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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人们可以从理论上去论证政府的活动范围,政府的行政机构可以根据社会经济的客观要求去设置。然而古往今来,人们看到的却是政府行政机构不断扩张的事实。无论是中国封建时代的国家政府还是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的国家政府概莫能外。就连当年的革命根据地政权也进行过“精兵简政”。事实上,政府行政机构的膨胀是具有其必然性的。用现代财政理论研究中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的公共选择理论来分析,个中原因就一目了然了。公共选择理论中的官僚理论认为:政府的行政机构是由大大小小的单位和部门领导所掌握的,他们的利益是通过单位和部门的大小来体现的。机构设置越复杂,越庞大,单位部门可获得的财政支出越多,单位部门领导的权力也越大。因此官僚的利益与国家政府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政府高层有时出于执政的需要会提出压缩行政机构的要求,但不久,行政机构又会慢慢膨胀起来。因此,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和措施来约束行政机构的膨胀,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就成了现代财政理论研究和财政管理中的长期的课题。一位美国的财政研究人员曾说,本世纪以来,美国的各种管理制度中改革最多的就是关于政府会计和预算管理方面的制度,而改革的目的之一,则正在于通过完善财政预算约束机制来控制行政机构的膨胀,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出现了行政区划升级风,县要升级为市,县级市要升级为地级市,省直辖市要计划单列或升级为国家级的直辖市。升级的理由当然是多种多样的,但这些理由的背后,却有更为明确的利益动机,行政区划的升级必然会有相应的行政机构升级,每一位行政干部的行政级别都会随着行政区划而提高,这种待遇的提高比起靠自己的多年苦干来晋升自然要容易得多。行政区划升级和行政机构及干部的行政级别提高后,机构膨胀也就随之开始,增加办事机构和人员,增加办公楼和住房,增加车辆和提高用车标准,各种各样的利益也就得到了满足。
然而企业负担也因此而加重,财政困难也因此而加深。今天,面对着企业在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大量工人下岗的现状,我们如果再继续维持庞大的行政机构,是必然会激化社会矛盾的。因为财富创造者的减少和财富消耗者的增加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一种灾难。我们强调这种行政机构膨胀的必然性,并不是说我们的干部都是典型的利己主义者。我们要说明的是:行政机构膨胀有其利益驱动,无论在哪一个国家或地区都是如此。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每一个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都是客观存在的,而政府部门用各种方式来增加自己利益的动力也是很强的。因此,要控制行政机构的膨胀,就必须有十分有效的制度约束,而财政作为一个国家行政机构支出的提供者,应该成为行政机构膨胀制度上和财力上的约束者。然而,我国行政机构的扩张往往不受财政的约束,这主要同财政的权限有关,财政没有高于行政机构的权力,当然,财政也不可能具有高于同级行政机构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预算对政府或行政机构的约束力就大大减弱了,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预算约束软化。反观发达国家,如果政府行政部门不顾预算的约束而强行扩张行政机构的话,这等于自己给自己出难题,因为任何人都无权也无法突破预算,总统或总理也不能例外。一旦出现预算经费紧张,唯有压缩支出减少政府开支。在法制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政府行政部门因经费不足而减少活动甚至关门的事时有发生,这就是硬的预算约束。而我国的情况却是,半年发不出工资,也不必裁减一个人,再贫困的地区,行政机构也会膨胀,财政局长到处借钱发工资,也不能精简机构。
当然,如果任何渠道都无法为行政机构的膨胀提供资金,机构的膨胀也是难以成为事实的。但是,我国的行政机构膨胀却可以从非财政渠道筹集到资金,这就为行政机构的扩张创造了条件。作为一个行政机构,自然就有相应的行政权力,只要将这些行政权力加以适当的运用,就可以进行创收。事实上,很多地方特别是贫困地区,财政往往只能拨给行政部门所需经费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则让行政部门自己通过创收来解决。这种创收的能量实际上是相当大的,据粗略的统计,我国目前的预算外收支几乎可以与预算内收支并驾齐驱。如此庞大的资金规模,有相当一部分就进入了行政机构,对行政机构的膨胀产生了促进作用。用这种方式支撑行政机构的扩张,社会经济为此付出的代价就更大了,这种不规范的资金收支,一来形成了企业新的负担,相当于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大了企业成本,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了一种阻碍作用;二来由于收支缺乏监督,为部分领导干部或人员提供了方便,预算外收支的膨胀,非但不能使财政的可支配收入增加,还会刺激行政机构的进一步膨胀,给财政造成新的负担。
二、推进行政机构改革的财政对策
1.协调政府与财政的关系,让政府为本级预算负责
要改变以前那种财政对行政机构膨胀缺乏约束力的状况,应注意财政与政府关系的协调。从行政权力看,财政部门对同级行政机构很难形成有效的约束。但从财权上看,财政又是为实现政府职能服务的,利益是完全统一的,只不过这种利益关系没有明确化。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让政府官员直接参与预算管理,通过参与预算管理了解当家理财的难处,逐步走上政府为本级预算负责的轨道,形成行政机构自我约束的机制。
要在政府官员中树立起预算平衡的观念,在相当多的地方财政中,政府支出突破预算已是家常便饭,不按程序追加预算支出也是司空见惯。虽然我国早已颁布了《预算法》,规定了政府公共预算不能打赤字,但地方政府在形成支出时,对本级预算的平衡要求考虑得并不多,各种公开的、隐形的赤字仍然存在。因此,首先要让各级政府官员了解《预算法》,并自觉遵守。有了这种预算平衡的观念,贫困地区的行政机构膨胀就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让政府官员了解预算并直接参与预算管理,就能把政府利益和财政利益很好地统一起来,由于财政状况对政府行为的制约作用被明确化了,政府官员从自身利益出发在行政机构设置的问题上,也会考虑财力的制约。美国前总统卡特在乔治亚州做州长时正是面对财力紧张的压力,而率先在政府机构内推行“零基预算”,并从中发现了政府机构严重重复设置的问题,从而成功地将当年已申请的州预算削减了50%。
2.强化财政管理,规范行政机构的行为
我国的行政机构膨胀,有很多是不规范的行为方式造成的。比如说人员超编,为了照顾关系,把不胜任某项工作的人硬塞进某个单位,而实际工作却要让能干的人干,因此,能干的人还不能少。有的行政机构明明已经是人浮于事,但有的事仍然没有人干,于是又招聘合同工或临时工来干。这种类型的行政机构膨胀属于一种隐性的膨胀,其后果仍然是行政机构办事效率低下,财政负担加重。
这次行政机构改革,国务院向全国公开了机构改革的具体安排,包括机构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表。撤销的机构和人员分流的时间都有明确的规定。这就是十分规范的机构改革方案。其实,我们的行政机构只要严格地按照各种规范来行使自己的职能,我国的行政机构膨胀的程度也是不至于此的。因此,规范财政管理并以此来规范行政机构的行为,是确保行政机构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条件。
对于行政机构改革来说,要制订机构改革的合理方案并不算很难,只要按照精简和效率的原则,总是可以设计出比较合理的行政机构方案的。而最为困难的却是方案的实施,这里涉及的是每一个人的实际利益。要想改革方案得到坚决地贯彻,就不能随意突破行政机构的编制,而防止突破编制的有效手段就是强化财政管理。我们建议把财政部门作为这次机构改革的监督部门,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行政机构的改革方案向行政部门安排资金,对于要撤销的部门就要停止财政资金的供应,对于应该保留或新设立的部门,要严格按照编制来供应资金。严格而规范的财政管理,不但能保证行政机构改革的顺利完成,还是防止行政机构改革夭折或出现反复的一种有效手段。
3.将预算外资金收归财政管理,截断行政机构膨胀的资金来源
预算外资金作为一种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其合理性只存在于调动各级财政努力增收的“分灶吃饭”时期和国有企业扩权的时期。随着《企业法》的颁布和分税制的实施,预算外资金实际上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为市场经济对企业而言需要的是明晰的产权,当然也包括明确的财权。而行政机构的预算外收支更是弊多利少,除了加重企业负担,滋生行政机构的腐败外,不断增加的预算外资金还直接冲击了正常的财政收入。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社会经济的需要还是从现实的后果看,预算外收支都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从行政机构改革的角度看,更应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直接管理,这样就彻底堵死了行政机构用预算外资金来支撑机构膨胀的路子。
一、行政副职制存在的合理性
行政副职并非中国所特有,但由于特殊的国情条件、历史文化造就了中国式的行政副职。那么在当今中国真的需要设置行政副职吗?行政副职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呢?
(一)从管理幅度看副职
国内外管理研究成果和管理实践经验表明,各级行政组织必须确定合理的管理幅度。根据管理学原理,确定管理幅度应了解如下变量:(1)管理层次;(2)管理事务难易程度;(3)管理者的水平和管理手段先进程度;(4)被管理的机构或人员的素质。参照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到:1)中国政府的现有管理体制,加上世界第一的人口数,我们的一级政府或一个管理者,其直接管辖和控制的下属单位和人员数是巨大的;2)在这个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竞争白热化的形势下,中国政府所面临的任务是艰巨的;3)从管理者的水平和管理手段来看,中国的行政管理者并未经过系统的学习和培养,很多都是在实践中摸索成才,可见还远未达到先进的程度;4)从被管理者的素质来看,中国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刚刚开始,经过严格科学的考试选拔出的具备先进科学知识技能的公务员在整个公务员系统中所占比重还很小,其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
在这样的现实状况下,中国从国务院到县级政府均直接管辖着数十个甚至上百个工作部门和非常设机构(或下级行政单位),行政组织的管理幅度不可谓不大。在不增加管理层次的情况下,一级政府多设几名行政副职,有可能缩小管理幅度,解决管理者对被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失控问题;另一方面,对于管辖数量过多的政府部门与机构,在不改变管理幅度的条件下,通过设置行政副职来协助管理,也有利于解决行政管理者素质与管理幅度相矛盾的问题。
(二)从同西方国家的比较中看副职
在西方发达国家,行政副职现象也有存在,但数量不多、范围不广,比如,德国、法国不设副总统、副总理,英国不设副首相,美国副总统也只有一个,且只起助手作用没多少实权,法国政府各部一般不设副部长等等。但中国却有着自己特殊的国情。首先从县一级政府的管理幅度看,与中国的县在层级和地位上最为相似的英国的郡,其辖中间层级行政单位平均幅度为6.5个,而中国的县辖基层行政单位平均幅度为25个左右。由此可见,在经济转型期间,在这样宽的管理幅度下,不设副职是不可想象的。
再看省一级的政府,中国一个省的人口和面积相当于欧洲一个国家,中国各级政府的管理幅度当然也远远大于这些国家同级政府的管理幅度。而至于中央一级,从国家结构形式来看,美国实行联邦制,州政府自很大,同联邦政府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与地方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而,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管理幅度比美国这样的联邦制国家的联邦政府就要大得多,在不能增加新的管理层次的情况下,设置行政副职就成为了一种必要的选择,有利于缩小管理幅度。
二、政府减副的必然性
既然行政副职制是因中国特殊的国情和历史文化造就的,那么政府为何又要实行减副呢?
