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期权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30 11: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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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期权论文

篇1

第一类是在债券合同中加入某些限制性条款或者约束性条款,如对于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使用限制。

第二类是债券本身属性的改变,主要包括债券面值、票面利率、到期日以及利息支付方式的改变,比如收益公司债券是只有当公司获得赢利时方向债权人支付利息的债券,这也会改变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第三类也是最重要和可行的一类,是运用金融工程学的方法其他金融工具结合到普通债券中,比如可转换债券,附认股权债券,就是将期权衍生工具结合到普通债券种,从而改变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对于第三类方法主要是研究如何将一些非债券金融工具结合到普通债券上去,包括可转换债券以及附认股权债券。可转换债券是指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债券;附认股权债券是附带允许债券持有人按特定价格认购公司股票权利的债券。这两者在很多方面非常相似,主要的区别是在于可转换债券是有权利将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从而资金贷者由债权人转变为股份公司股东,而附认股权债券是直接的债券加认股权,债权人可以利用认股权追加资金投入成为股东而同时保留债券。由于两者在很多方面非常相似,因此很多研究成果均适用于两者,但目前研究实用较多的是可转换债券,并且主要为上市公司所实际应用。

国内外的研究表明利用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债权人与股东之间成本问题。当公司通过普通债券方式融入资金后,由于债权人与股东在利益分配上存在差异,债权人仅能获得固定收入而无法分享公司利益高涨带来的利益。另外正如上文提高的股东对通过债券融入的资金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因此他们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通常会选择高风险高收益项目而放弃低风险低收益的项目,从而产生资产替代,导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成本问题。但如果是可转换债券的话,由于可转换债券可以按预先确定的转换比率将债券转换为股权,这就提供了一种融资的“协同效应”(Brennan,1982)。当股东放弃低风险低收益项目而选择高风险高收益项目时,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项目投资成功获得了高收益,这将导致公司价值较大提高从而使公司股份价值较大提高,由于可转换债券可以按事先确定的比例(往往是按债券发行时股票的价值计算),因此持有者可以按较低的转换价格将债权转换为股权,从而分享高风险项目投资成功带来的风险收益;二是项目投资失败造成损失,由于可转换债券的转化性是债券持有者的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不进行转换而获得事前确定的债券利息收益,风险损失将由股东独自承担,以作为对其投资债务合同规定以外的风险项目的惩罚。

二、现实存在的问题以及实务期权的运用

这种可转换债券在理论上比较好地解决了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成本问题,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人们发现了问题。一是对于转换比率的设定,转换比率的值直接关系到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利益的分配,只有合理的转换比率才能发挥可转换债券的优势,使之对双方都有吸引力。但合理的转换比率同样需要制定者的智慧,并且会受外界因素的影响。二是公司往往是为某个项目进行融资并以项目产生的收益来支付利息和本金,但在为某个项目而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中,由于债券可以转换为公司的股票,而公司股票的价值是与公司所有的项目相关,这就产生了不匹配的问题。三是随着期权思想的不断的深入,人们对项目的评价越来越多地由以往单纯使用NPV法向NPV结合项目包含的实物期权价值的方法,这种对项目评价方法的改变对于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产生了影响。张宇和宣国良(2002)指出随着实物期权法的运用,公司股东可能会选择某些风险较大,但净收益为负的投资项目,这些项目对于提高股东收益的价值是有益的,但是对债权人的利益却可能造成损害。

正是这些问题,特别是第二和第三点的出现使得可转换债券在解决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成本问题中无法达到理想中的效果。为此我们提出在债券中结合实物期权来解决可转换债券无法克服的问题。

投资于实物资产经常可以增加投资人的选择权,这种未来可以采取某种行动的权利而非义务是有价值的,它们被称为实物期权。实物期权实际上是金融期权思想在实物投资领域的应用,并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实物期权是严格的与特定项目相关的,金融期权中的各种变量,特别是标准Black-Scholes公式中的变量:标的资产现价(S0),执行价格(K),到期期限(T),价格波动率(δ),无风险利率(r)都可以在实物投资项目中找到对应的并且有相同或相似意义的参数。常见的实务期权有扩张期权、时机选择期权和放弃期权。扩张期权是一种对于未来扩大项目投资而获取风险收益的看涨期权,时机选择期权是一种关于项目何时进行的选择权的看涨期权,项目具有正的净现值,并不意味着立即开始总是最佳的,有时候等一等更好,特别是对于前景不明朗的项目。放弃期权是一种看跌期权,其标的资产价格(ST)是项目的继续经营价值,而执行价格(K)是项目的清算价值。比如扩张期权,一般以第二期项目或者后期项目距离第一期投资开始的时间作为期权到期期限(T),以第二期或后期项目的投资额在第一期初的现值为执行价格(K),以第二期或后期项目的经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标的资产现价(S0),以项目经营现金流量的标准差(一般参考同类项目)为价格波动率(δ),以国债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r)。

由此可以看出实物期权的价值严格的依赖于项目本身,这与可转换债券不仅依赖于项目而且依赖于整个公司所有的项目以及其他各种经济环境因素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如果我们能够在债券中合理结合债券发行目标项目的实物期权,则可以很好地解决上面提到的第二个问题,这样就能够做到公司为某个项目进行融资并以项目产生的收益来支付利息和本金,同时附带有以项目实物期权价值计的可部分归属于债权人利益的价值,这样就不存在不匹配的问题了。

另外将期权的思想引入实物资产投资领域使以往的NPV项目评价方法变得不再绝对适用:一个项目用NPV法进行评价其净现值可能为负,但如果该项目同时具有很大的正的实物期权价值,那么可能会使项目净现值与项目实物期权价值之和为正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按照NPV法则公司不会进行项目投资,但如果结合实物期权,那么公司可能会进行项目投资。如果股东决定进行项目投资那么债权人将部分承担这个项目的风险,则他们无法获得与此风险相对应的收益。另外张宇和宣国良(2002)从项目实物期权对公司整体资产价值方差的影响入手,认为一个净现值为负的项目虽然减小了公司的价值,但股东权益的价值反而增加了,这就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对普通债券进行修改。既然是由于实物期权引起的改变,那么可以考虑将实物期权加入到普通债券中构成合成复杂的债券来平衡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收益分配问题。

在债券中加入实物期权构成组合可以解决前述可转换债券遇到的第二问题,同时按照一定方式构成的组合将有可能解决第三个问题。但这种一定的构成方式将会遇到可转换债券同样遇到的问题就是一个如何组合的问题,这同样需要组合制定者的智慧。这是一个可以深入研究的方向。

总之,正是由于可转换债券在协调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利益分配时会遇到很多问题,使得无法进行合理协调双方的利益分配,使得股东仍然有机会做出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有利于股东的行为,同时考虑到许多债券筹集是以特定项目为标的的,而项目的进行中包含了很多实务期权的内容,因此可以构造由债券和项目实物期权构成的新型债券来克服这些问题,使得债券人获得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应得收益,尽可能解决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成本问题,从而促进债券这种投融资工具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叶永刚.金融工程学[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王冬年.可转换债券融资:基于成本的视角[J].商业研究,2006(22).

篇2

摘要:债券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借用这种金融工具资金需缺者进行融资,同时资金多余者进行投资。但是资金借者与贷者往往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虽然现在广泛利用可转换债券和附加金融期权的债券来缓和利益冲突,但效果并不明显。考虑到资金借者往往是为某一项目而进行债券融资,并且实务期权思想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实物投资领域。文章试图在实物期权理论的基础上考虑利用附加实物期权的债券来缓和这种利益冲突,从而有利于债券这种融资工具的发展。

证券的两种主要门类为债券和股票,两者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调节资金余缺的功能。债券是发行者为了筹集资金,向债权人发行的,在约定时间支付按本金一定比例计量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计量的利息,并在到期日偿还本金的一种有价证券。债券是通过设置合理的利率及利息的支付时间结构来基本满足资金借者与资金贷者之间利益的分配,但是一旦资金从资金贷者转移到借者时伴随着资金使用权的转移,这种使用权同时伴随着绝大部分的资金的控制权,这样使得资金供给双方在资金的控制权方面极为不对等,资金的贷者虽然能拥有资金的所有权,但却丧失了绝大部分的控制权。利用这种控制权上的不对等,资金借者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甚至损害资金贷者的行为从而产生了股东(这里考虑的资金借者主要指股份制公司,并且往往是上市股份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问题,比如资金借者将资金用于债务合同规定以外的投资项目,或者违反原先债务合同的规定借入其他借款而提高了债务在公司资本结中的比例而使得原先债务合同的风险提高等等。这种矛盾必然会不利于利用债券调节资金余缺来发展经济。

一、债券中成本问题存在与现行解决办法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解决债券中股东与债券人的成本问题,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这种融资工具的发展从而促进资金余缺的调节发展经济,一方面通过加强立法,从法律角度上对股东对资金的控制权进行一定的限制,防止资金借者利用控制权上的优势做出损人利已的行为,从而保护资金贷者的利益。这种措施的有效性显然依赖于法律进行限制的强度,限制越强则越有利防止资金借者做出损人利己的行为。并且由于法律的严肃性问题导致立法的阶段性,使得立法的建立往往会晚于现象的产生。另外更重要的是这种限制过强可能会限制资金借者正常的控制权,这样反而会阻碍债券这种融资工具的发展。因此这个措施需要立法者的智慧。另一方面就是加强债务人的道德修养水平,减小道德风险。这就需要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修养,这是一个缓慢前进的过程,需要整个社会的不断努力。最后也是最直接可行的方法就是对普通的债券进行改造。对债券的改造大致可以分为3类:

第一类是在债券合同中加入某些限制性条款或者约束性条款,如对于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使用限制。

第二类是债券本身属性的改变,主要包括债券面值、票面利率、到期日以及利息支付方式的改变,比如收益公司债券是只有当公司获得赢利时方向债权人支付利息的债券,这也会改变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第三类也是最重要和可行的一类,是运用金融工程学的方法其他金融工具结合到普通债券中,比如可转换债券,附认股权债券,就是将期权衍生工具结合到普通债券种,从而改变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对于第三类方法主要是研究如何将一些非债券金融工具结合到普通债券上去,包括可转换债券以及附认股权债券。可转换债券是指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债券;附认股权债券是附带允许债券持有人按特定价格认购公司股票权利的债券。这两者在很多方面非常相似,主要的区别是在于可转换债券是有权利将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从而资金贷者由债权人转变为股份公司股东,而附认股权债券是直接的债券加认股权,债权人可以利用认股权追加资金投入成为股东而同时保留债券。由于两者在很多方面非常相似,因此很多研究成果均适用于两者,但目前研究实用较多的是可转换债券,并且主要为上市公司所实际应用。

