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外融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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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外融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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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表外融资含义及其主要方式

1 表外融资的含义

表外融资是指不需要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融资方式。是企业在现行会计准则允许范围内从事的隐性融资行为。传统的融资方式,一方面要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左方,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即投资内容,另一方面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右方,反映企业的融资渠道。而表外融资既不在资产负债表的左方反映资产,也不在资产负债表的右方反映其负债,但造成的费用和收益却纳入损益表的计算范围,因此客观上可以起到美化财务指标、提高收益水平的效果。

2 表外融资的主要方式

了解表外融资的主要方式是辨认和识别表外融资的先决条件,也是企业开展表外融资活动的基础。从被企业广泛采用的经营租赁到应收债权的出售,尤其是随着金融工具创新、新经济兴起以及创造性会计的迅速发展。表外融资新形式层出不穷,人们正在创造出越来越令人眼花缭乱的表外融资模式,以达到筹集所需资金、优化资本结构甚至逃避监管的目的。以下就表外融资的主要方式作一介绍:

(1)租赁

租赁是一种传统的表外融资方式。由于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类,其中只有经营租赁被视为一种合理合法的表外融资方式。因此,承租人往往会绞尽脑汁地与出租人缔结租赁协议。想方设法地进行规避,使得实质上是融资租赁的合同被视为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以获得表外融资的好处。

(2)合资经营

当拥有的投资份额不超过50%时,投资方对合资企业往往没有控制权,在编制财务报告时。投资方只需将其对合资企业的投资作为一项资产来处置,而毋须将合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负债规模进行合并反映,因而形成了表外融资业务。此外,当合资企业出现财务困难时,为了保障投资收益,投资方往往会尽可能帮助合资企业度过难关,如通过担保的形式为其筹措资金,此举一方面使合资企业得到了资金的支持,另一方面投资方为合资企业提供诸如担保之类的间接融资,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形成了企业的表外负债。

(3)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证券化融资业务通常是对银行的信贷资产、企业的交易或服务应收款这类金融资产进行证券化的业务。比如,出售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本质上它是一种以应收账款为抵押的借款,但在现行会计实务中,企业对售出的应收账款作为资产转让,而不确认负债。

(4)创新金融工具

近二三十年来,由于全球金融市场的日益变化,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卫星通信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创新金融工具不断涌现。这些金融工具包括期货、期权、掉期等等。由于环境的急剧变化及其引起的对风险控制的需要、竞争的加剧、分析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这一势头一直不减,并将持续下去。然而,会计准则的制定并没有跟上创新金融工具发展的步伐,因此按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创新金融工具在财务报表上大都得不到体现,企业通过创新金融工具进行融资所产生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自然也没有反映。

二、表外融资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表外融资是企业理财活动的创新,它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作为一种积极灵活的融资方式,开辟了企业融资的新渠道,为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带来了利益;另一方面它具有风险性,运用不慎将给企业带来损失。同时它还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使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缺乏完整性和真实性,给信息使用者决策带来误导。从企业融资结果对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影响看,表外融资方式可以分为直接表外融资和间接表外融资。以下从这两个方面阐述表外融资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1 直接表外融资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直接表外融资是企业以不转移资产所有权的特殊借款形式直接融资。由于资产所有权未转入企业表内,企业既未确认相关的资产,也未确认相关的负债,而资产的使用权却已转入,所以这种融资方式既能满足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缓解资金不足之需,又不改变企业原有表内资金结构和其所反映的偿债能力。在直接表外融资方式中,最为常见的方式有商品的售后回购和经营租赁。

2 间接表外融资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间接表外融资是用另一个企业的负债代替本企业的负债,使本企业的表内负债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这样,一方面满足了企业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还可使企业的负债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为其后续融资奠定基础。在间接表外融资方式中,最常见的方式是母公司将自己的部分资产作为投资投向子公司。在这种方式下,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资产的减少会在长期投资的增加中得到补充,故对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等偿债指标是没有影响的,表内偿债能力没有发生变化。但由于新设子公司的初始资产负债率为零。通过子公司进行融资更容易,母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实行负债经营,将本应由母公司负债经营的部分转给了子公司使得各方的负债都能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但究其实质,子公司的负债实际上是母公司的负债。

三、表外融资所涉及到的财务问题

1 表外融资内化问题

(1)表外融资内化的重要性

表外融资是一种过去交易导致的未来义务,而这一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它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负债项目是一致的,将其用适当的确认、计量方法纳入表内。可以大大增强企业财务报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增加其信息含量,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直观地获得关于企业现有经济资源、未来现金流出的信息,对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准确的趋势分析。因此,将表外融资纳入资产负债表内反映是经济发展现实下会计界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表外融资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可能使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不能正确地反映企业未来损益和现金流量的趋势。同时表外融资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对财务指标也会有一定的影响。表外融资未纳入表内前。会使得资产负债表各减少一笔相同金额负债和资产,与纳入表内后相比,会表现出较低的资产负债率和较高资产收益率,显示出较好的资产得用效率和较低的风险。如果将其纳入表内,则结果正好相反,起到防止企业粉饰财务状况的作用。

(2)表外融资内化的思路

在目前情况下,切实可行的表外融资表内化准则的制订模式应该是:以概念框架演绎出来的会计准则为基础。再经过应循程序,让所有行为主体都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考虑经济发展中行为人的心理、效用等因素,使准则既有理论基础,又能反映复杂多变的经济现实,做到有效、合理和切实可行,这样的准则才有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另外,表外融资表内化这一过程要以原则为导向,明确指出相应准则的会计目标。避免财务人员在技术上遵循准则却在实质上规避准则意图的“界线”以及管理层的有意避开准则。不仅达到“程序公允”。而且最终实现“结果公允”。

2 将不能纳入表内的融资在附注中进行披露

对于在表内无法确认和计量的融资,应当在报表附注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尽管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准则对此做出规定,但相关要求散见于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之中。

(1)经营租赁

关于经营租赁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第19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对重大的经营租赁作如下披露:①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②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总额。”第17号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人除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的要求外,还应对经营租赁作如下披露:①披露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未来最低租赁付款额在以下期间的总额:不超过1年、超过1年但不超过5年、超过5年;②在资产负债表日,预期从不可撤销转租赁中收到的未来最低转租赁付款额总额;③确认在当期收益中的租赁和转租赁付款额,并分别披露最低租赁付款额、或有租金额和转租赁租金额;④承租人重大租赁安排的一般说明,包括确定或有租金付款额的基础、续租或购买选择权及调整租金的条款的存在及金额、租赁协议规定的限制,如对股利、新的债务和新的承租的限制等。

(2)合资经营

对于投资于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表外融资,应对未合并的企业加以披露,充分披露企业与未合并企业的关联交易。如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比例,定价政策等。以便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真正的投资机遇和风险。我国颁布的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对此已有要求。

(3)资产证券化

企业出售金融资产实现证券化后,如果继续保持与己证券化金融资产的联系并为该资产提供服务,此时就形成表外融资,应当对这一事实及其风险进行更为充分地披露。由于资产的确认依据不同,从而造成会计报表披露的内容和形式存在差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关于披露的部分是建立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上的。根据规定,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订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单独披露以下信息:①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数量信息;②金融资产是否已终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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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出现了许多创新的以表外业务为主的金融工具。作为一种融通资金的新手段,表外融资近年来备受关注。表外融资虽然能对现如今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指出一个新的方向,但它仍可能对社会公众产生欺瞒,威胁企业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1 表外融资的概述

1.1表外融资的定义

表外融资是指企业在现行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从事隐性融资行为,该项融资不仅不会表现为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向资产的增加,也不在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方向表现为负债的增加,由于获得了可获利资源,其造成的费用和收益纳入损益表的计算范围,由此造成了财务报表反映的企业获利水平与资本规模和结构的不一致。客观上可以起到美化财务指标、提高收益水平的效果。

1.2表外融资的特点

隐秘性,表外融资对于资产和形成的潜在负债,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予以确认和反映,也就是说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中得以体现;灵活性,表外融资对企业资产规模等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融资渠道的灵活性;风险性,由于表外融资将企业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予以隐藏,其所出具的财务报表就具有比较强的欺骗性。

2 表外融资的主要形式

2.1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形式,通过租入设备来扩大企业自身的生产能力并且增加企业的收益,出租资产的账面价值仍由出租人保留,承租人不需要将租入的设备作为自有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也不需要计提折旧,只需要在备查簿中登记租入资产的情况。这种方式不仅可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还能够转移购买机器设备所承担的风险。经营租赁本质上是一种融资方式,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的投资报酬率。

2.2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卖方(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售后又将该资产从买方(出租人)处租回的行为。通过售后回租的交易,资产的卖方(承租人)仍旧持有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控制权,将资产所有权转化为货币资本,实现了资本的货币化。售后回租的实质是用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作为抵押的融资方式.我国会计准则将售后回租划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形成经营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是经营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属于表外租赁范畴。

2.3未合并企业

未合并企业是指一个企业持有其他企业相当数量但还没有达到控股程度亦即拥有的投资份额不超过50%的经营方式。由于投资方对合资企业并没有取得实际控制权,投资方不需要将合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负债规模进行合并反映,只需要将对合资企业的投资作为一项资产来处置,也就是说因此形成了表外融资业务。一旦合资企业出现了财务困难的情况,为了保证投资的收益,投资方会通过为合资企业提供担保等的间接融资形式为其筹集资金,以此来尽可能帮助合资企业渡过难关。这种间接融资并没有在资产负债表上有所体现,就形成了企业的表外融资。

2.4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者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将企业(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以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资本市场上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将原始权益人(卖方)缺乏流动性但可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构造转化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证券的行为。其通过将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改组为市场化的投资产品,赋予其流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公司资产的质量。

2.5特殊目的实体(SPE)

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简称SPE)是为了特殊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实体。是指由发起人建立、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其职能是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特殊目的实体作为创新金融工具的载体,主要在高风险按投资行业有所运用,其使用范围也扩大到资产证券化、大型项目融资、研发和开发活动等。SPE的发起人在一定条件下成为独立的个体,拥有实质上的决策权,但没有控制权,发起人不需要按持股比例合并SPE的资产和负债,这就形成了表外融资。

