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8 15: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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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律法规论文

篇1

科学发展观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规律,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指导,是中国最新的关于发展的学说。

一、科学发展观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史上,党从未间断对发展规律的探索。从片面的、徘徊的发展到“硬”发展,重新抉择了快速的发展路径,确立了新的发展理念和战略;再从“硬”发展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乃至永续发展,又进一步调整发展格局、战略和战术,丰富了发展的内涵和外延。这些经历,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相生相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由于国情差异,先前毫无适合模式可沿用。面对“一穷二白”、人口多、底子薄、内乱外扰国情的新生共和国,曾经不得不以侧重发展重工业、加强国防来维护新生政权;曾经采取先治理“内乱”后发展经济的“抓革命,促生产”战略来试图防修;也曾经通过自力更生,奋发图强,“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封闭发展来强国自立,但最终都酿成发展“瓶颈”、“瘸腿”的建设局面,留下来更多的都是教训。改革开放后,我党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出“发展是硬道理”、“一心一意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一系列治国主张。以改革开放为基点,对内进行全面改革,彻底改变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对外实行全方位开放,走和平发展道路,利用外来资金、先进技术设备及借鉴先进管理经验,快速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国内生产总值一翻再翻,中国的辉煌发展举世瞩目。同时,发展中的新问题、新矛盾又凸显起来,给国人提出了诸如资源与环境、经济与社会、速度与效益关系需要再科学协调的启示。进入新时期,我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认真总结了国内外在发展问题上的经验和教训,对健全发展、强化发展、科学发展诸问题再作深层次探索,迫切回答和解决为什么发展、发展什么、怎么发展等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规定了科学发展观是以“发展”作为第一要义和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以人为本”为核心,以全面协调可持续为基本要求,以统筹兼顾为根本方法。科学发展观,把握住了新形势、新要求、新矛盾,把关于发展理论发展到了新境界,赋予更科学更明晰的新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在新世纪征程上保持“又好又快”发展指明了方向并作出了最切合实际的理论指导。

二、科学发展观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

一是建设和发展的目标既要实现现代化,又要实现共同富裕。中国的建设和发展,以民主政治为基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抓住机遇,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几年上一个台阶,预期实现现代化,是矢志不移的目标和任务。立足点和着眼点都在于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实现共同富裕。所确立目标无论是“三步走”战略还是实现小康社会乃至四个现代化都以惠及最广大人民利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归宿。制度和战略的设计,都坚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的首创精神,保障人民的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新农村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等重大战略推进以及支农惠农、社会保障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相继实施,无一不体现着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到四个现代化实现之日,就是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达到更加共同富裕之时。

二是建设和发展的路径,既要实现跨越,又要实现可持续。中国所处的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不发达的、不够纯的社会主义。在这个社会模式中自然有许多非社会主义因素共存,这种落后状态要求跨越发展。中国所处的时代,又是知识、科技、信息时代。这是机遇,又是挑战。在这种背景下,有机会借助科学技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一时的快发展,也有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我国自然资源人均占有率低,靠高投入“粗放型”追求发展,只能导致资源枯竭、环境恶化、“寅食卯粮”和“断子孙粮”;只有靠素质、科技、管理的“集约型”谋发展,才有可能实现发展的均衡、永续并且跨越。中国的发展必须“跨越”,也有条件可以“跨越”。中国所要跨越的是别国用上百年甚至几百年时间才能走完的资本主义经济发达阶段,也就是跨越别国经过原始积累才达到现代化的阶段,跨越那些已有成果和经验的再创造摸索阶段。现代化建设阶段不能不作为而指望有所跨越。作为科学理论的发展观,就是借助人类社会一切文明成果,去把握这种“跨越”的助力和平衡点,不断以发展来解决由“跨越”带来的老龄化提前、社会保障滞后、资源代价高、就业压力大、治理污染难等问题,克服先建设后“治理”弊端,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三是建设发展的安排既要全面推进,又要统筹协调。中国疆域辽阔,人口众多,地区发展不平衡。中国的建设不仅要求各个方面齐头并进,还必须充分考虑和兼顾东西南北中以及城市与农村的地区差异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统筹发展要素的相互促进与制衡。在建设布局上,一方面实行东西部两个大局的有机衔接;另一方面,适时推进东部大发展、西部大开发、中部大崛起以及沿海沿边建国门等战略,形成互联互动建设大格局。在发展要素上,实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全盘建设,形成互为支撑、互为促进的发展合力。在建设方式上,采取统筹与协调,统筹城与乡、区域间、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国内与国外两个大局的发展关系。对这些一对对对立统一关系,依据时间、空间、环境要素条件,既有一盘局的统揽要求,又有先后、轻重、快慢等协调措施,达到实现速度与效率统一,局部与全局的协调,达到建设在和谐、合拍、相应、相融中发展。

四是建设发展的环境既立足国内,又放眼国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是在特定的时空中进行的。当今,中国已阔步跨入大国崛起时代。在和平与发展成为主题、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综合国力竞争日益增强、国际经济一体化成为潮流的背景下,中国的建设不再是孤立进行,而是受到来自国内外众多因素的复合影响。于是四项基本原则作为立国之本,改革开放作为强国之路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然选择。一方面,以改革为永恒主题,立足国内、自力更生、发奋图强,发展本国市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等后发优势,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增强“内功”。另一方面,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合作与交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积极因素,走和平发展道路,开辟国际市场。将中国现代化与国际现代化视为相融,在融入国际建设环境中发展自己,在发展自己中促进世界和平,使中国的发展在大环境下具有长盛不衰的持久力。中国在和平发展中,主张国家不分大小、不分社会制度和政治信仰都可以和平相处、互惠互利;经济与科技更无国界可分,一切均可为我所用。利用好国际资源,实现发展互补、发展跨越。

三、科学发展观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

科学发展观是理论体系范畴,是在中国发展的最新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一)建立符合科学发展的结构模型

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从可持续发展和永续发展观点出发,通过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等综合性措施,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建立一种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和最低的环境污染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展结构模型;建立一种使全社会都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人与环境良性互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形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社会成员中。

建设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必需环境,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建立各种社会机制,营造一种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社会的各项因素之间高度协调、融洽、共生共荣的氛围,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社会生活面貌以及公平正义的社会常态,促使各方面替能、积极性充分发挥和各种矛盾的化解、机遇的把握、共识的达成、目标的实现,进而以中国和谐促进世界和谐。

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是发展的生命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基点,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推动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贯穿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激发全民族创新精神,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实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

