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市场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30 11: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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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市场论文

篇1

所谓营销管理就是为了实现各种组织目标,建立和保持与目标市场之间的有益交换和联系而进行的方案的分析、计划、执行和控制。通过对销售活动的管理达到既定的销售目标。狭义的销售管理指以销售人员为中心的管理。广义的销售管理指对所有销售活动的综合管理。

2.销售工作管理对企业发展的意义

销售工作管理方案的顺利实施,对提高公司的营销管理水平、顺利实现公司新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2.1提高营销队伍的工作积极性

营销管理改革主要针对四个方面进行:1)组织机构功能的完善,针对营销人员级别,从原先的销售代表、销售经理两个拓展到六个级别,拓宽营销人员晋升的通道;2)组织实施营销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满足营销人员个性化的培训要求;3)建立和完善员工的绩效考评体系,改变片面考核业绩量的模式,考核营销人员的综合素质,并通过绩效考评使营销人员实现组织晋升和培训的机会;4)是建立激励性薪酬制度,将团队绩效和个人绩效与薪酬制度挂钩,激发他们的内在驱动力。

2.2将增强营销队伍的综合素质

新的绩效考核体系的推行,有助于找出那些影响绩效的素质,提高营销人员个人绩效,销售人员将同时拥有更多的培训进修的机会,进一步提高营销人员的素质和个人业绩。

2.3有利于公司营销目标的实现

新绩效考核管理过程的开展可以改变公司目前存在的营销目标随意性、考核方法不合理性、营销人员对待工作目标任务缺乏严肃性的弊端。考核结果直接和营销人员的收入挂钩和各种晋升培训机会等措施将督促营销人员紧紧围绕公司,团结一致,努力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从而有利于公司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

2.4优秀人才的汇聚,市场地位得巩固

激励性的绩效薪酬制度和培训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及组织上升通道的拓宽,将激起营销人员的工作热情。优秀的营销人员在公司将得到充分施展才华的机会,并由此将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的加入。人才是实现公司发展的重要因素,销售业绩的提升将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市场空间,巩固市场地位。

二、销售工作中要如何规避市场的风险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建立起企业防范风险体系规避市场风险可以避免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遭遇巨大的经济损失。如何避免市场风险笔者有以下见解:

1.“远见”是最好的风险回避

流程管理思想是建立在契约情神和法制精神的基础上,是人和人之间的工作协作的约定,公司工作流程和制度绝不能只是“摆设”,制定完善公司的工作流程与制度是公司正常运转的重要保证。同时,工作流程与制度要根据国际国内市场形势、同行企业的改革措施等顺势而变,保持制度的前瞻性与科学性。所有销售人员要密切关注行业讯息,大胆预测,小心求证,关注黄金、白银市场整体情况及大的国际经济发展形势等因素,这些对整个市场的预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2.对销售客户信用评级,回避销售风险

销售人员须定期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并根据信用评价的结果确定销售政策。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可采用回款率、支付能力、经营同业这三个指标,对客户的信用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管理,客户的信用同时制作成系列档案,销售前作为参考的重要依据,由于黄金、白银销售的行业特质,销售过程的些许失误对整个公司来讲都有可能是致命的,而客户信用等级的考核是有效的回避销售风险有效措施。

3.积极主动适应市场变化,回避销售风险

当今国际经济形势瞬息万变,黄金等重金属的销售与国际形势密切相关,这也决定了公司产品销售时所面临的复杂性与艰巨性。密切关注与适应市场变化是实现经济效益的重要前提。所以,面对扑朔迷离的国际形势,我们必须冷静思考,积极谋划,主动适应并把握市场需求的变化,进一步加强营销工作。市场营销覆盖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各个环节,并连接企业、市场、用户各个方面,是一项综合性非常强的系统工作,在对这些环节有总体性认识的前提下紧紧把握市场的大动向,适应市场变化才能回避销售风险、实现销售目标。

4.提高销售责任心,回避销售风险

决策是决定销售目标成败的关键因素,要想降低决策期风险,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对销售的企业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且按科学程序进行市场考察。在进行市场调研的阶段充分利用社会上的咨询机构和信息资源,按照民主化、市场化、目标透明化的原则做可行性报告。慎重的决定销售项目,深入考察目标企业的资金实力、管理模式、业务水平等,避免选择一些“皮包公司”或心怀叵测的中间商作为合作伙伴,直接对用户,减少中间环节。让利于客户,使销售风险降到最低。

三、副产品的市场销售策略

1.完善和健全市场营销体系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及目前公司营销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健全和进一步完善营销体系显得尤其重要。健全完善的营销体系是企业建立竞争优势的重要保证,是实现企业营销目标和计划的有力保障。而营销目标的实现除了受营销计划的有效制定的影响外,还受制于营销体系有效性影响。完善并且健全的营销体系可以进一步提升企业营销创新的能力,也是企业在竞争中获得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手段,因此它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有效的途径之一。

2.加强营销人员队伍的建设

营销人员是公司奋斗在一线战场上的人才,营销人员扮演着公司和客户间的连接媒体的角色,是公司形象的代言人,对于公司整体销售目标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某些方面可以说,企业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目前,公司营销人员存在如下问题:管理体制不健全、营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销售系统竞争能力有待于提升。只有通过对整个营销系统分配体系的调整,才能有效的促进销售人员专业水平和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同时,营销人员的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优化营销人员的搭配,避免不合理搭配产生的相互摩擦导致销售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减退,营销人员的最优化搭配有利于提高人力资源价值,发挥员工的潜能调动员工积极性,使销售体系形成一个最优化的整体,精诚合作,不断地强化精细化管理工作。不断地规范业务行为、不断地增强业务执行力、不断地规避市场风险。来确保营销运行质量。实现企业的销售目标。

