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金融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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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金融论文

篇1

(一)信贷需求由于农村资金外流等状况的存在,农村经济组织尤其是农民贷款难一直是我国金融领域的难题。按姚长存(2012年)的测算,我国银行业对全国小型企业的整体信贷覆盖率大致在5.5%~6%,对乡镇企业的信贷覆盖率低于2%,影响其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抵质押物缺乏。随着农地可入市,这一瓶颈问题将获得缓解的可能。对拥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经济组织或个体而言,在需要扩大生产规模、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时,将可以选择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对拟进行农地交易的买卖双方而言,供方将可以用土地作为抵押申请资金进行前期的投资,以更好促成交易;需求方也可以在土地成交后以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申请银行信贷支持,置换其已占用的资金,缓解流动性压力,甚至可以申请做成按揭贷款模式。在土地增减挂钩和地票交易中,这种信贷需求更为强烈。尽管两种操作模式存在“先占后补”和“先补后占”顺序上的巨大差异,但两种模式的共同点在于运作周期都较长,且在项目前期整合复垦农民宅基地和公共建设用地、安置农民阶段,都需要垫付巨额的资金。尤其是在地票交易中,如果农地不能作为抵押物,那么在取得地票之前,将很难获得信贷资金支持。即使是取得地票后,如果不能及时拍买到国有建设用地,那么地票就很难变现,将一直占用着企业的资金,形成企业巨大的资金压力。这也是我国现阶段土地增减挂钩以及地票交易存在“烂尾”项目的重要原因。农地入市后,增减挂钩项目或地票交易项目只需在完成第一阶段的安置农民甚至在与农民签订安置协议后,就可用拟复垦的建设用地作为抵押申请信贷支持,在复垦验收完成取得地票后,只需再将抵押物置换为地票即可。这就相当于打通了农地置换过程中的整个资金运转链条,有利于确保整个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农民、项目运作方、银行的多方共赢。

(二)投融资顾问需求这一金融需求大多源于农地的需求方,尤其是已经与银行建立业务往来的需求方。当客户因经营战略需要,拟购买、租赁或吸收农地作为出资入股时,出于专业与谨慎的考虑,往往需要对相关决策进行独立第三方的评估,从而产生聘请顾问的需求。目前大型商业银行普遍都提供有该种类型的咨询服务,在提供该类型服务时,银行会对客户进行细致的尽职调查,并对客户相关决策的前景、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最终对决策可行性出具专业意见并提供合理操作方案。从客户角度来说,聘请银行提供投融资顾问服务,有利于银行加深对客户经营与财务状况的了解,从而有利于双方扩大合作,如建立信贷业务往来等,这是银行从事该类型服务较券商类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此外,站在农地供给方角度,进行农地入市方式决策,是选择转让还是出租、联营、入股等,往往也涉及较为专业的研判,也会滋生投资融决策顾问需求。最后,由于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客户基础广泛,且对客户了解程度较深,当某一客户存在购买或出让特定类型农地的需求时,商业银行还可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居间信息服务。总之,随着农地入市项目的逐渐增多,围绕农地投资、转让、出租、购买等顾问服务需求会大幅增长。

(三)资金托管需求这一需求主要出现在农地转让、土地增减挂钩以及地票交易项目中。农地转让过程中,由于涉及土地权属的审验、登记、变更等多个环节,完成整个流程往往耗时较长。在这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意外事件都可能导致交易中断。所以,对农地购买方而言,交易协议签订后,即将全部地价款支付给卖方存在交易中断后不能及时收回价款的风险;而对农地的出让方而言,也存在农地权利变更后不能及时足额收到价款的风险。此时,对地价款的资金托管需求自然产生。在双方签订交易协议后,农地的转入方就可以将全部或约定比例的购地价款存入指定托管账户,非双方同意该资金不能划转,直到农地权利变更完成,银行直接将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转入卖方账户。同理,在土地增减挂钩和地票交易中,由于前期宅基地的收集、整理、复垦需要较长的时间,从项目启动到与所有农民签订完宅基地置换协议之前,存在对土地补偿款及安置费用进行托管的需求。这样有利于打消农民收不到价款的担忧,也保证了万一项目中断对项目方形成的损失,确保整个交易顺利实施。

(四)支付结算需求支付结算需求是农地入市过程中最基本的金融需求,也是最常见的需求。从农地转让中的一对一支付结算,到土地增减挂钩或地票交易中的一对多支付结算;从一次性支付价款,到分期定时支付或分期不定时支付,农地的不同入市途径会产生不同的支付结算需求,且这种需求呈现出越来越“个性化”与“定制化”的特征。受益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中央对“三农”金融领域的重视,以农业银行为代表的大型商业银行已将基础金融服务覆盖到了几乎所有的县域,即使是在暂时不能提供物理网点服务的乡村或边远山区,农业银行也都基本覆盖了“惠农通”等专用金融机具,可以满足村民任何时候足不出村的资金查询、转账与小额取现需求。也就是说,无论农地入市中的资金支付结算需求涉及到多偏远的乡村,也不论其需求多“个性化”,以农业银行为代表的大型商业银行都具备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

(五)资金理财需求理财需求是由农地入市而衍生的金融需求。不论采用何种入市途径,一般都会涉及大额的资金往来,加上农地的出让方往往是农村居民或乡镇企业,投资经验普遍缺乏,投资意识相对薄弱,风险偏好也较为稳健,随着土地价款的到账,其资金很可能沉淀在账户上,从而产生保值增值的理财需求。尤其是在土地增减挂钩或地票交易中,宅基地被置换的村民往往集中收到大额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费用,如果没有合理的投资渠道,这笔款项很容易被挥霍掉,如我们在媒体上经常见到的“被征地村民获得补偿款后赌博返贫”的故事。所以商业银行在完成对农地价款的支付结算后,可进一步进行专项理财营销,既帮助农民获得投资渠道,也将资金循环在了自身体内。此外,对前述农地入市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托管资金,商业银行也可为其配套专项理财方案,满足客户资金增值需求。

(六)资产证券化需求资产证券化需求既可能来自于农地转出方,也可能来自于商业银行。来自于农地转出方的土地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支持型证券化,银行可在这一过程中提供信贷支持、托管、结算、理财等金融服务,不过对运作方要求极高,目前在我国基本无法实施,所以真正具有现实可行性的是银行主导的农地抵押贷款证券化。基本原理为:银行将农地抵押贷款出售给某一特殊目的实体(SPV),由该SPV对贷款打包组合并发行证券,再经过增信和评级后,将证券向社会或特定机构发售。由于实施土地抵押贷款证券化后,可减少原农地抵押贷款对商业银行资本的占用,有利于银行投放更多的贷款,支持更多的农地入市,所以对农地入市的买卖双方和银行来说,都具有支持证券化的理由。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还处在证券化业务试点阶段,但已取得较好效果。我们预计,随着试点的逐步深入,这一金融需求将快速增长。此外,农地入市后,将农地委托给信托公司经营管理的农地信托模式(如中信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以农地换取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农地社保化模式(如宁夏永宁征地农民养老项目);甚至由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客户需求,投资农地并租赁给客户使用的情形都可能出现并获得发展,由此可为商业银行的业务开展创造更大空间。

二、商业银行服务农地入市的策略

一是区域策略上,应渐次推进,避免一哄而上、全面放开。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进度、土地市场活跃程度甚至居民恋土情结差异巨大。在东部沿海地区,城乡一体化特征日益鲜明,长期以来以隐形和间接方式实现农地入市的各种实践,已经活跃了当地的土地交易市场,深化了当地居民对农地流转的认识,农地入市的各种技术条件事实上均已具备;在中部地区,随着产业梯度转移的加快,以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为代表的建设用地增长正逐渐成为推动当地农地入市的主要动力;在西部地区,政策支持的农地入市试点早已开展,相关配套机制也一直在持续完善,但受制于工业基础和基础设施的薄弱,在试点地区之外的农地入市仍然存在市场需求不旺和居民意愿较低的双重压力。对商业银行而言,农地是新事物,加上其高度的敏感性,所以对农地入市的支持尤其是信贷支持应采取稳步推进的策略,不能一哄而上、全面开花。我们认为,在东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可全面放开农地入市的金融服务支持,但需制定严格的业务操作规范;在中部地区,可重点选择经济基础好、有成熟工业项目和产业支撑的地区进行金融服务试点,为全面开展业务积累经验;在西部地区,业务范围可暂时限定在政策试点地区,并在提供金融支持时,尽可能引入政府的增信。

二是客户选择上,应优先支持信誉高、实力强、管理规范的运作主体。农地的资本密集属性,决定了商业银行在筛选运作主体时,应高度重视客户的资金实力以及良好的投资经验,并优先支持利用农地进行实体投资的运作主体;农地的政策密切性,又要求商业银行高度重视运作方的管理规范性与内控体系的健全性,以尽可能避免操作不规范而导致的政策风险;农村经济组织或农民对农地尤其是宅基地补偿的高度敏感性,还要求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运作方的信誉以及历史信用记录,并优先支持高信用等级客户,以尽可能降低发生的概率。我们预计,禁锢农地与“市”隔离的门槛一旦被打破,必将在短期内迸发出巨量的金融需求尤其是信贷需求,这就更要求商业银行要以审慎和稳健的眼光去选择和评估客户。对商业银行而言,尽管信贷业务是农地入市供求方最可能需要的服务,但在信贷支持尚不具备条件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营销客户的支付结算、资金托管和投融资顾问等中间业务需求,通过提供中间业务加深对客户的了解,再寻求进一步的深化合作。

三是项目筛选上,应重点支持规划清晰、市场前景广阔的入市项目。选择了好的客户后还应该优选项目。由于我国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所以在审查农地入市项目时,应特别注意拟支持项目的土地使用规划,并选择规划明确、用途合规、有市场潜力的项目进行针对性支持。我们建议,可从以下项目中重点选择:一是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的科技型、集约型现代农业和种业用地项目;二是立足新型城镇化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构建、新农村建设以及特色资源开发的城镇化建设用地项目;三是大型企业在农村地区的落地公司或子项目,环境友好、低耗能、低污染的环保型项目,以及承接城市地区产业转移的优质工业化用地项目;四是以农村物流体系、现代交通、通讯、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为重点的信息化建设用地项目;五是为大型企业集团做配套产品和服务,有独立技术含量的配套型用地项目;六是大型企业尤其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在农村地区建设生产基地、延伸产业链条的用地项目。

四是服务内容上,应对接好客户需求,注重服务的综合化与多元化。除传统信贷外,还应加大对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挖掘与开发,实现真正全面理解客户需求,按需营销。一是要注重供求双方的服务营销。如为农地的需求方提供信贷资金支持时,可同时向供应方营销专项理财服务。二是要注重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的制定。从决策阶段的投融资顾问到具体入市操作中的信贷资金提供、资金托管和结算支付,以及项目结束后的理财和还款计划,应结合客户的具体资金流转匹配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实现对客户多角度、全方位的需求全覆盖,真正做客户的“财富管理专家”和“金融资源整合商”。三是要注重及时创新产品和服务。农地入市的具体操作千差万别,新的入市模式也会层出不穷,商业银行除要及时做好产品和服务对接外,还要加大对市场运行趋势的前瞻性研判,并要能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因地制宜地创新出区域性产品和服务。我们认为,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健全、农民恋土情结仍然强烈的今天,以农地换取社保和不涉及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农地信托、证券化模式将更能获得农地拥有者的青睐,围绕这方面的金融需求,商业银行可提前做好准备。

五是管理手段上,应注重技术支持和相关配套机制的构建和完善。作为金融服务的新领域,农地金融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还需要计量技术、风险管理、政策建设等配套机制的支持。一是在计量技术上,首先要解决农地的估价问题,这一问题在现行的业务实践中尚属于空白。我们认为,影响农地价值的最主要因素包括地理位置、所处区域土地市场活跃程度、当地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当地房地产市场趋势等。在具体估值技术上,可考虑市场比较法(以相近区域的农地历史成交价格乘以一定修正系数获得,适用于已有交易记录的地区)、未来收益法(以农地入市后的未来一定期间内产生的收益折现后获得)、成本法(以上缴政府的土地管理费加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以及合理的开发利润确定)等。二是在风险控制上,业务开展前,应对业务的风险容忍度、信贷限额、经济资本占用率等进行详细的测算、论证与说明,并建立有定期的监测体系,及时反馈业务开展中的问题并修正,确保将业务风险控制在可容忍的限度内。三是在政策完善上,应提前做好现有相关制度的修订,将农地纳入抵质押担保体系,制定合理的抵质押率,明确抵质押物估值变动时的处理措施以及具体业务流程。

