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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人的展业期
保险人尤其是个人人的展业是人们接触保险产品的第一步。通过展业这一阶段,保险人向客户介绍保险公司的产品和各种保险服务,并尽力去促成保险产品的交易。由于个人人的工作业绩与个人的佣金有着紧密的正相关关系,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不诚信现象容易产生。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保险人的专业素质不高。
保险合同条款涉及许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术语,一般人很难看明白,而我国的保险人只是经过短短的几个星期的培训之后,就上岗进行展业,他们往往对合同条款不是很熟悉,因此也很难向客户解释清楚,严重的会引起客户的误解,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也很常见。
2.某些人的道德素质不高。
在展业的过程中,存在着误导客户的行为,有的过分扩大保险产品的功能;有的承诺不能实现的投资回报;有的只讲收益,对风险避而不谈;有的人为了获得更多的佣金,在推销保险产品时没有从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出发,而是推销一些不适合消费者的产品,并且在推销过程中,隐瞒保险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比如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甚至受益人;
3.有的保险人存在着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不属实资料的情形。
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后,需要填写投保书,投保书里的内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事实来填写,同时这也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如果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通过审核发现此保户不符合承保的条件,从而不给予承保,那么人的努力将会白费,而人也将拿不到佣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就会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隐瞒一些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非常重要的事实或引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虚假的资料。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会产生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的各种纠纷。
(二)保单有效期
对于寿险产品来说,它的有效期大多超过一年,有的长达数十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生活比如家庭住址等方面往往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而这些方面可能不会引起他们的注意,若保险人联系不到他们,因此会出现因为不能按时交纳保险费使得保单无效等情况。同时由于保险人的淘汰率比较高,一旦经手的人被淘汰,这些保单就会成为孤儿保单,即使有新的人来接手,他们也会因佣金的关系不把精力放在这些保单上,而是去开拓新的保险客户资源。
[论文关键词]诚信投保人保险人展业理赔
[论文摘要]由于保险业经营的特殊性,使得诚信对于保险业来说十分重要。我国保险业的诚信问题一直以来都引起专家学者的普遍关注,诚信问题关系着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诚信问题的存在有其原因,因此需要分析其存在的原因,进而找出完善我国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对策。
2006年6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的颁布,标志着国家对保险业发展的关心与支持,同时也说明了保险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保险业作为我国金融领域的三大支柱行业之一,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的发展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诚信体系建设问题。保险作为一种服务,它的有形载体是一张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拿到的只是“一张纸”,而不象其它的商品一样具有实实在在的物品,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保险公司的经营是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一种承诺。因此相对于其它的商品来说保险具有无形性、长期性和透明度低等特点。也正是因为保险经营的特殊性,意味着它是最能体现诚信,同时也时最依赖诚信的行业。但是在我国保险发展的过程中,诚信问题越发引起业内外人士的注意,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保险业诚信问题存在的原因
保险诚信问题的出现,最主要的原因来自于人们对于保险的不信任。而人们对于保险不信任首先是从人们接触保险开始的。从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来看,主要是保险人的展业、签定保险合同后的保单有效期以及理赔期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又以展业和理赔最容易产生不诚信现象。
(一)保险人的展业期
保险人尤其是个人人的展业是人们接触保险产品的第一步。通过展业这一阶段,保险人向客户介绍保险公司的产品和各种保险服务,并尽力去促成保险产品的交易。由于个人人的工作业绩与个人的佣金有着紧密的正相关关系,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不诚信现象容易产生。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保险人的专业素质不高。
保险合同条款涉及许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术语,一般人很难看明白,而我国的保险人只是经过短短的几个星期的培训之后,就上岗进行展业,他们往往对合同条款不是很熟悉,因此也很难向客户解释清楚,严重的会引起客户的误解,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也很常见。
2.某些人的道德素质不高。
在展业的过程中,存在着误导客户的行为,有的过分扩大保险产品的功能;有的承诺不能实现的投资回报;有的只讲收益,对风险避而不谈;有的人为了获得更多的佣金,在推销保险产品时没有从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出发,而是推销一些不适合消费者的产品,并且在推销过程中,隐瞒保险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比如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甚至受益人;
