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筹划论文范文

时间:2023-04-01 10: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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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筹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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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形成本有形成本是税收筹划时需要花费的所有支出费用,具体包括设计成本与实施成本两种。1.设计成本根据筹划主体的差别,可以采取自行、委托两种税收筹划方法。自行筹划由纳税人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或纳税人所在企业进行方案设计;委托筹划则是由纳税人向专业机构委托,由机构进行筹划方案设计。如采取企业设计方案,需要花费的成本包括人员培训、设计人员薪资等;如采取委托筹划,则成本为纳税人向委托机构缴纳的咨询成本。2.实施成本税收筹划实施成本包括:违规、组织变更、救济等成本。组织变更成本为纳税人筹划方案变更,以企业形式支付的税收成本,其中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支付的注册或筹建成本。由于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结构不同,所以在计算纳税人缴税额度时,需要选择其他的计算方法,在变更计税方法时,必然会产生额外的成本费用。违规成本为纳税人税收筹划工作存在错误,经税务机关判定,纳税人筹划方法属于偷税漏税,需要缴纳的罚款与滞纳金称为违规成本。救济成本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产生涉税纠纷,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成本,其中包括谈判与诉讼两种成本:谈判成本,在进行税收筹划措施时,为了协调税务,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需要花费一定成本,这种成本即是谈判成本。

(二)无形成本无形成本代表税收筹划过程中,无法使用货币进行计算的成本费用,其中包括时间、心理、信誉成本。1.时间成本时间成本代表纳税人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需要花费的时间。时间成本作为衡量税收筹划总成本的重要内容,但是时间无法通过货币进行计算,受到这种特点的影响,时间成本容易受到人们的忽视。2.心理成本心理成本代表纳税人在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心理担心失败付出的精神成本。心理成本根据纳税人精神状态不同,也会出现较大变化,虽然这只是纳税人的主观心理感受,并不属于实际支出费用,但是心理压力较大的情况中,纳税人工作效率也会受到影响,所以也将心理成本纳入无形成本之中。

二、税收筹划成本收益

将税收筹划的收益与成本进行对比,从经济角度分析纳税人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应选择何种投入、产出比例,尽量以最少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益,才能确保税收筹划方案符合纳税人自身利益。如果筹划成本小于筹划收益,则判断为本次筹划成功;如果筹划成本大于筹划收益,则判断为本次方案失败。税收筹划工作受法律、政策、纳税人、筹划者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在设计与开展筹划方案时,必须从多角度对筹划方案进行分析,考虑筹划方案能否为纳税人提供充足的收益。根据税收筹划理论,如果筹划方案完全成功,则可实现少税或无税的目的,但是在实际操作阶段,却无法满足预期效果,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就是设计筹划方案与成本效益原则不符导致的情况。所以,在设计筹划方案时,不能将税收负担降低为首要目的,而是通过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决定最终筹划方案。税收筹划成本可以分为有形与无形成本,在计算成本的过程中,也需要计算有形与无形的收益,将两者进行综合对比,才能设计出最优秀的税收筹划方案,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经济效益。

三、免个税方案

(一)保险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及工伤险,均属于免个税保险。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保险金额,根据省、市级政府制定的缴费比例,为员工缴纳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费用,使员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则可以根据国家法律从应纳个税中扣除。

(二)住房公积金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与个人每月可以缴纳年度平均12%的住房公积金,缴纳的金额也可以在应缴个税中扣除。一般而言,单位与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不超过城市平均月工资的3倍以上,根据城市具体规定,采取相应的缴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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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并成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对象,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合法的筹划,尽可能地为广大教师减轻税负,是高校需要面对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三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分析。

关键词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28-0090-03

一、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现行税法,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通过合理的非违法的筹划安排,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的活动。可以看出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遵循“法无明文不为过,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在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通过策划,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的目的,所以纳税筹划是合理合法的,它是纳税人自身权利的一种体现。

