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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土地增值税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对转让房地产的过高收益进行调节,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以抑制投机牟。取暴利行为,保护正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营者的合理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顺利发展。
一、纳税义务人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这里所说的单位,具体来说,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这里所说的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二、征税范围
所谓征税范围,是指税法规定必须征税的客观对像的具体内容。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这一征税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一)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自行转让,必需先由国家征用后才能转让。
(二)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这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是否发生转移是判定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之二。
(三)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即对有偿转让行为征税。因此,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房地产的权属虽然发生转移,但未取得收入的行为。如房地产的继承,房地产的权属虽然发生了变更,但权属人并没有取得收入,因此也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实际上,由于房随地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不可截然分开,因此,土地增值税根据房地产增值额计算,把房产增值额也纳了进来。
房地产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法定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一般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计算纳税人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项目金额的价格。它是根据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新旧度折扣率后的价格,即按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建造同样的房屋及建筑物所需要的成本费用再扣除折旧因素。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所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为转让房地产所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以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四、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构成中,土地增值税占有较大比重,对企业的利润影响较大,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因而对其进行筹划是十分必要的。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一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其中:①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②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的。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其税收负担高于企业所得税。例如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O%等等。
由于超率累进税率的特点是,增值率越高的部分适用税率就越高。为了避免高税负,企业必须千方百计地降低增值额,从而降低增值率,避免适用高税率。现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清算的具体方法。
l理解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和要求清算的界定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③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正确确定清算计税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3认真审核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企业应根据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制定销售明细表:对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差异进行核实: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核对;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时,审核其真实性。
4认真审核计税的扣除项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契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合法有效凭证为:土地规费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票据、转让无形资产发票、税票、服务业发票、协议、建筑安装发票、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等。②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合法有效凭证为:服务业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
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合法有效凭证为:除购门窗和电梯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外,监理费应提供服务业发票、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
④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合法有效凭证为: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⑤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合法有效凭证为:电动门、智能化系统、信报箱、路灯设施、健身运动设施等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⑥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合法有效凭证为:提供工商业发票、建筑安装发票、工资表、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⑦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必须以各种完税(费)凭证为依据。
(2)在审核扣除项目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①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如拆迁补偿费不一定需要取得税务发票,但强调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③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这就要求正确区分开发成本与开发费用,税务机关决不允许将开发费用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开发问接费用等。④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⑤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特别是建筑安装发票应该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⑥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利息费用要单独计算,不计入开发成本,更不得计入加计扣除基数。⑦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3)扣除项目金额分摊方法:①成本受让、分期分批开发的成本费用分摊。企业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②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③同一个项目多种产品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对企业既建造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统一按其各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减除的扣除项目包括五个部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主要是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
