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哲学原理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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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哲学原理论文

篇1

中图分类号:B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3)01-0051-05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文本解读的兴起,中国哲学形成史研究进展良好,研究的学术性大为增强,无论是在研究的方法还是具体观点上都取得了不少极为有益的共识。例如,学界普遍认为,哲学形成史研究的一大重要之处是努力在文献基础与思想阐发两大维度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既需要夯实文献基础以防止议论流于空泛,也需要注意提炼思想以避免不切世用,努力实现文献研究与思想研究的良性循环。这一共识的获得是中国哲学形成史研究长期努力的结果,而在新的学术环境和历史条件下要不断巩固和发扬这一研究共识也殊非易事。

综观近年来的中国哲学形成史研究仍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大致可以概括为三大方面:脱离语境引用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对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诠释不足以及从当代现实出发评价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不难看出,这三方面问题并不是什么新问题,而正是文本解读着力解决的老问题。因此,分析这三大问题不仅是当今中国哲学形成史研究自我反思的必要,对于进一步探讨与推进中国哲学形成史文本解读也是有益的。

一、痼疾一:脱离语境引用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

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语境问题是中国哲学形成史研究文本解读需要注意的第一个问题,语境意识是当代中国哲学形成史研究获得大发展的第一大助力。回顾我国哲学形成史研究史,这一语境意识的获得是重视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警惕完全在“熟悉”的哲学体系中阅读这些文本。因此,进入新世纪以来,文本研究在我国哲学形成史研究中蔚然兴起,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

然而,其中有一个问题应予阐明,新世纪以来的文本解读不是上世纪哲学研究中的“哲学原著选读”,毋宁说前者是后者的否定之否定。二者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虽然二者都以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为研究的出发点,但文本解读自觉反思哲学形成史研究史,自觉将自己的研究置于哲学形成史研究传统之中,时刻注意自己研究所受到的各种限制和可能犯的各种错误,因而,它丝毫不要求研究的透彻与彻底,虽然它始终以此为目标。因此,从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出发只是哲学形成史文本解读的一个很表面的特点,换句话说,只是一般性地引用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不仅不是文本解读,更是文本解读所致力反对的。

粗略地看,脱离语境引用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有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修辞式引用。这可谓是比较粗暴地对待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在这种引用中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并不是要解读的对象,而只是用以提高论述效果的工具。因而,一般说来引用的文本也以大家耳熟能详的名言警句居多,这种情况在今日中国哲学形成史研究中正越来越少;其次是目前仍然较为常见的串联式引用,这种引用的主要特点是引用马克思、恩格斯的大量论述来论证某一观点。细究起来,这种引用虽然并不一定以哲学原理来支撑对全部引用的理解,但一般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尤其是他们某一文本中)的论述是一个自洽的体系。因而,在这种引用中,隐而不彰的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是被平面式地理解的,换句话说,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并没有被置于真正的历史场域之中。

以上两点在文本解读兴起之前就已较多存在,而自文本解读兴起以来也受到了较大的批评,因而在我国当前的哲学形成史研究中并不具有太大的影响。当前应予以较多注意的是随同文本解读兴起而形成的过度重视马克思、恩格斯手稿的倾向。在传统的哲学形成史研究中,由于注意的焦点集中在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现实影响,因而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中往往更加重视他们已发表或已成型的文本,对于他们的手稿重视不够。随着文本解读的兴起,以往研究较少的马恩手稿得到了空前的重视,在传统的哲学论域之外出现了马克思哲学、恩格斯哲学新论域。

毋庸置疑,加强马恩手稿研究对于推动哲学形成史研究极为必要也极有益处:这不仅可以弥补以往研究的某些不足与空白,更有利于深入考察青年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形成机制。然而,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似乎有一种倾向,认为马恩手稿的地位要高于他们已成型和已发表的文本,其原因在于这些手稿更能反映、体现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形成过程,更具有某种历史的真实性。应该承认,马恩的手稿(主要是马克思的)在记录他们思想的发生上的确具有其他文本难以替代的价值,然而若据此认为手稿的地位要高于其他文本则有失偏颇。

要分析这一问题还得回到文本解读在中国哲学形成史研究中兴起的历史背景。文本解读的一大目的就在于解除马哲形成史研究中马恩文本相对于哲学原理的依附性,在于恢复马克思、恩格斯文本的相对独立地位,指出这些文本(的形成过程)是马哲形成史研究的组成要素,一言以蔽之,在于消除马哲形成史研究中常见的目的论和预成论。那么如何才能破除目的论、预成论呢?答案就是回到历史。①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这一回到历史的过程也就是使文本重新陌生化的过程,因为这一过程不仅要努力走出“熟悉”的哲学原理体系,它所要回到的历史其实也是不断反思的、开放的,也就是不断陌生化的。因此,如果认为手稿要高于其他文本就会得出如下观点——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发展来说形成手稿是最难的事,只要手稿形成了,从手稿到成型文本主要就是技术加工。这一观点有许多地方值得深究,②这里最有必要加以分析的是如何理解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形成过程。可以认为,上述观点中对马恩思想的理解方式是很实体化的,即把马恩的思想视为某种边界分明的实体。这种理解方式与把马恩思想的发展视为线性进化并无本质矛盾,从而隐含了目的论与预成论。

因此,文本解读重视手稿并不是认为手稿更真实或更接近历史,而首先是因为手稿自身是一种真实的历史存在,因而在手稿与成型文本和发表文本之间就存在一定的历史空间,这种空间既是研究得以存在的一大原因,也是研究需要面对与解决的一大任务。因而,既不是手稿高于成型文本,也不是成型文本高于手稿,既不能认为手稿隐含了马恩思想形成之谜,也不能认为成型文本就是马恩某一阶段思想的成熟表述,二者在记录马恩思想的形成上是等值的。这些片面理解都未能把马恩思想的发展理解为一个活生生的历史过程。

行文至此,有一个棘手的问题就出现了:什么样的引用才是合理的呢?由于这里批评的主要是引用脱离语境,因而主要需解决的就是语境问题。由于马恩文本的形成已经是历史,在当下与那段历史之间总是存在着历史间距,因而考察马恩的思想就不可能是复述而是一种从当下出发的重构。只是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在文本解读看来,马恩的文本内在构成了重构的一个要素,因而重构在本质上并不是当下的投射,虽然这种危险总是存在,重构更近于当下与历史的一种交流。而由于历史不是在当下之外的实体性存在,历史总是已经融入当下之中,因而说当下与历史交流实质上意味着剥离当下以重构其丰富的历史性。依此分析,引用如要合理就需自觉反思引言的历史语境,从而避免脱离语境使得引言变得抽象、空洞。

二、痼疾二:对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诠释不足

在研究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时经常提到的一个问题是诠释过度,意指对马恩文本的理解加进了太多的诠释者主观的见解。近年来随着文本解读的兴起,需要解决的一个更加紧迫而重要的诠释问题——诠释不足摆在了中国马哲形成史研究面前。

何谓诠释不足?解决诠释不足这一问题为何变得如此紧迫与重要?这一问题的突显与当代中国马哲形成史研究进入新阶段是密不可分的。简而言之,上世纪的马哲形成史研究主要关注的是马恩说了什么,还不太可能绕过这一点而直接追问马恩为什么这么说,换句话说,上世纪马哲形成史研究的核心问题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而对于中国当下的马哲形成史研究来说只限于考察马克思、恩格斯的原意是远远不够了。借用照着说与接着说的说法,当下中国马哲形成史研究的核心问题是接着马恩往下说,而要清楚我们真的是在接着说而不是照着说就需要明了马恩思想的边界,马恩思想的边界本是一个历史的客观问题,但对于研究者而言这一问题就转化成了主观的视域问题。

综观我国近几年来的马哲形成史研究,用思想史的视野与方法来研究马哲形成史正逐渐为学界重视,③这一研究路径可谓是文本解读结出的一大硕果。无论是文本解读还是思想史研究对于马哲形成史研究做出的一大贡献就是指出了解读背后的诠释框架问题。诠释框架问题的提出意在表明没有一种解读能做到透明而没有问题,因此,解读者始终需要注意对解读进行反思,不仅反思解读的结果,也要反思解读的出发点和过程。

客观地说,经过这些年文本解读的不断努力,在我国马哲形成史研究中非反思、无批判的研究已大为减少,研究者已有意识地对自己的研究做出某种界划。然而,由于传统研究的惯性作用,缺乏深度的解读仍然大量存在,其中较为普遍的有以下三种情况:其一是用哲学原理来解读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经过以《回到马克思》为代表的文本解读对“原理反注原著”的猛烈批判,直接用哲学原理体系来解读马恩文本的现象已大为减少。近几年来随着理论学科建设的加强,理论的整体性成为研究的重点,这一情况也对我国马哲形成史研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较为突出的就是强调研究形成的整体性。这一点对于推进马哲形成史研究原本是有益的,但由于对整体性的理解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奠基于对三大组成部分的传统理解之上的,因而这样理解的整体性也就会存在较多的问题;其二是用经验常识来解读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经验常识为何能在马哲形成史研究中大量存在?这与对哲学的理解有很大关系。传统对哲学的理解总是过于突出哲学的客观性,即哲学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真理。这一理解中没有言明的意思是哲学在本质上与经验常识并不相悖,毋宁说哲学就是揭去了意识形态遮蔽的经验常识;其三是设置虚假或虚幻对立观点。这一点往往与批判哲学原理教科书有关,当原理教科书不再成为真理与权威的来源时它就容易一变而成批判的对象。一般说来要立一个观点并不容易,而要破一个观点则相对要容易一些。近年来马哲形成史研究中设置虚假对立观点的情况虽不如以前那么普遍,却也为数不少。但严格考察这些设置的对立观点,往往大多数观点都比较陈旧,学界也较少认同。

总之,上述三种研究都难以把握青年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历史边界,都难以为接着说提供可靠的支点。以往的马哲形成史研究重在努力呈现马克思、恩格斯思想发展的脉络与机制,其中马恩思想的连续性是研究的焦点,即研究他们的思想是如何一步步发展过来的。时至今日,当下的马哲形成史研究需要进一步追问马恩的思想为什么会是这样的?其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毫无疑问,要回答这一问题仅仅研究哲学形成史研究史这一学科史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进入广阔的西方近代思想史、学术史。如果坚持哲学的创立在整个西方思想史上都堪称一次革命,那么研究还势必要进入整个西方思想史。④

可见,马哲形成史研究不是已无太多的研究空间,而是其研究空间之大绝非一代研究者所能完成,只要转换一下研究视角就能理解,马哲形成史研究并不只是事关形成的一个断代性学术问题,而是关系到对整个哲学实质的理解。

三、痼疾三:从当代现实出发评价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

相比于前两大问题,这一个问题在理论上要复杂得多,在现实中要解决起来也困难得多,对这个问题的分析不妨从中国马哲形成史研究中一个常见的现象谈起。

在具体的研究中常见论述马克思、恩格斯的某一个观点及其现实意义的研究,这类研究粗看起来既有理论依据又有现实指向,较好地做到了理论联系实际,然而其中的许多研究严格分析起来却存在不少相沿已久的模糊之处。例如,国家问题无论在哲学形成时期还是后来的发展时期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理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问题在不同的时期都有许多重要的论述,照上述研究做法都可以研究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观及其现实意义或当代意义。但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马恩前后阶段关于国家的论述不可能完全一样,如果其间是否有重大差异不得而知,那么,他们哪一阶段的国家观更具权威、对我们更具价值呢?对这个问题常见的回答是,我们主要应注意马恩前后阶段共有的核心思想,这一观点与通常所说的要继承马恩的立场与方法大体相近。

这一观点大体说来是合理的,然而在具体的实践中实行起来却有很大的问题:如果没有对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观进行比较全面的研究,要想把握他们国家观的核心思想谈何容易?严格说来是不可能的。这样获得的观点只能是一鳞半爪,甚至可能是浮光掠影,以这样获得的观点谈论其当代价值就不能不令人反思。

照此说是否就认为在没有对马恩的国家观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之前就不能谈论他们的国家观及其现实意义呢?完全不是。其理由倒不完全在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卷帙浩繁,全面研究起来迁延时日,而现实的紧迫问题又迫使人们必须在一定的有限的时间内采取行动,虽然这一点也是人们理论与实践生活中不能不加以考虑的一个方面。这里要加以讨论的仍然是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总是在一定的语境即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这些观点的含义是受历史语境制约的。因而,研究者在研究这些观点时如果离开其形成语境就势必会误读这些观点,至于将这些观点与当代进行直接对接所带来的问题比起误读要大得多。

现实问题无疑是包括马哲形成史研究在内的任何研究的落脚点,但这与从当代现实出发评价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有很大的距离。这首先是因为现实是极为复杂的,其实质远不是直观感觉所能把握的。学术研究可以一定的距离审视现实,通过这种陌生化迂回把握现实,从而为理解现实提供可能的新视角,而这也就是学术研究的意义所在。以马哲形成史研究而言,其形成距今已有一个半世纪之久,马恩所处的时代特点及遇到的问题与当代差异甚大。因而,用马克思、恩格斯当时的观点来评判当代隔膜之处甚多,有时不免隔靴搔痒,而从当代出发去评价马恩的观点不仅无助于理解马恩的观点,就是对当代也没有什么价值。

为什么这样说呢?第一,当下是不断游移的,而从不断游移的当下出发得到的马哲形成史也必定是不断变动的,当然,这样说完全不是反对对马哲形成史的理解不可以有变动,而是强调马哲形成史研究的严肃性与专业性。如果一种研究不能为实践提供真正有价值的观点,而更多地成为现实的反映、折射或见证,那么这种研究的意义就要大打折扣。第二,马哲形成史研究中长期存在评价冲动,即由于哲学的形成过程迅疾而复杂,传统研究往往缺乏足够的耐心甚至是缺乏能力对此进行细致的梳理,因而,在传统的研究中不时可见以评价代研究。评价自然也是一种研究,然而却是一种粗疏的难以提供新创见的研究,因为它往往会绕过研究中的许多疑难问题而只注意那些熟悉的问题,但是许多创见正是来自于对这些疑难问题的不懈探究。

从当代现实出发评价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隐含着实践高于理论、理论应为实践服务的前提。一般地说实践高于理论、理论应为实践服务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这是一种归根结底的理论立场,但如果直接以这种理论立场来评价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则会妨碍具体的研究,而理论立场自身也会变得僵化、空洞。⑤

四、小结

综上所述,中国哲学形成史研究已经是当代中国现实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仅仅重复马克思、恩格斯说了什么是不足以把握这些新情况解决这些新问题的。当然,认为研究清楚了马哲形成史就能为解决这些新问题提供根本的解答也纯属奢望。现在所能肯定的是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中融进了中国马哲形成史研究,而且这一研究将会继续以它自身的方式影响、融入中国的社会现实,而这也就是中国马哲形成史研究的存在方式。马哲形成史研究应警惕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过去与现在等的简单无益的二元对立,致力于通过认真严谨的反思性研究沟通这些对立的双方从而获得一种历史的通感。从这个意义上说,哲学形成史研究也就是它为自身存在所做的证明与努力。

注释:

①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批评第二国际时率先提出不能把马克思研究变成对马克思文本的注解,到了20世纪60年代,阿尔都塞进一步明确地提出要通过回到历史消除哲学形成史研究中的目的论与预成论。

②这里可以《资本论》第一卷出版前马克思对它的反复修改为例表明不能把文本简单地区分为内容与形式或思想与叙述两大方面。退一步说,即使在作者那里这样的区分大体能够成立,对研究者而言内容与形式、思想与叙述的关系也是完全辩证的。

篇2

马克思早期思想的发展是从黑格尔开始,经过费尔巴哈,最后“成为马克思”的过程。通过对马克思思想形成过程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现实的个人”是理论体系的立足点。准确地理解这一立足点,有助于我们从逻辑和历史,从理论和实践上完整地掌握理论。

一、马克思对“现实的人”的探索过程

马克思是在德国开始自己的理论活动的,是从接受德国古典哲学的教育开始的。无论是黑格尔、青年黑格尔学派,还是费尔巴哈,都对马克思早期的思想产生过深远的影响。马克思得益于德国古典哲学的优秀遗产,但他没有以此为限,他清晰地看到这些哲学内在的缺陷:与现实生活的相互脱离,缺乏一个现实的、物质的前提。因此,马克思在继承中批判,在批判中继承,并不断地清算、超越这些思想。

1.马克思吸收黑格尔哲学的合理思想,批判黑格尔的“绝对精神”

德国古典哲学最著名的代表黑格尔在人类思想史上创立了一个包括自然、社会和精神领域在内的、庞大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并把“绝对精神”看作是这个体系的本质。他提出的人学思想对马克思有着重要的影响。黑格尔看到了人是在社会历史中活动的存在物,并且指出要通过劳动、通过人的活动来理解人的本质。但是,黑格尔是客观唯心主义者,他提出的劳动是抽象的精神劳动,根本异质于马克思提出的物质生产实践的劳动解释。他夸大人的精神属性,强调人是精神存在物:“理性是世界的灵魂,理性居住在世界中,理性构成世界的内在的、固有的、深邃的本性,或者说,理性是世界的本性”,“人能超出他的自然存在,即由于作为一个有自我意识的存在,区别于外部的自然界” “就人作为精神来说,他不是一个自然存在”。可见,黑格尔看来,人和人的本质是和自我意识等同的,人是抽象的精神存在物。由于黑格尔不承认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不懂得客观实在的人及其物质实践活动在社会历史中的作用,而是用所谓“绝对精神”、“理性的自我运动”来描述社会历史的发展,其结果“只是为那种历史的运动找到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表达”。马克思吸收了黑格尔有关劳动和社会历史的合理思想,但是坚决批判了他的唯心主义,尖锐指出:“黑格尔唯一知道并承认的劳动是抽象的精神的劳动”。特别是在1842年,担任《莱茵报》主编期间,由于有机会、有条件接触当时现实中许多重大的经济和政治问题,马克思不得不“回到人间”,思考解决现实问题的办法,这使得他对黑格尔思辨哲学与现实严重脱离感到很为难。在马克思看来,以往哲学陷在纯思辨的泥沼里,是不符合哲学的真正本质的。