3 表外融资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3.1直接表外融资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直接表外融资是指不转移资产的所有权,融资企业享有资产使用权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的直接融资形式。因为融资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企业就不会确认为资产或者负债,当融资企业得到了资产使用权,不仅能够取得资金,也不会使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偿债能力发生变化。比如经营租赁,当承租方租入设备的使用期限比该设备的使用寿命短时,能够减少企业的资金占有量和该设备的无形耗损,从而提高设备的利用率。使用经营租赁这种表外融资方式,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都是有益的。

3.2间接表外融资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间接表外融资是为了维持企业资产负债表内的负债在合理范围内,用另一个企业的负债来代替本企业的负债。通过这种表外融资方式,不仅能够使企业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又可以使企业负债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为企业后续的融资行为做出了铺垫。间接表外融资中,最常见的方式是母公司将自己的部分资产作为投资投向子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资产的减少会在长期投资的增加中得到补充,通过子公司进行融资更容易,母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实行负债经营,而事实上,子公司的负债就是母公司的负债。

4 总结

表外融资作为一种实用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有着非常多的优势。但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该表中的这种隐秘性,也造成了很大的潜在风险。这不仅会对投资者等的利益造成损害,还有可能使企业面临意想不到的危机。在有效的监督管理下,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正确的做出表外融资决策,能够对企业整体的发展以及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产生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杜琳.企业表外融资财务问题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2006

[2]李飞,黄乐.表外融资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研究.商业会计,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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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指,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资产是指具有可预见的现金流量的资产,即发起人是将表现为资产的一种收益权转让了出去。证券化是指利用一定的标准,将不同风险不同特点的资产组织起来,出售给不同风险收益偏好的投资者。

资本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融资工具,具有传统融资工具无法比拟的优势,不仅改善了资产负债结构,还可以减少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增加公司未来现金收入流 、有利于提高存量资产的质量,加速资产周转和资金循环,提高资产收益率和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也通过多方合约分散投资风险,为投资者增加了投资的安全系数。

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一)从会计要素定义方面来看,资产证券化操作对象不是一般的资产,而是预期在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量的金融资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均提出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两个会计要素,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披露奠定了基础。

(二)从会计确认方面来看,资产证券化确认的关键时间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的金融资产交易视同销售(表外处理)还是作为担保融资(表内处理),不同的处理对开计报表影响不同。

1.金融合成分析法资产证券化会计模式的创新。金融合成分析法以资产控制权的转移作为判断标准。判断金融资产的控制权是否转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转让的金融资产已跟转让人无关,受让人可以无条件地将金融资产用作抵押或再转让;转让人不再通过回购等途径保持对已转让资产的有效控制等。所以利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证券化资产的控制权进行测试时,需要对证券化的整个合约安排体系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辨认,操作上具有一定的难度,这也是金融合成分析法的不足之处。在我国会计准则中有必要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对证券化资产予以确认。该方法下“有效控制”概念的提出,无疑是一个创新,它不仅与我国《企业会制度》中资产的定义在逻辑上保持了一致性,而且由于它将金融资产视为由可以分割的各部分组成,根据转让方对各组成部分控制权的拥有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因此较“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2.后续涉入法新型的资产证券会计确认方法。该方法运用了“部分销售思想”,只要转让方对被转让资产的部分后全部存在任何后续涉入,与此相关的这部分资产作为担保融资处理,而不涉入部分资产作为销售处理。

(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如何对发起人因资产证券化交易所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所保留的资产及负债进行计量,是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难题。

1.根据金融合成分析法,证券化资产真实销售以后,发起人新增的、且与资产证券化交易有直接关系的资产和负债,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初始计量。如果某项资产或负债是发起人没有放弃控制权而保留下来的获利权或义务,则不用根据交换的概念进行新的计量。资产证券化的转让损益=新增资产的公允价值-新增负债的公允价值-分配的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

2.后续涉入法的相关计量问题。后续涉入发下的资产计量的关键是未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的计量方式选择。以获得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自然用公允价值分配标准,作为销售收入列示于利润表。而未终止确认的转让资产应以相应部分分配到原始资产账面价值继续在报表中列示。相关损益计算用:转让损益=终止确认部分资产的转让收入-终止确认部分资产分配到的账面价值。

(四)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披露

会计信息披露是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的,即向外界提供合乎要求的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说明。财务会计报告的核心是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组成的会计报表体系,会计报表附注只起到补充说明的作用。由此便形成了通常所得到的两个概念,即“表内反映”和“表外披露”。由于表内信息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直接结果,所以人们通常认为表内信息比表外信息更重要。但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尤其是金融工具等的出现,使得这一观念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事实上既重视表内列报,又重视表外披露,才是财务会计报告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资产的确认依据不同,从而会计报表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也就存在差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关于披露的部分是建立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上的。根据规定,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定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信息,单独披露以下信息:(1)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2)金融资产是否已终止确认。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与特别目的载体(spv,special-purpose vehicle)关系密切。在编制发起人的会计报表时,是否应将特别目的载体纳入合并范围,成为资产证券化合计亟需解决的又一个难题。根据现行的会计报表合并理论,母公司应以对关联公司活动的实际控制程度作为合并与否的判断依据,而不是单纯纯决于法定持股比例;凡是对联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有实质控制权的,都应被纳入合并报表编制范围。也就是说,特别目的载体应当被纳入发起人合并范围。这时,分别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发起人和特别目的载体,将被视为一个经济实体;两者之间的交易将成为经济实体的内部交易,从合并报表中剔除出去。其结果是,不管发起人将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真实销售处理,还是作为有担保的融资处理,对合并报表结果都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三、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础设施资产具有稳定的预期现金流。资产证券化后的债券偿付需要稳定的、结构化的现金支付,这要求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有稳定的预期现金流入。

(二)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资产证券化后的债券偿付最终来自于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愿望。

(三)控股股东与地方政府的有力支持。有了控股股东与地方政府的支持,就可以利用政府的信誉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四)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活动,其发展需要得到经济环境、法律制度、信用基础、会计制度、税收制度等诸多因素方面的支持,每一因素均对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有重要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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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金融管理的放松和金融业竞争的不断加剧,利率市场化的逐步实现,银行在发放贷款方面的利润已有所减少,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开始关注能带来非利息收入业务的表外业务。根据早期中外学者的研究观点,认为提升非利息收入的比重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绩效,而且非利息收入业务所带来的扩展的产品线和交叉销售机会可以给商业银行的收入组合带来风险分散效应。因此,大力发展表外业务成为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与传统的存贷业务相比,表外业务虽然有利于提高银行的业绩,但随着表外业务的比重扩张,它的风险问题也逐渐显露。如我国学者张羽,李黎(2010)利用中国银行业1986-2008年数据研究表明,非利息收入增长对我国银行业的风险分散化效应,而更多地依赖非利息收入存在着恶化风险与收益之间权衡关系的可能性。Barry and Laurie(2010)研究得出,银行能够因为多样化经营而从表外业务获得非利息收入,但是必须注意不要让伴随而来的风险影响超过了其收益。还有一个结论是来自于传统业务的收入风险比非利息收入风险小。因此,笔者认为,带来非利息收入的表外业务并不是一味地降低了银行风险,而是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风险,所以商业银行在发展表外业务的同时,也应该重视表外业务的风险问题。所以本文主要通过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表内外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对比分析,讨论如何正确认识和防范表内外业务风险,从而适度发展表内外业务,保证银行安全经营的前提下,增加银行盈利。

二、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概念的界定

1.表外业务

在国际理论界,对表外业务比较权威和公认的定义应当属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法规标准。巴塞尔委员会将表外业务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广义的表外业务包括所有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业务。包括两大类:金融服务类表外业务、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即狭义的表外业务)。我国在2001年6月21日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指明,“中间业务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业务。”(刘晶石,2004)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界定的广义的表外业务相当于我国中间业务的范畴。因此,本文中讨论的表外业务是国内定义的中间业务,它产生非利息收入,但不被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目前,常见的金融服务类表外业务有:结算、、信用卡、咨询等服务,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类主要包括:担保性业务(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等),承诺性业务(回购协议,信贷承诺、票据发行便利等),交易类业务(期货、期权、互换合约等)。

2.表内业务

国内关于商业银行业务包括: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因此,表内业务是指除去中间业务后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但由于为了与给银行带来非利息收入的表外业务相对应,本文所讨论的表内业务,指给是能给银行带来利息收入资产业务,资产业务主要包括贷款、证券投资和现金资产。

三、表内外业务风险对比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中最常见的一种风险,也一直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对银行表内业务来说,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贷款业务中。借款人不能或不愿归还到期贷款本息而给银行造成损失。更甚者,Brewer and Lee(1986)认为由于银行具有高负债性的特点,大量的不良贷款和证券投资损失会导致银行破产。而且,资产的质量下降会导致其账面价值下降和资产组合的盈利减少。

然而,信用风险不仅仅存在于贷款业务,各种表外业务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表外业务,甚至可能增加信用风险。如利率互换会遭遇信用风险。当A公司与B银行进行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转换时,A公司如果违约,停止这笔交易,那么B银行很难找到与A公司有相同条件进行交易的对家从而遭受损失。再如个人理财业务,就我国目前的信用体系来说,客户的个人信息使商业银行很难进行准确的风险判断。信用性理财业务虽然不是直接涉及到债权债务的关系,但由于它通常以或有资产或者或有负债的形式存在的,当债务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偿付给债权人的时候,银行就会有可能因为连带关系而变成真正的债务人,承担付款的责任。同样地,在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借款人违约,开证银行承担向受益人赔偿损失的责任;担保业务中,被担保的客户因某些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约定,担保银行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等。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是商业银行不能满足客户提现和正常贷款的需要,而使商业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简单说,就是商业银行没有足够的现金来保证业务需要导致可能的损失。在表内资产中,长期资产的盈利性与流动性资产相比,较为不稳定,因为长期资产本息不能在短期内收回,在这期间,影响因素变化多,收益不稳定。因此,流动性资产占比越少的银行越容易遭受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如果资产的质量下降,短期负债越多也越可能使银行存在流动性问题,因为短期负债偿还的流动性需求不能及时得到满足。

