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8 15:07:53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建设法律法规论文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建设法律法规论文

篇1

科学发展观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规律,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指导,是中国最新的关于发展的学说。

一、科学发展观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史上,党从未间断对发展规律的探索。从片面的、徘徊的发展到“硬”发展,重新抉择了快速的发展路径,确立了新的发展理念和战略;再从“硬”发展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乃至永续发展,又进一步调整发展格局、战略和战术,丰富了发展的内涵和外延。这些经历,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相生相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由于国情差异,先前毫无适合模式可沿用。面对“一穷二白”、人口多、底子薄、内乱外扰国情的新生共和国,曾经不得不以侧重发展重工业、加强国防来维护新生政权;曾经采取先治理“内乱”后发展经济的“抓革命,促生产”战略来试图防修;也曾经通过自力更生,奋发图强,“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封闭发展来强国自立,但最终都酿成发展“瓶颈”、“瘸腿”的建设局面,留下来更多的都是教训。改革开放后,我党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出“发展是硬道理”、“一心一意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一系列治国主张。以改革开放为基点,对内进行全面改革,彻底改变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对外实行全方位开放,走和平发展道路,利用外来资金、先进技术设备及借鉴先进管理经验,快速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国内生产总值一翻再翻,中国的辉煌发展举世瞩目。同时,发展中的新问题、新矛盾又凸显起来,给国人提出了诸如资源与环境、经济与社会、速度与效益关系需要再科学协调的启示。进入新时期,我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认真总结了国内外在发展问题上的经验和教训,对健全发展、强化发展、科学发展诸问题再作深层次探索,迫切回答和解决为什么发展、发展什么、怎么发展等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规定了科学发展观是以“发展”作为第一要义和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以人为本”为核心,以全面协调可持续为基本要求,以统筹兼顾为根本方法。科学发展观,把握住了新形势、新要求、新矛盾,把关于发展理论发展到了新境界,赋予更科学更明晰的新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在新世纪征程上保持“又好又快”发展指明了方向并作出了最切合实际的理论指导。

二、科学发展观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

一是建设和发展的目标既要实现现代化,又要实现共同富裕。中国的建设和发展,以民主政治为基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抓住机遇,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几年上一个台阶,预期实现现代化,是矢志不移的目标和任务。立足点和着眼点都在于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实现共同富裕。所确立目标无论是“三步走”战略还是实现小康社会乃至四个现代化都以惠及最广大人民利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归宿。制度和战略的设计,都坚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的首创精神,保障人民的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新农村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等重大战略推进以及支农惠农、社会保障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相继实施,无一不体现着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到四个现代化实现之日,就是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达到更加共同富裕之时。

二是建设和发展的路径,既要实现跨越,又要实现可持续。中国所处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不发达的、不够纯的社会主义。在这个社会模式中自然有许多非社会主义因素共存,这种落后状态要求跨越发展。中国所处的时代,又是知识、科技、信息时代。这是机遇,又是挑战。在这种背景下,有机会借助科学技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一时的快发展,也有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我国自然资源人均占有率低,靠高投入“粗放型”追求发展,只能导致资源枯竭、环境恶化、“寅食卯粮”和“断子孙粮”;只有靠素质、科技、管理的“集约型”谋发展,才有可能实现发展的均衡、永续并且跨越。中国的发展必须“跨越”,也有条件可以“跨越”。中国所要跨越的是别国用上百年甚至几百年时间才能走完的资本主义经济发达阶段,也就是跨越别国经过原始积累才达到现代化的阶段,跨越那些已有成果和经验的再创造摸索阶段。现代化建设阶段不能不作为而指望有所跨越。作为科学理论的发展观,就是借助人类社会一切文明成果,去把握这种“跨越”的助力和平衡点,不断以发展来解决由“跨越”带来的老龄化提前、社会保障滞后、资源代价高、就业压力大、治理污染难等问题,克服先建设后“治理”弊端,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三是建设发展的安排既要全面推进,又要统筹协调。中国疆域辽阔,人口众多,地区发展不平衡。中国的建设不仅要求各个方面齐头并进,还必须充分考虑和兼顾东西南北中以及城市与农村的地区差异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统筹发展要素的相互促进与制衡。在建设布局上,一方面实行东西部两个大局的有机衔接;另一方面,适时推进东部大发展、西部大开发、中部大崛起以及沿海沿边建国门等战略,形成互联互动建设大格局。在发展要素上,实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全盘建设,形成互为支撑、互为促进的发展合力。在建设方式上,采取统筹与协调,统筹城与乡、区域间、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国内与国外两个大局的发展关系。对这些一对对对立统一关系,依据时间、空间、环境要素条件,既有一盘局的统揽要求,又有先后、轻重、快慢等协调措施,达到实现速度与效率统一,局部与全局的协调,达到建设在和谐、合拍、相应、相融中发展。

