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型论文范文

时间:2023-04-01 10: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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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型论文

篇1

案例(管理类)是为了明确教学目的,围绕一定的管理问题而对某一真实的管理情景所作的客观描述,即采用文字、声像等媒介采编开发撰写而成的一个真实的管理情景或个案。因此,案例的特征体现为:真实性;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包含一个或多个管理问题;具有规范的撰写与使用体系。当前,国内管理学案例按照用途的不同,可分为教学型案例和研究型案例两大类,并已形成较为规范和统一的模式与范例②。本文将重点关注教学型案例的撰写与开发。教学型案例库的建设是案例教学的重要基础与前提条件。从当前国际教学型案例库建设情况来看,哈佛作为世界第一大案例库中心,每年大约销售2万多个案例。排名世界第二的案例研究中心是加拿大的毅伟商学院,目前案例库内有超过2000多个案例,每年有200多个新的案例补充进来。从国内管理教学型案例库建设来看,比较有影响力的管理案例库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大连理工大学。其中北京大学案例库包括A、B、C3个子库,A库收录规范的教学案例,B库以收录研究案例为主,C库是纯素材库,目前收录有大约1400多个案例,500多个教学型案例。清华大学案例库共收录案例353个。大连理工大学早在1987年就建立了国内第一家案例库,目前收录有2150篇各类管理案例。2009年至今,教育部全国工商管理硕士教育委员会联合大连理工大学每年举办一次“全国百篇优秀管理案例”评选活动,该活动旨在鼓励各院校管理学科的教师基于中国制度与文化背景,积极开发我国企业管理案例,特别是要规范教学型案例的开发、写作和在课堂上的使用,如对所提交的教学型案例既要有案例正文,也要有相应的案例课堂教学手册。其中,案例正文可分为两种写作类型:描述型和决策型。描述型(即平台型)案例要求完整介绍、描述某一事件或问题的决策及发展全过程,有现成的方案,由案例使用者对决策过程及结果进行评价。决策型案例要求在案例中提出有待解决的问题,决策的基本要素和情境由案例使用者自行去分析并提出对策。教学手册部分则包括教学目标、分析思路、启发思考题、理论依据、背景介绍、课堂计划、案例后续发展等。可见,在国际教学型案例库开发建设日益成熟的大环境下,我国高校工商管理教育教学改革过程中已经开始重视教学型案例库的开发与建设,正式的、规范的教学型案例作为案例教学活动的“脚本”和指导手册开始逐渐成为一种重要趋势。

2.酒店管理专业案例教学与教学型案例库建设

酒店管理学科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由此要求酒店管理教学必须与酒店产业、酒店企业管理实践相联系。同时,酒店管理专业也是一门职业导向非常明显的学科,和法学、医学等学科类似,清晰的产业和职业导向、明确的职业化人才培养是酒店管理学科同样追求的目标。由此,酒店管理专业教育中采用案例教学可参考法学、医学等专业的案例教学方式,案例教学应当成为酒店管理专业的重要教学方式之一。国内一些酒店管理专业教师逐渐在关注这方面,如秦宇认为酒店管理专业教育过程中应用案例教学最大的好处在于可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改善学习氛围,同时可增强学生对现实世界的理解,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找出问题的答案,最终可以大大提高教学效果。张定方提出了“四阶段、四结合”的一体化培养模式,“四阶段”包括“以小型专题案例入手,激发兴趣”、“用中型争议案例讨论,活跃气氛”、“以综合案描述案例分析,拓展思维”、“联系实际自编案例,解决问题”的案例教学形式。“四结合”中一是指与多媒体教学相结合,二是指与举例讲解教学相结合,三是指与角色扮演相结合,四是指与实习教学相结合。另外,孟凡生和尹鹏(2009)提出了消化型、学习型、综合知识型、表演型等案例教学模式,在4种模式中,教师的角色和作用逐渐由“主角”转变为“配角”、由“前台表演”转变为“后台制作”,相应的,学生的角色则由“观众”转变为“演员甚至导演”、由“被动吸收”转变为“主动思考”。进一步来说,在案例教学逐渐受到重视的基础上,教学型案例的撰写开发以及由教学型案例组成的教学型案例库的建设正逐步提上日程。如王妙探讨了欧美MBA案例教学法对我国旅游管理教学的案例写作、案例分析和案例组织教学等的启示。张俐俐提出,旅游与酒店管理专业教学案例库的开发和建设的具体途径一是教师直接撰写,可自行深入旅游企业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带学生深入旅游企业进行调查,将实际发生的一些管理事件经过整理和提炼作为案例带入课堂;二是广泛采集二手案例,来源是学术期刊、光盘录像和网络,需要进行分类、整理和编写。三是其他学科,特别是一般管理学科中的企业管理案例。KyooYupChung(2000)基于酒店业员工竞争力和职业生涯需要角度提出了酒店管理专业课程的改革,分析了案例教学在课程设置与教学过程中的重要性。另外一些旅游管理专业教师也从案例教学活动的展开和应用等方面进行了讨论。

二、当前酒店管理专业教学型案例库撰写与开发存在的问题

1.对教学型案例认识不到位

常见的问题是将举例、描述型案例、说明型案例等混用。许多教师误将举例当作案例,因此,就出现了许多教师在课堂上甚至教科书上将一个例子当案例使用的普遍问题,其实他们所使用的案例只是一个微型的解释型例子,而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学中的教学型案例。

2.案例大多摘自国外案例,缺乏本土情境,对实践指导有限

尽管在CaseResearchJournal和CornellHospitalityQuarterly等杂志中有较为成熟的酒店管理教学型案例,但这些案例故事的背景均来自国外,其产业特征、国家文化、学术传统、社会背景等均与我国酒店企业所面临的情况有较大差距。因此,完全从这些期刊的案例中进行生搬硬套,并不能反映我国的本土实践,缺乏适合我国酒店企业本土发展的案例。

3.案例缺乏时效性

我国一些酒店企业在“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作用下,不太愿意主动接受调研和访谈,更不愿意将企业的有关信息和管理决策问题公之于众,对失败的管理经验更是三缄其口。因此,造成了案例缺乏及时更新的时效性。殊不知在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中,该酒店企业原有的做法早已过时,但在课堂上却还作为前沿做法来讲授,时效性不足。这样的案例不是前沿领域,业界已经并关注了;针对性不强,没有抓住业界管理者真正关心的问题。

4.案例开发手段较少,尚处于初级阶段

目前酒店管理专业教师获取案例的渠道不畅,不清楚该如何写作教学型案例及案例分析,这是目前国内教师面临的主要问题。许多人想用案例教学,但苦于没有案例可用,又不知道该如何写作和使用案例。因此目前案例教学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而无法付诸实施。

三、教学型案例撰写策略

“全国百篇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对教学型案例的结构、格式等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具体来看,主要包括案例正文和教学指导手册两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括引言、主题内容和结尾等3个部分;教学指导手册包括教学目的与用途、分析思路、理论依据与分析、启发思考题、建议课堂计划、案例后续发展等部分;教学指导手册部分是规范当前教学型案例应用于课堂教学的重要方面。上述结构的要求是教学型案例的“规定动作”,是必须要按照上述要求来完成的,但完成“规定动作”只是撰写教学型案例的基础,而要使教学型案例的使用达到更好的效果,如案例正文引人入胜、启发思考,甚至达到入选“百篇优秀案例”的水平,则需要掌握一些撰写技巧和策略。笔者曾于2010年、2011年参加过两届“全国百篇案例评选”活动并两次入选百篇优秀案例,也曾多次参加由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举办的与教学型案例相关的案例论坛活动,现不揣冒昧,为读者提供一些撰写策略。但限于篇幅,这里仅谈谈案例正文的撰写策略。

1.题目

一般来说,教学型案例的题目至少要反映出如下信息:案例企业的名称或者所处行业、案例所反映出的管理问题。在此基础上,可以采用一些技巧吸引读者的眼球,使其有兴趣往下阅读正文。具体的技巧包括:

(1)抓住管理者决策中的“矛盾”与“困境”

决策就是在矛盾或困境中进行选择,是企业发展中的永恒主题。因此,很好地抓住案例企业发展中的某个重要决策的“矛盾”或“困境”,也就会很好地抓住读者的兴趣。例如,笔者曾完成的一个教学型案例的题目是:“鱼和熊掌能否兼得?——XX经济型酒店集团董事长的战略抉择”。该案例主题是“酒店集团战略性运营模式的选择”,反映的是“企业自己出资购买物业然后出租或管理还是企业管理酒店(直营和加盟方式)的矛盾”,这一类似“makeorbuy”的决策问题是企业经营战略选择中经常会遇到但很难处理的问题,具有典型性。又如,笔者曾完成的另一个教学型案例题目是“新创组织的破茧化蝶?——研华公司DMF组织的思与行”,这一题目反映的主题是“新创业务组织如何发展”这一“困境”。因为新创组织往往与既有组织在业务、利益、流程等方面存在冲突,如何打破既有组织束缚的“牢笼”是一个“破茧化蝶”的充满挑战的过程。因此,这一题目充分反映了该组织所面对的“困境”问题。其他全国百篇优秀案例中的题目如“大家为什么离我而去?——房地产公司老板的困惑”、“联想:借船出海——机会还是陷阱?”等都运用了这一技巧。

(2)对案例企业成功管理经验最佳实践进行提炼总结

教学型案例的最终目的就是要通过对学员介绍案例企业的成功经验来说明或总结某个理论的适用性。把重点放在通过一两个词提炼和总结企业的最佳实践上,也是较为常见的题目写作策略,如笔者曾完成的一个教学型案例题目是“海尔洗衣机业务的日本市场开拓之路”,这一题目中并没有困境或矛盾,但通过“日本市场开拓”这一短语反映出的是海尔洗衣机在走出国门时如何“啃下”日本市场这一“硬骨头”的过程。这一过程反映的是海尔在“走出去”时如何开拓发达国家市场,并与“本地狼共舞”的成功经验,该题目对这一过程进行了高度提炼总结。又如全国百篇优秀案例中的题目“从产品制造到文化创造——万事利的商业模式创新”、“乡村基:中式快餐的领跑者”等也都体现了这一技巧。

(3)运用“文学化语言”描写企业独特做法

教学型案例与研究型案例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前者的“文风”可以不像后者那样严谨、规范,而是可以采用一些文学化的语言、叙事风格等,以增强案例的可读性。题目也不例外,可以通过一些文学化的语言来描写、叙述企业某些方面的独特做法和成功经验。例如,“当梦想照进现实:南京地铁的品牌之惑”、“穿越没有硝烟的战场——中航国际大型ERP实施之路”、“叫板麦当劳的‘真功夫’快餐”等题目,均采用了这种技巧。

