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7 16:50:54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民间金融论文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民间金融论文

篇1

1.从事民间金融活动的机构或组织是否已经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如浙江省曾有三家私人钱庄领取营业执照,但因金融监管部门认为非法而被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虽然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甚至被乡村政府直接控制,但没有得到当时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的认可,处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为非法金融组织取缔了。

2.民间金融活动是否为非官方性质的。包括如下四个方面:(1)融资活动的参与者是非官方的,即借贷行为是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在之间发生的;(2)资金的来源是非官方的,民间融资活动所有的资金都来源于居民个人或私人企业;(3)从事资金融通的组织机构的所有者是民营的而非国有的;(4)资金的运作是民营而非国营的,即民间金融应该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民营金融,它也涉及到所有制概念和经营机制。

3.民间金融活动是有组织的还是无组织的。目前就民间金融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融资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如私人钱庄、典当行、基金会等。也有学者把民间金融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临时的无组织融资的民间借贷为第一阶段;有组织、专业化的民营金融是第二阶段。

4.民间金融的正式与非正式性。许多文献文章认为民间金融是非正式(非正规)的,而官方金融才是正式(正规)的,本文认为采用中国人惯有的意识来分辩民间金融的“根正苗红”问题是一种错误的思想。因为民间金融活动的重要性是十分明显的,所以,政府必须反思对民间融资活动的政策,建立一个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而不是简单地禁止。公民有正当的需求,政府的制度供给就应该面向公民的正当需求,禁止民间融资活动在此意义上是与公民需求和偏好背道而驰的。此外,民间融资活动基于民俗、传统、文化,如果政府认为只要有它所一手创设的正式制度就能解决一切问题的话,那就是哈耶克所批责的“理性的狂妄”。

5.民间金融非法与合法性。本文认为当民间金融合法时,国家才能提供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使其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纳入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中。“民间金融跟地下钱庄没有任何关系”,两者的区别,亦可从央行下发的文件中窥得究竟: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央行特别强调,民间金融是游离于官方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据此定义,民间金融是合法的,而地下钱庄(地下金融)是非法的,属于国家依法取缔或打击之列。

二、“民间金融”的界定

从以上的分析中得出,民间金融既不是指地下经济中没有注册的、非法的、无组织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也不单是指有组织的或已经注册了的民间的资金融通,本文认为应该有如下的定义:民间金融泛指一切非官方性质的(即不由官方出资或官方经营),非国有制性质的,主要业务发生在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之间的各种形式的符合法律规范或道德规范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当然这一定义自然排除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对社会有害的从事非法洗黑钱活动的黑色金融。理由如下。

1.“金融”,即资金的融通。只要商品经济存在,就必然存在金融。金融本身不带有任何制度色彩,但金融的具体形式是随着客观经济条件或经济形式的演变而不断发展的,任何金融形式的出现和存续都会有其经济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金融只有形式的高低级之分,先进与落后之分,而没有正规与非正规之分,假如有的话,也只能是人为的制度或者体制的设置的结果。如果说民间金融是非正规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即在正规金融体制外运作的金融机构体系,通俗地讲就是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金融。这种称谓实际上就是一种人为的制度歧视。

2.民间金融的定义规定了其合法性,排除了非法的融资活动。即把所谓的地下金融(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排除在外,因为研究民间金融旨在将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的金融活动,应该为民间融资活动设计一种法律框架秩序或者央行监管制度,使得民间金融活动走出灰暗地带,使得公民放心、政府放心,使得我国民间融资组织与活动与现有官方金融结构并存,从而形成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性金融秩序。

3.民间金融产生于官方金融的边界地带,当国有银行对民营、个体等非国有经济融资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市场失灵时,民间金融应运而生。加之它的供求关系、运行机制、交易行为与契约治理具有市场化特征,又与民营经济有着“天然”的体制姻缘,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今天,民间金融作为一种过渡性金融安排具有广泛的发展空间。

