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7 16: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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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道德风险”存在定性难题
“金融道德风险论”在对“金融道德风险”的概念、类型及原因等进行分析时,往往顾此失彼。比如,梅世云提出“社会性道德风险”的概念,认为“社会性道德风险”有体制引发型、政策引发型甚至腐败引发型等几类。[11]那么,既然是体制、政策甚至腐败引发了风险,为何不能称之为“体制风险”、“政策风险”或“腐败风险”呢?即使这些风险也可以从道德维度进行解读,但把其他视角几乎全部纳入道德维度之下却有失偏颇。更明显的是,他认为,“法制不健全……也是形成金融道德风险的重要因素”[5],既如此,为何该风险不能称之为“金融法律风险”呢?因为金融市场会经常遇到法律跟进不及时或法律之废、立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再者,如果存在“金融道德风险”,也只能归因于道德,因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区别,而“若将一切道德的责任,尽行化为法律的责任,那便等于毁灭道德”[12](P402)。可见,此时“金融道德风险”面临难以定性的难题。
(二)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难以确立
“金融道德风险论”努力从道德维度寻找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如果仅从表面现象看,金融风险的确与道德危机如影相随:随着金融市场多个交易环节资金链条的断裂,欺诈和不遵守契约的行为开始盛行,从而引发更大规模的金融风险,最终导致金融危机。但是,这并不表明,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就包含在道德逻辑之中。事实上,个别或少数金融交易中的“败德”行为,即使在金融市场稳定时期也是存在的。而在此次世界性金融危机中,“大而不能倒”的美国华尔街金融巨头被认为是危机的始作俑者。但如果据此认为,危机源于这些金融大鳄的道德因素,那就会与事实明显矛盾。因为,“数十年来,美国‘华尔街’作为全球金融市场的中心和楷模,引领着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13]。这说明,人们一旦从道德维度追溯金融危机的根源,并期望以此确立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就会脱离事实。所以,当“金融道德风险论”试图从道德失灵中寻找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从而希望从对金融风险的道德批判中走向法律思维时,其结果只能是,对这种道德批判得愈猛烈,距离法律就愈远。
(三)金融法学难以自我证成
“金融道德风险论”一旦变为一种法学立场,就会使法律思维屈从于道德维度的叙说方式,不仅会造成金融法学知识特性的弱化,而且无法使金融法学完成自我证成。道德不能限定风险。风险与道德都是金融市场的一个侧面,道德并不基于风险而存在,风险也不会因为道德而出现。风险与道德具有同样的现实依据,道德不能作为一种必然的标准来限制或决定风险,风险也没有必然的义务体现该种道德。而风险之所以不会、也不能够固定、单一地指向某种道德,其与道德的主体性有关。道德主体的复杂性、多元性甚至利益的对抗性(源于社会分层),使道德分化为不同的观念体系,呈现出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此时,道德批判就只能成为道德批判者对其他道德主体的批判。但是,不管人们对金融风险进行怎样的道德批判,都无法改变金融风险所具有的道德属性,即只要不改变金融风险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就无法改变其所体现的道德逻辑。比如,在“占领华尔街运动”中,尽管代表“99%”的民众对代表“1%”的华尔街金融寡头进行了持续的道德声讨,但是,金融家们绝不会因此而改变其道德逻辑,因为自己为股东谋利就是其最大的道德。所以,不是金融风险没有体现道德,而是没有体现“金融道德风险论”主张的那种道德而已。如此,“金融道德风险论”对金融风险的道德批判自然苍白无力,金融法学理论体系也就难以建立。
(四)受制于个人主义方法论缺陷
金融法学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在研究范式上以方法论整体主义为基础。但“金融道德风险论”却遵循个人主义方法论。当然,如果孤立地看待一个具体的金融风险事件,的确与交易相对人背弃商业道德有关。但是,当金融交易关系中的人们普遍采取欺诈、不遵守契约等机会主义行为方式时,个人主义方法论就难以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例如,近些年我国多地发生恶意逃债、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现象,就不能仅仅从个人主义的角度去解读。就某种社会科学而言,“只有当人与人之间自发形成超越于个体的社会组织时,经济学才有了其研究的对象……个体的节约行为或者其他任何改善自己生存状况的努力,只要是孤立进行的,都不属于经济学研究的范畴”[14],金融法学亦如此。同时,不论何种因素导致的金融风险,只要还停留在偶然发生或个别调整的阶段,而未体现出一定的普遍性、系统性和规律性,其解决情势还未形成社会立法需要,就不足以引起金融法学的注意。而一旦某类金融风险体现为一种社会利益诉求,就表明该类金融风险已经超出了个人主义的范畴,金融法学才有可能从其普遍性中把握规律性,从而担当起指导立法实践的时代责任。而“金融道德风险论”中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显然限制了金融法学的理论视域。之所以存在这种方法论瑕疵,与其新自由主义的理论渊源密切相关,因为在新自由主义那里,“个人失败基本被归结于个体自己的过失”
二、“金融道德风险”的实质
金融法学对“金融道德风险”的贸然引入,之所以使自身陷入困境,在于其回避了“金融道德风险”的本质性问题。这种不“追根溯源”的实用主义后果是,当理论不能从简单的假设和推理中找到金融风险乃至金融危机的根源时,竟然发现道德始终在金融风险中显露身影,因而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把道德当成金融风险的“罪魁祸首”,进而将道德视为当今世界之最大祸害。因此,只有从“金融道德风险”的本质这一核心问题入手,才能揭开“金融道德风险”这一貌似强大的“外壳”之下所掩盖的真实世界。金融风险与金融资本相联系。金融风险是指一定量的金融资本,在未来时期内,其预期收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金融风险其实就是金融资本的经营风险,即一定量的金融资本因各种原因出现经营不善、利润减损等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作为人的一种经济性存在方式,金融资本具有自己独特的道德逻辑,这种逻辑体现着“以钱生钱”的利润最大化动机或目的。可以说,赢利就是金融资本的最大道德。由此,“金融道德风险”只是被人为地虚化为道德侵害的金融资本的赢利风险。所以,这种侵害不可能是道德范畴内的侵害,而是可以量度的、表现为一定物质利益损失的经济侵害。[16](P19)于是,无论人们多么不情愿地向金融资本经营者支付对价,或者多么希望违背道德的铁律(如借钱不想还)而又无奈于法律的强制,但只要这种对价最终得以支付,就不会在道德上遭受谴责,也就不存在“金融道德风险”。因此,“金融道德风险论”实际上体现了金融资本的道德主体性立场,客观上担当着掩盖金融资本趋利本性的理论角色。可见,不是从可以经验地、具体地把握金融风险实质的社会存在———金融资本出发,而是从主观的、抽象的社会意识形式———道德出发去分析金融风险,显然是舍本逐末。当然,金融资本的历史合理性包含在产生它的社会条件之中,无论是对金融风险的道德幻化,还是对金融道德的人性批判,都改变不了金融资本的趋利本性。因此,金融风险是金融资本的而不是人的内在规定性。历史地看,通过市场竞争争夺利润是金融资本的存在方式,而这种竞争不像人们所希望的那样“道德”,它从来就是一部充满欺诈、倾轧甚至掠夺的历史。[17](P130)所以,不惜以“败德”制造金融风险,是金融资本内在的运动逻辑,而人一旦为金融资本所界定,并变成其执行人,便具备了这种本性。漂流的殖民主义者———鲁滨逊,一爬上孤岛就失去这种本性,因为客观上,他远离了资本,此时金币对他毫无意义。所以,无论他的道德多么败坏,再多的金币也不可能使他制造“金融道德风险”,因为从他人之处获取利润的机会是不存在的。在这个金币都成为无用物的荒岛、金融资本对人来说已经不存在时,产生金融风险的根源才能消除。显然,这不是道德的功劳,而是金融资本的投机逻辑随着资本的社会条件的消失而消失了。所以,与其说金融风险距离道德很近,毋宁说金融风险距离金融资本的利润更近。而愈是把道德置于历史的前台,就愈发说明,金融资本把自己的投机本质隐藏得更深了。
三、对“金融道德风险论”的法理批判
“金融道德风险论”,一方面将金融风险归因于个人的“败德”;另一方面将解决路径寄望于普遍适用的法律,这种相悖的逻辑进路,反映出道德维度本身潜藏着其所无法应对的路径局限,凸显着与法律思维之间的根本冲突。道德维度不能当然地完成向法律思维的转换。金融风险属于客观存在的范畴,而金融活动中的道德观念则属于主观意识的范畴。同时,只有导致金融风险的客观条件生成,从道德维度观察该风险才有现实意义。而这种客观条件一旦存在,金融风险就不是道德所能够约束的,因为,道德是依靠自律得以实施的规则;而在金融利益冲突面前,只有通过立法,进行国家强制,才能从根本上迟缓、阻滞以至避免这些风险。这是缘于,法律的国家强制性能真实干预到资源配置的过程,能对金融市场关系中的利益矛盾进行强制克服或调整,从而对产生金融风险的社会条件进行控制。同时,法律是一种他律性规则,这种规则一旦生效,就具有了相对于交易行为人意志的独立性和国家意志性,并依靠一整套国家运行机制,对其经济利益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果;而道德则不同,虽然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其实施不仅要依靠社会舆论,更需要行为者内在的自觉力量。金融交易属于典型的资本套利活动甚至“零和游戏”,其特点是交易双方都以其利益最大化为企求,而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必然出现“囚徒困境”。这说明,交易双方的利益矛盾具有难以调和的性质,依靠道德自律来避免或减少这种冲突是靠不住的,而金融风险的根源恰恰就包含在这种冲突之中。所以,“金融道德风险论”试图从道德维度寻找金融法得以产生的逻辑正当性,明显面临着无法从道德维度向法律思维过渡与转换的难题。毋庸置疑,道德也是历史的一种理性,它的特殊性在于,道德可以内化为人之理性自觉,使人主动而不是被动地调整与他人的社会关系。但是,作为自律性规范,道德在利益冲突面前常常失灵。不过,这并不表明可以弥补道德调整之不足的法律根源于道德失灵。显然,“金融道德风险论”把看问题的角度当成问题本身,或者说,把看问题的立场作为问题的根源,似“盲人摸象”———从金融风险的道德属性去感知对象,由此认为金融法的现实依据隐含在道德失灵之中。但是,如果把金融风险看成人内心道德观念的结果,就需要从改造人的道德观念入手,用道德机制加以解决,因为“解铃还须系铃人”。如果最终要依赖道德之外的制度,那只能认为问题的真正原因在于人观念之外的因素,这种因素正是法律治理的客观依据。正如列宁在批判民粹主义时所言,民粹主义仅仅认为,“问题的关键只在于消除‘奸诈之徒’”,但是,“自发势力不是偶然地或从外面什么地方‘不断混进生活之中’的东西”。[18](P312)所以,“金融道德风险论”只看到个体意义上的“奸诈之徒”,而看不到整体意义上“奸诈”的资本道德,自然只能停留于对个体性道德的批判,无法揭示金融风险内在的一般性,从而无法上升到整体主义的法律思维立场。事实表明,世界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西方发达国家都在通过完善立法以积极应对和化解金融风险。比如,为应对危机,美国政府积极推动金融制度改革,这项改革被称作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产业最彻底的改革。奥巴马于2010年7月签署的《金融改革法案》,是美国70多年来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可见,为了防止金融资本的趋利行为给金融体系造成系统性风险,法律再次成为金融风险治理的主要方式。“金融道德风险论”显然与这一基本事实不符。
概括来说,法商学院的学生身上既具有当代普通高校大学生所具有的共同特点,更有该群体本身鲜明的特点。
1.家庭经济环境较好,但学习基础薄弱
