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30 11:43:05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证券期货论文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统计学及其相关学科在证券期货交易中有什么作用呢?我们先从世界范围谈起。
据有关报道,当今华尔街最抢手的不再是传统的MBA,而是有统计背景、数理能力强的人才。一些在美国获得统计或数学博士学位的中国留学生被华尔街录用,转眼间便当上了年薪百万美元的“白领”贵族。如,1984年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少年班的黄沁于1988年提前毕业,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就读研究生,毕业后受聘到华尔街某大型证券公司工作。在这个世界上金融证券业最发达的地方,他以统计和数学为基础,建立了自己的投资理论,现已升任该公司副总裁,主管对外投资工作。年仅27岁的黄沁是进入华尔街金融界高层领导的少数华人之一。
华尔街取才原则的转向,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证券期货等金融业目前发展面临的挑战和未来的潮流。证券金融交易是信息量最大,信息敏感度最强、信息变化频度最高的领域。随着市场日趋复杂,数字已成为传递信息最直接的裁体,加上未来的经济是被网络覆盖与笼罩的数字化经济,大量的数学与统计工具将在分析研究中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影响。能否把握那看似枯燥无味的数字所隐含的精微变化,成为决定未来竞争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
前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在期权定价方面做出开拓性贡献的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他们在二十多年前就探索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定价模型——布莱克.斯科尔期定价公式。本世纪20年代开设了股票期权品种,由于采用柜台交易方式和缺乏标准化的设计合约,很难转让对冲,交易量不足称道。1973年美国经济学家布莱克和斯科尔斯,引进概率统计上随机变量函数的一些定理和积分求值,推导出不支付红利的股票期权定价公式,从此期权有了明确科学的价格定位依据,很快形成一个完整的市场,并迅速推广到全世界,直至现在,期权占据着金融王国的重要位置。定价公式成为整个市场运转的基础。这个期权公式的定价思想所引发的金融革命表现在,预测远期价格成为可能,不仅使期权为指数、货币、利率、期货交易提供了全新的保值,投资手段,极大地丰富了金融市场,而且进一步推动了对各种金融产品的价值研究,提高了操作的理论水平。由此可以推断,没有布莱克.斯科尔斯定价模型,期权就不可能发展这么快,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也就不可能有今天的高度发达,如今国外大型金融机构在总结金融交易失利原因时,总是首先追究最初的定价是否存在漏洞和错误
建立一个模型就摘取经济领域的桂冠这一事实,体现了经济与统计数学密不可分的关系。据不完全统计,自1969年设立诺贝尔经济学奖以来的40多位获奖者中,著名的计量经济学家有23位,10位担任过世界计量经济学会会长,有六位直接靠计量经济的研究和应用成果获奖。借用统计数学,将经济理论数学公式化,将经济行为定量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的热门课题。
有关专家指出,统计学,经济理论和数学这三者对于真正了解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数量关系来说,都是必要的,但本身并非充分条件。三者结合起来,就是力量。数学给经济界带来新的视角,新的观念。抽象的数学工具一旦准确地切入金融市场,就显得非常实用和有价值。二十多年来,指导期权交易的理论—定价模型得到广大投资者的一贯遵循。没有统计基础、不懂定价公式含义的人要想在市场有出色表现将是十分困难的。
证券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是个永恒的话题,投资者都想寻求收益回报,但又必须面对各种各样的损失可能。市场到底存在哪些风险,如何确定风险的大小,如何才能实现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历来都是受人关注的焦点和难点。自从1952年美国学者马柯威茨运用数量方法创立证券组合理论以来,市场风险的神秘色彩逐渐淡化,不再变得那么可怕和不可驾驭。
马柯威茨组合理论的立足点是全面考虑“期望收益最大”和“不确定性(即风险)最小”。它通过总结投资损失的概率分布和可能收益与预期收益的偏离程度(即我们统计学上的方差),发现投资者应该同时按适当比例购买各种证券而不是一种证券,进行分散化投资,其收益才尽可能是确定的。通过数量分析得出的这种结论,迎合了投资者避风险的需要。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促进了基金的蓬勃发展。在短短的几十年间,随着量化研究的不断深入,组合理论及其实际运用方法越来越完善,成为现资学中的主流工具。由于马哥威茨证券组合选择理论给金融投资和管理思想带来革新,1990年他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众所周知,量变引起质变。数量关系的背后,牵扯着市场的稳定与发展。金融业的现代化推动了统计与数理方法的应用研究,反过来,当今世界的金融管理特别是防范金融风险,也越来越要量化研究。早在1995年9月,美国斯但福大学经济学教授刘遵义就通过实证比较,数量分析和模糊评价等方兴,预测出菲律宾、韩国、泰国、印尼和马来西亚有可能发生金融危机。后来的事实果然如此。这从一个侧面提醒我们,没有完整、科学的分析预测工具,就可能在国际金融竞争中蒙受重大损失。只有加强对作为金融信息的各种变量的研究,才能提高对金融运行规律的认识,才能把握市场的发展动向。
经济理论的数学化和统计分析,使各种经济行为也越来越数量化。在金融领域也不例外。定价公式和组合理论地位的确立,就证明数量工具已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有统计显示,在西方金融市场,三分之一的人运用组合理论来投资,三分之一的人靠技术分析管理头寸,另外三分之一的人仍在坚守基础分析。虽然运用何种手段来指导决策是投资者个人偏好、观念的问题,但组合理论和技术分析所运用的统计工具逐渐被认同,说明理性投资将成为市场的宠儿。由此我们不难理解华尔街选才的动机。
