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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市政府表面重视职教,实际重视普教。职业教育为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保障和人力支持的经济功能已被地方政府认同,职业教育也被列入政府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中。调研显示,96%的地市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规划中;81%的地市每1-2年召开一次职业教育工作会议。这一数据足以说明地市政府对职业教育的重视,但是“说起来重要,办起来不要”的现象依然存在。在投入方面,由于职业学校注重学生动手能力培训,必须配备实训设备和耗材,学生培养成本高于普高,发达国家对职业教育的投入通常是普通教育的2.5倍。但是调研中发现,与普高相比,被调查地区中职学校经费投入高于普高的占26%,与普高一样的占28%,低于普高的占46%。笔者曾带队去东部某省的一个地市级考察,与所料一致的是,该市重点中专与重点中学在校园面积、基础设施、校长和教师配备上都有很大距离。
(二)地市职业教育管理格局以分别管理与归口管理为主,政策落实与质量监督不到位。长期以来,我国职业教育由教育部门、人保部以及部分行业、企业管理。调研显示:46%的地市由教育部门和人保部门分别管理,44%的地市统一归口教育行政部门管理,10%由政府层面统筹管理。也就是说,分别管理和归口管理形成了当前地市职业教育管理格局。在地市政府在职业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中,大家认为最大的问题是“政策落实不力”和“缺乏职业教育督导”,都占36%,其次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占26%,再次是“上级领导不重视发展职业教育”,占10%。在政策落实上,部分地区用于职业教育的30%的教育费附加政策不能落实。为应付上级督导检查,地市财政部门将这笔经费暂时划拨到教育局财政上,检查结束后马上划走。局长们戏称,这是“财政局长与教育局长玩的一个数字游戏”。生均拨款政策执行更是困难,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但是到目前为止,仅有10个省(区、市)出台了职业院校生均拨款标准。在职业教育督导上,2012年,教育部专门颁布了《职业教育督导条例》,由于现代教育督导工作历史不长,职业教育督导工作更是新生督导项目,很多督学、督导办主任并没有从事过职业教育的经历,专门设置职业教育督导机构和将职业教育列入当前督导计划中的更是少之又少。在教育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中,56个职教试点项目中仅将内蒙列为职业教育督导试点,占试点项目的1.8%。
(三)地市政府统筹力度不均,招生问题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统筹协调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地市政府优化职教资源、提升办学水平、促进城乡、校企协同发展的有效措施。地市政府在统筹职业教育方面力度最大的是统筹学校布局,为82%;其次是经费投入,为70%;第三是专业设置,为63%;第四是招生和就业,为58%;统筹力度最弱的是师资,为38%。校企合作是职业学校发展生命线,政府在校企合作中发挥统筹主导作用。调查显示,统筹协调是地市政府在校企合作方面主要职责,占66%;13%的地市政府通过政策制定促进校企合作;10%的地市政府直接指导职业学校的校企合作;11%地市政府没有参与校企合作。由此可见,地市政府将统筹力度主要放在学校布局和经费上,在校企合作上也有少部分地方政府“缺位”。近年来,“招生难”成为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首要问题。出现“招生难”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政府统筹职能没有很好发挥,缺乏全局性规划,职业学校缺乏统筹设计,专业重复,造成竞争生源。一些位于地市级的省属职业学校,由于“地方保护”政策,很难招到地方生源;为了竞争生源,各个学校不得不给学校和老师回扣,购买生源,提高办学成本,无力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校企合作和提高师资队伍水平,形成了恶性循环。
(四)地市政府主导力度大,学校自不足。政府主导下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有利于职业教育快速和协调发展。但是如果政府包揽太多,缺少市场机制调节,学校自主性就得不到发挥。调查显示,公办职业学校办学经费中92%来自政府预算内财政拨款,7%来自学生学费,1%由学校自筹。《职业教育法》规定了建立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经费筹措机制,但是,目前公办职业学校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学校缺乏寻求其他渠道筹资的积极性,多渠道投资机制难以建立。在政府对职业学校的专项拨款方面,用于房屋基建的拨款最多,占74%;其次是用于学校的实训仪器设备的拨款,占72%;再次是重点建设专业的专项拨款,占69%;最后是对薄弱学校的补助,占66%。由此可见,政府在专项经费预算方面,基础设施和设备等硬件投入较多。有些局长提出,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在专项经费预算死板,学校用于校舍加固维修费用和实训设备购置的经费用不完,而学校却没有专项经费用于兼职教师的聘用和特色专业建设等软件建设。在教师招聘方面,学校也没有自,地方人事部门按照公务员招录标准和方式招聘教师,达不到中职学校对“双师型”教师的需求。有些地市中职学校校长和副校长都由市委组织部统筹,甚至学校中层干部聘任也必须经市教育局备案。政府在投入和人事管理方面的过分主导,束缚职业学校手脚,不利于学校发展。此外,地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还为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信息服务,最多的是就业服务,占88%;创业、培训等其他服务项目占12%。
二、地市政府统筹主导职业教育的思考与建议
地市级政府负担着地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在促进地方职业教育发展中,发挥了统筹主导作用。但是调查中发现,地市政府在统筹、监督、保障等方面存在“缺位”现象,即应该政府做到的却没有做到,而在管理方面却存在“越位”现象,即应该放权的地方没有放权。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从政策落实、职能转变和统筹管理三个方面入手,确保责任到位、简政放权和优化配置。
(一)落实政策,责任到位。地市政府职责到位才能保障职业教育发展。然而从认识到行动存在距离,一些地方政府在履行统筹主导职业教育发展职责时,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调查中也存在着“地市政府表面重视职教,实际重视普教”的现象。其原因可以从地方政府政策执行价值冲突的角度分析:一方面,地方政府认识到发展职业教育有利于人全面发展、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他们不得不被以分数和升学率为考核标准的政绩观左右。这样一来,地方政府已经认识到必须重视职业教育,将职业教育纳入规划中,召开相关会议并发文推动职业教育发展,但是在对职业教育的条件保障方面确不如普通教育。因此,应落实和采取相关措施。1.地市政府首先要贯彻落实就业准入制度。一些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招收没有经过培训的人员,影响职业学生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对于违反就业准入制度的企业,特别是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相关职业,如卫生医疗、食品生产等行业,加强监管,人保和工商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2.地市政府还应保证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增长。各级政府在经费投入方面承担不同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拨款,并依法监督执行;地市政府除了保证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发放以外,还必须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不低于30%”的政策并保障教育经费逐年增长。3.地市政府应落实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和免费政策和职业学校学生责任保险制度。中职助学金政策一直受大家质疑,原因之一是学生挥霍或乱花助学金,产生不良效果;而中职学校确无经费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办学条件差;更有甚者,极少数中职学校还存在虚假注册学生学籍、骗取国家助学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最近,江西新余市调整助学金用途,将该项目经费(每年约300万元)设立为职业教育发展专项经费,用于奖励为新余企业输送员工的院校,以及实施集团化办学、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的职业院校。[1]在免费政策方面,已经有内蒙、山西、江苏、福建、重庆、贵州、青海、宁波、厦门9个省市区免除中职教育学费,免学费资金由财政补贴职业学校,补贴标准从每生每年2000元至6500元不等;25个省实行职业学校学生责任保险全覆盖。
二是严肃事故处理和隐患的整改。突出做好“三强化”:即强化安全生产检查力度,结合两节、两会、“五一”黄金周、暑期、“十一”等重点时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领导带队、专家参与的形式,对全区高危行业和重大危险源进行抽查,发现隐患,责令整改。20*年以来,全区共出动检查组8000多个,检查各类企业5*0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5321处,整改48974处,整改率为97.8%。强化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隐患严重且整改不力的企业或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严格行政执法。20*年以来,全区共制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721份,其中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2份,罚款114.45万元,处罚生产经营单位183个,责令停产整顿89家、关闭56家。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进行了查处,严肃实行责任追究。20*年,全区共查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40多起,按期限应该结案35起,实际结案39起,事故结案率为98%,依法处分了负有责任的64人。
三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涉及我局的4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保留以及调整了行政许可事项2项。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将审批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办理机构等向社会公示;成立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科,初步建立了规范、透明的行政审批运作机制。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编印了《亭湖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用手册》,制定了《亭湖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和《亭胡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修订完善了24种行政执法文书,执法工作基本规范,适用法律依据准确,执法程序完善,处罚的范围和种类比较合理,自由裁量权运用基本适当,维护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良好形像。
我区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稳步发展,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与依法治安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总体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不高,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有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还不够强;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建设滞后于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数量不多,给实际执法工作带来困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处罚行为不规范,行政处罚范围较窄,偏重于对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不完备,只注重经济处罚,而对停产整顿、吊销有关证照及资格的处罚较少;自由裁量权适用上不够严肃,对个别案件经济处罚适用上处理不当,实际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额度,有的失之于宽;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等。
针对这些问题,当前和今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法制意识
一是树立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观念。任何行政职权的取得和行政权力的运用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作为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运用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依据,符合法定职能界定要求;同时确立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二是树立法律权威观念。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三是树立依程序行政的观念。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同时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这需要在不断的学习中养成,在安全生产实践的磨练中造就,在安全监管系统形成学法、讲法、守法和从严执法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制度建设