3.完善新的营销组织机构

营销组织建设和管理是发挥营销组织核心作用的基础。高效、科学、富于活力的营销组织是企业开拓市场的保障,为了实现公司的营销职能,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是非常必要的。首先进一步完善营销环节的各个职能。销售计划职能,进一步加强营销网络建设,开拓新市场。市场职能,加强市场竞争的研究及应对措施,优化客户关系管理。信息职能,加强宏观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数据库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系统一体化。人事职能,加强营销队伍的人力资源管理,提供培训平台,持续提高营销队伍战斗力。其次,明确人员任务的分配,营销总经理负责主持营销中心的全面管理工作,组织并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完成本部们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此基础上,各销售部门明确各自的目标任务,有计划、有目的开展销售活动,确保销售计划指标完成。

4.关于副产品的市场开发与销售策略

产品是营销活动的载体和基础,精细化营销时代要求我们对市场及销售产品进行细分和优化组合。对本公司而言,除了黄金的销售特殊体制之外,在集团公司的整体环境的战略考虑,公司没有能力对黄金产业链做延伸深加工,有些局限性。但对白银的产业链的延续公司应该有个长远考虑。副产品硫酸、阴极铜、三氧化二砷、红渣、铅精粉等销售是实现公司整体销售创造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黄金冶炼企业金、银现在是进入薄利的时期,三氧化二砷和红渣都是公司的新产品。虽然三氧化二砷在工业领域是不可或缺的生产原料,被称为“工业味精”,但由于其特殊性质及在各行业现在有可替代产品,因此目前国内各企业三氧化二砷的产能及产量都有些过剩,但是2009年以来国家出台了很多经济措施提振了工业的发展,可以预见,这种工业原料的需求必定会逐渐增长,所以三氧化二砷也是公司的重点副产品之一。现在三氧化二砷产品虽然打入市场,销售情况良好坚持合乎实际并且有效的销售策略才能保证销售量的持续增长。红渣产品现在的主要成分含铁有些偏低。铁的市场前景和未来也是很好的产品,但由于受跨行业的局限性等因素不能深加工。市场销售正在进行中。这两个市场的调查正是我参与做。可以说市场的潜力是有。但是要积极拓展市场渠道,在产品销售上要下一些心思有所创新,这些新产品的市场开发与上市是公司超越同行业目前产品销售的优势所在,“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可以形成本公司的独特销售策略,以先取胜。以小扩大。争取市场份额。都是这些产品市场的开拓也是目前研究的重点,销售时注意争取更多的客户,开拓更多的销售空间。并在一次交易成功之后注意稳固与客户的关系,争取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5.实施有效的价格策略

篇2

旅游商品是我国旅游业中最为疲敝的部分。旅游业发达国家,旅游商品收入往往占到旅游总收入的40%至60%,国际平均水平也有30%。而我国旅游商品收入占旅游总收入的比重长期徘徊在20%左右,其绩效堪忧。我国旅游商品却辗转于“零团费”与“纯玩团”的困局,其前景亦堪忧。对我国旅游商品市场进行科学、理性的事件解析与对策研究,似已成为攸关旅游业发展的大问题。SCP范式,即“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双向动态的行为主义理论,是新产业组织理论的基础理论范式。本文拟在这一理论范式的认识框架内,对我国旅游商品市场作初步解析,发掘其症结。

创意产业:旅游商品的理论市场结构

在旅游商品产业出现之前,主要由土特产充任自发的旅游商品。对自发旅游商品的“模仿创新”在创制自觉的旅游商品的同时,创制了旅游商品产业。在一系列“模仿创新”引发的思维和行为定势背后,隐藏着对旅游商品理论市场结构的认知欠缺。新产业组织理论突出市场行为的重要性,认为:市场结构是由需求、技术等基本条件决定的外生变量。故此,对旅游商品市场结构的探讨需由解析其需求与技术入手。旅游商品是因对旅游者的旅游价值观及旅游场域(Tourismfields)具有配景作用,而获得附加价值(valueadded)的商品,要研讨旅游商品的需求与技术,就要先研讨旅游者的旅游价值观和旅游场域。

在人类学的视域中,旅游与日常生活是“纯洁/污染”的象征模式;在社会学的视域中,旅游是对日常生活“好恶交织”的反应和体现;在心理学的视域中,旅游是“逆工业化”(De-industrialization)的集体表象;在史学的视域中,旅游是脱离不发达的生产力对人的规定性,追寻自由、发达的社会关系的社会实践;在哲学的视域中,旅游是旅游者对自己的“占有欲、权力欲和创造欲”如何在“自然、自我和他人”中获得满足的思与练的同一体。反映在价值观上,旅游价值观是日常生活的批判性资源,它往往表现出一种针对日常生活价值观的“大倒置”。

场域的概念主要来自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PierreBourdieu)的实践社会学,它有3个具有方法论意义的关键词:场域(fields)、性情(habitus)、资本(capitals)。旅游场域是一个抽象的东西,它是旅游者的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向旅游地渗透,并通过建构文化资本来支配旅游地的一种自我表达;它是以旅游地为言说中心的精神与身体性情在历史中形成的结构化的位置空间,共时性是这一结构的特点。