独立学院的学生具备了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家庭经济条件比较优越,家庭收入能够承担比普通高校高两三倍的学费。大多数学生的家境是比较好的,其中部分学生甚至自小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有的学生还开着跑车上学,选择上大学对于他们来说,父母的意愿更多于自己的意愿,从而造成学生缺乏足够的学习动力。第二,学习基础薄弱。由于部分学生基础弱,缺乏自信,加上学习动机不明,动力不足,这类学生容易出现得过且过、松懈厌学等情绪。
2.社会能力较强,并渴望得到认同
法商学院的学生虽然在高考成绩上不如一本、二本的学生,但是他们也有自己的优势。很多学生从小家境较好,生活优越、见多识广,因此他们兴趣广泛,多才多艺,而且头脑灵活,善于走出校园,社会交往和适应能力很强。在学校的各项比赛、晚会等活动中,许多学生能自主联系赞助商,成功解决活动经费的问题,并且擅长驾驭型的组织活动,从中表现出较强的社会实践能力。在这些活动中,他们经常主动邀请老师以评委或嘉宾身份参加活动,以肯定他们的能力。
(二)法商学院教师群体的特殊性
1.教师教学任务重
随着高校的扩招,法商学院在校学生的数量逐年增多。但是,与学生数量的逐年增加相比,法商学院师资的数量却没有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法商学院师资的数量增长与独立学院学生数量的增长不同步,师资数量的增长远远滞后于学生数量的增长,使得法商学院的师资数量日益呈现紧缺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商学院教师教学任务的加重。法商学院教师的超负荷工作,难以保证独立学院的教学质量,不利于独立教学改革的进行。
2.师资的年龄结构不尽合理
法商学院青年教师年龄大部分在35岁以下,母体高校委派的教师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上,导致独立学院师资的年龄结构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现状。其中,法商学院的青年教师大都来自高校应届毕业生,为法商学院增添了新鲜的血液和活力。但是,由于青年教师在学习过程中,大都是在从书本到书本,在书本中探讨教学内容,缺乏生产、管理、服务的实践,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较差。此外,由于青年教师在高校的学习过程中,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其整个学习过程与现实生活相脱离,不利于独立学院青年教师与周围环境之间的物质、信息和能量交换。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容易导致其教学重点倾向于理论知识的讲授而忽视学生实践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不利于独立学院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三)法商学院教学管理的特殊性
1.教学管理重点与教学改革的不一致性
法商学院作为独立学院在教学管理上十分重视教学秩序的管理,具体来说对于课堂的形式、时间、课时、纪律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教师进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的空间与自由。
2.教学评价与教学改革的不一致性
针对教学管理的重点,在教学评价上更多的以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为首要的评价因素,也即是以上课时间,课堂管理,教学任务的完成为评价重点,教学效果更多的以学生的主观评价为主,这样无形中给教师进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中增添了极大风险与压力。
二、法商学院金融学本科教学方式方法转变过程中的主要困难
一方面,从教师角度来看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观念滞后、能力不足和精力有限。具体表现为:
(1)陈旧教学观念根深蒂固,观念滞后。
相当部分老师对教学方式方法改革的认识停留在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上,认为只是教学手段、教学技术问题,没有认识到教学方式方法关系到新型人才培养的战略问题。
(2)教师实际能力提升空间小,能力不济。
相当部分老师接受培训、实践以及科学研究等提升机会少,在合理、正确组织实施新的教学方式方法上存在能力不足。
(3)教师精力有限,不愿意投入。
近年来,随着法商学院招生规模的扩大,教师普遍承担着繁重的教学科研及教务工作,导致部分教师或无心或不力尝试教学方式方法上的改革。另一方面,从学院管理的角度来看存在的难题是僵化的教学管理不利于教师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具体表现为:(1)对教学方法的创新大多停留在会议和文件上,在实践上缺乏必要的措施和激励机制。目前教师面临的状况主要是开展教学研究回报率低,开展教学方式方法创新风险大,这使得教学方式方法创新研究并未形成一种氛围。(2)对教师教学方式方法应用能力的培养不足。教务管理的重点在于保持教学秩序,强调教师准点上下课、学生到课率、课程作业、课堂管理等,缺少系统化的教师教学方式方法应用能力的培养,最终是否掌握基本教学方式方法,主要靠教师的自行摸索。
三、对法商学院金融学本科教学方式方法转变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教学方式方法应该以学生为本
1.教学方式方法应更加注重对学生的引导
法商学院的大学生思想活泼,价值选择多样,教师的当务之急是和他们平等讨论,以全新的教学方式方法去吸引学生,引导他们从多种选择中整理出一个核心价值观,而不是“灌输”什么观念。
2.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不能回避学生反映的问题
任何改革都无法保证一定成功,只有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更好的保证改革的效果,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作为教学改革的一种尝试必须直面学生在改革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这样才能保证教学方式方法改革有好的效果。
(二)转变教学方法方法应该以教师为主体
完成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就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信任、紧密依靠广大教师,努力营造出教师大胆创新,积极转变的态势。
1.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学观念。
教师应该充分认识到教学方式方法对教学的重要影响。教师只是起到引导和辅助作用,采用良好的教学方式方法使学生积极主动参与教学,得到生动活泼、创造性的发展才是教学的最终目标。
2.把握好学生学习的认知能力,注重学科融合互补,加强通识教育。
教无定法,教无定规。可以采用“导入式”、“导学式”、“参与式”、“讨论式”、“互动式”等多种教学方法,灵活处理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安排好课堂结构,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做到上下呼应,使课堂生动活泼,激发学生的思维和创造性。同时,要从学科的整体发展与综合化出发,合理构建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整合、重组课程无疑是构建培养方案时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要做到将人文精神的培养渗透到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中去,完成通识教育的基本目标。
(三)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应该以教学管理改革为保障
1.转变思想观念与管理理念、提升教育管理思想
教学管理没有统一的模式可以照搬,这就要求教学管理人员在思想上由传统的管理理念向现代的管理理念转变。教学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政策指导、检查监督的职能,逐步将教学管理的中心工作由教学过程转移到教学目标管理、教学质量管理、教学制度管理和教学结果管理为主的体制上来。教学管理人员要树立新的管理意识,要由过去的约束型管理转变为引导型管理,由指挥转变为服务,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现代教学管理意识。
2.建立激励与约束检查机制,促进教学方式方法改革的积极性
(1)建立激励制度
增加教师进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的积极性。例如,实行教学改革评估与奖励,培养、选拔创新课程带头人,实行课程建设奖励、教学成果奖励等。
(2)建立约束检查机制
调动教师进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的积极性。例如对教师进行教学方式方法的运用坚持进行检查制度,坚持领导听课制度,开展督导组听课制度,教学方式方法工作评价考核、奖励制度等。
2.思考案例在整个案例系列会起到巩固强化的作用。我们在讲授债券市场风险管理这一章时,选取了三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导入案例选择的是欧洲债券危机事件,属于宏观层面的债券市场风险。选择这个案例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是该事件是近几年国际金融市场的重大事件,虽然欧债危机的最黑暗时期已经过去,但导致危机的深层次原因依然存在,仍然有关注研究的价值。二是它主要涉及到债券的信用风险问题,这是最常见的风险,在未来的金融实践中学生还会大量地面临此种风险,因而他们会产生强烈的学习兴趣,搞清楚相关各方究竟如何来化解信用风险。讲解案例选择的是武汉钢铁集团2002年公司债券案例,属于微观层面的债券风险案例,主要引导学生着重分析发行主体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其避险措施的选择,结合当时的市场环境充分揭示公司债券面临的各种风险,充分理解债券条款设计的合理性。思考案例同样选择的是微观层面案例,超日太阳公司2014年债券价格急剧下跌,投资者损失惨重。通过这个案例,可以学生深刻理解除了债务人直接违约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也会给债券投资者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金触不良资产之现状与成因
(一)金触不良资产现状
1999年底,国家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华融、信达、长城和东方,目的在于协助消化四大国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19001)亿元不良贷款。2001年底,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戴相龙指出,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已达18001〕亿元左右。截至2003年底,四大银行的不良贷款已达20001〕亿元。据统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1990年为2952亿元,1996年达9500元亿,6年间增加了两倍多。至1999年高达18001〕亿,3年间几乎又翻了一番。国有银行在近五年间消化了将近15001〕亿元不良贷款(尤其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但新出现的不良贷款总量几乎保持在原有水平上。国务院批准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借鉴国际经验和方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重大举措。但是,五年过去了,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总量却有增无减,这使得我们不得不从多角度、深层次分析金融不良资产的成因。
(二)金融不良资产现状的成因