2.正文

根据前述,教学型案例正文不像研究型案例正文,必须采用“八股”结构,而是可以运用一些文学语言和写作技巧来灵活处理,以增加案例正文的可读性。

(1)写作时突出决策者的“小痛点”突出决策者的矛盾或困境的案例,需要抓住决策者的“小痛点”进行突出描写,既要突出“痛”,把各种困难、阻碍、矛盾等交待清楚,又要突出“小”,在情节交待的字里行间透露出这个“痛”是可以通过读者仔细搜索、认真思考分析后而解决的。“太痛”的话阅读者会没有信心继续关注决策如何解决,“太不痛”的话阅读者会觉得了然无味,没有兴趣读下去。

(2)给予阅读者“小甜点”可以在“三情”方面让阅读者在阅读案例的过程中得到“小甜点”,让阅读者意犹未尽,而不是平铺直叙。主要包括:案例“情节”上,要一波三折、多处设置悬念,或者采用倒叙手法,使读者跟随案例中主人公的“思考与回忆”而进入决策情境中。案例“情境”要突出决策现场的回放,可通过决策现场模拟等手段详细描述企业现场决策过程。案例的“情绪”是要用案例企业的故事、案例主人公的做法等所表达出的情绪感染阅读者。虽然案例正文中不应当表现出写作者的主观情绪和态度,但可以在案例中以案例主人公“第一人称”、引用“我”或“我们”的做法、说法等来体现案例的真实情境,在这种情境下所释放出的情绪很容易感染阅读者。

(3)阅读者DIY(自己发现)答案

教学型案例的撰写最终目标是要引导和指导学生在案例阅读中作为“主角”而自主地积极思考和发现解决问题。一些技巧包括:案例中可能包含若干个决策,可在决策的各个关键环节设置悬念,采用一些疑问句的方式进行提问,推动阅读者去DIY思考。也可在决策的设置中,人为地故意设置些“干扰”信息,因为现实的管理情境本就是复杂多变的。最后,可引用一些案例主人公或当事人的对话或心理活动,包括“有用的”信息和“干扰的”信息,供阅读者进行辨析、思考。

(4)模拟决策现场

教学型案例的模拟决策现场的写法在哈佛、毅伟等商学院案例库以及CaseResearchJournal期刊上均很常见,就是通过对公司某一个决策现场的模拟描写来给予阅读者身临其境的真实感受和贴近现实的思考情境。具体策略包括“对话描写”,如不同部门总监之间的“对话”,甚至是“争执和吵架”;心理描写,如决策者“纠结”的心理活动等。总之,教学型案例正文的撰写可以从题目、正文结构安排和写作风格等几个方面采用不同策略进行书写。虽然教学型案例需要客观、详细地交待案例企业的真实做法以供课堂教学使用,但教学型案例本质上也是“讲故事”,需要在故事的可读性、决策情节安排的曲折性、故事的启发性等方面下工夫,才会在后续应用到课堂教学活动中取得更好的效果。

四、教学型案例开发研究教学型案例开发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1.开发主体

教学型案例的开发主体是教师团队。对教师个体而言,要对酒店产业和企业最新的管理实践高度关注,特别是对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保持敏锐的洞察力,能够很好地与理论结合,将“以解决问题的科研导向”注入教学型案例的开发过程是对教师提出的新能力要求。对教师团队而言,要发挥各个教师的专长,形成优势互补。如可以根据教师的研究领域,从酒店战略定位、市场营销、人力资源、财务投资等方面有侧重地组建团队,也可根据教师不同的工作专长,从正文撰写、企业调研、教学手册编制等方面组建团队。同时,团队中要有学生的参与。这里,高年级本科生、MTA和MBA学生等都是案例开发过程中的重要群体,他们不仅可以进行案例的资料搜寻与整理,还可以根据自身在酒店的实习经验、工作经验提供“有趣”的问题。

2.开发素材来源

案例开发的素材来源较广,其中最主要的是教师与酒店产业界的沟通互动,产业界的困惑、企业的最佳实践等都是案例主题最直接有效的来源。另外,还包括各种纵横向课题、企业咨询、产业界召开的各种会议等。特别是教师如果参与到酒店的某个问题的决策制定过程中,全程跟踪该问题的解决过程,可以获得更加完善的、真实的案例素材。另外,教师与其他行业企业接触后发现的与酒店行业相共通的产业实践(如航空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教师在网络、书籍、期刊等二手资料中针对某个酒店管理问题整理汇编的案例等都是素材的来源。

3.资金

客观来看,当前我国现有教育体制下尚没有专项资金对教学型案例的开发与案例库建设进行支持。所以可考虑从如下方面获取资金来源:第一,嵌入研究型的纵向课题,教学型案例可作为后续研究成果的资料准备和前期成果的积累。第二,嵌入横向课题,在为企业提供咨询、政策建议的过程中,可以提炼出一个教学型案例。

4.利益共享

要注重“利益共享”,不能只从酒店企业中获取利益,还应“反哺”酒店企业一些利益,如给企业提供咨询、员工培训讲课等社会服务,将案例与企业共享等。

5.成果形式

一是文本形式,以教学型案例形式为主。二是视频形式,教师和学生分角色饰演企业中不同的角色,然后模拟整个决策情境,通过录像机将整个过程录制下来。

篇2

之所以能够对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管制,是因为他们的行为是可以利用某些方法进行测量和监测的。这种行为安全管理能够使工作人员的观念和习惯发生质的变化,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安全。

2.行为安全管理的益处

2.1行为安全管理是科学的管理方法

所谓的行为安全理论就是利用恰当的、有规律的科学方法,对目标行为进行相应的指导,最后逐步形成一种固定的规范。这种安全理论既可以及时的矫正工作人员遭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又能够将整个工作组的安全水准上升到更高的层次,让工作人员都能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因此,只要能将行为安全理论付诸于实践就可以大大减少危险行为发生的概率。

2.2工作人员应主动配合行为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尤为重视工作人员的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可以通过配合一些安全方面的举动来增强自身对工作负责的态度,这也能侧面反映出一个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能力和水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现有的行为与管理需求相违背或者完全不符,这个时候就需要利用相应的安全管理行为来防止这些危险行为出现。煤矿事故之所以仍在不断出现,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那就是煤矿的工作人员由于长期的重复性工作产生了懈怠,认为自己完全能够胜任这项简单的工作,所以导致他们在安全方面不够重视。但是,倘若害怕煤矿工作带来的危险,那反而也会引起一些危险的事件。因此,必须将煤矿的安全工作做到实处,让煤矿工作者都能正确看待自己的工作,无畏无惧,这样才能将危险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通过行为安全理论,指导煤矿工作者进行安全的工作,增强自身行为安全。

2.3行为安全理论即重视危险行为的预防,又关注安全行为的延续性

煤矿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所体现出来的某些细微动作就是行为安全理论需要研究的重点。行为安全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方面是对危险行为的监测和预防,另一方面是保证安全行为的延续性,而这两方面的行为都能够通过工作者平常的行为表现看出。一个煤矿工作者对安全行为的观念和自身的安全价值体系会随着个体的举动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此外,行为本身就具有相应的影响能力,会对整个煤矿工作大环境起到一定意义上的作用。

3.煤矿安全管理中行为安全管理的应用

3.1行为安全管理的前期准备过程

首先,需要形成一个小组,专门负责行为安全管理。整个小组成员主要包括一些基层生产班级的组长和普通的工作者。由煤矿矿长做统帅,主要负责部门包括队长、安监站站长、副煤矿矿长。整个领导小组的工作包括监督定制行为安全管理流程,对管理流程进行监督和维护,采集相关的监测数据,通过数学分析手段,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形成最终的报告汇总。

成立的管理小组需要定期的进行相应的训练,讨论商议并且评审在安全行为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3.2行为安全管理的安全监测过程

要减少煤矿工作者的危险行为产生的次数,就必须首先明确他们的安全行为,通过绘制日常行为安全监测表来记录工作者每天的行为。监测表需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场地设施的使用情况、安全防护设施、整体的工作氛围、处在的地理位置等,记录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可弄虚作假,要与实际相对应,这样才能制定出检测说明书。

3.3行为安全管理保障体制的建立

煤矿行业的行为安全管理必须进行统一化的管理,这样才能保证整个管理阶段的延续性和持续发展。对于煤矿工作的每一个小的方面都要进行深入地研究,这样才能形成一套安全可靠的管理保障体制。最重要的一个制度是监督制度,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危险行为的发生,减少违规行为的数量。随着安全管理体制的不断完整,我们必须要考虑建起相应的考察制度,用以鼓励表现优异的煤矿工作者,同时对于工作者的行为进行管理和控制,促使工作者行为的良性转化。

篇3

根据变电运行实际工作的经验,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应以个人主动提高为主,单位组织培训为辅,分层次、结合实际来进行。同时,教育和引导职工学会善于总结、善于吸取教训、加强个人修养。变电运行人员要认真贯彻变电所运行管理制度,提高变电运行管理技术水平,熟练掌握处理各种电气事故的能力,缩短处理事故的时间,并确保变电设备安全运行,认真执行各种规程制度,控制工作中的危险点,避免事故的发生。

(二)落实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

加强思想培训教育,用黑板报、安全标语、事故教育录像、事故快报、安全简报等手段和安全活动、安全形势分析讨论会、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安全教育,增强运行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罚机制,安全责任落实到位,通过量化、细化,使各项工作都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指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使每个岗位都有一套完备的责任制和奖罚细则,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从而激发运行人员安全工作责任心。

(三)完善技术管理

变电所应组织培训班,加强员工技术培训,定期开展技术讲座和规程学习,使变电运行人员熟练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现场布置、系统连接、结构原理、性能作用、操作程序,并具备设备的简单维护、保养能力;同时积极开展事故预想、反事故演习,提高运行人员的事故处理应变能力和自我防护能力。

(四)强化设备管理

加强设备管理,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是变电运行工作的重要内容。第一,加强设备基建时期的管理,主要包括:(1)认真做好设备选型工作,选用性能优良的电气设备;(2)重视对设备的监造和出厂试验,确保设备各项功能全面、实用;(3)加强对安装调试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把好验收关,防止由于施工质量、设备本身接线错误引起的事故。第二,加强对运行设备的巡视、检查和维护;加强运行监督检查,认真对表计、信号等监控设备出现的异常现象进行分析;巡视检查中发现电气设备异常时,要充分利用设备所表现出的声音、颜色、振动、气味、温度等变化状况进行辨析;要合理安排设备的特殊巡视和正常巡视间隔时间,对已存在缺陷的设备适当增加巡视次数。第三,要根据设备的运行情况,制定修试计划,定期消除设备的隐患;同时要把好设备修试后的质量验收关,加强操作机构、保护接线、压板位置、整定值的检查,防止由于修试不当引起的设备事故。

二、设备检修是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一)验电

要检修的电器设备和线路停电后,在装设接地线之前必须进行验电,通过验电可以明显地验证停电设备是否确实无电压,以防发生带电装设地线或带电合接地刀闸或误人带电间隔等恶性事故发生,验电时应在检修设备进出线处两侧各相应分别验电。高压验电时必须戴绝缘手套,若因电压高,没有专用验电器时,可用绝缘棒代替,依据绝缘棒有无火花和放电声来判断。

