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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干预
商业银行存在大量不良资产,各级政府对银行的日常经营干预较大,扭曲了银企关系,银行对国有企业债权约束欠缺,国有企业拖欠了大量的银行债务,而且在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逃债、废债现象严重,这无疑加重了银行的压力。我国的金融机构在运行的过程中, 很大程度受到政府行为的影响, 这就将行政过程中的决策失误和财政政策矛盾转嫁给金融机构, 加大了我国的金融风险。银行体制改革滞后,银行的商业目标与政府干预的矛盾,政府的过度干预行为并没有退出银行的业务活动,银行仍要最大限度地体现政府的意志。同时,政府过度干预银行业务这一行为的本身在引起国有银行反感的同时,银行的生存又对政府产生极大的依赖性。
2、金融企业自身机制的不健全。
我国有些金融企业缺乏严谨的贷款风险防范、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信贷风险评价制度、信贷监督制度、信贷资金使用制度等。比如授权授信制度未严格执行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方向、范围等缺乏明确的限定,这些都不可避免会产生金融风险;产权关系不明晰。从理论上讲,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借款还本付息的信用准则和法制监控下是能够正常循环的。但是中国的现实却表现为企业以各种形式和理由尽其可能地逃避债务,致使银行背上了沉重的不良债权的负担,潜在金融风险是令人担忧的。
二、金融风险的管理与对应措施
1、业务管理与风险管理的阐释
业务管理,也可称为事前风险防范,业务部门负责识别、评估、承担风险,尽可能减少业务操作产生的风险,制订并严格执行计划,以减少因风险产生的不良后果。风险管理,即事中跟踪,由风险部门提供专业意见,业务部门严格按适当额度、政策、程序和措施执行,并以财务手段监督业务部门,提出建议,与风险承担者组成战略伙伴,根据市场或产品的复杂性及不稳定性指导日常工作。
2、强化内部管理和风险监督机制
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明确各职位的任务和责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美国银行风险管理的经验值得借鉴,其治理实践包括计划、执行和评估,重点在于取得高于资本成本的回报。其手段是额度控制、交易产品风险及对冲策略。在内部设立风险和资本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从全局出发,审批业务计划,并不断调整业务计划的额度;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运营风险的资本进行调配。做法主要是通过衡量公司对风险可接受的额度和程度,及其经营能力,实行量化管理。风险管理将按照可承受能力在业务计划过程中分配资金。额度大小取决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运营风险所需资本总额的规模。借鉴西方金融业的经验,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管理体制十分必要。
金融创新对金融业的正面影响,可分解为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的影响三个方面。
一、金融创新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
金融组织创新使金融机构体系陆续有新军加入,造就了多元化金融机构并存的格局;金融工具创新、金融业务创新使传统的金融措施对客户的吸引力下降,带来的利润逐步递减。所有这些,都强化了金融机构的竞争。
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业的发展能力
金融创新不仅在业务拓展、机构放大、就业人数增加与素质提高等发面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而且由于金融机构盈利能力的增强,带动了金融机构资本扩张能力和设备现代化水平的提高。也许更值得一提的是,金融创新还推动了金融业产值的快速增长,使之在一国第三产业和GDP中的比重迅速上升,为第三产业和GDP的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
金融创新增强了金融机构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
金融创新对金融机构的这种影响,主要是通过金融机构对具有风险转移功能金融工具的运用体现出来。比如,浮动利率债券或浮动利率票据,这种建筑在对传统金融工具的特征进行重新组合基础上的金融创新工具,可使金融机构减少筹资利率风险。
二、金融创新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深度与广度
金融工具创新丰富了金融市场的交易品种,使金融市场容纳的金融资产种类不断增加。各种类型的债券纷纷面世。特别是金融衍生产品的序列不断延长,种类繁多且各具特色,技术性也越来越强。从衍生产品技术的组合设计看,也算得上是花样翻新,既有基础金融工具与衍生工具的嫁接,如外汇期货、债券期货、股票期货等;也有衍生工具之间的搭配,如期货期权、换期权等由两种衍生工具组合而成的“再衍生工具”。此外,还有对基础衍生工具的参数和性质进行重新设计后产生的创新衍生产品。
金融创新使国际金融市场融资证券化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证券发行作为融资方式的重要程度大大超过了银行贷款,具体表现为银行贷款的数额下降,国际证券的发行量急剧上升。二是商业银行作为重要的微观金融主体,资产与负债日益证券化。商业银行的总资产中有相当一部分以证券资产的形式存在,商业银行成为国际证券市场上的重要投资者。此外,商业银行的贷款资产也实现了证券化。至于负债证券化,是指银行更注重通过发行浮动利率票据和中长期债券筹资,而传统的依靠吸收存款的筹资方式的地位下降。三是商业银行不仅作为国际证券市场的证券发行者,而且参与经营国际证券业务,成为新发证券及承销机构。
金融创新促进了金融市场一体化
金融创新对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金融创新加速国际资本流动,促进了国际资本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并使其一体化程度加深。一些创新的金融工具在某一国内金融市场或国际金融市场面世之后,交易规模急剧放大并迅速向全球金融市场拓展,而这又在客观上要求这些金融工具的交易惯例、市场交易价格及投资收益率在不同的金融市场上大体趋同,从而促进了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关联度提高。二是金融衍生工具不仅为金融主体规避风险和套期保值提供了有效手段,而且由于同种货币的浮动利率与固定利率之间、不同货币的利率之间存在差异,进而为金融主体套汇套利赚取投机收益提供了可能。三是有些创新金融工具或衍生性工具的交易,本身就要以多个金融市场做依托,是一种跨市场的国际性金融交易。
三、金融创新对金融制度的影响
金融创新强烈地冲击了金融分业经营制度
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由分离型向综合型转变。以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可否兼营作为划分标准,金融制度可以划分为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和综合经营、综合管理两种模式。美、英、日、加拿大等主要发达国家均实行分业经营模式,只有德国、瑞士等少数欧洲国家采用综合经营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浪潮的推动下,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加剧,彼此间的业务渗透和交叉越来越广泛,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
金融业务分工的篱笆被逐步拆除,金融业从原来分业经营逐步转向综合化经营,反映了资本追求经济利益和自我扩张的欲望,体现了金融机构摆脱经营约束,改变生存和发展环境,获取更大经营空间的内在要求。归根结底,它是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企业制度和竞争性市场与严厉管制型金融制度矛盾运动的结果。而金融创新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发挥了其他因素不可替代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是某种决定性的作用。当明显带有业务交叉特点或规避分业管制的金融创新措施已经成为现实的金融存在时,政府不得不承认由于宏观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原有金融制度已经存在明显缺陷,因而采取了一种较明智的、现实主义的态度,即对已有的金融创新予以宽容和认可,并努力通过规范化的制度安排放弃原有制度,确立新制度。
金融创新模糊了融资界限
金融创新使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从而导致融资制度发生了深刻的结构性变化。按照一般的金融学原理,间接融资是指以银行为信用中介的资金融通行为,而直接融资则是筹资人与投资人不需借助金融中介机构直接融通资金。至于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划分,则以融资期限作为主要的客观标准。融资期限不超过一年期的市场为货币市场,反之则为资本市场。这样来诠释与融资制度相关的四个基本概念,在各类金融文献和金融教科书中似乎已成了一致公认的金科玉律。然而,金融创新却使这些划分标准遇到顽强的挑战。:
金融创新促进了国际货币制度的变革
金融创新推动了国际货币一体化的进程。欧元启动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实例。欧元启动的货币制度创新意义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欧元制度是一种不与国家政权相联系的创新的货币制度。人类历史上的货币统一,基本上都是以的统一作为前提和条件。而欧元作为超国家组织的产物,则是在国家分立情况下实现货币整合,即欧元所体现的货币统一,是超越国家制约,与国家统一相分离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欧元启动不仅推动了货币制度的时间创新,而且对传统金融学的货币制度理论提出了挑战。其二,欧元是顺应经济、金融全球化潮流而出现的一种创新的货币形式。货币制度创新,不仅包括货币制度的深化沿革和货币形态的发展演变,而且也包括总体货币制度不变下的货币整合。
参考文献
【1】叶芳.金融创新的背景、表现及我国金融创新的现状.今日科技,2001,(3):35-36
【2】厉以宁.全球化与中国经济.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21-23
相对正规金融而言,那些自发于民众之间,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游走于政策法规边缘,具有资金借贷性质的资金融通行为,称为边缘金融业务。
目前,边缘金融业务融资行为已经从当初的以其本人合法收入出借给另一特定方,目的是解决借款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演变成为以获利为目的的信用借款、担保及有价证券抵(质)押融资、动产或不动产抵押借款、企业集资、社会公众集资、高利贷等隐性借贷业务。可以肯定,边缘金融业务作为民间资金调剂的方式,对解决部分企业和居民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其急、频、短的特征,弥补了金融服务的不足,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企业融资难的压力。但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中存在着突出的问题,必须加以规范管理。
一、边缘金融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
从企业融资角度看,边缘金融业务的存在有其客观性和体制性原因。从个人投资角度看,金融市场目前缺少有吸引力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渠道,从而为边缘金融业务提供了大量资金来源。此外,国家对存款利率的管制,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特别是县域网点的收缩撤并也推动了边缘金融业务的较快发展。
(一)县域个体、民营等小企业发展迅速,融资缺口较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小企业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县域和基层地区,小企业数量占全社会企业总数90%以上,产值占GDP的比重已由过去不到1%提高到目前的1/3。但是,目前小企业贷款在全国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中占比不高,距离小企业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有很大差距。虽说经过几年的发展,小企业已经摆脱了发展初期财务管理不正规、信息管理不透明状况,走上了规范化轨道,自我约束力不断增强,但这并没有改变有关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印象,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大客户集中的取向,使银行越来越脱离了广大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成为大企业的私人银行,致使小企业融资缺口起来越大,给边缘金融业务发展带来了生存空间。
