.

[15]马述忠,杨枫.转基因农产品的经济伦理学视角分析与启示[J].农业技术经济,2004(6):12-17.

[16]杨昌举.标明特殊身份――转基因食品安全隐患与标签争论[J].国际贸易,2000(7):10-14.

[17]Sara Pardo Quinllian. Free Trade,Public Health Protection and Consumer In formation in the European and WTO Context: Hormone-treated Beef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J]. Journal Of world Trade,1999(6):147-197.

[18]李文成.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争端的新领域[J].国际贸易问题,2000(6):39-43.

[19]陈俊红.与转基因农产品贸易有关的国际协定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2(11):31-34.

[20]Prema-Chandra Athukorala,Sisira Jayasuriya.Food Safety Issue,Trade and WTO Rules:A Developing Country Perspective[J].World Economic,2003.

A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onflicts of GMO

QI Zhen-hong,ZHOU Ping-ru

篇10

随着基因生物工程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其在农业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因而在未来农业发展中的作用将越来越大。据有关权威机构统计,2000年世界农产品国际贸易总额达到5600亿美元,其中约三分之一的农产品国际贸易与基因生物工程技术有关。因此,转基因食品逐步成为国际贸易争端的重要焦点。这种现状对作为传统的农产品贸易(出口)大国的我国在该领域保持并扩大份额无疑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积极关注和预测转基因技术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研究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中的有关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尤其是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已日显紧迫。

一、转基因食品及其安全性

基因(gene)是遗传物质的基本单位,是DNA双螺旋结构片段。无数特定的基因相互连结,构成生命遗传的物质基础。转基因(genetransfer)是指利用分子生物学手段将外源性基因转移至某种特定生物体中,使其生物性状或机能发生部分改变的过程。以转基因生物体直接作为食品或以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就叫做转基因食品。

自从1983年首例转基因烟草问世以来,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争论甚为激烈,逐步形成了支持和反对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支持方的观点为:(1)转基因技术可增强粮食产量,减少食品生产的投人,有助于解决世界范围的粮食间题;(2)转基因农作物具有抗病虫害特性,可减少杀虫剂的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3)可以利用某些基因增加食物品种,使食物更加可口;(4)转基因技术可准确地生产人类想要的动植物品种,克服传统嫁接及杂交技术的不确定性,使癌症等顽症的治疗可望取得突破。反对方的观点为:(1)转基因技术使不同物种的基因相互融合,可能造成“基因污染”,引起生物学上的混乱;(2)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毒性问题,疾病可能有很长的潜伏期,转基因食品对人体的长期影响难以确定;(3)一些人对转基因食品存在过敏反应;(4)转基因食品的营养作用、对抗生素的抵抗作用、对环境的威胁等问题还未得到证实或解决;(5)一些实验已经表明了转基因食品的负面影响。上述两派观点争论至今,双方都未能找到令人信服的证据,因此,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的问题,尚有待时间来证明。

二、当前国际转基因食品的发展状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资料显示,1997年全世界转基因作物的播种面积约为1100万公顷,1998年上升到近3000万公顷,1999年底达4000万公顷,2000年约为4500万公顷,增长十分迅速。进人21世纪以来,其发展势头更是迅猛。

从全球范围来看,美国是转基因技术采用最多、最先进的国家。目前美国农产品的年产量中SS%的大豆、45%的棉花和40%的玉米已逐步转化为通过基因改制方式生产。目前,大约有20多种转基因农作物的种子已经获准在美国播种,包括玉米、大豆、油菜、土豆和棉花。据估计,从1999年到2004年,美国转基因农产品和食品的市场规模将从40亿美元扩大到200亿美元,到2019年将达到7S0亿美元。专家预计,在本世纪初,很可能美国的每一种食品中都含有一定量基因工程的成分。