2.马克思转向费尔巴哈,对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超越

马克思的思想开始发生转变,而这种转变是以费尔巴哈作为桥梁和纽带的。马克思借助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尽管这种唯物主义带着浓厚的人本主义色彩,来批判和清算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费尔巴哈坚决反对黑格尔把绝对精神作为世界和人的本质的思辨观点,他在批判上帝和黑格尔绝对观念的基础上回到人和自然界上来,他以人来代替自我意识,以人的本质来代替神的本质,重新确立了人在哲学中的地位。《未来哲学原理》中,费尔巴哈把自己的哲学称为人的哲学并把它和旧哲学相对立:“作为人的哲学的新哲学则不然,它主要地也是为人的哲学”。在《黑格尔哲学批判》中,他说:“艺术上最高的东西是人的形象。在哲学上最高的东西是人的本质。””由此得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一命题。马克思接受了费尔巴哈这一思想,并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在《手稿》的序言,马克思就对费尔巴哈进行了高度的赞扬和肯定。在该著作中,马克思也沿用了费尔巴哈的类、类生活、类本质等术语来探讨“历史之谜”。但是费尔巴哈把人仅仅归结为“自然界的产物”,表面上他讲“现实的个人”,但他所讲的“现实的个人”只是人人都要吃、喝、住、用等自然的需要。费尔巴哈所讲的人与人的关系只是爱与友情的关系,而且是观念化了的爱与友情,除此之外,“他不知道‘人与人之间’还有什么其他的‘人的关系。于是,“人的本质被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人纯粹自然地联系起来的共同性”J。他所说的“现实的人”实际上是抽象的“人”。他对“人性”或“人的本质”的理解,最终诉诸的是“最高的直观”和理想的“类的平等化”,这正是再度把感性思辨化了。这又给马克思的思想发展造成了新的束缚。

但马克思并不是纯粹的费尔巴哈派,他在接受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思想的同时,也不断地超越这些思想,对这些思想进行创造性的改造。马克思批判费尔巴哈“还从来没有看到现实存在着的、活动的人,而是停留于抽象的‘人’,并且仅仅限于在感情范围内承认‘现实的、单个的、肉体的人,他不了解人的社会存在,不了解人的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因此不懂得社会实践这种“感性的活动”所创造的人类世界对现实的人的重要意义,不能认识人是从事社会实践和社会生活的存在物。肃清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影响为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科学、详细地阐述“现实的个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马克思反对施蒂纳,彻底粉碎青年黑格尔学派的唯心史观

青年黑格尔派成员中继鲍威尔后的又一个“宝贝”施蒂纳则以“唯一者”——“唯一的个人”取代了费尔巴哈的“类”,把目光从普遍转向个别,从“类”转向个体。在《唯一者及其所有物》中,施蒂纳以三个最基本的哲学范畴:唯实主义、唯心主义、利己主义为基础,并在人的个体发展之中对应找到儿童、青年、成人三个阶段。这样,“人”的发展的唯一结果就是唯实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否定的统一,即真正的利己主义,就是达到施蒂纳所说的“唯一者”。施蒂纳的“唯~者”说到底就是“我”,一个不受任何约束的、绝对自由的主体,历史的最后创造者,一切存在中的最高存在,不管是我的本质还是人的本质都不能站在我之上。施蒂纳关于“人”的论述归根到底就在于把人的现实发展归结为人的“自我发现”,把一切现实关系统统归结为纯意识的关系。马克思对此批判说:施蒂纳’对德国哲学的幻想的无限信仰集中地表现在:他不断地把‘人’作为单独行动的个人强加给历史;他认为‘人’创造了历史”,他“无条件地接受了费尔巴哈的幻想,并以此为根据继续创立自己的理论”-。这种以精神解释历史的观点是黑格尔哲学的翻版。

马克思在批判费尔巴哈抽象的人和施蒂纳的“唯一者”,以及“真正的社会主义者”基础上,把自己的立足点放在历史唯物主义上,抛弃了对抽象的“人”的崇拜,针锋相对地提出了“现实的个人”。他对于“现实的人”的表述有一个在本体论上突破纯粹意识之内在性的新境遇作为其深刻的背景,即把人从本源上看作是在世界中存在的。这是以“感性活动”立论的本体论,最初阐发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而后概括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现在则凝结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现实的个人”这个概念上。

马克思形成现实的个人概念后,便以它作为考察人类社会历史的前提和出发点。“德国哲学从天国降到人间;和它完全相反,这里我们是从人间升到天国。这就是说,我们不是从人们所说的、所设想的、所想象的东西出发,也不是从口头说的、思考出来的、设想出来的、想象出来的人出发,去理解有血有肉的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而且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还可以描绘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反响的发展。”正是从现实的个人出发,马克思才得以扬弃和超越以往的各种社会历史理论,揭示人类历史的基本规律,创立了唯物主义的历史观。

二、马克思对“现实的人”的特点分析

马克思之所以能超越前人发现关于人自己的真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开始要谈的前提不是任意提出的,不是教条,而是一些只有在想象中才能撇开的现实前提。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因此,这些前提可以用纯粹经验的方法来确认”。这从马克思对“现实的个人”的特点分析中可以得出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1.马克思学说中的“现实的人”是能动的。

马克思强调世界上的事物正是由于主体的活动才存在的,正是由于主体的活动才把它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一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有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人们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同时间接地生产着自己的物质生活本身”。作为社会生产主体的人也是由于人的活动才存在,才把它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它的特征也是由它们的活动决定的。 转贴于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这种考察方法不是没有前提的。它从现实的前提出发,它一刻也不离开这种前提。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只要描绘出这个能动的生活过程,历史就不再像那些本身还是抽象的经验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些僵死的事实的汇集,也不再像唯心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想象的主体的想象活动。”马克思在这里表明了他对“现实的人”的理解,要从人的活动理解,从它的活动的能动的过程理解,作为活动的主体来理解。

人的活动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其中居于核心和主导地位的是劳动,即生产实践活动,它是人类得以从自然界分化出来、人和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人和社会之间各种关系得以形成、发展和变化的基础。认识“现实的人”必须抓住生产实践这个关键性环节。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已经开始把劳动与“个人”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在《手稿》中,他通过“异化劳动”来探讨“人的本质复归”。虽然在那里他所建立起来的还不是感性活动与现实的个人之间的联系,但至少已经意识到要从劳动的角度来规定“个人”。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到《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再到《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一步步地接近了“感性活动”这个重要概念,并最终确认了现实的个人就是进行感性活动的个人。因此,我们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可以看到,马克思反复强调他所说的“现实中的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人”,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

2.马克思学说中的“现实的人”是客观的。

从“现实的个人”出发,实质就是从物质生产出发,既然人是在社会中从事生产的人,那么,他必然会受到生产的物质条件的制约。“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

对“现实的个人”的客观性,对“现实韵个人”由生产的物质条件决定的,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精辟的论述。马克思说:“现实的个人”,“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一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从事物质资料生产活动的“现实的个人”是客观的,这不仅因为它们的状况取决于它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客观的,而且因为它们的存在、它们的活动也是客观的。马克思指出:“每一代都立足于前一代所达到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一代的工业和交往,并随着需要的改变而改变它的社会制度。甚至连最简单的‘感性确定性’的对象也只是由于社会发展、由于工业和商业交往才提供给他的。”

3.马克思学说中的人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

马克思坚持把现实的个人、他们的物质生产活动以及生产的物质条件相统一起来进行研究,就不可避免地会进人到社会历史的范围内考察现实的人在进行活动时所形成的关系,最终得出人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

篇3

根据中宜部、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及(实施方案),理论课与思想品德课整合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设置方案将从2006级新生开始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其中,哲学原理和政治经济学原理合并为原理;两门独立的课程融合为一门课程,总学时有较大幅度缩减,这就要求教师增强教学的实效性,在有限的课时内,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通过师生互动实现教与学的良性循环。

总结哲学原理课教学的得失,对于原理课教学将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从近年来各高校哲学原理教学的总体情况看,影响本课程教学效果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教学方法比较单一;二是理论教育与实践脱节;三是考试形式缺乏科学性。2003年10月至2004年12月,“增强哲学原理课教学实效性的几个关键问题”[1]课题组进行的问卷调查证实了上述问题的存在。本文针对以上问题,结合此次调查,从教学方法的改革、实践环节的强化、考试形式的改革三个方面,提出增强马克恩主义原理课教学实效性的三条思路。

一、由灌输式教学向疏导式教学转变

“我讲你听”、“我说你记”、“我灌你通”是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法,它缺乏教育本身应有的“亲近感”、“认同感”,使学生成为被动的接受者,而不是积极参与的教育主体,这就直接影响了课堂教学效果。同时,灌输式教学法限制了学生的积极思维,使学生习惯于获得老师给出的现成答案,久而久之形成思维的盲从与懒惰。

在深化教育改革的新形势下,中西思想文化不断撞击,大学生的思想日趋活跃,新的认识问题不断产生。他们对简单生硬的灌输式教学法很反感,而希望与老师进行朋友式的交谈,共同探讨他们关心的理论与现实问题。实效性调查中,选择“师生互动”上课方式的学生占2496,低于选择“课外实践”上课方式的学生比例34%。实现师生互动的关键在于教师能够正确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恩格斯指出:“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1],“但理论思维仅仅是一种天赋的能力。这种能力必须加以发展和锻炼,而为了这种锻炼,除了学习以往的哲学,直到现在还没有别的手段”[1]。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是疏导式教学法的核心。疏导就是对学生“点”、“启”、“引”,即指点迷津、启之醒悟、引出误区,做到“传递文化而不用现成的模式去压抑他;鼓励他发挥他的天才、能力和个人的表达方式”[2]。也就是引导学生积极思维,就同一问题给出多种观点供学生分析、参考,而不是提供现成答案。同时,要引导学生用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并解决有关现实问题。教学要相通,理论要润心,才能激起受教育者的心灵呼唤,启开学生的心扉。因此,原理课应采用疏导式教学法,改变灌输式的僵化教学模式,这样才能增强教与学的互动性,提高课堂教学实效。

充分了解学生的知识需求,是实现疏导式教学的必然要求。教育的实效性离不开教育者对被教育者的充分了解。不了解学生承受教育的能力,不了解学生对知识的需求,理论教育就是对牛弹琴。前苏联著名教育家巴斑斯基说:“如果教师不能很好地了解学生,不会综合规划教养、教育和发展的任务,抓不住教学内容中的要点和重点,不善于选择教学方法、手段和形式的合理配合方案,那么,教学过程永远不会有成效。”[3]了解始于沟通,只有加强师生之间的沟通、交流,了解学生的学习能力及学习需求,才能实现教学过程最优化。

然而,在“实效性”调查中,学生对“你认为‘马哲’老师对学生的了解程度”这一问题的回答是最不乐观的。对此问题,34%的学生回答“一般”,表明有1/3的学生对此问题不关心,也隐含着他们没有得到过老师的“关照”。认为“马哲”老师对学生“十分了解”的仅占被调查学生的9%,认为“马哲”老师对学生“比较了解”的占19%,两项之和为28%,大体相当于认为“马哲”老师对学生“不太了解”的比例——27%。而认为“马哲”老师对学生“很不了解”的学生达11%。可见,学生总体上认为“马哲”老师是不了解学生的。

近几年来,由于扩大招生,许多高校学生人数急增,思想政治理论课基本上采用大课堂授课。调查显示,100人以上的课堂占近50%,有的学校均是150人以上的大课堂。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师生之间的有效沟通。在课堂人数偏多的情况下,如何加强师生之间的沟通,实现教与学的充分交流,已成为广大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不可回避的问题。部分高校在尝试进行研讨式教学,已初见成效。此外,设立教学信息联络员,召开教学座谈会,利用课间、课余走向学生,了解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定期答疑等均不失为师生沟通的好形式。

二、理论教育与实践相结合,强化实践环节

哲学原理理论性强、内容较抽象,这也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共性。多年来,一般采用课堂讲授形式,造成了理论教育与实践的脱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影响了课堂教学效果。因此,在原理新课程教学中,教师应做到理论教育与实践相结合,强化实践环节。

在“实效性调查”中,学生对“你最喜欢的上课方式”的回答结果如下:选择“课外实践”上课方式的学生所占比例最高;其次是师生互动;再次是讲座、自行研究并提交论文、小组讨论。这几部分学生所占比例分别是34%、24%、16%、14%、12%。这个结果对原理课乃至所有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广义的实践环节包括学生实地参观、社会调研、收看影像资料及主题讨论等形式,它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深受学生喜爱的教学形式。坚持理论教育与实践相结合,一方面要求教师在课堂讲授中尽可能结合热点问题,以实例加以阐述;另一方面要创造条件让学生走出课堂,在实践中了解社会,深化对基本理论的理解,并提高运用理论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此,有条件的院校可建立几个相对固定的实践基地,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进行实地参观、考察,让学生从实践中感受中国社会的巨大变化,体会原理的时代性与实践价值。同时,针对不同的章节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如学习辩证唯物主义时,有条件的院校可组织学生参观当地自然科学博物馆,观看录像《意识的萌芽》或电影《宇宙与人》等,通过感性认识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的理解。在唯物辩证法这一部分,可就“坚持唯物论,反对伪科学”进行课堂讨论,并组织参观有关科普展览,还可与学校宣传部门联合,举办相关内容的橱窗、板报宣传等活动。在历史唯物主义部分,就“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中的重要作用”、“知识经济与当代大学生”等课题,组织学生开展社会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同时,就社会调查的亲身经历,组织学生进行交流。实践论和认识论部分,可组织学生观看“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的录像,围绕“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自由与责任的关系”等论题开展课堂讨论或辩论。

理论教育与实践紧密结合,可使深涩的理论趣味化,并使学生学以致用。这对于寓教于乐,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全面推进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具有积极意义。

三、采用科学的考试形式

一般来说,大学课程考试具有两个功能:测评功能和激励功能。原理课考试既要成为测评学生掌握基本原理以及运用原理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的手段,也要成为检测教师教学成效的重要途径。通过阶段性考试,学生可以发现自己学习中的薄弱方面,并通过考试成绩与奖学金、三好生、优秀班干部等评选挂钩,激励自己努力学习。教师可以通过考试宋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发现教学中的不足,进而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工作。因此,采用科学、合理的考试形式,是增强原理课教学实效性的必要手段。

在“实效性调查”中,关于“你的‘马哲,课的考试形式是什么”这个问题,40.2%的学生回答的是闭卷考试,38.7%的学生回答的是开卷考试,12.6%的学生回答的是提交论文,根据讨论给分的占1.1%,其他形式为1.6%,未回答者占5.8%。可见,多数院校采取的是闭卷或开卷考试形式。对“你认为”马哲,课考试的形式应该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结果是:赞成以“提交论文”作为考试形式的学生比例最高,占被调查学生人数的42.8%;其次是开卷考试,占25.3%;选择“根据讨论给分’的比例为16.4%;选择闭卷考试的仅占3.4%;其他及未作回答的各占6%。

写论文的考试形式虽然是学生的首选,但是从一些高校的实际情况看,从网上下载、学生之间相互抄袭、凑字应付的现象大有人在。同时,以此作为考评学生的唯一依据,并不能有效地促使学生认真听课学习。开卷考试往往造成学生“临时抱佛脚”的懒惰行为。闭卷考试大多侧重于对学生知识记忆的考查,因此平时不听课、考前突击背记的现象普遍存在。“实效性调查”表明,有54.9%的学生认为存在此现象!有的学生很少上课,通过考前突击复习,期末成绩反倒比平时认真听课的同学好。这种现象严重挫伤了另外一些同学的学习积极性,影响他们上“马哲”课或其他政治理论课的态度,甚至有一部分学生对自己认真听课的态度产生过怀疑。因此,完全采用提交论文、开卷或闭卷的考试形式都不利于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单一的其他考试形式也各自存在弊端,在此不一一评述。

原理是综合性的素质教育课程,考试形式应体现综合性评价原则,应将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相结合。平时考核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课堂小测验。每学期可安排两至三次随堂测验,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并督促学生自觉学习。第二,实地参观、撰写报告,根据报告质量进行等级评定。第三,课堂讨论。师生共拟论题,学生以斑级为讨论小组,或自行组队,由学生自己主持,并由学生代表组成评委,评定优、良、一般三个等级。这种方式既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明辨是非的能力,又能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因而是平时考核的重要方式和成绩评定依据。期末考试除了常用的闭卷、开卷形式外,还可采用闭、开结合形式,以及知识竞赛形式,竞赛成绩优秀的学生可免考。总之,考试应成为激发学生自觉学习的激励机制,而不是其不得不加以应付的负担。

[参考文献]

篇4

    根据中宜部、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及(<意见>实施方案),理论课与思想品德课整合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设置方案将从2006级新生开始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其中,哲学原理和政治经济学原理合并为原理;两门独立的课程融合为一门课程,总学时有较大幅度缩减,这就要求教师增强教学的实效性,在有限的课时内,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通过师生互动实现教与学的良性循环。