国内外的研究表明利用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债权人与股东之间成本问题。当公司通过普通债券方式融入资金后,由于债权人与股东在利益分配上存在差异,债权人仅能获得固定收入而无法分享公司利益高涨带来的利益。另外正如上文提高的股东对通过债券融入的资金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因此他们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通常会选择高风险高收益项目而放弃低风险低收益的项目,从而产生资产替代,导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成本问题。但如果是可转换债券的话,由于可转换债券可以按预先确定的转换比率将债券转换为股权,这就提供了一种融资的“协同效应”(Brennan,1982)。当股东放弃低风险低收益项目而选择高风险高收益项目时,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项目投资成功获得了高收益,这将导致公司价值较大提高从而使公司股份价值较大提高,由于可转换债券可以按事先确定的比例(往往是按债券发行时股票的价值计算),因此持有者可以按较低的转换价格将债权转换为股权,从而分享高风险项目投资成功带来的风险收益;二是项目投资失败造成损失,由于可转换债券的转化性是债券持有者的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不进行转换而获得事前确定的债券利息收益,风险损失将由股东独自承担,以作为对其投资债务合同规定以外的风险项目的惩罚。

二、现实存在的问题以及实务期权的运用

这种可转换债券在理论上比较好地解决了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成本问题,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人们发现了问题。一是对于转换比率的设定,转换比率的值直接关系到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利益的分配,只有合理的转换比率才能发挥可转换债券的优势,使之对双方都有吸引力。但合理的转换比率同样需要制定者的智慧,并且会受外界因素的影响。二是公司往往是为某个项目进行融资并以项目产生的收益来支付利息和本金,但在为某个项目而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中,由于债券可以转换为公司的股票,而公司股票的价值是与公司所有的项目相关,这就产生了不匹配的问题。三是随着期权思想的不断的深入,人们对项目的评价越来越多地由以往单纯使用NPV法向NPV结合项目包含的实物期权价值的方法,这种对项目评价方法的改变对于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产生了影响。张宇和宣国(2002)指出随着实物期权法的运用,公司股东可能会选择某些风险较大,但净收益为负的投资项目,这些项目对于提高股东收益的价值是有益的,但是对债权人的利益却可能造成损害。

正是这些问题,特别是第二和第三点的出现使得可转换债券在解决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成本问题中无法达到理想中的效果。为此我们提出在债券中结合实物期权来解决可转换债券无法克服的问题。

投资于实物资产经常可以增加投资人的选择权,这种未来可以采取某种行动的权利而非义务是有价值的,它们被称为实物期权。实物期权实际上是金融期权思想在实物投资领域的应用,并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实物期权是严格的与特定项目相关的,金融期权中的各种变量,特别是标准Black-Scholes公式中的变量:标的资产现价(S0),执行价格(K),到期期限(T),价格波动率(δ),无风险利率(r)都可以在实物投资项目中找到对应的并且有相同或相似意义的参数。常见的实务期权有扩张期权、时机选择期权和放弃期权。扩张期权是一种对于未来扩大项目投资而获取风险收益的看涨期权,时机选择期权是一种关于项目何时进行的选择权的看涨期权,项目具有正的净现值,并不意味着立即开始总是最佳的,有时候等一等更好,特别是对于前景不明朗的项目。放弃期权是一种看跌期权,其标的资产价格(ST)是项目的继续经营价值,而执行价格(K)是项目的清算价值。比如扩张期权,一般以第二期项目或者后期项目距离第一期投资开始的时间作为期权到期期限(T),以第二期或后期项目的投资额在第一期初的现值为执行价格(K),以第二期或后期项目的经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标的资产现价(S0),以项目经营现金流量的标准差(一般参考同类项目)为价格波动率(δ),以国债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r)。

由此可以看出实物期权的价值严格的依赖于项目本身,这与可转换债券不仅依赖于项目而且依赖于整个公司所有的项目以及其他各种经济环境因素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如果我们能够在债券中合理结合债券发行目标项目的实物期权,则可以很好地解决上面提到的第二个问题,这样就能够做到公司为某个项目进行融资并以项目产生的收益来支付利息和本金,同时附带有以项目实物期权价值计的可部分归属于债权人利益的价值,这样就不存在不匹配的问题了。

另外将期权的思想引入实物资产投资领域使以往的NPV项目评价方法变得不再绝对适用:一个项目用NPV法进行评价其净现值可能为负,但如果该项目同时具有很大的正的实物期权价值,那么可能会使项目净现值与项目实物期权价值之和为正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按照NPV法则公司不会进行项目投资,但如果结合实物期权,那么公司可能会进行项目投资。如果股东决定进行项目投资那么债权人将部分承担这个项目的风险,则他们无法获得与此风险相对应的收益。另外张宇和宣国良(2002)从项目实物期权对公司整体资产价值方差的影响入手,认为一个净现值为负的项目虽然减小了公司的价值,但股东权益的价值反而增加了,这就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对普通债券进行修改。既然是由于实物期权引起的改变,那么可以考虑将实物期权加入到普通债券中构成合成复杂的债券来平衡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收益分配问题。

在债券中加入实物期权构成组合可以解决前述可转换债券遇到的第二问题,同时按照一定方式构成的组合将有可能解决第三个问题。但这种一定的构成方式将会遇到可转换债券同样遇到的问题就是一个如何组合的问题,这同样需要组合制定者的智慧。这是一个可以深入研究的方向。

总之,正是由于可转换债券在协调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利益分配时会遇到很多问题,使得无法进行合理协调双方的利益分配,使得股东仍然有机会做出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有利于股东的行为,同时考虑到许多债券筹集是以特定项目为标的的,而项目的进行中包含了很多实务期权的内容,因此可以构造由债券和项目实物期权构成的新型债券来克服这些问题,使得债券人获得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应得收益,尽可能解决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成本问题,从而促进债券这种投融资工具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篇3

1引言

创业投资(又称为风险投资)不同于普通投资,其高风险、高收益并存的特点,决定了传统的以资金的时间价值为基础的投资决策方法不适合于运用在创业投资的决策过程中。传统投资决策方法以净现值法(NPV)为代表,通过对项目在各个时点的现金流入与流出的差进行折现,算出其净现值NPV,从而确定项目是否可行。净现值法蕴含着两个基本假设:①投资决策是一次性完成的,即投资机会一出现,就必须现在做出决策,不得拖延;②投资项目是完全可逆的,即没有沉没成本,放弃投资项目不花费任何代价。显然,在进行创业投资决策时,这两点是不成立的。创业投资家不仅有权决定是否对一家新兴高科技企业进行投资,而且往往有权决定何时投资,即选择在该企业的种子期、创立期、成长期抑或是扩张期甚至成熟期阶段投资,而且可以对同一企业进行连续投资;其次,创业投资的投入不可能是可逆的。创业投资风险巨大,一旦决策不当,所投入的资金很可能将完全损失掉。因此,选择一种更为科学的决策方法对创业项目进行价值评估,是创业投资家提高其决策准确性和收益性的关键所在。

2实物期权理论的基本原理

实物期权(RealOption),是以期权概念定义的现实选择权,指企业或个人进行投资决策时拥有的、能根据决策时尚不确定的因素改变行为的权利。实物期权与金融期权在诸多方面存在显著不同,从表1中可以更清楚地了解两者的区别。

在创业投资中,实物期权的类型可分为等待期权、成长期权和放弃期权。等待期权在市场行情不甚明了、不确定性较大时具有较大的价值,通过推迟决策,可以降低不确定性,减少潜在损失;成长期权可以让创业投资家获得对创业企业进行后续投资的优先权,换句话说,创业投资家对某项创业项目进行首轮投资后,若该项目盈利前景良好,将能降低创业家进行第二轮投资的成本;否则,如果第一轮不投资,今后想再进入就要付出相当高的成本;放弃期权是发现项目前景黯淡、无利可图时果断中止项目的进一步运作的期权。分阶段投资就是一种放弃期权,其价值远远大于一次性的投入,不仅可以减少创业家的潜在损失,对创业者也大有好处。如果项目能成功,创业者就可以用最少的股权换取公司发展所需的资金。

3实物期权的定价

3.1布莱克——舒尔茨模型

布莱克——舒尔茨期权定价模型(简称B-S模型)由两位美国学者FischerBlack及MyronScholes于1973年提出的,它是目前最常用的期权定价模型。B-S模型有如下假设,期权是欧式买权,到期日之前不能执行期权;股票在期权有效期内无红利支付;股价变动是连续的,符合维纳过程;市场无摩擦,不存在交易成本及税收;在有效期内,无风险利率固定不变;市场允许做空。欧式买权的定价公式为:

C=SN(d1)-Ke-rTN

(d2),d1=

d2=d1-σ=

其中,C表示期权初始合理价格;S表示股票现值;K表示期权执行价格;T表示期权有效期;r表示连续复利计息的无风险利率;σ表示期权方差,即股价波动率。

3.2二项式定价模型

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由三位美国学者JohnCox、StephenRoss与MarkRubinstein于1979年提出,主要是为了克服B-S模型由于假设条件过多而存在的局限性,二项式定价模型所涉及的数学知识不深,其极限结果正好是B-S模型的结论。该模型假设每一个时期,市场只出现两种可能状态:标的资产价格的上升或下降。由于期权价格是由标的资产的价格、预定价、有效期限及当时的无风险利率决定。因此,标的资产和无风险证券的组合能完全复制期权。事实上,通过对时间间隔的无限细分,在一定条件下可完全描述标的资产价格变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状态。二项式期权定价中买权的定价公式为:C=×+×

其中,r为无风险利率,Cu为股价上升时看涨期权的内在价值,Cd为股价下跌时看涨期权的内在价值,u=1+股价变动百分比(如果下一期股价上升),d=1+股价变动百分比(如果下一期股价下跌)。

4实物期权理论在创业投资决策中的应用举例

某创新企业于2004年开发出一种新型产品,但苦于资金短缺。该公司对此产品未来几年的市场行情充满信心,并制定了该产品在未来六年的经营策略,具体如下:第一阶段,生产、销售该产品,同时对继续对产品的性能、技术升级进行研发(预计2007年底可完成);第二阶段,上马新的生产线,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经过稳健的市场预测,该公司制定出上述两阶段的预期净现金流量如下(见表2、3)。假定6年内无风险利率保持在6%的水平,市场波动率预计为40%。如果你是一位创业投资家,期望投资回报率不低于10%。你是否会对该创新企业进行投资?