1997年初,欧盟以安全为由禁止进口美国的转基因玉米,使美国出口商每年蒙受约2亿美元的损失。美国要求其出口商向欧盟提供他们出口的玉米并非转基因产品的证明,但欧盟只认自己的检验标准。1999年7月,欧盟环境部长们决定无限期延长对转基因农产品的进口禁令。美国农业部最新公布的调查报告表明,受欧洲国家和本国市场抵制的影响,2000年全美转基因玉米的种植面积锐减了24%,转基因棉花的种植面积占棉花种植总面积的比例已由1999年的55%下降到2000年的48%转基因大豆则由1999年的57%降至2000年的52%。

近年来,我国转基因方面的研究与开发也有较大进展。中科院植物所提供的资料表明,我国已经开展了棉花、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品种的转基因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并在转基因药物、转基因作物、农作物基因图谱与新品种等方面具有相对比较优势。但目前我国只有抗虫面、矮牵牛花、抗病毒甜椒、抗病毒和延熟番茄等少数品种进入了商业化生产阶段。据国外一家研究机构发表的报告,1999年中国种植了30万公顷转基因作物,较1998年增长了2倍,是全球增长最快的国家,主要品种是棉花。该报告表示,目前中国转基因农产品的播种面积仅次于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居全球第四位。另外,我国在转基因产品检测技术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重大突破。据报道,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日前利用改进的PLR结合核酸杂交技术,从一批进口大豆中成功检测出了转基因成分。此外,广东、江苏等省的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也具备了对转基因产品的检测能力。

三、各主要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立场

在世贸组织的现有多边贸易协议中,与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有关的协议有二,即《卫生与植物检哭刻昔施协议》(SPS)和《技术贸易壁垒协议》(TBT)。前者规定:各成员国为保护境内人类和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可以采取必要的检疫措施,并允许各成员国在认定某种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时,自行制定本国的规则并建立相应的贸易壁垒。后者规定: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施必须有合理的目的,而且实施的成本必须与目标相称。具体到转基因食品,由于各种观点的科学依据不足,人们的认识不同,现有多边贸易协议的规定过于模糊,解释空间过大,对转基因食品缺乏约束力。

由于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存在疑虑,世贸组织有关协议的规定不甚严密,以及出于各自的利益考虑,世界各主要农产品贸易国都对转基因食品的国际贸易采取了不同立场,使得转基因食品的国际贸易争端不可避免。以下为各主要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立场:(1)美国:在生产、流通中不给予任何限制;不人为划分消费食品是否属于转基因种类;基因改造作物毋须用标签注明;反对在国际贸易中对转基因食品施加贸易壁垒。(2)欧盟:对转基因技术在食品中的应用持谨慎态度;要求在其市场上销售的转基因产品加贴标签,提醒消费者可能存在风险;强调世贸组织成员国应有权采取预防性措施,主张制订有关生物标签的多边规则。(3)英国:支持发展生物科技,但在没有证据显示基因食品是否有害的情况下,对转基因食品持谨慎态度;大型连锁超市和餐厅不得出售经基因改造的玉米、大豆等食物,多数地方禁止学校和老人院的餐厅使用转基因食品;自1999年9月起,饮食行业必须在菜单上标明食品里转基因成分,否则罚款5000英镑。(4)俄罗斯:不明令禁止转基因食品上市销售,但对2000年7月1日前上市的转基因食品有在包装上做出提醒性标记的要求;从2000年7月1日起,没有做出提醒性标记的转基因食品将禁止上市。(5)日本:持较为中立的立场,一方面对转基因食品有进口需求,另一方面对其安全性又有所顾虑;规定采用基因技术获得的农作物及食品不能作为绿色食品;2000年4月公布30种转基因食品目录,对目录中列明的品种需要加注标签。

据上可知,对转基因食品所持的不同观点和立场,将直接决定一国或地区对此所采取的不同的政策。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在转基因技术开发领域一直处于国际前列的国家,极力主张对转基因食品采取宽松的管理。美国作为转基因产品商业化生产的积极倡导者,认为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与非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没有实质的区别,转基因食品是一种科技创新,是用现代科技去加快自然选择的过程,只要转基因食品通过新成分、过敏原、营养成分和毒性等常规检验,就可以上市。

