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金融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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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金融论文

篇1

(一)信贷需求由于农村资金外流等状况的存在,农村经济组织尤其是农民贷款难一直是我国金融领域的难题。按姚长存(2012年)的测算,我国银行业对全国小型企业的整体信贷覆盖率大致在5.5%~6%,对乡镇企业的信贷覆盖率低于2%,影响其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抵质押物缺乏。随着农地可入市,这一瓶颈问题将获得缓解的可能。对拥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经济组织或个体而言,在需要扩大生产规模、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时,将可以选择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对拟进行农地交易的买卖双方而言,供方将可以用土地作为抵押申请资金进行前期的投资,以更好促成交易;需求方也可以在土地成交后以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申请银行信贷支持,置换其已占用的资金,缓解流动性压力,甚至可以申请做成按揭贷款模式。在土地增减挂钩和地票交易中,这种信贷需求更为强烈。尽管两种操作模式存在“先占后补”和“先补后占”顺序上的巨大差异,但两种模式的共同点在于运作周期都较长,且在项目前期整合复垦农民宅基地和公共建设用地、安置农民阶段,都需要垫付巨额的资金。尤其是在地票交易中,如果农地不能作为抵押物,那么在取得地票之前,将很难获得信贷资金支持。即使是取得地票后,如果不能及时拍买到国有建设用地,那么地票就很难变现,将一直占用着企业的资金,形成企业巨大的资金压力。这也是我国现阶段土地增减挂钩以及地票交易存在“烂尾”项目的重要原因。农地入市后,增减挂钩项目或地票交易项目只需在完成第一阶段的安置农民甚至在与农民签订安置协议后,就可用拟复垦的建设用地作为抵押申请信贷支持,在复垦验收完成取得地票后,只需再将抵押物置换为地票即可。这就相当于打通了农地置换过程中的整个资金运转链条,有利于确保整个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农民、项目运作方、银行的多方共赢。

(二)投融资顾问需求这一金融需求大多源于农地的需求方,尤其是已经与银行建立业务往来的需求方。当客户因经营战略需要,拟购买、租赁或吸收农地作为出资入股时,出于专业与谨慎的考虑,往往需要对相关决策进行独立第三方的评估,从而产生聘请顾问的需求。目前大型商业银行普遍都提供有该种类型的咨询服务,在提供该类型服务时,银行会对客户进行细致的尽职调查,并对客户相关决策的前景、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最终对决策可行性出具专业意见并提供合理操作方案。从客户角度来说,聘请银行提供投融资顾问服务,有利于银行加深对客户经营与财务状况的了解,从而有利于双方扩大合作,如建立信贷业务往来等,这是银行从事该类型服务较券商类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此外,站在农地供给方角度,进行农地入市方式决策,是选择转让还是出租、联营、入股等,往往也涉及较为专业的研判,也会滋生投资融决策顾问需求。最后,由于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客户基础广泛,且对客户了解程度较深,当某一客户存在购买或出让特定类型农地的需求时,商业银行还可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居间信息服务。总之,随着农地入市项目的逐渐增多,围绕农地投资、转让、出租、购买等顾问服务需求会大幅增长。

(三)资金托管需求这一需求主要出现在农地转让、土地增减挂钩以及地票交易项目中。农地转让过程中,由于涉及土地权属的审验、登记、变更等多个环节,完成整个流程往往耗时较长。在这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意外事件都可能导致交易中断。所以,对农地购买方而言,交易协议签订后,即将全部地价款支付给卖方存在交易中断后不能及时收回价款的风险;而对农地的出让方而言,也存在农地权利变更后不能及时足额收到价款的风险。此时,对地价款的资金托管需求自然产生。在双方签订交易协议后,农地的转入方就可以将全部或约定比例的购地价款存入指定托管账户,非双方同意该资金不能划转,直到农地权利变更完成,银行直接将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转入卖方账户。同理,在土地增减挂钩和地票交易中,由于前期宅基地的收集、整理、复垦需要较长的时间,从项目启动到与所有农民签订完宅基地置换协议之前,存在对土地补偿款及安置费用进行托管的需求。这样有利于打消农民收不到价款的担忧,也保证了万一项目中断对项目方形成的损失,确保整个交易顺利实施。

(四)支付结算需求支付结算需求是农地入市过程中最基本的金融需求,也是最常见的需求。从农地转让中的一对一支付结算,到土地增减挂钩或地票交易中的一对多支付结算;从一次性支付价款,到分期定时支付或分期不定时支付,农地的不同入市途径会产生不同的支付结算需求,且这种需求呈现出越来越“个性化”与“定制化”的特征。受益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中央对“三农”金融领域的重视,以农业银行为代表的大型商业银行已将基础金融服务覆盖到了几乎所有的县域,即使是在暂时不能提供物理网点服务的乡村或边远山区,农业银行也都基本覆盖了“惠农通”等专用金融机具,可以满足村民任何时候足不出村的资金查询、转账与小额取现需求。也就是说,无论农地入市中的资金支付结算需求涉及到多偏远的乡村,也不论其需求多“个性化”,以农业银行为代表的大型商业银行都具备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