房地产开发费用即期间费用是不以实际发生数扣除。除上述利息费用外,房地产开发的销售和管理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纳税人可以把期间费用转移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成本中去,但事后转移是行不通的,是一种偷税行为,这需要事前筹划,进行组织人事及行为准则等方面的准备。因为属于公司总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都属于期间费用的开支范围,它的实际发生数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没有任何意义,而属于每一个房地产项目的人员发生的这些方面的费用都应列入开发成本中,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个方向,即在组织人事上把总部的一些人员下放或兼职于每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中去。例如,总部某领导兼某房地产项目的负责人,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参加该项目的管理,那么此人的有关费用于情于理都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去。期间费用少了又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而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增大了。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不增加一分钱的开支情况下,可以增大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
二、分散收入法
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税额时,很重要的一点便是确定出售房地产的增值额。而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若能设法使得转让收入变少,从而减少纳税人转让的增值额,显然是可以节省税款的。
在房地产行业中,分散收入一般常用方法是分多次签订售房合同。当所开发的住房初步完工但还没有安装附属设备以及进行装潢、装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便可以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当附属设备安装完毕或装潢、装饰完毕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再和购买者签订附属设备安装及装潢、装饰合同,这样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征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的税率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要低得多,这样就使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了降低税赋的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并转让精装修房时,就可采用此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同时税法还规定对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四、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筹划
准确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十分重要。判定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有三条:一是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二是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三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根据这三条判定标准,税法对若干具体情况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进行了判定,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这些判定标准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包含在清算的项目之中,但是已扣除的金额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上的规定进行归类集合,再按照起哦实际的成本费用进行合理的分配;另外,对于扣除的金额一定要提供其有效且合法的凭证进行证明,否则一律不能记在扣除的金额之中。
2.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金额计算
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过程中一般会采用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照其开发的房屋面积分开项目来计算其增值额和增值率,其增值税的计算则要使用与之相应的使用税率来进行;二是先整体计算增值额的增值率,将增值税进行确定,然后再使用面积分别计算其土地的增值税。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在增值税的计算时可以先通过预算来将两种计算结果进行横向纵向的对比,然后取有利于企业的计算方法进行清算操作。
3.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鉴证
国家在《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准则》明确要求,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一定要附送税务中介机构所出具的清算鉴证报告,作为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也要对其所呈现的清算鉴证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一方面是内容是否完整,鉴证报告是否合法,另外就是其格式是否合乎规范,内容之间的联系和衔接是否逻辑清晰等。6.土地增值税的申请清算清算有细分为两种:要求清算和自行清算。要求清算就是纳税人(房企)在受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之后按照税务部门要求的清算内容进行清算的操作;自行清算顾名思义就是房企自己将清算所需要的所有资料和鉴证报告全部准备完毕,然后在税收部门所规定的时间限定之内向税收部门主动提出增值税的清算请求。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问题
1.计算方式复杂
在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时一般采用超率累进税的方法进行,因此清算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也比较多,比如企业销售收入的总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需要交纳的税金等三个部分。三部分任何一个部分的核算难度和复杂程度都比较高,更何况是要清算全部的三项内容,这就表明需要耗费许多人力物力,对于那些业务繁杂、产品开发周期较长、投资的活动更为复杂的企业来说,要对其每一个项目进行清算,所要耗费的人力和物力和可操作性上君是一个难题。
2.房地产项目的特殊性
房地产行业和企业的产品销售类公司有着一些明显的区别。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为了规避风险越来越多的房地产项目更趋向于合作开发。为了钻政策的孔子甚至可以临时组间一个空壳的建设公司,在项目完工之后直接进行注销,所以导致房地产企业的账目越发的复杂和混乱,经过长时间的清算终于得出最终结果时,两家或者多家企业早已分道扬镳,不知所踪导致税款追缴困难。
3.资料和鉴证报告不规范
税收部门对于房地产企业所呈现的相关资料和鉴证报告要求内容准确合理,格式规范。但是某些中介鉴证报告机构的人员专业技能不过关,导致企业所委托出具的报告不合乎规范,因此在具体其清算过程中需要税务部门进一步的进行审核和修改,影响其工作人员的进度,也给清算工作增加了难度。
4.故意逃避和拖延
部分企业为了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采用违法的手段进行逃税和漏税操作,一般惯用的手段是分期开发和保留尾盘等方式,另外还有可能在财务会计账目上进行改动,一般的对于房地产企业其项目销售比例在超过85%以上则需要缴的税金,而通过做假账的方式可以人为的将销售比降低到85%以下,这样按照规定不必进行税务清算。
5.收入确认不规范
企业的收入在确认上不够规范,主要的表现为对工程款推迟结算,不能够及时的将预收的房款和当期的销售所得的房款进行转入和登记;或者将房子的销售款当成建筑施工的工程款进行转偿;刻意的降低房价来间接的降低增值税的税基额度等。上述这些问题均是影响房企土地增值税正常、及时、准确、公正的清算的原因,从而使国家的利益受到损伤,需要严厉打击。
