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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保障公民享受教育、学习知识的场所,所以学校的教育水平和管理水平与公民的受教育权可谓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在校学生人数约4亿人,可谓人口庞大、结构复杂,但是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学校教育管理法”对学校管理这个庞大人群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方法,这也导致学校的教育权利不明、职责不清。现行教育行政法规对于教育资金投入、教育经费保障等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这也导致学校教育难以进一步创新和发展。
(二)教育法制运行机制不完善
推动教育法制化建设,必须要加强对教育立法、司法、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制度性规范。目前,我国教育行政法规运行机制不完善,在教育、立法、司法、执法、监督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例如,就教育立法层面而言,教育行政法规上位法与下位法衔接不顺畅,部门之间的立法存在冲突的现象;同时,由于缺乏完备的监督体系,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依然存在。
二、完善我国教育行政法规体系的构想
(一)树立正确的教育法制理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引领行动前进的方向。科学、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只有先“治法”,实现教育法制的现代化,才可能实现教育现代化。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树立正确的教育法制理念,转变教育管理观念。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必须坚持依法治教、依法办学,处理好教育政策与教育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形成一股合力,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健全教育法制体系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现行教育行政法规已经难以适应公民教育需求。因此,加强教育行政法规立法工作,提高教育行政法规立法质量,对于保障教育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教育法制体系:一是制定“学校教育管理法”,通过制定一整套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对学校教育管理予以规范。二是制定“教育投入法”,国家通过“教育投入法”明确财政拨款的落实方式和投入比例,并且对教育财政拨款的筹集方式予以明确。三是制定“教育财政法”,国家通过制定“教育财政法”明确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监督,落实教育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三)完善教育法制运行机制
完善教育法制运行机制要着眼于完善立法、司法、执法、监督等四个方面,通过完善教育法制运行机制的组成,提高教育法制运行机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立法机制。通过提高立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广泛吸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制定民主的立法程序,构建一个完备的立法机制。二是坚持司法公正。对于教育违法行为,司法机关要坚持公平公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三是坚持执法必严。针对教育违法犯罪行为,执法机关要坚决予以查处,做到不姑息、不放纵。四是完善教育法制监督机制。教育监督部门对于在立法、司法、执法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
二、教育行政诉讼发生的主要原因剖析
引发教育行政诉讼的原因有多种,但结合前述普某找人替考被开除学籍而引致的教育行政诉讼案以及以往发生在高校的教育行政诉讼案,其主要引发原因有以下三种。
1.学生及家长法律意识的提高。
经过六个五年的普法教育活动,法治观念慢慢深入人心,公民的整体法律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成为通常的选择。当学生与学校发生纠纷时,学生及家长一方在用其他办法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自然而然会考虑到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且不会因为学生是学校的一员而羞于与学校对簿公堂。
2.教育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在高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极不完善,虽然国家层面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有《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过于宏观,在具体的学生管理方面,很难把教育法律法规与学生的行为对号入座。学校在对学生日常行为管理中经常应用的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各学校根据自己需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如学生手册等。而事实上,在具体的管理与实践中,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令)同样也具有难以操作的缺点。比如第五十四条关于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生学籍处分的情形有七款,除了第二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条款比较具体以外,其余六条规定都不够明确具体,并可以有多种不同的解释,以第三款为例,“(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究竟什么性质恶劣,什么性质不恶劣,只能由学校来理解和解释,而学校在执行中往往因为理解条款不同,处理结果不一样,很容易引起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如前述普某找人替考被开除学籍案,其律师坚称依照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是可以给予但不是必要给予为由,认为学院的处分过重,要求学院撤回处分。
3.学校教育行政行为的不当。
高职院校教育行政行为不当的表现,一是处理行为的轻重不当。在对学生的管理中,可能学生的行为只是达到留校察看,学校却给学生开除学籍,可以转专业或转学而学校不给予转专业或转学等等。二是处理行为程序不当。对学生违反规定的处理、不给予转学、转专业和不给予毕业等方面,学校在实体上把握准确,但由于缺乏必须的程序,导致实体处理结果引起争议而最后出现诉讼。比如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却没听取而直接做出决定,对一些应当公示的事项没公示,应该告诉学生申诉途径的没告诉,等等。
三、减少教育行政诉讼的思考
1.要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制定更加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如在上述提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理规定,在实践中就很容易引起争议,这些规定应该尽量明确和具体。同时,对学生的管理,在一些重要方面,不应该由某个学校自己来制定,又如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由于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事项关系到学生的前途和命运,事关重大,其标准不应该由学校来掌握,而应该由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这样做一是更加权威,二是更加理性,三是标准统一。
2.要提高学校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依法办事。
学校作为办学的主体,其办学和管理要依法依据。一是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高职院校在学生的管理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的特点,制定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的管理,这是必不可少的,其前提是,这些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但笔者发现有些高职院校在制订规章制度时不够严谨,如某学校在制定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中,对学生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有罚款条款,这条款显然与《立法法》相冲突,这样的规定执行起来,必然会引起纠纷。二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仅实体得当,还要程序公平,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实际问题,不能无视程序正义,把程序当摆设。
3.要建立诉前解决纠纷的机制,协商息讼。
随着高职教育事业的发展,参与高职教育的人数越来越多,高职教育的影响越来越大,高职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纠纷将会更加频繁出现,教育行政诉讼不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学校的声誉也是一种损失。减少教育行政诉讼,实现学校与学生的矛盾化解,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该建立相应的机构和制度,让学生有便捷的救济渠道,及时解决学生与学校之间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以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而当学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纠纷以后,学校应该以人为本,平等对待学生,主动放下身段,与学生及其家长平等协商解决矛盾和纠纷的办法,通过协商息讼,有效减少行政诉讼的发生。
四、应对教育行政诉讼的措施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高校也可以通过依法治校减少教育行政纠纷,但是,在法治社会,只要有学校和学生存在,教育行政纠纷就不可避免。面对教育行政纠纷,高职院校该如何应对?