表外业务也会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例如贷款承诺中,流动性风险的产生是因为许多客户同一时间决定从银行贷款的可能性。这样,银行就需要大量的可供贷款的资金。要获得这些资金,银行可能是要付出高成本,甚至市场上没有资金可供给银行。为了满足这些意料之外的资金需求,银行之间必定要通过激烈的竞争争夺资金,这会导致更高的筹资成本。

3.利率风险

当市场利率波动时,商业银行在表内外业务中蒙受损失的风险。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收入来源于存贷的利差,当利率波动时,银行的利润水平必定受到影响。同时,银行的资产和负债的市场价值也必然发生变动,从而影响银行的资产净值的市场价值。

然而,表外业务如利率互换、利率期货、资产证券化等会使利率风险降低。在利率互换业务中,银行双方之间将固定利率债务转换为浮动利率债务,或将固定利率债务转换为浮动利率债务的交换,只互换利息,不互换本金。这种方式能缩短银行资产或负债的持续期间,从而降低利率风险(Bickslerand Chen 1986)站。另一方面,表外业务也可能加大利率风险。如贷款承诺协议期间,借款人可以获得一笔贷款。若市场利率上升,银行的资金成本升高使贷款协议利率与资金成本之间的利差变得很小甚至成为负值,而借款人必然会在有利的利率下最大限度地使用贷款,银行将承受较大的损失。

4.操作风险

在贷款业务中,操作风险主要由于银行内控制度不严密,治理机制不完善、内部员工操作失误缺乏法律风险意识、信贷人员以权谋私等原因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损失的风险。如信贷人员在贷前审核时,对贷款申请人的资信调查不充分,以至于借款人将来违约的可能性增大,造成银行损失;或信贷人员明知贷款申请人有骗贷行为,同流合污,为了一己之私,损害银行的利益。

而表外业务加大了操作风险,如金融服务类业务中银行作为服务中介获得手续费收入,不涉及到本身的资产,其主要面临的风险就是银行人员的操作问题。典型案例有巴林银行的倒闭。其新加坡附属机构交易员里森未经授权及隐匿期权和期货交易, 隐匿亏损,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此类表外业务的操作风险导致巴林银行倒闭。另一方面,交易类表外业务不像传统业务那样受金融法规的严格限制,一般只要融资双方以协议的形式进行约定,并不受银行信贷规模和资金的制约,具有较大灵活性,加大了银行违规、违约操作的风险。

5.多样化风险

银行集中投资在某一种资产上,可能会导致多样化风险。例如美国历史上,1982年,宝恩广场银行倒闭正是因为它大部分贷款单一化,它专门承放油气钻探贷款。它的大部分资金都是用较高的利率,从银行间拆借市场借来的,然后再以更高的利率贷出去。能源行业低迷导致该银行贷款损失,最终破产。所以,银行贷款、证券投资都应要分散风险,寻找投资的最佳组合。

另一方面,表外业务的品种多种多样,既有传统的项目,又有新兴的项目如金融衍生工具,还有很多该开发的项目。各个产品之间的差异较大,因此表外业务可以进行最佳组合,尽可能地减少和分散风险。

四、商业银行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别的防范措施

1.信用风险。一是坚持对客户的信用调查和信用评估,加强信用管理,对较长期限担保要求,应定期重新议定合同条款,以防范信用风险。对信用等级较低客户可以要求提供贷款担保,或寻求其他同行共同承诺来分散风险。二是完善授权授信制度。对大额贷款或担保交给贷款审查委员会集体审批,甚至上级行审批,以减少个人审批的失误。

2.流动性风险。对于流动性风险,可以实施衍生产品多元化,安排好流动性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平衡,避免集中支付,保持适量的储备金。如银行在贷款承诺及包销票据发行便利协议签订后,要安排一部分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以备向借款人融资或包销票据发行便利中剩余的票据。从整体上考虑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及各大类业务内部的结构问题,总体筹划现金的存量和流量,实现商业银行正常和稳定地经营。

3.利率风险。一是传统策略选择调整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利用有利的利率条件、利率敏感性缺口管理、有效持续期缺口管理等方法,以缩小利率风险缺口。二是通过金融衍生工具控制利率风险。依靠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规避利率风险表外业务,如利率互换、利率期货、利率期权等。银行还可以采用浮动利率,尽量避免固定利率贷款承诺,防范利率风险。

4.操作风险

针对银行表内业务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 商业银行要通过加大信贷业务培训力度,提高信贷人员的业务操作技能来防止信贷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银行要经常举办信贷业务培训班,讲授法律、经济、信贷管理等综合知识,解决自身因不熟悉相关知识而导致的操作风险。对于表外业务的操作风险,银行要完善表外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制度上保证表外业务经营活动的安全性。将表外业务的经营权、风险监测权、风险管理权实行分离并加强对表外业务经办人员的业务约束。如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人员的交易额度控制。从高层交易管理员到高级交易员、初级交易员,按其级别、能力和经验的不同来确定他们不同的交易额。

5.多样化风险

商业银行进行贷款或投资证券时,不要集中在某一种或某一类行业或产品上,而是要进行多种类的投资。如对贷款种类、行为和地域的集中化方面做出某些限制,减少资金运用的风险。同时,如前所述,表外业务的种类多,每种业务的风险也各不相同,银行把各种业务进行投资组合,多样化经营,以达到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

除此之外,商业银行还要注意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的合理占比,以及保证风险与收益在表内外业务中的对等,以免厚此薄彼,危及银行的安全性和盈利性。银行对表内业务风险管理的同时,还应特别注重对表外业务的内部管理,完善内部监控体系。虽然我国现阶段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但大势所趋,在全球金融混业经营趋势日益明显的情况下,表外业务种类繁多,风险不一,为了银行业能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规范表外业务操作程序,完善管理措施。银行还应该大力开发和利用表外业务人才。表外业务种类繁多,涉及面广泛性,要求从业人员是复合性人才,必须具备各方面综合性知识,及适应工作的能力。另外,监管当局在强调表内业务披露信息的同时,还应着重规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如要求银行制定表外业务的专项报表或改进现行会计报表结构,定期将报表报送各地银监会,增强表外业务的透明度,更全面地监管银行的行为,增强监管的有效性。

总之,银行要注重表内外业务的平衡,在大力发展表外业务的同时,也应寻求传统业务发展的新方向。既要重视表内业务的风险,也要加强表外业务的风险防范,不要顾此失彼,影响银行的整体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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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期权是在交易日还是在结算日进行初始确认

就金融期权的初始确认而言,首先必须明确区分交易日和结算日。交易日是指金融期权合约的签订日,结算日是指金融期权的履约日。目前关于金融期权的初始确认存在着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交易日会计和结算日会计。交易日会计认为,对金融期权的初始确认必须在金融期权合约的签订日进行,一旦金融期权的买方和卖方达成约定并成为该期权合约的一方,那么金融期权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就必须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结算日会计则认为,金融期权在交易日所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应在表外披露而不应在表内确认,只有当金融期权的买方实际行权或转让该期权合约时(也即结算日),才能确认由该期权交易引起的利得或损失。

事实上,交易日会计的观点是基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金融期权的持权者或立权者成为该期权合约的一方时,该金融期权应确认为资产和负债”的表述。然而笔者认为该表述并不能充分支持交易日会计的观点,理由有三:

第一,金融期权在交易日所引致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一项真正的资产和负债,它在本质上属于一项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众所周知,期权合约是一种选择权合约,其持权人享有在合约期满或期满之前按约定的价格购买或销售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的权利。如果在合约到期日之前,该金融资产的价格对持权人有利,他就会选择行使权利买进或卖出该金融资产。如果在合约到期日之前,该金融资产的价格对持权人不利,他就会放弃买进或卖出该金融资产的权利。而立权人则有义务在买方要求行权时出售或购入该金融资产。可以看出,作为期权合约的买方和卖方,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期权合约所引致的权利和义务的发生与否取决于期权合约的执行与否,而期权合约的执行与否,又取决于期权合约标的物的公允价值的有利变化这一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与否。既然是未来的不确定事项,那么这种权利就不是一种“很可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产,而这种义务也不是一种“很可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因此在交易日,持权人和立权人最多只能在报表附注中以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形式披露该未来不确定事项,只有当持权人决定行使期权合约时,潜在的权利和义务才能转化成现时的资产和负债。

第二,金融期权属于衍生金融工具,它的交易具有不同于基本金融工具交易的本质特征,因此对金融期权的初始确认就不应该采用基本金融工具的处理方法。众所周知,对基本金融工具(如股票、债券)的初始确认,一般在投资者从资本市场取得股权或购入债券时按照历史成本入账。然而对金融期权我们便不能采用这种方法,因为金融期权具有不同于基本金融工具的本质特征。这里引用美国《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①不要求任何初始净投资,或者所要求的初始净投资远少于可望对市场因素变化做出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约所要求的初始净投资;②合约条款要求或允许净额交割,或易于通过合约以外的方式进行净额交割,或者进行的资产交付将导致并不严重偏离净额交割的情况。也就是说,金融期权交易允许买空、卖空,它不需要或只需要很少的初始净投资,并且一般采用差额(净值)结算方式,投资者只要缴纳相当于标的物公允价值较低比例的保证金就能参与交易,实现“以小搏大”的杠杆效应。一般的金融期权交易更多的是出于投机目的,真正实际交割的很少,因此,对金融期权的初始确认就不应该在交易日直接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第三,结算日会计比交易日会计更能简化会计处理,也更有利于向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决策相关的信息。如果对金融期权采用交易日会计,那么在交易日必须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而在合约到期日必须根据标的物公允价值的变化对原先的入账价值进行调整。如果对金融期权采用结算日会计,那么在交易日只需确认期权费,在合约到期日根据标的物公允价值的变化确认该期权交易的损益就可以了。更重要的是,假如资产负债表日在交易日和结算日之间,那么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交易日会计将虚增企业资产和负债,以资产和负债为基础得到的财务比率就会受到影响,从而对会计报表使用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误导。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交易日对金融期权的初始确认应该仅仅确认期权费,由该期权合约引致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在表外作为一项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进行披露,等到持权人决定行使该期权合约或转让该期权合约时,才能在表内将标的物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由该期权交易导致的利得或损失。