主观意见和直觉判断有很大的随意性,显然与现资决策的要求相去甚远。对市场和价格进行定量研究,从而揭示客观存在的数量依存关系,成为投资和管理决策的一项基础工作。用统计工具处理各种证券金融数据,可以比较全面地分析各种因素的影响力度。其主要表现在:
1结构分析:证券市场与汇率、利率变动和国民经济发展有多大的关联度;单一证券与整个市场之间如何相互影响,市场指数设计是否合理;证券与期货价格走势是否相互制约;同一类证券有没有一定的连动关系。
2价值预测:分析未来证券发行和上市价格的理论定位,确定金
融衍生证券的价格,分析预测证券期货的价格走势,进行投资决策等。
3政策评价:研究市场系统风险的预警及控制,探讨不同的组合投资效果。
4理论检验:证券价格能否反映所有的信息,市场的有效性实证检验;各种技术指标的适用性和优化处理,周期效应的对比分析。
从以上可看出,量化研究有助于搞好风验管理,设计投资组合,选择交易时机,评估市场特性。统计工具在证券金融市场的大量应用,对交易技术的升级换代,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出了特殊贡献。现在,电脑交易系统在国外大行其道,依据不同要求设计的模型软件层出不穷,只要把数据输入电脑中,投资者根据分析结果随时制订和调整投资计划。
传统会计理论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与该资产或负债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际上已经转移;二是该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因此,传统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而股指期货在签约时只是一份待执行的合约,未来交易事项发生与否很难确定,并且股票指数的变化频繁,未来期间经济利益的流向在时间和数量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而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就难以确认,对股指期货的确认也就无法沿用传统会计理论的标准。国际上通常依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条》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80号——期货和余额会计》的规定处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对金融工具的确认标准:当一个企业成为构成金融工具的合约性条款的一个履行方时,就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参考传统会计理论对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和IASC对金融工具的确认标准,我们可以把股指期货的初始确认归纳为以下两个条件:其一,由股指期货交易形成的金融资产或负债的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其二,由股指期货交易所获得的资产或承担的金融债务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因此,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已基本符合“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确认标准,在合约开仓(交易者初次买进或者卖出期货合约)时,应根据合约价值入账,而在合约平仓(交易者买进先前卖出的期货合约或卖出先前买进的期货合约)时,应将合约价值冲销。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看,我国对股指期货的会计规定与国际通用的有关会计惯例应该是一致的。
二、股指期货对会计计量的影响
货币计量是现行会计的一个基本前提。历史成本或实际成本原则是从货币计价这一前提派生出来的。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一切经济业务和事项在计量时普遍建立在历史成本基础上,要求一切资产的计价、负债的承诺、费用的计量、损益的计算均以交易发生时的原始成本作为会计计量的原则。历史成本是交易时的实际成本,具有客观性、可计量性和可验证性。一旦形成,入账后一般不再变动,一直到相应的资产已销售、耗用或负债已得到清偿为止。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条》的规定,对股指期货的计量应有以下具体情况:
1.在股指期货的初始确认时,应该以取得合约的历史成本进行计量。一般情况下,历史成本正好是当时的实际成交价格和保证金。2.在初始确认后,应以公允价值对持有股指期货合约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计量。由于持有股指期货合约的主要目的是套期保值和投机套利,因而对公允价值变动产生损益的处理也就有所不同。
(1)对用于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合约,其意图在于避免或冲销被保值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会计上应重点反映其避险的效果,所以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都应该归入被保值项目,计入当期损益。被保值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也应该计入当期损益。这样,用于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合约与被保值项目的价值变动就能够相互匹配。
(2)对于用于投机套利的股指期货合约,其目的是获取差价利润,会计上应当重点反映其获利的情况,所以要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在当期予以确认。
三、股指期货对会计报告的影响
本次论坛计划征集证券期货相关的学术研究、实务探讨、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方面的论文,并计划出版论文集。诚邀您参会、交流并赐稿!
我们真诚地欢迎您的到来!
