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医生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30 11: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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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医生论文

篇1

社会认可度:社会认同感也是影响学生志愿方向的重要因素。医生治病救人、救死扶伤,从来就被社会所尊重,当成功救治患者后常常会得到患者及其家属的感激和社会的认同,临床医生本人颇有成就感和幸福感。

学校因素①学校引导不足:许多学校对本科学生只注重就业率和升研率,至于对考研学生选择什么专业并没有过多考虑,没有从需要储备基础医学后备人才的角度出发引导本科学生考研。②招生宣传力度不够:目前基础医学研究生招生一般由研究生学院管理,基础医学院负责具体招生,而负责研究生招生的多为兼职人员,时间和精力有限。有的考生并不了解基础医学的发展现状和前景、学校的招生政策和优势等,多数考生对未来从事的专业以及导师并不了解。

转变观念和制度改革目前普遍认为,基础医学专业研究生毕业后只能在基础医学领域工作,而很多医院也只录用本专业的研究生。实际上临床医学本科专业的学生在经过5年的系统学习后,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从事临床工作,而在此基础上又读了基础医学的研究生,在学历层次、科研思维、科学精神和研究能力等方面得到了培训和提高,为何不能进医院从事临床工作?事实上,临床研究生和基础研究生的差别主要是临床实践技能的多少而已,但这些均可在就业后得到提高。对医学研究生还可探索实行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相结合的共同培养模式,并在硕士毕业生的简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中体现,其一方面可有效解决基础医学研究生招生就业难的现状,还可实现基础医学导师和临床医学导师的优势互补。

篇2

虽然科研论文可以说是对他人“讲故事”。但与一般的故事不同之处,个人认为,主要在于逻辑性与连贯性。表达方式应以顺叙为佳,不宜像诗歌、散文、小说之类的文艺作品,使用倒叙、插叙等手法。

内容详略得当。该简略之处就要言简意赅,该详尽之处就要清晰全面,不要写成“流水账”,也不要写成“意识流”。

结构要合理。可以按“提出问题(立论)→分析问题(讨论)→解决问题(结论)”的总体思路来谋篇布局。摘要、正文和结论的相关内容,要前后呼应。

语言通俗易懂。论文是给别人看的,不要认为自己知道的,别人就一定知道。要使用书面语言,避免使用网络语言。语句长短合适,少用累赘的长句与跳跃的短句。

遣词要恰当得体。比如,“推测”、“推断”与“推定”,语气是有所不同的(在英文文献中,常用的是suggest、indicate、maybe之类“容他性”的词语)。注意错别字。避免因一时的疏忽大意,而留下缺憾。比如,将“风云二号”写成“风韵二号”,“碳酸盐”写成“碳酸岩”。一字之差,天壤之别。正确使用标点符号。不要分号与顿号不分,一“逗(号)”到底等。

建议同学们在闲暇时,可以多看看汉语言工具书。同时,也呼吁素质教育阶段,要切实重视母语——汉语的教学质量。

2数据、术语严谨规范

严谨规范,是科研论文的主要特征之一。

数据分析,避免“张冠李戴”。对数据进行判别时,不要将属性为A的对象,用B作为参照标准。计量单位,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行业规范。

注意有效数字的取舍。并不是小数点之后位数越多就越精确,而是要与获得数据的方法手段结合起来。比如,利用一台精度为5%的仪器进行观测,数据应写成“19”,而不是“19.2”。

不能简单地照搬仪器报出值。高于检测上限、或低于检测下限的数据,应该用“>检测限”、“<检测限”、“未检出”或相应的英文缩写等表示。

标注要详实。比如,采样位置图,应该有比例尺、方位、坐标、图例及说明等参数。图版中使用专业符号、代码表示对象时,应该附注相应的文字说明。

不要生造专业术语。确实需要使用新的术语时,应进行充分的说明。

建议同学们多调研文献,熟悉相关规范。

篇3

改革开放25年来,尤其是1998年以来,我国加工贸易取得长足进步,对改善国际收支状况、扩大就业、推动结构升级和技术进步,都起到重要的作用。1981年,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25亿美元,占我国进出口总额的5.7%;其中出口11亿美元,占比5%;进口14亿美元,占比6.4%;加工贸易增值率-21.4%。到2003年,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达4048亿美元,占我国进出口总额的47.6%;其中出口2418亿美元,占比55.2%,进口1629亿美元,占比39.5%;加工贸易增值率47%;当年创造贸易顺差789亿美元。多年来,加工贸易累计创造3000万个就业岗位,累计贸易顺差3942亿美元。