首先,考虑第一阶段的净现金流量的总现值:

NPV=-250+40/(1+10%)+45/(1+10%)2+50/(1+10%)3+65/(1+10%)4+60/(1+10%)5+80/(1+10%)6

=-250+36.364+37.190+37.566+44.399+37.244+45.147

=-250+237.91

=-12.09万元<0

按照传统的净现值法,NPV为负值,说明项目不可行。但考虑到该产品的经营策略分为两个阶段,尽管在第一阶段净现金流量现值为负数,但通过此阶段的销售工作,该产品已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产品的营销网络也已初步形成。当第二代产品投放市场后,该产品的市场份额有望迅速扩大,后3年现金流量的大幅增加将使最终的投资净现值由大于零的可能。因此,这个机会可以看作为一个欧式买权,其价值可以用布莱克——舒尔茨期权定价模型来计算。由条件可以得知,该项期权的执行价格(K)为200万元,有效期(T)为3年,波动率(σ)为40%,期权标的资产的现价(S)为2008~2010年该产品创造的现金流量的净现值:

S=130/(1+10%)4+180/(1+10%)5+170/(1+10%)6

=88.799+111.732+95.937

=296.47(万元)

根据B-S模型:

d1===1.1746

d2=d1-σ=1.1746-40%×=0.4818

C=SN(d1)-Ke-rTN(d2)

=296.47×N(1.1746)-200×e-60%×3N(0.4818)

=146.47(万元)

由此得出,该期权的价值为146.47万元,那么2004年投资第一阶段的实际净现值应为:NPV=-12.09+146.47=134.38万元>0。因此,对该创新企业进行投资可行,创业投资家应该投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传统的投资决策方法作为一种静态评估方法,无法体现出风险环境中创业投资家根据条件、环境的变化而进行动态决策能力,忽视了创业投资过程中潜在的选择权及其价值,无法对投资项目进行真实价值的评估,因而容易丧失许多宝贵的投资机会。而实物期权理论能有效体现出创业家敏锐灵活的决策能力,并能正确评价在风险条件下灵活、动态的经营策略所带来的收益,因此更适合于运用在创业投资的决策过程中。

参考文献

1司春林.创业投资[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陈松男.金融工程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3宋逢明.金融工程原理——无套利均衡分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4冯邦彦,徐枫.实物期权理论及其应用评介[J].经济学动态,2003(10)

5高芳敏.实物期权在风险投资决策中的应用研究[J].财经论丛,2001(1)

篇4

    本文的目的就在于结合实物期权的基本原理分析实物期权在项目投资决策中的应用实例,并对实物期权在实际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避免盲目的套用模型造成结果上的偏差,使得实物期权方法得到更为广泛有效的应用。

    实物期权的基本原理

    近年来,对金融资产期权定价的发展引出了利用期权理论对实物资产定价的方法,期权又称为选择权,它随着标的资产价格的波动而波动。而实物期权(Real Option)则是将金融期权的推广运用到实物资产上,即将期权的观念和方法应用在实物资产上,特别是应用在企业的项目投资决策上。

    实物期权的概念 斯图尔特·迈尔斯(Myers,1977)指出:一个投资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所创造的利润是来自于目前所拥有资产的使用,再加上一个对未来投资机会的选择,亦即企业可以取得一个权利,在未来以一定的价格取得或者出售一项实物资产或者投资计划,而取得此项权利的价格则可以使用期权定价公式计算出来,实物资产的投资可以应用类似于评价一般金融期权的处理方式来进行评价。因为其标的物为实物资产,所以他将这种性质的期权称之为实物期权。实物期权是指存在于实物资产投资中,具有期权性质的权利。实物期权与传统的项目投资评价方法(如常见的NPV法)最大的差别就在于:实物期权理论非常重视弹性决策的价值,将管理弹性(Managerial Flexibility)作为评价项目投资决策时的一个重要因素,具体而言,一个公司对一个项目进行评价,拥有对该项目的投资机会,这就如一个购买期权,该期权赋予公司在一定时间内按执行价格(投资成本)购买标的资产(取得该项目)的权力,同金融期权一样,该约定资产(项目)的市场价值(项目的净现值)是随市场变化而波动的,当市场价格(净现值)大于执行价格(投资成本)时有利可图,公司便执行该期权(即选择投资),该期权也因标的资产价格的未来不确定性而具有一定的价值。

篇5

1小儿全麻诱导时充分给氧去氮所需时间

已有研究表明,预给氧时可以把呼气末氧分数(FeO2)达到0.90看作是预给氧有价值的结束点,此时呼出气中90%为O2,5%为CO2,剩下的5%为氮气,肺功能残气量(FRC)中的空气大约有95%被氧气所取代[3,4]。全麻诱导时持续监测FeO2比监测SpO2更有效,因为SpO2达到100%并不能说明已经充分给氧去氮。

成人面罩下平静呼吸纯氧预给氧,充分给氧去氮平均需时154s[4],小儿因其单位体重的FRC比,充分给氧去氮所需时间也相应的比成人短。面罩下平静呼吸6L/min的纯氧预给氧,Butler等[5]在1~12岁的小儿中观察到,80s内所有小儿的FeO2都可以达到0.90,且年龄越小的小儿,FeO2达到0.90所需的时间越短,小于5岁的小儿平均只需40s,而大于5岁的小儿平均需要70s[6],其原因为年龄越小的小儿,单位体重的FRC越小,呼吸频率越快,肺泡通气量相对增大有关。Chiron等[7]在6~12岁的小儿中观察到面罩下呼吸高流量纯氧预给氧,效率由高到低依次为平静呼吸3min、8次深呼吸和4次深呼吸,可分别使79%、68%和11%的小儿的FeO2达到0.90,平静呼吸时使FeO2达到0.90所需时间平均为(79±33)s。延长预给氧时间从2min到3min并不能使安全无通气时间延长[8]。总之,小儿平静呼吸纯氧充分预给氧所需时间与年龄有关,年龄越大,所需时间越长,2min的预给氧对所有小儿来说已经足够。

2小儿全麻诱导时安全无通气时限

无通气时限是指停止通气至SpO2降至90%的时间[9],这时的动脉血氧分压一般不低于60mmHg,不会造成严重缺氧,临床上常将其作为正常人全麻诱导期气管插管的安全时限。

充分给氧去氮后,肺部的空气几乎全被氧气所取代,机体的安全无通气时限主要与其FRC的大小和氧耗量有关。在0.1~11.2岁的小儿,FRC与体重具有明显的正相关性,FRC(ml)=29.9×体重(kg)-92(r=0.93)[10]。小儿的氧耗量与体重的关系为VO2(ml/min)=5.0×体重(kg)+19.8(r=0.94)[11]。小儿随着年龄的增大体重增加,上述两公式两边同时除以体重,可以发现,随着小儿年龄的增加,单位体重的FRC增加,单位体重的氧耗量却减少。另外在3个月~12岁小儿,血红蛋白浓度逐渐增高,故而与年龄较小儿童相比,年龄较大的小儿血液含氧量较高。因此,理论上年龄较小的小儿无通气期间较年龄更大小儿短。

张毅等[12]观察到,小儿充分给氧去氮后,其安全无通气时限(y,单位:秒)与年龄(x,单位:月)成正相关(y=89.37+1.24x,r=0.88,P<0.01),婴幼儿较年长儿和青少年SpO2更快地由99%~100%降至90%。刘东等[13]也有类似发现。Hardman等[14]用诺丁汉生理模拟器得出,充分的预给氧可以把1个月、1岁和8岁小儿的安全无通气时限从不预给氧时的0.30min、0.40min和0.51min分别提高到2.45min、3.75min和5.39min,年龄越大,预给氧延长安全无通气时限的作用越大。虽然充分预吸氧可以明显延长小儿无通气时SpO2开始下降的时间和SpO2下降到95%和90%的时间,但是SpO2从95%降至90%的速度与预吸氧时间无关[8]。在临床工作中,人们常将SpO290%作为成人全麻诱导期的安全阈值,然而研究发现,由于脉氧饱和度的测定时间迟滞的原因,无通气儿童在SpO290%时再建人工呼吸后,SpO2于10~25s内仍继续下降,并达最低值74%~85%[6,15],此对重要器官和组织的氧合极为不利。Xue等[16]认为,小儿无通气间期SpO2的安全阈值应建立在95%,这样可使重建人工呼吸后,大部分小儿的最低SpO2能维持在90%或更高。因此,3岁以上小儿安全无通气时限约为2~3min,婴幼儿无通气期以不超过1min为宜[13]。

3小儿预给氧时的方法

小儿与成人不同,不是所有小儿都能耐受和配合面罩给氧这个过程[17]。因此麻醉医生在麻醉前访视病人时应通过谈话和做游戏等方式取得患儿的信任,消除患儿对面罩的不适和恐惧感,让患儿理解和配合面罩给氧预吸氧这个过程。另外合理恰当的术前用药对缓解小儿的紧张恐惧感也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不要引起小儿的呼吸抑制。当小儿不配合面罩吸氧时,可以在麻醉诱导时小儿睫毛反射消失后给予面罩加压给氧2min,可以达到充分的预给氧效果[8]。在任何情况下,即使是短时间的预给氧也是有好处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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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随土地转移制度”是美国财产法中设定在他人土地上权利的一种重要制度。无论是其起源、发展过程还是规则本身都体现着很强烈的美国财产法特色,其制度设计和安排亦蕴涵了较强的法技术水平和思想。本文试图在对该制度进行系统探究之后,期冀其中的法理精髓能对我国物权立法有所助益。

一、约定随土地转移制度的基本内涵

约定随土地转移制度(covenantsrunningwiththeland)指的是相邻的土地所有人之间一方为了另一方土地权益所作的以特定方式使用或不使用自己土地的承诺,承诺中的权利义务依附于土地而存在,并随土地的转移而转移。因此,不管是约定中对一方土地所有人施加的负担,还是赋予的权利或收益,只要符合“约定随土地转移”的要求和规定,即使现有产权人并非作出该约定的当事人,他也要受该约定的约束。从这一点来看,约定随土地转移制度中的约定与合同契约法中的约定有着本质的不同,它超越了一般合同约定的相对性(即合同效力仅及于缔约双方之间),而是在某种程度上有着相当浓厚的地役权特色。而事实上,在英美财产法中该制度在起源与形成上确实与地役权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二、约定随土地转移制度与地役权的关系和异同

尽管地役权也可以随土地转移给产权后继人(比如在从属建筑仍依附于主建筑时,即使该从属建筑的产权被原从属地役权的授予人——thegrantorandtheservienttenant——转让,产权后继人仍需继续承担该地役权中的负担义务),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说,能创设地役权的行为类型毕竟是有限的,法院系统也抑制私主体之间创设新地役权,限制太过新颖或是完全私创的限制均不会被法院承认为地役权。这样一来法院就必须创设出新的制度来使这些新颖的、自创性的协议也可以在与特定财产相关的关系较远的产权人之间适用,这个制度就是约定随土地转移的制度。可见,约定随土地转移制度的形成与地役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而二者之间也有一些差别。一般来说,在用语上,地役权通常使用让与性的语言,如“我授予”、“我保留”,而可随土地转移的契约多用合同性的语言,如“我承诺”、“我同意”,尽管如此,法院仍可以抛却这种语言上的差异来决定其中利益的真实本质。地役权法重述①(RestatementofServitudes)中也认为地役权可以通过合同或授予来创设。另一方面,限制某一行为的约定可以由否定性的地役权做出,也可以由随土地转移的约定做出,但是要求积极作为的约定则只能由随土地转移的约定做出。最后,无论如何,可随土地转移的约定中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不可能基于实效而产生的,而地役权无疑可以。