六是资源保障上,应建立并持续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激励约束等机制。一是应配备充足的客户经理,满足业务开展所需的人力支持。业务前期,应尽可能选配熟悉农村市场、业务素质较高且具有固定资产业务经验的人员进行项目调查,逐步积累经验后再培养新人。二是在资源配置上,应给予农地金融业务以适当优先考虑。首先在信贷资源配置上,限额内需求应尽可能满足,确保全行整体业务能维持在一个事先规划的规模水平;其次在费用配置上,应给予农地金融业务一定的弹性,满足新业务开展初期可能出现的多次调查、论证的情形。三是在激励机制上,应适当提高业绩奖励系数,鼓励客户经理投入更多精力钻研业务,同时要制定合理的尽免职规定,适当放宽风险追责,慎用处罚措施,减轻客户经理对新业务“不愿做、不敢做”的畏惧心理。四是在业务培训上,除定期组织客户经理进行业务交流,讨论各自好经验、好做法以及相关风险点外,还可适时聘请土地管理部门、行业专家进行农地政策、估价技术、风险防范等知识的讲解,持续完善农地金融业务的智力支持。

篇2

流转形式多样化,流转主体多元化目前,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有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等,但以出租和转包为主。据福建省农业局统计资料,2011年全省通过出租的农地155.12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53%;通过转包的农地92.63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31%;通过转让的农地13.4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5%;互换的农地12.72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4%股份合作的农地3.35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如图1-2所示。通过多种形式的流转,形成了有竞争力的市场价格,农民从中受益。流转土地用途主要集中在烤烟、粮食、蔬菜、食用菌、花卉苗木、水产养殖等方面。流转后的土地开发经营的项目主要涉及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带动了一批有竞争力的新兴产业形成。同时,土地流转呈现多元化,促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我省土地流转的范围由四荒地、林地、山地,扩展到农户家庭承包地;流转主体由原来的农户、种植能手、专业大户,扩大到农副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实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也由原来在亲戚、朋友、承包户之间流转,扩展到外村、外乡、外县甚至外省;土地流转带动了种养大户、工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不断创新经营体制机制。

市场运作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农地流转早期的主要是一些劳动力外出的农户或劳动力少的农户将其农地委托劳动力充裕的农户或亲友耕作,收取一定数量的收益,是基于市场的需求而产生的农户之间自发、分散、短时间内的流转。后来逐步发展为大规模的市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运作,土地流转价格主要由相关当事人在市场的作用下协商确定。90年代后期开始,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规范土地流转,各级政府出台一系列优惠和规范政策,积极发动、大力引导和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各县(市、区)也相应成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农村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建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中心,119个乡镇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1284个村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站,分别占乡镇、村总数的91.2%、70.2%,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有力保障。

福建省土地流转的金融供求现状分析

(一)农地流转为金融业提供巨大的市场——需求角度

1.金融需求的规模增大一方面资金需求主体趋于多元化。农地流转使得农业生产逐步规模化和现代化,农村金融需求主体也随之产生变化:由传统农户、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等逐步向种养殖大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乡镇企业等规模化生产的现代农业转化。其中,种养殖大户、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等将成为土地流转后农村金融需求的主流群体。另一方面,资金需求数额逐步增大。随着土地向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组织等集中,资金、土地、技术等要素投入更加规模化,生产逐步朝机械化、产业化发展,农业生产行为和生产主体更组织化,资金的需求规模也随之增大。就单笔贷款而言,贷款金额比传统农户的需求大大增加,由早期的几千元的小额贷款无法满足规模化生产,贷款金额明显由小额分散向大额集中转变发展到上万元、十几万元不等。

2.金融需求的领域拓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拓宽了资金需求的领域和数量,产生了一系列金融需求。一是,为了更好地流转农地而必须提高土地的品质和招商吸引力所派生的资金信贷需求,如对农地进行总体规划、重整改良、综合治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需求。其次,农地流转后规模化的生产的现代种养殖农业的资金信贷需求,如、农业机械设备、新型农业技术引进以及种籽、化肥、劳务等支出的流动资金需求;三是农地流出的农民离开土地从事其他行业生产或者进行二次创业所需要的间接信贷需求。

3.金融服务的需求种类增加如表1所示,随着农地经流转的扩大,农户对对金融服务产品的需求由传统的储蓄存取款、农业信贷、咨询等业务扩展到了资金结算、农地证券、保险、理财等方面的业务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催生了对农业投资、农地抵押贷款、政策性贷款、土地债券、土地信托投资、市场信息咨询、财务管理咨询、期货、票据兑现、清算等衍生性金融服务的需求。农村金融产品需求更加旺盛,农村金融市场与产品的创新领域变得更加宽泛,由传统的存贷、信用结算业务向理财、保险、融资融券等方面拓展,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信息共享、评级、担保等社会中介业务需求也随此产生。此外,农地流转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的程度进一步提高,经营的风险由分散到趋于集中。土地流转前,农户进行小规模的生产,资金需求呈现出季节性和临时应急性特征,贷款期限较短,对资金的需求金额小而分散。土地流转后进行规模化经营,长期资金需求增加且相对集中,经营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由分散向集中转变,控制的难度加大,由于农业生产本身抵御风险能力较低,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二)农地流转的财政和金融支持现状——供给角度

1.财政支持农地流转的主要措施。按照现有的政策,土地流转中国家对种粮农户进行的补贴仍然由流转前农户领取,作为流入方的土地承包者难以获得国家补贴,经营成本和负担并没有减少。为进一步发展农村产业,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近年来福建加大了财政支出力度,2011年度福建经济统计年鉴统计显示,2010年福建省财政支出中用于农林方面的支出16亿元占财政总支出169.5亿元的9.4%必上年度增长36.2%,2011年6月,福建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在财政、税收、信贷、保险、规模经营用地等方面都给予政策扶持。龙岩市出台了《2008年大田农作物生产十条措施》,在龙岩地区的各个县(市、区)重点扶持3-5个300亩以上的连片规模经营示范点,并对各个示范点进行每百亩5000元的补助,并优先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沙县财政拨出200万元专项资金,对农地流转之后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的个人或企业(合作社)进行贷款贴息补助。目前,金融部门已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的33个农业项目发放贷款,放贷金额3868.58万元,共计贴息183.6万元。

2.金融机构支持农地流转的情况。福建省目前的农地金融供给主体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村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机构。目前金融机构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措施主要是小额信贷,且基本沿袭流转前的信贷方式,最高额度为3~5万,部分地区2006年开始通过农村信用社发放了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截至2012年上半年,仅三明市明溪县累计发放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1017万元,涉及土地流转抵押面积8607亩,扶持171户农户和1家企业[2]另据福建银监局统计,截至2012年6月末,全省银行业(不含厦门)涉农贷款余额6502.1亿元,比年初增加719.94亿元,较去年同期多增126.39亿元。今年上半年累计发放春耕贷款146亿元,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小城镇建设、水利建设、设施农业等贷款余额分别达到522.53亿元、231.05亿元、132.46亿元和35.4亿元。[3]获得农信社信贷支持的农户数达到298万户,新增惠农卡172.4万张、农户贷款20.4亿元、农户授信4.02万户。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和规模可谓不小,不过大部分贷款项目是用于农业企业经营的养殖业、经济作物种植等,真正直接用于支持农地流转的贷款比例很小,不超过5%。

农地流转金融支持存在的问题分析——供求失衡

1.农村信贷资金缺口大,不能满足农地流转的需求目前,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是农村金融市场中主要的金融业务。许多学者通过对二者的研究和比较来发现农地金融供求中的结构平衡性问题。存贷差是一定时期内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与贷款余额的差额,农村金融市场的存贷差是农村地区使用外来资金或向外输出资金的绝对净值,也能反映了农村地区资金供求的平衡性。[4]从表2可见,在2000—2010年间,福建省农业信贷供给逐年递增供给规模不断壮大,但是相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福建省农业资金供给量还有很大缺口。存贷差额这一指标为负数,且差额逐年增加,增加比例也不断扩大,表明目前福建农业资金缺口量大,并从侧面反映出福建省地流转的金融支持力度不能满足土地流转发展的需要,支持农地流转的金融供给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增强。

2.农村正规金融配置效率低,不能满足农地流转需求农村存贷比是金融机构把从农村地区吸纳的存款转化为农业贷款的比例,它反映了农村自有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状况,也能反映农村金融体系配置资源的效率。从表2可以看出农业存贷比例近十年来在5%~6%的低水平上徘徊最高不超过7%,从图3可以看出从2004年之后这个比例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这也验证了现有的金融体系配置资源的效率低,不仅没有解决农地流转资金短缺、农户和农村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反而使农村金融市场上的稀缺要素“资金”大量流向非农产业和城市。农村资金逆流入城市的现象非常普遍,造成农地流转缺乏资金支持长期处于“贫血状态”。[6]据统计,农村中有金融需求的农户中仍有46%以上不能获得正规的贷款,于是转向非正规金融融如民间借贷,但民间借贷多处于灰色状态,潜在的金融风险较大,政府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而打压多于引导,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也制约了非正规金融积极作用的发挥。

3.金融产品供给结构性失衡,不能满足农地流转的需求根据帕特里克的“需求追随型模式理论”(demand-following),经济主体在经济增长过程中产生的金融需求,催生了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和创新。本文第二部分对农地流转的金融需求分析表明,在农地流转背景下,农户的生产经营在原有农业生产领域将逐步向农副产品生产、农副产品加工、休闲农业等多个领域扩展,其对金融产品的需求量将不断增加,结构逐步多样化。然而,农地流转金融供给并未向需求跟进,从制度上看,农村金融供给的安排维持刚性农村金融业务逐渐萎缩。[5]很多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从农村金融市场撤退,开办涉农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只剩下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银行农业银行3家,农地流转的信贷业务也很少,主要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部分地区开展农地抵押贷款业务。这些贷款普遍存在期限短、额度低的特点,无法满足土地流转需求。虽然部分省市在试点地区进行金融创新,如抵押贷款,土地债券、土地银行,农地信托业务,但是碰到诸多制度的障碍难以推广施行。农地金融机构的单一性、农地金融服务品种的单一性很难满足农地流转的需求。农村金融特别是农地金融供求呈现出明显的总量与结构的双重失衡。

4.农地金融相关制度缺乏,不能满足土地流转的需要我国农地流转金融支持体系中缺乏一系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使得农村金融市场的作用无法正常发挥并有效地缓解了农地流转的资金压力。首先,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缺乏法律和制度的保障。随着农地的流转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逐渐扩大,对资金投入量随之增加,贷款逐步大额化,金融机构为了审慎经营对于大额贷款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抵押或担保。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最大的资产却不能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但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农民尚不能自主地处置其农地承包经营权,以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投资、融资等也缺乏法律依据,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陷入尴尬的境地,也难以适应农地流转发展的现实需要。其次,缺乏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将进一步加大需要有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来控制风险。但目前农业保险的法律制度缺失,农业保险效能发挥欠佳,商业银行开展农地金融业务,其发放贷款的风险几乎全部由银行自行承担。农村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尚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业银行对农村金融放贷的积极性。最后,农村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农地流转市场。目前土地流转中心的运行机制不顺畅、机构不健全、流转信息不畅、流转中介组织少、缺乏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和专业资质评估人员、抵押登记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尚未解决。以上制度的缺陷严重挫伤了金融部门放贷的积极性,影响了农地流转金融服务的发展。