1.国家所有“虚位”、具体责任“真空”、金融风险意识淡薄、银行经营管理不善。
2.银行体制弊端、金融监控缺漏、银行职员素养缺失、金融犯罪问题严重。
3.银行有法不依—法治观念淡薄。
4.国企效益低下—债务转嫁银行。
5.诚信观念缺失—逃废金融债务。
6.人情关系文化渗透—银行借贷关系扭曲。
二、金触不良资产之法律规制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应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西方银行管理经验,健全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一)巴塞尔原则及经脸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7月通过、于1997年4月补充修订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通称《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目标标准比率为896,其中核心资本成分至少为496。该协议出台之后,德国为首的欧共体各国纷纷响应,英国、日本等国银行均严格达标。美国银行不仅确保资本充足标准,并创造性地建立了资本风险预替系统,从而保障监管机构防患于未然,有力地促进了美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条件、审批程序、持续监管手段以及监管权力等有关方面的25项原则。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9月针对银行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颁布的《银行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先后在内控文化、风险识别评价、内控措施与责任、信息及其沟通和内控制度监测等方面,规定了13项原则。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在吸取一些银行沉痛教训的基础上,了《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关于银行透明度的建设》等文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上述一系列原则之所以日益得到其成员国与众多的非成员国的高度重视并适用,就在于这些规则和要求是巴塞尔委员会聚集了大批业内专家,针对银行金融业务数年开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深人研究的结论、对策和成果,符合国际商业银行发展的趋势,具有内在的科学性和外在的权威性,是巴塞尔委员会与许多国家和国际性组织共同合作的结晶。
(二)西方银行风险管理
金融业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对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不懈探讨和深人研究已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经验。20世纪30年代由美国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力地促进和稳定了美国银行制度,亦先后为日本、联邦德国、英国等国家所借鉴。目前,许多国家均建立并完善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创立和完善,丰富和发展了银行监管体系,已成为防范金融风险的行之有效的举措。
德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中的VAR(ValueatRisk)风险度量法以及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分散、风险转嫁、风险补偿等多管齐下的策略,加强金融监管,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真正步人金融市场可谓是刚刚踏上征程。我国加入WTO之后,商业银行无疑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市场中运作、经营和发展。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控制、减少、避免不良资产,应当认真汲取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措施,逐步提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水平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
(三)确立风险防范理念
高校实验课程,是高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整有效的实验课程体系将有助于深化化学生对理论课程的学习,在培养学生综合能力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金融学专业实验课程体系的重要性
(一)是对金融学专业理论课程的有益补充
现阶段,我国财经类高等院校都设置了金融学专业实验课程体系,可见它在教学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金融学专业的学生进入金融领域工作会接受岗前培训,但是培训的时间是很有限的。学生要真正能够将所学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还需要较长时间。因此,大学四年对理论知识的积累与足够多有效的实验、实训课程的结合是必不可少的。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金融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能够接纳学生实习的机会不多,因此实验课程更多采用实验室教学的方式。
(二)是适应金融领域高度竞争的需要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金融领域的科技创新和业务创新日益增多。对现有金融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而言,已经不仅仅需要扎实的金融学专业理论知识,学科交叉已经在所难免。因此加快实验课程体系的改革与设计,将会使现有的实验体系发挥更大的作用,帮助学生交叉运用金融、市场营销等学科的知识。
(三)是高校培养复合型金融人才的需要
复合型金融人才是指在具备金融学基本知识和能力之外,还具备其它学科较高相关技能的人才。例如,随着网络金融的发展,IT技术技术经完全融入银行、保险、证券业务之中,复合型金融人才将在未来几年内显得十分紧缺。因此高校金融学及相关领域基础课程的实验必不可少。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的金融业将不断吸收国外金融企业的先进经验,从国外引入高端人才,这会加剧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竞争程度,没有相应技能的学生将很难脱颖而出。
二、当前实验课程体系的局限性
(一)实验教学理念有待更新
当前许多高校对于实验课程的定位存在一定的偏差,不像一般高职院校实验课程体系那样完备。教师在教学思想上对实验课程不如理论课程重视,对于教学方式、手段等的革新认识不足,固有模式的教学往往使实验课不能吸引学生。另外就是学生不够重视实验课程,从学生调查问卷显示:在经过专业方向选择后,学生往往只对感兴趣的实验课程认真完成职。例如选择银行方向的学生消极对待证券实验课程,选择证券方向的学生又会消极对待银行课程等。
(二)实验课程安排与实际有脱节
从课题组发放问卷的统计情况来看,金融学专业学生认为实验课程体系设计中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即将毕业的学生在参加金融机构岗前培训时,感到学校实验课程设置不足,有的课程未开设实验课,有的课程实验课时太少,对于提高学生技能的作用不明显。二是当前高校金融学专业的实验课程主要采取实验室教学的模式,校外实训、校企合作的方式非常少,实验课程的设置容易受到市场上金融教学软件开发的限制。三是许多高校实验软件都是从软件开发公司购置的,软件开发公司与金融企业的实际业务脱节,影响了软件的实践可操作性。
(三)未能结合社会需求设计实验课程
现在高校实验课程体系主要围绕理论课程体系来设置。按照教育部的整体规划思路,首先设置专业核心课程,再设置非核心课程。实验课程的课时安排及设计不是根据金融企业的需求来进行设计,而更多的是根据课程的安排来设计。例如,很多高校取消了银行信贷管理课程,它的重要性被大大降低,相关实验课程也被边缘化了。而对于商业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来说,信贷仍旧是最主要的、对商业银行利润贡献占绝对优势的业务。
(四)实验教学方式单一
我国高校对实验教学采取的基本模式是:先学习理论知识,然后进实验室做实验;或者单独设置某些实验课程,加大课时量,变成单独的实训课程。在教学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实验课程指导教材,因此需要教师先熟悉软件操作再对学生进行指导,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很难提高,学生对实验课的兴趣也难调动起来。此外因为文科类实验课程固有的缺陷,学生的实验结果很难用一个好的方式来评价,教学方式的创新也就无法实现。
三、构建新的实验课程体系的建议
(一)实验课程设置要体现社会需求
高等院校应转变思路,加强与金融企业的合作,围绕金融企业对人才需求的目标,设计出更加合理有效的实验课程体系。为了解决知识更新速度快的难题,高院可以根据需求变化灵活组合实验课程,综合考虑学生的就业实际,供学生根据个性特点自由选择。实验授课教师要积极寻找企业需求信息,力争在实验教学方式上突破现有模式,把学生吸引到实验中去。而学生则可以在完成基础性实验课层次后,选择增加综合性实验层次的课程。
(二)加强实验软件系统建设
高校需要改变过去实验软件针对性不强的选购方式,要多进行比较,反复对各个实验软件进行运行测试,选择与教学结合紧密的、能够真正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实验软件。另外,高校可以利用自身信息技术力量的优势,督促教师关注金融形势的发展,关注金融创新力量的发展,自主开发研制部分实验软件。采取的方式主要是结合现有软件设计出新的程序,以便使实验软件更加适应学生理论课程的学习。在软件设计中可以积极调动学生,选拔优秀学生参与到软件设计中去,提高学生动脑、动手的能力。超级秘书网
(三)改进实验教学模式
高等院校要充分利用产、学、研相结合的优势,带领学生走出课堂,进入金融企业参观或是组织部分学生进入企业实习,让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有更加感性的认识,这是加强实验课程体系建设的重要步骤。具体的设计可以是这样的:实验室实验+企业实训+假期实习的方式。高校要积极与金融企业联系,设计出校外实训课程的内容,并布置学生做好实训报告。还可以组织学生参与金融企业的暑期工实习,在实习过程中跟随指导教师写出实习心得,并要求提交实习报告。
(四)加强实验教师素质的培养
实验教师队伍的素质将决定实验课程体系改革是否成功。可以单独选送实验教师到企业再学习,以便积累实践经验,贯穿到课堂教学中去。也可以由实验教师带领学生共同到企业进行学习,在实践中既可以提高自身素养,又可以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困难。另外还要求实验教师必须拥有金融专业的技能证书,从而提高教师的业务技能,以适应不断更新的实验课程变化。
申请硕士学位课程 招生简章
经济的全球化,使得金融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与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业是一个以规则运行为特征的特殊产业。实践证明,经过高素质法律训练的人尤其适应该行业的竞争与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会从事该行业工作,已经具备其他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如实现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成为复合型高端人才,则优势凸显。具备传统法律知识的人员,对于专业很强的公司与金融法律也有知识转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学法学院为应对这种社会需求,特开设公司与金融法硕士课程班,综合浙江大学法学院和国内高校、研究机构及金融管理实务部门的优质资源,为学员提供硕士层面前沿热点国内外公司与金融法律知识,使学员的公司与金融法理论和实务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课程对象】