个人所得税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或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而应缴纳的税。高校个人所得税是指在学校任职或受雇于学校的个人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加班、奖金、其他补助等所有收入扣除相应费用后应缴纳的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教育投入的加大,高校教师个人收入也增长较快,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明确提出将高校教师界定为高收入行业,并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因此,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也迅速增长。以河北省某高校为例,1994年该校缴纳个人所得税3.12万元,2012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了3701万元,20年间个人所得税增长了1186倍。

那么,高校教师真的成为高收入人群了吗?目前我国高校教师的收入一般来说包括三个方面:国家统发工资、校内工资和个人创收。具体表现为基本工资、奖金、课时费、各种津贴、劳务收入、稿酬等多项内容,教师收入内容的多样性使得高校教师收入存在很大差别。在高校,确实存在着一部分高收入人群,但他们一般职称都在副教授以上,对于刚参加工作的助教来说全年收入不过两三万元左右。曾经有人对高校教师收入做了统计和测算:在高校中真正的高收入者占高校教师比例不到5%,大部分普通教师生活并不富裕。此外,教师的课时费是根据课程和教学需要来安排的,各月或各学期之间的收入高低不均衡。课时少的月份收入达不到起征点,课时多的月份收入又远远高于起征点,但在扣除所得税后得到较少的实际工资,而真正增加的是个人所得税税负,教师们普遍抱怨辛苦挣来的钱都缴税了。据教育部统计信息显示,从1984年至2006年20年间高校教师的年平均工资增长了18倍,其增长速度远远低于个人所得税增长的速度。由此可见,简单地把高校教师列入高收入行业作为征税管理的重点人群,不区分高校教师收入的具体情况,合理进行纳税筹划,无疑增加了教师的税收负担。所以,对高校教师的收入进行纳税筹划是很有必要的。

二、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证分析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项目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工资、薪金所得,即来源于任职院校的基本工资、课时费、校内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补贴、生活补贴、奖金、加班费,另外还有科研经费等等;二是劳务报酬所得,如校外讲课、办培训班、家教、设计、技术服务等等;三是稿酬所得,即出版、发表作品的收入。

下面通过案例分别不同的涉税项目谈谈高校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思路。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

1、合理设计课酬发放方案,均衡每月工资、薪金

现在各高校教师薪酬主要是根据教师的职称高低、授课工作量、指导论文的数量、以及完成的科研工作量等因素确定教师的实际工资水平。基本上采用以下两种与教师工作量、业绩挂钩的薪酬体系:基本收入加课酬制和业绩津贴制。基本收入加课酬制是将教师的工资分成基本收入(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福利和补助等)和课酬两部分,每个月按照教师实际上课数量(以及指导论文的数量等)确定当月课酬数量,并与基本收入一起发放。由于受假期、课时不均等因素影响,教师每个月的收入都不一样,都会出现一定的波动。业绩津贴制是首先确定教师一年基本的工作量,教师在完成基本工作量后就可以获得基本工资和业绩津贴,在年末或者学期末支付超课时部分的酬金以及指导论文的费用等,如果未能完成标准工作量,则相应扣减其津贴。

例如1:某高校一教师月基本工资扣除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后实发工资4000元,学校规定,每学年需完成240课时的标准课时工作量,未完成标准课时的按照每课时50元的标准扣发课酬,超课时部分按每课时50元支付课酬。除课酬外年底双薪与奖金数额合计为6000元,在12月份一次性发放。在表1中列示了两种不同薪酬体系下该教师完成标准课时及超课时每月的收入和应纳个人所得税情况。

从表1中可以得出,在基本收入加课酬制下,在一个学年内由于寒暑假,大部分课程集中安排在3月~6月以及9月~12月,再加上指导学生论文、毕业答辩集中在六月份,使得课程时间的安排不均衡,收入时高时低,收入高的月份缴税多,收入低的月份又不能完全享受税收抵扣带来的优惠。采用业绩津贴制,各月的收入比较平均,税负也均衡。在全年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不论是完成标准课时工作量还是超课时完成工作量,业绩津贴制的税负都比基本收入加课酬制的税负要低一些。

因此,课酬发放方案不同,所交税额也不同,建议高校可采用业绩津贴制,不仅从总体上降低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而且易于操作。