行政执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多个制度要素和环节。如,行政执法主体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行政执法评价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救济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直接反映一个部门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应当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这些制度建设方面还很不完善,很不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在《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指导下,抓紧研究制定各项制度和配套性文件,对过去法律法规中不相适应的内容加以修改、完善,尽快形成较完备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是一项需要集体智慧来完成的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发挥作用,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切合实际地制定各项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的指导性文件和制度,以更好地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
三、坚持执法务必从严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关键。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不执行,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一是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安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依法予以维护,不使守法人吃亏;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敢抓、敢管,不使违法人得利。强化程序意识,依法完善有关执法程序的制度和规则,加大对程序违法行为的追究力度。推进行政执法公开,保障当事人和利益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确保程序正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不作为是违法”、“不严格执法也是违法”的思想观念,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搞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精神,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违法执法的人和事,不管涉及什么机关、什么职位,都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予以追究。不仅要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作为的行为,还要追究违法不作为的责任;不仅要追究违法机关的责任,也要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主体间性/方法论基础
politicaleducation/substantialresults/intersubjectivity/methodology
当代青年大学生是社会生活中最富有创造精神和超越意识的高智力群体,大学生的价值取向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有着很重要的影响,高等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大学生素质教育的成败,关系到如何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是高等院校以及整个社会都十分关注的问题,更是高校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责无旁贷的任务。从一定的意义上讲,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意味着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主体双方,能够在平等、公正的平台上相互交流与沟通,把“规范”化为“准则”,把“他律”化为“自律”,把“责任”化为“良心”,把对国家、对人民的高度责任心和使命感内化为德性,只有这样,才能使青年学生在参与互动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启迪智慧、陶冶情操、交流感情、增强信心,不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实现理想、信念的价值提升。因此,怎样才能使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实效性达到最优化?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和措施达到最优化?对于这些问题,已有不少学者和理论工作者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进行了广泛的探索和研究,然而,要从根本上解决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问题,需要进一步对决定其实效性的内在机制和内在依据——主体间性理论,给予应有的关注和探究,为实现单一式的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模式向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模式的转向提供新的哲学范式和方法论原则。
一
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门运用的理论与方法,专门研究人们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及其发展规律,培养人们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学科。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最根本的是坚持和巩固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了解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新特点和新方法,从实际出发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深做细,才能收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效果。而所谓的实效性,是指实践活动的预期目的与结果之间的张力关系,是实践活动对于目的的是否实现及其实现程度,亦即实际效果问题。人们对任何实践活动实效性的感知与评判,最直接、最根本的依据是这一实践结果的有效性。人们对实践活动效果的追求,其落脚点也正在于实践活动结果的效用上。具体到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即是指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运作对其教育目标的实现程度,它既是指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在效果,即思想政治教育能否顺利地转化为学生个体的思想道德素质,又是指思想政治教育的外在效益,即通过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促进社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念。同时,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还表现在教育的效率上,即以一定的人、财、物、时间的投入获得最佳的效果和最大的效益。可见,教育的效果、效率、效益共同构成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基本内涵。而要实现以上的教育目标和教育目的,需要广大的理论工作者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运用正确的教育方式和方法。
我国高等教育一直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学校教育的首位,成为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合格人才的主阵地,为社会的发展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就高等院校来说,其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实效性主要体现在教育过程和教育目的的实现这一关系上。它在本质上是教育过程对教育目的的实现所表现出的一种积极的价值属性,是指教育过程最大限度地发挥诸教育要素的效能,促进教育目的的实现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积极特性及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的到来,现行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方法受到了来自不同方面和不同层面的挑战,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功能。其主要的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全球化浪潮的扑面而来,导致大学生的行为方式和思想观念发生着一系列深刻的变化,价值观念呈现出多元化的现状。国门打开以后,西方社会的各种社会思潮大量涌进,掀起了一浪接一浪的社会思潮运动。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存在主义强调人的绝对自由及自我选择,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主义强调人的“”、“力比多”以及性解放,实用主义思潮带来的“有用即真理”的理念;到90年代后期,后现代主义思潮对主流意识形态观念的解构,强调非中心化、边缘等意识,自由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关注个人权利自由而忽视社会义务的思潮,这些新旧价值观念彼此冲撞交织在一起。高校学生通过媒介获取了各种信息和价值观念,却面对纷纭复杂的观念世界带来的选择困难,他们往往表现得无所适从,而直接后果就是出现价值相对主义,甚至导致道德虚无主义的后果。
其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陈旧和方式方法的单一,也是导致其实效性弱化的重要方面。长期以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实践中的做法过于简单化,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如在教育的内容上,一直局限在人才培养的政治素质方面,把德育简单等同于政治教育,使内容过于政治化、抽象化、空洞化,这样忽视了对学生进行人格品质这一最基础、最简单的德性教育;在教育方式上,重灌输轻启发,把学生当作被动的客体,忽视了学生自我教育能力的培养,将道德理想作为纯观念性的东西灌输给学生,脱离了大学生的道德基础和生活实际;在评价方式上,重结果评价轻过程评价。如此等等,这些都使学生无法找到道德理想和现实生活的结合点,无法产生道德情感的体验和思想的共鸣,也就无法认同、接受。
再次,思想政治教育缺乏对教育对象的辩证理解和把握。教育的实效性离不开教育者对被教育者的充分了解。不了解学生接受或承受教育的能力,不了解学生对知识的需求,理论教育就是对牛弹琴。如前苏联著名教育家巴班斯基曾经说过的那样:“如果教师不能很好地了解学生,不会综合规划教养、教育和发展的任务,抓不住教学内容中的要点和重点,不善于选择教学方法、手段和形式的合理配合方案,那么,教学过程永远不会有成效。”[1]180教学是如此,思想政治教育更是如此。了解始于沟通,广大的理论工作者只有加强对青年大学生的了解,加强与他们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才能找准方向,有的放矢,实现教育过程和效果的最优化。
思想政治教育要摆脱困境、冲破围城,一是要求高等院校必须针对青年大学生具体的思想实际,在社会转型的大环境中营造良好的育人小环境,把青年人的理想、信念教育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结合起来,把个体的生存和发展同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结合起来,探索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以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二是要求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在一定的哲学理论指导下寻找依据,因为哲学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学问,只有哲学才能为我们提供最一般的方法,提供解决问题的钥匙。“哲学一向是探求宇宙‘最高原理’的,担当着为其他各种社会意识形式提供理论依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哲学的这种性质使它必然要和思想政治教育发生联系。”[2]394
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就在于对青年大学生进行理想教育,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而“主体间性”原则的核心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对话与交流,达到不同主体间的共识;二者的价值追求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从这一点上看,即从“人与人”的关系上看,二者的基础是相同的,因此,从哲学认识论与方法论的角度进一步探求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最优化问题也就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一种理论创新;而且更是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
认为,人是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具有主动性、自主性、社会性等基本属性,而主体性是最能体现人类本质力量的特性。然而,人的主体性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通过实践,通过交往形成、表现和确证的,并且在长期的社会实践过程中,发展出了主体—主体之间的这种“相互交往性”即“主体间性”,它是人的主体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主体性是近代西方哲学的基本命题。出于呼唤社会现代性——理性精神的历史需要,西方近代认识论哲学高扬理性,肯定主体性:笛卡儿的“我思故我在”的命题,开始把存在的根基转到主体性上来;康德确定了精神活动的主体性,即通过先验范畴对客观世界的模塑,而实现“人为自然立法”;黑格尔把理性客观化为绝对精神,以其统摄世界、推动历史,实际上仍然是倒置的主体性哲学。随着主体性的发展,人们热衷于主体性的极度张扬,人类在自然界面前为所欲为,肆意掠夺、索取,最后导致自然界对人类的报复。
对主体性问题研究的深化,必然使主体间性问题受到关注。从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学说出发,我们认识到人的发展实际上是人的全面发展与人的自由发展的统一,是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的“个人独创的和自由的发展”。全面发展的人同时也是具有个性和主体性的个人。教育特别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作为促进人的自我建构的一种实践活动,必然关注主体间性教育的研究。