1.要正确对待学生或学生家长对学校提起的教育行政诉讼。
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学生在学校是受教育者,也是被管理者,学生与学校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学校往往处于强势地位。但是,学生因为学校的行为提起教育行政诉讼,是他们的权利。因此,对学生或学生家长提起的对学校的教育行政诉讼,做为学校的一方一定要冷静,不能因为学生告学校就心理不平衡而产生消极不满的情绪,导致学校的行为进一步失当。
2.要注意收集、保存证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切事实由证据来说话。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又同时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学校在应对教育行政诉讼中最重要的措施是收集(被告和证人除外)和保存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只要学校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学校就可以处于不败之地。
3.要严格遵守行政诉讼的时效规定。
行政诉讼法对于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提出答辩状、出庭应诉、上诉、申请鉴定等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作为被告的学校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将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
二、由“新公共管理”看我国的教育行政体制改革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多年之间,中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不可否认,现行的行政教育体制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首先,教育行政权力的结构分配关系不够明确。中央下放到地方政府的权力,各级政府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以及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之间的权力配置都存在一定问题。“政出多门”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与此同时的相关的不良效应也由此产生,如职责不明,效率低下,互相推诿等,这些都影响着教育的高效高速发展.[3]与此同时,教育行政机构的人员的整体素质也有待于提高。同时,规章制度建设滞后和相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建设的不完善也严重的影响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行政管理作为我国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既受我国行政体制发展的制约,同时也和我国的公共行政活动有很多相同之处。在当前各方面领域的改革都处在攻坚克难的历史时刻,通过引进西方新公用管理的理念,结合我国自身实际情况和需要,不断深化我国的教育行政体制改革,是未来我们行政体制发展的不二选择。1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分析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历史上,公共行政学理论的每一次重大变革,都会引发公共管理活动的重要变迁。公共行政具有一些特点如:公共行政的主体是公共部门而不是私人组织或机构。其管理的对象时社会的公共事务,处理的问题涉及社会利益等诸多问题等。公用事务是公共行政的主要研究对象,而不仅限于政府的行政活动,教育作为公共部门中的一份子,公共事务中的一部分。参考和借鉴公共行政理论中的成熟有效的理论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教育的内容也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教育行政管理也越来越显示其独立的特性,而不是像从前受制于政府或其他行政管理活动。因此只有不断地吸收借鉴其他优秀的管理理念,才能不断地适应教育在新时期的发展,并提高教育行政体系的管理效率。2新公共管理运动对我国教育行政改革的启示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角度出发观察教育,会得到与政府机构改革类似的结论。在新公共管理运动中,各国普遍重视提高效率的方法。鉴于我国教育行政工作的某些方面也存在着机构冗肿、职权不清、效率不高问题,我们应该从国家行政结构和教育行政结构的角度,结合教育行政体系中焦虑低下的具体情况和根本原因,参考和借鉴新公用管理运动中成熟、有效地手段大胆的应用在我国教育行政管理的工作中来,进而提高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效率。1)服务行政的理念有利于协调教育机构中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服务行政是新公用管理理论的重要观点,它被用于弥补官僚制度所造成的缺陷。官僚制度是管理行政下的制度。《社会组织与经济组织理论》将其看作一种建立在权威和理性基础上的最有效的组织形式,它在法律的精确性、稳定性和严格性,在可靠性效率方面比其他组织更优越。[4]但经过长期的社会发展官僚体制的弊病日益暴露。在官僚体制的管理下,个人效用大过了,公共利益,政府效用,因为官僚本身即是该制度下最大的既得利益者,其自利行为是导致该体制下行政效能低下的主要根源。而其自身的等级属性又导致了体制的反民主性,极大地限制了基层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这种弊端在我国的教育行政体系中广有体现,也是导致我国教育行政体系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将服务行政的理念引入,对教育领域来说,可以更加注重教师、学生、家庭和社会的需求。使其更加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更直接的服务于教育目的,达到校本管理。而在高等教育中则更利于协调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高等学校的一切活动和中心是学术,在官僚体系下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不断地产生冲突,引入服务行政理念后,可以大大的弥补官僚体系的弊端,使行政管理活动更好地服务于学术研究。2)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教育服务质量采用私营部门的成功管理手段和竞争机制是新行政管理的重要理念。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体系虽然经过了几次大的变革,但由于受从前计划经济时管理经验和思维以及行政体制的影响,教育行政体制内仍存在行政权力泛化,导致管理效率低下。而引入竞争机制后,可以激发相关人员的危机意识,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对于整个教育行政体制行政权力范围机构之间的协调和运作带来积极地影响。3)引入绩效思想,提高教育行政管理效率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而实现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5],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在我国的教育行政体制结构中,无论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政府与各教育部门的关系,还是教育部门与学校关系,新公共管理所主张的绩效管理都会以其强大的准则支持着教育行政部门的改革。教育行政领域引入绩效管理明确相关人员,相关部门的相关责任,精简冗肿的部门和机构,既提高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提高了教育行政管理的工作效率,降低了体系运行的成本。
一、对行政垄断的不同定义和界定
有人以为行政型垄断为“某些个别的经济行政机关及其工职职员以履行政府职能为形式,运用行政权力对社会资源、生产要素和市场运行的独占或者垄断,并凭借这种独占或者垄断谋求同政府的目标和职权的本意相悖的行为。”(李中圣《行政型垄断的几个题目》,《政***丛》1992年第2期);也有学者将行政型垄断概括为“市场治理部分滥用其手中的治理权”。(历永《我国行政型垄断与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冲突探析及启示》,《国际贸易题目》2001年第2期)这一类定义对于行政型垄断的主体熟悉不一。有学者曾对有关行政型垄断的主体界定的研究进行过整理。“关于行政垄断的主体,在诸定义中出现过的主要有:政府;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或部分;行政机关(包括享有行政权的组织);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国务院除外);国家经济主管部分或地方政府;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行政机关以及带有行政职权的企业;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分、政府的所属部分、一些中心或地方的经济主管部分和地方政府、行政公司;经济行政机关及其工职职员”。
二、行政垄断成因分析
行政性垄断产生的原因是复杂和多方面的,既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一般普遍原因,更有我国体制转轨、生产力水同等特殊条件下的特殊原因。
