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力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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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力论文

篇1

所谓税收管理员的执行力,是指税收管理员贯彻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完成预定工作目标的操作能力。本文通过分析影响税收管理员执行力的主要因素,提出目标管理、团队作业、质量循环管理和强化责任感来提升税收管理员的执行力。

一、当前影响税收管理员执行力的主要因素

1.职务内容多,管理的重点不明确。目前基层税收管理员承担的职务内容非常多,户籍管理、资格认定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款征收管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纳税服务以及上级布置的各类事项性工作,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税务部门几乎所有的工作事项和涉税行政责任都向基层管理员倾泄。同时,基层单位税收管理员普遍紧缺,动辄人均管理几百户纳税人,同一业务重复处理量也很大。因此,我们经常发现税收管理员手上同时在处理十来件毫不相干的不同事情,不知道该以哪一件事情为重,最后应付了事,影响了执行力。

2.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信息化管理的手段难推进。以信息化为依托的税源管理是我们的发展方向。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知识结构和职业技能偏单一,在征管一线的一部分税收管理人员已无法满足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要求,虽然后续培训不断在加强,但管理员队伍年龄趋于老化,缺乏工作的激情和热情,不思进取、安于现状、无功无过心态的人仍然存在,在日常工作中表现为随波逐流,应付心理强。目前税收管理员中能应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税源分析并进行纳税评估的不多,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并查账的,仅占税收管理员总数的40%;两者都不具备的占20%;余下的40%税收业务水平都不高,多数人不具备应用信息化系统进行税收管理工作的能力。

3.绩效评价机制不完善,自由裁量权过大和激励措施不足现象并存。目前基层税收管理员的绩效考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评价内容过于笼统、量化的绩效考核少;二是考核的方法不够科学,目前税收征管系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设置的多项考核指标和过错行为,只能解决税收执法中的程序、时限、权限问题,不能有效地反映税收执法过程的全貌,在现实的税源管理过程中,特别是纳税评估等深度管理过程中,税收管理员仍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三是考核激励先进的效果不明显。考核结果只对个人经济起一点很小的作用,与职位升降、评先评优挂钩不明显,税收管理员对考核结果不重视,一些考核采取“扣分制”,甚至出现多干多错的反激励现象。

二、强化税收管理员执行力的建议

1.实施目标管理,突出管理员工作重点。(1)目标管理的概念。目标管理(ManagementObjectives,简称MBO),它是美国管理学大师德鲁克提出的一个很有影响力的管理学概念,他认为管理首先必须确定目标,管理人员应该而且能够在目标的指引下控制好自己的成就。目标管理的最大特点在于它能使人们用自我控制的管理来代替受他人支配的管理,激发人们发挥最大的能力,把事情做好。(2)目标管理的优点。目标管理与传统管理方法相比有很多优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力责任一目了然;二是有利于管理员找到工作重点;三是有利于调节人们的工作强度。(3)目标管理的具体应用。目前,县(区)局对基层税源管理单位已有目标考核,我们认为必须将基层税源管理单位的目标进行有效分解,转变成各管理员团队以及每个管理员的分目标,基层税源管理单位可依据分目标的完成情况对管理员团队或管理员个人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例如税收计划任务、征管质量指标、依法治税水平指标都可以按照各管理员片区的税源构成进行分解成分目标,按年下达,分季考核。

2采取管理员团队作业,融合不同素质管理员的共同力量。鉴于以下原因,本文认为管理员应采取团队作业:一是现行管理员队伍年龄趋于老化,一部分年龄较大的税收管理员不具备应用信息化系统进行税收管理工作的能力;二是新充实到管理员队伍的大学毕业生缺乏实际的管理经验;丈是自由裁量权等行政执法权在团队作业时能够相互制约。(1)团队的人员组成。团队中应该包含多少位成员?人员结构如何配比?按照国际管理经验,团队人数通常最多不超过五六个人,三到四个人效果最佳(管理的实践),结合工作实际管理员团队可以采用人制:1个税收分析员和3个片区管理员。(2)团队成员的职责划分。将现行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做进一步细化分工:税收分析员负责辖区内税收分析管理和纳税评估管理,并对组织分配的事项性任务按片区进行分解落实和汇总上报;片区管理员负责辖区内户籍管理、资格认定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款征收管理、税源分类管理和纳税服务等日常性管理,并对辖区内税源的纳税评估负协办责任。(3)团队的运作方式。每一位团队人员都对团队的目标任务负责,大家集思广益,但负责的领域各有不同。税收分析员应加大综合征管软件V2:0信息资源的应用,加强对税源监控分析和税收征管质量深度分析。通过开展税负、税收弹性和同比、环比等趋势分析,研究地区税源发展情况以及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

3引人质量管理的“戴明环”,强化管理员的7一作质量监控。PDCA循环是能使任何一项活动有效进行的一种合乎逻辑的工作程序,在质量管理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PDCA四个字母所代表的意义如下:(1)P(PLAN)计划。计划包括确定方针和目标以及制定活动计划。(2)D(DO)执行。执行就是具体运作,实现计划的内容。(3)C(CHECK)检查。检查即对改进的效果进行评价,用数据说话,看实际结果与原定目标是否吻合。(4)A(ACT)处理。对总结检查的结果进行处理,肯定成功的经验并予以标准化,或制定作业指导书,便于以后工作时遵循;也要总结失败的教训,以免重现。对于没有解决的问题,应提出给下一个PDCA解决。

篇2

我国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是十分重要的政治机关。我认为,加强人大执行力建设应围绕人大依法充分履行职能来进行,将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

首先,在坚持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中提高执行力。做好人大工作,党的领导是根本。人大行使好职权,简单地说,就是在党委的领导下,围绕中心工作,依法发挥职能作用。因此,必须始终坚持,主动争取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于使党委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党委意图和重大决策的落实。

其次,在构建良性互动工作格局中提高执行力。一方面,要与“一府两院”良性互动。从法律上讲,人大与“一府两院”是监督与被监督、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但无论是权力机关,还是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都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开展工作,只是职责分工有所不同。因此,人大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应注重处理好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与其他国家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把力量凝聚到加快发展、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上来。另一方面,要与下级人大上下联动。从理论上来讲,市人大与各镇人大具有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从实际工作来看,全市人大工作光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难以收到成效的。所以,必须树立全市人大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加强市、镇两级人大的联系和互动,这样,才能在监督工作方面形成合力,有效督促解决各地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代表工作方面取长补短,促进全市代表工作再上新台阶。

再次,在督促落实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中提高执行力。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是经过人大集体讨论后形成的,从某种程度上说,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也最能反映出人大执行力的强弱。因此,人大要把督促落实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作为加强执行力建设的重要抓手,不断创新督办方式,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到实处,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切身利益的强大动力和具体举措。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青年干部要提高执行力,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

一要树立志存高远的思想。志向的高度决定人生的宽度,高远的志向是催人奋进的“助推器”,释放压力的“减压阀”,面对挫折的“强心剂”。青年干部如果没有高远的志向,始终将自己困在狭小的空间里,就很容易将工作看作是负担,陷入昏昏噩噩,无所事事的泥沼,更谈不上提高执行力了。

二要树立脚踏实地的思想。我认为脚踏实地包含以下三种境界:一是全心投入,无论对待什么样的工作和任务,都要以同样认真的态度和严格的要求去完成,把困难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措施考虑得更周密一些,把工作做得更扎实一些,才能保证落实政策不走样,完成任务不打折。二是以苦为乐,理想与现实往往有很大的差距,工作条件的艰苦,工作环境的恶劣,工作任务的繁重,要求我们青年干部必须发扬吃苦耍劳、以苦为乐的精神。三是宁静致远,宁静是一种典雅的气质,质朴的情怀。只有时刻保持一颗平常心,保持心灵的和谐,建设健康向上的精神家园,才能真正享受到工作和生活给我们带来的快乐,始终保持对工作和生活的激情。