在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由于国内外相对增长率差异、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增长以及相对价格差距等综合因素的作用,我国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外商投资企业的进料加工贸易以及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出口都取得快速增长。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占总加工贸易的80%;进料加工出口的比重达77.5%,高于来料加工出口27个百分点;外商投资企业、国企和其他企业在进料加工出口的比重分别为90.2%、6.6%、3.2%,增速分别达到43.5%、16%和53.8%。同时,进料加工进口的比重也达到76%,高于来料加工进口26.2个百分点;外商投资企业、国企和其他企业在进料加工进口的比重分别为93.4%、4.1%、2.4%,增速分别为41.9%、9.2%和64.4%。是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2275亿美元,占总出口额的51.9%,其中加工贸易占到75%左右;高新技术产品出口1102亿美元,加工贸易占到90%左右。

从加工贸易的发展过程看,我们经历了从“三来一补”到进料加工、从“两头在外”的作坊到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从简单技术加工装配到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为主的结构转换,这代表着我国加工贸易不断转型升级的轨迹。当前,经济全球化和新科技革命带来国际产业分工的新格局,世界各国的跨国公司开始把不同的生产环节、分销网络、供应链管理以及研发、运营中心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合理配置,这无疑为我国加工贸易未来的转型升级带来新的机遇。

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面对的新机遇

首先,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加工贸易的,使成为世界加工制造业的重要基地。当前,一般制造业已成为全球供给普遍过剩、边际收益严重递减的成熟技术行业,国际相对价格的剪刀差已从工农业产品之间转化为知识产品与产品之间,发达经济的优势已转型升级到虚拟经济、服务经济和知识经济阶段。我国不是新技术的策源地,而是国际产业转移的接受地;不是全球加工制造的控制和运营中心,而是中低端技术和产品加工制造环节的供应地。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低生产成本优势,在全球占有明显有利的地位,“中国制造”成为中国的国际竞争优势,是现阶段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因此,通过新形式的加工贸易来提升我国的加工制造能力,为世界大跨国公司提供全球范围内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以及管理的配套体系,是加快我国企业“干中学”过程,积累全球化大生产经验的最有利捷径。

其次,在全球化背景下,以产品内部的工序或工艺细分化为特征的全球分工新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一个趋势是随着跨国公司在空间上把不同的生产环节或工序分配到具有不同比较优势的地区,建立研发、生产和分销系统的全球体系,使国内分工转化为国际分工;另一个趋势是充分的市场竞争带来产业的集聚,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本、技术、管理以及加工制造的空间和范围集聚所带来的外部性规模效应。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不仅由于“成本驱动”而把采购、加工制造、组装配送环节转移到中国,同时由于“市场驱动”而把技术、管理和资金带进中国。而且,由于中国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跨国公司不得不主动把区域研发中心、运营管理总部、地区物流中心逐步转移到中国。可见,国内市场的充分竞争,是获得国外先进技术、管理和资金资源的重要手段。中国低生产成本优势与跨国公司生产以及综合物流运作能力相结合,就可能形成为跨国公司全球网络提供从采购、加工制造、仓储运输一直到分销和售后服务的合作。从发展前景看,全球化不仅可以带来使中国加工制造能力转化为国际竞争优势的机遇,而且能够创造把加工贸易升级为综合优势的机会,使加工贸易的发展开始新的转型。

再次,我国的整体竞争优势仍在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和中低技术(成熟技术)产品或工序上,即主体技术和加工制造档次仍处于低端。我国与印度相比,虽然后者对外开放比我们晚12年,近年来实际使用的外商直接投资只接近我们的十分之一,整体实力有明显差距,但印度近年来通过吸收新技术、海外分包合作以及委托加工制造,不仅在著名的软件、信息技术咨询、呼叫中心、芯片设计以及未来的服务、工程、风险和行为以及药品研发等服务领域为跨国公司提供海外分包业务,从而大大压低了世界服务业成本;而且在汽车、制药、化学制品以及资本货物等领域正形成国际竞争优势,并吸引世界大跨国公司寻求规模化进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仅应当尽快把我国加工制造技术整体升级到中等档次,而且应加快形成生产和研发、品牌优势。为此,要制定加工贸易的新战略,促进其转型升级。