三、负担随土地转移的要求

约定随土地转移制度中很多规定皆是通过给对方的土地利用设定负担来达到使自己获益的目的,而约定的负担要随土地转移看来似乎是一件对产权后继者极其不公平的事情,也是该制度对传统契约法进行的最大的挑战。也因为如此,普通法中设定了相当严格而复杂的规则来约束负担随产权的转移,具体的要求有:

1.约定本身必须有执行力。由于随契约转移的约定毕竟是以契约方式而非产权转让的方式作出,所以不免受到契约法中对契约要求的约束,比如对契约对价(consideration)的要求和契约目的合法性的要求等。如果约定在原始缔约双方之间就不符合契约法的有关规定从而不具有执行力,那么无论是其中的负担还是获益都是不可能来约束后继产权人的。在约定随土地转移制度刚出现的时候,约定是被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并附以蜡封,如今这个规定已经被废除,但是在美国大多数州的司法实践里,书面形式的要求仍是必需的。尽管如此,有时出于对禁止反言和实际履行(thedoctrineofestoppelandpartperformance)的考虑,没有书面形式的约定也可以随土地转移。而约定如果是规定在地契中的,那么即使产权受让人没有专门对该约定签字,只要他接受了地契就必须受该约定的约束。

2.原始的缔约双方必须有使该约定随土地转移的意图。只有当原始缔约方意图使他们之间的约定随着土地转移时,法院才会支持该约定有随土地移转的效力,原始方并不需要用什么特别的方式来显示这种意图。然而,1583年的Spencer''''sCase确定了对约定时还未存在的事物进行某种约定时,约定人必须明示约定内容对自己及其转让人都有效时,该约定才能被认为是可以移转的,这种明示方式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在约定中注明约定及于自己及自己的“转让人”(andhisassigns)。比如说,A向B承诺他将在自己和B的土地之间建一堵围墙并进行维护,由于围墙在A承诺时并不存在,在Spence''''sCase的规则下,A只有在约定中明示其承诺对自己及其转让人都有效时,该约定才能随土地移转。但如果围墙本就存在,约定只涉及维护,那么约定中任何暗示该约定会约束其产权后继人的语言都可使之成为随土地转移的约定。

3.产权承继人必须知道有此约定的存在。随土地转移的约定依附于土地而存在,伴土地而转移为特征,若土地的二次购买人不知约定的存在而购买负担地,将承受预料之外的负担,损及自己的利益。依照普通法,无论二次购买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均应依契约的规定承受土地上之负担。但依美国的登记法,契约当事人订立土地上之契约必须经登记,始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经登记,善意的二次购买人支付了价金并对其买卖契约予以登记,则可以取得纯净土地所有权而不受契约的拘束承受任何土地上之负担。因此,登记是土地上之约定的权利义务于土地有偿转让场合随土地而转移的重要条件。

4.约定必须和土地利用有关。只有当约定“涉及并关系到”(touchesandconcerns)到受约土地时,法院才会认为该约定对产权后继人有执行力。目前比较通行的认定约定“涉及并关系到”土地的一个标准是看该约定内容的执行会否使约定人或受约人与土地有关的关系增进或减损(比如使所有权增值或贬值),但也有法院认为这个标准只能使判断更麻烦。而一个约定通常包含施加负担和赋予权益两部分,美国现行法律实践中,对于负担随土地的转移,有一种比较自由的观点认为只要约定的负担“涉及并关系到”土地即可,即使该负担行为并不能使受约者的土地受益。而另一种比较传统的观念则认为,只有当负担行为和受益行为皆“涉及并关系到”土地时,约定的负担才能发生移转的效力。例如:A承诺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卖酒以避免与B土地上的生意构成竞争,大多数的美国法院会认为,该承诺中B的受益只在于他可以从土地中收取的金钱数目,而与他对自己的土地利用无关,而A的负担因为限制了自己对土地的利用,因而是“涉及并关系到土地”的。因此,在前一种较自由的观点下,该负担是可以由A转移给自己的产权后继人的;而在后一种较传统的观点下,法院则后A承诺的负担行为不能约束其产权后继人。

5.对约定的原始缔约双方人的关系要求。(horizontalprivity横向产权关系要求)对于负担的转移,英国的法院要求约定的原始缔约双方必须是房东和租户的关系。而稍宽松的观点则认为约定的原始方必须对同一块土地有共同利益,比如他们共同拥有一块土地或者他们分别拥有一块土地的主要地役权和从属地役权。也有的法院采取一种更自由的观点,对约定的原始缔约双方人的关系不做要求,比如在判定邻居之间的约定时,他们往往认为其约定的负担可以移转而不顾邻居之间并无对同一块土地的共同利益的事实。但总的来说,在普通法里,大多数的美国法院是倾向于在负担转移的时候对约定的原始缔约双方人的关系做出要求的。

6.对产权移转人之间的关系要求。(verticalprivity纵向产权关系要求)普通法中,只有当产权后继人承继了原始缔约方的全部产权时,原始约定中的负担才能转移到该产权后继人身上。从这个意义上说,约定随土地转移实际上是约定随产权转移。举例来说,A把自己的可自由保有产权让与了B,并且在地契中包含了一个意图随土地转移的约定,B又把自己的土地租给了C,依据普通法,C就不受这个约定的束缚,因为他得到的并不是B的完全产权。

四、受益随土地转移的要求

由于受益的移转并不会对土地的流转和利用造成什么障碍,因此与负担转移的严格要求相比,受益的转移的要求就显得宽松不少,具体来说有:

1.约定本身须有执行力的要求。如果约定本身在原始方之间无效,并不具有执行力,那是其中的负担还是受益都不可能转移给产权后继人。

2.原始的缔约双方必须有使该约定随土地转移的意图。随土地转移的约定毕竟是依当事人意思达成,所以原始契约中的转移意图是至关重要的,无论是负担还是受益,都必须有当事人欲使其转移的意图存在。

3.约定必须和土地利用有关。与大多数的法院都要求只有约定中的负担行为和受益行为都与土地利用有关时才允许负担移转不同,对于受益的移转,即使负担行为并不与土地利用有关,只要受益是有关土地利益的,就认定其可以移转。举例来说,A向B许诺定期为B土地上的树木浇水,B的受益与自己的土地有益,那么即使A的负担行为与其自己的土地利用无关,B的受益也是可以移转的,这就意味着,只要A没有搬走,就负有为B土地上的树木浇水的义务,而不管该土地的产权人是B还是又移转给了C或D;但是假如A把土地让给了E,则他的这种浇水的负担一般不会转移给E。

五、衡平法上有关约定随土地转移的规定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普通法上对约定的随土地移转是有很严格的规定的,很多时候,原始缔约方想让其约定可以随产权转移的意图会由于缺乏普通法上规定的各种条件而落空。例如美国法律中对共同产权关系的要求(privity)就经常否认邻居之间可以作出可随土地移转的约定,但是这些规则在司法界仍然存活,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判定此类问题时还有另一个可选择的法律机制:衡平法体系。

早在1848年的时候,英国的衡平法院就对该类问题作出过判决。在Tulkv.Moxhay案中,产权受让人在其地契移转书中作出承诺,他将不在自己受让的土地上建房子,其后他将该土地让与被告,而被告拒绝遵守原始地契中的约定。尽管依英国的法律,原始缔约双方并不是房东与租户的关系②,该约定并不具有移转的效力,但是英国衡平法院基于公平的考虑,认为如果判决约定对后继者无效,将会使原承诺者不当得利,也会使后继者在伤害原受约人利益的同时破坏原有的合同利益关系,因此判决该约定对被告有效。而衡平法对普通法规则在约定随土地转移制度上的补充矫正作用也就此开始。

本论文转载于论文天下:/product.free.10026958.2/衡平法中判定约定可以随土地转移的规则主要有:1.横向产权关系方面。在Tulkv.Moxhay案下,对产权横向关系的要求不再成为负担移转的障碍。例如A向其邻居B承诺他不会在自己土地上建任何商业设施,A后将其土地转让给了C,而C知道此约定的存在。在普通法上该负担不能约束C,但在衡平法规则中,如果相反的决定会产生不公平,那么C就必须遵守该约定。2.纵向产权关系方面。对负担移转中后继人必须承受完全产权的要求在衡平法中也可超越。比如,A向其邻居B承诺他不会在自己土地上建任何商业设施,A后将土地租给C,B在衡平法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就有可能对抗C,即使C并没取得A的完全产权。3.与土地利用的关系方面。美国法院在衡平法观点中一般对负担和受益移转中的受益与土地利用的关系均不做要求,但是在负担本身与其土地利用无关时,该负担还是不能移转。4.需要产权受让方知道约定的存在。产权受让人对附随土地的约定存在的认知是公平的重要体现,在衡平法中也是判定约定能否随土地移转的重要条件。

六、随土地移转的约定权利的消灭

随土地移转的约定的权利因契约而产生,也可能因契约内部或契约以外的以及各种强行法的规定在原始缔约方之间或原始缔约方与权利后继人之间终止。一般来说其原因主要有基于普通法的原因、基于衡平法的原因和强行法规的规定。下面分别加以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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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商标档案;知识产权档案构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初步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和世界范围内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接轨,作为国家经济运行主体的企业,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激烈竞争中,所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将面临着严重的考验。日益频繁的企业商标纠纷、诉讼,更使我们关注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构建。这对驰名商标档案的管理及其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发挥其在现代管理体制下的功能,有着非凡重要的意义。

一、驰名商标诉讼举证的档案效应

商标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具活力和生气的部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更是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手段。

比如,原想利用别人在行业有名气的商标,来“装点”自己产品合格证,借以提高自己的“身价”,不料被法院判决侵犯了他人的驰名商标,不仅要销毁印有“洛玻”字样的产品合格证,还要赔偿洛玻集团公司1万元损失,洛阳洛玻晶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老板至今仍后悔不迭。

据了解,2005年3月,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洛玻公司)发现,位于洛阳市白马寺镇十里铺村的一个生产销售玻璃包装用纸、书写纸、塑料薄膜的企业,其注册名称为“洛阳洛玻晶华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晶华公司)”,其产品特效玻璃防霉纸和聚乙烯塑料薄膜的“合格证”上,均印有“洛玻”字样。洛玻公司遂于2005年3月18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认定“CLFG洛玻”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当然,商标权人被侵权后,其利润额的减少不能全部归究于侵权行为,因为利润额的减少还和市场本身的竞争状况、公司本身的营销策略、销售渠道、产品质量等有错综复杂的关系,被侵权人应负有证实其利润的减少和侵权人的侵权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责任,假如举证不能,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及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到的损失均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法酌定。又如,2004年12月15日,福州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涂料公司和福州个体户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柒牌公司赔礼道歉;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柒牌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判决被告陈某在一切商业活动上停止使用“柒”、“QIPAI”、“SEVEN”、“柒牌”的商标标识。