1、普遍原因。从不同国家的历史和不同类型的国家经历来看,行政垄断在中国出现形成不可避免。行政垄断是公权力在经济生活、市场活动中的体现,没有公权力就谈不上行政垄断。只要国家存在,公权力就必然存在。只要公权力存在,作为对经济生活干预的一种形式和经济职能的一种表现的行政垄断就必然存在,国家不可能也不会对市场活动完全放任自流。政府在市场活动中,不仅能够通过各种手段促进和维护竞争,也会为了一定的目的在有些领域禁止或限制竞争。当然,由于体制、法制基础不同,行政垄断所表现出来的形式、特征、结果会有所不同。行政垄断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反映,其表现形式、特点和后果等与政治体制、生产力水平、理论导向有直接关系。处于特殊的转轨时期的中国行政垄断有其自身特殊的形成原因。
2、特殊原因。从中国历史来看,行政垄断在中国出现不可避免。按人类发展史学说观点,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进进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终极实现***主义。而资本主义可分为前期的自由竞争时期和后期的国家垄断时期,而且根据列宁的观点,国家垄断主义是为进进社会主义社会而做好预备的。中国的历史是从封建主义社会经过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进社会主义社会的,这样跳跃式的前进导致了资本社会时期的缺失。因此,中国社会没有经历过自由竞争时期,对于资本、市场、经济垄断没有感性熟悉,只通过鉴戒其他国家的经验来参考而已。
三、行政垄断的危害性
从上述行政垄断的各种表现形式及其成因,我们可以看到行政垄断行为具有以下危害性:
首先,行政垄断造成人为分割市场,使同一、竞争的大市场无法建立,也扭曲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其结果造成资源大量浪费。
其次,行政垄断的后果往往是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政府限定购买或设置地区贸易壁垒,使消费者无法选择商品,对垄断定价也只好接受。
再次,行政垄断行为助长了行业不正之风,滋长了干部的思想。如今中国经济领域普遍存在的寻租活动就是其表现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政府可以借助于行政权威和强制性手段创造不同等的竞争环境,并维持一部分人享有的租金。现实中,一条优惠政策可能意味着几十万元的减免税收,几百万元的提价收进,几千万元的低息贷款,甚至几亿元的“平价”、“瓶颈”生产资料。因而,一些企业为达到寻租的目的,花费大量精力与时间同地方政府讨价还价、游说,或借助于拉关系和送礼、请吃等方式,以使企业从政府那里争取优惠政策或待遇,利用地方政府的特殊政策维护其某种垄断地位,这样便可使企业不“经”自“营”,不“竞”自“强”。
最后,行政垄断行为保护落后,削弱企业竞争力,这对国内企业来说是极其有害的。加进WTO后,行政垄断行为必然会受到国际上的抵制,而国内企业长期缺乏竞争力,势必受到国外企业的竞争冲击,优越劣汰。
四、预防行政垄断对策思考
如何预防行政垄断,这才是我们充分熟悉行政垄断的目的。在这里,笔者提出几个方面的对策供大家参考:
第一,确立行政权的非经济化规则。我国行政垄断产生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将行政权经济化,使得行政权带有浓厚的经济色彩,把行政权混同于经济权。确立行政权的非经济化规则,要让行政权成为一项非赢利性的权力。这不仅在立法上、在政府转变职能的改革中,甚至在整个社会都应深刻地建立起这一基本观念。
第二,完善和加强对防止行政垄断的立法和救济。行政垄断既然是体制转轨和政治体制改革不到位的产物,因而它在短期内是不会消灭的。对行政垄断的约束在现阶段我们就只有依靠反垄断立法,在立法和法律救济上我们还可以参考东欧及俄罗斯等经济转轨国家的经验。例如,俄罗斯反垄断委员会运用反垄断法的规定,通过公布地方政府行政垄断行为非法、实施行政垄断的地方政府等执法措施,在制止行政垄断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现阶段,我们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规定同一和有力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关。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行政垄断行为由上级部分责令改正。这种规定有两个基本缺陷:一是制止行政垄断的执法机关不是同一和单一的,而是因实施行政垄断的部分不同而不同;二是执法机关不具有超脱性。在查处行政垄断行为时上级部分很难避免“官官相护”、“手下留情”,甚至视而不见。为有效地制止垄断行为,必须重构执法机关。
2、强化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规定对行政垄断行为的“责令改正”,这种规定没有威慑中力,不足以处罚和遏制行政垄断行为。在完善反行政垄断的规定时,应当增加罚款等行政处罚(即加重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在反垄断立法中应规定垄断受益方向受害方补偿。最后,在给予受害方补偿后,垄断主体应对市场参与者重新平衡,回复到公平竞争、自由竞争、市场自发调节的状态,这才是最根本的补救性措施。
五、结语
在传统行政垄断熟悉的影响下,我们会面临一个个矛盾困惑的困难
*。,行政垄断一方面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格格不进,但另一方面却在一些部分领域中又显得无奈和必要,熟悉上的误区必然会导致实践中操纵性的难度加大。这就需要我们往解决这个熟悉上的困惑,对行政垄断做一个更加公道的定义和定性,将其加以公道的规制和限定。
参考文献:
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对所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作出处理的唯一法定法律文书是《处理意见书》。
前面的话
近日按教师朋友提供的信息,通过Google搜索引擎查在互联网(/asp/dzzw/TopMenu/banshizhinan/dudaoshi/01.doc)上查到《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从网址看该文件应挂在成都教育信息网上,但无法查到。而在成都教育信息网(/)上只查到:1998年9月3日《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这两个文件在处理教师申诉的程序上适用法律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试作简要评述。
一、再述教师申诉的法律性质
在《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一文中已对教师申诉的法律性质作了基本阐述,在这里再作进一步讨论。
1、教师申诉的法律依据:
教师申诉法律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教师法》第39条所规定。1995年10月6日国家教委的教人[1995]8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八教师申诉对教师申诉案件的管辖、受理条件、以及处理程序、法律救济措施等方面作出了简要的具体规定。此后,依据该实施意见的「十、各地可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教师法》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地对教师申诉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北京市教师申诉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及《关于办理教师申诉工作若干规定》(1998年11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西政发[1998]22号文件印发根据2000年7月27日西政发[2000]30号文件修改)、《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自2004年1月15日起施行)》、1995年4月26日四川省人大颁布《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成都市教育委员会1998年9月3日颁布并施行《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而后(注:具体日期不详)成都市教育局制定了《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等等。
各地所制定的办法、意见、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均以《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地方行政法规作为制定的法律依据。以此为据,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认为:1、教师申诉制度是教育行政机关依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所建立的、一项“特殊”的为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2、教师申诉法律有着较为严格的主体、受理范围、特定的处理行政机关、以及处理的程序与期限。3、对教师申诉案件作出处理是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教育系统内部的纠纷调解行为,更不是教育系统的内部事务。4、教育行政机关予以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处理作出的文书《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是行政法律文书。5、提起申诉的教师对于教育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个案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2、相关法律问题
(1)、关于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
依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教师申诉的受理机关应当是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如政府法制局等。
