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1 10: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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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法律对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沿袭了《民法通则》的规定。该法第114条指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一规定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并行规定,互为替代,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根据该法第107条及其后一系列条文的规定,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则原则。
二、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性质
一、引言
无论在哪个国家,电子商务消费者都非常容易受到互联网欺诈,因为卖家提供的是一个“要么接受要么放弃(take it or leave it)”的交易,买家无法跟网络卖家进行讨价还价。为了获得他们所寻求的商品或服务,买家经常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一些令人不快的条件。而且,大多数购买交易值很低。消费者通常不愿意花时间、精力和更多的钱来挽救一个小额的金钱损失。网络欺诈通过各种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包括传统的信用卡盗窃、身份盗窃,还有新的“网络绑架”,即登陆一个网站后,自动将消费者带到另一个网站,通常是一个非法网站,使消费者的网络浏览器不能使用。本文通过讨论美国现行的影响电子商务消费者一般日常购买行为可用的救济措施,发现即使在美国,这些救济措施要想要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是困难重重。
二、美国网络欺诈现状
从广义上来说,网络欺诈也包括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不道德”(wrongdoing)的行为,当然,除了这些不道德的行为,更多的网络欺诈应该指的是不法行为。这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就需要证明一个行为上升到欺诈或欺骗的程度,并且已经有了使欺诈的目的得以实现并造成损失。联邦贸易委员会证明一个成功的网络欺诈行为有三个要素:首先,可能会误导行为;其次,在当时的情况下消费者行为是合理的;最后,有确切事实。这几点要素帮助联邦贸易委员会区分一个行为仅仅是不道德的行为,还是应受法律谴责的不法行为。
虽然各种欺诈行为大多包含以上三个元素,但在日常生活中,主要有两种类型的欺诈行为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卖家没有发送商品给买家,或者卖家发送假冒商品给买家。在美国,消费者通常在三个地方遇到这种类型的欺诈行为:互联网拍卖网站、电商购物网和电子邮箱。
(一)网上拍卖商品的欺诈
网上拍卖欺诈是美国最经常被报道的报道网络欺诈类型。网上拍卖欺诈有很多形式,但一般分为两种:第一,卖家歪曲的描述物品,这样的话买家就会收到假冒商品或与他订购的完全不同的商品。第二,一些卖家只是要拿到钱,并没有交付产品。这样的在线拍卖欺诈大概占所有互联网欺诈的10%。当商品的买卖发生在没有一点政府监管和调控的地方时,欺诈肯定会产生并且越来越多,特别是因为互联网还是虚拟的匿名制度。
(二)一般买卖商品欺诈
非拍卖的一般商品索赔在欺诈投诉中数量是占最多的。非拍卖的一般商品投诉,像拍卖投诉一样,可能是欺诈行为造成的,也可能仅仅是失误造成的。与拍卖中的欺诈行为不同的是,非拍卖性欺诈可能表现为服务要价过高,或者是交货日期不真实或不切实际。
1.陌生网站。消费者其实是不太会在陌生的网站交易的。这里有一个例子可以证明陌生网站可能造成不良后果:一对夫妇用信用卡在返利网(CyberRebate.com)购买了价值超过86000美元的商品,却从来没有收到相应的回扣。返利网以高价出售各种电子产品和一般商品,该网站之所以吸引顾客,是因为公司之后会向消费者送出高达100%的回扣。最后,返利网在还有没向消费者支付了之前保证过的回扣之前,就根据破产法提出了破产保护申请。这一案例就是返利诱惑以及消费者购买低价商品时可能碰到的欺诈行为的典型代表。
