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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瑞典、荷兰等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实行了大规模的绿色税制改革,并取得了很大成效,对我国税制改革有重大的借鉴意义。这些税制改革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
1.1开征环保税种
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对污染物或者导致污染的产品开征环保税,具体来说,各国环保税种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1.1直接对末端污染物的排放征税
(1)碳税:是针对能源量计证的税种。其目的在于反映能源的使用对CO2排放量的贡献度。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先后开征此税,以减少CO2的排放。
(2)填埋税:一些国家根据填埋具有成本低的特点,收取填埋税,从而使垃圾处理的价格趋于上涨,有利于促进企业进行减量化和再生化利用。
(3)很多国家对空气、水污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征税。
1.1.2对可能导致污染的产品征税
(1)电池:挪威和瑞典对造成环境污染的电池课以重税
(2)塑料袋:2001年3月,爱尔兰对每个塑料袋的使用征收15欧分的税款,半年后爱尔兰的塑料袋使用骤减90%
(3)装于一次性容器中出售的饮料:丹麦、瑞典、芬兰等国对这类饮料课以环保税,如饮料瓶可以回收,则退税
(4)化肥:包括澳大利亚、芬兰、挪威在内许多国家均对农业化肥课税。
1.1.3征收能源、资源税
其目的是保护不可再生资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国外这方面税收典型有燃油税、资源税等,如德国除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外,其他能源如汽油、电能、矿物都要收取生态税。英国为鼓励清洁能源生产,限制排放污染物,开征了公司汽车税、燃油税等。美国主要开征了与汽车使用相关的税收,包括汽油税、轮胎税、汽车使用税、汽车销售税等,还开征了开采税和环境收入税。
1.2利用税收优惠杠杆,促进环境保护
为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世界上很多国家对绿色产品以及环保行为实行税收优惠。
(1)美国对公共事业建设和公共投资项目,包括城市废物储存设施、市政污水处理厂等给予免税的优惠待遇,在美国,每购买一辆使用新能源的汽车可免联邦税2000美元。
(2)日本政府对在使用年度内的费塑料制品再生处理设施、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除去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等环保设施给予加大设备折旧率,减免固定资产税等优惠措施。
(3)德国对排放减少环境危害的产品可免交销售税,而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
2我国现行税制中环保政策的分析与思考
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相关的政策比较陈旧,并且力度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税种中:
2.1增值税环保政策
相关政策主要有:对企业的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或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油母页岩炼油、垃圾发电和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综合利用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发电、风力发电、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2消费税环保政策
对环境资源造成损害的鞭炮、焰火、一次性木筷、汽油、柴油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2.3企业所得税环保政策
相关政策主要有: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需要的各项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顺利履行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义务,经过环境保护总局通过招标确定,关闭生产线或削减生产量的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三氯乙烷生产企业所获得的《议定书》多变基金赠款,可视为有特定用途的企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4资源税环保政策
对开采燃油、天然气、煤炭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生产盐的矿产品征税,按资源自身形成条件和开采条件差异,设置差别定额税率。
尽管以上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但仍存在很多的不足:一是由于资源税收入大部分归地方,反而会起到鼓励地方对资源过度开发的作用,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二是资源税范围较窄,不利于限制当前经济中对资源的过度开发;三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和行为的征税力度不够,未对企业成本产生大的影响;四是对促进节能投资、节能技术的开发及环保产品的消费引导力度不够,手段不够多元化。
3完善我国循环经济中绿色税制的建议
3.1开征环境保护税
将现行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产废物等收费制度改为税收环境保护税,以强化企业的环保意识。环境保护税可设置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可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税率根据排放标准设置为累进税率,以促进企业采取措施减少污染。
3.2开征燃油税
设置机动车使用燃料计证的税率通常高于其他产品,不同的税率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机动车,如柴油与汽油的税率蝉翼设置在一个恰当水平,无铅汽油与含铅汽油相比给予折扣价格,对于适用清洁车(达到特定的排放标准或安装了催化式排气净化器的汽车)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3.3深化企业所得税环保优惠政策
对生产节能产品的专用设备企业允许其以加速折旧法提取折旧,为鼓励更多的人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可对雇员的交通费用在税前全部或部分扣除。对生产节能减排产品的企业,在所得税发面给予进一步的优惠。
3.4加强资源税的调节功能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要进一步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森林、海洋、草原、滩涂、淡水、地热等自然资源,从而使资源税对循环经济的发展起到更大的作用;我国目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税率定得过低,对耕地占用和调节级差收入力量微弱,应调高税率,减少土地过度开发利用。
参考文献
1问题的提出
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是针对经济流量和存量进行核算的一种传统统计方法,在全球内得到应用。然而,随着资源环境面临的考验,其弊端逐渐显现,其核心指标GDP只能反映经济结果,没有计人资源和环境代价,因而不能回答资源、环境能否持续支撑经济发展问题。为此,联合国等5家国际组织共同研发了综合环境经济核算体系(SEEA)框架。
SEEA的基本思想是运用经济学、统计学、会计学等理论,在SNA基础上,将资源环境因素纳人核算体系,建立资源环境与经济之间的联系,全面刻画它们之间的交互作用。作为众多资源之一,水资源环境经济核算体系(SEEAW)正在研究之中;与此类似的还有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生物资源的核算体系也在同步研究。