(二)装设接地线

1.装设接地线的目的:为了防止工作地点突然来电;可以消除停电设备或线路上的静电感应电压和泄放停电设备上的剩余电荷,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接地线应设置在停电设备由可能来电的部位和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部分。

2.装设接地线的方法: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或戴绝缘手套。装设接地线应由两人进行,用接地隔离开关接地也必须有监护人在场;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再接导体端,连接接触要良好。拆接地线顺序则与此相反。

3.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为了防止工作人员走错位置,误合断路器及隔离开关而造成事故,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若线路有人工作,应在线路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在部分停电设备上工作时与未停电设备之间小于安全距离者,应装设临时遮拦。在临时遮拦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在工作地点处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在工作人员上下用的铁架或梯子上,应悬挂“从此上下”的标示牌;在临近其他可能误登的架构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三、跳闸故障

(一)10kV(35kv、66kV)线路跳闸

线路跳闸后,应检查保护动作情况,检查故障线路检查范围从线路CT至线路出口。若没有异常再重点检查跳闸开关,检查消弧线圈状况,检查三相拐臂和开关位置指示器;如开关为电磁机构,还要检查开关动力保险接触是否良好,如为弹簧机构要检查弹簧储能是否正常,如为液压机构要检查压力是否正常。检查所有项目均无异常方能强送电(强送前前要检查保护掉牌是否已复归)。

(二)主变低压侧开关跳闸

主变低压开关跳闸有三种情况:母线故障、越级跳闸(保护拒动和开关拒动)、开关误动。具体是哪一种情况要通过对二次侧和一次设备检查来分析判断。当主变(一般为三卷变)低压侧过流保护动作,可通过检查保护动作情况和对所内设备的检查进行初步的判断。检查保护时,不仅要检查主变的保护还要检查线路的保护。

1.只有主变低压侧过流保护动作。首先,应排除主变低压侧开关误动和线路故障开关拒动这两种故障。那么,到底是母线故障还是线路故障因保护拒越级呢?要通过对设备的检查进行判断。检查二次设备时,重点检查所有设备的保护压板是否有漏投的;检查线路开关操作直流保险是否有熔断的。检查一次设备,重点检查所内的主变低压侧过流保护区,即从主变低压侧主CT至母线,至所有母线连接的设备,再至线路出口。

2.主变低压侧过流保护动作同时伴有线路保护动作。主变保护和线路保护同时动作,线路开关又没有跳闸,通常断定是线路故障。因此,在巡视设备时,除对故障线路CT至线路出口重点检查外,还要对线路进行检查。只有确认主变低压侧CT至线路CT无异常,方可判断为线路故障开关拒动。开关拒动故障的处理较为简单,隔故障点拉开拒动开关的两侧刀闸,恢复其他设备送电,最后用旁路开关代送即可。

3.没有保护掉牌。若开关跳闸没有保护掉牌,须检查设备故障是因保护动作而没发信号。还是因直流发生两点接地使开关跳闸,或者是开关自由脱扣。

(三)主变三侧开关跳闸

主变三侧开关跳闸原因:(1)主变内部故障;(2)主变差动区故障;(3)主变低压侧母线故障因故障侧主开关拒动或低压侧过流保护拒动而造成越级;(4)主变低压侧母线所连接线路发生故障,因本线路保护拒动或是保护动作而开关拒动,同时主变低压侧过流保护拒动或是主开关拒动造成二级越级。具体故障原因应通过对保护掉牌和一次设备进行检查来分析判断。

1.瓦斯保护动作。如果是瓦斯保护动作,可以断定是变压器内部发生故障或二次回路故障,重点检查变压器本身有无着火、变形;检查压力释放阀是否动作、喷油;检查呼吸器是否喷油;检查二次回路有无短路、接地等。

篇4

关键字:网站安全性管理

Abstract

Thisarticlefirstintroducedthenetworkandthewebsitesecurityhiddendanger,thesecurityhiddendangerwhichappearsfrequentlyincludingthecommonnetworksecurityhiddendangerandwebsiteitself,afterwardstheauthorbrieflyintroducedthenetworksecuritydefense,andintroducedwebsiteownsafedefenseindetail.

一、前言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工作越来越依赖互联网上的信息和信息获取,但是人们却时刻被信息网络的安全隐患所困扰,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了关于网络、网站的安全性管理研究。

网站安全是指对网站进行管理和控制,并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从而确保在一个网站环境里信息数据的机密化、完整性及可使用性受到有效的保护。网站安全的主要目标就是要稳妥地确保经由网站传达的信息总能够在到达目的地时没有任何增加、改变、丢失或被他人非法读取。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保证网站系统软件、数据库系统其有一定的安全保护功能,并保证网站部件如终端、数据链路等的功能不变而且仅仅是那些被授权的人们可以访问。

网站安全目前已发展成为一个跨学科的综合性学科,它包括通信技术、网站技术、计算机软件、硬件设计技术、密码学、网站安全与计算机安全技术等,网站安全是在攻击与防范这一对矛盾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新的攻击导致必须研究新的防护措施,新的防护措施又招致攻击者新的攻击,如此循环反复,网站安全技术也就在双方的争斗中逐步完善发展起来。

二、网络与网站安全隐患概述

目前影响网站安全的问题主要来自于网络的不安全性,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讲,网站的安全漏洞其实也就是网络的安全漏洞,其漏洞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因素:

1.1软件漏洞

任何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都不能是百分之百的无缺陷和无漏洞的,而这些缺陷和漏洞恰恰是非法用户、黑客进行窃取机密信息和破坏信息的首选途径。针对固有的安全漏洞进行攻击,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1.1、协议漏洞。例如,IMAP和POP3协议一定要在Unix根目录下运行,攻击者利用这一漏洞攻击IMAP破坏系统的根目录,从而获得超级用户的特权。

1.1.2、缓冲区溢出。很多系统在不检查程序与缓冲区之间变化的情况下,就接受任何长度的数据输入,把溢出部分放在堆栈内,系统仍照常执行命令。攻击者就利用这一漏洞发送超出缓冲区所能处理的长度的指令,来造成系统不稳定状态。

1.1.3、口令攻击。例如,Unix系统软件通常把加密的口令保存在一个文件中,而该文件可通过拷贝或口令破译方法受到入侵。因此,任何不及时更新的系统,都是容易被攻击的。

1.2病毒攻击

计算机病毒一般分为四类:①文件型病毒(FileViruses);②引导型病毒(SystemorBootSectorVirus);③链式病毒(SYSTEMorCLUSTERVirus);④宏病毒(MacroVirus)。计算机病毒的主要危害有:对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直接破坏作用,给用户造成重大损失:占用系统资源并影响运行速度:产生其他不可预见的危害:给用户造成严重的心理压力。

计算机病毒疫情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以网络为主要传播途径。呈现以下显著特点:①网络病毒占据主要地位;②病毒向多元化、混合化发展;③利用漏洞的病毒越来越多。

2、人为因素:

2.1操作失误

操作员安全配置不当造成的安全漏洞,用户安全意识不强.用户口令选择不慎.用户将自己的帐号随意转借他人或与别人共享等都会对网络安全带来威胁。这种情况在企业计算机网络使用初期较常见,随着网络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对使用人员的培训,此种情况逐渐减少.对网络安全己不构成主要威胁。

2.2恶意攻击

这是计算机网络所面临的最大威胁,敌手的攻击和计算机犯罪就属于这一类。此类攻击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主动攻击,它以各种方式有选择地破坏信息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另一类是被动攻击,它是在不影响网络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进行截获、窃取、破译以获得重要机密信急。

当然作为本文最讨论的网站安全,它也有它自身的安全隐患存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3.用户输入验证不全面

在网站编程中,对于用户和用户的输入,都必须抱怀疑态度,不能完全信任。所以,对于用户的输入,不能简单的直接采用,而必须经过严格验证,确定用户的输入是否符合输入规则才可以录入数据库。用户输入验证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输入信息长度验证。程序员往往认为一般用户不会故意将输入过分拉长,不进行输入验证可能没有危害。但如果用户输入的信息达到几个兆,而程序又没有验证长度的话,可以使程序验证出错或变量占用大量内存,出现内存溢出,致使服务器服务停止甚至关机。

(2)输入信息敏感字符检查。在设计程序的时候,程序员可能都会关注javascript的一些敏感字符,如在设计留言版的时候,会将“<”等符号的信息过滤,以免用户留下页面炸弹。但还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一是留言版内容信息的过滤。二是用户名信息的过滤。程序设计中,对用户名的验证往往只是验证长度,没有验证javascript或者HTML的标记,这样就容易形成漏洞。三是Email信息的验证,Email信息往往也只验证是否含有“@”符号,其他没有限制,这容易形成两个漏洞:输入信息过长的内存溢出漏洞;含有javascript等字符信息,造成显示用户Email的时候形成页面炸弹等。四是搜索信息的验证。尽管搜索信息不会直接保存到网站服务器,但是,搜索信息却与数据库或者服务器所有文件密切相关,如果搜索信息有问题,很容易就会暴露一些本来不应该暴露的数据库信息或者文件信息。如果用户对程序比较了解,可设计一些很特别的搜索信息,检索他不应该检索的数据库表,例如用户账号密码表等。因此,一般要验证一些常见的用于数据库操作的语句,例如搜索信息是否含有“Select”等,这样来限制用户输入,避免信息的泄露。

4.页面行为方式缺乏逻辑

在网站中注册新用户的时候,一般会首先要求用户输入自己需要注册的账号信息,验证该账号是否已经存在,确保用户的单一性。如果用户的注册信息通过了“存在该账号”的检测,在编程的时候就认为这个账号一定不存在,可以注册,在注册页面中直接使用“nsertInto”语句将注册信息插入用户数据库。上述的问题是:将注册信息插入数据库之前,并没有再一次检查这个用户是否存在,而是信任前一个检测页面传来的账号信息。由于可以阅读和保存HTML文件的源代码,如果用户将注册通过的页面保存并且将上面的账号信息修改为一个已经存在的账号,由于程序认为该账号已经通过检测,直接将该账号插入数据库,原来拥有该账号的用户信息就被修改,造成用户信息流失、出错等情况的发生。如果这个账号刚好是一个管理员账号,结果将是很难预料的。

使用以上错误方式编程的程序员很多,随便在网上找就可以找到很多这种方式编程的源代码和已经采用的程序。在电子商务初期,一些电子商务网站的程序中,存在着用户可以随意定义自己购买商品的价格这样的漏洞,也就是由页面行为方式缺乏逻辑造成的。

当然,网站安全还包括比如服务器攻击、病毒攻击等方面,但这些方面基本都属于上文中介绍过的网络安全问题,另外由于篇幅问题许多细节问题也不在此累赘了。

三、网站安全管理策略探讨

1.网络安全的管理

1.1使用防火墙

防火墙作为使用最多,效率最高的网络安全产品自然有它自身的优势,所以防火墙在整个网络安全中的地位将是无可替代的。

1.2与因特网接入处增设网络入侵检测系统

入侵检测系统(IDS即IntrusionDetectSystem)是实时网络违规自动识别和响应系统,它位于有敏感数据需要保护的网络上或网络上任何有风险存在的地方,通过实时截获网络数据流,能够识别、记录入侵或破坏性代码流,寻找网络违规模式和未授权的网络访问,一经发现入侵检测系统根据系统安全策略做出反应,包括实时报警、自动阻断通信连接或执行用户自定义安全策略等。