(五)资金理财需求理财需求是由农地入市而衍生的金融需求。不论采用何种入市途径,一般都会涉及大额的资金往来,加上农地的出让方往往是农村居民或乡镇企业,投资经验普遍缺乏,投资意识相对薄弱,风险偏好也较为稳健,随着土地价款的到账,其资金很可能沉淀在账户上,从而产生保值增值的理财需求。尤其是在土地增减挂钩或地票交易中,宅基地被置换的村民往往集中收到大额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费用,如果没有合理的投资渠道,这笔款项很容易被挥霍掉,如我们在媒体上经常见到的“被征地村民获得补偿款后赌博返贫”的故事。所以商业银行在完成对农地价款的支付结算后,可进一步进行专项理财营销,既帮助农民获得投资渠道,也将资金循环在了自身体内。此外,对前述农地入市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托管资金,商业银行也可为其配套专项理财方案,满足客户资金增值需求。

(六)资产证券化需求资产证券化需求既可能来自于农地转出方,也可能来自于商业银行。来自于农地转出方的土地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支持型证券化,银行可在这一过程中提供信贷支持、托管、结算、理财等金融服务,不过对运作方要求极高,目前在我国基本无法实施,所以真正具有现实可行性的是银行主导的农地抵押贷款证券化。基本原理为:银行将农地抵押贷款出售给某一特殊目的实体(SPV),由该SPV对贷款打包组合并发行证券,再经过增信和评级后,将证券向社会或特定机构发售。由于实施土地抵押贷款证券化后,可减少原农地抵押贷款对商业银行资本的占用,有利于银行投放更多的贷款,支持更多的农地入市,所以对农地入市的买卖双方和银行来说,都具有支持证券化的理由。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还处在证券化业务试点阶段,但已取得较好效果。我们预计,随着试点的逐步深入,这一金融需求将快速增长。此外,农地入市后,将农地委托给信托公司经营管理的农地信托模式(如中信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以农地换取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农地社保化模式(如宁夏永宁征地农民养老项目);甚至由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客户需求,投资农地并租赁给客户使用的情形都可能出现并获得发展,由此可为商业银行的业务开展创造更大空间。

二、商业银行服务农地入市的策略

一是区域策略上,应渐次推进,避免一哄而上、全面放开。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进度、土地市场活跃程度甚至居民恋土情结差异巨大。在东部沿海地区,城乡一体化特征日益鲜明,长期以来以隐形和间接方式实现农地入市的各种实践,已经活跃了当地的土地交易市场,深化了当地居民对农地流转的认识,农地入市的各种技术条件事实上均已具备;在中部地区,随着产业梯度转移的加快,以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为代表的建设用地增长正逐渐成为推动当地农地入市的主要动力;在西部地区,政策支持的农地入市试点早已开展,相关配套机制也一直在持续完善,但受制于工业基础和基础设施的薄弱,在试点地区之外的农地入市仍然存在市场需求不旺和居民意愿较低的双重压力。对商业银行而言,农地是新事物,加上其高度的敏感性,所以对农地入市的支持尤其是信贷支持应采取稳步推进的策略,不能一哄而上、全面开花。我们认为,在东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可全面放开农地入市的金融服务支持,但需制定严格的业务操作规范;在中部地区,可重点选择经济基础好、有成熟工业项目和产业支撑的地区进行金融服务试点,为全面开展业务积累经验;在西部地区,业务范围可暂时限定在政策试点地区,并在提供金融支持时,尽可能引入政府的增信。

二是客户选择上,应优先支持信誉高、实力强、管理规范的运作主体。农地的资本密集属性,决定了商业银行在筛选运作主体时,应高度重视客户的资金实力以及良好的投资经验,并优先支持利用农地进行实体投资的运作主体;农地的政策密切性,又要求商业银行高度重视运作方的管理规范性与内控体系的健全性,以尽可能避免操作不规范而导致的政策风险;农村经济组织或农民对农地尤其是宅基地补偿的高度敏感性,还要求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运作方的信誉以及历史信用记录,并优先支持高信用等级客户,以尽可能降低发生的概率。我们预计,禁锢农地与“市”隔离的门槛一旦被打破,必将在短期内迸发出巨量的金融需求尤其是信贷需求,这就更要求商业银行要以审慎和稳健的眼光去选择和评估客户。对商业银行而言,尽管信贷业务是农地入市供求方最可能需要的服务,但在信贷支持尚不具备条件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营销客户的支付结算、资金托管和投融资顾问等中间业务需求,通过提供中间业务加深对客户的了解,再寻求进一步的深化合作。

三是项目筛选上,应重点支持规划清晰、市场前景广阔的入市项目。选择了好的客户后还应该优选项目。由于我国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所以在审查农地入市项目时,应特别注意拟支持项目的土地使用规划,并选择规划明确、用途合规、有市场潜力的项目进行针对性支持。我们建议,可从以下项目中重点选择:一是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的科技型、集约型现代农业和种业用地项目;二是立足新型城镇化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构建、新农村建设以及特色资源开发的城镇化建设用地项目;三是大型企业在农村地区的落地公司或子项目,环境友好、低耗能、低污染的环保型项目,以及承接城市地区产业转移的优质工业化用地项目;四是以农村物流体系、现代交通、通讯、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为重点的信息化建设用地项目;五是为大型企业集团做配套产品和服务,有独立技术含量的配套型用地项目;六是大型企业尤其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在农村地区建设生产基地、延伸产业链条的用地项目。