(2)、关于教师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八教师申诉规定“(四)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其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不少人认为,根据教育部实施意见对于教师申诉“凡申诉内容不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教师申诉必然是涉及教师合法权益,而此时的合法权益往往直接或间接的包含着教师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如果申诉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与保障,必然损害其人身权或财产权。其次,2000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得非常明确,即只要是“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即可提起行政诉讼。教育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只能是行政行为,也只能是教育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部门方可有权作出这样的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无此职权。第三、教育部的实施意见将教师申诉内容人为分为两类是不合适的,这点各地方所制定实施教师申诉制度具体的办法、意见与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均已舍弃这种分类方式。《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第16条规定“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申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未舍弃了“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3)、关于教育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文书形式:
根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决定予以受理的教师申诉案件处理作出的文书形式是唯一的、即只能是《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
(4)、关于教师申诉后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诉性:
二、成都市教育行政机关“教师申诉”处理存在的问题:
1、《成都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师申诉若干问题的暂行意见》存在的问题
该暂行意见系当时的市教委,现在的市教育局依据《教师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所作的规范性文件。该暂行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规定教师申诉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书》与《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的任何救济措施;2、未明确《不予受理决定书》与《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效力性质,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教师申诉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均未作出规定。3、承担义务的一方若不执行教育行政机关作的《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如何处理也未规定。这样的暂行意见如何执行,其《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往往也是如同空纸一张,这样情形即使教育行政机关作出了正确的处理决定,也不能切实有效的保护申诉教师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是不可置疑的,并且在成都市也有现实的教师申诉案例(老兵网-转业干部配偶为何被成都大学除名)证明这一事实。
2、《成都市教育局受理教师申诉指南》存在的问题
该指南为成都市教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所制定。文中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即成都市教育局下属的不具有国家机关法人资格的一个行政处(室)。该指南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对处理文书的要求作出规定;2、在正文条款中使用了《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这一错误作法的性质非常严重,其一、直接违法了法律与地方行政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规定;其二、“意见书”与《决定书》在法律性质上、法律效力上、国家公文的类别上均是两类截然不同的文书,使用“意见书”无疑将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人为地变成了内部意见或建议,这样的做法无疑将侵害教师申诉当事人的申诉合法权益、残酷地、无情地剥夺申诉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手段与途径。3、使用“意见书”无疑推卸了教育行政机关保护教师与申诉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与义务、同时也逃避了承担以行政方式要求过错方(责任方)执行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与义务,充其量是个“督促执行”;4、在办事流程图的中送达与执行的办事流程中,又载明为《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书》,而无前面文字表述中的《教师申诉处理意见书》,此时给教育行政机关的下属具体经办机构与人员有了使用文书的自由选择权,即给有某些个人以权谋“……”或推卸责任的足够空间。
结束语:
对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的教师,教育行政机关正是通过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而教师申诉就是最能体现教育行政机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具体措施之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是在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教师在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无法达到维权目的的情况下,我国法律上设置最后一道司法救济途径。如果对于教师申诉不能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那么教师申诉就是空话,没有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手段,教师申诉制度也就是空中楼阁,没有任何意义。
教师申诉是我国法律针对教师这一具体主体的合法权益所特设的各项法律保护中的教师权益行政保护。也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行政法律救济主要是通过相关的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赋予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权利和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陈述、辩解和获得救济的权利。《教师法》中的对于教师权益保护的行政法律救济程序就完全体现在教师申诉制度上。应该强调指出,教师申诉制度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申诉制度,它是一项法定的申诉制度,具有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教师权益急需依法予以规制和保护,这是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盛衰成败的大事,教师权益的正确、有效、合法地维护与行政、司法救济途径的设置与选择是极其重要的,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已有了相应法律制度框架,但尚需要明确的、具体的、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的法规加确定,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废止、重置,若国家能以行政法规的方式作出统一规定将是全国广大教师的佳音,也是正处于教师申诉期间当事人的福音。
参考文献:
1、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苏州市教师申诉办法》。
2、何宁湘《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二、教师教育的主体问题