(二)金融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渠道并不十分通畅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战略在逐步面向“重点客户、重点项目、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并出于安全性的考虑,不但大大上收了贷款权限,还在信贷管理上实行了严格准入管理制度,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也存在“抓大放小”的倾向,这使得小企业、小客户贷款难度加大,而且由于大部分县域中小企业难以具备目前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很难提供银行贷款所需要的担保或抵质押,尽而很难得到银行、信用社的信贷支持,不得不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从边缘金融业务进行融资。
(三)银行业信息收集过分注重硬件信息,忽视“软信息”在信贷管理中的作用,使不少具有能力和意愿的中小企业被拒之门外
边缘金融业务经营者非常重视借方“软信息”的收集,他们依靠人缘、地缘等关系获取相关信息,从而有效解决了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些“软信息”较之标准的企业“硬信息”(财务报表、抵押担保及信用纪录等),对正确决策的作用更大。而目前我国银行往往只注重收集企业的财务报表、抵质押情况等“硬信息”,忽视对借款人的人品、还款意愿等“软信息”的考查,导致不少有还款能力和意愿的借款人被拒之门外。同时,正在发展的中小企业由于缺乏可抵押的财产,且嫌办理有效抵押或担保的手续繁琐,收费偏高,贷款审批时间长、环节多,因而不得不考虑边缘金融业务融资。
(四)银行业激励与约束制度的执行标准过高、过严
近几年,各银行纷纷上收贷款权限,实行严格的信贷审批和考核制度,部分商业银行甚至不切实际地追求新增贷款“零风险”和“100%的收贷收息率”,片面实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由于信贷权限上收,了解中小企业“软信息”的基层信贷员没有贷款权力,却要承担100%的收贷收息责任;而远离企业“软信息”的上级行凭企业“硬信息”决定是否贷款。其后果是信贷人员贷款越多,收回的风险就越大,导致基层银行机构慎贷、惜贷、惧贷,使得一些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无法获取银行贷款,不得不转向边缘金融业务市场融资。由于商业银行上收贷款权,贷款审批主体远离申请主体,从而加剧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延长了贷款审批时间。而县域中小企业贷款一般都具有时间急、频率高、数额小的特点,许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不求助边缘金融业务。
二、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边缘金融业务游离于监管之外,容易诱发非法办理金融业务行为,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年终岁尾,企业和个人用钱的地方增多,在企业贷款难、无恰当的筹资渠道,而银行等主要资金融部门贷款权收紧的情况下,边缘金融业务就有了挣钱的对象和时机,一些部门或个人便私下抬钱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虽然这种做法是被严令禁止的,但由于管理不利,且非法放贷有当物作质押或抵押,当物的价值远高于贷款额,当不能按期收回贷款时,可以通过处理绝当物品而收回贷款,一般不会受到损失,从而使其业务违规难以有效根治。
(二)容易引发经济纠纷
边缘金融业务行为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特别是在当前贷款利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边缘金融业务大多与高利贷联系在一起,而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出现纠纷,就会影响社会稳定。
(三)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不足,行业风险过高
大多数从事边缘金融业务的企业是以个人和中小企业为对象,主要经营房地产、黄金首饰、股票证券、古玩字画、交通工具、二手房按揭等业务,发展晚、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同时,由于大多数的业务经办人员没有金融工作经验,对金融业务知识不了解、了解不足或对金融业务及金融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不能有效判定哪些业务违法,哪些业务不违法,从而造成行业经营风险增加。
(四)影响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加大借款人的经营成本
因违规办理融资业务,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不仅造成存款分流,影响银行信贷的扩张能力,加大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因利率过高,造成行业利润失衡,也加大了以经营为目的的借款人本身负担,增加了经营风险。三、规范边缘金融业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不难发现,在目前社会意识形态下的边缘金融业务负面影响,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只要正确引导,以市场为导向,对边缘金融业务加以规范,对非法融资加以遏制和制止,我们便可以完全掌握边缘金融业务的相关情况,使其成为金融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支持社会经济发展。
(一)以形成多元化金融体系,建立充分竞争的金融秩序为目标,促使正常边缘金融业务在合法化环境下得到充分发展
实践证明,边缘金融业务正逐步扩大其体外运行的体系,并发挥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替代的作用。笔者建议:一是在正规金融机构过少,边缘金融业务较为活跃地区,鼓励成立社区(农村)合作组织内部的、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以法律形式明确,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互助合作机构允许其承接政府支农资金,或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政策资金在乡村基层的承接载体或二次转贷单位,在保证国家农业资金直接投入到基层村社同时,加快对民间金融向社区(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机构的改制。二是适当发展典当机构,充分发挥其对民营经济资金需求方便、灵活、快捷的融资作用。并对目前存在超业务范围经营典当业务的寄售行、旧物行等不合法边缘金融业务机构进行积极引导,创造多种条件将之“改良”为典当行或其他正当的边缘金融业务机构。三是根据民间信用机构发育程度和边缘金融业务法律法规,适时成立专门的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对机构化的边缘金融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促进边缘金融业务机构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成熟,并逐步建立起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充分竞争的现代金融秩序。
(二)监管机构要从稳定和发展地方经济的大局出发,共同强化边缘金融业务的行业管理,努力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要明确界定正常边缘金融业务与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的标准,笔者认为,是否影响社会稳定、是否影响金融秩序是判别正常与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的标准。如果业务发展不会带来不良影响,则要将其追加为正常融资;如果有影响,通过跟踪监管,无转化可能的边缘金融业务,则要坚决取缔。二是要加强政策引导和窗口指导工作,引导辖内各金融机构争取政策、简化手续、下放权限,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中小客户的信贷支持力度,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局面。三是要强化金融市场秩序整顿,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动。四是要严厉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融资活动,严防边缘金融业务成为诈骗、洗钱、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的温床。五是要加强金融舆论宣传,倡导民众向正规、合法的金融机构融资。利用典型案例,充分揭示地下钱庄、乱集资等危害性,提高民众金融风险意识。
(三)按照市场要求对我国现行银行业制度进行重新安排
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尽最大努力满足正常的、有效的金融需求,最大可能地压缩非法融资的市场空间。边缘金融业务与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银行信贷权限放松,则边缘金融业务呈现萎缩态势,银行信贷收紧,则边缘金融业务呈现增长态势。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各基层行要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地区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争取理解和政策支持,简化贷款手续和审贷程序,方便和保证那些有市场、有效益、有产品、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以求银企共赢。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则要立足地方,摆正市场发展定位,转变经营观念,避免盲目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大力拓展中小企业市场业务范围,在认真落实小企业信贷指导意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寻求自身发展的良机,压缩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空间。二是各商业银行应按《中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负责中小企业贷款的专门机构,采取工资奖金与贷款回收挂钩、制定免责条款、废除贷款责任追究终身制等办法,充分调动信贷人员营销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扩大小企业信贷服务范围。同时还要借鉴边缘金融业务的做法,贷前调查不仅要注意收集财务报表、抵押担保等“硬信息”,还应关注企业负责人的人品、管理能力、还款意愿等“软信息”,以与企业建立长期关系,发展关系型融资,开展循环信贷,提高服务质量。三是建议扩大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自主定价权,根据企业风险状况确定贷款利率,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对称,切实解决贷款操作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四是公布信贷资金流向、地区资金紧缺度等相关信息,合理引导边缘金融业务的流向和流量,增加民间资本融资渠道,整合民间资本的运作,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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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毛金明.民间融资市场研究———对山西省民间融资的典型调查与分析[J].金融研究,2005(1):45-47.
[3]何田.地下经济与管制效率:民间信用合法性问题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2002(11):53-55.