二、金融期权交易初始确认的举例说明

例:a公司2005年11月1日与某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期权合约,该期权合约赋予a公司2006年3月31日前按500 000元买入股票的选择权,a公司同时支付10 000元的期权费给该经纪公司。假如2006年1月15日,此项股票期权市价上涨至600 000元,2006年2月28日,a公司对该股票价格看好,于是决定执行此项期权合约,假设当日此项股票期权市价又上涨至700 000元,同时支付期权交易费6 000元。那么,a公司持有的金融期权在交易日和结算日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下面列表(见表)说明并做简要分析。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

第一,金融期权不管是在交易日还是在结算日进行初始确认,a公司在整个股票期权合约的投机活动中,都赚取了190 000元(700 000-500 000-10 000)的利润,扣除6 000元期权交易费,实际赚得184 000元。

第二,若金融期权在交易日进行初始确认,那么在资产负债表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期末余额为500 000元;若金融期权在结算日进行初始确认,则在资产负债表日并没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假如a公司除该项金融资产外的其他流动资产合计为50 000元,除该项金融负债外的其他流动负债合计为100 000元,那么采用交易日会计计算,则a公司2005年12月31日的流动比率为91.67%[(500 000+50 000)÷(500 000+100 000)],采用结算日会计计算,则a公司2005年12月31日的流动比率为50%(50 000÷100 000),两种结果截然不同,91.67%的流动比率意味着a公司的偿债能力处于中等水平,而50%的流动比率则意味着a公司面临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很大。因此,采用交易日会计可能会对一些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产生误导。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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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经营人才问题 

银行业以经营风险为业务特征,对从业者有较强的专业知识要求。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面临全球竞争,而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只有拥有高素质的人才和高水平的管理,才能充分利用和有效组合现有资源。但是优秀的 企业 家并不一定是合格的 金融 家, 发展 民营银行客观上要求外聘职业经理人,而我国民营 经济 中的 现代 委托——关系落后,经营者和所有者信任成本不断提高,加上长期以来民营企业家形成的“事必躬亲”的习惯,发展民营银行的人才制约问题将更加突出。 

 

3.发展民营银行的路径选择 

 

3.1组建民营化的 农村 股份制商业银行 

农村经济不单纯由农业和农户组成,还包括农村工商企业。伴随着农业特别是部分地区农村工商企业的发展和经营规模的扩大,其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多,而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客观上为商业化金融组织在广大农村地区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组建农村股份制民营商业银行,其入股的股东应该以农村信用社原有社员为主,重点吸收有资金实力的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开办的中小企业,使其资本金全部由民间资本入股组成,在经营过程中逐步壮大。 

3.2组建民营化的城市股份制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大多是由各地区的城市信用社改组而成,由于大量 历史 遗留问题,使其风险集中,经营问题复杂,规模一般较小,且经营能力不足,所能经营的中间业务较少,几乎未涉及到表外业务的经营。监管当局亦不允许其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限制其扩张网点,这些均制约城市商业银行的壮大。城市商业银行可以引进优质的民营资本所有者加盟,促使国有背景股本的逐步稀释,最终实现民营化。这些城市商业银行在经过股权结构民营化后,有利于消除各种非市场因素的干扰,实现邻近地区商业银行的并购和营业网点的扩张,逐步发展扩大。 

3.3民间资本拥有者申请新设社区银行 

目前我国金融资产超过30万亿元人民币,30%左右城市居民占有近80%的居民金融资产,其中近一半又被20%的少数高收入阶层占有,这说明我国部分个人完全有能力申请新设民营银行。而社区银行是他们的最优选择。社区银行强调金融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社区银行完全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利润最大化的原则调整经营策略,突出自身的比较优势。社区银行一方面突出了其在中小城市提供金融服务的社区性质,和国有商业银行在不同层次上运作,形成较强的互补性;另一方面改变了民营资本投资的隐性壁垒,激发了民间资本所有者的投资积极性,使资本这一稀缺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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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4日至10日,央行连续六天暂停公开市场逆回购操作,单周净回笼6250亿元,创近7个月新高。

2017年2月13日,央行重启逆回购,但仍净回笼900亿元。

从央行在春节期间抬高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和政策利率之后的市场反应来看,市场情绪确实经历了一段波动,各种传言频出,唯恐金融去杠杆的力度超出预期,央行会继续加大力度抬升利率。但随后央行为了防止恐慌情绪和市场出现较大波动,又连续净投放资金,缓解了市场情绪。尽管如此,流动性的变动说明以前的极其宽松的流动性可能一去不复返了。

一、央行并非“突然”收紧流动性

其实早在2016年第四季度,流动性收紧的趋势已经显现,将银行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考核范围,除了防范银行金融体系的表外风险,也变相收紧了银行的流动性扩张,只是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而已。

相比于2016年第四季度的流动性变化,这次变化更加显性、更加直接而已。

二、流动性收紧并不意味着全面紧缩

流动性虽然收紧,但这并不意味着货币政策转向。短期内,内外部经济环境都不容许货币政策出现大的紧缩。货币政策并不会全面收紧,这一点不仅从理论上来说成立,从现实数据来说也成立,目前为止,货币供应量和实际利率这两个指标都不支持货币政策转向紧缩。

(一)货币供应量指标仍然宽松

2016年12月的货币供应量数据表明实体经济的信贷条件在年底仍维持宽松。银行贷款从7,950亿元上升至12月的1.04万亿元。更值得注意的是,中长期企业贷款从2,020亿元反弹至6,950亿元。尽管单月数据波动较大,但持续的政策支持和改革提速可能有助于数据在2017年继续改善。如能持续,贷款的回升将有助于支持企业投资并实现稳增长。与此同时,家庭部门房贷在12月增速放缓,占新增贷款的一半以下。随着宏观审慎紧缩的全面影响开始显现,2017年房贷增速可能进一步放缓。尽管如此,由于政策的选择性,预计增速将逐步放缓,且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可控的。

2017年银行贷款增长将保持强劲,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微调政策以管理流动性。央行表示防范金融风险将在2017年占据重要的政策地位。在过去几个月银行间市场政策维持相对审慎之后,央行于2016年12月通过其公开市场操作回收850亿人民币流动性,而11月则为净注入610亿人民币。因此,2016年12月七天期成交量加权回购利率维持在2.59%的较高水平。

但不应该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的管制与全面货币政策紧缩相混淆。管制措施旨在防止过度投机和维持金融稳定。中国经济仍处于复苏的初期,而远非是全面复苏。从基本面来看,全面货币紧缩目前并不合适,也不能有效阻止资本外流。周期性资本外流的主要原因是对国内经济缺乏信心,其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支持性财政政策和改革来抵消。当经济仍需要扩张政策时采取紧缩政策,可能会适得其反。

(二)实际利率指标仍在低位

2016年12月,际利率对MCI贡献0.5点,略低于11月的0.8点。虽然名义借款成本保持在4.35%,但随着食品价格增速放缓,CPI略有下跌。尽管如此,再通胀在年底仍然持续,有助于2016年12月实现5.5%的PPI同比增长,高于11月3.3%的涨幅。油价回升、财政刺激和供给侧改革均有助于推动此种增长。温和的通胀水平将有助于提高利润、缓解债务负担,并刺激私营部门投资(目前仍然低迷)。

按实际有效汇率计算,2016年12月人民币同比贬值7.4%,而11月则为同比贬值9.4%。虽然美元在该月走强,但其影响却被日元和新台币等其他主要货币的走势所抵消。因此,12月汇率对MCI贡献2.4点,而11月为3.0点。

在美国大选后美元走强、金融市场动荡和人民币持续走弱的背景下,市场重拾对资本外流的担忧。因此,监管机构加强了对资本流动的监管。尽管这些措施在短期内有助于控制资本外流,但通过推进改革来提高对中国经济和货币的信心则为更根本的解决方案。

综合当前国内经济基本面、去杠杆进度及外部环境来看,央行不会放任流动性过于宽松,但也不会容忍流动性持续过度紧张,后续央行将继续保持灵活微调,控制好货币阀门,以保持流动性整体稳定。总体上看,今年货币政策定调稳健中性,流动性目标相应由此前的“合理充裕”调整为“基本稳定”。

三、央行收紧流动性的主要动因

央行此次收紧流动性有多方面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稳定资产价格

中国央行之所以接连收紧流动性,其实也是迫不得已,既不敢明目张胆地放松也不敢大张旗鼓地收紧,担心对实体经济和资产价格造成波动。在目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异常复杂的情况下,相信未来的货币政策举动也将异常谨慎和困难,尤其在目前人民币汇率预期不稳、资产价格缺乏信心和国内经济探底尚未明朗的情况下,货币政策如果发力过猛,则很容易引起资产价格的剧烈波动,而在人民币贬值的预期下,资产价格的不稳定对稳定汇率预期是致命的,这也是这次央行采取柔性收紧流动性的原因,不希望引起全面收紧的预期。

央行近期的工作论文认为,应合理把握去杠杆和经济结构转型的进程,避免过快压缩信贷和投资可能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和“债务―通缩”风险,也要避免杠杆率上升过快而引发的资产泡沫。在此过程中,一是保持宏观政策稳健中性,即宏观环境要松紧适度,由市场发挥作用决定谁加杠杆、谁去杠杆。二是减少政府直接进行资源配置,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改革金融监管体制,打破刚性兑付。同时,大力发展规范的股权融资,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降杠杆和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功能。