四是服务内容上,应对接好客户需求,注重服务的综合化与多元化。除传统信贷外,还应加大对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的挖掘与开发,实现真正全面理解客户需求,按需营销。一是要注重供求双方的服务营销。如为农地的需求方提供信贷资金支持时,可同时向供应方营销专项理财服务。二是要注重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的制定。从决策阶段的投融资顾问到具体入市操作中的信贷资金提供、资金托管和结算支付,以及项目结束后的理财和还款计划,应结合客户的具体资金流转匹配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实现对客户多角度、全方位的需求全覆盖,真正做客户的“财富管理专家”和“金融资源整合商”。三是要注重及时创新产品和服务。农地入市的具体操作千差万别,新的入市模式也会层出不穷,商业银行除要及时做好产品和服务对接外,还要加大对市场运行趋势的前瞻性研判,并要能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因地制宜地创新出区域性产品和服务。我们认为,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健全、农民恋土情结仍然强烈的今天,以农地换取社保和不涉及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农地信托、证券化模式将更能获得农地拥有者的青睐,围绕这方面的金融需求,商业银行可提前做好准备。

五是管理手段上,应注重技术支持和相关配套机制的构建和完善。作为金融服务的新领域,农地金融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还需要计量技术、风险管理、政策建设等配套机制的支持。一是在计量技术上,首先要解决农地的估价问题,这一问题在现行的业务实践中尚属于空白。我们认为,影响农地价值的最主要因素包括地理位置、所处区域土地市场活跃程度、当地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当地房地产市场趋势等。在具体估值技术上,可考虑市场比较法(以相近区域的农地历史成交价格乘以一定修正系数获得,适用于已有交易记录的地区)、未来收益法(以农地入市后的未来一定期间内产生的收益折现后获得)、成本法(以上缴政府的土地管理费加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以及合理的开发利润确定)等。二是在风险控制上,业务开展前,应对业务的风险容忍度、信贷限额、经济资本占用率等进行详细的测算、论证与说明,并建立有定期的监测体系,及时反馈业务开展中的问题并修正,确保将业务风险控制在可容忍的限度内。三是在政策完善上,应提前做好现有相关制度的修订,将农地纳入抵质押担保体系,制定合理的抵质押率,明确抵质押物估值变动时的处理措施以及具体业务流程。

六是资源保障上,应建立并持续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激励约束等机制。一是应配备充足的客户经理,满足业务开展所需的人力支持。业务前期,应尽可能选配熟悉农村市场、业务素质较高且具有固定资产业务经验的人员进行项目调查,逐步积累经验后再培养新人。二是在资源配置上,应给予农地金融业务以适当优先考虑。首先在信贷资源配置上,限额内需求应尽可能满足,确保全行整体业务能维持在一个事先规划的规模水平;其次在费用配置上,应给予农地金融业务一定的弹性,满足新业务开展初期可能出现的多次调查、论证的情形。三是在激励机制上,应适当提高业绩奖励系数,鼓励客户经理投入更多精力钻研业务,同时要制定合理的尽免职规定,适当放宽风险追责,慎用处罚措施,减轻客户经理对新业务“不愿做、不敢做”的畏惧心理。四是在业务培训上,除定期组织客户经理进行业务交流,讨论各自好经验、好做法以及相关风险点外,还可适时聘请土地管理部门、行业专家进行农地政策、估价技术、风险防范等知识的讲解,持续完善农地金融业务的智力支持。

篇2

流转形式多样化,流转主体多元化目前,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有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等,但以出租和转包为主。据福建省农业局统计资料,2011年全省通过出租的农地155.12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53%;通过转包的农地92.63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31%;通过转让的农地13.4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5%;互换的农地12.72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4%股份合作的农地3.35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如图1-2所示。通过多种形式的流转,形成了有竞争力的市场价格,农民从中受益。流转土地用途主要集中在烤烟、粮食、蔬菜、食用菌、花卉苗木、水产养殖等方面。流转后的土地开发经营的项目主要涉及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带动了一批有竞争力的新兴产业形成。同时,土地流转呈现多元化,促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我省土地流转的范围由四荒地、林地、山地,扩展到农户家庭承包地;流转主体由原来的农户、种植能手、专业大户,扩大到农副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实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也由原来在亲戚、朋友、承包户之间流转,扩展到外村、外乡、外县甚至外省;土地流转带动了种养大户、工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不断创新经营体制机制。

市场运作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农地流转早期的主要是一些劳动力外出的农户或劳动力少的农户将其农地委托劳动力充裕的农户或亲友耕作,收取一定数量的收益,是基于市场的需求而产生的农户之间自发、分散、短时间内的流转。后来逐步发展为大规模的市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运作,土地流转价格主要由相关当事人在市场的作用下协商确定。90年代后期开始,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规范土地流转,各级政府出台一系列优惠和规范政策,积极发动、大力引导和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各县(市、区)也相应成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农村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建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中心,119个乡镇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1284个村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站,分别占乡镇、村总数的91.2%、70.2%,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有力保障。