    总结哲学原理课教学的得失,对于原理课教学将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从近年来各高校哲学原理教学的总体情况看,影响本课程教学效果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教学方法比较单一;二是理论教育与实践脱节;三是考试形式缺乏科学性。2003年10月至2004年12月,“增强哲学原理课教学实效性的几个关键问题”[1]课题组进行的问卷调查证实了上述问题的存在。本文针对以上问题,结合此次调查,从教学方法的改革、实践环节的强化、考试形式的改革三个方面,提出增强马克恩主义原理课教学实效性的三条思路。

    一、由灌输式教学向疏导式教学转变

    “我讲你听”、“我说你记”、“我灌你通”是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法,它缺乏教育本身应有的“亲近感”、“认同感”,使学生成为被动的接受者,而不是积极参与的教育主体,这就直接影响了课堂教学效果。同时,灌输式教学法限制了学生的积极思维,使学生习惯于获得老师给出的现成答案,久而久之形成思维的盲从与懒惰。

    在深化教育改革的新形势下,中西思想文化不断撞击,大学生的思想日趋活跃,新的认识问题不断产生。他们对简单生硬的灌输式教学法很反感,而希望与老师进行朋友式的交谈,共同探讨他们关心的理论与现实问题。实效性调查中,选择“师生互动”上课方式的学生占2496,低于选择“课外实践”上课方式的学生比例34%。实现师生互动的关键在于教师能够正确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恩格斯指出:“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1],“但理论思维仅仅是一种天赋的能力。这种能力必须加以发展和锻炼,而为了这种锻炼,除了学习以往的哲学,直到现在还没有别的手段”[1]。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是疏导式教学法的核心。疏导就是对学生“点”、“启”、“引”,即指点迷津、启之醒悟、引出误区,做到“传递文化而不用现成的模式去压抑他;鼓励他发挥他的天才、能力和个人的表达方式”[2]。也就是引导学生积极思维,就同一问题给出多种观点供学生分析、参考,而不是提供现成答案。同时,要引导学生用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并解决有关现实问题。教学要相通,理论要润心,才能激起受教育者的心灵呼唤,启开学生的心扉。因此,原理课应采用疏导式教学法,改变灌输式的僵化教学模式,这样才能增强教与学的互动性,提高课堂教学实效。

    充分了解学生的知识需求,是实现疏导式教学的必然要求。教育的实效性离不开教育者对被教育者的充分了解。不了解学生承受教育的能力,不了解学生对知识的需求,理论教育就是对牛弹琴。前苏联着名教育家巴斑斯基说:“如果教师不能很好地了解学生,不会综合规划教养、教育和发展的任务,抓不住教学内容中的要点和重点,不善于选择教学方法、手段和形式的合理配合方案,那么,教学过程永远不会有成效。”[3]了解始于沟通,只有加强师生之间的沟通、交流,了解学生的学习能力及学习需求,才能实现教学过程最优化。

    然而,在“实效性”调查中,学生对“你认为‘马哲’老师对学生的了解程度”这一问题的回答是最不乐观的。对此问题,34%的学生回答“一般”,表明有1/3的学生对此问题不关心,也隐含着他们没有得到过老师的“关照”。认为“马哲”老师对学生“十分了解”的仅占被调查学生的9%,认为“马哲”老师对学生“比较了解”的占19%,两项之和为28%,大体相当于认为“马哲”老师对学生“不太了解”的比例——27%。而认为“马哲”老师对学生“很不了解”的学生达11%。可见,学生总体上认为“马哲”老师是不了解学生的。

    近几年来,由于扩大招生,许多高校学生人数急增,思想政治理论课基本上采用大课堂授课。调查显示,100人以上的课堂占近50%,有的学校均是150人以上的大课堂。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师生之间的有效沟通。在课堂人数偏多的情况下,如何加强师生之间的沟通,实现教与学的充分交流,已成为广大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不可回避的问题。部分高校在尝试进行研讨式教学,已初见成效。此外,设立教学信息联络员,召开教学座谈会,利用课间、课余走向学生,了解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定期答疑等均不失为师生沟通的好形式。

    二、理论教育与实践相结合,强化实践环节

    哲学原理理论性强、内容较抽象,这也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共性。多年来,一般采用课堂讲授形式,造成了理论教育与实践的脱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影响了课堂教学效果。因此,在原理新课程教学中,教师应做到理论教育与实践相结合,强化实践环节。

    在“实效性调查”中,学生对“你最喜欢的上课方式”的回答结果如下:选择“课外实践”上课方式的学生所占比例最高;其次是师生互动;再次是讲座、自行研究并提交论文、小组讨论。这几部分学生所占比例分别是34%、24%、16%、14%、12%。这个结果对原理课乃至所有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广义的实践环节包括学生实地参观、社会调研、收看影像资料及主题讨论等形式,它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深受学生喜爱的教学形式。坚持理论教育与实践相结合,一方面要求教师在课堂讲授中尽可能结合热点问题,以实例加以阐述;另一方面要创造条件让学生走出课堂,在实践中了解社会,深化对基本理论的理解,并提高运用理论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此,有条件的院校可建立几个相对固定的实践基地,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进行实地参观、考察,让学生从实践中感受中国社会的巨大变化,体会原理的时代性与实践价值。同时,针对不同的章节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如学习辩证唯物主义时,有条件的院校可组织学生参观当地自然科学博物馆,观看录像《意识的萌芽》或电影《宇宙与人》等,通过感性认识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的理解。在唯物辩证法这一部分,可就“坚持唯物论,反对伪科学”进行课堂讨论,并组织参观有关科普展览,还可与学校宣传部门联合,举办相关内容的橱窗、板报宣传等活动。在历史唯物主义部分,就“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中的重要作用”、“知识经济与当代大学生”等课题,组织学生开展社会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同时,就社会调查的亲身经历,组织学生进行交流。实践论和认识论部分,可组织学生观看“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的录像,围绕“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自由与责任的关系”等论题开展课堂讨论或辩论。

    理论教育与实践紧密结合,可使深涩的理论趣味化,并使学生学以致用。这对于寓教于乐,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全面推进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具有积极意义。

    三、采用科学的考试形式

    一般来说,大学课程考试具有两个功能:测评功能和激励功能。原理课考试既要成为测评学生掌握基本原理以及运用原理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的手段,也要成为检测教师教学成效的重要途径。通过阶段性考试,学生可以发现自己学习中的薄弱方面,并通过考试成绩与奖学金、三好生、优秀班干部等评选挂钩,激励自己努力学习。教师可以通过考试宋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发现教学中的不足,进而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工作。因此,采用科学、合理的考试形式,是增强原理课教学实效性的必要手段。

    在“实效性调查”中,关于“你的‘马哲,课的考试形式是什么”这个问题,40.2%的学生回答的是闭卷考试,38.7%的学生回答的是开卷考试,12.6%的学生回答的是提交论文,根据讨论给分的占1.1%,其他形式为1.6%,未回答者占5.8%。可见,多数院校采取的是闭卷或开卷考试形式。对“你认为”马哲,课考试的形式应该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结果是:赞成以“提交论文”作为考试形式的学生比例最高,占被调查学生人数的42.8%;其次是开卷考试,占25.3%;选择“根据讨论给分’的比例为16.4%;选择闭卷考试的仅占3.4%;其他及未作回答的各占6%。

    写论文的考试形式虽然是学生的首选,但是从一些高校的实际情况看,从网上下载、学生之间相互抄袭、凑字应付的现象大有人在。同时,以此作为考评学生的唯一依据,并不能有效地促使学生认真听课学习。开卷考试往往造成学生“临时抱佛脚”的懒惰行为。闭卷考试大多侧重于对学生知识记忆的考查,因此平时不听课、考前突击背记的现象普遍存在。“实效性调查”表明,有54.9%的学生认为存在此现象!有的学生很少上课,通过考前突击复习,期末成绩反倒比平时认真听课的同学好。这种现象严重挫伤了另外一些同学的学习积极性,影响他们上“马哲”课或其他政治理论课的态度,甚至有一部分学生对自己认真听课的态度产生过怀疑。因此,完全采用提交论文、开卷或闭卷的考试形式都不利于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单一的其他考试形式也各自存在弊端,在此不一一评述。

    原理是综合性的素质教育课程,考试形式应体现综合性评价原则,应将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相结合。平时考核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课堂小测验。每学期可安排两至三次随堂测验,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并督促学生自觉学习。第二,实地参观、撰写报告,根据报告质量进行等级评定。第三,课堂讨论。师生共拟论题,学生以斑级为讨论小组,或自行组队,由学生自己主持,并由学生代表组成评委,评定优、良、一般三个等级。这种方式既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明辨是非的能力,又能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因而是平时考核的重要方式和成绩评定依据。期末考试除了常用的闭卷、开卷形式外,还可采用闭、开结合形式,以及知识竞赛形式,竞赛成绩优秀的学生可免考。总之,考试应成为激发学生自觉学习的激励机制,而不是其不得不加以应付的负担。

    [参考文献]

篇5

一、我国高校开展哲学课所要达到的目的

加强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适合21世纪需要的合格人才,是高校教育改革的目标。哲学作为“两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教学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培养和确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学生用批判精神、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创新精神充实自己的精神世界,为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在高校开展哲学课程,不仅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播,其过程本身是对大学生进行辩证思维能力的训练,引导学生一切从实际出发,启发学生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打破习惯的束缚,以辩证的思维方法去分析、判断现实世界,转换思维视角,从而对复杂的社会现象和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

二、高校哲学课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哲学教材内容相对陈旧,缺乏时代感

目前哲学原理的教材,多半是沿袭或参照前苏联理论界在20世纪30年代出版的哲学教程,它由唯物论、辩证法、认识论和唯物史观几部分组合而成,带有明显的时代痕迹。这样的体例在前苏联和我国革命和建设初期的哲学宣传与普及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产生以来的一百多年里,世界的客观面貌、人们的生活理想、思维方式、道德情操、审美情趣等方面发生的变化在现行的哲学教材中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反应。而且原有的这种教材体系不但无法容纳随着历史的前进和实践的发展必须加以充实、增加的内容,而且它在表述哲学基本内容的内在逻辑关系方面也有明显的缺陷,无法真正体现哲学以实践为基础的精神实质。因此也就无法从根本上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不能从根本上对学生的辩证思维能力进行良好的培养和锻炼。

(二)哲学教学的知识化倾向,将哲学和自然科学混为一谈

哲学是智慧之学,哲学教学离不开传授知识,但又不能仅仅停留在传授知识的层面上。一切科学,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其目的都在于把握对象的客观规律、形成关于对对象客观规律的知识。传统教学中长期存在将哲学教学知识化的倾向,使本来具有思辨与超越性的哲学变成了枯燥乏味的识记性学科。这种知识化的倾向往往导致教师在教学中把哲学归结为几条原理和结论,当作一般知识来讲授。把哲学教学等同于一般自然科学的知识传授,不仅淡化了哲学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功能,而且削弱了哲学“时代精神的精华”和“文明的活的灵魂”的地位。因此,我们决不要把哲学当作知识来传授,即把哲学仅仅当成是一门知识体系的学科而进行“授业、解惑”,而应该把哲学理解为深刻把握人和世界发展最一般规律的学科。

(三)哲学教学方法单调,不注重学生辩证思维能力的培养

在以往的哲学课教学过程中,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仅仅局限于知识的灌输,过于注重识记理论的成果。这种机械的、填鸭式的教学方式,不但不能促成教学相长,而且也不利于培养独立思考的个体。对于分析原理时所采用的“原理+案例”的做法,只是为了证明哲学原理的正确性,而不是从培养学生运用哲学思维分析现实事件的角度出发。这种教学方法大大淡化了哲学的科学世界观的作用,弱化了学生们学习哲学的浓厚的兴趣。使学生们对于基本原理的学习形式化、表面化、被动化,对它的运用更是机械的死记硬背,生搬硬套,对其精神实质的掌握囫囵吞枣,完全不能实现哲学作为行动指南的指导作用,更谈不上对学生思辨能力的提高。

(四)哲学教学理念单一,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

在传统的讲授式的教学模式下,教师讲,学生听,学生的主体性被压抑,学生只是被动地跟着教师思路走,缺乏主体性,无法通过自己的独立思考重新构建所学的知识,融入自己的思想。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通常是教师给出哲学的基本概念,定义或是基本原理,随后从天上、地下、人间举出各种实例来解释这些概念、定义或基本原理并列出知识要点。这种“以课堂为中心,以课本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的单项灌输模式把学生当作被动地接受知识的客体,以教师的绝对权威保证教学的进行,是与时代的变化、哲学的精神相悖的。这种教学方式不仅不利于学生理论思维的培养,更不利于大学生创新能力的提高。

三、用哲学的方式对待哲学,提高高校哲学教学水平

(一)把哲学作为一个开放的体系来对待

马克思说过:“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时代精神上的精华。”是我们不可动摇的指导思想,但这并不意味着哲学原理是一成不变的教条。哲学不仅是敢于批判一切权威和传统的理论,更是敢于批判和超越自身的学说。

哲学是一个开放性的体系,他的教学也应该是开放式的、民主式的,不应自我设限、自我封闭的。因此必须突破教材的内容、课堂的空间,发挥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方面,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律,研究当代世界的新变化,回答时代提出的新问题。把视野放得更开阔和深远一点,在把握当代世界的各种知识成果,迎接新技术革命挑战的基础上,使学生用哲学的思想来面对风云突变的国际形势;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使哲学的教学和研究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从历史发展的长远前途着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培育高素质的人才,不断提高当代大学生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注重学生辩证思维能力的培养

康德曾对他的学生说:“我不是教你们哲学,只是教你们哲学地思考。”这正是哲学教育的真谛。在高校哲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注重对学生进行思维能力的训练,改变教学方式,更新教学手段,变灌输式为启发式,让学生参与到教学中来,让他们从哲学的反思中体验思辨的快乐,在哲学的反思、批判中提高理论思维能力。

(三)以实践的方式对待哲学的学习

篇6

张国清: 罗尔斯的秘密及其后果

2013年7月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一、 引言

每个伟大的思想家都有其特殊的学术出身和学术经历。他的特殊遭遇,他的求学或受教育过程,他遇到的一些具体的人和事,他个人的思想追求和精神困惑,他参与或经历的某些重大事件,比如重大的科学发现或科技进步、民族分裂或独立战争、种族或阶级斗争、社会变革和政治革命、社会基本制度的变化和更替、国内战争、国际战争,包括在自然科学、人文和社会科学方面取得的具体进展,所有这一切造就了一个思想家的具体思想,也使其思想成就成为一个具体时所当然的结果。我们研究和了解一个哲学家的思想,就需要具体研究和了解上面提到的诸多具体因素。但是,我们不能单纯依赖哲学家本人说出或公开的东西,还需要研究他没有说出或可能故意隐藏的东西。在当代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身上,就存在着一些没有得到充分揭示的隐秘事物,笔者称之为“罗尔斯的秘密”或“罗尔斯秘密”。

罗尔斯秘密的具体表现是,由于特殊的社会和学术原因,罗尔斯有意隐藏了自己的学术出身,主要是斯退士的东方神秘主义的印度教和佛教因素、德国古典哲学的黑格尔因素以及解决基本政治哲学问题的当代经济学路径。在以功利主义为主要攻击目标的幌子下,这些隐藏加上他一再明确表示的分析哲学的求学和研究经历,误导世人在分析哲学语境下来解读他的政治哲学。像“无知之幕”、“原初状态”、“重叠共识”、“正义原则”甚至晚年的“万民法”等众多概念或术语,研究者只是从单纯的英美分析哲学传统中给予解读,忽视了它们的非分析哲学的思想来源。由于国内的罗尔斯研究者没有注意到罗尔斯秘密,他们便对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尤其是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做出了错误的解读。由于两个正义原则在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核心地位,这种误解所产生的学术和社会后果都是严重的。

自大卫・休谟以来,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一直困扰着哲学家。尽管世人一般认为探索客观真理和追求社会正义是高度一致的,但要从哲学上论证这种一致性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到了20世纪初,逻辑实证主义的一大贡献在于明确表示,事实是事实,价值是价值,事实与价值分别属于两个各自相对独立的领域,不存在那种所谓的一致性。像艾耶尔认为的那样,价值断定不是科学的,而是“情感的”,“价值陈述……只是既不真又不假的情感的表达”[1]116。有关真理问题的探索属于事实领域,有关正义问题的追求则属于价值领域。后来分析哲学的发展似乎预示着属于价值领域的政治哲学的死亡。

正当人们对政治哲学的未来感到悲观之际,罗尔斯在分析哲学传统中发展出了一套精细的正义理论,1971年面世的《正义论》震动了整个西方政治哲学界。罗尔斯试图模糊分析哲学家在事实和价值之间的区分,把公平正义作为一项可靠的分析哲学工作建构起来。比如他在此书第一节里的一段话似乎要把事实和价值的关系进行全新解读:“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如真实是思想体系的首要美德。一种理论如果是不真实的,那么无论它多么高雅,多么简单扼要,也必然会遭到人们的拒绝或修正;同样,法律和制度如果是不正义的,那么无论它们多么有效,多么有条不紊,也必然会为人们所改革或废除。”[2]3 通过仔细解读和考察,我们发现,罗尔斯政治哲学不仅印证了黑格尔关于哲学是时代的精华之论断,而且揭示了黑格尔关于晚近的哲学总是更加成熟的论断。随着罗尔斯在哈佛的两大授课笔记《道德哲学史讲义》(2000)和《政治哲学史讲义》(2007)的陆续出版,罗尔斯与传统哲学的关系部分得到了呈现。“虽然《道德哲学史讲义》只是一部罗尔斯在哈佛大学给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讲座用的讲义,但是,透过《道德哲学史讲义》,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罗尔斯哲学和历史上一些重要哲学流派的渊源关系,可以清楚地看到罗尔斯作为一名哈佛大学教授的实际工作和实际身份。罗尔斯不仅是一位政治哲学家和法哲学家,而且是一位道德哲学家和道德哲学史学家。”[3]1《政治哲学史讲义》也呈现了那种关系,罗尔斯与历史上一些重要哲学家的思想渊源是清晰的。问题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究竟属于分析哲学还是属于欧洲大陆哲学?或者说,罗尔斯和政治哲学传统究竟是什么关系?