过程性的主体预设,奠定了教师教育的生成意识。教师教育的主体是明确的,在倡导受教育者重要地位的今天,受教育者自然成为一切教育活动的主体,这种主张只是对某种教育理念的最为简单的实在化,从而将预设的主体进行了现实推演。既然主体是预设的,那么如何预设就影响着教师教育的现实品质。整体性的哲学理念根源于过程哲学的过程性,强调事物在过程中流变、展开,预设主体呈现过程性。预设主体是人为活动的前期建构,属于理论假设阶段,因为人为活动终将由预设主体掌控,最终决定着人为活动的性质和品质。一种教育活动之所以能够成为教师的教育活动,关键在于其预设主体担负的实际任务和职责,以及这些任务和职责背后折射的精神。过程性的主体预设,将奠定教师教育的生成意识,生成意识是流变的,具有现时性和最强活力。过程性重视当下生成,生成具有最强大的创造性。传统的教师教育认为,几乎一切在实际活动开展前就预订了,实践者只能是模拟或实现预订。过程性的主体预设强调实际活动的开展只在当下生成,其间蕴含着无尽的变数和可能。教师教育的参与者能够最大可能地在过程中实现自己和体验自己,而实现和体验的方式就是生成,也是最具活力的创造。进一步而言,这样的过程既是接受教育的过程,更是自我更新和创造自我的过程,教育者在创造着自己,受教育者也在创造着自己。事实上,所有的要素都在生成中,意义和价值只在生成中产生。解读教师教育共同体,促进教师教育的主体确立。教师教育过程性的主体预设,解决了实施中的意义生成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教师教育主体地位的实际确立,与教师教育共同体有着密切的联系,对教师教育共同体的解读,将会促进受教育者主体地位的确立。在实践中,受教育者的地位取决于教师教育共同体的认识和行动。教师教育共同体是在一定的专业规范的基础上,旨在研究教师教育问题的固定的团体。教师教育共同体以整体的面貌出现,囊括了教师成长过程中的每一环节和所有相关人群,无论是职前教育或职后教育阶段,还是相关的认识者和实践者,在整个培育的过程中,都形成对受教育者培养的合力,这有助于教师教育的主体确立。事实上,在不同阶段及不同人员眼里,教师教育的主体是存在分歧的,尤其在职前教育阶段,主张以教育者为主体的意见既是传统的呼声,也是现实的强有力主张。毕竟,在培养教师的起初阶段,教育者几乎控制了教师教育的整个过程和品质,表面上看来教育者是必然的主体,占据着决定性的位置。教师教育共同体的提出,为我们全方位地考察教师教育活动提供了过程性视野。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发现真正衔接教师教育整体的是受教育者而不是教育者,教育者的实际载体一直处于变化中,这只是为了满足受教育者的成长需要才出现的。
三、教师教育的本位问题
反省能力本位,回归教师教育的教育本义。传统的教师教育本位问题指向能力,塑造符合教师职业能力要求的专业队伍是教师教育的本位追求。基于能力本位,教师教育的体系是单一的,直指合格教师应该具有的素养,这些素养包罗万象、内容杂陈。在整体性哲学意蕴下,教师教育的本位问题是教育而非教师。合而言之,教师教育是为了培养合格教师的一种教育活动。既然是教育活动,能力培养就成为开展教育活动的依托,以能力为本位,单纯重视能力培养的教师教育活动就会偏离这一过程的本质追求,导致培养出来的教师只具有熟练的教学技能、技巧,而缺乏合格教师所应具备的教育精神和人格。对能力本位的反思突破了以往对能力取代知识的赞誉,反省能力决定一切的武断,明确提出教师职业情感问题和信仰问题。情感问题和信仰问题的具体提出,实质上反映的是教师教育的本义回归。强调在以能力为基础的前提下,要注意培育“未来的教师”的健康的教育情感和笃定的教育信仰。也就是说,教师教育的能力本位不能准确反映实际的状况,作为职业教育的教师教育终究不能脱离教育的真义,否则就会沦落为简单的职业培训,无法给予“未来的教师”以足够的精神培育,进而影响到现实的学校教育生活。今天存在的学校问题已间接地反映了教师教育能力本位的严重后果。重建教师教育体系,开发教师教育的层级目标。教师教育能力本位问题的彻底解决,只能依靠重建教师教育体系,开发教师教育的层级目标。“基于层级目标,教师教育目标应该是三级:一级目标———教师,二级目标———教育者,三级目标———教育研究者。”教师针对教学,教育者针对教育,教育研究者针对教师人生意义和教育工作改进。在这一体系中,教学与教育、教师与教育者、教育者与教育研究者有了明显的区分。这种区分并没有割裂教师教育的本位问题,而是使原本整体性的本位问题表现得更为准确而鲜明,使教师教育的部分之间相互内在地关联,使教师教育的整体蕴涵于每一具体部分之中,而不是混沌于单纯的、唯一合格的教师指标上。这样的教师教育本位,既全面反映了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的整体性哲学意蕴,又真实反映了教师教育的本位只能是教育,而不是传统所认为的能力。教师人生意义之所以能够纳入考虑范围,既是教育的本质要求,也是解决教师职业倦怠问题的有益尝试。目前,学界对教师教育的思考,从趋势上折射了对教师教育本位问题认识的转向。比如有的学者提倡在教师教育中关注教师的幸福感问题,至于对教育信仰等问题的思考,已经从教育精神培育深入到操作层面,可以预言教师教育的本位问题将成为引领教师教育重建的首要问题。
四、教师教育的模式问题
追求模式创新,实现教师教育的整体性取向。解决了教师教育的哲学问题、主体问题、本位问题之后,就需要进入操作层面,依照整体性的哲学意蕴考虑教师教育的模式问题。表面上看,教师教育模式与其他性质的教育模式相比较具有统摄作用,从社会整体的角度考量教师教育的运行,实际上这种上位作用必需转化为具体的行动或行为,才能够实现教师教育的目标追求。模式问题是教师教育理论向教师教育实践转化的中介,一种教师教育理论能否得到实际应用,取决于它能否形成相应的教师教育模式,体现为具有操作原则和规范的程序性方式、方法的集合。教师教育模式演变的历史主要集中于教师教育主题的演变,不断演变的主题充分体现了教师教育的整体性。从简单的职业培训到自由宽泛的选择性的教师教育,充分考虑了新时代教师教育的整体性变化。任何环节的独特性都将在这一整体中得到体现,更不用说社会性需求这一最为重要的因素。时至今日,教师教育模式需要走向多元化,追求模式的不断创新,因为只有多元化的教师教育模式才能满足社会的整体性需求,只有不断创新的教师教育模式才能实现教师教育的整体性取向,教师教育整体性的哲学意蕴终将体现为不断推进的具体的操作模式及操作行为。梳理教师知识结构,确立实践知识的核心地位。教师教育模式的运行离不开教师素养的规划和规定,教师素养是随着时代演变的,具有极强的灵活性,但其基本构成成分按照教师专业发展的理念大体可以分为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情意。在此三种成分中,教师知识结构始终是教师素养中的基础部分,专业技能和专业情意的养成需要以专业知识的掌握为前提,否则技能的形成、情意的养成就成为无根之木、无源之水。按照知识的分类,教师专业知识中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知识,教师是个实践性非常强的职业,实践性几乎贯穿了教育的各个要素。从目的、内容到方法都充满了实践性,实践知识必然成为教师知识结构中的核心成分。对实践知识的重视与教师教育的实践取向也有关联,因为需要通过大量的实践练习,才能培育能够解决实践问题的“未来的教师”。目前,人们对实践教学的关注,从侧面反映了教师教育的实践取向是符合现实发展逻辑的。
一、应是教学观念上要真正转变、更新
我们要认识到语文学科是综合性很强的学科,因此语文教学还负有向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发展智力,培训良好的学习习惯等任务;其他学科也有这些任务,是各学科共有的任务。“特有任务”和“共有任务”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在教学过程中,二者关系处理得当有利于加强语言文字的训练;要敢于摆脱困扰教学效率提高的以灌输为主的课文内容分析主红,精讲巧练,讲练评结合,着为于语言文字教学的新模式,新模式的建立其目标应在于提高学生的语文素质,使学生能更快更好地掌握语文工具。必须真正地切实地把语言文字教学和读写听说能力,思维能力的培养训练有机结合起来并落到实处。
二、要研究和梳理语言文字教学的基本内容,探索和总结语文教学的基本规律
布鲁姆强调,基础教学的任何学科,基础知识是重要的教学目标。语言基础知识凶括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字词的音、形、义、标点符号,词法和句法即汉语语言的构造形式及其规律,修辞和语言逻辑等。掌握这些知识的目的在于更自觉更熟练地运用语言这一工具。所以,语言基础知识教学不能单纯的孤立的机械地进行,只有充分利用课文—活的语言环境进行教学,才有可能使学生牢固掌握语言基础知识和形成语言能力。融,只能令学生讨厌,引导学生钻进死胡同。
语言文字教学的另一个基本的重要的内容是汉语言的表达形式和表达方法。而有不同的语境中又会有不同的语言表达形式和方法。这样的例子在教材中比比皆是。如“把”字句与“被”字句的强调侧重点不同;反问与陈述句等强调语气不同;把两个句子合成一个兼语句;礼貌用语的训练等。我们汉语绝大多数的字既表形又表音、表义。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中,有些字的音义就有变化。语言是一种社会现象。社会上的一切都有可能成为语境。语境是语言教学中最活跃的因素,是教学中语言因素的挖掘,分析和语言训练的主要内容。此外,语言能力如感知能力,理解能力,组织与表达能力等,都是语言教学的生要内容。加强语言教学,加强语言因素分析,到底应提取哪些因素,如何梳理归类,语文教学中关于语言能力水平的序列和层次如何理解和分类,这些都有待探讨。虽然大纲提出了大方向,但何理解,如何落实到每一课时中去,如何使大纲的要法语再细化更易操作,便有待同行的探讨。
三、要突出语言文字教学的前提下处理好语文教学与德育、美育等的关系
语文课是语言课,是语言工具课。不能把语文课上成治政课,也不能把语文课上成文学课。语文课要在突出语言工具性和基础性的教学过程中渗透道德教育,结合审美教育。也就是说,要因文悟道。寓文为鉴赏、审美教育于语言教学之中,对某些范文作分析评鉴,让学生感受美,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操。但必须强调,这些都成在语言教学过程之中进行,应是潜移默化的,不是孤立的,更非牵强的,或随意延伸的。
四、要改进教法,加强语言文字训练
2培养女性政治认知和政治情感
作为公民政治社会化的主要途径,高等教育已经成为女性由“过度阶层”到“积极公民”转化的关键环节,对女性日后能否积极参与政治系统具有重要影响。高等教育通过开设正式课程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政治教育,目前我国高校都开设专门的思想政治课,承担着介绍主流政治思想,宣传主流意识形态,传承主流政治文化的功能,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形成对待政治体系、政治现象的正确态度,成为有效的激发大学生追求进步的动力。同时高校还开设一系列有关中国传统文化、思想、文学等方面的人文素养课,进行全面的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学生的民族认同感、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责任感。这些课程的开设潜移默化地将政治知识传授给女性,如对国家政治制度和运行方式、政党功能以及活动状况、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了解等等,为女性参与政治提供了知识基础。另外,高等教育中的政治学、理论及相关专业的设置将培养一部分能够直接参与到政治体系中的女性人才,如国家、省、市等各层次的政府工作人员,而无论这些政治学专业学生是否直接进入政治体系,其在高等教育阶段接受的专业教育都将使其在高等教育阶段之后继续保持一定政治敏锐性和参与政治体系的热情。