福建省土地流转的金融供求现状分析

(一)农地流转为金融业提供巨大的市场——需求角度

1.金融需求的规模增大一方面资金需求主体趋于多元化。农地流转使得农业生产逐步规模化和现代化,农村金融需求主体也随之产生变化:由传统农户、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等逐步向种养殖大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乡镇企业等规模化生产的现代农业转化。其中,种养殖大户、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等将成为土地流转后农村金融需求的主流群体。另一方面,资金需求数额逐步增大。随着土地向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组织等集中,资金、土地、技术等要素投入更加规模化,生产逐步朝机械化、产业化发展,农业生产行为和生产主体更组织化,资金的需求规模也随之增大。就单笔贷款而言,贷款金额比传统农户的需求大大增加,由早期的几千元的小额贷款无法满足规模化生产,贷款金额明显由小额分散向大额集中转变发展到上万元、十几万元不等。

2.金融需求的领域拓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拓宽了资金需求的领域和数量,产生了一系列金融需求。一是,为了更好地流转农地而必须提高土地的品质和招商吸引力所派生的资金信贷需求,如对农地进行总体规划、重整改良、综合治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需求。其次,农地流转后规模化的生产的现代种养殖农业的资金信贷需求,如、农业机械设备、新型农业技术引进以及种籽、化肥、劳务等支出的流动资金需求;三是农地流出的农民离开土地从事其他行业生产或者进行二次创业所需要的间接信贷需求。

3.金融服务的需求种类增加如表1所示,随着农地经流转的扩大,农户对对金融服务产品的需求由传统的储蓄存取款、农业信贷、咨询等业务扩展到了资金结算、农地证券、保险、理财等方面的业务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催生了对农业投资、农地抵押贷款、政策性贷款、土地债券、土地信托投资、市场信息咨询、财务管理咨询、期货、票据兑现、清算等衍生性金融服务的需求。农村金融产品需求更加旺盛,农村金融市场与产品的创新领域变得更加宽泛,由传统的存贷、信用结算业务向理财、保险、融资融券等方面拓展,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信息共享、评级、担保等社会中介业务需求也随此产生。此外,农地流转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的程度进一步提高,经营的风险由分散到趋于集中。土地流转前,农户进行小规模的生产,资金需求呈现出季节性和临时应急性特征,贷款期限较短,对资金的需求金额小而分散。土地流转后进行规模化经营,长期资金需求增加且相对集中,经营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由分散向集中转变,控制的难度加大,由于农业生产本身抵御风险能力较低,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二)农地流转的财政和金融支持现状——供给角度

1.财政支持农地流转的主要措施。按照现有的政策,土地流转中国家对种粮农户进行的补贴仍然由流转前农户领取,作为流入方的土地承包者难以获得国家补贴,经营成本和负担并没有减少。为进一步发展农村产业,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近年来福建加大了财政支出力度,2011年度福建经济统计年鉴统计显示,2010年福建省财政支出中用于农林方面的支出16亿元占财政总支出169.5亿元的9.4%必上年度增长36.2%,2011年6月,福建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在财政、税收、信贷、保险、规模经营用地等方面都给予政策扶持。龙岩市出台了《2008年大田农作物生产十条措施》,在龙岩地区的各个县(市、区)重点扶持3-5个300亩以上的连片规模经营示范点,并对各个示范点进行每百亩5000元的补助,并优先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沙县财政拨出200万元专项资金,对农地流转之后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的个人或企业(合作社)进行贷款贴息补助。目前,金融部门已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的33个农业项目发放贷款,放贷金额3868.58万元,共计贴息183.6万元。

2.金融机构支持农地流转的情况。福建省目前的农地金融供给主体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村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机构。目前金融机构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措施主要是小额信贷,且基本沿袭流转前的信贷方式,最高额度为3~5万,部分地区2006年开始通过农村信用社发放了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截至2012年上半年,仅三明市明溪县累计发放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1017万元,涉及土地流转抵押面积8607亩,扶持171户农户和1家企业[2]另据福建银监局统计,截至2012年6月末,全省银行业(不含厦门)涉农贷款余额6502.1亿元,比年初增加719.94亿元,较去年同期多增126.39亿元。今年上半年累计发放春耕贷款146亿元,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小城镇建设、水利建设、设施农业等贷款余额分别达到522.53亿元、231.05亿元、132.46亿元和35.4亿元。[3]获得农信社信贷支持的农户数达到298万户,新增惠农卡172.4万张、农户贷款20.4亿元、农户授信4.02万户。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和规模可谓不小,不过大部分贷款项目是用于农业企业经营的养殖业、经济作物种植等,真正直接用于支持农地流转的贷款比例很小,不超过5%。

农地流转金融支持存在的问题分析——供求失衡

1.农村信贷资金缺口大,不能满足农地流转的需求目前,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是农村金融市场中主要的金融业务。许多学者通过对二者的研究和比较来发现农地金融供求中的结构平衡性问题。存贷差是一定时期内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与贷款余额的差额,农村金融市场的存贷差是农村地区使用外来资金或向外输出资金的绝对净值,也能反映了农村地区资金供求的平衡性。[4]从表2可见,在2000—2010年间,福建省农业信贷供给逐年递增供给规模不断壮大,但是相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福建省农业资金供给量还有很大缺口。存贷差额这一指标为负数,且差额逐年增加,增加比例也不断扩大,表明目前福建农业资金缺口量大,并从侧面反映出福建省地流转的金融支持力度不能满足土地流转发展的需要,支持农地流转的金融供给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增强。