三要树立厚积薄发的思想。作为青年干部,要有水的精神,象水一样不断积蓄自己的力量,在时机不够成熟的时候,把自己的厚度累积起来,当机会来临的时候,就能奔腾入海。如何做到厚积薄发?我认为有两个方面需重视。首先是勤于学习,要把学习作为一种责任,一种觉悟,一种习惯,用学习来不断充实自己,提升自己,超越自己。其次是锤炼作风,一个人的综合素质除了办事能力以外,还包括工作作风,青年干部要在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的同时,不断锤炼作风,养成雷厉风行、严谨细致的良好习惯,远离拖沓懒惰、马虎草率的不良恶习。

正确的思想观念确立之后,还要注重讲求好的工作方式方法,也就是在实际工作层面,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方向和速度的关系。俗话说,方法不对,力气白费。同样,方向不对,力气也是白费。因此,提高执行力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把方向搞明确,把目标搞清楚,不能脚踩西瓜皮。方向一旦明确,就要全力以赴地去开展各项工作。同时,要保持对方向偏差的敏锐性,如果在执行的过程中发现执行出现偏差,就要立即把速度降下来,必要时,甚至要“急刹车”,及时调整方向后,再沿着正确的方向继续前进。

篇3

二、要有明确的执行方向。用兵打仗必先有目标。执行方向不能含糊不清、不能错误。在执行前,要弄明白执行什么、为什么执行以及用什么来保障、监督执行的一系列问题。

三、要有执行技巧。要明确责任,做到奖罚分明。让合适的人去做合适的事,避免组织机构复杂化带来的内耗,注重执行质量和效率。同时执行需要策略,不是简单的死搬硬套。要善于找到问题的解决方案,必须充分思考如何完美执行、创新执行。要加强沟通。只有沟通,才能群策群力,只有沟通,才能使战略人人皆知、落实到人。

四、要注意信息反馈。在执行过程中,要随时监督、随时纠偏,使执行做到事半功倍。从执行层面上来说,要及时反馈执行结果和提供建议。只有执行没有反馈,执行也是不能全面的、务实的,执行的效果如何,执行的困难在哪里,下一步如何调整,都需要在执行的过程明确和完善。

篇4

基层公务员的行政执行力可界定为依法执行上级的指令,完成各项行政任务,有效达至行政目标的实作能力。在政府职能建设体系中,基层公务员行政执行力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和作用,包括围绕提升基层公务员行政执行力开展的一系列建设性活动,比如调查研究、文化培育、制度安排、管理办法、人员培养等。当前,在基层公务员行政执行力建设中,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一些基层公务员在行政执行力方面存在“执而不谋、谋而不行、行而无果”的现象,突出表现在行政不执行、行政虚执行、行政乱执行、行政慢执行、行政机械执行等方面,严重影响组织决策和目标的实现。为真正提升和改进基层公务员的行政执行力,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基层公务员的行政执行力建设。

一精力打造积极向上的行政执行文化

(一)提升行政执行文化建设的认识

要提高公务员行政执行力,需要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现代政府特色的执行文化做支撑。政府执行力文化最初是作为一种理念而存在,只有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将其巩固、细化、最化,才能变成自觉行为。它对内具有思想凝聚力、行为约束力、工作激励力、热情激发力、人员团结力、行动导向力、成果拓展力、价值同化力、精神感召力、团队战斗力;对外具有文化辐射力、形象塑造力、价值引导力、成就展示力。而当这种文化与基层公务员的行政执行行为融合在一起,必然带来有形的或无形的、自身职能的和社会影响的良好效应,为打造现代政府注人新的活力。

(二)加大行政执行力文化的研究

当前,对基层行政执行力文化的研究十分薄弱。提高公务员行政执行力仍然需要外练内修,先进的理念决定先进的行动,先进的文化产生先进的动力。有效的行政执行力文化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张力是无限的,可以不断创造、重复使用,其产生的价值不可估量。但我们目前对此的研究和探讨相对较少,对已有的成果提炼也不多,因此应大力加强该方面课题的研究力度。

(三)发挥行政执行文化主体的示范作用

在建设执行文化的过程中,领导者的示范作用非常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领导者的行为将决定其他人的行为。领导者的执行力决定着一级组织或部门的执行力,改变领导者的行为方式是改变整个组织或部门行为方式的最有效的手段。领导者的执行方式、方法、习惯,很自然就成为执行文化的实际内容。因此,在建设政府行政执行文化的过程中,领导干部必须转变观念、以身作则,带头提升行政执行力,实践执行文化倡导的观念和行为,大力倡导忠诚、勤奋、坚韧、主动的精神,从深化公务员的目标感、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着手,讲原则、重结果,讲速度、重质量,形成职责清晰、目标明确、奖罚分明、政令畅通的工作机制,最终建立起一种注重实际、目标明确、简洁高效、监督有力的行政执行文化。

二合理构建切实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完善基层公务员人事管理制度

一方面,着重解决健全基层公务员进出口机制畅通问题。进口就是思考和建立如何根据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重点工程以及急难险重任务的实践中选用公务员。也就是把正确的用人导向和用人制度作为执行力体系和效能革命动力机制的着力点。出口就是公务员试用期制、岗位聘任制、交流轮岗制、竞争上岗制、责任追究制、公务员离岗培训制和辞退制等,保证畅通出口,形成行政既有动力又有压力的工作环境。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基层公务员岗位管理制度。一是进一步规范基层公务员行政行为,做到责任主体明确化,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年终目标考核和岗位目标考核的要求,细化每个部门和岗位的工作职责、行政执行基本要求,以制度的形式予以规范。做到以岗定责,责任到人。二是责任层级清晰化。明确和细化各层级、职位的责任。制定明确的职位责任书,以明确执行主体责任。三是岗位责任具体化。制定科学、具体、精细的管理职能,将每个岗位的责任细化,尽可能量化。明确如何履职尽责以及失职失责的代价。

(二)健全基层公务员绩效管理考评机制

绩效考核是执行力的主要动力来源,在设计绩效考核指标及绩效考核过程中,应以公平体现贡献价值为标准。一是绩效考核体系必须围绕岗位职责和重要工作。应根据基层公务员工作的发展变化,有所侧重地进行科学考评,对“软指标”尽量归并,突出重点,可采取总体目标和关键业务两种界定方式的优点,既明确目标导向,确保“做正确的事”,又抓住关键业务,重点突破。二是绩效考核体系在机会上应创造平等。目前很多部门采用的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办法,由于考评内容多、时间短,而且是分组进行,容易造成不公平。应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适时推进各项工作的信息化考核,变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三是绩效考核体系应体现个人与团队的平衡。执行力并不是简单地由个人来达成的,而是由组织起来的团队达成的,在实际考核中,既要让先进单位的所有人员都分享到奖励,又要给予贡献突出的个人以更多的奖励,以区别于一般人员,激励愿意冒尖、敢于冒尖的个人样板,形成一种竞争与合作并存的氛围,推动团队执行力的提高。

(三)健全基层公务员行政监督监察机制

一是要建立科学的监督约束机制,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基层公务员的执行力、执行结果以及综合素质进行全面监督,把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与年终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结合起来,加大决策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二是建立服务对象评议监察制度。开展行政服务群众评议活动。在为服务对象办理每一件行政服务项目时,向服务对象发放格式征求意见表格,由承办人员协助服务对象按要求填写后投人“意见箱”,凡是未投评议表格或所投评议表格未填写的视为对服务有意见。同时,定期与不定期对服务单位进行公开评议。所有评议意见及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三是加强行政效能投诉管理。

公开投诉电话,畅通投诉渠道。通过督查机构采取明查暗访、系统通报等方式,对各单位行政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投诉有举必查、查必有果。四是开展经常性的督察活动。行政效能督查部门应开展经常性的行政效能督查活动,加强对各单位行政效能建设的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各单位进行整改,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综合提升系统全面的行政执行主体能力素质