二是欧盟内部大多数国家奉行较为严厉的管理制度。基本的认识是,在转基因食品(作物)拥有众多优越性,如遗传性稳定,有利于保护环境,加快光合作用,提高作物抗病害、抗盐碱、抗干旱的能力,增强作物产量等等的前提下,其不安全因素仍然存在,至少存在着潜在的、不清晰的危害性,而对此则需科学技术尤其是生物技术的发展来加以进一步的证明,除非有技术的证据支持,并足以表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否则将不改先前的严厉的管理措施。

三是相对于美国和欧盟,其他国家包括中国对转基因技术的研究特别是应用性开发较晚,相应的管理法规和措施尚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这些国家从本国国家利益出发,权衡转基因食品(作物)的利弊,往往采取较为温和的政策和措施。基本的观点是,转基因食品(作物)是未来农产品发展的必然方向,虽然目前尚存在一些较模糊的、不确定的、不安全的因素,但只要深人研究,趋利避害,就一定能在避免转基因食品的危害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转基因食品(作物)的发展,同时又满足本国及世界经济未来发展对粮食产量的进一步要求。

四、我国的相关对策分析

各国在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问题上存在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之争。各国经济发展程度的不一致,转基因技术水平的差异,以及产业规模的不同,更加剧了各国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市场决定观念,欧盟及其他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抵制,究其实质,则是对美国在这一领域垄断优势的抵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其经济利益。鉴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的长期影响,世贸组织各成员国在短期内不可能在科学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因此难以形成统一的国际标准,各成员国只能自行制定相应的贸易标准和政策。

我国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产品出口大国,应尽早制定有关转基因食品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规。笔者以为,可从以下几方面作出相应的对策安排:

篇11

一、生物技术给农业发展带来机遇

广义上讲,生物技术是利用有机体、死细胞、活细胞以及细胞内含物,采用特殊的过程生产出特殊的产品应作到农业、医药以及环境修复治理中,尤其是70年代基因工程的出现,它能改变、取代物种的基因。

生物技术在农作物中已有广泛的应用。最初通过遗传工程获得而进入市场的作物是:玉米、大豆和棉花。它们经转基因后具有抗除草剂和棉铃虫的能力。这种玉米、大豆和棉花从Bt细菌获得基因,经遗传改良后具有防虫害的能力。利用Bt细菌获得经遗传改良的作物的潜力是相当大的。例如:美国有200万hm2的Bt棉花,澳大利亚有40万hm2,两者各相当于2.5亿美元价值。如果将Bt玉米引种在美国1000万hm2的土地上,只要增产5%,就意味着能增加3.5亿美元收入。这项技术进一步促进了Bt制剂控制虫害在商业上的应用。除此之外,还有许多经转入特定基因的玉米品种,这些品种能同时抗除草剂和一些虫害。

生物技术在畜牧业上应用所获得的益处与在农作物上相似。一方面,生物技术有助于提高畜禽的生命力以及消灭竞争者。促进畜禽生长的物质有生长激素以及促进其生长的调节剂,这些物质可由基因工程而获得。如利用鼠类基因(该基因能促进角蛋白的形成)能获得了经遗传改良的绵羊,这种绵羊比普通棉羊产毛量能提高6%左右。另一方面,生物技术在提高农作物产量、质量的同时,有助于提高畜牧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例如,通过控制饲料作物体内碳水化合物含量可提高畜牧业生产力;利用基因调控技术可以提高包括豆科作物在内一些作物的蛋白质含量,减少饲料作物中难消化的木质素含量等。达比等人已生产出一种转基因三叶草,可应用于澳大利亚绵羊牧场。该基因来自向日葵,经转基因的三叶草能制造富含氨基酸的蛋白质,该蛋白质经食物链进入绵羊体内,进而能提高产毛量。