2.农村正规金融配置效率低,不能满足农地流转需求农村存贷比是金融机构把从农村地区吸纳的存款转化为农业贷款的比例,它反映了农村自有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状况,也能反映农村金融体系配置资源的效率。从表2可以看出农业存贷比例近十年来在5%~6%的低水平上徘徊最高不超过7%,从图3可以看出从2004年之后这个比例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这也验证了现有的金融体系配置资源的效率低,不仅没有解决农地流转资金短缺、农户和农村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反而使农村金融市场上的稀缺要素“资金”大量流向非农产业和城市。农村资金逆流入城市的现象非常普遍,造成农地流转缺乏资金支持长期处于“贫血状态”。[6]据统计,农村中有金融需求的农户中仍有46%以上不能获得正规的贷款,于是转向非正规金融融如民间借贷,但民间借贷多处于灰色状态,潜在的金融风险较大,政府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而打压多于引导,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也制约了非正规金融积极作用的发挥。

3.金融产品供给结构性失衡,不能满足农地流转的需求根据帕特里克的“需求追随型模式理论”(demand-following),经济主体在经济增长过程中产生的金融需求,催生了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和创新。本文第二部分对农地流转的金融需求分析表明,在农地流转背景下,农户的生产经营在原有农业生产领域将逐步向农副产品生产、农副产品加工、休闲农业等多个领域扩展,其对金融产品的需求量将不断增加,结构逐步多样化。然而,农地流转金融供给并未向需求跟进,从制度上看,农村金融供给的安排维持刚性农村金融业务逐渐萎缩。[5]很多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从农村金融市场撤退,开办涉农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只剩下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银行农业银行3家,农地流转的信贷业务也很少,主要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部分地区开展农地抵押贷款业务。这些贷款普遍存在期限短、额度低的特点,无法满足土地流转需求。虽然部分省市在试点地区进行金融创新,如抵押贷款,土地债券、土地银行,农地信托业务,但是碰到诸多制度的障碍难以推广施行。农地金融机构的单一性、农地金融服务品种的单一性很难满足农地流转的需求。农村金融特别是农地金融供求呈现出明显的总量与结构的双重失衡。

4.农地金融相关制度缺乏,不能满足土地流转的需要我国农地流转金融支持体系中缺乏一系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使得农村金融市场的作用无法正常发挥并有效地缓解了农地流转的资金压力。首先,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缺乏法律和制度的保障。随着农地的流转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逐渐扩大,对资金投入量随之增加,贷款逐步大额化,金融机构为了审慎经营对于大额贷款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抵押或担保。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最大的资产却不能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但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农民尚不能自主地处置其农地承包经营权,以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投资、融资等也缺乏法律依据,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陷入尴尬的境地,也难以适应农地流转发展的现实需要。其次,缺乏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将进一步加大需要有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来控制风险。但目前农业保险的法律制度缺失,农业保险效能发挥欠佳,商业银行开展农地金融业务,其发放贷款的风险几乎全部由银行自行承担。农村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尚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业银行对农村金融放贷的积极性。最后,农村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农地流转市场。目前土地流转中心的运行机制不顺畅、机构不健全、流转信息不畅、流转中介组织少、缺乏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和专业资质评估人员、抵押登记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尚未解决。以上制度的缺陷严重挫伤了金融部门放贷的积极性,影响了农地流转金融服务的发展。

农地流转金融支持的思路与对策建议

(一)完善农村金融制度,加强农地流转的金融政策扶持

加大对农地流转的金融扶持力度,做好农地流转金融制度的顶层设计,是农地流转金融支持顺利开展并推广普及的一个重要前提。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农地流转的金融政策扶持,使惠农政策能在土地流转中发挥充分的作用。在土地流转的中切实保障农户利益,发挥好中央惠农政策对土地流转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兑付效率,加强“补贴资金”管理,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兑付,让农民放心流转。另一方面要建立支农资金回流机制。首先,建立起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农村发展。从国有商业银行在县域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建立农村发展专项基金,对基金进行管理保证其保值和增值并确保资金用于农地流转和农业生产。其次,可以考虑扩央行支农再贷款的范围,单独对金融机构支农贷款的再融资设定较为宽松的条件并增大资金供给力度,确保支农资金能有效供给。最后,放宽对农村地区的金融管制,拓宽资金供给渠道。可以鼓励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其中为农地流转提供信贷服务。此外,还可以进行民间金融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探索。

(二)完善抵押担保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农地金融制度奠定基础

首先,赋予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法地位,从法律上承认农民拥有完整物权性质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以保障农民对土地经营权的支配处置权,适当延长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年限。其次,对农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规范化管理。建议先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条件和范围,再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价值评估和抵押登记制度,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和证书颁发制度。建立以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为基础的土地流转投融资体系。正确引导农村土地流转相关贷款业务的开展,促进土地流转市场发展。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弱化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由于社会保障体系起到了“兜底”作用使农民无后顾之忧,即使农民参加农地使用权抵押后失去土地,也不会因此倾家荡产失去基本保障。在此基础上可以赋予农村金融机构变现的权力,使其有权根据贷款合同监督项目资金运行,到期偿还有困难的,可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及地面的作物进行拍卖解决农地抵押权实现难的问题,提高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