2、合理设计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数额,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按《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法[2005]9 号)文件精神,年终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税,其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按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确定,但是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全年有12个月,却只允许扣除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未同步乘以12,从而形成在两个应纳税所得额级距临界点附近,应税收入增加1元,税后收入反而大幅减少的不合理现象,这就是所谓的年终奖金税收政策的“无效空间”或“不合理空间”这是由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是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的,因此当计税所得额突破某一区间,升级至税率的上一级次时,存在着一个增发减收区间,即年终一次性奖金增长慢于税负增长的区间。

例2:某高校教师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8000元,则18000?12=1500元 (适用税率为3%,扣除数为0)

应纳税额=18000×3%=540元

税后收入=18000-540=17460元

而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8010元,则18010÷12=1500.8元(适用税率为10%,扣除数为105)

应纳税额=18010×10%-105=1696元,

税后收入=18010-1696=16314元

也就是说:税前奖金仅增加10元,但应纳税额却增加了1156元,税后收入减少了1146元,收入的增长远低于税负的增长。因此,高校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需要特别注意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增发减收的区间,注意计算超额超率临界点,避免适用高一级税率,出现实际税后收入慢于税负增长的情况,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高校教师的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有在外兼职所得,如开展补课、各种特色培训以及依靠自己的专业技术为各类企业提供的服务等等。

我国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扣除额为:每次收入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收入20%的费用,税率为20%,对应税所得超过20000的部分加征五成,对应税所得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见表2)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1、分次收取,降低税负

由于劳务报酬以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如果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集中发放便意味着税负的增加,而采取分多次发放,就能多次扣除费用,税负便会相应地减轻。

例3:高校教师李某利用业余时间为一家建筑工程公司设计工程图纸,获取报酬30000元。

如果该教师一次性收取30000元,则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000×(1-20%)×30%-2000 =5200(元)

如果该教师分10个月收取,每月收取3000元,那么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00-800)×20%×10=4400元

5200–4400=800(元),即可节税800元

2、报销费用,降低报酬

税法规定:个人提供劳务报酬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在劳务报酬合同中,可以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个人缴纳。为他人提供劳务的个人,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和某些不可避免的开支,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承担,同时适当降低自己原有的报酬。筹划的结果是名义上降低报酬额,实际上会增加净收入。

教师在取得劳务报酬时,可以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即由被服务方向提供劳务方提供诸如伙食、交通、住宿等服务,该服务费用从劳务报酬总额扣除,从而降低劳务报酬总额,以降低税负。

例4:某大学王教授应邀赴某公司给员工培训授课,双方签订合同:授课半月,劳务费共40000元,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共10000元,由王教授自理。

则王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40000×(1-20%)×30%-2000=7600元

最后王教授实际收入为:40000-7600-10000=22400元

如果在签订合同时,王教授与对方商议,让对方报销交通费开销,由对方提供住宿、伙食等必要的服务,相应降低自己的劳务报酬所得,公司只支付王教授劳务费30000元,与其报酬有关的个税由公司代付。

则王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000×(1-20%)×30%-2000 =5200(元)

王教授实际收入为:30000-5200=24800(元),净收入比之前增加了2400元

在此项筹划中,只要公司提供的必要服务支出和付给王教授的所得之和不超过最初的40000元,对公司也是有利的。

3、多项报酬,分项计算

如果一人在同一个月内取得几项不同的劳务报酬,那么分项计算,分别减除费用比几项合并纳税更节税。

例5:李教授利用空闲时间在1个月内给几家公司提供了不同的劳务,获得工程图设计费收入2万元、翻译收入1.5万元、技术服务收入3万元,合计收入6.5万元。

方法一:合并计算纳税

合并加总应税所得额= (20000+15000+30000)×(1-20%)×20% =52000(元)

应纳税总额=52000×40% -7000=13800(元)

方法二:分项计算纳税:

设计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0000(1-20%)×20% =3200(元)

翻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5000×(1-20%)×20% =2400(元)

技术服务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0×(1-20%)×30% -2000=5200(元)

总共应交个人所得税=3200+2400+5200= 10800(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如果分项计算可以少交个人所得税3000元。