(二)稳定汇率

货币政策只能缓解一时之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想从根本上稳住汇率,必须要让权威人士发声明确未来的体制改革方向,明确转型期的中国经济节奏和预期,避免恐慌性、盲目性的换汇行为和资本外逃行为,稳住市场预期,同时要提高人民币资产价格的吸引力。楼市不能再炒高,但股票市场必须要发挥重要的作用,如果股市信心提不起来、投资渠道匮乏,人民币贬值的预期会更强烈,势必会造成进一步的资本外逃。当然,目前中国的宏观决策除了要考虑中国国内因素之外,美国特朗普政府的对华举措也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流动性收紧的可能影响

(一)流动性收紧对股市的影响

历史数据表明央行收紧流动性对股市的影响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强烈。回溯2016年下半年以来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对股市的影响,以及2010年-2011年A股震荡行情下央行加息周期中股指的表现。宏观流动性的收紧并不意味着股票市场的下跌,其对股市的负面影响比我们想象中的要弱。2016年下半年以来,出现过4次货币回笼与资金缺口同时出现的情形,但仅有1次(2016年12月初)引起了短期上证综指和创业板指的同时下跌;同样的情形出现在2010年-2011年的震荡市中,央行的5次加息中仅有1次引起了短期上证综指和创业板指的同时下跌。由此证明,对于复杂的A股市场走势,流动性收紧并不必然引起股市下跌。

(二)流动性收紧对房地产的影响

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房企银行贷款、债券、信托等多个融资渠道都被收紧,如今需求端的房贷利率也进一步调整,再加上交易量下滑,流有允战艚是2017年房地产市场主基调和最核心影响因素。

开发商的资金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卖房的资金回笼,一个是融资。2017年的楼市交易量会出现下滑,资金回笼慢势必减慢。另外,融资也受到一些管制,包含公司债的发行,拿地的前端融资等也受到监管。随着市场变化和资金链变化,开发商在2017年会越来越感受到资金链趋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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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影子银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Key words: shadow banking system;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financing problem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2-0143-02

0 引言

在今年六月,信贷市场上出现“钱荒”现象,迅速影响到了中小企业的生存。在商业银行收紧银根的同时,中小企业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寻求帮助。在这一市场上,活跃着大量冠名担保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等、相当于“资金中介”的机构,在信贷市场上广泛出现。它们是将民间散的资金归集起来,在通过自己的平台向中小企业放款,从而获取高额的利差。这类游离的机构被业界称为“影子银行”。

1 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

影子银行(Shadow Banking system)的概念是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提出并广泛采用的,主要是指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市场型非银行机构。中国银监会2012年报首次明确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年报强调,从实践看,我国绝大部分的信用中介机构都已纳入监管体系,并受到严格监管,银监会所监管的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商业银行理财等表外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

我国现有影子银行业务大多为委托贷款、信托、小额信贷乃至典当行业务,同时也发放高利贷业务。官方数据显示,2012年底中国银行理财业务资产规模约为7.1万亿元,而中国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约为7.5万亿元。而根据惠誉的估算,2012年底银行理财业务资产规模约为13万亿元。由中国社科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最新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称,中国影子银行体系自2010年以来发展迅猛。2012年底中国影子银行体系规模达到14.6万亿元(基于官方数据)或20.5万亿元(基于市场数据)。前者占到GDP的29%与银行业总资产的11%,后者占到GDP的40%与银行业总资产的16%。

2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表现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之一。以深圳市为例,通过深圳市的银监局的《2011年3季度深圳中小企业运营暨金融服务分析报告》了解,2011年深圳市的中小企业面临的生存发展问题急剧加大,虽然没有出现普遍倒闭问题,但是,这些企业的融资问题非常显著,已有百分之十五左右的企业认为融资困难。这种融资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由现有金融体系所导致,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融资渠道单一 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是内源融资,包括业主自有资金、向亲友借贷的资金、风险投资以及企业营业后积累的资金等来源。二是外源融资,其中又可分为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种形式:间接融资是指以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为中介的融资,包括各种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等;直接融资是指以股票和债券形式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以及通过向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的方式融通资金。目前在我国主板上市的企业共有1000余家,绝大多数均为大型企业,仅有少数产品成熟、效益好、市场前景广阔的中小企业可以争取到直接上市筹资。而在债券市场上,中小企业暂时还不是券商的备选企业。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间接融资,尤其是通过银行贷款融资就成为了其获得资金最为重要的手段。

2.2 融资成本高昂 商业银行考虑风险因素,存在着嫌贫爱富、驱大弃小的本能。银行在办理中小企业贷款存在着体制、技术及成本的不对称,其中最大特点是“信息不对称”,由此带来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为降低“道德风险”,必须加大审查监督的力度,而中小企业贷款“小、急、频”的特点使商业银行的审查监督成本和潜在收益不对称,降低了他们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的积极性。同时国家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和对于国民经济整体的调控又进一步刺激了这种不对称。自2010年来,国家为控制通货膨胀,采取了紧缩性货币政策,银行的可贷资金大量减少,造成银行议价能力普遍增强,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最高可上浮至30%。而中小企业自身缺乏令银行信任的足够资产与担保,银行提供的抵押贷款,中小企业没有足值的资产抵押;担保贷款,则又普遍缺乏担保机构愿意为中小企业担保;更进一步的信用贷款,中小企业又存在信用低的问题。

这种融资体系失位的弥补者是影子银行,其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逐年上升。被视为其中主力的小额贷款公司迅速扩军。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7月29日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086家,数量规模上的攀升必然导致贷款数额的上升,贷款余额7043亿元,上半年新增贷款1121亿元。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95%处于盈利状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毛利润率约为30%,资本利润率约为8%,接近社会平均利润率。

3 影子银行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

3.1 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从影子银行的资金供给来看,影子银行作为降低融资交易成本的一种组织创新,在具有信息和交易优势,并为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时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由于影子银行往往在地域、社会和血缘等方面与当地中小企业有着广泛的联系,因此市场上的借贷双方都保持这相对频繁的接触,相对于商业银行,影子银行灵活便捷,条件宽松,所以在这两项优势的作用下,影子银行可以在资金与服务上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影子银行往往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这种原则的直接受益人便是广大的中小企业,随着影子银行的不断发展壮大,解决了部分中小企业生产资金需求,对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3.2 释放宏观政策调控造成的流动性压力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我国为了消除危机影响,就采取稳健的货币政策,对流动性市场进行补充,而2010年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国家为调整经济结构,控制通货膨胀,采取了紧缩性货币政策。这一情况在今年达到了一个顶峰,出现了流通领域内的货币供应不足,直接影响到了实体经济。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自然收紧银根,而国有企业的抗击能力强,银行一般也不会让其资金短缺。但对中小企业则造成极大的影响,如果失去银行这一直接融资渠道的支持,流动资金的缺口就会使得这些企业的运转无法维持。由于监管体系和影子银行自身特性,使得宏观调控对影子银行的影响相对较弱,为了减小部分市场流动性风险,就需要增强中小企业应对宏观政策变动的防控能力。

4 影子银行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4.1 融资成本逐级上升,中小企业承担风险较大 银行贷款的成本最低,但是受到信誉度的严重制约,导致很多企业出现贷款难的局面,这时候方便灵活的银子银行就作为企业短期资金需求的补充。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教授在孟加拉创立的专门为穷人服务的格莱珉银行的贷款利率在20%到35%之间,而当地商业利率约为10%到13%。世界银行总结,通常小额贷款的保本年利率为15%到20%。而在国内中小企业正面临较高的信贷风险,体现在借贷利率高达20%或以上,甚至高达40%~60%的民间高利贷市场较为活跃。虽然能够暂时解决困难,但是短期内不能偿还,就会对企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4.2 影子银行融资难以追踪和监管 由于国内银行业监管体系存在漏洞,影子银行能够与传统银行相互合作或作用,将信贷扩张表外化,实现银信合作。通过此类合作,银行可以不采用存款向外发放贷款,而通过发行信托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向中小企业贷款。这样传统的商业银行始终处于影子银行体系的信用媒介链条中,并通过银信合作等方式将资金转移出受监管范围,形成监管套利。而在信贷市场上,有很多企业通过银行渠道获得利率较低的贷款,然后再将钱放到民间信贷市场获得暴利。但是当这种信贷链条出现风险的情况下,安全性就会受到威胁。在一些金融机构较为聚集的地区,一些银行在“跟风”的情况下发放贷款,这就使其的信贷资金超出企业正常经营范围,就会造成对影子银行融资追踪与监控有很大的困难。

5 政策建议

国内影子银行的发展,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由于影子银行体系存在局限性,因此面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最重要的还是从改革现有金融体制入手,第一,积极拓展商业银行贷款以外的融资渠道,加快建立直接融资市场,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融资市场单一化的现状。第二,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规范其在信贷市场上的活动,鼓励其进一步的金融市场创新,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金融服务的多元化,在更深层次上弥补当前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不足。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9.

[2]侯健.影子银行发展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研究[J].南方金融,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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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论基础

杠杆化(Leverage)是指任何能够扩大收益和损失的技术。美国高杠杆率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四点原因:表外资产过度膨胀导致金融机构的高杠杆率;“影子银行”进一步放大了金融机构的杠杆率;投资银行的高杠杆率;过度金融创新和衍生品投资是高杠杆率的根本原因。

从历史来看,二战以来美国三大私人部门,主要是居民、非金融企业和金融机构,都越来越依赖负债。但是,美国政府的负债则在长期内呈现较为明显的周期性。其中,于上世纪90年代之后房贷的迅猛增加,美国居民负债占GDP的比率由1952年初的24%攀升至2009年第二季度的97.54%,此后由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居民负债持续下降到2012年的83.06%。金融机构负债占GDP的比率则出现了非常明显的上升,由1952年初不到3%急剧增长至2009年1季度的122.92%,随后由于次贷危机的发生持续回落到2012年第二季度的88.09%。非金融企业负债占GDP比率上升比较缓慢,由1952年的30%升至2009年1季度的82.9%,之后缓慢回落到2012年2季度的77.5%。政府负债占GDP的比率变化则经历了两轮周期,一是从1952年到1993年,政府负债占GDP的比率由1952年的70%降至1974年的36%后,升至1993年的66%;二是从1994年至今,政府负债占GDP的比率从1994年的65%降至2001年底的45%,随后升至2012年2季度的90.53%。

二、杠杆化与金融危机关系的实证分析

2.1基于格兰杰因果分析

2.1.1数据的选择

本论文主要讨论的问题是杠杆率对GDP、通货膨胀率等经济指标的影响选取的主要指标和代码见下表。

2.1.2 Granger因果检验

对GDP和TL的Granger因果检验,滞后期取1-7,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结果如下表。

2.2基于检验结果的经济学分析

(1)中期内GDP会对总杠杆率产生影响,而总杠杆率则不会对GDP产生影响,长期内二者互相影响。

(2)中期内GDP会对居民负债额产生影响,而居民负债额则不会对GDP产生影响,长期内二者互相影响。

(3)GDP和居民部门杠杆率从短期到长期二者之间互相影响。

(4)CPI会影响居民部门杠杆率,而居民部门杠杆率则不会影响CPI。

参考文献

1. Sebenem Kalem li- Ozcan, Ariell Resh efand Bent Sorensen and Oved Yosh a. Why Does CapitalFlow to Rich States? N BER Working Paper,2005:1-61

2. 陈达. 直面危机 [M] . 上海: 上海远东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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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Th om asPh ilippon and AriellResh ef.W ag esand H um an Capitalin th e U.S.FinancialInd ustry:1909-2006.N BER Work-ing Paper,2009:1-61.