公司、证券、银行、保险、信托、期货、担保、贷款公司等相关行业人员;公安、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及仲裁委等公司与金融法律从业者;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等“一行三会”监管官员。
专业背景不限,免试入学。
【课程设置】
法理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民法总论、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商法、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股权投资法、证券期货法、保险法、银行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国际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监管)、房地产法、民事诉讼与仲裁、货币金融专题、证券投资专题。
富有特色的实战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能力并进。
【学习时间】
1年半,双休日学习。
【证书颁发】
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浙江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课程班结业证书。符合条件,通过考试和硕士论文答辩可获得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课程费用】
学费:21000元。
书本费:1000元。
教学地点:浙江大学之江校区
【联系电话】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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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28-4;G6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6)27-0225-03
随着“社会金融化”与“金融社会化”两股浪潮的交织演进,金融对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不断凸显,越来越多的高等院校开设了金融法课程,进而使得金融法日益成为一门“显学”。但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金融法教学呈现出千人一面的同质化特征,教学内容泛化、零散且恪守传统金融法的知识疆域,未能及时回应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以至于存在脱离实践诉求的现实倾向。本文置于金融创新视域下,审思金融法教学的弊病与局限,探究改进金融法教学的现实出路,旨在为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寻求经验共识。
一、当前金融法教学的特点与问题检视
金融法是一个典型的跨部门的法规范群,内容涵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支付结算法、货币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其知识谱系可以类型化金融交易法、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由于金融公法与金融私法交织叠加在一起,学界关于金融法的性质长期以来存在論争,金融法到底属于经济法还是属于商法抑或是独立的学科未形成统一的认知。撇开金融法的学科性质不谈,如何在有限的教学课时(金融法课程一般安排36个课时)之内,有效地通过课堂讲解向学生传达有价值的知识信息,是金融法教学面临的一大挑战。事实上,很多法学院校除了开设金融法课程之外,还普遍开设了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等课程,如何确定金融法与其二级部门法之间的教学分工,破费思量。按照一般法学院系的做法,金融法教学总是按照“金融法总论—银行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这样一条主线加以展开,内容的丰富性与课时的有限性决定了金融法之下二级部门法的教学不可能太深入,只能停留在对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原理的阐述以及对主要法条的解释,且以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为主,案例分析、课堂讨论与诊所教育较为缺失。特别一提的是金融法总论,这种金融法基础理论系统化和体系化的高级形式在教学中被严重忽略,给人造成的印象是金融法总论的空洞化与碎片化。在这样的教学安排下,很多同学学习了一个学期的金融法之后,只是机械地记忆了一些规则,对金融法理念与精神实质的认识依然模糊不清。
上述金融法教学的特点反映出的问题非常突出,具体表现在:首先,教学内容过于泛化,缺乏重点,难以深入。金融法的二级部门法数量繁多,不一而足,如果面面俱到,只能停留在走马观花式的介绍层面,不可能过于深入。在金融法与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等课程均有可设的情况下,这种追求大而全的教学模式毫无意义,纯属教学资源的浪费。如果以金融法总论为中心,将金融法的规范定位、历史发展、特色范畴、基本属性、功能价值、基本原则、主体类型、行为方式、权义结构、责任形态、体系构成加以拓展,同时辅以制度规则和案例,则有助于形成金融法与其二级部门法的合理知识分工,能够深入到金融法的基础理论内部,教学的重点亦更为突出。金融法总论具有统摄分论、指导实践、学科自省的功能,其体系化构建并非学者们的自娱自乐,而是夯实基础理论的需要,也是学科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更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引。金融法教学有必要改变“重具体制度、轻基础理论”的传统模式,更多地将教学资源往总论上倾斜。当然,这需要学界齐心协力,集中力量提炼和总结出一个科学、系统且“接地气”的总论作为统领,以此来破解学术研究中“群龙无首”的尴尬局面,引领金融法学科发展再上新台阶。其次,教学方式过于陈旧,缺乏吸引力,难以形成课堂互动。根据笔者掌握的情况,多数高校的金融法教学都是采用单一课堂讲授的方式,较少进行案例教学,更缺乏诊所式互动教学法。这种以规范主义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本质上是一种“法条主义”,注重的是应试而非能力培养。金融的发展日新月异,典型金融法案例不断涌现,对这些鲜活的教学素材视而不见而固守传统金融法教科书的僵硬范式,无异于闭门造车。最后,教学理念过于陈旧,缺乏突破与创新,不利于卓越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既有的金融法教学,过于注重知识的单向传输,忽视了学生的自主性与创造性,不利于激发学生的潜能。在自媒体时代,单向知识灌输的教学方式已经难以为继,亟待反思与超越。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教师的真正本领,不在于他是否会讲述知识,而在于是否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唤起学生的求知欲望,让他们兴趣盎然地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综上所述,金融法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理念均存在较大缺陷,如何进行改革,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现实课题。
二、金融创新对金融法教学的影响与挑战
近几十年来,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带来了金融深化和自由化,金融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技术、新工具、新业务、新组织,风起云涌的金融创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生活的世界。进入21世纪后,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创新异常活跃,金融衍生品大量出现,银行发起—分销模式十分盛行,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影子银行和对冲基金异军突起,围绕住房金融制度的创新如火如荼,金融创新进入到了一个新时代。作为一种创造性的破坏力量,金融创新必然带来深刻的法律变革,而天生具有贴近生活和解释实践的内在品性、以满足市场诉求和回应社会关切为己任的金融法,必然会通过理念更新与制度调适积极回应金融创新的实践诉求。面对与时俱进的金融法,如果教学的内容设计不进行及时更新的话,势必与实践相脱节。事实上,风起云涌的金融创新浪潮已经对金融法教学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法的知识结构,导致传统金融法教学所依据的知识载体不敷适用。目前,国内的金融法教材多达百余种,但编排体系大同小异,内容构造几乎雷同,且很多章节的内容被锁定在根深蒂固的观念误区之中,未能根据时代变迁与法治发展进行同步修订。以金融监管为例,多数金融法教材对金融监管的论述还停留在十几年前的认知层面上,热衷于相关概念的界定、金融监管特征的描述、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类型化区分以及我国监管体制改革的同质化表达,对于2008年之后全球金融监管改革运动的最新动态视而不见,对于统合监管、原则监管、轴式监管、激励性监管、嵌入式监管等21世纪金融监管的最新发展趋势更是选择性遗忘。这场危机带给金融监管的启示在于,金融监管要有前瞻性,金融监管体系要有适应性,金融监管要“长牙齿”,不能只说不做,进而启发我国要改革和优化金融监管体制,牢固树立风险思维和危机应对意识,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进一步强化行动的意愿。如果金融法教学对于最新的监管动态不予关注的话,无异于对学生不负责任。再以中央银行的职能这个知识点为例,现有金融教材几乎都是从“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的银行”四个层面加以论述,对于以英国为代表的中央银行法制变革浪潮缺乏关注,对于以G20为代表的全球金融治理视野下的中央银行重新定位缺乏敏感性,对于中央银行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新职能没有进行必要的论述。对于本科生而言,教材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根据金融的最新发展对教材加以修订,及时回应金融创新的实践诉求,是教材编写者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第二,金融创新使得金融法越来越多地受到金融学的影响,如何回应科际整合的挑战成为金融法教学的一大难题。如果说法学注重稳健的话,金融学则具有敏感的特质,它总是率先对金融创新作出反应,将金融创新成果纳入自身的思想谱系并渐进性地作为自身的知识传统。传统的金融法研究偏重于概念法学、注释法学和解释法学,传统的金融学研究偏重于金融资产定价和金融市场均衡分析,两者长期处于割裂状态,但在新的时空背景下,二者需要从割裂走向联姻,共同解决金融改革与发展中的结构性难题。金融法教学承载的一项重要使命,是将最新的实践动态展示给学生,提高他们的问题意识,激发他们的创造性,这就要求授课老师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扎实的跨学科知识积累以及触类旁通、举一反三的逻辑分析能力。