除了梳理已为学界熟知的思想来源外,本文将探讨“罗尔斯的秘密”,重点考察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德国古典哲学因素,为解读罗尔斯正义理论提供一个新视角。

二、 罗尔斯和分析哲学:马尔柯姆、伯林与哈特

罗尔斯是一位地道的分析哲学家,其正义理论经由分析哲学四大重镇(普林斯顿大学、牛津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的修造而终于成型。理查德・罗蒂把罗尔斯视为分析哲学的代表:“大陆哲学和分析哲学的区分是极其粗线条的,但它的确为区分哲学教授提供了一条捷径。要想了解一位哲学教授究竟喜好大陆哲学还是分析哲学,只要看他书架上摆放的书就知道了。如果他的书架上都是黑格尔和海德格尔原著或者研究他们的书籍,而没有摆上戴维森或罗尔斯的著作,那么他大概愿意被称作喜好大陆哲学的教授。”[4]120罗蒂以及罗尔斯的老师、哈佛同事和同时代哲学家对于罗尔斯的分析哲学家身份几乎已经达成共识。

罗尔斯的哲学启蒙老师、普林斯顿大学的马尔柯姆(Norman Malcolm)教授是维特根斯坦的弟子和密友,在常识哲学和语言哲学领域颇有建树,主要致力于把维特根斯坦思想在美国发扬光大。他对罗尔斯的治学态度和学业方向选择都有很大影响。马尔柯姆向罗尔斯开设了政治哲学入门课程,这是罗尔斯在大学本科阶段受到的唯一政治哲学训练,以至于罗尔斯传记作者、弟子弗雷曼(Samuel Freeman)说,罗尔斯几乎是靠自学成才的[5]2225。得益于马尔柯姆的指导,罗尔斯选修政治哲学并以之为一生事业。

1952―1953年,罗尔斯获得富布莱特奖学金,成为牛津大学访问学者,牛津的博士后经历使罗尔斯在学业上突飞猛进。在那里,他是基督教会学院(Christ Church College)的贵宾桌成员,法哲学家哈特成为他的导师。除了出席哈特法哲学讲座,参加以赛亚・伯林和斯图亚特・汉普谢尔的哲学研讨班,他还参加了在吉尔伯特・赖尔住所定期举行的哲学研究小组。青年罗尔斯在1955年完成的政治哲学论文《两种规则概念》(“Two Concepts of Rules”)对“惯例”(practice)和“行动”(action)做了区分,让人想起伯林的政治哲学名篇《两种自由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和哈特的法哲学名著《法律的概念》(Concept of Law),明显带有伯林和哈特的思想痕迹,给人留下试图把两人思想综合起来的印象。

罗尔斯在牛津时的这些哲学家秉承罗素、维特根斯坦的分析哲学传统,注重语言分析和逻辑演绎。罗尔斯不仅继承分析哲学的研究方法,而且继承了哈特、伯林等人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主题,他运用的论证方法是分析哲学常用的逻辑方法。罗尔斯试图回答伯林的多元价值论难题。伯林认为价值多元论难题是人类必须面对的困境,而罗尔斯设计正义原则的词典式排序,在一个公共理性框架之内,通过基本正义制度设置,尽量消除各种价值和生活方式之间的冲突,完成对两种自由的保护,实现价值的完备性。罗尔斯一生追求构建一个可以实现的公平正义的乌托邦(a realistic utopia with justice as fairness)。

然而,罗尔斯对待语词的态度并非分析哲学家应持有的态度。罗尔斯对正义观和正义概念进行了区分,提出了自己的正义观,即作为公平的正义观;除了有限的语词界定外,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并无太多对语词分析的关注。罗尔斯对概念所处的语义环境亦并不十分关注,相比之下,他更关注概念在制度设计中的重要作用。罗尔斯既吸收了分析哲学的长处,又像哈特和伯林一样背离了分析哲学,把正义问题,实际上是社会基本结构的设计问题,当作自己的主要研究对象。价值领域的事物,像公平、正义、爱、同情等等,不再像艾耶尔认为的那样,只是人的主观情感的表达,而具有其客观实在性和客观结构。罗尔斯想把“社会基本结构”客观地揭示出来。因此,正如《两种规则概念》中已经显露出来的那样,分析哲学对罗尔斯来说只具有方法论意义。

三、 罗尔斯的秘密: 康德、黑格尔和斯退士

由于当时的特殊社会原因或学术原因,一些思想家会给自己的思想改头换面,有意隐藏或抹去其思想中在当时不讨人喜欢的某些因素。罗尔斯在建构正义理论时,是否像一般所认为的那样,完全受到分析哲学启发,来源于分析哲学,还是有意隐藏了自己思想中不受欢迎的非分析因素,却披上分析哲学的外衣?下面试图回答这些问题。

首先,在19世纪以来的英美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传统中,一直有一个黑格尔传统,这在古希腊哲学研究者和《柏拉图全集》英文译者乔维特(B.Jowett)那里有明确的起点。乔维特的学生托马斯・希尔・格林(Thomas Hill Green)是当时著名的黑格尔主义者,他对积极自由和公共产品的讨论,是古典自由主义的重要转折。格林后来成为著名黑格尔研究者鲍桑葵(Bernard Basanquet)的老师,鲍桑葵的黑格尔国家学说对20世纪英美国家学说有着深刻影响。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也和这个传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格林几乎与马克思处于同一个时代,是英国19世纪后期最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是牛津唯心主义学派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他的自由权利理论在英国思想史乃至整个欧洲历史上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格林在1855年进入牛津大学贝利奥学院学习,师从乔维特,毕业后一直在牛津工作,曾经担任怀特讲座道德哲学教授。格林所处的时代,劳工阶级崛起,成为日益强大的社会政治力量,他们要求改善自己的工作条件和生存状态,融入现代产业制度之中,分享现代化带来的成果。当时英国的整个社会意识也逐渐认同或支持劳工阶级的要求。于是,格林修正了早期的放任自由主义,提出了“公共产品”和“积极自由”等概念。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在格林的影响下,自由主义在英美政治哲学占据主导地位。格林的修正自由主义学说为英国公共政策从自由放任转向国家干预奠定了理论基础。

作为格林的弟子,鲍桑葵进一步发展了国家干预理论,提出了“国家至上”理论。他说:“国家的公共意志是独一无二的,而且必然是独一无二的。”[6]1314他在这种理论中明确加进了黑格尔因素,被称为新黑格尔主义。鲍桑葵谈到了“穷人”问题,这个问题也是格林和马克思共同关注的问题,更是后来罗尔斯关注的问题,只是罗尔斯用“最少受惠者”概念取代了“穷人”概念。“国家是最后的和绝对的调节力量,因而对每一个个人来说必然是独一无二的。”[6]13于是,他关于国家应当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扮演积极角色的主张持久而深入人心。

然而,由于黑格尔政治哲学与现代民族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的联系,有一种说法甚至将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归结于黑格尔思想。黑格尔赞扬战争调和了市民社会因人们需求不满足导致的冲突,国家之间的冲突是国家自我完善的途径。在黑格尔那里,战争具有伦理学意义,它对于防止民族堕落、促进民族发展有正面作用。“战争是严肃对待尘世财产和事物的虚无性的一种状态……战争还具有更崇高的意义……持续的甚或永久的和平会使民族堕落。”[7]341由于黑格尔明确鼓吹战争,两次世界大战真实爆发,人类受尽苦难,黑格尔成为众矢之的。从此以后,黑格尔研究被排除出英美主流哲学圈。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英美哲学学术圈,大家可以接受哲学家阅读康德,接受康德的影响,却闭口不提黑格尔。同为牛津学者,像查尔斯・泰勒那样从黑格尔出发来解读现代性问题的,毕竟是凤毛麟角。

因此,在牛津政治哲学传统中,既有英美分析的传统,也有德国古典哲学的传统,只是德国古典哲学传统的黑格尔因素被刻意掩盖了起来。这一点在罗尔斯身上得到了清晰的体现。罗尔斯对待黑格尔的态度既有学术的原因,也有个人的原因。罗尔斯的个人经历或第二次世界大战创伤,使他在内心对黑格尔学说充满着排斥,他在意识层面坚决拒斥黑格尔哲学。相比之下,他更偏爱康德。他在哈佛讲授的“道德哲学史”课程几乎以康德道德哲学研究为主题。正义理论以他对康德尊重人的观念的解读为基础,建立在自律的概念上。从《正义论》“正当先于善”的观念以及公平正义的康德式解读,到康德(以及后来的政治)建构主义和“道德理论独立性”,再到《政治自由主义》的道德人格观、合理性(the reasonable)和理性(the rational)区分,最后到《万民法》拒斥世界国家(a world state)和“实际乌托邦”(realistic utopia)观念,罗尔斯的思想都留有康德的痕迹。康德认为,人是“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8]222,自律而主动。一切事物都须经过理性的裁判。根据罗尔斯的正义观,人们在原初状态下做出理性选择,为免于受到侵害,人们必然服从自由平等的理性主体一致同意的原则。于是,原初状态可以被看作是在经验理论的框架内对康德自律和绝对命令观念的程序性解释。

康德强调人的自主理性,黑格尔则重视制度的优先性。在这一层面上,罗尔斯却是接近于黑格尔而远离康德。追随于黑格尔之后,罗尔斯将社会基本结构视为正义的首要主题。罗尔斯特别提到,公平正义是政治的而非形而上的,这一政治观念尤其适用于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结构”。社会基本结构指社会的基本政治结构、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它们在社会合作中融合成一个整体[9]389。理性制度建构是罗尔斯关注的重点,他关注的不是人们的理性或信念,而是在社会基本结构中实现公平的正义。由于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一部有关人类基本制度结构的设计性著作,因此,虽然罗尔斯更加欣赏康德的哲学主张,但他和黑格尔实际上有更多共同的学术偏好。

因此,罗尔斯一直掩盖他与黑格尔的联系。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只好掩盖其同另一个未曾公开露脸的人物的关系,他就是斯退士。罗尔斯从本科开始就追随斯退士,并师从斯退士攻读博士学位。作为英语世界著名的黑格尔研究专家,斯退士的存在对罗尔斯哲学思想的形成是决定性的。罗尔斯的朋友、哈佛大学哲学教授德莱本(Burton Dreben)说:如果抹去《正义论》的作者,读者会以为这是一部从德语翻译过来的英文版哲学译著

这个说法转引自弗雷曼:“像以往世纪的任何一个伟大的欧洲哲学家一样,罗尔斯是一个系统的哲学家。因此,如果我们没有把罗尔斯整个理论以及他同其历史先驱的关系放在一个较大语境中来考察,就难以理解和掌握他的观点。在方法和风格上,罗尔斯都摆脱了分析传统。(他的朋友伯顿・德莱本曾经将罗尔斯整体论方法同黑格尔方法进行比较,并在谈到《正义论》时说道:‘它读起来像是从德语译过来的。’)”见S.Freeman, Rawls, London & New York: Routledge, 2007, p.28。。伯顿・德莱本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评论,是因为黑格尔哲学通过斯退士深刻地影响了罗尔斯,以至于《正义论》的结构框架同黑格尔《逻辑学》的结构框架形成了一种呼应关系。罗尔斯有意无意地遵循大一二三和小一二三的逻辑结构来组织《正义论》的主要论题,即《正义论》由三编组成,分别为“理论”、“制度”和“目的”;每一编下面又有三章组成,如第一编的三章为“公平的正义”、“正义的原则”、“原初状态”;第二编的三章为“平等的自由”、“分配的份额”、“义务和职责”;第三编的三章为“理性的善”、“正义感”、“正义的善”。这是一种典型的黑格尔式安排。其中第三编的三章很有黑格尔式“正―反―合”或“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意味。

斯退士是一位有东方哲学背景的哲学家。他指导罗尔斯学习黑格尔哲学,也学习神学、伦理学和道德心理学知识。在普林斯顿大学求学期间,罗尔斯跟随斯退士研修德国古典哲学,尤其是黑格尔和康德哲学。罗尔斯有意隐瞒了与斯退士的师生关系,但罗尔斯通过斯退士仍然同黑格尔哲学联系在了一起,虽然罗尔斯生前很少谈起斯退士,也没有在任何著作中感谢甚至提到这位老师,甚至很少谈起他同黑格尔的关联。一旦揭示了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黑格尔因素和斯退士因素,我们就更容易看清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欧洲大陆哲学的因素,尤其是德国古典哲学的因素。

罗尔斯“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2]3的看法表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直接指向社会基本制度。虽然罗尔斯明确表示,政治哲学的首要任务是探索设计社会基本结构的法理依据或道德基础,是一项政治学的而非形而上学的工作,他想以此强调自己秉承分析哲学传统,但《正义论》开场白却完全是黑格尔式的叙述。罗尔斯不仅进行事实描述,强调人们经由主观价值判断做出判断,甚至整个正义理论得以构建都是基于欧洲大陆哲学的价值判断。

罗尔斯故意隐去斯退士影响的原因不甚清楚,但有一点可以得到明确判断,那就是在罗尔斯写作《正义论》时,黑格尔是被美英分析哲学界完全无视的人物。罗尔斯只有通过隐去在其学院出身上的斯退士因素,才能进而抹去其哲学思想中的黑格尔因素,使《正义论》显得是一部在分析哲学两大重镇普林斯顿和牛津的直接熏陶下,并且在维特根斯坦嫡传弟子马尔柯姆的直接调教下,在哈特和以赛亚・伯林等人影响下成就的政治哲学成果。

在斯退士和马尔柯姆之间,在黑格尔和维特根斯坦之间,在宗教神秘主义和常识理性主义之间,罗尔斯做出了艰难但聪明的选择,罗尔斯离开普林斯顿而投入马尔柯姆的康奈尔哲学阵营怀抱即是明证。弗雷曼干脆说,罗尔斯只受到马尔柯姆的少得可怜的政治哲学教导,几乎是自学成才的。弗雷曼有意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向经济学,即功利主义哲学的社会科学基础,淡化黑格尔传统尤其是斯退士的影响。但弗雷曼还是不经意间披露了罗尔斯的秘密,即罗尔斯政治哲学的黑格尔起源。罗尔斯本人越是拒绝黑格尔,黑格尔哲学越是在他的哲学著作中无意识地呈现。他可以掩盖他同斯退士的师徒关系,但他的哲学著作掩盖不了那层关系。斯退士1967年在美国加州拉古钠海滩去世,四年后,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罗尔斯在《正义论》序言中,提到了许多朋友、同事和老师对他的帮助,其中唯独少了他的博士论文指导老师斯退士。在整个《正义论》中,他只在一个脚注中提了一下:“有关这一点见W.T.斯退士《道德的概念》”[2]129。

四、 罗尔斯秘密的消极后果

正像当年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哲学中存在着“黑格尔秘密”一样,罗尔斯政治哲学中也存在着“罗尔斯秘密”。罗尔斯秘密的客观存在导致了一些消极的学术后果,主要表现为中国学者对罗尔斯正义原则和其他思想的误读,有些误读较为严重,已经产生消极的影响。鉴于正义原则在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关键地位,本文在此对由罗尔斯秘密导致的误读的具体表现只是点到为止(至于由这种误读产生的其他后果,将另文论述):如果说中国的罗尔斯研究者把“the most extensive basic liberty”译为“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12]56,把短语“total system”或词语“system”译为“体系”,一开始就把《正义论》中文读者对第一个正义原则的理解引入了误区,罗尔斯本人负有一定责任,那么,当罗尔斯在回应哈特的批评从而弃用“system”术语后,用来表述第一个正义原则至关重要的术语“scheme”仍然被译为“体制”[13]70、“图式”[10]5或“体系”[14]47,就不再是罗尔斯的责任了。同样,在译介罗尔斯原著的翻译实践中,短语“the most extensive scheme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8]53被译为“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14]47,短语“a fully adequate scheme of equal basic rights and liberties”[15]5被译为“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之完全充分的图式”[10]5,短语“a fully adequate scheme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16]4243被译为“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的体制”[13]70,这些译法都偏离了罗尔斯想要表达的意思。这些表述方式也进一步证明了中国罗尔斯研究者已经深陷入罗尔斯陷阱之中而难以自拔。其实,在这里,无论“system”还是“scheme”,都只是量词,而不是名词。罗尔斯对“system”的自我澄清即“as a whole, as one system”[8]178是最好的佐证。同样,在讨论第一个正义原则时,“scheme”不能译为“体系”、“图式”或“体制”,而应译为“组合”、“组”或“套”。“the most extensive scheme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不妨译为“一套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a fully adequate scheme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则译为“一套恰如其分的平等的基本自由”[17]1011。罗尔斯在1971年《正义论》中第一次表述第一个正义原则的恰当中文应当是:“人人拥有平等的权利,享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那种自由兼容于其他人皆享有的类似自由。”[2]10

同研究正义理论基本内涵一道,研究罗尔斯正义理论或政治哲学的思想来源是罗尔斯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笔者的考察,罗尔斯本人有意抹去同一些当代不甚重要的哲学家的关系。罗尔斯在谈到《正义论》的写作动机时,只说自己的工作是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传统的继续,有意回避我们前面提及的一些思想家对其思想形成的决定性影响。罗尔斯这种舍近就远的做法误导了罗尔斯政治哲学思想来源的研究者。