(三)改进农地金融服务,创新农地金融产品首先,根据农地流转的实际金融需求改进金融服务。金融机构根据农地流转的特点,依照流转各方的需求尤其是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来提供信贷业务品种、扩大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利率等,并探索新的综合循环授信模式[7],以支持种粮大户发展多种经营的资金需求。同时,金融部门应以土地流转的金融需求为导向设计和创新农地金融产品、进行机构的设置以及开发中间业务,例如,可以尝试抵押、质押、地票、土地银行、农地信托、农地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同金融模式进行实践。此外,还可以借鉴农信社开展的小额贷款的经验,根据土地流转的需要推出农户联保、大额农户信用贷款、土地订单贷款、协议贷款等业务以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后农民贷款额度不断提高而缺乏抵押物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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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低碳经济时期河南省农业金融生态环境现状

1.农村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综合实力不断提升

现阶段,河南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如农村商业银行等),另一类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各种农村资金互助社等)。2013年,河南省农村金融机构无论在资产规模方面,还是在利润方面,均呈持续上升趋势,银行业机构体系被注入了新的活力,机构个数明显增多,从业人员也稳中有升。2013年,河南省小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为8078亿元,较2009年上升3730亿元;河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为411亿元,较2009年上升253亿元。

2.创新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持续提升

以农村金融创新示范县(市)争创为代表的诸多活动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地方政府投身农村金融创新工作的积极性,不仅打开了创新思路,而且改善了县域范围内的金融生态环境,使得农村金融服务质量不断上升,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本省“三化”协同发展中所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截至2012年末,河南省农村金融领域的8大类产品等获得了全方位的推广,在省内的1874家和农业金融有关的网点中得以尝试,不仅实现了金融产品多样化,而且实现了服务对象层次化,同时还实现了参与主体多元化等基本目标。值得一提的是,涉农贷款余额稳步增长,为2008年的2倍。

3.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2011年,河南省颁布和实施了《河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选取以行政服务环境为代表的诸多视角对辖区内的109个县(市)所取得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成效予以全面且客观的评价。2012年,河南省初步建立了省辖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并对县域评价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使得全省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前进了一大步。截至2013年末,河南省的征信系统初见规模,已经为本省4554万自然人建立了与之对应的信用档案。

三、低碳经济时期河南省农业金融面临的低碳困境

1.农村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偏低

河南省属于传统农业大省,在推进现代农业的进程中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仍旧以家庭式自给性生产模式为主,因而在农业生产和发展中缺乏足够的竞争力。就农业生产条件而言,缺乏和现代化农业有机匹配的基础以及保障性设施,所以,农业生产表现出极为显著的弱质产业特征,甚至可以认为农业风险无处不在,上述问题将会给农民贷款带来直接且严重的阻碍。最近几年,部分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在支农工作中,将支持重心放在了“大户”(如种养业大户等)身上,然而相当一部分地区由于农业产业化经营较晚,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大部分农民仍旧从事着分散形式的农业生产活动。这种家庭式小规模农业经营模式很难获得当地金融机构的资金和政策的倾斜。

2.法律环境有待完善

对于农业金融生态环境而言,法律制度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保障,同时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现阶段,农村金融法制环境尚存在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基础薄弱问题尤为严重,给农村金融生态的正常运行和高效运行带来了诸多不利的影响。首先,农村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以农户这一群体为主的债务人由于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制约法律观念较为淡薄,因而人为逃废债等不良状况屡见报端,如此一来,给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债权保障问题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其次,与农村金融组织相关的立法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金融组织的建立和进一步发展。

3.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

对于农业金融环境建设而言,“诚信”是其基本内容与核心内容。而在河南,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在速度上还无法跟得上经济发展的脚步,伪劣产品、虚假广告以及价格欺诈等诸多不讲信用现象层出不穷,给市场的正常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干扰,一方面有损河南的健康形象,另一方面对全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形成了严重制约。究其根本在于信用立法工作相对滞后,信用评估程序不严,社会整体缺乏足够的信用意识。社会信用的严重缺失,在很大程度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运作风险,使其有钱不敢贷,与此同时,企业和农户缺钱借不着,并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给全省农业金融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阻碍。

4.农村金融产品种类单调

农村金融产品相对偏少,金融服务种类仅有少数的几种,部分地区甚至只有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中间业务少之又少;农民贷款难问题长期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最近几年,农村信用社虽然在积极尝试诸如小额农贷发放办法,然而受当前管理体制的制约,贷款程序仍旧十分复杂和繁琐。与此同时,受农村融资渠道狭窄的制约,部分地区的农村信用社甚至处于垄断经营地位,因而在审批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在处理农户贷款业务时经常采取利率上浮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农民获取贷款的成本;农户很难获得大额贷款。农村资金需求规模不断增大,现阶段的小额度贷款越来越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如此将会对农业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产生十分不利的负面影响。