谈及副职,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尴尬的现实:为了适应现实及发展的需要,我们设置了大量的行政副职,但在实际的行政活动及效果中我们却发现由此而来的很多问题。其危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一)削弱了正职应有的权责
按照行政组织的一般规则,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组织制度。根据首长负责制,在一个行政组织中,必须也只能有一个行政首长握有组织的最高决策权力并对组织的行为负实际的责任。而在设置了副职特别是设置了较多的副职的情况下,副职必然要从正职那里分解一部分权力和责任,这样也就势必导致正职的应有权力和责任受到削弱。尤其是,副职一多,分工必细,事权分散,行动迟钝,对统一指挥必有妨碍。
(二)削弱了职能部门的权责
在本来的意义上,职能部门就是为行政首长具体处理行政事务的。自从设置了副职之后,各个副职实际上分管了某些方面的工作,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实际发挥着职能部门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职能部门的功能就相对削弱了。
(三)使下级对上级的程序复杂化
一个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既要服从分管的副职领导,更要听从正职的指挥和命令,于是,为了使其能够在正副职间寻求平衡,通常不得不采取左右逢源的手段。由于副职的增多,无论是正职还是副职抑或下属,都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调整关系,协调矛盾。
(四)增加了管理的成本
管理的成本与管理人员特别是中高层管理者的数量成正比。副职的增多,使得官职趋于庞大,机构趋于臃肿。中国的政府机构多少次的精简之所以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副职的设置以及偏多不能不是一个主要原因。由于副职的增多导致的人员和机构的膨胀造成了管理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浪费,使得管理上的经费开支、人员配备、设备安排以及其他待遇等等都得增加,从而增加了政府管理的成本。
以上几个方面正说明了中国行政副职设置的无序状态。三、行政副职制的系统规划
正是由于行政副职制理论与现实两方面存在的合理性与政府减副的实践必然性间的矛盾,所以必须要对行政副职制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划,以使其能发挥出应有的效用。
(一)行政副职的设置
行政副职的设置涉及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在什么条件下或者什么样的行政岗位可以设置行政副职;其二是设置行政副职的程序以及设置后其地位如何。原则上,一般行政管理者可设行政副职,但是对于层级较低的行政管理者,当一般行政管理人员在能力、经验上足以应付该职位上所有事务时,则无须再设副职。
由于行政副职都是根源于行政正职管理者的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对于它的设置程序,应首先由正职管理者提出方案,包括其设置的理由,设想的副职数以及管理的方案等。方案应由上级人事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必要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最后再由行政正职管理者负责实施,上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从而使整个行政副职的设置合法化。
(二)行政副职人员的产生
在完成行政副职的设置之后,我们需要去配置合适的副职人员。这里也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副职人员的主体资格,二是副职选拔的程序。
1.“副职”人员的主体资格。是指什么人能够担任副职,他需要具备一些什么样的条件。只有先对“副职”这一职务相关问题作深入分析,认清这一职务的工作性质、地位、作用和内容,才能据此对担任这一职务的人员提出要求,确定担任这一职务的主体资格条件。
2.副职选拔的程序。包括两个内容:首先是职务分析,系统地收集和分析与行政副职有关的各种信息。第二是资格考试,通过公开、公平、客观、竞争的考试方法为政府选录合格的“副职人才”。行政副职实质上是一种职务而不是一种一般行政职位,这就使行政副职有职业化的可能。我们可以先根据“副职”职业化的设想,将“副职”作为一门特殊的职业制定职业标准,再以此为据举行公开的考试。这种标准资格的考试可以依据行政职务等级的特殊性而相应地确定为若干层次,各个层次应针对不同级别的行政副职设定。
(三)行政副职人员的任免
在确定行政副职主体资格和选拔程序之后,对于被录用的人员还需要规范其任免形式。就一般行政副职而言,首先应由正职提出行政副职的候选人员,然后由上级行政机关进行资格审查及相关认定,最后再由正职从合格的人员中进行授权任命。对于任命的结果,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而对于罢免程序,可先由行政正职提出罢免事由并作出罢免决定,然后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即可。
(四)行政副职的管理
按照行政副职职业化的要求,行政副职的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任期。行政副职的产生与任免主要取决于其正职,这种极强的依附性使得行政副职的在职期限应与其正职相一致,这将使行政副职具有更强的流动性和变动性。
2.人才储备。我们有必要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人才储备机制,利用现代的高科技手段,建立起详细、真实的“副职”人员资料库,以此作为他们今后被再次任用的可靠依据。
3.副职数的控制。副职数与副职的设置其实是一种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副职的设置其目的在于满足行政的工作需要,提高行政效率,这是收益;而任免安排一定的副职人员必然要增加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是成本。如何确定这种收益与成本的最佳结合点呢?由于副职的设置来自于正职的实际需要,在编制上有其特殊性,故不宜纳入行政编制体系。在具体确定行政副职人员数额时,首先要从最基本的职位分析入手,通过对正职工作的总体考评,估算出具体的工作量,然后需要考虑同类职位、正职的一般实际工作量和工作能力在现有科技水平的支持下,以及现阶段副职后备人员的素质能力水平,并结合管理幅度的相关原理,从而确定出某一职位所需的具体副职数。
只有通过这种全新的行政副职制度的建立,才能为政府部门合理有效的减副提供行之有效的途径,也才能保证政府机构改革的真正深入。
参考文献:
[1][美]加里·贝克尔.人力资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
[2]周三多.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关键词】农村经济金融银行
当前,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主要包括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正规金融,即通常所称的农村金融“三架马车”:农村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以农村合作基金、合会、民间借贷、私人钱庄、民间集资为主要形式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我国农村金融目前有以下特征:从农户对金融需求看,中国农户信贷需求总量巨大,2.5亿农户中一半以上有信贷需求;单个农户以小额短期信贷为主,但需求量不断增大;由于地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性,造成农户对资金表现出多层次,多元化之间的差异;信贷资金用途日渐多样性,生活性信贷占较大比重。从农村对金融供给看,资金缺口大,信贷供给满足不了需求;贷款成本较高,风险较大;贷款期限不够灵活;单个农户经常出现难以满足抵押和担保的要求。从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的特点看,规模大;发生率高;主体多元化;利率弹性大,高利率占比大;由隐蔽走向公开,逐步呈现专业化趋势。
一、加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农力度
当前,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是实施“三农”资金支持,逆市场配置资金,增加农业农村资金投入的重要手段,是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有效结合的支农方式。但农业发展银行从成立至今一直没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与作用。由于产权的单一性即国家所有,决定了其在组织制度、机构设置、人事管理、经营机制等诸多方面都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同时,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功能缺位明显。对农产品收购资金实行封闭管理,资金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要充分利用政策性金融机构,把优惠农民的各项支农政策公平地让农民享受,提高国家金融支农的有效性,为农村金融改革提供政府与农村对接的有机力量,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顺利进行。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必须要研究农业发展银行如何更好地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加强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截至2008年10月,我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余额仅为10224亿元,只占金融机构贷款总余额26.17万亿元的3.9%,其中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仅为446亿元,占农业发展银行总贷款的4.4%。国家必须对其实行政策性扶持,实行积极的支持和保护政策。
二、创新农村金融产品
在当前的大部分农村,金融单位提供的金融产品单一,农民对金融产品选择的余地很少,甚至农民只有存钱和贷款等唯一的金融产品,不能满足农村发展对金融的多样性需求,限制了农村资金充分发挥作用产生经济效益,也影响农民对农村金融的改革积极性。因此,农村金融改革要以农村实际为出发点,创新适合农村需要和农村发展的金融产品,以此提高农村金融主体参与金融改革的积极性。
三、引导规范农村民间金融发展
完善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赋予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地位,并通过法律保护合约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保证民间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应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对有益无害的民间金融活动,要制定法律框架,明确其相应的发展空间,引导其有序成长。
对于资金中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高利转贷活动,往往金额巨大,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应规范查处程序和处罚标准。要使农村民间金融活而不乱,实现发展、效率、稳定三者的最优结合,监管方式的科学化和调控方式的灵活有效是最为关键的一环。政府在对民间金融监管中应该摆正自身的位置,以引导、监控为己任,而不是对其进行过多的干预。曾经在广大农村兴盛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衰败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政府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要突破农村金融供给的瓶颈,解除农村金融供给抑制,就必须引入竞争机制,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逐步消除农村金融市场的进入壁垒,适当地发展民间金融,进一步拓宽农村金融的供给总量。民间金融是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它消除了农户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信息不对称和借贷壁垒的桎梏,应当给予其合法地位。民间金融改革的关键就在于建立市场的准入机制,不能比照城市设立商业银行的标准设立,应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准入标准,并加以严格执行。同时,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入手,引导和鼓励民营的小额信贷银行、合作银行、私人银行等多种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使其合法化、公开化和规范化,并纳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满足“三农”多层次的融资需求。同时,还要通过积极鼓励城市各类银行的金融网点向农村延伸,鼓励外资银行开展农村金融业务,使农村金融主体逐步实现多元化,满足“三农”对资金的需求。
四、建立保险制度和贷款抵押担保机制
一、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现实意义
行政诉讼是一种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和解协调无疑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同时,这种协调制度建立在法院依法核准的基础上,能确保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切实得到维护。所以,在当前城市拆迁、征地补偿等行政案件大量增加,群众性事件和涉诉上访案件不断,行政纠纷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构建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协调机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降低成本,节约资源。行政审判判决耗时耗力,并且容易引起上访、申
诉等现象,浪费各种资源。在行政诉讼中通过和解协调好“官民”纠纷,更易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官民”握手言和,彻底平息纠纷,节约了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做到案结事了,双方满意。这一点在原告人数较多的共同诉讼方面更为典型。