五、 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得出的结论是:第一,罗尔斯正义理论有着清晰的分析哲学来源。罗尔斯同斯退士、伯林和哈特的思想关系的紧密性超过了他本人表示的同洛克、卢梭和康德的关系,即使从政治哲学史上来看,他同休谟、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关系,与他本人表示的同洛克、卢梭和康德的关系相比,至少是同等重要的。

第二,当代经济学理论是影响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因素。因限于篇幅,我们无法全面展示罗尔斯政治哲学同当代经济学的关系,但弗雷曼的一段话足以呈现这种关系的基本轮廓。他说:“1990年,罗尔斯在接受《哈佛哲学评论》访谈时说,完成博士论文后,他在1950年秋季开始搜集与后来的《正义论》有关的笔记。在这个时期,他师从鲍莫尔学习经济学,认真研读了保罗・萨缪尔森的一般平衡理论和福利经济学、希克斯的《价值和资本》、瓦尔拉斯的《纯粹经济学要义》、弗兰克・奈特的《竞争伦理学》以及冯・诺伊曼和莫根斯特恩的博弈论。”[5]13

第三,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有其深刻的思想来源和神秘之处。罗尔斯以经济学为武器,以分析哲学为研究方法,以功利主义为批判对象,解决基本自由的问题,将自己与社会契约论传统联系起来,构建起完善的正义理论。除了在方法论上部分继承分析哲学传统,无论在行文结构、价值判断或者是正义理论的构建方面,都具有黑格尔风格。黑格尔这位巨人很大程度启发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构建。在《我的教学工作》(1993)未公开发表的说法中,罗尔斯提到在《正义论》中他最喜欢的是第三部分,讨论道德心理学的部分,这恰恰是从黑格尔和斯退士那里获得的部分。

第四,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罗尔斯在《正义论》发表之初便说明这一理论得益于黑格尔,那么这本书也许会失去许多读者,至少它将无法进入一流哲学评论家的眼中。当然,这只是一种猜测。大陆哲学和分析哲学本来交叉重叠,学习两者可相得益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面对大陆哲学尤其是黑格尔思想被摒弃的情况,罗尔斯或许在大陆哲学和分析哲学之间做了艰难选择,运用分析哲学外衣,巧妙隐藏大陆哲学因素,去掉了令人不快的因素,取得了成功。

第五,我们试图揭去罗尔斯分析哲学的外表,揭示其深层的德国古典哲学根源,尤其是一直隐藏其中的黑格尔因素,以表明罗尔斯哲学既有英美分析的一面,更有欧洲大陆的传统。如此,长期以来在罗尔斯和桑德尔、泰勒、麦金太尔、罗蒂等人之间的争论并不是像表面上看起来那样是学派与学派的争斗,而更像是同一个大家族背景之下的“兄弟之争”。这一家族的家长有时是康德,有时是黑格尔,有时则是马克思。无论家长是谁,它显然有着纯正的欧洲大陆血统,而与英美分析传统无涉。如此,罗尔斯学说中的实用主义因素也得以清楚呈现。一般来说,分析哲学和实用主义之间有一条明确的鸿沟。分析哲学反对黑格尔,实用主义则对黑格尔充满好感,黑格尔成为区分分析哲学和实用主义的一个重要标准。然而,罗尔斯距离黑格尔并不遥远,离实用主义也不遥远,因此,从深层来说,罗尔斯是一位地道的欧洲大陆哲学家。

总而言之,由于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和罗尔斯本人的主观原因,罗尔斯没有明确地澄清他个人的思想来源。罗尔斯政治哲学吸收和借鉴了德国古典哲学、英美分析哲学、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政治学、当代经济学等众多思想成果,呈现出从洛克、休谟、卢梭、康德、黑格尔(斯退士)、马克思到维特根斯坦(马尔柯姆)、伯林、哈特的多重来源。其中,摆脱基督教的影响成为罗尔斯思考社会正义问题的逻辑起点,黑格尔哲学为罗尔斯构思正义理论提供了体系框架,分析哲学为他论证正义理论中的诸多原则提供了精细的方法论指导,当代经济学为罗尔斯解决正义问题提供了可操作的实践路径。由于罗尔斯本人有意隐瞒其中某些思想来源,尤其是隐瞒同黑格尔和斯退士的关系,形成了“罗尔斯的秘密”,导致中国学者误读了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进而误读了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因此,中国的罗尔斯研究要想精确地把握其正义理论,必须从准确而全面地理解罗尔斯的思想来源开始,尤其是要注意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经济学因素,否则,仍将停留在似是而非的浅薄层次。

[参考文献]

[1][英]艾耶尔: 《语言、真理和逻辑》,尹大贻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A.J.Ayer, Language, Truth and Logic, trans. by Yin Dayi, Shanghai: Shanghai Translation Publishing House, 1981.]

[2]J.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3]张国清: 《译者序:德性就是主观的法》,见[美]罗尔斯: 《道德哲学史讲义》,张国清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2003年。[Zhang Guoqing,″Preface for Chinese Edition: Virtues Are Just Subjective Disciplines,″ in J.Rawls, 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 trans. by Zhang Guoqing, Shanghai: Shanghai Joint Publishing Company, 2003.]

[4]R.Rorty, Philosophy as Cultural Politics, Philosophical Papers: Vol.4, New York,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5]S.Freeman, Rawls, London: Routledge, 2007.

[6][英]鲍桑葵: 《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汪淑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B.Basanquet, The Philosophical Theory of the State, trans. by Wang Shujun, Beijing: The Commercial Press, 1996.]

[7][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Hegel, Philosophy of Right (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trans. by Fan Yang & Zhang Qitai, Beijing: The Commercial Press, 1982.]

[8]J.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ition,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9]J.Rawls, Collected Papers, edited by S.Freeman,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10][美]罗尔斯: 《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J.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trans. by Wan Junren, Nanjin: Yilin Press, 2000.]

[11][美]罗尔斯: 《简论罪与信的涵义(兼〈我的宗教观〉)》,左稀、仇彦斌、彭振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J.Rawls, A Brief Inquiry into the Meaning of Sin and Faith (with ″On My Religion″), trans. by Zuo Xi, Qiu Yanbin & Peng Zhen, Beijing: China Legal Publishing House, 2010.]

[12][美]罗尔斯: 《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J.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trans. by He Huaihong, He Baogang & Liao Shenbai, Beijing: China Social Sciences Press, 1988.]

[13]姚大志: 《罗尔斯》,长春:长春出版社,2011年。[Yao Daozhi, Rawls, Changchun: Changchun Publishing House, 2011.]

[14][美]罗尔斯: 《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J.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Revised Edition), trans. by He Huaihong, He Baogang & Liao Shenbai, Beijing: China Social Sciences Press, 2009.]

篇7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民法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本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理论界,关于民法的性质仍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特别是对于民法是市民社会基本法这一定位,颇有争议。其中焦点就是如何理解“市民社会”这一西方文化和历史含义极深的概念,以及如何把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墓木法这一定性落实到现实中去.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拟作一下粗浅的探讨。

一、市民社会概述

“市民社会”是西方文化界和思想界的一个重要词汇,也是一种历史的社会存在.。要考察民法的性质,就不得不先从市民社会说起,只有对市民社会的历史永远渊源进行全面的梳理,才能对民法的性质作出正确的定位.市民社会,坛初是用来指称古希腊、古罗马的城邦国家的,它与野蛮的落后的社会形态相对应。而作为一种理论分析的工具,市民社会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王权和政治高压的理论武器;作为一种可供比较的社会存在,市民社会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作为与政治实体相对应的私人领域。历史地讲,市民社会是现代西方民主和法制诞生的摇篮,民法的大发展也是从这一时期开始的。在这种历史背景下,黑格尔、马克思奠定了现代市民社会的基木理论.黑格尔在其名著《法哲学原理》中提出了现代愈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即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何增科先生对黑格尔的这个概念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在这一概念中,市民社会的主体是具体的、特殊的个人和自治性团体.个人是权利主体和道德认识的主体,而自治性团体则是联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中介.从以上几的介绍可以看出,黑格尔己经把市民社会与国家作为两个实体区分开来,赋子了市民t1会以独立的内涵.但是,由于黑格尔是从伦理角度而不是从现实的角度来分析市民社会的,没有揭示出市民社会的实体特征,从而也错误地得出了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的结论,这也为后来法西斯上台后实施国家极权主义的理论基础,因而多为后人垢病。马克思在继承黑格尔市民社会的从本观点的纂础上对市民社会的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和阐发.马克思笔中的市民社会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有时一个分析的范畴。作为一个历史的范哟,市民社会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即阶级利益存在的社会,马克思特指资产阶级社会。作为一个分析的范畴,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⑧这样就把黑格尔市民社会的国家中l素排除了出去。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最重要的内容是私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因而马克思千脆把市民社会定性为社会的经济结构.⑧应当说,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认识和理解是相当深刻的。

当代市民社会理论是在黑格尔、马克思研究的撰础上发展起来的.当代西方者葛兰西认为现代市民社会是制定和传播意识形态特别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的私人或民间结构的总称,他强调了市民社会在意识形态控制土的重要作用。而当代最伟大的市民社会理论家要数哈贝马斯了.他把市民社会分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两个组成部分。作为社会文化生活领域的公共领域,由于商业化的过度侵蚀,己经失去了原有的社会批判的功能,不能再为公共利益的提供一个讨论的平台了,因此,整个社会的精神世界便陷入了危机之中.他提出用“交往行为”理论来重建人们的生活世界.。他的这种“公共领域”理论对西方社会影响很大.美国的柯亨和阿拉托干脆否定了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的二元模式,提出了国家、经济和市民社会分离的三元理论,令人侧日。综合上述理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淡化经济在市民社会中的重要性,转而分析其社会文化功能,这与黑格尔、马克思的理论有一定的区别。笔者认为,这种不同其实很正常.在黑格尔、马克思时代,正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奉行绝对的市场白由,反对国家干涉,因而经济系统自然地从属于市民社会,而进入二十世纪,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得因家对经济必须进行干预,这样经济领域的私人性质逐渐模糊,但是市民社会家们一直把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私人领域来看待,于是就把经济从中分离了出去.所以,我们应该客观地说,不同历史时期,市民社会的特征是不同的,相应地理论也会有所差别,不同学者在不同时期的观察都有其正确性,都有可取之处.

在对市民社会的历史进行了考察之后,我们有必要下一个现代的市民社会的定义.在综合各家观点的从础上,笔者认为这个定义是恰当的,即市民社会是指个人、团体按照非强制原则和契约观念进行白主活动,以实现物质利益和社会交往相对独立于国家的非政治领域气市民社会的从本特点是市场经济、契约原则、白治性团休、公共领域,如果与中国的现实相对照,中国的社会也存在这样一个私人区域,中国的现实状况也具有以上的特征,因此中国社会也是市民社会。在对市民社会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后,还要解决一个问题,即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邓正来先生对此有深入的分析。他认为在历史上出现过洛克式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模式,和黑格尔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模式。经过认真的分析,洛克式的理论容易导致无政府主义的泛滥,而黑格尔的观念则会为极权主义绿灯,二者都有缺陷.邓先生提出了国家与市民社会良性互动的思路,但如何实现良性互动却是一个难题。@笔者认为,要讨论市民社会与闰家的关系,必须放在特定的时期和国度去研究,泛泛而谈是不切实际的。就中国而言,目前要构建一个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模式,应当从两个方面来做。首先,在市民社会,要保证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这是保持市民社会白主自立的经济基础:其次,要大力发展民主政治,特别是代议民主制,用马克思的话来讲,它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组带”。第三,要培育多元的社会自治团体,作为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缓冲;第四,要建设社会公共领域,特别是新闻媒体要更多地反映民众呼声.从国家的角度讲,一方面要加强公法制度的建设,对国家政治权利进行严格的控制,另一方面就是国家要转变其职能.把一些大包大揽的事务交由社会团体处理,从而集中精力进行宏观控制,防止市民社会自身矛盾的激化。显然,这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

二、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在对市民社会进行了概括的分析之后,我们对民法的生存环境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民法与市民社会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呢?概而言之,市民社会的本特点决定了民法的性质和内容,民法的实施反映了市民社会的从木生活状态。首先,从语源上讲,“民法”实际中是罗y法中“市民法”的误译,可以看出,民法本身就是市民社会之法。其次,从历史进程来讲。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是一种历史的延续.在古罗马时期,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下诞生了民法,奠定了古典市民社会下的民法原形,也成为后世私法的荃础。在中世纪的封建时期,王权专制、政治黑暗,教会势力膨胀,市民社会失去了存在得到空间,民法也随之隐匿了。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市民社会作为一种既定事实确立下来,民法开始了辉煌的发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就是这一时期的代表。进入二十世纪,随着世界经济普遍联系得到加强,民主人权运动的空前高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早己超越了西方社会的范围,成为一种世界性的社会模式,民法也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发展.可见,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是一种事实存在。

民法不仅是市民社会之法,而且是其从本法。第一,民法是市民社会木质特征的反映。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利益领域,市场经济是其从础和木质所在。市场经济是以私有制和社会分工为从础的一种经济模式,在人人平等的前提下,人们为了各自的利益而竞争、合作.在此墓础上形成了以私人利益为体系的市民社会,要维持这样一种私人的社会秩序,必然要求有体现市民社会本质特征的法律体系与之相适应.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体系,以尊重个人独立、平等为前提,通过互利的交易,实践了市场经济的茫木运作过程,保障了市场经济利益体系的自洽和完整,所以民法想当然是市民社会的摧本法。第二,民法调枯了市民社会的中社会关系。市民社会是以独立、平等的个人和自治性团体为主体的社会,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团体之中以及社会团体之间的生产、生活关系构成了市民社会的毕干。民法通过民事权利制度,在法律上保证另外不同主体的地位平等,通过物权、债权制度规范了市民社会的财产关系,通过亲属和继承制度落实了人身关系。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冲突和矛盾时,民法强调用民事协商的方式处理问题,主要以财产的补偿来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民法以诚信原则为址高指导君临一切社会关系,可谓市民社会和谐之尚方宝剑,使得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转有了最基本的法律墓准和道德标尺.这里,民法是市民社会基本法的性质不言而喻.第三,民法以保证市民社会的自主自立为基本任务。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要实现一种良性的互动,就必须有相应的法亨工作为制约机制。宪法、行政法是规范公权力合理运作的墓本法律体系,而民法则是市民社会自我协调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市民社会赋予了每个人以充分的平等、自由,鼓励其进行交易、创造,不仅使每个市民都以饱满的激情进行生产、生活,而且也划定了国家权力界限,从而在一个相对宽松的外部环境下,实现了市民社会的白我管理和自主发展,这就充分体现了民法的荃础性地位.第四,民法以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为最终目的.市民社会是一个私人利益的存在,政治色彩被淡化了,作为理性的个人,追求自己的生活质量和个人的最大幸福便成了他们的基本目标.每个个人的发展就实现了社会的发展.民法正是以实现这些目的为其存在价伎的.人文主义孕育出来的民法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民法高举意思自治的大旗,给了个人以充足的自由空间去行使白己的合法权利,追求自己的幸福.只有自己才知道自己址需要什么,只有自己才知道自己如何才会幸福。在民法慈毋般的眼神中,每个人都有平等地追求个人幸福的自由,他可以尽己之所能去进行实践、活动,从而激发了人们的址大潜能,社会也会水涨般高地向前发展,吸终达到个人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愈思自治是民法的精髓,是市民社会发展的不蝎动力.因此,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三、确立民法是市民杜会的基本法的惹义

确立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在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今天具有非凡的意义。首先,确立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势力和综合词力的增长举世震惊,而这一切都要归功于市场经济为中国肌体注入了活力。确立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实际上就是要用法律规范确立市场经济的不可动摇的地位。只有民法被普遍适用,民法精神深入人心,市场经济才会保持稳定快速的发展。

确立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丛木法,就划分了公法与私法,从而实现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良性互动.宪法、行政法规范公权力的运作,保证了现代社会中政治权力的恰当配。而民法作为规范私人事务和利益的私法,从市民社会内部赋予了人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为市民社会的充分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这样,公法和私法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实现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

确立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才能实现私法自治,从而实现市民社会的自立自治。确立了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实际上就是以人为本,让每个人都成为自己的主人,这样的社会秩序就是一个让每个人都自立自强,而整个社会也就是一个高度自立的社会实休,那么市民社会的自治便是顺理成章的了,这种社会就是我们所追求的和谐社会.

最后,确立民法是市民社会基本法,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传统深厚的过国度,法治观念的培育倍感漫长.确立民法是市民社会基本法,就给每个人的身体里注入了权利和法制的原因。一个法治昌明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民法发达的国家,一个国家民法的发展和适用程度纂木可以反映该国的法治水平。建设中国的法治社会,我们就从民法开始。

注释:

①②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994(5).第71-73页.

③俞可平.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历史地位.中国社会科学.1993(4)第66页.