建立主体功能区和新的经济增长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评价标准,逐步形成战略特色的区域发展格局。根据历史、技术经济和资源优势,将具有空间集聚特点的增长中的推动性工业集合体定为国家新的经济增长极,如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及蓄势待发的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点强化和发挥其经济增长优势和核心带动作用。

(二)创新发展运行模式

走经济发展“又好又快”路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要扩大发展视野由转变增长方式扩展为转变发展方式,促使产业结构、需求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以及资源和生态结构更科学,力求经济的发展在好中求快,在快中求稳健而持续。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促进经济增长实现“三个转变”,即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三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调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以提高消费率、扩大内需来减少经济增长对增加投资的依靠程度;以扩大内需、平衡国际收支减少经济增长对出口的依靠程度。消费、投资、出口“三驾马车”并驾齐驱,协调拉动经济增长。

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绕开原始积累、以农养工、“先发展后治理”的工业发展老路,坚持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同步,以城镇化为载体,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化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建立资源能源补偿、污染成本核算、绿色污染保险、节约创新奖赏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农工互动、城乡互补的发展态势。

篇2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12-01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不仅是人类生存发展必需品,而且在药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特征,所以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对药品实行政府严格监管,主要包括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价格,其中尤其是药品安全性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药品监管重在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其目的在于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适当性”①。文章从我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着手,论证我国的药品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我国药品监管制度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所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据药事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药品标准,对我国境内药物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价格、广告、质量检验以及管理过程所进行的监督管理的制度。药品监管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有权监管的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运用行政权对药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环节、销售环节以及售后环节的安全进行全程的、长期的、有效的监督管理。其二是要对监管者自身的职权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二、我国药品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药品监管法律制度及监督管理体制尚待完善

我国现行的药品监管的法律有一部,即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十几部。此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局令还有40余件,规范性文件若干。但对于我国药品监管的现状而言,还是严重匮乏。而且,目前对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等产品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零散不成体系,或者涉嫌违反上位法,或者久未修订,早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赋予了药品监管系统食品和餐饮环节的监管职能。因此按照新的职能分工,药监局的监管范围扩大到涉及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但由于种种原因,此项法律尚未得到彻底落实,此次改革的效果如何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二)药品安全监控体制尚待健全

目前,由于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上市后监管的技术、人力、物力的不足,造成许多副作用大的药品,只有在大量患者长期使用并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后才得以发现,鱼腥草注射液的不良反应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药品生产企业往往只重视上市后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问题,而对患者药物反应的监控大多数都是消极被动的。世界卫生组织要求各国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国家,我国“由于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中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现状同先进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②我国的药物警戒工作刚刚开始,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还不健全,各级医疗机构对报送不良反应没有动力,缺乏积极性,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怕影响自己的产品销售不愿报送,有抵触情绪,这样就容易造成发生群体性药害事故。

(三)虚假药品广告问题较为严重

我国的现行药品广告管理制度是由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由工商行政部门履行违法广告的查处工作,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企业的广告与审批不符或未经审批,要移交工商部门查处。药品广告的审批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权分散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这里药品广告的审批权与查处权不在一个部门,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往往造成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新闻媒体对药品广告的法律规定是了解的,但他们也缺乏懂医药专业知识的人材,同时经济利益的驱动,不法广告没有经过严格审查就进行了。

三、我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应借鉴和引入发达国家的立法机制,抓紧修订《药品管理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其次,抓紧制定配套的药品专门法律法规和执行条例,以形成完善的药品监管法律体系。继续完善药品配套的监管法律法规,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增强法律法规可操作性,避免法律法规冲突。最后,修订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在查找监管漏洞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推进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将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纳入WTO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范围内,不断根据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及时跟进和修订相关内容。

(二)健全药品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首先,加强药品监管法制机构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打造出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其次,构建强有力的执法监督平台。科学有效的监管和依法行政,建立良好的执法监督体系是促进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再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监管实际,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推动岗位责任制度的落实。最后,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创新工作程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规范药品监管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

指导老师:周桂党。

篇3

论文关键词: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监督执法

一、水利建设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水利建设观念的延续

长久以来,我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都是由当地水利局所直接管辖的,水利局负责树立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督以及管理,这样一来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监管与执法,工程的质量全部靠施工人员的自觉。再加上在当初立法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并没有法制化,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条文能够保护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管执法。尽管这一切随着我国法执法的完善在一点一点地得到改善,但目前为止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不足。

(二)监督执法主体还不明确

正是由于水利工程法制管理上的不完善导致到目前为止,水利工程的监督执法还没能确定一个执法主体。尽管相关的管理条例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但是其只负责程序上的管理监督,并不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因而对于相关的违规、违法的单位的处罚尚没有一个明确的执法主体,使得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执法力度大打折扣。

(三)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

目前,国家已经加大了对于相关法律的完善与修订,近年来相继出现了一些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相当一部分法规由于制定的周期过长,根本不适用,无法跟上形势,甚至在一些法律规定中还存在着冲突,这对于水利工程建设执法存在着很大的影响。此外,由于许多水利方面的法律的制定是基于全国的水利建设状况的,因而在一些地区就显得比较不适用,在实际的施工建设执法中就会比较难以掌控。

(四)监督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才刚刚走入正轨,对于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尤其是一些地方上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其中一些执法人员并不具有相关的从业经验,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能够完全的掌握,相关业务的水平不够高,对于基本的执法流程还不够熟悉,对于正常的水利工程建设执法工作有着较大的影响。

二、加大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的途径浅析

水利建设执法存在的种种问题亟待解决,要想提高执法力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树立水利建设法治观念

树立水利建设的法制化观点就是指制定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将水利建设执法法制化,将其纳入到法律管理的范畴中,从而使执法更加规范有效。在水利建设中是离不开水利建设执法管理的,一项水利建设工程,如果没有完善科学的管理体系,必然会对工程的施工造成很大的影响,无论是工程的施工效率还是工程最终的质量都会大打折扣。而将水利建设管理法执化,将其与水利工程一体化将有利于对水利工程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有助于加大水利建设中的执法力度。水利工程建设执法主要的目的就是使水利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提高工程的质量。其主要是针对工程的施工单位的,以此来加大对于工程建设中各项技术的审查,从而达到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目的。

以法治的观点来进行树立建设的管理,来加大水利建设执法力度,从而提升水利工程的质量,将一切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大化,这便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以后的发展方向,也是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最主要的任务。