篇2

二、温州民间金融市场主体发展现状剖析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滞后制约着借入方市场主体的培育壮大从条例设计内涵来看,现代企业制度始终贯穿着主体的确立及发展。但从企业规范程度看,传统的温州企业大多数以家族制为主,尚未完全建立起产权明晰、财务规范、信息透明、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据统计,全市中小企业50%以上存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状况,许多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财务审计部门承认的财务报表和良好的经营记录;60%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是3B或3B以下。此外,企业与企业主的一元化运作模式,混淆了条例所倡导的民间融资主体及其行为,降低了借贷用途的透明度,不利于主体规范行为的实践。虽然温州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启动中小企业改制提升工程以来,累计已新增近400家股份有限公司,超过了过去34年的总和,但长期所形成的“不规范”意识仍使投资者的“敬而远之”,直接影响着企业定向债的发行以及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定向集合资金的投向等。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温州仅有9家企业登记备案定向债发行,备案金额1.62亿元,但成功发行仅7000万元。

(二)“三类中间服务”市场主体运行仍面临着诸多体制机制问题1.民间资金专业管理尚未形成规模效应目前,温州已培育发展12家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即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共计12.5亿元。截至2014年底,12家公司共组织39亿元资金投向1020个项目,其中发行定向集合资金共7期6.05亿元,占资金投向总额的15.5%。从规模来看,大部分资金来源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自身投入的资本金。与《条例》施行后的民间借贷备案登记总额94亿元相比,仅占6%。换个角度来说,大部分民间资金仍是以借贷形式在市场上流动,还未能有效归入专业化运作轨道。造成这一现象主要原因是受投资项目难找、专业人才匮乏、股权投资退出渠道不畅等因素影响。但从更深层次分析来看,如何提升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专业能力及其衍生出来的公信力更值得我们深思,这也是目前条例制度设计中未能充分考虑的一个“短板”。虽然《条例》对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准入已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要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但受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影响,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使得条例所规制的5000万元的实缴货币资本沦为形式,易造成主体源头管理上失控,脱离了类金融主体审慎发展的原则,引发部分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空壳化”运作,给整个行业健康发展带来巨大的冲击。2.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亟待破解(1)可持续经营经费来源不足《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定位为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并赋予其受托承担民间借贷备案等一系列准公共服务职能。从本质上来看,民间借贷的备案等职能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畴,但除个别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享受小额地方财政补助或收取微额场租外,大部分中心没有收入来源,处于亏本运营状态。据初步测算,全市7家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年平均运行成本在300万元左右,长期以往必将影响中心的正常运转。(2)业务转型创新滞后按原先设计方案来看,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主要定位于为场内入驻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对于场外各类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中介的服务缺乏有效的着力点。而《条例》赋予中心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权益转让服务、理财咨询等职能,以及其依托民间借贷备案职能所建立起来的民间借贷备案信息(即民间借贷征信)的挖掘运用工作,受信息量不足、人才因素、资源公共性等因素制约,仍未能有效开展,还需要长时间的积累与探索。3.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良莠不齐截至2014年底,温州经备案登记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已达72家,注册资本最低为100万元、最高达5000万元。从运营模式来看,既有纯信息中介平台模式、又有债权转让以及信用担保模式;既有纯线上或线下模式、又有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模式等,整体上呈现出运营模式互联网化、业务运营多样化等特点。受制于国家层面相关金融法规滞后等影响,民间融资信息服务行业长期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的状态。即便是《条例》出台后,温州对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股东构成、高管人员也没有任何前提条件。这一制度设计不足,造成了当前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业务运营的多样化、同质化,导致整体行业鱼龙混乱,部分甚至已经违悖设立时的定位初衷、偏离正确的轨道,并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从事资金融通等红线底线。