逆向选择的价值观和共时性的文化构制,造成了旅游商品“既赞成X,又赞成非X,既反对X,又反对非X”的多元对话的悖论式的市场需求。这一需求模式,实质上是全球化、现代性的旅游价值判断体系的产物,是后工业化时代的细分市场,是旅游者在比“熟人社会”广阔得多的社会空间里进行交往与表达的工具。土特产与旅游商品的关系,就如同民族服饰与时装,民间故事与电影,在那些“越土越成功”的事例背后,实际隐藏着后现代主义“超越真实”理论和经济学“大规模定制”理论在消费社会建构起来的高度精密的创意产业。

创意产业是一个相当新的学术、政策和产业范畴,新技术、高智力和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它的核心特征。创意产业提供了将投资、创作、生产、流通、消费等诸领域的创造性内生到一条利润链上来的新技术。创意产业要求旅游商品从区域经济演化为行业经济,从景观的附属物演化为景观的生产者。由于市场结构是由需求、技术等基本条件决定的外生变量,所以,融入创意产业是旅游商品发展的必由之路。

内部性经济:中国旅游区的特殊市场结构

我国绝大部分旅游区产生和存在于社区之中,且社区的人居生态往往本身就是旅游景观。社区天然具有的产权关联,羼入人居生态景观化形成的有机产权,使旅游区的产权格局高度复杂。这些旅游区市场化的过程存在两种基本的模式:政府推进型模式。政府推进是中国旅游区市场化的主要动力。中国的现代旅游业并非自发产生的,而是随着经济改革,为了获取外汇等目标,由政府以行政力推进的。这一模式有制度、法律、经济、文化和产业形态等方面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但在具体实践中却产生了产业主体“政企不分”的问题。其基本特质是持续保持对旅游企业的行政控制。社区推进型模式。主要是在一些政府无力或无意直接经营的地方,以社区集体经济的形式进行的市场化,其初始动力无疑是社区福利。因为存在企业与社区的“嵌入”关系,这一模式往往固守在“内部人控制”的阶段。

美国经济学家范里安认为,经营行为的效用有“消费/产出”和“消费/投入”两种体察模式。如果存在产权模糊,利益相关者便无法正确评估自己的资本投入,更无法独立主张自己的资本投入,必然集中关注“消费/产出”,即私人的收益。中国旅游区市场化的特定模式强化了其集中关注“消费/产出”的基本规范。具体表现为行政控制的诉求和社区福利的诉求对经营行为的渗透。决策者经营决策时,主要考虑的是由产出中转化出来的私人收益而不是社会收益。这一微观经济特征与主要考虑生产的私人成本而不是社会成本的“外部性经济”相对应,可以称为“内部性经济”。内部性经济是中国旅游区模糊的社会共同体产权的产物。在这一层面上可以说,我国的旅游区主要是在社会资本的平台上运行的经济。

内部性经济成为中国旅游商品市场症结的原因

篇3

    一背景

    TP250和CAN340已成昨日黄花,PET是未来最流行和趋势化的包装形式,但是康师傅这种包装的吹瓶技术不过关,面临竞品统一旺销导致断货的契机,康师傅决定强推新品,抢占市场。 

    康师傅清凉饮品系列(柠檬茶、酸梅汤)原有两种包装形式:TP250(纸包装250毫升)和CAN340(听装340毫升),TP250系列自1996年推出后,一直是康师傅饮品系列的当家花旦,广告语为“好滋味绝不放手”;但随着市场的发展,TP250系列产品消费年龄不断下降,整体市场呈萎缩趋势,康师傅TP250系列虽仍是市场领导品牌,但产品本身已进入生命周期的衰退期,一方面不断有新产品上市,市场份额受切分;另一方面,又需投入大量的促销费用来维护固有的市场份额,对上市新品低价倾销策略予以反击。在竞争加剧、市场份额缩小、利润率下降的情况下,必然要考虑产品何去何从的问题:是继续在这个成熟的市场中,停留在过去的成绩上,只是适时地针对竞品的各种策略制定相应的对策,从而维持原有的市场份额和有限的利润空间?还是跳出过去成功的光环,通过新产品的研发去开拓新的市场领域﹖ 康师傅采用了“继承发展”的方式,还是将TP250系列列为1999年战术产品,仍然以柠檬茶、酸梅汤为主要销售产品,但是更换了一种新的包装形式来适应和开拓市场。

篇4

一、目前季节性旅游市场餐饮经营存在的问题:

1、因经营的条件所制,难以办理《卫生许可证》。这些旅游胜地由于受自然、生活等环境的制约,再加上经营设备简陋,经营周期短,经营地址不固定等因素,按照卫生部门要求,不具备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条件,因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卫生许可证》。

2、因有关前置手续的制约,为办理营业执照造成难度。季节性强的旅游胜地经营的大部分是商业、餐饮业。在对餐饮业的监管上,由于办理《营业执照》前需要经营者提供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经营人员《健康证》,而绝大多数经营者全年只能经营3至5个月时间,再加上经营的从业人员不稳定,正因为如此,从卫生部门要求获取不到办证的资格,工商部门就无法办理办注册登记手续,经营者就领不到《营业执照》。

3、对工商部门日常监管工作造成困难。工商机关对旅游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严把市场准入关。因大部分经营者的前置许可不够条件,因而就造成了无序进入或违法经营(无照经营)长期存在,给工商部门日常监管造成了许多不便。同时也制约着旅游市场的发展和游客对本地区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的信誉度。