一、多元化经营是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流
所谓多元化经营,它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金融经营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多元化经营。综观当今世界各国,多元化经营已成为普遍趋势。
(一)金融全球化发展是金融业多元化经营的宏观环境
金融全球化是当前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势,近年来,全球爆发了规模空前的金融业并购热潮,除了银行合并出现大型化、垄断化趋势以及合并活动趋于全球化、跨国化外,更为突出的是,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交叉并购成为新热点,大银行全能化与综合化经营成为大势所趋。新的重组浪潮不仅包括银行之间的兼并,而且包括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之间的跨业兼并。金融业的传统分业经营体制在合并中被打破,银行、证券和保险业日益紧密地融合在一起。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之间的合并是三业合并的典型,合并后的花旗集团成为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全方位金融业务于一体的“超级金融航母”。
(二)多元化经营具有极大的优势
历史和实践都充分证明,实行多元化经营的全能银行对于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无论是对客户和银行,还是对经济都非常有利。首先,它可以为客户提供最佳服务,即全面的金融服务;其次,它可以使银企关系更为密切。全能银行通过全国的金融服务,使客户与银行之间更加相互了解,加强了双方联系,有利于巩固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最后,它可以更好地促进储蓄的发展。全能银行通过众多的分支机构为广大的客户提供多种方式的储蓄机会,特别是作为投资的各种证券,使每家全能银行都能与成千上万的储户紧密联系在一起,从
而使全能银行更好地充当储蓄与投资者的中介入。
二、我国目前金融经营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金融业的现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把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业务范围分别限制在一个更狭窄的范围内,金融业的风险实际是更加集中和扩大。与西方主要国家的全能银行相比,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从而影响了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单一,信贷资产在总资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在信贷资产中80%左右投向了国有企业。这种资产结构存在很大风险,特别是在当前国有企业普遍处于困境的情况下,导致了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风险剧增、经营效益下降,使国有商业银行处于高风险运行之中。
(三)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事实上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我国的银行、证券商、保险公司分别处于无差异经营和无差异竞争的状态,包括机构发展和市场定位在内,还没有形成一种有层次、有分工、有竞争、有合作的良性发展格局,对金融业资源的总量利用造成了极大浪费。
三、我国金融经营模式的几点新思路
(一)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多元化经营的全能银行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外资银行逐步进入我国市场,必然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构成严重的挑战。有鉴于此,我们必须从现在开始考虑着手按全能银行方向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并据此完善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可以选择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试点,率先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进行多元化经营的试点。逐步放开业务限制,形成相对完整的网络体系。在这里,集团公司的资金来源,可以由银行来参股,证券公司来参股,更多的是吸收其他产业公司的加盟,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投资入股。在集团公司内部,设立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这样,集团公司就具有了完备的金融业务,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及时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银行的信贷风险。
(二)对现有金融机构进行整合
我国现有金融机构种类繁多,门类复杂。金融机构种类繁多,有利于形成竞争,但也过多地加大了竞争成本,尤其是分业经营的前提下,其无差异竞争成本更大,我国金融业的普遍不景气状况也就难以改变。而整合现有金融机构,可以实现经营多元化。一方面,可以在境外多设立分支机构,并实多元化行经营,发展全能银行,与此同时,则减少境内分支机构。另一方面,可以在境内重组金融机构,实行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相互并购或相互参股,并以一业为主,他业为辅,他业则以独立子公司形式存在,并分别设立账户,分别核算经营成果,分别进行风险控制,建立系统内垂直管理体系,成为金融集团公司。
(三)建立一套跨市场的、连续性的、统一的监管体系,实行金融业统一监管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是分业监管,监管部门有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业监管的初衷是良好的,但随着混业经营成为国际金融改革趋势,统一监管也将成为一种必然。因为面对全能型的外资金融机构和即将成为全能型的中资金融机构,不能不进行统一监管。为此,应制定统一的金融安全标准和监管标准。
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正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所言:“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现阶段,我国应加强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将来,可对此三者进行整和,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对我国金融业的综合监管,从而形成我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领导干部金融知识读本》.戴相龙.中国金融出版社
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其业务经营方式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过程.在目前世界经济逐步趋于一体化,金融趋于全球化的浪潮之下,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也日益明朗。本文拟从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出发,对全球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略作分析。
一,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史。
作为现代经济金融的强国,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对全球各国的金融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不乏值得借鉴的发展模式,当然也有许多发人深省的经验教训,为此,讨论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我们有必要首先了解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
首先,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混合经营,没有严格的业务范围的划分,金融机构的种类也比较少,服务品种也不丰富。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代表-银行几乎承揽了社会上需要的全部金融服务品种。银行从传统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中解脱出来,开发了中间业务,但是这些业务还远没有形成规模效益,尚处于起步阶段。
随后,30年代一场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美国的银行体制几乎崩溃。为了挽救危机中的银行体系,美国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因为他们将危机的诞生主要归因于银行发展的多项综合业务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从而为整个金融业与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鉴于此而颁布的银行法便主要着眼于银行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以降低风险。其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部分:第一,该法案规定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是承销和发行证券,二者必须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严厉禁止交叉业务和跨业经营。其二,该法案对银行支付活期存款利率进行了限制。最初规定对活期存款不支付利息,即零利率,后来提高了利率上限,允许支付少量利息。这主要是为了降低银行的支付危机。其三,该法案规定政府对银行存款给予保险,并据此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及实行最后贷款人制度,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储户利益,同时提高银行的信用水平。
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严格限制下,美国金融业在分业状态下迅速发展着。这时候,以前从属于银行的一些金融机构开始独立发展并逐步成熟起来,并有了自己独立的业务经营范围与经营管理模式。在此过程中,金融业逐步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大支柱。但是进入60年代以后,逐步出现各种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范围的交叉,严格的业务划分被逐步打破,,经济学家及政府都开始考虑关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是否真的有利于金融业的安全发展问题。经过长久的争议与探讨,1999年12月,美国终于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并新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而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
二、业经营的产生原因及利弊分析。
前已述及,金融业自诞生以来,其业务范围及机构设置并没有自动的划分开来。最初几年主要都是由银行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金融产品的需求而在其本身业务(存款与放款业务)之外新开发的金融服务产品。但是在30年代全球经济危机以后,美国率先立法,限制银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业务融合,要求分业经营,随后,许多别的国家纷纷效仿,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分业经营能够使各金融机构更加专注于自己所擅长的优势业务,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避免盲目开发新产品,新服务,这样可以降低金融机构(当时主要是银行)的风险并使其收益更加稳定和有保障。其次,分业经营也更有利于政府的监管。实施严格的业务划分,各金融机构的业务都相对单一化,简单化,这样就更有利于政府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并使其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分业经营的立法规定却并未达到其预想的效果,这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这一立法规定本身的局限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首先,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严格的业务划分使投资者失去了方便,快捷而又综合化的服务机会,投资者不得不与多家不同的金融机构往来以满足其多种金融需要。同时,它也削弱了银行业的实力,因为业务范围的严格限制使许多银行丧失了许多盈利机会,所以现实中,许多大银行都力图混合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可以说,这也是满足社会需求的结果。并且分业经营降低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性,将过去整个金融业的竞争分散到了几个不同的领域,例如投资银行不必再担心来自于许多大的商业银行的竞争,从而削弱了许多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而投资者也无法享受激烈的市场竞争给他们带来的好处。
另外,尤为重要的是,在二战以后,世界经济贸易迅速发展,这对金融服务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全球化必然要求金融的全球化,而金融业务的分业经营状态无疑不能满足全球化的金融发展趋势的要求。于是各个国际性的大银行纷纷朝着业务的综合化方向发展。他们通过金融创新,开发,设计一系列的金融衍生产品,绕开法律的壁垒,达到综合经营的目的。60年代末期出现的新型金融工具,如定期存单,NOW账户,现金管理账户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都是这一环境中的产物。