篇8

从civil society的本源来看,它是一个完全源于西方的极富包容性和开放性而内涵不断变化的概念,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被赋予了丰富的涵义,甚至可以说是不同的意蕴。然而,从90年代开始,大陆学界对这一概念倾注了大量的热诚。对中国大陆的学者而言,借助于这样一个纯粹西方的概念并不仅仅是用于解决现实的困境,更多的是希望能用其来提供一个解决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路径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理想框架。

1.从整个世界的大环境来看,自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的公民社会理论在西方的重新复苏为中国学术界提供了最直接的知识来源。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之所以复兴,其原因在于:A.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几乎所有的非西方国家都面临着强大的民主化浪潮,在这股浪潮的推动下,人们重拾了对市民社会的关注。

B.前苏联、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日益暴露出来的高度集权的弊端使人们开始对斯大林式的全权国家进行反思。从70年代起在东欧的一些国家自下而上的出现了声势浩大的争取民主的运动,一些学者借助于市民社会的概念对表达他们的反国家主义的思想,最终酿成了90年代初的苏联、东欧巨变。有学者把巨变看成是市民社会复苏的直接结果。

C.从整个西方社会来看,二战后,随着凯恩斯主义的失灵,福利国家的危机,也促使一部分学者呼吁限制国家的权力和活动范围,向市民社会回归。国家中心论开始衰落,人们期待官方的、扎根于共同体的组织比国家更能解决所面临的实际问题。80年代起,随着治理和善治理论的兴起,国家权力重新向社会回归,公民社会理论家开始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此理论展开研究。

2.中国国内状况的政治体制改革与公民社会的复兴密切相关

由于市场经济的确立让学者们敏锐的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可能会促使在中国出现一个类似于西方早期公民社会的阶层,并推动政治社会体制变革,从而使中国走向真正的现代化之路。因此,civil society这样一个极具灵活性和挑战性的概念在90年代的中国学界看来,因为能够作为这个古老国家的现代化进程的工具因而也不可避免的带有了浓郁的本土色彩。

从中国大陆的研究情况来看,公民社会理论的兴起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理论介绍引入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从1992年开始到上个世纪末。90年代开始,中国正值政治社会体制转型期。中国的政治体制正从无所不包的、社会力量被行政吞噬的国家体制中转型,从个人的淡化到个人主体自觉意识的复苏,从分割的城乡二元体制到变迁的城乡结构。尤其是1992年中国经济改革进入了市场经济新阶段,现实层面的发展需要重新确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作为后进国家的中国,在追赶西方的过程中也急需借用西方现代化的经验。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中国知识界在对西方理论进行甄别时,选中了公民社会这样一个发源于西方,与资本主义的发展密切相关的且又重新在西方得到复苏的概念。

在这一阶段,知识界对公民社会的讨论主要围绕现代化的进程而展开,这与公民社会这一概念的“舶来”性紧密相连。这一时期的成果,除了探讨建立中国的公民社会以外,主要集中在对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评介上及对概念移植中国展开论证。(以〈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为代表,首先在1992年率先推出邓正来、景跃进的〈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这是当代中国研究公民社会之滥觞(见邓文)。随后,这份刊物发表了一系列的有影响的文章,围绕如何建构中国公民社会,及中国公民社会有无可能而展开。(出版的国家与社会论文集)

到了上个世纪末以后,随着世界范围内的治理与善治的兴起,15大之后的政府机构的需要对中国政府的治理变革、创新制度研究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公民社会理论的兴起符合了中国政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见《治理的变迁》,俞可平)此阶段的研究主要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作为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的研究、对国家、社会之间疆域的确立、社会空间的建构及第三部门的发展展开切实的论证。二、

公民社会研究的内容

当代中国公民社会的研究的核心主要有两个,一是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话语体系,或是说中国的公民社会何以可能;二是如何建构当代中国的公民社会。可以说90年代以来整个的中国公民社会研究都是围绕这两个论域而来的。

1.市民社会的概念及其建构

要解决论题一: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首先对中国的学者而言就面临着一个问题,如同众多的西方概念引入中国一样,首先就面临如何将西化的概念植入中国的话语体系里。“civil society”一词在国内有着几种不同的翻译法,每种翻译都体现了译者对这个词的不同理解。有“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民间社会”等三种常见的译名。其实,在92年以前,市民社会是一种广义的用法,中国知识界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可谓不陌生,它来源于马克思的著作中,已有无数的知识分子拜读过“bourgeois”(关于它的词源学背景,可以参看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极其在现代的汇合》),然而,对马克思的著作中市民社会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这一印象也是根深蒂固的。而且,对同一个德文单词有的书有的地方翻译成市民社会,有的则译为资产阶级社会。随着学界对这一概念的深入了解,慢慢的在论述时学者开始比较普遍的采用了市民社会的译名,但也注意到不把它和资产阶级社会等同起来。不过,也仍然有学者遵照马克思的经典著作的理解来谈论这一含义丰富的概念。(胡承槐 ,《“市民社会”及其历史地位》)。也有的仅从城市居民的狭义范围来理解市民社会,容易在语言转换时产生混乱。所以随着对这一概念的深入理解,及90年代后西方公民社会的兴起,强调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采用这种译法。从中国大陆的研究状况来看,在第二阶段采用这一译名的比较普遍。而且就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形来看,中国是一个拥有8、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如果采用市民社会的术语,无形中就将广大农民排斥在外,而且civil society就其政治学意义上,侧重的是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参与,所以在当下,这是一种较好且较为普遍的译名。至于民间社会则是台湾学者的译法,这是一个中性的称呼,为历史学家所喜欢,在分析近代中国的民间组织时尤好采用。但也有的学者认为它过于边缘化,带有台湾社会发展的显著痕迹,突出强调了官民对立和台湾社会的那种自下而上的运动特征,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不具备普遍性。(邓正来 〈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

对Civil society的不同译法其实就代表了学者对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其实,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人们很难给市民社会下一个清晰的定义(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从西方的传统来看,公民社会的概念就在不断发展变化,从古希腊最初指城邦社会,代表的是高贵、优雅、道德的文明社会是civilis(这一概念的变化见布百科全书)到近代的两条不同的研究进路,一条洛克式的社会先于国家或外在于国家到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社会(查尔斯.泰勒更指出还有孟德斯鸠式的以法治为核心的进路)(这一点,邓文、方文曾在国内着重介绍过,在国家与社会的书里也提到过)。到了当代,哈贝马斯提出公共领域之后,又有了以市场经济为划分点转到以文化领域的变化。而要建构中国自己的公民社会话语体系,就必须要对这个概念有自己本土性的理解,对此,中国大陆的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大陆学者对公民社会的理解正如译法的多层次一样,在研究进程中也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主要是采用的二分法,所谓二分法主要就是坚持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强调市民社会是由非政治性的社会所构成,并强调市场经济作为市民社会的主要成分。这种市民社会概念是由黑格尔提出由马克思加以完善的。而在后一阶段主要则是三分法。

但前面说过,国内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理解由于始于马克思的经典著作,所以国内研究文献为数众多的一部分集中在对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研究上以及与此相关的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研究上包括伯恩斯坦、葛兰西等人的市民社会研究。(如郁文,王文)一般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分析,作者往往从唯物史观出发,阐述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点,并想发掘出马克思市民社会观的历史意义。转贴于

在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时,有学者撰文指出,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看作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 ,是商品经济的对应物 ,看作是置于个人和国家之间、对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起调和作用的“中介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显示出了重要的现代意义。 (〈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探析--兼论“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意义〉王岩江海学刊 2000年04期)

而在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的研究中,把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作为规范和标准的“真正的自由”概念,建立在互主体性哲学模式之上,是一个伦理实体的自由概念。表现为从“家庭”经过“市民社会”到“国家”的概念各个环节的辩证发展, 体现着自由意识的发展。这一概念对于黑格尔的伦理概念及其辩证运动过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正是在伦理概念的运动过程中,“市民社会”表现出了深刻的辩证性质,黑格尔结合古代与现代熔于一炉的伦理实体的自由概念才真正是可能的,或者说是必然的。(郁建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人文杂志 》 2000年03期)。在对伯恩斯坦的研究中指出他是提出建构市民社会与落后国家社会主义道路之关系问题的第一人,并探讨了他与马克思的观点的异同之处。(《伯恩斯坦的市民社会理论与马克思 》,郁建兴 ,《 哲学研究》 1997年04期)。这一系列的文章主要是从哲学的角度探讨个人的市民社会观念,更多的属于评介性质的。在这一层次上,研究者更多关注的是对经典原著的解读,希望重现原著对这一论题解释的本来面貌。然后,再有限的探讨马克思、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意义。他们一般用的都是市民社会的译法,这样,在对这一概念介定时,往往把市民社会等同与城市居民,并且把它当作一个历史性的概念这样一个问题,容易产生歧义。(如胡承槐文)

上述的观点我们可以称为经典派,除此以外,方朝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两篇文章则详尽的从词源学的意义上阐述了西方学者的两种不同的市民社会观念和两种不同的理解趋势,指出现代市民社会是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的自治城市社会两种观念的总合,既是一个“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又是“国家公民”的社会,在西方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而成。

最有代表意义的则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上的文章,而汇其精华的是邓正来的《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对当时市民社会的研究概况做了一个批判性的总结。邓文围绕当时市民社会的研究状况做了俯瞰式的研究,针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发生学背景,指出市民社会的研究其实是在原来的知识界讨论背景之外的一个全新领域并指出市民社会的研究对学界来说有两大可以运用的资源,一是作为现代化发展的实体社会的资源;一是作为认识中国现代化发展的解释式的资源。作为一种解释模式,市民社会在阐释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有多大的作用是邓文论述的重点,以此为出发点,邓文分析了市民社会的中国化概念后,对中国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指出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或发展的具体道路有两段论模式和三阶段三种动力滚动驱动式,中国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应该是良性互动说。(指出“市民社会概念能否确当地适用于中国,则完全取决于具体运用此一概念研究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人的具体研究效度(童文))基于此,这一时期的市民社会的概念理解就有以下几个特色:(1)

民社会既是以市场经济甚或私有产权为基础的,(2)市民社会的内在联系是内生于市场经济的平等自治的契约性关系;(3)市民社会遵循法治原则(4)市民社会奉行自治原则(5)市民社会通过公共传媒表达其意见和在公共空间交换意见(6)市民社会内部的民主发展进程(见邓正来《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

总言之,邓文主要是从二分法来谈论市民社会的,在这一时期的研究中,市民社会和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密切相关,人们几乎就是想用这样一个纯粹西方的术语来找到现代化的道路,所以,这段时期的文章尽管纷繁多杂但1.脱离不了二分法的框架,2.围绕现代化的进程而展开。这个可以说是自由派的观点。

在当时,之所以采用二分法,我想主要与几个因素有关。在90年代初的大气候下,正值市场经济方兴,面临的首先是经济体制转轨的问题。其时,被压抑许久的社会这一概念重新回到我们的生活中,我们习惯的还是它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必须说明的是,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其实是一种政社合一的社会,“社会”这一概念没有独立存在的空间。从我们出生到死亡,都是国家的、单位的附属物,没有独立于国家之外的任何私人领域,所以知识界对市民社会既是熟悉而期待又是陌生的。因此,在重新认识的时候,无疑,适应当时大气候的形式采用了国家和社会的二分法。其次,就是我们所知道的。当时的中国社会,谈论文化传播的公共领域还是不成熟的。因此,市民社会成为了通用的译法,也被知识界所认可。

到了第二阶段,随着中国社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西方理论的进一步了解,学界逐步对三分法产生了兴趣。当代西方的学者如柯亨和阿拉托提出国家-经济-市民社会来代替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分法。主张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市民社会主要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我们把市民社会理解为经济与国家之间的社会互动领域,它首先是由私人领域(尤其是家庭)、结社的领域(尤其是志愿结社)、社会运动以及各种公共交往形式所构成的”。()这一观点无疑受到哈贝马斯的影响,反映了西方社会市民社会理论重心的转移。因为经济系统的过分扩张和商业化倾向的影响会阻碍公民社会的独立性。而中国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团体的兴起,私人自主的社会生活空间初步形成并不断发展,也促使了对这一问题重新审视。

这一时期的市民社会理论有了大量的介绍当代西方理论的文章。按照三分法,如童世骏的第三个向度——与政治、经济关系微妙的市民社会;陈晏清的《市民社会观念的当代演变及其意义》则分析了近、当代市民社会观念难得不同,指出市民社会观念由近代的因商品交换关系而结合起来的私人自律的经济交往领域转为当代自主的社会文化领域论。而王新生的博士论文则以市民社会为题,在厘清近当代市民社会的差别之后,力图表达出市民社会是一个由家庭、“需要的体系”、公共领域三个方面共同构成的社会生活空间,而且这三个方面是一种历史递进的关系,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侧重点不同。并提出市民社会的概念由三种不同意蕴:描述性的、分析性的、和价值性的。这是一种颇有见地的看法。

而在第三部门的兴起之后,有了要素说来说明公民社会的概念。在国内有这样一个趋势,采用公民社会译法的,大部分都是采用三分法的,以何增科为代表,吸收当代公民社会的研究成果。他们采用西方学者Gordon.white的观点,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何文提出,就公民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和文化特征及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而言,它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有四个:1.私人领域2.志愿性团体3.公共领域4.社会运动。一般而言,主张公民社会译法的学者他们的研究重点倾向与公民社会与治理、善治和第三域有关。

2.如何建构中国的公民社会

在厘清了中国的市民社会概念之后,学者就如何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也论述了自己的看法。集中起来,主要围绕中国学者对市民社会概念的认识而展开。关于这个问题,其实质就是如何建构当下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新型互动关系,

如何正确理解处理国家和社会,国家和个人的相互关系,建立各自相对独立而又共存一体的功能界限。而关于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则有五种模式:公民社会制约国家、公民社会对抗国家、公民社会和国家共生共强、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公民社会和国家合作互补。并指出,公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这五种模式并不互相排斥,是对复杂现实的高度抽象。(何文)而在中国的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上,首先。从中国的历史来看。有的学者就否认中国有过市民社会,有的也只是宗族社会,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内似西方历史上完善的市民社会阶层。(夏维中:市民社会中国近期难圆的梦)学者认为西方的发展模式很难适宜于中国社会的情况,因为西方社会是在权利高度分散化和多元化的特定背景下形成的,一开始就表现出与现实社会及政治结构的异质性,但其内部的理性化过程完成较早。而对许多后进国家来说,市民社会与现实社会和政治结构是同质的,因此内部的理性没有完成,所以中国的市民社会不可能走西方那样的道路。反而,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市民社会的健康发育必须依赖外部条件,尤其以政府的促进作用最大。(方文,90年代)从中国的现实和历史状况出发,中国市民社会论者主张“良性互动说”,它既是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运作方式,又是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想形态。(邓文)理解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学者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谈:转贴于

一是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

市民社会是和商品经济相伴而生的观念,早在黑格尔,就明确从从市场经济出发来分析市民社会的《法哲学原理》,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是私人自律的商品交换领域。马克思则更进一步的将其理解为“物质的交换关系”。现代后自由主义者约翰.格雷把市场经济看做是市民社会的主要成分,认为市民社会的本质是经济自由和人身自由。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上而下展开的,原来被压制的个人和社会开始凸现。国家虽然仍然是社会资源的控制者,但与改革前相比,社会也已经成为控制资源的潜在有力力量,社会占有资源多元化,社会的自主性慢慢的表现明显,出现了相对独立的个人与社会力量,一大批非营利组织和独立社团的出现促使学者对此现象的关注。这是由于市场经济是社会经济,需要必须而且能够彼此独立和自由活动的公民个体,任何一种成功的市场体制不仅需要完善的内在竞争机制、健全的法律制度,而且更需要一个完整的公民社会来配合,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造就了一个完善的公民社会。而市民社会概念的演变及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是:市场经济造就了市民社会的主体、拓宽了空间、培养了意识形态、营造自治机制(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和民主政治储建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9年01期)

市场经济通过经济制约体系的自我构建,将社会成员以内在和外在两种方式整合成为经济有机共同体,并通过对企业、利益集团、社会组织、社区这些不同的组织机构的结构性整合而使之形成为一个形态完整的社会共同体,这就是市民社会。因此,有学者认为,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市民社会的胜利。(郁文)

二是市民社会与法治:

市民社会是以一种普遍的契约关系和契约精神建立起来的,并以此来保障其良性运行。从市民社会的产生发展来看,它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和近代法治的确立密切相关。

查尔斯.泰勒就指出,早在近代反对专制主义的市民社会时期,孟德斯鸠就强调一种“来自国家并针对国家的自由”——政治自由,一个自由的社会总是和一定良好法制的国家相符合的,自由状态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来源与宪法。强调了市民社会和法治的关系。实现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良性发展,法治的约束作用必不可少。要想使市民社会成为真正的文明社会,也必须要以法治为保障。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有效运作的体制条件是法治,而法治则是通过其两个经济作用来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保障的,一是约束政府,二是约束经济人行为。

有学者认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是法治运行的基础和界限。法律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矛盾互动发展中,在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冲突和协调中得以发展;而市民社会的多元权利有效的分解了国家权力,遏制了公权力的专断倾向。市民组织的多元化、自主化发展,形成了对国家权力的分割与制衡。市民社会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与整合衍生了理性规则秩序;具有自由理性精神的公民意识构成了法治的非制度化要素。中国要真正走向法治,就必须重新构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确立多元权利基础、公共权威和良善之法。(马长山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法治的基础与界限)。

三、是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third sector)或者称为NGO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的研究在西方兴起于80年代,它最初只是在行政管理理论层面展开研究,而随着公民社会理论家开始对作为一个社会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的研究,第三部门也开始关注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部门的作用及其与国家和市场的关系等理论问题,双方开始寻找理论契合点,两者的关系也更加紧密。

在以前的研究中,公民社会理论的研究倾向与政治哲学方面的,它本身固有的自由主义传统就反对极度扩张的国家权力,认为国家的干预对公民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威胁,主张国家和公民社会分离。以契约为基础,法治为保障,依靠强有力的公民社会来制衡国家权力,公民社会被抽象为一种理想的模式。而随着凯恩斯主义的失灵,国家对社会的干预减少,公民社会理论得到进一步的拓展。扩大社会自治领域,限制国家活动范围,对于政治民主意义重大。而第三部门的研究正是专注于对社会自治性团体的研究,对社会社团的基本结构、从业人员、对政府社会影响能力和服务能力等等的基本能力,对社区的大的趋势的调查。与公民社会的侧重于理论性相比,在NGO的研究中,实证性研究占主导地位。其实从实证的角度来看,两者都是在看同样的问题,可以说都是想用政府与市场的框架,或是用自身管理的框架,从公共事务的角度,从制度治理角度,从更多的更复杂的管理治理角度来进行研究工作。因此,在研究趋势中,二者结合在了一起。