1.3病毒防御

选购杀毒软件,必须考虑产品的采购成本、应用(管理、维护)成本,以及将来企业或网络规模变化后,软件能否实现平滑过渡等问题。只有明确需求,重视产品的应用和管理,把网络防病毒纳入到信息安全防范体系之中进行综合防范,才能有效提升企业的信息安全水平。单纯防病毒,并不是企业的最终目标。

当然,对于网络安全的防御目前比较成熟的技术相当多,我们只有认准适合自己的技术,并采用多种技术相互结合才能达到相应的目的,由于篇幅有限对于其他诸如身份认证、数字签名等技术的介绍就不在此累赘了。

2.网站自身的安全管理

2.1网站服务器的安全管理

网站服务器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包‘括网站服务器的内容更新、日志文件的审计、安装一些新的工具和软件、更改服务器配置、对服务器进行安全检查等。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从网络结构设计上解决安全问题

安装一个功能强大的防火墙可以有效防御外界对Web服务器的攻击,还可通过安装非法人侵监测系统,提升防火墙的性能,达到监控网络、执行立即拦截动作以及分析过滤封包和内容的动作,当有入侵者攻击时可以立刻有效终止服务。同时应限制非法用户对网络的访问,规定具有特定IP地址的客户机对本地网络服务器的访问权限,以防止从外界对网络服务器配置的非法修改。

②定期对网站服务器进行安全检查

由于网站服务器是对外开放的,容易受到病毒的攻击,所以应为服务器建立例行安全审核机制,利用漏洞扫描工具和IDS工具,加大对服务器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另外,随着新漏洞的出现,我们要及时为服务器安装各类新漏洞的补丁程序,从而避免服务器受到攻击和出现其他异常情况。

③定期进行必要的数据备份

对服务器上的数据定期进行备份是很重要的。网站的核心是数据,数据一旦遭到破坏,后果不堪设想。除了设置相应权限外,应建立一个正式的备份方案,而且随着网站的更新,备份方案也需要不断地调整。

2.2数据库安全管理

数据库的安全性是指保护数据库以防止不合法的使用所造成的数据泄密和破坏。为了保证业务应用系统后台数据库的安全性,采用基于Client/Server模式访问后台数据库,为不同的应用建立不同的服务进程和进程用户标识,后台数据库系统以服务器进程的用户标识作为访问主体的标识,以确定其访问权限。我们通过如下方法和技术来实现后台数据库的访问

控制。

①访问矩阵

访问矩阵就是以矩阵的方式来规定不同主体(用户或用户进程)对于不同数据对象所允许执行的操作权限,并且控制各主体只能存取自己有权存取的数据。它以主体标行,访问对象标列,访问类型为矩阵元素的矩阵。Informix提供了二级权限:数据库权限和表权限,并且能为表中的特定字段授予Select和Update权限。因此,我们在访问矩阵中定义了精细到字段级的数据访问控制。

②视图的使用

通过视图可以指定用户使用数据的范围,将用户限定在表中的特定字段或表中的特定记录,并且视图和基础表一样也可以作为授权的单位。针对不同用户的视图,在授权给一用户的视图中不包括那些不允许访问的机密数据,从而提高了系统的安全性。

③数据验证码DAC

对后台数据库中的一些关键性数据表,在表中设置数据验证码DAC字段,它是由银行密钥和有关的关键性字段值生成。不同记录的DAC字段值也不相同。如果用户非法修改了数据库中的数据,则DAC效验将出错,从而提高了数据的安全性。

2.3编码中的安全管理

防止恶意代码注入

①验证输入,使攻击者无法注入脚本代码或使缓冲区溢出

②对所有包含输入的输出进行编码。这可防止客户端浏将潜在的恶意脚本标记作为代码进行转换。

③使用接受参数的存储过程,防止数据库将恶意SQL输为可执行语句进行处理。同时使用特权最低的进程帐户和模拟帐户。在攻击者企图应用程序的安全上下文执行代码时,可缓解风险并减少损害。

防止会话劫持:

①分隔个性化cookie和身份验证cookie。

②仅通过HTTPS连接传递身份验证cookie。

③不传递在查询字符串中代表已通过身份验证的用户标识符。

最为一名网络或者网站管理员,有责任同时也有义务做好网站的维护与管理,这就需要我们管理人员时刻保持虚心学习的心态,时刻关注新的管理技术与安全防御技术。对于已经出现的安全问题应该用最快、最有效的方法加以解决,对于目前还未出现的安全问题要有预见性,这才是一名优秀的网络管理员。

参考文献:

[1]沈文智.MicrosoftBS网页技术[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98.

篇5

1.2加强安全行为文化建设安全行为文化是指人们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行为准则、思维方式、行为模式的总和。各级员工首先要树立科学的安全理念、务实的学习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规范的行为方式,在工作中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技能素质。只有技能精湛、业务娴熟,才能保证工作无差错、管理无漏洞。其次要从个人诚信、忠于企业的高度来提高自我约束力和工作责任心,保证工作到位,并能主动工作,积极发现并及时解决影响电网设备安全运行的隐患,为电网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1.3加强安全管理文化建设安全管理文化是企业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保障机制。要结合上级颁发的相关规定和企业发展实际,及时修订、完善管理制度,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实用性、时效性,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要避免因制度与实际工作不匹配,影响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阻碍企业的安全发展。

1.4加强安全物态文化建设安全物态文化是安全文化的直观部分,主要指企业安全生产的技术装备。技术装备要满足新时期企业安全生产的需求。根据电力线路健康状况和运行环境等综合情况,安装相当数量的智能化远程监控系统、雷电定位系统、智能防盗系统等现代化设备,以便于在电力线路遭受外力侵害异常时,能够及时发出告警信号通知运行维护人员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异常时间。

2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2.1加强对员工安全信仰的培养用“任何事故都可以预防,任何隐患都可以控制”等科学的安全理念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只有通过不断地宣传教育,使安全生产的思想真正深入每一位员工心中,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才能有效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地位牢固,企业发展持续稳进。

2.2强化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科学发展的根本保证,因此要结合实际准确定位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定严谨的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通过行为准则和制度规范来实现精益化管理,真正形成安全生产“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的良好作业规范,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3发挥基层管理人员职能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一“严”到底,只靠决策层和职能管理部门抓安全远远不够,只有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广义地指具体工作的负责人)的职能,才能有力地促进工作的安全开展。通过以点带面,不断提升员工的综合安全素质,将安全生产的理念嵌入到每一位员工的思想深处并化作工作中的自觉行为,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理念转变。

3.1创新安全管理机制严格责任制落实,将安全生产的考核权力下放到基层,让基层自行决断考核,职能管理部门只作监督、指导,保证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权力落实,最大限度地发挥基层单位的管理潜能。

3.2下放安全奖惩权力企业应建立安全奖惩基金,明确奖惩办法,激励基层单位主动工作的积极性。要把安全生产指标及重点工作计划分解下达到基层单位,并要求基层单位按期汇报工作完成情况及工作不力的自行考核情况,然后由职能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抽查,综合评比工作得分率,最后形成查评报告提交决策层进行奖惩兑现。

4加大高科技应用力度

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逐步实现装备先进化、系统自动化、巡检科技化,全面提升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水平。在装备方面,要全面引进现代化的智能巡检系统、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等先进装备,随时掌握电力线路的运行工况。在系统方面,要结合电力线路点多、面广、线长,地理条件复杂,全面巡检工作量大等特点,广泛推广应用电子驱鸟装置、电缆破坏定位信息回传系统等,并积极研究使用线路异物靠近感应报警装置等远程监控系统,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将事故控制于萌芽状态。在巡检方面,要配备GPS卫星定位系统,实时观察巡检人员的工作到位情况;实行远程监控专人监视办法,及时发现缺陷,并及时消除。这样,一方面可以大大减少运行维护人员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弥补因缺陷发现不及时而引发的电力线路跳闸事故等问题。

5加强隐患治理

5.1加大科技攻关,强化隐患治理针对电力线路受煤矿采空区塌陷、挖沙取土、修路盖房、吊车碰线等外力破坏日益突出,以及强风、雷电、洪水、泥石流等不可预见的恶劣自然灾害影响日趋严重的客观实际,积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题研究,进行技术攻关,制定并实施科学的隐患治理方案和措施,为电力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良好的技术保障。

5.2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工作到位设立专门的应急抢险基金,用于科技攻关、新技术研发、新设备采购、抢险物资储备等,不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确保在突发事故情况下人员、物资、财力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5.3加大宣传力度,创建电力设施保护新格局不定期在人口密集区、施工集中区、城乡结合部等事故易发地段开展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护线宣传,如装设安全警示牌、致司机朋友一封信、温馨提示卡、宣传单、媒体播报、公交车身流动宣传标语等。通过大力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提高全民护线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逐步形成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

篇6

1.指导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是法律意志的体现,必须行使不得放弃,否则构成失职。

2.指导是一种行政行为,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表现出来。这种行政行为与法制监督行为虽然同属于行政行为,但比后者缺乏程序性、要素性和约束力,作用的对象具有宽泛性的特征;不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不遵守指导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承担法律责任,通常通过示范和引导的功能实现行政行为的所追求的效果。

3.指导以业务规则和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通常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非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和通行的档案学理论为主要依据。

4.在管理成本上指导以不加重作用对象负担为原则。指导作为一种行政的行为是公权服务的体现,不得加重作用对象的经济负担,否则丧失其服务功能,背离立法原意。

二、明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的对象具有紧迫性

当前,不少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我国档案实行的是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原则,毫无疑问,凡属本行政区的档案事务,都在本行政区档案行政机关业务指导范围之内。这个职责是非常明确的。这个观点存在具有法律基础和现实基础,但这个观点是不正确不符合实践的,必须抛弃!

1.《档案法》第六条是高度抽象的概括,立法以来有关部门没有进一步进行解释和说明。具体理解与执行的时候,由于地域不同、实际不同、知识结构不同,理解起来存在不同,执行起来各异。从实践来看,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档事纳入指导范围是做不到的。硬性去做,指导就会流于形式,起不到良好的效果,就违背了立法的原意,这样的指导有选择的抛弃是最好的选择。

2.从指导的性质来看,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指导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不可诉的非行政强制行为,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被指导对象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指导,可以执行指导意见也可以不执行指导意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制约措施有限。如果一味强求本行政区域内的档事纳入指导这个面,那么指导的质量就下降,与立法的原意提升整个社会的档案事业的水平的立法原意是相违背的。3.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追求效率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来看,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纯的指导行为对被指导对象并不能形成有效的约束,但是进行指导的时候仍然有其他的有力的因素影响的指导行为的执行。这些有力因素的发生以被指导对象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政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主管关系为前提。如果不存在这个前提,影响力大打折扣甚至为零。例如现在的非公经济,当地政府都不进行行政上的指导而是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监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凭着法律的规定去指导经营活动中一个小的档案部分,这种影响力是极其有限的。为此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事纳入指导的范围违背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追求效率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4.从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存在的社会环境来看,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只要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就可以自由存在和发展,它们的档案是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存在的副产品,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它们可以自行处置和销毁,它们的档案工作如何开展只要不违背法律是他们自主的事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本质上是一种干扰市场经济的行为!