四是建设发展的环境既立足国内,又放眼国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是在特定的时空中进行的。当今,中国已阔步跨入大国崛起时代。在和平与发展成为主题、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综合国力竞争日益增强、国际经济一体化成为潮流的背景下,中国的建设不再是孤立进行,而是受到来自国内外众多因素的复合影响。于是四项基本原则作为立国之本,改革开放作为强国之路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然选择。一方面,以改革为永恒主题,立足国内、自力更生、发奋图强,发展本国市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等后发优势,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增强“内功”。另一方面,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合作与交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积极因素,走和平发展道路,开辟国际市场。将中国现代化与国际现代化视为相融,在融入国际建设环境中发展自己,在发展自己中促进世界和平,使中国的发展在大环境下具有长盛不衰的持久力。中国在和平发展中,主张国家不分大小、不分社会制度和政治信仰都可以和平相处、互惠互利;经济与科技更无国界可分,一切均可为我所用。利用好国际资源,实现发展互补、发展跨越。

三、科学发展观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

科学发展观是理论体系范畴,是在中国发展的最新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一)建立符合科学发展的结构模型

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从可持续发展和永续发展观点出发,通过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等综合性措施,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建立一种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和最低的环境污染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展结构模型;建立一种使全社会都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人与环境良性互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形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社会成员中。

建设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必需环境,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建立各种社会机制,营造一种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社会的各项因素之间高度协调、融洽、共生共荣的氛围,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社会生活面貌以及公平正义的社会常态,促使各方面替能、积极性充分发挥和各种矛盾的化解、机遇的把握、共识的达成、目标的实现,进而以中国和谐促进世界和谐。

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是发展的生命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基点,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推动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贯穿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激发全民族创新精神,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实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

建立主体功能区和新的经济增长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评价标准,逐步形成战略特色的区域发展格局。根据历史、技术经济和资源优势,将具有空间集聚特点的增长中的推动性工业集合体定为国家新的经济增长极,如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及蓄势待发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点强化和发挥其经济增长优势和核心带动作用。

(二)创新发展运行模式

走经济发展“又好又快”路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要扩大发展视野由转变增长方式扩展为转变发展方式,促使产业结构、需求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以及资源和生态结构更科学,力求经济的发展在好中求快,在快中求稳健而持续。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促进经济增长实现“三个转变”,即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三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调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以提高消费率、扩大内需来减少经济增长对增加投资的依靠程度;以扩大内需、平衡国际收支减少经济增长对出口的依靠程度。消费、投资、出口“三驾马车”并驾齐驱,协调拉动经济增长。

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绕开原始积累、以农养工、“先发展后治理”的工业发展老路,坚持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同步,以城镇化为载体,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化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建立资源能源补偿、污染成本核算、绿色污染保险、节约创新奖赏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农工互动、城乡互补的发展态势。

篇2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12-01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不仅是人类生存发展必需品,而且在药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特征,所以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对药品实行政府严格监管,主要包括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价格,其中尤其是药品安全性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药品监管重在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其目的在于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适当性”①。文章从我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着手,论证我国的药品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我国药品监管制度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所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据药事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药品标准,对我国境内药物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价格、广告、质量检验以及管理过程所进行的监督管理的制度。药品监管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有权监管的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运用行政权对药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环节、销售环节以及售后环节的安全进行全程的、长期的、有效的监督管理。其二是要对监管者自身的职权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二、我国药品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药品监管法律制度及监督管理体制尚待完善