5. 杨旭 过度举债是金融稳定的隐患――30年来世界主要金融危机反思[期刊论文]-西南金融2010(9).

篇10

近年来,为化解日益紧迫的金融风险,我国引入了资产证券化制度。同时,为了规范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2005年4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我国的住房按揭证券化带来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正式确立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托模式,确立了信托受益凭证的证券性质。学术界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有学者认为,《办法》第47条规定:投资机构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

虽然从表面上看,《办法》第47条似乎禁止采用了“追索权”,但第47条所说的“追索权”和作为发起机构担保的“追索权”在含义上完全不同。仔细分析可知,第47条强调的是存量资产一旦信托,便与发起机构相隔离,投资者不能向发起机构行使请求权,只能从存量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获得收益,所以这里的“追索权”谈的是投资者收益的来源问题;而我们这里讨论的追索权谈的是发起机构向投资者提供担保的问题。这一观点的理由是:在信托模式中,投资者作为受益人取得的只是所有权权能中的受益权,享有的只是“衡平法上的所有权”,而不是真正的所有权,因此受益人不必承担所有者风险;从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内在要求来看,对投资者承诺“追索权”有利于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度,增强广大投资者的信心。

这个观点引起了笔者从不同角度的思考,笔者认为,该学者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受益人对发起机构是没有追索权的,也就是从这个角度上说,发起人是不能对受益人进行担保的。具体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论述。

现行住房按揭证券化的模式不允许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担保

(一)我国的住房按揭证券化是信托模式

《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住房按揭证券化受托人一般被称为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为SPV)SPV一般分为特殊目的公司(SPC,specialpurposecompany)和特殊目的信托(SPT,specialpurposetrust)两种形式。由于SPC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我国进行住房按揭证券化将采用特殊目的信托(SPT)方式,在公开的债券市场上进行招标,基本上是发行基于中长期信贷资产的信托计划或者债券,为的就是将中长期资产变现、提高流动性、减少信贷风险。

信托是一种起源于英美的制度设计,其基本含义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个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信托法上来看,信托主要有以下特征:信托是为他人管理、处分财产的一种法律安排;是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财产权或财产处分权,受托人成为名义上的所有人;受托人是对外唯一有权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权的人;受托人的任务的执行、权利的行使受受托目的的拘束,必须为了收益人的利益行事(而不是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控制)。

从其运行机制上来看,信托应当遵循两个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一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利益分离。即信托一旦成立,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托人取得,但信托财产本身及其产生的任何收益不能由受托人取得而只能由收益人享有。二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在法律上,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三方自有财产相分离,运作上必须独立加以管理,而且免于委托人、受托人及收益人三方债权人的追索。

由此可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了发起机构的财产和受托人以及投资机构也就是受益人的财产是彼此分离的,要使这三方的财产真正独立,就必须尽量避免三方有债权债务关系及其追索关系,如果承认发起人可以对信托资产进行担保,那么必将容易混淆投资机构、发起机构以及受托人财产,影响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性质,从这个角度来说,发起人是不能为投资机构提供担保的,投资人也不享有对发起机构的追索权。

(二)我国住房按揭证券化是改良的美国模式

住房贷款证券化首先始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作为一种高效的房地产资金融通运作模式在以后十年中被欧洲诸国纷纷效仿,上个世纪90年代又在经济发达的新加坡、日本、韩国等东南亚国家迅速流行。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模式选择,在国际上有三种通行模式:一是美国模式,也称表外融资模式,即在银行外部设立特殊机构(SPV),用以收购银行资产,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二是德国模式,也称表内融资模式,即在银行内部设立一个机构,由这个机构运作证券化业务,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银行,保留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三是澳大利亚模式,也称准表外模式,即由银行出资成立SPV,再将资产剥离出去。

关于模式的选择一直是国内银行界争议不断的话题。在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以往上报的方案中,都采取的是表内融资模式。在2002年底,央行一改常态,希望商业银行能提出表外融资方案,一步到位地推进房贷证券化。而对于银行所热衷的准表外融资模式,由于我国法律上不允许银行出资成立相关机构,所以表外融资模式已成为银行进行房贷证券化的惟一通道。此次建行最终方案采用的表外融资模式,即在银行外部设立特殊机构(SPV),用以收购银行资产,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

《办法》第47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不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该条否定了投资者享有的是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的债权。也就是说《办法》明确否认了投资者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或其他机构之间存在债务关系。由此可见,我国住房按揭证券化采取的是美国的真实出售的模式。那么,什么是真实出售呢?

“真实出售”(REAL?SALE)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是指在资产转移过程中,卖方将资产的所有权益与风险,即资产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买方,卖方将对资产不再享有权利也不负担义务,买方作为资产的新的所有人,将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是指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即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债权转让。所谓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由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在证券化资产转让的过程中,债权人为发起人(商业银行),第三人为受让人(SPV)。

美国法在研究“风险隔离”问题时强调“真实出售”。只有做到“真实出售”,才能将存量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原因显而易见,“真实出售”是所有权的完全转让,而对已经转让并属于他人的财产清算组是不能将其归入发起人的破产财团的。但在美国法院会调查销售行为的“真实性”,并经常将非“真实出售”的资产转让重新定性为担保贷款。简言之,真实出售就是发起人将自己对住房按揭的债权全部卖给SPV,而非真实出售就是发起人只是把自己的资产担保贷款给了SPV。从表面上看,二者区别不大,但实质上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假如应收款出现违约,造成资产池价值减少。在“真实出售”的情况下,该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因为发起人已经将应收款销售给投资者,投资者是该应收款的所有人,自然要承担风险;但在担保借款的情况下,风险仍由发起人承担,不管作为抵押的资产池价值如何变化,发起人仍要按约向投资者支付本息。尤其在发起人面临破产的情况下,美国法院会很仔细做出区别,如果法院将证券化资产的转让重新定性为“担保贷款”,那么便会根据U.C.C第9章和美国破产法第541节的规定将证券化资产归入破产财团。

在资产证券化最为发达的美国,“风险隔离”问题是学者研究的重点。有学者甚至指出“资产证券化的实质就是风险隔离”。投资者购买资产支持证券针对的是存量资产未来带来的可靠收益,而不是证券发行人或发起机构的资产实力。所以投资者会要求发起机构将拟证券化的存量资产剥离,使其不受发起机构自身风险的影响。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如果存量资产不能与发起机构“隔离”,若发起机构破产,清算组将该财产归入破产财团进行分配,那投资者的利益便无法保障。因此能否做到风险隔离,使投资者放心收取存量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是证券化成败的关键。

因此,从这个模式上来看,真实出售的目的便进一步的证实了一个道理,即发起人在把自己的资产转移给SPV以后,就不能对这部分资产提供任何担保了,否则,这显然违背了真实出售隔离银行资产风险的目的和初衷,因此,银行是不能给投资机构提供担保的,当然,投资机构对银行也没有任何的追索权。

银行实施住房按揭证券化不允许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担保

截止到2003年底,我国住房按揭贷款累计余额已达12000多亿元。个人住房贷款占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已由1997年的0.39%上升到9.27%。根据国际经验,个人住房贷款比重接近或达到18%~20%时,商业银行整体流动性和中长期贷款比例的约束就会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将这些流动性差的存量贷款打包卖给具有风险隔离功能的“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然后由SPV向投资者发行以该存量资产为担保的资产支持证券,出售证券所得资金由SPV转交银行,这样银行不仅获得一笔优质资产,而且也将贷款风险分散给众多的投资者。因此,银行实施证券化的目的是要把风险转移出去,如果还要银行对这部分资产实施担保的话,必然会影响风险的转移,实施证券化也就没有多大的意义了。

同时,央行之所以不同意表内融资的模式,其目的就是要分离银行资产与拿出去进行证券化这部分资产的风险。因为如果采取表内融资,让银行自己出一大部分资金成立特殊目的机构,那么必定会占去银行一大部分资金,根本达不到剥离流动性较差的按揭贷款,实现资本的流动性的目的。既然已经实施了表外融资,如果还让银行对这些资产的证券化实施担保的话,那么真实出售,表外融资的目的就完全达不到了,隔离银行资产和这部分证券的风险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保障投资人权益的方法

有的学者认为,让银行对证券化提供担保是为了信用增级,保护投资人的权益。而笔者则认为,这种担心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方式有很多,本文简单列述其中的一二,以供学者们参考。

(一)完善保险担保机制,健全金融服务体系

在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债券之所以倍受欢迎,与美国政府利用政府信用对住房信贷两级市场的支持密不可分。在美国政府机构担保和私营保险相结合的模式下,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起机构在资产市场上获得了很高的信用评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本身也因其安全性仅次于联邦政府债券被称为“银边证券”。公营住宅抵押保险的主要提供者—联邦住房管理署(FHA)和退伍军人管理局(VA),为推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发展,由联邦政府成立的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提供担保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NMA)和两个由政府发起的私营股份制保险公司—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FHLMC)和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NMA),一起构成美国住房抵押贷款两级市场上完善的抵押保险担保体系。其规范的保险程序,严格的资格审核和稳健的风险防范措施,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个分散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的稳定机制。