所谓主体间性,亦即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现象学、解释学、存在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哲学的重要概念。主体间性哲学是一种消解主客对立和主体中心的新主体哲学。主体间性作为主体间关系的规定,是指主体之间在语言和行动上相互平等、相互理解和融合、双向互动、主动对话的交往特点和关系,是不同主体间的共识和不同主体通过共识所表现出的一致性。
主体间性与主体性二者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首先,主体间性是两个或多个人主体的内在相关性,它要以个人主体性为基础。如果人不成为主体,不具有主体性,人与人之间就不会有主体间性。其次,主体性与主体间性又有区别,主体性是主体与客体(包括自然和作为客体的人)发生关系时所表现出来的以“自我”为中心的能动性、占有性等个体特征;而主体间性则是主体与主体在交往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以“交互主体”为中心的和谐一致性等集体特征。主体性生成于对象化活动,主体间性生成于交往实践之中。由此可见,主体间性超出了主体与客体关系的模式,进入了主体与主体关系的模式,这是一种新的态度和思路,可以导致完全不同的过程和结果。单纯的“主体—客体”或“主体—中介—客体”模式,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物的关系时行之有效,但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就遇到了“他人不是客体”的困窘。从理论上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在于面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从“主体—主体”或“主体—中介—主体”的模式转变。这种主体认识和实践模式的转变,有利于人与人之间建立无条件的平等关系,在交流过程中把对方视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充分发挥各自的主观能动性,共同创造和谐民主的人际关系。
教育活动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一个特殊领域,在本质上是一种建立在人类生产实践基础上的教育主体之间的特殊的交往实践活动,是一种以共同客体(物化的与非物化的)为中介的教育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交流、相互沟通和相互理解的过程。在主体间性教育中,主体与主体无时无刻不在交往着,主体与主体的活动相互延伸、扩展,二者之间形成不可分割的融合的区域,教育活动就存在于这个融合的区域内。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间性的重要历史使命则是,顺应时代精神的要求以及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潮流,从关注和提升个体的生命质量与生命价值出发,树立尊重人的生命的完整性存在、独特性存在以及世界历史性的个人存在的基本原理,引导个体实现从“个体占有性”存在的发展方式的转变,把他们培养成为一个历史性的个人的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因此,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既是一个建立在对象化活动基础上的教育者“价值引导”与被教育者“主动建构”的辩证统一过程,又是一个建立在意义活动基础上的以教育主体与被教育主体之间的理解和对话为核心的精神往过程,从而可以实现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个体与人类文化之间生命精神能量的转换和创造性生成。
因此,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体间性应具备以下特质:(1)人本性。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交往活动必须从人的自身发展出发,交往的过程即是生命舒展,生命涌动的过程。(2)平等性。每一个教育主体与被教育主体都有参加和继续交往的均等机会,都有表达愿望、感情、打算的均等机会,都必须有做出判断、劝告、解释以及向辩护挑战的机会。(3)交互性。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以对话的形式在情感、观点、认识、思想、意见、知识等方面互相传递、交流。(4)发展性。交往的主体之间应本着发展的眼光,不断地对旧有的认识进行内化、重构,不断地寻找新的出发点、突破点,建构超越以往的新的内容,交往一方的发展会促进、带动另一方的发展。(5)主动性。教育活动中作为交往主体的教育者和被教育者应积极主动的与对方进行交往,特别是在教育中起主导作用的教育者更应主动引导、启发、鼓励、激励被教育者更多的进行主体间的交往,以便能扩大主体间的互相了解和理解,从而提高教育效果并最终达到教育目的。人是有感情的动物,情感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只有入情才能入理,只有入理才能入心,只有入心才能入行。可见,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以主体间性的实践体验为基础性方法和途径。“道德是一种精神,但它不是一般的精神,而是一种特殊的精神,它的特殊性就存在于实践性。”[3]23思想道德的发展与培养不能给予人或传播给人。谁要享有发展与培养,必须用自己内部的活动和努力来获得,人的思想道德品质的养成不可能单独起源于主体或客体,只能来源于两者的相互作用,即主体间性的实践活动。实践活动或主体间性是实现思想道德知识与德性智慧之间转化的途径,它提供了连接思想道德认识与成就德性自由的桥梁和转化的契机。
三
建立在主体间性哲学方法论基础上的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根本任务是对时代性和规律性的把握和实践运用。在现实的教育过程中,时代性、规律性、实效性是同步体现的。就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发生特点来看,可以包括长时实效性和即时实效性。长时的实效性是指在一个阶段、一个时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现出持续、稳定的实效性。即时实效性具有情境性,如一堂课、一次参观活动、一次谈话的德育效果,这种效果是个体的现场经历和真实感受。长时实效具有全局性、整体性,即时实效表现为局部性、个体性。长时实效性以即时实效性为基础,即时实效性以长时实效性为归结。我们要在实效性问题上求真务实,同时注重两种实效的会通一致。因此,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应贯彻主体间性原则的基本精神,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尊重被教育者是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前提。每一个大学生都有渴望关爱、得到鼓励、学习新知、表达自我的成长需要。尊重大学生的人格,有效地满足大学生合理的需要,发挥大学生自我教育的主动性,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前提条件。发挥大学生自我教育的主动性,就是要求广大理论工作者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承认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认识的主体、发展的主体,在教育活动中充分调动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可以采取教师与学生共同讨论的方法,在讨论中允许师生间存在观点上的及思维方式上的差别,通过辩论、讨论既锻炼了学生分析、表达能力,又可以使教师比较容易地掌握正确的导向,同时探讨式的教育过程可以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气氛融洽,对形成共识、加强了解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从而使青年学生最大限度地参与整个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让大学生把外在的德育学习活动逐步内化为自身需要的实践活动,促进大学生在德育实践过程中体验生活、感悟道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2、回归生活是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基础。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无非是人们之间的活动关系、交往关系,即生活实践关系。生活世界是道德产生和道德发展的基础,也是道德内容的现实来源。因此,道德总是生活的道德,生活也是离不开道德的生活;生活需要并产生道德,道德适应并满足生活的需要。“回归生活”实践,其要义就在于使德育的内容、途径和方法“近、小、实、亲”。近,就是贴近生活,贴近学生,贴近实际;小,就是从小处着眼,从小处入手,从小事做起;实,就是倾注真情实感,讲述真实情形,做诚实守信的人;亲,就是亲切融洽,可亲可信,亲身践行。而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价值,就是提升青年大学生的道德水平。
3、知行统一是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效性的关键。思想品德是知与行的统一。知是行的基础,行是知的体现。“知行统一,身体力行”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成就事业的基本原则。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培养人的思想品德活动,应在实践中进行,实践的观点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观点。青年学生的思想品德不仅是教师在课堂上“教”出来的,也不仅是学生在课堂上“学”出来的,更重要的是青年学生在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为此,我们在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体系建设实践中,不仅要讲授好政治理论课的各门课程,而且还要建设好政治理论课的实践基地;把静态的结果定量评价和动态的过程定性评价和谐地统一起来,促使大学生在德育活动中“自致其知、自导其行”,达到“自健其德”的理想效果。
4、加强学科研究是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效性的保障。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是探索和把握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效性的重要一环。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结合起来,是进一步加强高等院校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的必然要求。实践经验证明,只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进行理论探索,才是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可靠保证;只有加强科学研究,才能从理论的高度认识和把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本规律与基本特征,从而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总而言之,从哲学的层面上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质,就应在深度上,把它看成是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在广度上,是一个由部分到整体,不断开辟新领域和道路的过程;在高度上,是一个弃旧扬新的过程,它要摒弃已经“定性”的,但不合时展的东西,要超越已经取得的成果,要在人们“熟知而非真知”的常态中获取新的突破性成果。因此,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活动的研究向哲学思维纵深升华是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的发展趋势之一,是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深化的必然结果,更是提升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达到实效性的最优化的内在依据和根本动力。
【参考文献】
一、宪法上的公民抵抗权与行政法上的相对人抵抗权
抵抗权本是政治和宪法意义上的一个专有概念,特指公民拥有的,必要时可以对由国家法律所产生的义务,采取不服从以至抵抗的权利。[1](p.603)肯定人民拥有反抗政府权利的理论依据主要是社会契约论、人民论和天赋人权论。按照社会契约论和人民论,整个国家存在和运作类似于一个契约的签订,人民不仅是这个契约的签订者,以形成公意,同时也是契约和公意的服从者。至于政府只不过是公意的执行者,其权力是人民委托的。人民和政府的关系,“完全是一种委托,是一种信用;在那里,它们仅仅是者的官吏,是以者的名义在行使着者所托付给他的权力,而且只要者高兴,就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2](pp.75-76)而基于天赋人权论,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均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3](p.59)法律不是限制自由,而是扩大和保障自由,即保障基本人权。如果政府不尊重基本人权而滥加侵害,人民自然可以起而反抗,以保障其源于自然法的天赋人权。
最早规定公民抵抗权的是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人权宣言》和美国《独立宣言》。经过长期的发展,至今许多国家相继在宪法中确立了公民抵抗权。其中以德国基本法的规定最为典型。德国在1968年6月24日公布的第十七次基本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基本法第20条第4项,规定对于任何意图排除基本法第1至3项之秩序者,在别无其他救济程序时,任何德国公民皆拥有抵抗权。
在宪法中规定公民抵抗权的本意是允许公民为维护宪法秩序、防止政府专制,在特别必要时,可以反抗专制的法律、抗拒国家机关的违法。但是,如果公民误用和滥用这一权利,法律安定性和国家权威必然受到破坏。因此,出于对公民滥用抵抗权的担忧,宪法对公民抵抗权行使条件往往要规定非常严格的条件。[①]因此“基本法虽然承认这个权利之存在,但距今整整二十年,却未有一个有关人民援引的抵抗权案件,获得联邦之认可。这个抵抗权规定的实际作用,即可想而知矣!”[1](p.635)
如果说宪法上的公民抵抗权还只是停留在抽象的、空泛的宪法规定上,那么行政法上的相对人抵抗权在许多国家已经通过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进行了充分的实践。“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制度,实际上是在法律上赋予人们直接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和判断,公开无视和抵抗国家行政管理的权利。”[4](p.127)本文试就相对人抵抗权的行使对象、方式,以及我国现行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和制度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相对人抵抗权的实现-对无效行政行为的拒绝与防卫