文章编号:1673-0992(2009)03-0138-01
摘要:关于语文教育的争论已经持续多年。在多年的争论中,语文工具化教育与语文诗化教育的争论是最为激烈的、语文教育工具性从1963年一直持续到现今,在语文教育日益发展的21世纪,语文诗化教育冲击着传统的语文教育方式,其实,早在孔子时期,就已经对诗化教育做出了肯定,古今中外的教育家、思想家都认为“诗”对于语文教育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从中国语文教育的进程和发展,我们可以看出语文教育工具性和诗化教育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的结合将成为未来语文教育一种主流,将使语文教育的方式更加适合于当代教育的需要。
关键词:教学 语文工具性 诗化教育 模式化教学
目前,语文教育遭到各种批评。高校教师反映:学生语文水平不行,语文入学分数高,而读写听说能力低。而写作能力尤低。中学教师也反映有些事情让人弄不懂:语文能力强的常得不到高分,得高分的又常是极其一般的。社会上反映:别说中学生了。有些大学生写的东西都很不像样。语文是给学生奠定基础的一门学科,成绩糟糕,自然会被大家评说。但质量糟糕到几乎是众口一词,那就不得不正视、不得不到认真对待了。因此,如何进行语文教学,提高语文教学质量就成为语文中一个争论的话题。
在众多的争论中,最激烈的当数语文工具化与诗化教育之间的争论。二者的各自拥护者引经据典,证明语文如此教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者为何会有如此大的争论呢?它们各自的优点缺点是什么呢?要对二者的争论做一个公正、客观的评论,虽非容易事情。但是对它们二者争论的探究可以给我们启示。有利于我们的语文教学。要对二者的争论做一个评论。
首先,我们必须对二者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1996年,国家教委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语文教学大纲》(初审稿)。明确了语文学科性质的新概念。大纲规定:“语文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也是重要的文化载体。”突出了语文是负载文化的交际工具的本质特点,使其区别于物质工具,全面反映了语言是思维和交际工具的特点。
总之,语文的工具性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同,并在语文教学中指导着语文教学。也给语文教学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纯工具性的语文教育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弊端。
第一,它抹煞了学生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排除了学生在整个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使学生完全处于学习的被动位置。《狐狸和乌鸦》中“说说乌鸦为什么上了狐狸的当”这一题,也就是问乌鸦上当的与昂因,其实这个原因又很多,而我们的老师却给学生一个所谓的“标准答案”――“乌鸦喜欢听奉承话”,这严重的桎梏了学生的思想,把每一个学生都放进了老师的思想模具中,复制出无数个相同的思想。
第二,在处理工具性与其他属性的关系时过分强调工具性的重要性,忽视了其他属性的存在;在理解语文工具性概念时彻底切断了工具属性与其他属性的密切联系,孤立机械狭隘地划定工具性的内涵外延,从而导致了语文教学实践的片面机械。使得学生对于老师遗漏的只是没有一种探索的意识,对只是的了解存在着明显的片面性。
所以语文“工具化教育”已经不能满足于当今社会的教育模式,我们必须探寻更加适合于这个时代的教学方式。
要培养人,必须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是人的品性,二是人的学识,而以品性尤为重要。而最能培养人的品性的我认为莫过于使教学艺术化、诗化,这是诗的功能及优势所决定的,这就为我们引出了“诗化教育”一说。
语文诗化教育就是使语文课堂成为可持续发展的课堂,成为一个对学生知识进行再创造、重建构的课堂,成为一个使学生学会用自己的诗情去观察自然、用自己的诗心去理解别人、用自己的诗性去体悟人生的课堂,成为一个搭建起师生之间、生生之间对话平台、弥漫着浓郁的思想和生命的气息的课堂。让课堂犹如一个思维激荡和灵感勃发的磁场,充满着不可预料魅力的新的教育方式。
诗化教育应包含三个方面:第一以诗为文本的教学。这是诗化教学之基础。尤在语文课中必须加强教养学生阅读诗歌兴趣,提高其品评鉴赏分析领悟诗歌的能力,从而激发创造欲,学会用诗来表情达意,起到既炼语言,又提思维的效果。第二以诗为诱发点的教学。这是诗化教学的拓展,即以诗为根本样式,延及其它一切文学文本,以促使学生审美感受和情感思维的塑造。第三以诗为思维逻辑的教学。这是诗化教学深化和最终归结点。用诗化思维、逻辑、诗化的境界去感染激励学生。最终完成群体的人文化,从而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素质教育“以人为本”之目标。
关键词:科技发展环境科教兴国政府财政科技教育
长期以来,关于政府财政与科技、教育之间的关系,在我国财政经济理论的研究中有失偏颇,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没有廓清。本文从政府财政的角度来分析研究政府财政与科技、教育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探讨振兴政府财政的可行途径。
一、政府财政:科技、教育的主要“经济基础”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强有力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是现代科技、教育发展的重要前提。如何解决科技、教育发展所需的物质条件,换言之,是否应该由政府来承担促进科技进步和发展教育所需资源的供给责任,这决定于科技、教育事业活动的社会经济属性。从公共财政原理上讲,由于科技、教育具有明显的公共物品的特征,因而科技、教育事业活动的所需投人不可能完全由市场来有效提供,即无法通过市场来完全有效解决发展科技和教育所需的物质基础问题。因此,政府从财力和财政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是科技、教育事业顺利发展的主要经济基础。
从科学技术进步的角度来看,据有关专家估计,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至少有2/3是由于广泛采用了新的科技成果的结果。这一数字清楚地表明,一方面,在宏观上,科技对于经济增长有巨大作用;另一方面,在微观领域,科技能够给投资于科技的各微观主体带来巨额的利益。这似乎已经表明,市场能够有效地解决科学技术进步问题。然而进一步地分析却不难发现,虽然私人部门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政府仍然是推动一个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性因素。
第一,虽然科学技术可以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创造巨额的物质财富,但现代科学技术的开发与研究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群体活动,在科技发展中的许多领域,私人部门往往不愿意参与或缺乏足够的投资积极性,从而需要政府财政扮演主要“角色”。这突出表现在:其一,在基础科学研究方面,由于基础科学是应用科学研究的基础,没有扎实的基础科学作为前提,应用科学研究就难以为继。因而基础科学研究是一国科技发展的“基石”。但基础科学研究成果无法直接转化为商品,可以说是一项很难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工作。因而其发展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只能由政府财政来提供。其二,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应用科研项目,其往往是建立在多学科交叉的基础之上,需要很多人的合作。不但其开发周期长,需要巨额的投资,而且投资风险较大。私人部门往往因考虑投资回报率和投资风险而不愿意涉足于此,因此,对于这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如果缺乏政府在财政与政策上的有力支持,私人部门虽有一定的积极性,也难于保证能有足够的投人。
第二,科学技术是一项智力活动成果,不仅其本身具有明显的公共物品特性,而且科技进步对公共物品和半公共物品的需求也将大大增加,如为科学技术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就成为了当代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之所以如此,不仅是因为科学技术具有很强的外溢效应,科学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收益与其成本往往难于直接对称起来;而且,从产权角度上讲,科学技术成果的产权很容易受到侵犯。如果某个人通过学习或其它途径获得了同样的知识,他也同样会得到一样的技术和生产出同样的产品。发展科技事业是一项系统工程,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很显然,优化这一外部环境的所需资金,只能由政府财政来解决。因此,无论是从提高科学研究工作效率,还是从保护科技成果的产权方面来看,政府财政也是一国科技发展的重要经济基础。
从教育发展的角度来看,政府财政更是教育发展的经济基础。这是因为,现有的理论研究已经证明,一方面,虽然教育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但却具有极大的溢出效应,从而离不开政府财政的投资;另一方面,政府对教育这种“人力资本”的支出进行资助有利于改善社会公平。