2.熟悉的网站。之所以消费者会比较相信知名的购物网站,是因为这些知名零售商可能会对涉嫌欺诈感到不安。要确定一个熟悉的网站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检验该行为在法律上是否达到欺诈,最明显的是“可能误导”以及“重大事实”。因为零售商一般不愿明确误导或者欺骗顾客,或者大多数行为不会上升到欺骗或诈骗的层面。一个在网上和现实中都有着可观数量的客户群的销售商,需要维护自己的好名声,真的有欺诈意图,通常也是以一种极其微小的,甚至不被察觉的形式。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调查了苹果电脑公司,不是因为它出售假冒产品,或者未能发货,而是由于它向顾客收取免费服务的费用。苹果公司曾经宣传了一个叫“苹果保证”的项目,保证在苹果电脑使用期间向所有用户提供免费的技术支持。然而,在1997年10月,苹果公司开始向其用户收取35美元的技术支持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没有对苹果公司采取任何正式的制裁行动,因为苹果公司最后承诺终止为了其“苹果保证”项目向顾客收取费用,并赔偿那些为此项目付钱的顾客。苹果公司的行为是否已构成了欺诈或欺骗无从得知,但无论何时一旦出现欺诈的迹象,至少像苹果这样的大公司能够平定事端,使顾客达到满意。
3.来路不明的电子邮件。由于“垃圾邮件”的诞生,许多顾客每天会从陌生的发件人那里收到大量的邮件。垃圾邮件是指一个出售产品或服务的卖家向不计其数的邮箱地址发出的一封地毯式邮件。有一个这样的例子:一个卖家发出了一个群邮件,宣传了一个减价出售的全新的第二代游戏机。一个正在寻找第二代游戏机的14岁男孩收到了这封邮件。这个男孩为能以如此低的价格买到这个游戏系统感到兴奋不已。在他的邮件里,那个男士自称是一个大学生,急需钱来交房租。这个男孩和他妈妈觉得这是一个合理的理由,于是将420美元的购买价格汇给那个男士,男士承诺第二天就能将游戏机送达。然而这个第二代游戏机没有寄达。小男孩的妈妈联系了当地警察,想要追捕这个卖家。但是这几乎不可能,更不可能要回那420.52美元。如果欺诈行为继续在网上肆意横行,而消费者仍没有任何依赖和补救措施,消费者对于互联网的信心将会大大降低。
三、可用的补救措施
网络欺诈受害者个人可采取的补救措施几乎很少。由于网络欺诈受害者数量庞大,而且许多此类交易涉及的金钱数目较小,几乎不存在通过法律机制来要回那部分钱的可能性。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已经采取了一些较为成功的救济措施来惩治网络欺诈罪犯。然而,那些已经被欺骗过的消费者唯一能做的,就是投诉给联邦贸易委员会。尽管联邦贸易委员会收到了所有的索赔要求,不过它却从没有给大部分人予回应。在决定是否提出诉讼时,联邦贸易委员会考虑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是否对消费者损害巨大、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一种模式或惯例而不仅仅是一个独立事件、采取法律手段是否可行等等。
至于个人行为,被欺骗的消费者可能会在法庭上对卖家提起诉讼,以传统的法律手段来打击卖家。然而,这一补救措施只能局限于以下情况:首先,知道卖家的联系方式;其次,卖家住在诉讼被提出的那个州或者与那个州有紧密联系的地方,这样那个州的法庭才会有权受理索赔要求;最后,买方可能需要一个律师来起草诉讼,这取决于索赔数额,因为对于小额索赔,也许不需要律师。因此,甚至可能由于管辖权问题,无论是付律师费还是诉讼费,买方提出诉讼都要冒一定风险;买方最终损失的钱可能比刚开始还要多。一种非传统的,解决欺诈索赔的手段是通过在线争端解决(“ODR”)机制,有很多在线争端解决网站可供挑选。人们可以挑选公共的或者私人的,非营利性的或者营利性的项目。而且,一些网站是免费或者低价的,而另一些网站是根据争端价值设定阶梯机制而运行的。eBay使用一种在线调解服务——SquareTrade,作为一种解决争端的机制。SquareTrade提供了一个论坛,双方可以一起解决贸易争端。要开始这个过程,消费者首先要在SquareTrade上进行投诉。然后SquareTrade会专门为这个争端建立一个新的页面,并通过邮件联系被投诉的一方。被投诉的一方,可以通过邮件回复,或者在那个私密页面发送消息选择参与。这种争端的解决叫做“直接协商”,不包含调解员,但是为双方提供了对话的机会。
以“诚信”之名
“本科论文1500元、硕士论文4000元、博士论文来电咨询。”一家名为“”的网站这样明码标价。记者以买家身份咨询时,客服人员说:“内容原创,版权归您。”
尽管淘宝网明确禁止论文交易,但记者输入“”后,搜到相关商品3311件。不少卖家只是在“论文”前加了一个“议”或“社”字后,就避开了淘宝禁令。在一家名为“西邦以诚为本中心”的网店中,仅一款“议论文”的商品,30天内销量就达18万余元。
合法网站、配备客服、明码标价、支付宝交易,不少腐蚀社会信用的网站甚至打着“诚信”的名义,在权威门户网站发广告、拉生意。据业内研究者最新调查,目前最热门、以为主营业务的网站已发展至800多家,且多数网站由成熟团队运营,以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为主,产业链条完整,有愈演愈烈之势。
另外,记者发现,信息的获取渠道正由传统搜索引擎拓展至电子商务网站、即时通讯软件和社交网站等。以QQ群为例,截至2012年4月18日,以“”进行检索,可搜索到491个群,其中400人以上的有6个。
不可思议:
网站属于监管空白
采访过程中,多家网站客服人员均保证,“只要你自己不说,谁也查不出来,只要查不出来就不违法。”