分业经营规定的最初动因在于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然而在事实上,面对世界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趋势,它反而加剧了银行业的风险,使其生存能力受到限制。正因为此,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逐渐突破了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分工的界限,走上了业务经营全能化的道路。七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业务品种,从专业化逐步走向多样化,全能化,从分业走向合业,这是与西方经济金融发展密切相关的。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负债业务比例的变化为其业务拓展提供了可能性。近二十年以来,西方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的比重逐步下降,定期储蓄存款的比重相应上升,这一结构性的变化为商业银行开拓中长期信贷业务和投资业务提供了较为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第二,银行盈利能力的下降促使各个商业银行寻求更多的盈利渠道。自70年代以来,西方金融业竞争激烈,银行盈利水平普遍下降,这迫使银行业开拓新的业务和品种。他们一直想方设法绕过法规的限制,向证券保险等领域扩张,突破传统的业务束缚,开发更多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对于这些积极创新的银行而言,许多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因为通过创新业务的开展,他们可以轻而易举的逃避政府的监管和法规的限制。与此同时,金融管理当局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也取消了一些过时的法规,适时的为商业银行开拓新业务提供了方便和支持。第三,金融理论的深入发展。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随着各个历史时期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的发展,从最初的资产管理理论到负债管理理论及至70年代末期出现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他们都是为了有效推动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发展而产生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突破了传统的只重视资产或者只重视负债的理论的偏颇之处,使商业银行真正的从其资产负债业务双方着手,同时拓展资产负债业务,使其相匹配,达到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的发展适应当前金融形势,为西方商业银行业务不断走向全能化综合化提供了理论基础,从而极大的促进了他们综合业务的开展。
由此可见,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理论的发展乃至政府监管水平的发展都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做好了准备。分业经营终究只能是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过渡阶段。
三、合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1999年12月,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废除了已实施六十余年的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规。这一法案的颁布无疑将会对美国乃至世界的金融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合业经营势不可挡。在此过程中,金融业的兼并与重组将会加剧,银行的综合经营能力将进一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也会日益加强。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此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不确定因素,隐含着许多风险。
首先,合业经营将加剧兼并行为,使各金融机构过分重视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综合化,而忽视了稳健经营这一根本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说,金融机构兼并的机会成本就是其稳健程度,稳健经营要求管理人员经常不断敏锐的监督本机构运作情况,而不是分散注意力去过分关注合并以扩大规模和范围,这可能造成在管理文化,预期,策略及日常业务经营等方面潜在的混乱。由于合并各方在企业文化,员工素质,经营理念等各方面都可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合并后能使各方的优势结合并发挥其规模效益还取决于整合是否成功,而不同企业之间的整合成本往往是巨大的。
其次,合业经营也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政府,社会以及金融机构自身都更清醒的认识到风险所在并加以防范。而对于某些项目,即使那些较大的金融机构对其所面临的新的风险也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对从事金融衍生工具所带来的风险的监管和防范。
综上所述,金融业的合业经营趋势是不容置疑的,但不能急于求成,只有在社会经济金融形势都为此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时,才能够适当放宽对业务范围的限制。目前我国所采取的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正是基于这一考虑。而一旦我国的金融体系发展更为健全,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国便可朝着业务监管综合化方向迈进一步。
参考文献:
二《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电子商务示范法》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涉及电子商务总的方面,共三章15条,。第二部分只有一章2条,它涉及货物运输中使用的电子商业,本文仅就第一部分的条款做介绍。
第一章"一般条款",包括适用范围、定义、解释、经由协议的改动等4个条款;第二章"对数据电文的适用的法律要求",包括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书面形式、签字、原件、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留存;第三章"数据电文的传递",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当事各方对数据电文的承认,数据电文的归属、确认、收讫、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地点等5个条款。
(一)第一章:一般条款。
1.适用范围:示范法第一条对适用范围做了规定即"本法适用于在商业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它的适用很广,包括以电子技术为基础的各种各样通讯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信息的情况,而不限于某一特定的形式或手段。该法还专门对"商业"一词做了广义的解释,使其包括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业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商业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业代表或,客帐,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营或其它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客、货运输。
2.定义。在本章第二条中,该法对"数据电文"、"收件人"、"电子数据交换(EDI)"、"发端人"、"收件人"、"中间人"、"信息系统"等词均做了定义。"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传输。一项数据电文的"发端人"系可认定为:(a)发送或生成该数据电文的人;(b)被代表发送或生成该数据电文的人;(c)对数据电文予以储存的人;(d)但不包括作为中间人来处理该数据电文的人。一项数据电文的"收件人"系指发端人意欲由其接收该数据电文的人。"中间人",就某一特定数据电文而言,系指代表另一个发送、接收或储存该数据电文或就数据电文提供其它服务的人。"信息系统"系指生成、发送、接收、储存或用其他方法处理数据电文的人。
第三条提醒各国对该法做出解释时,应考虑到其国际渊源以及促进其统一适用和遵守诚信的必要性。第四条规定合同各方对本法第三章有关电子商业的规定享有另做规定的自,但这种自不适用于该法第二章。。
(二)第二章`对数据电文的适用法律要求。
1、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第五条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认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应歧视数据电文,应同等对待数据电文与书面文件。
2、书面形式要求。示范法第六条规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规定了信息不采用书面的后果,那么只要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我们知道,电子商务产生的非纸质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差很大,传统的书面文件包括书面的合同、协议和各种书面单据如发票、收据等,它们是由有形的纸张和文字表现出来,具有有形物的特点。如文件可以被阅读,可以用笔签字证明合法有效。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是通过调用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脑显示在屏幕上的文字来表现,电子文件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介质等。贸法会扩大了法律对"书面"一词所下的定义,使电子数据能纳入书面范畴。这一方法可称为功能等同法,即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便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论它是"纸"还是"电子数据"。由此可见,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的最基本的要求是:信息可以阅读或复制。
3、签字。示范法第7条规定了如果符合下列两种情况,数据电文就满足签字的基本法律要求:(a)如果数据电文的发端人或收件人使用了一种方法,其效果是既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又表明了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并且(b)从所有各种情况来看,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
4、原件。示范法第8条规定了数据电文原件的特点。与传统的书面原件之规定有所不同。书面形式的原件一般应具有下列特点,既除了具有可阅读、复制和保存的特点外,它能确保其所载的原始数据的完整性与不被改动性。如果把数据电文的"原件"界定为信息固定于其上的媒介物,则根本不可能谈及任何数据电文的"原件",因为数据电文的收件人所收到的总是该"原件"的副本。示范法也用功能等同法重新确定了数据电文"原件"的概念。该条强调了作为数据电文原件信息的完整性,规定了在评定信息完整性的标准应当是:除加上背书及在通常传递、储存和显示中所发生的任何变动外,有关信息是否保持完整,未做改变;并且应根据生成信息的目的和参照所有相关情况来评定所要求的可靠性标准。该条对物权凭证、流通票据和金融交易电子合同等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们必须是原样未被改动的,以"原件"形式传递,这样才能保证在国际商业往来中当事人广泛的合法权益。
5、数据电文的证据力、可接受性和留存。示范法第9条充分肯定了数据电文在法律诉讼中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同时,也确立了数据电文的证据价值。第10条针对现有的信息储存要求确立了一套留存替代方法。
(三)第三章:数据电文的传递
1.合同的订立、有效性和对数据电文的承认。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各方可通过数据电文的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来缔结合同,并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贸法会扩大了以电子手段订立合同的法律可靠性,而对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并外未做出具体的规定,从而有利于避免与某些关于合同订立的国内法的不一致。第12条是第11条的补充,规定发端人和收件人应承认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单方面声明或陈述的法律效力。
2.数据电文的归属。为了确保数据电文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抗否认性,目前,通过对数据电文编码、加密、认证中心的认证等手段来核查,防止假冒或欺诈等事件发生。示范法第13条对数据电文的确认、核实等方面做了较具体的规定,一项数据电文,如果是由发端人自己发送或由有权代表发端人行事的人发送的,或由发端人设计程序或他人代为设计程序的一个自动运作的信息系统发送的,即为该发端人的数据电文。
满足下列两个条件,则收件人有权将一项数据电文视为发端人的数据电文,并按此推断行事:(a)为了确定该数据电文是否为发端人的数据电文,收件人正确地使用了一种事先经发端人同意的核对程序;或(b)收件人收到的数据电文是由某一人的行为而产生的,该人由于与发端人或与发端人的人的某种关系,得以动用本应由发端人用来鉴定数据电文确属源自其本人的某一方法。但有两种例外情况,1)收件人收到通知,知道有关数据电文非发端人发出;2)由于发端人或收件人疏忽,数据电文未经授权被发出,则当事方要自己承担责任。
3.确认收讫。如发端人未与收件人商定以某种特定形式或某种特定方法确认收讫,可通过以下形式来确认收讫:(a)收件人任何自动化传递或其他方式的传递,或(b)足以向发端人表明该数据电文已经收到的收件人的任何行为。