5.站在历史的角度以发展的眼光看,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档案法》颁布实施的时候是1988年1月1日,距今已经有26年,那个时候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占绝对的主导地位。《档案法》这样的规定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而现在非公经济已经占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而事业单位正在进行改革,有些纳入国家机关的序列,有些要改制为企业,客观形势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档案事务的手段要根据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死扣法律条文不变,将被时代所抛弃。

三、档案行政管理指导的对象

档案行政管理指导是行政机关(指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包括政府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行政的一种,行政机关行政以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为原则,以法律明确规定为例外。例如档案执法行为以地域管辖为主,并不需要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当地政府行使档案事业领域的行政管理权,行政的对象即管理的对象,管理对象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管理对象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隶属的政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

篇7

案例二.陈明应.饶金桃[夫妻]二人从电迅公司购买一台电话座机的同时电迅公司赠送给他们一张电话充值卡.但当他们给电话充话费是确发现每次给电话充值都提示<操作失败>.但他们很不干心,当查自己电话的话费时确发现自己的电话话费多出好几千块钱.也就是说每一次输入卡号密码确定都提示<操作失败>但每次只要有这样的提示时就能充值一百元的话费.但这张卡只有一百元[确能不断的充话费]他们二人知道这种情况后并用它来非法对外营利.给昆明市的话吧们充话从中获利几十万元.电迅公司发现后报案.最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如何认定罪名.

从案情来看这两件案例性质是样的,区别就在于第一个案例是用银行卡.第二个案例是电话卡.两案的共同点就在于该卡都存在着缺陷就是没有了限额.对于这两个案件社会引争议.笔者认为:这两个案件虽在行为上有所不同但是属于利用合法办理的银行卡和电话卡并给银行和其他公司[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那么,在刑法上这种行为构成什么罪名呢?

有观点认为:构成了刑法当中的[盗窃罪].持这一观点者认为:(2).盗窃罪并不以秘密为必然,即一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都是盗窃行为。盗窃既可以是秘密的行为也可以是公开的行为。行为人在众目睽睽下,以平和的方式,违法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的行为同样构成盗窃罪。[3]例如,甲和乙共谋盗窃乙所在的建筑工地的材料。某星期日,甲与乙开车去工地,将一些建筑材料运上汽车。丙见状,上去询问,乙谎称材料有问题,需调换,丙当时并未阻拦。甲与乙运走价值2000余元的材料。事后,丙向领导汇报此事。对甲与乙的行为宜认定为盗窃罪。在此案中,许霆以平和的方式,违法财物占有人即银行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应当认为构成盗窃罪。

那么,是否他[她]们真的构成[盗窃罪]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盗窃罪的概念和特征:(1).盗窃罪在客观方面的基本特征是窃取。从“窃取”一词的构成来看,它是一个偏正词组,“窃”是“取”的限定词,即限定“取”的方法或手段是“秘密”,而不是“欺骗”等。“窃”是手段行为,“取”是结果行为。一般都认为“取”是秘密“取走”、“拿走”或“窃走”等。我们认为,使用“取走”、“拿走”等提法尚不能揭示窃取行为中的结果行为“取”的特征。因为,许多盗窃对象是行为人无法用“取走”、“拿走”的方法获得的,如电力等能量。还有一些盗窃对象,不需使用“窃走”或“拿走”的方法,行为人即可以将他人财产化为己有,“如偷打电话等。因而,”窃取“行为中的”取“不能解释为”取走“或”拿走“等,而应解释为”据为己有或他有“,即改变原来的所有状态或持有状态。因而,所谓”窃取“就是秘密占有,即行为人采取不让人知晓的方法,将他人财产据为自己所有或他人所有。它具有如下特征

1.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不让人知晓的故意。

2.行为人实施的是不让人知晓的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是以避开他人知道的方法获得财物,这是行为人主观故意在客观上的反映。

3.窃取行为,主要是针对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而言。

4.窃取行为主要是针对实行行为而言。

5.窃取行为在客观方面还表现为获取财产时未使用暴力,未经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同意或交付。

(2)、从财物的物理属性来看,盗窃对象应当是能够被人们通过秘密手段利用支配或转移的财产。不能通过秘密手段利用支配或转移的财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笔者认为:上述两个案件的行为人都使用的是合法有效的途径办理了银行卡或电话卡.也就是说:在相对人(银行.其他单位)未发现时,行为人提取的银行现金或充值的电话话费都是合法的.也就是说不存违法行为.如果要构成盗窃其主观上行为人应当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为目的,制做银行卡或电话卡成为以非法目的掩盖合法行并秘密的占有或转移该财产化为己有.如:甲去一个好友家看见朋友家里放有很贵重物品(金银.手饰).但要想拿到该物品就必有乙(好友)的保险柜的钥匙.甲利用乙不注意时复制了乙的保险柜钥匙.去制备了该保险柜钥匙后,当甲再次去乙家的时侯慎乙不备时用已复制好的钥匙拿走乙保险柜里的金银.手饰.这就很典型的盗窃案.首先就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因此上述两个案例不应以盗窃罪来认定.笔者认为.刑法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法条已跟不上社会腾勃发展的经济时代的步伐,应当修改刑法加入针对这一行为的刑事罪名的认定和量刑.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该条的规定更符合用来认定以上这两个案例的罪名.但该条显然是限制适用范围的,规定得很明确只有该条规定的这三种情形才能用该条规定来定罪处罚反之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但该条确起到了借鉴的作用.理由有二:一.该条的规定前提是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如;代为保管他人财产其本身他的身份应为合法.只有代管人身份属合法你才会把你的财产交给他来代管.之后他才能构很容易非法占有该财产.但前提是,不能以代管为名占有他人财产如果是这那另当别论了.

二.认定罪名值得借鉴.上述案件应以''''非法占为己有.应认定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罪)来对以上案件定更为准确.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这两个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银行或者其他单位都存在着过错.就因该行为的过错才让持卡人意外发现后将其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而这种情况只要银行或其他单位认真审查管理就不会出现这种责任.因此,如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话也应当追究银行或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也就是说银行或其他单位由于自己管理不完善未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的以(过失至此持卡人受到刑事处罚罪)来追究银行或其他单位的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有力于银行或其他不重视管理造成的刑事犯罪.因为,持卡应是弱者当单位发现这种不正常行为时单位可以让持卡一错再错放任该行为的出现等到持卡达到最严重时我(银行或者其他单位)在去报案这样才能让你受到最重的刑事处罚造成了恶性循环的效果.

立法构思.

笔者认为:应当在刑法的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当中增加一条持卡人利用该卡存在的缺陷非法提取银行.金融机构现金或者非法消费其他单位发放的消费卡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由于管理疏漏未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造成持卡人受到刑事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依据前款规定量刑处罚.

参考资料.

一.案例一.浅析许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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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立案在侦查程序之前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有其内在的运作机制。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对立案审查的行为内容、工作方式、手段、性质作出具体规定,因而对于侦查机关在立案审查中的行为内容及其法律属性、侦查机关审查中的权限等问题,不仅在理论界未能达成较为一致的认识,而且在实践中因其运行失范偶有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现象的发生。

对立案审查行为的方式和内容,尤其是在立案审查中能否采取法律规定的侦查程序中的一些侦查行为以及强制措施行为如勘验、检查、鉴定、拘留等,学界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立案审查“是通过调查、询问甚至拘留、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等,审查控告、检举、自首的材料。”该观点进一步说明:公安司法人员在立案阶段对于立案材料的审查,一般是通过对材料本身的审查,然后针对不够清楚、不明确或无证据的事实进行一般的调查,如补充材料、进行访问等,在如暴力犯罪等案件性质比较特殊情况下,或者如交通肇事案等因情况紧急非用侦查措施不可的情况下,应当允许采用某些侦查措施。这种操作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部分规定中的“采取紧急措施”,有助于立案任务的完成和为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符合司法实际工作的需要。

该观点还认为,只要依法进行,在立案审查阶段对人身进行搜查也不违法。这是因为,在立案阶段的一般调查、审查中,发现嫌疑人身带凶器、可能隐藏危险物品、可能毁灭或转移犯罪证据时对嫌疑人进行搜查,并非违背立法本意,只是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立案手续,将立案后侦查中必须采用的搜查手段根据案件特殊需要提前进行。同样,立案审查阶段对现行犯、重大嫌疑人实行拘留也不属于违法行为。在立案审查中即在立案决定作出之前,是否可以采取某些侦查措施,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1]

从上可以看出,该观点所持的立案审查既包括对立案材料的静态、被动式审查,也包括对线索的动态、主动性的调查、侦查,甚至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虽然该观点主要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出发,论证了立案审查包含可以采取一些侦查行为甚至强制措施的合理性,但是,如果我们是绝对程序主张者,从中又可以体味出法定立案程序可有可无或者补一个立案决定书即可的意思,因为法律未将立案程序中紧急措施的种类予以明示。侦查人员对在特殊情况下搜查、拘留的采取以及情况紧急的自行判断,使得侦查人员在此情况下侦查权启动的程序依据以及合目的性会遭受任何对侦查权行使保持警惕的人的合理怀疑。这种观点中的立案审查实际上和立案后侦查行为的内容没有任何本质区别。立案程序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其审查行为方式、性质的遮蔽,还具有什么样的价值呢?是否依照侦查程序启动的固有规律,立案程序本身有改造或废除的必要呢?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立案程序是刑事诉讼的第一道程序,因此,基于立案程序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立案前不应也不能采取侦查措施”,但“并不排除公、检、法三机关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活动,而且,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这种审查活动往往需要借助于某些与侦查措施相类似的方法如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紧急情况下的拘留及搜查等。但是,需要采用某些与侦查措施相类似的方法,与侦查程序中的侦查活动有质的区别。决定立案前采取的上述方法,其性质也只能是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活动。”[2]