3.有的保险人存在着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不属实资料的情形。
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后,需要填写投保书,投保书里的内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事实来填写,同时这也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如果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通过审核发现此保户不符合承保的条件,从而不给予承保,那么人的努力将会白费,而人也将拿不到佣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就会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隐瞒一些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非常重要的事实或引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虚假的资料。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会产生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的各种纠纷。
(二)保单有效期
对于寿险产品来说,它的有效期大多超过一年,有的长达数十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生活比如家庭住址等方面往往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而这些方面可能不会引起他们的注意,若保险人联系不到他们,因此会出现因为不能按时交纳保险费使得保单无效等情况。同时由于保险人的淘汰率比较高,一旦经手的人被淘汰,这些保单就会成为孤儿保单,即使有新的人来接手,他们也会因佣金的关系不把精力放在这些保单上,而是去开拓新的保险客户资源。
(三)理赔期
理赔是保险公司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对自身应该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范围以及如何进行赔偿的过程。理赔是最容易产生双方纠纷的环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往往希望保险公司能够多赔偿;保险公司从自身角度出发,希望能够尽量少赔偿,于是就有了赔与不赔,多赔还是少赔的问题。另外保险公司一般都会促使理赔部门尽量减少理赔的支出,这样产生的一个消极影响就是本应该得到赔偿的可能不赔,本该多得到赔偿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能够得到充足的赔偿,从而使得保险不能充分发挥它的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的作用。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索赔过程中对索赔的流程以及需要准备的材料不是很熟悉,因此索赔程序比较麻烦,再加上保险公司的理赔花费时间长,服务质量也不是很高,使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产生索赔难的认识。
二、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对策
(一)加强对保险人的管理
第一,要提高保险人的专业以及业务水平,使人具备扎实的保险基础知识,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咨询。因此为了提高他们的专业以及业务水平,必须提高人的上岗持证率。只有人的持证率的提高,才能进一步促使他们的专业和业务水平的上升。
第二,要提高保险人的职业道德素质。为了提高保险人的职业道德素质,保险公司在引进人的时候,应严把质量关,应把那些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高的人吸纳进公司来。
第三,明确保险人的社会地位。目前我国的保险销售模式,决定了保险人尤其是个人人的地位。他们与保险公司签定的是委托合同,因此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因而不能享有和正式员工一样的福利待遇,这也就造成了很多保险人对工作的不敬业,以致为了获得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保险公司对保险人应该进行分流管理。将那些职业道德素质差、业务能力弱的人淘汰;将那些职业道德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保险人吸纳到保险公司里,使之成为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剩下的人使之成为保险公司的员工。
第四,构建保险人信用数据库,进而加强保险人的信用机制建设。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进入这个数据库,了解各个人的信用情况,从而选择自己可以值得信赖的保险人。同时要将那些不合格的人实行黑名单制,在数据库中充分的显现出来,真正做到信息的共享和透明。
(二)加强保险公司的理赔制度建设
理赔将意味保险公司现金的支出,这是保险公司都不想看到的,同时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保险公司首先要正视理赔的意义和重要性。理赔在一方面意味着保险公司现金的流出,尤其是遇到巨灾理赔时,但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应该意识到在理赔的同时,这也是检验公司是否能够履行承诺的重要环节。如果理赔处理的恰当、及时和合理,可以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更加信任,他们不仅会继续和公司合作,而且会给公司带来更多的潜在客户资源,无形之中给公司做了广告宣传。其次,保险公司要提高理赔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把理赔程序简单化、通俗化,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再觉得索赔难。
(三)大力加强保险诚信文化培育并积极倡导诚信理念
保险行业协会等组织应继续大力加强保险诚信教育,普及信用知识,使保险人、保险人等市场行为人充分认识到诚信对它们的重要性。并使诚信文化建设逐渐成为保险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强化保监会的信用监管职能
保监会应充分发挥其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通过监管,加强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使保险行为主体有法可依,能够自觉的去实现诚信行为;同时对守信者要给予奖励,对失信者加大它们的失信成本,以保障保险市场的有序运作。
[参考文献]
[1]孙蓉、王朝明.中国保险业诚信制度的构建———基于经济学与伦理学的视野的分析[J].天府新论,2006,(1):72-75.