(三)稿酬所得纳税筹划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收入。扣除额为:每次收入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收入20%的费用。此项收入的税率为20%比例税率,再加上减征30%的优惠。与劳务报酬所得一样,稿酬所得也是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稿酬所得可以通过系列丛书的形式将著作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纳税,或将相关费用进行扣除,减少计税总额以降低税负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不同的作品却是分开计税,这就给纳税人的筹划创造了条件。如果一本书可以分成几个部分,以系列丛书的形式出现,则该作品将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单独计算纳税,可以节省纳税人税款。但是,采用这种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使每部作品的稿酬收入不超过4000元。其次,该著作可以被分解成一套系列丛书,而且对发行量不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果著作以系列丛书的形式发行,导致著作的销量或者学术价值大受影响,则不宜采用这种方式来节税。

由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稿酬所得只能在一定限额内扣除费用。而应纳税款的计算是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而得,税率是固定不变的,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大。因此,如果能在现有扣除标准下,再多扣除一定的费用,或能够将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就可以达到减少应纳税额的目的。其做法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相似,通过由出版社或者其他签订合同单位支付调研、差旅等相关费用,作者适当降低稿酬来实现减少计税总额降低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苏春林.纳税筹划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

[3] 汪鸿艳.个人所得税纳税现状与改进[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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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深化,政府对承担着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高校建设发展加大了投入,高等教育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2011年全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计显示,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达到215.66万人,比上年增加4.51万人,较1991年增加114.77万人。同时,通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以及绩效工资等多项改革的推进,高校教职工的收入得到了显著的提高。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将高校纳入了重点征管的高收入行业。有鉴于此,作为高校财务管理人员,研究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尤其是2011年9月起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这意味着原有的一些筹划方法需要实务工作者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修改。

2.目前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2.1 对纳税筹划存在错误认识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对纳税筹划的目的认识不足,即对纳税筹划应是在合法前提下的合理节税,认识不够清楚。一提到纳税筹划,就片面的认为将纳税最小化作为筹划的最终目的,忽视了随之带来的纳税风险。第二,对纳税筹划的管理部门存在误解,认为纳税筹划就应由财务部门单独承担。该认识忽略了财务部门作为学校决策的执行部门,无权也无法单独对学校的收入总量、分配制度等作出决定,因而无法独立完成纳税筹划的所有工作。

2.2 未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无法从全局对个人所得税缴纳作出合理的筹划

目前很多高校仍然是采用根据教学、科研的计划和进度来安排工资薪金及各类津补贴的发放,从而造成了薪酬发放的严重不均衡。例如:有的学校按照教师每月实际承担的教学量来发放课酬,造成有的教师每年实际发放课酬的月份数只有8个月。这样的发放方式导致在该时间段由于收入总量较高而需要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另外的4个月却因为不发放课酬导致收入总量较低而缴税较少,有的甚至未达到免征额,从某种意义上说给教职工带来了损失。

3.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内容

通常情况下,高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总收入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同时,学校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对工资薪金进行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此,以下将以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为重点研究对象。

3.1 高校教职工收入构成分析

绩效工资改革后,高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财政统发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

② 奖励性绩效工资:包含课酬(教学人员)、岗位津贴(教辅行政人员)、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会议补贴、指导费(毕业论文、研究生、实习)、班主任津贴、科研秘书补贴、党支部工作补贴、加班费、年终奖、节日费等。

③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的其他各种津贴补助:科研项目评审费、成人教育课酬、引进人才奖励、科研奖励等。

3.2 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的和原则

按照税收筹划基本原理,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目的和原则分别如下:

①纳税筹划的目的。

在不违背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并运用多种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和手段,实现教职工税后收益最大化,以及个人和学校的纳税零风险。

②纳税筹划的原则。

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原则应遵循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即合法性、前瞻性、成本效益性、适时调整性。

3.3 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按照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以下将从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几个方面筹划,具体如下:

3.3.1 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免征或减征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了规定。我们可以充分运用这些优惠政策降低税基,即减少应纳税所得总额,进而减轻税负。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高校可以充分利用社保政策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理增加医保、公积金的缴存数来减少工资总额,从而减少纳税。