SEEAW将以怎样的指标描述水资源、环境与经济的关系,核算结果又以怎样的指标简明地向社会展示或颁布,最终形成怎样的指标体系加人到核算体系之中,是目前鱼待探讨的重要内容。
2水资源核算体系(SEEAW)及其核算账户
水资源核算体系(SEEAW)是综合环境经济核算体系(SEEA)的卫星子体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专业核算体系。SEEAW由5个账户组成,主要包括水的供给使用账户、排放账户、混合经济账户、水资产账户和水质账户。前3个属于“流量”账户,后2个属于“存量”账户。流量账户中的供给使用账户、排放账户,主要描述经济生产过程中,与水有关的实物流量在各个经济体之间的流动情况,如水生产供应业(经济体)向其他经济体—造纸行业(或纺织行业或电力行业)流人了多少水;再如,服务业、建筑业、食品生产业等各个经济体,当年向废污水处理业流入了多少废污水量。水资产账户、水质账户,主要描述特定时间点的实物存量,如核算年的年底地表水存量、地下水存量以及存量的质量等。但是,供给使用账户和排放账户描述的仅仅是实物量,没有经济价值量,而混合经济账户重点反映了价值量。
3SEEAW的指标体系设置
如上所述,通过5个账户构成SEEAW核算体系的总体框架。但是,框架不能构成完整的核算体系,必须要在框架之下以5个账户为基础,设置一系列必要的指标,才能形成完整的核算体系,并具备实用性。
通过对海河流域试点进行2005年度的具体核算,认为SEEAW作为统计核算工具,应该配备由两类指标组成的指标体系,一类是过程性指标,另一类是结论性指标。
3.1过程性指标
过程性指标大都出现在5个账户之中。
所谓过程性指标,是指按照核算基本框架要求,针对5个账户在核算全程中不同环节上所涉及到的各个指标。
供给使用账户的使用表,主要描述水实物的去向。表中所涉及的过程性指标包括:水资源进人农业、渔业、牲畜饲养业、发电业、食品业、服务业各个经济体的数量指标,进人城镇生活、农村生活、城镇环境、农村环境各个部门的水量指标。更细致的指标还包括以上各个经济行业年度使用的河流水量、水库水量、湖泊水量、浅层地下水量、深层地下水量、自来水量、废污水回用量等指标。
供给使用账户的供给表,主要描述水实物的来源。表中所涉及的过程性指标包括:自来水、再生水来源于哪些行业及数量指标。自来水来源于水的生产企业(自来水公司),其指标为年供自来水量。再生水也单一,来源于废污水处理业,指标为年供再生水量。复杂的过程指标是进人环境的废污水,其来源于农业、渔业、牲畜饲养业、发电业、食品业、服务业等,其指标来源于这些经济体多少水量。
排放账户涉及的指标除了水的排放以外,还包括各经济体的COD排放量、氨氮排放量等,还包括以上各类实物排放于水域(内陆水域、海域)指标以及排人污水厂指标和人河量指标等。
混合账户所涉及的指标与供给使用账户类似,不同之处在于供给使用表的指标反映的是实物量,而混合账户指标反映的是经济价值量。
两个存量账户包括资产账户和水质账户。涉及的过程性指标相对于3个流量账户比较简单,包括山区、平原等不同类型区的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水资源总量,也包括河流水、水库水、湖泊水、地下水的水质指标等。
3.2结论性指标
(1)账户内的结论性指标:供给使用账户中的结论性指标包括地表水资源的实物中间使用量、最终使用量和总产出量指标,地下水资源的实物中间使用量、最终使用量和总产出量指标,以及各类水总的实物中间使用量、最终使用量和总产出指标。如,海河流域2005年核算后该类结论性指标的具体数据见表l。
排放账户中的结论性指标包括农业退水量、工业废水排放量、生活污水排放量以及以上3个门类的COD,氨氮排放量等。海河流域2005年这些指标的具体数值见表2。
混合账户中的结论性指标包含总产出、GDP以及水行业所产生的GDP等指标。比如,2005年海河流域经济总产出57138亿元,GDP25750亿元。另外,还包括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的产出、GDP指标。从海河流域2005年水行业产生GDP看,数值相对很小,证明水利提供的水产品大部分充当了经济生产过程里的中间投入,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水利工程属于基础设施、水利属于公益性事业的特征。
资产账户和水质账户也存在相应的结论性指标。
(2)账户外的结论性指标:账户外的结论性指标是指在账户核算基础上,进一步计算而得出的概括性指标,目的在于简明地为水资源管理者和经济发展战略决策部门提供技术参考。
3.3指标体系
过程性指标与结论性指标组合在一起可以形成SEEAW的指标体系,过程性指标主要作用是建立水资源环境与经济之间的关系,以水资源为纽带,建立各个经济体之间的关系,描述不同经济体之间的相互依赖性。结论性指标的作用是为决策部门提供综合结论数据。
4有待于引入的核心指标
正如前面所说,SNA的核心指标GDP不能回答经济是否可持续发展,因此引发了SEEA的诞生和SEEAW的出现。SEEA的宗旨是核算环保型的绿色经济指标,需要从纯经济的GDP中扣除资源减少价值量和环境退化价值量,形成绿色GDP,即EDP。
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肖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未形成规范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2、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位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则是:
1.以国情为本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2.公平与效率相协调
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4.专款专用。
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变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没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没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税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进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电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适当拓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人其中。并且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以进.一步促进我资源的合睬护和开发。
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肖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未形成规范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2、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位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则是:
1.以国情为本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2.公平与效率相协调
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4.专款专用
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变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没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没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税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进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电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适当拓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人其中。并且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以进一步促进我资源的合睬护和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