案情其实很简单,被告生产的油漆使用了“柒牌”商标,而另一被告则销售了这一品牌的油漆。在服装商“柒牌”公司看来,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被告在油漆产品上使用这个商标也同样构成侵权。事实上,“柒牌”案子仅仅是福建企业主们通过司法诉讼确认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案件之一。

按照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比般商标要大。认定为驰名商标,不仅可以打击跨类别的商标侵权行为,而且对使用驰名商标注册企业名称、互联网域名等非凡侵权行为也可追究责任。它甚至可以保护未在中国注册的国外驰名商标不受侵犯,同样,外国也保护未在其本国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

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对有关企业档案材料的保护。目前,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众多企业在知识产权侵权的纠纷中,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纷纷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法庭诉讼来解决侵权新问题。在侵权纠纷的审理中,档案举证是诉讼成败的关键。法制的最大特征是讲证据,而证据除人证、物证外,最有效的是书证,而书证中最有力的就是档案。因此,随着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对书证的需求不仅数量增多,而且范围不断扩展,从而造成对档案需求量的不断增加。如案例中的“柒牌”公司,在法庭举证时,试图证实其产品在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列举的证据包括中心领导视察“柒牌”公司图片、“柒牌”公司荣获各种殊荣的证书图片以及“柒牌”公司在全国各地专卖情况。这就是企业的档案资料,具有强有力说服力。正是通过此档案材料,法院认为,“柒牌”公司主要生产男装及相关配饰,2000年被国家公安部确定为九九式人民警察服装指定生产企业,影响范围遍及全国,为众多男性消费群体所认同。“柒牌”公司投入巨资,进行大量、持续的品牌宣传,时间长、覆盖范围广,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有1000多家专卖店,市场占有率高,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高,才赢得诉讼的成功。

目前,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一个重点就是保护驰名商标专用权像“洛玻”、“柒牌”被认定为我国为数不多的驰名商标,就是要采取非凡手段制止各种仿冒侵权现象,保护自己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核心的知识资本,是企业知识创新的成果。企业档案工作必须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外企业档案工作的实践,和时俱进,和“世”俱进,努力做好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工作,保护好企业知识产权档案,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职责。

二、构建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策略和建议

企业档案真实地记录了企业进行知识创新活动的过程、内容、结果,是企业拥有某一知识产权的法律凭证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它们能起到至关重要的凭证功能例如,在产品申请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发生申请权纠纷时,产品档案中的技术协议书、委托书及相关合同文件往往能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有力的证据,因为这类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有关产品设计和生产制造的依据性文件,一般含有明确产品专利权属和其他权利的内容;产品设计计算文件、产品图样、产品装配试验的技术条件等文件是产品申请专利时证实其专利性(即新奇I.、创造性、实用性)的重要凭证,主要依据这些材料而编.制的说明书构成申请专利最基本的文件,发生有关该产品的假冒、仿制等侵权纠纷时,这些文件则是十分有利的证据;产品商标设计和注册的有关材料既是商标的载体,更是商标权权属的有力依据。

因此,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平安保管,是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_项重要办法,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应明确本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内容,非凡是对驰名商标档案的保护。

驰名商标是企业形象的象征,是企业知识产权的集合体。驰名商标管理的基础是档案管理,企业完全可以利用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达到管理保护效果。企业应该设立专门管理岗位,保证驰名商标档案管理的准确性以及连贯性。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有些企业将此岗位设立在办公室、市场部、秘书部等部门,但这些部门较大的人员流动经常使驰名商标管理出现断层,同时,相关人员法律知识的匮乏又往往会给管理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这一管理责任交由档案部门承担,或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驰名商标档案材料收集保管范围:根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企业档案工作部门必须收集保管好“规定第5条”所必各的材料: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应提交的证实文件: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该商标的广告情况: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实文件。如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的“富润”商标,1999年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闻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2001年该公司申请延续确认,集团档案馆提供了有关的大量档案,有;(1)“富润”商标注册证:(2)公司商标管理机构、人员设置情况及管理制度:(3)“富润”牌绢细丝针织衫、精纺呢绒面料被认定为浙江省名牌产品的证书、申报材料和产品照片;(4)企业在中心电视台、《中国针织》杂志等开展形象宣传广告的合同、协议、发票、证实等材料:(5)历年来企业获得的省级以上荣誉证书:(6)历年来省级以上部分报刊杂志有关该公司的报道;(7)历年财务分析报告和产值、税利完成情况;(8)“富润”商标获得上级表彰的荣誉证书等;(9)客户汇编等等,涉及档案50多卷。由于提供的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完整,编研资料简明实用,为顺利通过延续确认考核,提高“富润”商标的美誉度和知名度,递增企业形象发挥了很大功能。驰名商标档案材料作为一种历史记录和凭证,能真实地反映商标的使用发展过程。因此,收集得越丰富,保管得越完整,就越有利于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

(二)建立纸媒介的驰名商标档案及电子化的驰名商标管理数据库,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统一管理,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建立健全制度,充分利用驰名商标档案驰名商标档案及数据库的建立,可以直接使企业对于自身商标状况进行全面了解,跟踪市场行情。管理者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分类,比如,可以按照产品线划分类目,同一类目下以商标名称建立卷宗;单件商标又可以按照商标本身特征设立档案。根据集中统一管理、便于利用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驰名商标档案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驰名商标档案和其它档案不同,它不具有机密性,可以公开利用。但不能因为公开利用而随意丢散,任意转借、撕拆、抽换、污损等。

在有些单位所保存的商标档案中,一无核准文件,二无注册证,只是保存着一份商标局发的核准通知书。为了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保证档案的完整,应制定借阅、利用、保管等制度。对一些不完整的资料应收集齐全。同时要编写《商标档案目录》,设立企业分类卡和地区卡,力争在各级工商局和企业建立一套完整的商标档案,并且充分利用商标档案,积极为企业服务,运用档案资料保护企业商标专用权,维护商品信誉和消费者权益。比如,洗涤产品类的“汰渍”商标,档案内容中就应注明该商标注册类别、申请时间、公告时间、核准注册时间、权力变动等。又如,海尔集团公司将企业开发研制的新产品、工艺及商标、专利等档案全部集中于档案信息中心统一管理,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的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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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此种情形下,债务人得否居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地位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豏虽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被放在“当事人”一节中加以规定,但是民诉法又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可见,相对于原、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所谓“当事人”,其诉讼权利并不完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66条之规定,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才有权提起上诉,且其在一审中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我们知道,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起诉债务人,也可以起诉保证人,也就是说债务人可以在诉讼中居于被告的地位,而作为被告的债务人尚且可以享有完整的诉讼权利,然其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权利却被阉割。可见,如果债务人被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至少从诉讼权利层面而言,对债务人并不公平,所以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形下,债务人亦不宜被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假设上述案例中的丙申请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法院是否应予准许?抑或法院是否得依职权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呢?《民诉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在债权人主张债权时,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在诉讼中的关系定位为共同被告。而依据前述条文的规定,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换言之,此种情形下,会形成一种必要的共同诉讼。对该条文作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反面解读,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债权人仅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时,并不一定要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换言之,法院可以追加其为共同被告,也可以不追加其为共同被告。那么法院在此种情况下,有没有必要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呢?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

我们知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豐,相对于一般保证而言,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重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担保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可见,当出现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而未履行的情况时,债权人即享有选择权,换言之,债权人可以自主选择主张权利的对象,而这种选择权不仅是实体层面的,也体现在诉权层面,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6条的规定,当债权未得到清偿时,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也可以起诉保证人,或者一并提起诉讼,由债权人选择决定。可见,司法解释明确肯定了债权人享有的选择权。另外,司法解释虽肯定了连带责任保证人和债务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但并非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诉讼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两个诉仍然属于可分之诉豑,因为在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上,债权人对债务人和对保证人的债权请求权是各自独立的,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也各自独立,不相互为条件。因实体法律关系的各自独立而赋予债权人自主选择权利主张对象,正是连带责任保证制度的精髓所在,也是该制度有利于债权人的原因所在。

虽然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符合诉讼效益原则,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但是在司法(下转第77页)(上接第22页)实践中,债权人往往是经过权衡,才仅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的。笔者所举的案例中,债务人已下落不明,倘若一并起诉债务人与保证人,法院在送达等诸方面势必要耗费更多时间,这显然不利于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快速救济。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若仍要强行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则不利于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处分权,与连带责任保证制度的立法原意亦背道而驰。上述案例中,丙之所以主张追加债务人,是因为其认为债务人已经偿还了部分债务,但债权人却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的偿还责任。换言之,保证人认为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后,可以通过债务人举证证明其已偿还了部分欠款继而免除自己相应的举证责任。笔者认为,这一说法不足以成为法院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的理由。因为一般而言,保证人是在合理估量自己的偿还能力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理性预估的情况下才敢于为相应债务承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担连带保证责任,而这种风险就包括可能因债权人的起诉而使自己涉诉并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甚至可能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况且,保证人之所以愿意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保证人与债务人相熟或者存在利益关系,保证人完全有可能从债务人处取得相应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果一味考虑保证人的利益而置债权人的利益于不顾,则无法发挥连带责任保证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功能,对债权人而言亦不公平。

总之,笔者认为,在债权人仅起诉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时,不宜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

注释:

豍谭兵主编,肖建华副主编.民事诉讼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4:187-188.