行政法学通说认为,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具有公定力,即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应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5](p.113)诚然,从早日达到行政目的,早日使行政法律关系得以确定的角度出发,承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无论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多么严重,行政相对人及其他有一定利害关系者只要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便无法对抗行政行为的这种事实上的效力,无疑是极其不合理的。[6](p.59)法的安定性原则要求赋予行政行为存续力,即使行政行为可能存在瑕疵;但在行政行为具有明显并且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不应再适用法的安定性原则,而应当适用实质的正当性原则。[7](p.251)为了解决上述“安定性”与“正当性”之间的矛盾,西方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提出了一种补救的理论,即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并在行政程序法中确立了相应的制度。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那些形式上虽已存在,但因重大且明显违法,不待有权机关确认并宣告,自始、当然、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8](p.504)它具有以下三个一般特征:
第一,无效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形式行政行为。无效是对形式上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效力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其前提是行政行为在形式上已经存在。无效行政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的一种,而违法行政行为与合法行政行为一样,也是一种行政行为。正因为无效行政行为是一种形式行政行为,在大陆法系国家才建立了可以由行政法院进行审查和确认的制度。[②]有时,人们为了强调无效行政行为违法的严重性,指出“一个无效的行政行为绝不是行政行为”。[9](p.104)。对此我们应当从论者的语境出发分析其语义,论者显然是针对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而言的,指的是一个无效的行政行为根本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至于法国行政法院将严重而明显的违法行为(如行政机关的行为与行政机关的权限毫无关系)称为“无效和不存在”(nuletnonavenue),[10](p.166)也只是说明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存在,而不是指行政行为在形式上也不存在。[③]
第二,无效行政行为在范围上限于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范围,虽然理论上无法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但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支配着判例和学说的观点,主要是重大明显说。“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具备了行政行为所内在的瑕疵而违反了重要的法规,瑕疵的存在是明显的这两个情形。”[11](p.114)即就无效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而言,其内在性质“重大”,外在表现“明显”,并为一般人所感知和认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典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也表明,无效行政行为是指重大而且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例如,《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1976年5月25日通过,1997年1月1日重新修订公布)第44条第1项规定:“行政行为具有严重瑕疵,该瑕疵按所考虑的一切情况明智判断属明显者,行政行为无效。”
第三,无效行政行为在后果上表现为自始、当然和确定无效。具体包含三层含义:一是自始无效。即从行政行为作出时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作出无效行政行为的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得随时宣告或确认其无效,相对人也可随时请求有权机关宣告或确认其无效。二是当然无效。即无论相对人是否主张无效,有权机关是否确认无效,无效行政行为都没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可以忽视其存在而不予尊重和执行。三是确定无效。即行政行为的内容绝对不可能被法律所承认,它不仅从一开始就无效,而且不因事后的追认、转换等补救而变
为有效。“一旦法院宣布某一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无效,那就如同什么事也没有发生一样。”[12](p.45)
无效行政行为因具有重大和明显的违法情形而自始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意味着它不具有公定力以及由此产生的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除了可以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地通过申诉、申请复议、提讼等途径寻求救济外,有权无视其存在,拒绝履行义务,必要时甚至可以采取劝阻、警告、逃脱等方式进行正当防卫和对抗。
当然,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与一般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区分时,其判断标准主要是该行政行为是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但是,由于重大、明显违法标准的弹性,以及认识上存在的差异,不同的人对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往往也会出现偏差。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是否正确,其抵抗行为是否合法,最终还需得到有权机关的确认。如果有权机关不予认同,相对人就可能失去对一般违法行为寻求救济的权利。“当事人对无效行政行为不需要采取任何行动;他不用理睬即可。实践中这种做法却带有相当风险,因为无法保证以后所有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法院也会这样认为。公民在两可情况下因而有相当的利害关系,必须看到无效性应具有约束力地被确定下来。……区分无效与可撤销(简单违法的)行政行为时,必须从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纯洁性出发,并注意不能过分苛求当事人自己来反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可撤废性构成一般原则,无效只属于例外。”[13](p.137)“如果关系人自己认为行政行为无效,须冒一定和风险。行政机关很有可能不接受公民的意见而执行(违法、可撤销但有效的)行政行为;而且,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请求也可能一无所获。公民在法定期限内要求撤销行政行为,才是明智之举。”[7](p.254)
三、我国相对人抵抗权立法现状分析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不乏关于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86条第1项规定:“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更引人注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但是不难发现,上述关于行政行为“无效”的含义与行政法学上的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并不等同。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不具有效力或效果,它是一个外延十分广泛的概念,既包括行政行为的自始无效,也包括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变更或废止而失去效力。[14](p.13)
另一方面,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虽无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却已经明确赋予相对人对某些行政行为的抵抗权。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行政处罚法第5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有权拒绝”实际上意味着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行政处罚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在此基础上,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57条第2款首次确立了“确认无效”的行政判决形式,从而为无效行政行为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④]
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等规定来看,就一般违法行政行为而言,相对人的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都能得到较好的保护。但就无效行政行为而言,仍然存在与法治主义相悖的问题,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有待于得到完整保护。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虽然吸纳了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并首次确立了“确认无效”的新型判决形式,但真正要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充分运用,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1.无效行政行为与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的界线不明。如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的“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中的“无效”外延过宽。行政处罚法第41条以及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57条第2款中,“不成立”与“无效”界限模糊,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甚至将两者并列,没有严格加以区分。同时,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应当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似有同语反复之嫌。“无效”概念不清,标准不明,人民法院又如何得以实际操作?
2.缺乏确认无效诉讼或复议的特别程序。首先,从现行的法律规定看,对于行政行为违法与无效,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期限都未加区别。也就是说,对无效行政行为提讼或复议请求确认无效的程序,现行法律并未作出特别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44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其次,虽然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57条首开了确认无效诉讼的先河,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即把确认无效判决与确认违法判决并列,仍然没有在诉讼程序上加以区别。这样,确认无效判决在实践中完全可能被撤销判决或确认违法判决所替代,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确认无效判决形式的适用、相对人对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都将大打折扣。
四、我国相对人抵抗权制度的完善
针对上述列举的现行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今后的行政程序立法中,必须进一步确立和完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并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明确无效行政行为的确认标准。
对无效行政行为的界定,建议借鉴德国、西班牙等国家和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的立法,采用列举性条款和概括性条款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规定,即列举无效行政行为的主要情形,随后附加“其他重大、明显违法行为”这一概括性规定,以明确无效行政行为与一般违法行政行为的区别。这样,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行使抵抗权才有章可循,也便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具体操作。
2.增加对侵益性无效行政行为的防卫规范。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不能成立”、“有权拒绝”等规定如何操作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某些明显、重大缺陷并不需要专家才能认定,而只需要具有常人的智识就能很容易地作出判断。[15](p.52)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能则》第128条规定的“正当防卫”,[⑤]应该当然地适应于行政领域,即对实施后将导致犯罪的无效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采用适当的措施进行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对此有必要在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同时鉴于行政行为的特殊性,相对人实施正当防卫应严格控制损害程度,原则上不应等于或大于无效行政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
3.建立确认无效的特别程序。
无效行政行为的实践,必须得到程序法的支撑。没有特别的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将成为一纸空文,相对人受行政行为侵害时,其正当权益也将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建议:
(1)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中,应分别规定确认无效判决和确认无效复议决定。同时明确规定,相对人提起确认无效的诉讼请求(复议申请)不受期限限制;原告(申请人)对确认无效的诉讼请求(复议申请)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相关证据。
(2)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57条第2款应分解为二,即对“确认违法”和“确认无效”分别进行规定,并分别列举确认违法判决和确认无效判决的适用情形。