[2]刘凤全、张治国.加强保险诚信建设服务构建和谐社会[J].保险研究,2005,(12):26-28.
[3]经涛.论我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风险与防范[J].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68-70.
进入新的世纪,我国的诚信建设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推崇,各企事业单位纷纷将诚信建设列为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个人也越来越注重自己的诚信记录,把“诚实守信”奉为追求的“价值目标”。但诚信建设是一个长期的、互动的、全而的系统工程,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个人是基础,企业是重点,政府才是关键,政府应在诚信建设的过程中发挥旗帜、导向作用。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为推动诚信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系统和发展的角度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必须积极正视这些问题,科学界定政府作为的方式、范围和程度。
一、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的作用也是关乎全局,不可或缺的。但在社会诚信建设中,必须明确规定政府职贡义务,以防缺位,严格限制政府发生作用的范围,以防越位。根据诚信建设的自身规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政府在诚信建设中应发挥好以下几方而的作用:
(一)示范引导作用。在日常经济社会管理事务中,政府讲诚信,则会给企业和个人树立榜样,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使社会公众“见贤思齐焉”。反之,政府失信,社会主体也极有可能加以效仿,对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产生恶劣的“传递效应”,误导社会的“价值取向”。
(二)规划协调作用。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内容杂,任务重,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所及部门来看,包括银行、工商、税务等;从所涵盖的内容来看,包括个人、企业和政府的诚信建设。因此,要使诚信建设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用地有条不紊开展,就离不开政府对诚信建设的统一规划,对方方面面的利益协调,对不同行业特点的兼顾,否则,各社会主体就极有可能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而各自为政、重复建设,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和地区、行业的割据、垄断。当前各地区、各行业盲目地自成一体、大建数据库就是缺乏规划、协调的恶果。
(三)监管保障作用。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并非一个自然而然的嬗变过程,其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会出现或强或弱的利益冲突。要把这些矛盾、冲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仅靠社会公众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教化是远远不够的。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垄断组织应在其中发挥监管保障作用,大力强化诚信行为,坚决惩处诚信缺失,使得诚信建设沿预定的规划、设计顺利、高效开展。
二、我国政府在推动社会诚信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计划经济思维惯性的影响和诚信建设在我国刚刚起步的缘故,政府对自己在诚信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和作为方式等都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和行动上的不力并造成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政府自身诚信缺失现象大量存在。受传统权力思想的影响,很多政府工作人员常常误认为讲诚信只是个人、企业的事情,政府的权力是为社会公众谋福利的,只需着眼于大局和长远,对于局部和个人利益宜倡导“舍小家、顾大家”的奉献精神,不必“谨小慎微”,可以不讲诚信。
(二)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互动关系不明确。“自主经营、自负赢亏”的市场化运作是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的根本动力和最大约束。然而现实情况是,“政企不分、产权模糊”仍是我国很多企业的重大弊端,市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也并不健全或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在政府对诚信建设的调控中,各种“缺位”、“越位”现象时有发生。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过程中,政府应确实分清“作为”与“不作为”的界限,分清“主体”与“支持”的区别。但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在调控诚信建设时,就没有把握好上述的界限,没有分清上述的区别,作了许多“不该做也做不好的事”,同时“该做的事”却没有做好。
(四)在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中,各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危害极大。这一方面造成了信用信息的割据和垄断,增加了一些政府机关索贿的砝码,另一方面也使得大量的信息不能按价值规律自由流动而闲置浪费。