记者就此咨询了教育、通信管理和法律界人士,得到的答案均是——网站属于监管空白,令人不可思议。
1、 引言
近年来,电子商务在中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国外在线交易多集中在B2C平台不同,中国网民的网购行为多发生在C2C平台。在线交易中,消费者在收到邮寄的商品之前,无法对商品进行直观上的评价。只能通过网络商店提供的商品信息,对商品质量和网店服务进行评价。由于买卖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就给卖方进行交易欺诈提供了机会。因此,消费者信任在C2C在线交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对消费者网络信任的影响因素电子商务论文,国内外都有不少的研究。McKnight [1]提出了信任的二阶段模型,即将信任形成分为介绍阶段和探索阶段:介绍阶段,是指消费者通过一些信息对商家进行初步的了解;探索阶段,即消费者通过浏览商家的网站、与商家进行电话或电子邮件沟通,来对商家作进一步的了解。Tan 和Sutherland[2] 通过整合各学科的研究,提出了一个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多维度信任模型。他们认为,在电子商务中的信任包括三个方面,分别为:信任倾向、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庞川[3]认为影响消费者网络信任的因素有环境、技术、商业和个人因素。卢锋华[4]在总结以往关于B2C电子商务环境下顾客对网站信任的各项研究的基础上,将顾客对B2C网站初始信任的影响因素概括为三个方面:B2C网站因素、顾客个人因素和网络环境因素。这些研究忽略了对初始信任的影响因素进行层次上的划分,缺乏系统总结。基于此,本文建立了影响C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信任的因素模型,在对问卷调查所得数据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采用李克特五级量表对影响因素的层次进行了划分。并从国家、社会和网络商店层面提出了增强我国C2C电子商务信任的政策建议。
2、模型设计
基于对消费者信任的研究[1-4],本文将消费者信任产生的影响因素分为:个人信任倾向、顾客对网店的感知、顾客对服务的感知、感知网页质量、第三方认证和它人的影响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研究模型(如图1):
图1:研究模型结构示意图
2.1 研究假设
(1)对网店的感知
文中对网店感知包括对公司规模和声誉的感知两个方面,将其细化为四个测量问题,做出以下假设:
H1:对公司的感知正向地影响消费者对网店的信任。
(2) 对服务的感知
感知服务质量是指顾客在挑选商品的时候,所感受到的产品交付和服务预期实现的程度。通过在购买之前与网络商店的沟通过程,网店对顾客能达到的服务水平就会在顾客心中产生印象,而这种感知服务水平会对买家对网络商店的信任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有如下假设:
H2:感知服务质量越高,顾客对该网络商店的信任度越高。
(3)感知网页力量
对网页信息质量的测量,采用的是网页设计的美观、信息的可用性、完整性等电子商务论文,并基于以上研究,假设:
H3:感知网页质量越高,消费者对网络商店的信任程度越高。
(4)对第三方保障的信任
第三方保障是指通过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对交易主体进行担保,以降低顾客对交易安全的担忧。假设:
H4:对第三方保障的信任程度越高,对网络商店的信任程度越强。
(5) 他人信任
作为一种非正式的、自律性的制度机制,声誉反馈系统在在线交易中被广泛采用。大部分用户搜索到目标商品后,除了关注商品本身属性外,还会浏览用户评论等商品相关信息。假设:
H5:他人对网店的评价越高,消费者对网络商店的信任程度越高。
(6)个人信任倾向
文中采用的模型倾向于认为信任是直接影响信任程度的自变量,做出以下假设:
H6:个人的信任倾向越高,对网络商店的信任度也就越高。
2.2样本选取
问卷调查以纸质问卷和电子问卷两种方式同时进行,纸制问卷调查对象以在校的硕士研究生为主,也包括一些在职工作人员,网上调查通过问卷星系统进行。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98份,其中有效问卷147份,有效回收率为74.2%,满足分析要求。有关样本资料的描述性统计详见表1。
项目
人数
百分比(%)
性别
男
92
62.6
女
55
37.4
年龄
20岁及以下
2
1.4
21-25岁
102
69.4
26-30岁
39
26.5
31岁及以上
4
2.7
学历
大专及以下
8
5.4
本科
43
29.3
硕士
94
63.9
博士
2
1.4
最近一年网购经历
没有
10
6.8
1-5次
71
48.3
6-10次
31
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