此外,金融创新不断催生出鲜活案例,如何将其纳入金融法的教学流程,同样是个亟待思考的现实问题。例如,在讲到信托设立问题时,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案作为我国收益权信托第一案是个绝佳案例素材;在讲到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时,海富投资对赌协议案是个绕不过去的经典案例;在讲到商业银行破产时,英国北岩银行破产案非常值得深入剖析。此外,互聯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引发的争议案例、民间金融异化与扭曲引发的系列案例、大数据交易与区块链引发的新型金融案例均值得嵌入课堂教学之中。将丰富的案例引入金融法课堂,需要教师在课前进行精心准备,寻求案例与相关知识点的契合之处,引导学生关注案例背后的法理与逻辑,将感性认识升华到理性高度,进而提高教学效果。
三、金融法教学回应金融创新的路径展望
在金融创新滚滚洪流的不断冲击之下,金融法制结构性变革的时点已经来临。所谓金融法制的结构性变革,不再是针对个别条文的修修补补,而是着眼于对全球经济竞争的适应性而进行的理念更新和制度重塑。面对金融创新复杂而深刻的影响,金融法的教学模式必须作出改变,将应试导向型的教学理念转变为能力培养型的教学理念,更多关注市场,更多运用案例,更频繁地进行课堂讨论,将金融法课堂打造成为砥砺思想、启迪新知的舞台。为此,金融法教学必须在以下方面进行深度变革。
首先,以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为主线,将金融法的知识结构进行重新优化配置。金融发展史就是一部金融危机史,金融创新往往是金融危机的导火线,金融监管旨在防范金融危机的爆发但有时会诱发新的危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既存在互动关系,也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金融市场的发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创新作为动力,另一方面又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业持续和健康稳定的发展。以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为主线,完全可以把金融法的知识框架进行有机整合。将这些问题穿插在教学过程中,有助于激发学生的想象力,提高其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其次,组建“金融创新案例库”,推广金融法的案例教学,强化金融法课堂教学面向实践的适应性。金融世界瞬息万变,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将鲜活的金融创新案例纳入课堂教学,可以极大地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金融法教学在关注境外国家和地区金融案例的同时,应该更多地关注国内发生的最新案例,通过案例讨论提炼金融法制的义理和精神,阐释金融法制的理念与制度,分析金融法制的程序与运作。组建“金融创新案例库”需要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但得益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数据库搜索的便捷化,操纵难度并不大。以炙手可热的互联网金融为例,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网络平台借贷、互联网保险理财、网络货币等领域出现的新案例不胜枚举,且多是由金融创新所引发,难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得到圆满解决。建议以学生为主体,由其进行案例搜集、分类,然后在课堂上分组讨论,教师进行点评总结,课后由学生以小论文的形式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普遍性采取案例教学,意味着金融法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都要进行相应调整。金融法教学模式的这一转变,是提高教师教学水平的有效途径,更能够有助于培育学生的求知和创新精神,促使其自主学习、独立思考,提高其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最后,金融法教学应当注意跨学科知识的运用,尤其是经济学(金融学),将法律经济学的思维贯穿于教学过程的始终。作为科际整合的产物,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带来了一场深刻的思想革命,它不仅形成了开放的理论体系,而且为法学和经济学提供了若干创造性的思想源泉。时至今日,交易费用分析、比较制度分析、博弈分析、公共选择等经济学理论与方法几乎可以应用到法学的每一块领域。金融学作为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自然被裹挟到经济学“攻城略地”的历史征程中,法律金融学的发轫与勃兴无非是法律经济学在金融领域的投射而已。走过了制度变迁与知识进化的金融学,不再偏安于金融资产定价和金融市场均衡分析之一隅,而是将视野拓展至了融资结构、控制权配置、股利政策、并购接管等领域。在“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扩张下,金融法首当其冲成为经济学成功征服法学的“殖民地”和推行其方法论的“伊甸园”。将法律经济学的思维引入金融法的教学,能够摆脱从概念到规范的传统金融法教学思路,锻炼学生的交叉学习思维,拓展其知识范围和学术视野。有理由相信,经过金融法知识结构的重新配置、案例教学模式的引入以及法律经济学思维的运用,金融法教学将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课堂,实现蜕变,迎来新生。
参考文献:
[1]刘剑文:《财税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6页
[2]乔安妮·凯勒曼、雅各布·德汗、费姆克·德弗里斯:《21世纪金融监管》,张晓朴译,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序言第13—14页
金融法学是一门高年级法学本科生的专业选修课。一直以来,高年级专业选修课普遍呈现出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选修率较低的状态。为改变学生的学习状态,提高课堂效率,笔者参考研究性学习的教学方法设计出四步课堂教学法(简称四步法),获得浙江工业大学教学方法改革专项课题的立项。经过3年金融法课程的实践,该教学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除部分学生在金融法学专业领域获得学界奖励之外,选修人数从一直以来的30多人直线上升为147人(当届学生人数为149人),获得超高选修率。
一、接受式金融法学课堂教学存在的问题
传统的课堂采用的是接受式的教学方式,即教师以定论的形式讲授教材,学生以听讲的方式学习课程。这样的教学方式进程快且容易施行,一直是课堂教学最主要的手段。但对于大学高年级学生而言,传统的课堂教学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以金融法学为例,笔者通过多年一线教学实践,总结出以下几点:
1.大学生的学习目的与课堂教学宗旨脱钩:大学的课堂教育应以学生全面掌握课程知识,提升思维能力为宗旨,从而使大学生学会不断地从不同方面丰富自己的经验世界,努力实现个人的经验世界与社会共有的精神文化世界的沟通和富有创造性的转换。但当前多数大学生学习目的功利色彩较浓重,以考试取得学分作为学习任务,把课堂当做取得分数和学分的工具,而对于课程本身则没有太多兴趣。自从我校实行学分制之后,这样的现象更加明显:所谓“大一大二混学分,大三大四忙实习”。开设在大三学期中的金融法学,在教改前选修率低下,课堂沉闷。学生基本只关心考试内容。这样的状态下,学生掌握的往往只限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述内容的一部分,即只与考试有关的那一部分。
2.大学课堂的授课形式与时代、社会脱钩。接受式教学模式的特点是:⑴由教师讲述理论为主,而不是以启发、诱导为主。⑵师生在课堂上缺乏实质性的交流:在这种授课形式下,教师很少、甚至不安排让学生发问的时间。长期采用这样的授课模式,会使教师对在课堂上只讲不导的状态习以为常,而学生也会对学而不思的状态形成依赖。在教改前金融法学课堂上,教师一旦采用不点名的提问方式,面对的往往是无人应答的场面。
这种只讲不导的教学模式和只学不思的学习模式,导致了大学毕业时这样的尴尬场景:一边是大学生感慨学不到东西,或学的东西没用;一边是招工单位抱怨高校向社会输送的是什么都不会的大学生。实际上在当前知识更新换代速度飞快的时代,如果学生只掌握了应试用的知识点,没有自我学习和思考的能力,那么在其走出校门的那一刻,即面临掌握的理论已经过时,又或者理论与实际不能结合使用的境况。更使人深思的是:学生主动性人格的丢失,使得“大学生引领时代潮流”的风气,变为大学生落在时代之后的悲剧。
3.课堂之外的学习缺失。在课堂之外,大学生中也普遍存在着被动的学习状态,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不高。受中小学应试教育的影响,大学生们一般已习惯于做具有确切答案的作业,课后便不再进一步学习。人文社科类教师一般会在课程开始之时为学生列出推荐书目,这是教师指引学生课余学习的近乎唯一的手段。推荐书目中书籍的阅读就完全靠学生自觉。那么具体阅读情况如何,笔者曾连续对几届大三的学生做调查,请他们写出入大学以来阅读的全部书籍,结果发现学生列出的书单中与专业相关的书籍很少。
4.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设施没有在课堂中发挥应有的功效。如果要说当前大学课堂教育最大的改变,那就要算多媒体引入了课堂之中。现在每个教室都有多媒体设施,大多数老师已经选择用多媒体进行教学。但是,学校花费大量资金取得的现代化教学手段效果并不十分理想。笔者在对部分学生进行“对多媒体的看法”调查时听到了令人吃惊的意见:不少学生愿意选择教师不使用多媒体,回到板书时代。原因是:多媒体被认为只是板书的替代,只是老师将要板书的内容提早写入PPT,而教师照PPT宣科。学生认为这是效果最差的授课方式,由于PPT播放速度快,不能顾及学生的理解速度。加上使用PPT的教室光线黑暗,更容易打瞌睡。
存在以上问题的课堂,教学效果自然大打折扣。
二、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与思考
以上四种现象的存在,说明传统的课堂教学需要反思。
1.学生对课程知识兴趣的缺失
无论是在课堂上做不动脑筋的听众,还是课外不再进一步自学只满足应付考试的作业,都表明学生对所学课程知识本身缺乏兴趣。以至于大学生的学习还只是得知、记住的“learn”状态,而非努力钻研的“study”状态。而导致学生对学习无兴趣的原因,除与当前一部分学生的功利思想有关之外,还与学生受到的接受式的课堂教学方式有关。接受式的课堂教学往往采取满堂灌的方式,学生完全沦为学习的客体而非主体,处于被灌输的境地。在学习自主性受到压抑的情况下,学习兴趣自然渐渐消失。
2.教师对学生本身关注不足
学生对课程知识缺乏兴趣与教师的认识有关。传统的课堂中,教师往往对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没有充分的认识。通常教师更关注的是课程本身,也就是教学内容及其进程。这样的课堂教学实际上是“知识本位”而非“学生本位”,过度的知识本位的课程只会让学生沦为知识的奴隶。当教师只注重作业的正确率与考试成绩而对学生被动学习的状态习以为常时,最终会导致学生对学习越来越无兴趣,教师授课效果越来越差的恶性循环。
学生是学习的主人。教师只有在尊重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时,才可能关注学生本身,进而激发学生的自主学习。只有让学生对课程知识本身充满兴趣,才能产生自主研究的动力。而在自主研究的过程中,学生的潜能会得到充分发挥,进而深刻地认识事理,充分地掌握知识。
三、四步法改革课堂的实践
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针对以上四种不足现象,本次教改引入部分研究性学习的理念来改变传统接受式的课堂。研究性学习是一种学生主动探索问题、获取知识、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学习方法,同时也是一种提倡学生自主学习的教学观念。采用研究性学习的方法,即在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教师采取有效手段大力激发学生的学习自主性与积极性,促进学生对课程知识进行探索与应用。本次实践,采用4个步骤(四步法)革新课堂教学。
选择金融法学为实践课程,是因为金融法学属于高年级课程,高年级学生已完成核心课程的学习,具有一定的专业思维能力。此外,由于金融法与时代经济紧密相联,因此,它的理论能与实践紧密结合,其学科特性也适合让学生自主探求知识。
1.用交流式授课方式落实研究性学习的目标