农地流转金融支持的思路与对策建议

(一)完善农村金融制度,加强农地流转的金融政策扶持

加大对农地流转的金融扶持力度,做好农地流转金融制度的顶层设计,是农地流转金融支持顺利开展并推广普及的一个重要前提。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农地流转的金融政策扶持,使惠农政策能在土地流转中发挥充分的作用。在土地流转的中切实保障农户利益,发挥好中央惠农政策对土地流转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兑付效率,加强“补贴资金”管理,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兑付,让农民放心流转。另一方面要建立支农资金回流机制。首先,建立起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农村发展。从国有商业银行在县域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建立农村发展专项基金,对基金进行管理保证其保值和增值并确保资金用于农地流转和农业生产。其次,可以考虑扩央行支农再贷款的范围,单独对金融机构支农贷款的再融资设定较为宽松的条件并增大资金供给力度,确保支农资金能有效供给。最后,放宽对农村地区的金融管制,拓宽资金供给渠道。可以鼓励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其中为农地流转提供信贷服务。此外,还可以进行民间金融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探索。

(二)完善抵押担保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农地金融制度奠定基础

首先,赋予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法地位,从法律上承认农民拥有完整物权性质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以保障农民对土地经营权的支配处置权,适当延长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年限。其次,对农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规范化管理。建议先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条件和范围,再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价值评估和抵押登记制度,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和证书颁发制度。建立以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为基础的土地流转投融资体系。正确引导农村土地流转相关贷款业务的开展,促进土地流转市场发展。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弱化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由于社会保障体系起到了“兜底”作用使农民无后顾之忧,即使农民参加农地使用权抵押后失去土地,也不会因此倾家荡产失去基本保障。在此基础上可以赋予农村金融机构变现的权力,使其有权根据贷款合同监督项目资金运行,到期偿还有困难的,可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及地面的作物进行拍卖解决农地抵押权实现难的问题,提高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

(三)改进农地金融服务,创新农地金融产品首先,根据农地流转的实际金融需求改进金融服务。金融机构根据农地流转的特点,依照流转各方的需求尤其是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来提供信贷业务品种、扩大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利率等,并探索新的综合循环授信模式[7],以支持种粮大户发展多种经营的资金需求。同时,金融部门应以土地流转的金融需求为导向设计和创新农地金融产品、进行机构的设置以及开发中间业务,例如,可以尝试抵押、质押、地票、土地银行、农地信托、农地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同金融模式进行实践。此外,还可以借鉴农信社开展的小额贷款的经验,根据土地流转的需要推出农户联保、大额农户信用贷款、土地订单贷款、协议贷款等业务以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后农民贷款额度不断提高而缺乏抵押物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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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低碳经济时期河南省农业金融生态环境现状

1.农村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综合实力不断提升

现阶段,河南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如农村商业银行等),另一类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各种农村资金互助社等)。2013年,河南省农村金融机构无论在资产规模方面,还是在利润方面,均呈持续上升趋势,银行业机构体系被注入了新的活力,机构个数明显增多,从业人员也稳中有升。2013年,河南省小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为8078亿元,较2009年上升3730亿元;河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为411亿元,较2009年上升253亿元。

2.创新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持续提升

以农村金融创新示范县(市)争创为代表的诸多活动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地方政府投身农村金融创新工作的积极性,不仅打开了创新思路,而且改善了县域范围内的金融生态环境,使得农村金融服务质量不断上升,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本省“三化”协同发展中所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截至2012年末,河南省农村金融领域的8大类产品等获得了全方位的推广,在省内的1874家和农业金融有关的网点中得以尝试,不仅实现了金融产品多样化,而且实现了服务对象层次化,同时还实现了参与主体多元化等基本目标。值得一提的是,涉农贷款余额稳步增长,为2008年的2倍。

3.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2011年,河南省颁布和实施了《河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选取以行政服务环境为代表的诸多视角对辖区内的109个县(市)所取得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成效予以全面且客观的评价。2012年,河南省初步建立了省辖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并对县域评价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使得全省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前进了一大步。截至2013年末,河南省的征信系统初见规模,已经为本省4554万自然人建立了与之对应的信用档案。

三、低碳经济时期河南省农业金融面临的低碳困境

1.农村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偏低

河南省属于传统农业大省,在推进现代农业的进程中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仍旧以家庭式自给性生产模式为主,因而在农业生产和发展中缺乏足够的竞争力。就农业生产条件而言,缺乏和现代化农业有机匹配的基础以及保障性设施,所以,农业生产表现出极为显著的弱质产业特征,甚至可以认为农业风险无处不在,上述问题将会给农民贷款带来直接且严重的阻碍。最近几年,部分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在支农工作中,将支持重心放在了“大户”(如种养业大户等)身上,然而相当一部分地区由于农业产业化经营较晚,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大部分农民仍旧从事着分散形式的农业生产活动。这种家庭式小规模农业经营模式很难获得当地金融机构的资金和政策的倾斜。

2.法律环境有待完善

对于农业金融生态环境而言,法律制度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保障,同时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现阶段,农村金融法制环境尚存在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基础薄弱问题尤为严重,给农村金融生态的正常运行和高效运行带来了诸多不利的影响。首先,农村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以农户这一群体为主的债务人由于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制约法律观念较为淡薄,因而人为逃废债等不良状况屡见报端,如此一来,给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债权保障问题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其次,与农村金融组织相关的立法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金融组织的建立和进一步发展。

3.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

对于农业金融环境建设而言,“诚信”是其基本内容与核心内容。而在河南,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在速度上还无法跟得上经济发展的脚步,伪劣产品、虚假广告以及价格欺诈等诸多不讲信用现象层出不穷,给市场的正常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干扰,一方面有损河南的健康形象,另一方面对全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形成了严重制约。究其根本在于信用立法工作相对滞后,信用评估程序不严,社会整体缺乏足够的信用意识。社会信用的严重缺失,在很大程度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运作风险,使其有钱不敢贷,与此同时,企业和农户缺钱借不着,并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给全省农业金融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阻碍。

4.农村金融产品种类单调

农村金融产品相对偏少,金融服务种类仅有少数的几种,部分地区甚至只有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中间业务少之又少;农民贷款难问题长期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最近几年,农村信用社虽然在积极尝试诸如小额农贷发放办法,然而受当前管理体制的制约,贷款程序仍旧十分复杂和繁琐。与此同时,受农村融资渠道狭窄的制约,部分地区的农村信用社甚至处于垄断经营地位,因而在审批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在处理农户贷款业务时经常采取利率上浮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农民获取贷款的成本;农户很难获得大额贷款。农村资金需求规模不断增大,现阶段的小额度贷款越来越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如此将会对农业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产生十分不利的负面影响。

5.业务和管理人才缺乏

对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诸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而言,由于起步相对较晚,仍旧属于新兴事物的范畴,因而人们对其了解还不够全面与深入,所以,这一类金融机构在引入人才方面仍旧面临一定的困难,如目前急需的业务以及管理人才很难引进,因而更多的情况下,仅能通过内部培训或者以老带新等方式来暂时缓解和应对专业人才短缺问题。由此可见,业务以及管理人才的缺乏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此类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使得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诸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日常业务的处理中,没有人手和时间对本机构的长远发展进行科学规划,导致其发展之路堪忧。

四、基于低碳经济时期农业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措施

1.推动农村经济体发展,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奠定基础

河南省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表现出来的一系列问题中,最为关键的还是农业本身的弱质性问题,而最根本的措施便是推动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核心在于不断提升农民的经济实力,一方面要增加农民收入,另一方面要强化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现阶段,国家特别重视“三农”问题,并采取了一系列具体且有效的措施,包括降低税费负担,提高种粮补贴以及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向城市的输入等,明显提高了农民的整体收入水平。在不断强化支农力度的同时,国家还积极强化农民抵御各种农业风险的能力。首先,改变农民生产长期存在的分散性问题,从而规避传统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弱势弊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理念和模式为农民生产模式的转变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政府有必要在法律、政策以及资金等诸多方面提供帮助,大力推动不同形式的产业化组织模式的建立、发展和创新。其次,为农民生产提供最先进的技术以及最新的市场动向,从而强化农民对市场的适应能力。再次,应建立健全以农业保险制度为代表的相关保障制度,从而为农民的生产活动保驾护航,有效抵御来自自然和社会的各类风险。

2.加快法制建设进程,为农业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工作保驾护航

在推动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断优化的工作中,法律制度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一,应重视并推动与农村经济金融建设有关的立法工作,对以《物权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不断地修订与完善。以《商业银行法》为基础,结合农村金融的发展现状,尽快制定和实施《合作金融法》一类的法律法规。第二,应积极宣扬依法行政的理念,并真正落实到位。在开展农业金融事务的工作中,应认真履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作为地方政府应积极扭转自身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第三,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加大违约成本,从而严厉打击以逃债、赖债以及废债为代表的各种失信行为,从而有效维护守信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和威胁力。最后,应大力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进一完善,通过市场机制来惩处那些失信者,从而规范他们的行为,使其自觉遵守相关原则。

3.做好社会信用环境整治工作,构建一个理想的社会信用体系

首先,应重视并加快地方金融立法。不断强化执法部门执行能力,有效落实各类金融案件的侦破等工作,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进而起到维护农业金融生态环境稳定的目的。其次,应重视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健全,积极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文化氛围。大力支持企业以及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和完善,采集企业以及个人的信用信息,并加以整理,从而有目的且有计划地将质量检验信息、缴税信息以及案件判决信息等详细统统纳入企业以及个人征信系统,为金融机构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多、更有效的信息支持。再次,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表现良好的市场主体,政府有关部门在诸如项目审批等一系列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期限以及利率方面予以一定幅度的优惠;对于那些信用较差的市场主体,一方面应借助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曝光,同时联合各金融机构对其进行相应的信用制裁,另若其不讲信用给社会带了损失,司法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4.创新农村金融产品,积极推出符合农村市场需要的中间业务

首先,创新支持土地流转信贷产品。大力推行国家颁布的惠农政策,选取那些实力雄厚、影响力大、思路开阔的农村土地流转大户为主要的扶持对象。其次,创新大额支农贷款产品。立足于本省粮油生产等支柱产业,对农村信贷投向进行优化调整,大力扶持粮食生产大户等的发展,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最大限度地发掘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再次,创新小额支农贷款品种以及贷款方式。除去常规的农户联保贷款之外,还可以适当推出一些新型贷款,如大学生返乡创业贷款等,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贷款方式上,建议采用农户小额贷款“一卡通”的做法,将农户贷款和银行卡有机地捆绑在一起,在授信额度方面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管理办法,如此一来,能够最大程度保障随用随贷,使得贷款更加效率和方便。立足于“三农”经济中“生产供应销售”不同环节的金融需求,提供结算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以及产品,从而满足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群体的农村金融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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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新古典经济学派认为,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只有通过“市场”和“政府”的协调才能实现。反映到西部民族地区农村金融市场同样需要正式制度下的金融组织与政府进行协调才能够实现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协调。我国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主要还是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框架,辅以涉农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储银行、微小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财政发起的村级互助组织及民间互助组织和个人自发信用贷款业务(高利贷)等。但是要看到我国农村金融目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最薄弱的环节,最突出的问题是机构网点覆盖率低,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服务供给很不充分,“贷款难”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同时长期的农村金融市场中的“政府缺位”和“市场缺位”成了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市场空白的直接体现。尤其“政府缺位后,私人所有的金融体系所依赖以运行的制度并没有获得有效的发展”(IMF,2001),所以在西部欠发达地区,当原有政府(国有)农村金融组织所占的市场份额空缺后,如果私人(民间)的资本无法补充的话,政府就必须继续保持一定的占有。但是由于长期的空白,政府如果再以从前的方式进入,比如行政性指令或者贴息贷款等方式,往往会产生大量的额外成本和寻租费用。所以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以经营性的运营方式,更多考虑成本和收益的角度下,以直接提供金融服务或者间接推动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方式,满足农村金融的需求。同时也要看到“较低的信贷利率,较高的成本和普遍存在违约的扩散效应,以及“贫困和金融之间的关系相当复杂的,对农村金融不正确的理解和期望反而适得其反”以及“试图运用农村金融市场作为财政手段帮助贫困者,虽然意愿良好,而其效果就像用放血来治疗伤腿病人一样—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引起较大的副作用。”面对农村金融生存环境的特殊性,农业产业弱质、交易成本过高、契约双方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较高的环境下,财政性农村金融的归宿点,也是实现效益和社会福利的同时均衡。这首先需要确定的财政性金融在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中承担的角色。农村经济即使是落后的自然经济也不能忽视市场的力量,市场无形的手更决定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持续和健康的发展,所以正式金融组织最终才是农村金融发展的主体。财政性金融更多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农村金融供给的缺失,扮演的也是引导的角色,或者说将政府“守夜人”的角色进一步扩大到“领路人”,但不是“主角”,更多通过提供降低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和激励金融机构设计满足农村金融市场需求的一个外部条件供给者的功能,或者是通过投入一定量的财政资金,通过一定的平台运作,以出资成立村镇银行、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等微型金融组织,搭建一个适合正式金融组织进入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构建出正式制度下的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体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1981~1997年的17年间,中国财政支农投入的总额为5565.02亿元;1998~2005年短短的8年时间,财政支农投入的总额已经达到13051.9亿元;2009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三农”支出达7161.4亿元,比上年增加1205.9亿元;2011年,中央财政“三农”支出在上年大幅增加的基础上继续增加,预算安排近1万亿元,增幅超过15%,支农投向主要用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和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地方财政也相应加大了“三农”投入。已经初步形成“多予少取”、“工业反哺农业”的支持农业发展局面。这也为以财政金融资本的形成解决了资本金问题。但也要看到目前我国财政支农资金普遍存在财政支农资金总量较大,但区域配置不均衡;财政支农渠道多,但项目杂、投入分散和管理乱;财政支农结构失衡,县乡财政支农能力基本丧失;部分地区财政支农资金闲置,浪费现象严重;财政支农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并存,监管难度大及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协调不畅等问题。在财政性金融资金的形成划拨和使用中首先解决目前财政支农资金存在的诸多问题,通过有效的整合各部门口支农资金形成一个稳定长效的投入机制,有效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部门协同效应和规模经济效应。如在省一级财政厅中农业处、企业处、经建处等多个处室都有专项用于扶持农村金融发展的资金,但是由于长期的部门分割,资金渠道分散,严重影响了资金打包整体运作效力。基于此,为了更有效的利用财政支农资金中专项用于支持农村金融建设的资金首先应该打破部门隔阂,统一将财政性支持农村金融资金整合到一个渠道,通过有效的运作方式和完善、合理的考核机制和循环滚动的使用机制,不断扩大财政性农村金融规模和影响力,并在农村金融市场逐步完善后,建立起合适的推退出机制。