4.改革现行强制执行的审查程序。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应要求或允许被申请执行人参加该程序,改变仅审查“卷面有无错误”的传统司法审查办法。这样,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以外,提供被申请执行人一个说理的机会,以证明其拒绝履行无效行政行为所设定义务的正当性,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证据足以证明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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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例如,根据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4项的规定和的判决意见,公民抵抗权的行使条件包括:(1)程序之侵害;(2)严重公然之侵害;(3)最后手段。参见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版,第613-618页。
[②]当然,由于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任何人都没有表示尊重和服从的义务,所以有关争议也可通过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法院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也可依申请或依职权确认其无效。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目的是为相对人提供更多的权利救济途径。
所以,必须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准确定位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价值,引入文化教育课程。比如在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中,教师可以借助多媒体根据相应的内容制作成课件,可以将背景音乐选取一些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的曲目,在字体的设置时尽量以中国的传统的字体为主,营造一种丰富传统文化的教学氛围,使学生充分感受文化教育的精神和无限的韵味,促进学生文化素养的加强和提升。
二、开设二者相结合的整合性课程
整合性课程就是优有效实现文学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优化和整合,将两门课程结合起来,组成一门具有综合性特征的课程,这两门课程的有效整合一方面体现在内容上,不仅要使两个学科的内容进行有效的渗透和融合,另一方面就是师资力量的整合。否则这种硬性的整合是不会引发一些问题,因此,有效整合师资力量也是非常关键的。
在传统的教学中,这两个学科都分别由各科专业的教师担任,通常他们也只是对本专业的知识足够熟悉,那么整合性课程所涵盖两个学科,就必须将对师资力量进行有效的整合,从而有效发挥自身的水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现阶段,越来越多的研究生选择跨学科读研,所以,高校在进行教师的招聘时,可以将那些同时兼顾文学专业以及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复合型人才进行优先考虑,这样可以使师资力量整合工作的难度大大降低,减轻了师资力量整合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此外,文化的有效整合也是至关重要的,采用某种决定性的方式,各种相容的或异质的文化要素结合起来,使之形成一个统一和C、彼此适应的整体,这种新的文化模式也是实现文化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互相渗透融合的重要途径。
中图分类号:G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3-0207-02
档案行政执法是维护档案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巩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发展的基础,是保护人类活动真实历史和社会发展客观规律重要依据的举措。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是为了不断提高人们的档案意识,加强档案法制建设,防止档案违法行为。《档案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依法行政,有效地推动了档案事业的发展。但是如何更加有效地依法行政,依然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需不断探讨的一个问题。“北跃、南拓、中兴、强县,把哈尔滨建设成现代大都市”的城市发展战略和总体目标给档案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档案行政执法涉及到的相关问题,现分析和归纳如下。
一、档案行政执法的目的和意义
所谓档案行政执法,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国家的档案法规,适用到具体的人或事,从而使档案法律规范在档案事务活动中得以实现的活动。档案行政执法以查处违法案件,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执法监督为主要行政执法手段。
档案法制工作以立法为基础,守法为目的。而执法是实现档案法制状况的重要手段,是档案法制工作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离开了执法,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档案事业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档案行政执法的目的和意义就在于促进档案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使得档案事业不断地发展壮大,同时为国家、为社会、为人民留下更多宝贵的遗产。那么如何加强档案行政执法,使档案事业得以健康发展,这也成为所有档案工作者都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档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过程中,执法是关键,如果不执行法律、法规、无论多完善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国家虽然在各个方面都制定了相应的档案法律、法规、但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较突出的表现在:
1.档案和档案工作意识淡薄,档案法制观念不强。一直以来,人们对档案和档案工作都缺乏全面的认识,档案意识淡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地位虽已确立数年,但一些人还没有树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地位观念。并不了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执法部门,有的甚至至今还认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只是“管档案而已”。由于这种因素的存在,致使很多国家工作人员对档案和档案工作一知半解。
2.档案工作得不到相应的重视,管理混乱,致使档案保管条件差,安全隐患多。人们对档案和档案工作缺乏认识,不了解档案和档案工作的功能、作用、性质、地位及内涵。行政管理的目的是靠行政行为实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多行政行为,需要各部门、各单位配合,大多数单位在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时都能积极配合,但是仍有些单位因为对档案工作认识不到位,配合只是应付。档案管理也处于很混乱的状态之中,没有针对档案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没有明确的领导分管,没有专职的档案员等等。由于领导的不重视,导致档案保管工作条件差,没有专人负责,没有专柜存放,没有专室保管,保管条件没有任何保障,档案经常随处堆放,没有任何安全可言。
3.档案文件资料收集不齐全,不按规定归档和移交档案。很多单位和部门没有按照《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归档。应归档的档案得不到及时的整理归档,存在长期不建立档案和不开展档案工作的行为。立档单位在自己职能职责范围内形成的文件材料也没有按规定收集齐全并整理归档,很多应归档的文件散落各处,或遗失,特别是很多专门档案(如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图纸档案等)没有及时收集归档。很多宝贵的材料没有及时收集,发展下去会造成档案材料严重缺失,多年后这些缺失的档案很可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后患无穷。
4.档案人员业务素质低,业务水平不高且岗位变换频繁。档案工作长期以来得不到相应的重视,很多单位和部门没有专职档案员。兼职档案员通常身兼数职,不能专注于档案工作,多数缺乏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没有档案工作基础,业务水平偏低,导致归档不按时,归档不符合要求,严重影响了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档案人员素质低,导致很多档案工作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展,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档案事业发展的大潮不相适应,严重影响了档案工作的前进步伐。
5.档案行政执法行为流于形式,档案工作监督指导力度不够,执法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档案法规在执行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档案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对档案执法检查采取应付了事的态度,而有些档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章不循,也助长了一些坏风气的形成。由于档案行政部门人员过少,在执法检查时对下发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和部门不能及时监督。无人抓监督,无人抓落实,也就无法追究责任。档案执法有指导,无监督,表现出档案执法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很好的实施,档案执法流于形式,限期整改成为空口惩罚,违法行为依然继续。
三、加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
1.加强档案法制观念,巩固提高依法治档、依法行政理念。《档案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档案工作走上法制化的道路。档案执法人员应时刻牢记自身的使命,加强法制观念,认真学习有关档案各项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并严格执法,逐步强化执法意识,认真履行自身职责。
2.完善档案法规体系,健全档案管理体制,使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和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全民守法,尚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逐步完善档案法规体系,健全各项法律规章,强化制约功能,是亟待解决的重要任务。各机关、各部门在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中必须明确相关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方式,建立和完善档案执法制度和执法程序,保障档案执法活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还要建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各有关机关和部门既要相互监督,又要相互支持配合,确保档案工作有章可循、有序进行,促进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3.加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建立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的特点,将执行法律、规章的职责具体分解落实到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做到执法权限、执法责任、执法监督清晰,并明确执法领导责任人及其职责,从而促进行政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很多,最重要的是执法的监督问题。行政立法的效果怎样,都是通过监督来实现的。档案执法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各部门档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限期整改。加大对档案依法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机关档案的安全性。只有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把各项法律法规同工作实际紧密地结合起来,切实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使依法行政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4.加大档案执法力度,严肃档案执法,依法依规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档案法》既然赋予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就应该从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统一性来维护和确保档案工作应有的法律、法规地位,坚决贯彻实施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档案法律法规的尊严。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依法依规治理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促进档案事业法制化建设和健康发展。