2、缓解对抗,自纠不足。行政主体通过改变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使行政
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消除其对行政机关的抵触情绪,增进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在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瑕疵的情况下,行政和解可以使行政机关意识到自己的不足并加以改进完善,为行政机关提供了一个自查自纠的平台。
二、行政和解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要坚持合法原则,增强解决纠纷的公正性。每一起行政案件,法院都应查明案件事实,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明确判断,在分清各方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协调。即不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也不放纵被告的违法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审查,而不能协调。
法国著名刑法学家安赛尔指出:“刑事政策是由社会,实际上也就是有立法者和法官在认定法律所要惩罚的犯罪,保护‘高尚公民’时所作的选择。”[1]因而,如何通过优位选择刑事政策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防控犯罪就成为决策者首先必须需要考量的问题。但用来指导刑罚的刑事政策并非凝固不变,于是,“如何调整刑罚以适应刑事政策的变化成为各国立法者的重要课题。这也是‘刑法之刑事政策化’,是现代文明的表现,是刑法现代化的表现。”[2]当前世界范围内刑罚结构如美国的刑事政策一样表征为“轻轻重重,以重为主”的犯罪防控模式,“‘轻轻’就是对轻微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轻,即轻者更轻。‘重重’就是对严重犯罪的处理比以往更重,即重者更重。”[3]在我国,无论是决策者还是理论工作者都倾向于采用“宽严相济”一词作为我国相应刑事政策的表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由官方首次提出是在2005年12月5日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按照学者的理解,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表现为非犯罪化、非监禁化和非司法化;而“严”是指严格(即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即刑罚苛厉,从重惩处)和严肃(即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所谓‘济’,则具有救济、协调与结合三层含义。[4]我国台湾地区政府在2002年通过“刑法”修正草案后也正式宣布,未来将推行“宽严并进的刑事政策”,并希望这套崭新的刑事政策能带领台湾社会走向二十一世纪美好的未来。[5]
应当说单纯的“轻轻”抑或“重重”,都因过于片面而不能成为我国犯罪防控的基本刑事政策之理想模式。从罪刑配置的向度而言,单纯的“轻轻”可能造成刑不压罪,而单纯的“重重”则可能导致刑罚过剩。我国就有学者指出:“强调严刑重罚的重刑化说与主张刑罚趋于轻缓的轻刑化说,均未从整个犯罪与刑罚的平衡关系出发去评价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小与刑罚轻重的对应关系。而且,均可能削弱公众对刑法的尊重。”[6]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由于是结合两种极端治理手段而有可能导致“该重而轻,该轻而重”,而只具备相当程度的现实合理性。据此,和谐社会的构建应提倡怀柔的刑事政策,作为革新我国现行犯罪控制模式的发展路径,并以其作为根本导向而使刑罚结构的构建更为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所谓怀柔,意味着运用某种精巧微妙且灵活变通的刑治之术结合心理学等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以使犯罪人改恶从善而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而非对犯罪人直接给予正面打击,其旨趣在于提倡“善治”反对“暴治”,推崇法律威信而非政治威信的社会控制,其以宽厚仁爱的儒家思想为载体与国内现阶段倍受推崇的以刑去刑为表现形式的常规性严打政策针锋相对。因为严打政策是以暴制暴的镇压方式实施的权宜之计,而且会让人感觉有苛政猛于虎之嫌,为避免国民误解法律纯粹是决策者的社会工具。在和谐社会语境下,提倡怀柔刑事政策能够体现执政者民主和仁善执政理念,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有序。
一、怀柔刑事政策提倡之理论基础
怀柔刑罚政策的提出主要基于道义、法治和三个方面的理由。
第一,谦抑精神下通过慎刑维护国民自由是其道义基础。谦抑,顾名思义,即为谦和、节制之意。刑法的谦抑性,意即刑法在介入社会生活时,应当尽可能地控制其介入广度和深度,合理规定刑事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7]谦抑精神的产生是现代社会法律文明有机的内在自发演进使然。然而现代社会当中的在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却步入误区,表现为盲目强调功利价值取向而导致刑罚自由保障机能严重缺失。但“在现代社会,人不或多或少侵犯他人就不能生存下去,因此,各人在某种程度上必须相互忍耐他人的侵犯。如果对所有的侵犯都禁止,反而容易阻碍个人的自由活动。”[8]而且,社会性是犯罪的根本属性,绝对没有犯罪的社会是不存在的,这就需要作为指导刑罚抗制犯罪的国家态度的刑事政策契合谦抑精神,需要刑罚理性地而有效地对抗犯罪,同时始终如一地以维护和扩大国民自由为最终目的,谦抑精神下的慎刑强调的是“只要犯罪行为没有超出每类型社会所规定的限界,而是在这个限界之内,它就是正常的”[9]。要保持政治的民主化程度和社会活力,刑罚只需要将犯罪率抑制在一定的限度和范围内即可,同时需要立法者抱持容允的态度善待犯罪人,同时最大限度地给予国民自由以应有的关怀。怀柔刑事政策正是在这种道义基础上提出来而作为国家指导刑罚抗制犯罪的策略方针。
第二,人道原则下通过慎刑保障国民权利是其法治基础。符合人道原则的刑罚创制与运作都应当与国民的理性品质相符合,反映国民固有、基本的法感情是刑罚防卫社会时所不能逾越的界限。刑罚人道原则要求限制公权与捍卫私权同时并重。限制公权是指在国家刑权和国民权利的博弈中,为确保社会的有序状态和国民基本自由,刑权行使的尺度应当受到约束和设限,用以防止刑事法律框架内的公权私有化而可能带来的有辱人格或非人道处遇,并且通过公共机构的分权与制衡在限制权力的同时保持权力与受限权力之间的相互掣肘。“一个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乃是因为它成功地在专断权力之一端与受限权力之另一端间达到了平衡并维续了这种平衡。这种平衡不可能永远维续下去。文明的进步会不断地使法律制度失去平衡;而通过把理性适用于经验之上,这种平衡又会得到恢复,而且也只有凭靠这种方式,政治组织社会才能使自已得以永久地存在下去。”[10]捍卫私权是指在任何时候人都只应作为目的,而不能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因为一个人绝对不应该仅仅作一种手段去达到他人的目的,也不能与物权的对象混淆。”[11]刑权行使不能专横地对待包括犯罪人在内的个人的合法权利,犯罪人在犯罪以后是应该受到刑罚的惩罚,但是并不能代表犯罪人应有权利就可以剥夺。“在公众心目当中,犯罪必须受到惩罚。这是一件应当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和所处环境来决定的问题。虽然他的行为危害了社会,但是,他仍然是社会中的成员之一,不能像在人类早期社会中那样,把他逐出法律之外。他仍然有权作为社会成员之一而得到适当的处理。这使他获得了某种保障,因为刑事责任要比民事责任更深地涉及到个人自由之价值的问题。”[12]现代法治社会的存在和维系的基础要通过限制公权和捍卫私权两个向度体现人道原则。遵循人道原则的怀柔刑事政策所彰显的正是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中所表征出来的这种人文关怀主义的法律态度。
第三,宽容理念下通过轻刑尊重基本人权是其基础。在社会,刑事政策具备宽容理念是实施的道德底线,逾越道德底线所创制的刑事政策很难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宽容相对于个人品质而言,是理性主义下的一种普通国民内心的道德情感要求;相对于社会和制度品性而言,宽容则是视界内的一种针对普通国民甚至是犯罪人给予容忍的态度。也就是说,宽容理念不应仅仅体现在国民内心的道德情感方面,而更应体现在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设计和安排当中。社会客观存在的宽容理念应当融入刑罚的制动之中并且培育成宽容的环境。宽容理念是立足于道德和人类的良知,强调刑罚在介入社会生活和人类行为领域时,应当注重基本人权的保护,关注对人性的尊重,同时注重刑罚的力度和强度要与人的容忍和承受能力相适应。边沁对立法者确定的第一个目标就是要求立法者尽可能少用刑罚,刑罚应当宽和,他指出:“立法者如果希望鼓励一个民族具有人性,那么他自己应该首先树立榜样。要求自己有义务对人的生命,而且对一切能影响人之感受的环境情状,都给以极大的尊重。残酷的法律会通过恐惧、模仿或培养复仇精神等使人变得残酷。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重现。”[13]要提高国民对刑罚的尊重程度,无疑首先要求立法者和司法者自身要具备宽容的理念,确信他们的权威的延续最终取决于自已对宽容理念的不断理解和遵从。“将来刑法是否可获成效,取决于将来的刑事法官是否将歌德在‘马哈德,大地之主’中所说的话铭刻心上,即:他应惩罚,他应宽容;他必须以人性度人。”[14]选择怀柔的刑事政策作为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活动的指导方针,其所蕴含的宽容精神正可以成为实施的基础。
二、怀柔刑事政策之提倡影响实然刑罚结构
第一,怀柔刑事政策所蕴含的谦抑理念影响实然刑罚结构。在法学理论中,刑法是一种强行法。因为其强制程度的极限化,刑法就成为所有其他法律规范得以真正实施的强力保证。[15]“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的法律,还不如说是对其他一切法律的裁定。”[16]刑法最后手段性和最低限度干预性正是贯彻谦抑理念的逻辑结果,而作为怀柔刑事政策所蕴含的谦抑理念得以彰显刑罚作为社会统制措置中的一种外在制度化力量,应处于谦让节制的立场。这就需要探求刑罚结构的功能变化以适应谦抑理念的要求。怀柔刑事政策所蕴含的谦抑理念无疑要求我国刑罚结构趋向缓和,需要立法者摒弃严罚化的思想而对刑罚结构作出相应的怀柔化调整,收缩法定犯罪圈和制裁网,并优先考虑其它各类非刑罚措施,以便于进一步降低刑罚结构的强度。“和谐社会要求通过各种方法,包括法律手段,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疏通各种社会怨愤,由此而获得社会的长治久安。目的决定手段,当我们确立了以和谐社会为建设目标以后,法律不再是的工具,而是各种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各种社会矛盾的化解器。在这种情况下,刑罚的轻缓化就是势所必然。”[17]
第二,怀柔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目的影响实然刑罚结构。怀柔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目的是保证法秩序的稳定和法益机制的衡平,而绝非为惩罚犯罪而惩罚犯罪,更加不是妄想达致通过刑罚完全消灭犯罪这种不切实际的目的。凯托莱所谓“社会拥有相应的犯罪能量,因此准备犯罪的是社会,人只是实施犯罪的工具而已”[18]的论断深刻地揭示出刑罚目的应是最大限度地防卫社会和保证法益机制的衡平,而不是其它的目的,因为只要社会存在,犯罪就是不可能消亡的。基于刑罚应然目的的考虑,就要求抑制犯罪应当以尽可能少的刑罚量达到刑罚目的和实现罪刑结构对抗的怀柔机制。但作为一个有着重刑情结的国度,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目的总是一味强调严刑峻罚和通过暴力镇压犯罪以防卫社会,过分渲染用刑罚威胁的方式遏制犯罪导致我国刑罚结构趋向重刑化。即使在提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今天,有学者还在替严打辩护或者说找新的立身之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是对‘严打’的取代,更不是对‘严打’的否定,而应当将‘严打’纳入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中确立其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说,‘严打’并不是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列的另一个刑事政策,而是包含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中的体现宽严相济的严厉性的内容。”[19]但重刑化是不符合社会主流道德意识的,面对尚不严重的犯罪应设置宽松化的处罚方式削减刑罚结构的强度和缓和刑罚结构的苛厉,一味采用刚性打击的刑罚结构必然导致刑罚背离相当性要求。
第三,怀柔刑事政策遵循的人道原则影响实然刑罚结构。在怀柔刑事政策指引下,衡量一个国家对于国民权利的保障强度,首要问题是看这个国家对处在相对弱势地位的国民所实施的最低限度福利政策。“如果在一个国家中,某些阶级的人,尽管他们愿意遵守相对的规定,其他人还是拒绝提供这些基本的保障给他们,那么这些人就会违反道德和正义的原则,这些道德与正义的原则是受到现代国家承认的(至少在口头上)。现代国家所公开承认的道德观一般认为,在这些基本需求上,人类有权要求同等对待,我们不可以只是以其他人的利益为理由,去合理化差别待遇的做法。”[20]任何人包括罪犯同样有权要求国家给予最低限度的福祉保障,国家有义务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机制和实施福利政策,从而在此基础上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国民提供一个安定有序的生存环境,这也是刑事政策人道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恰好印证了李斯特的著名论断———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21]相反,倘若由于利益分配格局不公和福利保障机制缺位导致的国民贫困窘迫状况而被国家予以刑事化处置,那么可以讲用以组织对弱势阶层的社会防御的做法极不人道。胜本勘三郎就曾尖锐指出:“如果国家不采取济贫政策而一味严厉处罚,就等于国家为贫困者布下陷阱同时又让贫困者跳入陷阱,这是惨而又惨,酷而又酷,不仁之至的政策。”[22]在这一意义上,怀柔刑事政策遵循的人道原则直接影响着我国刑罚结构的调整,同时表明刑罚结构的设计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性问题,而且是指导社会改善国民生存环境和社会保障机制的整体协调运作的理念性问题,刑罚结构并非不能改变,根据国内的现实情况和国际的发展趋势,当务之急是需要以怀柔刑事政策作为指导适时调整现存刑罚结构。