4、经营的饮食质量无法保证。在“三证”尚不健全、监管难以深入、各职能部门职权不及时到位的情况下,经营者经营的饮食质量就难以保证,万一发生饮食方面不安全问题时就无法查处,形成部门之间相互扯皮,当地政府以经营的商户属于卫生、工商、公安为理由推辞,卫生部门以没办《卫生许可证》为由不参与处理,工商部门没办营业执照处罚难以介入等问题,到最后处理的结果将导致游客不满意,经营者意见大的问题。

二、监管的方法:

1、配合卫生部门办理临时《卫生合格证》。面对以上问题,我们应本着确保游客食品安全,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景区餐饮业的管理,应由景区管委会协调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联手,形成监管合力。对不符合办理《卫生许可证》条件可以协调卫生部门尝试核发临时《卫生合格证》的办法,以解决前置许可的问题。

2、办理确不具备条件的,实行实名登记制。对办不下《卫生许可证》的,采取实名登记制的办法:一是经营者出摊经营前出示本人身份证有效证件并予以复印,详细登记经营者出摊位置、名牌号;二是登记经营者详细地址,起码知道经营者是什么地方人,万一出了问题,就能及时联系;三是由工商部门对采集到的经营者相关信息进行建档保存、备查。

3、签订食品安全合同,责任到人。在经营前,由卫生、工商部门对经营者签订有关食品安全责任合同书,合同上必须载明有关各负责任承诺等事项,应负的责任范围。

4、建立市场查巡制。实行实名管理以后,对经营者在日常监管中具有以下4个作用:

(1)实行实名管理制以后,明确了双方间的连带责任。经过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签订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合同书以后,明确了经营者在经营中各种事项,达到的标准,如发生不安全事故时所负的责任,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经营者不得规范各自的经营行为,也不得不考虑自己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篇5

自20世纪90年代基于计算机技术应用所出现的互联网,是人类社会的一次信息革命。网络技术把许许多多的信息源、用户终端和计算机连接起来,通过网络软件实现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1]互联网不仅仅是一种新发明,而且是一种产业的变革,互联网的应用创造了新的市场和行业。根据1999年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进行的划分,互联网产业包括电子商务(网上商店、订购服务、售票和专业服务等)、产业基础设施(因特网接入公司、调制解调器制造商等)、软件应用(网络浏览器、搜索引擎等)及中介公司(经纪公司和其它各种服务公司)四个组成部分。自产生以来,互联网产业一直迅猛发展。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至2011年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据艾瑞咨询统计显示,2011年第三季度中国网络经济整体规模达到716.1亿元,环比上涨17.1%,同比上涨72.%,预计第四季度将达到800亿,全年约为2627亿元。2011年受欧债危机的拖累,全球经济整体乏力,互联网产业却依然呈现稳定增长的态势。到2011年底,全球网民总数达到22.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2.7%;手机用户总量达到59亿,移动宽带用户近12亿;全球网站总量增至5.55亿个,同比增长117.6%。[2]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行业内的竞争也日趋激烈。20世纪末发生在美国的微软反垄断诉讼案,是全球范围内影响最大的互联网相关行业的反垄断诉讼案件。此后,一些互联网行业的巨头企业,如谷歌、雅虎等在美国、欧洲也纷纷受到反垄断调查,屡受反垄断讼累。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后,互联网产业由于独特的技术、经济特征形成高集中度市场,成为反垄断工作重点关注的几个行业之一。2008年河北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案(以下简称百度案),是中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第一案。2011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接到的举报,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两公司互联网专线接入价格情况进行了反垄断调查。2012年4月,360诉腾讯垄断并索赔1.5亿元的案件在广东高院开庭。国内外互联网反垄断案例的论争焦点主要集中在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上,相关市场成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不可逾越的第一道“坎”。

一、互联网产业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司法困境

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科学合理地界定“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3]即界定相关市场(RelevantMarket),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逻辑起点,亦是重要的反垄断司法程序,对判定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具有潜在的决定性作用。自194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诉哥伦比亚钢铁公司一案中首次使用“相关市场”一词以来,相关市场是反垄断的核心概念,也是垄断行为认定和反垄断执法活动的基石。因此,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司法过程中一项最基础、最核心和最关键的工作”。[4]

美国反垄断执法当局和学者们为更准确地界定相关市场,提出了众多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早期案例中提出的方法,包括需求交叉弹性法、“合理的互换性”测试、“独特的特征和用途”测试和聚类市场法等;二是假定垄断者测试及其执行方法,包括临界损失分析、临界弹性分析、转移率分析、剩余需求分析和机会成本法;三是基于套利理论的方法,包括价格相关性检验和运输流量测试。[5]由于上述方法多是建立在单边市场逻辑的基础上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的,在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适用时,往往会面临较大的挑战和质疑。

(一)困境之一:将平台作为一个独立产品进行相关市场界定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不考虑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性,而是按传统的单边市场对待,将互联网企业的平台产品作为一个独立的产品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美国的微软案就是此种方法适用的典型案例。