针对农村金融目前最大的问题缺失农村金融产品和农村金融机构的问题,在解决了财政性支持农村金融建设的资金后,财政性金融的使用必须立足解决农村金融产品缺失和构建农村金融机构。财政支农金融资金一开始就要明确资金的有偿和滚动使用性质,直接将资金使用绩效考核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实施效果的好坏挂钩,通过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使用方式,促使农村金融重视投资实施效果,关注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围绕强化引导、提升绩效的目标,财政部门可以通过制定覆盖资金使用全过程的项目绩效评价方法与工作程序,建立财政性支持农村金融资金的“以结果为导向、以平台投放为抓手、绩效评价为核心”的新型财政扶持农村金融发展资金支出机制,切实发挥财政“四两拨千斤”作用。在国内目前财政性金融比较创新的做法是搭建地区财政支农投放平台和出资组建农村微型金融体系。搭建财政性支农投放平台,往往是通过搭建农业财政性金融(或者说是农村政策性准金融)的资本运营平台。如四川和宁夏等省份通过财政注入资本金成立的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打造出地区农业投融资运作平台,形成在市场金融条件下通过政府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其他金融资本支持农业的有效政策性传导工具。平台通过积极开展投融资业务,包括担保、投资、保险、产业基金等业务,进而实现带动商业资本、财政资金和民间资本共同投入农业产业化中,解决“三农”发展资金短缺瓶颈。充分发挥财政支农政策的导向功能和财政支农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进一步探索完善财政贴息、担保、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以物抵资等有效机制,强化地方投入责任,培育农民自主参与意识,吸引带动全社会增加投入,努力形成政府、社会、农民共同加大“三农”投入的新格局。支持农村微型金融组织,主要是政府财政出资或委托财政性支农平台股权投资村镇银行、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通过吸收商业资本、民间资本组成微小型金融机构,充分发挥这些微型金融扎根农村市场的“地缘”和“血缘”优势,真正解决农村金融市场长期存在的“信息失灵”和“道德风险”问题。如宁夏通过政府农业投融资平台入资资金物流中心和移民小贷公司,成功推动“掌政模式”和“惠民模式”等微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有效的解决了地区优势特色农业发展资金和移民农户启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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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农业是指具有鲜明的区域特点、独特的资源条件和产品品质,并且已具备一定的生产传统和产业基础,经过扶持和培育能够迅速在国内、国际形成较强竞争力,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农业产业,具有稀缺性、绿色性、区位性(结合WTO就是原产地原则)等特点。“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特色农业特殊品质能满足当前市场需求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可以填补和开发现有和潜在的市场容量;同时,通过标准化生产和质量认证形成的产品差异和质量识别也必然大幅提升农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农业的产业化水平。河南气候条件和地理资源优越,农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特色优势,发挥特色优势,在中原经济区建设的过程中进一步发展壮大农业,实现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三化”协调发展,是河南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而发展路径的选择对于特色农业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一、特色农业的经济学分析

1.推动农民增收

从种植业来看,目前我省农业种植大部分结构单一农业论文,特色不明显;小麦、玉米是主要作物,杂粮和蔬菜的规模种植较少,商品化率不高。按每亩地年产1000斤小麦和1200斤玉米,小麦每斤1元、玉米每斤1元的价格计算,一般种植业每年亩产值在2200元左右。刨除耕地、化肥、农药、机收等投入(每亩地大约需投入300元左右),收益约在1900元;加上每年的农业补贴,农民的传统种植收益一亩地也只有2000元。当前我省农村人地关系属于人多地少型,人均耕种面积不足2亩,传统农业种植对促进农民增收作用有限。突破传统农业发展模式,通过挖掘和培育特色农业、提高农业附加值和效益,能有效推动农民增收,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怎么写论文。

2.提升农业竞争力

特色农业的发展充分利用区域拥有的自然资源和历史资源,能够形成独具特色的产品优质性、稀缺性和绿色性,能满足当前市场需求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填补和开发现有和潜在的市场容量;同时,通过标准化生产和质量认证形成产品差异和质量识别,使其特色品质进一步转化为经济优势,这必然大幅提升农业的核心竞争力。面临国内国际市场上激烈的农产品贸易竞争,大力发展特色农业能避开产品同质化带来的低效益和弱竞争力;这对于促进河南省由农业大省到农业强省的转变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3.促进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

在当前公众对绿色无公害食品需求旺盛以及国际农业贸易中技术性壁垒的广泛存在的条件下,特色农业只有通过现代化、标准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式,提升和凸显产品自身无可比拟的质量特色优势,才能够在应对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开拓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这必然要求农业产业链的延长和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改变目前单户生产带来的农户市场参与不足、农业附加值低以及产品质量不稳定等状况,而特色农业发展促进机制体制的创新会进一步推动农业的现代化和产业化水平。

由此,必须充分重视优质特色农业的挖掘和培育,不断拓展特色农业产业链条,增加农业产值,使我省农业“质”“量”齐增。这对于我省三农问题的解决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二、河南省特色农业发展:现状与问题

1.积累了一定的特色优势,但资源优势开发不足

河南省特色资源丰富,在长久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包括茶叶、花卉、畜禽、果蔬、木材、药材等在内近70种口碑相传的特色产品,如信阳毛尖、南湾鱼、樱桃谷鸭、杂交水稻、光山麻鸭、新县银杏、商城油菜、淮滨杨木、息县半夏、平桥石榴、固始鸡(鹅);泌阳、西峡香菇;灵宝苹果、宁陵酥梨、孟津梨;河阴、封丘石榴;荥阳柿子;灵宝牛心柿饼;西峡猕猴桃;仰韶杏;灵宝、新郑、内黄的大枣;信阳板栗;卢氏、辉县的核桃;方城烟叶;南召柞蚕;驻马店、南阳芝麻;开封花生;商城油茶;开封西瓜;中牟大蒜;淮阳黄花菜;淅川、永城小辣椒;固始“愣头青”白萝卜;杞县、延津胡萝卜;洛阳牡丹芍药、延陵腊梅、开封、南阳、郑州月季、信阳杜鹃;焦作四大怀药、内乡山茱萸;西峡山茱萸西洋参;南召辛夷;济源冰凌草;封丘金银花;辉县、林县山楂;新县银杏;正阳生猪、三黄鸡;南阳黄牛;郏县红牛;泌阳毛驴;周口槐山羊、沈丘清真牛羊肉;固始土鸡;淇河鲫鱼;原阳大米;确山红薯;道口烧鸡;驻马店小磨油;许昌腐竹;商丘酱菜;兰考泡桐等。以这些特色优势为基础,我省特色农业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农业论文,各地树立了众多的特色品牌,如华英鸭肉、文新茶叶、商城制鬃品、羚锐中成药、奥龙牌色拉油、安太食品、维维、十三香(调料)、利维康、莲花、宋河、金丝猴、辅仁等。但有些特色优势没有充分挖掘,没有形成特色品牌和产业化经营。

2.农业企业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总体发展层次较低

目前,河南省有562家企业被列入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40家企业先后入围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与全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总数908相比,只占不到4.5%的比例。从农业企业规模和农业产业链条的发展看,除少数知名企业外,大部分企业规模较小,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产业链条较短,品牌意识不强,农产品附加值较低。大多企业处于农产品初级加工阶段,技术含量低、产业附加值少、产品单一,核心竞争力不足。很多特色产品质量上乘,但由于技术、资金和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加工和包装简单,品牌意识缺失,销售半径小,市场潜力和经济价值没有充分挖掘。

3.农户认知不足,组织化程度低,参与意愿与能力不强

在目前我国还不完善的条件下,单户种植(养殖)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形态;农户是特色农业发展的重要主体。对沈丘县石槽乡农户调查得知,大部分农民对特色农业的概念表现陌生,缺少品牌意识,没有提升产品质量的内在动力。观念的落后、技能的不足和市场意识的模糊使得大部分农民在农业发展中只能扮演“耕种者”的角色,在产品质量提升、特色提炼、加工和营销等方面严重缺位。同时,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速度缓慢,这一方面使农业生产停滞在单户耕作的阶段,难以实现规模化、标准化,保证农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农业企业和众多农户之间的交易成本,难以在特色农业生产过程中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怎么写论文。

三、河南省特色农业发展的路径选择

当前促进我省特色农业的发展,必须深化认识、加强引导农业论文,坚持走产业化、标准化发展的战略,并进一步理顺和发挥地方政府职能,围绕特色农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金融、信息、科技、服务等加强制度建设和政策供应,积极引导农户和农业企业的发展,激发特色农业发展的原生动力,扶持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和农业企业的发展,畅通特色农业发展的生产、加工、营销渠道;这是我省特色农业进一步发展的现实路径选择。

(一)深化认知,理顺职能,加强观念引导和政策扶持

1.把握特色农业发展规律,理顺政府职能

特色农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是资源先决、市场导向、规模适度、科技支撑、产业开发。作为主导的一方,政府有关部门应首先深化对特色农业的认知,把握其发展的规律和原则,以更加科学地引导特色农业的发展。其次,通过理顺政府职能,形成特色农业生产的专业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围绕特色农业的项目培育和遴选、扶持体系的构建、特色产品的质量认证、标志和识别,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逐渐形成专门领导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并完善其工作机制,实现对特色农业发展的垂直、高效引导。动员社会各界尤其是农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的力量,发挥其专业优势,推动诸如农民培训、技术推广、产品推介等方面的工作,形成特色农业生产的专业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

2.加强观念引导和政策扶持,提升农户参与意愿与参与能力

从观念上使农户对特色农业的发展前景有所认知,增强其市场经济意识,提升其对特色农业发展的参与意愿。对农业劳动力群体进行定期培训,使其具备特色农业发展意识,更新生产组织方式,促其形成专业化的经济合作组织。完善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完善管理组织方式、人员编制、薪酬待遇、服务农户的方式和渠道等,创建发挥农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作用的机制。加强对农民信贷的引导,在贷款利率、贷款额度、还款方式和期限等向特色农业倾斜。