(二)提高水利建设立法质量

正如上文所说的那样,我国在水利建设方面的许多法律法规都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法规之间的冲突、一些概念方面规定的不够准确等。因而要想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首要的便是在立法层面上规范化,提高立法质量。当然,在一些相关的国家法律还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地方的立法机制可以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相关的地方法规进行修订,细致化,明确相关的执法权以及执法主体,并针对地方水利建设的特点制定来制定出适用的法律法规,从而使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有法可依,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

(三)明确水利建设执法机构

水利建设执法管理的主体不明确一直以来也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在水利建设中主要涉及三个机构:水利建设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以及水政监察队伍。其中水利建设管理机构主要的是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的,质量监督机构则是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而水政监察队伍则根本没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中的管理。因而,要想提高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科学的对三个机构的职责进行划分便是不了忽视的。三个机构各有其特长,但是他们都不适合单独负责水利建设执法,要么是因为人员不够,要么是因为专业知识不对口,因而找到一个合适的机构来执行对水利建设的执法就显得十分迫切。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在平时的监督过程中,需要升入到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对工程有足够的了解,考虑到这一点,可以将水利建设执法的任务也交给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在其部门下设定一个专门负责水利建设执法的执法小队,当然,执法小队的执法并不是以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名言进行执法的,还是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也仅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这样一来,便很好的将两个部门联合起来了,使得水利建设执法更加规范。

(四)创新水利建设执法机制

仅仅解决了以上的这些问题还是无法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的,还需要对执法机制进行完善创新。对于水利建设执法而言,最主要的问题之一便是案源的发现较难。一般而言,水利建设执法中的案源主要靠群众的举报以及从日常的管理检查中发现。而证如我们所知,在水利建设中的违法行为一般而言都是隐形的,光靠群众的举报几乎很难发现什么,因而,要想增加对于案源的发现便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加大检查的力度。其次便是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执法是的取证向来是一项重难点,还有执法的成效,也一直是一个问题。这些都表明现有的水利建设执法机制已经无法很好的满足如今的水利建设执法了,创新水利建设执法机制已经刻不容缓了,只有找到新的执法机制,才能解决在水利建设执法中的种种弊端,才能真正加强水利建设执法力度。

(五)建立水利建设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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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利建设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水利建设观念的延续

长久以来,我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都是由当地水利局所直接管辖的,水利局负责树立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督以及管理,这样一来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监管与执法,工程的质量全部靠施工人员的自觉。再加上在当初立法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并没有法制化,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条文能够保护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管执法。尽管这一切随着我国法执法的完善在一点一点地得到改善,但目前为止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不足。

(二)监督执法主体还不明确

正是由于水利工程法制管理上的不完善导致到目前为止,水利工程的监督执法还没能确定一个执法主体。尽管相关的管理条例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但是其只负责程序上的管理监督,并不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因而对于相关的违规、违法的单位的处罚尚没有一个明确的执法主体,使得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执法力度大打折扣。

(三)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

目前,国家已经加大了对于相关法律的完善与修订,近年来相继出现了一些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相当一部分法规由于制定的周期过长,根本不适用,无法跟上形势,甚至在一些法律规定中还存在着冲突,这对于水利工程建设执法存在着很大的影响。此外,由于许多水利方面的法律的制定是基于全国的水利建设状况的,因而在一些地区就显得比较不适用,在实际的施工建设执法中就会比较难以掌控。

(四)监督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才刚刚走入正轨,对于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尤其是一些地方上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其中一些执法人员并不具有相关的从业经验,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能够完全的掌握,相关业务的水平不够高,对于基本的执法流程还不够熟悉,对于正常的水利工程建设执法工作有着较大的影响。

二、加大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的途径浅析

水利建设执法存在的种种问题亟待解决,要想提高执法力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树立水利建设法治观念

树立水利建设的法制化观点就是指制定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将水利建设执法法制化,将其纳入到法律管理的范畴中,从而使执法更加规范有效。在水利建设中是离不开水利建设执法管理的,一项水利建设工程,如果没有完善科学的管理体系,必然会对工程的施工造成很大的影响,无论是工程的施工效率还是工程最终的质量都会大打折扣。而将水利建设管理法执化,将其与水利工程一体化将有利于对水利工程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有助于加大水利建设中的执法力度。水利工程建设执法主要的目的就是使水利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提高工程的质量。其主要是针对工程的施工单位的,以此来加大对于工程建设中各项技术的审查,从而达到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目的。

以法治的观点来进行树立建设的管理,来加大水利建设执法力度,从而提升水利工程的质量,将一切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大化,这便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以后的发展方向,也是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最主要的任务。

(二)提高水利建设立法质量

正如上文所说的那样,我国在水利建设方面的许多法律法规都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法规之间的冲突、一些概念方面规定的不够准确等。因而要想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首要的便是在立法层面上规范化,提高立法质量。当然,在一些相关的国家法律还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地方的立法机制可以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相关的地方法规进行修订,细致化,明确相关的执法权以及执法主体,并针对地方水利建设的特点制定来制定出适用的法律法规,从而使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有法可依,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

(三)明确水利建设执法机构

水利建设执法管理的主体不明确一直以来也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在水利建设中主要涉及三个机构:水利建设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以及水政监察队伍。其中水利建设管理机构主要的是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的,质量监督机构则是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而水政监察队伍则根本没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中的管理。因而,要想提高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科学的对三个机构的职责进行划分便是不了忽视的。三个机构各有其特长,但是他们都不适合单独负责水利建设执法,要么是因为人员不够,要么是因为专业知识不对口,因而找到一个合适的机构来执行对水利建设的执法就显得十分迫切。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在平时的监督过程中,需要升入到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对工程有足够的了解,考虑到这一点,可以将水利建设执法的任务也交给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在其部门下设定一个专门负责水利建设执法的执法小队,当然,执法小队的执法并不是以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名言进行执法的,还是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也仅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这样一来,便很好的将两个部门联合起来了,使得水利建设执法更加规范。

(四)创新水利建设执法机制

仅仅解决了以上的这些问题还是无法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的,还需要对执法机制进行完善创新。对于水利建设执法而言,最主要的问题之一便是案源的发现较难。一般而言,水利建设执法中的案源主要靠群众的举报以及从日常的管理检查中发现。而证如我们所知,在水利建设中的违法行为一般而言都是隐形的,光靠群众的举报几乎很难发现什么,因而,要想增加对于案源的发现便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加大检查的力度。其次便是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执法是的取证向来是一项重难点,还有执法的成效,也一直是一个问题。这些都表明现有的水利建设执法机制已经无法很好的满足如今的水利建设执法了,创新水利建设执法机制已经刻不容缓了,只有找到新的执法机制,才能解决在水利建设执法中的种种弊端,才能真正加强水利建设执法力度。