一是执行道德力。即公务员以忠诚、勤奋、认真、坚韧、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以强烈的目标感、使命感、紧迫感受,以持续改进、追求卓越,做最好的自己就是成功等内心信念来支持执行的道德规范力。公务员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道德修养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其它素质的不足,可以支持其取得优秀的业绩,这样的实例在基层公务员队伍中是有例可循的。二是任务领悟力。即在接受行政执行指令后能正确地领会其实质、意图的能力,否则错误的领会执行越有力危害越大。三是目标计划力。即行政目标进行细分使其更具有执行性的能力。公务员应在正确理解任务的基础上能将每一项较大的目标任务分解为若干个较小的阶段性目标或全面考虑并设计好完成一项任务的所有细节,以保证不会因小失大而是全面完成任务达至目标。四是时间管理力。包括有效利用和更新时间管理工具的能力、设定工作节奏的能力、统筹安排时间的能力等。五是现代办公设备应用力。据了解,基层公务员中不能熟练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的人员还不在少数。有公务员告之有的单位现代办公设备只是一件摆设。政务信息交流在现代社会日益频繁和重要,发电子邮件交流信息可以在数秒或数分钟之内即可完成,不能应用者无疑会迟滞行政执行力。六是沟通协调力。在现时代,政策和方案的落实往往会牵涉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动员各方面的资源。一项任务的完成不是单靠一己之力,而是靠不同职能部门间的合作才能完成。因此执行者要运用强有力的沟通能力保证实现自己的执行。七是适时创新力。即能将政策的原则性与实际工作的具体性、特殊性有机结合,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完成任务的能力。

四尽力完普科学合理的现代行政执行技术

一方面,要大力倡导应用现代行政管理技术和方法,重点要理顺“靠领导推动执行”与“靠流程推动执行”的关系。从“靠领导推动执行”向“靠流程推动执行”转变,消除“机关病”,突出建立以“靠流程推动执行”为主、以“靠领导推动执行”为辅提高执行力的体系,在执行技术应用上提升执行力。另一方面,还要提炼行政执行的关键业务流程。通过对关键业务的流程进行设计,来保障整体业务的顺畅运作。确定行政执行流程的核心内容。行政执行流程由许多个流程点组成,要明确流程点所包含的内容,对每一个流程点按照统一的规范执行以保证运作效率。明确行政执行流程运作部门。每一项行政执行流程都可能涉及多个部门的共同运作,必须明确各个部门的角色是什么,谁是主导部门、谁是参与部门,在部门内则应明确岗位职贵,谁是主办,谁是协办,分别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应该具有什么权限,即明确职能定位。规定行政执行流程运作时间。明确每个流程点的内容应该在什么时候完成,处理这些内容的时间应该有多长,使每项流程具备可预见的结果性。确定行政执行流程评估标准。使行政执行流程本身具有检核或者信息双向流动的职能,以便对流程的结果予以评估和传递,从而保障流程运作的效率和质量。实现责任链接无缝化。建立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的无缝责任链条,明确工作流程、工作程序和责任处罚,确保环环相扣,互不交叉重叠,有责必有罚,使每项工作职责、每个工作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人。

五科学配,足够长效的行政执行物质资源

据美国学者艾力森分析,在实现政策目标的过程中,方案的功能只占10%而其余的90%取决于方案的有效执行。政府执行力是将行政目标转化为行动效果的关键。基层公务员执行力关乎各级政府行政目标的最终落实和有效实现,取决于各种主客观要素整合优化的程度和水平。我们应遵循其生成规律,进一步探索提升其水平的有效途径。要加强对满足基层公务员有效执行的物质资源需求的调查研究,提供科学合理的物质资源配置依据。要根据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在财力许可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基层公务员业务工作所需的物质装备水平,确保其支持有效执行。总之,要建立科学的物质资源的配置机制,注意有效利用已有资源,优化和整合各类资源,避免和杜绝资源的浪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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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吕国荣.决定执行力的49个细节[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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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力?这在很多书籍、文献中都有不同的解释和定义,但书籍或文献中的解释和定义,阐述得都比较抽象,让人难以直观理解。笔者认为,首先可以从执行力的字面上来理解,“执”:执着、坚持,“行”:行动,“力”:能力、力量,连在一起就是执着地行动、执着地去做的能力。其次,还可以从企业的工作要求上来理解,可以把执行力理解为执行某项工作的能力,是指有效利用资源、保质保量完成预定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实际操作能力。著名的实战型管理培训专家余世维谈到这样一个例子:一家大型国企因为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后来被日本一家财团收购。厂里的员工都盼望外企能带来先进的管理方法。出乎意料的是,外企除了财务、管理、技术等要害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换成了他们派出的人员外,其他的没有任何变动———制度没变,人员没变,机器设备没变。外方只有一个要求:把以前制定的制度和标准坚定不移地执行下去。结果不到一年,企业就扭亏为盈了。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没有执行力,再好的战略决策都实现不了。

(二)提升执行力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意义

国内很多企业都成立了公司制,在公司化的管理体制下,要做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与企业每一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执行力息息相关。

1.提升执行力是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上水平的有力措施。

在企业管理中,人力资源管理只有不断提升执行力,才能促进自身管理工作上水平,才能将企业的发展战略、安排部署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才能更好地适应新的市场竞争格局。

2.提升执行力是推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

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的基础,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好与否,决定着企业人才储备、人才发展和企业发展的兴与衰。

3.提升执行力是开展领导能力建设的重中之重。执行力建设也是领导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把握好人力资源管理战略部署,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决策,是各级领导的领导能力的具体体现。

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执行力存在问题探讨

近年来,抓机遇快速发展起来的国内企业,练就了很强的企业发展能力,但却很少来完善企业的管理,造成了管理水平和企业规模的不匹配。当企业发展到平稳整合期后,管理能力不足的弊端开始显现,而执行力差就是最典型的表现之一。笔者经过调研及查阅资料,并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剖析,认为当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执行力方面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对人力资源管理文件理解不透彻,对管理流程不熟悉,工作效率低

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文件、制度,是每一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开展工作的依据和准则。不同人员对文件的理解、掌握程度都有一定的差异。有的能较好地理解文件要求,有的却对文件的意图和目的不理解,执行起来差强人意。

(二)监督考核机制不完善

考核是一种监督机制,监督是提升执行力的有效手段之一。监督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对待,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很多问题就会因为缺乏监督而丧失了解决改进的机会,小问题变成了大问题,新问题变成了“老、大、难”问题。

(三)不同子公司之间存在人力资源管理的惯性问题

很多企业都下辖多个子公司,它们都具有自身特色的管理方法和制度,也形成了一定的管理文化传统和管理习惯基因。这种深厚的管理习惯底蕴必然沉淀在不同子公司管理的各个方面,构成不同的管理文化特色。这种管理惯性,极大地影响总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人力资源管理执行效果。

(四)互相沟通意识薄弱

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领导与下属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造成员工获得的信息与上层的初衷有很大出入,导致最终执行结果偏离了原本要达到的目标。有的人在执行时从不和领导、同事沟通,到最后工作做不下去了,才想起去问领导、同事,这样一来一回,截止时间到了,工作却未完成或急匆匆的草草了事。

(五)个人综合素质不强,专业知识不过硬,不善于学习、总结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即开展工作所具备的能力。包括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专业技能技巧层次、自主学习和总结的能力、建立工作关系的能力等。部分人员平时缺少学习,对工作中出现的优缺点也不善于总结。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斯曾经说过:“未来的文盲不再是不识字的人,而是没有学会学习的人。”当今时代,知识的更新越来越快,作为企业重要岗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如果不善于学习、总结,不追求新知,对个人而言就容易被时代淘汰,对企业而言就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六)存在惰性思想

惰性是人懒惰的本性,不易改变的落后习性,不想改变老做法、老方式的一种倾向。当一个人有惰性心理时,做事往往就会一拖再拖。比如,当领导布置工作任务时,大家都表态一定按时按质完成任务。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人却总是觉得离截止日期还有很长时间,所以一拖再拖。而在最后期限前才匆匆忙忙地赶时间赶任务,结果工作完成效果差强人意。