篇9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6-0066-03

一、实物期权理论发展

1973年,Black和Scholes在美国《政治经济学杂志》上发表“期权定价与公司债务”的论文。同年,Merton在《贝尔经济与管理科学杂志》上发表“期权的理性定价”的论文。他们的研究奠定了期权定价的理论基础。当期权理论逐步应用到实物资产上时,人们开创了一项新的研究领域――实物期权(Real Options)的理论和应用研究。

1974年,Arrow和Fisher[1]首先提出实物期权思想,他们认为不确定性的存在使带有环境成本的经济活动的净收益减少,所以在不确定环境下不可逆投资决策中,延迟投资是有价值的。

1977年,Myers[2]首先提出“实物期权”概念。他认为,实物期权是在可能有利的条件下购买实物资产的机会。实物期权理论是建立在不完全市场上的。实物期权的价值反映了租金或准租金可能性。

随后McDonald和Siegel(1985)、Mason和Merton(1985)、Trigerorgis(1988)、Kulatilaka和Marks(1988)、Pindyck(1988)、Dixit(1989)等学者提出了具有一般意义的概念性的实物期权框架,对实物期权理论和方法进行了进一步地研究和完善。

实物期权理论和方法一经提出,就被学者们应用于多个领域的投资问题分析。

二、实物期权方法在R&D投资决策中的应用研究

R&D 投资决策是实物期权方法应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发现实物期权方法在R&D投资决策中的应用研究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一般理论研究

Myesr(1977[2],1984[3])最先提出将实物期权方法应用到R&D项目价值评估上。他认为,研发的价值几乎就是期权的价值,他强调传统的贴现现金流(DCF)方法不适合评估R&D项目,因为R&D项目投资的总经济价值包括将来商品化或转作其他用途的期权价值。

Kester(1984)[4]也是较早提出实物期权方法评估R&D投资项目的人之一。他认为,用期权方法评价R&D项目能够使人们获得新的投资机会,并创造价值。他建议可以先采用现金流分析方法评价R&D项目,然后在需要的时候用增长期权这一理论工具来调整结果,只要是企业管理者能够推迟投资以等待有利的投资时机,那么即使是现在具有负的NPV的项目也具有一定的价值。

Morris,Teisberg和Kollbe(1991)[5]主张R&D评估要以期权理论作为基础。他们分析了净现值相同的一组R&D项目,这些项目具有不同程度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结果证明,基于期权方法和资本限额,选择风险较大的项目是可取的。

Dixit和Pindyck(1994[6],1995[7])认为,R&D投资应被视为机会,要用期权方法来评估它们。他们认为,传统投资决策方法没有考虑规划的灵活性和商品价格的波动性,要做出明智的投资选择,管理者需要考虑期权的价值。

Luehreman(1997)[8]认为,当决定R&D的投资金额或R&D种类时,企业实际上是评价投资机会。他认为,这类机会不同于现有资产,因为决策者的行为是发生在解决不确定性后,而不是先做出决定再发现发生什么。他认为,期权方法比传统的DCF法更适用于评价投资机会。

(二)数量模型研究

Pennings和Lint(1997)[9]认为,R&D项目中,对项目价值和企业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不是连续到达的。他们构建了随机跳跃幅度模型,该模型基于特定业务的预期跳跃值和次序。

Perlitz,Peske和Schrank(1999)[10]回顾了实物期权定价模型应用于R&D项目评估时的各种问题,指出R&D项目投资是一种复合期权,应采用Geske模型进行期权评估,拓展和深化了实物期权模型在R&D和技术管理方面的研究。

Heratht和Park(1999)[11]在二项式模型的基础上构建了R&D项目的普通股定价模型,证明了投资机会的评估可以与公司股票的价格联系在一起,对现实世界做出有意义的经济解释。

Jensen和Warren(2001)[12]应用实物期权理论来评估服务行业技术开发。研究采用了复合期权模型,基于由研究、开发和实施基础上的三阶段生命周期的Geske模型。

Lee和Paxson(2001)[13]构建了多阶段的美式序列交换实物期权模型,考察了R&D不同阶段的项目支出模式和潜在收益对实物期权价值的影响。

Widdicks,Newton和Paxson(2004)[14]认为,实物期权能使企业或管理者更准确地将管理灵活性纳入评价模型中。他们对R&D实物期权方法进行回顾,从基本介绍开始,然后详细地讨论应用各种模型的困难,尤其是参数估计。

朱玉旭等(1997)[15]对科研生产项目进行了研究,把具有随机协定价格的期权定价模型引入序列投资项目的评估中,并证明传统净现值期望法低估了序列投资价值。而两种评估方法的差别就是序列投资项目经营柔性的价值。

赵国忻(2000)[16]从R&D投资价值的创造期权过程和享有期权过程入手,分别讨论了R&D投资期权享有过程中Luehrman提出的期权定价的直观查表方法、期权创造过程中R&D活动对于Black-Scholes公式的各个变量的修正及综合评估方法,最后给出了R&D投资期权与金融期权的类比框架模型。

戴和忠(2000)[17]将R&D项目看做一个复合的实物期权,并对实物期权涉及的因素做了系统分析,在此基础上,引入Geskes模型,并与NPV方法进行对比分析,指出实物期权方法的优点在于考虑了灵活性。

许民利和张子刚(2001)[18]运用实物期权理论分析R&D项目投资,将R&D项目投资的不确定性归纳为三个随机过程,并建立了求解R&D投资机会价值的数学模型。

周勇(2002)[19]在对R&D项目的期权性特征分析的基础上,引入由Morris,Teisberg和Kolbe(1991)建立的R&D项目的期权性价值计算模型。并针对这个模型在期权价值计算应用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对R&D项目的期权性价值分析应遵循循环分析和定量、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观点。

郑德渊(2004)[20]采用复合期权方法评价R&D项目。将外部信息变动所导致的不相等跳跃概率的跳跃过程作为标的资产的变动过程,同时将R&D投资所产生的溢出效应纳入到R&D项目价值评价中,将泊松过程引入到标的资产几何布朗运动过程中。

马蒙蒙等(2004)[21]以阶段门(Stage Gate)NPD为基础,探讨了应用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评估研发项目价值的具体思路和步骤,并通过比较,证明了由于评估时采用不符合研发项目风险特点的高折现率,NPV法倾向于低估项目价值。

曾德明等(2006)[22]通过建立R&D升级投资价值的柔性化评估模型,获得了R&D升级投资期权价值的解析式与最优投资准则。通过数值分析发现一个与传统相反的结论,R&D升级投资期权价值随无风险利率和项目价值的波动率上升而下降,但随投资延迟损失率上升而上升。

(三)研究方法拓展

1.将博弈论应用于实物期权方法中。Grenadier(2002)[23]将博弈论和实物期权方法结合起来对研发投资决策进行分析,构建一个连续时间古诺均衡投资决策框架,强调竞争对执行战略的影响。雷星晖和李来俊(2004)[24]论述了企业在竞争环境下的R&D投资决策优化问题,利用实物期权方法,采用二人博弈的模型分析了两家实力均衡的企业在进行R&D投资决策时可能采取的策略,并给出各种情况下的最优投资时机。吴建祖和宣惠玉(2004)[25]运用不对称双头垄断期权博弈模型,研究了经营成本不对称的两个企业在不确定条件下的策略性研发投资决策。

2.将复杂的金融数学、金融期权等理论应用于实物期权方法中。张坚和陶树人(2003)[26]提出了基于遗传算法的R&D项目实物期权评价模型和求解步骤。

肖智和邹刚(2006)[27]以复合期权价值公式建立R&D投资项目的优化模型,用蚁群算法求解,从而得到每个阶段的最佳投资时间。

Cortelezzi和Villani(2008)[28]利用蒙特卡罗方法评估R&D投资项目。他们认为,可以使用交互期权评估R&D投资机会,并建议利用蒙特卡罗模拟方法评估欧式和美式复合交互实物期权。张鸿雁和高洁(2007)[29]在引进B-S公式进行实物期权定价的基础上,先直接利用随机数考虑离散情况下的期权定价,再使用蒙特卡罗模拟方法进行反复计算,减少误差。马俊海等(2008)[30]针对企业R&D项目通常具有的复杂或美式的实物期权特征,运用基于最小二乘估计思想的改进型蒙特卡罗模拟方法对其价值评价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

3. 将模糊理论应用于实物期权方法中。Juite Wang和W.L. Hwang(2007)[31]认为,传统项目评价方法经常低估项目风险,模糊复合期权模型可用于评估每个R&D项目的价值,有助于决策者选择合适的R&D投资组合项目。Tolga和Kahraman(2008)[32]认为,R&D项目选择过程是多层面的,评估过程是模糊不清的。模糊层次分析法既考虑了货币标准,又考虑了非货币标准,有助于选择R&D项目进行投资。张婉君和张子健(2007)[33]认为,R&D项目具有不确定性和信息不明确的特点,所以将模糊理论运用于实物期权评估方法中来评估R&D项目的价值。

三、结论

通过对实物期权方法及其在R&D投资决策中研究历史的回顾,可以发现,实物期权是投资决策方法领域里的一次革命,为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和应用拓展了空间。实物期权理论和方法一经提出,应用范围就从自然资源迅速扩展到土地、战略和R&D等许多领域,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和应用。

Myers最先提出“实物期权”概念,也是他最先提出将实物期权方法应用到R&D项目价值评估上。随后,许多专家学者对实物期权方法在R&D投资决策中应用研究进行了理论思考,研究的内容逐渐从实物期权方法的引入以及它与传统投资决策方法的差异向投资时机、投资次序等方面过渡。随着对实物期权方法研究的深化,实物期权逐渐从定性研究向定量研究演化。通过定量研究,人们不仅对影响项目价值的不确定性因素刻画得更细致,同时模型也从单个实物期权定价向复合实物期权定价、从非竞争向不完全竞争的R&D投资决策过渡。尤其是近年来,一些成熟的数学建模方法被应用到实物期权方法中,模糊实物期权方法、实物期权博弈分析方法及各种数学与实物期权结合起来的方法不断发展。

国外很早就进行实物期权方法及其在R&D投资决策中的应用研究,并将研究范围逐渐扩展到专利、软件开发、高技术等领域的R&D活动,研究领域比较宽泛。而国内学者是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进行研究的,较多的是将实物期权作为一种评估工具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价,而且主要是借鉴国外学者的研究方法和成果,研究的理论深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所以目前,中国在该领域无论是理论还是应用上与国外都存在较大差距,开展对实物期权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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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Application of Real Options to R&D Investment Decision

GUO Qin,WU Shao-hua,LIAO Dong-sheng

篇10

一、实物期权的定义

实物期权是从金融期权的概念发展而来的。金融期权是一种合约,它赋予其持有者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按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特定数量的金融产品的权利。在金融期权中,主要有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然而,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不是仅有的期权类型,在实践中,只要是具有期权特性的权利都可以看成是某种类型的期权。实物期权是金融期权在实物领域的扩展,其标的物一般是某投资项目的价值,故可以将实物期权定义为标的资产为非金融资产的期权[1]。

二、房地产投资的实物期权特征

(一)可选择性

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阶段性特点,房地产决策者对投资项目不仅在当前具有决策权,而且投资项目建设后,投资决策者仍有权根据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出决策,也就是说,投资决策者对投资项目具有一种未来决策权,投资决策者不仅有权在投资项目开展前决定投资哪一种类型的投资项目,而且有权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改变投资项目;投资决策者不仅有权决定投资项目的开始,而且也有权决定投资项目的终止。

(二)不可逆性

由于房地产开发完成,开发商不可能无成本地把已经开发好的项目还原为初始的土地,房地产开发投资是不可逆的。不可逆性使得投资时机决策变得非常必要。

(三)不确定性

房地产投资项目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如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现状、开发成本、需求量、售价等,面对这些不确定性因素,开发商只能做出概率性的分析,评估投资中较高或较低收益的不同结果的概率。而今,房地产开发收益的不确定性逐渐加大,投资者把握时机的能力将成为决定成败的关键。