3.3.2 建立科学的薪酬体系,工资薪金发放均衡

高校工资薪金收入除每月固定的财政统发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外,其他收入由于大部分学校都按照实际的教学计划、课时量来安排,造成发放的严重不均衡。收入的不均衡直接导致了税负的不均衡。

因此,高校应该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发放计划,使工资薪金发放均衡。这样不仅有效的达到了节税的目的,对教职工合理安排每月的房贷还款、生活、教育等支出也有较大好处。

3.3.3 工资薪金福利化

把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非可现金化福利,既可满足教职工消费,又可减少个人所得税缴纳。由于为教职工提高的是非可现金化的福利,而非直接发放实物,从而不必纳税。工资薪金福利化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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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及各级政府对高等教育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强,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也有了普遍的提高,同时各高校不断提高科研经费、加大科研奖励力度、提高科研教师待遇等措施都使高校教师的收入迅速增长。针对高校教师收入的不断增长,国家税务部门不断加强对高等院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核查与征管。由于收入的增长和税务部门征管力度的加强,高校教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总额持续增长。虽然高等院校教师个人所得有大幅度增长,但其相应的税后收入的增长却与之不相匹配。因此,高等院校应根据高校教师收入的特点,设计合理的薪酬体系、福利制度,并且在合理合法的限度内尽可能降低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提高其可支配收入。

一、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对高校纳税筹划认识不足

目前我国高校为了提高教师的个人可支配收入在不同程度上大多都进行了一定的纳税筹划,但由于对税法的理解不够深入全面,很多纳税筹划的方法偏离了合理合法的轨道,成了偷税漏税,给学校带来了很大的税务风险,不仅未能达到成功避税的目的,反而使个人所得收入降低,同时也给高校和个人带来了相应的声誉损失。

因此,对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筹划方案是十分必要。

(二)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界定困难

在高校财务集中核算体制下,各学院掌握着部分分配权。高校教师个人收入部分中来源于其他学院及独立学院的收入部分由本学院负责管理和分配,这种课酬是正规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工作量之外的授课报酬,是正常岗位任务之外的劳动。每个学院是独立的责任中心,就本学院教学课酬而言,自然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但对于本学院之外的非全日制正规学生的授课酬金,属劳务报酬所得,按劳务所得的“次”和转移税负法筹划。

(三)收付实现制原则与高校课时费发放方式矛盾

高校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在各个月的课时不同,加上假期没有授课,会导致各月的工资水平不一致,而现行税制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会导致某几个月工资适用的税率偏高,而另外的月份可能出现没有充分利用税率临界点上限的情况。

(四)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本身存在缺陷

我国采取分类所得税制,将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按不同的来源分类,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不同税率,因此,给纳税筹划提供了多种可选择空间。但是费用扣除范围过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个人纳税能力等,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纳税筹划的选择空间。

二、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对策

通常纳税筹划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减少税基,降低税率;二是尽可能的将纳税日期向后延伸,三是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高校个人收入分配有着其独特的性质,因此在对其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时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性,针对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一般而言首先应首先明确以下几点:

(一)明确纳税筹划主体,合理划分高校各类人员身份

目前我国高校的人员结构复杂,内部组织分支机构较多,内部分配体制多元化,高校教师收入来源也日趋多元化。在这种体制下,支付所得的部门较多,来源较分散,支付所得主体具有多样化的特征,既有学校统一的工资薪金,又有各学院支付的薪金,还有来源于其他学院、独立学院、某一研究机构的收入。因此在设计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时需要结合学校发放的工资薪金和学院发放的薪金,使用全年总收入统筹考虑的方法进行统一考虑。一般来说,如果年终奖由学院发放,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则应由各分级学院设计和选择,否则要由学校筹划。

(二)正确区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

在高校财务集中核算体制下,纳税筹划选择的条件较多,因此应根据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酬金和补助合理发放,合理区分工资酬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达到最大限度降低个人税负的目的。