三、怀柔刑事政策与刑罚结构的重构
刑事政策中有很大部分是涉及刑罚的政策。可以说,目的刑思想直接导致刑事政策思想的产生,而刑事政策则又直接影响刑法中所规定的刑罚目的以及刑罚的配置。[22]由于我国现行刑事政策不具备科学性基础①,因而用以作为刑罚结构配置的指导就不具备合理性基础。现行刑事政策不具备科学性具体表现在:以国家主义的一元社会构结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化模式过分重视刑罚的政治统治职能,刑事政策的制订凸显为崇尚刑罚的威慑作用和报应功能而漠视刑罚的社会管理职能,这种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结构显然就会趋于重刑配置。然而,法治国家的形成需要向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社会构结转化,而刑罚则相应地由政治刑罚向市民刑罚转化。②只有在二元社会构结的模式下通过弱化刑罚的政治职能才能使得其社会管理职能得以张扬。因而,需要在怀柔的刑事政策的支配下重新审视现存刑罚结构的配置。刑罚结构是指刑罚方法的组合形式,即刑罚方法的排列顺序和比例份额,这种组合形式反映刑罚结构内部各要素相互联系的稳定状态和相互作用的基本方式。[23]根据不同刑罚方法的配置可以形成不同类型的刑罚结构,而不同类型的刑罚结构影响着刑罚功能的相应发挥。正如有学者指出:“刑法结构的基本内涵是犯罪圈大小与刑罚量轻重的不同比例的搭配和组合,而合理的刑法结构是发挥最优刑法功能的前提。”[24]因而在配置刑罚种类时,刑种组成序列的轻重衔接应当符合科学的刑罚梯度要求,通过怀柔的刑事政策指导刑罚结构的合理配置,使刑罚在规制社会失范行为过程中能够产生理想效果和满足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同时也符合谦抑性和人道性的双重价值内涵。(一)死刑应予彻底废止从刑事立法政策层面看,刑罚强度最为严厉刑种的变动决定了整个刑罚结构的革新。“死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问题首先是一个刑事政策问题,而刑事政策的制定和适用,只有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才具有目的性和合理性。应该说,死刑政策是刑事政策当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25]死刑是现行刑罚结构当中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因而,关涉死刑的刑事政策势必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死刑问题所以如此重要,因为它是影响刑罚结构的关键所在。刑罚结构的调整主要是体现在最重刑种的变动。最轻刑种的变动只有涉及最重刑种变动时才能体现出对刑罚结构的影响。”[26]当前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结构归属于重刑结构,而根据怀柔的刑事政策导引需要刑罚结构宽松化。但由于“保留并严格限制死刑”是我们一贯奉行的死刑政策。这一政策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其实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甚至出现了重刑化和崇尚死刑的倾向。[27]现行死刑政策的明确指向应考虑彻底废止死刑适用,而非采用保留并严重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
有关废止死刑的依据理论上已经有足够的阐释与著述,本文在此无需赘言。其实,就刑罚的机能而言,其终级目标无非是使犯罪人再社会化,但死刑无论怎样完美都无法做到这点,因而死刑政策的价值取向不应当是让死刑充当道义报应和平息民愤的工具,决策者不应以迎合民意要求和满足现实需要作为保留死刑的挡箭牌。民意要求作为决策者应当考虑的因素本身并没有错,但民意有时候是欠缺理性的,而且死刑的保留与适用无疑是给国民灌输这样一种负面思想,那就是杀人是可以的,只要你愿意死。如果都这样了,那还要法律干什么。再者,判处罪犯死刑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犯罪的基本成因还是存在于社会之中。况且,此种通过“以命抵命”进行等害交换的方式所体现的公正观念是以牺牲人道为代价的,死刑政策的存在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博弈中极易导致刑罚忽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正如有学者指出,“死刑削减,国家对公民的权威将可能弱化,公民权利可能有实际的增长;死刑增加,或者保持不变,国家对公民的权威没有根本变化,公民权利只能处于弱势。”[28]
保留死刑到底是维护谁的利益,这的确是值得社会深思的问题。从怀柔的刑事政策立场出发,彻底废除死刑,可以通过刑罚的谦抑精神选择适当的刑罚方法,而关注人道,而最终有效实现刑罚的机能。
(二)社区矫正取代管制和拘役两种短期自由刑
基于怀柔的刑事政策下的谦抑精神与人文主义关怀,管制和拘役两种短期自由刑不宜保留,而对那些主观恶性不深的轻微罪犯,用社区矫正取代短期自由刑即可。理由在于:其一,从行刑的社会效果看,短期自由刑时间短促,达不到理想的教化处遇效果。而且由于监狱内亚文化的侵蚀容易造成“罪之感染”而诱发更多的犯罪。日本学者胜本勘三郎曾明确指出,“把这些人投入监狱,恰恰是把他们送进了犯罪学校。”处以短短几个月的短期自由刑,却“使犯人堕落、更具有性,这才是反人道主义的。”[29]其二,从教育和矫正的目的刑理论看,将罪犯严格与正常社会生活隔绝违背了使罪犯改善更生和复归社会的宗旨,往往会造成后果严重的“标签效应”。其三,从惩罚模式的选择来看,短期自由刑行刑采用的是单向循环惩罚模式,在短期监禁的过程中,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而被剥夺人身自由且与社会严重隔离,在监禁处遇中遇到不公正对待也难以取得司法救济。而社区矫正采用的双向互动矫正模式,犯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重视,通过将其犯罪人置于社区内矫正改造有利于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促其最终复归社会。
综上,以监禁为主体转向非监禁处遇模式符合世界行刑社会化趋势。所谓行刑社会化,就是指为最大程度地避免监禁刑的弊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目标所形成的行刑理念与行刑模式。[30]社区矫正目前是不少国家非监禁处遇模式的重要刑罚执行方式。我国的刑罚模式现阶段主要是以封闭式监禁处遇为主,但“设立监禁刑只是为了平息义愤的制度不是理性的制度”[31]。因而,需要拓展非监禁模式的适用范围,社区矫正这种开放化程度较高的刑罚方式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作为一种制度性的模式予以推广就刻不容缓。“同传统的监狱矫正相比,社区矫正不将罪犯与社会隔离,而将其置于社区进行救治性的处遇,这无疑对罪犯更为宽和、人道,更有利于协助其复归社会。因此,社区矫正体现刑罚演进的历史趋向。”[32]怀柔的刑事政策所蕴含的非监禁化与人文关怀理念,需要通过在刑事立法上明确社区矫正与社区服务的法律地位而实现。社区矫正制度既能汲取管制刑不予关押的内涵,又能吸纳拘役参加劳动的内涵,而且更能够避免因短期自由刑所导致的弊端。
(三)废止没收财产刑并将罚金刑提升为主刑
没收财产是摧毁犯罪人生存条件和经济基础但过于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不符合怀柔刑事政策的人道精神,需要认真审慎其合理性。而罚金刑作为一种剥夺金钱所有权的惩处方式,具有与没收财产刑一致的内在契合性,行为人的财产同样可以转化为金钱此种货币表现形式来计量和分割。在这种意义上,废止没收财产刑,改由罚金刑整合吸收,并将罚金刑提升为主刑就成为一种比较理想的刑事政策选择。其具体理由如下:第一,没收财产刑不具备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实际确定和分割行为人的财产量是非常困难的,难以具备切实可行的操作性而导致形同虚置。第二,没收财产刑不具备合宪性而且具有罚及无辜的潜在可能。没收财产刑可能剥夺犯罪人与犯罪并无关联的合法财产所有权,而与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之间存在着重大冲突,因为不具备合宪性。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而从我国刑法分则对没收财产刑的规定来看,大部分是作为无期徒刑和死刑的附加刑规定的,但“即使是犯罪人的财产,其配偶子女还存在一个继承问题。对一个判处死刑的犯罪人没收其个人所有财产,无异于剥夺其配偶子女的继承权。”[33]没收财产这种附加刑存在违宪之嫌。第三,没收财产刑可能导致罪犯重新犯罪。“没收财产是在软弱者头上定价,它使无辜者也忍受着罪犯的刑罚,并使他们沦于必然也去犯罪的绝境。”[34]第四,罚金刑提升为主刑地位具有较高的现实价值。我国目前五种主刑不能适用于单位犯罪,为避免罚金刑只能做为附加刑适用于单位犯罪,将其提升为主刑可以成为制裁单位犯罪的重要手段,增加罚金的惩罚力度,并建立罚金国库基金。罚金国库基金有助于因犯罪人无可执行财产时对被害人损害的弥补,其目的在于达致最大程度保护被害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使被害人能够得到一定经济补偿的回复方式。“财产刑具有极高的经济性,因为所有由支付金钱者感受到的恶都转化成了对接受者的善。”[35]“国家必须赔偿个人因国家不能预防的犯罪给其造成的损失(就像在公害中所承认的那样),然后再从罪犯那儿把这笔钱追回来。”[36]
“罚金刑唯一的缺陷就是其可能不具有执行的现实性。由此而言,我们认为,罚金刑可能不具有执行的现实性是完全可以通过其它方式给予解决的,因而,罚金刑作为主刑是完全符合现行刑罚体系发展所现实需要的。”[37]将具有主刑功能与特质的罚金刑的法律地位予以提升,并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和力度,完全符合怀柔刑事政策的非监禁化、轻缓化与人道、谦抑精神由附加刑提升至主刑。需要考虑的是可罚性问题,即科处罚金刑时除考虑犯罪情节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同时,为防止罪犯无钱交纳处于实质不罚状态,可以建立罚金与社会矫正服务互易制度,以解决执行难问题。
(四)扩展资格刑的内容
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38]资格与权利密切相关,资格是国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特定社会活动所必需具备的一定身份和条件,一旦身份和条件被剥夺就意味着既有权利的丧失。资格刑就是通过限制行为人利用手中既有权利犯罪,控制犯罪人的再犯能力而施加的精神惩罚。
我国现行资格刑主要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但“我国刑法规定的资格过于单一,不能适应与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刑法规定的资格刑制度。”[39]在怀柔刑事政策的指导下,扩展资格刑的内容就尤显必要:第一,资格刑具体内容的充实是我国刑罚结构由严酷趋向宽缓并且有效消解某些犯罪的现实需要。司法实践中,利用各种职业(职务)资格和营业资格专门从事犯罪活动的现象广泛存在,然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任何有关剥夺自然人职业(职务)资格或者法人营业资格的规定。将这种资格的剥夺增设为资格刑的内容有助于消解这些身份犯罪的基础性条件。“在犯罪人有人身自由,但缺乏特定资格的条件下,其犯罪能量的释放将会受到极大的限制,犯罪人想再度借职务之便,首先就会在资格方面遇到难以逾越的障碍,从而将有效地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40]第二,资格刑适用范围的扩大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效益刑罚观。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剥夺犯罪人的资格属于开放式的刑罚方式,不需要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可以节省大量的刑罚资源。第三,通过资格刑剥夺犯罪人进行某些犯罪的法律条件,对于弱化其犯罪心理能够提供远期可控性保障。
四、结语
时至今日,犯罪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公共政策领域内所关注的现实问题,刑事政策作为社会公共政策领域内宏观操控刑罚遏止犯罪的指导方针,由于其自身并不具备规范性、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因而不能等同于刑罚机制可以直接适用于社会规制犯罪,而只能发挥政策导向的作用,其防控犯罪的功能仍然需要依托于刑罚机制的具体运作。“诚然,刑事政策的首要的长期的使命是通过满足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需要以保障社会整体的和谐和延续。然而正是在现代世界中,刑事政策的选择(不论是界定犯罪现象还是制定对犯罪现象的反应措施)取向总是不同的,因为它根据这样那样的被认为是基本的价值来对安全的需要进行评估、感觉或理解。”[41]针对犯罪数量居高不下的局势,如何理性选择刑事政策指导刑罚抵御犯罪已成为社会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怀柔刑事政策强调的是运用社会多元综合调节机制积极主动防御犯罪,而非仅仅依赖消极的刑事法律控制手段被动回应犯罪,从而使得有效地防卫社会成为可能。怀柔刑事政策的提倡有助于现存刑罚结构的重塑,以调整和优化配置现存刑罚种类而改善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失范问题,更有助于刑罚保障人权和防卫社会双维机能的协调,与公正和功利的双层价值目标的实现。
注释:
①有学者指出了刑事政策不具备科学性的现状,并且在其它四个向度上提出了现阶段刑事政策应当着力解决的五大问题。(见严励:《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②由此可以引出市民社会有没有制订刑事政策的权力问题,而关于此问题的具体回答可以参见我国学者刘远:《刑事政策哲学解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1页以下。笔者认为,市民社会不但应当有制订刑事政策的参与权,而且应当是打击犯罪的中坚力量。倘若完全依赖国家公权机关打击犯罪,而得不到市民社会广大群众的配合参与,那简直是不可想象的事情。关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关系的具体表述可参见刘树德:《维度的刑法新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0页。
参考文献:
[1]转引自卢建平.作为“治道”的刑事政策[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5).