生物技术给人类带来的益处也包括在生态和环境两个方面。利用生物技术提高现有农业生态系统的生产力可以减低农业向原始的、自然、半自然生态系统扩张的要求,因此,它有助于有人类保存、保护地球上仅有的自然生态系统及其资源,有助于人们未来再利用其中的基因资源开发新的产品。

生物技术已用于生产抗虫害、抗除草剂作物。正如前面所述,一些转基因棉花、玉米、大豆等具有抗虫害、抗除草剂的能力。1995年人们可以在市场上购买到转基因马铃薯,这种马铃薯能产生水晶蛋白,而水晶蛋白对科伦那多马铃薯甲虫有毒害作用。这些转基因作物能减少杀虫剂的用量,降低杀虫剂及其残留物对食物链、水体造成污染,从而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在许多农业生产区,土壤氮素可利用量是制约农业生产力提高的一个重要因子。而一高科技农业生产区使用人造氮肥是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制造氮肥要利用大量能源,据统计,英联邦农场平均投入的能源大约有50%来自肥料。由施用肥料而产生的温度气体(二氧气化碳、氮氧化合物等)不可避免地促进地球气候变暖。除此之外,农业土壤的氮素流失是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

生物技术的利用能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潜在的、真正有价值的帮助。

同样,人们可以利用真菌来提高土壤养分的有效性。温莱指出:特定的真菌类能促进土壤养分的释放,从而促进作物生长;真菌也能通过分解有机物质(例如纤维素等)释放出糖类,促进固氮菌的生长。进一步提高土壤养分有效性的可能,包括获得转基因细菌和真菌,以进一步增强它们制造养分和释放土壤养分的能力。转基因作物的最终目标是使作物本身能够自行固氮,避免、减少使用人造肥料,从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这在目前尚不可能,但在将来却有望实现这个目标。

二、利用生物技术发展农业应注意克服的问题

从经济角度上讲,生物技术带来的不利并不明显,然而,它会引起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因为,生物技术公司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输出生物技术产品而获得利润。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及其产品还远没有被广泛接受。

生物技术可能引起生产方式和人类健康的退变。这种情奖品可能会随着需要特定处理的转基因作物的出现而产生,特别是抗除草剂的转基因作物出现。农民必须从同一公司购买种子和除草剂,否则除草剂起不了作用。同样的问题也可能在需人造肥料的转基因作物上出现,这些转基因作物会取代传统的依靠有机肥的作物,后者在发展中国家是很普遍的,并且也有利于环境保护。生物技术在食品上的应用对发展中国家的农民也会造成许多困难。生物技术也会对人类的健康制造麻烦。近年来在英国已有这方面的报道。特别是当能引发人体过敏反应的基因转入农作物时,例如,坚果能引发人体过敏反应,若它的基因被导入其他作物,则有可能其他作物也会引起人体过敏。为了预防起见,转基因作物产品必须经免疫测定筛选后才能利用。

篇12

2012年8月湖南黄金大米事件爆发,震惊中美两地;2013年10月,中国61名院士推进转基因水稻产业化,声称再延迟就是误国;同月又传出1400吨转基因菜油混入国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爆发性事件将转基因食品一次又一次的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

一、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理论辨析

转基因食品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它已经潜移默化的潜入了我们的生活,日常使用的大豆油、甜美的木瓜往往都是转基因食品。所谓转基因食品(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s),是利用分子生物技术,将某些生物的一种或几种外源性基因转移到其他生物物种中或对生物体本身的基因进行修饰,从而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其有效的表达相应的产物(多肽或蛋白质),并出现原物质不具有的性状或产物,以转基因生物为原料加工成的食品就是转基因食品。

所谓人体实验是以人体作为受体对象,用人为的实验手段,由训练有素的实验人员在遵守严格的实验规则、伦理原则和严密的监控下,对受试者进行研究和考察的行为过程。作为人体试验特殊类别的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是在转基因食品产生后才衍生的概念,明晰其真正内涵要区别以下几组概念:

首先,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不等同于食品人体试食试验。食品人体试食试验多是保健品的试食试验,其安全性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证明的情况下验证其对人体的调解和辅助功能,且试验不需要经过审批即可直接进行。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试验对象安全性是未知的,其试验目的在于证明该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且试验的进行需要审查委员会审批。

其次,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不等同于医药人体试验。医药人体试验是某种疾病患者作为受试者,通过对受试者的研究和观察,开发和改善相关药品、医疗技术或医疗器械的行为。而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则是以转基因食品为试验对象,以健康的普通人作为受试者而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进行的科学论证过程。无论在受试主体、受试对象及试验目的等方面,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与医药人体试验都大不相同。

所以笔者认为,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是指以健康人体作为受体对象,合格研究者在遵守严格的实验规则、伦理原则和伦理审查下,通过对受试者的研究观察论证受试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行为过程。

二、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伦理辩护

目前,我国批准了7种转基因作物的安全证书,但是由于公众对转基因食品的疑虑与排除,实际大规模商业化的转基因作物只有抗虫棉花和抗病番木瓜,转基因作物之所以难以大规模商业化、转基因食品市场之所以难以打开,和转基因生物莫衷一是的安全性有莫大的关系,尽管专家一再的通过媒体强调转基因食品的无害性,但是笔者认为要使消费者真正“买单”,必须通过科学的方式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进行证明——即人体试验。

人体试验是生命科学尤其是医药学研究与技术应用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笔者认为对于关系到整个人类健康的转基因食品来说,人体试验同样是其大规模商业化的必经之路也是其证明自身安全性的最佳方式。但是目前多数学者和专家对此却持反对态度,认为转基因食品不应当进行人体试验,理由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和药品的差别。人体试验是药品或其他医学科研手段在大规模应用并投入市场前的必经之路,而转基因食品是食品并非药品,没有“资格”进行人体试验。例如中国农业大学罗云波教授便认为转基因食品与药物不同,其他科学试验已经足以证明其安全性,没有必要进行人体试验。然而,笔者认为食品与药品的差别并不能成为阻挡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理由。必须强调的是,人体试验根据受试者是否为患者可以分为治疗性试验和研究性试验,治疗性试验是指以病患临床治疗为目的而采取一些尚不是很成熟的医学技术、药品,是治疗与试验的结合;而研究性试验则是纯粹的证明性科学实验。药品多以某疾病患者为试验对象进行人体试验,而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受试者并非患者,其应为研究性人体试验,试验目的则是为了证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故并非所有的人体试验都为药品的“专利”。

2.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已成定论。目前,绝大部分自然科学学者都断言转基因食品已被国内外证明为安全的,已为定论。但笔者认为,现在就断言转基因食品的绝对安全为时尚早,因为并没有任何强有力的证据能证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作为转基因食品大国的美国之所以对转基因食品一直采用开放与乐观态度是因为其“可靠科学原则”,而“可靠科学原则”则根基于目前尚没有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会对人或动物健康产生危害,就反向证明了其安全性。其实仔细推敲下这种逻辑是存在问题的,尚无安全问题不代表永久无安全问题,虽然短期内看不出问题,但是长期的积累必然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好是坏尚无法预测。因而转基因食品并非已经被证明了其安全性,其只是被理论上推断为安全的,具体的安全与否仍需要通过科学的方式、通过人体试验来进行证明。

3.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实施阻碍重重。另有专家认为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不仅操作困难,而且会严重阻碍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道路,徒增转基因食品成本,增加消费者负担。对于技术实施层面的操作困难而言,笔者认为困难不是逃避责任的理由,为整个人类福祉努力正是科学的价值所在。日前,我国61名院士农业部推广转基因水稻的商业化,声称再延迟就是误国。诚然,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确实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免会推迟其商业化进行,但毕竟这牵涉到了大多数公民甚至于整个人类的生命与健康安全,只要多一份安全,那么多一点成本,晚一点推广又有何妨,在安全性缺乏强有力的证明下,盲目商业化反而是一种“误国”表现。