4.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在电子通信网络的电子商务往来中,确定一项数据电文发出和收到的时间和地点十分重要,示范法第15条规定,数据电文发出时间应是该数据电文进入发端人控制范围之内某一系统的时间;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收到地点。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如发件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其业务经营方式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过程.在目前世界经济逐步趋于一体化,金融趋于全球化的浪潮之下,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也日益明朗。本文拟从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出发,对全球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略作分析。
一,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史。
作为现代经济金融的强国,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对全球各国的金融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不乏值得借鉴的发展模式,当然也有许多发人深省的经验教训,为此,讨论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我们有必要首先了解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
首先,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混合经营,没有严格的业务范围的划分,金融机构的种类也比较少,服务品种也不丰富。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代表-银行几乎承揽了社会上需要的全部金融服务品种。银行从传统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中解脱出来,开发了中间业务,但是这些业务还远没有形成规模效益,尚处于起步阶段。
随后,30年代一场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美国的银行体制几乎崩溃。为了挽救危机中的银行体系,美国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因为他们将危机的诞生主要归因于银行发展的多项综合业务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从而为整个金融业与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鉴于此而颁布的银行法便主要着眼于银行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以降低风险。其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部分:第一,该法案规定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是承销和发行证券,二者必须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严厉禁止交叉业务和跨业经营。其二,该法案对银行支付活期存款利率进行了限制。最初规定对活期存款不支付利息,即零利率,后来提高了利率上限,允许支付少量利息。这主要是为了降低银行的支付危机。其三,该法案规定政府对银行存款给予保险,并据此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及实行最后贷款人制度,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储户利益,同时提高银行的信用水平。
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严格限制下,美国金融业在分业状态下迅速发展着。这时候,以前从属于银行的一些金融机构开始独立发展并逐步成熟起来,并有了自己独立的业务经营范围与经营管理模式。在此过程中,金融业逐步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大支柱。但是进入60年代以后,逐步出现各种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范围的交叉,严格的业务划分被逐步打破,,经济学家及政府都开始考虑关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是否真的有利于金融业的安全发展问题。经过长久的争议与探讨,1999年12月,美国终于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并新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而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
二、业经营的产生原因及利弊分析。
前已述及,金融业自诞生以来,其业务范围及机构设置并没有自动的划分开来。最初几年主要都是由银行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金融产品的需求而在其本身业务(存款与放款业务)之外新开发的金融服务产品。但是在30年代全球经济危机以后,美国率先立法,限制银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业务融合,要求分业经营,随后,许多别的国家纷纷效仿,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分业经营能够使各金融机构更加专注于自己所擅长的优势业务,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避免盲目开发新产品,新服务,这样可以降低金融机构(当时主要是银行)的风险并使其收益更加稳定和有保障。其次,分业经营也更有利于政府的监管。实施严格的业务划分,各金融机构的业务都相对单一化,简单化,这样就更有利于政府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并使其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分业经营的立法规定却并未达到其预想的效果,这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这一立法规定本身的局限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首先,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严格的业务划分使投资者失去了方便,快捷而又综合化的服务机会,投资者不得不与多家不同的金融机构往来以满足其多种金融需要。同时,它也削弱了银行业的实力,因为业务范围的严格限制使许多银行丧失了许多盈利机会,所以现实中,许多大银行都力图混合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可以说,这也是满足社会需求的结果。并且分业经营降低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性,将过去整个金融业的竞争分散到了几个不同的领域,例如投资银行不必再担心来自于许多大的商业银行的竞争,从而削弱了许多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而投资者也无法享受激烈的市场竞争给他们带来的好处。
另外,尤为重要的是,在二战以后,世界经济贸易迅速发展,这对金融服务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全球化必然要求金融的全球化,而金融业务的分业经营状态无疑不能满足全球化的金融发展趋势的要求。于是各个国际性的大银行纷纷朝着业务的综合化方向发展。他们通过金融创新,开发,设计一系列的金融衍生产品,绕开法律的壁垒,达到综合经营的目的。60年代末期出现的新型金融工具,如定期存单,NOW账户,现金管理账户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都是这一环境中的产物。
分业经营规定的最初动因在于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然而在事实上,面对世界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趋势,它反而加剧了银行业的风险,使其生存能力受到限制。正因为此,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逐渐突破了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分工的界限,走上了业务经营全能化的道路。七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业务品种,从专业化逐步走向多样化,全能化,从分业走向合业,这是与西方经济金融发展密切相关的。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负债业务比例的变化为其业务拓展提供了可能性。近二十年以来,西方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的比重逐步下降,定期储蓄存款的比重相应上升,这一结构性的变化为商业银行开拓中长期信贷业务和投资业务提供了较为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第二,银行盈利能力的下降促使各个商业银行寻求更多的盈利渠道。自70年代以来,西方金融业竞争激烈,银行盈利水平普遍下降,这迫使银行业开拓新的业务和品种。他们一直想方设法绕过法规的限制,向证券保险等领域扩张,突破传统的业务束缚,开发更多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对于这些积极创新的银行而言,许多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因为通过创新业务的开展,他们可以轻而易举的逃避政府的监管和法规的限制。与此同时,金融管理当局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也取消了一些过时的法规,适时的为商业银行开拓新业务提供了方便和支持。第三,金融理论的深入发展。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随着各个历史时期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的发展,从最初的资产管理理论到负债管理理论及至70年代末期出现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他们都是为了有效推动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发展而产生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突破了传统的只重视资产或者只重视负债的理论的偏颇之处,使商业银行真正的从其资产负债业务双方着手,同时拓展资产负债业务,使其相匹配,达到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的发展适应当前金融形势,为西方商业银行业务不断走向全能化综合化提供了理论基础,从而极大的促进了他们综合业务的开展。
由此可见,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理论的发展乃至政府监管水平的发展都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做好了准备。分业经营终究只能是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过渡阶段。
三、合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1999年12月,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废除了已实施六十余年的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规。这一法案的颁布无疑将会对美国乃至世界的金融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合业经营势不可挡。在此过程中,金融业的兼并与重组将会加剧,银行的综合经营能力将进一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也会日益加强。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此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不确定因素,隐含着许多风险。
首先,合业经营将加剧兼并行为,使各金融机构过分重视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综合化,而忽视了稳健经营这一根本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说,金融机构兼并的机会成本就是其稳健程度,稳健经营要求管理人员经常不断敏锐的监督本机构运作情况,而不是分散注意力去过分关注合并以扩大规模和范围,这可能造成在管理文化,预期,策略及日常业务经营等方面潜在的混乱。由于合并各方在企业文化,员工素质,经营理念等各方面都可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合并后能使各方的优势结合并发挥其规模效益还取决于整合是否成功,而不同企业之间的整合成本往往是巨大的。
其次,合业经营也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政府,社会以及金融机构自身都更清醒的认识到风险所在并加以防范。而对于某些项目,即使那些较大的金融机构对其所面临的新的风险也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对从事金融衍生工具所带来的风险的监管和防范。
综上所述,金融业的合业经营趋势是不容置疑的,但不能急于求成,只有在社会经济金融形势都为此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时,才能够适当放宽对业务范围的限制。目前我国所采取的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正是基于这一考虑。而一旦我国的金融体系发展更为健全,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国便可朝着业务监管综合化方向迈进一步。