[2]王宏玉.刑事政策与刑罚结构变化之考察[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3).
[3]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69.
[4]陈兴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个学者的解读[J].载谢望原、张小虎主编.中国刑事政策报告[M].(第1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4~18.
[5]谢煜伟.二分论刑事政策之考察与批判——从我国「宽严并进的刑事政策谈起[J].台湾:法律学研究所,2004:(1)
[6]游伟.重刑化的弊端与我国刑罚模式的选择[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2).
[7]黄明儒.也论谦抑性原则———以刑事立法活动为视野[J].载珞珈法学论坛,第2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190.
[8]转引自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M].(上册),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1995:274.
[9][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狄玉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84.
[10][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57.
[11][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163.
[12][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王献平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99.
[13][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M].李贵方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485.
[14][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99.
[15]黄明儒.也论谦抑性原则———以刑事立法活动为视野[J].载珞珈法学论坛,第2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190.
[1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70.
[17]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J].法学杂志,2006,(2).
[18][日]森本益之等著.刑事政策学[M].戴波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
[19]陈兴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个学者的解读[J].载谢望原、张小虎主编.中国刑事政策报告[M].(第1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7.
[20][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85.
[21]何秉松主编.刑事政策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472.
[22]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M].(上册),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1995:13.
[23]周洪波、单民.论刑事政策与刑法[J].当代法学,2005,(6).
[24]梁根林、黄伯胜.论刑罚结构改革[J].中外法学,1996,(1).
[25]梁根林、吉莉娅.“刑事政策与刑事一体化”学术研讨会综述[J].中国法学,2004,(1).
[26]储槐植.刑罚现代化:刑法修改的价值定向[J].法学研究,1997,(1).
[27]钊作俊.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其反思[J].中州学刊,2002,(3).
[28]翟中东.中国社会转型与刑事政策调整[J].学术论坛,2003(1).
[29]转引自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M].(上册),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1995:11.
[30]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401.
[31][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40.
[32]冯卫国、储槐植.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社区矫正[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2).
[33]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45.
[34][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66.
[35][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M].李贵方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390.
[36][意]恩里科•菲利.实证派犯罪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08.
[37]邱兴隆.刑罚理性评论———刑罚的正当性反思[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70.
[38]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220.
1.铸造裂纹
1.1热裂纹
a、金属凝固过程中由于有害杂质在晶界处与金属形成低熔点共晶薄膜,降低了金属的强度和塑性,在收缩应力作用下形成裂纹(收缩裂纹),多发生于铸件心部,沿晶扩展,有明显的脱碳现象,裂纹尖端较圆钝。裂纹内可见夹杂物;断口为沿晶开裂,有时可见明显的偏析、疏松和孔洞;晶粒表面有自由表面特征,可见鹅卵石花样,有时可见到非金属夹杂物或共晶花样。
b、铸模模腔内壁表面涂料与熔融金属发生化学反应,在晶界处生成硅酸盐与金属低熔点共晶,造成铸件表面龟裂。裂纹为沿晶,裂纹内可见硅酸盐夹杂物,裂纹尖端较圆钝,裂纹两侧有轻微脱碳现象;断口为沿晶,晶粒表面有自由表面特征,有时可见到硅酸盐夹杂物或共晶花样。
c、由于模腔内壁表面有网状裂纹,钢液进入网状裂纹起钉扎作用,影响铸件自由收缩,形成龟裂,该龟裂是沿晶,裂纹两侧金属轻微脱碳,但晶粒表面没有或很少有夹杂物。另外,铸件设计不合理,在冷却过程中收缩受阻,或者铸件壁厚相差悬殊,冷却严重不均匀,在铸件应力集中处易形成裂纹。裂纹为沿晶,轻微脱碳,尖端较圆钝,但晶粒表面没有或很少有夹杂物。
1.2冷裂纹
铸件在较低的温度下形成的裂纹,是由于热应力和组织应力较大造成的。多发生于应力集中部位,金相观察为穿晶扩展,裂纹两侧金相组织与基体金相组织相同,没有脱碳现象,裂纹尖端较尖。断口为穿晶,多为解理和准解理断裂,断口呈银白色或轻微氧化色。
2.锻造裂纹
2.1热裂纹
a、过烧。由于锻造前加热温度过高造成晶界氧化,形成表面龟裂。过烧主要发生于棱角处或壁厚较薄处。金相观察裂纹为网状沿晶开裂,裂纹内有氧化物,裂纹两侧有明显脱碳。过烧严重时,金属呈豆腐渣状。断口观察,为沿晶,晶粒表面有厚厚的氧化皮。
b、热脆。钢中S含量较高,锻造加热时在奥氏体晶界处FeS与Fe形成低熔点共晶,在较低的温度熔化,锻打时形成裂纹。裂纹呈龟裂状。金相观察为沿晶开裂,晶表有氧化,裂纹内有硫化物。断口观察,为沿晶,晶粒表面看见硫化物共晶花样。如果锻件加热燃料含硫较高,引起硫向金属内渗透,可引起锻件表面龟裂。
c、铜脆。当钢中含有较高的Cu(0.2%以上),由于Cu比Fe化学性质稳定,在高温时发生选择性氧化,钢表面Fe氧化生成氧化铁,Cu不氧化沉淀于氧化皮下,在Fe与氧化皮之间形成一薄层Cu膜,并沿奥氏体晶界向钢中扩散。含Cu钢材加热温度越高,加热时间或次数越多,Cu层越厚。在1100℃左右时Cu熔化,锻造时形成网状裂纹。宏观观察锻件受拉表面可见网状裂纹。金相检验可见氧化皮下有Cu层,Cu沿原奥氏体晶界向钢中扩散,裂纹是沿原奥氏体晶界扩展。电镜观察,断口为沿晶,晶粒表面可见Cu颗粒。
d、停锻温度过低,锻件变形能力下降或有第二相析出,以及锤击过重使锻件变形太激烈等都会造成锻件沿晶界或两相交界面开裂。开锻温度过低或开锻锤击过重会造成沿柱状晶界产生对角线开裂。裂纹为沿晶,有时断口上可见较密集的第二相,有氧化和脱碳现象。
2.2冷裂纹
a、锻轧前加热保温时间不足,心部未热透,高合金钢心部碳化物偏析严重,锻轧时易形成从心部向外放射的裂纹。裂纹多为穿晶或沿碳化物界面开裂,有轻微脱碳。断口为解理或准解理,有的可见碳化物碎片。
b、一些尺寸较大或合金含量较高的钢锻件锻后冷却不当或锻后需预备热处理而未及时进行热处理的,由于相变产生的组织应力、冷却过快产生的较大热应力与锻造变形产生的形变残余应力迭加,也会造成锻件开裂,断裂在锻后一段时间内发生。这种裂纹一般多发生于应力集中部位,较直,较长,有的开口较大。裂纹尖端较尖,裂纹两侧金相组织与其他部位相同,没有脱碳现象,裂纹为穿晶。断口为解理或准解理,呈银白色,无氧化现象。
c、白点(发裂或发纹)是由溶解氢和组织应力共同作用形成的裂纹。裂纹发生的温度较低,多位于锻件心部,裂纹细而短,多条呈放射状或无规律分布。奥氏体转变温度较低的含Cr、Ni、Mn低合金钢锻后未及时进行消氢处理时易于发生。金相观察,发裂裂纹细长,穿晶扩展,尖端较尖,无脱碳和氧化现象。断口宏观观察,为圆形或椭圆形亮白点,白亮点稍高于或低于周围金属。电镜观察白点为解理或准解理断口,有时断口形貌呈流水状。
d、锻轧拔件在加工过程中出现的划痕、折叠,以及铸锭皮下气孔未消除干净等引起锻裂缺陷。划伤多与表面垂直,较直较长,尖端较圆钝,有时两侧看见金属变形,划痕内常夹有氧化物,断口表面可见碎块状氧化物,细的平行拉痕,无断裂特征;折叠一般与锻件表面成锐角,两侧有严重脱碳,内有碎块状氧化物,尖端较圆钝,断口上有氧化物碎块堆积,无断裂特征。铸锭皮下气孔未消除干净引起锻裂缺陷一般长度较短,垂直锻件表面。原气孔部分有时可见氧化和脱碳,断口无断裂特征,扩展部分为穿晶,无氧化和脱碳,尖端较尖,断口多为解理。划痕和折叠在锻造过程中也可能扩展形成裂纹,扩展裂纹的形态应与皮下气孔的相同。
3.热处理裂纹
(1)淬火龟裂。表面脱碳的高碳钢零件在淬火时,由于表面层金属比容小,在拉应力作用下产生龟裂。裂纹位于脱碳层,沿晶扩展,有轻微氧化。
(2)过热裂纹。由于淬火温度过高,造成过热或过烧,使晶界弱化或氧化,在热应力和组织应力作用下,在表面形成网状裂纹。裂纹多发生于应力集中处(过热)或棱角处(过烧),沿晶扩展。过热裂纹有轻微氧化,过烧裂纹氧化和脱碳均较严重。
(3)淬火直裂。细长杆件在心部完全淬透的情况下,由于热应力和组织应力共同作用下发生的纵向直线裂纹。多发生于应力集中处或夹杂处,裂纹为穿晶,尖端较尖,裂纹两侧无脱碳现象。准解理断口,表面轻微氧化。
(4)热处理应力裂纹。加热速度过快和冷却速度不当造成零件内外温差和组织应力过大而引起的裂纹。裂纹在外表面张口稍大,向里则较细,尖端尖锐,多为穿晶,也有沿晶或混合断裂,裂纹两侧金相组织相同。无脱碳和氧化现象。断口呈银白色或有带颜色的薄膜,穿晶断口为准解理断裂。
在机构利用股改套利即将偃旗息鼓的时候,新股套利以及“封转开”套利又被挖掘出来。
1.1股改套利
股权分置改革作为资本市场的重大金融创新,为证券市场交易提供了全新的投资套利手段。据统计,从2005年5月~2006年4月,股改公司的股票价格在恢复交易首日的平均涨幅为6.85%,股改套利的超额利润率吸引了不少资金的积极参与。套利空间的存在是形成机构套利的直接原因,而改股停牌与基金停牌的不同步又导致了套利机会出现,这就使得那些重仓持有部分股改股的基金频频受到套利资金攻击。
2005年12月27日,招商银行因股改停牌。12月28日,兴业可转债基金随即发生了11笔金额共计超过4.5亿元的巨额申购。这批巨额申购资金确实达到了预期的目标。从2005年12月28日~2006年1月5日,每份兴业可转债基金净值上涨了0.0205元,增幅为2.01%。如果这部分资金1月5日退出,不到10天就可获取2%的盈利,如果1月11日退出,由于兴业可转债基金累计净值已达1.0991元,增幅将有6%,获利空间更大。兴业可转债基金被迫紧急暂停基金的申购,成为我国基金业第一例由于特别原因而暂停申购的基金。其后的云南白药、金融街、锌业股份、贵州茅台等股票,股改复牌后都出现大涨,投资其间的基金净值也因此出现较高涨幅,给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带来很大套利空间。
1.2新股套利
除了股改套利这一特殊因素外,基金也被很多机构当作一种牛市来临时快速获取股票仓位的工具。如果某新股上市后涨停,此时大资金无法买入该股,但是可以买入大量持有这只新股的基金,到次日卖出基金从而完成套利过程。
随着IPO重新开闸,“打新股”成为了众多资金逐利的焦点。新股发行溢价是大部分证券市场都客观存在的现象,由于一、二级市场价差的存在,参与新股申购能够取得较高的固定收益。股市一二级市场的价差客观上为广大投资者创造了套利的空间。但在现实中,个人投资者由于资金规模小,参与渠道单一,因此新股套利基本上都是机构投资者的“游戏”。
保险公司等机构对低风险的IPO投资自然很感兴趣。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最大客户以保险公司为主,因此部分货币市场基金面临巨大的赎回压力,这些赎回的巨额资金若买不到新股则转而投向买入申购成功的基金。
1.3“封转开”套利
截止2006年8月4日,54只封闭式基金(由于基金兴业的成功转型,只有53只)中份额规模在20亿以上的大盘基金折价率大部分都在40%以上,最高的5只基金接近50%。基金的价格最迟必须在封闭期结束时回归净值,并将隐含收益率兑现。
就在封闭式基金转开拉开序幕之后,机构投资者也开始行动。存在大量套利机会的封闭式基金无疑是2006年上半年机构青睐的对象。据统计,机构投资者持有封闭式基金的份额从2005年底的324.16亿增至2006年8月底的347.30亿,持有比例也在去年底52.81%的高水平上进一步增至56.58%。机构增持的重点也很清楚,那就是2007年到期的小盘基金。这主要是因为小盘基金到期封转开的处理方式已经明确,加之存续时间短,年化隐含收益率较高的特点,使得机构大力增持。
如QFII就将目标锁定在基金银丰身上。基金银丰2005年报和2006年半年报的数据显示,在今年上半年,基金银丰的机构持有比例从2005年底的57.54%上升到71.43%,其中QFII的增持幅度最大。前十大持有人中,QFII持有比例从6.56%飙升到33.85%。
2机构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基金套利行为的理论分析
就目前中国机构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套利而言,笔者认为,其属于资金价格差异形成的套利,是价格套利,其套利成本主要有融资和交易成本决定。价格套利机会往往是瞬间性的,这就要求市场有足够的流动性来保持套利交易的完成。
对与价格套利的实现来讲,还有一个重要的外部监管条件限制,某些外部监管条件限制了套利交易的实施。这类监管主要体现在三方面:证券交易制度、资本流动限制和融资渠道限制。
机构投资者的套利能够实施,因为其资金的使用成本小于其套利收益,而又由于我国对股改股票的停牌规定、新股申购的限制及封闭式基金形式的逐步放开等种种外部监管,使其只能转向证券投资基金以获得丰厚的套利利润。本文所分析的是机构投资者自股改启动以来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种套利行为,称之为套利而不是投机,因为其行为实质上是机构投资者在货币市场与证券市场之间构筑套利头寸,且机构投资者进行的是频繁的买卖行为,其时间间隔较小,其性质不同于投机交易,故对其市场影响分析应辩证看待。
3机构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基金套利行为的市场影响
3.1对证券市场而言,机构套利行为具有双重作用
3.1.1有利之处
机构投资者是现代金融市场上主要的套利者,他们掌握着规模庞大的套利资金,游离于金融市场间寻找套利机会,频繁进行交易,买卖数量巨大,这实际上相当于交易对象的增加,大大增强了市场的流动性。此外,套利活动还是衍生金融市场正常运转的必不可少的条件,衍生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套期保值,没有一定数量的套利交易,不仅套期保值者难以寻找到交易对象,而且还可能导致衍生金融工具与对应的基础工具间的价格关系脱离。所以套利是衍生金融市场流动性的提供者和市场功能的维护者,机构的这种套利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尽快实施。
金融套利还通过促进金融市场的一体化来增强市场的流动性,金融套利促进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一体化,以及现货市场与衍生市场的一体化。机构投资者在货币市场与股票市场构筑的套利头寸将股票市场的高收益传递到了货币市场。
3.1.2不利影响
(1)加大证券市场波动幅度。机构投资者作为逐利主体,为了创造尽可能高的利润必须密切关注证券的价格变动和近期的收益水平,一旦发现市场出现波动,就会采取各种措施,以防范、转移和化解市场风险,增加自身经济收益,减少自身的经济损失。机构投资者毕竟是一个利益主体,当市场行情发生转折时,出于获取交易差价的需要,机构投资者理性的、集中性的买卖行为,比散户非理性的追涨杀跌对市场行情所产生的冲击要大得多。
(2)助推货币市场利率。套利不仅增加了市场的波动性,而且还参与了市场波动性的传递。由于目前股票市场一片大好,许多机构投资者在货币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构筑套利头寸,将股票市场的波动传递到了货币市场。
套利动机会加大机构对资金的需求,造成资金紧张。如2006年11月20日银行间回购市场的成交量便较前一交易日增加了267亿元,达到了1796亿元,比三季度的日均水平高出83%。同时,由于央行刚上调了存款准备金率,进一步降低了整个银行体系的备付率,市场资金供给减少,也推升了资金价格水平。机构高价从银行间借入资金无非是为了获取套利收益。这些机构大部分为券商、保险公司等跨市场机构,尤其是券商本身自有资金量有限,资金需求的刚性,造成这些机构只能被动接受市场的价格水平,助推了货币市场利率。
3.2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双重作用
3.2.1有利之处
增加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流量,增加其收入。机构投资者巨额资金的申购赎回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业务量的增加及申购赎回费用增加无疑有一定的益处。
3.2.2不利之处
(1)可能摊薄基金收益,降低基金净值。由于机构投资者申购和赎回的间隔时间很短,通常只有几天,在几天时间内,基金经理很难通过股票操作赚取这么多的利润,因此,机构投资者的套利,实际上意味着基金净值的下降。
(2)基金投资模式转换造成很大挑战。基金成交额变化频繁,基金规模时大时小,基金经理不好管理,难以按研究策略正常操作,专家理财优势难以发挥。巨额资金的大进大出也造成基金份额的不稳定,使得基金净值的波动加大。从而降低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3)基金规模减小。机构投资者巨额基金份额的赎回会导致证券投资基金规模的减小,特别在封转开套利中,小盘基金被赎回会导致其规模减小被迫清盘,导致基金管理费降低运作困难而清算。
3.3机构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套利行为对基金中小投资者的影响
从股改后公司股价变动来看,绝大部分公司的股价在股改后都有不同程度的溢价,所以机构投资者在很大程度上分享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机构的赎回导致基金变现股票,从而增加交易成本,而这些成本是由还持有基金的长期持有人承担的,并且主要是中小投资者承担了大多数交易成本。在赎回费和申购费的双重“补贴”下,机构投资人频繁进出开放式基金,又进一步加剧了中小投资人的交易成本负担。
由上分析,笔者认为,机构投资者也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投资者,其套利行为具有利弊共存的双重作用,所以对待机构套利行为的态度应该是合理加以引导而不是完全打压。
机构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种套利行为,是市场化的结果,其规范也应是市场的责任,如面对机构投资者疯狂的套利行为,有一些开放式基金已上调申购赎回费率或是暂停申购,许多货币基金近期则将其累计收益按一定的份额面值自动结转为基金份额,不进行现金支付;中工国际上市后的大幅下跌,对机构套利新股的行为也有一定的打击作用。但前者只是一种应急措施,而后者要发挥作用则完全依赖市场走势,要从根本上合理规范机构投资者的套利行为,特别是其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套利行为,引导机构投资者树立长效的价值投资理念无疑是个一劳永逸的办法,但这只是一个理论的完美的设想,其长期性艰巨性可想而知。要在短期内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还是应从开放式基金的制度性缺陷上着手,进一步完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并要在制度与市场、政策与长期发展、机构与机构之间建立合作性博弈。
摘要金融套利是投资者利用金融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非均衡来获利的行为。自股改启动以来,机构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套利行为主要有三种方式:股改套利,新股套利和“封转开”套利。机构投资者的这种套利行为对资本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小投资者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关键词金融套利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