这种观点一开始注意到了因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审查手段的合法性依据问题,明确了决定立案前的审查不应也不能采取侦查措施,但随后的论述实质上是一种因制度设计缺陷与实际操作需要的矛盾所导致的欲要兼顾圆满但其论证又使人难以信服的一种文字游戏。立案审查除了对材料本身的审查,还可以采取与侦查程序中的侦查活动有质的区别但类似于侦查措施的方法,这种说法是为了迎合合法性的委曲求全呢?还是更好地为司法实践的操作辩护呢?如果方法类似而性质不同,那么立案审查中通过类似侦查措施方法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效力就不能及于侦查程序,这与刑事诉讼追求效率的目的不符,会导致侦查程序仍然重复立案阶段的工作。实践中,立案以后的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往往不再进行立案前已经进行的相应的勘验、检查等活动,而是直接将立案前通过勘验、检查等活动获得的材料,不仅作为证明完成立案任务的材料使用,而且作为证明犯罪事实清楚的材料使用,已经使其具有了诉讼证据的属性。以立案前通过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紧急情况下的拘留及搜查等活动获得的材料所承载的双重功能看,立案审查活动采取的某些与侦查措施相类似的方法如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紧急情况下的拘留及搜查等与侦查程序中的侦查活动又有多大程度上的质的区别呢?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询、鉴定、询问知情人等一般调查方法。公安司法机关在此时适用的一般调查方法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8条所规定那样,是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并且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但通常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活动以及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活动均应在立案以后进行。[3](p.278)

这种观点谨遵立案是刑事诉讼(侦查程序)的启动基础,侦查应位于立案之后的立法意图,认为立案审查行为不仅包括对立案材料的静态、被动式审查,也包括对线索的动态、主动性的一般调查,但不能采取强制性侦查活动,或者说其主张立案审查行为的内容只应限于一种类似于日本刑事诉讼法中的任意侦查行为,而不能是一种强制侦查行为。但是,这种一般调查行为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效力能否直接及于侦查程序,该观点并未给出答案或者说不宜给出答案。

同时,“但通常情况下”的表述并未完全否定在特殊情况下侦查机关可以在立案审查中采取某些侦查措施的可能。实际上,该观点的学者在同一著作中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即“在紧急情况下,法律允许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决定立案的同时,采取某些诸如拘留犯罪嫌疑人,勘验、检查、搜查、鉴定等强制措施或侦查方法。”只不过“这些诉讼活动的开展,仍然是为了完成立案的任务,即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事先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领导的批准,事后必须迅速补办立案手续。”[3](p.269)

在此,笔者追问的是:学界提出的这些观点是否仅仅由于司法现实在立案程序中审查之客观需要?实际上,在公诉案件中,立案的决定权虽由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但因其权力的具体行使依托于追诉人员,人性弱点加上我国现实司法状况,意欲通过立案程序控制侦查权的行使以及侦查措施的扩张适用几乎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侦查手段可以用作立案审查手段适用的现实以及立案程序、侦查程序由同一机关负责的制度设计,已足以表明若想区分这两个程序中适用的调查手段是多么地困难。

是否所有的刑事案件仅凭一般的调查方法就能够解决立案审查中除了管辖权这一程序性审查之外的实质审查条件呢?情况并非如此,由于部分刑事案件往往具有突发性、紧迫性和不确定性特点,尤其是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更是如此。因此在现实中,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控告以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相应的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搜查扣押、调查访问(询问知情人)、围追堵截犯罪嫌疑人等一系列活动,否则稍有懈怠,就可能丧失搜集重要证据材料的机会,如有些痕迹物证因时间的推移所导致的可能丧失等等。固守本来就不合理的制度规范而忽视司法实践中符合侦查程序启动规律的操作现实的理论解说,是一种似乎具有合法性但已经偏离理论指导价值的自我循环。立案程序中审查方法的法律缺失,足以导致侦查机关决定立案前行为的各行其是,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的立案程序被虚置的事实,时时在拷问法定立案程序的设计缺陷。最为突出的就是一些机关往往通过制定有关系统内文件、司法解释的方式,变相降低侦查程序启动的标准。

二、对初查模式的考察

从我国1979年以及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条文表述,是否作出立案决定是公、检、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的结果,在立案程序中均没有初查的规定。简单地考察我国检察机关载有“初查”一词的一些主要的文件可以看出,现在的初查不仅承载了一般的立案审查功能,而且在实践中已经彰显积极主动型的调查,甚至具备某些侦查措施属性的功能。

1995年10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初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对要案线索材料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可见,此种初查即为审查。1996年9月4日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5条规定:“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受理、管理、审查举报材料;初步调查(即初查)部分举报材料;……”这里的初查,似乎已经有独立于审查之端倪,即为初步调查。到了1997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开始施行,这一试行规则的第6章将立案程序分为受案、初查、立案三部分,规定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审查,对于属于本院管辖的,根据不同情况移送侦查部门初查或自行初查;在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批准立案侦查。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初查已进一步显现出脱离一般审查而成为其后的进一步查证手段的趋势,但该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初查可以采取的一些措施。

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自1999年1月18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章仍然规定了立案程序包括受案、初查、立案三部分,但规定的内容有了很大的变化。“初查”部分的第127条、第128条、第129条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提请批准立案侦查……”可以看出,这是关于“初查”的最为系统的解释,不仅承继了初查为审查后的进一步查证手段的规定,而且初查可以采取许多和侦查程序中方式相一致的措施,使得其作为查处大要案的制胜法宝上升到了准《刑事诉讼法》的高度。[4]

但是,到了199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初查可以审查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材料,接谈举报人或者其他知情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收集涉案信息等。”可以看出,这时的初查已经完全取代了审查,也就是说,因为现行刑事诉讼法未对立案程序中审查方法予以明确,使得其已经蜕变成为是对立案材料本身的审查,而且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以及客观上追诉犯罪的需要,检察机关不仅开始以初查来承载一般的立案审查功能,同时也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虽然这里的初查仅针对贪污贿赂案件,但对检察机关其他自侦案件在司法实践立案程序中的初查理解和运作也莫不如此。(注:目前,公安机关也广泛适用初查。根据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8章的规定,立案程序分为“受案”、“立案”以及“破案、销案”三个阶段,其中将受案和审查合并在第1节“受案”中,并且没有初查的任何规定。但是,在《规定》之前,1997年4月15日公安部纪律检察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办理诈骗案件的监督坚决纠正非法干预经济纠纷的意见》中写道:“要把好立案初核关。公安机关接到反映诈骗的报案后,应先行初查,取得证据,经刑侦、法制部门审核确属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的,才予以报批立案。”在《规定》以后,1998年8月5日公安部《关于公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派出所对受理和发现的犯罪线索,应迅速进行审查,或者按照刑侦部门的要求开展初步调查工作。”)在此笔者疑虑的是:如果按照目前学界对立案程序中审查的较为通行的认识观点,(注:即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方法,通常是对立案材料本身的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迅速作出立案决定;对于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能判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的,或对立案材料尚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补充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可以委托发案单位进行调查或者公安、检察机关与发案单位或它的上级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或部门共同进行调查;公安、检察机关也可以派人直接调查,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询、鉴定、询问知情人等一般调查方法;除性质特殊如暴力性犯罪、情配紧急外,立案前不能采取具有人身强制性的侦查手段。)检察机关此时的初查规定有何必要性?以初查来替换审查的合法性根据是什么?

1999年7月26日至28日在大连召开的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座谈会上与会代表提出:“对于初查的法律性质,以及初查所采用的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是非诉讼行为还是诉讼行为,应当加以明确。”[5]这一方面反映了学者已经对检察机关在立案程序中的初查适用可能侵犯人权引起了警惕,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对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怀疑,由于法律对立案前的初查未作明确规定,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将初查的方法限制在“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但是,“由于立案阶段的调查手段与侦查手段非常接近,容易造成手段的混淆和窜位在我国侦查制度没有较大改变的前提下,此种方案将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6]

的确,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中已显现初查手段侦查化的倾向,其第1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初查案件需要协作的,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而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检察机关也经常把初查混同于侦查,在初查中行使侦查权。如在初查中传唤、关押嫌疑人,进行搜查、冻结、扣押、查询等侦查活动。由于初查活动不慎密,还导致自杀、伤残、逃跑等事件的发生。[7]

从上可以看出,虽然初查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实际办案的需要,检察机关可以仅仅根据举报线索而随机发动,但从其日趋扩张逐渐被浸染侦查因素的趋势来看,反而给检察机关违法操作提供了更为便利的理由,因为这使检察机关可以绕过立案程序,随机性地启动侦查程序,使得立案的屏蔽功能极大减弱,不但不能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反而会成为危及公民人权的潜在根据。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状况的呢?笔者以为,初查的提出以及时下的存废之争根源于我国刑事诉讼启动程序的制度设计不科学,应当合理地建构立案与侦查程序之间的关系。

三、侦查程序启动的合理重构

在我国,由于侦查程序启动是以立案为前置程序,不仅立案程序的任何变革都与侦查息息相关,而且侦查程序的设计也应当将立案内容纳入自己的视域。由于我国侦查行为性质的行政色彩较为浓厚,侦查权配置的不合理,侦查权力的行使缺乏足够的制约机制,侦查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侦查活动技术含量不足以及装备落后等诸多因素导致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随意搜查等侵犯人权的普遍性,使现行侦查程序之弊端在整个刑事诉讼构造中显得尤为突出。由此也引起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这一领域。有学者建议应当重新设计“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建议在我国实行“检侦(警)一体化”,检察机关享有立案、撤案的最终决定权以及侦查指挥权;审查法官介入审前程序,对检侦(警)机关限制、剥夺嫌疑人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强制侦查方法行使审查权与决定权,以彻底改变直线型的诉讼构造。[8]

笔者认为,无论侦查程序今后如何重构,立案作为一个独立的并且作为侦查程序启动的必经的诉讼程序,都应当进行改革,以期构建一个合理的侦查程序的启动模式。改革的方案有两种:

一种是改良的方案,即在维持目前立案独立地位的立法体例基础上,立法机关应当明确规定目前立案程序中审查的手段及其性质。

在此笔者同意有学者提出的“将审查理解为静态、被动式核查,甚至完全理解为书面审查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看法,并认同该学者提出应当将立案中的“审查”与《刑事诉讼法》第66条的批捕审查、第136条的审查、第150条的庭审前审查等作同一理解,并且结合立法本意、刑诉活动特点以及特殊语境理解其内容。[9]但是《刑事诉讼法》第86条在审查手段上的不明确,确实产生了认识的不同而导致适用上的困难和变异,应当予以明确规定。其实,《刑事诉讼法》第139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以及第140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审查的较好范例,因为这里的审查明确了一定的审查手段,可以讯问、询问甚至采取侦查措施。

同时,《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的有关规定也为可以考虑借鉴的制度资源,该法典第146条第4款规定“侦查员、调查人员关于提起刑事案件的决定应立即送交检察长。决定应附上审查犯罪举报的材料,而如果进行了某些固定犯罪痕迹和确定犯罪人的侦查行为(勘验出事地点、进行检验、确定司法鉴定),则还要附上相应的笔录和决定。检察长在收到决定后,应立即对提起刑事案件表示同意或者作出拒绝提起刑事案件或将材料发还进行补充审查的决定。补充审查应该在5日期限内进行。”在检察长同意或拒绝提起刑事案件进行调查或侦查之前,法律明确侦查员、调查人员可以“进行某些固定犯罪痕迹和确定犯罪人的侦查行为”。第176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刻不容缓的情况下,现场勘验可以在提起刑事案件之前进行。”因此,出于侦查程序启动应当及时以及保障人权的需要,可以在维持现有立法体例的基础上明确立案审查诉讼性质以及行为方式,具体可以参照目前检察院关于初查规定的内容。