三、做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措施
1.提高清算工作的准确性
在对房地产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首先将清算的对向进行区分,将该企业的产品分布全部了解清楚,同时要将其销售的总收入金额进行准确的核算。在清算完毕之后对于目前未清算且刚销售的房源也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核算,并要求企业及时缴纳该部分的税金。
2.准确计算工程项目的竣工面积
税收部门对于房企中那些非货币转让的房源,比如用于投资或者赠送只要房源的所有权完成转移,那么就应该当成其销售完毕,然后征收税金。
3.房源销售收入的确定
在进行销售收入的确定时,为防止其故意降价,可以将企业的房源价格进行横向对比,在了解市场的均价之后然后有一个相对较为准确的判断,同时对于其销售方式要清楚的了解,避免房企依靠预售等方式来拖延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4.严格控制扣除项目审核
同样为了漏税部分企业甚至铤而走险通过虚开发票等方式来扩大自己的建筑成本,从而造成微利或者亏损的假象,所以税收部门在审核时要对其所开出的发票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然后控制扣除项目的金额。
5.把握成本控制分摊
房地产项目的成本费分摊的依据是按照建筑面积进行的,因此在清算时一定要遵循其相关的原则处理,避免所应征收的税款出现流失。
6.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过程要规范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审核过程非常的复杂,稍不注意便会导致错误的出现,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坚决执行,确保税收的清算过程规范科学。
7.提高清算工作的质量
清算工作质量的提高要从税收工作人员抓起,税收部门在聘用人员时务必要提高门槛和,加强对专业技能的考核制度,确保每一位工作人员熟知并掌握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保证每一项核算的结果的真实和准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房地产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时期,不仅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与之极不相称的是,土地增值税额虽有较快的进展,但在当年的税收收入中的比率依然不高。如2001年为0.07%,2002年为0.12%,2003年为0.18%,2004年为0.29%,2005年为0.77%,2006年为1.02%,2007年为1.08%。
2.房地产业税收流失严重
2005年,国家税务管理系统针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了一次大范围的税收检查,有11个省级国税机关和29个省级地税机关参与这项工作。检查结果表明,截至2005年10月底,全国共检查纳税人27738户,其中,有问题的13835户,问题率达到49.88%。税收流失情况的确严重。
3.原有征收制度不合时宜
国务院于1993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这一税种。目前来看,这一征收办法不合时宜,重点表现在相关收入、费用的界定不科学,导致房地产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较高;税务人员在采用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等方式上随意性较大,不利于房地产业的平等竞争。
二、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1.对房价的影响
随着全国各地房价的快速上涨,土地的价格上涨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而土地的价格上涨,特别是当土地的价格快速上涨时,一些企业或一些人利用自己手中持有的土地,对土地进行囤积、对土地进行炒作也就成为自然。而土地的囤积与炒作,必然会推高市场土地的价格,而多次的土地炒作又会使土地的价格轮番上涨。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一定意义上可以遏制国内房地产市场土地的流转与炒作,降低房地产市场泡沫吹大的风险。影响机制如下:
(1)对于人们普遍关心的开发商会不会因此将增值税转嫁给消费者并由此引发房价的新一轮上涨,笔者认为对于这一点要区别看待,因为价格涨不涨并不完全由开发商决定,市场供需,土地,建筑类型,区位等众多因素决定着房价,即使开发商有意涨价,也很可能会受到其他因素(销售周期)的牵制而无法实现。作为开发商来说,如果能将增值额同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保持在20%以内,就不用交纳土地增值税,而如果提高房价以图更高利润,扣除土地增值税后的利润和20%差不多,但高房价会造成销售上的困难,销售周期和财务成本都随之增加,索性不如更加合理地定价,这样起码资金回收速度快了,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严征土地增值税,会有效遏制开发商爆炒房价的中动使得目前充满泡沫的房地产市场回归理性。
(2)这个规定将会鼓励开发商进行普通住宅的开发。因为高端住宅项目的利润会比较高,增收的税费自然也就比较高。但如果是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一是正好符合广大购房者的需求;二是因其成本低售价低,如果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话就可以免征增值税了。如此一来,普通住宅的供应量将加大,能极大地缓僻购房难、购房贵的局面,购房者的选择将会更多。
(3)理论上土地成本的上涨会推动房价的上涨。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虽然会使开发商的成本或多或少地增加,但开发商极少采用成本定价法,几乎无一例外地采用市场定价法,因此这部分成本并不会转嫁到房价上。而且房价是否受影响,主要取决于供求关系。我国商品房价格的居高不下,本质上是由于商品房供不应求所致。
因此,笔者认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开发商成本的增加,不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只会部分削减开发商的暴利,开发商为了避税会多开发中低档住宅,这就会使国内居高不下的房价有所回落,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将会收效。
2.对房地产开发商利润的影响
当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后利润根据利息扣除计算方式不同分为两种情况:
(1)利息支出可以准确计算并提供证明
应纳土地增值税
=(94.5%×销售单价×销售面积-1.25×单位成本×销售面积-销售面积×利息支出/总面积)×土地增值税税率-(1.25×单位成本×销售面积+销售面积×利息支出/总面积+5.5%×销售单价×销售面积)×速算扣除数,则税后利润
=(销售单价×销售面积一单位成本×销售面积-5.5%×销售单价×销售面积-05%×销售单价×销售面积-应纳土地增值税-期间费用)×67%。
(2)利息支出不能准确计算或不能提供证明
应纳土地增值税=(94.5%×销售单价×销售面积-1.3×单位成本×销售面积)×土地增值税税率-(1.3×单位成本×销售面积+5.5%×销售单价×销售面积)×速算扣除数。
则税后利润=(销售单价×销售面积-单位成本×销售面积-5.5%×销售单价×销售面积-应纳土地增值税-期间费用)×67%。
从以上公式分析可以看出,应缴土地增值税增加,企业所得税可扣除金额亦随之增多,应缴企业所得税减少,但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企业所得税减少幅度无法抵消土地增值税的增长,所以企业的税负增加,而利润会相应地下降。
虽然《土地增值税的暂行条例》颁布已有13个年头,但开征该税种的初衷,即便放在目前这种比以往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房地产市场。依然是适用的。在此之前采用的预征方式,由于征收比例过低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不大。而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企业利润和税收产生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国内房地产市场土地的流转与炒作,同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挤压房地产企业过高的利润,使房地产市场能够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这也就是目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意义之所在。
[摘要]土地增值税是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一个重要因素,国家税务总局从2007年2月1日起,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此政策对房地产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本文从此政策出台的背景分析出发,深入探讨了该政策对房地产市场中的房价和房地产企业的利润两个方面的影响。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房价利润
参考文献:
[1]樊丽明,李文.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J].税务研究,2004,(9).