3.做好区域规划,科学布局特色农业

发展特色农业必须考虑地区综合条件,注重比较优势的发挥,寻求最佳的发展方案。我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丰厚农业论文,特色产品的发展基础坚实,前景乐观。在特色农业的布局上,应构建机制,综合利用专门机构和科研院所的力量,对河南农业发展基本情况深入调研,依据各地的自然条件、生物资源、历史文化、农户已掌握的生产技术,以及当地特色农产品的现有种类、质量和规模,制定科学规划;使各地具有明确的优势特色农业发展方向,避免地域不适风险、市场风险、需求不足风险和一哄而上的风险。

(二)坚持农业产业化、农业标准化的发展战略

1.坚持以农业产业化促使特色农业发展的战略

产业化经营为特色农业的做大做强做优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使原来小规模的家庭式生产转变为农业生产部门和关联产业紧密联系的社会化大生产;把传统的家庭为主体的独立经营变成由公司或联合体为主体的企业经营;将原来相互分割的农产品经营环节重新加以有机整合,形成一体化经营的格局。推进特色农业产业化进程,可使地区潜在的相对优势转化为现实竞争优势,形成有竞争优势和区域特点的主导产业。打造特色农业生产、加工、营销完整的产业链,能提升特色农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也会带动区域经济的综合发展。

2.积极推动农业标准化发展战略的实施

农业标准化生产能有效克服当前农户分散生产带来的随意性,保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优质性,也有利于避开国际农产品贸易中技术性壁垒的影响怎么写论文。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发展特色农业,应着眼于生产、加工、流通三大环节,着力建立健全农业质量标准和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业、绿色农业和有机农业,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水平;同时,积极实施品牌战略,凸显农业标准化生产的高收益,促使农业标准化进入良性循环和高水平发展。

(三)构建特色农业发展的支撑体系

1.完善农地制度

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不全使土地分散耕作固化的状况很难打破,对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农业企业的发展形成限制。应进一步完善农地制度,一方面,加强集体经济建设,发展和强化其在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生产中的号召引导功能;另一方面,应健全农地流转制度,保护农户土地使用权权益的同时,通过流转使农业规模用地得到实现和保障。这对于促进特色农业的企业化发展有基础意义。

2.加大财政支持,完善农业基础设施

完善的农业基础设施,能有效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农业论文,促进农业产区与市场的衔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农业市场效率,同时推动农业产品质量的提高及其营销网络的完善,提高特色农产品的竞争力。当前我省农业基础薄弱,水利、路网、通讯等不够完善,农业信息化水平低,需要大力改善和提高。另外,围绕特色农业发展所需的技术研发推广、农民培训等都需大量资金支出。应采取税收减免、投资补贴等方法,多方引进资金,多渠道增加对特色农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和扶持政策供给。

3.鼓励和扶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中小企业的发展

进一步制定易于操作的扶持政策,促进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企业是发展特色农业的主体,也是农业企业化生产的重要载体;应继续发展龙头企业的同时,扶持农业中小企业的发展。通过金融支持、人力资源环境优化、相关政策的推介、产品购销平台的搭建,引导各种资源的有效联结,同时在企业品牌打造,相关政策适用等方面提供服务,促进农业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卢学英.关于发展我国特色农业的探讨[J]. 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12.

[2]李八月.加强和改进对特色农业的金融服务[J]. 内蒙古金融研究,2009,2.

[3]岑荣.做大做强特色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增收[J]. 南方农村,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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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背景

当前,资金流入不足、土地流转困难等已成为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农村土地证券化作为一项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举措,其意义不仅仅是融通农业发展资金,更为重要的是其所引发的一系列农村体制创新,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对于克服当前农业发展面临的诸多障碍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土地证券化就是以土地收益作为担保发行证券,是在不丧失土地产权的前提下,利用证券市场的功能,将不可移动、难以分割、不适合小规模投资的土地转化成可以流动的金融资产。土地证券化吸收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优点,是一种非负债型的全新融资方式,盘活了沉淀在土地上的大量人类财富。

农村土地证券化的必要性

(一)有效解决资金融通问题,发展农业生产

制约我国当前农业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农业资金投入不足,特别是缺乏有效的长期资金供应。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只能提供短期资金,并且近年来由于多方面原因,农村金融体系的支农功能被不断削弱。由于缺乏有效的长期融资渠道,农业长期投资特别是土地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进展缓慢,严重影响农业发展的后劲。因此,寻求农业发展所需资金特别是长期发展资金是我国当前农业发展战略中的关键。

融资证券化是当前国际金融业发展的方向,农业要发展,要实现现代化就不能被排除在融资证券化之外。农业资金的解决最终还是必须依靠农业制度自身的创新,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所具有的增值特性,对土地实行证券化,广泛筹集社会资金甚至是外资,就可以为我国农业生产提供一条可行的融资渠道。

(二)有效促进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的集约经营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基本制度,在过去30多年中对推动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目前下,无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土地资源流转和合理配置,无法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直接影响着农业发展的后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固然应该得到巩固和发展,但这一切必须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才能实现。只有建立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才能实现土地这一农村基本生产要素的流动,盘活土地存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为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调整及农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奠定基础;才能有效推动农村社会分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

土地证券化使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货币化,突破了土地经营权无法与其它生产要素进行价值和价格比较的限制,这为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形成创造了条件。土地证券化从制度上实现了将难以流动的土地转变成流动性较强的证券资产,土地流动变成了证券流动,这样一方面使土地流动的成本大幅度降低,提高了市场效率;另一方面也使土地的流动区域极为扩大,土地资源在更大的范围里进行优化配置,从而提高土地效率。可以说,土地证券化本身就是一种低成本的土地流转方式,值得进一步的推广。

(三)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与现代农业的对接

农村土地使用权证券化,不改变现行的的核心内容。推行农村土地使用权证券化后,农民仍可以和现行的一样,享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同时,还可以通过证券化的土地获得其他重要的权利。

首先是投资权,在我国,农民拥有土地经营权,土地证券化是借助于有价证券这种虚拟资本形式来承载拥有土地经营权所产生的收益,土地证券就成了土地使用权的凭证,农民持有土地证券可以凭借其进入资本市场,行使资本投资和交易的职能。其次,农民可以以手中的证券化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也可以以手中的证券化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获得发展农业和非农产业所需的信贷资金。总之,凡是证券资产所具有的功能,土地使用权证券均可享有。这也为农民参与资本市场创造了条件。

因此,土地证券化运作实质上是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稳定农户家庭承包权的基础上,确保农户可凭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按照自愿原则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并使农业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逐步得到完善。这是一种让农民变“股民”的制度创新,实现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与现代农业的对接,较好地解决了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面临的一系列制度问题。而且,由于土地使用权证券化后,农民仍可长期持有,因而并不影响农村土地具有的保障功能。

农村土地证券化的思路

(一)按照物权理论规范现有的农地承包经营制度

按照物权化的基本思路,有必要对农民享有的农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到位的界定。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历史看,农地承包经营权一开始是以债权形式出现的,并且在目前看来还带有很大程度上的债权性质。也正是因为存在这种债权的性质,一些并非与该权利对等的义务被捆绑进土地合同中,作为人的乡村干部也就存在随意调整土地分配关系、随意向农民摊派不合理费用,乃至随意调整和变更承包合同的可能。因此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证券化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农民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固化,并且剥离附加在这种权利上不对等的义务,使这种权利变为证券化资产。

(二)固化国家、集体和农民在农地层面的财产权利

对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进行改革,实质是权利与利益的再分配。农地制度改革要改善目前农民在与其他利益体博弈中的弱势地位和不利局面,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村民自治的基本要求,要防止其他利益集团运用合法的或非法的手段对农民和农地实施利益鲸吞的可能性。

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讲不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具有不彻底性。还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从发展的角度看,应该给予农民对土地完全的处置权。一般意义上的农地集体所有限制了内部成员对其应有的“份额”的权利,不利于农地经营权的流动、农地的重组和治理结构的健全,不利于土地的有效利用,甚至也不利于农民利益的保障。

(三) 建立相应的农村土地非农化制度

农村土地的非农化权利高度集中在国家,这是必须坚持的基本方向。但是,从目前我国农地的非农化现实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其适用范围过宽,一些私人目的而不是公共目的的非农化用地也纳入了土地征用的服务范围。二是其补偿额过低,所补偿的是农民对土地的劳动投入,而不是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不包括农地对农民社会保障权利让渡的补偿,不包括农地改变用途后的升值补偿。三是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致使地价收益的社会性没有体现在农民身上。土地剩余收益不能进入农民的直接消费,而应该成为资本当然是正确的,但这些资本归谁使用,资本利得如何分配等,都是比较现实的问题。农地承包经营权证券化将土地的农业用途凝固给农民时,一方面要考虑农民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和农民破产后的社会保障问题,另一方面更要考虑农地非农化对农民的长期影响。

(四)以证券化为最终方向全面实现承包经营权的资本化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率先开展了农村土地股份制的尝试,并在近些年来得到了蓬勃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对农民来说不再直接经营土地,能够降低机会成本,并从土地上获得因经营效率提高而增加的收益;对管理者来说,集体有各种社区公益功能需要以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作为物质基础,而新的制度安排,不仅没有缩小这些权利,反而使之得到扩张;对国家而言,这种制度安排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条件下,实现了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推进了农业的规模经营,加速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育和发展了农村的市场经济。当然,从目前来看,这种初级阶段的农地承包经营权证券化还不是很规范,其股份化、证券化的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还存在很大的制度建设空间。

随着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功能的恢复,土地价值的发现机制就变得尤其重要。特别是在农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的早期,一定要首先解决农地定价问题,明确农用地生产力(价值)核算。将土地的土壤结构、地质结构等自然指标,结合当地的地理位置、经济产出率、气候和农艺技术等经济因素,进行科学的定级估价,真实反映土地的资源价格、资本价格和社会保障价格,使农地承包经营权证券的初试定价和交易有一个比较精确的标准。同时,还必须注意一个问题,即股份化的路径选择问题。现有的思路一般是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来实现农地的资本化和证券化,但是很显然增加了证券化的交易成本和寻租的可能性,在中央和省级政府对证券化价格给予适当指导的情况下,让农民自由地选择资本化和证券化路径,应该成为农地承包经营权资本化和证券化的重点。

(五)建立区域性的证券信托、交易市场和农地价格指数

农地承包经营权证券化进入农业类公司,只是部分实现了证券化资产的第一种功能,即资金吸纳。完全实现证券化资产的资金筹措和资产运用还需要依靠发达和便捷的证券市场乃至资本市场。农地承包经营权的资本化、证券化,必然涉及到区域性资本市场的建设和规范。从我国全国性的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发展情况看,资本市场发展情况的好坏与建立初期的制度有很大的关系,任何对资本市场的纠偏行为都涉及到数量巨大的利益群体,其难度可想而知。对于区域性的农地经营权证券化市场(以下简称农地证券市场),由于交易活动的复杂性和频繁性,其交易主体就不仅仅是区域内的民众,所以尽管是区域性的证券市场,在坚持完善资金筹措和资产运用两大核心职能大方向的前提下,仍然要高度注意建设初期的制度规范。对此,我们必须完善农地证券的登记和农地证券基本价值确认,建立和规范农地证券交易的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农地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和手段。

同时,还要大力开展土地证券化和土地信托模式研究,积极探索与农地和农地证券有关的金融创新,寻找土地、农业、金融更深层次的结合点。重点研究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土地资源有效开发利用及公有制国情的土地证券化和土地信托的法律法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土地在更大范围流转,促进社会化的大资本流入农业,在推动农地价格适度上涨的同时,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并推动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快速转移和中国的城市化进程。

参考文献:

1.马义华.农村土地证券化研究[D].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黄小彪.农村土地证券化:功能、障碍与对策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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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我国在农村开始实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家庭承包制也显露出其缺陷,农户缺乏稳定的土地产权,土地分包到千家万户,导致土地的细碎化,客观上阻碍了土地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等的发展。所以,在稳定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机制,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其客观和现实的意义。

1湖北省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湖北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情况看,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经济发达的省份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好的县(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1广大农民尤其是乡村领导干部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缺乏认识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能够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实现农民增收致富奔小康。由于思想认识缺乏,导致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步子缓慢,范围较小,覆盖面不宽。