三、实物期权的定价思路

实物期权定价主要有离散型和连续型两种方式。其中,离散型定价方式的核心思想是利用证券市场交易和现金资产组合来复制项目现金流,通过利用交易市场信息,使用无套利均衡分析方法对项目进行估价:假如资本市场是完全且有效的市场,其组合价值即项目价值,它的定价模型与金融期权二项式定价模型相对应。连续定价方式就是引入随机过程和伊藤引理对实物期权进行研究分析。伊藤过程表达式如下[2]:

dx=a(x,t)dt+b(x,t)dz (3.1)

四、房地产投资项目价值的评估

本部分将构建一个房地产投资决策的实物期权模型,假设C为土地价值,即期权价值,P为标的资产价值,即尚未建成的住宅的价值,它服从波动率为σ2的几何布朗运动,H为土地单位时间的持有成本,将土地视为C对潜在的标的资产P,即将要建设的房地产P的一个永久性的美式期权,它的执行价格即是建造成本X。

为了方便使用无风险套利方法获得这个实物期权的价值,我们进一步假设:(1)存在着已知的无风险利率,它不随时间而改变;(2)建筑物建成后就马上被出售;(3)建筑物的价格服从几何布朗运动;(4)存在着证券组合与建筑物完全相关;(5)土地存在着持有成本,它包括开发商持有土地的各种成本。

利用伊藤定理,并构造一个看涨期权多头和空头的证券组合,得到一个带边界条件的一元微分方程,获得解:

本模型的投资决策规则为:当P≤Z,土地应当被放弃。Z是一个决策的临界点,当P下降到Z时,就触发了投资者放弃土地的决策。

当Z<P<W,C(P)>Max(0,P-X)意为土地的价值超过了开发商立即开发所获得的利润,因此,当标的资产处于这段的时候,开发商将选择等待。

当P≥W,开发商将选择立即开发。W也是一个决策的临界点,当P到达W时,就触发了投资者做出开发投资的决策[2][3][4]。

五、房地产投资项目价值评估的应用

某公司持有一块写字楼用地,面积为64 000.8平方米,政府规划规定的容积率为5.2,总建筑面积可达到332 804.16平方米;当前该区域品质相当写字楼的均价为18 900元/平方米,价格的预期增长率为8.937%,租金为153.9元/月/平方米,平均租金回报率为9.288%;预计在该地块开发写字楼的成本为2 565.8505元/平方米,而该地块的持有成本为158.301元/平方米/年;当前的利率为8.262%。该公司面临着开发该写字楼的投资时机决策,是继续等待还是马上开发?在什么条件下开发该写字楼获益最大?

(一)利用波动率模型计算波动率[2]

即该区域写字楼的波动率为34.438 5%,该公司面临着标准偏离为34.438 5%的不确定性。

(二)利用第四部分房地产投资决策期权模型由上述条件可得到:

r=8.262%

σ=34.438 5%

P=18 900

X=2 565.850 5

H=158.301

带入(4.5)、(4.6)得到:

W=21 999.316 5

Z=1 687.662

由于Z<P<W,当前开发并不是最优的,开发商应当选择继续持有土地,等到P到达21 999.316 5时再进行开发,所以最优决策是等待。

[参考文献]

[1]郁洪良.金融期权与实物期权:比较和应用[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篇11

一、传统的DGF法的缺陷

DCF是折现现金流法的简称,是按设定的折现率对未来的现金流进行折现。根据公司财务理论,投资决策应以投资项目净现值(NPV)最大化原则为指导。一个项目是否值得投资,要看其净现值是否大于零,若NPV>0,就投资;否则,放弃该项目。使用NPV法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要预测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二是要估计折现率。尽管实际使用过程中要解决这两个问题会遇到很多麻烦,但是NPV方法毕竟还是一种简单直接的决策方法,只需计算项目的净现值就可以判断是否投资,所以NPV方法在资本投资决策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使NPV方法进行决策时暗含着两个假设,一是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分布会如预测的那样,管理人员对现金流量的分布只能被动地接受;二是项目会在预测的生命期中存续到期末。NPV方法是一种高度标准化的决策方法,对于评估现金流比较稳定的项目来说非常适用,但对于未来的现金流量不确定性很高的项目以及含有期权的项目来说,却不是很合适。因此,实物期权评价法便应运而生。

二、实物期权的种类

期权是指未来的选择权,持有者通过付出一定成本而拥有一项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具体选择的权利。实物期权是金融期权理论在实物资产上的扩展,它是一种把金融市场的规则引入企业战略投资决策中的新型思维。管理者不仅需要对是否投资进行决策,而且需要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控制管理,根据变化趋利避害。最常用的实物期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延迟期权(Optiont0defer)

延迟期权即管理者可以选择本身企业最有利时才执行某一投资方案。当管理者延迟此投资方案时。对管理者而言即获得一个等待期权的价值,若执行此投资方案也就牺牲了这个等待期权,其损失部分就是此投资方案的机会成本。

(二)修正期权(Optiontoamend)

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管理者可根据市场景气的变化(如产品需求的改变或产品价格的改变)来改变企业的运营规模。当产品需求增加时,企业便可以扩张生产规模来适应市场需求,反之则缩减规模甚至暂停生产。

(三)放弃期权(Optiontoabandon)

若市场情况持续恶化或企业生产出现其他原因导致当前投资计划出现巨额亏损,则管理者可以根据未来投资计划的现金流量大小与放弃目前投资计划的价值来考虑是否要结束此投资计划,也就是管理者拥有放弃期权。如果管理者放弃目前投资计划,则设备与其他资产可在二手市场出售使企业获得残值(salvagevalue)。在情况不利于企业管理者时,管理者可选择继续经营或停止生产以获得放弃价值。

(四)成长期权(growthOption)

企业较早投入的计划,不仅可以获得宝贵的学习经验,也可视为未来投资计划的基础投入。Kaplan(1986)指出企业在执行新的创新投资方案决策时,主要受到两个因素所影响:一为过去投资计划的决策,另一为未来创新的不确定性,两种特性在高科技产业最为显著。而Perlitz,Peske&Schrank(1999)也认为,评价R&D投资方案不能单评估此投资方案能为企业带来多少价值,必须加上因企业投资此计划所衍生的未来投资机会,也就是将R&D投资价值视为一种复合期权,故此投资价值为:R&D投资计划价值=现行投资方案价值+未来成长性投资机会价值的现值。此外,实物期权还包括延续性投资期权(Time-to-buildoption)、转换期权(Optiontoswitch)、多重期权(Muhipleinteractingoptions)等。

三、实物期权定价法

实物期权的定价模型种类较多,主要有两种:一是二叉树模型,此模型适于评价离散条件下的风险投资决策;二是布莱克和斯科尔斯(1973)创立的Black-Scholse模型以及Geske(1979)研究的复合期权的定价模型,此类模型适于评价连续条件下的风险投资决策。

在一个风险投资项目中,既具有柔性的投资决策又具有非柔性的战略性投资决策。实物期权方法考虑不确定投资决策问题的灵活性,基于或有权利的方法,发现柔性投资决策的价值并把其作为投资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单纯的现金流折现法把各种柔性决策排除在外且惧怕高风险,实际上低估了投资项目的价值。应用实物期权理论,投资项目的价值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由战略性投资决策产生的项目固有的内在价值,可由传统的净现值方法(NPV)求得;另一部分是由柔性投资决策产生的项目的期权价值,于是基于期权定价方法的净现值模型被修正为:

NPVT=NPV+ROV

其中:NPVT为投资项目的价值;

NPV为投资项目的内在价值;

ROV为投资项目的实物期权价值。

四、实物期权法的应用实例

用实物期权定价法评价一个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时,首先应清楚项目投资决策是否具有柔性:。具有柔性的投资决策,其价值因含有期权特性用实物期权方法进行评价;无柔性的投资决策,其价值用传统NPV方法评价。然后计算投资项目的NPV和ROV的价值,两者相加即为NPVT,最后由NPVT大于零还是小于零来评估项目投资的可行性。

某公司计划从国外引进生产摩托车的生产线,预计新产品投放市场后,可在无竞争条件下持续6年。该项目分两期进行:

第一期投资150万元,预计每年可产生30万元的现金流。第二期,若市场行情看好,3年后再投资180万元扩大生产,则从第四年起每年可增加70万元的现金流。项目最低投资报酬率为10%,无风险报酬率为5%,收益波动率为40%。

如果单纯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来进行决策,则有:

NPVl=30(P/A,10%,6)-150=-19.341

NPV2=70(P/A,10%,3)×(P/S,10%,3)-180(P/S,5%,3)=-24.70

即两期的项目净现值均小于零,项目不可行。

然而根据实物期权法可知,第一期的投资为战略性投资,用NPV计算其价值。期初投资为公司赢得了三年后扩大投资的机会,故第二期的投资决策具有柔性。因此需考虑期权价值,用Black-Scholse期权定价公式计算求得:

篇12

当今世界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综合国力的竞争,是科技创新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化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地区及国家竞争优势的核心基础。正因为如此.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巩固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强势地位,陆续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的重大举措使技术进步对经济的贡献明显超过资本和劳动的贡献。

也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引导企业采取包括知识产权质押在内的多种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促进知识产权有效运用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是实现和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关键一环。

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估的特点及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评估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知识产权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我国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始于20世纪90年代,与传统的实物资产相比.知识产权的评估更为复杂,它具有许多鲜明的特点。

(一)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特点

知识产权评估具有时效性、高度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异质性和非精确性、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

1.时效性

时间性是知识产权的特征之一,在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权利失效时,其价值会从有价降到无价”。知识产权只在一定期限内有效,过了这一期限.权利随之丧失。而且在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内,也有上市期、认识接受期、畅销期和饱和期。不同阶段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将有所波动。

2高度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知识产权的价值,是人类将已有的知识运用到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中所消耗的脑力和体力,加上其它诸多市场因素的总和。知识产权的这~特殊性决定,用来确定普通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作为其价值量的确定依据。知识产权评估时.除了脑力、体力消耗外,还要对有关市场因素作出综合评价.这些因素使评估结果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3,异质性和非精确性

知识产权成果由于本身固有的新颖性、创造性及独特性特征,并涉及技术、法律、经济等多种要素.导致知识产权成果具有异质性。根据系统科学的不相容原理:”一个系统的复杂性增大时,我们使其精确的能力必降低,在复杂性达到一定的阀值以上时,复杂性和精确性将互相排斥。”若一个对象集合中至少有两个可以区分的对象,所有对象按照可以辨认的特有方式相互联系在一起,就称该集合为一个系统。从系统的定义看,知识产权是典型的复杂系统其价值受众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因此,其评估结果具有非精确性的特征.