不仅如此,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角度来看,政府财政作为教育发展的经济基础,除了改善公平和解决其外部效应外,还主要表现为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接受教育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公共需要。因为,第一,现代社会已经开始进人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掌握和创新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因而国民素质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中作用更为重要。这就是说,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教育所提供的利益虽然可以内生化和私人化,但相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来说,教育已不再简单地表现为一种个人需要,已经成为了与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必需的一种基本公共需要。从而使得为教育发展提供资金成为了政府财政的一项基本职责。第二,更进一步讲,从科技进步与教育之间的关系方面来看,科学技术的发展是通过科学研究来实现的;而科学研究是一种智力活动,它是以掌握现有科学技术成果为前提条件的,掌握现有科学技术成果的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教育。这就是说,科技与教育是相互依存、相辅相存的。一个国家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必须有一个现代化的教育体系;一个现代化的教育体系必将带来其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毫无疑问,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和高度发达的教育体系,是一个国家实现现代化进程的必备条件和其是否进人知识经济社会的基本衡量标志。因此,政府财政为教育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也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科技、教育:现代社会政府财政的主要依托
政府财政发展史已经证明,政府财政总是根植于相应的经济基础的。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下,政府财政的经济基础,乃至财政制度安排和财政收支结构都是不同的。人类社会的发展,总体上已经先后完成了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转变,目前正向知识经济时展。与此相适应,政府财政的经济基础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演变而变化。
1、科技、教育将成为现代政府财政的主要依托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今天的必然结果
自70年代以来,科技进步日渐成为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开始变成现实。今天的世界,知识经济扑面而来,人类社会正经历着自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以来的第三次巨大转型。
世界的竞争已经成为以经济为基础,以科技特别是高科技为先导的综合国力的竞争。因此,调整政府财政经济发展思路,将振兴政府财政的思路建立在发展科技与教育的基础之上,是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
因为,这种从后工业社会逐步发展起来的知识经济,是一种明显区别于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的新型经济,这种区别突出表现在产业支柱的变化方面。与以农业或工业为基础的农业经济或工业经济不同,知识经济是以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以科学技术为主的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消费)的经济。其基本特征是其资源配置以智力资源、无形资产为第一要素;其生产是以将高科技作为其资源依托的高技术产业为支柱;其消费是以高技术产品和通过信息产生的新知识为主。现代经济的这一发展趋势的财政意义在于:从财政收人方面来看,现代科学与技术的融合必将催生高新技术与高新产品,这些高新技术和高新产品又会构筑“新型行业”和“支柱产业”,从而创造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提供充足的财源。因而,建立起强大的系统化、高新化、高效化的科学研究体系,以保持科学技术的强有力的发展趋势,是实现现代政府财政良性循环的必然选择。从财政支出方面来看,以科学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经济发展必须要有充足的人力资源和良好的科技发展环境。由于人力资源和良好的科技发展环境的获得,是以加大对人的知识化投资,加快对人的知识化和以管理制度为主的科学研究环境建设为前提的。因此,发展多结构、多层次、多形式、多方面、多阶段和多功能的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培养出一大批高度专业化的人才和管理有方的管理者,营造出一个科技发展所需的良好环境,就是现代政府财政以科技、教育为主要依托的重要表现。这就如同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社会的政府财政是建立在农业和工业经济基础之上一样,现代政府财政也必然是以科学技术和教育作为其主要依托。
2、将科技、教育作为政府财政的主要依托已为我国正反两方面的发展经验所证明
我国正反两方面的经济发展经验已经证明,科学技术和教育是现代社会发展经济和健全政府财政的主要依托。
改革开放以前,在我国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转变过程中,虽然我国的科技、教育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其它发展中国家一样,走的仍然是一种建立在对自然资源的大量消耗甚至滥用的基础之上的工业化发展道路,而不是以科学技术和教育为基础来实现财政经济发展目标的。在时期,还出现了轻视知识、排斥科技的严重破坏科技教育的现象。从而使我国的经济发展与建设既没有考虑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没有根据世界经济发展的总体形势,加大以人力资源的开发与投资为中心的新兴产业的发展力度和实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其结果是我国的工业化程度虽然在不断提高,但经济运行中的科技含量并不高,与世界经济特别是先进国家的经济发展之间的差距很大,从而使我国政府财政的经济基础相对比较脆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仅十分重视发展科技、教育,而且通过大量引进先进技术改造传统工业,发展新兴产业。这不仅为我国经济发展增强了后劲,也为财政收人的持续增长创造了条件。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值已经占工业总产值的巧%,新产品税利已占工业税利的10%。1994年以来,我国财政每年新增财政收人在1000亿元以上,其中新兴产业和新产品开发所提供的税收占较大比重。
上述分析已经表明,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看,科学技术和教育的发展对于政府财政来说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在世纪交替时期要完成由尚未完全工业化的经济向知识经济过渡的任务,使政府财政摆脱目前的困境局面,其基本途径就只能是发展科技、教育事业。
总之,我国财政经济的持续增长,离不开科技、教育事业的发展;科技、教育事业的发展,又离不开政府财力和财政税收政策的支持。政府财政与科技教育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三、发展科技、教育事业,振兴政府财政
当前,我国虽然已经明确提出了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科技、教育发展水平总体上还不高,与世界先进水平之间还存在明显的差距。如据原电子工业部估计,在代表一个国家科技发展水平之一的电子技术和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方面,我国的集成电路的水平与世界水平相差15年,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技术出口在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很低;在劳动力素质和科技及受教育水平上,目前,我国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占该年龄组的比重,现阶段约3%,而发达国家这一比重高出我国10—20倍,美国达到80%,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达到了30%,目前我国每万人中的科学家和工程师人数为巧0余人,而美国1988年就有200多人,日本1987年为700多人,联邦德国1987年为400多人;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方面,我国也大大低于发达国家,技术进步和创新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仍然较低。
这些差距一方面说明我国通过发展科技、教育来促进财政经济的振兴尚有较大的空间;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它同时也说明了,我国要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目标、完成振兴政府财政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2讨论
医院在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活动前,卫生行政部门首先要预计该项活动是否能起到预期作用,其次该次活动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是否有组织、有系统的完成该项教育活动,最后评价该次的活动有无积极的社会意义。通过该次调查研究发现,由于河南省各级医院对健康教育工作投入的经费明显欠缺,各级医院从事健康教育的工作人员也相对较少,大部分医院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健康教育工作考核标准,从而使健康教育工作滞后[2]。各级医院在完善健康教育工作中的几点建议。
2.1健康教育应该注重效果