我国现行的药品监管的法律有一部,即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十几部。此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局令还有40余件,规范性文件若干。但对于我国药品监管的现状而言,还是严重匮乏。而且,目前对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等产品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零散不成体系,或者涉嫌违反上位法,或者久未修订,早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赋予了药品监管系统食品和餐饮环节的监管职能。因此按照新的职能分工,药监局的监管范围扩大到涉及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但由于种种原因,此项法律尚未得到彻底落实,此次改革的效果如何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二)药品安全监控体制尚待健全

目前,由于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上市后监管的技术、人力、物力的不足,造成许多副作用大的药品,只有在大量患者长期使用并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后才得以发现,鱼腥草注射液的不良反应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药品生产企业往往只重视上市后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问题,而对患者药物反应的监控大多数都是消极被动的。世界卫生组织要求各国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国家,我国“由于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中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现状同先进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②我国的药物警戒工作刚刚开始,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还不健全,各级医疗机构对报送不良反应没有动力,缺乏积极性,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怕影响自己的产品销售不愿报送,有抵触情绪,这样就容易造成发生群体性药害事故。

(三)虚假药品广告问题较为严重

我国的现行药品广告管理制度是由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由工商行政部门履行违法广告的查处工作,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企业的广告与审批不符或未经审批,要移交工商部门查处。药品广告的审批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权分散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这里药品广告的审批权与查处权不在一个部门,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往往造成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新闻媒体对药品广告的法律规定是了解的,但他们也缺乏懂医药专业知识的人材,同时经济利益的驱动,不法广告没有经过严格审查就进行了。

三、我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应借鉴和引入发达国家的立法机制,抓紧修订《药品管理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其次,抓紧制定配套的药品专门法律法规和执行条例,以形成完善的药品监管法律体系。继续完善药品配套的监管法律法规,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增强法律法规可操作性,避免法律法规冲突。最后,修订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在查找监管漏洞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推进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将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纳入WTO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范围内,不断根据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及时跟进和修订相关内容。

(二)健全药品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首先,加强药品监管法制机构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打造出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其次,构建强有力的执法监督平台。科学有效的监管和依法行政,建立良好的执法监督体系是促进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再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监管实际,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推动岗位责任制度的落实。最后,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创新工作程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规范药品监管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

指导老师:周桂党。

篇3

论文关键词: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监督执法

一、水利建设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水利建设观念的延续

长久以来,我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都是由当地水利局所直接管辖的,水利局负责树立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督以及管理,这样一来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监管与执法,工程的质量全部靠施工人员的自觉。再加上在当初立法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并没有法制化,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条文能够保护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管执法。尽管这一切随着我国法执法的完善在一点一点地得到改善,但目前为止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不足。

(二)监督执法主体还不明确

正是由于水利工程法制管理上的不完善导致到目前为止,水利工程的监督执法还没能确定一个执法主体。尽管相关的管理条例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但是其只负责程序上的管理监督,并不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因而对于相关的违规、违法的单位的处罚尚没有一个明确的执法主体,使得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执法力度大打折扣。

(三)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

目前,国家已经加大了对于相关法律的完善与修订,近年来相继出现了一些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相当一部分法规由于制定的周期过长,根本不适用,无法跟上形势,甚至在一些法律规定中还存在着冲突,这对于水利工程建设执法存在着很大的影响。此外,由于许多水利方面的法律的制定是基于全国的水利建设状况的,因而在一些地区就显得比较不适用,在实际的施工建设执法中就会比较难以掌控。

(四)监督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才刚刚走入正轨,对于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尤其是一些地方上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其中一些执法人员并不具有相关的从业经验,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能够完全的掌握,相关业务的水平不够高,对于基本的执法流程还不够熟悉,对于正常的水利工程建设执法工作有着较大的影响。