双重担保机制降低了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风险,提高了住房抵押债券的信用等级,从而为住房抵押贷款两级市场广泛而深入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参与主体的复杂性,决定了住房信贷证券化过程中需要一个权威机构在各主体之间进行协调,这个机构只能是政府本身或由政府发起成立的机构。就保险和信用担保而言,仅靠民间保险机构难以支撑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及其发行机构在资本市场上足够高的信用等级,难以实现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初衷。

因此,我国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由政府通过建立专门住房信贷一、二级市场保险担保机构,对弱势群体提供抵押贷款担保,并根据对贷款抵押品的评估情况和贷款比例,承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部分甚至全部未清偿债务,保证及时向发放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等信贷机构支付本息,以减少呆坏账对商业银行整体信贷质量和支付能力的影响,提高抵押贷款证券的信用等级。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政府担保保险要与民间保险机构一起建立一套完整的抵押保险担保机制,这是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措施。

(二)形成抵押贷款组合群组,发展债券二级市场

为了更好地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合理规避风险,可以通过形成抵押贷款组合群组,这样就能产生规模效应,所以,不但要扩大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而且要完善住房抵押贷款的运行机制。但是,我国目前的住房抵押贷款未能在全国形成统一、规范的模式,各个商业银行在住房抵押贷款方面未能形成规范、统一的运行机制。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必须做到以下工作:一方面必须要求各商业银行在贷款期限、类型、利率等方面进行改善,以吸引消费者,形成更大的住房抵押贷款消费组群;另一方面,必须深化住房体制改革,使金融政策向社会住房需求倾斜,培育真正的商品房需求主体,扩大市场规模,增加可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

增强信贷抵押资产的流动性是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重大目标,也是规避风险的重要方面,如果债券市场缺乏流动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长时间停留在投资者手中,势必会引发投资者的心理恐慌,会压制投资者初始购买动机。这样将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功效受到很大影响。同时,如果投资者认为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全,则会对证券的价值产生怀疑,从而会影响其投资热情。所以,为了更好地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须发展债券二级市场,增强其流动性,并制定完备的机制和措施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和准确。

(三)证券信托资产独立性的意义

住房按揭证券化实际上等于把不能分割的房地产变成可分割的财产,把不可移动的房地产转化为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一方面,为一般投资者提供了共享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收益的机会;另一方面,通过把社会短期货币资金转化为长期稳定的资本金,也有利于社会的投资渠道、以及住房抵押贷款的运作和退出。

在我国,投资机构不享有对发起机构的追索权,表明证券代表的资产是相对独立的,这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能有效地化解风险。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发行抵押证券后,抵押贷款资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能为资本市场上很多投资人持有,这样就使房屋抵押贷款的风险相应分散。而且,由于抵押证券是以一组抵押贷款的投资组合为抵押,个别违约风险被分散,投资的有效收益能够得到更大的保障。其次,能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由于按揭贷款的期限较长,而通常银行吸收存款负债期限较短,二者资产负债的期限很不平衡,增加了银行经营的风险和管理的难度。通过证券化,银行及时把长期抵押贷款资产在资本市场抛售兑现、或自己持有变现能力很强的抵押证券,就可解决银行面临的流动性约束。另外,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化,通过抵押二级市场打破抵押资金的地域限制,使得抵押资金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再者,能刺激按揭贷款一级市场的健康发展。抵押贷款证券化,分散了抵押贷款的风险,拓宽了资金来源,增强了抵押贷款的流动性,,使金融机构可以延长抵押贷款的时间,扩大抵押贷款的范围,发放更多住房抵押贷款,从而满足市场购房者融通资金的需要。同时,这样对购房人来说,不会因为借款资金短缺推迟购房。再者,房地产开发商也将有更多机会出售他们已建成和即将建成的楼盘,由此形成的良性循环,将有利于激活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另外,还可以使用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加强监管等方式来规避投资人的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住房按揭证券化的模式和银行实施住房按揭证券化的目的都不允许银行为投资人提供担保。因此,投资机构对银行也就是发起机构的追索权就更加无从谈起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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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飞.信托治理优化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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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子银行对金融系统稳定的影响机制

影子银行是伴随着中国的经济金融成长而逐步出现、发展的,到了后金融危机时代,迅速膨胀。可以说,影子银行是我国经济金融大环境的产物,对中国金融稳定具有明显的“双刃剑”特征,一方面,提高了金融市场整体的运行效益,促进金融稳定;另一方面也加大了风险的传导性和实施金融监管的难度,加剧了金融的不稳定性。

(一)弥补了传统商业银行信用中介功能缺位部分。虽然传统银行机构在金融中介活动中仍占据主导地位,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产品创新有助于吸纳社会流动性,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客观上推动了直接融资发展,避免了信用风险过度集中于具有系统特性的大型银行,有利于金融系统的稳健发展。特别是,在中小企业和农村金融方面,商业银行出于成本、政策等因素考虑难以提供流动性,而这一流动性缺口为影子银行所填补,为经济市场运行注入资本活力。因此,影子银行为现行的中国经济金融制度作了填补,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增添商业银行的系统风险。从资本充足率看,影子银行体系中运作的准信贷类银行业务将资产负债业务转出表外,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等银行监管指标,但长期处于经营与监管双重压力下的商业银行仍要承担着到期资金收回的风险。从货币流动性看,影子银行系统运作的高收益率吸引储蓄资金从正规金融体系流向影子银行系统,实现资产负债业务的表外化,一旦表外贷款无法偿还,表外风险可能转嫁到表内,增加银行体系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从资金杠杆率看,由于不受央行法定准备金的刚性约束,影子银行足以通过少量资本高杠杆运作大量资金,同时带动整个商业银行系统杠杆率持续走高,但当前尚不具备与之相匹配的风险防控能力,在金融市场下行的情况下,高杠杆率进一步放大整个商业银行运作的系统性风险。

(三)传导金融体系的关联风险。影子银行系统传导金融体系的关联风险不仅表现在其自身体系内部机构相互之间,而且包括与银行系统及私人投资者之间的间接关联。在特定的风险触况下,影子银行体系通过多种形式的联系渠道和传导机制将风险传导开来并引发关联系统内部的金融风险。一方面,影子银行改变了金融体系内部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方式的比例,其运作过程也将金融体系的内部风险更大比例地传导给直接投融资者,加大整个金融体系对系统性风险的敏感性;另一方面,部分与商业银行长期保持密切合作的优良企业通过银行获得低利率信贷资金转而投向高利贷市场,或者在短期市场上融资再投资于长期市场,以谋求期限错配利润;而一旦出现市场信息、市场情绪、短期流动性的波动,传统银行信贷对影子银行系统的风险敞口将加剧周期性的杠杆累积效应与资产价格泡沫风险,其相互之间的关联行为也将进一步增加金融系统的整体脆弱性。

二、中国影子银行发展与金融系统脆弱性实证研究

(一)模型的选择

本文旨在研究影子银行对金融系统稳定的冲击性,研究两者的相互影响。在关于多变量之间相互影响关系的分析中,向量自回归模型( VAR)得到了普遍应用,做出的结果对实际经济行为解释也较为合理。鉴于此,本文采用VAR模型。

(二)变量选取及介绍

(1)关于影子银行规模。由于影子银行的数据难以获得,从影子银行各项贷款的占比来看,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占影子银行贷款总规模的50%左右,其他各种类型影子银行贷款规模较小,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的变化趋势能够代表影子银行的发展趋势。因此,本文采用这两部分的同比增长率作为影子银行的观测数据,记为X。

上述数据来源于 Wind 数据库。将数据标准化处理后,得出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的年增长率,如下表所示。

(四)结论

本章利用VAR模型,对影子银行与金融系统脆弱性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对金融系统稳定性有明显负面影响,且这种影响具有滞后性。

三、影子银行风险防范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拓宽监管范围,关注系统性风险。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主张“无盲区、无缝隙”的全面监管理念。美国将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场外衍生品市场等均纳人监管视野,要求超过一定规模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注册,并向监管机构披露更多关于其资产和杠杆使用方面的信息。欧盟建议对所有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进行适当监管,提高金融市场特别是对冲基金市场的透明度。英国提出加强对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息收集,对系统重要性对冲基金或其他类型的投资中介实施适当的审慎监管。

(二)限制影子银行体系与银行体系相互渗透。美国金融监管引人“沃尔克规则”,规定高盛等银行分离出自营交易部门,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资本和银行一级资本的3%,另类投资总规模不能超过银行有形股权的3%;在衍生品交易方面,要求银行将CDS、农产品掉期、能源掉期等高风险衍生品交易业务拆分到特定的子公司,自身只保留利率掉期、外汇掉期以及金银掉期等业务。英国强调推动各监管机构加强协调配合,降低银行体系和其他金融体系之间结构性套利的可能。

(三)强化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在场外衍生品监管方面,虽然美国与欧盟的具体措施上存在差异,但均规定了场外衍生品的中央清算义务、监管者的决定权、非中央清算交易的保证金和资本要求,以及所有交易向交易储存库报备等内容。在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监管方面,美国要求发行人必须将至少5%的风险资产保留在其资产负债表内。巴塞尔委员会的Basel III则大幅提高了普通证券化产品以及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权重。

(四)建立新的破产处置机制。美国规定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大型银行控股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自救处置预案,以期在遭遇重大压力情景时能开展快速有序自救。英国强调通过提前明确压力情景和破产情况下可以采取的行动来约束机构(包括系统重要性大型私募及对冲基金)行为,避免其破产对社会秩序与金融稳定产生严重冲击。