三、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执行力的措施

针对前面提出的若干存在问题,结合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了一些提升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执行力的对策和建议:

(一)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明晰业务流程

首先在制定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时,必须保持严谨的态度,事先要周密调研、规划,制定的各项制度之间不能存在矛盾和交叉现象。其次,制度出台后不能朝令夕改,要保持相对稳定性、连续性和协调性,以便各级管理人员能按照文件和既定的工作流程坚定不移地执行下去。然后,人力资源管理的牵涉面很广,需要多个部门之间通力配合,应根据实际情况,明晰每一个业务流程,并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最后就是简化流程,把复杂的东西简单化,把简单的东西量化及要求具体化。让管理人员知道自己该做什么,该怎么做,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而不必事事靠上级来督促。

(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激励及考核机制

激励员工应从结果均等向机会均等转变,激励要有足够力度,并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因此,要强化激励,绩效考核与薪酬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执行力的强弱,需要有人去监督、评价、考核,通过评价考核来促进执行力的提高,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对于办事拖拉、工作不思进取,完不成既定工作任务的人员要给予一定的扣罚,严重的甚至要调离原工作岗位。

(三)克服不同子公司之间的人力资源管理惯性,提高企业文化认同

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历史沉淀下来的好的工作方法、做事原则、信仰追求。统一的企业文化对于提升执行力至关重要。企业所形成的经营理念、企业精神、形象识别,都具有战略性、主导性、整合性,是各下属子公司管理文化建设的指导和规范。

(四)注重执行前和执行中沟通意识的培养

良好的沟通是执行的基础。世界经理人网站在2009年1月曾经有过一个关于执行力的调查,在被调查人员当中,绝大部分人都认为良好的沟通是提升执行力的最有效的渠道。其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意见是:“有效地提高执行力,在一般情况下首先要进行充分地沟通,对完成目标任务取得较为一致的认同。否则,上面再好的决策经过中、下层执行的‘七折八扣',就会走样。”沟通还有另外一个目的,让组织内的员工坦诚交流当前的实际情况,表达自己的真实观点,可以取长补短,优中选优。美国企业家拉里•博西迪认为,员工在非正式的沟通中,学会了如何协作。在执行中碰到困难,也会想到和大家一起商讨如何解决问题。

(五)完善培训体系,持续提升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人才,是企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资源,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如何把“人”变成“人才”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一个企业是否具有竞争力,关键就看这个企业里的人是否具有竞争力,是否具有较强的工作执行能力。

(六)树立责任意识和进取精神,克服惰性思想

在激励和考核的同时,也要加强管理人员在工作作风、工作态度、主观能动性方面的培养和教育,培养员工树立起强烈的责任意识和进取精神,强化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坚决克服工作懒散、办事拖拉的恶习,这也是提升执行力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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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和解,简称执行和解,是民事强制执行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一般是指民事执行程序中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是私权自治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体现。目前,理论界对于执行和解协议性质和效力的认识及其没有得到履行时的救济途径存在很大争议,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执行和解协议规定很粗糙,阻碍了执行和解制度功能的发挥职称论文。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民诉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己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执行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做执行结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执行程序解释》)第28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致使对协议的履行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并由此产生许多问题,主要有:

(一)和解协议定性冲突,影响其效力

我国的执行和解制度一方面出于对当事人私权自治的尊重,承认和解协议具有变更执行依据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在协议履行完毕时,结束执行程序;但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并没有赋予和解协议以可诉性,而是依对方当事人的要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且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一方也并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实际上又否认了当事人的私权自治,前后矛盾。可能会使执行和解成为被执行人拖延、逃避履行债务的借口,不利于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也不利于申请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权利的保护。

(二)救济途径单一,不能全面保护当事人权利

首先,法律只规定了当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得到履行或履行不完全时,当事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一种救济方式,途径单一,不利于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保护。执行和解协议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变更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意,内容除了包括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和履行期限等方面的变更,还可能涉及执行和解协议的担保,此时如果执行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或履行不完全,申请执行人只能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就会使执行和解协议担保形同虚设,对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保护也会落空。

其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采取恢复执行这种救济措施的前提是执行和解协议得不到履行或履行不完全,且只能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时才能做出判断。若被执行人假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为恶意逃避债务转移、隐匿财产,而此时申请执行人却不能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对其债权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

此外,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但存在瑕疵履行的情况,例如交付的标的物不合格或当事人对和解协议是否己经履行完毕存在争议等,立法并未就此问题规定相应的救济方式。

二、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分析

要想解决因法律对执行和解协议效力规定不明确所引发的系列问题,首先要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及效力有清晰合理的认识。目前,民事强制执行理论上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私法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执行过程中的和解是基于私人意志对经过法律文书确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变更的行为,是纯粹的私法行为。执行和解协议属于独立的私法契约,或民事合同,是当事人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在原债权债务基础上设立的一种新的债权债务的关系。各国合同法上,和解协议都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许多国家的合同法上也对此种合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由此,也表明和解协议本身并不是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而是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和解协议仅发生实体法上的拘束力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关于和解协议是否有效,能否撤销,执行当事人是否已全面履行,是否违反协议约定都可以依照私法上的规定予以判断。

第二,诉讼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通过相互协商和让步,达成使执行终结的合意。主张按照诉讼法规范来评价执行和解行为。执行和解协议直接产生强制执行法上的效力,即具有强制执行力。执行和解协议一旦达成,原执行依据被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执行和解协议所代替,当事人及强制执行都要受其约束,不得违反和解协议内容。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执行和解协议。若当事人以执行违法为由向执行机关提出异议,执行机关应将其违反执行协议内容之行为撤销或更正。

第三,两行为并存说。这种观点认为执行和解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私法律行为又是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和法院之间存在的诉讼行为;是私法上的和解契约与终结诉讼合意的诉讼行为两者的并存。执行和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既享有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权,也享有对程序权利的处分权。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通过审判程序赋予执行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笔者认为将执行和解定位为私法行为,执行和解协议属于私法上的和解契约较为妥当。理由为:(1)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即使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本质上仍是私权,基于私权自治原则申请执行人对于此享有处分权,而执行和解协协议正是申请执行人处分其债权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之间就变更其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合意,只要和解协议是真实合法的,就应承认其合同效力。(2)执行和解协议与原生效法律文书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立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认为是申请执行人对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执行债权予以部分放弃或处分,并没有替代原生效法律文书。此外,“诉讼行为说”虽充分考虑了执行和解协议以终结诉讼为目的,但此诉讼行为逾越了审执分立的界限,事实上承认了执行当事人在执行机构面前作出的协议取代审判机构裁判书的地位,违反了审执关系基本原理,存在局限性。“两行为并存说”虽尊重了执行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处分权,但执行依据和执行和解协议并存可能导致双重受偿的发生。

三、执行和解协议效力重构

当前,执行和解作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项不可忽视的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其弊端的日益暴露,对其完善与改进也日益迫切。针对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执行和解协议效力规定不明确而引发的系列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对执行和解协议效力进行以下重构,具体而言:根据是否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可将执行和解协议分为一般的和解协议和特殊的和解协议。二者由于约定内容的不同,所以具有不同的效力,对应不同的救济方式,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第一,一般的和解协议即现行民事诉讼立法上的和解协议,没有明确约定不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作为私法上的和解契约具有可诉的效力,产生中止执行程序的后果,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1.和解协议约定不明以及无效、可变更、可撤销问题。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和解协议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协议有关条款或习惯确定。和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情形,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规定来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若和解协议具备合同无效情形,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宣告和解协议无效。

2.申请执行人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可以就和解协议的履行提出抗辩。

3.被执行人反悔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取得申请恢复执行与提起新的诉讼之间的选择权:既可以因对方的债务不履行行为而享有解除权,和解协议解除后,原生效法律文书效力自行恢复,或可直接请求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一旦申请执行人主张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就意味着其当然放弃了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不得对和解协议另行;如果另行,则应当撤销原执行依据的执行申请。正如前文提到的,简单否定执行和解协议而恢复原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不能保障救济的完整性,只有赋予申请执行人救济方式的选择权才能使其根据具体情况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救济方式的多样性也有助于促使被执行人妥善履行和解协议。

4.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如果债务人一方有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行为,根据合同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债权人可以申请解除和解协议并恢复执行。

5.一方当事人对和解协议的履行存在瑕疵,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特殊的和解协议即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以其协议代替原生效法律文书,经法院审查确认的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产生终结执行程序的后果。具体而言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明确约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不再执行,并请求法院确认,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协议符合条件系真实合法的,即裁定终结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并认可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该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认为执行法院裁定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这种当事人明确约定以和解协议代替原判决的履行并提交法院审查的做法,可以视为债权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法院应当裁定执行终结,不再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力。此时,执行和解协议本身不是执行依据,而是执行法院的裁定书取代了原法律文书成了执行依据。

民事强制执行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切实保障的最重要的环节。执行和解制度方式灵活,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降低执行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一定程度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王利明.和解协议形成独立的合同关系.人民法院报.2002年1月4日.