(三)合格的借出方市场主体队伍建设还存在“软硬”环境不匹配现象投资者是市场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投资者的成熟是市场成熟的重要推动力,没有成熟的投资者,不可能有成熟的市场。相比证券、期货等成熟市场,民间金融市场的合格投资者队伍建设仍任重道远。从当前投资者结构与行为现状分析来看,投资者逐利性和盲目性特征仍然非常明显,风险意识总体上还不强。以P2P平台为例,部分投资者受高利驱使受骗上当或发生不良损失等情况时有发生,进一步凸显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的不足。此外,从市场培育情况来看,温州虽已搭建了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权营运中心等平台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判断合格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推进合格投资者教育、探索投资者分类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制约了理性而成熟的投资者队伍的形成。

三、规范发展民间金融市场主体的几点建议

(一)加快推进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扩面提质”,切实发挥其民间资金向产业资本转化的引导作用《条例》设立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集聚并提升民间资金的专业化运作能力,解决“投资难和融资难”这一关联问题,实现“小资本与大项目”的对接。为此,要以《条例》施行为契机,鼓励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质与量”齐头并进,做强做大龙头企业,完善资金专业化服务网络,放宽服务地域限制,促进专业服务“下沉”或“普惠”。同时,要积极吸引温州区域外成熟的资产管理公司入驻,完善人才队伍建设及相关政策,推进服务“属地化”,着力将温州打造成“区域民间资本专业运营中心”,形成专业化金融服务产业支撑体系。

(二)继续深化中小企业改制提升工程,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与长期以来“温州模式”下企业自身的不规范发展相对应的是民间借贷的地下野蛮生长,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造成了前几年“借贷风波”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现行条例制度框架设计下,如何发挥民间融资“三条河流”(民间借贷、定向债券、定向集合资金)作用,首先要解决企业自身存在的体制束缚。为此,不仅在继续推进企业改制工作,引导更多的企业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要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尤其是在资金投向、与资本市场对接等方面,形成正向激励作用。可以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入竞争机制,增强中小企业的发展新动力,促进民间融资市场规范秩序的重建。

(三)积极探索民间融资公共服务平台“转型升级”之路,实现可持续发展1.要以改革创新思维重新思考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定位根据《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赋予其相应的职能,探索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权益转让服务、理财咨询等业务,逐步搭建形成以“民间借贷征信服务”为基础的权益转让“二级市场”。2.要形成适合中小企业发展区域性资本市场体系要以原温州股权营运中心未上市股权转让平台试点为基础,引导其朝着具有独立的市场定位、特别的制度安排、不同的运作模式的方向,逐步形成适合温州中小企业发展区域性资本市场体系。3.进一步完善金融产品服务产业链鼓励温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研发定向融资产品、资产收益权转让产品、定向投资产品、公私合营(PPP)产品、中小企业融资保证保险产品,进一步完善企业融资、百姓投资的金融产品服务产业链,开拓高成长中小企业融资蓝海业务。

篇3

民间金融,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绕开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直接进行金融交易的行为。由于以往这些借贷行为是非法存在的,也被称为“地下金融”。其具体表现有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有的地方也称“邀会”)、地下钱庄等。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农村非正规金融体系的重要部分。在我国农村,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农业生产的分散性,“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很难适应和满足“三农”多样化、分散性的金融需求,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起了特殊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由于民间金融的发展还未规范化、法制化以及其自身的特点,从而对农村和社会经济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1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概况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规模庞大,对农村经济发展起着不可替换的作用。民间借贷活动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十分迅速。IFAD(2006)的研究报告也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4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农村的民间借贷金额高达1.2万亿元左右。从2001到2006年,我国农村民间借贷规模大约以19%的速度增长。到2006年,全国农村民间金融借贷高达8000-14000亿元,仅浙江东南温州地区就有3000多亿。

2农村民间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原因

民间金融繁荣是金融压抑的!必然结果。正规金融服务供给的严重不足和农村经济对于金融服务的日益扩人大的需求矛盾成为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根本原因。