1.2缺乏统一规范的交易市场,导致“有市无序”和“有地无市”共存虽然现有的土地管理法规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做出许多规定,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私下交易仍频繁发生。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是现阶段湖北省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还未发育成熟,进一步说就是缺乏统一规范的交易市场。没有规范的交易市场,也就不能将需要流转的集体土地进行合理的引导,从而形成一种“有市无序”的现象[2]。

1.3由于湖北省农村的二、三产业不发达,没有给农民提供足够的土地流转空间,经营土地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尽管湖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逐年增多,劳务输出人数逐年增加,但其中绝大多数为临时性,无经济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农民盲目转移,就可能造成耕地撂荒的问题出现,就会损害农民的利益。

1.4因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发展农村经济,相继上马一些工业项目,建立工业园区,征用了一些农用土地在征用集体土地过程中,因土地补偿、土地安置机制的不健全,时常出现损害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情况,并由此引发了利益分配上的矛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3]。

2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几点建议

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过程,是土地资源重新优化配置的过程,也是决定流转机制得以形成的条件而逐渐成熟的过程。因此,在机制上要创新,在工作态度上要积极引导,在工作方法上要坚持条件,在流转形式上要灵活多样,在具体操作上要依法规范,切忌强迫命令搞一刀切。为了搞好土地使用权流转,推动农业结构的调整,加快农业产业化的进程,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2.1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长期稳定是党的一项农村基本政策,必须长期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是实现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的前提条件。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是依据承包权而产生的,离开了承包权的稳定,就谈不上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因此,只有从根本上解决承包权的稳定问题,才能有效地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这是土地使用权有效流转的体制前提[4]。

2.2加大农村金融对土地流转的支持由于农村土地投资风险高,回收期长,大规模的土地经营需要有力的资金支持。但是,目前农业的金融支持十分薄弱,普通农民很难通过正规渠道取得贷款,从而影响土地市场化流转。农村信用社在湖北省农村金融中有着重要地位,农民却难以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缺乏农业发展资金,影响了土地投入和产出,成为制约湖北省农业发展的瓶颈。地方政府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农村信贷市场和农业经营环境:政府尽快建立以土地抵押的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允许农民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获得中长期贷款,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不仅能降低农业融资风险,为农业发展筹集资金,而且可使土地利用更加合理;要改革信贷管理体制,加大农业信贷投入。对农村信用社,要合理确定信贷规模,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放宽审批限额;要改善信贷投向,使信贷投入资金向龙头企业、种养大户、专业能手和其他农业经营大户倾斜。

2.3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培育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中介机构

2.3.1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为了促进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优化农地资源配置,必须在政府的引导下,建立一个开放、公平、规范的农地使用权流转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及时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积极探索建立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运行机制,包括农用地使用权的价格机制、农用地流转约束机制、农用地使用权交易的中介机制、农地收益的分配机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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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地处贵州省的中部,属中丘原区。截止2007年,西秀区共辖15个乡镇,农村人口50多万,人均耕地约0.087hm2。全区耕地存在土壤薄瘠,土地利用细碎化等问题,导致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迫切需要通过农地流转,促进农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笔者通过对西秀区宁谷、龙宫、轿子山、七眼桥、岩腊和旧州6个乡镇,21个行政村组的部分农户进行调研,略作浅析。本次调查获得农户样本99份,业主样本19份,乡镇政府样本6份。涉及土地面积352.5亩,其中耕地299.8亩,园地5亩,林地28.6亩,其它17.1亩。

本文设贴现率为r,土地使用权流转年限为i,则农户的流转收益包括农地租金收益y。和转移劳动力的年收益y1,转出收益Ys=,流转的成本一是为寻找业主或中介,并进行谈判而产生的交易费用CCs;二是农户转出土地前的经营收益y2,则转出的成本Cs= CCs +。通过农地流转,农户的收益增量Ys=Ys一Cs。当Ys>0,农户在流转中受益,将促使农户增加农地供给。

1 农地流转中的影响农户的因素分析

1.1 农户在流转市场中主体地位逐步边缘化

农户作为流转市场主体之一,其意愿未得到充分尊重,利益诉求不能及时得到体现,导致其市场主体地位从内外部两方面逐步边缘化。内部影响主要体现在农户因自身素质有限,出现自我边缘化的趋势。农户素质太低,无法进行高附加值项目开发,也缺乏与政府或中介机构进行有效沟通的渠道,导致CCs在y。中所占比例过大。尽管国家给予粮食直补、油菜补贴等多种农业补贴,但总额太少,凸显种地的机会成本太高,部分农户宁愿不要y。,转而追求y1,粗耕和弃耕突出。调研发现岩腊镇某村全村近200人,目前还剩70多名老人和小孩,调查涉及的11.3亩耕地均是粗耕。外部影响首先体现在没有明确农地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地位和利益关系等。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不受约束的占有土地权益,农民则被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体系之外,使y。为0,加剧社会矛盾。其次部分地方政府强制农户进行土地流转,并享受了相关权益,农民不能享受完全的自主权,所获y。极低,甚至没有,大大降低Ys,扭曲了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

1.2 流转模式单一,流转价格体系不科学

根据屠能的农业区位理论可知,在一定假设条件下,距城市周围的土地利用类型是呈圈层变化的[1]。在农户与业主对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Ⅱ涉及的超额利润的博弈中,不适宜的流转模式和流转价格都将制约不同圈层土地利用和土地流转。调查发现西秀区农户采用的流转模式比较单一,流转价格混乱,扭曲了农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偏离了帕累托最优。调查发现愿意转出农地的农户约47%选择租赁,约16%愿意选择代耕,约10%愿意采用转包。横向比较发现2008年西秀区愿意转出农地的农户估计的每亩转出最低地租与最高地租差距为420元,转入的最低地租与最高地租差距为400元;不愿意转出农户估计的转出最低地租与最高地租差距为300元,转入的最低地租与最高的地租差距为250元;二者估计的转出地租均价差距为70元,转入的地租均价差距为20元。纵向比较发现2007年实际转出价格比2006年的低约30元,2008年比2007年高约60元,2008年的转出均价为每亩390元。分析发现2006年至2008年西秀区农户农地流转的供给价格弹性系数分别约为:0.51、0.53、0.50。

1.3 缺乏中介服务,增加交易费用

P/C

  B  SS(MC1)

  P1  C  F

P0  E0  DD(MR2)

E1

A

MR1

0  Q1  Q2  Q

图1 农户直接进入市场支付的交易费用的剩余情况

初始产权明确后,若缺乏中介服务,CCs增加,则新的制度安排带来的生产价值的增量小于其运作成本,将降低流转双方的流转意愿,进一步增加CCs,形成恶性循环,阻碍农地流转[2]。图1中SS为农户的农产品供给曲线(即其边际成本曲线MC1);MR1为农户边际收益曲线;DD为消费者(购买者)的需求曲线(即农户的边际收益曲线MR2);MC2为消费者(购买者)边际成本。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市场均衡点为SS与DD的交点E0,均衡价格为P0,农户的农产品剩余PS0和消费者(购买者)剩余CS0分别为PS0=P0E0A的面积,CS0=P0E0B的面积。实际流转过程中,单个的农户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只能被动接受价格,市场均衡点为MC1(SS)与MR1的交点E1,价格为P1。在这种情况下,农户的农产品剩余PS1和消费者剩余CS1分别为:PS1=P1EA的面积,CS1=P1CB的面积。消费者(购买者)剩余减少了P0E0CP1这块面积,这部分剩余被农户单独进入市场所承担的市场交易费所消耗。调查发现西秀区农地流转没有中介服务,出现了流转前,农户和业主存在信息不对称,不能直接进行交易,CCs增大。在选择“转出土地的花费”时,99户农户有30%将CCs主花在请亲戚朋友帮忙的吃喝中;农地流转时,农户缺乏中介服务,不能进行流转和外出打工,减少打工收益y1,增加流转成本Cs,降低农户的收益增量Ys;流转结束后,业主开发破坏了土壤耕作层或者私自转变农地用途,增加农户后续生产成本,且违反国家的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政策,缺少契约保护的农户却得不到合理的补偿,造成农户与业主之间矛盾尖锐,也使资源配置进一步偏离纳什均衡。

2 建议

2.1 增强农地流转主体的市场意识,促进农地流转市场化

市场具有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只有让农地资源进入市场,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依法、自愿、有偿的进行资源配置,才能逐步完善的市场法律体系,增强农地流转主体的市场意识,实现流转双方共赢[3]。在农地流转中,首先要逐步完善农地流转的外部环境,特别是法律体系和政策的完善。尽快制定《土地流转法》等法规,在法律中明确“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明确农地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明确“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等;放松农地金融限制;加快农地经营权证券化进程等。其次要注重流转主体自身的内在思想观念、生产关系、社会行为等方面的积极地改变,特别要提高流转主体的独立自主决策意识和契约意识,增强其市场意识,确立其市场主体地位,促进农地流转市场化。并使流转主体能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以及管理和经营之间的相互关系,能贯彻多学科并重,农、林、牧等多部门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兼顾,治山与治水相结合,经济、技术、政策等手段并用的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发的宏观理念。

2.2 丰富农地流转模式,完善农地流转价格机制

西秀区农地流转中需要推广的流转模式主要有:一是专业合作制。即把农村的种植大户集合起来,组成专业合作组织。此流转模式适合信息平行传导相对顺畅,经营规模不太大,工业化程度不高的项目,如幺铺镇的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和岩腊的竹荪种植专业合作社;二是联营制。即土地原承包关系不变,种植项目由公司确定,并为农户提供种子和技术,实行分散经营,公司按保护价收购产品。此模式适合信息纵向相对顺畅,经营规模大,工业化程度较高的项目,如旧州的香米生产联营合作和陕西安康龙泉县的结对联营合作。三是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即农户放弃农村宅基地,将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户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农户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此模式适合城市化发展较快的区域进行新区建设采用。如成都地震灾区实行的宅基地换住房。

完善价格机制就是要在加快形成统一开发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反映农用地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的评估体系和机制[3]。

2.3 完善机构,强化职能,提供优质农地流转服务

各级政府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农地流转动态,在充分尊重流转主体的基础上,为农地流转提供优质的服务。首先是建立专职职能政府机构。建立专职职能政府机构,并强化其职能作用,理顺管理体制,促进农村基层组织的创造力释放,使林业、水保、“退耕还林(草)”等与小流域综合治理相关的机构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实现改造生态环境,控制水土流失,增强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后劲;其次是建立中介机构。一是建立土地流转评估和融资中介机构,为农用地流转提供租金确定和资金融通服务。二是建立农户维权NGO和中介监督机构,使农户能够在维权组织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监督机构防止委托人和人之间的“权利失衡”,保障中介组织的活力[4]。再次是建立信息沟通绿色通道。通过设立专线,及时掌握流转动态,配套农村基层组织和中介的服务,降低流转双方信息获取成本,增加交易透明度;最后是适当激励,树立典型。良好的激励机制可使业主在实现合理的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过程中增进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如对地方经济贡献较大的业主,给予政策、资金和项目等方面的综合激励,进一步促进农地产业化经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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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中国特色的农地经营制度,但分散的、狭小的农户经营和大市场发生了矛盾,笔者认为,只有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才利于土地的规模经营,提高土地生产率。

现行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

我国的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而农村的改革又发端于土地承包。土地承包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和整个经济的繁荣。承包地不仅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我国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其主要表现为:所有权主体不清,权限不明;土地经营细碎化,不利于规模经营;农民经营土地短期行为严重等;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弃耕、撂荒现象严重;土地流转困难等。

土地权属关系混乱,所有权主体界定不清,内容界定不完整。目前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呈现多样性。就我国的现行法律来说,尽管规定农村土地的所用权归集体所有,但各级管理处置权却由国家掌握,集体所有名不副实,再加上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中,家庭经营层次日益强化扩大,农村集体机构对土地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和调控能力也就非常有限了。

土地资源零碎化。为了充分体现社区成员平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办法。按人口均分土地的制度安排,由于我国人多地少的特殊国情,使得农地经营规模特别小,加之实行好坏搭配以及定期调整等,又造成了地块的数量增加和分布零散。这种多地块、小面积、分散狭小的经营规模,不利于合理利用农业机械和水利设施,不利于实行合理耕作和采用先进技术,不利于调整作物结构和防止病虫害,不利于保持优良品种的纯度和品质,不利于增加农户对土地的投入,必然造成农业的粗放经营和低效益,并且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大规模、集约化经营相违背。