(五)政府对诚信服务机构的监管存在着重“事前审批”,轻“动态管理”的倾向。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片面地认为,加强对诚信服务机构的监管就是强化对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和“行政审批”,于是便想方设法增设“准入条件”,千方百计抬高“准入门槛”。与此同时,又对己获准入的机构缺乏必要的检查、考核和淘汰机制的设定。
(六)与社会诚信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框架不完善。如我国的产权制度仍不清晰,企业缺乏追求长远利益的稳定预期,很难始终做到恪守诚信,“奉信誉高于一切”。对于信用信息的管理也缺乏可操作性强、效力适中的法律规章。
(七)我国社会诚信建设的运作机制不完善。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缺乏统一的层次高、专业化水平高的政府诚信服务管理部门,管理多头、分散,政策不一;(2)诚信服务行业标准尚未确立,造成对行业的管理弹性大,可操作性差,行业整体竞争秩序混乱。(3)诚信服务机构人才匮乏,设施落后,很难为社会提供高水平的信用服务,影响了市场主体的信用服务诉求;(4)诚信服务的供给与需求脱节。很多的服务机构缺乏市场意识,缺乏对诚信服务市场的调研,不能敏锐把握市场对诚信产品的需求,导致诚信产品的市场转化率低,影响了其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如何更好地发挥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
(一)以制度创新打造诚信政府。首先,创建和完善社会参与决策的机制。其次,力促信息公开,透明行政。再次,要制约政府权力,规范权力运作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最后,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大力消减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以杜绝各种借审批机会乱收费、乱设卡的现象。
(二)加强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没有道德约束的诚信体系是不牢固的,没有道德内涵的诚信制度也是没有生命力的。诚信道德教育应是诚信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把诚信教育作为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来抓,同时又要注意把诚信建设工作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三)促进行政方式由“政府主体模式”向“政府支持模式”的转变。我国政府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已习惯了以自身为主体的行为模式,在计划经济的竞技场上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在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应着力改变自己以往所扮演的角色,从具体的微观事务中解脱出来,重点做好对诚信服务市场的“规划引导、建章立制”,为社会诚信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建筑市场诚信缺失的危害
有资料表明,由于失信行为,我国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每年逃避债务造成的损失约1800亿元。
建筑市场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参与建设项目的任何主体都是构成建筑市场的一部分,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失信行为,都可能导致建筑产品的直接创造者——农民工的工资拖欠,从而引发民工和包工头之间的直接矛盾和冲突,甚至会产生很严重的恶性循环,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企业的失信行为也许能得到一时的利益,但从长远看,失信会使企业信誉大大降低,人为造成经济纠纷增多,动摇企业与社会之间的信用基础,最终导致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崩溃。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外国大量建筑企业涌入中国,诚信建设势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到整个建筑业的生死存亡。
(二)建筑市场产生诸多失信行为的原因
1.我国经济结构处于转型阶段,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完善,人们普遍缺乏诚信意识。由于受经济结构转变和改革开发的一些负面作用的影响,人们的道德观念普遍不强,再加上我国产权问题及相应法规制度的不完善,有些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约束,使得整个建筑市场的诚信意识都很缺乏。
2.建筑市场缺乏诚信标准及必要的市场失信奖惩措施。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导致了一种人人向“钱”看的观念,且追逐不当得利被发现和被惩罚的机率很小。同时,缺乏市场的诚信标准,市场不规范,无法衡量其失信行为,再加上缺乏必要的失信惩处措施,导致建筑市场失信行为屡见不止。
3.一些建筑主体受利益驱动,缺乏自我约束。如一些建设单位不按工程规则办事,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一些承包企业层层转包工程,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导致工程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一些监理单位、招标等中介机构办事不公,扰乱了市场秩序。
4.供求失衡,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力度。在建筑市场上,施工企业与建设项目的数量严重失衡,造成了一种“僧多粥少”的局面,产生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在我国虽然设立了一些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也建立了一套监管机制,但由于政府某些主管部门的不作为和确实缺乏有效的惩戒措施,使得来自外部的监管力度苍白无力。