5.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全民档案法律意识,加大档案行政部门与各部门间的协调和沟通。依法治档,实现档案事业法制化管理,档案法律知识的宣传是重要的前提和基础。档案行政执法的顺利实施,离不开全社会具有较强的档案法律意识和较高的档案法律素质这一大环境,而档案法制的广泛宣传对于增强人们档案法律意识和提升人们档案法律素质起着积极促进作用。通过档案法制的宣传,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认识到《档案法》在管理国家档案事业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切实理解《档案法》对国家管理档案范围、档案工作原则、档案机构、档案管理、档案保护、档案利用、档案开放以及档案资源开发等档案事业建设方面重大问题作出的规定,是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的法律依据,不依法办事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同时,通过档案法制宣传教育,还可以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识到在档案事务方面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6.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是决定开展档案行政执法的关键,也是影响档案行政执法程序好与环、执法监督能力高与低、行使执法职能是否充分的主观因素。档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抓好档案执法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谨慎选拔执法人员,对档案执法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掌握档案法制和档案工作相关知识、办案方法,促使其能力和业务提高,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才能安排上岗执法;档案部门要经常性地组织档案工作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档案工作业务水平;对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办案过程中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从而督促档案执法人员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如今,档案在“北跃、南拓、中兴、强县,把哈尔滨建设成现代大都市”的城市发展大潮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档案工作各方面的要求也更加的严格,档案事业正随着城市的发展步伐稳步向前。为了保障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有效维护党和国家的历史真实记录,需要我们广大档案工作者坚持将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不断地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全力把依法治档工作不断向前推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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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军内外的专家、学者即开始研究和探讨军队内部是否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军事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军事机关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等问题,可惜的是至今仍无定论,甚至没有形成主流意见。随着依法治军方针的确定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认识到,解决“军事行政诉讼问题”不仅是大势所趋,而且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可能,建立军事行政诉讼制度将对国家和军队法治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军队实行行政诉讼不仅有必要,而且也有可能。因此,笔者试就目前军
事行政诉讼理论中存在的三个基础理论问题略述管见。
一、关于军事行政诉讼概念的厘定
由于对军事行政诉讼要解决哪些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及何种性质的行政争议有不同理解,所以学术界对军事行政诉讼的概念尚未形成一致看法。要客观地对军事行政诉讼的概念进行厘定,必须对相应的法律关系予以分析,能够进入军事行政诉讼研究视野范围的法律关系大致包括四种:第一种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即使存在国防军事的因素,也不应划入军事行政诉讼的范围;第二种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军事机关之间的军事行政管理关系,很多学者坚持因此种关系而发生的行政争议应纳入军事行政诉讼的范围,这与军事法院目前执行的“属人管辖”原则不一致。正如前述所言,笔者认为此类纠纷数量有限且在处理时,军事机关一般移交国家行政机关最终处理,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已不是军事机关。第三种是军人及军事单位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是普通的行政争议,普通人民法院就可以解决。能够纳入军事行政诉讼的就只剩下第四种,即军人、军事单位与军事机关之间发生的军内行政争议。从军事行政诉讼主体得出,军事行政诉讼就是军人或军事单位对军事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由军事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它是国家行政诉讼制度在军队的延伸。
二、关于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构想
凡事皆杂于利害,司法实践表明,权利也可能滥用。如果行政相对人滥用行政诉讼权利,无疑会干扰军队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影响军队行政权威,同时令军事司法机关增加工作负担。因此明确军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有其重大价值的。
根据已厘定的军事行政诉讼的概念,能纳入军事行政诉讼的是军人、军事单位与军事机关之间发生的军内行政争议。因为涉及军人、军事单位与军事机关纠纷的种类及数量繁多,而军事法院的承受能力有限,不可能将所有涉及军人、军事单位与军事机关的纠纷都纳入军事行政诉讼的范围,况且部分军事行政主体还具有自我监督的机制,所以没有必要将所有军事行政纠纷都通过军事行政诉讼途径加以解决。科学合理地界定军事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有利于军事法院对于军事行政主体实施有效的司法监督,促进军事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经过多年的完善,国家行政诉讼制度建设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国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正呈现出逐步扩大之势。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其第2章专门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后,分别于1991年7月11日和2000年3月10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两项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充和优化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军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应以国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主要依据,两者在总体上应当保持协调一致。同时,由于军事行政诉讼案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军事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之初,为了军事行政诉讼活动能够平稳有序地进行,确保部队的安全稳定,其受案范围宜小不宜大。当军事行政诉讼制度逐步完善之后,其受案范围可以再行扩大。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军事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军事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
1.对军事行政处罚不服的。如果军队保卫部门对某涉嫌违法的军人实施了行政拘留,而被拘留的军人认为该军事行政行为违法,即可提起军事行政诉讼。
2.对限制人身自由、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军事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某军事行政主体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军职人员,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将其部分财物当作非法所得而实施查封、扣押,当事人如果对此不服,则可以提起军事行政诉讼。
3.对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军事行政主体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假设一名符合条件的军人,向有关军队行政司法机关申请军队律师执业证,该机关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拒绝颁发其军队律师执业证,该军人就此可以提起军事行政诉讼。
4.有关当事人认为军事行政主体没有依法给予其相应经济待遇的。有关军人住房等涉及军人经济待遇的问题,相关的军事法规政策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中,一些法规政策难以得到彻底贯彻的执行,军人的权利时常遭受损害。此时权利受损的军人就可以通过军事行政诉讼解决问题。
5.军事行政主体非法干涉军队律师的会见权。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军队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军人以及军人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看押军人或军人犯罪嫌疑人的军队保卫部门,如果自行设置障碍,非法阻止军队律师会见权的实现,则军队律师有权提起军事行政诉讼。
6.军事院校学员(此处专指具有军籍的生长学员或军队干部学员,不包括地方委培生)与军事院校之间因学籍管理、学位颁发以及学费缴纳等方面涉及军事行政管理的问题而产生的纠纷。近年来,在军事院校中,在职干部学员逐渐占据了绝大多数。入学以后,在职干部学员的人事关系仍然保留在其原所在单位,在职干部学员与军事院校之间,已经不再是以往那种纯粹的内部行政关系。如果这两者之间,因学籍管理、学位颁发以及学费缴纳等方面的问题产生了争议,在职干部学员有权提起军事行政诉讼。
三、关于军队实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8-0069-02
思想政治理论学科是高职高专院校学生的必修课程,是进行高职高专院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渠道。高职高专阶段思想政治理论学科在进行教学实践开展中,主要的教学任务与教学目标就是为了培养一批适应社会发展建设需要的,具有高素质、高道德以及高能力的社会技术实用人才。尤其是在新的社会政治以及经济发展形势下的,社会中对于思想政治实用人才的需求不仅更大,而且对于思想政治建设人才的素质能力等要求也更高,这就要求在进行高职高专院校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中,能够创新教学理念与教学模式、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一批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需求的思想政治高技术实用人才。
一、思政课教学面临的困境
(一)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
思想政治学科的教学理论主要来源于生活实践,与日常政治生活的联系比较密切,并且容易受到社会大环境的影响。
(二)培养目的定位不准确
传统思想政治教学中,是以灌输式教学为主,并且在教学内容中,对于时政热点以及与学生自身发展有关的社会问题的关注明显不足,这就导致教学中,出现与时展需求脱节的情况,在学生培养方面也容易跟不上时代需求,容易导致培养目的定位不准确的情况。
(三)传统教育观的束缚
思想政治学科在教学与学习中存在着严重偏见歧视问题,容易造成在教学开展中受到传统教学偏见歧视的影响,不重视思想政治学科教学与学习的重要性,再加上思想政治学科知识内容在日常的媒体传播与交流中比较常见,容易使学生造成一个熟悉的错觉,学习过程中不重视,学习起来又不认真、不深入等,这些都是传统观念束缚下的思想政治教学不利影响。
二、解决高职高专院校思政课教学困境的主要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转变教育理念
在教学实践中,教学理念的形式来源于对于知识学科的认识以及对于教学需求的了解等多方面条件的促成作用,因此,对于高职高专院校的思想政治学科教学来讲,加强对于思想政治理论学科的学习重要性的宣传教育。
(二)加大培训监管力度,提高教师素质
教师是教学活动中的关键部分,对于教学质量以及教学效果起着非常直接的影响作用。加强对于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队伍的培训与监管力度,提高思想政治学科教师队伍的素质能力,是应对目前教学问题困境,改善教学方式,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需要注意的是进行教师队伍能力素质的培训监管中,应从对于思想政治学科教师的过硬思想政治素质以及过硬学术水平、过硬教学基本功等方面进行加强培训与管理,以提高高职高专院校思想政治教学质量,保证教学效果,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
(三)凸显高职高专特点,创新教学内容
高职高专阶段学生的思想政治认识与思想与初高中阶段学生相比,更加的成熟与独立。高职高专院校思想政治学科又是进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渠道,因此,在进行思想政治学科教学实践开展中,应注意结合学生的学习阶段与思想认识特点,引导学生树立起正确科学的独立观点,能够结合时事热点、焦点问题形成自己的思想见解,同时,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结合社会时展的实际情况,合理地在教学中引进一些时效性与针对性比较强的知识热点,进行教学内容与形式的创新,以提高学生对于学科的学习兴趣,营造积极的教学与学习氛围,提高教学质量。
三、结语
总之,在新形势条件下,对于高职高专院校思想政治理论学科的教学要求也更加严格,因此,在教学实践开展中,应注意结合社会形势的发展需求,从教学理念以及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等的创新改进上,推动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的改革发展,培养出社会发展需要的思想政治建设高素质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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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丽斌.提高职业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效性的调研分析[J].社科纵横.2012(1).
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后,银行业的国际化也得到了很大发展,这不仅包括我国银行业的对外开放,也包括我国银行业的海外扩张。截止2004年底,共有38个国家和地区的157家银行在华22个城市开设了220家代表处,19个国家和地区的67家外资银行在华设立了11家营业性机构,外资银行在华总资产累计达到693亿美元。就中国银行业的海外扩张而言,截止2004年底,我国4大商业银行共在境外设立了44家分行和14家代表处,其国外资产和负债也逐年增加。