三、加工贸易未来转型升级的方向

l、扩大加工贸易活动的领域,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作为涉及外资、外贸和国内产业的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要重点考虑加工贸易的发展对国内产业、、产品以及产品内部工序的带动、辐射和扩散作用。在吸引外资和大力发展加工贸易的同时,要考核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鼓励和扶持内资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为国外跨国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加工配套的情况,鼓励包括民营中小企业在内的国内企业积极参与跨国公司的加工贸易体系和全球采购体系。在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同时,应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切实解决国内中小企业缺少融资能力、缺少国际市场资讯和人才、缺少关键零部件生产技术、缺少技术和产品更新能力等具体困难,使更多国内企业在为跨国公司提供配套的过程中,逐步学会“走出去”搞加工贸易。

2、不断提升“世界加工制造业重要基地”的功能,通过与跨国公司开展深层次合作提升外资的技术、管理和资金档次。要鼓励国内有竞争力的企业为跨国公司提供更高层次的合作配套,不断加快“干中学”和毕业的速度,使加工贸易环节由简单技术和工序的组装,提升到辅件、一般零部件、主要零部件、关键零部件的加工制造,以至升级到高级复杂的知识技术密集型组装环节,真正掌握参与和管理全球化企业的经验和窍门。在这方面,政府提供公平竞争的准入平台,创造更规范的投资和竞争环境,比优惠政策竞争更重要。

3、加工贸易的主体要由外商投资企业为主逐步向国内企业、尤其民营企业为主转变。目前,加工贸易中外商投资企业占80%,民营企业仅占5%;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加工贸易,基本是外商投资企业。这反映了国内企业目前参与全球化的能力仍很薄弱。但从长远来看,对这样的大国来说,主动参与全球化的进程,可以充分发挥我国在资源配置、供应链管理以及市场控制等方面的优势。因此,下一阶段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重点,应是培育、鼓励、扶持国内企业大力发展加工贸易,研究制定有关政策,鼓励国内企业通过国际合作以及政产学研联合,有效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搞进料加工出口。由于多数国内企业缺少全球化人才和国际资讯,应考虑建立开放共享互利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合作机制。

4、对加工贸易要从严密监管向风险管理、贸易投资便利与规范高效的监管方式转型。对此,一是建立企业守法自律机制和随机检查监督制度相结合。对加工贸易的监管,最大的难度是遍地开花,监管执行的成本太高。因此,首先应建立企业守法自律机制,包括合同、票据、凭证以及财务帐目等原始资料。数据的完备性,企业诚信状况的评级及违法记录,企业法人代表和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等明确的规定;建立监管部门与企业的良好伙伴关系,把责任重点转移到企业自身而不是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在确保加工贸易企业贸易便利和诚信的前提下,实施随机的检查监督,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则严惩不贷。作为企业守法自律机制的保证,对企业诚信状况要有一套相对完备的评价体系。这套体系应与企业其他诚信认证系统相兼容,以全面获得企业是否讲求诚信的资料和数据。只有处理好企业自律和高效执法之间的关系,才能够真正提高监管效能。

二是建立和完善加工贸易的监管制度。这套制度首先是规则化管理,不能随意改变或任意解释;其次是有明确的执行程序,公开透明,依法行政;再次是有合理的组织架构,这种架构应是由海关、边检、工商、税务、口岸管理等纵向一体化组织分别管理向扁平化的综合协调监管的组织架构过渡;最后,监管应当是简明有效。虽然加工贸易星罗棋布、遍地开花是特色,但监管体系建设仍应逐步向国际规则接轨。在这方面,政府职能要真正实现转换,明确监管部门的第一要义是提供“服务”,然后才是有效“监管”。要达到这个目标,就要求加快监管体制的改革,包括调整监管职能,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建立人才激励机制,使监管有利于加工贸易的而不是增加发展的障碍。