(五)建立水利建设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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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进步,有关工程质量监管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相继完成了一大批高质量工程项目,质量技术进步取得新进展;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度和认同感;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监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广东江门的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凤凰至贵州铜仁大兴机场的二级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长的沱江4跨石拱桥坍塌事件再次说明:建设工程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快速推进,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难度越来越高,人们对工程质量已从单纯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适性、建筑节能以及全寿命周期质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设的现状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及其弊端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的法律依据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文件。20多年来,围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增补、修订了大量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市场行为,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国工程质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为现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目前我国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横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规不完善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我国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为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重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它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也相继颁发了建设行政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工作规定》(1985年)、《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1986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0年)、《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1992年)、《关于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1995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等。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实践仍面临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和对法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尤其是缺乏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性规定。这种立法现状致使监管者的监管行为缺乏外在制约,被监管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极易发生、、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现象,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2、监督管理机构权责不明确

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仍存在着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滥作为、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经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闭管理,政出多门的状况;首长(政府)工程,献礼工程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按科学规律和技术标准,盲目组织施工,经常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抢工期赶进度,造成了许多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全国各地的各类开发区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较严重的各自为政,封闭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严,存在隐患等问题。

3、监督管理体系不科学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一方面,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多部门多专业管理,政出多门,相互间职能划分不清,看上去层层把关,实际效果却大打折扣,职责不清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给立法和监督执法造成了困难,还加重地方及企业负担。另一方面,统一的监督机构管理体系没有形成,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于其编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等均由当地管理,人员配备不尽合理,各地发展不均衡,导致对其有效监控明显不足。没有自上而下对其统一的管理机构,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4、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我国现有各类监管机构所配备的人员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首先表现在人员素质上,长期以来,由于编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中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与“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甚远,级别较低的县级监督机构这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其次表现在设备上,技术装备落后,缺乏现代化的检测手段,监督方法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水平,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难以适应当前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所有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三、对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为进一步改革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工程质量水平和工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本文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提出几点法律思考。

1、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一些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的客观实际,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的133件之一。作为建筑法律体系母法的《建筑法》及与之配套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对其逐步完善过程中,应对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资格等人员的行为做出法律规定,把一些相关质量责任主体依法纳入管理范畴,对工程合理使用期满后的质量确认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损害后的质量确认建立相应法律制度,尽快构筑质量监管各环节相互衔接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迫在眉睫。

2、转变角色,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产生巨大影响,对政府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通过角色转变使政府监督机构恢复执法地位,承担监督责任,依法对所有参与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实施公正、威慑的执法监督,使各建设主体依法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执法力度,整顿规范建设市场

监督法规的实施和执行,建立统一的执法实体。主要包括:一是对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欺诈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与政府部门机构分设和职能分离;三是在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制度。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备案应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国家认可的非官方机构(如协会或学会)进行;四是实行强制性的以承包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如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向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保险公司则要求各个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委托一个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质量检查监督。委托机构接受委托后,从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投标开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送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并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建设中债务拖欠、责任不清等问题。超级秘书网

4、提高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格依法行政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知识型管理工作。《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政府的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举足重轻的作用。法律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要求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技术专业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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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韩志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使命[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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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近年来,我市通过实施中心组学法、法制讲座、集中培训、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等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普遍增强。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有些部门学法用法工作抓得不紧、措施不力,有些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认识还不到位,学法自觉性不高,学用结合不够好。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如何突出科学发展、突出和谐社会建设、突出改善民生,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对公务员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依法行政和运用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加强自身建设、正确履行执政为民使命的迫切需要。因此,要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带头学法守法,在全党全社会营造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我市建设苏北新昆山的奋斗目标和法治*建设进程,以提高法律素质、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能力为重点,认真扎实地开展好全市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进而带动广大群众学法用法,在全市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牢牢把握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重点

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要按照中央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和《全省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五五”规划》明确的学习内容和要求,以全国“五五”统编《干部法律知识读本》、《法治江苏建设纲要解读》及省“百千万”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工程读本为基本教材,重点学习和把握以下内容:

1.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宪法权威;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的法治观;准确把握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内涵。

2.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持续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要认真组织学习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法规,提高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

3.规范市场经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要加强有关公司、合同、金融、税收、政府调控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和诚信原则的学习,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努力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高效精干、公开透明的服务型政府。

4.规范公共权力运行、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政府行使管理职能、职责、规则、义务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增强执政为民意识,增强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意识,确保公共权力依法行使、公开运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干部管理的党内法规性文件、《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等。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廉洁从政、从严治政,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严格依法行政,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

三、丰富学习教育形式,切实提高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的有效性

学法用法的对象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各镇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扎实推进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

1.中心组理论学习。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要把法律知识作为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安排学法不少于2次。

2.法制讲座。要紧密结合形势和工作实际,以法制讲座形式及时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进行学法,市直和镇机关分别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每年不少于2次。

3.集中培训学习。要通过脱产培训、专题研讨、菜单式选学、网络培训等形式组织开展学法,领导干部“百千万”培训工程要把学习法律知识列为重要内容。党校(行政学院)要把法律知识教育纳入培训课程,按照《全省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五五”规划》的要求,每年集中学法时间不得少于40个小时,由市级机关工委、人事局统一组织轮训。

4.在职自学。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要立足岗位,结合工作实践,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要联系工作实际,撰写学法笔记、心得或论文,增强学习效果。

5.法律咨询。要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意识,在重大事项决策之前深入调研和论证,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6.开展机关法治文化建设活动。要把学习法律知识作为创建学习型机关的重要内容,创新载体,创新形式。积极组织开展法律知识考试、法律知识竞赛、学法用法演讲、法制论坛、法制书画作品展、法制专栏图片展、法制文艺等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级机关网站平台,开辟法制宣传教育网页、专栏,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到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

四、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推动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全面落实

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坚持完善人大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积极探索实施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谁组织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考试考核。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列入“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考核内容,学法情况和法律素质作为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公务员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登记制度。各级培训机构和组织实施教育的有关部门,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参加各种培训、讲座、法律知识竞赛、学法用法演讲比赛、担任法制讲课任务等学法活动认真进行登记,考试成绩要记入本人《公务员培训证书》或培训情况登记表,作为记载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情况和接受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通过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参加学法活动的签到、笔记、作业、考试以及讲课提纲等原始记录的检查考核,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学法真正落到实处。