2.1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正规金融服务供给严重不足。涉农机构锐减,农村金融机构功能的萎缩。近年来处于自身经营效益的考虑,县域内的国有银行机构大量撤并,尤其是农业银行的减少最为严重。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出于防范金融风险和追求经营利润的考虑,对县级机构的中小贷款客户实行规模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并设置了较高的贷款门槛,客观限制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发放,加剧了资金供应的紧张程度。此外,随着农村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一些乡镇实施撒并,这些乡镇的信用社及农业银行营业所也发生了变动。据资料显示,2005年,湖南郴州市各金融机构共撤并县域及农村地区营业网点35个,其中国有商业银行撤并26个,信用社撤并9个。随着县域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的收缩,其信贷业务开始向中心城市集中,原有的信贷、结算、代收、代付性业务的急剧减少,县域网点逐渐演变成了“多功能储蓄所”。久而久之,这些金融机构市场占有率下降,而且,已有的功能日益不复存在,其最终必将退出县域这块土地。

2.2现有的农村金融部门实力不强,经营效率低下,很难满足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要。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中,以支持“三农”为己任的农村信用社由于产权不清、管理监督机制不畅,市场地位不断下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民间金融纰织的存在必定会使一部分资金从正规金融体系流出,形成一个体制外的金融市场。从而会削弱货币政策的实行和宏观调控的实施。如当政府对经济过热实施以紧缩货币政策时,往往政府作用之外的民间金融反倒会利用正规金融力量减弱之机,对紧缩的经济领域给予信贷支持,经济难以“软着陆”,从而抵消掉货币政策的紧缩效果。

2.3金融自身的缺陷导致其有一定的危害。一是某些民间借贷活动在很大程度形成了孕育“地下经济”的温床。在一些地方,民间金融机构成为非法外汇交易、洗黑钱和集资诈骗的主要载体。二是高利贷现象的存在,加大了资金使用者的生产经营成本。三是民间金融安全性较低,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除了面对一般金融机构共同面对的市场风险外,民间金融机构还要承担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产生的非市场风险。于是由民间金融引发的纠纷,往往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为了确保资金的回收,不少地下金融组织都雇有专门的追债队伍,其追债人员一般都是横行当地的霸道者,有的甚至是当地黑恶势力的成员。一但发生债务拖欠和纠纷,追债人员就会实行暴力追债,往往酿成社会的不稳定。

3规范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措施和建议

对于农村民间金融的态度不能是取缔和消除,它的存在是民营经济在资金市场上的表现形式。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不同步必然导致由个体和民营经济来填补这一差距。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村民间金融问题要采取疏导结合的方式。一方面深化金融改革,打破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局面,有效增加金融资源供给,建立开放、有序、竞争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另一方面对于民间金融要加强监管,趋利避害。

3.1立法使民间私人借贷走向法制化。要制定相关的民间借贷管理法律法规,将民间借贷行为置于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下。只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于民间借贷过程中的违法乱纪活动,尤其是高利贷活动,才能有效地加以管制。放开民间的准入限制,使地下金融合法化和组织化,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轨道。

篇4

Abstract:Informalfinanceistheendogenousresultofeconomicdevelopmentprocess.Itsfunctioncannotbesubstitutedbyformalfinancialsystem.Thegovernmentshouldprovideinformalfinancewithmarketenvironmentandpolicyenvironmentthatpromoteequalcompetitionwithstate-ownedfinancialsystem.Undertheguidanceofpropertyrighttheory,bythemeansofmacroeconomicregulationandmarketcompetition,weshouldintegrateruralfinanceorganizationintounifiedfinancialsystemtoconstructruralfinancialsystem.