全球跨国银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快速发展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1981年,联合跨公司中心(UNCTC)首次把跨国银行的研究从跨国公司中独立出来。学术界对跨国银行的研究也开始逐步深入,出现了关于跨商业银行的一些重要理论。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向: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动因及竞争优势研究(Grubel 1977,Gray&Gray 1981,Ball&Ttschoegl 1982,Kindleberger 1983,Walter 1988,Heinkel&Levi 1992,Canals 1997); 跨国银行组织形式研究(Gold berg&Sanders 1981b,Mutinelli&Piscitell 2001);跨国银行经营活动及竞争策略研究(Brainard 1990,Euh&Baker 1990,Guillen&Tschogel 1990);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对银行业绩及目标市场的影响研究(Weller&Schern 1999,Berger et al.2000,Berger&De young 2001);跨国银行国别实证研究(Goldberg&Saunderg 1990,Grosse&Goldberg 1994,Yamori 1988)等。
中国理论界对跨银行的研究仍不够深入,既有的成果多数局限在外资银行竞争策略及其发展对中国金融业的冲击方面,对商业银行国际化经营动因、组织扩展模式,特别是从跨国公司理论角度出发所做的理论及实证研究则几乎为空白。因此,对银行业对外直接投资决定因素的研究,进而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对中国而言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二、银行业对外直接投资决定因素理论与实证文献回顾
1.跨国公司理论的发展脉络
400多年前,公司开始跨国界经营活动,并逐渐形成了跨公司通过这一经营形态。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随着世界形势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演进,对跨公司的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入。从20世纪60年代海默(Hymer)开创性的垄断优势论开始,各国学者纷纷对跨公司和对外直接投资行为进行分析, 建立各自的理论体系。其中最为著名的当属阿利伯(Aliber)的货币汇率理论、维农(Vernon)的产品周期理论、小岛清(Kojima)的比较优势理论、尼克博克(Knickerbocker)的寡头垄断竞争反应理论、巴克莱和卡森(Buckley&Casson)的内部化理论,以及邓宁(Dunning)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等。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并不断完善,吸收了国际经济理论、产业组织理论、区位理论和公司理论等各种理论的精髓,能够较好地对国际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和国际合同安排等行为进行解释,形成了迄今为止解释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公司生产经营的一种综合性理论,该理论主要强调三种优势:即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因此又被称为OLI模型。
2.银行业对外直接投资决定因素实证研究的文献回顾
哪些因素影响东道国银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国外实证研究比较活跃。在文献中国外学者们按银行业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包含的具体要素进行了实证检验,我国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比较鲜见。
(1)所有权优势
1)银行规模
有大量研究表明银行规模与其海外直接投资之间呈正相关关系。Campbell(1980)等学者通过经验研究发现并证实:规模越大的银行,通常拥有更多的资金和管理资源,从而有更多的途径降低不确定性和风险。Tschoegl(1983)通过研究1976年全球100家最大银行海外经营状况,发现规模大的银行更倾向于海外扩张,发现日本银行在韩国的分支机构数目与银行的规模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Williams(1996,1998)通过研究外资银行在澳大利亚的情况,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我国学者王(2005)通过研究跨国银行在华经营情况,发现银行总资产和跨国银行在华设立分行影响显著,说明银行规模越大,在华经营的动机越强烈。然而,也有些学者通过研究并未发现银行规模与其对外直接投资之间的密切关系(Ball和Tschoegl,1982)。
2)国际化经验
跨国银行对海外经营,以及东道国的了解越深入,则越容易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从而享受国际化分散经营的种种好处。Macro Mutinelli和Lucia Piscitello(2001)研究了意大利银行业1989~1999年间在国外分支机构的变化情况,发现跨国经营经验丰富的那些意大利银行更倾向于进行对外扩张。
(2)内部化优势
1)母国对东道国的直接投资
Sabi(1988)认为,跨国银行往往跟随母国客户到海外设点,以更好地服务客户,保存现有客户资源,他发现,对东道国的对外直接投资量能够较好地预示商业银行的跨国经营状况。Nigh(1986)等众多学者也证明,对东道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与跨国银行在该国的分支机构数量之间显著相关。我国学者王(2005)通过研究发现对华直接投资与在华外资银行分行数量正相关。但是Seth和Nolla(1998)通过研究外国银行在美国分支机构数目和制造业在美分支机构的资金来源,发现英国和日本的银行业并未追随其在美国的客户,而其他的国家银行业则追随其在美国的客户。
2)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贸易额
大量经验研究表明,由于双边贸易反映了母国和东道国商业联系的紧密程度,商业银行在东道国的分支机构与双边贸易额之间存在着正相关。Goldberg和Johnson(1990)发现,双边贸易与外国在美国银行业直接投资具有密切的联系。Miller和Parkhe(1998),以及Yamori(1998)也分别发现,双边贸易对美国和日本银行在东道国银行业领域的直接投资影响很大。
(3)区位优势
1)东道国的市场规模及其增长率
对银行业对外直接投资决定因素的研究表明东道国市场规模(以GDP或人均GDP测度)是银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显著决定因素。Brenley和Kaplains(1996),以及Buch(2000)通过研究发现,东道国的GDP总量与该国吸收的银行业外国直接投资正相关。Yamori(1998)发现日本银行业更倾向于在人均GDP较高的国家进行直接投资。然而,也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Sagari(1992)发现,美国银行业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并不必然地考虑该国的GDP总量。另外,除了市场规模,GDP增长率也银行业对外直接投资时考虑的因素之一。GDP总量只能表明一国现有的银行业市场机会,而GDP增长率则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表明一国将来可能的银行业市场机会。Hultmam和McGee(1989)通过研究发现,外国银行业对美国银行业的直接投资与美国的经济增长具有很强的相关性。Goldberg和Saunders(1981)、Nigh(1986),以及Sabi(1988)通过研究发现东道国相对于母国的经济增长率对东道国银行业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具有十分明显的促进作用。
2)东道国的资金成本
当银行决定是否对某国进行直接投资时,东道国的资金成本也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存贷利差、东道国对外国银行的税收等因素都会影响跨国银行在东道国的资金成本。Cassard(1994)和Eaton(1994)认为,税收结构的不同会影响税收水平较低的国家进行直接投资。Claessens等(2000)通过对80个国家1988年~1995年间银行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的研究发现 ,跨国银行更倾向于在资金成本较低的国家进行扩张。
3)文化差异和地理距离
根据Ball&Tschoegl在1982年的研究,跨国银行在美国加州和日本设立分支机构时,东道国与母国之间距离越远,成本就越高,设立分支机构的意愿就越小。研究还发现,两国之间文化差异越大,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能性就越小。Goldberg(1991)等学者在其研究中证实,文化差别对商业银行设立海外分支机构的决策影响甚大。Leung(2003)指出,亚洲国家的银行在进入中国市场方面具有特殊优势。我国学者王(2005)在研究跨国银行进入中国的决定因素时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
4)东道国对银行业的管制情况分为外国银行的准入限制和对本国银行业的管制情况。一方面,东道国对外国银行的准入限制显然对跨国银行在该国银行业直接投资是有影响的。Nigh、Cho和Krishman(1986)研究了美国银行业1976年~1982年间在30个国家分支机构的资产变化情况,指出东道国对美国银行的准入限制对美国银行业在该国的经营有明显的负面影响。Sabi(1988)研究了美国银行业1975年~1982年间在23个发展中国家分支机构的资产变化情况,其实证结果却并未表明美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资产与东道国对外国银行准入限制之间具有负相关关系,这与一般的实证结果不相一致。一个可能的解释是:东道国对外国银行的准入限制除非是禁止性的,否则并不对跨国银行的直接投资活动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东道国对本国银行业的管制情况也是跨银行决定是否在该国银行业进行直接投资时考虑的一个因素。Focarelli和Pozzolo(1994)研究了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在美国各州分布情况,发现外国银行更倾向于在对银行业管制较为宽松的州设立分支机构。
三、现有文献的不足
1.现有文献大多仅罗列了一部分可能对银行业对外直接投资产生影响的因素,然后进行实证检验,虽然这些研究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基本上是邓宁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但并没有进行严格的数学证明和推导。
一、公示语定义
公示语在汉语中有多种名称,如公示语、标志、标示语、告示语、标语、标牌语、标识,但是使用最为广泛的名称是公示语。
公示语有以下几种定义。
1.标语:用简短的文字写出的具有宣传鼓动作用的口号。如《现代汉语词典》。
2.标志:给人以行为指示的由符号、颜色、几何形状(或边框)等元素形成的视觉形象。包括图形标志、文字标志和其他辅助标志。主要用于公共场所、建筑物、产品的外包装和印刷品等。如《国家公共标志设计原则与图形全集》。
二、纽马克文本类型理论
纽马克将语言功能分为六类:表情功能,强调文本的创造性构建和语言的美学层面,强调原作者的权威地位;信息功能,凡是旨在传递信息、知识、意见等事实的文本,皆属于信息功能文本,文本的重心在其内容和主题;召唤功能,旨在通过说服文本读者或者接受者采取某种行动,从行为上对文本做出反应,目的在于感召读者按照作者意图来行动、思考、感受,并做出反应,包括告示、说明书、广告、宣传手册等。美学功能;应酬功能;元语言功能(易彩纯,2009:16-20)。而旅游景区的公示语主要属于前两种:信息型文本和召唤型文本。
三、旅游景区公示语文本类型
1.信息型文本
旅游公示语文本的信息型文本主要体现在对旅游景点的介绍型文本,该文本的主要特征是向目标群体提供信息。目标群体对该类型文本的期待是快速、简洁有效地获取相关信息。因此,在进行对该文本类型的翻译时,应当遵循信息性文本的翻译原则:该文本类型的翻译主要以意译为主,必须准确地传达出原文的信息,不必拘泥于原文的形式,主要增强译文的可读性。旅游景点的信息型文本主要是景点的介绍,提示性信息和景点准入的相关说明(杨绪娟,2007:17-18)。而在此次对湖北省旅游景点公示语翻译的调查中发现,旅游景点的信息型文本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两种:(1)违背语际连贯原则。(2)实行伪语际连贯原则。下面以具体例证来探讨该类型文本翻译的完善。
(1)违背语际连贯原则
语际连贯原则指的是原文和译文之间应该存在语际连贯一致,即忠实于原文(Reiss&Vermeer,1984:114)。
对译出语的胡译乱译广泛存在,违背了语际连贯原则。
下面的表格是此次收集到的旅游文本中的同类错误及纠正。
在上面所列举的错例中,译者的翻译已经脱离了源语文本,严重违背了语际间的连贯原则。造成此类错误的主要原因有:(1)译者为了达到吸引目标群体的目的,往往在源语的基础上加入具有中国特色的铺陈,忽视了信息性文本的简洁性是以传递信息为主要目的的。译者完全脱离译出语文本,在自由发挥,自由创作。(2)译者缺乏责任意识。这一点在提示语的翻译中表现得较明显。例如,对专用车位的翻译,Appropriate parking指的是专用车位提示标牌,而非专用车位。这样的错误只要仔细查阅,是可以避免的。
(2)实行伪语际连贯原则
由上文可知,语际连贯原则是指原文和译文之间应该存在语际连贯一致,即忠实于原文。然而,在这次的公示语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个主要的错误就是译文对原文词对词,句对句的翻译,而没有考虑对于这样的译文,信息能不能在目标群体中得到传达。
下面是一则来自武汉动物园简介的中英译本。
武汉动物园是一个半自然式的动物世界。生态环境得天独厚,三面环湖,绿树葱茏,花团锦簇,景色宜人,是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现有水陆面积63.93公顷,规划面积85.50公顷。
原译文:Wuhan zoo is an animal world with certain open natural areas for the wild lives.It has an advantaged ecological environment.Wuhan zoo located in a rugged forest surrounded by lakes on three sides,crowded with various plants,it is an ideal habitat for wild lives.It covers an area of 63.93 hectares of land-water,projected area reaches to 85.50 hectares,and outer lake area around the zoo is about 200 hectares.
修改译文:Wuhan zoo is a half-open natural area for the wild lives.Located in a rugged forest surrounded by lakes on three sides,crowded with various plants,Wuhan zoo enjoys an advantaged ecological environment,which is an ideal habitat for wild lives.It covers an area of 63.93 hectares of land-water(projected area reaches to 85.50 hectares,and outer lake area around the zoo is about 200 hectares).
