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职称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7 16:50:59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招投标职称论文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招投标职称论文

篇1

(1)行事者存在经济性。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中,招标人及投标人是其主要的行事者。其中,前者的利益主要在于招标结束后可获得与工程功能要求相符的建筑产品,因此在所有投标人中选择合适的承包商是其招标目标所在;后者的利益主要在于成功从所有投标人中脱颖而出且中标,从而在工程承包过程中获取最大的利益

(2)招投标阶段缺乏资源。当前供求关系严重矛盾、需求远远小于供给是我国建筑工程市场中时常可见。在未来很长的发展时间里,建筑工程市场还是买方占主导地位,生产能力过剩以及供求关系矛盾严重的问题依然存在。因此,招投标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市场竞争来优化稀缺资源配置。

(3)招投标存在极大的繁复性以及不稳定性。建筑工程不仅与多种专业相关联,同时存在极高的科技性,从性质上来说,单次性且无法复制性是其特点,从而导致招投标及工程合同执行这两个阶段均存在极高的不稳定性。另外,工程行业标准均比较特殊,这是因为工程项目开展前必须签订合同,将价格及工期确定以后才开展设计、供应以及施工。但是在招投标阶段中,关于工程的描述并不详细,双方均有各自的理解。由此导致招标投标及合约履行的两个阶段存在矛盾的同时又极其不稳定。

1.2招投标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影因素

(1)市场供求状况。建筑市场实际的供求关系可直接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受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规律的影响,建筑市场的供给高于需求时,也就是说承包商成本利润大程度被提高,中标可能性很大;建筑市场的供给小于需求时,竞争形势更加严峻,承包商及时中标,其利润也只会被降低,甚至还可能出现零利润。

(2)投标决策。投标者通常会根据市场竞争以及对手实力,再结合个人以及单位的实力,来决策投标。一般会采取以下及种对策:把利润摆在首位进行投标;最大程度上减少利润争取中标;降低成本来保证中标等。

(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工程造价更加接近工程实际价值的措施。以新价格计算模式为基础,由招标者给出工程量,招标者以工程量为基础,所以新价格计算模式可以确保工程造价的动态控制能具体被落实。

(4)建筑质量要求及新技术的应用。无论何种商品,质量均是其首要的要求,建筑产品也不例外。但建筑单位为了利润而不重视质量或者减少工期时,建筑单位最后必将承受相关的经济惩罚。此外,新技术及新施工措施的应用也会带来一定风险,均值得承包商考虑后再报价。

2我国当前招投标控制造价存在的问题

(1)招投标体制存在缺陷。当前我国所具备的招投标体制中,协调与监管机制存在缺陷。由于严重缺乏概预算技术人员,仅能通过图纸开展概预算,没有应用方案对比工程设计内容,随便选定造价,除了设计,余下工作均不参与。从而致使经济技术以及设计两方面的人员合作不协调。在缺乏经济协调的同时,还缺乏造价控制意识。最红导致工程预算超标。

(2)评标方式不完善。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可以知道,虽然评标专家委员会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地位在法律方面得到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可将项目定标受项目公司的影响降至最低,并且在理论方面将项目评标的科学性、大众性以及公正性体现出来。但是在具体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充分将其评判能力表现出来。

(3)竞标行为的规范性低。建筑市场规范化过程中,我国承包商也不断将个人问题暴露出来,而市场行为成熟性低是最严重的一个问题。承包商们通常会采取忽视市场风险的方式来获取工程,甚至恶意降低价格来中标。但是部分承包商因为预算非常低难以完成工程,从而导致出现偷工减料,产生豆腐渣工程的现象,最终致使工程需要返工,扩大成本,造价也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3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造价控制的对策

3.1健全建筑招投标制度

(1)科学构建与法律法规相符的招标组织,且扩大监督规模。

(2)各地方主管部门需要合理制定相关的规定,同时以其为基础开展招标,且由有关部门实施监管。

(3)业主明确提出对规划及项目功能与投资的要求,完整编制招标文件。

(4)招投标前,认真审核投资单位的信誉及实力等。

(5)中标方案确定之后,由招投标人员组织有关人员探讨中标方案,将方案优化,从而确保方案的科学性与经济学。

3.2健全建筑评标系统

招投标基本原则有三个,一是公开,二是公平,三是公正,因此科学构建公开性高的建筑评标系统,实施招标信息与程序,完全公开评标过程中,给全部投标者提供平等的机会、共同的竞标权力,同时在评标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关标准来对待投标者,如此才可以确保对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造价进行控制。