Keywords:Folkfinance;policysuggestion;systemvicissitude

兴起于改革开放之初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以其实行民用民管的制度优势,有效地实行贷款监督,既以低廉的交易费用给予农户获得小额贷款的机会,又能保障贷款得以回收,有着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可见,农村具有适合于民间金融发展的信用环境。

一、农村民间金融的优势

民间金融在发展初期一般是无组织的自由借贷,即便是规模发展为金融组织以后,管理和组织制度也不太严密,但民间金融操作简单易行,交易区域狭小,信息搜寻、甄别以及监督贷款投向的成本较小,具有灵活、便捷、小规模等特点以及在信息方面的优势,因而更长于向居民提供零星、小额贷款。具体而言,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独特优势有:

1.产权结构优势。由于资本为各个私人所有,经营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从初始阶段就必然使产权的划分非常明晰。个体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产权结构的基本形式,与大银行相比,自负盈亏使它们具有内在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村个体、私营、合作、股份制企业和居民群体,它们也都是自负盈亏的独立经营主体。产权明晰的供给者与产权明晰的需求者之间形成的信用关系,必然是一种硬约束信用。这远远优于目前国有大银行与国有大企业的信用关系。

2.信息优势。信息对称是效率市场的基本条件,决定金融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信用。民间金融组织的社区性质明显,其信息优势反映在贷款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甄别上,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品德、能力、资本、经营状况有比较清楚的了解,金融主体能较充分地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这样可以省去大量调研费用,也可减少审核批准程序。民间金融组织的信息优势还反映在它对贷款的监督过程中。由于地域、职业和血缘等原因,民间信贷市场上的借贷双方保持相对频繁的接触,这种信息上的便利导致贷款人能够较为及时地把握贷款按时足额归还的可能性,进行实际监督,并采取相应的行动。因而民间金融组织面对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比较小,其资产质量高的潜在比较优势也是确实存在的。

3.担保优势。在贷款的抵押担保方面,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有比体制内金融更为灵活的安排,缓解了贫困的农民和中小企业面临的担保约束。当前在农村贷款中由于借款人缺乏合格的抵押物而被农村体制内金融机构拒绝放贷的现象非常普遍。而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物品在民间金融市场中却可以作为担保,例如房产、土地等,由于借贷双方居住的地域相近并且接触较多,这些物品作为担保品的管理和处置成本相对较低。在农村民间金融中,社会关系也可以起到担保的功用,使得金融交易按交易双方的真实意图来实现。在一定意义上,交易主体的社会联系也是一种资源(无形的资源),它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物质或精神收益。借款人的还款行为自然地构成了这种社会联系的一部分,一旦借款人违约,则这种联系被破坏,会给借款人带来一定的损失,这种损失一般是很难弥补的。因此,社会担保机制的存在对借款人的行为构成约束。

4.交易成本优势。借贷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表现为达成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农村民间金融的交易成本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信息优势和担保优势,民间金融交易节约了很大一部分搜索信息所需要的费用,也节约了进行有效监督的一部分费用;其次,民间金融的操作比较简便,合同内容简单而实用,对参与者的素质要求也不是很高。虽然民间金融组织的组织和运转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民间金融组织的从业人员往往是农村闲散人员,其时间和精力的机会成本比较低,因而降低了民间金融组织的交易成本;再次,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产权清晰,具有独立自主经营、激励机制强、办事效率高等制度优势,能够有效克服“官僚机构”弊端,减少诸如客户“攻关”和“寻租”等费用。

二、政府在发展农村民间金融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金融制度的变迁表现为自上而下的、由政府提供的外生性制度变迁,它不同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下而上的内生性制度变迁。在这种外生性的制度变迁过程中,使自身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制度之间存在着持久冲突,从而难以为有效率的金融产权新形式提供动机和能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成功的主要经验就是要以增量促进存量调整,在国有部门外生长出一块非国有部门,利用非国有部门来促使国有部门调整、改善;双轨制、新旧体制共存,各自发挥作用,共同推动改革的进程。这一点对金融体制的改革和金融制度的变迁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直没有取得根本性进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改革过多地在旧体制内部寻求突破口,而较少地关注新体制在体制改革中可能发挥的重要作用。