银行保险一般指寿险公司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网络和客户资源销售保险产品。对于银行来说,积极发展银保业务不仅可以丰富银行的服务内容,拓展银行业务,降低银行对利差收入的依赖性,而且可以利用保险公司的客户,深挖保险公司拥有资源的潜力,实现资源共享;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利用银行庞大的营业网络销售保险产品,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营销成本,而且可以借助银行良好的信誉和客户资源拓展市场。正是由于银保合作可以通过资源共享提高经营效率,实现“双赢”,银行保险在海外得到了迅速发展。据有关资料介绍,2000年,欧洲保险佣金占银行总利润的比例高达10%,201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15%,500家大银行中接近一半拥有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的附属机构。欧洲大多数国家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占寿险市场的比重为20%~35%,在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等国,这一比例达到50%~70%。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银行保险占保费收入的比重也达到20%以上。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从国外引入银行保险销售模式以来,银行保险发展迅速,成为寿险公司的重要销售渠道。2003年,银行保险占我国寿险保费收入的比重达到26%。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银行保险在国内的发展减缓,2005年前10个月更是进入低迷状态。2005年末起银行保险一改近两年的颓势,出现迅猛上升的势头。2006年一季度,银保业务量占到寿险公司总保费收入的33.9%,中国人寿股份公司的银保收入同比上升了121%,占到新单保费收入的40%。银行保险业务量的忽上忽下,表明我国银行保险业务还不够成熟,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基础并不牢固。
从保险公司角度看,随着保险公司的增多和竞争的加剧,银行渠道成为稀缺资源,银行由于其优势地位而对合作保险公司手续费要价过高。据调查,保险公司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大体在3%~3.5%的水平,个别渠道甚至达到4%。除手续费外,保险公司还须向银保销售人员支付激励费用。此外,相当数量的商业银行会对合作保险公司提出购买基金产品等不同要求。
从银行角度看,各公司的银行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结构单一,主要产品一般为期限较短的趸缴型分红产品,与银行储蓄产品相似进而构成竞争。此外,保险公司还有滥用银行信誉之嫌。
从消费者的角度看,银行保险误导销售问题仍十分突出。银行保险的宣传资料往往混淆了储蓄和保险的界限,有的销售人员夸大宣传银行保险产品的收益性,以错误的收益率计算方法误导分红产品客户。另一方面,银行保险的售后服务也不到位。各银行机构保险大多为手工操作,保单流转缓慢,客户从投保到拿到保单通常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同时由于现行银行保险合作主要集中于柜台销售,其他方面的合作极少,大部分公司的查询、契约保全、保单贷款、保单更改及理赔等服务项目,还只能在保险公司操作,从而使客户感到十分不便。
进一步看,银行保险发展困难的深层次原因是,银行与寿险公司的合作缺乏长期利益共享机制,银行尚未将银行保险业务纳入银行发展的整体战略框架,保险公司也只是简单地将银行保险作为一种销售方式,侧重利用银行的品牌效应而忽视了自身品牌的维护和产品创新。因此,银保合作只能在简单销售的低水平进行。在各公司产品差别不大的情况下,对银行网点资源的争夺就成为保险公司发展银行业务的重要手段,而这种争夺又主要体现在手续费的竞争上。银行保险产品销售成本的不断攀升缩小了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加大了经营风险。
二、发展综合经营对银行保险业务的影响
由于综合经营具有节约交易成本、分散金融风险和获得协同效应等优势,在市场竞争日趋加剧和金融机构加速转型的环境下,通过稳步推进综合经营来提高我国金融业竞争力已在上下达成共识。特别是随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内部治理的改善,商业银行正在重构盈利模式,将经营重点转向理财和零售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发展综合经营的内在要求更加迫切。在监管部门的支持下,近来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态势日趋明显。
综合经营的实质是通过调整和改进业务结构,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全方位需求,将过去需要多家金融机构才能提供的多种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集中到一家机构提供,从而使得客户能够得到质量和效率更高、成本费用更低的服务。换言之,就是要使客户能从一个窗口购买更多的商品。因为研究表明,客户从同一个金融机构购买的商品种类越多,他离开这家机构转买别家金融商品的几率也就越低。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推进综合经营活动,不仅要加强与其他金融行业的业务与经济联系,更要调整金融机构的内部构造,改进运行机制,以适应经营方式的变动和有效控制风险。从目前金融机构的情况看,已经出现了以下一些调整动向:
一是从战略的高度出发统筹规划各类业务,重估不同业务的价值,调整业务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同时整合、重组内部组织机构与管理流程,提高信息处理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全面提高人力资源、业务流程、客户服务、风险管控、定价与成本等方面的管理水平。
二是改进营销模式,使营销组织由分散向高度统一转变,营销渠道由简单的客户经理服务向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转变,营销方式由仅依靠自身渠道向各类金融机构联动、多渠道销售转变。
三是积极开发多样性产品,将多种产品和服务集成组装成多种“产品套餐”,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四是改进技术系统,依托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强大功能,实现数据大集中和信息处理的高效化,以迅速感知客户需求,开发新产品、新服务,抢占市场和培养新客户群。
在上述调整的过程中,无论对银行还是保险公司来说,银行保险的地位和作用都将发生变化。过去银行保险对银行只是一项简单的业务,其手续费收入只是银行利润的一个渠道。今后银行会越来越重视银行保险对银行自身发展的作用,将之纳入银行整体发展战略格局,整合于银行的销售模式之中。过去银行保险对寿险公司只是销售产品、拓展市场的一个手段,未来保险公司将更加注重银行保险的产品开发和配套服务,借助银行巨大的客户资源,细分市场和寻找潜在客户,设计有特色的、对应于不同客户需求的产品,逐步摆脱低水平价格竞争模式。更加注重通过发展银行保险,降低对传统人的依赖程度。更加注重与银行实现信息、网络等各项资源的共享,降低经营成本。
具体来看,今后银行保险将朝着以下几个方向发展。
一银保合作将由简单的初级方式转向深层合作
实践表明,简单的销售模式使得双方缺乏长期的共同利益机制,难以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并成为保险公司之间过度竞争的诱因。随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出于控股关系的银保联盟将产生和增加。银保之间的合作将由柜台销售深入到售后服务、配套服务、数据资源共享等多个方面,根据产品的特性和目标客户群的特点,选择适合的销售方式。通过深层合作,不仅使合作双方的金融服务多元化、差异化、综合化,还要通过融资、资金汇划、联合发信用卡等业务的合作,进一步挖掘客户潜力,深入了解客户需求,拓展双方的业务空间和利润空间。
二银行销售银保产品的模式可能发生变化
过去一家银行往往同时销售多家保险公司产品,人们常常可以看到在一个银行网点中多家保险公司营销员争夺客户甚至互相诋毁,使得客户无所适从,损害了银行和保险的信誉。随着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今后部分银行可能会从集团的整体利益出发,对关联保险公司的产品实行专营。即便是继续采取销售协议模式的银保合作,也有一部分会建立起排他性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目前在有的地区,已经出现了网点与保险公司建立“一对一”关系的情况。此外,过去10年中银行保险业务主要在五行一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交行、邮政储蓄中展开,因为与其他类型的商业银行相比,五行一邮具有无以比拟的网点优势。但是近年来股份制等商业银行发展迅速,尤其在高端客户的理财业务方面已经占有竞争优势。同时由于网络技术和无线技术的发展,国外电话销售和网络销售正在成为银行的主流渠道,网点的重要性随之降低,因此保险公司与股份制等其他类型商业银行之间的银行合作也会逐步得到发展。
三银行保险产品范围进一步拓展
如前所述,目前银行保险的产品主要是短期趸缴型分红产品,险种单一、雷同且与银行储蓄产品相似,不仅对银行自身业务发展几乎毫无帮助,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构成竞争关系,形成银行产品与保险产品“两张皮”现象。下一步银行保险产品开发的核心将集中于两个方面:
一是开发银行主业关联业务产品,例如办理住房贷款时提供房屋保险、办理中小企业贷款时提供业主寿险、办理消费贷款提供信用保险、办理汽车贷款时提供汽车保险、办理汇兑业务时提供旅行或运输保险等。这类业务是银行自身业务的延伸,客户也存在实际需求,产品开发和营销的难度都不大。
二是开发全方位服务类产品,使保险产品与银行产品相融合,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个人财富管理服务。为达此目标,通常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需要共享客户资料,共同进行新产品开发,甚至建立共同的产品库。
二、泉州金融业税收情况
(一)税收概况
全市金融业税收增长速度快,高于同期金融业增加值和服务业GDP增长率。金融业2011~2013年税收占地税总税收分别为8.0%、9.3%、11.2%。2013年金融业缴纳国、地税税收42.2亿元,比增25.0%。按细分行业,银行业占71.1%,保险业占13.4%,证券业仅占5.7%。
(二)存在问题
1.地方可用财力偏低
财税体制规定,企业所得税中央分成60%,省级收入为40%(泉州商业银行和农商银行税收为市县级收入)。2012年全市金融业税收101771万元,地方实得财力17365万元,占32.2%。相比福州、厦门,泉州地方分成比例偏低,政府用于金融基础建设公共投入不足,客观上影响金融业发展。
2.金融业税收政策效用有限
(1)税收政策执行层面
企业享受减免税数量有限,税收引导作用受限。自2001年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截止2013年底,全省累计53户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享受免税政策,而同期泉州却很少有企业申请该优惠政策。
(2)税收立法层面
准金融机构未能享受与金融机构相同的税收优惠,税收扶持作用偏弱。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机构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负担相对较重,不利于扶持民间金融发展。
(3)个别领域综合税负过重
不利于民间资金阳光化,造成税源流失。直接借款给企业,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缴纳25.6%的税费,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缴纳30.6%的税费。税费负担过重,不利于隐性税源显性化,企业往往迫于账务处理需要才开具税务发票,否则通过账外流转利息逃避税收,民间借贷真实状况税务部门难以监控;一定程度上也抑制投资欲望,不利于企业直接融资。
三、提高金融业灵活、效率和安全性,做大做强泉州金融业
(一)银行、证券等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引导、管理和服务作用
1.培育多层次市场结构和多样化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品质
(1)搭建多层次市场结构,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间接融资体系,逐步扩大非国有金融机构融资市场;直接融资体系,发展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并重。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和再融资,争取泉州高新区尽快纳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扩大试点范围。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商标、专利、品牌、碳排放权、集体林权、海洋资源等产权交易。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支持经济转型升级。争取泉州成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地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公司)债,推动中小微企业利用区域集优票据、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融资。支持泉州法人银行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金融债、“三农”金融债,争取泉州成为福建省第三个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分中心。
(2)培育多样化金融产品
提高资源要素的流动性和利用率。引进和丰富金融产品,支持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购房、教育、旅游等信贷需求,助推消费升级。推广股权、债券、应收账款、仓单、保单等权利质押融资方式,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创新集体用地及房产可抵押贷款模式。创建网上“金融百货超市”,链接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举办金融产品创新评选大会,引进和推广金融产品。
(3)引导企业规范经营
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泉州金融业粗放经营方式尚未根本性转变,应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履行资本中介、财富管理、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提供者角色。探索“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电子商务”三位一体的新型模式,提升企业电子商务开拓市场水平,提高综合竞争力。