5.缺乏科学的诚信调查方法和评价体系。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中,所进行的一些诚信调查方法缺乏科学性,在消耗了大量的人、物、财力后也没有得到一些有用的东西。对于一些建设主体是否发生了失信行为,由于缺乏必要的评价体系,无法对此作出正确的评价,也是造成诸多失信行为产生的原因。
建议和措施
(一)制定统一的诚信标准体系
当前,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提出建设诚信市场的环境下,最为紧迫的就是要制定全国统一的诚信标准体系。该体系要包括统一的信息收集、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并由此得出可利用的评价结果,建立这样的标准体系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诚信管理,防止不同地区之间的“诚信壁垒”。此外,笔者建议从定性的角度建立如下的诚信评价等级。(见下表)
由表所划分等级所示,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诚信等级将作为招投标、控制动态管理、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建筑市场将根据各责任主体所处的诚信标准等级来选择合适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建筑主体。(二)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一整套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对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进行信息化管理,明确记录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要求对其记录在案和公之于众,并对相关责任部门与个人实行处罚,而对守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也向社会公布其诚信行为,予以激励和表扬,这一做法便于建筑市场选择一些诚实守信的建筑主体,对于那些不守信的且没有改变其失信行为的企业和单位则早日清除出建筑市场。政府部门要通过资源整合和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完善从建筑虚拟市场到实体市场的监督体系,逐步建立向全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三)建立诚信数字图书馆进行集成化管理,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现代社会处于信息时代的高速发展中,电子计算机作为一种高效的辅助工具,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对于建筑市场的诚信行为,可以建立各级的诚信记录数据库,然后再将不同的建筑市场、实施主体所建立的数据库进行连网,从而建立全国的诚信数字图书馆,同时将各建筑主体的其他信息,如企业资质、规模、实施过的项目及取得的成绩进行收集实行信息集成化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极大的提高建筑市场的运行效率。如业主要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但是他对施工单位的资质、信誉等情况不是很了解,那么他就可以进入施工单位的诚信数字图书馆,来查找有关资料信息,也可以把这些信息纳入招标的评价体系当中,从而极大的节省了业主的招标时间。另外,应该根据信用原则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做到建筑市场的有法可依,为我国诚信体系的健康运行保驾护航。
(四)定期对建筑市场中的相关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加强诚信教育
加大监管力度,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联合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如工商、环保、银行等对建筑市场中各参加主体进行信用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单位和企业一律上黑名单,并督促其及时改正失信行为,且所得的信用信息各个部门可以资源共享,如环保部门可以用这些信息对那些无视环保的企业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勒令其整顿,并在以后工作中对这些企业予以重点监控;而一些金融机构可以对一些资产不足,而又乐于“空手套白狼”的单位和企业实行禁贷或少贷。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中的诚信教育,使人人树立“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观念,从道德的层面树立诚信,以不断强化诚信意识形态。
(五)采用科学的信用评价方法
一、大学生就业市场诚信建设所面临的困境
造成大学生就业市场中不诚信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就业市场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和普遍意义上的道德建设滞后。我们要正视建设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诚信制度所面临的困境。
困境一:诚信管理机构不统一,缺乏集中统一的就业诚信管理体制。有些学校和地区虽然建立了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协调机制,但这并不是专职的诚信管理职能机构,具体的管理分散在多家职能部门,各部门都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诚信管理事务。由此造成政出多门、管理口径不一、所制定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相互之间缺乏衔接、对有关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不一致、部门之间的摩擦很难协调以及管理效率低下等后果。学生假文凭、假材料谁来公正,用人单位讲大话、假信息谁来判断。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威的部门来具体解决。