参考文献
1莫顿·米勒.金融创新与市场的波动性(第一版)[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关键词】政府采购基层单位难点透视
一、基层堤防单位执行政府采购难点
湖北省汉江河道管理局属湖北省水利厅直管单位,下辖十二个堤防、涵闸管理分局,五个局直单位,所辖单位分布在江汉平原七个县市,担负着汉江中下游752KM堤防的常年维护、管养及防汛任务。2008年,我局列入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经费571万元,利用自有资金列入政府采购商品180万元。项目经费571万元包括堤防维护经费533万元,正常防汛经费38万元,按湖北省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堤防维护费和正常防汛费支出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畴,截止10月底,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项目经费实际到位291万元,未到达280万元,包括1.4万元正常防汛经费。堤防维护经费和正常防汛经费是我局完成年度堤防岁修养护、涵闸整修任务不可缺少的经费,资金到位的早晚对当年的安全渡汛影响极大,然而2008年汛期已过仍有近半的资金没到位,由于资金不到位,有的分局仍没能完成当年的堤防岁修计划。此外利用自有资金采购商品实际申报112万元,其中已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函70万元,正在申请办理政府采购确认函。因得不到及时批复,为了保持单位的正常运转以及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的单位不得已对堤防管养所需的除草机、堤林翻耕机等急需物品未待批准自行采购。当前,政府采购工作已成为我局正常运转的最大障碍,造成我局政府采购进展缓慢、执行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政府采购手续繁琐,操作难度大
2007年湖北省根据《政府采购法》制订了《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分采购程序、采购行为、采购文本三部分规范共22章,12.5万字。其中采购程序就有预算管理、计划管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质疑和投诉、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程序,每一程序又有若干环节,具有较强的规范性,但是对基层单位(特别对省直、厅直在武汉市外单位)可操作性不大。依照《规范》我局各二级单位所需政府采购物品首先经汉江局汇总,再上报水利厅,然后由水利厅汇总上报财政厅,小到传真机、碎纸机,大到工程项目,一概必须此程序,而现行《规范》明确规定,绝大部分协议供应商在武汉市区,我局所辖却分布在江汉平原的七个县市,包括询价、协议等必须跑很远的路,有的二级单位分散在偏僻的乡镇,这样层层上报,层层下达,加之政府采购本身的繁琐程序,大大增加了工作强度和运行成本,有的单位为几百元的急需物品,也得跑出几百元的申购费用。此外,按照《规范》,有的基层单位在加油、打印、会议费等支出根本无法实施政府采购。
2、政府采购行为滞后,造成隐患多
按照现行的财政改革要求,政府采购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各单位采购活动纳入部门预算,而部门预算的编制本身就有“二上二下”的漫长过程,一般在次年的三月人大会通过后才得以实施,在部门预算没有批复之前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各级财政部门为各预算单位预拨经费,但政府采购却只有在人大批准部门预算后方可执行。部门预算的批复在基层单位一般也就拖到四月份以后了,这意味着每年的前五个月无法购回所急需的办公用品、设备等。我局2008年堤防岁修任务按原计划拨付体制,应在前一个年度的冬季即预付开工,2008年汛前即已完工,然而今年汛期已过,却有近半数的资金没有到位,造成应维修涵闸无钱维修,很多堤坝无钱养护,这无疑加大了我局所辖的堤闸的隐患,对堤闸安全渡汛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此外,有的管理段危房改造、维修项目因当年采购工作推迟而推迟,有的管养点用房甚至在房屋倒塌后仍没有等到房屋整修的批复。
3、政府采购刚性有余,缺乏灵活性
按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项目经费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而作为我局正常的堤防维护费和防汛经费即被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可是堤防维护费实际用于全局堤防日常维护,其开支主要有诸如堤面整修、堤身除草等项目,防汛费也是用于日常防汛检查等支出,况且全长752公里的大堤分布在江汉平原的七个县市,项目支出涉及到上百个点,无法集中实施政府采购。而政府采购的这一硬性规定,正是造成我局2008年项目经费无法及时到位的主要原因。《政府采购法》及其《规范》虽然对所须按政府采购的商品、工程、服务等进行了规范,但没有对临时性、突发性的采购行为作具体规范。《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提到了“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规范》第三章也只提到“不属于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采购人需要调整政府预算的,按照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有关规定执行。”但这只是使采购工作回到了重新申报的起点,无法起到指导作用。我局今年5月在水管爆裂的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将本已纳入2009年部门预算的水管项目提前开工,在申报政府采购时,水管改造已经完成,这暴露出了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缺乏灵活性。
4、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政府采购法》虽然颁布实施多年,但在基层才刚刚起步,有的基层单位对政府采购的认识十分肤浅,重视不够,主要表现有几点。一是认为自有资金不需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随意购买,自行其事仍很普遍。2008年各二级单位利用自有资金自行采购的设备、办公用品等41.99万元,没纳入采购计划的项目工程70万元。二是对政府采购与集体采购的概念没有分清,以为只要是集体行为的采购就是政府采购。三是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配备不强,不能及时按《规范》程序办理政府采购申报手续,造成已申报的政府采购材料多次被打回,有的询价单不是真正由供应商参与填表,而是由采购单位一人完成,有的中标单位与发票开列单位不一,甚至银行账号也填错,没有采购小组签名等等。四是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粗糙,没有进行细致的市场调查。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时,一定要对本单位所需商品进行初步的市场询价,做到心中有数,如有的单位,需要10万元的小车,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没有认真作市场调查,结果在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后,再进行询价才发现市场没有所同价位的小车,致使当年的采购行为大打折扣。五是政府采购工作后续管理混乱,《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资料保管期为十五年。可是有的基层单位在当年申报完成后,就无法查找申报资料的踪迹。
5、现行政府采购工作与有关法规相抵触
依照《规范》,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范畴的商品、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这就包含了纳入预算之内利用自有资金采购的《目录》中规定的商品及工程项目。自有资金采购程序是:采购计划申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下达计划函,基层单位再组织询价、签订采购合同等,将此资料上报采购主管部门批准采购确认函。按规定的程序,确认函下过后,基层单位即可实施采购行为,在询价、签订合同的申报材料中,规定必须附上采购发票,然而真正的采购业务并没发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基层单位为开发票的确犯难,特别是在现今发票管理越来越严的条件下。
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建议
1、完善并创新《政府采购实施规范》
《政府采购法》虽已颁布实施几年,但要达到其最终目标,必须经历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不断完善和创新的过程,只有经得起实践检验并不断创新的《政府采购实施规范》,才能真正发挥《政府采购法》应有的作用。省级预算管理部门应在《政府采购法》的框架内深入调查,制订符合本省实际切实可行的《政府采购实施规范》。
2、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适当放权
改革开放以来,武汉市的经济一直保持稳定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十一五”以来,2005-2012 年武汉市的GDP 增加了3.58倍。这个数字高于同期全国累计同比增长率,为全国经济持续增长做出了极大贡献,发挥了武汉市作为中部地区中心城市的示范作用。但近年来武汉市经济增长步伐明显减缓,呈现增长乏力的疲软态势。虽然在全球经济危机大背景下,武汉市的发展难以独善其身,但武汉市自身的产业结构确实存在许多问题和弊端。所以,找出其中的短板和瓶颈,提出相应的有建设性的对策建议,为经济增长提供强劲的动力支持已是当务之急。
一、武汉市产业结构发展的现状与特点
三大产业对经济增长率贡献的背后是产业产值的增加和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武汉市产业结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和优化,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结果并不如人意。
1.第一产业占比不断下降,生产方式比较落后
武汉市第一产业比重波动较小,除在2011年到2012年略微有所上升外,在其他年份都持续小幅下降。内部结构不断优化,但主要生产经营方式还是以传统的为主。产业化水平较低,投入产出率低,难以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不利于收入的增加。传统的农业贡献了第一产业的大部分产值,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中农业占比近四分之三,而林、牧、畜业的发展明显力度不够,未能充分利用丰富的水资源和湿地资源的优势,发展特色农业。
2.第二产业占比略微上升,内部轻重工业比重失衡
第二产业比重呈轻微振荡,总体略微有所上升。从2005 年的45.57% 升至2012 年的48.22%。工业占据了第二产业产值的绝大部分,一般在82%以上。但内部轻重工业比例严重失调,呈现明显的重工业化,以汽车、钢铁、冶金、石油化工为主导产业,却以资源过度使用及环境污染为代价。造成不可逆转的对环境的破坏,产业选择重合度较高,利润空间被压缩,工业低水平结构性等矛盾突出。致使地方性产能过剩,虽然在短期内可以保证短期较高的产值,但难以为继。同时,轻工业的发展被严重忽视,不仅损失了大量的产值,也割断了一、二产业间的联系,使产业关联度过低,联动效果不佳。
3.第三产业占比振荡变化,新兴产业发展不足
第三产业的比重呈现先升后降的态势,从2005年的49.57%一路升至2010年的51.44%,而后便出现小幅下降,直至2012年的48.02%。在第三产业的比重总体偏低的情况下,发展速度滞后,而第三产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较低的水平使得原本就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形势更为严峻。内部结构也局限于传统的商务服务业、仓储业和运输服务业,经营方式落后,竞争力低下,发展空间小,而具有“三高”特征的金融、信息、软件、旅游等新兴服务业发展力度不足,导致武汉市第三产业的总体发展情况不佳,难以形成竞争力。
从总体看,武汉市的二、三产业产值占比95%以上,是经济增长的强劲推动力(见表一)。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内部结构日趋合理。但与上海、北京等城市进行类比后,不难发现武汉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速度和深度还差强人意。武汉市第二产业比重严重偏高(占比50%以上),第三产业发展明显不足。产业结构升级的速度远远落后于东部发达地区。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导致了市场要素价格的扭曲,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极为不利。也使得武汉市与东部地区的差距越来越明显,并且过度偏重工业的发展模式,致使产业结构发展的协调性和关联度不高。
由此可知,在武汉市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和优化过程中,确实存在制约经济快速发展的弊端和问题。为确保要素的合理流动,资源的更好配置,总体效益的不断提升,经济的持续增长,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必须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同时,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是一项涉及风险和外部性的创新活动,在路径选择时必须深思熟虑,考虑周全。
二、基于偏离-份额模型对武汉市产业结构的实证研究和分析
偏离-份额分析法是把区域经济的变化看成一个动态过程,以其所在地区或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为参照系,将区域自身经济总量在某一时期的变动分解为份额、结构偏离分量和竞争力偏离三个分量,说明区域经济发展和衰退的原因,评价区域经济结构优劣和自身竞争力的强弱,找出区域具有相对竞争优势的产业门类,进而确定区域未来经济发展的合理方向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
本文选取了目标区域武汉市及其所在大区域湖北省2005—2012年的国内生产总值(GDP)、第一、二、三产业产值,将数据的单位换算为亿元,基于偏离-份额模型,计算得到武汉市各个产业的偏离-份额数据(见表二)。
1.对武汉市各产业的份额偏离的分析
整体上来看,武汉市各产业的份额份量具有相同特征:第三产业最大,第二产业次之,第一产业最小。随着时间的推移,武汉市各产业的份额分量呈现稳步增长的良好态势。但也不难看出,发展的同时差距也在逐步显现:二、三产业的增长速度明显快于第一产业,且份额分量之和远远大于第一产业。第二、三产业的份额分量相当,差异较小,说明武汉市经济整体水平处于工业化和服务业并进的阶段。
2.对武汉市各产业的产业结构偏离的分析
从纵向时间序列上看,武汉市第一产业的产业结构分量一直为负数,且绝对值不断增加,表明第一产业结构不太合理,层次低下,阻碍了武汉市经济的发展。第二产业的产业结构分量除2007年为-4.18外,总体上为正值,且保持增长趋势,说明武汉市第二产业结构整体优化程度较高,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明显,并且促进作用在逐步强化。第三产业的产业结构分量在2006-2007年为正值,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在2008 年后发生逆转,2008-2012年内一直保持为负值,且其绝对值还在不断增加,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的影响。从截面上进行分析可知,虽然总体上武汉市产业结构份量总量为正,但也存在很多不和谐因素,需要予以重视。每年均有两个不合理的产业结构抑制了经济的增长,这些结构未能自行调整,反而进一步加剧。因此,武汉市产业结构确实存在许多不合理和不协调问题,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势在必行。
3.对武汉市产业竞争力偏离的分析
第一产业竞争力除在2006 年为0.44 和2012 年为12.76 外,其他年份一直为负,竞争力不断下降。第二产业竞争力除在2007年具有0.14微弱竞争优势外,在其他年份一直为负,竞争力严重不足。第三产业在开始的2006-2007 年里,其竞争力为负,难以与其他产业抗衡。但在接下来的年份中,竞争力呈上升态势,得到显著提高,市场占有率极大提升。总的来说,武汉市的三大产业,在近些年内,除第三产业的竞争力略有上升外,第一、二产业竞争力不断下降。因此,调整和优化第一、二产业的结构,提升竞争力已是当务之急。
综上所述,武汉市产业结构的主要问题表现在第一产业占比过高,内部结构较为单一,投入产出低,整体效率水平低下;第二产业占比总体上较为合理,整体发展较好,但以重工业为主的发展模式导致产业同构现象明显,资源配置不合理,规模效应较低,缺乏竞争力;第三产业的占比有待提高,内部结构急需完善,技术含量有待提升,对人才的吸纳能力需要。
三、武汉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对策建议
1.兼顾质量和效益,推进农业产业化,实现农产品多样化和特色化
武汉市自然资源得天独厚,水资源极为充足。由于第一产业发展模式单一,以传统的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为主,未能充分发挥好比较优势,种植水生经济作物,发展渔业和养殖业。今后,应在原有单个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加快土地扭转,鼓励多样化合作;改变传统的种植模式,使水面动、植物生产互补,实现水陆“双赢”;按照市场需求,丰富农产品的种类,提高农作物的经济价值和附加值,带动关联的食品加工制造业的发展。
2.统筹发展轻重工业,集约发展主导产业,大力培育优势产业
在大力发展制造业基调下,第二产业整体发展状况良好。但由于“重型化”较为明显,产值主要是由汽车、钢铁、冶金、石化等重型工业贡献的,不仅对资源依赖性较强,而且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所以,需要通过平衡轻重工业的比重,保持产业内的良性互动。作为主导产业的重工业应通过产业集聚,加强对资源的整合,实现集约发展;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企业对工业“三废”的处理能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针对产业中的国有比重过大的问题,应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使经营体制更灵活。并通过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与交流,比如,针对作为主导产业的汽车行业,发挥与襄阳、十堰、宜昌等地区的产业联动作用,实现规模经济,实现共同协调发展;对具有优势的烟草、食品、纺织等轻工业应加大扶持力度,使其能在服务于农产业的基础上,形成完善的产业链,创造值得信赖的品牌,增强产业竞争力。
3.利用区位优势,发展生产业,重视新兴科技产业
第三产业总体规模不大,具有明显的结构缺陷。由于以传统的餐饮和商贸零售服务为主,金融、信息、咨询、物流、旅游等生产业发展严重不足。首先,武汉市应增强发展第三产业意识,在发展工业的同时兼顾第三产业;其次,武汉市位于中国的中部腹心部位,水陆空交通枢纽完备,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应大力发展物流产业;同时,应通过大力发展旅游文化产业,弘扬武汉具有特色的汉味文化和历史文化古迹;最后,武汉东湖地区是中国较大的智力密集区,集聚了大批高校,科研实力雄厚。应做好产学研对接,充分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新兴科技产业。
四、对武汉市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研究结论与展望
基于对产业结构调整研究的结论和武汉市产业结构的现状,利用偏离-份额模型对产业结构进行实证分析,我们得出武汉市产业结构具有第一产业占比过高,结构单一,缺乏竞争力;第二产业占比较为合理,但以“重型化”为主,同构现象明显,内部亟待升级;第三产业占比有待提高,应发展新兴服务业的结论。并从三大产业的角度,对武汉市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给出了第一产业兼顾质量和效益,推进农业产业化,实现农产品的多样化和特色化;第二产业统筹发展轻重工业,集约发展主导产业,大力培育优势产业;第三产业整合利用区位优势,发展生产业,重视新兴科技产业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1]陈朔, 冯素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中几个问题的国际经验和启示: 以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例[J].经济问题探索,2008(3).
[2]戴瑾.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实证分析:以湖北省为考察对象[J].社会科学论坛,2010(15).
[3]马艳华, 魏辅轶.产业结构调整理论研究综述[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11).
[4]徐勇,丁悦.产业演进比较与武汉产业结构高级化选择[J].统计与决策,2011(16).