1998年5月,美国微软公司因涉嫌违反《谢尔曼法》而遭到美国司法部与美国19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检察长指控,进而衍生出全球瞩目的美国微软案。这场世纪审判中最具争议的部分,乃是微软公司在与英特尔兼容的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Intel-compatible PC Operating Systems)软件市场中,将其生产的网络浏览器软件(IE)与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结合在一起出售,涉嫌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搭售相关规定。[6]尽管在199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指出:“如果要指控垄断或者企图垄断行为,原告必须界定相关市场。”[7]虽然法庭最终认定微软将其网络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在一起销售是为了垄断浏览器市场,但在微软案件的所有材料中,包括1999年11月作出的事实裁定(Finding of Fact)和2000年4月作出的法律裁定(Conclusions of Law)中,本案的原告和法院都只是简单陈述了微软在与英特尔兼容的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中拥有独占地位,而没有对案件所涉相关市场的界定依据做出清晰阐述。[8]可以说,作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诉讼的第一案,微软案打开了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之门,然而由于法官的刻意回避,微软案却没有能够关上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质疑之窗。微软垄断案存在两个基本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对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原告从计算机个人用户角度出发,认为被告拥有90%以上的市场份额,而被告则根据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兼容性特点,从软件供应商的角度出发,相关市场应认定为计算机软件市场,则微软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市场份额不足30%;二是微软公司是如何将其拥有的在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垄断力量传递到网络浏览器软件市场,从而实现其对网络浏览器软件市场的垄断,这种“捆绑”销售的机理是什么?对于以上两个问题,美国联邦法院的法官虽然作出了事实认定,但是并没有在判决中进行说明。由于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方面的模糊性,互联网产业反垄断纠纷频频发生,互联网巨头无不为之困扰。

(二)困境之二:将平台一边的市场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注意到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性,但是在相关市场界定时,以市场份额较高的一边市场确定相关市场,衡量涉案企业的市场控制力。此种方法的运用出现在中国的百度案中。

2008年的百度案是中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第一案。原告人人公司因为不满被告百度公司“竞价排名”的做法,诉诸法院。[9]本案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成为左右案件走向的关键问题。原告认为,本案的相关市场是中国的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百度公司在该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行为已经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被告认为,搜索引擎服务相对于广大网络用户而言是免费的,免费服务并不是《反垄断法》所约束的领域,因此并不存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最终,在相关市场认定问题方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网络用户在使用搜索引擎时确实不需要向搜索引擎服务商支付相应的费用,但作为市场主体营销策略的一种方式,部分产品或者服务的免费提供常常与其他产品或服务的收费紧密结合在一起,搜索引擎服务商向网络用户提供的免费搜索服务并不等同于公益性的免费服务,它仍然可以通过吸引网络用户并通过广告等营销方式来获得现实或潜在的商业利益,因此,被告界定“相关市场”以是否付费为标准显然不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2)本案的相关市场应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虽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电子邮件服务、网络金融服务等互联网应用技术在广大网络用户中也具有较高的使用率,但搜索引擎服务所具有的快速查找、定位并在短时间内使网络用户获取海量信息的服务特点,这是其他类型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所无法取代的,即作为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的搜索引擎服务与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等其他互联网服务并不属于构成相关市场的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服务,即‘搜索引擎服务’本身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法院虽然在相关市场认定方面认同了原告的主张,但是最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而,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在百度案中,法院判决仅从与原告利益没有直接关联的单边市场确定相关市场,则其判决难免存在一定的谬误。

(三)困境之三:模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法院在审理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采取相对保守的态度,不去主动界定相关市场。美国谷歌案[10]就是如此。

KinderStart是美国康涅狄格州一家专门提供儿童信息的网站(KinderStart.com)。2005年该公司在没有收到任何警告信息的情况下,被清除出Google索引。在顶峰时期,KinderStart.com每月的访问量超过1000万人次,而被Google“封杀”之后,该公司网络流量下滑了70%。2006年KinderStart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Google公司利用搜索引擎业务对该公司进行了不正当地“封杀”,损害了其互联网业务,Google的这种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和其它法律。KinderStart希望获得经济赔偿,并请求法院强制Google改变现有的网站排名机制。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主要原因在于,法官认为:(1)原告没有能够证明搜索引擎市场是一种“销售分类”(Grouping of Sales)及这种销售分类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原告没有主张谷歌或者任何其他的搜索服务提供商出售的是搜索服务,而是主张“鉴于过去用户的经验和预期,及考虑到先前的关于因特网自由与因特网中立(Neutrality)的政府监管和技术政策,任何搜索引擎必须是对使用者免费”。这种判断的根据是没有拘束力的,以此为基础来证明反垄断法与免费服务存在某些关联是站不住脚的。尽管KinderStart辩称搜索所具有的功能性可以从其他途径为谷歌带来丰厚的报酬,但是它却没有指出是什么人因为搜索给谷歌付费。因此,从反垄断法的立场上来说,搜索市场(SearchMarket)不是一个“市场”。(2)原告亦没有能够证明搜索广告市场足以构成一个独立的市场。尽管搜索广告市场(Search Ad Market)与因特网上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广告有着本质区别,在界定相关市场的时候必须对此予以充分考虑,但这种区别还不足以使得搜索广告市场与比之更大的因特网广告市场(Market for Internet Advertising)区别开来。因为一个网站可能选择通过以搜索为核心(Search-based)的方式广告,也可能选择别的与搜索无关的方式广告。无论如何,以搜索为核心的广告方式与其他任何因特网广告具有合理的可替代性。谷歌案中,法官注意到了互联网产品的双边市场特点,并对双边市场的特点进行了说明,但并没有对双边市场的内部关系进行论证,存在说理不透的问题。