总之笔者认为,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关系到我国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在其商业化实施之前应当且必须由人体试验来证明。一如我国杂交水稻之父袁农平所言:“他们赞成转基因的,是用小白鼠做的实验,可是小白鼠和人能一样吗?他们有人类食用转基因的实验结果吗?”,“人民不是小白鼠,不能这样用那么多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实验。”只有通过人体试验证明了其安全性,其商业化实施才会给人民带来福祉,而非灾难。

三、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展开与进行,可供借鉴的先例并不多,即使在生物技术发达的西方国家也并不常见,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英国纽卡斯尔的试验,其不仅开创了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先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转基因食品的隐害性。我国对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关注与爆发性讨论起源于“湖南黄金大米事件”,然而湖南黄金大米所作人体试验只是对转基因大米的营养性试验而非安全性试验。国内目前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试验,主要以哺乳动物例如猩猩、白鼠为试验对象,尚无人体试验的先例。所以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如何开展,及其过程中受试者保护问题必将成为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在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中对受试者保护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知情同意原则的确立。无论是药品人体试验还是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开展,无法回避的首要问题就是知情同意问题。所谓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是指有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在被充分告知与研究有关的信息并充分理解这些信息后,在没有任何外力胁迫下或诱导下,自愿作出参与或者不参与医学研究的过程,在这里,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包括研究者的告知义务与受试者的同意权利两个要素。知情同意原则已经被国际社会广泛的接受,包括《赫尔辛基宣言》、CIOMS/WHO《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准则》等对其都有明确的规定。鉴于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进行目前尚无明确的立法与国际规则,因此对于知情同意的实现可以参照医学人体试验的要求进行。根据相关国际规则及地区法律的规定,知情同意应当包括“充分告知”、“信息理解”、“自愿接受”三个要素。“充分的告知”是指研究者对受试者应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研究目的、方法、资金来源、可能的利益冲突、研究预期收益和风险等。“信息理解”是指受试者能够真正的理解研究者告知的信息,研究者对受试者传达项目相关信息时应尽量避用专业术语,知情同意书也应对受试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做重点醒目标识,在受试者不理解的情况下应对其作出解释,当受试者存在生理上理解障碍时应通过“最能理解无能力对象情形且代表他切身利益的第三方”代受试者处理信息并进行意愿表达;“自愿接受”是指受试者必须出于自己的意愿接受该项目研究,成为其受试者,知情同意的这个因素要求毫无强迫及过分影响。这是药品人体试验对“知情同意的要求”,然而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毕竟不同于药品人体,鉴于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特殊性。笔者对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知情同意还有如下几点建议:首先,食品不具有药品的紧迫性和不可替代性,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受试者不会出现疾病救治方面的“过分影响”状况,但是仍然要充分保障受试者选择的充分自愿性;其次,知情同意的实现有赖严格的监督管理,要对执行知情同意的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包括审查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和研究过程的持续监督等环节。最后,因为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关系到整个国家的人民甚至世界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应当将试验过程全程公开,但是对受试者的隐私应当适当保护。

2.伦理审查制度的建立。人体试验中保护受试者权利的主要机制就是伦理审查。《赫尔辛基宣言》第15条规定:人体试验进行前,试验方案必须提交给一个独立于试验者、发起人的试验伦理委员会做出审查、评论、指引和批准。伦理审查制度在CIOMS指南、ICH-GCP等国际指南和协定中都有规定,其细分为机构内部审查和机构外部审查两种模式,所谓机构内部审查模式是指在机构内部设置审查委员会,作为研究机构的下属机构或组织,其组成人员主要是研究机构内部人员,代表性国家是美国、德国;所谓机构外部审查模式是指一套独立于研究机构之外的审查机制,一般包括中央和地方两级,其内部组成人员为非研究人员,主要代表性国家是荷兰、丹麦等。我国目前针对生物医学人体试验伦理审查主要规定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中,根据该《办法》可知我国目前伦理审查是以机构内审查为原则,以机构外审查为例外。但是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人情浓厚的熟人社会,机构内部审查难免会因利益偏袒而造成审查流于形式,不利于受试者利益的保护。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开展更需要通过伦理审查来保护受试者利益,因此笔者建议对于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应效仿荷兰等国家做法,建立机构外审查机制,这样才能保障审查的独立与公正性;另外,关于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我国《办法》规定其从生物医学领域和管理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的专家中推举产生,并兼顾的性别和民族的衡平。但笔者认为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还应当由非专家的相关公民利益代表参与,这样才能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和决定权,保障伦理审查决定的利益兼顾性。