课堂交流不仅能活跃课堂气氛,更能促使学生开动脑筋,加深对问题的理解。交流式授课首先要求教师以平等的身份加入到学生中去与学生共同探讨问题,如果教师不能从课堂的主宰者转化为课堂的指导者,那么课堂交流的本质将依然是原有的提问回答式。其次教师需要在课前通过各种调查手段,了解学生当前的知识基础、思维能力与关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来设计讨论的问题。
本次教改实践参考了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的授课模式,在课程开始前或结束后设置一部分专门讨论时间,教师以平等的身份与学生讨论当前经济金融热点问题。讨论的问题由教师事先与学生商量确定,让学生提前一周准备。这样的交流有助于拓宽学生的视野,真正体现高校教学的前沿性与尖端性。同时加强了学生与教师的交流沟通,使得教学相长更好地落到实处。
2.改进教具,充分合理的利用多媒体等手段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
改进教具,改变只有文字的课堂是使课程丰富多彩的必要手段。教师应重视学生对课堂教学工具使用情况的反应,在充分考虑学生学习兴趣的基础上来选择使用教具。
本次教改具体方案首先为充分利用多媒体,通过多媒体使用图片、影像等资料来说明或提示问题。由于图片和影像资料能更直观、形象地描述现象和事物,而多媒体教室使它们在短时间内得到展示成为可能,极大地提高了课堂效率。其次为直接在课堂中展示实物材料,让学生更直观地接触到真实世界。实物材料比图片和影像资料更为直观,然而一般限于条件难以取得,需要教师长时间的收集、整理。比如,在说明恶性通胀问题时,于课堂上出示恶性通胀下的外国货币;阐述铸币贬值问题时,出示真实古代的钱币。当这些实物材料在课堂上一经展示,所需要解释的问题能被更快更好地理解。通过实践,发现学生直接接触实物材料的效果比通过教师口头讲述或者多媒体图片更好。
3.课堂指导课外,引导学生进一步阅读与研究
大学学习的本质应是学生的自主研究。尤其是高年级课程,由于学生已经掌握相关基础知识,具备自主研究的能力。课外的大量时间是学生自我研究和开展自由交流的好时机。由于课外阅读相关书籍是大学生继续学习的重要环节,也是学习的延伸体现,教师对此应加以重视。
本次教学改革采用“课堂推荐”法来改变以往教师推荐参考书的方式,即把列在黑板上的推荐书目变成课程的一部分。教师选择部分与教学内容相关的书籍,课堂讲授到相关内容时,以课程内容为切入点,向学生介绍相关经典书籍的内容和历史地位,以此激发学生兴趣。教学改革后,在后半学期,往往会接到学生主动发出的邀请,希望能安排课外时间开展读书交流。
课堂推荐之余,课后交流是必要的。通过与学生开展平等的交流,可以再一次发现学生阅读推荐书籍存在的困难。因为学术经典书籍本身存在一定的难度的,比如,由于经典名著的写作时间往往比较久远,写作的时代背景与当前不同,由此带来的隔阂常常造成学生们理解困难。又比如,有许多书籍因为翻译和表达的原因,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歧义。这些在阅读中产生的问题一旦被解决,学生们可以重新恢复对阅读的热情。
4.带领学生接触学术前沿
高年级学生已具有一定的钻研能力,部分学生已能思考学术前沿问题。但教师常常因为授课时的限制,无法涉及前沿问题,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抑制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本次教改策略是分三步走:首先,在课程中加入介绍学术前沿所关注的问题,以提出问题的方式启发学生思考;或者鼓励学生探索感兴趣的话题,并引导其进一步深入思考。第二,鼓励学生在自我研究的基础上写作小论文,并加以批改。第三,部分学生对学术前沿问题思考较深入,教师在提出修改建议后,或是鼓励投稿,或是带领参加相关的学术年会,以各种形式使学生走向学术界。
通过三年的教学改革,效果显著,学生学习积极性和独立思考能力都得到明显的提升。金融法学作为一门选修课,不仅取得良好的选修率,也让不少学生收获到发表与得奖的成绩。
结论
本次教改试点,除以上对课堂教学的认识与实践之外,对现有的成绩评价方式也有一定的思考和改革。
在教学实践中,对学生学习成就的评价,不应只是书面的考试成绩,还应参考学习态度、兴趣、习惯、创造力、鉴赏力、道德感等等。如缺少了这些内容,评价就不可能做到全面。传统的学生评价方式一般只是考试成绩,而考试内容往往是学科的基础知识。不少学生认为只要把书本内容记住即是优秀。这样的评价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抑制学生尤其是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高年级学生的思维创新能力,不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也不利于教育、教学目标的达成。本次实践对评价方式的改革思路是考查学生思考问题的态度与能力,着重表扬和嘉奖思路活跃且对问题有独特见解的学生。因此,评价方式并不局限于考试或考查分数,论文或课堂讨论中答辩的质量,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这符合现代教育评价的要求,不仅重视测量学生的知识,也重视测量学生的智能与品德;不仅重视总结性的评价,也重视形成性的评价。
参考文献:
[1]皮连生.学与教的心理学[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5
[2]王道俊,郭文安.教育学[M].人民教育出版社,2009.5
[3]余清臣.研究性学习[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6
记者(下文简称“记”):王老师,您在民商法、经济法领域已经颇有建树,特别是在金融法方面发表了不少作品。请问您的基本观点是什么呢?
王亦平(下文简称“王”):在这个领域我还是有一些想法的。比如,金融业是非天然垄断行业,应开放竞争。考虑到国家金融安全和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和市场成熟度,宜逐步有序地放开。目前最需要做的工作是对本国民营资本的开放,培养其逐步发展壮大。因为国有资本的介入,破坏了竞争机制,损害着市场经济的基础,以国家行政权力和财政资源为支撑的国有金融企业的退出,还市场本来的面目,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这与国家的政体无关。解决“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建立市场竞争机制”的冲突,摆脱金融改革面临的两难境地,需要时间,但不能等得太久,否则,会一次次错过经济发展的大好机会。再比如,从法律程序上改良现行货币政策的决策机制;用法定的普适性“封闭贷款”取代“以贷还贷”的特别贷款措施;建立国有(国家控股)商业银行盈利最大化与不良资产有效控制的法律平衡机制等等,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记:您对于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问题应该说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把握。2001年,您设计并组织编写的《企业改制及运行的法律控制》问世,书中介绍了西方国家国有企业改制的经验并设计了我国企业改制的法律规制构架。现在,我国国有企业改制已经完成,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过很多的争议,在您看来我国国有企业可以在这次改制之后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吗?
王:国有企业改制尚未完成,并不是说国有企业改成股份制、上市公司,改制就完成了。改制只是增加了融资渠道,奠定了向国内外拓展的资金基础。但从根本上讲,国有企业改制的关键是内部治理结构问题,是持续经营的效率问题,它与企业的产权结构相关。因此,国有企业在宏观运作上完全与政府脱离关系是不可能的,即使在两者之间夹一个具有政府职能的国有投资公司亦如此。这种国家主导的企业,对于后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短期的国际竞争中有必要,也有某种优势,但这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就如同初始训练的运动员与高水平运动员相比,前者成绩的提升幅度和空间肯定要大于后者一样,从长期来看,谁的效率更高,还不好下结论,最终是要看投入产出比,看人均的产值和利润,看持续发展的效率,看每一个具体的人的创造财富的效率,当然,还有很重要的自然资源禀赋因素。
“经济法和商法是国家调控和规范经济运行宏观主体和微观主体的两大法律基石。”
记:目前我国正在致力于制定一部民法典。而关于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问题则又会被考虑到。王老师您认为如果中国制定民法典,如何处理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呢?经济法又应该处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呢?
王:法国在1804年制定了民法典后,紧接着在1807年又制定了商法典;德国于1896年制定了民法典后,1897年也制定了商法典。间隔时间这么短,说明各自有独立存在的现实需求和理由。大陆法系主要的经济强国多是如此。普通法系的美英诸国也有独立的统一商法典或单行的商事组织法和行为法。这些都说明,从法典层面上,“民商分立”是各国立法的普遍现状。从公私法域上讲,民法和商法有许多共性的东西,比如,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契约规则等;但二者也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比如,商法强调效率原则和商主体的盈利动机和行为方式,而民法则不一定要求这些。从当今市场交易的复杂程度讲,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对立法者来说,技术要求太高了,从基本的立法原则到具体的主体规则和行为规则,都很难形成严密的内在逻辑关系的统一。分别立法,无论从立法的成本、效率,还是逻辑的严密性,抑或是对法律理解、适用的简明方便性上讲,都能体现出其优势来。
至于经济法的地位,随着这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其重要性越来越明显了。经济发展中涉及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雇员福利保障,社会财富的一、二次分配,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的运用等,都反映了经济立法在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由此视之,经济法和商法是国家调控和规范经济运行宏观主体和微观主体的两大法律基石。
记:在您看来,就经济法领域而言,中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处于一个怎样的水平,差距在哪里呢?
王:差距肯定是有的。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决定了各自的市场化程度有所不同,作为上层建筑的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和内容自然也有所不同。但不能简单地谈研究领域的水平差距问题,更主要的是由不同基本经济制度,甚或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所决定的研究内容的差异。从国家综合制度发展变化的层面上讲,眼下所研究的某些问题是否有长远的实质性价值,也颇值得怀疑,说不定是在做无用功。
记:在金融法领域一些大的争论中,您持怎样的观点?
王:争论是有的。无论是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还是大的方向性问题上,都有不同的观点,但未形成有影响的大的争论。金融法学领域的学术气氛好像不怎么活跃。
记:通过这么多年的研究,您认为,在金融法领域中,还有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发展,或者说还有哪些需要开拓的新的领域呢?
王:在金融体制改革、金融主体行为规范等方面都有较大的研究空间和领域,具体要看国家对金融体制改革的力度和金融产品的创新情况。
“教师这个工作只要你努力做,或多或少会有一定的成就感和荣誉感。不是因为你高尚,是因为职业的自然使命。”
记:如果我没有弄错的话,您除了担任北京工商大学的教授之外,还是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教师和律师职业之间,您更喜欢哪个呢?您的律师经历对于教学活动会有影响吗?您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呢?