(四)小结

通过以上国内外案例的简单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认定有如下特点:(1)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举证责任由原告负担,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确定相关市场是足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原因。[11](2)替代性尤其是以功能差异为基础的需求替代性分析是界定相关产品市场的基本要素。诚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92年指出的:“反托拉斯诉讼中的相关市场是由消费者可获取的选择来决定。一般而言,相关产品市场包括许多存在合理的使用替代性(Inter-changeability ofUse)及需求交叉弹性(Cross-elasticity of Demand)的产品或者服务集合,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品牌可以单独构成一个相关市场。”[12](3)在传统产业中,“免费”的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之列,但在具有网络外部性的互联网产业中,“免费”不足以构成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抗辩。上述谷歌案件、百度案件突出地反映了双边市场特性对于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重要性,但由于案件本身所限,还不能完全反映双边市场对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带来的挑战和冲击。[13]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的界定必须建立在对费用支付模式的进一步深入分析的基础上。(4)在各国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总是与质疑、模糊性结伴而行。原被告总是站在各自的立场论证相关市场的界定,法院总是以缺乏足够证据为支撑的替代性分析来解释相关市场的界定。即便在对相关市场界定有着深远影响的判例——杜邦案与布朗鞋案中,法官对相关市场的界定都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更不用说原被告对法院的判决心甘臣服。[14]这个问题在互联网产业表现尤为突出,也给互联网产业的反垄断司法工作带来了困扰。

二、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特殊性

互联网产业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将互联网技术加以产品化(或商品化)并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21世纪以来,世界经济最富有活力的增长点莫过于互联网产业。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社会财富也在不断增长。互联网产业是以互联网为支撑的,它拥有最大的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资源配置平台和专业社区平台。然而,互联网产业所形成市场不同于传统的单边市场,[15]而具有双边市场特性。

(一)双边市场的特质

双边市场理论是在21世纪初产生的一种经济理论。[16]虽然此前已经存在一些典型的双边市场产业,如媒体、中介业和支付卡系统,但真正受到学者关注和重视的是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随着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产业的出现,形成了大量的双边市场,如操作系统、搜索引擎、B2B电子市场、门户网站等。以互联网产业为代表的新经济的发展,使双边市场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法律意义。双边市场理论研究,主要侧重于对双边市场与传统的单边市场的区别,以及由此带来的新经济产业在产业组织、企业行为、反垄断政策等方面的影响与变革。

从外观上来描述,双边市场(Two-sided Markets)也被称为双边网络(Two-sided Networks),是指有两个互相提供网络收益的独立用户群体的经济网络。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双边市场是指有两组参与者需要通过平台(Platform)来进行交易,而且一组参与者加入平台的收益取决于加入该平台另一组参与者的数量的市场。[17]平台实际上是一种交易空间或场所。较之于单边市场,双边市场具有如下特征:(1)双边市场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Cross-group Network Externality)”。这是指两个不同用户群之间的外部性,即平台厂商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会带来另一边用户效用的提高。[18]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双边市场的网络外部性不仅取决于交易平台同一类型用户的数量,而且更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另一类型用户数量,这是一种具有“交叉”性质的网络外部性。(2)双边市场定价的平衡法则。在单边市场中,产品或服务面对的是同一类用户群体在不同产品之间产生的外部性会被用户内部化;而在双边市场中,由于交易平台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面对的是不同的用户群体,市场两边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并不会被用户内部化。因此,为平衡两类用户的需求,交易平台往往会对需求价格弹性较小一边的价格加成(Mark up)比较高,而对弹性较大的一边则价格加成比较低,甚至低于边际成本定价,或者免费乃至补贴,以吸引其参与平台并进行交易。[19]

在上述三个案件中,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谷歌的搜索引擎平台及百度的搜索引擎平台都属于双边市场而非传统的单边市场。在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中,微软向软件开发商免费提供Windows操作系统接口,而向电脑用户收取操作系统的费用以使两类用户群体都能加入到Windows操作系统平台上来。在谷歌与百度的搜索引擎平台中,尽管两者盈利模式存在差别,但是这两个平台运行的模式都是一边向利用搜索引擎进行信息搜索的广大网民提供免费服务,一边对利用搜索引擎广告的企业收取相应费用;其盈利能力的大小往往取决于平台所能够吸引到的网民的数量多少。

由于双边市场和单边市场机制的不同,单边市场下建立起来的传统竞争行为判断逻辑在双边市场下很难具有适应性,双边市场的反垄断规制由此变得复杂,涉及双边市场案件的走向亦由此变得扑朔迷离。耶鲁大学的埃文斯教授认为,双边市场的规制必须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去看待,简单地、割裂地考虑平台一个边的市场行为将会得到片面的或者错误的结论,并导致错误的规制政策。选择双边市场反垄断规制的政策应该综合考虑市场势力、进入壁垒、掠夺性定价、市场圈定、市场效率的评估等因素。[20]赖特教授经过对澳大利亚和英国信用卡市场规制政策的长期实证研究,系统总结了这些适用于单边市场的政策运用于双边市场存在的8个误区,并认为这些认知上的误区可以通过对于双边市场的正确分析而加以纠正。这8个误区是:应该设定有效的价格结构来反映相关的成本;价格-成本之间比较高的加成意味着较大的市场势力;低于边际成本的定价意味着掠夺性定价;竞争的加剧必然导致更加有效的价格结构;竞争的加剧必然导致更加平衡的价格结构;在成熟的市场中,价格结构没有反映成本是不合理的价格;当市场的一边定价低于边际成本时,其必然受到市场另外一边的交叉补贴;平台所制定的规制性价格是中性。[21]