(三)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入手分项节税

我国税法对中对应于高校教师的个人收入主要区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及稿筹及科研经费所得。对应于不同的收入部分计税方法及相应税率不一致,同时,对于同一类型的收入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入手,按不同的划分方法,也可以相应地得到不同的应纳税额。因此可以根据相应的收入类型与计算方法入分项节税。

三、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

1.合理确定课酬发放方案

由于受假期、课时不均等因素影响,高校教师工资水平在各月起伏会比较大。高校课酬津贴发放一般都集中在3~6月和9~12月两个阶段,论文指导费也多在6月份,如果将全年预期收入按照12个月平均分摊发放,可以避免因部分月份收入过高而多缴税金,而有些月份收入较低,无法完全享受税收抵扣优惠的缺陷。高校应均衡教师每个月的收入,避免每个月收入大起大落达到高一级税率,可以达到节税的效果。

2.将部分工资、薪金适当福利化

高校教师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要是超过3500元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将教师的工资薪金收入中的超过免征额的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这样不仅不会减少教师的实际收入,而且还可以降低其纳税额。高校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来将教师的工资薪金福利化:(1)提供交通便利。如高校普遍免费提供班车,或者是对于买车的教师给予买车补贴或燃油补贴。(2)提供住房。对未婚的教师免费提供单身宿舍;对已婚的教师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学校构建的住宅楼;对于不购买学校构建的住宅楼的教师,可以为其提供一定限额的贷款,然后每月从教师的工资中扣除,这样就可以减轻了教师还贷的利息负担。(3)提高教师的办公条件,为教师配备较为完善的办公用品,如笔记本电脑等,算作学校的固定资产,教师拥有使用权,可供教师平时使用。(4)为教师提供一定额度的图书资料费。

3.利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的特点,防止突破临界点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在攀升。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比重就越大。因此,在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时要利用最经济的节税点,达到使职工收入最大化的目的。如果职工的收入在不同的期限由于一次性收入而出现较多大的波动,有的时期收入过高,有的时期收入过低,则意味着员工在收入高的时期被课以较多的税收。所以,对一次性所得较高的收入,高校可以有计划地将其分配到若干月份。这样员工就不会因一次性收入过高而缴纳较高个税,从而减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合理安排工资结构

现在各个高校的教师工资薪金体系主要有两种:基本收入加课酬制和业绩津贴制。基本收入加课酬制是将教师的工资分为基本收入和课酬两部分。其中,基本收入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福利和补助等,课酬则是高校有关部门按照教师每个月实际上课数(及指导论文的数量等)确定的,月末将基本收入与课酬汇总一并发放。这种情况下,教师的月收入就会出现一定的波动。业绩津贴制是指先确定教师一年的基本工作量,教师在完成基本工作量后就可以获得基本工资和业绩津贴。若在学期末或学年末超过标准工作量,则支付超课时部分的薪酬或论文指导费,反之,则相应扣减其津贴。

下面举例说明两种薪酬体制下,高校教师个税缴纳的不同。现假设甲高校采用基本收入加课酬制,规定基本工资为3500元,每课时的课酬为50元;乙高校采取业绩津贴制,规定基本工资与津贴为4500元,每年需完成240课时的工作量,未完成按每课时50元标准扣除,超额则按每课时50元支付。具体见下表: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即使在全年工资水平一样的情况下,由于每位教师在每学年或每学期的实际课程安排不同,每个月的实际收入水平不同,从而造成不同的薪酬体系的税负水平的不同。基本收入加课酬制,由于每个月的实际收入水平不均衡,从而增加了高校教师的个税负担,以此建议采用业绩津贴制。采用这种薪酬制一方面可以降低高校教师的税负,另一方面也便于管理,操作简单,可降低高校相关的管理成本。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①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②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税法的规定可知,当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在9000元(含)以下时,工资薪金的税率小于等于20%。也就是说,当劳务报酬在12500元(含)以下时,应通过与付款方协商,签订(临时)合同等方式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具体数据见下表:

2.分次取得劳务报酬

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不固定性与临时性,所以税法规定了其确定的方法: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也就是说每取得一次收入,就可以扣除一次费用。因此,纳税人可以将取得的收入分次结算,通过多次扣除费用,从而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例如,某教师在另一所高校兼职授课,每课时收入550元,每次2课时,一个月4次,则总共收入为4400元。若该教师采取一月一次进行结算,则应纳税额为4400×(1-20%)×20%=704元。若将每月的收入进行分次结算,则应纳税额为(1100-800)×20%=60×4=240元,节税464元。

3.将部分报酬转为费用

可以将劳务报酬收入中的一部分适当的转化为费用,从而减少其纳税额。例如,某高校教师到某机构为其职工进行培训,约定该机构支付该名教师劳务报酬6000元,期间费用如交通、住宿费等1000元由教师自行支付,则该教师应缴纳的个税为6000×(1-20%)×20%=960元。若将该约定改为,该机构支付给教师的劳务报酬为5000元,并报销期间费用1000元,则该教师应缴纳的税款为5000×(1-20%)×20%=800元,从而实现节税960-800=160元。

(三)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

对高校教师而言,稿酬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收入,因此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也是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十分重要的一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法规定: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以上的,减除20%,其余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应纳额减征30%。并且规定了确定的方法:对于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下面就针对相关的政策,提出稿酬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

1.将一部著作分解为系列丛书

可以将一部著作分解为一系列的丛书,这样就可以进行几次的费用扣除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分解开的每本著作的稿酬要在4000元以下,这样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某教授要出版一部著作,稿酬为15000元。现将这部著作分解为一系列,一是将这部著作分解为3部,每一部稿酬为5000元;另一种是将这部著作分解为5部,每一部为3000元。具体纳税情况见下表:

2.将稿酬收入费用化

稿酬费用化的筹划方式与劳务报酬相似,这里就不在赘述。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筹划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由于我国税制实行收付实现制,居民只有在取得收入时才确认所得,因此,在看好使用公司发展前景的前提下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投资入股,以取得投资收入并延期纳税。

例如:张某2011年1月将拥有的一项专利权让渡给某公司使用,取得收入100000元,其应纳税所得额80000元[=100000*(1-20%)],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6000元(=80000*20%)。按此案例,张某专利权的转让收入是一次性的。如果张某是以专利权投资入股,那么在投资入股时,张某不用就专利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张某的股息、红利收入是连续的,张某可能更多地享受到公司未来的收益。当然,选择何种形式,取决于冯某对未来的判断。如果张某喜欢确定性收入,他就要承担更多的税收负担。如果张某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并看好公司的发展前途,显然以专业投资入股更可取。

(五)科技奖的纳税筹划

1.关于科技奖的税收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如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教师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如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补贴、误差补助。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981293号)文件精神,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奖励收入,即凡由非任职单位发放的奖金不认定为工资、薪金,不与工薪收入合并计税,应按“其它所得”或“偶然所得”项目征税,而不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如果发放的是实物(有价证券)要折算成人民币。

因此应对高校教师个人取得的奖励收入来源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减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扣除,从而进行科学筹划。

2.部分科研补贴以科研开支的方式支付

高校有许多科研项目,如果利用自筹经费方式开展课题立项及研究,相应地就可以事先与学校协议在今后该成果计算发放科研津贴或奖励时,先报销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审稿、出版、材料等相关科研支出,再按照规定给教师发放津贴差额,以降低计税依据。

某高校教师苏某,2011年开始自筹经费研究税务筹划相关课题,共20余篇,期间支付调研费,版面费、资料费等51500元。2011年末按照其所在学校科研考核和奖励规定,统计其成果应发放科研津贴60000元。若苏老师一次取得60000元,按照国税发[200519]的规定需纳税11445(60000×20%一555)元,税后收入为48555元;若将事先支付的51500元报销后,取得津贴差额8500元,则纳税1700(8500×20%)元,经筹划可节税11445-1700=9745元。

随着税收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和作用也越来越大,对于纳税人来说,机会也就越来越多。纳税筹划要求纳税人非常熟悉国家税收政策,尤其是优惠政策,在这种前提下才可能进行该种筹划,从而制定出比较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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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为2011年河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财务管理专项研究课题《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研究成果之一(课题编号:CWZX2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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