王:如果要在教师和律师两种职业中选一种,我选教师。教师这个工作只要你努力做,或多或少会有一定的成就感和荣誉感。不是因为你高尚,是因为职业的自然使命。但律师这个职业很难获得这种感觉。律师并不是维护法律正义的职业,法律未赋予它这个权力,而是自谋生计的职业,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职业,与收益相比,其所维护的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合法通常来讲是次要的,对于刚入这个行当的新人来说尤其如此。当然,也有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解决了衣食之忧的律师会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做一些援案件或公益性案件,但很难形成常态和普遍性。这很正常,原因就是他们要解决眼下和将来的生存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他们很难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不是他们不高尚,是因为职业的特征和性质。我很少做律师业务,偶尔做一做也是把它作为一个了解司法现状的渠道和平台,所以,对教学不会有什么负面影响。
记:作为一位从教多年的老师,您对于我国现在的法学教育有什么看法吗?我国的法学教育如何解决学院式的培养同法律实践相背离的问题呢?
王:我国的法学教育理念和教学方式仍有巨大的改进空间。从西方国家的大学对学生的培养情况看,首先是培养目标明确、可行,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培养的目标是“职业化”人才,其基本含义就是强化对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养,学生走出校园后能迅速适应各种法律职业的要求。比如,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法学院和渥太华大学法学院,有一门技能性课程叫“口头辩论”,这门课程被放在基础课(相当于我们法学专业十四门骨干课程)里。他们认为,在辩论中对焦点问题的把握、辩论的方法、反驳的技巧、说服对方或法官的能力,是法科学生必须具备的素质。而我们如果要开设这门课的话,通常会放在选修课中,也就是说,他们更重视基本技能的训练。
在教学方法上,西方的大学也有自己的特点。比如,他们课堂中的提问,更多的是学生问老师,通过多维度、步步紧逼的提问,把老师问得满脸窘相、无言以对,那就是好问题。老师弄懂了,下次上课再向学生作答。这种通过提问给老师施压,逼迫老师思考问题、研究问题的教学方法,更能让人感受到什么叫“教学相长”。而我们通常都是老师向学生提问,目的是审视一下学生对自己所讲的知识或问题弄明白没有。
西方大学教学的核心理念是“以学生为中心”,这可不只是说说而已,而是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手段,其目的是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这样学到的东西比较扎实,容易形成开放的思路。除了教学方法的理念外,另一个更为重要的理念是培养学生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的职业观念和人生信念。目前,我国司法系统存在、枉法裁判的现象,说明我们的法学教育还有更重要的工作要做。
“如果有创新观点,有真知灼见,对学科发展和法律实践有推动和引导作用,成果多点自然是好事情。”
记:您在法学研究的过程中,最欣赏哪一种法学研究的方法呢?
王:谈不上最欣赏哪一种,不同的部门法学,所需的研究方法或侧重的研究方法各不相同。在很多情况下,通常要同时借助多种方法,最基本的方法是理论推导法和实证分析方法。前者要求研究者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学养,后者要求研究者有一定的资金条件和一整套具体的研究方法,两者都需要时间:你的时间和你所研究问题的事态的发展时间。比如,银监会2007年制定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办法》从理论上分析是操作不了的;从实践上,还需要时间进一步验证。金融法学的研究方法更强调经济分析法、数理分析法、比较法和实证分析法,因为它的研究成果要为国家的金融政策和金融实践服务。研究方法和研究目的必须有内在的逻辑关系才有意义。但现在大多数学校的大多数老师搞学术研究,囿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多是闭门造车,理论来,理论去,很少搞“非书本”的实证研究。所以,学术成果大多没有个性。这种局面现在很难改变,没有几个大学校长有这个勇气,至多也就是下台后讲些“马后炮”式的高论,谁愿意舍弃既得利益呢?
记:那您认为现在中青年学者是多发表成果好呢,还是少发表好?
王:这个不好一概而论。如果有创新观点,有真知灼见,对学科发展和法律实践有推动和引导作用,成果多点自然是好事。但实实在在地讲,创新不容易,搞研究跟写小说、编剧本不一样,“多产”一般来说不是什么好事情。从法学学科来看,无论是教材,还是专著、论文,重复的东西多,创新的东西少,绝大多数是文字垃圾。每年由此造成的资金和时间上的浪费是巨大的、难以估量的。顺便我再提醒一句,现在的防盗版软件技术已经做得很先进了,中国学术文献网库、中国学术期刊网库、中国报纸全文数据库、中国博士库、中国硕士库,都纳入到了检测对比系统,有些学校已开始使用这种软件用于对付学生论文的抄袭造假问题。这些学校都是负责任的学校。如果迫于环境压力想应付差事地多出点学术成果,我建议写作时不妨多加点脚注,多列点参考文献,越多越好。
记:您可以简要地评价一下中国目前的法学研究状况吗?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3-0066-02
目前,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学专业设置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专门的政法类大学,如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二是综合性大学里的法律系或法学院,如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等;三是以专门院校里的法学院系,如吉林大学法学院、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等。通常政法类院校是以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为特色的,综合性大学以培养理论型人才为特色,而专门类院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该与其他院校有所区别,体现自身的特色,即要培养出专门、专业法律人才。本文仅就专门院校专业法学本科课程改革谈本人之粗浅看法。
一、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改革的意义
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高等学校要办出特色,要提高教育质量。高等学校要有特色、高水平,这不仅是国家发展的要求,是未来发展的趋势,也是高校自身的选择。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法律人才为数众多,但高层次、高素质、专门法律人才短缺却尤为严重,培养法学专才已成为大势所趋。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如下:
(一)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要求“高等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到2020年,高等教育结构更加合理,特色更加鲜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整体水平全面提升……。”《纲要》还要求:“……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要培养高素质法学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专门院校专业法学本科课程改革是当务之需。
(二)专门院校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改革是合理配置法学教育资源。据不完全统计,全国1000余所普通高校中已有650余所设置了法律院系或法律专业。《2009年北京市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北京市2008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失业或离职量最多的10个专业,占本科失业量的44.0%。失业或离职者最多的5大专业依次是:法学、工商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英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其中2008届法学类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为79%,远低于当年本科毕业生的平均就业率(88%)。专门院校法学专业如果不根据现实的需要、改革课程设置,只能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加剧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负担。
(三)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改革是市场经济的需求。笔者由于职业的关系每年都能接触到来自专门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感触颇深:建筑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生分不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医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不懂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竟搞不清中国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区别……可想而知专门院校法学教育的失败。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现象也比较突出:税收案件中法官、律师不懂增值税发票;建筑纠纷中法官、律师不懂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医疗纠纷中法官、律师不懂医疗常识……社会急需专门、专业化的法律人才。而专门院校对专业法律人才的培养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专门院校的法学专业要扬长避短,走专门化特色化的法律专才培养模式,改革现有课程设置。只有这样专门院校的法律专业才有生存的空间与市场的需求,满足市场经济对法学专业大学生的需求。
二、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课程设置不合理。专门院校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应当考虑到社会对专门、专业法学人才的实际需求。不少专门院校的法学课程开设没有专业特点,基本上是人家开什么可我们就开什么课程。没有对专门院校的法学课程的开设进行可行性分析,致使已开设的课程比较混乱,没有做到与法学专业的融合与衔接。以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为例,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基本上照搬、照操政法类、综合类大学的法学课程体系,其结果,专门院校培养的学生法学不仅基本功底不及其他政法类及综合大学,专门、专业法学知识也没有凸显出来。一方面,造成了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就业困难,另一方面社会对专业法学人才的需求也没有得到满足。
(二)专业基础课程内容所占学分或课时的比重明显偏轻。要做到专门院校法学专门化,专业基础课程的开设尤为重要。以财经院校为例,要打造特色财经法学人才,财经类基础课程应该纳入学科基础课程当中。比如,财经院校应当把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管理学、财政学等学科纳入学科基础必修课程范围之内。设想在没有开设金融学、会计学、税收学等学科基础课程或在所开课程学时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给学生开设金融法、会计法、税法等课程,只能使学生掌握的法律规范与经济学理论相脱节。
(三)专门院校专业法学课程严重缺失。专门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将本专业的法学课程作为开课的重点,开全专业法学课程。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才可能凸显专业特长,又可使法学专业符合本专门院校的特点,满足于本专业的法律需求。但在实际上,各专门院校对本行业的法律课程重视不够。以财经院校为例,目前财经院校中,体现财经法学特色的财经类课程的设置比较混乱,没有一个科学的、统一的财经类法学课程类别划分。各院校虽都开设财经类法学课程,但课程类别各不相同,有的为必修课、有的为选修或任意选修课,还有的为必修与选修相结合。同时财经类课程在教学时间的安排上随意性较大,财经类核心法学课程开设时间较晚,大部分学校在第三学期才开始安排此类课程。财经类课程没有结合相应的法学课程开设。
三、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改革对策
(一)准确定位本专门院校的专业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
专业人才的培养需专门院校应该在办学过程中准确定位,一是学校类型定位。学校要根据区域、行业的需求,选准自己的定位。二是办学层次定位。如财经院校法学专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常热门,许多高校都争办这个专业,竞争非常激烈。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保持特色和优势,就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强。三是在办学规模上要考虑把资源集中到学生培养、提高质量上。学科建设始终是学校的龙头,学校如何保持优势的特色学科,是学校特色非常重要的内容。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注意在经济、管理的学科交叉中寻找特色,凸显优势。
(二)优化课程结构,强化法学专业特点
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类院校应该根据各自的人才培养目标,适当调整适合本校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的比例,使课程结构既科学、合理、相对稳定,又具有一定的弹性。因此,应细化大专业下的小专业,体现财经特色的课程设置,重新整合专业方向课,以突出财经类法学的优势。将限制性选修课作为专业方向课的学校,应增加其总的学分和学时,在总量上提升财经类法学专业方向课的比重。
(三)合理设置课程体系及开课时间