金融制度变迁总是按照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原则为自己开辟道路,民间金融业的产生和发展就是这样的一条制度变迁之路。对农村民间金融采取压制或取缔政策并不可取,因为农村金融内生于经济发展过程之中,其发挥的作用是体制内金融部门所不能完全替代的,它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如果政府对民间金融采取的是打压而不是扶持的态度,进而否定民间金融制度安排,那么,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就需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和成本,其借贷利率必然会更高,交易行为也会更加隐蔽。其结果是,民间金融不仅不会因政府的取缔而销声匿迹,反而生存环境恶化,风险放大,效率降低,对社会也更具危害性。特别是在体制内金融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对民间金融部门采取不恰当的严格限制措施会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为了充分发挥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优势,政府对制度变迁应该放松管制。必须认识到民间金融活动的出现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对待民间金融的正确态度应是:全面认识其存在的合理性,在我国现阶段倡导合理发展民间金融,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并对其消极作用加以限制。

政府有必要将农村民间金融纳入法制的轨道。虽然政府对民间信贷曾进行过数轮的清查、整顿,但它仍然普遍存在,有些经济学家称之为“草根金融”,就是这些草根金融支持着我国绝大部分农村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发展。与其让它隐蔽运作,还不如因势利导,承认其合法性,并将其组织起来发挥作用。农村民间金融体系的建立首先要求国家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并确立和履行产权保护承诺。由于目前民间金融的非法性质,产权保护这一重要的服务只能通过私人提供,这造成了民间信贷活动的高风险和高利率。我国许多现有民间金融组织能够达到成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额度,这说明民间小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前景十分可观,而银监会、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准入的管制太严,远远没有为小型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提供制度保障、确立产权保护承诺,逐步取消与缓解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约束,放松农村金融市场准入,让多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农村金融企业充分竞争,将给农村民间金融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减少它在躲避管制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使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在竞争中自然而然地形成,同时也会减少民间金融采取不正当手段破坏社会法制和道德环境所带来的危害。

在将农村民间金融纳入法制轨道的基础上,政府应该减少对农村民间金融的高成本、低效率的管制活动,避免行政干预。政府对民间金融强有力的管制,一方面可能会导致高昂的管理成本以及管制的低效率;另一方面,行政命令不能解决信贷市场中存在的信息和交易成本等一系列问题,还可能导致民间金融的经营积极性和金融服务能力的降低。相反,政府放松管制,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农村民间金融可以获得较大的发展空间并得到快速成长,有利于充分发挥它对农村非国有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缓解国有银行撤出农村金融市场后出现的严重的资金供求失衡局面。

政府应为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提供一个与国有金融体系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宽松的政策环境,让市场机制在推动民间金融业的发展中起基础性的调节作用,而不是走直接干预的道路,要尽力避免民间金融资本结构向体制内金融的趋同,重蹈体制内金融的覆辙。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国家可以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竞争机制,把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纳入统一的金融体系之中,实现“农村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目标。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应该主要是由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注资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按规范方式经营,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经营定位是为农村经济服务,主要为规模不大且相对分散的非公有制经济部门提供金融服务,重点支持农民及中小私营企业的经济发展。

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在农村发展民间金融本身就包括建立高效审慎的监管体系,政府要设立或指定专门的机构对民间金融进行监管。监管机构要对民间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主体资格、资本金、组织形式、经营方向等严格把关。另外,培育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应保持审慎发展,有条件逐步放开,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广,让其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规范化发展,发挥其优势,降低其风险。但是,加强监管并不意味着政府直接控制、经营,农村民间金融仍须由民间经营,否则其优势将不复存在。