2.完善金融运行机制,引导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1)向上争取一定的监管创新权力
赋予非银行金融机构同等待遇。以创建和深化金改为契机,积极向中央争取一定的监管自,适当放松政策约束,因地制宜创新监管措施。在体制机制上,赋予非银行金融机构同等待遇,如可以联网征信查询系统、共享信用等级评定信息等。
(2)构建资金投向引导机制
支持产业集群、创新发展。按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不同的指导基准利率,对扶持行业和项目予以优惠利率,严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提供新增授信。规范资金投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应以高端制造、文化传媒、高新技术服务为主。
(3)规范金融监管
防范金融风险。树立金融风险防范理念,对金融市场风险、产品风险和机构风险等进行有效识别、精确度量和严格控制,提前预测和采取措施,避免对实体经济造成冲击,维护区域经济金融安全。
(4)利用金融市场机制
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建立市场化准入退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引导股权交易服务于资产兼并重组,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引进现代化产业项目与本地资本结合,畅通资本走出去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引导产业链兼并做大做强。
(二)政府健全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优化金融基础配套环境
1.优化金融主体结构,健全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
(1)吸引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来泉设立分支机构、区域总部
引进港澳台侨金融企业,增加金融供给,兼顾大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增强竞争力度,推动金融服务均等化,降低金融投融资市场价格。
(2)支持成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泉州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引进战略投资者,发展准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地方金融机构,培育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设立产业基金、创投基金,壮大资本实力。
(3)成立公益性非营利机构
注重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相结合,避免资本逐利只注重短期效应的负面性。设立政府主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机制,设立小微企业互助机构,促进企业团体内生性增信。市财政出资探索设立市级再担保公司,发挥增信和共担风险作用。
2.优化金融基础配套环境,提升金融产业层次。
(1)建章立制,完善金融管理地方体系
以市委市政府或金融工作局等名义,制定关于规范金融市场主体、市场行为、中介服务等制度体系,坚持公开透明、简化审批原则,推动金改进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阶段。
(2)加强人才建设,创建综合信用体系
支持、对外金融交流与人才培训合作,鼓励海外高级金融人才来泉工作,引进和培育具有战略发展方向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创建综合信用体系,构建区域性民间借贷登记系统、企业信用管理系统、金融信息共享系统,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服务市场,推动征信产品应用,发展信用评级机构,加强信用市场监管。
(3)实行财政奖励政策
对总部设在泉州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新户奖励、新增信贷投放奖励及购地、购房补贴,对特定高端人才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一定比例奖励。设立专项基金,用作地方企业风险担保金和金融调控资金。
四、先行先试,发挥税收政策作为空间,提升征管服务空间
(一)实行差异性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政策作为空间
从税收优惠政策上打通金融资本进入实体经济和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两个通道”,降低金融要素成本,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困境。积极向上反映,争取中央赋予泉州金改试验区国家层面税收优惠政策。
1.金融业试点改革实践需要阶段性探索和深入,税收政策发挥效果具有滞后性,建议将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期限延长一定年限。
2.打通金融资本进入实体经济的通道。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对县区及以下地区所有金融机构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将享受减免税的小额贷款从限额5万元放宽至20万元。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在一定年限内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
3.打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通道。对个人通过股权方式投资金融机构减按10%征收股息红利所得个税;对个人通过债权方式购买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减按10%征收利息所得个税。对企业购买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取得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总部设在泉州地区的金融机构除了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外,新成立的可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对投入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参照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授权泉州市政府民政、财税部门联合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4.优化金融基础设施和配套环境。新成立的征信业、信用担保、再担保公司,营业税三年免征和所得税“三免三减半”,营改增后律师、会计师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增值税税负超过3%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5.建议中央、省适当调增金融业税收地方分成比例,或对泉州市增加财政转移支付比例。
(二)创新征管服务举措,助力金融环境建设
1.树立“企业诚信纳税推定”理念,促进企业提供真实财务信息,扩大企业查账征收面,构建“查账征收为主、核定征收为辅”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2.用好用足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汇编金融业财税政策,开辟“金改”税收政策网上专栏。完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动态跟踪执行效果,加强政策效应分析。
(二)提高了认识通过每年开展的主管领导联席会、部门联络员会议、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评价以及机构信息检查等手段,使各金融业机构人员对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认识由不重视到重视的转变,各金融机构部门间从相互推脱到形成了各自协调工作的转变,各机构信息在发生新增或变更时能够积极主动申请报备,机构上至主管领导下至部门联络员,全面提高了对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认识。
(三)全面提升了系统信息质量在上级行的大力支持和中支领导的高度重视下,铜陵中支科技人员通过积极的工作,坚持不懈的努力,辖内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从信息维护,到信息报送,信息验证及检查形成了一整套良好的运行机制,辖内金融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质量得到了全面提升。
二、几点启示
(一)建立制度是基础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而繁冗的工作,为保障系统内机构信息实时准确,需要各金融业机构的大力配合,同时必须具有一套良好的运行保障机制,我们根据系统运行的具体情况,结合上级行的要求,坚持制度先行,组织领导有力,责任到人,奖罚分明,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高效运行奠定了基础。
从农村金融组织机构来看,机构形式单一,数量不足,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错位。由于国家的金融机构定位安排,使得正规金融形式单一且机构的覆盖率较低,业务服务不到位。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品种匾乏,主要集中在粮棉油的购销储活动范围,支农力度不足;中国农业银行实行商业化改革,业务定位转向城市及经济发达区域;农村信用社“一枝独秀”,势单力薄,难以支撑整个“三农”的金融需求;邮政储蓄又不断从农村吸储资金但又不能用于农村经济发展。正规金融的缺位,使得内生于农村经济的非正规金融如民间借贷挤入农村金融市场,尽管有其非合法性,但在有的地区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动力。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大约是正规信贷机构的四倍。
2.2制度供给缺失以及农村金融机构功能弱化
从金融制度供给角度来看,我国农村金融确实存在金融供给的总量不足、有效需求的地区性差异大等特点,但仍属于制度供给缺失所致。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发育迟缓,存在着经济学家罗纳德•麦金农和爱德华•肖所说的金融抑制,农村金融与经济发展陷入“双抑制”怪圈。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及体制的变革都是沿袭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的结果,存在严重的制度缺欠和制度供给不足的表现,这与我国“以农养工,以农养城”的整体经济发展战略导向是分不开的。从表象上看,我国农村金融抑制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供给型金融抑制,即农村金融机构少、资金量小,供给总量不足。二是需求型金融抑制,主要是由于商品化、货币化程度低,贷款难以及民间金融“挤出效应”等。三是供需结构型金融抑制,主要表现为农村金融机构以存贷款业务为主,保险、证券、信托、、结算等业务极少。
2金融机构产品与服务创新的功能界定
2.1农户的金融需求
是指以一家一户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农民的金融需求。研究发现,中国农户的金融需求现阶段表现为:道义小农和理性小农并存,生产性资金需求与生活性资金需求并存,“舒尔茨一波普金命题”在我国成立。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户倾向于单一型金融需求,低收入水平的农户其贷款用于生活支出的比例较高。由于非生产性支出往往占更大比重,故非农业生产性需求凸显出来,生活性借款比重加大。非农业生产性借贷需求和农业生产性借贷需求结合在一起,中国农村的生产性借贷需求呈上升趋势。而经济发达地区,农户的资金需求是收入等级越高的农户,其远离农业生产的程度越高,经营性资金需求加大,综合的金融需求、与城市趋同化的金融需求凸现。
2.2农业金融需求
农业金融需求,是指现代农业在生产、经营、加工和流通等各环节中,其生产和经营主体(包括农户和各种农业组织)所产生的金融需求。从广义上说,现代农业的价值链不断延长,正逐步呈现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管理、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的基本根据。农业产业链向产前、产后和流通领域不断延伸,种养加工一条龙、产供销一体化各环节不断整合,新农业正在衍生出多元化的商业金融关联市场。农业金融需求可以按照农业生产过程划分的生产性农业金融需求和经营性农业需求;按照需求主体划分,分为农户的生产性金融需求和农业组织的生产经营性金融需求;按照农业组织形式的类型,可以划分为农产品初级产品——种植、养殖业的金融需求、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以及多种经济形式联合体的金融需求。3.3农村金融需求
农村金融需求泛指农村地区及县域经济区域性的各种个体和组织的金融需求,他们包括一般农民和种养专业户、乡镇企业务工人员、农村经济组织、乡镇工业及建筑企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承担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需求的社会管理机构等。随着新农村建设战略的实施,我国农村金融需求呈现这样的特点:县域经济发展使商业金融客户群体不断扩大,金融需求层次不断提高。目前县域人口占全国人口的70%以上,县域创造的GDP也占全国的50%。民营经济、特色经济、板块经济、劳务经济等多元化经济发展形式出现,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出现集群化特点,农业和非农业分离的格局开始打破,城乡交融的格局开始形成,这一过程中的金融需求呈现了多元化、差异化的特点。同时,在相关领域又形成一个与“三农”密切关联又相对独立的庞大产业市场,商业性金融资源潜力非常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与产品创新要求也很高。
3以实现金融功能为目标加快金融创新
3.1必须解决创新的动力问题
在现有农村金融的制度框架下,应引入竞争机制,在市场定位中解决好商业化运营的高盈利模式和“支农”的低盈利模式的社会功能矛盾问题。况且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及在亚洲获得成功的小额信贷的成功经验,证明了农村金融市场不是没有潜在市场前景。同时,要完善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以及中外农村新型村镇银行、贷款机构及社区银行的经营管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机构,为金融创新提供保证。