[论文摘要]企业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对策与安排。因此,税收筹划不同于逃税、偷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财务管理活动。本文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分别从房地产项目立项、建设和销售阶段提出所应考虑的税收筹划,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税收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无偿向政府支付的一种费用,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企业作为独立经营的主体,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纳税额,使税收负担率达到最低。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存在的,目前看来至少包括政府依法治税的水平和税法变动情况两类因素。
首先依法治税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如果某一地区的实际税收经营不是以现行税法为依据,而是以其他类似收入指标的因素为依据,那么进行税收筹划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注意的重要问题。其次,由于税法作为一种法律既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应该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税法调整较为频繁的阶段,这点尤其要重视,因为税法一旦调整,税收筹划的依据可能消失或改变,筹划的结果就完全可能与当初进行筹划的预期相反。所以,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应当重视税法的变化及调整,并据此相应调整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案。任何一个税法的调整,其内容本身就是新的税收筹划的基础。
税收筹划由3个操作层次组成:①初级税收筹划:避免企业超额税负。②中级税收筹划:优化企业税务策略。③高级税收筹划: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税收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房地产企业项目立项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声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个涉及全局的、统筹性的财务管理活动,因此在房地产项目立项阶段进行的税收筹划最为重要。
1选择合适的建房方式
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这种方式的筹划空间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
(1)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这种方式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房方式。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实现共赢。
2开发多处房地产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分别核算,也可合并核算,两种方式所缴纳的税收不同,这为企业选择核算方式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一般来讲,合并核算的税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别核算更有利的情况,具体如何核算: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比较。
例1长春某房地产公司同时开发两处位于城区的房地产,第一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0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1000万元。如果企业选择分别核算,第一处房地产的增值率为600÷400=150%,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600x50%-400×15%=24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000×5.5%=55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增值率为500÷1000=5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00x30%=15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500×5.5%=83.55(万元)。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不考虑其他税费)1000+1500-400-1000-240-55-150-83.55=571.45万元。如若合并核算,两处房地产的出售价格为2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1400万元,增值额为1100万元,增值率为1100÷1400=78.5%。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40%-1400×5%=37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2500×5.5%=137.5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2500-1100-370-137.5=892.5万元。该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892.5-571.45=321.05万元。
二、房地产企业项目建设中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1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例2长春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8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800=25%。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200×30%=60(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10%=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00-60-50-5=85(万元)。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200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2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10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1000=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200×5%=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0×10%=6(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200-1000-60-6=134(万元)。该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134-85=49(万元)。
2相关借款利息的筹划实务
由于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开发资金来自借贷,具有资金量大、借款期限长、利息费用多等特点,所以可利用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对借款利息进行税收筹划。
(1)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可以将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计人开发成本,并可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还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样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
(2)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3销售与装修分开,分散经营收入
随着装修费在房款中所占比重逐年递增,若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稍加变通则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若房地产公司事先设立一家装修公司,同时与客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份合同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基和税率减少,从而减轻了税负。三、房地产企业销售时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销售方式的选择也是进行税收筹划的一种好方式,通过改变销售模式的筹划不仅可以直接减少税负,而且可以间接地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的好处。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1针对纳税主体的新设分立
这也就是说,房地产经营企业可以通过设立独立销售公司负责房地产销售,这种分立使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很大。
例3长春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售价方式。①若以15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万元,增值率为28.48%,应纳99.7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净赚232.75万元。②以14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6.96万元,增值率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税,净赚233.04万元。③如果房地产公司设立独立房屋销售公司,那么房地产公司可以将住房以1400万元的售价卖给销售公司,而后由销售公司再以1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当开发公司卖给销售公司时,由于其增值率为19.97%<20%,免纳土地增值税。当销售公司以1500万元售出时,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合计:1500×5.5%=82.5(万元),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82.5=1250(万元),其增值率为16.67%<20%,免纳土地增值税。从全局来看,销售时只增加营业税等税金1400×5.5%=77(万元),获利润1500-(1167.5+77)=255.5(万元),比筹划前增加255.5-232.75=22.75(万元)。
2减少账面收入或递延纳税时间
(1)开发企业无偿或收取极少手续费委托销售公司销售房地产,并可协商开具销售清单,由于这种方式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可以尽量递延,同时这样可以避免销售公司缴纳营业税。
(2)将原来由开发企业承担的销售及管理费用转嫁到销售公司,使销售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少甚至不交。当然,对于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等有费用扣除限额的扣除项目,应事先商议确定由开发企业承担,以避免上述费用因超标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3)对于客户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尽量与客户和银行协商,开立指定代收专户,将客户按揭还贷的部分定期先存入专户,然后分期办理转账时再确认收入并纳税。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苏强,房地产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J],市场论坛,2006(2)。
[3]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s],国税发[2003]83号,财会月刊,2003,(21):61-62。
[摘要]本文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首先概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而详细介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具体实施措施,可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提供合理的参考。
[