三、推进农村民间金融体系规范

发展的政策建议

构建农村民间金融体系,必须以产权制度理论为指导,吸取农村信用社发展历程中的经验教训,具体而言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产权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体系构建的核心问题。农村民间金融体系构建的关键在于通过产权界定、产权安排、产权经营从而构成完整的产权运行,激励足够多的有谈判能力的产权主体的产生,并通过多元化产权主体的市场竞争,为解决激励机制问题、行政干预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等一系列问题提供前提条件。发展民间金融,塑造多元化金融产权格局的具体路径应该是底层推进。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农村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将拥有越来越大的经营自和经济资源,这会强化其在改革中的博弈能力,主导农村民间金融制度的变迁。

在民间金融组织财产权利得到法律明确而有效保护的基础上,由个人集资入股而组成的民间信用机构将必然是所有者或股东明确且能真正行使所有权,股东权利能真正得到有效保护的契约组织或拥有独立财产的法人。一般而言,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产权结构应该完全区别于国有化金融制度,以股份制形式出现,允许多渠道资本(包括个体资本、私人资本、集体资本等)的介入,但要避免民间金融组织和政府有过多的联系。在明确民间机构投资者所有权的基础上,民间信用机构内部也必然会形成一个权力和责任十分明确,且能合理选择和评价,以及有效约束或监督经营者,从而能有效维护股东所有者权益的合理治理结构。这样,民间金融机构能真正按公司治理结构来建立及营运,投资者从法律角度来讲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东,能按照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原则建立评估体系,考核关系中经营者的业绩,根据保值增值要求督促经营者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审计稽核和风险防范抵御制度,真正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规范的业务操作体系。由此可见,产权制度的合理化将会自然解决民间金融组织的规范化问题。唯有如此,我国的一部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才能从非正式形式转变成为正规金融体系的组成部分,发挥更为有效的资金融通作用。

二是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政府应该引导不同形式的民间金融选择不同的组织模式。首先,对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正规民间金融机构,要鼓励它们充分吸收民间资本,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拓展发展空间;其次,引导私人钱庄、民间金融合会等民间金融组织向规范化、合法化、机构化方向转变。在现实条件下,政府要降低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允许那些股东人数、资本金、经营者资格及其他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私人钱庄、金融合会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按正规金融的要求规范管理和监督,使其转变为正规的民间金融机构;另一方面,政府要引导小规模的私人钱庄和民间资金参与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正规民间金融的改制,使它们通过控股或参股取得部分产权,将原先投向地下钱庄的社会闲散资金吸引到合法的投资轨道上来;最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与典当行等的经营行为。政府要将它们纳入监控范围,健全市场契约制度,使其合法并规范地运作。总之,政府要放开金融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壁垒,确立公正、有效的市场竞争规则,同时给农村民间金融充分的自由选择权,从而使其充分发挥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应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采用不同组织形式,以达到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效果。只要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不急于探究模式问题。

三是明确监管主体。构建农村民间金融体系本身就包含了对农村民间金融的有效监管。要逐步建立以银监会监管为主,以行业管理、自律管理为辅的农村民间金融监督和管理体制,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立法工作的研究,实现对农村民间金融监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监管的主体必须是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而不能是其他任何行政机构,这样既可以防止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和自身的利益对于不合法民间金融的保护,也可以杜绝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和扯皮。在明确监管主体之后,必须确定监管者的责任,使监管者有明确的监管任务,而不是盲目行事。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达到正规金融组织实质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般金融组织的监管方式进行监管。这样,一方面可以促使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与正规金融处在同一竞争水平上。

[参考文献]

[1]王曙光.经济转型中的金融制度演进[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谢平,徐忠.公共财政、金融支农与农村金融改革[J].经济研究,2006,(4).

[3]张杰.中国国有金融体制变迁分析[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4]张杰.民营经济的金融困境与融资秩序[J].经济研究,2000,(4).

[5]孙莉.中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及金融体系的变迁[J].上海经济研究,2000,(5).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或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学习和参考。本站不是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出版社。
友情链接
发表咨询 加急咨询 范文咨询 杂志订阅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