4.高风险和高收益

由于知识的不可储存性和创新效益的溢出效应使知识产权的投资风险大大增加.预期收益高于传统企业,收益的不确定性增强。由于新技术、新产业不断涌现,知识更新速度加快,产品的生命周期缩短,知识产权的寿命周期中伴随着多代产品的更新换代过程,在产品、技术更迭频繁的情况下,企业前期的大量投入往往由于技术发展或创新上的时滞而失败,企业的失败率比较高。在收益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一般具有较强的垄断力,其产品在得到市场的认可之后,将产生很强的扩张能力,受益较高。知识产权的创新活动一般要经过研究开发、中问实验、商业化等阶段,每一个阶段都孕育着巨大风险。

(二)目前知识产权主要评估方法还存有缺陷.评估结果难以完全客观公正地反映知识产权的价值

我国的知识产权评估业务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依然存在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从一定程度上讲.现行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基本上是对固定资产评估方法的借用和移植.常用的评估方法有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下面逐一进行分析:首先由于我国目前尚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体系.缺少应用市场法相应的参照物及必要数据,使评估主体难以找到合适的参照物作为比较的客观基础;另外.知识产权的异质性、新颖性创造性、独特性、垄断性及保密性等特点也使评估主体难以获得相同或相近的知识产权全面系统的实际技术参数,以便“货比三家”,进而做出客观的评估,这使市场法评估知识产权的结果往往差异很大,有时甚至严重偏离资产真实价值.这使市场法的作用受到极大限制。其次,由于部分知识产权更新换代速度的加快以及智力劳动的异质性,使在不同的技术经济条件下,取得(重置)相同知识产权所支付的费用相差极大:另外知识产权的开发成本与收益水平往往呈现弱对应性,知识产权的开发成本与收益水平并无必然的联系,成本法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收益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因而评估值并不是实际收益而是收益的期望值。收益法没有考虑到持有知识产权进行生产时决策的特点,即根据市场行情决定是否应用及何时应用知识产权。当市场行情好时.知识产权能带来可观收益.因此就实施知识产权;否则,就可以等待暂不实施。

这样就使投资决策更具灵活性.能更好地避免损失。因此收益法可能会低估专利技术的价值。总之,目前三种主要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均存在一定缺陷,因此,笔者认为,在吸收现代经济学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知识产权评估实践,建立基于期权和博弈论的知识产权评估理论与方法,对于加强我国知识产权评估与管理工作.推动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三.传统DCF方法的缺陷和期权博弈的提出

(一)传统DCF方法的缺陷

折现现金流(DCF)方法常常用来评价一个实际项目.在这种理论框架中,不确定条件下的预期价值被用来评价项目,通过折现率来调节不同项目的风险水平,即高风险对应着高折现率。然而传统评价方法的缺陷正如Dixit和Pindyck(1996)所言,净现值分析思想是基于两个常被忽略的假设:第一,投资是充分可逆的,即如果不确定的市场变得不理想,已投资的资金可以收回;第二,一个企业只能面对一个现在选择或绝不选择”的决策。在大多数现实环境中.这些条件并不能被满足。

从项目评价的角度看,传统DCF理论的关键缺陷之一是没有考虑管理柔性。当不确定条件下的管理(决策)有柔性(价值)时,DCF方法可能低估项目价值。分析这种柔性价值的标准工具是Myers(1977)提出的实物期权(realoption)方法。在实物期权理论的项目评价思维中,企业所拥有的任何实际投资机会都可以看成企业所持有的实物期权,项目的投资价值由两部分组成:项目未来收益的贴现现金流和项目投资机会的期权价值。也就是说利用随机过程来模拟并确定项目环境变化的不确定性价值,实物期权方法在弥补传统DCF方法缺陷的同时.也建立了更为准确也更合乎逻辑的项目价值分析评价体系。

(二)期权博弈理论的建立与发展

为介绍期权博弈理论.先介绍期权理论和博弈论,在此基础上介绍期权博弈理论。

1.期权理论

金融期权是一种衍生性合约,期权的买方享有在特定的时间内(或某一时刻),根据合约载明的执行价格向合约的卖方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权利,但无须承担必须买入或卖出的义务。即买方享有可以在明确事物发展变化之后再做决策的权利(延迟决策的权利)。1973年5月.布莱克和斯科尔斯在(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上发表了Thepricingofoptionsandcorporateliabilitles的论文,推导出基于无红利支付股票的任何金融衍生品必须满足的微分方程,并成功地推导出欧式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定价的精确公式。同年,RobertC.Merton(罗伯特默顿)在(BellJournalofEconomicsandManagementScience)上发表了论文——Theory ofratonaIoptionpriCing,他在更一般的框架下对期权定价的各种定量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在若干方面又做了重要推广.推导出支付红利股票的期权定价公式.进一步完善了BIack—Scholes公式。这两篇开创性论文的公开发表使期权和其它衍生证券的定价理论获得突破性的进展.从而成为期权定价的经典模型.使期权定价理论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成为第二次华尔街革命。

期权定价理论不仅可以应用在金融理论.而且可以应用于实物领域。美国学者Myers(1977)首先提出,当投资具有高度不确定的项目时,传统DCE方法往往低估了其实际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存在正式的期权和约.但投资依然拥有类似金融期权的特性。初始投资不仅给企业直接带来现金流,而且赋予企业进一步投资的权利。由于初始投资所带来的未来的增长机会是不确定的传统DCF方法~般忽略了这部分价值。高度不确定条件下的投资可视同购买了一个看涨期权.初始投资可视为期权费.若未来的增长机会未出现,企业放弃执行期权,企业损失了期权费若未来的增长机会出现,企业进一步投资.可视为期权的执行.企业进一步投资的金额就是期权的执行价格。

实物期权方法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评估与决策新方法。由于该方法考虑了管理决策者在投资生产以及产品研发等决策中的选择权,因而能充分反映实施决策的选择权价值,更为合理准确地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物期权理论是金融期权思想在实物资产投资领域的拓展,其标的物一般是某投资项目的价值。实物期权是指在不确定的条件下.以期权的概念来定义的实物资产投资的现实选择权,它反映了企业进行长期资本投资决策时拥有的未来可根据在决策时尚不确定的因素调整投资行为的~种权利。

2.博弈理论

1944年.数学家冯诺伊曼和经济学家奥斯卡·摩根斯坦恩合著的《博弈和经济行为的理论》一书出版这是公认的博弈论方面的开山之作。他们认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更像是一场游戏中的参与者,相互之间预期对方的行动,因此,描述、观察经济现象就需要一套新的数学工具,他们将其命名为博弈论。由于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当然合作也是人类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博弈是指存在利益中突的决策主体(个人、企业、集团、政党等)在相互对抗(或合作)中,对抗双方(或多方)相互依存的~系列策略和行动的过程集合。博弈论是专门研究博弈如何实现均衡的规律的学科。它为人们理解中突和合作提供了一种重要的思想方法。到了20世纪70年代,博弈论逐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在经济学中也逐渐取得主流地位。

3.期权博弈理论的建立与发展

实物期权方法虽然具有很多优势.但实物期权方法也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即实物期权的非独占性。由于竞争的存在.一般的投资机会都不具有独占权。同一机会在企业之间(或其它不同主体问)的共享性导致逐利的主体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的激烈程度受到市场结构的巨大影响。例如.不论是在限制性区域的土地开发、相似药物的研发这样的典型例子中,还是在航空业、软饮料业复印机产业和电影业的市场运作中.主体之间相互作用影响项目价值的情况比比皆是。据此可以得出的推论是,传统评价理论的另一个关键缺陷是其未考虑主体之间博弈对于项目价值的影响,实物期权方法对此无能为力。或者说,实物期权理论在构筑起现资理论基石的同时,其在策略性思考上的理论缺陷也显露无疑,因为简单意义的实物期权方法不能弥补传统项目评价方法的另一个关键缺陷一一无法考虑项目关联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因此,在计量特定项目价值时,即使考虑了项目环境不确定性的实物期权价值.但如果不能分辨不同策略互动下的主体博弈价值,这种项目评价理论模型的逻辑合理性也必然受到质疑项目价值判断的准确性也无法得到保证。因此.为提高知识产权评估的质量.必须将期权和博弈理论结合起来,建立期权博弈理论。

从期权博弈理论的建立过程来说,主要的思想贡献包括Fudenberg和Tirole(^985)对于随机博弈理论的重要扩展,以及McDonald和Siegel(1986)对于不确定性条件下开发最优时机的研究模式。Fudenberg和Tirole(1985)通过建立一种内生选择机制,探讨了不确定环境中企业投资均衡选择。在他们的设置中企业进行闭环策略博弈企业的作用不被预先设定.从而企业的策略是历史依赖(时间一致性)的。尽管没有涉及实物期权定价和博弈均衡分析的结合问题.但Fudenberg和Tirole(1985)与McDonald和Siegel(1986)的研究成果为连续时间期权博弈模型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正是借助于Fudenberg和Tirole(1985)的均衡分析思想.Smets(1991)构建了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期权博弈模型。Smets模型将传统的抢先进入博弈模型与实物期权定价方法结合起来,从而构建了连续时间期权博弈的理论分析基础。Smets的这项开拓性研究成果第一次说明了期权博弈模型的基本特征,展示了在实物期权模型分析中区分不同策略均衡的基本特征也展示了在实物期权模型分析中区分不同策略均衡的项目价值分析意义。

在期权博弈理论的发展历史上,最有影响的理论成果来自于Dixit和Pindyck(1994)的研究专著。他们以Smets(1991)模型为基础.给出了求解领先者和追随者的最优投资时机和收益的数学证明,明确界定了主体相互作用对于投资项目价值的影响,从而建立了不确定性投资理论的标准分析框架。从2001年开始.期权博弈理论进入了快速拓展与应用深化时期其最新研究成果涉及了更为广泛的理论领域。Imal和Watanabe(2004,2006)提出了一种二项式期权博弈模型.这种模型不仅是离散时间期权博弈和连续时间期权博弈的结合形式,也让我们更加明确理解了基于项目的期权博弈模型所具有的项目评价意义。

四,政策建议

1.知识产权评估问题比较复杂.形式多种多样。有些情况下.可以直接利用期权定价模型进行计算,而有些情况下,不存在解析解,只有近似解。例如.资产价格出现跳跃变化的期权定价模型就不存在解析解,这时就需要采用数值方法。建议加强有限差分法、蒙特卡洛法、三叉树定价模型等数值方法在期权中的应用研究。

2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由于期权涉及的数学知识十分复杂,一般人直接计算困难较多,国外一般是采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期权的价值。例如国外开发了Matlab、OdrivaGem等许多应用软件.建议国内组织力量开发国产应用软件,以提高应用期权定价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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