关键词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税负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税负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管理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家不断强化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规范化、公开化清算,对于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相对较为复杂繁琐,因此在清算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进一步的规范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成为企业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概述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土地增值税就是以企业转让房地产以后所得收入扣除企业的开发成本以及费用支出余额为依据,按照相应税率计算增值税。设置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就是为了控制房地产行业的暴利问题。然而,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开发过程中成本项目非常多,核算较为复杂,因此除了根据预计销售收入预征以外,大部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都是在清算阶段缴纳。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要点分析
(1)准确的界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一般情况下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建设竣工、完成销售,或是直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再或是整体对未竣工决算的开发项目进行转让,必须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同时,对于已竣工验收的项目、转让建筑面积超过85%、获得销售许可三年内未完成销售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项目,应该积极的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过程中,如果存在未转让的房地产,则清算时不列收入也不扣除成本及费用。清算以后销售或者是年限超过一年的使用过的房地产,则需要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等相关政策对土地增值税进行计算并清算。
(2)确保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计算的准确性。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所获得的收入,主要是指房地产转让销售的全部价款以及相关的各项收益,主要包括了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几方面的内容。在收入的确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清算时已经出具了房地产商品房销售发票,则应该根据发票中所确定的金额来确定收入;如果没有开具全额发票,则需要根据销售合同中的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对于合同中商品房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存在出入导致补退房款的问题,应当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相应调整。对于各种职工福利、债务抵偿、拆迁换建、投资等将房产转让为非货币资产的处理,也需要按照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价值评估后确认收入。为了确保收入审核的顺利,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应该全面的准备立项报告、测绘报告、规划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材料,尤其是确保收入与房地产面积之间具有合理的逻辑关系。
(3)准确的确定扣除金额项目。在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全面清楚土地增值税的可扣除项目,主要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扣除项目等5项内容。其中,最为关键也最为重要的内容就是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也就是开发成本的扣除,主要包括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6部分的内容,为了确保税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对于可扣除的开发成本,应该确保所有成本尽可能地都取得了合法凭据,而且是实际发生的,对其进行准确的归集计算。
(4)准确的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对于土地增值税税额计算,相对较为简单,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计算中关键是要合理的确定适用税率。具体的计算流程为,首先确定实际收入总额、已预缴土地增值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及相关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允许扣除的税费、加计扣除额、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单位扣除项目金额等一系列的计算因子,之后确定增值额、增值率,进而确定适用税率为扣除系数,最后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增值税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分期分批开发、转让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以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3基于清算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措施
在当前形势下,国家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清算管理越来越严格,征管力度和清算力度不断加强,在这种形势下,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进一步的强化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防范税收风险,合法合规的实现增值税税负率的降低。具体的土地增值税收筹划措施可以在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1)合理合规的利用好各种特殊项目扣除。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中,应该合理的利用好国家现行政策中有关的扣除规定,以减少税负的支出。例如,在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财务费用的支出可以按照实际金额进行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利息支出抵扣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些政策要求,在法律允许框架范围内,增加抵扣。
(2)合理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以及期间费用进行划分。在清算中应尽量避免分期清算,在收入方面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定价带来的争议,降低非普通收入。在支出方面,由于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可以按照实际金额扣除,因此在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管理方面,应该尽可能的据此制定筹划方案。例如,可以采用费用位移的方式,将开发费用转变为开发成本;同时进行车位筹划,避免将车位成本作为公共配套;采用车房同购等营销手段,加大成本抵扣。
(3)防范税务筹划风险问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管理方面,应该重点防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风险。尤其是全面的控制好由于成本分摊不规范、结算与申报不符、发票管理违规等各种可能造成出现税务风险的问题,严格确保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的合法合规。
4结语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具体核算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业务处理部门,应该重点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规范清算审核,准确的确定成本及可扣除项目,以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规范、准确。
参考文献: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构成中,土地增值税占有较大比重,对企业的利润影响较大,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因而对其进行筹划是十分必要的。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 计算 增值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一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其中:①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②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的。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其税收负担高于企业所得税。例如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o%等等。
由于超率累进税率的特点是,增值率越高的部分适用税率就越高。为了避免高税负,企业必须千方百计地降低增值额,从而降低增值率,避免适用高税率。现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清算的具体方法。
l理解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和要求清算的界定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③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正确确定清算计税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3认真审核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企业应根据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制定销售明细表:对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差异进行核实: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核对;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时,审核其真实性。
4认真审核计税的扣除项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契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合法有效凭证为:土地规费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票据、转让无形资产发票、税票、服务业发票、协议、建筑安装发票、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等。②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合法有效凭证为:服务业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
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合法有效凭证为:除购门窗和电梯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外,监理费应提供服务业发票、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 票。④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合法有效凭证为: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⑤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合法有效凭证为:电动门、智能化系统、信报箱、路灯设施、健身运动设施等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⑥开发间接费。指 企业 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合法有效凭证为:提供工商业发票、建筑安装发票、工资表、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⑦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 费附加等,必须以各种完税(费)凭证为依据。