5.业务和管理人才缺乏

对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诸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而言,由于起步相对较晚,仍旧属于新兴事物的范畴,因而人们对其了解还不够全面与深入,所以,这一类金融机构在引入人才方面仍旧面临一定的困难,如目前急需的业务以及管理人才很难引进,因而更多的情况下,仅能通过内部培训或者以老带新等方式来暂时缓解和应对专业人才短缺问题。由此可见,业务以及管理人才的缺乏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此类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使得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诸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日常业务的处理中,没有人手和时间对本机构的长远发展进行科学规划,导致其发展之路堪忧。

四、基于低碳经济时期农业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措施

1.推动农村经济体发展,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奠定基础

河南省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表现出来的一系列问题中,最为关键的还是农业本身的弱质性问题,而最根本的措施便是推动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核心在于不断提升农民的经济实力,一方面要增加农民收入,另一方面要强化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现阶段,国家特别重视“三农”问题,并采取了一系列具体且有效的措施,包括降低税费负担,提高种粮补贴以及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向城市的输入等,明显提高了农民的整体收入水平。在不断强化支农力度的同时,国家还积极强化农民抵御各种农业风险的能力。首先,改变农民生产长期存在的分散性问题,从而规避传统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弱势弊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理念和模式为农民生产模式的转变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政府有必要在法律、政策以及资金等诸多方面提供帮助,大力推动不同形式的产业化组织模式的建立、发展和创新。其次,为农民生产提供最先进的技术以及最新的市场动向,从而强化农民对市场的适应能力。再次,应建立健全以农业保险制度为代表的相关保障制度,从而为农民的生产活动保驾护航,有效抵御来自自然和社会的各类风险。

2.加快法制建设进程,为农业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工作保驾护航

在推动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断优化的工作中,法律制度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一,应重视并推动与农村经济金融建设有关的立法工作,对以《物权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不断地修订与完善。以《商业银行法》为基础,结合农村金融的发展现状,尽快制定和实施《合作金融法》一类的法律法规。第二,应积极宣扬依法行政的理念,并真正落实到位。在开展农业金融事务的工作中,应认真履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作为地方政府应积极扭转自身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第三,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加大违约成本,从而严厉打击以逃债、赖债以及废债为代表的各种失信行为,从而有效维护守信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和威胁力。最后,应大力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进一完善,通过市场机制来惩处那些失信者,从而规范他们的行为,使其自觉遵守相关原则。

3.做好社会信用环境整治工作,构建一个理想的社会信用体系

首先,应重视并加快地方金融立法。不断强化执法部门执行能力,有效落实各类金融案件的侦破等工作,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进而起到维护农业金融生态环境稳定的目的。其次,应重视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健全,积极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文化氛围。大力支持企业以及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和完善,采集企业以及个人的信用信息,并加以整理,从而有目的且有计划地将质量检验信息、缴税信息以及案件判决信息等详细统统纳入企业以及个人征信系统,为金融机构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多、更有效的信息支持。再次,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表现良好的市场主体,政府有关部门在诸如项目审批等一系列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期限以及利率方面予以一定幅度的优惠;对于那些信用较差的市场主体,一方面应借助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曝光,同时联合各金融机构对其进行相应的信用制裁,另若其不讲信用给社会带了损失,司法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4.创新农村金融产品,积极推出符合农村市场需要的中间业务