有学者指出,在中国的“公民社会”的构架中,社会基本结构发生的最根本变化是,由政府-单位-(作为单位人的)个人的单向、单维的关系,转变为多元、互动、社会参与与自组织形式的结构。政府不再是一个全能的部门,它行使国家安全、公共政策、宏观调控等有限职能,并主要通过监督、规范、政策优惠等间接手段调控企业和非营利部门的行为。这一改革过程首先从企业行为的独立开始,改革开发以后,企业逐渐扩大了自主权,形成不同于政府下属的“工厂”的“法人”,而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最终还要归于社会自组织体系的形成。社会的组织结构以大量的公民自组织形式为基础,个人作为具有公民意识的公民社会的成员,形成广泛的自组织形式,构成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或称“非营利部门”,是大量具体社会功能的直接履行单位。所有这一组织结构以公民社会的发展为基石。(王名,2001)

四、公民社会的研究方法:

谈及此,不得不对中国的公民社会研究方法做一概述。总体印象是,规范性研究在第一阶段占主导地位,因为,前面说过,公民社会理论一直是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恪守一种社会政治理想,有强烈的现实批判作用,也是不同派别的理论家用以表达自己政治理念的工具,因此,它主要是作为一种规范性的理论来加以研究的,公民社会概念被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和分析概念来运用。作为研究方法,它以公民社会为中心来研究问题,一方面反对以国家为中心,另一方面也反对以经济为中心的研究方法;作为一种分析性的概念它主要被视为一种社会实体或历史实体,人们从不同学科分析其起源、发生发展过程及未来前景(何文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98 2期市民社会:民主化的希望还是偶像——80年代以来国外市民社会研究述评)

然而,随着第三部门研究的兴起,实证性的研究逐渐凸现。他们找到了共同的研究兴趣,而且实证性的研究极大的拓宽了公民社会研究的范围,使的公民社会的研究泛理论的研究注重了对社会发展、经济发展、民主与全球化等专门问题的研究。并且用此理论,深入调查进行个案研究。从全球的趋势来看,这已经成为研究的重点和热点。如美国学者读《使民主运转起来》就是历时二十余年的研究成果。然而,从大陆的情况来看,这一方面还相对薄弱,虽然这些年关于基层民主已经成为显学,但是对这一问题显然还只停留在乡、村一级。而从中国的行政体制架构来看,乡显然不属于一级政府,而中国社会的特殊情况需要我们把视野拓宽。目前进行调查的成果较为典型的有:1998年出版的《静悄悄的革命——中国当代市民社会》,该书从四个层次:个人层次、基层层次、阶层层次、NGO组织(社团组织)层次探讨了当代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的状况。大致结论是:中国改革开发以来个人的自由大大提高,在四个层次当中最为活跃;基层层次讲了农村基层社会的变化、城市单位组织的变化,由于社会大量的变化,基层层次也成了非常活跃的层次;阶层层次不太明显也不活跃;而第四层次也不太活跃。我们认为市民社会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刚刚发展,也很不成熟。提出,我国市民社会很明显的两个特征是自我冲动的特征和自我约束的特征。

五、存在的问题

在目前关于公民社会理论本身知识界仍然有几个问题需要梳理清楚:

一是市民社会问题讨论中往往将近代市民社会观和当代市民社会混为一谈,这就产生了概念的歧义。如仅仅将市民社会作为私人自主的经济交换领域;及单纯将市民社会理解为城市居民,这就容易剥夺广大农村居民的权利,使的这一概念过于狭隘、片面,没有从中国是个农业大国的国情出发。另外,就是前面已经说过的将一个西化的概念移植于中国,而这个概念本身是源于西方的语境的,在对中国现实的分析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以西方的模式为标准,对中国的现状加以评判,或者是简单的依据西方的概念的框架,对中国社会做一简单分析;或是盲目的比附,照般西方的经验,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说明中国的市民社会早已经存在。这是后进国家在全球化的强势下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

参考文献

1、

邓正来,“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3期

2、

邓正来和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总第1期

3、

邓正来,“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年总第8期

4、

景跃进,“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学术讨论会述要”,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5期,页197

5、

方朝晖,“对90年代市民社会研究的一个反思”,《天津社会科学》,1999年05期

6、

方朝晖,“市民社会的两个传统及其在现代的汇合”,《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05期

7、

陈晏清,王新生,“市民社会观念的当代演变及其意义”,《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1年06期

8、

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研究引论”,《与现实》, 2000年01期

9、

何增科,“市民社会概念的演变”,《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05期

10、

何增科,“市民社会:民主化的希望还是偶像——80年代以来国外市民社会研究述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8年 2期

11、

马长山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法治的基础和界限”,《法学研究 》,2001年03期

12、

郁建兴,“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人文杂志》, 2000年03期

13、

郁建兴,“伯恩斯坦的市民社会理论与马克思”,《哲学研究 》 1997年04期

14、

童世骏,“第三个向度─—与政治、经济关系微妙的“市民社会”,《欧洲》, 1995年03期

15、

王元,“葛兰西“市民社会”国家观述评”,《东南学术 》, 1995年03

16、

梁治平,“民间、民间社会和Civil Society──Civil Society概念再检讨”,《当代中国研究》(美国),2001年,第1期。

17、

储建国,“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和民主政治”,《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 1999年01期

18、

夏维中,“市民社会中国近期难圆的梦”,《中国社会科学季刊》,

19、

何增科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科文献出版社,2000年8月

20、

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11月

21、

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

22、

李凡:《静悄悄的革命:中国当代市民社会》, 香港 ,明镜出版社, 1998

23、

秦晖:《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中西公益事业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4、

王名等:《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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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2-0252-02

随着独立学院的发展壮大,独立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出来。但是,独立学院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还是普遍采用“主客体二元”教学模式,而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则是交往教育,更加适合独立学院学生特点。本文将以哲学为指导,借鉴主体间性理论的研究成果,结合独立学院大学生的特殊性,探讨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的实现路径,帮助实现大学生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目标。

一、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的内涵

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是在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它是两种关系的统一:一种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构成了“主体―主体”的关系;另一种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把教育资料作为共同客体,构成“主体―客体”的关系[1]。但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主体性也有差别:教育者的主体性表现为主动性、主导性和创造性等属性;而受教育者是自我教育的主体,能积极参与和接受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应是“主体间共同的交往实践活动,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通过平等对话和双向交流,达到共识和融合,从而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主体和能动主体,实现双方思想品德的共同提升”[2]。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的开展是“以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主体性的发挥为前提的,同时,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两方面主体性的共同提高又是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归宿”[3]。通过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能提高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主体意识,培养他们的自主进取精神,开发学习创新能力,引导其在知、情、意、信、行等几方面形成全面发展的个性。

二、独立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现状分析

1.内容偏重理论,偏离实际生活。当前,不少独立学院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内容偏离了大学生的生活实际和社会生活。独立学院的学生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更加多元化,但政治意识淡薄。而大多数独立学院缺乏与本学院学生特点相适应的思想政治教学内容,不能及时有效地回答大学生所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和解决他们在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的一些困惑。此外,大部分学生认为学习的知识和今后发展没有多大关系,只是为考试而学习,没能将所学理论应用于现实生活。

2.大班集中上课,教师授课形式单一。为节省教学成本,独立学院思想政治课多采用合班上课,这就限制了教师和学生的主体性发挥。教师多借助幻灯片和影像资料来授课,提问或课堂交流活动很少能开展,很难有精力和学生进行互动交流,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这种封闭式的灌输教育,会造成学生缺乏自我选择的权力,也使学生缺乏自主性和创新性,影响了大学生的个性自由发展。

3.实践环节受限制,学生学习兴趣不高。增加教学过程中的实践性是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教学方式之一,即让学生将课堂里的知识和问题带出教室,通过自我探索,把知识用于社会实践,加深自己对课本知识的掌握和对社会的认识。然而,由于受现实条件限制,独立学院思想政治课的实践环节一般都是采取教师给题目、学生写论文的形式,很少有教师带学生进行外出实践活动。这样,实践环节受限,学生的积极性得不到发挥,知识就会停留在课堂里、书本上,极大地弱化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应用和辐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学生厌学,达不到预期的教育目标。

4.师资来源复杂,开展“主体间”教学困难。独立学院的思想政治课教师来源较复杂,一般而言,母体学校教师占绝大部分,外聘兼职教师占一部分,而专职教师最少。母体学校委派的思想政治课教师虽然经验丰富,但是因在母体学校就承担了较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在独立学院上课,往往只能讲授课本上的教学内容,和学生交流互动少。自有的思想政治课专任教师人数少,且理论功底不足,对于课堂的把握程度较差,而外聘教师一向难以管理。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独立学院“主体间”教学模式的改革和发展。

三、独立学院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的实现路径

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是通过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相互交流、沟通来促进双方思想品德提升的交往实践,更加适合独立学院学生的学习特点,更能推动独立学院学生的个性全面健康发展。

1.立足生活世界,增加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德国现象学家胡塞尔提出的“生活世界”是指“每个人生活的、当下的、现实的世界,是人的生命存在的真实而具体的、充满活力和温情的人的世界”[4]。若将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简单化为传授知识,排斥作为根本性的生活世界,就会出现思想政治教育与现实生活分离。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培养人的活动,必须扎根于生活世界,充分吸收生活世界的直观性、交往性、体验性,在人与人的主体间往中实现自己的目标。为此,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要倡导“回归生活世界”的教育理念,使道德人格教育从概念化、抽象化、教条化的说教中走出来,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分别对教育内容表达自己的见解,从根本上加强与生活世界的联系。

2.“以人为本”,发展交往式思想政治教育。哈贝马斯把交往看成是“达到理解为目标的行为”[5]。交往式思想政治教育赋予受教育者主体地位,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通过情感和知识的交流,达到主体间认同一致和相互理解,交往双方由此获得思想政治道德发展和完善。这种生活性的交流又可以作为“活水”注入到生活世界中,防止生活世界僵化。而“以人为本”具体到思想政治教育,就是要尊重学生作为一个“人”的独立与自由,在“关爱和尊重”、“指导和超越”的主体间性中,实现师生双重的人的价值。这种人文关怀理念要贯穿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始终,因材施教,充分尊重学生的尊严和人格,给学生表达自我的平台并加以恰当地引导,促进学生人格的健康发展。

3.提高教师素质,为“主体间”教学的实施提供质量保障。思想政治教育者要做学生政治上的向导、业务上的指导、生活上的挚友;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同时具备专业支撑、科研意识、创新意识;应该强化对学校的认同、归属和奉献;从而实现用思想引领思想、用行动指导行动、用人格培育人格、用灵魂塑造灵魂。“主体间”教学模式对教师素质要求更高,而独立学院思想政治课专任教师人数少且年轻化,素质有待提高。现今社会中,新观念、新事物不断出现,但思想政治课教材内容却滞后于社会实践的发展,思想政治课教师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理论水平,才能实现“主体间”教学模式。因此,建设一支以专兼结合、专业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相对合理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是“主体间”教学模式的质量保障。

4.运用教学辅助手段,加大“主体间”教学模式的实践性。教师可以借助网络手段提升思想政治课的教学质量和吸引力。运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解读各种网络信息,及时回答学生的问题,把网络变成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地,引导学生用主流观点看问题,从而增强思想政治课的感染力。另外,独立学院可以充分利用寒暑假时间,通过让学生参与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把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去,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自身思想政治水平。除社会实践外,党团活动、党课、学生社团活动等也可以作为思想政治课教学的辅助手段,引导学生用所学的知识去分析和探索社会。这样,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立体化社会实践活动,实现了教学相长、师生互动的“主体间”教学模式。

四、结论

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是对主体性思想政治教育的积极扬弃,是人的主体性在主体间的延伸,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终极关怀理念,更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独立学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结合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探讨主体间性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模式,培养全面发展、有个性的创新人才。

参考文献:

[1]宋义明.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间性转向问题研究[J].理论与改革,2007,(1):138-139.

[2]张耀灿.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147.

[3]张耀灿,刘伟.思想政治教育主体间性涵义初探[J].理论前沿,2006,(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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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兴趣是学生在心理上对学习活动产生爱好、追求和向往的倾向,是推动学生积极主动学习的内部动力。我国古代大教育家孔子说过:“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知者”。可见,有了学习兴趣,才能变厌学为乐学,学习就成为发自内心深处的一种需要;有了学习兴趣,学生才能积极主动和富有创造性地去完成学习任务。因此,如何激发、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在此,结合我的教学实践谈以下几点做法。

1.趣味与幽默恰当地运用幽默艺术,可以集中学生注意力,调节学生情绪,活跃课堂气氛,启发学生思维,增强教学效果。教学幽默的素材很多,许多笑话、相声、小品、格言、警句、歇后语、谜语、广告、漫画等,无不妙趣横生,教师只要恰当运用,便可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如我讲抓住机遇时,给学生展示了漫画《无题》:一只大雁飞过头顶,两个射手为雁的吃法持弓相争,却不放矢,一个喊要烤着吃,另一个叫要炖着吃,结果,雁飞走了,机遇过了,如何去吃,只成了一句空话。再如,讲到消费者权利的内容时,、我用多媒体播放小品《打工奇遇》片断:“宫廷玉液酒,一百八一杯,原来是二锅头兑的那个白开水。wWw.133229.cOm”“群英荟萃,原来是萝卜开会”。顿时,学生兴趣盎然,在轻松愉快中掌握了知识,受到了教育。

2.疑问与悬念学起于思,思源于疑,疑问是思维的火种,思维以疑问为起点,有疑问才有思维,经过思维,才能解疑。教育家朱熹说:“读书无疑者需有疑,有疑者却要无疑,到这里方是长进。”在教学过程中通过设疑、释疑、解惑,可极大地引发学生兴趣,诱导学生的思维。比如,在讲“矛盾推动事物的发展”这一观点时,我采用马克思的一句篇言“假如没有小偷,锁会达到今天这样的完善吗?假如没有假钞票,钞票的制造会有这样精美吗?”在马克思看来,防盗和防伪水平日益提高的根源要“归功”于小偷和造假者了,为什么呢?问题一提出,学生一下子被吸引住了,用这样“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现象生动地揭示出事物的矛盾推动着事物的发展。再如,讲到运动和静止的关系时,我引用了这样一个事例:二战期间,一位飞行员在空中伸手抓住了一颗呼啸而来的子弹。一下子就激发了学生浓厚的求知欲。

3.音乐与表演使用音乐导入新课,能使学生产生耳目一新的感觉,迅速集中学生的注意力,创设良好的课堂气氛。如在讲“一切事物都是普遍联系”时,播放2008北京奥运主题曲《我和你》:“我和你,心连心,同住地球村,为梦想,千里行,相会在北京。来吧!朋友,伸出你的手,我和你,心连心,永远一家人。”悦耳的歌曲能激发学生的兴趣,也使枯燥乏味的哲学原理学得形象生动。

表演,寓教于动、寓教于乐,不仅能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转变教学过程中学生等待接纳的“被动角色”,而且能发展学生的个性,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比如在讲“劳动者就业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一框时,我是这样做的:先布置任务,让同学们利用课余时间阅读本框内容并查找相关资料,上课时,我说:“这节课我们把全班同学分感甲·乙两组,分别代表企业与劳动者,在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势下你怎样找到适合自己的岗位?”学生的表演可以把单向的灌输和枯燥的说教,变成生动形象的内化,把课堂教学推动。

4.诗词与典故诗词音韵和谐,言简意赅,意境深远,读后使人兴趣大增。如我在讲述意识的能动作用时,告诉学生意识可以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但不等于人们的意识都一样,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就是这样。并引用了一个有趣的例子:面对一朵花,伤心的人会说:“感时花溅泪”;高兴的人会说“映日荷花别样红”;憔悴的人会说“人比黄花瘦”;欣赏的人会说“人面桃花相映红”;客观上“花自飘零水自流”;人在主观上却会想到“一种相思,两处闲愁”。我巧妙地将哲理寓于古诗词的欣赏之中,使抽象的哲理变得形象生动,学生也轻松地掌握了知识。

典故具有形象具体、生动有趣的特点,因此教学中适当引用一些寓言典故,能使枯燥的内容形象化、具体化、趣味化,做到寓教于乐。如,可用“拔苗助长”的寓言说明客观规律性和主观能动性的关系;用“塞翁失马”的典故说明矛盾双方相互转化的道理;用“愚人吃饼”说明量变与质变的辩证关系。这样可以使课堂气氛活跃起来,课堂教学生动有趣。

5.辩论与竞赛俗话说:鼓不敲不响,理不辩不明。政治课的基本理论,若从正面讲解,学生有时难以接受,但若采用“辩论会”的形式,对垒的双方各抒己见,通过辩论让学生得出结论,效果会更好,因为在辩论的过程中,学生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如,讲“文化多样性”,对待洋节的态度时,采用了辩论的授课方式。正方支持洋节,反方反对洋节。再如,讲“我们的中华文化”时,正方中华文化在崛起,反方中华文化在衰落,事实证明,通过辩论,既锻炼了学生的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又完成了政治理论的传授。使政治道理生活化,学生变被动为主动,政治课自然受欢迎了。