四、金融稳定视角下中国影子银行发展的政策建议

根据上述实证分析,在借鉴国际影子银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提出以下发展建议。

(一)建立健全影子银行系统风险预警机制。建立统一、及时、完整的信息收集、处理、共享平台,定期汇总、分析并及时市场数据,及时风险预警信号,确定动态观测指标,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案,督促和指导金融机构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在宏观层面上,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国际、国内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充分运用各种计量模型对投行业务、产品风险、风险管理水平进行评估,设置合理的分级业务准入条件,拒绝不合格的银行机构和产品进入金融市场;在微观层面上,监管部门监测影子银行杠杆化水平,避免放松监管标准助长过度杠杆化和资产价格膨胀,并通过监管把握单体资产市场变动,强化风险动态监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二)促进民间投融资健康有序发展。一是疏通民间资金由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渠道。地方政府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优化,避免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某一行业,特别是易受国家政策调控影响的行业,培育新兴产业,实现集群发展,为当地民间资金由投机向投资转变创造条件。二是发挥正规金融对民间金融的引导作用,有序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典当行等准金融机构,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面的政策限制,引导部分民间资金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正规化融资载体发展。

(三)稳健推进金融产品创新。要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市场发展的关系,合理有序开展金融创新。金融机构应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循序渐进地推进金融产品的创新。在激活金融机构产品创新动力的同时,必须加强宏观监管,将金融产品创新活动纳入法制和规范的框架中。在强调原始基础资产真实性的基础上,合理设计金融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稳步推广的同时,建立严密的评价和监管体系,防止金融创新引发的风险积聚。

(四)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建立以中央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为核心的宏观审慎监管架构,明确各个部门的监管范围,实现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效协调和补充。一是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与监管体系,建立金融体系稳健性分析检测和评估制度,完善逆向的货币信贷动态调控机制,构建多样化和多层次金融体系,完善经济与金融安全网;二是要为宏观审慎分析管理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持,将影子银行体系纳入社会融资总量统计体系,根据管理需要,分类建立数据库;三是尽快开发并完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引入逆周期调节机制,以及杠杆率的动态调整方法。

(五)逐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当前,我国影子银行相关立法尚不适应监管需要。如缺乏对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准入、销售和投资的规范性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的现行管理规定不符合发展要求,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缺乏相关制度安排等。因此,需要加快推进影子银行体系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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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备金制度的变迁

金融企业准备金是金融企业为提高风险抵御能力,缓释风险而对预期可能出现的损失提前计提的准备。我国的准备金提取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不断完善的过程,从发展的历程来看,大致可以将我国准备金计提制度划分为四个阶段。

2001年之前,金融企业对于金融资产的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并没有统一的计提制度,对于计提呆账准备的范围也仅限在贷款方面,其他类型原因造成资产形成的呆账计提分散在各个文件中,由金融企业单独进行提取。

2001年财政部下发财金[2001]127号文件“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1年版准备金计提办法”),要求金融企业建立统一的呆账准备制度,不再单独提取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不再单独申报核销坏账损失和投资损失,该办法对呆账进行了定义,并明确规定呆账准备期末余额最高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在账务处理上增加其他营业支出作计提呆账准备。

2005年财政部修订“2001年版准备金计提办法”,下发财金[2005]49号文件“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5年版准备金计提办法”),该法扩大了计提的范围,不是仅仅将计提的范围局限于呆账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的原则,进一步细化了损失准备的计提标准,按照五级分类的标准,各类贷款有各自的计提标准,并且提出了在利润分配环节对风险资产计提一般准备及其计提标准。

为进一步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提高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发挥金融企业准备金缓冲财务风险的逆周期调节作用,2012年3月财政部修订“2005年版准备金计提办法”颁布了财金[2012]20号文件“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12年版准备金计提办法”),该办法顺应了国际上最新监管趋势,区分了金融企业准备金不同计提办法,提高了损失计提的标准,与金融监管要求相适应,更加注重加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各种准备金计提办法的比较

1.对准备金计提的范围逐渐扩大,且计提的范围逐渐明细。2001年版准备金计提办法中,准备金的计提范围主要是针对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呆账资产,而符合标准的“呆账”资产基本上都已经对金融企业带来了风险和损失,因此并不能体现计提准备金在对金融企业预期风险中的弥补。2005年版准备金计提办法中,仍然延续01版中“呆账准备金”的说法,但是将其扩大为一般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其中资产减值准备包括贷款减值准备(又可细分为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一般准备属于利润分配项,是用于弥补金融企业风险资产中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特种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地区或行业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或公允价值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由此看来,准备金的计提已经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呆账”。2012年版准备金计提办法中,将金融企业为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统称定义为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资产减值准备指的是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一般准备则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对一般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重新定义,也是与新会计准备中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概念意义相吻合,并且与通用的监管要求相符合。

2.逐步加大了对未能识别风险的准备金计提力度。2001年版准备金计提办法中,风险准备金计提的对象是已经有明确风险因素的资产,而在金融企业的实际经营中,存在部分风险是不可能预期识别的。而这部分风险往往最终就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因此对未能识别的风险必须提前计提准备。2005年版准备金计提办法中,提出了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的“一般风险”概念,并要求其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的产生,人们更进一步认识到预期风险准备金计提的必要性,但是在计提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资本管理,既计提预期准备金必须既能满足弥补风险的需求,同时又不能造成资产的浪费。2012年版准备金计提办法中,金融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对风险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定量分析,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对于潜在风险估计值高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当潜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可不计提一般准备,但是一般准备计提标准有所提高,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该点明确了金融企业可采用动态拨备原理,是与新资本协议要求相适应,符合逆周期计提拨备要求。

3.资产准备计提方法不断明确,提高资产准备计提标准。2001年版准备金计提办法中,呆账准备按照最高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的标准计提,提取的具体标准按照金融机构对呆账的风险预判来决定,随意性较大。2005年版准备金计提办法中,贷款损失准备金分为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其中专项准备的计提按照贷款五级分类中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同时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因此五级分类的结果成为决定分类计提的关键因素。2012年版准备金计提办法中,区分内部模型法与标准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方法,提高了标准法情况下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标准,明确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对于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可采用内部模型法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使用至少包括一个完整经济周期的历史数据,综合考虑风险资产存量及其变化、风险资产长期平均损失率、潜在损失平均覆盖率、较长时期平均资产减值准备等因素,建立内部模型,并通过对银行自身风险资产损失历史数据的回归分析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而对不采用内部模型法的金融企业,根据标准法计算潜在风险估计值,信贷资产的计提比例较之前有所提高,按照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对于其他风险资产可参照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采用的标准风险系数不得低于上述信贷资产标准风险系数。金融企业对非信贷资产未实施风险分类的,可按非信贷资产余额的1%-1.5%计提一般准备。尽管对于采取标准法的金融企业来说,五级分类的计提结果仍然是决定信贷资产减值准备的关键,但是随着新资本协议标准在金融企业的逐步推广,部分成熟的金融企业将采用监管部门认可的内部模型法。

三、2012年版准备金计提办法出台后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

与其他金融企业相比,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能力较弱,本文以清远市辖内8家农村信用社为例分析2012年准备金计提办法对其的影响。

1.对拨备覆盖率和拨贷比较高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准备金计提能力影响不大。以清远农信社为例,2012年3月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99318.27万元,其中专项准备74950.64万元,贷款损失一般准备24367.63万元,平均贷款拨备覆盖率达185.97%,平均贷款拨备率达4.08%。按照新的计提标准,全辖农信社应计提贷款损失准备71497.09万元,目前各家联社的计提水平已超过应计提标准。

2.允许分年补提一般准备,对部分农信社利润水平将有较大影响。根据新法规定,金融企业在年终时按规定计提的一般准备将作为利润分配处理,一般准备余额需要达到风险资产的1.5%,对于一次性难以补提到位的金融企业,原则上允许五年内分年计提。以清远农信社为例,2011年12月末的一般准备余额为32084.67万元,风险资产余额3002261万元,由于部分联社还存在一般准备计提缺口,如果按照新标准全辖农信社共需新计提一般准备12949.24万元,5年时间内每年平均需新计提约3000万元。从总体情况来看,2011年末,辖内农信社的净利润总额为44102.57万元,分年弥补一般准备对整体利润的影响程度不大,但是从单家机构来看,目前部分联社还存在一般准备计提缺口,因此采取新的计提标准对部分联社的利润水平将有较大影响。

3.部分农信社资本充足率水平将有所下降。根据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在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的情况下,可以将不超过贷款余额的1%作为贷款损失一般准备计入附属资本中。由于新法加大了对专项准备和一般准备的计提力度,而一般准备虽有变动,但在计入核心资本时只是子科目的调整并不会影响核心资本总数,因此对核心资本没有影响,但是会导致可计入附属资本的贷款损失一般准备减少。以清远农信社2012年3月底的情况为例,辖内的8家联社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较为充分,均按照贷款余额的1%将贷款损失一般准备计入附属资本。但是按照新法的计提标准估算,只有2家联社因为计提的拨备较为充分,在扣除按照新法需新增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后,剩余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仍大于贷款余额的1%的计提标准,因此资本充足率没有变化。其余的6家联社可计入附属资本的贷款损失一般准备均有减少,且对于资产总额较小的联社影响较大,6家联社中资本充足率最大降幅为0.61个百分点。

四、目前准备金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1.一般准备的计提口径未明确。(1)“一般准备”存在混淆的地方。根据银监会1104的口径,贷款损失准备细分为专项准备、一般准备、特种准备,这里的“一般准备”与财政部准备金计提办法中的“一般准备”不同,而银监会1104中资产负债表中的“一般风险准备”则与财政部准备金计提办法中的“一般准备”相对应,同一名词指代不同的概念容易产生混淆。(2)“一般准备”计提对象不明确。根据财政部准备金计提办法,一般准备是按照风险资产的一定比例计提,但是在办法中并未对风险资产给出明确的计提范围,因此容易因理解不同影响计提的范围。

2.表外业务未明确计提的标准。随着近两年信贷规模的调控,越来越多的银行将部分资产由表内转移至表外,造成表外业务量激增,风险增大。而目前表外业务的风险准备计提并未纳入到准备金计提制度中。

五、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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