篇4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公民享受平等的权利,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唯有这样,才能够做到在各种社会力量之间实现制衡,并进而抑制各种专制。“公平负担平等学说”,强调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以平等为基础为公民设定义务。现代法治国家在剥夺或限制了特定人的权益时,应通过社会全体负担的方式,弥补由此产生的损失,以实现相关利益的调整。森林具有经济、生态、社会多重效益。我国实行林业分类经营,将森林分为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公益林的主体功能是维护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生态产品属于公共物品,其产品功能为公众共同享有,依据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提品的成本也应当由公众共同承担。公益林禁伐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做出的规定,受益者是社会全体人员,成本应当由社会全体人员公平负担,不应当由林农单独承担。

(二)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宪法基础

财产权是一项自然权利,与生命权、自由权密不可分,因为公民财产是公民维系生命、追逐自由的物质保证。承认并保障每个公民的财产权,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责任。各国宪法都将财产权列为了公民基本权利。虽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用公民的私有合法财产,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符合法律规定,二是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三是给予相关公民一定的补偿。在我国,林地的权属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林木的权属包括国有、集体所有和个体所有。对于公益林,除“抚育性采伐”、“更新性采伐”和“低效林改造”,基本上是禁伐。农民的林地一旦被划为公益林,树长得再好,也难以变现。既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限制了公民的财产权,就应当给予特定的相对人合理而公正的补偿,否则,就会伤害利益主体,阻碍其进行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活动。

(三)权利冲突的衡平,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需求

权利只有边界和范围,没有等级之分,正如博登海默所言:“人不可能凭据哲学的方法对那些应得到法理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做出一种普遍有效的权威性的位序排列。”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权利冲突是难以避免的。立法只是个无限接近事实的状态,仅仅通过立法不可能完全解决权利冲突,解决权利冲突最实际的方法就是对冲突关系进行利益衡量,找到平衡点,实现权利配置最大化。2003年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全国逐步推开,实际操作中,公益林都被纳入了林改的范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点是实现林农的承包经营权,而公益林承包户的承包经营权基本处于“无法自主”的状态。在法律无法准确界定公益林承包户经济权利,又需要维护生态利益的时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就成为了现实中对受损利益做出的替代,间接维护了权利的平等和正义。

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制建设的缺失

(一)立法的缺失

我国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立法,主要存在以下缺失:1.基本概念不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内涵只是停留在学术探讨阶段,没有得到统一明确的界定,其目的、价值以及制度顶层设计难以进一步落实。2.权利义务不一致。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相适应的,权利不应大于义务,义务也不可大于权利。当前,森林生态受益者的收益远远大于支出,甚至没有支出,而森林生态保护者的生态责任却极其严格,管护责任也没有与管护效益相挂钩。3.权利救济乏力。“无救济,无权利”,法律规定了公益林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但是如何保障该权利不被侵犯,权利被侵犯了应当依据什么样的程序去救济,没有明确的规定。4.重视程度不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践始于本世纪初,2005年,国务院就将生态补偿建设纳入重点工作内容,2010年,又将生态补偿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可是一直没有实质进展。这除了现实条件的制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尚未得到充分的重视。

(二)公平正义的缺失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生命力不是在于是否对生态保护者的个人利益牺牲进行了补偿,而在于是否给予了合理的补偿。2012年,除了中央财政,已有27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偿一共达到了184亿元。这个数字虽然比最初投入翻了几番,但是平均到18.7亿亩的公益林,每年每亩的补偿金额平均只有7元钱。这个标准不仅远不如外出打工收入,也与林地的经济效益严重脱节。例如补偿标准位于全国中等水平的安徽省,集体所有的公益林,2013年补偿标准提高到了每年每亩15元。而出租林地的年租金是每亩25元左右,商品林种毛竹的年收益约每亩500元,分别是公益林补偿的2.5倍和50倍。按照2012年安徽省的惠农政策,种粮农民每年每亩耕地可获得的直接经济补贴不下于77元。畸低的补偿标准,体现了当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公平正义的缺失。长此以往,公益林管护质量必将下降,这又会产生与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意义南辕北辙的效果。