竞赛既能丰富教学内容,又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我们以小组为单位,积极开展一些竞赛活动,活动时间大约每月一次,比赛的内容紧贴教学大纲和社会热点。通过事先查阅资料组题或自拟试题,要求学生在同一时间,同时完成。为调动积极性,我们评选出优胜者并给予奖励。开展这些竞赛活动,既巩固了书本知识,又培养同学们关注社会热点,积极思考的好习惯,同时也提高了他们的参与热情和竞争意识。

6.时政与热点高中生思想活跃,对国家和社会的热点问题极为关注。因此,政治课教学应该从丰富、变化、发展的现实生活出发,把课本知识与时事政治联系起来,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好奇心,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政治课焕发勃勃生机。把时政材料融人课堂教学,通常有以下三种方式:

(1)用于导人新课。在新课教学前,恰当地选取时政材料,可以激发学生的兴趣,创设知识悬念,为学好一堂课作好铺垫。如,学习(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时,我讲到2008年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与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国家连续5次降息来刺激内需,这都与金融危机密切联系。这样,即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也为新课教学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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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首先是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这是刑法中一个基本的原则,说明行为的概念处于犯罪概念的核心。犯罪论中所有的观点和理论都围绕着行为而展开,都是对行为的评价,从而在理论上更为准确、清晰地把握作为犯罪这种行为的共性、个性及其具体特征,而使刑法理论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侵害、威胁法益的行为,而从犯罪成立的形式意义上讲,犯罪是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行为,所以无论从什么角度,即使从行为人刑法的角度,也不得不强调行为是行为人人格的征表。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考察对象和考察出发点也只能是行为。总之,行为概念是刑法中最为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概念。

一、行为的理论

(一)古典犯罪论中的行为概念

近代刑法中的行为概念是19世纪法律科学逐步发展的产物。在费尔巴哈的刑法理论中,行为仍然没有成为刑法学独立研究的对象,而黑格尔由于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下列有关叙述被认为”刑法中行为概念之父”。他指出意志的权利在于人的举动之中,只有那些可以认定为他的行为,即根据它的目的在明知其前提并故意为之者,才能要求他对此承担责任,行为只能归责于意志的过错。但是黑格尔仍然局限于讨论故意的行为,并且仍然是在归责的意义上使用行为概念。黑格尔学派的刑法学家们将过失纳入了刑法中行为的范畴,此后黑格尔的学生贝尔纳尔开始主张应当将行为与可罚性区分开来,因此他被称为近代刑法中行为论的奠基人。

(二)行为理论的各种学说

(1)因果的行为论(自然主义的行为论)

因果行为论将行为理解为一种因果事实,作为生理的、物理的过程来把握,包括自然行为论(身体动作说)与有意行为说。

自然行为论认为行为是纯肉体的身体动作,这种外部的动作包括身体的”动”和身体的”静”,至于这种动作是否由意识支配、支配动作的意识内容如何,并不是行为概念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有责性的内容。据此,单纯的反射动作、睡眠中的举动、幼童的动作都是行为。但是,将它们纳入作为刑法评价对象的行为概念中,并无意义,而且不利于尽早排除无罪现象

有意行为说认为,行为是基于意思的身体的动静,即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表现于外部的因果现象。根据此说,行为包括两个要素;一是有意性或意识性,二是有体性或有形性。在这里意思的内容从行为概念中被排除,而成为责任论的问题。所以有意性虽是行为的特征,但意识的内容则不是行为的特征。有意行为说将思想与单纯的反射举动排除在行为之外,因而实现了行为概念的诸多机能。但是,有意行为说使意识与意识的内容相分离,行为概念中的意识则成了毫无内容的、空洞的、抽象的概念。有意行为说也难以说明过失的不作为是行为此外,有意行为说常常将结果也包含在行为概念之中,这导致行为概念难以发挥界限机能。

(2)社会行为论

社会行为论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由德国学者修密特(EberhardSchmidt,l891.1997)所提出。社会行为论的基本观点是,刑法是一种社会统治手段,故具有社会意义的人的身体动静才是刑法上的行为。社会行为论的主张者虽然对行为所下的定义不完全相同,但都将(社会)概念作为行为的核心因素,他们认为具有”由意思支配的可能性”与”对社会的结果预见可能性”就够了。社会行为论也存在缺陷。日本学者前田雅英指出:”在现实的刑法解释的场合,勿宁说任何行为是否重要,不能不根据构成要件来决定。于构成要件之外提出’社会的意义’,在行为的标准上限定处罚范围的实践意义几乎不能承认。”板仓宏认为:”然而,所谓’社会的意义’,具体指怎样的情况并不明确,使行为概念不明确这一点是个问题。”

(3)目的行为论

目的行为论是20世纪30年代由德国学者威尔哲尔(Welzel)首先提出的。目的行为论认为,人的行为是实现一定目的的‘种活动,它是种目的事物现象,而不是一种单纯的因果事物现象。行为的目的性表现在,从因果关系的认识为基础,在一定范围内预见自己的活动可能产生一定的结果,于是行为人设立各种各样的目的,选择达到目的的手段,朝着这些目的有计划的进行活动。换言之,人的行为不仅仅是因果关系的整个过程,而且是目的活动的整个过程。正是由于人能够实施有目的的行为,故可以用刑罚方法禁止或命令人的目的活动。于是,目的性是构成行为的核心要素。目的行为论虽然能说明故意行为,但用来说明不以结果发生为目的的过失犯就困难。因为过失犯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根本不存在于行为人的目的范围之内。

(4)人格行为论

人格行为论认为,行为是行为者人格的发现或者人格表现。(以行为者人格的主体的现实化的身体动静为刑法上的行为的学说)一方面,不可抗力、反射性举止等,不是人格的表现,因而不是行为;另一方面,思想与意识冲突虽然属于人的心理与精神领域的活动,但由于仅停留在内心,没有表现为外部举止,所以不是人格表现,因而不是行为。但是,人格行为论也存疑问。例如:根据人格行为论的观点,精神病人的杀人举止,也是其人格表现,因而是刑法上的行为。过失的不作为犯(忘却犯)是否人格表现,也存在疑问。而且,究竞什么是人格,刑法能否介入行为人的人格,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5)消极的行为概念

消极的行为概念的基本观点是,能够避免结果而没有避免的,就必须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人。根据这种观点,作为与不作为,都是因为没有避免结果的发生,所以,行为概念可以成为作为与不作为的上位概念。但是,这种消极的行为概念,没有使行为特定化;而且,消极的行为概念,并非说明什么是行为,而是讨论归责问题。

上述的各种学说都是曾经或者现存所流行的刑法中的行为的学说。

这些观点的提出和运用无不打上民族习惯、文化、传统的烙印。正如萨维尼认为的:”法不是立法者有意创制的,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因此,我们应本若马克思哲学否定之否定原则,对这些行为学说,除其糟粕,汲其精华,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我们绝对不能照搬、照抄这些学说,应该立足本土资源,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为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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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理念的型塑、体系的建构及其在社会中的传播,其首要的前提与基础是现代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形成与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没有一个拥有公民自决权的私人活动领域和非官方公共领域,没有一个制约政治国家的社会权利以及多元化的利益表达,现代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形成,更不用说实现其社会化,可以这样说,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是现代法治产生并实现其社会化以获取合法性资源的逻辑起点。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攻坚、社会加速转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性关键时期,理性地分析市民社会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的理论关联并为当前法制现代化建设、政治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政策建议,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从发生学的视角来审视,现代法治是在近代以来市民社会充分发展的基础上萌芽和发展起来的

现代法治是在近代以来市民社会充分发展的基础上萌芽与发展起来的。市民社会的现代转型与整体发展不仅为现代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是现代法治的原动力;而且市民社会的理性规制、自治法则本身就内蕴着浓厚的现代法治理念,尤其是市民社会因自身缺陷需要现代法治的弥补则更为现代法治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因此可以说,近代以来市民社会充分发展是现代法治得以形成的逻辑起点或充分必要条件。

(一)市民社会为现代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是现代法治主体生成、法治理念萌芽并不断实现发展的原动力

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现代法治最终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认为,市民社会“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1] 441,“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2]40在马克思看来,家庭和市民社会并非像黑格尔所说的是由抽象的理念产生的,而恰恰是相反,“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构成部分,是意志所具有的现实的精神实在性,它们是国家存在的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1]441这不仅仅是因为市民社会为现代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更为重要的是,伴随市场经济而不断壮大起来的市民阶级,逐步摆脱了封建主义的人身依附而获得个体自由,打破了传统法制的国家本位或社会本位取向,事实上构成了“个体本位”取向为表征的现代法治的主体基础。现代法治理念的萌芽及其后来的发展,就是作为现代法治主体的市民阶级在政治参与、政治沟通以及政治诉求的实践过程中的理论体现和思想结晶。因此可以说,市民社会不仅为现代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而且是现代法治主体生成、法治理念萌芽并不断实现发展的原动力。

(二)市民社会本身就内蕴着浓厚的现代法治理念,法治社会的“良法”根植于并反映着市民社会的理性规则和自治要求

法治代表着民主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3]334,按照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法治是指“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199事实上,作为市民社会经济基础的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制经济,它源于市场经济的理性规制与开放性、平等性的自由竞争理念,这就要求,“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市场经济——引者注),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5]309从中可以看出,法治社会的法律源自于市民社会的理性规制,是市民社会各利益集团以及公民法人代表在社会资源分配中达成的协议,是以契约形式表现出来的妥协与协商的产物。如果法治社会中的法律不能反映有效运行在社会生活中的市民社会交往规则,而只是政治权威任意制定的只反映少数人的利益与要求的话,那这种法律的现代存在就缺乏合法性,就不是“法治”意义上的“良法”,以这种法律为基础的社会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

(三)市民社会因自身的缺陷以及对现代法治的客观需求则更为现代法治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

历史地看,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经历了一个由合到分的过程。在中世纪,市民社会长期湮没在政治国家的之下,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是同一的,“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1]334“在这里,政治国家本身是市民的生活和意志的真正的唯一的内容。”[1] 284-285近代以来的政治革命极大地实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市民社会获得了很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这无论如何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进步,但是,日益脱离政治国家的市民社会由于其自身的盲目性、过分理性化等缺陷,导致了市场失灵,不仅严重破坏了长期以来形成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形成了生态危机与环境危机;也极大地破坏了长期以来所孕育的集体精神和“类”的意识,冰泠泠的个人利益打算导致了极为严重的社会道德危机和主体的意义危机。这样,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社会生活领域,市民社会的盲目性、过分理性化等缺陷极其需要政治国家“法治”的适度干预,经济上的宏观调控、社会生活中的政府规制就成为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因而可以说,市民社会因自身的缺陷以及对现代法治的客观需求则更为现代法治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

二、从事实判断的视角来审视,现代法治的整个理论体系是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逻辑互动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

从事实判断的视野来考察,现代法治的整个理论体系,不管是基于现代民主理念与契约精神的现代法律体系、宪法体系,还是政治合法性、政治民主化、大众政治参与及政治社会化等政治文明形式,都是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逻辑互动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在“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6]245的基础上的“国家社会化”与“社会国家化”、“社会权利”与“政治民主”、“社会认同”与“政治权威”、“社会自治”与“政府规制”等的逻辑互动,处于基础地位的市民社会始终构成了现代法治各理论要素形成的前提与逻辑起点。

(一)现代法治的基本问题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问题,是“国家社会化”与“社会国家化”的逻辑互动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问题是现代法治的基本问题,这一问题决定了整个现代法治理论体系的性质及其未来走势。这是因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不同关系有着不同的政治意蕴,在漫长的中世纪社会里,市民社会长期湮没在政治国家之中,“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这是原初意义上的“社会国家化”时期,是国家统治、支配、主导和全面干预社会生活的历史阶段,是有国家无社会、国家“吞并”社会或强国家—弱社会的状况,在这样的历史发展阶段上,毫无法治精神可言,是一个“君权神授”、封建君主专制式的人治时期;随着近代以来市民社会的逐步强大,尤其是在启蒙运动以及资产阶级政治革命使“资产阶级把它在封建主义统治下发展起来的生产力掌握起来。一切旧的经济形式,一切与之相适应的市民关系以及作为旧日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政治制度都被粉碎了。”[7]154“政治革命也就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1] 441,这样,市民社会将本来该由自己来管理的权力收了回来,尤其是在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的鼓舞下,市民社会获得了足够的自治权,以致政治国家的权威性与合法性都受到了强大的市民社会的威胁,在现代化、市场化、世俗化、理性化的口号下,政治国家的合法性完全建立于市民社会的基础之上,这是现代法治形成与发展的历史时期,是一种“国家社会化”、“强社会-弱国家”的发展状况。历史表明,这种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上的“社会国家化”与“国家社会化”的互动关系,既不利于市民社会的培育,也不利于政治国家的发展。一方面,市民社会的充分发展需要获得足够的社会自治权,需要将本来不属于国家而属于市民社会的权利还给社会,这是因为市民社会有着自身不以国家意志为转移的规律性;另一方面,市民社会的自组织性也并不意味着市民社会可以无限远离政治国家而获得独立,自由放任的市场也并非是万能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出现就证明了缺乏国家干预与政府规制的市场是会“失灵”的,而这为政府规制以及国家干预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从而为现代法治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由此可见,现代法治的根本问题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互动关系问题,这种互动不是一方压倒另一方,而应该是在“强社会-强国家”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国家化”与“国家社会化”的逻辑互动。

(二)现代法治的首要问题是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之上的民主政治及其在市民社会中的社会化问题,是“社会权利”与“政治民主”的逻辑互动

现代法治实际上就是以法律的形式将市民社会的自治权利加以合法化,从而巩固市民阶层的利益。然而,市民社会的自治权利不是脱离政治国家而独立存在,事实上,“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

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8]197,可以看出,市民社会尽管解放了个性的权利,但同时也加剧了个人与普遍物的冲突。“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并且是它们二者共同跟国家的最高观点和制度冲突的舞台。”[8]201这样,要真正实现每一个社会个体自由权利的发挥,必须在“强社会-强国家”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国家化”,以政治民主的方式有效协调个体私利与特殊公共事务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这事实上也是可能的,这是因为“个人的生活和福利以及他的权利的定在,都同众人的生活、福利和权利交织在一起,它们只能建立在这种制度的基础上,同时也只有在这种联系中才是现实的和可靠的。”[8]198事实上,“这种制度”就是民主政治制度,“这种联系”就是通过这种民主政治的社会化过程而建立起来的,因而可以说,现代法治的首要问题是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之上的民主政治及其在市民社会中的社会化问题,是“社会权利”与“政治民主”的逻辑互动。

(三)现代法治的根本问题是政治合法性或政治认同问题,是“社会认同”与“政治权威”的逻辑互动

现代法治从根本上来说属于上层建筑,从马克思唯物论的观点来看,它是由市民社会这一社会基础所决定的,其全部合法性资源完全来源于市民社会的政治认同,由此可以说,现代法治的根本问题就是政治合法性或政治认同问题。由前可知,市民社会中自治的盲目性与私利个人同公共事务之间的冲突性为政治国家、政府规制以及政治权威的存在提供了合法性基础,现代法治就是在这一缝隙中得到发展的契机与生存空间的。既然这样,那么现代法治要想继续获得更多的合法性资源,就得不断协调私利个人与公共事务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有效地实现市民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以争得更多的政治认同,从而增强其权威性。这样,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在“强社会-强国家”的基础上,实现“国家社会化”,将政治权威完全建立在市民社会的政治认同的基础之上并受其监督,而不是依赖军队等暴力机构以强制的方式来获得,当然这也并不是意味着军队等暴力机构的消亡,而只是说其权威获得的方式不是依赖于它,事实上,建立在市民社会政治认同基础上的政治权威需要强有力的国家机器为其提供坚强的后盾。由此可见,现代法治的根本问题是政治合法性或政治认同问题,也就是“社会认同”与“政治权威”的逻辑互动。

综上所述,从事实判断的视角来分析,现代法治是在有效克服市民社会自治的盲目性与局限性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完备法律体系,以民主政治的方式体现出来的,市民社会始终是其形成的基础与出发点。其实质就是体现或建立于社会存在-市民社会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或政治意识形态,是因市民社会而存在,为市民社会而谋发展的民主政治形式。

三、从价值判断的视角来审视,现代市民社会的积极成长使现代法治真正实现了对传统人治或礼治的超越,并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现代法治是相对于传统的人治或礼治而言的,传统的人治或礼治是一种以政治为中心、以君权至上或以统治阶级制定的礼教道德规范为行为典范的统治方式。在这种统治秩序下,除统治阶级以外的普通百姓毫无自由与民主权利可言,他们的人性遭致扭曲,他们的人权遭致破坏,他们完全成为统治阶级的奴仆与附庸。与传统的人治或礼治相比,现代法治具有很强的人学意蕴,是一种“善治”。善治是实现治理的手段,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过程。与统治(government)不同,治理(governance)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管理活动,这些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需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在治理活动中,政府只是作为治理社会的一种力量,治理的前提是公共领域的诸多力量以社会代言人身份出现,真实地表达和实现人们的利益和想法。总的来说,治理有四个特征:其一,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其二,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其三,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其四,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一种持续的互动。从上述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

善治作为现代法治的核心理念,作为实现治理而不是统治的手段,其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这是因为,治理本身就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9]6。可以说,善治实质上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是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没有一个健全和发达的市民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善治。从这个意义上说,市民社会是善治的现实基础。由此可见,正是因为现代市民社会的充分发展,社会自治权利的增大,公民的个性才得以发挥,自由才得以实现,这不仅从根本上推动着传统统治方式向现代治理方式的转变,促进现代法治理念的形成,而且,现代市民社会的积极成长使现代法治真正实现了对传统人治或礼治的超越,并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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