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通报制度。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的经验和做法,善于发现和推广典型,通过舆论引导,扩大社会影响。每年度要对辖区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情况进行通报,推进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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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建设项目具有较好质量水平,这与他们十分了解重视质量管理,并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分不开的。本文分析研究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希望对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现状能有所借鉴。

1强调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建设所主管部门都把制定并执行住宅、城市、交通、环境建设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规作为主要任务,同时把大型公共项目和投资项目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建筑产品使用制度为主要手段,以市场准入制制度,设计文件审核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为辅。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都非常重视各种学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对专业人士实行注册制度,强调从业人员个人资质管理和企业资质管理,通过资质许可和使用许可的具体实施,即避免了不具有条件的工程项目盲目上马,给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又增强了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给国家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在发达国家竣工验收由业主,承包商和中介机构负责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的竣工验收工作,也没有检验工程质量的任务。

2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是建立在健全建设法律体制的基础上

纵观发达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时对建筑业的管理监督体现在完善建设法律体系上。健全的建设法律体系是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运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各国的建设法律体系一般括基本法律、法规系列、规范标准三个层次。如德国的建设法律标准包括《联邦建筑法》、《建筑产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联邦建筑法》是德国建设管理的根本大法,《建筑产品法》是对建筑产品质量保证的范围形式,内容,程序进行了具体规范,并且明确规定了建筑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中检测机构、监督机构及以上机构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日本的《建设业法》主要针对建筑业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技术确认、建设工程监督、建筑业协会、法律专业及其惩罚标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日本的《建筑基准法》在建筑物占地、结构、面积、防火、环保等方面进行了严格限制。

3有完备的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在市场经济模式下,政府应该按照市场运作规律进行密切调整,国际上建设管理比较成功的国家无一不在建筑市场的准入制上大作文章,严格的注册专业人员许可制度和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制度,在有效约束从业组织和从业个人正当从事专业活动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德国,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注册专业人员,必须接受正式的专业教育,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严格的考试评审,同时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职业资格确实来之不易,注册专业人员若在工作中,,收受贿赂或严重失职,将被行业协会终身取消其职业资格。注册专业人员属于高薪阶层,社会地位受人尊敬,他们自然会倍加珍惜自己的职业资格,工作中严谨认真,热诚敬业,从而有效的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

新加坡关于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值得关注,1984年新加坡政府建筑业发展局(CIDB)专门设立了承包商注册处,受理承包商的资质评定注册业务,根据CIDB的要求,申请注册的建筑企业必须出具工作业绩、资金状况、人员素质、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相关资料,并且接受必要的审查程序。承包商的资质评定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承包商所能从事的工程类型,另一方面是承包商从事该工程类型的资质等级。CIDB将承包商所能从事的工程类型划分为两个大类,既建筑工程类、建筑相关类,CIDB规定,建筑工程类分为C1-C8八个等级,其他类型分为L1-L6六个等级。级别越高,工程投标的承包总额越大,承包商只能在资质条件允许的工程类型及业务范围内投标,不得跨类越级进行投标。

为了促进建筑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新加坡政府支持并鼓励建筑企业按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进行认证工作,CIDB将以能够承包大型公共工程的建筑企业为对象推广。ISO9000系列标准的认证工作对于承包私人投资民间工程的企业没有必要取得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的强制性要求,CIDB认为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可从承包商内部机制上最大限度保证工程质量达到目标水平,CIDB规定,自1997年7月开始,所有C6-C8资质的承包商及参与工程造价超过300万新加坡元的工程咨询公司,均须取得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证书,否则不得从事工作。

4业主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在发达国家十分强调业主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项目管理者可以是项目经理或者业主代表,他们对于项目的进度、成本、质量进行全面控制、指定设计者及施工承包者、签订合同、编制概念设计或设计纲要、对设计文件进行批准、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负责工程的交接。相对来说,政府的干预较少,政府的干预只限于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和保障人民公共利益。

5重视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与我国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把质量管理的重点施在施工阶段的做法有所不同,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对于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十分重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十分重视对工程项目的设计进行质量控制;严格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及监督;工程用的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良好;正确处理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的矛盾。

6积极有效的强制性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

全方位和全过程工程担保与保险是建设工程质量实现的经济保证。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建筑师、总承包商、设计或施工等专业承包商、建筑产品制造商、质量检查公司等,均需向担保与保险公司进行强制性投保。担保与保险的内容包括新建、改建或维护工程的结构失效,以及建筑所在场地的破坏。从项目立项开始至缺陷保证期止,按合同分别由责任负责方承担担保与保险责任。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担保与保险,为保证建设工程全寿命期质量的实现提供了经济上的保证。

浮动担保与保险费率制有利于提高质量意识,改善质量管理。承包商担保与保险费率根据建筑物的风险程度、承包商的声誉、质量检查的深度等综合加以考虑,一般要负担相当于工程总造价1.5%-4%的保险费(法国)。由于担保与保险费率的确定考虑了承包商的声誉和业绩,为了得到优惠的担保与保险费率,承包商必须通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声誉、积累良好的业绩,从而促进了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的良性发展。超级秘书网

强制性担保与保险制度增强了各方主体参与工程质量监督控制的能动性;成熟完善的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为建设工程质量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了有效的社会保障;公正严格的政府监管是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培育和发展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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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完善措施

完善法治体制:市场经济活动的进行需要以法律为依托,并且以法律威准绳,只有完善的法律才可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所以必须继续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而言,关键是要明确项目建设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并确保各方的权力与享有的利益和承担的责保持一致,从而形成良好的互动局面。

1)加强法制教育我国正在积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环境。建设法治国家,需要要让全民与执法者懂法,此后才可以守法。法制教育对于全民守法的自觉性,执法部门秉公执法的自觉性和执法水平、执法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只有公民的法制意识和法治水平提高了,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才可以促进行政执法部门更加公正公平有效的执法,同时也可以从立法的宗旨、公共道德或其它角度妥善解决守法和执法问题。

2)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法治社会不仅仅需要全民懂法,守法,同时也要健全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机制,作为法治社会的管理者,只有加强对执法者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才可以促使执法者公正执法,保证法制建设落实到位,更促进政府工作的廉洁高效。