困境二:征信渠道不规范。这方面的表现是:各部只负责在自己归口的范围内征集诚信信息,致使诚信信息的征集不全,不归这些部门的信息就无人收集;各部门都有自己的既得利益,需求方很难全面获得这些部门拥有的可公开的信息,使得许多有价值的信息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综合利用;由于各部门之间的分割,导致诚信信息缺乏统一的收集和的渠道,增加了诚信信息的获取难度;由于诚信信息受到一定程度的封锁,使得有些失信行为不能公诸于众,诚信体系的惩戒和警示作用难以发挥。
困境三:诚信信息征集困难。征信机构难以获取足够的诚信数据,从而难以建立完善的数据库。学生在学校的诚信信息都分散在学校不同的部门,企业的诚信信息大多分散在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有些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将本来应该公开的信息作为垄断产品,在征信机构搜集信息时索取不合理费用。这就使得征信机构无法搜集到足够的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成为无米之炊。此外,征信对象往往以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为由拒绝提供必要的信息。因此,划清诚信信息可征集和不可征集、可披露和不可披露、可查阅和不可查阅的界限,这已成为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问题。
困境四:诚信评价机制缺乏。政府在诚信建设方面,特别是人才市场各方面的诚信评估,应该起到一个主导的作用,因为诚信的问题不是简单的两个个体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的问题,需要一个基本的大家都认可的诚信评价标准,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目前,由于制度的缺陷或者执行制度不严,往往使一些心存侥幸或贪图眼前利益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为达到某一目的而破坏诚信原则。
困境五:诚信法规体系有待健全。就业市场的各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希望其他各方在不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条件下充分公开自己的信用及相关信息。同时,也迫切期望加大对在就业过程中不诚信行为的处罚力度,降低人才市场交易成本。但是,当前诚信方面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大量涉及就业市场诚信管理和征信的工作无法可依,已成为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瓶颈。因此,制定一系列更完善的诚信法规已是当务之急。
二、大学生就业市场诚信建设的对策
首先,我们必须完善大学生就业市场诚信法律制度体系。亚当·斯密认为,政府的三大职能之一就是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尽可能保护每个人不受任何其他人的侵害。也就是说,只有在一切商品交换领域引人法律机制,让法律的力量来惩处那些不讲信用、违背商业道德的人,才能真正构筑起诚实守信、互利互惠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对于大学生就业市场的规范管理最基本的就是离不开有明确的、科学的、合理的适应现在社会发展,特别是人才市场需要的一系列制度,硬性规范约束三方的行为。
通过建立诚信法律制度,确保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健康发育。诚信机制在大学生就业市场中发生作用的关键是要建立一套使守信者得到利益,失信者付出代价的制约机制,保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正当权利不受侵害,才能保证双方的利益,才能保证毕业生就业市场正常发育。而我国目前大学生就业市场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和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得不到法律的制裁,不诚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因此,需通过立法明晰用人单位、毕业生、校方各自的权力、责任和义务,明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地位,保障用人单位自主选人,毕业生自主择业得以顺利进行。就业协议书的双方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而校方仅仅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中介。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一种契约,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有责任执行,不能有过多的随意性。如果解除就业协议,必须遵循一定的法规程序,须由一方提出建议,说明理由,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责任。:
通过立法为诚信信息的采集、评价以及披露提供法律依据。就业市场的各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希望其他各方在不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条件下充分公开自己的信用及相关信息。同时,也迫切期望加大对在就业过程中不诚信行为的处罚力度,降低人才市场易成本,提高就业效率,但是,当前诚信方面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大量涉及就业市场诚信管理和征信的工作无法可依,已成为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瓶颈。因此,制定一系列更完善的诚信法规已是当务之急。其次,完善大学生就业市场诚信征信体系。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就业市场诚信征信体系,必须具有政府设立的专门的管理部门或合法的中介机构,通过这些组织通过合法的征信渠道来征集信息,依据统一的诚信评价机制,建立方便查询的信息库,提供咨询或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