因为,如果说立案是一个过程,那么,由于其所具有的诉讼行为性质,在立案审查过程中所获得的证据就自然可以进入诉讼证据体系,但这样需要解释立案这一过程从哪里开始;如果说立案不是一个过程,而是一个短暂性动作,如侦查机关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的那一个时间点,在此之后的行为称侦查,那么在此之前的行为就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因此,侦查的启动应当是基于一种事实加侦查机关在接到犯罪消息之后采取的行动,而不应是一种制度。快速反应是现代社会打击犯罪、控制社会治安形势的重要指导方针,它要求侦查(警察)机关的迅速行动有切实的法律依据,而不要在不必要的制度中浪费宝贵的侦查资源。

另外一种方案是改革的方案,即彻底否定立案程序的独立性,在保留原立法的基本内容前题下,重构立案与侦查的关系。

早在1995年,有关专家在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时,就在修改建议稿中提出不将立案作为一个与侦查程序并列的独立程序,认为应将立案作为侦查中的一个程序予以规定,认为在法典的条文结构上设计为“侦查篇”,第1章是“立案”,第2章是“侦查行为的实施”,第3章是“侦查终结”,[10]这既是对西方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法体例设计上的借鉴,也是基于对司法实践中立案制度存在价值甚微认识的结果,但在最后修改时并未采纳专家的这一意见。虽然如此,刑事诉讼法学界仍然就这一立法的缺陷问题进行着不懈探讨,并随着对刑事侦查制度的研究而进一步深入。

目前,对立案程序的改革方案,根据有关学者的论证,基本上有两种做法。

一是建立犯罪消息登记制度、初步调查制度和立案报告制度。犯罪消息登记制度是犯罪控制和刑事司法的基础环节,在此基础上建立初步调查制度。取消立案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将其纳入侦查程序作为侦查机关在进行初步调查后启动侦查程序的一个步骤。即侦查机关对报案、举报、控告、群众扭送、自首以及自行搜集的犯罪消息,按照一定的程式在犯罪消息登记簿上进行登记;侦查机关对登记的犯罪消息应当审查,对可能需要侦查的,应当进行初步调查,必要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进行初步调查后,对于存在犯罪嫌疑,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立案侦查,制作立案决定书并且在立案登记簿上登记。这可以有效地解决司法实践中某些案件在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尚不确定的情况下需要进行初步调查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在立案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问题。此外,根据检警一体化的基本精神,还要求侦查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的立案决定不适当的,应当撤销侦查机关的立案决定。[11]

二是取消立案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建立初步侦查和正式侦查制度,建立案件登记制度并报检察机关备案。具体是:侦查机关在接到报案、举报、控告、自首或其他案件线索后,如认为确有必要就可以进行初步侦查,包括进行勘验、尸检、询问、搜查等侦查措施,必要时可以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进行拘传或拘留。初步侦查后,只要能够认定有犯罪事实存在,无论是否应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均应进行刑事案件立案登记,并报检察机关备案,转入正式侦查。侦查程序启动的这种设计,明确了案件登记之前的行为是侦查行为,使得侦查机关采取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有了法律依据。加强了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的灵活性,因为有了初步与正式侦查的区别,使得初步侦查不再被看作是以启动诉讼为惟一目的的活动;以案件登记制代替立案程序,能更客观地对刑事案件进行统计。[12]

上述改革方案都具有一定的价值,但权衡两种方案,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国外大多数国家关于刑事侦查程序启动的模式,取消立案作为独立的诉讼程序,构建刑事侦查程序随机性启动模式。

从我国立案程序本身来看,其所肩负的案件过滤功能以及由此产生的保障公民不受不适当追诉的价值应当逐渐淡化。同时,在我国侦查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境下,侦查程序中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平衡应当寻求的是一种动态平衡,而非静态平衡,它并非要求在侦查程序的每一阶段、环节,都要求对自由和秩序予以同等关注,这不仅不必要也不现实,而是在有位序前后前提下的总体上平衡。就侦查程序的启动而言,由于犯罪本身的隐秘性和突发性,应当优先考虑秩序价值,否则,许多犯罪行为将难以受到及时的司法追究。为此,不应当简单地借助立法设置静态壁垒即立案程序来武断地界分侦查权的适用空间,不应当对侦查程序的启动附加不必要的程序限制,而应充分保持其启动上的主动性和随机性。在侦查程序的运行和终结阶段,则应更多地关注自由价值的实现,注意通过相应的程序机制来制约侦查机关的权力行使,也就是通过建立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机制,如通过建立司法授权与审查、律师在场权、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以动态的方式监督侦查权的适用,使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得到尊重和保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并不一律避免其被纳入刑事诉讼程序,而是指公民一旦被纳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他就应当得到正当程序的保障。

当然,神化司法往往也会走向事物的反面,会导致司法权的滥用,更严重地侵犯人权,但司法权对侦查权的控制和侦查权的自我控制、监督相比,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合理选择。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侦查程序本身的特点建构启动程序,就当前而言,在充分借鉴英、美、德、法、意、日等国家关于侦查程序启动的模式并结合本土资源的基础上,应当逐渐淡化立案程序的过滤功能,取消其作为刑事诉讼独立阶段的地位。

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应当建立初步侦查和正式侦查制度,建立案件登记并报检察机关备案制度。具体是:侦查机关在接到报案、举报、控告、群众扭送、自首以及自行搜集等犯罪消息后,在犯罪消息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对犯罪消息经审查如认为可能需要侦查的进行初步侦查,包括实施勘验、尸检、询问等侦查措施,必要时可以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实行拘留,并尽量遵循任意侦查原则。在进行初步侦查后,能够认定有犯罪事实存在,不管应否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均应进行刑事案件立案登记,并报检察机关备案,转入正式侦查。对于经过初步侦查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进行不立案登记并备案后,移交治安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同时明确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和途径。

篇9

二、企业在管控电力生产安全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上下对电力生产安全的认识程度不深

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刺激着企业竞争的不断加剧,也刺激着企业不断扩大生产活动的规模,将追逐经济效益列为企业发展的主要目标。重视经济效益无可厚非,但企业对电力生产安全的忽视也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小则造成电力设备的严重损耗,降低企业生产效率,大则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威胁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与整个企业的财产安全。企业的生产安全责任人与相关工作人员对生产安全的认识不深、意识薄弱,领导团队将短期的经济效益放在企业生产的首要位置,忽视了对生产安全的控制与管理,工作人员在具体的操作环节中无视生产安全规程、违规操作,最终导致了不可挽救的严重后果。究其原因,企业上下电力生产安全意识的淡薄造成企业片面追求生产效益,忽视了对生产操作环节应有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二)企业没有建立完善标准的电力生产安全监管体系

众所周知,电力企业的生产活动往往包括着诸多复杂的工序与环节,生产程序的冗杂意味着管理者不易进行统一的指挥调度与监控,追究生产安全的责任时面临千头万绪,难以落实。此外,虽然现阶段部分企业在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与制度层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企业领导者仍旧未将整个生产环节纳入到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未形成科学、标准、正规的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控制系统,没有建立完善系统的制度加以巩固。部分企业的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体系缺乏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生产安全奖惩制度与责任安全的逐层反馈制度,使得生产安全管理沦为一个空架子,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效率低、效果差的尴尬局面。

(三)技术层面的落后制约了电力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

在企业电力生产的各个环节中,企业上下的安全意识与责任意识影响了电力生产运作的环境与氛围,而具体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则从根本上决定了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管体系的整体水平。先进的生产安全技术是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系统的“软件”,完备的电力生产设备是这一系统的“硬件”,两方面的缺失都牵制了生产安全管理的有效运行。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管理方面的技术落后,设备老旧,不仅限制了各项生产安全保障措施的实际落实工作,更造成企业无法同当前电力系统自动化与科学化的大环境相适应,还未开始激烈的市场竞争便输在了起跑线上。

三、电力生产安全技术在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电力系统的结构

电力设备会随着电力生产运行的全面发展而得到广泛的应用,电力生产安全技术的更新也面临着广阔的前景与全新的挑战。为确保电力生产运行能够快速高效的发展,企业应当不断加大安全管理技术水平上的投入力度,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在该领域的各项成果优化电力生产每一个环节与操作步骤的运行,通过充足的资金支持来推进电力系统结构上的改进与完善,从而提高企业电力系统与设备的整体水平。在未来的发展阶段,企业将不断引进先进的电力安全生产设备与装备,以高效的电力生产安全技术为依托,从技术水平层面有效减少电力系统的运行损耗,提高电气设备的使用寿命与生产效率,从根本上改变电力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

(二)完善继电保护技术,加强安全管理与技术监督

在电力生产活动的各个环节中,继电保护是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关键,对整个电力系统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这就要求企业重视继电保护技术的发展,将继电保护设备的管理与维护纳入到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体系中。企业应当建立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与机制,对继电保护装置进行定期的检测与试验,确保设备能够在电力设备产生故障时及时启动,最大程度上减轻安全事故的危害与后果。此外,人作为电力设备的终极使用者与直接操作者,其操作水平的高低对电力系统的运行安全性与稳定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提高继电保护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迫在眉睫。

(三)推广远程监督技术,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的技术水平

为全面提高电力安全生产的技术水平,企业可适当在电力生产的过程中引入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将电力生产安全的管理同通信工程、无线视频等领域的技术成果结合起来,灵活运用远程视频监控技术提升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范围与效率。企业的电力生产安全负责人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管理电力生产的各个环节,不仅大幅度提升了生产线上各流程的工作质量与效率,还有利于管理者及时发现电力生产中的问题,在电力生产发生安全事故的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风险、挽回损失。

篇10

如何对刑事疑难案例进行分析,是法律教学、司法考试和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法律专业在校学生和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掌握的基本方法。案例分析的方法,从实质上说,是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理解、掌握和综合运用。近年来,案例分析在司法考试、法律专业自学考试、检察官素质考试等法律考试中所占分值有逐年增长的趋势,考试中不仅有专门的案例分析题,而且选择题也常以案例的形式出现,要求应试者从所给的数个答案中选择出正确的答案。正确掌握刑事案例分析的方法,无论对在校生还是应试人员以较好的成绩通过司法考试,还是对司法工作人员搞好业务工作,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以下介绍刑事案例中刑法案例分析和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一、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所作的分析。刑法案例分析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三是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如果是司法考试,只需阐述定罪量刑的原则,不用指出具体适用的刑罚)。具体又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定性

首先需要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肯定不外乎两种结果,构成犯罪和不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必须说明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例如: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是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属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不是犯罪。根据我国刑法,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主要有:

1、刑法第3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即使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在法律上找不到任何相关规定,就必须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来处理,不能以犯罪论处。例如,1979年刑法第160条流氓罪中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包含了行为。但1997年刑法将流氓罪分解为四个新罪名,并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条,但在新分的四个罪以及其他的各项罪名中,都找不到有关行为的规定。因此,对1997年刑法生效后发生的行为,就不能再以犯罪论处。