二、加大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的途径浅析

水利建设执法存在的种种问题亟待解决,要想提高执法力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树立水利建设法治观念

树立水利建设的法制化观点就是指制定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将水利建设执法法制化,将其纳入到法律管理的范畴中,从而使执法更加规范有效。在水利建设中是离不开水利建设执法管理的,一项水利建设工程,如果没有完善科学的管理体系,必然会对工程的施工造成很大的影响,无论是工程的施工效率还是工程最终的质量都会大打折扣。而将水利建设管理法执化,将其与水利工程一体化将有利于对水利工程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有助于加大水利建设中的执法力度。水利工程建设执法主要的目的就是使水利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提高工程的质量。其主要是针对工程的施工单位的,以此来加大对于工程建设中各项技术的审查,从而达到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目的。

以法治的观点来进行树立建设的管理,来加大水利建设执法力度,从而提升水利工程的质量,将一切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大化,这便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以后的发展方向,也是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最主要的任务。

(二)提高水利建设立法质量

正如上文所说的那样,我国在水利建设方面的许多法律法规都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法规之间的冲突、一些概念方面规定的不够准确等。因而要想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首要的便是在立法层面上规范化,提高立法质量。当然,在一些相关的国家法律还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地方的立法机制可以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相关的地方法规进行修订,细致化,明确相关的执法权以及执法主体,并针对地方水利建设的特点制定来制定出适用的法律法规,从而使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有法可依,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

(三)明确水利建设执法机构

水利建设执法管理的主体不明确一直以来也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在水利建设中主要涉及三个机构:水利建设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以及水政监察队伍。其中水利建设管理机构主要的是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的,质量监督机构则是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而水政监察队伍则根本没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中的管理。因而,要想提高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科学的对三个机构的职责进行划分便是不了忽视的。三个机构各有其特长,但是他们都不适合单独负责水利建设执法,要么是因为人员不够,要么是因为专业知识不对口,因而找到一个合适的机构来执行对水利建设的执法就显得十分迫切。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在平时的监督过程中,需要升入到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对工程有足够的了解,考虑到这一点,可以将水利建设执法的任务也交给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在其部门下设定一个专门负责水利建设执法的执法小队,当然,执法小队的执法并不是以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名言进行执法的,还是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也仅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这样一来,便很好的将两个部门联合起来了,使得水利建设执法更加规范。

(四)创新水利建设执法机制

仅仅解决了以上的这些问题还是无法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的,还需要对执法机制进行完善创新。对于水利建设执法而言,最主要的问题之一便是案源的发现较难。一般而言,水利建设执法中的案源主要靠群众的举报以及从日常的管理检查中发现。而证如我们所知,在水利建设中的违法行为一般而言都是隐形的,光靠群众的举报几乎很难发现什么,因而,要想增加对于案源的发现便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加大检查的力度。其次便是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执法是的取证向来是一项重难点,还有执法的成效,也一直是一个问题。这些都表明现有的水利建设执法机制已经无法很好的满足如今的水利建设执法了,创新水利建设执法机制已经刻不容缓了,只有找到新的执法机制,才能解决在水利建设执法中的种种弊端,才能真正加强水利建设执法力度。

(五)建立水利建设执法责任制

篇4

一、水利建设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水利建设观念的延续

长久以来,我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都是由当地水利局所直接管辖的,水利局负责树立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督以及管理,这样一来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监管与执法,工程的质量全部靠施工人员的自觉。再加上在当初立法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并没有法制化,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条文能够保护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管执法。尽管这一切随着我国法执法的完善在一点一点地得到改善,但目前为止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不足。

(二)监督执法主体还不明确

正是由于水利工程法制管理上的不完善导致到目前为止,水利工程的监督执法还没能确定一个执法主体。尽管相关的管理条例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但是其只负责程序上的管理监督,并不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因而对于相关的违规、违法的单位的处罚尚没有一个明确的执法主体,使得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执法力度大打折扣。