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要承担者。不仅一国国民财富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要依赖于企业活力的增强,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也主要是彼此之间企业的竞争,特别是大企业之间的竞争。大型跨国公司、企业集团等日益成为世界舞台上的主角。拥有一批大型的、先进的、在国内具有支柱地位、在世界市场上占有稳定份额的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性大企业是一国经济实力的体现。而现代市场经济不仅需要微观主体——企业的参与,而且需要政府作用和功能的有效发挥。政府作为经济活动的协调和服务者,致力于解决微观经济活动主体——企业和市场机制所不能合理解决的问题。制定合理的产业政策,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各产业的合理发展,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和协调发展就是一项重要的职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最终要落实到企业主体的行为上,通过企业行为传导其政策措施,来实现经济的良性循环。我们应将以上两项经济任务结合起来,推动大企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良性互动,增强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
一、大企业自身优势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
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实践都表明,在以结构调整、技术进步为主要内涵的经济发展阶段,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特殊的重要作用。大企业具有融资、技术开发和资本经营等综合,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有其他企业和政府所不具有的优势。不仅是一国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体现者,而且可能并且应该成为产业结构调整的主体。
首先,大企业具有规模经济优势,资金、技术实力雄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能够承担起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资金数额大、技术含量高、建设周期长的项目的建设。这为众多的中小企业所无法企及。
其次,大企业是产业结构高级化的支撑。产业结构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促进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和高级化,而产业结构升级的支撑在于技术进步。大企业又是产业内技术进步的策源地,拥有大量技术人员,科研开发能力强,是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科研成果转化的主体。大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活动不断创造出新的产业群,把产业结构日益推向更高层次。
第三,大型企业集团内形成的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共生关系可以将大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通过产业链传递到中小企业,从而带动大批企业乃至国民经济素质的提高。因此,大企业具有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作用。
第四,大企业能有效地执行政府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目前的大型企业一般以企业集团为其组织形式,集团内以大企业为骨干,集合众多的中小企业。众多中小企业的经济行为依托于大企业的发展战略和方向。大企业在政府产业政策和众多微观经济主体之间起着政策传导作用,能够协助产业政策的调整,提高结构调整的有效性,保证政策效果。
最后,大企业在其经济行为中不断进行的兼并收购活动是结构调整的巨大推动力。频繁的并购活动可以及时有效地调整和校正产业结构的扭曲现象,保证其按正常的轨道发展,而且其兼并收购活动造成的资产转移本身就是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当前我国产业发展中发挥大企业主导作用的必要性
产业间形成合理的具有动态发展能力的结构是国民经济持续、协调、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产业结构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业结构滞后。经过多年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的消费结构已经开始从温饱型向小康型过渡,从满足需要向选择性消费转变,但产品的供给结构却不能与之适应。同时,产业结构也滞后于生产需求的发展,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品仍然大量依赖进口。根据第三次工业普查资料显示,我国达到买方市场状态的工业品已占93%以上,绝大部分产品都处于供大于求或供求平衡的状态。整个经济呈现出过剩经济的特征。但这种生产能力过剩与装备、工艺水平低,达不到规模经济并存,与人民收入和消费水平受到抑制并存。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供给能力的相对过剩是在人民的消费和生产需求得不到更高层次的满足的情况下出现的。产业结构相对于需求结构来说显得过于滞后和低级,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的障碍。
(二)产业的内在素质差。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技术结构水平低,装备落后。从总量上看我国一次性能源、水泥、钢铁、粮食、棉花、油料、肉类产品等生产量都居世界前列,但国内生产总值只有近一万亿美元,我们用同样的能源、原材料生产出的价值量仅相当于发达国家的1/4甚至是1/6。产业技术落后,使对产业质量、性能以及生产过程影响较大的技术设备进口不断增加。据调查,在我国15个行业中,关键技术的掌握与应用及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水平比国际先进水平落后5—10年,个别行业则落后20—30年。产业技术水平的低下造成了产品和服务的档次水平低以及对资源环境的巨大压力,不断透支着经济持续发展的资源,使我国在国际市场上只能依靠劳动密集型产品获取很小的份额,而对技术水平高、附加值高的产品又表现出巨大的需求。但是随着加入世贸组织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崛起,我国在劳动密集型产品上的优势也将逐渐被侵蚀。
(三)各产业内部结构不合理。产业结构不仅包括三大产业间的关系,而且包括各产业内部的结构构成状况。从农业的情况来看,我们一直强调农业的基础地位,但农业仍然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我国现有农业生产方式,粮食作物和其他经济作物各自所占的比例远未达到现代化大农业的要求。贸工农一体化程度不高,大量的农民依然进行着维持基本生活的粮食生产,农产品深加工程度不够。从工业来看,如前所述,结构严重失衡,低水平过剩与高技术层次产品的短缺并存。进出口结构的不合理源于工业内部结构的不合理,反过来又加剧了这种不合理状况。第三产业内部发展也不平稳。第三产业中的传统产业居于主要地位,新兴产业和要素市场发展滞后,特别是教育、金融创新和交通运输制约更为突出。
(四)地区产业结构趋同状况严重。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中部和东部工业结构的相似率为93.5%,西部与中部工业结构的相似率为97.3%,分别比1981年增加了13.8%和6.9%。对全国30个省(市、区)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汇总统计后发现,各地所选的支柱产业大多集中在汽车、电子、石化、机械等工业上,而且产业内重点发展的行业和产品也极为相似。在传统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地区均衡化的发展战略,各地区在产业发展布局上,追求本地完整的产业结构体系。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由于市场约束机制、风险机制不健全,投资主体权责利不对称,以致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一再出现,加剧了地区结构的趋同。同时,各地方政府由于原有财政体制和国有经济的原因,也成为经济利益主体,同时也作为“政治人”追求政绩,这种双重身份导致其行为的非理性,一味追求产值和速度,加剧了产业结构的趋同现象,地区产业结构的严重趋同破坏了地区间、企业间合理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协作,无法实现集约经营和规模经济,使社会资源配置处于低效或无效状态,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布局和经济持续发展。
(五)产业政策与其他政策缺乏配套。我国以往的产业结构调整主要是拉平补齐的适应性调整,这种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不仅具有滞后性、低水平的特征,而且在其实施过程中与其他措施不能很好地配套,从而消解了一部分政策效果。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与劳动就业、城市化的关系问题。在我国工业化的进程中,城市化的步伐相对滞后,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无法转移。同时,产业结构升级调整,资本有机构成提高使原有企业不断积累相对富余的职工,这使就业压力不断增加。而就业问题的压力又使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目标与其发生冲突,从而阻滞产业结构的调整。就业结构的刚性固化了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劳动力的相对过剩,增加了社会负担,又减少了用于改进产业结构的资源。因此,政策不配套,使产业结构的政策效果偏离了目标。
另外,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现在,发达国家几乎所有重要产业都是大企业唱主角,不少经济学家说我们正处在以大企业为轴心的经济时代。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些关键产业的集中度都非常高,例如美国在1979年汽车、平板玻璃、汽轮机与汽轮发动机、家用冰箱与冷柜、电视显像管几个行业最大五家企业的集中率分别为99%、92%、90%、85%和83%。但是,我国企业普遍竞争力不强,特别是缺少足以在国际上立足的大公司、企业集团。进入世界500强的大企业数与我国国民经济的规模不相适应。而且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应有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现。
首先,产业结构调整大多是以政府为主体来进行的,政府不仅制定产业政策,而且亲自参与到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政府对产业发展的大量干预不仅使信息在部门和层级之间的传递发生扭曲,而且存在地方政府和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实际效果明显低于对政策效果的预期。
其次,大企业在技术创新能力上与国际先进水平仍然差距明显,难以较好地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以R&D投入一项来看,世界500强的R&D投入占其销售收入的比大都在5%—10%,有的甚至更高。而我国2000年2655家企业集团中,R&D投入只占主营业务收入的0.9%,超过5%的很少。大企业技术竞争力的落后阻碍了其带动产业结构升级的能力。
再次,很多大企业所进行的兼并收购等资本经营活动单纯为“做大”而进行,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很多资本经营活动脱离其基本的生产经营活动,短期内把企业做成了“胖子”,却不能增强其内在素质,对产业内行业的发展和产业间关系的调整作用甚微。
三、积极发展大企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对策
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两个重要特征一个是大企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另一个是政府对经济运行所实行的宏观政策,而前者是后者产生效果的基础。因此,我们有必要把以上两项经济任务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以大企业的发展来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一)明确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主体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利益为导向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应承担起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任。大企业、企业集团的产权多元化有助于企业家的职业化,使多元投资主体有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选择优秀的经营者。而市场优胜劣汰的压力会使企业家真正做到行为长期化,狠抓技术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带动技术体系升级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企业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主体不仅能够带动产业升级,而且能对产业结构的布局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要改变以往产业结构调整以政府为主体的不规范现象,使产业结构的调整真正依赖于微观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来进行。
(二)通过大企业技术创新,带动产业结构升级。技术是产业关联的本源要因,技术体系的变动推动产业结构的变动,技术体系的升级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R&D是技术创新的源泉,而R&D投入低、技术人员少—技术创新能力不足—产品市场占有率低—低利润—R&D投入水平低、高素质人员缺乏,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产业结构的升级没有依靠。因此,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是培育和发展大企业、企业集团的关键。而大企业由于其本身的实力雄厚,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相对于小企业来说都占有优势。因此,在技术创新上也占有相对的优势,是技术创新的主体。
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在一个产业中居于主导地位,中小企业围绕大企业形成竞争协作的关系,大企业的技术进步势必形成技术扩散,从而带动整个产业的技术进步。
六、七十年代以大会战形式修建的,建设标准低,运行时间长,目前多数是带病运行、低标准运行。全旗两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已经完成;其他×××座小型水库都不程度存在安全隐患;×××座塘坝,×××以上存有不安全因素。三是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后存有隐患。许多小型蓄水工程,由原来的集体所有转为个人所有,个人在经营使用这些水利工程时,考虑的多是经济论文效益,对防汛工作考虑的不多、不全,极有可能成为防汛工作中的“死角”。四是部分干部群众的麻痹侥幸心理比较严重。“年年防汛不见汛、今年未必有大汛”的思想比较普遍,对防汛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缺乏清醒的认识。
总的来看,我旗今年面临的防汛形势十分严峻,不容乐观。大家一定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把存在的各种隐患排查的更深一些,把各种对策研究的更透彻一些,把各种防汛措施,特别是应急方案制定的更周全一些,把各方面的工作做得更扎实、细致一些,立足防大汛、抗大灾,从最坏处打算,做最好的准备,抓紧对防汛工作进行再动员、再检查、再落实,切实从严、从细、从快地做好各项防汛准备工作,采取一切措施,切实把防汛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切实把各项防汛措施落到实处
今年我旗防汛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防大汛为主,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在现有的防洪标准内,早准备、早部署、早落实,突出防汛重点,狠抓薄弱环节,保证措施到位,全力以赴,确保阿伦河、格尼河、音河、中小型水库、重要城镇和两条国道干线的防洪安全,对超标准洪水有对策,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为此,要重点抓好以下八项工作:
1、认真做好汛前再检查,及时消除隐患。旗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于4月下旬—5月上旬对全旗防洪工程和重点乡镇、村屯进行了详细检查,掌握了防汛重点和薄弱环节,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和应急度汛措施。但这仅仅是阶段性的工作,要利用汛前的有限时间,组织足够力量,由行管人员和专业人员带队,对全旗所有水库、河道、堤防等工程及水文、通信等设施再进行一次拉网式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分类排队,登记造册,逐项落实措施,责任到人,限期解决。对汛前来不及处理的问题,要研究制定应急度汛措施,落实管护人员和抢险队伍,备足防汛料物,做到主动防范。对有险情的小型水库、河道、闸涵等设施,按照管理权限,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安全度汛措施。
2、抓紧度汛工程建设,确保发挥工程效益。98年以来,我旗共除险加固病险水库四座,安排堤防建设及险工治理10处,修建堤防83公里。目前,向阳峪、复兴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已经完成;群英、红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正在紧张施工当中。当前要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已完成的项目,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汛期发挥效益;二是对正在实施的项目,要加快速度,严把质量关,并制定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预案,采取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工程按计划顺利实施z;三是有关乡镇和部门要针对检查出来的各类工程隐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不等不靠,确保在主汛前完成,发挥防汛作用。