为了培养法律专才,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应当有别于专门法律院校。笔者认为,专门院校法学专业课程可分为通识课程、法学基础课程、法学专业课程三大模块,这三大模块中又按照重要程度分成选修课、必修课等,开课的次序、时间应当本着先一般通识课、后法学基础课、最后到专业法学课程这样的程序进行。具体对策如下:
1.通识课程
通识课程是指按照教育部的规定,不分院校、专业,所有高校必须开设的课程。比如,思想道德修养、军事理论、体育、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原理、中国近代史、哲学、政治经济学、外语、计算机等。对法学专业而言,为了给后续的法学教学打下基础,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也应当列入通识课程范畴。专业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将这些通识课程划分为通识必修课和通识选修课,思想道德修养、军事理论、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原理、中国近代史、哲学、政治经济学等都可作为学生的通识选修课;而法学基础理论、外语等则应作为通识必修课。同时对通识必修课和通识选修课必须规定必修的学分。除外语、计算机课可在以后学期根据需要继续开设外,其他全部通识课程均应当在大学一年级修完。
2.法学学科基础课
专业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科基础课除了要开设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14科核心课程外,还应开设司法文书、外国法制史、律师法、法官与检察官法等课程。这些法学学科基础课也可以分成必修课和选修课。可将法学专业的14科核心课程作为必修课,其他课程作为选修课,同时对必修课和选修课必须规定必修的学分。全部法学基础课程应当在大二全学年修完。
3.专业法学课程
如果说专业院校中通识课程和法学学科基础课程设置没有差异的,那专业法学课程将是打造法学专才的核心与关键。各专门院校完全可以根据市场经济对本行业、部门法学人才的需要,设置法学专业专门化的课程体系。以财经院校为例,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开设并强化财经特色,以经济生活中主要法律规范作为课程开设的重点。可将经济法律规范划分为经济组织法、宏观调控法、市场秩序法、经济管理法、社会保障法等。作为经济组织法内容包括公司法、各种企业法等。作为宏观调控法,包括财政预算法、税法、价格法、金融法等。作为市场秩序法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作为经济管理法包括会计法、合同法等。作为社会保障法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每一部分又可根据本院校的实际情况再做细分。比如,金融法,内容可含银行法、票据与结算法、担保法、保险法等。这些课程也可分为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这些课程授课时间应当安排在大三及大四第一学期。其他院校可以结合本专业法学的实际需要选课、开课。
当然,专门院校要培养出专业法学人才,对策及措施还有很多,比如,论文写作和实习环节。论文写作应要求写本专门院校相关行业法律论文,医学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论文就可以围绕医疗法,而建筑大学的法学专业则可以建筑法为方面来确定选题撰写论文。毕业实习也应当有针对性的到医疗、建筑公司等单位实习……这样就能比较好的将所学专业与实践有机、有效的结合起来。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不仅要一批具有一定法律理念、精通和熟悉市场经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更需要既通晓本行业、专业知识又懂法律的法律专才。专门院校法学本科专业可利用自身的学科优势定位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而目标的实现重在课程设置的改革。
参考文献
二、“国际经济法方法论”的界定
根据笔者的思路,在已知“法学方法论”概念的基础上定义“国际经济法方法论”就要先理清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根据王传丽教授在其主编的新版《国际经济法》教材中的诠释,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作为国际法项下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方法论的概念理应与国际法方法论的概念息息相关。按照《国际公法百科全书》中的经典诠释,国际法的方法论这个概念,既指其广义的概念,即用于获得国际法律体系的科学知识的方法;也指其狭义的、更专门的概念,即用来确定国际法规范或规则的存在的方法。尽管与与其同宗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独有的特点:首先,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间、自然人及/或法人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与国家间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不涉及国家间的政治关系,而国际公法调整的一般是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军事等非经济法律关系,国际私法主要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的规范;其次,国际经济法具有其特殊的法律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除了国际条约外,还包括了作为商人习惯法的国际商务惯例以及相关国内法,而国际公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为国际条约及产生于国家间的政治和外交活动的国际惯例,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基本上是各国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以及极少的旨在解决法律冲突的国际条约。因此,根据上述概念与特征,笔者认为可以引用何志勇教授的观点,将国际经济法方法论的定义抽象为:为国际经济法问题提供宏观的观念和对于国际经济法问题提供解析工具的理论和手段。
三、国际经济法的常用研究方法
(一)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的方法是一种现实主义的方法,以描述的手段讨论实然问题,采取规范分析、实例分析的方式,对某一领域的问题进行研讨。实证分析大都是同事实相关的分析,关注的问题一般都是“是什么”。这种方法在国际经济法中颇为常用,尤其体现在WTO法中。例如,研究“发展中成员差别与优惠待遇原则”是否是WTO各项协定中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原则,就要客观审视WTO协定中的相关规定与案例,用以分析该原则是否为WTO比较重要的原则之一。回顾WTO内发展中成员的差别和优惠待遇原则的发展历史,发展中成员差别和优惠待遇作为一项被认可的概念,始于《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及《WTO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但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协定》中体现最多。例如,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12条第4、5款中规定了“各成员认识到,虽然可能存在国际标准、建议和指南,但在其特殊的社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发展中成员采用的某些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旨在保护与其发展相适应的本国技术、工艺和生产方法。因此,各成员认识到不应期望发展中成员使用不适合其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其技术法规或标准、包括实验方法的依据。”按照此条文的规定,发达成员在采用较高标准的时候,应当考虑到发展中成员出口到其境内的商品不能单单按照发达成员所采用的较高标准,而是应当按照发展中成员国内适用的,符合发展中成员发展水平的标准来提供市场准入。同时,《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协定》第10条规定了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例如,为保证发展中国家成员能够遵守本协定的规定,应请求,委员会有权,给予这些国家对于本协定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的特定的和有时限的例外,同时考虑其财政、贸易和发展的需要。各成员应鼓励和便利发展中国家成员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上述对于WTO规则的实证分析,都可以说明“发展中成员差别与优惠待遇原则”是WTO各项协定中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原则。
(二)历史研究法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历史分析本身就是各门学科所最常用的学科分析工具。对国际经济法学史的研究能够揭示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多元的史学研究方法能够为国际经济法解决复杂的国际经济贸易及金融问题提供有效的方法论基础。在对国际贸易术语进行研究时,就要从其历史渊源开始研究,并且研究其演进过程,并且比较每一版本与上一版本的不同与进步。因此,笔者关于国际贸易术语的论文和授课都是以此开头:“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事惯例的一种,伴随着十八、十九世纪全球范围内商品货物贸易的大规模开展而出现的,用于解决国际贸易问题的,具有实体法性质,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为了避免各国在贸易术语的使用上出现分歧和纠纷,国际商会最早于1936年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国际贸易合同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供给一套具有国际性的通则的解释,使从事商业的人们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的解释,其后为了适应不断发展进步的国际贸易,国际商会先后进行了七次修改,Incoterms•2010作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历史上的第七次修订,由国际商会于2010年9月27日颁布,2011年1月1日开始生效。”上述都是对于国际贸易术语历史渊源以及演进的研究。在学习研究国际金融法时,历史研究法同样必不可少。笔者硕士时曾经研究中国企业美国上市的相关中美法律制度,其中都涉及到研究我国自1999年7月《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4、5、6标准”的规定到现在可以用以规制反向并购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之间法律的演变与更迭以及美国自1933年《证券法》到2005年的“关于空壳公司使用S-8表,8-K表和20-F表的规定”以至最近立法的一系列金融法规改革内容与其相关背景。在海商法的研究中也是如此,不管是在教学还是学术论文的写作中,每次提到规制“提单运输”的国际规则时,都会从《海牙规则》谈起,再讲到《维斯比规则》对其的演进,之后谈及《汉堡规则》的新变化,以及后来并没有生效的《鹿特丹规则》等有关于多式联运的相关规则。不仅如此,还要追溯其演变的原因与经济,社会历史背景。笔者认为,这都是对于历史研究法的实践。
(三)比较研究法
比较法学研究方法也是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中非常重要的研究方法。在论述经济法学方法论时,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注重不同国家或地区商品经济关系及其法律秩序的异同,对此进行充分的比较分析,既要涉及相同社会制度国家经济秩序的共性,又要涉及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经济秩序的差异性,并给出科学阐释。笔者认为这种论述同样适用于国际经济法。学习,研究国际经济法,一定要熟悉相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历史背景,以及其之间的异同。比如笔者在学习,研究,讲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都重视将其与UPICC,PECL以及我国合同法进行比较研究,类比分析其之间异同,并找出其中的背景原因。再例如笔者的博士课题是关于“国际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的,其中就大篇幅的用到了比较研究的方法,比较几大发达国家,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发展中经济体台湾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及其金融法背景,并以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aselCommitteeonBankSupervision;BCBS)及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DepositInsurer;IADI)于2008年7月决议合作发展国际间所共同接受之核心原则“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以及之前由IADI单独的“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为指引,从而力争提炼出两个主要结论:一是我国是否具备建立显性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条件;而是我国的建立该制度之时得以借鉴的国际与国外经验。在此研究中,不论是问题的提出,论证过程还是结论的得出,该比较研究的方法都是不可或缺的。在现阶段的研究中,笔者主要研究美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及其改革发展,对其中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并比照我国现实情况,考虑相关制度的法律移植问题,通过对两国及世界金融环境,金融立法的研究,提出适用于我国金融发展水平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在这其中也用到了比较研究方法,比照我国现实情况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与屡次改革时的现实情况,金融法制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