解析:译出语是对武汉动物园的简介,属于典型的信息型文本。原译文中,为了不致信息的丢失,忠实地按照中文文本字对字,句对句的翻译,这样的译文所传达出的信息实际上是零散的、混乱的、重复的,会影响目标群体的视觉效果。对于该文本的目标群体而言,就没有达到语内连贯的标准。而修改后的译文对意群进行了划分,并根据句与句之间的连贯关系进行了重组,使原文的信息得到了很好的传达。在译出语中,“生态环境得天独厚三面环湖,绿树葱茏,花团锦簇,景色宜人,是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是典型的流水句,不加思考的话,译者也可能按照译出语进行机械翻译。经过分析,“三面环湖,绿树葱茏,花团锦簇,景色宜人”就是“生态环境得天独厚”的具体表现,因此成为“野生动物的栖息地”。该句的结构就一目了然。
2.感召型文本
感召型文本包括广告、政治文本、宗教文本、辩论文本和旅游文本。感召型文本是以读者为中心,强调的是读者对该类型的文本所产生的反应,和该文本的宣传效果。旅游景点的感召型文本必须实现文本的交际功能,能让读者接受并做出该文本期待的回应。在此类文本中出现的错误可分为三类。
(1)实行伪语际连贯原则。这类问题是广泛存在的。首先,在词汇层面,汉语和英语的词汇含义不是一一对应的。例如:科研区请保持安静。被译为:“Scientific research area,please keep your noise down.”noise和voice虽然都是指声音,但noise指的是噪音,而不是指人说话的声音。因此应改为:“Scientific research area,please keep your voice down.”其次,在句法层面,对汉语句子的翻译也不是以词为翻译单位的。例如:货运电梯观众止步。被译为:“Freight elevator to stop the audience!”应改为:“Freight elevator,please ha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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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些公示语,虽然达到了语际连贯原则,但是对于呼唤型文本而言,却是不够的。
(2)语气不和谐。例如:表中对“贵重物品,请勿触摸。”原译文为:“Precious commodities,do not touch!”语气生硬,口气完全是长辈对于晚辈的警告。那么对于该文本的读者来说,所起到的劝告和呼吁的效果就不是很好。若改为:“Please keep off the precious commodities!”语气就缓和很多,也较为容易接受。
(3)指令不清楚。这一错误在该类型文本中也有所体现。例如:冬春草木黄,防火记心上。原来的翻译是:“Fire usually occurs in autumn and winter.”首先,译文就与原文有出入,冬春是火灾多发季节,译文中却出现了秋冬季节。其次,译文只是对火灾在某些季节较为频繁这一现象进行了描述,只体现了信息型文本的特点。而该文本是呼吁要增强防火意识,以免引起火灾,属于呼唤型文本。因此,考虑到该文本所要达到的目的,应改为:“Please guard against fire!”
四、结语
本文以纽马克的文本理论为基础,将湖北省旅游景区公示语划分为两种类型:信息型文本和感召型文本,并对这两类文本中的错例进行了分析。其中信息型文本的错误主要集中体现为两点:(1)违背语际连贯原则,即译文不忠实于原文。(2)实行伪语际连贯原则。这实际上忽视了中英文之间在词汇、语法和语篇这几个层面的差异。感召型文本的错误主要集中体现于三个方面:(1)实行伪语际连贯原则。(2)语气不和谐。(3)指令不清楚。希望本文能为湖北省旅游公示语的规范提供一些参考,促进湖北地区旅游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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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通过社会调查,在掌握确凿材料的基础上,运用思想政治课中所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观察思考,并用自己的语言写成议论性文章就是思想政治小论文。
1.初中思想政治小论文活动符合新课程标准的要求。广大政治教师要确立起自己作为课程教法的创造者和实施主体的意识,根据不同的选题引导学生“走出课堂”“走进生活”“走向社会”,进行发现和创造,大胆打破观念的束缚、时空的限制,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2.有利于培养学生对理论学习的兴趣。初中政治教学要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但并不排斥学生作进一步的理论探讨研究。马克思指出:“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政治小论文是培养学生理论思维能力的一种很好的形式。
3.小论文活动能更好地推动思想政治课的教学改革。让学生通过自己收集、分析、处理信息来实际感受和体验知识的产生过程,进而了解社会,学会学习,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能力。
二、初中思想政治小论文活动的实施
思想政治小论文活动要注意结合社会现实生活和社会需求以解决现实问题,要体现时代感、新颖感和生命力,要以事实为依据,善于运用所学理论进行分析,让学生的自我创新能力在活动中得到充分展示和进一步提高。笔者每个学期都会在所任班级中开展思想政治小论文活动。由于传统课堂教学只关注可表达性知识的学习,而忽略了十分重要的只能意会知识的学习;只重视了听、看,忽视了做,所以笔者在进行政治小论文教学的备课时会多花一些心思。具体活动方式是教师指导与学生个体活动相结合,活动的具体步骤如下。
1.教师指导。首先,做好宣传工作,动员学生积极参加这项活动;其次,讲清活动的目的、内容、要求;再次,举办政治小论文写作讲座,介绍学生阅读优秀政治小论文。
2.学生的个体活动。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收集材料,做社会调查。在学生掌握大量、可靠的感性材料之后,再有针对性地分析、整理、提炼与小论文相关的材料。让学生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和综合,透过现象揭示其内在本质和规律,从实际中引出理论或结论。然后,拟定题目,撰写小论文。
3.教师指导。教师在充分发挥学生自主性的基础上,帮助学生解决撰写小论文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理论和认识问题,帮助学生提高自己的研究与写作水平。一般情况下,小论文可以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开展写作。
4.由学生和教师组成的评选小组进行评选活动,并将优秀小论文推荐上报。
5.在一学年小论文活动结束后,要对小论文活动的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可采用教师小结和学生自我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初中思想政治小论文活动的反思
以上方案的实施,鼓舞了学生的写作热情,使政治小论文写作这项政治课教学活动,得以更广泛地开展起来。并且笔者通过多年的政治小论文写作教学实践形成了如下反思。
1.选题内容应该注意时代性、现实性、针对性以及典型性。从获奖论文来看,所确定的题目应是对所学理论知识的运用,同时又结合社会现实生活和社会需求,解决现实问题,反映对社会的热点、焦点和敏感问题的关注。如:诚信、环保、校园暴力、中学生上网面面观等课题。
一、建立中小学思想政治(品德)课“四位一体”的教育教学管理体制
“四位一体”教育教学的管理体制是指: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把思想政治(品德)课教学与时事教育、学校日常思想教育工作、校外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把思想政治(品德)教师的课堂教学与班主任、政教处、共青团(少先队)干部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学校的德育任务。
“四位一体”教育教学的具体做法是:
(一)制定思想政治(品德)课“四位一体”教育教学计划。在开学初,学校德育领导小组召开政教主任、班主任、团总支书记(少先队辅导员)、政治(思品)教师联席会议,根据思想政治(思品)课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思想政治(品德)课的内容,针对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学校本学期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中心,制定“四位一体”的教育教学计划。计划包括:本学期德育工作的重点和中心;思想政治(品德)课哪些内容作为本学期德育工作的主要内容;思想政治(品德)课怎样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地进行教学,向学生提出哪些行为要求;政治思品课教师、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共同开展哪些教育活动,内容、形式、目的是什么,谁牵头组织等。
(二)根据计划安排,各教育渠道做到目的统一、内容统一、行动统一。
(三)学校德育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四位一体”教育教学计划的实施,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共同搞好学校德育工作。
建立“四位一体”教育教学管理体制,有利于发挥思想政治(思品)课在学校德育中的主渠道作用,有利于学校整个德育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思想政治(品德)课的课堂教学与课外教育活动相结合的教学结构
形式思想政治(品德)课的课堂教学与课外教育活动相结合的教学结构形式,是把思想政治(品德)课的课堂教学与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参观访问、学生撰写小论文、专题讲演会、英模报告会等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地对学生进行“知行统一”教育的教学结构形式。
(一)思想政治(品德)课的课堂教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做到既教书又育人。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是思想政治(品德)课教学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小学思想政治(品德)课的内在要求。一方面,教师必须从学生的实际水平出发,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下功夫,恰当运用实际材料讲清理论基础知识,使学生懂理论,掌握基本观点。另一方面,教师必须逐步培养学生学会运用的立尝观点、方法去分析实际问题,使学生运用所学理论指导自己的言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组织学生搞好社会调查,参加社会实践。教师组织学生到社会做调查,是培养学生观察和分析能力,培养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在思想政治课授课之前或授课之后,师生坚持向社会做调查,了解社会生活实际。把调查上来的材料运用于课堂,进行理论联系实际教学,这样做有利于教师讲清知识理论,学生弄懂理论知识,同时培养学生观察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及参加社会实践的能力。
(三)组织学生撰写政治小论文,定期召开小论文宣读会。学生撰写政治小论文,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教学原则,促进学生知识、能力、觉悟三统一的重要一环。学生撰写政治小论文和宣读小论文的过程,就是学生运用思想政治课学到的理论、观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可见,教师组织学生撰写小论文,定期宣读小论文,是提高学生观察和分析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四)上好思想政治(品德)活动课。思想政治活动课是和政治课有联系的,但又是不同于思想政治课的一种教育活动形式,它是围绕思想政治课的有关内容或在思想政治课的理论、观点指导下开展的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思想政治课在学校德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必须在搞好课堂教学的同时,适当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富有教育性的活动,如主题班会、讲演会、知行统一汇报会、小论文宣读会、知识竞赛等活动。
三、建立思想政治(品德)课“四位一体”的知行统一体综合评定制度
对思想政治(品德)课进行整体改革,充分发挥其在学校德育中的主渠道作用,不仅要在教材内容、教学管理体制、课堂教学结构、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而且,必须在考试方法上进行改革,打破单一笔试、一张考卷定成绩的考试制度。思想政治品德课“四位一体”的知行统一综合评定制度,是思想政治(品德)课教师、班主任、政教处和共青团(少先队)干部组成“四位一体”的评委会,把学生知识理论学习情况和行为表现情况综合起来,评定学生政治课思品课的学习成绩的制度,它包括理论知识考试评定和行为表现考核评定。
(一)理论知识考试评定:把每个学生期中、期末两次考试分数平均作为一学期政治科、思品科的理论知识成绩,然后根据这个成绩做定性评价,90分以上为优,70分―89分为良,60分―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