3.2构建多层次的农村投融资体制
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对投融资商品的需求表现出较强的地域性和层次性特征,不同阶段、不同人口群体、不同产业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较大差异,由此导致的金融需求也不一致。所以应该建立起“政策性—合作性—商业性”农村金融体系,农户就可以通过政策扶植维持简单再生产,在合作金融支持下实现初级层次的扩大再生产,在商业性金融的竞争条件下,真正具备经营能力的农户可以实现高级层次的扩大再生产。
3.3解决好农户信货抵押的问题
可以在土地金融、保险、衍生金融产品等方面探索创新,如农业保险、租赁、期货、银行卡、理财以及代收代付等业务,满足农村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在新一轮的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要完善金融政策、法律、法规的规范与指引,完善金融监管职能,保持农村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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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其业务经营方式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过程.在目前世界经济逐步趋于一体化,金融趋于全球化的浪潮之下,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也日益明朗。本文拟从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出发,对全球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略作分析。
一,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史。
作为现代经济金融的强国,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对全球各国的金融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不乏值得借鉴的发展模式,当然也有许多发人深省的经验教训,为此,讨论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我们有必要首先了解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
首先,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混合经营,没有严格的业务范围的划分,金融机构的种类也比较少,服务品种也不丰富。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代表-银行几乎承揽了社会上需要的全部金融服务品种。银行从传统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中解脱出来,开发了中间业务,但是这些业务还远没有形成规模效益,尚处于起步阶段。
随后,30年代一场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美国的银行体制几乎崩溃。为了挽救危机中的银行体系,美国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因为他们将危机的诞生主要归因于银行发展的多项综合业务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从而为整个金融业与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鉴于此而颁布的银行法便主要着眼于银行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以降低风险。其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部分:第一,该法案规定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是承销和发行证券,二者必须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严厉禁止交叉业务和跨业经营。其二,该法案对银行支付活期存款利率进行了限制。最初规定对活期存款不支付利息,即零利率,后来提高了利率上限,允许支付少量利息。这主要是为了降低银行的支付危机。其三,该法案规定政府对银行存款给予保险,并据此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及实行最后贷款人制度,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储户利益,同时提高银行的信用水平。
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严格限制下,美国金融业在分业状态下迅速发展着。这时候,以前从属于银行的一些金融机构开始独立发展并逐步成熟起来,并有了自己独立的业务经营范围与经营管理模式。在此过程中,金融业逐步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大支柱。但是进入60年代以后,逐步出现各种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范围的交叉,严格的业务划分被逐步打破,,经济学家及政府都开始考虑关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是否真的有利于金融业的安全发展问题。经过长久的争议与探讨,1999年12月,美国终于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并新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而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
二、业经营的产生原因及利弊分析。
前已述及,金融业自诞生以来,其业务范围及机构设置并没有自动的划分开来。最初几年主要都是由银行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金融产品的需求而在其本身业务(存款与放款业务)之外新开发的金融服务产品。但是在30年代全球经济危机以后,美国率先立法,限制银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业务融合,要求分业经营,随后,许多别的国家纷纷效仿,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分业经营能够使各金融机构更加专注于自己所擅长的优势业务,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避免盲目开发新产品,新服务,这样可以降低金融机构(当时主要是银行)的风险并使其收益更加稳定和有保障。其次,分业经营也更有利于政府的监管。实施严格的业务划分,各金融机构的业务都相对单一化,简单化,这样就更有利于政府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并使其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分业经营的立法规定却并未达到其预想的效果,这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这一立法规定本身的局限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首先,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严格的业务划分使投资者失去了方便,快捷而又综合化的服务机会,投资者不得不与多家不同的金融机构往来以满足其多种金融需要。同时,它也削弱了银行业的实力,因为业务范围的严格限制使许多银行丧失了许多盈利机会,所以现实中,许多大银行都力图混合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可以说,这也是满足社会需求的结果。并且分业经营降低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性,将过去整个金融业的竞争分散到了几个不同的领域,例如投资银行不必再担心来自于许多大的商业银行的竞争,从而削弱了许多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而投资者也无法享受激烈的市场竞争给他们带来的好处。
另外,尤为重要的是,在二战以后,世界经济贸易迅速发展,这对金融服务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全球化必然要求金融的全球化,而金融业务的分业经营状态无疑不能满足全球化的金融发展趋势的要求。于是各个国际性的大银行纷纷朝着业务的综合化方向发展。他们通过金融创新,开发,设计一系列的金融衍生产品,绕开法律的壁垒,达到综合经营的目的。60年代末期出现的新型金融工具,如定期存单,NOW账户,现金管理账户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都是这一环境中的产物。
分业经营规定的最初动因在于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然而在事实上,面对世界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趋势,它反而加剧了银行业的风险,使其生存能力受到限制。正因为此,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逐渐突破了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分工的界限,走上了业务经营全能化的道路。七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业务品种,从专业化逐步走向多样化,全能化,从分业走向合业,这是与西方经济金融发展密切相关的。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负债业务比例的变化为其业务拓展提供了可能性。近二十年以来,西方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的比重逐步下降,定期储蓄存款的比重相应上升,这一结构性的变化为商业银行开拓中长期信贷业务和投资业务提供了较为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第二,银行盈利能力的下降促使各个商业银行寻求更多的盈利渠道。自70年代以来,西方金融业竞争激烈,银行盈利水平普遍下降,这迫使银行业开拓新的业务和品种。他们一直想方设法绕过法规的限制,向证券保险等领域扩张,突破传统的业务束缚,开发更多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对于这些积极创新的银行而言,许多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因为通过创新业务的开展,他们可以轻而易举的逃避政府的监管和法规的限制。与此同时,金融管理当局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也取消了一些过时的法规,适时的为商业银行开拓新业务提供了方便和支持。第三,金融理论的深入发展。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随着各个历史时期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的发展,从最初的资产管理理论到负债管理理论及至70年代末期出现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他们都是为了有效推动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发展而产生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突破了传统的只重视资产或者只重视负债的理论的偏颇之处,使商业银行真正的从其资产负债业务双方着手,同时拓展资产负债业务,使其相匹配,达到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的发展适应当前金融形势,为西方商业银行业务不断走向全能化综合化提供了理论基础,从而极大的促进了他们综合业务的开展。
由此可见,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理论的发展乃至政府监管水平的发展都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做好了准备。分业经营终究只能是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过渡阶段。
三、合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1999年12月,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废除了已实施六十余年的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规。这一法案的颁布无疑将会对美国乃至世界的金融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合业经营势不可挡。在此过程中,金融业的兼并与重组将会加剧,银行的综合经营能力将进一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也会日益加强。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此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不确定因素,隐含着许多风险。
首先,合业经营将加剧兼并行为,使各金融机构过分重视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综合化,而忽视了稳健经营这一根本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说,金融机构兼并的机会成本就是其稳健程度,稳健经营要求管理人员经常不断敏锐的监督本机构运作情况,而不是分散注意力去过分关注合并以扩大规模和范围,这可能造成在管理文化,预期,策略及日常业务经营等方面潜在的混乱。由于合并各方在企业文化,员工素质,经营理念等各方面都可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合并后能使各方的优势结合并发挥其规模效益还取决于整合是否成功,而不同企业之间的整合成本往往是巨大的。
其次,合业经营也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政府,社会以及金融机构自身都更清醒的认识到风险所在并加以防范。而对于某些项目,即使那些较大的金融机构对其所面临的新的风险也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对从事金融衍生工具所带来的风险的监管和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