(三)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

目前,国家已经加大了对于相关法律的完善与修订,近年来相继出现了一些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相当一部分法规由于制定的周期过长,根本不适用,无法跟上形势,甚至在一些法律规定中还存在着冲突,这对于水利工程建设执法存在着很大的影响。此外,由于许多水利方面的法律的制定是基于全国的水利建设状况的,因而在一些地区就显得比较不适用,在实际的施工建设执法中就会比较难以掌控。

(四)监督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才刚刚走入正轨,对于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尤其是一些地方上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其中一些执法人员并不具有相关的从业经验,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能够完全的掌握,相关业务的水平不够高,对于基本的执法流程还不够熟悉,对于正常的水利工程建设执法工作有着较大的影响。

二、加大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的途径浅析

水利建设执法存在的种种问题亟待解决,要想提高执法力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树立水利建设法治观念

树立水利建设的法制化观点就是指制定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将水利建设执法法制化,将其纳入到法律管理的范畴中,从而使执法更加规范有效。在水利建设中是离不开水利建设执法管理的,一项水利建设工程,如果没有完善科学的管理体系,必然会对工程的施工造成很大的影响,无论是工程的施工效率还是工程最终的质量都会大打折扣。而将水利建设管理法执化,将其与水利工程一体化将有利于对水利工程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有助于加大水利建设中的执法力度。水利工程建设执法主要的目的就是使水利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提高工程的质量。其主要是针对工程的施工单位的,以此来加大对于工程建设中各项技术的审查,从而达到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目的。

以法治的观点来进行树立建设的管理,来加大水利建设执法力度,从而提升水利工程的质量,将一切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大化,这便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以后的发展方向,也是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最主要的任务。

(二)提高水利建设立法质量

正如上文所说的那样,我国在水利建设方面的许多法律法规都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法规之间的冲突、一些概念方面规定的不够准确等。因而要想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首要的便是在立法层面上规范化,提高立法质量。当然,在一些相关的国家法律还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地方的立法机制可以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相关的地方法规进行修订,细致化,明确相关的执法权以及执法主体,并针对地方水利建设的特点制定来制定出适用的法律法规,从而使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有法可依,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

(三)明确水利建设执法机构

水利建设执法管理的主体不明确一直以来也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在水利建设中主要涉及三个机构:水利建设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以及水政监察队伍。其中水利建设管理机构主要的是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的,质量监督机构则是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而水政监察队伍则根本没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中的管理。因而,要想提高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科学的对三个机构的职责进行划分便是不了忽视的。三个机构各有其特长,但是他们都不适合单独负责水利建设执法,要么是因为人员不够,要么是因为专业知识不对口,因而找到一个合适的机构来执行对水利建设的执法就显得十分迫切。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在平时的监督过程中,需要升入到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对工程有足够的了解,考虑到这一点,可以将水利建设执法的任务也交给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在其部门下设定一个专门负责水利建设执法的执法小队,当然,执法小队的执法并不是以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名言进行执法的,还是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也仅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这样一来,便很好的将两个部门联合起来了,使得水利建设执法更加规范。

(四)创新水利建设执法机制

仅仅解决了以上的这些问题还是无法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的,还需要对执法机制进行完善创新。对于水利建设执法而言,最主要的问题之一便是案源的发现较难。一般而言,水利建设执法中的案源主要靠群众的举报以及从日常的管理检查中发现。而证如我们所知,在水利建设中的违法行为一般而言都是隐形的,光靠群众的举报几乎很难发现什么,因而,要想增加对于案源的发现便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加大检查的力度。其次便是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执法是的取证向来是一项重难点,还有执法的成效,也一直是一个问题。这些都表明现有的水利建设执法机制已经无法很好的满足如今的水利建设执法了,创新水利建设执法机制已经刻不容缓了,只有找到新的执法机制,才能解决在水利建设执法中的种种弊端,才能真正加强水利建设执法力度。

(五)建立水利建设执法责任制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或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学习和参考。本站不是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出版社。
友情链接
发表咨询 加急咨询 范文咨询 杂志订阅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