(三)利益协调机制的缺失

权利在实现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考虑不同利益、不同权利的平衡,有时候不得不有所取舍。从目前的情形看,在协调经济与生态利益方面,我们做的远远不够。首先,经营者意志被忽略,无法把握利益平衡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公益林承包到户,在名份上是优化了产权,激励了公益林管护,可是公益林的经营严格处于政府的掌控之中,对于生态效益的转化,经营户没有任何发言权。其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一刀切,违背了利益协调的现实性。利益协调的基本准则是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但是在我国,除了简单划分国有、集体、个人所有公益林,不管林种,不论区域,甚至不跟踪生态效益产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都是一样的。再有,维护经济生态平衡没有多样举措,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独臂难撑。森林生态发展并不是一味的“堵”和“禁”,合理的经济利用不仅不会破坏森林生态,还会有利于森林环境保护,激励林农保护森林。《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是承认并允许对公益林进行相适应的经营开发的,然而,政府对公益林的管理政策始终是“管严管死”,公益林经营实际上是很难实现的。

三、对策建议

(一)维护正义,加快相关立法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和最高成就。但需要我们认真探讨的不是如何确证这一点,而是如何达成这一制度美德。实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正义,关键就是要厘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关系中各个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生态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给予合理补偿。首先,实现立法的完整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面临的现实经常是“无法可依”、“有法不明”。实现其立法的体系化,就是要深化该制度的顶层设计,明确制度内涵,围绕制度价值,细分权利义务,完善权利救济。其次,增强具体规定的可操作性。及时清理、修改和完善现行的规范,使之更加合理,也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森林法》规定违法进行采种、采脂活动的,要依法赔偿或被处以罚款。但是我国《森林法》和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如何才是合法采种、采脂,也没有统一的关于采种、采脂的技术指导性文件。再有,落实现有权利。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阻碍权利的实现,就是最大的不公平。保护生态,不代表停止经济发展。公益林是可以适当经营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为经营户创造适当经营的条件,而不是一味“管严管死”。

(二)尊重市场,完善激励举措

我国林权结构比较复杂,林地属性只区分国有和集体所有,但是林木权属包括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地使用权又逐步与所有权分离,个人对公有属性的林地又享有了带有明显私有性质的承包经营权。在产权私有化的情形下,保障足够的公共产品和无价格产品供应,需要的是政府有效的参与和调控,根本方法就是对私人产业提供公共物品的行为通过利益的引导、收益的差异化进行激励。所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应当是根据实际情况,充满差异的。首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尊重市场规律。提供的公共物品,如果能够具有市场价值,个人才会有动力对公共事业进行投资。作为生态产品的提供者,公益林经营户有权参与生态补偿市场,促进生态产品合理价格的形成。其次,补偿主体权利义务相适应。当前,完善补偿责任的重点,就是要使补偿主体权利义务相适应,收益支出相匹配,同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确定补偿主体,让生态提供者的权利具有明确的请求目标。再有,管护责任要实现软着陆。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区分林种、生态价值、碳汇量的增长情况等,实现补偿差异化,促进管护主动性,更好地实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意义和目的。

(三)加强实践,探索补偿新形式

美国最高法院霍姆斯大法官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的经验来自于社会实践。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完善,离不开补偿实践提供的有益经验。当前,国内外都纷纷开展了很多生态补偿创新实践,对于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很有借鉴意义。这些经验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政府购买,比如占全国森林总面积的34%的德国公益林,完全由政府直接经营管理。我国在贵州省也开展了试点,由政府收购个人投资营造的重点公益林。二是公共事业补贴,如福建省综合参考生态公益林数量及其对流域的贡献大小、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按每年每吨用水量承担生态补偿金。三是生态补偿一体化,根据近期一份国际环境与发展研究所的报告,在全球287个森林生态系统服务付费项目中,有61个是与流域生态服务直接相关。国内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践给予我们三点启示:一是落实补偿离不开政府的有效参与,政府有责任积极主动地开展创新实践;二是生态补偿应当逐步实现一体化,让各类生态资源能够共享生态收益;三是补偿实践要因地制宜,尊重市场、尊重规律、尊重各地发展实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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