3.3把工程量清单当做招标依据

开展工程量定单招标计价模式后,招标者一方面会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的工程量计算准则提供工程量清单,另一方面还会承担起可能会形成的风险,投标者则根据工程量清单及时对单位工程的利润及成本进行分析,从全局角度进行考虑,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案,同时以企业施工预算为基础,优化配置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构建一个优秀的组合,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控制,并且将投标报价确定下来。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标,在有效预防工程招投标中违规违法行为(比如鱼目混珠与黑箱操作)出现的同时,还能够帮助国家构建一个更加廉政明洁的建筑市场环境,提高招标行为的规范性,并且克服由于工程量紊乱而形成的标价误差,确保评标的准确性以及公正性。

篇2

    2.分析合同签订过程

    2.1准备

    建设方于签约准备阶段需对施工方组织合法性作进一步确认,尽管施工单位的选择均以招投标形式决定,开展招投标前已对对方的实力、资质等作调查评估,但实行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再一次对论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风险评估和应对工作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提供,转载请保留网址.施工方进行全面、科学的调查,确认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防范签订合同存在的一切风险仍然是重中之重的工作内容[1]。而对于施工方而言,了解建设方的总体情况也是必要的,可确认对方是否已依照我国相关法令法规登记注册并成为正规企业,获悉是否已具备法人资格,如若是法人建设单位的子公司,则需调查其法人总公司确切位置及主要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同时仍需进一步了解该子公司与总公司间的关系是否属实。再者,如若建设方属于法人单位的商,需确认该建设方是否拥有相应资质条件满足项目正常施工的开展。

    2.2协商

    建设方与施工方经准备充分后,双方约定时间进行签约协商,协商简而言之就是双方为合同主要条款交换各自意见,在我国经济法中称为要约与承诺。为尽可能推动双方合同达成,建设方与施工法在协商阶段均需将各自的意愿真实并准确的阐述出来,同时需认真倾听对方的意愿,分析对方的意愿是否合理,勇于指出对方不合理的要点,并通过再次协商将风险制约最低,尽可能降低合同签约的风险,从而实现合同管理的作用。

    2.3定条款

    我国建设方与施工方签约的项目合同大多数采用书面形式,法定书面合同的运用首先需根据书面形式的类型及范围,后分析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履行的职责,即合同中的条款。条款的确定是双方经协商后讨论概括出来的要点,条款需具有全面性及完整性,根据双方实际情况确定条款以便于达到各自预计的成效。因此,双方需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判断合同的完整性、全面性及自身风险分担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在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范围之内,进而为下一步正式签约合同作保障。

    2.4签字

    这一阶段需审核签约协商及合同条款确定等内容,再一次检查双方协商与确定条款是否存在理由,及时发现及早修改能为双方是否具备能力履行条款奠定保障。通常情况下,双方于签字前需完整通读合同一次,以便于审查合同条文是否存在遗漏,及时通过协商后予以修订或添加,确保双方权益免受侵害。

    3.分析双方合同履行过程

    无论是建设方或是施工方,对于双方而言,合同履行旨在获取各自预计的成效。

    3.1建设方。根据合同履行分析并建立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的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同时为各管理环节落实主要负责人,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条款履行岗位职责[2]。此外,阐释论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风险评估和应对工作制定合同管理制度,为合同构建系统化管理模式,对合同进行密切跟踪管理,定期开展合同管理判断与评价交流会,为完善合同管理进一步优化管理模式及方案。

    3.2施工方。主要负责人根据合同条款分析本单位施工能力现况,为施工顺利实施划分岗位人员,落实各岗位人员职责,实施岗位连锁实施模式,强调各岗位人员严把施工质量,履行合同规定事项,尽可能达到合同上条款的要求。定期开展施工座谈会,分析施工过程出现的理由,探讨解决策略,同时强调为降低施工质量风险,杜绝交叉作业。

    4.合同注意事项

    提及合同中的注意事项,可分阶段讨论,具体分为四方面。

    4.1价款的细化。目前,在我国工程招投标中,通常采用可调价格作为价款细化的主要手段,即首先以中标价为招投标价款,然后根据工程实际施工变更价格以及我国工程建设政策性调整后的价格再决定价款。常规下,以中标价与工程施工变更价格或我国工程建设政策性调整后的价格之和作为价款。

    4.2合同中应包含工程竣工验收时价款结算的相关内容,通常需注明工程竣工验收时扣除质保金之外将预留尾款通过审计的形式向施工方支付,从而确保施工方合理行使价款结算,以便于确定所支付的工程价款低于竣工时双方结算价,这也是降低合同风险的主要内容[3]。

    4.3合同应同时具备公平性与公正性。合同是否能体现公平与公正成为风险的主要来源,因此,一份有效且合理、科学的合同是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均重视的理由。同时,一旦合同已确定并签约成功后,双方需依照我国法律履行各自职责,避开未依法履行合同而导致法庭纠纷,造成单方或双方经济损失。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