2、刑法第13条中规定的“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书”所说的情况,主要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些罪名,如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在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达不到构成该罪所要求具备的条件时,不能以犯罪认定。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因此,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的。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换句话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负责,如果实施了这8种犯罪以外的犯罪的,则不负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犯罪的,仍应当负刑事责任。它们是:奸的(第236条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第2款);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38条第3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92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第267条第2款);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第269条)。

5、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这里指的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6、属于意外事件的。即刑法第16条规定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但在案例分析时,应当注意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的犯罪之间的界限。

7、正当防卫的。即: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和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在上述两款之外,属于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8、紧急避险的。即刑法第21条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9、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即犯罪已过刑法第87条规定的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需要注意的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定罪

如果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进一步确认构成什么罪,并说明构成该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在案例分析中认定犯罪的程序一般是:

1、根据所给案例,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阐述该罪的概念和特征。

3、说明认定构成该罪的理由。主要是根据案例所给的事实,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和刑法分则中该罪的构成条件,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均符合刑法分则关于该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构成该罪。

4、注意罪名的转化。某些犯罪行为,从表面上看,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但刑法分则对这类犯罪在发展到某种程度时又规定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定罪处罚。这类罪名转化的案例,近年来在考试中经常出现,应当引起考生的注意。这类转化的罪名主要有: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等等。

5、有时候还需要证明行为人为什么构成此罪,而不构成彼罪的根据,即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这一点一般不是必经程序,但有时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者回答。所以,考生在复习时,也应当注意掌握罪名认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目前,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罪名共有413个,如果要全部记住,难度很大。但在司法考试、自学考试以及检察官素质考试中,都有考试大纲,在考试大纲中,一般都详细划定了考试的范围、需要掌握的常用罪名等。应试者只需将考试范围内的应当掌握的罪名熟记即可。在复习准备中,要认真把握好各罪名的概念、特征和认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考试时,也就不难确认所给案例的罪名性质以及对此展开分析了。

(三)定罪和量刑原则的运用

司法实践中,完全根据刑法分则定罪和量刑的情况极少,通常还要根据犯罪事实综合运用刑法总则与分则中规定的原则。作为考试案例也同样如此,在案例所给的各种事实中,肯定还有一些需要运用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迄今为止,笔者还从未看到过仅需依据刑法分则就可以定罪量刑的考试案例。因此,在审查所给的刑事案例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实和刑法的相关规定:

1、行为人的年龄。刑事案例中给定行为人的年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注明行为人的年龄;另一种是同时注明行为人的出生日期和实施犯罪的日期,此时就需要用后者减去前者求得行为人的实际年龄。在年龄的认定上,一律以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行为人只有在过了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第二天起,才算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一定要注意不满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这三个年龄段,这三个年龄段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有直接影响。例如,对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的,必须阐明行为人具有刑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2、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应特别注意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这个日期。凡是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并在1997年10月1日前判决未生效的,都要根据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

3、行为人的人数。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故意犯罪且为2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应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在案例分析中需要分清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所起作用以及阐明刑法对主犯、从犯、协从犯、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4、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状态。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因为客观或主观上的原因,使犯罪停止下来,从而形成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因此,要仔细分析行为人在犯罪的什么阶段,是由于客观还是主观上的原因使犯罪停止下来,从而认定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同时阐明刑法总则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5、行为人的身份。要特别注意行为人的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不同的身份会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例如: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最主要区别就在行为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某些犯罪时,虽不影响定罪,但在量刑时要从重处罚。如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等等。

如果犯罪主体是单位的,也要阐明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应当适用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6、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数个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需要分清是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还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发现漏罪的;或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这几种情况,然后分别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7、行为人是否为累犯。如果案例给了行为人以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且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的时间不满5年,又再次实施故意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应阐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不得假释的原则。

8、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是否有自首、立功的情节。如果有,也需要阐明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立功的处罚原则。

9、其他需要运用总则的情况。如:精神病人犯罪的;聋哑人、盲人犯罪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缓刑、假释期间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使用特别的方法犯罪的,等等。这类情况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也有影响。

二、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立案、侦查、审查、法庭审判、刑罚的执行过程中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所作的分析。从这几年的考试案例看,主要是从所给的案例中在程序上找错。一般来说,错误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不当

主体不当,是指权力行使人无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该项权力,或者虽有权行使,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对行使人行使权力作出限制的。如: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属于主体不当。再如,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曾担任过一审合议庭的成员,在发回重审时,又参加了另行组成的合议庭的,亦属于主体不当。

(二)适用的对象不当

适用的对象不当,是指权力主体在适用法律时对法律适用的对象发生错误。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5种强制措施,其适用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他任何人都不能适用。司法实践中,即便是证人、被害人不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也不能对证人、被害人适用强制措施。

(三)时间或日期不当

时间或日期不当,是指权力主体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力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或日期。在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法条都规定了相应的时间或日期,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例如:对犯罪嫌疑人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或者连续拘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不得超过6个月,等等。权力主体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力时,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或日期,也是一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四)适用程序不当

适用程序不当,是指权力主体在适用法律时,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例如: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当中的任何一个程序都不能省略。又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必须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不得直接提交到上一级法院。再如: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不是依法改判而是发回重审的,等等。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未得到保障的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也作了规定。其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有权利还作有特别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如果其应当享有的权利未得到保障的,也是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刑诉法第14条第2款:“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第34条第2款:“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152条第2款:“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第213条第3款:“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2、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刑诉法第60条第2款:“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第105条第3款:“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第112条第2款:“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152条第1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第214条第1款:“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第211条:人民法院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3、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方面的规定有许多,例如刑诉法第11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34条第3款:“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96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享有一项重要的权利,即: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对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刑法第282条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外,不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义务,侦查人员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

(六)律师、辩护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未得到保障的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辩护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也作了规定。律师、辩护人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司法机关不得限制或阻碍。这些权利主要有:刑诉法第96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第96条第2款:“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37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在刑事诉讼法案例中找错时,还有一些窍门可以适当利用。一是从案例分析的分值中估计可能有几个错。如分值5分,一般就是5个错;分值8分,可能有4个错,每个错2分。当然也不是太绝对。二是多找错,不扣分。案例分析中的找错,不像多项选择,多找了要扣分。所以,在答题时,可以多找一些错,对那些似是而非的地方,先可以假定它是错的,即便不是错,也不会因多找了而扣分。

以上是我们对刑事案例分析的常用方法所作的介绍。应试人员还需要注意当前考试中出现的一种新趋势,即实体法与程序法交叉的复合型试题,以考察应试人员对综合知识的掌握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它表现为在同一个刑事案例中,既要求应试人员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作出认定,还要求解决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回答这类复合型试题时,基本上也还是以上所说的方法,只是需要更加灵活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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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XinjingZhangJizheng

篇11

    从刑事诉讼理论上而言,被告人和犯罪事实是刑事案件两个基本构成要素,一个被告人、一个犯罪事实,即构成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事实为数个,则构成数起刑事案件。 以下就是刑事案件分案审理程序。

    通常,法院的一次审判程序审理一起刑事案件。但是,对于被告人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数起刑事案件,法院往往会通过一次审判程序合并进行审理,即将犯罪主体或者犯罪客体合并于同一审判程序中进行审理。不过,对于有些案件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如果合并审理可能严重侵犯被告人辩护权时,法院就会将被告人的其他犯罪事实或者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通过另一个或数个审理程序分别进行审理,即分案审理程序。为了避免共同犯罪被告人之间相互矛盾的辩护策略“可能会使法庭审理异化为公诉人静坐一旁,被告人之间相互指控,相互定罪”[2]等诸多侵犯被告人辩护权现象,当今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与分案审理都作了严密周详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却丝毫没有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对合并审理作了极为原则的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显然,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仅仅只是为了解决合并审理中的级别管辖问题,根本无法规范司法实践中的合并与分案审理。

    笔者在实证调研过程中发现,鉴于《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对合并审理基本上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各地法院在适用合并审理时不受任何限制,不当的合并审理层出不穷。

    近年来,全国各地先后开展过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打击“两抢”犯罪、扫黄打黑、打击类犯罪等多种专项活动,只要属于同一专项行动的打击范围,即使数个被告人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法院基于审判效率的考虑往往都是合并审理;[3]也有些法院将同一单位或者同一居住但没有任何关联的数个被告人合并审理;对于所有的“连环共同犯罪”(即甲和乙共同犯罪、乙和丙共同犯罪、丙和丁共同犯罪),法院基本上都是合并审理。这一现象在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打黑除恶”中表现尤为突出。而不少本应合并审理的案件,却又被法院分案处理了。如对于一些本应合并审理的对行性犯罪[4],法院往往又分案进行审理,实践中大量的行贿人和受贿人都不是合并审理的。

篇12

首先,当前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虽然对档案管理软件、数据存储格式、定期更新备份等工作内容进行了规定,但是对档案的重要性划分不是很清晰,哪些档案应当形成介质档案,哪些档案应当用什么载体进行保存等等细节问题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没有统一的操作、存储标准,导致电子档案管理混乱,出现只有信息录入者才能找到相关内容,而其他人档案管理人员一头雾水的现象。其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存在一定的漏洞,主要表现在电子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容易受到破坏,档案的完整性难以保证。在将纸质档案录入到电子载体的过程中,由于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失误或者是电子介质出现问题导致档案信息失真、不全,并且电子档案存储的形式多样,流动性相对较强,在处理过程中极容易出现信息丢失、缺损的现象出现。

2.忽视了电子档案管理的安全性

当前大多数的档案管理人员对电子档案管理的安全性认识程度不高,在实际中,由于信息全球化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病毒层出不穷,对电子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产生恶劣的负面影响。随着病毒变异能力的提高以及黑客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档案在传输、共享甚至存放过程中,极有可能会发生信息被窃取、数据被篡改等问题,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安全性和保密性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

二、加强电子档案管理的对策

1.健全电子档案管理的工作机制要完善

电子档案管理的目录体系,要对电子档案进行科学的分类、明确的编目,做到查有所依,这样能够大大的提高电子档案查阅和使用的效率。其次,要强化电子档案的备份管理机制,提高备份管理工作意识,制定分批、定期的备份管理工作制度,杜绝因电子介质或者是操作失误带来的信息丢失等问题。

2.建立综合素质高的档案管理人员队伍

建立综合素质高的档案管理人员队伍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首先,要积极引进掌握计算机能力和档案管理专业技术的人员,并注重对这些人员的思想道德和职业责任心等软实力方面的考核工作。其次,要对原有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对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热情,强化档案管理的高度责任感。

3.提高电子档案管理设备的安全性

能在电子档案管理过程中,要加强对相关硬件系统和存储介质的运行环境和保管制度,尤其是要将U盘、光盘等存储介质放置在通风、阴凉处,避免因温度、湿度过高造成设备失灵、档案信息丢失。其次,要提高电子档案管理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对U盘、光盘要严格进行病毒查杀操作,避免在档案传递过程中由于存储介质的木马病毒造成档案信息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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