医院在日常工作中进行的健康教育宣传没有组织性及计划性;在开展健康教育工作之后,还应该针对本次活动进行相应的评价工作,如随访、电话回访以及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收集真实的反馈信息、分析活动后效果,以促使患者行为的改变[3]。
2.2增加医院健康教育工作人员
建议在必要时应适当增加临床护理工作人员,具有充足的人力资源配置,减少不必要的护理文书书写,制定简单、快捷、高效的工作流程,真正把时间还给护士,把护士还给需要照顾的病人[4]。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视频会议上说:“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的不利影响还没有消除,如果说今年是我国经济最困难的一年,明年可能是最复杂的一年,整个宏观层面就业形势就很严峻。那么,明年的毕业生人数630万人,再加上往届没有实现就业的,需要就业的毕业生数量之大可想而知。”触目惊心的数字,使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也成为高校办学、治学的突出问题。如何加强就业指导工作,尤其是加强就业指导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
一、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
(一)社会、学校的原因。
1.高校扩招,导致毕业生总量压力增加。高校毕业生从2006年的4l3万人增至2009年61l万人,到2010年的630万人。毕业人数的急剧增加,使就业竞争日趋激烈。
2.国际金融危机正加速从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从发达国家向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蔓延,对我国就业影响更加明显。2010年高校630万毕业生,加上历年未就业人员,超过700万的毕业生需要解决就业问题。可以说,在全球金融危机下找工作,是社会对“80后”这代人的又一次考验。
(二)大学生的主观原因
1.择业观念存在偏差。大学生的择业观和成才观滞后于就业体制改革,择业期望值过高,毕业生大多选择在东部沿海等中心城市就业.对急需人才的基层、西部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山区却少人问津;向往机关、事业单位,很少人考虑民营企业,更少人考虑自主创业。2008年的《中国人才发展报告No.5》显示,大学生创业比例不到毕业生总数的1%。
2.就业能力差。相当一部分毕业生学习成绩优良,而实践能力、团队精神、心理素质等十分欠缺,择业时很难让用人单位满意。
3.就业心理脆弱。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毕业生持有不同的就业心态,很多毕业生存在自我认识过高、理想脱离实际、心理封闭、害怕困难等问题,对困难和挫折的承受能力弱;协作意识和团队意识差;自卑感强,缺乏自信,与人交流、沟通存在障碍,等等。
4.精神追求欠缺。现在的毕业生是“80后”,且独生子女较多,从小物质生活丰富,但精神上较脆弱,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很不完善,精神信仰匮乏,缺乏艰苦奋斗的心理准备,往往一遇到困难就畏缩退却。
5.缺乏职业道德,诚信意识薄弱。一些毕业生对职业的选择具有强烈的功利性目的,对个人的发展考虑过多,不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和社会、奉献与索取的关系,缺乏诚信意识,违约离职、频繁跳槽现象普遍,影响了用人单位的接收计划。
大学生就业难的形势,给就业指导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让大学生充分、全面、安心、满意地就业。成为当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有效途径。就业指导工作的重点应根据新形势发展进行转移,就业指导必须突出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和灵魂地位,把就业教育融于平时的思想教育中,作为大学生教育全过程的系统工程来进行。
二、大学生就业指导中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
大学生就业指导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延伸和发展,根据学生的就业实际、切身利益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不仅是提高大学生的思想素质的最好时机,而且是根本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有效方法。思想政治教育以涉及学生利益的就业指导作为新的工作重点,是思想教育突出人性化的具体体现,是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工程。我们要紧紧把握大学生思想教育的新动态、新特点、新需求,将思想政治教育做深、做细、做实,才能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引导作用。
目前高校就业指导工作存以下在问题。
(一)对就业指导内涵认识不足。
就业指导部门承担着提高大学生就业率的压力,就业指导工作强调服务功能,重视就业指导的实用性,主要将力量集中于搜集就业信息、为学生咨询就业政策、组织学生参加用人单位的供需见面会或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却忽视了就业指导中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对学生进行正确人生观、择业观、就业观、职业生涯的规划教育、价值取向的引导、职业判断和选择能力的培养及职业道德教育等方面着力较少,造成大学生求职障碍的思想问题和职业价值观问题没有解决。
(二)就业指导工作定位不准。
就业指导往往定位于“就业”指导,对即将毕业的学生才进行就业教育,未毕业的学生“事不关己”,出现就业教育工作“前松后紧”的局面,影响就业指导工作的效果。
(三)就业指导人员相对不足、渠道单一。
就业指导工作只靠职能部门、部分学生工作人员及个别教师参与,不能引起各层面的人对就业问题的高度关注,由于人手不足,难免出现在就业指导工作中就业信息多,就业观念教育少;讲普遍性问题多,解决思想疑惑少;介绍方针政策多,敬业精神培育少;学生盲目就业的多,深思熟虑的少等现象。
毫无疑问,大学生在就业环境中所暴露出来的思想政治教育不足的问题,与当前高校忽视大学生在就业问题上的思想教育息息相关。
三、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中的思想政治教育
(一)加强就业形势政策教育。
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首先要加强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教育,积极宣传国家和各地区的就业政策,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和理解国家的就业政策.了解当前就业形势,充分做好面对现实、面对困难的思想准备,要继续利用讲座、论坛、网络、新闻宣传媒体等多种方式,坚持正面教育,宣传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动员更多的毕业生到基层和农村去,在校园中形成到基层就业光荣的舆论导向,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等工作。新出台的征兵政策的征兵对象主体倾斜于大学生,鼓励更多的毕业生为国防建设作贡献。广东省为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自2009年起,每年招募16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制定了《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为鼓励毕业生走创业之路,2009年至2011年,重点扶持40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为2000名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系统的创业辅导,组织6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一系列大学生就业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自主创业,走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成长道路。
(二)加强大学生就业理念教育。
我认为,要从根本上提高大学生的就业能力,不能只抓就业环节,而必须从学生入学教育开始,把大学生就业教育的内容渗透到新生军政教育、形势教育课和专业课教学中,渗透到学生活动和校园文化生活中,渗透到社会实践和实习中,引导学生从确立职业发展目标起步,注重对学生进行综合能力培养,使学生认识到综合素质在今后就业和人生道路上的重要作用。增强其危机感和紧迫感,使学生能对照自己,培养和发展与其职业目标相适应的素质。在新的就业环境和形势下,思想政治教育要融合在就业指导中全程为学生服务,要将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就业作为思想教育新的着力点。改变思想教育脱离学生实际的弊端,发挥思想教育主渠道作用,使思想教育工作贴近学生实际,针对学生所关注的就业问题,注重对学生开展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成功观教育,突出吃苦耐劳精神、社会责任感、服务意识、创新意识、团队精神的培养,确立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相互尊重的职业道德观,要结合实际情况因势利导。教育和激励学生自强不息,树立追求先进科学知识、做合格人才的成才观,鼓励他们要凭借自身的优良素质参与公平竞争.从容选择自己的用武之地,成为国家有用之才。教育毕业生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正确评价自己,把自己的理想与国家、社会的需求结合起来,不要把收入高低作为评价职业好坏的唯一标准。职业是无贵贱的,正所谓“行行出状元”,一个人无论职务高低,能力大小,学历深浅,工作性质如何,只要努力工作,就会在对社会的贡献中实现自身的价值,就能从就业“寒冬”中突围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