3.受试者相关权利问题。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是开展首先应注意的问题是对受试者权利的保障,湖南黄金大米事件正是因为对受试者权利的忽视才闹的沸沸扬扬,受试者在人体试验的过程中享有生命健康权、身体自、隐私权及财产权利等。基于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特殊性,笔者在此主要着重讨论隐私权和利益分享权。

从转基因大豆占世界大豆总量80%的情况来看,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结果牵涉的利益范围要远比医药人体试验大的多,可以说与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要使得公众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认可,难免要公布试验过程与报告使公众信服,但是其中必然包含受试者个人信息,于是怎样权衡公众关注与受试者隐私就成为一大难题。笔者认为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并不同于药品人体试验,受试者自身并非拥有某种疾病,多为健康人群,并非会因信息的公布而产生公众歧视现象,值得考虑的是若受试转基因食品的试验结果为非安全,则研究者应当在征求受试者同意的情况下完全公布试验报告,如受试者不同意的情况下则应当隐藏受试者必要个人信息,保障受试者隐私。

在医药人体试验方面,关于受试者的财产性利益,尤其是对试验结果的利益分享权目前学界尚存争议,主要争论点在于受试者对个人身体器官、血液等作为试验对象的特殊物的自愿放弃是否构成对其包含的遗传基因信息及其衍生的财产性权利的放弃。这一点确实是值得探讨的,但是笔者认为与医药人体试验不同,首先,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是基于证明食品安全性而开展的,其本身就是大规模商业化的前奏和必经之路,并非在受试者基因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发;其次,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受试者为健康普通人而非患者,其基因序列及遗传信息也并非像疾病患者存在研究特殊性;最后,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受试者在试验中所承担的风险也较医药人体试验要小的多。所以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利益分享权问题,若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过程中偶然有了安全性证明以外的新发现,且可以用于商业化获利,此时受试者是可以分享利益成果的,具体的利益分配以合同的方式在试验之前列明即可。

总之,在人口逐渐增加,粮食压力逐渐增大的国情下,在转基因食品逐渐主导食品市场的情况下,必须正确理解和看待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并积极推进其进行,但是在试验中也要注意对受试者权利的保护,防止“黄金大米”悲剧的再次发生。

参考文献:

[1]详见:http://.cn/c/2013-10-21/112028489833.shtml,2013年11月1日访问.

[2]详见:http://.cn/c/2013-10-29/072628557757.shtml,2013年11月1日访问.

[3]殷丽君,孔瑾,李再贵编著.《转基因食品》.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4]毛志新.《转基因食品人体实验的伦理辩护》.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5]钟婷,李锐,于春媛.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与药品临床试验的比较及联系.首都医药,2011年第15期.

[6]何卫东,张威.医学人体实验法律控制问题.科技与法律,2002年第1期.

[7]佚名.转基因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农民日报,2003年10月18日第1版.

[8]唐义虎.生命科技的最新发展与侵权责任法的制度回应.北方法学,2010年第2期.

[9]毛志新.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的理论辩护.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10]张洪松,兰礼吉.医学人体实验中的知情同意研究.东方法学,2013年第2期.

[11]《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准则》第5条则规定的则更为具体,将研究者须向受试者这提供的信息分为了25项.详见:邱仁宗:《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CIOMS)关于涉及人类受试者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准则》,《中国医学伦理学》2002年第4期.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