会议主要内容:
1.举办期货论坛。
邀请本领域知名专家学者、交易所和期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就当前期货领域的前沿热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
主要议题包括但不限于:(1)股指期货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2)股指期货对我国期货市场的影响;(3)融资融券的市场影响及前景;(4)CTA相关问题研究;(5)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研究;(6)期货市场避险功能研究;(7)套期保值相关问题研究;(8)套利相关问题研究;(9)期货新品种开发研究;(10)焦炭期货交易研究;(11)证券期货专业建设问题研究;(12)铁矿石远期交易、掉期交易研究等。
2.举办“证券期货专业建设专题研讨会”。
将邀请相关高校证券期货领域的专家作专题报告,就证券期货专业的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等开展研讨。
3.征集相关学术论文并出版论文集。
提交论文应符合本次大会的主要议题,字数以5000字左右为宜。请按学术论文写作规范处理后提交,应有标题、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等。演讲嘉宾的发言稿、特别约稿以及证券期货专业建设研讨的文章可不受此限。
请将论文电子版直接发电子邮件至:jjxy@bwu.省略,liyuan7@bwu.省略,并在主题上注明“姓名及大会提交论文”字样。
提交论文截止日期为2010年10月25日。
会务说明:
1.参会人员免交会务费,交通费和住宿费请自理。
2.请参会代表务必于2010年11月1日之前将报名回执(复印有效)邮件或传真至会务组,以便于会务安排。
3.联 系 人:李媛、刘崇献
联系电话:010-89534656/909
传真:010-89534211
电子信箱:jjxy@bwu.省略,liyuan7@bwu.省略
本文就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期有助于该罪的理解和适用。
一、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主体
根据立法规定,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因此有人认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应依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论处。我们认为,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与提供虚假信息虽有相似之处,但毕竟不同,上述人员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仍应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是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一,编造并传播的行为。所谓编造,是指无中生有没凭没据凭空臆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所谓事实。同时,编造也应该包括对于已有的事实进行加工篡改和歪曲。但是,如果仅仅是根据已有的公开事实材料对证券、期货宏观市场或者单个交易品种价格走势进行分析判断和预测,即便有错误、失误,也不能认为属于编造,因为这种分析预测给出的不是事实方面的信息。对于单纯消极地隐瞒、故意遗漏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事实是不是编造?有人认为,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对于已存在的事实进行否认,或者在披露事实时,披露一半隐瞒一半,或者披露的事实半真半假,也即部分事实为真,部分事实是虚构的,这些都应该是编造行为。我们认为,在依法披露事实时,如果披露的事实半真半假,或者披露一半隐瞒一半应该算作编造,但是完全地隐瞒或者否认应该披露的事实不应该算作编造。所谓传播,是指通过纸质或者网络媒体、证券期货交易系统、报告会或者咨询电话等各种形式把编造的虚假信息向不特定或多数人散布并让他们知悉。编造和传播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构成本罪。
第二,行为对象,即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所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是指编造的虚假信息能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价格指数产生影响的信息。由于影响经济活动的因素很多,国内及国外的、经济的、政治的、政策法律的、科技的,甚至自然事件、天灾人祸、战争冲突,都有可能对宏观经济走势或者微观的企业经营活动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是经济活动的晴雨表,这些影响都会传导到证券、期?交易市场,导致交易市场价格或价格指数的涨跌波动。因此,我们认为这里作为编造和传播对象的虚假信息从内容上看不应该有任何限制,无论是哪方面的信息,只要足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就可以。
虚假信息是不是限定于重大信息?不少论著都认为这里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是重大信息或者说具有重大性。我们认为虚假信息不应该有重大性的限定。一方面,立法上并没有要求这里的虚假信息必须是重大信息;另一方面,哪些信息属于重大信息,理论上范围很难划定,一个信息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很多时候在实务中也很难判定。所以,这里的虚假信息不应当去做重大性要求,也免得给司法实践增加无谓的困难。无论是否重大信息,只要扰乱了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都构成本罪。
第三,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所谓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是指虚假信息的编造和传播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交易价格或价格指数产生影响,如导致交易品种价格或市场价格指数大涨、大跌或发生剧烈波动。
这里的证券交易市场,是指资本证券交易市场,交易品种是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和证券衍生品种四大类,不包括货币证券(指银行证券如银行汇票、支票、本票和商业证券如商业本票、汇票)和商品证券(各种提运货单)。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包括股票、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证券衍生品种。可见,我国证券法上的证券仅限于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不属于证券法的对象,也不能成为证券犯罪立法调整的对象。
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市场)。证券交易市场还包括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种形式。前者指由证交所组织的在证券交易所内和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后者指在交易所外买卖双方自行议价成交的市场,主要利用电话进行,交易的证券以不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为主。场内和场外交易都是证券交易市场的组成形式,均是证券交易市场的范围。
这里的期货交易市场是期货合约交易市场,如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郑州商品交易所等。期货交易的品种或者?f对象是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这个标的物就是期货合约所对应的现货,可以是某种商品,如棉花、小麦、大豆等大宗商品,也可以是某个金融工具,如外汇、债券,还可以是某个金融指标,如股票指数。
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7条的规定,是指:(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四,编造并传播行为和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指数或者某一交易品种价格的波动甚至混乱及严重后果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每天都处在变动之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信息也很多。因此,只有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异常波动和编造并传播行为之间有确定的因果关系,才能追究编造并传播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