(2)在审核扣除项目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① 计算 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如拆迁补偿费不一定需要取得税务发票,但强调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③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这就要求正确区分开发成本与开发费用,税务机关决不允许将开发费用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开发问接费用等。④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⑤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特别是建筑安装发票应该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⑥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利息费用要单独计算,不计入开发成本,更不得计入加计扣除基数。⑦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 会计 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3)扣除项目金额分摊方法:①成本受让、分期分批开发的成本费用分摊。企业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②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③同一个项目多种产品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对企业既建造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统一按其各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构成中,土地增值税占有较大比重,对企业的利润影响较大,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因而对其进行筹划是十分必要的。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一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其中:①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②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的。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其税收负担高于企业所得税。例如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O%等等。
由于超率累进税率的特点是,增值率越高的部分适用税率就越高。为了避免高税负,企业必须千方百计地降低增值额,从而降低增值率,避免适用高税率。现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清算的具体方法。
l理解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和要求清算的界定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③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正确确定清算计税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3认真审核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企业应根据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制定销售明细表:对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差异进行核实: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核对;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时,审核其真实性。
4认真审核计税的扣除项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契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合法有效凭证为:土地规费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票据、转让无形资产发票、税票、服务业发票、协议、建筑安装发票、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等。②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合法有效凭证为:服务业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
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合法有效凭证为:除购门窗和电梯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外,监理费应提供服务业发票、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
④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合法有效凭证为: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⑤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合法有效凭证为:电动门、智能化系统、信报箱、路灯设施、健身运动设施等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⑥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合法有效凭证为:提供工商业发票、建筑安装发票、工资表、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⑦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必须以各种完税(费)凭证为依据。
(2)在审核扣除项目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①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如拆迁补偿费不一定需要取得税务发票,但强调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③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这就要求正确区分开发成本与开发费用,税务机关决不允许将开发费用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开发问接费用等。④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⑤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特别是建筑安装发票应该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⑥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利息费用要单独计算,不计入开发成本,更不得计入加计扣除基数。⑦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3)扣除项目金额分摊方法:①成本受让、分期分批开发的成本费用分摊。企业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②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③同一个项目多种产品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对企业既建造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统一按其各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主要包括立项环节、规划设计环节、融资环节、土地取得环节、拆迁安置环节、工程建设环节、预售环节、销售环节、出租环节,项目清算环节。各环节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由于项目的税收成本会影响项目的投资回报,而税务事项始终贯穿其中,因此合理控制税收成本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重要一环。所以有必要对房地产开发各环节涉及的一些税务问题及改善和筹划机会进行总结,使管理者在实践时尽量避免和及时处理这些问题,抓住一些税收筹划机会,以便管理层能更好地为房地产业务板块发展制定战略性规划。
一、立项环节
实际中很多企业在做项目规划及向有关部门报批时,都未考虑通过合理搭配立项来适当降低企业的潜在税负。
企业对同一项目可能同时或分期、分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产,有别墅、洋房、商业物业或普通住宅等,他们的增值率和对应的税负会有所不同。我们知道,由于土地增值税是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若企业以分期开发的别墅、洋房、商业物业来分别立项,只能按这些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但是,若企业对不同增值率的房产以一个项目或同一期来立项并经批准,则可按一个项目或同一期项目的整体增值率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若整体增值率低于个别房地产的增值率,那么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实际税负可能会有所降低。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在立项时,就应提早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相关影响,选择一个较优的方案来立项。这样企业就可以合理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是一个很好的税收筹划机会。
二、规划设计环节
实际中有些企业在委托境外设计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时,由于设计服务合同不规范和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规范,可能导致为境外设计公司代扣缴一些额外的税负。
境外设计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时,可能会不涉及境内服务,也可能会涉及境内服务。对于不涉及境内服务的,外商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中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都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外商从中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且不征收营业税。对于涉及境内服务的,外商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中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中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已构成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对其所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许其扣除发生的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税法规定按营利企业单位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但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或联合)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证明文件的,不能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与境外设计公司协定提供设计服务的方式,若全部为境外提供的,应在合同中说明。这要求境外设计公司提供相关在境外工作的证明和索取合法收款凭证,以便税务机关审查。若需要境外设计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的,应在合同中分别说明境内和境外的服务费金额。这要求境外设计公司提供相关在境外和境内工作的证明和索取合法收款凭证,以便税务机关审查。这样可以避免为境外设计公司代扣缴一些额外的税负和一些不必要的税务麻烦。
三、融资环节