陈荣宗.强制执行法.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9页.

董少谋.民事强制执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0页,第141页.

黄华珍.执行和解协议效力问题探析.中国公证.2007(1).第33页.

范小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分析及完善立法建议.河北法学.2008(6).第129页.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四稿)第74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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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是整个检察体系的基础,处于法律监督的最前沿,是国家法律政策的具体执行者。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只有切实提高执行力,才能使各项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各个部门、落实到每名检察人员之中。如何加强基层检察机关的执行力建设,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在这里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基层检察机关执行力的内容

什么是基层检察机关的执行力?基层检察机关的执行力,具体而言就是基层检察机关及全体检察人员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及本院自身的工作部署,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把决策转化为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工作能力。包括对检察事业执着追求的理想信念,与时俱进 、克难攻坚的工作能力,解放思想、赶超跨越的工作作风,顾全大局、齐心协力的团队合作精神以及管理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等等。

二、加强基层检察机关执行力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执行力建设,是基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下简称《纲要》),确定了未来五年检察工作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对于基层检察机关而言,贯彻好《纲要》,主要通过依法履行职责,把科学发展的观念贯彻到实际工作中,落实到具体措施上,促进经济社会和自身实现科学发展。基层检察机关执行力的强弱,关系到科学发展观能不能在具体工作中“落地生根”,关系到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机制能不能构建,关系到制约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瓶颈难题能不能破解。因此,提高基层检察机关执行力是促进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职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加强执行力建设,是基层检察机关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保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重要的职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检察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当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正在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这对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新的形势,基层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检察职能,加强执行力建设,全面推进各项检察工作,找准法律监督工作与社会和谐稳定的结合点、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结合点,执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监督促进和谐,为实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加强执行力建设,是基层检察机关增强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现阶段,不少基层检察机关在执行力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执行意识不浓、执行速度不快、执行力度不大、执行办法不多、执行能力不强等方面,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否则就会影响到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进而影响到执法公信力。新形势的发展对基层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求基层检察机关必须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检察队伍,而加强执行力建设,则是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同时,基层检察机关执行力与其执法公信力是相辅相成、呈正比例发展的关系:基层检察机关对内具有执行力,对外才会有公信力,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口碑,执行力越强,公信力越高,群众口碑越好,这也要求基层检察机关将执行力建设摆在突出位置。

三、新形势下加强基层检察机关执行力建设的对策

(一)树立执行意识,端正执行态度

1.培育执行文化,树立执行理念。秉承“忠诚、为民、公正、连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引导基层检察人员树立“不找借口,善于执行,创新争先”的执行理念,培养专注执著、创先争优和雷厉风行的执行意识。将“要盯紧,不要松懈;要主动,不要等靠;要实干,不要虚浮;要克难,不要推诿;要创新,不要平庸;要结果不要借口。”等执行文化内化到基层检察人员的思想和工作之中,从而实现支配其日常行为,自觉养成接受任务不找借口、执行任务不讲困难、完成任务追求完美的观念。

2.务实效能作风,增强执行责性。工作无小事,工作就意味着责任,要勇于担当。无论在任何岗位,无论做什么工作,都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责任心,都要有满怀热情,坚定完成任务的信心和决心,竭尽全力,尽职尽责地把工作做好。同时,强化工作作风、纪律作风、执法作风三个专项督查,重点围绕基层检察人员的“庸、懒、散、软”等方面开展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执行力低下的基层检察人员要限期整改和责任追究,以表彰先进、鞭策后进的方式,强化基层检察机关效能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执行力。

(二)提高队伍素质,夯实执行基础

1.提高基层检察人员的整体素能。首先,领导班子的综合能力是加强执行力建设的核心。领导者的素质和能力决定了一个单位的执行力,要围绕提高决策指挥、学习创新、沟通协调等方面的能力,切实提高领导班子的执行力,在全院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其次,中层干部是加强执行力建设的关键。各部门负责人处于上传下达的中间环节,中层干部要始终与党组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地落实党组作出的决定决议,带领本部门把各项工作贯彻好、落实好。第三,广大基层检察人员是执行力的主体和基础。每一名基层检察人员都要把自己溶入到检察工作大环境中,牢记自身的责任和使命,把自己与基层院的荣辱和兴衰紧密结合在一起,不折不扣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2.着力培养基层检察人员四种能力。首先是岗位履职的能力。在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的同时,要加强市场经济、科学技术、历史文化、行政管理等知识的学习,苦练岗位专业技能,努力成为本岗位、本部门的行家里手。其次是服务群众的能力。在讲究执行方法和艺术,走群众路线的同时,还需提高基层检察人员协调群众利益的能力、化解矛盾的能力、凝聚人心的能力,想方设法为群众谋利益,做群众的贴心人。再次是攻坚克难的能力。基层检察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拥有敢于碰硬,敢于突破工作中一些不合时宜的条条框框的精神,从实际出发,因时因地制宜,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路子。第四是团队协作的能力。牢固树立团队精神和“一盘棋”思想,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相互协调配合,敢于承担各自责任,不推诿扯皮,做到合心、合力、合拍,共同推动基层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注重执行方式,改进执行方法

1.工作谋划上要有预见性。首先应该从工作谋划入手,时刻关注检察事业的发展趋势,及时了解上级的工作部署,对可能安排的工作有较强的预判力和敏感性,做到早调研、早安排、早起步,做好前期准备,形成切实可行的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实施方案,避免打无准备之仗。

2.正确领会上级精神,寻求执行途径。充分理解上级决策和部署的基本意图,认真分析形势,将各项检察工作进一步量化、细化、具体化,分阶段、分部门、分岗位提出具体目标、工作要求、工作期限、工作措施、承办部门、责任人、奖惩措施等,形成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和操作方案,为正确执行提供指导,指引方向。

3.抓住工作关键,在执行过程中求突破。关键点的解决往往代表着主要问题的解决、代表着整体工作的突破。同时也要关注细节,一方面,日常工作往往是细节或小事影响着全局甚至决定一件事的成败。另一方面,关注细节是工作质量提高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也是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在执行力上的落脚点。工作执行力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细节认真、再认真,对关键点跟进、再跟进的结果。

(四)健全运行机制,提升执行效率

1.推行“常态化评查”制度。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执法规范程度和队伍形象建设的经常性评查,适时监测影响执法公信力的问题,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塑造公正廉洁执法形象,推动基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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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行为理论及其原则

物权行为的概念公认为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最早提出,他在柏林大学讲学时提出,以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转移所有权为目的而践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构成了一个特别的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的契约”。萨维尼为了将交付从债权行为中抽离出来,特别赋予其以独立的意思表示(即以物权变动为直接内容的“物的合意”),这就成为物权行为概念和理论的演绎基础。从法律技术上看,创制物权行为概念的实际目的在于使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尤其是在法律效力上相分离,因此便发展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这些理论与公示公信制度一道构成了物权行为理论的三大原则:

1.分离原则。根据萨维尼的主张,债权行为的效力在于使当事人承担债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而要发生物权变动,必须另有一个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因此,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各有其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它们是两个分离的、不同的法律行为。

2.形式主义原则。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若无可以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外部征象,易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并损及交易安全,因此必须在立法上确定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由此又发展出公信原则:“凡信赖物权变动的外部征象,认为有其物权存在而有所作为者,即使该征象与真实权利存在不符,法律对于信赖该征象的人亦加以保护”。(李湘如编著:《物权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页)

3.无因性原则。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债权行为(原因行为)的无效或撤销不能导致物权行为(结果行为)的当然无效,所有权的受让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出让人则丧失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只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二、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界定

自物权行为理论被1896年德国民法典采纳以来,迄今已历时百余年,但是该理论在各国法学界所引起的激烈批判和争议至今仍然尚未止息。这些争论大都局限于对其现实功效的评判,而缺乏深入的理论分析。无论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为自己设定了一个不证自明的前提:物权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事实果真如此吗?笔者认为,对此不宜妄下结论,惟有深入探讨法律行为的若干重要问题之后,才能对此作出回答。

法律行为概念的创设曾被视为德国民法学最辉煌的成就,但同时它又是一个极端抽象、难以理解的概念。从法制史上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概念便是在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无须靠即时交付来保障,并在时空上与后者相分离时才得以真正形成的。从德国民法学者对法律行为概念的描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19世纪的多数德国学者认为,法律行为就是意思表示行为。尽管后来的德国学者原则上承认,意思表示仅仅是法律行为中某种更为基本的要素,具体的法律行为还可能包括其他事实要素,但是在理论上学者们从不否认:法律行为之本质乃意思表示。即使是现代德国民法学者,他们对于法律行为概念的表述也仅有用语上的改变而无实质性的变化,其目的仅在于强调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间具有包容关系。德国学者拉伦兹(Larenz)就认为,“法律行为是一项或几项行为,它们中至少有一项是旨在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意愿表示”。尽管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不再同义使用,但是法律行为的本质是意思表示这一点却是无可否认的。也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根本分野。行为是指有意识的活动,任何行为都具有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两个要素。法律行为的核心在于主观原因,客观行为的核心要素却在于客观活动,这一实质性区别决定了两者在特征上的一系列的差异:

第一,两者发生法律效果的方式不同。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果,这一法律效果源自法律行为对行为人意思自治的容认,即法律对法律行为产生的意思后果只能给予合法性评价,而非在内容上的事先假设和规定。与此相反,事实行为仅仅取决于法律规定,当事人实施行为并不具有追求某种法律效果的意图。或者说,这种意图的有无并不影响法律效果的发生,而只要符合一定的规定便能产生法律效果。

第二,法律行为只能产生法律效果,事实行为却能同时产生法律效果和事实效果。如,签订买卖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它的法律后果是出卖人承担交付标的物义务而买受人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但是事实效果——买受人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出卖人成为价款的所有人——却并不随之发生。而拾得遗失物作为一种事实行为,其法律效果和事实效果是同时发生的,拾得人依法律规定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是法律效果,拾得人对拾得物的实际占有则是事实效果。由此可见,法律行为的效力实际上来自法律的拟制,而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则以其事实效果为基础。

第三,法律行为是从事实行为中分离出来的,它离开事实行为则无独立的意义。从前述的法律行为概念产生的历程可以得知,法律行为产生的基础是设定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行为与履行义务的行为相分离,但分离只是针对“分步进行”而言,法律行为并不能离开事实行为而单独起作用,因为法律行为不发生事实效果,它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只能通过事实行为才能得到切实的履行。因此不需要履行的行为不可能是法律行为。

第四,从事实构成来看,事实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如此才能体现其客观性和法定性的特征。各国民法对事实行为一般作出详尽而直接的规定,内容涉及行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持续状态及其产生的后果。事实行为的各构成要件有机联系,不相独立,惟有符合全部法律规定的行为才构成这一类的事实行为。而法律行为实质在于意思表示,从一定意义上说不存在事实构成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对其意思表示作出具体的规定,而只能抽象概括其意思表示的合法范围。

第五,法律行为的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在内容上并不一致,再以买卖合同为例,合同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是互易货物和价款,在客观活动上却表现为谈判和签订文书;事实行为的主观意思与客观活动在内容上则是概括一致的,一致才能构成相应的行为。在即时交易这种事实行为中,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都是指向交付货物和价款,不存在“表里不一”的现象。

从这些比较可以看出,事实行为的核心在于客观活动,其主观意思并无决定意义,仅仅影响事实行为的法律意义;与此相反,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因素和核心要件,其客观活动的意义主要在于承载或传达其主观意思,并使法律行为成为一种独立的行为,因为任何行为都必须具备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两个要件。相对于客观存在的事实行为而言,单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定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更接近于一种思想行为。因此它在本质上是法律虚拟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产生具有重大意义,它是一种行为,同时又是一种作为行为的法律,它对当事人而言就是活的法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揭示法律行为的价值;第一,法律行为具有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权利义务的功能,因而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由于实体法不可能穷尽现实所有的情况,而且无法适应社会的快速变化,法律为弥补这种缺陷,只好通过在法定的范围内赋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法律效力而成为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质调整手段。这样法律行为就将抽象的、客观的权利义务落实为具体的、主观的、可实现的权利义务,从而弥补了实体法体系不确定性的缺陷。第二,法律行为是法律形成的一个必经阶段。考察法律规范产生的一般历程可发现,人们在从事个别行为的过程中逐渐抽象出为众人所认可的通用规则,并赋予其一定的强制力——这便是法律。其中法律行为对于形成法律的作用不容忽视。在民商法领域,人们正是从签订合同等法律行为中抽象出广泛适用的普遍性规范,而这些法律规范又构成一系列民商法律的基础。在行政法领域这一点也表现得非常明显,通常总是先有具体的行政行为存在,再在客观化普遍化之后上升为行政立法,最终形成法律。此外,尽管我国不承认判例法,但谁也不能否认,判决这种法律行为能为修改和制定法律积累经验。因为判决能检验法律在现实适用中的漏洞和不足,具有典型意义的判决更能直接为未来法律的修订提供指导作用。简而言之,法律行为的价值在于能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过程中形成潜在的、新的法律。

以上论证有助于理解物权行为的性质归属问题。在笔者看来,物权行为在概念、效力、特征和价值等诸方面均与法律行为不符,绝无理由将物权行为归入法律行为的范畴。首先,物权行为不同于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件的法律行为。任何一种行为都必然具备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两个要素,因此本文并不否认物权行为中存在意思表示。但如果把物权行为定义为转移物权的合意,那么它只是某种行为的构成要素,尚不能构成独立的行为;既非行为,也就谈不上是什么“法律行为”了。如果将物权行为定义为物权合意和交付或登记相结合的行为,那么我们可以看到这更符合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的特征。因为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法律规定,该意思表示的作用在于限定交付或登记的意义,因而仅被当作整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同时物权行为中意思表示的内容还受到债权行为中意思表示的严格限定,它不能自主设定超出债权合意范围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因素完全不具备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因素的地位和作用,将两者混为一谈将损害法律行为概念的准确性。

其次,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规定,这与法律行为的本质是根本相悖的。法律行为调整方式本来就是作为法定主义方式的对立面而存在的。众所周知的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类型设定或转移。对此即使是支持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依此原则,民事权利主体达成设立或转移一项物权的协议时,不可以依照法律行为自由的原则,——实质上即缔约自由原则,按自己的意思选定的形式和内容设定或转移权利,而只能按法定的形式设定或转移权利”。1这充分说明了,如果将物权行为归入法律行为之一类,必将导致物权法定原则与法律行为之间不可调和的冲突,因为物权法定原则的本义就是要排除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更改物权法律关系的效力,这是物权行为理论的支持者也无法否认的。

最后,从价值上看,物权行为并不具备在当事人之间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功能。因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法律对物权变动的权利义务应作出明确而直接的规定,绝不存在引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予以调整的余地。