(二)传统界定相关市场方法的局限性

尽管国际上尚未真正形成统一的相关市场界定的标准与方法,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关市场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因此,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是替代性分析。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规定,界定相关产品市场应主要从需求角度来考察产品的需求替代性,必要时考察供给替代性。从具体的界定方法来说,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演变,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以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为基础建立的一系列界定方法,包括:合理可替代、供给替代、交叉价格弹性、子市场、集群市场、产品流等。在这一个阶段,界定相关市场都侧重于对产品特征和功能的定性分析,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如在百度案中,百度提供的搜索引擎为双边平台性产品,平台的两边连接的分别是企业与用户。对于普通的非付费网民来说,搜索引擎平台向他们提供的是一种信息搜寻服务,因而,相关市场应当是搜索引擎服务市场;而对于另一边在搜索引擎平台上商业广告的企业来说,搜索引擎平台为它们提供的是一种商业广告服务,因而,相关市场应被界定为互联网络广告市场。由于对两边市场产品功能认知的分歧,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在百度案中,我国法院最终将该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主要是从普通的非付费网民与百度公司交易的市场出发进行认定的。而同样的搜索引擎平台产品,在2007年的Google-Double Click合并案件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经过认证,将相关市场认定为“搜索广告市场”(Search AdvertisingMarket)。[22]两国反垄断机构对搜索引擎平台产品相关市场认定的分歧,体现了产品功能界定法在双边市场中运用的局限性。尽管后来的交叉价格弹性加大了定量分析的成分,但是其假设前提是除垄断者外其他供给者的价格不变,或者消费者对其他供给者的需求不变,而在现实中,要得到如此苛刻条件下的数据几乎不可能,因此,这种方法的实用价值不大。

第二个阶段以强调效率的芝加哥学派和以强调效率公平并重的后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思想为基础,建立的以假定垄断者测试法(简称SSNIP法)为主的界定方法。[23]建立在定量分析基础之上的SSNIP法,克服了上述方法的不足,自1982年在美国《兼并指南》中首次被提出后,1997年为《欧盟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通告》采用。迄今为止,SSNIP法是许多国家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方法。尽管如此,SSNIP法在双边市场中也同样存在缺陷。首先,SSNIP法也是建立在单边市场分析的基础之上,它对产品功能界定法的改进在于采用了更为严谨的量化分析,即以持久地(一般为1年)小幅(一般为5%-10%)提高目标商品的价格来考察商品的替代程度,以此来确定相关商品市场的范围。[24]但是,由于双边市场所具有的交叉网络效应,平台企业的收益不仅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同一类型用户的数量,而且更取决于交易平台的另一类型用户数量,因此,这种小幅度的涨价对于一边市场影响是不显著的。其次,由于平台企业对双边市场的用户在定价方面一般采取的是倾斜定价策略,即对一边市场采取“低价”甚至是“免费”策略,通过免费提供服务来培育一定的用户群,在免费用户达到一定规模后,又以免费用户为资源与另一边的用户进行交易,实现收费目的。这种存在交叉补贴的市场,互联网产业的网络效应加大了界定相关市场的难度,一方面降低了合理可替代性程度,[25]另一方面弱化了需求交叉弹性。所以,互联网平台企业的首要竞争策略是产品差异化,而非价格策略。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在新经济行业中,由于产品品质的竞争或技术的竞争已经远大于价格的竞争,以价格理论为基础的SSNIP测度标准根本不能有效界定相关市场。[26]

从免费用户角度来考察需求替代性,则显得更难。首先,需要考察的是产品的价格,对于消费者而言其使用平台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免费的,无所谓价格问题;其次是产品的特性,由于交叉网络效应的影响使得该平台对广大消费者产生了“锁定”效应,此时消费者的转移成本较高,限制了其选择可以替代的其他平台;再次考察的是产品的用途,互联网产业在位平台企业总是不断开发新产品,大多数在位平台企业产品的用途基本能涵盖其他产品的用途;最后是消费者的偏好,互联网上的消费者对其所使用的产品往往具有依赖性,且使用又是免费,所以这一替代性也很弱。因此,在双边市场中运用需求替代性来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有着天然的硬伤。[27]

面对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在反垄断法实施时所面临的窘境,美国反托拉斯机构中的经济学家很早就提出过,对竞争影响的分析并不一定需要进行正式完整的市场界定。[28]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指出:“如果原告可以证明被告的行为对竞争产生了直接的不利影响……这可以说是比复杂市场份额计算来证明市场力量的更为直接的证据。”[29]国内有学者以此为据,提出对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应当淡化其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30]对此,笔者并不苟同。因为相关市场界定是处理反垄断案件中的逻辑起点,一旦离开这一起点去实施反垄断法律,势必会导致反垄断法实施的扩大化,产生大量的反垄断“伪案”,[31]浪费国家的执法、司法资源,更多的企业将会由此拖入诉累,影响企业的创新。

反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学者认为,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诉讼创建的一个人造物,通过其边界将市场内外的企业区分开来没有任何意义。[32]笔者认为,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是必要的。由于存在客观上的困难,我们可以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一是进行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创新,使互联网产业的相关市场界定更为简单、明确;二是降低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其中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创新是至关重要的。