3)推行项目代建制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一种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随着市场竞争的深入,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为代建制的推行提供了温床,在实现水利工程的时候,可以选择各方面条件比较合适的项目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这样不仅减少管理费的开支,同时也更快更好的实现了建设目标和发展要求。同时在实行代建制的过程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通过招投标与选中的项目代建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将严格约定双方的责任、权力和利益,政府实行代建制将会以利益吸引、责任约束的方式促使项目代建单位实现项目控制目标,同时也降低了各方的责任和社会经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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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独立学院;工程管理;市场需求;课程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8-0168-02

1998年,工程管理正式成为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下设专业,距今只有14年的发展历程。相对于国内的一本、二本院校,三本院校工程管理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时间就更为短暂。我国独立院校的工程管理专业一般是在原有经济、管理等专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工程技术类课程上的力量都显得相对薄弱。2012年,西南大学育才学院以抽样调查的形式对重庆地区部分国有和民营房地产建筑公司、装修公司、市政工程公司、监理公司等企业进行三年内对工程管理专业毕业生的需求情况调查,得出的统计数据表明:近三年,工程管理专业毕业生的需求量年均增长率超过15%,其主要就业方向包括工地施工、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实验员、建筑合同管理、建筑设计等岗位。同时,对近三年我校工程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显示其主要就业岗位为施工员、预算员、房地产销售人员、资料或合同管理员等岗位,其中做施工现场工作的占到整个被调查男生的54%,做预算工作的占到被调查女生的32%。在此现实情况下,本文认为,工程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建设应该以市场为导向,从独立院校的实际出发来构建和优化,体现“求实,求是”的特色。

一、工程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

由上述,本文认为,独立院校工程管理专业应该以就业为导向,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以“应用型能力结构、管理―工程型专业知识结构、内向型服务范围”为主体的培养目标。首先,作为独立院校,在办学实力上较为薄弱,科研能力普遍较低,所以在学生能力机构的培养上应以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为主;其次,独立院校的工程管理专业一般是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依托发展而来,所以在学生知识结构的培养上应该发挥优势,建立管理―工程型结构,即以经济管理类知识为主,兼顾土木工程类知识;最后,独立院校的毕业生,主要的服务范围一般是面对地区、面对国内,应建立内向型的服务目标。

二、工程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建设

根据调研,用人单位对工程管理专业毕业生在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上可以总结为六点:一是要求掌握扎实的工程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二是要求掌握投资经济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三是要求熟悉土木工程技术知识;四是要求熟悉工程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五是要求毕业生具有施工、测量、材料等方向的初步实践能力;六是要求具有运用计算机辅助解决管理问题的能力。由此,本文认为,以就业为导向的课程体系建设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首先,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调查,从岗位需求、精化岗位知识和技能出发,设定专业主干课程设置。独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应该包括建筑施工、工程概预算、工程测量、工程项目管理、建筑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监理、物业管理等。

2.其次,根据专业主干课程的需要设置专业基础课程。结合专业特色,工程管理专业应设置四大类的专业基础课程:一是工程类基础课程,主要包括工程制图、建筑设备、工程力学等;二是经济类基础课程,主要包括经济学、工程经济学、投资经济学、统计学等;三是管理类基础课程,主要包括管理学原理、运筹学、工程财务管理等;四是法律类平台课程,主要包括经济法、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由于该部分课程较多,独立学院应该根据自己的优势,进行轻重点抉择,以便突出自身特色。

3.最后,结合公共基础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和实习,共同构建系统、务实,合理的专业课程体系。独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在课程体系的建设上充分考虑社会需求、考虑学校的具体情况,考虑工程管理专业的特色,考虑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从而才能构建出系统,合理、务实和操作性强的课程体系。

三、应进一步强化工程管理专业课程实践条件的建设

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决定了课程实践对独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教学的重要性,强化专业课程实践条件有利于提高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对理论的理解,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以提高学生的就业率,使毕业生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和独立院校的基本情况,课程实践的形式应主要包括学生自主实践、教师指导实践、实习基地的现场观摩与操作、课堂教学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各种形式。而要提高实践教学的深度和广度应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加大对工程管理专业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建立有针对性的、与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实验课程;二是拓展实习基地,给学生以更多的机会接触各种岗位,以明确自己未来的专业发展方向。

总之,秉持以需求为导向,“求实、求是”的原则有利于我国独立院校科学、系统、合理的构建和优化工程管理专业的培养方案,提高独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的竞争力。主要包括经济法、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由于该部分课程较多,独立学院应该根据自己的优势,进行轻重点抉择,以便突出自身特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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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accidents, often is composed of many elements, one of the most basic factors : there are four kinds of people, objects, environment and social condition. Based on these four factors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are detailed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the next step for taking corresponding measures to lay the foundation.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safety; influencing factors

中图分类号:P63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过错,使得建筑物在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给建设单位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件。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其中最基本的因素有四种:人、物、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人的因素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差异,这是工程质量优劣最基本的因素;物的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更加复杂、繁多;质量事故的发生也总与某种自然环境、施工条件、各级管理结构状况以及各种社会因素紧密相关。由于工程建设往往涉及到施工、建设、使用、监督、监理、管理等许多单位或部门,因此在分析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时,必须对以上四大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探讨,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1 建筑材料方面的因素

建筑材料是构成建筑结构的物质基础,建筑材料的质量好坏,决定着建筑物的质量。但在实践中由于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造成质量事故的比比皆是。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会给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在实践中建筑材料及制品的质量问题主要体现以下方面:

1.1 使用不合格的钢材。一些施工企业看重效益,不看重质量,低价购买一些不合格的钢材如地下小炼铁厂、黑工厂生产的螺纹钢或圆钢,或者是从废品回收站买来生锈钢材,致使钢结构强度和韧度达不到要求,为建筑安全埋下隐患职称论文。

1.2 使用的砂子杂质含量大。一些施工企业为省工钱赶进度,一是以次充好,该用石砂时不用石砂,而用价格稍低的石粉代替或掺杂部分石粉。二是砂子不上铁筛,连大带小,一齐拌入混凝土中。三是砂子中泥土含量太高,不经水洗,直接用于施工。这些做法导致的问题是混凝土强度不够,取样打压后,不符合要求,容易诱发桩基偏位、基础下坠、顶部开裂渗漏等问题。

2 施工方面的因素

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相辅相成,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隐患。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责任问题做出相应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不按程序操作,导致工程质量事故频发。施工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 建设前期的工作问题。建设前期的某些工作是极其重要的工作,如果不认真按有关规定去做,很可能就决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的先天性不足,如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地点的选择等。如果这些前期工作做得不好,很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有时损失是十分严重的。