由此可见,物权变动行为实为一种事实行为,若要将其定义为法律行为则必然要片面夸大、扭曲物权变动中意思表示的效力,并引起物权法定原则与法律行为制度根本性的冲突。物权变动行为也不具备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就其本质而言不符合法律行为的核心精神。从理论上说,创设物权行为这么一个与“法律行为”有种属关系的概念,只能导致法律行为概念本身的混乱,并在法律行为规则(如意思表示推定规则)的适用上引起一系列的矛盾。因此,物权行为概念虽然眩惑了不少聪明人的眼睛,但却只不过是一个“美丽的错误”。

三、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仅仅证明物权行为概念在理论上的谬误尚不足以全盘否定物权行为理论,因为相当一部分学者推崇物权行为理论的原因不在于物权行为概念在法理上的价值,而在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机能。可以说,物权行为理论的实践意义即在于其无因性原则,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剖析,以期在实践的层面上了解物权行为是否有存在的价值。

就事实而言,任何有意义的法律行为都必然存在原因,而法律确认其有因或无因则体现了立法政策对该行为效力独立性的不同立场。因此“物权行为有因或无因,不仅是逻辑的关系,而且是一项由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来决定的立法政策问题”。2德国民法典立法者正是为交易安全之目的,基于政策之考虑,而将原因从物权行为中抽离,使物权行为无因化。然而立法意图与真正的法律适用毕竟存在着距离,无因性的应有功能能否顺利在法律实践中实现并不存在显而易见的答案,而有待于更深层次的探讨。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最为人所称道的功能,即是“物权交易的安全保护机能”,而正是这项机能决定了该理论有根本的存在价值。依据物权变动的无因构成,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瑕疵的影响,交易得以进行得安全、迅速、无后顾之忧。但在善意取得制度出现并获得制定法之确立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交易保护功能便绝大部分为此制度所吸收。只是因“重大过失”而发现第一受让人取得原因有瑕疵而取得动产的人(第二受让人)可基于无因构成而获得保护;同时从对第一受让人的调查范围减少、交易容易化上考虑,善意取得制度不可弥补无因性构成的功能,因为善意取得之成立,以对前述取得原因之调查为必要。1赞成无因性的学者因此认为,第二受让人尽管有重大过失,但在无因性原则的保护下仍能取得动产所有权,且不负任何债法上的责任,这一点确实保护了交易完全。但是德国学者Heck对此一针见血地指出,交易之际应避免这样的重大过失,这正好是交易法原则的应有之义和基本要求,违反这种原则的基本要求来谈谋求动产交易的安全已完全没有必要。2而在公示公信原则获得普遍承认和确立的今天,物权交易的简单、快捷和安全的理想可籍此而轻易达到。即使确实存在非依无因性不能保护的领域,只要仔细考虑便可发现,这是无因性保护的不当扩大。最典型的莫过于第二受让人基于恶意(针对不动产而言)或基于重大过失(针对动产)不能受公信原则保护的场合。首先考察不动产场合,由于恶意第二受让人的行为在多数场合均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其负有损害赔偿义务,根据德国民法典应返还标的物,这样无因性的不当扩大因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而仍不能保护第二受让人。3至于动产场合,前文已论及此种情况的悖理之处,在此不再重复。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最后一项功能是减轻举证责任。

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进入德国民法典的历史背景来考察,该理论是肩负摒弃不动产之实质审查主义的历史使命才于法律制度上确立来的。因为无因性理论使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在效力上相分离,于是不动产登记的审查范围就可仅限于物权变动本身,登记程序得以客观化和简便化,登记官员对私法交易的过分介入也被排除了。由此可见,在德国民法史上,物权行为无因性正是为了用来排除登记实质审查主义所带来的严重弊病才获得制定法之确立。4实际上,物权变动之客观化、明确化及随之而来的举证责任之减轻,严格而言系来自物权变动之公示方式——登记或交付所具有的功能,而不是来源于物权变动的无因构成。而物权行为无因性为登记实质主义奠定理论基础之后,已经可以功成身退,公示公信制度完全可以独立发挥减轻举证责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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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办发〔2014〕1号文件明确指出:试点镇综合执法机构作为镇政府的职能机构,代表镇政府统一行使由镇政府承担的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监督检查权,并具体负责相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日常监管。根据文件要求,试点镇综合执法局不但要承担行政处罚职能,还要承担相应的日常监管职能。试点镇综合执法局等职能机构是在镇行政、事业编制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通过调节编制组建的,这就决定了综合执法局的编制难以大幅度增加。所调研的试点镇,执法人员最多的张浦镇也只有22人。现有的人员力量难以承担起下放的几百项行政处罚权。

(二)人员专业技能与需要承担的工作任务不适应

县级职能部门下放给试点镇的行政处罚权,权力多、领域广,而且农业、环保、食药等很多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专业性很强。目前试点镇虽然采取了跟班学习、加强培训等措施,但一些执法领域专业性偏强的特点,导致一些执法工作在试点镇难以得到有效开展。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和试点镇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指导机制尚未建立,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案件评查等工作很难直接顾及到试点镇。

(三)衔接不畅和运行机制不健全

有的地方没有按照基本目录的要求下放、承接行政权限;有的地方下放给试点镇的行政权限多且时间紧,试点镇暂时无力承接;有的地方县级职能部门与试点镇没有建立有效衔接、平稳过渡的工作机制,有的县级职能部门对试点镇的行政指导、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试点镇获取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有关政策的信息渠道不畅;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受理,省、市主管部门仅认可县级,试点镇难以具体操作;有的试点镇的综合执法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的职责没有完全厘清。衔接机制和运行机制的缺失,导致部分领域出现执法监管的空白地带和真空现象。

二、加强基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

(一)稳步做好权力下放和承接

按照苏办发〔2014〕1号文件“凡试点镇确需且能够承接的行政权限,都应赋予试点镇行使;试点镇暂时无法承接的行政权限,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的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做好权力下放和承接工作。一是有序下放。在县级政府编制、法制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县级主管部门和试点镇加强协调,充分考虑到试点镇的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在“可放”和“能接”之间找到平衡,下放一批试点镇能“接得住、管得好”的常用行政处罚权,对专业性特别强、实践中不常用的权限暂缓下放,并明确放权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职责,确保权力平稳下放。昆山市2012年下放给张浦镇行政处罚权655项,其中农业类134项。根据一年多来的实践,根据张浦镇的实际承担能力,为防止市场监管出现真空情况,昆山市政府下发了《市政府关于停止张浦镇人民政府行使相关市级部门下放的部分综合执法职权的通知》(昆政发〔2014〕49号),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张浦镇人民政府行使涉及燃气管理、农业投入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191项综合执法职权。停止的191项综合执法职权中农业类的有99项。二是有力承接。试点镇对县级职能部门下放的行政处罚权,细化落实承接实施方案,优化、充实人员配备,做好权力承接各项工作。三是有效行使。县级职能部门加强对下放权力运作的指导、培训,试点镇综合执法局对承接的行政权力要履职到位,避免出现下放权力悬空的现象。

(二)加强试点镇综合执法机构队伍建设特别是专业人才的培养

随着权限的大量下放,试点镇面临人手少、任务多,权力大、能力不够的情况,急需提高综合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避免试点镇扩权带来的“隐性违规”,构建权力运行的有效机制。县级职能部门必要时可定期派人员充实试点镇的行政执法力量,适应新的管理体制需要。试点镇应通过引进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派员到县级相关执法机构跟班学习等方式,加速培养各执法领域的专业执法人才,适应权限下放后执法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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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文地质评价内容分析