首先,创新支持土地流转信贷产品。大力推行国家颁布的惠农政策,选取那些实力雄厚、影响力大、思路开阔的农村土地流转大户为主要的扶持对象。其次,创新大额支农贷款产品。立足于本省粮油生产等支柱产业,对农村信贷投向进行优化调整,大力扶持粮食生产大户等的发展,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最大限度地发掘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再次,创新小额支农贷款品种以及贷款方式。除去常规的农户联保贷款之外,还可以适当推出一些新型贷款,如大学生返乡创业贷款等,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贷款方式上,建议采用农户小额贷款“一卡通”的做法,将农户贷款和银行卡有机地捆绑在一起,在授信额度方面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管理办法,如此一来,能够最大程度保障随用随贷,使得贷款更加效率和方便。立足于“三农”经济中“生产供应销售”不同环节的金融需求,提供结算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以及产品,从而满足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群体的农村金融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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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新古典经济学派认为,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只有通过“市场”和“政府”的协调才能实现。反映到西部民族地区农村金融市场同样需要正式制度下的金融组织与政府进行协调才能够实现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协调。我国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主要还是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框架,辅以涉农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储银行、微小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财政发起的村级互助组织及民间互助组织和个人自发信用贷款业务(高利贷)等。但是要看到我国农村金融目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最薄弱的环节,最突出的问题是机构网点覆盖率低,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服务供给很不充分,“贷款难”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同时长期的农村金融市场中的“政府缺位”和“市场缺位”成了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市场空白的直接体现。尤其“政府缺位后,私人所有的金融体系所依赖以运行的制度并没有获得有效的发展”(IMF,2001),所以在西部欠发达地区,当原有政府(国有)农村金融组织所占的市场份额空缺后,如果私人(民间)的资本无法补充的话,政府就必须继续保持一定的占有。但是由于长期的空白,政府如果再以从前的方式进入,比如行政性指令或者贴息贷款等方式,往往会产生大量的额外成本和寻租费用。所以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以经营性的运营方式,更多考虑成本和收益的角度下,以直接提供金融服务或者间接推动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方式,满足农村金融的需求。同时也要看到“较低的信贷利率,较高的成本和普遍存在违约的扩散效应,以及“贫困和金融之间的关系相当复杂的,对农村金融不正确的理解和期望反而适得其反”以及“试图运用农村金融市场作为财政手段帮助贫困者,虽然意愿良好,而其效果就像用放血来治疗伤腿病人一样—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引起较大的副作用。”面对农村金融生存环境的特殊性,农业产业弱质、交易成本过高、契约双方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较高的环境下,财政性农村金融的归宿点,也是实现效益和社会福利的同时均衡。这首先需要确定的财政性金融在目前农村金融体系中承担的角色。农村经济即使是落后的自然经济也不能忽视市场的力量,市场无形的手更决定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持续和健康的发展,所以正式金融组织最终才是农村金融发展的主体。财政性金融更多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农村金融供给的缺失,扮演的也是引导的角色,或者说将政府“守夜人”的角色进一步扩大到“领路人”,但不是“主角”,更多通过提供降低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和激励金融机构设计满足农村金融市场需求的一个外部条件供给者的功能,或者是通过投入一定量的财政资金,通过一定的平台运作,以出资成立村镇银行、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等微型金融组织,搭建一个适合正式金融组织进入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构建出正式制度下的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体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1981~1997年的17年间,中国财政支农投入的总额为5565.02亿元;1998~2005年短短的8年时间,财政支农投入的总额已经达到13051.9亿元;2009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三农”支出达7161.4亿元,比上年增加1205.9亿元;2011年,中央财政“三农”支出在上年大幅增加的基础上继续增加,预算安排近1万亿元,增幅超过15%,支农投向主要用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和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地方财政也相应加大了“三农”投入。已经初步形成“多予少取”、“工业反哺农业”的支持农业发展局面。这也为以财政金融资本的形成解决了资本金问题。但也要看到目前我国财政支农资金普遍存在财政支农资金总量较大,但区域配置不均衡;财政支农渠道多,但项目杂、投入分散和管理乱;财政支农结构失衡,县乡财政支农能力基本丧失;部分地区财政支农资金闲置,浪费现象严重;财政支农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并存,监管难度大及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协调不畅等问题。在财政性金融资金的形成划拨和使用中首先解决目前财政支农资金存在的诸多问题,通过有效的整合各部门口支农资金形成一个稳定长效的投入机制,有效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部门协同效应和规模经济效应。如在省一级财政厅中农业处、企业处、经建处等多个处室都有专项用于扶持农村金融发展的资金,但是由于长期的部门分割,资金渠道分散,严重影响了资金打包整体运作效力。基于此,为了更有效的利用财政支农资金中专项用于支持农村金融建设的资金首先应该打破部门隔阂,统一将财政性支持农村金融资金整合到一个渠道,通过有效的运作方式和完善、合理的考核机制和循环滚动的使用机制,不断扩大财政性农村金融规模和影响力,并在农村金融市场逐步完善后,建立起合适的推退出机制。

针对农村金融目前最大的问题缺失农村金融产品和农村金融机构的问题,在解决了财政性支持农村金融建设的资金后,财政性金融的使用必须立足解决农村金融产品缺失和构建农村金融机构。财政支农金融资金一开始就要明确资金的有偿和滚动使用性质,直接将资金使用绩效考核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实施效果的好坏挂钩,通过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使用方式,促使农村金融重视投资实施效果,关注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围绕强化引导、提升绩效的目标,财政部门可以通过制定覆盖资金使用全过程的项目绩效评价方法与工作程序,建立财政性支持农村金融资金的“以结果为导向、以平台投放为抓手、绩效评价为核心”的新型财政扶持农村金融发展资金支出机制,切实发挥财政“四两拨千斤”作用。在国内目前财政性金融比较创新的做法是搭建地区财政支农投放平台和出资组建农村微型金融体系。搭建财政性支农投放平台,往往是通过搭建农业财政性金融(或者说是农村政策性准金融)的资本运营平台。如四川和宁夏等省份通过财政注入资本金成立的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打造出地区农业投融资运作平台,形成在市场金融条件下通过政府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其他金融资本支持农业的有效政策性传导工具。平台通过积极开展投融资业务,包括担保、投资、保险、产业基金等业务,进而实现带动商业资本、财政资金和民间资本共同投入农业产业化中,解决“三农”发展资金短缺瓶颈。充分发挥财政支农政策的导向功能和财政支农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进一步探索完善财政贴息、担保、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以物抵资等有效机制,强化地方投入责任,培育农民自主参与意识,吸引带动全社会增加投入,努力形成政府、社会、农民共同加大“三农”投入的新格局。支持农村微型金融组织,主要是政府财政出资或委托财政性支农平台股权投资村镇银行、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通过吸收商业资本、民间资本组成微小型金融机构,充分发挥这些微型金融扎根农村市场的“地缘”和“血缘”优势,真正解决农村金融市场长期存在的“信息失灵”和“道德风险”问题。如宁夏通过政府农业投融资平台入资资金物流中心和移民小贷公司,成功推动“掌政模式”和“惠民模式”等微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有效的解决了地区优势特色农业发展资金和移民农户启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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