土地流转困难。在我国,农地流转主要是指农地使用者的农地权利全部或部分地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其他主体的行为,即农地使用权的流转。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的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事非农产业将不可逆转,这样就产生了土地流转的客观需要。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归属不明确以及周期性的土地调整,土地转让在具体的期限和合同方面不规范,土地流转期限比较短且不稳定,大多数转让都可以随时终止,这使土地流转没有稳定的预期。所以土地的流转一般都是在亲戚好朋友之间无偿进行的,土地很少能流转到最能有效使用土地的人手中,造成土地的使用效率低下和严重浪费。

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

租赁模式。土地承包者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在剩余承包期内将土地租赁给其他农户或公司法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我国法律允许农村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出租其权利。这种出租的形式对于出租人来说,他不必放弃土地所有权,即可得到土地租金,对承租人而言,他可以较小的代价,在租期内得到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债权行为,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该模式的受让人既有个人,也有企事业单位;既有农民,也有干部和科技人员。

土地信托模式。在“坚持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不搞强迫流转,不搞行政定价;坚持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确保耕地复耕能力”的原则下,以收取一定信托服务费(可由受让者支付)和签订信托服务合同的方式,接受农户或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信托,并按信托约定将其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土地抵押模式。土地使用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向银行担保取得贷款。若抵押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将丧失土地使用权,银行取得土地使用权。该模式主要是发挥土地的融资作用。尤其在某些地区农民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受新型产业相对较高利润的驱动,很多农民群众采取融资的办法解决资金问题。当前,以抵押土地解决贷款问题,日益成为农民群众创办新兴产业和开发新产品的重要融资渠道。这种方式不仅开辟了农村融资渠道,解决了农民资金问题,而且由于土地使用权仍掌握在承包者手中,也不妨碍土地保护利用,对农村新兴产业的产生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股份合作模式。土地使用权入股是指土地承包者或拥有农地永久性支配权的合作经济组织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以折股形式与其他生产要素综合的经济行为。土地由村集体统一经营或发包给其他公司经营,按土地股份,村集体将土地经营及发包所得在年终进行分配。

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土地流转不规范。目前的土地流转大多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小规模流转占着主导地位,多为亲戚朋友和农户之间的流转,这就导致了承包经营权在流转时,大都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很少通过合同或契约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口头合同稳定性差,双方利益缺乏法律保护,协议的随意性造成接包方缺乏长期经营的打算,舍不得增加投入,产业结构调整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掠夺式经营。

土地流转缺乏必要的信息中介。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象大多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村民,且多为转让人的亲戚和朋友,影响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和效益。虽然有的地方成立了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但总体上缺少由上而下的网络状、多功能的服务体系,使得供求双方信息辐射面窄,流动不畅,这不仅使土地流转受到局限,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使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提高。 建立真正适合土地流转市场需求的中介组织后,不仅可以让本村、本乡范围内出包转让而且可以让外乡、外县甚至外省、外国的投资人都能来投资,从而打破地域限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这样也有利于农业的市场化转变。

畸形行政干预阻碍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必要的行政干预和监督指导,但有些地区无端干预,或在某种利益驱使下不顾农民利益强行干预,甚至有预谋地干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一些基层干部迟迟不将第二轮承包合同或土地经营权证书发放到农户,借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之名,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有的不顾实际,强行搞所谓股份制或集中经营,引发很多后遗症;有的对土地租金的收益分配,缺乏公开性、合理性,对农民的补偿不到位的现象比较严重等。这些都对土地流转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也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引发消极因素。

土地承包权的福利性弱化土地流转积极性。由于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土地承担着农民就业保障和伤病养老保险功能,又由于承包者承包成本低,不转让也关系不大,受让者也在低成本的环境中不肯出高价,因此,虽然农民就业范围越来越广,农民收入中农业所占比例逐年下降,但大多数农民仍把土地看成“活命田”,宁可粗放经营,甚至荒芜弃耕,也不愿轻易转包。

土地流转市场的配套服务欠缺。目前我国的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缺乏土地流转的政策空间。同时,流转的服务也不到位,流转程序复杂,信息不畅通,也阻碍了流转的积极性。特别是产权界限不清导致土地流转的责权利关系不明。土地流转中,虽然存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但各项权利的界限没有具体规定。

金融信贷支持缺乏而制约了土地流转。农村金融信贷管理制度与农村土地流转资金借贷需求不匹配,无法满足土地流转的需要。再者,由于农业的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都比较大,所以相当一部分农业企业在争取资金和立项过程中,由于在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的监管体系中,还没有建立农户直接信贷担保机制,金融机构对农户不肯或不愿给予资金投放,使一些较好的项目在萌芽状态就被扼杀,这对于提高土地效益,促进土地健康流转都起到了制约作用。

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创新

(一)培育各种类型的土地流转服务中介组织

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动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必然趋势,而完善中介服务组织是农地市场化的关键。该机构负责受理需转让土地农户的申请,需承包土地投资人的申请,采用多种形式为双方牵线搭桥,保护流转双方的利益。基层农经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工作,确保土地“自愿、有偿、合法、有序”流转。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的搭桥引线作用,加快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和产业化经营。

(二)有效发挥政府和村集体的职能

市场的发展有其自身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的特点,尤其是我国农村的土地市场还很落后。因此,一是政府要对土地流转有宏观上的调控。建立调节机制,防止土地使用权过于集中,以调节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垄断和不公平现象。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育,可加强土地转让的公平性和竞争性,实现有序管理。二要建立约束政府行为过度干预的机制。准确定位政府在推进土地流转中的角色,监控土地供需总量的动态平衡,而不是运用行政手段去调整土地资源,与民争利。三要加强宣传力度,增加农民对有关法规和政策的了解,使土地流转由自发逐步转向自觉。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群众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因此,要抓好土地流转,必须“以人为本”,千方百计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

(三)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广大农民仍然把土地作为安身立命的基本生活保障,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离开土地的安全感和适应市场风险的能力,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的进程也将严重受阻。因而,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障体系,包括农村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以及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险功能,建议研究“用土地流转出让金作为农村居民社会保障金”制度,为农民解除放弃土地承包的后顾之忧,使“完全不依赖土地为生计” 的农民真正离开土地,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城镇化建设。

(四)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促进农村信贷,发展农村经济。农业结构调整和规模经营、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农村消费市场的扩展等问题,都与农民的经济状况密切相关,农民缺少资金及可靠的融资渠道已成为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也必将制约农村土地流转。因此,建议在稳定承包权30年不变的基础上,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方式,使农民较为方便地获得急需的启动资金,发展农业或农村二三产业,以此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在农业发展基金中,列出一定比例的专项基金用于扶持适度规模经营,主要用于农业基础建设、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科技推广等。要简化种养大户的贷款手续,通过信用社审定,发给“支农信用卡”或“贷款信誉证”。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

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和乡镇城市化进程,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大力发展非农产业,使农村隐性失业劳动者从土地中分离出来,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技能和素质,加大劳务输出;切实加快乡镇城市化进程,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主动地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竞争力,使更多农业剩余劳动力得以合理转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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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流转问题概述

(一)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土地流转问题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有一定积累

改革开放后,我国于1988年修改宪法,废除了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立法确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随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修正案的新规定,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至此,土地所有权流转成为我国合法和顺应宪法和民心的事实。在学术界,土地流转问题也开始被广泛研究。其研究可概括为三阶段:早期尝试阶段、中期扩展阶段和后期深入阶段,涉及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等普遍问题;以及区域土地产业化规模经营的影响因素及形成过程;辅助金融机制与信用体系构建;流转过程监管及农民利益保障;在土地流转中统筹城乡关系,及政府职能与责任重塑;耕地保护和资源优化配置探讨;后期有股份制改造、中介组织模式研究以及土地流转的制度改革创新。三个阶段总体上遵循由无到有、由简入深、从实践到理论再指向制度的规律。

第一阶段从1990年到2001年,学者们主要从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出发,研究了土地流转市场化需求,兼及土地合同的有效性、转包、抵押、继承等法律技术问题,分析了土地流转的动因,提出了土地流转法律机制的雏形。代表性论著有杨学成的《试论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4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注重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有少量的区域土地流转调查报告,纯法律技术问题及制度创新研究初见端倪。

第二阶段从2002年到2007年,主要研究方向有土地流转的效率和模式,也有探讨土地流转中的政府责任;土地流转与农村人口流动的关系;农村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及其解决途径被作为一个焦点进行讨论,强调制度性保障在土地流转规范化中的作用;经济学方法尤其制度经济学方法被广泛使用于土地流转的论证分析,并初步提出较完整的土地流转利益联结模型。这一阶段的研究数量急剧增多,经济学角度和法学角度的研究从广度到深度都有较大推进,应该与党的十六大报告“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正相关。

第三阶段从2003年开始至今,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开始以农民的基本权利为视角进行专门性研究,侧重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研究;开始出现大量外国土地制度的对比研究;土地经营权物权话以制约行政权的理论模型已经较为全面;较多文献基于原有理论或实证成果建立,也有文献将研究重点转向资源优化配置方向;作为制度形成类型研究,除股份制合作等流转形式继续深化外,还呈现出与新农村建设结合,加强金融配套制度建设等特点;也开始出现述评类的总结著述,典型如张会萍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综述》载《宁夏社会科学》2011年3期。这一阶段的研究明显体现“关注民生”的特点,研究中的农民利益保障问题被重点凸显;调查报告等实证研究方式较多使用,理论研究也进一步深入。部分问题已经解决,如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定性,但仍有已经提出但尚未解决的新问题,如对策性研究中的农民权益保障制度构建,也有需要提出的新问题,如本课题研究的土地使用权流转绩效的法学方法评价问题。

(二)土地流转现象背后的规律性研究尚显不足,土地流转的效果评价体系的构建还有待探讨

其一,政府在土地流转宏观调控中的干预路径与干预程度选择,土地流转如何与现有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协同改革,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向量评估等等研究,目前较多停留在描述性分析,尚未进一步探求其背后的规律性决定因素。其二,针对土地流转效果的评价研究,现有研究大多是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针对一个区域从某一角度进行评价。而缺乏一种法学的评价方法。即在构建一种新的指标评价体系的基础上,针对一个区域的土地流转模式,在经济社会的宏观层面和农户家庭的微观层面全方位进行效果评价。通过规则的有效性对土地流转制度和模式进行评价的理论和方法,目前都还有待探讨。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政策现状

根据新疆兵团相关政策文件的指示,兵团始终坚持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不动摇。新疆兵团各团场全面推行了“两费自理”、“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责任制,增强了干部职工的风险意识,有效地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兵团国土资源局以开展“回头看”为契机,全面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并以构建保障、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主线,严格落实国家土地政策和制度,全面提升兵团国土系统推动科学发展和综合服务的能力,为兵团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兵团国土资源局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围绕兵团产业规划,积极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该局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年度,实行耕地保护“一票否决制”;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对完成任务好、新增耕地多的师,在项目开发和土地利用上予以倾斜;指导各师按照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确定的指标,合理确定各类用地数量和布局,为实施结构调整提供依据。这个布局围绕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实施用地重点保障,严格执行项目预审制度,按照国家《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供地目录》规定的原则审核用地数量,积极引导建设用地向高产出、少用地、节约集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迈进。力争在职工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全面规范兵团团场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兵团团场土地政策的长期固定。有的团场已经实行新的改革措施,譬如部分团场对职工承包的土地提高等级:一是建立土地等级的改良提升制度,激励职工自觉的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在3—5年提高一个土地等级。二是连队督促承包职工加大投入改良土壤,并给予合理化建议和具体指导。三是处里出台优惠政策,土地等级差进行轮作倒茬,水稻按棉花的120%实物量上交。四是加大基础性的投入,清挖排渠,硬质防渗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提高土地等级,提高作物单产。