2.2 违反设计程序。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但大量的质量事故调查证明,不少工程图纸有的无设计人,无审核人,无批准人,这类图纸交付施工后,因设计考虑不周造成的质量事故屡见不鲜。

2.3 违反施工要求。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决定了它和钢筋组合时的坚固程度,添加的砂、石、水泥还有外加剂都必须有一定的比例才能达到设计确定的等级。但在工地上搅拌站砂、石严重混堆问题时有发生,在配混凝土时,水泥、砂、石、水和外加剂根本不过秤。有的工地甚至根本没有秤,现场的混凝土配比例牌只是摆设。这样就大大降低混凝土的强度,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3 工程技术人员方面的因素

建筑产品的优劣,除了建筑材料全部合格外,最根本是人员的素质问题。提高施工一线技能工人的职业技能和基本素质是提高施工企业整体素质、保证施工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关键。但在中国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已经名副其实地成为工程建设的“主力军”,而这支主力军的素质却令人担忧。农民工的文化程度较低,且大部分没有经过任何培训。因此,由于缺乏质量意识和基本的操作技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也比较多。另外施工技术人员数量不足也是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都可能造成技术工作出现漏洞。建筑管理人才缺乏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人才相对不足,尤其是高级管理人才和重要行业管理人才严重匾乏;人才结构失调;人才布局不合理;优秀管理人才流失势头不减;管理人才制度、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存在严重缺陷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筑业的深层次发展。 4 监理方面的因素 建设工程监理直接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因此监理工作对建筑工程质量来说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存在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为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埋下了隐患。监理方面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 建设监理制度不完善。我国现已出台了《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规章,基本形成了上下结合配套的建设监理制度体系,对建设监理的开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随着建设监理的深入发展,有些法规显示出不合理的成分,影响监理事业的发展。 4.2 建设监理水平不高。现有的工程监理项目多数为施工阶段的监理,尚需向其他阶段发展。监理服务档次不高,绝大多数情况下停留在工程现场的质量控制上,在投资控制和进度控制方面往往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这就造成有些施工单位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为了赶进度不按施工规范施工,材料上偷工减料,导致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 4.3 监理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在工程监理工作中,部分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检查把关不严,造成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的监控不力。通过调研发现有的总监理师兼任许多项目的总监;大多数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自己对建设监理的认识和工程经验开展工作,随意性很大。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 4.4 监理单位技术装备和检查手段落后。落后的技术装备和检查手段,使得一些质量隐患不易被发现而发展成为质量问题。比如,施工中使用的很多建筑材料,在用于工程施工以前,除了必须同步提供质保材料和准用材料以外,有的还要进行实验室试验,有的必须用一定的仪器设备进行复查,由于装备和手段原因导致被忽视的材料质量问题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在住宅建设中是屡见不鲜。

5 法律法规方面的因素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分三个层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力,是产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的社会原因。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1 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建筑法》构筑了我国建设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且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有专章阐述。但该法律也逐渐显露出缺乏适应性,过于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如对相应的处罚措施没有规定具体数额和幅度,完全根据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确定,不利于操作,客观上增加了执法的随意性,要么处罚过重,要么处罚过轻,就同一行为可能出现异罚现象。 5.2 条例细则不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比《建筑法》在质量管理方面更加具体化,可操作性强,明确提出了“谁设计、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这一原则分解了质量责任,加大了质量管理的处罚力度,但也存在备案制度细则不完善的问题。 5.3 验评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强制性标准等规范标准,不断更新,但官方色彩浓,执行起来不到位,不具体,可操作性差。 在整个法律法规及标准中没有明确建筑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中检测机构、监督机构及认证机构不同的权力和义务。另外,在建筑法律实施过程中,没有机构针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修订完善工作滞后。

参考文献:

[1]白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安全管理.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2]李子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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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竞争的激烈,一些部门和工程建设企业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一些建设单位打法规的球,肢解工程,将应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拆分或分解成若干小项目,分段实施,使其达不到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要求,或只对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直接发包。如对楼房的建造进行招标,监理工程、装修等由业主直接发包。还有一些招标人强调工程“特殊”或以实行招标会加大成本、增加工作量为托辞,规避招标。当然,也不能规定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均进行整体招标。有些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很大,如果整体进行招投标,可能出现没有投标人有能力完成的情况。比如,石油化工企业的招投标项目往往规模庞大,就需要将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合理拆分,分别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现象,主要是招标单位的寻租导致的。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防止招标过程中的寻租,从源头上解决规避招标的问题。具体的措施有:加强工程监管;变革工程发包依据;是否需要公开招标的发包依据由原来的初步概算变为有权部门审核;加大工程跟踪监管的力度,财政等部门在委派工程财务总监的同时就要对建设程序进行审核,发现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应通知建设方依法废除工程施工合同,重新组织工程招标。

二、相互串通,暗箱操作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些投标单位为了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顺利中标,私下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围标,以不正当手段中标,甚至标书都出自内定的投标单位,只是个别项目金额作以调整,以达到串标的目的。此外,在招投标中陪标现象也时有出现,即在参与的投标单位中,由一家投标,另外几家陪标,使得最终招标项目落入这几家投标单位,事后由中标单位对参与陪标的单位承兑事前许诺。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加大打击力度,导入宽免制度,“黑名单”制度等方式解决。首先可以加大处罚力度,在刑法中规定增加串通招投标罪的罚金额或徒刑期限,而且主刑与附加刑同时适用,对串通招投标行为起到威慑的作用。其次可以借鉴国外的宽免制度,即招投标者中的内部人员提供了串通行为的相关内部信息,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宽免制度可以极大地提高自首者的积极性,使有关机关尽早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在规定宽免制度时,要保证其透明性和确定性,明确规定成为宽免制度申请者的要件,同时还鼓励揭发其他串通者的行为。最后可以通过公布发现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名单,将其加入“黑名单”,规定其在一定年限内不能进入该市场。