企业资金不足可以从其关联方融资。如从关联方取得的贷款数额巨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有限额。因此,部分超出规定标准的利息可能不得税前扣除。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有限额,因此,部分利息可能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明确关联方贷款利息可扣除限额,从而明确最佳关联方贷款金额,尽量使关联方贷款利息都能税前扣除。这都可以通过调整项目融资架构、调整企业间资金融通的安排来达到。
如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超过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超过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有限额,因此部分利息可能不得作为扣除项目。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亦不允许扣除。
所以笔者建议,为避免关联方过高的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在税负方面的不利影响,企业可考虑按同期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来安排集团内资金借贷。
若企业是无偿使用关联方的贷款,企业作为借入方没有相应的利息支出,那么就会虚增利润;借出方的利息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将会导致双重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审核目前集团内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改善不合理的地方,并以此制定合理的收费,同时根据税务规定准备相关证明文件。
四、土地取得环节
(一)企业以国家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在以前年度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没有及时取得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收款凭证的。根据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对不属于预付账款性质的金额转入相对应开发成本、费用科目核算并在合同中约定提供合法凭证的期限。这样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税务麻烦。
对于企业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土地开发而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土地闲置费能否扣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原外资的税务规定未对此作相关规定,需向相关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该土地闲置费不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加强项目开发的管理,尽量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开发;若的确需延期,应尽早与相关政府部门协商,争取减免土地闲置费。并与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而缴纳的滞纳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能会被视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而不得扣除。另外,此滞纳金也不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因此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加强资金管理,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如果确实需延期,应尽早与相关政府部门协商,争取减免滞纳金。
(二)以资产收购方式取得土地
实际中在资产购置时,存在实际交易价格可能与相关凭证价格不同的情况。由于相关凭证没有反映真实交易价格,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按实际交易价格来订立相关转让协议和索取合法有效凭证,以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五、拆迁安置环节
在拆迁安置环节,拆迁费用支付凭证一般为被拆迁人签署的收据或白条。这些收据或白条不属合法有效的凭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最好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并向其索取合法有效的凭证。
六、工程建设环节
在工程建设环节若与关联方签订的工程造价高于当地市场标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根据国税发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各项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审核目前集团内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改善不合理的地方,并以此制定合理的收费,同时根据税务规定准备相关证明文件。
七、预售环节
企业有时未对取得的预售收入进行确认和进行相关税务申报,根据规定,对预售收入,应按预计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可对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对预售收入亦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及时就项目预售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八、销售环节
企业对于样板房的装修费用常计入营业费用,而不计入开发成本,造成开发成本减少。根据规定,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但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原外资的税务规定未对此作相关规定,需向相关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此费用能否扣除,暂无相关规定,需向相关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可将样板房的装修费用作为开发成本核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开发成本是可全部税前扣除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方法。
企业为鼓励业主介绍房屋销售,以替业主支付物业管理公司一定的物业管理费作为报酬,但未取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发票作为费用列支的凭证。根据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若业主取得的劳务报酬超过一定标准,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需代业主扣缴他们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索取发票和代负有纳税义务的业主扣缴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九、出租环节
实务中有的企业将人防工程作为车位供业主使用,并与业主签订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收取使用费,确认为销售收入。
无论销售收入或租金收入,企业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最终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影响不大。但是,由于人防工程不可出售,交易的实质为出租,若确认为租金收入,按租赁期限来分期确认租金收入,在合同签订当年,租金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将相对低于确认销售收入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另外,若确认为销售收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能会被视作应税收入;而作为租金收入确认,则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将买卖合同改为租赁合同,避免税务机关误征土地增值税和按房产销售来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项目清算环节
在项目清算环节对一些与其它“期”共享的公共配套设施的建造费用,可能在该“期”进行清算时,仍未开始建造,企业会预提这部分费用。对这部分预提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时一般不能扣除。我们了解到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允许企业在结算时,按项目最终的实际情况再计缴土地增值税的实际税负。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在作项目开发时,应考虑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点,安排相关工程。对后建的工程,企业可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在最终结算时,按项目(期)来重新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多退少补。
总之,房地产开发各环节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比较复杂,笔者希望能够通过对这些税务问题及其改善和筹划机会的分析和总结,能为房地产企业规避税务风险,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一、引言
房地产企业投资额巨大,涉及多种不同的税种,税收成本在总投资额中所占的比例很高,因而房地产公司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获利,就必须根据企业本身的特点采取不同有效的方法,在这些方法中,创造成本优势是通用的基本手法之一,而税收负担的轻重是直接影响其成本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考虑其生产经营战略时,必须综合考虑税收这一成本因素,作为财务成本很大一块的税收支出,如何通过税收筹划予以控制,对公司来说就变得相当关键。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及依据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其理论依据为:1.税收调控理论与税收筹划税收调控理论认为政府利用税收调节经济实质上是通过税收利益差别来引导纳税主体行为使之产生正向影响,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正是这种税收调控使得税收产生利益差别,从而使得税收筹划成为减轻税收负担最有效的途径。税收调控纳税主体行为是通过弹性税负来诱导纳税主体行为的,因此在税收负担有差异或有弹性的领域,税收筹划是可行的。2.税收价格理论和税收筹划。现代财政理论认为税收的本质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价格。因为公共产品的提供需要支付费用,政府就需要通过向社会成员征税来补偿。由于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纳税人即使想拒绝该商品是不可能的,所以纳税人总是试图以尽可能低的价格来购买该商品。所以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活动就自然产生了。3.企业契约理论与税收筹划。科斯的企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实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企业与政府间的税收契约就属于其中之一。”企业逐利性和契约的可策划性下,作为契约关系人一方的企业就有动力和机会进行一些安排,以实现企业的价值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部分方法
房地产业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所得税、营业税等,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一方面需要借助其所涉及税种的一般税收筹划方法,另一方面,也需要利用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进行具有自身特色的税收筹划。在现行政策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能够实现良好业绩,获得企业的利润?除了进行合理的价格策略外,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简要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种方法:
1.利用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设立销售公司。目前我国的土地增值税采用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而且对于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可以适当考虑增加销售环节,将高增值额分解成低增值额,从而降低增值率和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增值额如果被分散的次数很多,就可以享受到起征点带来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企业的销售部单独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销售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合理的定价将房地产项目转让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进行第三方销售,从而能够人为地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销售公司的增值率,通过筹划使得企业承受较低的土地增值税。2.利用公共配套设施投入扣除《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可以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在市场接受的范围内适当的加大公共配套设施的投入,用以改善环境,增加卖点,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同时也能够提高销售价格。比如:可以在小区内有限的空间内增设体育设施,可以让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锻炼的乐趣;也可以设立会所和在顶层设立游泳池等。这样既可以娱乐,又能够休闲,相应的隐私也能够受到保护。这些项目均可以列入到开发成本里进行加计扣除。
四、充分关注税收的筹划风险
风险管理是经济主体通过对风险的确认和评估,采用合理的经济手段及技术手段对风险加以控制,规避或减少风险损失的一种管理活动。税收筹划风险是指房地产企业涉税行为因为没有正确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使得房地产企业没有准确和及时的缴纳税款,从而引发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调整、处罚等等,最后导致房地产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税收筹划面临诸多的不确定性和不断变化的规则约束,因此其风险更难于掌握,所以,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可以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风险管理:1.正确区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树立正确的筹划观。2.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形、复杂性及不确定事件的发生,税法常随经济情况的变化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断修正和完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充分收集和整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在实施纳税筹划时,充分考虑筹划方案的风险,然后作出正确决策。3.聘请税收筹划专家,提高税收筹划的权威性,可靠性,科学性。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能性,需要专业技能高的筹划人员来操作。4.力求整体效益最大化。筹划时,不能仅仅紧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优化选择的结果。优化选择的标准不是税收负担最小,而是在税收负担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企业整体利益最大。
参考文献
1 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我国的房地产业逐渐恢复和得到快速发展,已成为新的、十分活跃的经济增长点。同时,由于其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的敏感性使其成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首先是政策对房地产市场投资和消费的拉动效应,国家先后出台的一系列税费、简化手续等政策刺激了住房消费;其次,房地产市场体系初步建立,为市场提供了交易场所和畅通的信息渠道。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房地产业是一个高风险,盈利水平可能较高但又难以确定的行业。房地产投资虽然有着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房地产投资数量大、投资周期长,涉及的风险广泛复杂,而且很容易受到国家和地区经济情况的影响,难以预测市场未来的走势。另外房地产投资本身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如变现能力低、交易纠纷多、筹措资金困难等。这些都导致了房地产投资成败的极大不确定性。
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都希望以最少的投资获得最大的收益避免投资失败。因此,本文分析了影响房地产投资的主要要素:风险因素和税收约束,研究了这两者对房地产投资的效果影响。
2 房地产投资风险要素
风险的定义最初出现于1901年美国A.M.willet所作的博士论文《风险与保险的经济理论》中:“风险是关于不愿发生的事件的不确定性之客观体现”。目前,风险分析在国外房地产投资实践汇总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且日益系统化、规范化。我国是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了风险的理论研究。在此之前,经济学界对社会主义经济风险问题一直都是否定和回避的。当前,房地产投资风险分析在国内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很多房地产企业还未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房地产投资风险分析系统[1]。
3 房地产投资的税收约束
住宅项目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到销售及再次转让完结,需要经过土地征用、开发建设、交易转让、装潢和使用等诸多环节;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耕地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收。
住关人民的基本生存和生活需要,住宅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重要作用,因此住宅市场也是国家公共政策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除税收政策以外,还有其他的政策因素,例如经济适用性住房建设政策、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利率调整政策和消化空置商品住宅政策等。这些政策因素都从不同程度上对房产供需双方的开发和购买决策行为产生着影响[2]。
4 房地产投资的风险控制
对房地产投资各个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使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损失,获得较高的安全保障。
4.1 投资决策阶段的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阶段需要考虑的风险因素最多,风险因素对项目的成败的影响也是最关键的。因此,企业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4.1.1 重视可行性研究,确保投资决策的正确性。
4.1.2 加强市场监测、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4.1.3 采用房地产保险的方式来间接降低风险。
4.1.4 灵活运用投资组合理论。
4.2 土地获取阶段风险的控制
在土地获取阶段前,必须对地块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以及使用属性进行认真确认,一决定或放弃对某一项目的开发。在征地过程中,应主动争取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帮助,以化解众多风险因素,减少来自各个层面的干扰;在拆迁和安置补偿问题,统一原则性和灵活性,以防止矛盾激化。
4.3 项目建设阶段风险的控制
强化安全意识,事前控制与事中控制动态结合,采取系统的项目管理方法使项目顺利进行,并在保证建筑质量的前提下,尽快完成开发项目,缩短建设周期,减轻开发商所面临的未来的不确定性。
4.4 经营管理阶段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在经营管理中,房地产商应关注市场的动态发展,了解需求状况,采取灵活合理的定价措施,避免或减轻因高价或低价带来的风险。为回避企业自身营销经验不足、营销手段不当的风险,可通过营销,以充分利用人丰富经验。采用灵活多变的营销方式,拓宽营销渠道,降低营销风险。
5 房地产投资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计划和安排,以达到合理合法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一种管理方法。它是纳税人的一种积极、主动的经营筹划行为,它以国家法律为依据,采用经济学中常用的比较分析方法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目的在于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最大的税后收益。其基本特征是:合法性、超前性、目的性和方式的多样性[3]。
房地产开发投资涉及的税种很多,所以投资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主要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5.1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发生在房地产的交易环节,即销售房地产应以房屋售价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作为营业税的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也相应产生。《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营业税,应在不动产所有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行为或者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发生时,才进行征收。出售者可以通过合理推迟所有权转移时间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5.2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进行税收筹划时,增值额是一个关键的因素。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0%-60%,增值额越高,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就越多。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时,关键是要合理地控制、降低增值额。《土地增值税暂行条理》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还规定,纳税人既要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有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不同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因此,如果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既要建造普通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开核算与不分开核算税负会有很大差异。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如果能将普通住宅的增值额占扣除金额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则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此外,还可以通过增加可扣除项目的金额,使税基缩小,达到减轻税付的目的。
合理选择筹资方式也可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根据制度规定,企业为开发房地产的借款利息,可记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并作为计算房地产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加计20%的扣除,加大了扣除项目金额,从而增加企业的税后净收益。
参考文献:
[1]顾孟迪,雷鹏.风险管理.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98~99
[2]高慧琼.价格构成及形成因素对大城市商品住宅价格的影响分析[D]:[硕士论文].南京:南京农业大学 2005
[3]孟国鸿.运用税收政策调控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对策[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