(三)小结

在双边市场上,平台企业通常向两组截然不同的消费群体提供多种差异化产品,这使得双边市场的相关市场界定变得复杂化:(1)双边市场具有复杂的外部性,如何考虑外部性对替代性的影响?(2)随着消费群体的增加,平台企业有了更多选择,比如单边涨价还是双边涨价,这必然增加求解最优化问题的难度;(3)当市场上有多个平台时,如何判断它们之间的替代顺序?(4)不同类型的双边市场具有不同的经济特征,所以在双边市场背景下推导各种方法的计算公式时,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双边市场,建立相应的数理经济模型。

综上所述,双边市场理论的提出,为反垄断法理论研究开辟了一个全新的领域,也为反垄断执法、司法,尤其是相关市场界定的操作带来了全新的分析视角。然而,从诸多的双边市场和单边市场的差异化行为来看,经济学界和司法界对于双边市场的策略行为多持支持或者不确定的态度,且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缺乏一个判断双边市场定价规制的标竿体系。[33]双边市场理论的发展对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工作带来了挑战,也为破解互联网产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困境指明了出路。

注释:

[1]参见邢志强、韩淑芳:《信息竞争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2]参见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2》,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年版,第3-17页。

[3]《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3条。

[4]刘伟:《序》,载李虹:《相关市场理论与实践——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经济学分析》,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

[5]参见黄坤:《经济学视角下的相关市场界定:一个综述》,载《经济研究》工作论文,2011年,wp133,载http://erj.cn/cn/gzlw. aspx?m=20100921113738390893.

[6]参见张维中:《美国微软案操作系统软件搭售问题之研究》,载《公平交易季刊》2006年第2期。

[7]Forsyth v.Humana,Inc.,114 F.3d 1467,1476 (9th Cir.1997).

[8]See 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84 F.Supp.2d 9 (D.D.C.1999) (“Findings of Fact”),and see United States v.Microsoft Corp.,87 F.Supp.2d 30 (D.D.C.2000) (“Conclusions of Law”).

[9]关于“百度案”的基本案情,参见佟姝:《百度被诉垄断案背后的思考——唐山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一案评析》,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10年第1期。

[10]See Kinderstart.com LLC.v.Google Tech.,Inc.,No.C 06-2057 JF RS,(N.D.Cal.),March 16,2007.

[11] See Tanaka v.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252 F.3d 1059,1063 (9th Cir.2001).

[12] Eastman Kodak Co.v.Image Technical Services,Inc.,504 U.S.451,481-82,112 S.Ct.2072,119 L.Ed.2d 265 (1992).

[13]参见李剑:《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百度案”中的法与经济学》,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14] See United States v.Du Pont&Co.,351 U.S.377 (1956),and see Brown Shoe Co.,Inc.v.United States,370 U.S.294 (1962).

[15]早在1938年,马歇尔就对市场进行了界定,他认为市场是买主和卖主可以自由进入并在同一时间对同种商品形成相同价格的所有交易关系的总称。这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单边市场。参见[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16]一般认为,2004在法国图卢兹召开的双边市场经济学学术研讨会,标志着双边市场理论的形成。参见朱振中、吕廷杰:《双边市场经济学研究的进展》,载《经济问题探索》2005年第7期。

[17]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Mimeo,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2004,p.57.And see Mark Armstrong,Competition in Two-Sided Market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Vol.37 (no.3),2006.

[18]See M.L.Katz and C.Shapiro,Systems Competition and Network Effects,Journal of Economics Perspectives,Vol.8,No.2,Spring 1994.

[19]参见纪汉霖:《双边市场定价策略研究》,复旦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第44页,参见中国知网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http://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DFD&QueryID=4&CurRec=1&dbname=CDFD9908&filename=2007069074.nh&urlid=&yx=&uid=WEEvREcwSlJHSldTTGJhYlQ4NUpQbXRBaXh-Dc1R0TmQ3R3lwNmZpUmhwaGNpWll6THVteXk3-OTFvNkdOY1EwaQ==.

[20] See David S.Evans,The Antitrust Economics Of Multi-Sided Platform Markets,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Vol.20,2003.

[21] See J.Wright,One-Sided Logic in Two-Sided Markets,Review of Network Economics,Vol.3 (no.1),2004.

[22]参见王先林主编:《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热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24-325页;FTC,Statement of FEDERALTRADE COMMISSION Concerning Google/Double Click,FTC File No.071-0170.

[23]参见李虹:《相关市场理论与实践——反垄断中相关市场界定的经济学分析》,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85-87页。

[24]参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

[25]在互联网产业中,由于交叉网络效应的作用,引起了正反馈、冒尖、锁定和转移成本等一系列现象。特别是当出现“锁定”现象后,不论新兴的网络产品是否具有新的特性、是否具有更好的用途、是否具有更优惠的价格,网络用户都不会转向它,因为网络用户会认为现在其所使用的就是最好的。

[26]参见余东华:《反垄断法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的SSNIP方法研究——局限性其及改进》,载《经济评论》2010年第2期。

[27]《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指南》还规定了必要时考察供给替代性,也存在上述问题,在此不赘述。

[28] See Jonathan B.Baker,Contemporary Empirical Merger Analysis,George Mason Law Review,Vol.5,No.3,1997.

[29]Todd v.Exxon Corp.,275 F.3d 191,206 (2d Cir.2001).

[30]同注[22],王先林书,第332-334页。

[31]关于反垄断“伪案”的提法,可以参见郑文通:《我国反垄断诉讼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的误读》,载《法学》2010年第5期。

[32] See Fisher,F.M.,“Horizontal Mergers:Triage and Treatment”,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987,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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