3、加大河道清淤除障力度,确保行洪安全。近几年来,由于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旗的河道清障工作有了较大进展,但也有不少地方的阻水障碍和违章建筑至今仍未清除。对在河道内滥采乱挖沙石料、肆意侵占河道的,一定要排除干扰,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对清障不力,造成损失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会后,旗防汛办要组织人员对清障情况再进行一次检查,对有障不清的要通报批评,对影响防洪安全、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加强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新的阻水障碍和违章建筑。要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主要河道要划出禁采区,严厉查处乱采砂、乱堆沙等违法行为,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4、确保复兴等各类水库安全度汛。要继续采取以往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各个水库安全度汛。一是进行再检查、再落实。要迅速组织力量对中小型水库、塘坝进行安全检查,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认真落到实处,对于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有应急度汛措施。二是加强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水平。今年主汛前,旗防汛指挥部将组织分管中小型水库的领导和管理人员,进行中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技术及抗洪抢险知识的培训。三是加强管理和防汛信息传递,及时了解掌握水库安全运行状况。要做到座座水库有人管、发现问题有人报、出现险情有人抢。特别是小型水库,汛期必须有专人日夜看管。对那些承包、租赁、拍卖给个人管理的小型水库塘坝,决不能因为归个人管理使用而影响水库的防洪安全,要及早落实防汛方案和措施,确保汛期不出问题。不管水库的使用权属于谁,安全度汛工作由当地行政论文领导负责。尤其在险情发生后,要立即报告包库行政论文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抢险。四是建立小型水库报废跟踪制,对已经批准报废的小水库,坚决实施报废措施,彻底消除防汛隐患。
5、切实抓好城镇及行业防汛工作。当前,要抓紧开展城镇汛前大检查,认真查找薄弱环节,抓紧检修排水设施,并组织力量疏挖排水沟河,清除阻水障碍,消除城镇中存在的洪涝隐患。对那些不符合防汛安全要求,又不能在汛前落实安全措施的,要坚决关停整顿。要切实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以及危房的安全防范工作,采取“群测群防”的措施,对各个危险区进行普查和监测,特别是对中小学的危房危舍,一定要心中有数,措施到位,坚决避免事故发生。
6、加强防汛队伍建设。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根据防汛任务,组建以青年为骨干的防汛抢险队伍,定领导、定任务、定人员、定工具,把防汛责任落到实处,防汛任务重的地区和重要堤段,还要组建机动抢险队。对已组建的机动抢险队,要抓紧充实人员,完善装备,并在汛前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演练,提高实战能力,保证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拉得出、抢得上、守得住。武警部队是历年抗洪抢险的中坚力量,要加强联系,及时向部队通报雨情、水情、工情。当发生大洪水、出现大险情确需部队支援时,要按程序报告,并主动帮助部队解决有关实际问题,把警民联防落到实处。
7、切实做好防汛物资的补充、储备和管理工作。对防汛物资储备要坚持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的原则。各乡镇、有关单位要按照旗防汛办的统一安排,进一步补充防汛物资,并切实加强管理,对物资的品种、数量建档立卡,登记造册,汛前要进库逐项清点,清仓翻晒,防止防汛物资流失或霉烂变质。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救生器材,以备指挥和抢险时急用。对现有电力、交通、通讯设施迅速进行认真细致地检查维护,切实做到正常使用时有保障,遇到恶劣天气时有对策,保证汛期“三通”畅通。此外,还要发动沿河群众,采取号料登记,备而不集的办法,就地取材,进行必要的储备,多层次,多渠道,备足备好防汛抢险所需物资。
8、蓄泄兼顾,坚持防汛抗旱两手抓。分析我旗的地理位置、气候特点和旱涝规律,一年之中,先旱后涝或先涝后旱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我们在立足防大汛的同时,始终坚持防汛抗旱两手抓。在防汛指挥调度时,要在搞好调研的基础上,对大中型水库实行优化调度,对每次大的降水过程都要进行认真全面的分析,既要防止不适当地提高拦蓄水位,又要防止惧怕洪涝敞开排泄。要在保证安全度汛的情况下,力争多拦蓄一些水,为工农业生产及群众生活提供充足水源。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努力夺取今年防汛工作的全面胜利
防汛安危,事关大局,责任重于泰山。各乡镇、有关部门一定要把防汛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调动一切力量,落实各项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1、认真落实以行政论文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防汛工作,工防是基础,人防是关键,人防的核心是落实责任制,责任制的核心是强化追究制。旗里已对旗防指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充实,明确了旗四大班子成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包主要城镇和重要防洪工程的防汛目标责任制,并与各乡镇签订了防汛目标责任书。各包河、包库、包防洪工程负责人要认真负责,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各项度汛措施的落实。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项工作一定要做到细之又细,慎之又慎,精益求精。旗防指成员及工程技术负责人,要从今天起5天内对所包乡镇小型水库、塘坝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旗防汛办公室汇总。
2、树立一盘棋思想,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防汛指挥部的要求搞好综合协调,加强防汛值班,严格防汛制度,及时掌握和分析汛情、雨情、水情变化,做到资料齐全,分析准确。值班员要进行岗位练兵,提高素质,为各级领导指挥抗洪抢险当好参谋。气象部门要做好暴雨和异常天气的监测,及时准确提供气象和降水预报。电力部门要保障防汛机构、防洪工程、防洪通讯以及防洪抢险的电力供应,及时维修排除故障。通讯部门要为防汛通信提供优先便利条件,保障防汛通讯畅通。民政部门要组织搞好安置及救济工作。卫生部门要组织好对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交通部门要保证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料物,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所需车辆,保障抢险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公安部门要负责搞好抗洪抢险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防汛抗洪秩序。新闻宣传单位要及时宣传报道防汛准备工作情况和防汛工程建设中的先进典型,通报天气形势、雨情、水情,其他部门都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防汛工作。部门之间、单位之间要协同作战,密切配合,不得以局部利益影响防洪大局。
2012年8月3日,新闻出版总署颁布了《关于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的颁布,意味着酝酿多时的报刊编辑部体制改革进入实质性阶段,绝大多数综合性学术期刊也将从原先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接受市场的考验。可以预见,失去了传统体制庇护的大量低水平综合性期刊将在市场的残酷竞争中被淘汰,而那些真正具有开放意识和先进办刊理念的学术期刊将赢得先机并生存下来。
一、传统体制下综合性学术期刊的三大迷途
《办法》的实施,意在表明改革者将采用一种激进的方式,直接向那些制约中国学术期刊质量提升的沉疴开刀。但是由于中国学术期刊分为专业性期刊和综合性期刊两种,其改制的效果也是不一样的。专业期刊因为专业性强,经过多年的经营,获得了不错的口碑,行业认同度高,改制后可以更加专心地做强做大专业。而综合性学术期刊则不同,看似文史哲经管法什么专业都有,但是专业大拼盘的运作方式,让综合性学术期刊更像不同专业的杂乱集合,而不是有效综合。综而不强,无疑限制了专业化方向的发展,无法像专业期刊那样获得学科内部的认同。因此,改制后的综合性学术期刊无法依靠专业和学科的优势在体制内谋生,只能面向读者市场。但是糟糕的是,传统体制庇护下的综合性期刊如同扶不起的阿斗,早已经忘记了读者市场。长期以来,综合性学术期刊的工作几乎都是围绕着作者办刊。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与传统的学术期刊的评价机制有关,不是市场说了算,不是读者说了算,而是行政化的体制说了算,出现了即使发行几百份的学术期刊也能生存下去的怪现象。这种考评机制,窒息了综合性学术期刊的活力,导致综合性学术期刊关门办刊,远离当代生活,小而散、同质化、圈子化的问题非常严重。可以想象,改制后的综合性学术期刊如果不思变革,不仅“富有思想、富有探索精神的学者和学人高度集中的”学术共同体难以形成,而且被市场淘汰也将成为必然。[1]具体而言,传统体制下的综合性学术期刊存在三大迷途:
1. 迷途之一:封闭有余,开放不足。传统的综合性学术期刊遵循的是专家投稿编辑出版同行或者他者评价(转载或转引)成果奖励的出版路径,这套体系在学术期刊与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形成了一个封闭的自循环系统,并构成了一种学术利益的短暂平衡,导致的结果便是,办刊的好坏不是读者说了算,而是第三方评价机构或者领导说了算。这套评价体系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把衡量一个期刊成功与否的读者指标排除在外,结果是综合性期刊的影响力微乎其微,遑论市场影响力。近年来,几乎每一次重大的社会文化思潮争论,都不是首先在学术期刊的引领下进行的,学术期刊在这些话题上的参与度远在大众媒体之下。各玩各的,满足于小圈子内的自说自话,井水不犯河水似乎成了学术期刊办刊的潜心态。传统的、封闭的、不及物的、不接地气的办刊方针,以及所遵循的这一套知识生产流程,既滋长和纵容了这种心态,也反过来巩固和强化了这种心态。
学术期刊处于今天的尴尬地位,外界的客观因素是次要的,说到底是自身的内因使然,是由于它失去了20世纪80年代以《读书》为代表的学术期刊的那种对重大话题的介入能力和意愿,缺少了思想的力量,也就谈不上对民众日常生活的影响力了。
2. 迷途之二:学术性凸显,思想性淡出。学术期刊以学术为本位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好,但是如果学术期刊以学术为唯一旨归,忽视思想的力量,忽视对现实生活的介入,那么就存在问题了。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知识界有一个很著名的口号,那就是“思想家淡出,学问家凸显”。由于特殊的原因,这个口号有其历史的正当性和指导意义,一批20世纪80年代的思想的旗手从广场回到书斋,强调专业操守和学术规范,对建构规范的学科体系功莫大焉。但是物极必反,正是这种所谓的专业化训练,让博士生在学术规范的桎梏中舍本求末,谈不上思想的建设和对现实的关怀。然而,综合性学术期刊在其中并没有起到把关人和引领人的作用,反而通过强化所谓的专业办刊迎合这种所谓的学术研究范式的变迁。20世纪80年代那种热火朝天的场面不见了,别说是在从事专业研究的同时,别说保持一种人间情怀,就连一点人间烟火气也不见了。今天大多数综合性学术期刊发表的文章,要么在故纸堆和历史文献中构建自己的小天地,要么在考证诸葛亮的老家在南阳还是在襄樊的学术中摇头摆尾,要么在不知所云的专业术语或者时髦新词中作话语狂欢,要么在一些伪学术的纠缠中制造虚假的繁荣。出现这些问题,根子在于放弃了思想的追求和人文的坚守。
3. 迷途之三:工具性凸显,人文性不足。在整个学术生产体系中,一份有抱负的学术期刊,不仅具有学术成果评定和的功能,还通过学术成果的甄别和,起着学术引领的作用。但是,在目前的评价体系下,学术期刊并没有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在行政化的考评下,很多学术期刊在乎的是所发文章作者是不是名家、文章发表后被转载和引用的频度等外在特征,至于其内容是否具有深刻的思想和学术价值,是否反映“大地上的云霓”,是否真正介入了现实生活,就不得而知了。在工具理性的主宰下,“为了丰富数字,科研机构、学者个人纷纷攒文章、奔项目,重评价形式而轻成果内涵,学术研究成为数字的奴隶”,[2]而学术期刊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主动迎合这种需求,并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介入:综合性学术期刊的拯救之道
在传统的学术期刊资助体系下,综合性学术期刊的根本弊端就是作者本位、拒绝读者、闭门办刊。但是在市场中求生存的综合性学术期刊必须开放办刊,以读者而不是作者为本位,以市场为导向调整自己的办刊策略,将介入现实、关注现实作为自己生存下去的拯救之道。当然,市场是一把双刃剑,正如拒绝市场的学术必定死路一条,对市场不加辨别地投怀送抱也是死路一条。那么,学术期刊的出路何在?
首先要对学术期刊的读者市场有所定位,我们需将之放到整个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下来考量。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人对知识和学问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从改革开放之初的“知识就是力量”的呐喊,再到新世纪的新的“知识无用论”的杂音泛起,因此,不难发现,当中国的社会政治开放、思想解放的时候,人们的心态积极向上,普遍相信通过个人的努力、通过对知识和文化的获取,最终能够达致个人的幸福,20世纪80年代人们重视知识和学问,学术期刊的繁荣就是明证。而当社会矛盾突出、分配不公的时候,人们宁愿相信权力、关系而不是知识是改变个人前途的力量,对读书和学问也就看得不那么重了,这也是转型期的当下,“知识无用论”重新返潮的原因。但是随着中国转型期改革的推进,经历了中等收入陷阱,特别是一个善治和良治的政治体系的建立,“头上的灿烂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再次成为全社会赞叹和敬畏的法则时,人们又会重新激起对知识和学问的渴求。而这时候也将是学术期刊走向繁荣的开始。这样讲,并不是说今天的综合性期刊只需静静等候,无须作为,而是说其应为即将到来的社会稳定期做准备,要从书斋和象牙塔的封闭空间里挣脱和解放出来,放眼当下的社会现实。与其他期刊比较,综合性社会科学应该肩负起向民众深度阐释时代的使命,当下的中国社会呈现出非常复杂的形态,已经无法用简单的知识和逻辑加以解释,社会和民众已经不再满足于简单的解读。对中国问题的深度而不是肤浅的解读,已经成为一批受过良好教育的中产阶层人士的知识需求。当一个社会重新走上良治之后,必定会对知识更加尊重,对学术也更加渴求,而这些,都建立在综合性学术期刊对现实的深度介入之上。
那么,综合性学术期刊如何介入现实生活?学者王小章在评价丹尼尔・贝尔的介入性思想时指出,贝尔思想中有三个值得推崇的地方:“第一,他的研究方法论,即中轴原理的视角加上缜密敬畏的历史考察的独特方式;第二,他的营造旨在理解和把握长时段社会变迁的方向和性质的‘大观念’的非凡能力;第三,他的明确宣示的价值立场以及从他的著作中处处表现出来的人文关怀和现实担当。”[3]王小章评价贝尔的文字提示我们,提倡介入的学术期刊,它所发表的文章首先是学术的,这是学术期刊的根基,因此它遵循的是严格的学术规范和缜密的学术逻辑,它所表达的思想是以学术的语言传达出来的。与政论文章和宣传文章以喊口号或者站队的方式干预社会现实不同,它更多改变的是观念的世界。其次,学术期刊提倡介入,意味着它所关注的现实不是某一具体的事物,它也不热衷于对某一具体社会问题发议论、下结论,它要从琐碎而芜杂的社会现实中寻找到超越的力量和未来发展之道,它要做的是对社会历史发展的总体性的把握,要剥开碎片化的现实的迷雾,照亮人类未来发展的方向。再次,提倡介入的学术期刊所发表的文章不再是冰冷或空洞无物的文字,即使是对历史材料的考证,提倡的也是经世致用,所表现的是学者的人文关怀和现实担当。介入理念的学术,一定是“作为精神上的志业”,[4]而不是橱窗里的展品或者屏风上的风景。具体而言,以介入为信念的学术期刊应该做到三点:
第一,以介入为信念的学术期刊,一定是具有人文性和反思性的学术。与专业性期刊相比,综合性社会科学期刊的优势不在其专业性上,而在于其综合性上。而这种综合性不是过去的不同学科的简单罗列,或者不同学科的大拼盘,而是经过精心策划和仔细编排之后的提倡跨学科、跨专业甚至超学科、反学科力量的融合,它以中国的问题为瞄准靶心,以学术的方式深度关注社会问题,深度研究时代之变。它应该关注中国当下的重大前沿问题,追踪时代和改革大潮。
综合性人文学术期刊的选题不是从故纸堆中来,也不是从实验室中来,而是从中国当下特定的历史性事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化中来。也就是吴晓明先生所讲的,中国学术的自我主张意味着自觉地意识到它所采取的思想形式植根于当今中国的历史性实践之中,意味着这种思想的开展力图深入捕捉当下中国的社会现实,并将自己的对象领域具体化为真正的“中国问题”和“中国经验”。[5]因此,介入性的综合性学术期刊既要努力研究发展方式等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和全局性的重大战略问题,也要特别关注稳定物价、房产税、社会管理创新、食品安全等一系列当下社会民众最关注的问题,在力图解决上述问题的过程中,提供专家的视角和智慧。它注重把重大而复杂的现实问题转化为学术论题,通过学术名家条分缕析的理论剖析,寻找看似不相关的表象背后的深刻关联和解决之道;它为中国的改革开放摇旗呐喊、寻路问计、建言献策;它采集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具有前瞻性的观点,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把脉,同时也作为思想交流、观念创新的舞台。此外,强调介入的综合性学术期刊,“不仅要对中国的问题发言,同时也应对全世界、全人类普遍存在并且备受关注的问题发出自己的声音”。[6]它所要探讨的应是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话题,诸如“全球文化、全球现代性、超民族主义、世界主义、全球生态文明”等,它应该在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上提供中国智慧和思路。
第二,以介入为信念的学术期刊,并不是一种庸俗的功利性介入,它并不要求学术期刊像一般的期刊那样,在追逐时尚和热点的话语狂欢中迷失自己的方向,也不是要意识形态化或者泛政治化。综合性社会科学期刊所提倡的介入,是要超越“左”和右的意识形态的争论,注重的是真的问题、思想的引领和深度介入。综合性学术期刊并不是要振臂高呼,而是要通过知识和观念的创新,引领社会思潮的变革。它所提倡的介入,代表和引导的是一种冷静、理性、建设的力量,是对经济繁荣背后的社会政治可能的危机发出警告;或者在复杂琐碎的社会生活乱象中,在焦虑迷茫的社会情绪中,找到失衡的节点,并提供心灵的慰藉。它关注的是重大的人文社会基本问题,它要在这些重大问题上集中力量产生重要影响的成果,它更要穿越纷繁杂乱的现实世界和网络世界,用权威的、科学的观点吸引和引领读者,通过真正有价值的学术研究,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式作出某种诊断和预言式的警示,对中国乃至人类的未来提供具有方向性的指引。
第三,学术期刊强调介入,意味着它的关注目标发生了根本的转变,不再以学院里的作者和编辑为唯一的关注对象,而是把对象转为更加广阔的读者队伍,广大读者需要什么样的学术,学术期刊就应该生产什么样的学术,它将人文性和反思性作为自己的价值基点。以人文性为价值基点的学术期刊,将重新审视数字管理的评价方式,引导学者对人的存在状态进行勘测,对人的生存意义的建构,以及围绕着这些问题的讨论。它应以“平等、理性、科学、真理、人格、个性和公平作为自己的基本观念”的 “真正的或理想型的中国人文精神”作为反思和引领的力量。[7]与报纸和一般的大众期刊的区别在于,综合性学术期刊的目标就是通过思想的力量和观念的革新,促进整个社会向着文明、多元、包容、开放的方向发展,这个过程更多是深层次的、潜移默化的。
总之,以介入为宗旨的学术期刊是对传统体制下的作者、编辑为读者的不良倾向的反驳,它要在专业性与大众性之间、在学术性与思想性之间、在规范性与超越性之间架设桥梁,在对学术前沿话题和社会热点问题作深层次的理论评析时,体现人文温情和时代精神。
参考文献:
[1] 眭依凡.从南科大之困审视大学管理去行政化[J].探索与争鸣,2011(09):75-81.
[2] 王春燕,张春海,孙文娟.中国学术评价需要中国标准[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03-19.
[3] 王小章.丹尼尔・贝尔.介入的观念[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
[4] 马克思・韦伯,钱永祥.学术与政治[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5] 吴晓明.学术评价与历史性实践[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03-19.
[6] 王宁.“全球人文”与人文学科在当代的作用[J].探索与争鸣,2011(08):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