(二)新疆兵团土地流转的研究思路

首先,针对政府政策这一最重要变量对于现行各种土地流转模式的制度性影响因素进行实证调研并进行分析,兼对土地金融组织、土地中介组织等外生性变量进行定量研究;其次,通过农户的需求与满意度调查,对兵团土地流转已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现实问题充分思考归纳;此时,现实问题已经出现并已经充分总结。最后,结合国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引申出用法律妥善规范土地流转的原则与规则,并基于前述成果,力争构建新的土地流转效果法学评价体系,同时提出科学可行的发展和完善兵团土地流转的法律对策。其中有正向研究部分,即中外土地制度比较研究和兵团土地制度实证研究,再通过逆向研究部分,即对土地转让纠纷判例分析研究和土地制度运行中的法律规避研究,最终实现更为科学可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设计。研究方法则首先是调查研究方法,拟由农一师国土局领导主持实地调研,依托塔里木大学周围团场政研室的大力帮助,收集实证资料,再由实践回到理论,由塔里木大学教师邀约行内人士合议研究分析,力争作出开创性结论。其次是对比研究方法,通过国外土地制度的分析与借鉴,作出法律移植的建议性的选择。研究目的则体现在,农村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优化配置必不可少的一环,农村土地流转,要注重保障农民的权利。在农地流转中要节制资本,应将资本下乡尽量限定在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服务的领域内,防止资本对农民土地的兼并导致农民失业破产。对于众多土地流转模式,需要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来考评土地流转的绩效等问题。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为规范土地流转提供完善的服务。同时,应当加大对职工土地承包的土地的面积、等级、期限、地号等的民主监督管理力度。

三、新疆兵团土地流转政策的法律定位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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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被称为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通过社会保障可以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而在我国,农民工群体却未真正享受到一视同仁的待遇,他们在城市的生存现状不容乐观。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调查,2009年春节前全省回乡农民工已达950多万人,其中,从省外返回660多万人,受经济危机影响回流人数占总数的60%。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扩大,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失去城市工作,被迫返回农村。农民工在返乡前,多数已经在城市退保;返乡后,又面临着失去农村原先土地的境地。针对这种状况,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从不同的责任主体进行归因分析,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

一、概念界定与理论剖析

返乡农民工属于农民工群体的一部分,要界定返乡农民工的概念,首先要明确农民工的概念。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指出,“农民工是我国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所出现的特殊群体,特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研究转型社会学的学者孙立平看来,“农民工这个称谓表明的不仅仅是一种职业,也不仅仅是一种社会身份,而是一种职业与社会身份的结合。可见,学者们主要强调的是农民工的身份与职业的特殊性。

20世纪50年代末,唐纳德?博格等人提出系统的人口流动推拉理论模型。该理论认为,在流入地中存在一种把外来劳动力吸引过来的“拉力”,同样,在流出地,也存在着一种把原居民排斥出常居住地的“推力”。依据该理论,本文从不同主体层面所产生的“推力”与“拉力”为切入点,对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归因分析。

基于以上对农民工的界定以及对推拉理论的分析,笔者将返乡农民工界定为:在城市生活一段时间后,因城市“推力”或农村“拉力”自愿或被迫返回农村,拥有农村户籍身份却从事非农产业、具有城市打工经验的人。

二、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包括缴费性的社会保险,还包括非缴费性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而居于城市边缘的农民工在社会保障的享有方面存在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工伤保障低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明确规定外来农民工享有工伤保险,但是实际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2008年的一份调查表明,河南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仅占12.9%,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煤矿等风险较大、职业危害较重的行业中,由于工作条件差,往往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由于行业自身管理松散、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规范缺失及农民工自身参保较少等情况,使得农民工获得的工伤保障普遍较低。

(二)医疗报销难

对于医疗保障,大多数农民工往往难以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公费医疗和以住院为主的大病医疗报销补偿待遇,而是仍以参加原籍的“新农合”为主。但是,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工在城市看完病只能回到原籍进行报销,这就给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带来极大不便,农民工一旦出现大病,就免不了两地奔波,承受着身体和精神的双重压力。

(三)养老门槛高

按养老保障相关政策,缴费满15年后才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而流动频繁的农民工很少能够实现规定年限的累积。另外,由于我国各地统筹政策不一致,造成养老保险在地区间转移接续相当困难。根据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企业虽然允许农民工退保,但退保后的农民工只能拿回个人账户中的份额,社会统筹部分则成为城市的“创收”所得,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挫伤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四)福利救助不平等

农民工作为城市建设者,在为城市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却无法享受对等的福利待遇。一方面,他们不能同等地享有城市居民所拥有的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福利;另一方面,处于低收入阶层的农民工也没有与城市贫困居民一样被纳入“低保”救助范围,甚至还被城市贴以标签加以排斥,弱化的社会救助和不平等的社会福利使农民工常常游离在城市福利的“边缘地带”。

三、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归因分析

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由多重因素造成的,笔者借助推拉理论的视角,分别从政府、企业、农民工个人三个不同的主体层面进行归因分析:

(一)政府层面

虽然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将农民工隔离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但是近年来不断完善的“三农”政策却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农地保障。

1、户籍制度

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形成了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随之出现城乡二元化特征,在城市的农民工无法纳入与市民同样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制度障碍是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最大推力。

2、惠农政策

2006年国家全面取消征收农业税,实行以工补农政策,再加上各地农村通过大力推进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建设,为返乡农民工提供了就地、就近就业的机会;2012年国家又通过了强民生保稳定的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吸引了返乡农民工立足农村求得自身发展。可见,惠农政策是农民工返乡获取农地保障的拉力。

(二)企业层面

城市务工企业的内外环境直接影响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的落实情况。

1、自身状况

由于农民工在城市所从事的主要是低成本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如果按国家相关规定为农民工交纳社会保险,就会因成本升高而背负财力负担,因此,企业很少愿意主动为农民工落实社会保障。因此,企业“先天不足”是农民工在城市不能获得社会保障的客观推力。 

2、外部环境

自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大批沿海出口企业都受到了严重影响,无法应对危机的农民工成为了这次危机爆发后的牺牲品。因此,金融危机成为农民工返乡最直接的推力,受雇于其中的农民工因企业改革或破产而失去城市中的工作被迫返乡。

(三)个人层面

农民工在城市中表现出的较高的异质性,将其推向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同时,农民工浓厚的乡土情节又将其“拉”回农村以期获取农地保障。

1、流动性与组织性

有调查显示,农民工在餐饮、工厂等企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从事建筑等纯体力劳动的农民工,在一个地方平均工作周期为2-3年。农民工的高流动性使他们难逾越养老保障的累积年限的门槛。另外,由于缺乏组织,农民工进城大多是处于一种自发的状态,当自身保障缺失时,也没有力量与途径向外界提出维权诉求。

2、技能与观念

河南省进城农民工中,有45.3%的人没有接受过任何培训,25%的人只接受过不超过15天的简单培训,接受过正规培训的人员仅占13.1%。在维权意识方面,79.3%的农民工没有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56.4%的农民工对于劳动相关法律知识了解一点,32.6%的农民工则根本不清楚。由此可见,技能的欠缺和维权观念的淡薄使农民工在主观上无力去争取本应享有的权益保障。

3、乡土情节

农民工没有城市户籍,农地还是大部分农民工返乡后最终的归宿和保障。同时,在乡土中国的差序格局中,仍存续着农民工返乡前的初级群体,这些由血缘、地缘关系纽带维系着的家庭、朋辈、邻里关系也是农民工返乡后不可或缺的保障。因此,乡土情节是农民工返乡的主观拉力。

四、完善我国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

根据对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归因分析,笔者仍从政府、企业、农民工个人三个不同的主体层面探讨解决返乡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

(一)政府层面

在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应进一步巩固返乡农民工的土地保障。

1、推进土地制度改革

政府应通过立法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返乡农民工再次进城,其土地承包权也不能随意剥夺;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农地流转机制,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基本利益;另外,政府还应适当提高对返乡农民工的失地补偿标准,保证农民工返乡后有基本的生存保障。

2、建立健全返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1)工伤保险实现“全覆盖”。政府应依法加强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计划”的监管力度,在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强制为农民工参保,保证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全覆盖;同时,还要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卫生安全条件的食宿等服务,切实保障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还要依法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惩处从事危及农民工生命安全的违规企业。

(2)医疗保险推广“信阳模式”。河南省信阳市在外出务工农民集中地选建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就地参合、就地就诊、就地报销的思路,制定农民工参合、就医、补偿的具体办法。河南各地方政府应参照信阳模式,充分了解外出务工农民就医的具体需求,在农民工集中地建立“定点”医院,以方便生病的农民工就近就诊。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规范医务人员的行医行为,确保农民工获得有保障的医疗服务。

(3)养老保险推行“一卡通”。政府应着力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针对农民工流动大的特点,在各务工地推行“一卡通”制度,保证农民工不仅在不同企业间转移时养老保险能够顺利接续,而且返乡后同样可以实现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顺利对接,从而实现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顺利续保。

(二)企业层面

企业应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从源头上降低风险,建立“过渡性”养老保险。

1、强化责任意识,消除身份歧视

企业作为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肩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因此要加强企业对于员工风险防范的教育引导,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用工单位还应消除对农民工的身份歧视,实行同工同酬,保障农民工在企业中获得一视同仁的待遇。

2、建立“过渡性”养老保险

低成本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建立养老保险,应遵循序渐近的原则,逐步建立“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为主、社会统筹为辅的储蓄积累制模式,给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开设一个类似身份证号码一样的、独一无二的养老金个人账户,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按比例计入个人账户。以弥补因流动造成的社会统筹保障金的流失,以增加农民工对企业的信任感和内聚力。

(三)个人层面

返乡农民工应从自身观念、技能、组织性方面进行改进,以争取更多的保障。

1、转变意识,提升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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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学术背景及经历

1977―1980年,华中工学院政治理论课部师资班经济学专业毕业,1981年9月―1982年1月武汉大学经济系学习进修国际贸易、国际金融、世界经济等课程,1985―1988年华中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系外国经济思想史专业研究生毕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2―1996年武汉大学经济学院经济系外国经济思想史专业研究生毕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99年10月―2000年3月德国杜伊斯堡大学东亚经济研究中心访问教授,2001年7月―2001年9月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应用哲学研究所休假访问,2004年8月―2005年7月,美国富布莱特学者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农业与资源经济系访问学者,2009年9月2日获得国家汉办海外孔子学院院长候选人资格。

三、主要论文

1、《论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吸收问题》,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1989年第2期。

2、《农业国工业化与发展经济学》,江汉论坛,1993年第3期。

3、《论结构变动与工业化》,江海学刊,1994年第5期。

4、《论第三产业的就业效应及意义》,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1996年第3期。

5、《解决失业:一个世纪课题》,中国改革,1998年第1期。

6、《农业技术进步路径与劳动力的利用》,经济纵横,1998年第1期。

7、《二元经济结构理论发展述评》,经济学动态,1998年第1期。

8、《论发达与发展中国家的失业问题》,华中理工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9、《从“退耕还林”和“禁伐”政策的实施看对农民利益的补偿》,改革,2001年第3期。

10、《论我国城乡人口迁移中的不确定性及其影响》,中国农村经济,2001年第7期。

11、《浅谈我国农村金融的支农作用》,武汉金融,2001年第6期。

12、《农村“绿色板块”在我国农业产业化中的融资效应》,武汉金融,2002年第5期。

13、《比较优势与中西部发展战略》,华中理工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

14、《货币联盟理论的新发展》,经济学动态,2003年第4期。

15、《教育与农业发展关系实证研究》,中国农村观察,2004年第5期。

16、《振兴东北的产业选择》,经济学消息报,2004年7月23日。

17、《关系型贷款与中小企业融资》,武汉金融,2004年第8期。

18、《区域传统文化对区域经济增长影响机理研究》,学习与实践,2006年第6期。

19、《从香港和大陆税改看制度变迁的时空约束条件》,经济学消息报,2006年8月4日。

20、《“人口红利”效应与中国经济增长》,经济学家,2007年第1期。

21、《我国农村社会资本变迁的经济分析》,福建论坛,2007年第12期。

22、《基于农业公共投资视角的中国农业技术效率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09年第5期。

23、《科学工业化理论历久弥新》,经济学消息报,2010年1月15日。

四、主要参研项目

1、1992年参与主持湖北省社科基金项目“湖北省‘中部崛起战略’研究”。

2、1998年主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农业产业化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3、1996年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方国家的工业化与工业化进程中的中国农业”,代号96BJL018。

4、2001年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业产业组织、技术进步与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之关系研究”,代号01BJL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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