三、评标委员会的一些情况

招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不科学,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评标委员会的权利范围太大。现实中,其常常超越评标的职责,如审查供应商的资质。第二,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内容太大。评标因素往往包括专业技术、经济、法律等问题,所有的专家难以做到对技术、经济、法律等所有因素进行准确评判。另外,由于现代社会专业分工的细化,往往存在某行业的专家对该行业中的某些具体产品、服务或者技术内容不够专业。因此,即便是石油化工领域的专家,也不可能对每个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的具体环节做出准确无误的评判。第三,专家自由裁量权太大。在某些评标中,可能出现同一投标人评标专家给出的分数悬殊;不同评委对同一投标人评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评标专家有的分值普遍偏高,有的普遍偏低等情况。第四,评标专家容易被误导。由于技术水平方面的问题或阅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有限,评标专家可能被采购人代表或者评标委员会内部其他专家的误导,使招投标流于形式,背离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原则。第五,评标专家总体看责任承担太少。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建的工作小组,具体的法律责任由评标专家承担,但现实中评标专家很少承担责任。

四、中标后投标单位人员大幅变更

一些招标单位在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并开始施工后,将项目部主要人员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变更比例甚至超过了50%.招标人为了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往往在中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人员不能更换,必须更换时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且须经业主同意。可是在实践中,一些中标单位还是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更换项目人员,且变更后的项目人员的资质往往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隐患,后果不堪设想。

五、增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范化的建议

以上分析只是选取了招投标过程中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来讨论,除此之外,还有很多问题存在深层次的原因。从整个行业宏观层面,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自80年代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出台,但是招投标的立法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细化招投标监管及违规处罚的办法。招投标规定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设定不同的评标办法,可以遏止串标现象的发生。对于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解决,可以通过由上位法立法机关向某些特殊行业征求意见,颁布适合该行业的法律法规。

2、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的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的服务责任。应当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项目均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

3、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减少串标、陪标的现象。个别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投标人的种种好处,内定中标人,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因此,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的形成。

4、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委)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信用不良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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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私营企业会计核算规范

随着我国整体经济的迅速发展,私营企业力量也在迅速壮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日益增大,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是当前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也显得日益突出,诸如现金交易、多头开户、白条入账、内外两套账、资金管理混乱、会计人员随意编制会计科目或混淆会计科目之间的关系、费用分摊混乱、违背会计原则等,在这种情况下私营企业偷漏税的现象也更是频频发生,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而且也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巨大的损失。进一步规范私营企业会计核算已显得非常必要,以上种种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宏观方面的影响

1.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相关私营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备。我国现在的私营企业绝大部分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新产生的,法制建设滞后,有关的法律法规少,基至不规范。如公司法、税法等有关私营企业部分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而在执行中能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则更少,这样就不便于依法规范管理。

2.国家行政机关存在执法不到位,执法不严的现象。当前我国确实存在着有些国家机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对会计舞弊的打击不力的情况;有些地方部门为了达到政绩上的目标,如希望多开办一些企业,盈利企业多一些,对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作假则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甚至推行地方保护主义。所有这些更是使私营企业老板不重视加强会计核算规范,进而也助长部分违法行为,这其实也阻碍了私营企业经营的规范化,包括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不利于私营企业的做强做大。

二、私营企业自身会计核算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私营企业主不重视会计核算,或受利益驱使有意阻碍会计规范核算。我国相当数量的私营企业采取带有血缘关系或家族关系的亲友独办或合办的形式,实践证明这类私营企业往往管理滞后,私营企业主大部分既是投资者,又是经营管理者,他们会认为企业是其个人的企业,自己可以说了算,自己想怎么做就要怎么做,根本不重视会计核算工作,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制度于不顾,使企业会计核算流于形式或会计核算混乱。另外有些私营企业老板为达到偷漏税等不法的目的,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任意调整增减账面利润,而且想方设法为这些不法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这种行为对规范会计核算最具有破坏性。

2.私营企业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业务操作水准不高,独立性差。私营企业的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在一些企业中有些做会计核算工作的人员根本不是会计专业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学习,更没有系统的会计知识,实务操作能力差,这也决定了他们即使想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也很难做到。另外一方面,在私营企业中会计人员独立地位差,会计监督功能很难起到作用,有的会计人员甚至在老板的示意下任意造假账、隐瞒收入、减少利润等,这也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损失。

三、解决措施

1.政府要高度重视私营企业的发展,不断完善私营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大执法和宣传教育的力度。国家和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不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大执法和宣传教育的力度。为私营企业规范经营包括会计核算规范化创造有利的宏观环境。目前,一方面要抓紧制定及健全针对私营企业整体规范经营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制定和完善有关涉及私营企业会计核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要增加对私营企业财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约束、处理的具体内容,要做到定性准确、标准量化、可操作性强,以进一步提高政府在宏观上管理、监督和约束私营企业财务管理的能力。政府有关部门应着力营造一种适合私营企业发展的比较宽松的及有法可依的客观环境。改革对私营企业种种不合理的管理方式,平等地对待私营企业,使私营业主愿意积极主动地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搞好此项工作,这样,不仅有利于规范私营企业的会计核算,而且有利于形成一种让私营企业不得不严格规范本企业会计核算的宏观氛围,进而也有利于我国私营企业的良性发展。

2.严格贯彻执行《会计法》,特别要对会计作假舞弊的私营企业老板严厉处罚。企业的会计核算必须按会计法的规定进行,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已成为单位会计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而在私营企业中老板就是企业的负责人,也就是会计责任第一人,因此对会计核算进行规范是私营企业老板的责任。在这里笔者想首先强调执法部门必须冲破种种阻力,从会计舞弊作假的这种引起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主要根源处抓起,特别严肃追究私营企业老板的造假法律责任,只要单位出现违法会计行为,不论是何人所为,即使是会计人员的问题,也要首先追究企业老板的法律责任。对严重违法的行为,特别是针对私营业主违法乱纪,授意会计人员篡改数据、编造假账、披露假信息,给国家以及社会其他方面造成损害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督促私营企业老板建立起规范本企业会计核算的法律意识。

3.认真贯彻企业会计制度特别是小企业会计制度。我国的私营企业大多数是中小企业,而我国财政部正式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已于2005年1月1日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这个制度较简便易行,通用易懂,是专门为小企业量身打造的,便于行业监督,增加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很有助于私营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在这一方面特别是我国财政部门一定做好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力争使会计制度的执行落实到位。

4.切实推行会计持证上岗,加强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按我国会计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单位会计岗位的会计必须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私营企业必须严格要求,所有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这样有利于提高私营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把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排除在私营企业会计岗位之外。还要针对我国私营企业会计人员的现状,加大现行会计制度特别是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培训力度,强化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这是全面推进私营会计核算规范的重要环节。培训可以多种形式,如各级地方会计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等等。通过各种渠道的培训和教育,以达到全面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专业操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切实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守准则,不做假账”,确保私营会计核算规范化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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