从实际工程建设中不难发现,分析很多事故的原因时,勘测报告存在缺陷十分突出。综合历史经验,在今后需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加强对水文地质条件的认识,仔细分析地下水与岩土工程和建筑物之间的相互关系,能够预测出潜在危害,并积极做好防范准备;其次,建筑物地基有很多基础类型,对勘查要求各不相同。所以实际勘查时应结合具体情况,了解这一地基形式适应的水文地质情况,并搜集相关资料。另外,不同条件下,地下水对岩土工程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应具体分析应该评价的重点问题。主要有以下问题:①当建筑物基础深埋于地下水水位以下时,要考虑水体对钢筋混凝土的影响,是否会对钢筋形成腐蚀;②如果建筑基础下部有承压含水层存在,在开挖基坑过程中,承压水可能会冲毁基坑底板,需对此可能性进行分析预测;③若施工现场的基础持力层为膨胀土、强风化岩、软质岩石等岩土体,施工时地下水活动可能会导致土体崩解或软化,需对此情况加以考虑;④基坑开挖工作涉及到地下水位以下时,需开展富水性和渗透性试验,以免工程日后出现渗水现象。同时人工降水也会引起土体一定程度上的沉降,进而降低建筑稳定性,应加强注意;⑤对于压缩层内存在松散、饱和的粉土和粉细砂的地基基础而言,管涌、液化潜蚀等可能性也不容忽视。

3岩土水理性质分析岩土与地下水在相互作用

时表现出来的性质就是水理性质,对岩土的形变程度及强度有一定影响,某些情况下甚至直接关乎建筑物的稳定性。然而在以往的地质勘查中,岩土水理性质常被忽视,以至于最终勘查结果并不完整。地下水在岩土中有多种赋存形式,对水理性质的影响程度也有很大差异,需作具体分析。从地下水的赋存方式来看,可分为3种:①重力水。②结合水。在砂土中较少,主要赋存于粘性土中,又可细分为两大类:一是强结合水,受水分子影响较大,强结合水会被吸附在岩土颗粒周围形成一层薄膜,吸附力能达到10MPa,与岩土表面结合最为牢固。③毛细管水,通过毛细管作用赋存在岩土毛细管缝隙中,包括悬挂毛细管水、孤立毛细管水几种,主要赋存在粉土和砂土中。除了毛细管力,还受重力影响,而且还能传递静水压力。若重力小于毛细管力,水位便会上升,所以地下潜水面的上部形式多为一个与保水带有水力联系的含水量较高的湿水层。此外,在岩土空隙中垂直流动时,毛细管水还可能会软化土体,对建筑物形成腐蚀,甚至会增强土壤的盐渍性。关于岩土水理性质的参数,通常从以下5点考虑:①透水性。即在重力作用下水体能够渗透岩土的性能,常用渗透系数来表示,可通过抽水试验计算渗透系数。透水性受岩土强度和颗粒大小等因素影响较大;②给水性。是一项不可忽视的水文地质参数,即在重力作用下岩土自身能够流出水量的性能。通常用给水度来表示,可通过实验来确定;③软化性。常用软化系数表示,指的是在浸水之后岩土力学性能降低的性质,多用于判断岩石的耐水性和耐风化能力。④崩解性。指岩土浸水湿化后,由于土粒连接被削弱、破坏,使土体崩散、解体的特性。岩土的崩解性与土的颗粒成分、矿物成分、结构等密切相关;⑤胀缩性。是由颗粒表面结合水膜吸水变厚、失水变薄造成的。岩土的胀缩性往往是产生地裂缝、基坑隆起的重要原因之一,对地基变形和土坡表层稳定性有重要影响。

4地下水造成的岩土工程危害

4.1地下水升降的危害潜水面上升能导致不良地质现象的发生,如山体滑坡、崩塌。此外,潜水面上升能增强地下水对建筑物的腐蚀性,甚至影响到土壤。现在经常可以看到大面积的地裂和地面快速下沉和地面无故坍塌等等自然灾害,殊不知这些都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地下水位下降引起的。更为严重的是地下水位下降使水资源减少、水质大大不如从前,这些环境问题给人类的持续和和谐发展、给建筑物的稳定性、给岩土体产生巨大的危害,并阻碍人类的进步与发展。

4.2地下水动压力危害地下水在天然状态下动水压力作用比较微弱,一般不会造成什么危害,但在人为一程活动中由于改变了地下水天然动力平衡条件,在移动的动水压力作用下,往往会引起一些严重的岩土工程危害,如流砂、管涌、基坑突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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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智能理论在职业教育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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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习型组织理论的主要特征

1.强调正确的价值观

圣吉在其著作中强调了持续正确的价值观,真诚务实的生活意义,学习型组织理论倡导在关注个体的同时,更要关注组织,在关注支出的同时,更要关注投入。在关注未来生态的同时,更要关注现在的行为习惯。圣吉强调的是一种崇高奋斗的价值观与人生观,倡导生态的文明持续发展。

2.强调学习的本性论

彼得•圣吉强调每个人的天性都是爱于学习的,学习型理论强调的是学习的人性论。该理论强调学习是人的本性使然,学习型理论只不过是帮助人们提升自己对学习本性的认识,起到帮助人们唤醒学习意识的作用。

3.强调学习形式的丰富性

学习形式不是单一的,在圣吉的学习型组织理论中,我们可以将其学习形式分为五个部分:一是实践性学习,学习不仅是接受知识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在行动中获取知识、检验知识;二是学习不是个人的学习过程,而是合作学习、组织学习的过程;三是学习不仅是获取知识,更重要的是建构知识的框架;四是学习是解决问题的过程;五是学习的目标是为了达到个体的愿景。学习型知识理论丰富了学习的形式与内涵。

4.强调学习的自愿性

学习型理论是特别强调真实性的理论,强调了在学习的交流过程中要用真诚的态度,强调了在解决问题的时候,要注重解决实质性、真实性的问题,强调了学习的目标是为了真实的愿景去学习。

5.强调学习的跨界合作

学习型理论强调的是团队的学习与合作,学习不能够局限在个人的范围内,要将学习的范围建构成真诚学习的平台,在平台上进行组织学习、合作学习、跨界学习。

三、学习型组织理论在《企业战略管理》课程教学过程中应用的具体途径

1.改善学生的心智模式

心智模式指的是个人固有的思维方式及行为习惯,心智模式是通过个体的人生经验、生活阅历、文化素养等多方面形成的。对心智模式的改善着重于在个体的思维方式与行为习惯两个方面。在《企业战略管理》课程教学过程中的应用中表现为对课程教学内容、体系设置、实施方式等方面。这就要求教师团队要不断的进行学习型组织理论的学习,从而将工作模式、思维方式进行改革与创新。

2.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即培养学生超越自我。意指突破自己的错误或陈腐的观念,将科学先进的知识理念贯彻到自己的思维体系中,实现个体的真实愿望。在《企业战略管理》课程教学过程中的应用中表现为:将课程的专业知识理论与社会应用型人才的需要结合,能够将所学的知识与行为实践紧密的结合起来,使得学生能够突破自我,勇于突破创新,着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能力。

3.建立共同愿景

在集体中建立共同的愿景有助于增强团队的战斗力与凝聚力,在《企业战略管理》课程教学过程中应用的实践中,教改团队应该根据社会、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人才培养的方向,将教学目标、学生的学习目标相统一,共同朝向着实现共同目标而努力。

4.提倡课程系统性

学习型组织理论中所提倡的系统,是贯彻在其所有特征与内容中的,系统性是学习型组织理论的核心内容。在将系统性运用在《企业战略管理》课程教学过程中时,具体表现为:长远规划的系统性、教学课程组织的系统性。在教改人员对《企业战略管理》课程建设时应该努力做到系统的清晰性,包括重点突出、方法得当、思路明确等。在规定的时间内使得学生能够掌握知识,在课后复习的过程中系统性的原则也会帮助学生清晰的梳理知识条理。

5.提高团队意识

组织学习的首要问题是全体成员出于自愿性的,有序的形成共同愿景,在学习过程中系统性、开发性的对知识理解与掌握,全体成员建立共同的愿景,合作学习,这给予了《企业战略管理》课程教学很大的启发作用,在教学过程中,要强化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挖掘集体的共同愿景、促进集体的团结协作。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开展多形式的教学模式,促进学生的交流,提高学习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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